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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防火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林区防火应急预案

第1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快速有力。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林区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即: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8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火场跨越本市行政界线、火势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森林火灾;对林区居民点、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救助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报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请示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拟订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贯彻上级有关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市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和扑火救灾需要,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人民警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火场交通的引导和管制,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协助撤离和疏散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及财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及时查明火因,侦破火灾案件。

(4)市气象局:负责搞好森林防火期内的林区天气预报、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做好火场卫星遥感监测,提供火场按小时计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

(5)市交通局:负责重点林区公路的养护、交通管理以及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运输及安全。

(6)市军分区:根据火情情况,负责组织、预备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7)市武警支队:根据火情需要,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8)市电信部门:负责协调各地电信部门工作,保障林区森林扑火有线和无线通讯畅通无阻。

(9)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担任森林扑救前线指挥部作战组领导。

(10)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治等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火灾受伤人员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时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向市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的火情进行审核把关。

(二)日常工作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组织森林防火演练等工作;承担应急处置的联络、报告和协调工作。

(三)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组织指挥。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当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快速有力。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林区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即: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8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火场跨越本市行政界线、火势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森林火灾;对林区居民点、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救助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报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请示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拟订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贯彻上级有关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市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和扑火救灾需要,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人民警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火场交通的引导和管制,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协助撤离和疏散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及财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及时查明火因,侦破火灾案件。

(4)市气象局:负责搞好森林防火期内的林区天气预报、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做好火场卫星遥感监测,提供火场按小时计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

(5)市交通局:负责重点林区公路的养护、交通管理以及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运输及安全。

(6)市军分区:根据火情情况,负责组织、预备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7)市武警支队:根据火情需要,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8)市电信部门:负责协调各地电信部门工作,保障林区森林扑火有线和无线通讯畅通无阻。

(9)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担任森林扑救前线指挥部作战组领导。

(10)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治等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火灾受伤人员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时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向市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的火情进行审核把关。

(二)日常工作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组织森林防火演练等工作;承担应急处置的联络、报告和协调工作。

(三)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组织指挥。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当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快速有力。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林区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即: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8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火场跨越本市行政界线、火势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森林火灾;对林区居民点、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救助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报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请示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拟订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贯彻上级有关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市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和扑火救灾需要,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人民警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火场交通的引导和管制,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协助撤离和疏散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及财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及时查明火因,侦破火灾案件。

(4)市气象局:负责搞好森林防火期内的林区天气预报、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做好火场卫星遥感监测,提供火场按小时计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

(5)市交通局:负责重点林区公路的养护、交通管理以及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运输及安全。

(6)市军分区:根据火情情况,负责组织、预备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7)市武警支队:根据火情需要,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8)市电信部门:负责协调各地电信部门工作,保障林区森林扑火有线和无线通讯畅通无阻。

(9)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担任森林扑救前线指挥部作战组领导。

(10)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治等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火灾受伤人员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时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向市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的火情进行审核把关。

(二)日常工作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组织森林防火演练等工作;承担应急处置的联络、报告和协调工作。

第2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 编制目

目在于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本镇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得当。把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损失降到最低,有效地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镇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溪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森林防火应急事件处理。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合作,形成合力;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5 预案启动条件

(1)在三级风以上,发生在重点火险区划内森林火灾.

(2)燃烧时间在一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森林火灾。

(3)森林过火面积已达30亩,尚未控制森林火灾。

(4)天气干燥,风大,林内可燃物多,火势难于控制森林火灾。

(5)对工厂、仓库等重要建筑和民居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森林火灾。

(6)火场跨越本镇与其它市、镇行政界线森林火灾。

(7)需请求市或其它联防单位支持森林火灾。

2.组织体系及职责

我镇已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清溪镇行政办事中心408室,即清溪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内。本预案启动后,清溪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着本镇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2.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主管副镇长

副指挥:农办主任 林业站长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武装部、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财政分局、电信分局、社会事务办、清溪医院、各村委会。

办公室主任:林业站站长

2.2 组织指挥体系

在镇委、镇政府统一指挥下,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必须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各项任务。

2.3 职责

(1)指挥长:在发生森林火灾事故后,根据前线火情信息反馈,决定启动相应等级森林防火预案,统观全局,调配打火力量,指挥、协调前线与后勤力量,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

(2)副指挥:接报后,马上赶赴现场,对火场地形地势进行充分了解,制定打火方案。指挥打火队进攻方向,对火势突发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充分与指挥长进行信息沟通,指挥好后勤人员工作安排。组织第二、第三梯队及扑火设备,完成扑火后组织人员整理设备及清理火场。

(3)成员单位:

公安分局:应急预案启动后,迅速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并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查明火灾原因。

消防大队:迅速反应,派出消防车、消防人员配备必要消防设备参加扑火。

交警大队:维持到达火场道路交通秩序,保证人员、物资运送及时到位。

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并利用运兵车运送人员、物资到火场。

财政分局:负责将本镇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协调解决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做好应急款项准备工作。

