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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定义精选(九篇)

工程竣工验收定义

第1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第2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关键字:决算报告 思考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交付使用办理财产移交的依据及考核水利工程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提高对竣工决算报告的认识,对于编好竣工决算报告和作好竣工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水利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综合地、全面地反映了水利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水利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和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投资、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它除用货币指标来反映水利工程竣工项目的投资来源、资金运用、建设规模、工程造价、投资效果和综合效益外,而且还采用建设工期、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来考核建设成果。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由于及时地清理了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处理了工程中有关遗留问题,实现了工完场清,工完帐清,这样就能够最终正确地反映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它是根据历年的财务决算与工程概(预)算所进行的工程项目的总决算。

水利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财产价值的依据。水利基建项目大部门由承建单位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需要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办理财产价值移交手续。办理移交财产,不仅要提供工程技术资料,而且还要提供交付使用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竣工决算报告反映各项建造和购置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等价值及有关资料,是使用单位接受及确定新增资产价值并登记入帐的唯一依据。正确地确定新增资产价值,对合理地提取折旧、大修,正确核算水利工程成本,搞好经济核算,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着积极意义。

通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可以全面考核水利工程竣工项目概(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将竣工决算报告中的各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等项指标,与概(预)算相比较,可以考核各个单项工程以及分部分项目工程的投资和实物工作量的完成程度,分析工程投资的超降原因,考核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管理水平,同时可为设计单位提供技术经济指标数据。

竣工决算报告是总结建设经验的有效方法。根据水利部的要求,竣工决算报告,要由承建单位,在建项目完建后,竣工验收前,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物资等人员参加的专业班子来编制,实际上就是对整个工程的一次全面总结。通过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可以检查会计核算以及合同管理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各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按原计划执行:物资管理和工程技术管理是否符合管理规程:整个假设是否完全按照工程技术要求进行,等等。通过检查总结,肯定成绩,揭露矛盾,为以后制定计划,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修订概算、预算定额提供基础资料。

竣工决算报告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条件。由于竣工决算报告能够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并登记入帐,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帐外流失,克服被侵占、挪用现象的发生。这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水利经济的良性循环,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竣工决算报告是承建单位向国家报帐的书面材料和重要的经济档案。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承建单位必须将验收机构确认验收合格的竣工决算报告,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财政部门等,作为国家考核、批复和汇总的依据。由于竣工决算报告是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报告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作者单位:辽宁省石佛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财务科

第3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关键词:施工项目管理投标验收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建筑企业的竞争可谓达到了白热化,“多揽活、干好活”是每个企业的共识。加强施工管理显得十分重要,一定要树立“干好现场,才能赢得市场”的理念,实现精细化管理。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对如何进行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发表以下浅谈。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各阶段的工作。广义的施工项目是指从投标、签约开始到工程施工完成后的服务为止的整个过程。它与狭义的施工项目不同。狭义的施工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签约后开始到验收、结算、交工时为止的一段过程。我们这时所谈的施工项目是指广义的施工项目管理过程。施工项目寿命周期可分为五个阶段,构成了施工项目管理有序的全过程。

一、投标

签约阶段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建设准备、具备了招标条件以后,便发出广告(或邀请函),施工单位见到招标广告或邀请函后,从作出投标决策至中标签约,实质上便是在进行施工项目的工作。这是施工项目寿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可称为立项阶段。本阶段的最终管理目标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从经营战略的高度作出是否投标争取承包该项止的决策。决定投标以后,从多方面(企业自身、相关单位、市场、现场等)常握大量信息。编制既能使企业盈利、又有力可望中标的投标书。例如一套投标文件主要包括:①投标函部分: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B、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C、投标函;D、投标函附录;E、工程建设投标保证函。②商务标部分:A、投标报价说明;B、投标总价;C、工程项目总价表;D、单项工程费汇总表;E、单位工程费汇总表;F、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G、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H、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I、主要材料价格表.(其中5~9最好包括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消防)。③技术表部分:A、企业概况;B、施工组织设计:a编制依据;b工程概况;c施工部署;d施工准备;e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f质量保证措施;g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h环境保护管理措施;i附图、附表。C、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a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b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材料。如果中标,则与招标方进行谈判,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符合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交易关系正工确立后,便应组建项目经理部,然后以项目经理为主,与企业经营层和管理层、业主单位进行配合,进行施工准备,使工程具备开工和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二、施工准备

