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帐户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帐户管理办法

第1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以来,各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建帐率、记录不规范、变更不及时、对帐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建立和补建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数据库的项目应参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标》(附后)进行规范。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的个人帐户建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与企业、个人核对,抓紧建立和补建工作,在20*年底以前实现本地区个人帐户建帐率95%以上的目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个人帐户仍在企业或行业管理的,最迟要在2002年6月底前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严格执行个人帐户记录和对帐制度

(一)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帐户。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不得采取“先记帐、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录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二)实行税务征缴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做好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制定严格的业务规范程序,明确各自职责。收到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与明细票据后,要认真核对,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和更正。

(三)个人帐户要按月记帐。计息使用“年度计算法”的地区应逐步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计息。对帐时间为每年的4至6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记录,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帐户查询制度,记录个人查询和对帐情况,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缴费和个人帐户结存情况。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帐户对帐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异议,社保机构要及时核实和更正。

三、做好个人帐户的接续和清理工作

(一)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帐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帐户。

(三)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帐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分开管理。

四、做好个人帐户的转移工作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2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近期境内、境外投资者B股开户量大幅增加,为了规范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加强B股证券帐户的管理,方便境内投资者开户入市,现就做好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做好境内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有关咨询及服务工作,本所将提供有关B股开户业务操作的详细资料,请各单位务必做好内部培训工作。

    二、各会员单位、开户机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见附件1),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留存身份证、银行进帐凭证等文件的复印件,保管好《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原件,指定专人负责开户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本所将随时进行检查,对违规开户机构本所有权取消其开户资格。

    三、各B股结算会员务必在2001年2月26日前确保开通B股实时开户系统,实现通过电子系统即时办理B股开户,即开即用。其它会员单位获得本所B股经纪商资格后,应及时向本所申请B股实时开户资格,与本所签订B股开户协议书,建立B股实时开户电子系统(具体办法见本所国际结算部2001年2月20日印发的《关于启用B股实时开户通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各开户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B股开户凭证的管理,按开户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不得漏缺。如果一家法人机构拥有多个开户网点,应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汇总、整理各开户网点的开户凭证。

    五、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户费用每户120港元,其中20港元由开户机构收取,100港元由本所收取。

    六、境外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的程序、办法、费用仍维持原来作法。

    七、开户机构如尚未启用B股实时开户系统,暂仍按原来的传真方式向本所国际结算部传送B股开户资料(境内居民个人开户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及银行进帐凭证、《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本所B股开户传真电话如下:

    (0755)2083904、2083160、2083163、2083195、2083237、2083241、2083244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推动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本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并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

    (四)本所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境外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四条  投资者遗失B股证券帐户,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办妥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不需提供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

    第六条  境内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公章)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境外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B股证券帐户资料有下列之一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办理B股证券帐户资料变更手续;

    (一)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件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号;

    (三)住所。

    第九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B股证券帐户及其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改证明(须注明新旧身份证件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第十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B股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授权委托书;

    (二)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三)变更证明文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本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本所委托的开户机构办理B股证券帐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实时开户业务指南

    一、开户机构的申请

    以下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B股实时开户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1、B股结算会员;

    2、已建立A股实时开户系统的银行;

    3、其它机构。

    二、帐户开立

    1、机构针对不同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境内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①金额7800港元(相当于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

    ②境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境外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境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境内法人不允许办理B股开户。境外个人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每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帐户。

    2、开户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地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以下简称《B股帐户申请表》),该表所有栏目不得漏填。

    3、开户机构审核无误后,在《B股帐户申请表》人栏内签署“已验原件”并加盖开户机构有效印鉴及签名。

    4、开户机构应将上述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汇资金进帐凭证复印件及《B股帐户申请表》留存,作为重要凭证长期保管。

    三、开户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开户资料:

    1、股东姓名:股东姓名必须为全称,其字符长度不得少于4个字节。股东姓名为汉字时,汉字的左边或汉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右端不足部分补足空格,电脑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半边括号加同音字或近形字代替。

    2、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构成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左边及数字、符号、字母中间不得有空格。

    3、国籍:必须按照本所提供的《B股实时开户数据接口规范》填写。

    4、通讯地址:不得少于10个字节,可夹杂字母或数字等。

    5、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资料应完整录入。

    四、数据传送及B股帐户的确认

    1、所有传送的开户数据内容必须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开户类别、邮政编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国籍等,缺一者或不按规定录入的数据,本所系统将拒绝接收。