电信分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火指挥部与扑火现场通讯联络畅通。

医院: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及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受伤人员抢救工作。

各村委会:协调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后,按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组织本村“三防”人员迅速进入火场扑救。

3.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森林防火预防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狠抓森林防火措施落实,签订防火责任书;严格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天气和危险区域巡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抓好全镇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提高防火能力。加强我镇护林扑火队伍建设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预防森林火灾综合能力。

3.1.2 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东莞市气象部门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我市气候预报,分析各重点防火期森林火险形势预测报告,利用电视台向全镇。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

(1)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防御指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监管工作;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进入林区注意防火;在林区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2)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四级):高度危险。林区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防御指引: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进入防火临戒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3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金桥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党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村主任负责制。各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建立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4.3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乡森林防火工作。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林管站,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村(场)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3.1 预防

乡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乡办林场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有计划、有防范的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2 预警

乡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和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加强火场天气的监测,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2.3 预警响应

(一)当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乡人民政府和各村应检查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乡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村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乡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预警信息平台和广播、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必要时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禁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乡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村和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4)乡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乡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3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4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根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5 信息管理

3.5.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5.2 信息报告

各村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县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部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4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区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各村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应急扑火队、乡半专业扑火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请求武警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公安消防、武警其他、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等力量支援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整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信息

通过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清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乡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其中Ⅲ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2小时未灭且扑救困难的;

(3)火灾中造成1人重伤一下且火灾尚未扑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立即向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火灾相关信息。

(2)调动乡半专业队伍支援火灾扑灭,督促火灾发生地村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3)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4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4小时后尚未扑灭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以上100公顷一下森林火灾;

(3)火灾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的;

(4)火灾中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且尚未扑灭的;

(5)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坐镇指挥。

(2)由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宣布全乡或局部地区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决议,经乡政府领导同意后,紧急部署全乡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特别是协调驻军和武警、消防部对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4)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部扑救。

(5)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全乡森林防火。

(6)对延烧时火场仍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乡支援扑救的,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协助建立乡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7)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8)做好转移群众、安置人员、交通管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4.3.3 Ⅰ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6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12小时后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 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火灾中造成1人以上或3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4)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重点林区、林区城镇、居民点以及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5)受害森林面积特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见附件2)。

(1)成立乡扑火现场指挥部,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乡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增加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治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论分析,及时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报告,并抄报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南昌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场、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村级应急扑火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当地公安消防、武警其他、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气候、林业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式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 物资保障

乡、村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火任务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或器材室,储备所需要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5 资金保障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根据需要,各级政府逐步建立适应的扑火准备金,主要用于扑救较大森林火灾,跨区域去火队伍调动,补充扑火物资和救治扑火受伤人员等相关经费支出。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以上的;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林业工作站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武冈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委联系农业的副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武装部部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委市政府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调研员或副县级干部、市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处长、市公安局政委任副指挥长;市委办副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消防大队、市森林公安局、电信、移动、共青团武冈市委、国有武冈公益林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林业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职责:

指挥长职责: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指挥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指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部门关系,分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组织指挥特殊、紧急情况下的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负责全市各级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和预备队伍建设;

分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督促、检查全市森林防火指挥工作。

2.2.2 办公室职责

①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②督促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各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对指挥部各项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工作情况。

③加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全市火情信息,准确无误地传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项调度信息。

④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委托,森林防火、森林扑火紧急通知,并直接组织、指挥扑火工作。

⑤负责森林防火器材机具管理。

⑥负责森林防火专业队的培训管理。

⑦组织全市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考核和森林防火会议。

⑧调查重要火灾扑救情况,总结通报防火、扑火工作经验。

⑨整理保管全市森林防火档案。

⑩负责全市村级护林员的指导培训。

2.2.3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会同林业部门搞好民兵应急分队的建设、训练工作,根据森林火灾、扑火工作的需要,协同地方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独立行使指挥权。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对侦查终结需要起诉的案件,要优先安排,快速提起公诉,并督促法院快审快判。

市人民法院: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优先审理,快审快判,并做好判决的执行工作。

市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组织、指导云山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项目建设,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资金,保证森林防火救灾需要。

市公安局:组织调派公安民警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并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请、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设在林区或林区毗邻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和管理;当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全市中小学校的教育计划,使森林防火宣传在学校制度化,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发生重特大火灾时,负责及时提供火场气象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市广播电视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报导,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预报;组织播报森林防火公益广告;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把关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指导、监督林业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侦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消防大队: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加当地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居民住房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团市委:积极宣传森林防火,动员、号召青年团员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和抢险救灾,协助各地建立义务兼职扑火队伍。

市移动、电信部门: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国有武冈公益林场:切实做好本单位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1.1 Ⅰ级森林火灾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森林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③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④24小时未扑灭的。