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成立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建立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平面图,用以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制订施工项目管理是规划,以指导施工项目管理活动。进行施工现场准备,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利于进行文明施工。编写开工申请报告,待批开工。

三、施工阶段

这是一个自开工至竣工的实施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项目经理部既是决策机构,又是责任机构。经营管理层、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作用是支持、监督与协调。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达到验收、交工的条件。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努力做好动态控制工作,保证质量目标、进度目标、造价目标、安全目标、节约目标的实现;管好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处理好内外关系,管好合同变更及索赔;做好记录、协调、检查、分析工作。

四、验收、交工与结算阶段

这一阶段可称作“结束阶段”。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协调同步进行。其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评、评价,对外结清债,结束交易关系。

4.1竣工自验(或竣工预验)

4.1.1施工单位自验的标准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是:工程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标准和竣工规定;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4.1.2参加自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作业队长(或施工员、工号负责人)等共同参加。

4.1.3自验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房间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毕。

4.1.4复验。在基层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查出的问题全部修补完毕后,项目经理应提请上级进行复验(按一般习惯,国家重点工程、省市级重点工程,都应提请总公司级的上级单位复验)。通过复验,要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4.2正式验收

在自验的基础上,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即可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开始正式验收工作①发出《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应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前10天,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竣工报告》。②组织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参加,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建设项目,往往由国家有关部委邀请有关方面参加,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③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确认工程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即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④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⑤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对工程检查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逐项办理移交手续和其他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应签认交接验收证书。还要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提出,送建设单位审查无误后,由双方共同办理结算签认手续。工程结算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合同双方除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保修工作以外,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双方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责任即予解除。

五、用户服务阶段

这是施工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在交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的责任期进行用后服务、回访与保修,其目的保证使用单位正常使用,发挥效益。在该阶段中主要进行以下工作:为保证工程正常使用而作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进行工程回访,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总结经验教训,观察使用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和保修。进行沉陷、抗震性能等观察,以服务于宏观事业。

第4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承包人(乙方)

承包人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酒店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固定单价,乙方包工、包材料

1.6 工程结构:框架结构。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建筑面积 平米。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室内环境约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2.3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以及相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 工期

3.1 总工期:日(为日历工期,不包括春节休假日)

3.2 开工日期: 20XX年 X月X 日。

3.3 竣工日期: 20XX年X 月X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5)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4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如果甲方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2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竣工后给甲方提供一份竣工图纸。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3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4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__

5.2 本工程价款约计:人民币元 ,¥ 元,包含乙方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险费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费。具体总数以竣工决算为准。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工程首付款

5.4.1.1 乙方应在完成全部隐蔽工程后,向甲方提供相关质量验收合格记录,经监理方认可,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 .00元,金额大写: 元整。支付时间为工程中期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暂停施工。5.4.1.2 工程中期的标准是:隐蔽工程全部完成,经监理方验收合格。

5.4.1.3 工程首付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

5.4.1.4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1.5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50%.支付时间为乙方提供全部工程资料5个工作日内。甲方保留工程总价5%为保修押金。本保修金在乙方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保修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6 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等,乙方须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订货时间和进场时间,并及时跟踪甲方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订货、进场。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应按照约定材料样品标准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如果采购的材料与样品不一致,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果更换后还与样品不一致,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因乙方原因给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 甲方供应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保管。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

7.2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4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3)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施工中发现有任何影响履行本合同的情形和事项以及其他隐患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处理,未履行该义务的,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

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支付监理方的延期监理报酬。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补充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1、材料清单

2、工程验收资料

3、环境检测报、

第5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关键词:投资;竣工结算;审核

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预计总投资将超7000亿元,这将拉动整个“十三五”期间电网投资的增长。如何高效高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管控成为热点讨论问题,加强竣工结算审核是管控投资的一个重要手段。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竣工,并验收通过,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竣工验收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签证单等资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计算。由于结算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和目的不同,而且编审人员的工作水平也存在差异,造成编审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因此,加强工程结算审核尤为重要,电力行业的竣工结算审核任务一般委托有资质、有能力、有信誉的造价咨询公司承担。