    2、机构必须实时检查开户回报库的确认及不确认数据,每天早上检查开户回报库有无本所人工返回的已配号待补充资料的开户数据。对实时返回的不确认数据,即时核对无效委托的错误代号作出相应处理;对本所人工返回的待补充数据(返回日期与委托日期不同的数据属人工检查后待补充资料的数据),及时核对无效委托的错误代号并将正确的内容传真至本所国际结算部进行修改。

    3、开户点即时将开户资料通过实时开户系统传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确认后,配发B股证券帐户号给开户点,开户点再向B股投资者签发B股证券帐户确认书。

    4、各机构必须按证券帐户确认书上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打印证券帐户确认书,不得添加任何与证券帐户确认书上内容无关的资料。

    5、尚未开通实时开户系统的B股结算会员仍通过传真方式向本所传送开户资料,经本所确认后传回B股帐户确认表,传真电话如下:(0755)2083904、2083160、2083163、2083195、2083237、2083241、2083244

    五、凭证管理

    1、为了保证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开户完成后,操作员应将个人开户资料的身份证和银行进帐凭证的复印件反面粘贴在《B股帐户申请表》背面或直接把身份证和外汇进帐凭证复印在申请表背面。

    2、定期将开户凭证按时间、证券帐户号码顺序装订成册,中间不得缺漏,由机构负责保管,永久保存。一般情况开户凭证每200户装订一册,每册封面必须写明起止日期、起止证券帐户号码、户数、装订人姓名。

    六、B股开户费用及结算

    1、开户费用:个人每户120港元(其中本所收取100港元,开户机构收取20港元);机构投资者每户580港元(其中本所收取500港元,开户机构收取80港元)。

    2、每月第1个工作日,本所将上月开户费月结数据传送给各机构,本所国际结算部于每月10日前在会员B股资金结算帐户或日交收款中扣除上月开户费。银行及其它机构应于结算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到结算公司指定的帐户内。

    七、机构在开户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与本所国际结算部联系。

    联系人:陈喜频、张华

第3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城郊联社二0****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联发[20****]6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报送。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已经开立的未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结算帐户,必须于4月底前补办开户手续,收集开户信息资料上交总社统一办理。对不能提供开户信息资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由于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还必须将已作废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对于无法联系的或长期不动的帐户,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进行清理注销,统一进入不动户(集中户)管理,清理时各分社要将清理帐户的单位名称、帐号结余金额填列名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交总社管理。

按照《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对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限4月底前补办相关开户手续,签订协议书,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对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律转为一般储蓄存款帐户管理,并停止办理转帐业务。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为居民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将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记录在传票上面。储蓄帐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对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之内办理支取的新开户,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不得通兑。

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一次性提取现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该笔存款的支取时间、单位名称、支取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要进行详细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该笔现金业务支取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⒉对于个人存入金额单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存款业务,对存入时间、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要进行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上报总社,总社汇总后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⒊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4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乙方:_________(证券公司)

丙方:_________

一、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向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申请贷款,丙方同意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资金帐户及其下挂的证券帐户内全部资产向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资金帐户:_________;证券帐户:_________(上述帐户如与所附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上记载不一致,以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为准)。

三、丙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进行监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对其帐户进行监管。

四、乙方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在其电脑系统内进行质押监管记载。

五、如甲方上述帐户内资产总值低于_________万元(即警戒线),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即时采取填补资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不得为甲方已质押资金帐户办理资金划出,不得为该资金帐户下挂的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导致甲方资产减损或转出的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管期间,甲方在本协议约束下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甲方帐户内总资产低于_________万元(即平仓线),丙方有权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帐户的证券交易权。乙方同意予以办理,但不承担证券卖出过程中由价格变动及市场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

九、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借款人届期未还清借款,丙方有权仅持贷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还清借款的证明,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扣划甲方资金帐户内款项至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同意予以办理。证券合同:帐户质押监管协议书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请书后,应及时为丙方提供资金及证券对帐单。

十一、如借款人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十二、签约时所打印之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约时即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盖章)

第5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扩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6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乙方:_______(证券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向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申请贷款,丙方同意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资金帐户及其下挂的证券帐户内全部资产向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资金帐户:_________;证券帐户:_________(上述帐户如与所附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上记载不一致,以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为准)。

三、丙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进行监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对其帐户进行监管。

四、乙方对上述资金帐户及证券帐户在其电脑系统内进行质押监管记载。

五、如甲方上述帐户内资产总值低于_________万元(即警戒线),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应即时采取填补资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不得为甲方已质押资金帐户办理资金划出,不得为该资金帐户下挂的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导致甲方资产减损或转出的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监管期间,甲方在本协议约束下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甲方帐户内总资产低于_________万元(即平仓线),丙方有权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帐户的证券交易权。乙方同意予以办理,但不承担证券卖出过程中由价格变动及市场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