⑤发生在市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3.1.2 Ⅱ级森林火灾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森林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③与相邻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

④威胁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

⑤市内林区发生危害较大的、12小时未扑灭的。

3.1.3 Ⅲ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的、6小时未扑灭的。

3.1.4 Ⅳ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2小时未扑灭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分级响应、分级处置

3.2.1 Ⅰ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技术咨询组赴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上级支援。

3.2.2 Ⅱ级森林火灾:启动应急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深入火灾现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人民政府对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有关情况;在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市林业局、市武装部、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移动公司、市广电局、市电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后勤保障组,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火灾案件侦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灾现场气象趋势等,对火灾现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

3.2.3 Ⅲ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先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2.4 IV级森林火灾,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3.3 火情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和有火必报制度。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739-4243760。

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乡镇、办事处、国有林场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在防火网上反馈并报告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报告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①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②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④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⑥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⑦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⑧需要邵阳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4 扑火指挥

3.4.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②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③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④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⑤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⑥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⑦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⑧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3.4.2 指挥原则

①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②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③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④独立指挥原则:根据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市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组织指挥工作。

3.4.3 扑救原则

①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②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③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④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⑤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⑥禁止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3.4.4 应急基本措施

①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②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③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④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⑤若需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湖南省航空护林飞机申请和使用管理规范》(湘森指办[20xx]39号)规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防火办提出申请。

3.4.5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4.6 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工作。

3.4.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 火案查处

①2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站组织力量,深入火场,查处火因及损失情况,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作出处理,写出材料存档。

②一般森林火灾,由森林公安负责调查处理。

③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市级以上林业、公安主管机关,成立火灾案件查处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5. 善后工作

5.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4 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防火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②森林防火期间,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干部和村级护林员三级防火电话全日开通,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③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要动用一切通信工具,完善火场应急通讯系统的建设,前线指挥部与火场应随时保持联系,市防火办和上级防火办与火灾现场直接保持联络。

④各单位防火组织在重点火险期实行24小时值班。

⑤瞭望台值班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准确瞭望观察,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⑥景区、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除坚持24小时值班外,要组织防火人员、护林员进行巡查和火情监测,对重点部位和火灾多发区设点设卡派专人严防死守,禁止火源进山。

6.2 队伍保障

应急力量通过组建专业扑火队、市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扑火队与动员组织村民参与相结合的办法组织。

①市林业局成立一支30人的专业扑火队伍、市武装部成立一支3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负责市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和支援,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调动。

②全市17个乡镇、四个街道办事处成立以本单位干部职工、林业站人员、护林员和民兵为主的应急义务扑火队,每队30人。全市483个行政村分别组建20人的义务应急扑火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火灾扑救和应急,由当地行政领导指挥。

③国有公益林场、银林公司各建立一支30人的应急扑火队伍,负责本场内的火灾扑救和毗邻乡镇的火灾救援,由场长指挥,并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

④配备好服装、火鞭、柴刀、水壶、毛巾、胶鞋、电筒和风力灭火机,各应急队应配备打火鞭、柴刀、水壶、毛巾、胶鞋和电筒等工具,开展好扑火知识的培训。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6.4 物资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要逐步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设备、装备。

6.5 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机构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

6.6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防火信息库,汇集森林防火信息,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6.7 监督管理

6.7.1 预案演练

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

6.7.2 宣传与培训

市防火办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6.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将依据《武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办发〔20xx〕9号)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4 监督检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附 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4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县在处置各类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森林防火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县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乡(镇)二级政府负责。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森林火警的应急处置工作。重、特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按省应急预案执行。

1.4.2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4依法规范、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5预案制定采取统一模式,分级制定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在上级应急预案的框架内编制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以上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方案。

1.4.6应急预案的实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启动的原则。县级为启动应急预案的基层单位。

1.5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森林火灾、乡(镇)政府、林场请求救助或县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县森防指领导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

2.1.1成员单位和人员

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人武部参谋长、县政府主任、县林业局局长、县*局副局长

成员:县*局、县检察院、县中级法院、县武警支队、县消防支队、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水保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森林*局、县卫生局、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和县联通分公司等部门有关领导。

2.1.2职责

县森防指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其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职责是:

(1)组织指挥本县一般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2)研究确定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

(3)研究决定本县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

县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其在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是:

(1)执行县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县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县森防指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县处置一般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负责驻县部队扑火业务指导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业务管理工作;

(7)承办县森防指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生持续燃烧10小时以上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或特殊情况下,县森防指立即成立“县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必要时,抽调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现场督导组,适时赶赴火场督导火灾扑救工作。现场督导组组长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发生连续燃烧24小时后还未得到控制或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森林火灾,本预案启动,成立“县前线扑火指挥部”,现场处置森林火灾的扑火救灾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县扑火指挥部、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到位后,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与之对应并配合。