一、竣工结算依据的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8.4.2条规定:“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可依据下列资料:合同文件,竣工图纸和工程变更文件,有关技术核准资料和材料代用核准资料,工程计价文件,工程量清单,取费标准及有关调价规定,双方确认的有关签证和工程索赔资料”,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单位会在接受结算审核任务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所需竣工资料清单,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提供。

二、电力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步骤

由于许多电力设计公司对技术经济专业重视不够,造价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有时偏差过大,对竣工结算审核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如何高效、高质地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为国家和建设单位有效管控投资,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下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步骤:

1、校验送审竣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竣工资料是竣工结算审核的基础依据,所有批准的竣工结算费用都必须以竣工资料为基础,它的完整性、有效性将直接影响竣工结算金额。竣工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招标图纸、竣工图、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批文、设计变更通知单(附预算书)、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补充合同(协议)、其开工和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单、送审结算书等。

结算审核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后,应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并对其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校验,如发现有缺漏或竣工资料无效的情况,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由建设单位协调补充、完善竣工资料,以下是主要竣工资料的有效性校验标准:

(1)竣工图:a、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b、无大变更的,应将修改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描绘在原施工图上,并注明变更或洽商编号,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c、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虽非重大变更,但难以在原施工图上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2)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签证单:根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逾期提交或存在未经审批、未附变更费用预算、签字盖章不全、签署日期不全、无完工确认手续等情况的工程变更视为无效。

(3)竣工验收单:如发现竣工验收单的工程规模与竣工图不一致,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疑义,由建设单位组织落实。

2、认真解读施工合同相关条款。

施工合同是约束发、承包双方的法律文件,它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最根本、最直接的依据,它涵盖了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义务、价款调整原则、竣工结算、违约等各项约定。目前,由于地区、时间阶段的不同,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的关于竣工结算条款、价款调整、违约等条款存在多种约定,应认真理解施工合同的精髓,为竣工结算审核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有理、有据地审核工程量。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工程量的审核是依据审批施工图或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签证单及材料清册(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确认),按照电力工程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保证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

4.严格套价取费。

目前,电力工程竣工结算普遍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因此,结算审核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合理有效的套用定额,切记不得高套、重复套用定额,不得套用非有效定额、取费标准。

5、积极与施工单位审定结算金额。

结算审核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审核报告必须经过三方(建设单位、结算审核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因此,与施工单位的对数很重要,结算审核人员应对数过程中坚持“有理、有据、不卑不亢”的原则,并及时向建设反馈进展情况和所存在的分歧。

竣工结算审核常采用方法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方法,具体选择与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有关。

三、竣工结算审核过程的重点

电力行业对竣工结算完成日期有着严格的考核制度,但时间延误经常是非审核单位原因造成的,因此,给建设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造成极大的压力,使竣工结算审核成为一项既简单、又复杂的工作,如要高质、高效地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便着手:

1、结算审核工期:根据电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审核一般服务期为3个月,收到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后20天(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审核报告。因此,结算审核单位应有时间观念,当接收到竣工资料后,应根据项目的情况认真编制进度计划,合理调配人力资源,避免工作进度滞后。

2、竣工资料:据统计,结算审核延误的主要原因是竣工资料不齐或资料无效,尤其是农、配网项目,批量大,单项工程投资少、施工单位不重视重资料积累等,更容易造成竣工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需重新补充、完善竣工资料。因此,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料管理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认真设计、严格按图施工、加强资料管理”;结算审核单位应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竣工资料收集问题,收到竣工资料后应严格校验。

3、与施工单位的争议:由于各参建单位所处地位、立场、目的不同,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争议在所难免。当遇到争议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时,应及时将争议提交建设单位裁决,而不是一味的等待。

第6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全称)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

1.4 承包范围:_________。

1.5 承包方式:_________。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_________。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_________。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_________。

2.3 约定标准:_________。

3 工期

3.1 总工期:_________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3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3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由甲方于开工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由乙方于开工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_________

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应附中标通知书)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

5.2 本工程价款总计: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_________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开工。

5.4.2 工程进度款

5.4.2.1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4.2.2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2.4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3 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0%时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清。

6 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6.2本工程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6.3 甲方提供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7.2 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_________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注册证书号:_________。