九、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如借款人届期未还清借款,丙方有权仅持贷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还清借款的证明,指示乙方卖出甲方证券帐户内证券并扣划甲方资金帐户内款项至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同意予以办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请书后,应及时为丙方提供资金及证券对帐单。

十一、如借款人届时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十二、签约时所打印之资金及证券对帐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约时即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签字) 负责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盖章)

第7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

第九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商品房出售时,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

(三)业主清册;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统筹监管。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1.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1.3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2.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2.2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2.3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2.4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7、 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2.5、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2.6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记投资性或贸易;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2.7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2.8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上一级单位同意。集团公司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决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2.9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1、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2、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会知识进行培训。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3.1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3.2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3.3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3.4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3.5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 (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6、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7、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8、年末应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5‰的坏帐准备。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1、库存现金的管理①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④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总监(经理)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总监(经理)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总监(经理)书面委托人签字。⑤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⑥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总监(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按集团公司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级以上领导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⑦、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2、银行存款的管理1)、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帐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3)、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f、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5)、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3、应收款的管理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2)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①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②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对超期一个

第9篇:帐户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为加强综合柜员制管理,准确、及时处理门柜业务,保障客户和信用社资金安全,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在全辖的实际应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推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本办法中有关业务操作及内控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实行单项柜员制的机构。

第二、综合柜员制是按照“综合业务系统”规定的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在严密监控和严格监督下,由单个柜员或多个柜员组合,办理储蓄、对公、银行卡、代收代付等门柜业务及其会计核算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实施综合柜员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机构会计出纳基础工作必须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二级水平。

2.营业机构会计出纳人员不少于五人,并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熟练会计、出纳、结算等业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均已获得上岗证。

3.营业机构安全防范措施达标,监控系统完备,对柜员整个营业时间段进行全程录像,能通过影像回放观看柜员及客户业务处理全过程,且效果达到能看清连续点钞动作及票面的清晰度。

4.营业机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钱箱等其它工作机具齐全。

5.营业机构施行柜员制,必须书面向联社申请,批准后实施(柜员制试点单位除外)。

第四、实行柜员制营业机构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相互制约、业务需求的原则,分别设置综合柜员3名,主出纳1名,内勤主管1名,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置专职总复核、专职代班员。

1.综合柜员负责处理对公、储蓄、代收代付等日间柜面业务,并保管部分印章。

2.主出纳负责管理库存现金的调剂和调拨,负责贷款借据的登记注销,负责保管密押、压数机、部分印章,并按规定对综合柜员的有关业务进行交易授权。

3.总复核负责对综合柜员处理的业务进行事中复核,人员较少的网点可由主出纳兼职总复核。

4.内勤主管按照《内勤主管工作制度》的规定管理内勤事务,负责事后监督和日、月、年终数据核对。

各岗位人员必须各司其职,严密配合,严格执行印、证、押(机)分管等制约制度及计算机应用的权限规定。

第五、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综合业务系统采取了实时授权前提下的滞后复核方式,以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各网点根据联社制定的交易和授权标准,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和柜员素质,经联社核准后制定各柜员交易、授权的金额标准。

二、事中复核,综合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复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超过交易权限和需换人复核的业务,必须进行逐笔授权或确认。

1.对于大额资金收付、帐户信息维护、错帐冲正等重要业务事项必须根据业务系统的规定实行实时授权控制,授权人必须认真核对原始凭证要素、计算机录入内容等,对于大额现金业务还必须卡把清点大数,授权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安全性由经办柜员和授权人共同负责,并分别在会计凭证上签章。

2.对于一般业务交易实行滞后复核,在柜员根据会计凭证直接处理、自我审查、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复核员在日终结束前按批次进行复核,以实现对柜员操作的监督。

3.对于同城业务、电子汇兑业务必须全部复核后才能提出票据、发出数据,对于大额汇兑业务必须经内勤主管授权复核后方可发出数据。

三、事后监督,内勤主管必须加强督导,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进行事后核查,具体核查原始凭证和交易清单是否匹配,柜员交易凭证、柜员轧帐表、柜员流水是否相符,机构汇总轧帐表和全部凭证汇总是否相符。