2.3县扑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2.3.1组成人员

指挥:县森防指总指挥

副指挥:县森防指副总指挥

值班主任:县防火办主任

成员单位:军分区、县*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各成员单位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职能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

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和现场督导组等工作部门。

2.3.2职责任务

在县森防指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飞机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做好扑救工作记录和档案整理工作。

(2)后勤保障。保障协调交通、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宣传报道。负责扑火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以及记录指挥部领导在指挥中心工作情况。

(5)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县领导和县森防指扑火救灾批示情况,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森防指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当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时,现场督导组与之合并。

2.4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

2.4.1组成人员

前线指挥:县森防指副总指挥

副指挥:县森防指成员

总调度主任:县防火办值班主任

成员单位:军分区、县*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各成员单位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职能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

前指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技术咨询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部门。

2.4.2职责任务

在县森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前指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现场进行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情况。协调组织现场扑火力量、飞机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现场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做好现场指挥记录和档案整理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确保运送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食品及救援物资车辆快速进入现场,维持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灾民安置和提供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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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救护。及时救治、转移伤亡人员。

(4)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5)宣传报道。负责火场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报道工作。

2.5县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1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电话通告人武部及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中队等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指挥部做好阶段扑救工作。

2.5.2职责任务

(1)人武部:协调预备役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增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县*局:当发生一般性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部门在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机关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3)县民政局:当发生一般性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4)县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县交通局负责公路运送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车辆的调配和免收运送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物资车辆的通行费。

(5)县卫生局:当发生一般性重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设区县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6)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工作。

(7)县武警中队、消防中队:组织驻县武警、武警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8)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畅通。

(9)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扑火物资(食品、被服等)的紧急调用。

(10)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11)县监察局: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参与或协助森林火灾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检查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情况。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县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落实《*县森林防火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县防火办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与县气象局合作,在*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林火监测

县气象局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指挥部;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应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送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发生或威胁到国家、省级森林公园或者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旅游区的,威胁重要设施、居民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安全的,未开发林区的,起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与毗邻县交界处1公里内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上报市防火办,随后每隔一小时报告一次火情。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防指。

3.5.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县森防指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并上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300公顷以内的;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对九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峰山省级森林公园构成严重威胁的;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与毗邻县交界处1公里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资源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对九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峰山省级森林公园构成严重威胁的;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与毗邻县交界处1公里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资源构成严重威胁的;以及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县森防指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县扑火指挥部和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立即到位并开展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2Ⅱ级响应

发生燃烧蔓延超过1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县交界处1公里内、并对境内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县森防指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根据火情判断,酌情决定,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或者派出现场督导组督导扑火救灾工作。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乡(镇)和森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6个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并迅速到位,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战区指挥部按照前指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尽可能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市森防指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扑火应当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

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应当组织人员运送现场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必要时,应组织人员维持火场治安、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本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中队、民兵、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他乡镇扑火队伍或申请市森防指调动其他县(市、区)扑火队伍实施异地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9.3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异地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时,按照《*市异地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若干规定》执行。

4.10扩大应急

当需要外县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武警森林部队或灭火飞机增援时,由县森防指向省、市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11火案查处

县森林*局负责指导本县森林*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2新闻报道

4.12.1一般性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一般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防指。

4.12.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必要时,县政府办组织协调。

4.13应急结束

一般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防指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损失评估

县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建立县、乡(镇、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充分利用有关网站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县防火办应当建立应急工作平台,与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平台相联接,与县应急联动中心工作平通。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配备不少于1部专用固定电话、1台传真机、1台微机,1部手提电脑,保证重点森林防火期每日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有领导带班,确保森林防火信息畅通。

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应当配备1部固定电话、1部移动电话、1台超短波无线基地台、车载台和4部以上手持对讲机。

6.2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共组建19支扑火预备队,总机动兵力500人。*市森林消防专业大队60人,赣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南康市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信丰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50人,大余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于都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50人,宁都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瑞金市专业森林消防大队30人,龙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崇义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定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上犹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兴国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石城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寻乌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会昌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30人,章贡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20人。

应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乡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一般性重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4资金保障

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必要时,聘请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县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宣传、培训、演练和演习

6.6.1公众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警电话,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扑火安全常识。林区中、小学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教育。

第5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6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火灾初期处置

3.4 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统筹

4.3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险预测预报

5.3 人工影响天气

5.4 火灾动态监测

5.5 信息报送和处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州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输送保障

7.3 物资储备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技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扬奖励

9  附则

9.1 越州界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州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规定》《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阿坝州应急委员会的通知》等,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州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1.4.2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1.4.3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4.4警钟长鸣,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储备等工作,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反应能力。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火灾发生地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火灾发生地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火灾发生地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州应急局:协助州委州政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州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各县(市)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警察支队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

阿坝军分区:负责组织部队、民兵和协调驻州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各单位职能职责执行;