7.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冬季供暖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已付工程进度款之和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17 补充约定: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1 中标通知书

附件2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及报价表

附件3 发包人材料供应及设备一览表

附件4 工程验收

验收时间:_________

验收地点: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验收意见: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或用户单位):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

附件5 环境检测记录

检测时间:_________

检测地点:_________

检测部位:_________

检测结果:_________(报告书)

附件6 保修合同

第7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物 竣工测量 质量控制 外业施测

中图分类号:TP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9(a)-0039-01

1 建筑物竣工测量流程研究

规划监督测量工作包括的验线测量是建筑物基础工程测量阶段,分别在建筑物钉桩后和室外地坪成形及结构到顶阶段进行的测量工作,而竣工测量是在建筑物竣工后所进行的一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阶段的测量工作,竣工测量成果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规划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意义。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具有相应测量资质测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由于竣工测量成果具有一定法律意义,因此,要求竣工测量成果的错误率为零,外业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以及质量检查都必须严密、准确、细致,以便更好的完成规划监督测量任务。

为了满足规划验收的要求,竣工测量有着特殊的严格要求,除满足地形图测量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布的竣工测量技术规定。这也为利用竣工测量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的矢量地形图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竣工测量可分为建筑物竣工测量和管线竣工测量两大类,施测流程如图1。

2 质量控制措施研究

由于竣工测量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某些关键因素的存在,实时地、全面地、准确地控制其生产过程,监督、规范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为保证竣工测量质量,采取一些控制措施是必要的。

2.1 实行竣工测量的准入机制

竣工测量涉及基础测绘和规划测绘信息采集两个方面,为了便于规划管理用图,图面信息表达方式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要求测量人员不但要具备基础测绘知识,而且应充分了解规划管理意图;另外,近年来南宁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现代化步伐加快,城市建筑各具风格,城市美化了,但给竣工测量工作带来了困难。考虑到竣工测量工作本身的特点,必须是工作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经过竣工测量技术培训,有测绘从业资格的人员才允许进行竣工测量。并且尽量固定一支熟悉竣工测量工作的队伍,减少出错几率。

2.2 把好控制测量质量关

在控制测量工作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城市建成区一般沿城市主、次干道及街巷布设一、二级导线,并联测四等水准,由于道路的改扩建,沿路布设的一、二级导线点常常被破坏,在导线点被破坏的区域进行竣工测量,作业人员只能利用较远的起算点布设导线,造成导线过长,降低了控制精度,这种情况下必须注意及时补布一、二级导线点。

(2)城市建成区建筑密集,布设导线往往形状不好,导线中常有短边,定向容易产生方位误差,影响导线精度。对有短边的情况在测角时应使用小的目标物作为定向标志。

(3)用全站仪的坐标放样功能布设复测支导线,是作业人员所乐于采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布设支导线,须注意检定仪器,注意参数是否设置正确,施测时注意定向边应长于放样边,当定向边短于放样边的1/2时,应作测角检查,测角检查值与坐标反算值之差不能大于30s,并且还须注意控制总长和边数,保证最弱点位精度。

(4)使用GPS RTK是单点定位,控制点间须进行距离和高程检查,以确定所测控制点的精度情况及断定坐标是否正确。

2.3 采取措施提高地物数据采集精度

建筑物的拐角通常为直角,且有阳角、阴角之分。当测量阳角角顶位置时,可用全站仪采用角度偏心观测;测量阴角顶点位置时,可用全站仪采用距离偏心观测。通过这一措施保证竣工建筑细部点的测量精度。

建筑竣工测量时,有些地点测量人员不能到位,用棱镜采集不到数据,这种情况下用无棱镜全站仪可解决问题。房顶标高、房檐标高、高压线的标高和走向用无棱镜全站仪测量不但准确,而且快速、安全。

2.4 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

竣工测量图是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因此,要求竣工测量成果的错误率为零,外业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以及质量检查都必须细致、准确。在质量检查方面,竣工测量产品要经过作业组、作业队和总工办三级100%的质量检查,并且总工办根据竣工工程的复杂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单项工程外业100%的抽查。在质量管理措施方面,作业队和总工办根据制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和监督,采用缺陷扣分法进行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分等级的质量评定,对产品中有共性的缺陷加以分析,找出原因,找到对策,并按产品质量情况实行奖惩,形成激励机制。