第二章内控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一、柜面业务管理基本规定。

一、柜员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办法》、《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会计出纳基本制度》等以及联社有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公、储蓄、中间业务等门柜业务的受理审查、帐户处理和现金收付,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柜员办理现金收付款项,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款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受理业务必须认真审查凭证要素,坚持折角核对客户预留印鉴(或核对密码),现金支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审查无误实时记帐;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和挂失严格按规定办理,以确保业务交易合规合法,真实准确。

三、柜员必须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办理及时,核算准确。签发汇票(本票)必须严格执行印、证、押(机)三分管的制度,各网点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汇票的签发,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专人负责汇票的压数,并建立平行交接制度。

四、柜员应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业务,严禁越权操作,对大额业务、错帐冲正、非业务性挂帐、抹帐必须经内勤主管授权或审批后办理,不得擅自处理。

五、柜员办理计算机交易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作为交易处理的依据,柜员交易的每笔业务必须打印交易清单等证明交易合法的计算机凭证,并与原始凭证的有关要素核对一致,原始凭证作交易清单的附件,不能打印交易清单的,必须在原始凭证背面打印交易流水分录。

六、柜员办理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客户或内勤主管编制的合法凭证办理,柜员不得编制其他现金收付凭证(储蓄利息汇总除外);柜员办理业务应坚持一户一清,并逐笔记录票面明细,不得同时办理多个客户,以免发生差错;柜员不得为本人办理业务,本人业务必须换柜办理。

七、柜员办理跨柜交易时,业务发起柜员应及时传递凭证,接收柜员应认真核对、及时处理,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交易传递的各环节必须相互签章、交接清楚。

八、柜员根据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查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及时报内勤主管审批,需报人行核准的及时上报联社,完成审批、核准手续后,办理帐户开设,并登记二级《开销登记簿》。柜员不得办理内部帐户的开设,内部分户帐的开设由内勤主管根据联社统一的要求办理,各机构不得在汇总科目(包括二级汇总科目)中开设内部分户帐。

九、柜员发生差错不论大小应及时向内勤主管汇报,按规定处理;柜员办理错帐冲正业务,必须经内勤主管在错帐冲正凭证上签字方可办理,任何柜员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冲正业务;柜员抹帐必须经内勤主管批准,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天查阅抹帐登记簿,并查明原因记录在案,作为柜员差错进行二级考核。

十、机构收到他代本的实时汇兑业务,必须指定柜员打印《电子汇兑补充贷方凭证》,补充贷方凭证作为重空凭证管理,并坚持使用销号制度。重打补充凭证必须经内勤主管在作废和重打的凭证上签字同意,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天检查补充凭证的使用情况,对于重打的补充凭证必须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

十一、柜员必须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和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残破币兑换业务,收到或兑换的残破币和零币及时上缴主出纳;必须严格按照反假币的规定,做好假币的收缴工作。

第二、现金管理基本规定

一、柜员营业终了根据当天的现金收付金额,坚持核对帐面库存、实际库存、钱箱金额三者一致,当天库存余额全部上交主出纳。主出纳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将各柜员的现金收付金额汇总,并根据“上日现金科目余额+当日现金收入-当日现金付出”的金额与当日实际库存核对一致。

二、次日营业开始后,主出纳将上日柜员上缴的库款调配至另一柜员使用,同一柜员不得使用上日的钱箱库款。主出纳在柜员缴库和调配库款时必须记载“交接登记簿”,做到手续严密、交接清楚、职责明确。柜员休息必须缴清库存现金,平时库存不超限额。

三、柜员必须坚持每日日始调入库款、中午、营业终了轧库三次,并认真记载库存登记簿,做到库存现金与钱箱金额核对一致。工作中如发生现金差错,要如实向内勤主管反映,本着“长款上交、短款自赔”的原则办理。

四、主出纳负责网点的现金整点和调拨,根据柜员的钱箱限额和现金使用情况调整柜员的备付金,收到柜员上缴的现金,及时整点。柜员向主出纳申请领现,主出纳打印现金调拨单交柜员签章后发给现金,柜员收现后打印的交易回单给主出纳做现金调拨单的附件;柜员向主出纳缴现,柜员打印现金调拨单给主出纳签章后缴纳现金,主出纳收现后打印的交易回单给柜员做现金调拨单的附件。

五、内勤主管必须切实执行查库制度,对综合柜员、主出纳的库款每旬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天检查柜员和主出纳是否进行帐款核对、是否调配库款。

第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基本规定

一、柜员要做好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执行逐份使用逐份销号的制度,每日营业终了登记二级《重空凭证销号登记簿》(手工),确保每日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二级登记簿、计算机登记簿的使用和结存核对一致。作废的重空凭证,必须剪角并加盖作废章,并将凭证正本联的号码减下粘贴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上。