州森林消防支队:负责整合训练资源,加强防火灭火专业人才培养,提升各类灭火力量专业素养和协同灭火能力。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3.3 火灾初期处置

3.3.1火情接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调度和核实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了解掌握起火地点、起火时间、天气情况、火势情况、扑救情况等,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飞机巡护、地面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

3.3.2信息报告

归口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立即报告。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火必报”原则,按规定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3.3.3会商研判

通过集中会商或视频连线的形式对火场天气和火险形势进行研判,分析预测火场及周边气温、降水、风力、风向等变化趋势,密切跟踪火情和扑救动态,加强火情调度、信息收集,动态开展态势分析。

3.3.4指挥指导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结果,为前方扑救队伍或下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火灾扑救指导性意见和决策参考信息,强调纪律要求。                                                                                                                                                                                                                                        

3.4 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3.4.1设置要求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地方行政首长及应急、林草、公安、气象、森林消防等森防指成员单位、参战力量的负责同志组成。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尽量设在相对靠近火场、具备安全条件、便于观察、交通便利、有通信保障;尽量选择乡镇、林场、村委会、居民点,必要时可搭建帐篷或利用指挥车。

3.4.2机构编成

前线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人、副总指挥若干人、调度长1人(可由副总指挥兼任)、安全官1人(可由副总指挥兼任)、联络员1人和新闻发言人1人。

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3.4.3职责任务

总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种扑火力量,对火灾扑救有最终决定权。

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决策指挥,共同研判火灾的发展态势,商议应对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前线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调度长: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决策命令、指示要求传达和督促落实,综合工作协调,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上报。

安全官:负责现场安全管控,组织制定应急避险预案,对灭火救援全过程、全要素开展安全评估,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并监督实施。

联络员:负责前线指挥部对上、对外联络,随时接受调度提供火场情况,联络方式报上级指挥机构。

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管控火场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适时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

3.4.4指挥原则

火场前线指挥部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

3.5专家组

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扑火队、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统筹

对扑火力量按照属地与增援、地面与空中、扑火与保障、国家队与地方专业扑火队等进行合理组合,实行首战主战、梯次轮换、增援待命等力量编成,做到“一线精、二线强、三线足”。

4.3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应急局协调办理。

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向州应急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跨区域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

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草、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适时禁火令。

5.1.3预警响应

当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县级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州森林消防支队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县级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防火期的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向全州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在州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州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 信息。

5.3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林草局、西南林(草)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局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通过航空护林部门的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塔、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草原火灾监测网络。

5.5 信息报送和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政府、州应急委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省、州、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州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根据多年处置工作经验和有关规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参与协调指挥。

6.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采取以下措施:

6.2.1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2火场态势研判

6.2.2.1火场侦察

充分利用对坡观察、飞机观察、无人机观察、瞭望塔(哨)观察、地面勘察等手段,全面了解火场地形地貌、植被、气象、重要目标分布和火势发展态势。

6.2.2.2会商研判

分析火场位置、交通、植被、地形、气象、水源、火场面积、火线长度和发展态势等信息。

评估扑火工作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研判火灾的发展走势,是否会进一步扩大,是否会造成次生灾害和连锁“反应”。

评估灭火处置安全风险,确定高、中、低风险区域划分。

研判灭火处置的主要方面(救人、灭火、疏散人员、转移物资、保卫重要目标等)、主要任务(直接扑打、开辟隔离带、清理火场、现场守护等)、主要方向(东、南、西、北)等。

分析评估火灾扑救对扑火力量、资源、技术、保障等方面支持需求。

其他需要研判的事项。

6.2.3制定扑救方案

6.2.3.1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三先四不打”原则。

6.2.3.2明确指挥权限

前线指挥部是火灾扑救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有权调度现场一切扑救力量和扑救资源,所有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当火场面积大或一起火灾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可分区、分段设立多个分前指。分前指在前指领导下,负责任务区域的组织指挥工作。

一线扑火队伍内部实行垂直管理,扑火人员必须服从一线指挥员调配,不得擅自单独行动。

6.2.3.3明确任务要求

明确任务分工、战术战法、扑救方式、装备使用和保障措施等,清晰划分任务和责任,根据火场变化和增援力量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扑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2.3.4明确安全措施

根据火场情况,确定设立观察哨,预设避险区域,加强个人防护,明确预警信号和撤退、转移路线等安全措施。

6.2.3.5明确行动保障

围绕作战需求,确定灭火装备、物资补给及取水点、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等设施和扑火战斗生活保障等各类行动保障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2.4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远程灭火炮、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5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6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8信息

通过举行新闻会、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9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地方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10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州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州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发生在敏感时段(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和敏感地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连片大面积(100公顷)以上飞播林区、原始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的启动条件,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市)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7)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III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3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州森林消防支队指挥当地森林消防(大、中)队扑救火灾,指挥所属(大、中)队做好增援准备;