3 外业施测要点研究

(1)规划竣工验收地形图测量除了按数字地形图测量有关规范实施外,还要对所验收的建筑物进行比较细致的测量,特别是对转角比较多、形状不规范的建筑物,需要将主要特征点尽量采集。对于有裙楼和塔楼,并且塔楼较复杂的建筑物,需要把测站设置在裙楼上,采集塔楼的主要特征点,并且对验收的建筑物四周的高程变化点高程必须采集。

(2)竣工测量涉及基础测绘和规划测绘信息采集两个方面,为了便于规划管理用图,图面信息表达方式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对测量专业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测量人员不但要具备基础测绘知识,而且应充分了解规划管理意图,还要对建筑设计有一定的了解。由于外业工作条件的限制,因此要有重点地核对竣工图,对最有可能竣工图与现场不一致的地方要重点核对。

(3)在注意完成了以上几方面工作之后,再检查标准层,检查工作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那么对竣工图的核查就基本完成,对建筑物的结构和与规划要求的符合性也有了总体的认识和了解。

4 结语

城市建筑竣工测量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测绘活动,目前《城市测量规范》就满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阶段的建筑竣工测量的精度和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讨论城市建筑竣工测量的质量控制,对开展竣工测量工作具有一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第8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 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9篇:工程竣工验收定义范文

1.管理部门以及施工者都要重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作为管理者,应该要有超前的思维方式,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思维,不能单纯将思想禁锢在提高公路施工质量上,要从根本找到方法,提高施工效率,提升效益。首先,必须要从观念上认识到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对于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公家公路建设发展的重要性,改变传统老旧的想法;其次,要加强对竣工资料的审核,避免遗漏、重复及造价的情况发生,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竣工资料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执行,不得徇私、不得包庇。要将各个岗位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任何一个环节都落实到位,杜绝”无人在岗“的现象;再者,管理者必须为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配备先进的设施设备,从而使竣工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的开展更顺利、更方便。收集与整理竣工资料工作者也同样要认识到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性,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质以及综合素养,将任何一个环节的资料收集到位,并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整理,使它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的公路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向发达国家发展的进程。

2.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做好收集与整理工作

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前期,工作人员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得到审批,为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以及竣工资料的验收打下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应根据时间顺序,做好公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占地征地资料的收集,并完整归档,避免遗漏、重复,这有利于日后在公路工程项目发生纠纷或者其它问题时有可供参考的依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对施工者采用的施工报告、施工记录以及各部门的施工监管等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在接近公路工程施工竣工末期,要对施工图纸、施工进度报告以及施工竣工规模样图等施工过程中所有有必要保存下来的有意义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避免公路工程竣工后资料采集的难度增大,从而影响收集与整理的进度。在公路工程竣工后,将所有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通过审批后,采取科学现代化的方法对其进行归档,便于日后相关人员对其查阅。

3.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符合项目文件标准

公路工程后期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必须与公路工程的竣工保持一致,根据国家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规定以及项目开发时对施工效果的要求,检验查收是否符合竣工验收资格,再进行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避免施工效果与资料记载不相符,既是对竣工验收资料的不负责任,同时也不利于公路工程项目的维修养护,以及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师对竣工验收资料中所呈现的值得参考和借鉴的可取之处产生误导。在对项目施工质量确认之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对竣工验收资料收集与整理提供指导以及项目施工后期的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竣工报告等。在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监察工作,并确定项目符合文件要求后,将收集与整理好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监理部门审核,并等待通知下达。

4.对收集到的公路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

在一个公路工程项目中所要收集的竣工验收资料涉及内容面广且内容复杂,它包含了各种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施工过程中所催生的报告、图纸等,同样的,对于整个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库的整理工作也是相当繁重的。因此,在对收集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整理的过程中是有可能出现很多问题的。例如,一些资料因为年代久远的原因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早已过时,但是又不能完全丢弃,其中存在小成分的价值。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采取现代化高科技整理方法,利用电子化设备将其存储,在保留一部分有利的施工方法的前提下又避免造成储备空间的浪费。另外,必须统一规范的整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采取简单明了,科学有效的收录方法进行归档,方便查阅,为我国公路建设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