二、内勤主管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保管,重空凭证的计算机记帐由主出纳负责处理。内勤主管要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保管和领用,建立登记二级《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手工),并每日核对实际结存与计算机帐面余额一致,确保帐实相符。

三、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签名盖章,经过主办会计确认配号,登记保管登记簿后交主出纳进行计算机操作。主出纳做【6304】信用社出库交易后打印交易回单,给柜员做领用单的附件;柜员收到凭证做【6305】柜员凭证调入交易,并登记二级登记簿,打印的交易回单给主办会计做领用单的附件。

四、柜员出售支票等凭证,必须凭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的领用单办理,并在二级《出售重空凭证登记簿》上登记,客户经办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收。柜员必须加强对出售凭证使用的监督,客户销户必须收回结存的全部凭证,收回的重空凭证,装订到当天的传票中。

五、重空凭证的使用必须坚持交叉复核制度,柜员当天使用的重空凭证,必须换人逐份核对,复核人员签章证明。内勤主管必须做好柜员凭证使用的二次销号工作,建立二次销号登记簿并做好记录,对当日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逐份审查原因,按规定处理。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旬不定期的核查各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和结存情况。

六、同城打码转帐支票由客户填制申请表,经网点审批,报联社核准,由联社清算中心统一打码后出售给客户,首次购买时客户必须在清算中心预留银行印鉴。

第四、业务系统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一、营业网点业务操作与管理必须坚持“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柜员设置必须严格控制操作级别和现金库存限额,按照业务种类、柜员级别,确定柜员单笔现金、转帐操作和授权金额,经联社财会信息部门核准后,建立柜员权限控制表,实行不同级别的额度控制,经确定的标准未经联社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其授权标准如下:

1.综合柜员现金库存限额视其业务量一般控制在5-10万元,主出纳库存严格控制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内。

2.综合柜员对公单笔现金支取权限在2万元,主出纳授权权限在2-3万元,内勤主管授权权限在3-5万元,超过5万元须经单位领导授权。

3.综合柜员对私单笔现金支取权限在3万元,主出纳授权权限在3-10万元,内勤主管授权权限在10-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须经单位领导授权。

4.综合柜员单笔网点内转帐支付的权限在5万元,主出纳授权权限在5-10万元,内勤主管授权权限在10-50万元,超过50万元以上须经单位领导授权。跨网点的转帐支付(汇兑、汇票)业务,综合柜员权限在3万元,主出纳授权权限3-5万元,内勤主管授权在5-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须经单位领导授权。

5.综合柜员在建立(维护)客户信息时,其贷款额度和信用担保额度,根据联社信贷部门规定的权限设置,新建时贷款额度和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联社对信用社的授权额度,如要重新调整必须根据联社信贷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操作。

二、柜员代码设置应遵循代码专人专用,专人专卡(柜员卡)的制度,确保职责和权限的规范管理,操作员代码应保持相对稳定,遇到人员调离交接代码和身份卡,操作员应妥善保管身份卡,谨防遗失或毁损,遗失身份卡将等同遗失重空凭证处理。操作员代码文件要按年打印,人员变动后及时打印,且作为永久性的档案保管。

三、柜员密码应遵循严格控制管理的制度:

1.各级柜员密码限本人使用。

2.各级柜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每月更换不得少于二次,密码设置应考虑易于保密,不得使用初始密码或重叠数、顺序数字作为密码。

3.柜员签到或授权,输入密码时,必须要求他人回避。

4.操作员解密码次数和重置密码须经联社办理,但必须完备手续,解密码次数由网点内勤主管向联社电话申请,次日补办书面手续,且短期内不得重复申请,重置密码必须经网点的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四、营业中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将系统退至初始登录状态,经办的印章、现金、重空凭证、有价单证、传票等必须入箱上锁保管,午休和日终入库保管。柜员休息,内勤主管应盘点重空凭证、柜员钱箱,检查柜员保管的印章是否齐全,由柜员和内勤主管各加一把锁入库保管。

五、应用系统中机构签到(签退)和柜员签到(签退)的管理

1.各网点必须明确办理机构签到和签退的责任人,且必须详细登记计算机运行日志,各级柜员负责各自签到和签退的办理,且做好登记。

2.柜员当天业务处理完毕,办理柜员签退手续,对已办理签退的柜员,若需继续办理有关业务交易,应经内勤主管批准,并记载计算机运行日志,注明原因,方可重新办理柜员签到。