(4)州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属地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共同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州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州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2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州应急委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州委、州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市)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市)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部门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林草、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草)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州人民政府安排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

7.3 物资储备保障

州、县(市)两级林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人影作业物资和装备。有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4 资金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7.5 技术保障

州、县(市)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雪)等技术保障;州县林草部门和州林草科研所的森林草原防火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 工作总结

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扬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越州界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省外火或省内州外火入境时,及时报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演练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后,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林草局、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气象局、阿坝军分区、武警阿坝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落实国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州政府和州应急委报告;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预防和处置突发的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视情协调州外救援队伍现场行动。

二、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林草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经信局、州气象局、阿坝军分区、武警阿坝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县(市)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视情组织州外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三、医疗救治组。由州卫健委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阿坝军分区后勤保障部等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防灾减灾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州经信局牵头,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和电信阿坝分公司、移动阿坝分公司、联通阿坝分公司、铁塔阿坝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应急局、阿坝军分区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由州经信局牵头,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国网阿坝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州林草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州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州内捐赠、州外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7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森林是国有资源,也是我们林区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保护好森林资源,搞好森林防火工作是我们林区的第一件大事。为了保护好我们有限的森林资源,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火灾的发生,我场把防火工作放到第一位来抓。广大职工群众,在县委、县政府和总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充分做好常规防火工作的同时 ,针对性地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把火灾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经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防火战线全体同志全力以赴,克服了较为不利的气候形势和诸多不利因素,圆满地完成了今年的防火工作任务。为了能更好地做好明年的防火工作,杜绝火灾发生。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一、加强森林防火水源地建设。要充分利用河流、湖泊、水库、小溪、沼泽、池塘等,进行科学布局,采取围堰、挖掘等措施形成蓄水池,构建天然与人工修建相结合的森林防火水源地,确保全市重点林区范围内有1处直升飞机以水灭火取水水源地,部级重点火险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直升飞机均可实施有效以水灭火。水源地建设要满足大型直升机吊桶取水作业需要,蓄水池水深4米以上,水面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水面周围100米内障碍物高度不高于5米。

二、加强以水灭火专业队伍建设。要围绕以水为主、风水结合的高效灭火战术实施,组建森林消防以水灭火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以水灭火设施设,配备水陆两栖全地形运兵消防车、森林消防车、高压接力水泵、传递式移动蓄水池、背负式水枪、以水灭火机具装备车等配套机械设备。实施直升飞机吊桶取水灭火作业,充分利用空中优势,形成地面常规扑火机具灭火,直升飞机空中以水灭火,消防水车、灭火水泵等配套机械设备以水灭火相结合的立体扑火方式,提高森林火灾快速控制扑救能力。

三、加强森林防火水源地管理。森林防火水源地实行属地管理,工程建设完成由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管理。管理单位要认真制定水源地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对水源地工程进行消险加固维修,防范破坏水源地工程设施的行为;在途经水源地道路及水源地周围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水源地工程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掌握水源地储水量状况,定期对水源地周边障碍物进行清理,确保水源地工程设施完好、飞机起降取水无障碍,保证以水灭火需要

四、森林火灾预警和预防机制

(1)要充分利用各地的防火嘹望台以及“天保”护林人员的地面巡逻和广大群众的报警信息,对森林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防办。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县森防办接报后要在1小时内及时上报市森防办,并随时报告火情的最新动态信息。

(2)县森防办负责收集、处理、判断全县各地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根据对火情的性质、程度、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综合从各方面得到的火险、火情信息,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应急方案,科学组织扑火救灾。

五、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1)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面积,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四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报告市森防办;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镇乡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

(2)毗邻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县森防办要及时与相关地方森防办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和事发地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扑救工作,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并且立即将火灾有关情况报告县森防办,县森防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火灾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②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情况紧急时,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即成立。

③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火灾各种情况向市森防办汇报并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④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情监测、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综合协调、兵力布署、扑火指挥、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

(4)扩大应急

当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县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遵义市人民政府或市林业局协助处置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林业局报告,请求协助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5)应急结束

当重、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火、无烟”后,现场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抚恤。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2、火案查处

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工作组,帮助火灾地及时查明火灾原因,对火案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3、调查和总结

较大、特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查明火灾损失,总结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

1、扑火力量

扑救较大、特大、重大森林火灾本着以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各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义务扑火队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当地扑火队伍上山扑火,控制火势,毗邻镇乡扑火队伍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县武警、消防官兵、公安民警、民兵应急分队、县林业局森林扑火分队等,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进行调遣。

第三梯队:县直机关相关单位的干部职工、火灾发生地周边乡镇扑应急分队及群众等,根据需要进行调遣。

县各级森防办,地方各森林消防队伍都应视历年火灾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并保持完好,保证战时紧急调用。