3.网点当天业务结束平帐后,必须及时办理机构签退,机构签退一般掌握在下午6点前完成,若需延迟签退的必须向联社申请,并在计算机运行日志上注明事由。

4.已经办理签退的机构,若需继续办理有关业务交易,应经联社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机构签到,并记载计算机运行日志,注明原因。

六、节假日代班无柜员代码的使用代班员代码操作,并做好交接手续。代班代码平时由内勤主管保管,每次交接后代班人员立即更换密码,代班人员在业务结束后交清库款和重空凭证,交出代码和密码。

第五、数字监控管理基本规定

一、网点监控设备应由内勤主管负责管理,监控影像保持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凡需调阅,必须办理调阅登记手续。

二、数字监控要保证在营业时间内不间断的进行录像。

三、每周内勤主管应抽看每个柜员不少于1小时的连续录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通存通兑的基本规定

第一、通存通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必须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会计出纳基本制度的规定,必须坚持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该遵循客户自愿的原则,为了确保储蓄存款的安全,凡参加通存通兑业务的储户,均应在原开户单位预留6位数的密码,无密码不得办理通存通兑。密码遗忘的储户需到原开户单位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和挂失手续,原开户机构网点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办理。

三、办理通存通兑必须坚持他社业务与本社业务等同的原则,以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形象。各网点柜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符合条件的通存通兑业务,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负责认真解释,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四、办理的通兑存单(折)必须签章齐全,确保凭证的合法性。数据信息输入必须坚持以原始合法凭证为依据,实时输入、实时办理,严禁伪造凭证或无凭证输入数据,避免事故和差错的发生。

五、各网点必须对通存通兑业务进行认真核对,并于次日打印本代他储蓄流水清单(8614),打印他代本储蓄流水清单(8615),据流水清单核对通兑业务,内勤主管要把好事后监督关,遇问题及时处理。

六、通存通兑发生的错帐,经办网点的操作人员及清算中心的人员不能随意进行帐务调整,发生差错的经办网点应及时向清算中心发出查询,经清算中心核实后,向错帐网点发出查复,错帐网点据此进行办理冲正,确保系统内往来核算正确无误。

第二、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

一、凡在信用社任何营业网点存入的活期储蓄存单,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定期储蓄存单等预留6位密码的储蓄存款。

二、预留6位密码的活期储蓄存折、个人结算帐户的存款、取款、换折、补登折以及活期储蓄存折的销户。

三、各类储蓄业务的口头挂失。

四、当日存入的各类储蓄存款,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当日存入的各类储蓄存款,由他人提取的,并具备人和被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第三、不符合办理通存兑业务范围

一、原开办的储蓄存单、存折没有预留密码的;原有奖储蓄存单的支取;原通知存款存单。

二、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单、存折。

三、储户办理正式挂失手续、解除挂失、挂失补发。

四、储户取款时输入的密码与系统中预留的密码不符。

五、所有被冻结止付的储蓄存单、存折及法院冻结封存的储蓄存单、存折。

六、存单、存折信息要素与计算机系统信息不符;存单、存折金额、户名等要素被随意涂改,存单、存折要素不全,签章不齐的。

七、当日存入的各类储蓄存款,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八、当日存入的各类储蓄存款,由他人提取的,不具备人和被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第四章综合柜员操作制度

第一、现金收付业务

柜员在接到客户提交的现金业务时,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凭证,并按下述流程办理。

存款业务:

1.储蓄存款。

柜员接到储户现金后,应认真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经清点现金无误后按计算机提示输入相关内容,核对正确后按照提示打印交易清单,存款凭条,存单(折)等。打印后审查无误,将存款凭条交储户签字证明,并在交易清单后加盖票面章详细记载票面,在存单(折)上加盖储蓄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经与储户问数核对无误后将存单(折)交储户,交易清单(存款凭条)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后按流水顺序专夹保管,事后交由复核员复核。

2.单位缴款:

柜员接到客户提交的解款单和现金,应认真审查凭证要素,清点现金并核对票面无误后,按计算机提示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交易清单。核对无误后,在解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回单联交客户,收入凭证作交易清单附件,事后交复核员复核。

3.现金还贷:

柜员接到贷户提交的现金,应与客户认真核对借据内容并清点现金无误后,按计算机提示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还贷证明单及交易清单,在交易清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在交易清单后加盖票面章详细记载相关票面明细,一联回单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人名章后交客户,一联交信贷员,交易清单及还贷证明单事后交复核员复核。

4.其他现金收入业务按规定审查凭证后,按照相关提示操作。

二、取款业务:

1.储蓄取款。柜员接到储户要求支取现金的存单(折),经审查符合取款手续后,按计算机提示录入相关内容,打印存单(折)或取款凭条、打印利息清单,存单或取款凭条交客户签字确认,配好款项,并在存单或取款凭条后加盖票面章详细记载票面,存单、取款凭条、利息清单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人名章,经与客户对号问数无误后,将现金和利息清单回单或存折交储户。如存折销户时存折应作为取款凭条附件。所办业务专夹保管,事后交复核员复核。

2.单位取款:柜员接到客户提交的现金支票,取款凭条及存折后,先折角核对印鉴,审查凭证要素并审查客户预留身份证件无误后,按计算机提示录入相关内容,打印交易清单(存折),在交易清单后加盖票面章并根据配好的款项详细记载票面,核对正确后在现金支票或取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人名章,与客户查号问数无误后将现金(折)交客户,原始凭证作交易清单附件,事后交复核员复核。如为大额取款,还应登记大额现金登记备案表并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3.现金放贷:柜员接到客户提交的借款凭证后,首先应审查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查借款凭证要素无误后,按计算机提示录入相关内容,打印交易清单,在交易清单后加盖票面章,根据所配款项详细记载票面,核对无误后在交易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人名章,与客户问数无误后,将现金及借款回单联交客户,借据联交贷款记帐员保管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经办业务专夹保管事后交复核员复核。如所发放贷款为大额贷款,应登记大额现金登记表,并按相关规定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4.其他现金付出业务按规定审查无误按相关提示操作。

三、内部现金收付:

1.柜员领现:柜员向主出纳领取备付金,由柜员提出申请后,主出纳做本社付现交易并打印交易清单及现金调拨单,主出纳在交易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及名章,经清点现金无误后在交易清单后登记票面,一联做交易清单附件,二、三联随同现金交柜员。柜员在清点现金无误后,做柜员收现交易并打印交易清单,在交易清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并摘录票面,现金调拨单第二联做交易清单附件,第三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后交主出纳做交易清单附件。

2.柜员缴现:柜员向主出纳上缴现金时,做柜员付现交易,并打印交易清单和现金调拨单,经清点现金无误后,在交易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名章并摘录票面,一联做交易清单附件,二、三联随同现金交主出纳,主出纳接到柜员上缴现金和现金调拨单,做本社收现交易,在交易清单和现金调拨单上加盖收讫章和名章,第三联现金调拨单交柜员做附件혂Ð012科目为柜员领现及上缴过渡性科目,除联社核定的业务周转金外日终余额不得增加。

第二、网点内部转帐业务

网点内部转帐业务是指收付款单位双均为本社开户单位,或一方为本社开户单位,另一方为内部帐以及双方均为本社内部帐户的转帐业务。

柜员受理网点内部转帐业务时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凭证无误后(如一方为支票户还应坚持折角核对印鉴),根据计算机提示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交易清单(不能打印交易清单在凭证上打印流水号),在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后交由复核员复核。

第三、同城票据业务

一、提出借方(3211)。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受理客户提交的他行转帐支票、本票、汇票等借方票据。

(一)审查票据。按照规定认真审查票据,辨别票据真伪;审查票据是否过期、合法等;审查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核对印鉴是否一致、背书是否连续等,审查无误后录入数据。票据如有明显缺陷的一律不能提出。

(二)借方票据录入。

1.“交换日期”:当日上午票据(即邮包送走前),交换日期输入次日日期(节假日顺延),当日下午票据(即邮包走后)停止录入,待次日上午录入。即原则上借方票据提出只能在当日上午(即邮包送走前)完成,当日下午(即邮包走后)不能执行“提出借方(3211)”交易。如网点当日下午收到大额借方票据,必须电话与清算中心联系,交换日期输入次日日期(节假日顺延),并在当日下午将借方票据送达清算中心。

2.“交换场次”:交换场次输“1”。

3.“交换去向”:交换去向选择“人行”。

4.“交换性质”:交换性质选择“本地同城”。

5.“入帐方式”:汇票、本票选择“及时入帐”,转帐支票(县内转帐支票除外)、全国银行汇票选择“收妥抵用挂帐”。

6.“对方行号”:输入行号时,市辖票据、县内票据可查询打印的“同城交换名册”;非市辖、县内票据,输入的行号为票据上条戳章(请划付╳╳行)选择相对应行名的行号。

7.“凭证种类”:根据票据种类选择输入,票据如无相对应凭证种类选择,可选择其他。

8.“凭证号”:根据票据凭证号输入。如票据无凭证号则不输入。

9.“本票计息标志”:如票据为本票,计息标志选择“不计息”。

10.“对方帐号”:根据票据上的对方的帐号输入,如票据上无对方帐号可输入“0”。

11.其他选项业务实际情况输入,录入票据后查询流水号交复核员复核。

(三)信用社提交(3217)。

网点每天同城业务结束后(即票据提出业务结束后),网点执行信用社提交(3217)交易,“交换日期”输入当前工作日;“交换场次”输入“1”;“交换去向”输入“人行”;“新交换日期”输入输入当前工作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新交换场次”输入“1”。