2、通信联络

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森防办的通信畅通。各级森防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现场指挥部人员要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手持对讲机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市森防办、毗邻乡镇、火场内部、各扑火队指挥员的相互联系,确保火情信息畅通。

3、后勤保障

林业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经贸、民政、粮食、农业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卫生部门要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财政部门要为应急资金和拨款做好准备。

4、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

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重要设施仓库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或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参考文献:

第8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四求先行”的大局,深入落实“四用发展”的要求,依照市森林防火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市区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围绕防火责任、火源管理、队伍建设、设施建设、扑火指挥、扑救战术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在全镇组织推广开展森林防火试点工作,通过森林防火试点的推广,全面提升我镇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能力建设,促进我镇森林防火工作上新台阶,确保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六条线”森林防火责任制。

1、健全和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森林防火职责的规定,制定镇村两级政府责任书,规定每年年初镇村两级分别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镇政府与村分别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规定镇党政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地块的野外火源“三包”管理机制和经济奖罚措施。

2、健全完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明确政务办、农业服务中心、纪委、社会事务办、财政所、中小学校、卫生院、派出所、供电所等部门森林防火职责,制定森林防火责任书。

3、建立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森林防火责任制。由镇政府组织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包括林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责任制、责任区、责任人以及加强设施、设备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经营个人与村委会签订责任状。

4、建立村级护林员防火责任制。严格选聘村级护林员,健全森林管护各项规章制度,镇人民政府与村护林员签订防火责任书,全面落实护林员巡山护林、火情报告、宣传教育、火灾扑救等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

5、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实施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内容、方法、程序、评定及奖惩;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修订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森林防火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次年1月20日前,镇政府负责对各村委会及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开展对村委会和村护林员考核工作情况。

(二)完善野外火源管护机制

一是建立森林防火宣传机制。制定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重点从宣传教育的时机、内容、形式、手段、组织方式以及多部门合作等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在各村的村道或进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牌;在每个村人口集中区设立森林防火宣传栏,用于张贴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志和禁火令等;在林区道路、易燃性高林分、重要坟场设立宣传警示标志。

二是全面推行“六个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所有农户要100%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野外生产性用火责任书;防火期内护林员100%在岗在位巡山护林;高火险时段,巡山管护100%覆盖林地;林区农事和林事生产性用火要100%执行用火许可证制度,并签订野外生产性用火安全责任书;林区的聋、哑、痴、呆、精神病人要100%落实监护人责任,对外来的可疑残障特殊人员要及时进行监控和送离;对偏远地区的山中墓主、山边田主、进山业主、寺庙“住持”实行100%实名登记。

三是建立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按照《省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和《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的要求,逐级进行细化规范。

镇级响应:⑴镇召开会议部署执行禁火令,启动镇应急预案;⑵镇扑火队进入戒备状态;⑶召开护林员会议,部署巡山工作;⑷监管痴呆傻等特殊人员;⑸张贴禁火令,将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传达到村;⑹镇包村工作队组成巡查组查禁火源。

村级响应:⑴村委会将禁火令传达至每家每户;⑵村委会组织警示与巡山;⑶通知村级扑火队员做好扑火准备;⑷村级护林员见到烟火第一时间向村主干、镇包村干部及镇林业站报告,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四是完善农田林缘可燃物计划烧除的组织与实施机制。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从计划烧除区域、责任单位、用火审批程序、用火规程、烧除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烧除计划,把好申报、审批、实施、保障等各个环节,各村要按照镇制订的烧除计划任务,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五是健全野外火源检查的组织与实施机制。对野外火源检查进行分类梳理与规范,从人员分工、检查方式、处罚实施切入,形成操作性强的“三查”机制。一是日常巡查制度。护林员每天必须坚持进行护林巡查,每周进行二次全面巡山,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带火种上山立即没收,发现野外生产用火立即制止,发现野外火点及时报告并积极扑救。二是重点时段督查制度。在春节、清明、冬至、重阳等重大节日,对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扑火队伍待命情况进行点验,对护林员巡山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落实野外火源管理的村将进行通报,对没有履行护林合同的护林员坚决给予“一票否决”。三是重要部位严查制度。由镇党政领导、包村干部、林业站等人员组成检查组,在每年的春季防火期、秋冬季防火期及高森林火险等级时段,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垃圾焚烧场、易燃易爆点、寺庙旅游景点、重要坟场等处的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隐患单位、经营者限时整改,不按时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罚。

(三)推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

一是统一装备标准。1、镇扑火队装备如下:①挂包1个/人(内装手套1双、手电筒1把);②水壶:1个/人;③柴刀:1把/人;④扑火头盔:1顶/人;⑤扑火服:1套/人;⑥胶鞋:1双/人;⑦二号扑火工具:1把/人;⑧风力灭火机:3台/队;⑨对讲机:3部/队;⑩高音话筒:10部/队。2、各行政村扑火队要装备如下工具:①挂包1个/人(内装手套1双、手电筒1把);②水壶:1个/人;③柴刀:1把/人;④二号扑火工具:1把/人;⑤高音话筒:2部/队。

二是统一组织演练。防火期到来时,组织各村扑火队伍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进行扑火演练。

(四)强化扑救组织指挥体系

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不断完善扑救森林火灾指挥体系的建设。

一是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根据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修订完善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村按照镇应急预案,依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办法。

二是落实指挥场所建设。镇将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规定》规定配备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便携式电脑、扫描仪、对讲机、全球定位系统(GPS)、投影设备、高倍望远镜等必要的设备。购置反盗警报器、灭火器、资料柜等,建立扑火装备储藏室和扑火资料档案室,完成镇指挥场所或值班室的建设。

三是明确指挥编成和指挥程序。按照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扑火指挥编成和各自的职责,明确火灾扑救的指挥程序,并在每年组织一次指挥演练,确保灭火作战高效指挥。

(五)加强镇村两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1、规范储备库建设标准。镇政府建设扑火器材储备库1间,面积20平方米。村要建设扑火器材储备库1间,面积20平方米;

2、规范物资储备标准。镇储备库储备对讲机5台、油锯2部、风力灭火机3台、二号扑火工具100把、柴刀30把、劈刀30把、斧头15把、灭火弹100颗、水枪10支、高音话筒8个等。村储备库要储备二号扑火工具30把、柴刀10把等。

3、规范储备库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镇、村两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确保应急需要。

(六)大力推进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建立林带建设与造林工程“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的机制,改善防火林带树种结构,积极引导林农营造经济林带和油茶林带,达到林火阻隔体系建设和农民群众致富双赢的目的。全镇每年新建生物防火林带5-10公里,每年抚育生物防火林带5-10公里。

(七)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战术研究。各村扑火队伍根据所辖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地形、植被、气侯以及扑火队伍状况,从受理任务、接近火场开展扑救、装备使用、各种火势的扑救方式、看守与清理火场等五个方面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扑救森林火灾战术战法,不断提高扑火效能。

三、推广森林防火试点工作范围

在全镇有林村同时全面铺开。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0月上旬):深入动员,精心部署。结合我镇的实际,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相应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启动。

第二阶段(10月中旬—11月):组织实施,深入开展。各村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固强补弱,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阶段(12月):总结成果,推广经验。12月下旬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把开展情况分别向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五、工作方法

(一)工作应按照“分级组织、上下联动”的原则实施。森林防火工作由镇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林业站具体指导,各村负责组织实施,形成以下为主、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防火工作应采取“三先三后”方法开展。即先梳理(存在问题)后研究、先研究后开展、先总结后推广。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征求基层一线村干部和广大林农的意见,总结各地森林防火工作经验和教训,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防火工作。各村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广应用成功的经验做法,注重总结提升,推动工作开展。

(三)防火工作应全面而有重点。要按照“急需先干、成熟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有条不紊、全面铺开。认真对照方案要求,分项实施,成熟一项,实行一项,确保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推动科学发展,提高对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一是各村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各村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按照防火工作的具体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是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物资、库房、装备等建设资金的筹措,争取全面完成本项工作。

第9篇:林区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一、预案的启动

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新区××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在5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2、在燃烧且受害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重特大森林火灾;

3、东堡山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区、国家重要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4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6、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报告的程序

(一)各片、行政村必须层层制订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二)各村森林防火巡逻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应立即向××报告;××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县防火办上报。

(三)林火报告基本内容:

1、地点:乡镇、村、土名;

2、起火时间、燃烧时间、起火原因;

3、林地植被状况;

4、现场风向、风速;

5、现场指挥人员和扑救力量、状况。

三、处置的程序

(一)各村森林防火巡逻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后,必须立即报告××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和××,并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扑火队伍和群众进行扑救,孕妇、儿童和老弱病残者不得参加;

(二)各村森林防火巡逻员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火情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三)××应根据火情动态,按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调派扑救力量,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防火巡逻值班人员按照××领导的指示,立即向县防火办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五)根据火情需要,××领导应亲自或指派××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赴火场督查,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重特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县指挥部和县防火办汇报。

四、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指挥。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有领导坐镇指挥,并组织××干部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各村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救原则。既要实施有效扑救,又要避免人员伤亡。根据不同的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扑救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采取“牺牲局部、保护整体”的战略,利用自然地形,开辟防火隔离带,防止林火蔓延;

3、林火扑灭后,必须留有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三)扑救力量。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二个梯队做好扑救准备:

第一梯队为当地村干部迅速组织的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及当地群众,作为森林火灾主要扑救力量。

第二梯队为乡镇、村组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小分队和单位职工,附近村庄群众。

(四)后勤保障。遇到重大森林火灾时,××成立后勤保障组,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

(五)秩序维持。××派出所要做好火场交通畅通、灾民安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