(四)借方票据传送。

复核员复核完毕后,记帐员打印提出清单(3232)两份,一份网点留存专夹保管,一份加盖业务公章后附原始凭证随同邮包寄往清算中心;不随邮包寄往清算中心的票据,属市辖的须在当日下午3点半之前送达清算中心,属本地的须在当日下午4点之前送达清算中心。

(五)收妥抵用批量入帐(3213)。

网点提出的转帐支票、全国银行汇票,在该票据交换日期(非原记帐日期)的次日下午(节假日顺延)执行收妥抵用批量入帐。

(六)退票。

网点提出的借方票据被他行退回,清算中心将及时电话通知网点。如为本票、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及时入帐的票据,清算中心执行提入借方(3221)交易,网点不需执行任何交易;如为转帐支票、全国银行汇票等收妥抵用挂帐的票据,网点在接到清算中心通知后,执行收妥抵用退票登记(3223)收妥抵用退票结清收妥抵用入帐(3213)。被他行退回的票据次日随邮包寄往网点;网点也可让内部工作人员来清算中心取回票据,以缩短票据的在途时间。

二、提入借方(3221)。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受理他行提入的转帐支票(打码)、本票等借方票据。

提入借方交易由清算中心执行,网点不允许执行此交易。网点出售打码支票时,须严格手续,预留印鉴须与户名完全一致,印鉴卡须报送会计科,如开户单位更换印鉴须及时通知会计科,并向会计科报送更换后新印鉴卡。

1.提入借方票据。清算中心收到交换他行提入的借方票据,执行提入借方(3221)交易,清算中心打印提入清单后附借方凭证次日随邮寄往网点,网点收到单证,核对无误后,在提入清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随邮包返回清算中心,如核对不一致,请及时与清算中心联系。

2.退他行提入的借方票据。清算中心收到交换提入的借方票据,审查出凭证要素不齐全,清算中心将他行提入的票据退回提出行,并电话告知开户网点,以便网点对客户作出解释。

第四、实时汇兑业务。

实时汇兑交易主要处理与他行款项的汇入汇出等贷方票据交易(包括同城范围内和人行支付系统)、网点与网点及网点与联社、联社与网点之间的资金往来。从目前起各信用社不在使用信汇凭证,客户办理的汇兑业务时统一使用电汇凭证。

(一)首先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核对印鉴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录入。

(二)汇兑录入(3121)。

1.“业务类型”:网点受理的跨系统的贷方票据,选择“辖外汇兑”;网点与网点及网点与联社之间的资金往来,选择“辖内汇兑”。

2.“汇入(转汇)行机构码”:网点受理的跨系统的贷方票据业务,无需录入,系统自产生;网点与网点及网点与联社之间的资金往来,输入对方机构代码。

3.“收款行行名”:辖外汇兑业务,行名输入须齐全具体,简称必须规范。

4.“备注”:同城范围内的贷方票据输入“转汇”;人行支付系统票据输入“电联”;委托收款输入“委收”;税款凭证输入“税单”;网点与联社之间的资金往来输入“汇兑”。被他行退回的贷方票据输入“退票”;人行电联退汇输入“退汇”;非以上凭证输入时请先与清算中心联系。

5.其他选项根据凭证内容逐一录入,记帐员录入完毕后,复核员执行“汇兑复核(3122)”,复核时,应将凭证内容与记帐员录入的信息逐项认真核对复核。

(三)凭证及清单的打印。

1.信用社汇入报单打印(312d):网点打印出的报单包括辖内资金的往来、清算中心转汇的同城贷方票据(含退票)、人行电联来帐(含退汇);清算中心打印出的报单包括辖内资金往来、网点的同城票据贷方票据、人行电联往帐。补充贷方报单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后须手工销号,重打补充贷方凭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2.汇出清单打印(3125)、汇入清单打印(312b):打印的清单必须与原始票据核对准确并专夹保管。

(四)凭证传送。

网点贷方凭证做附件随当天传票装订(原始凭证或附件需到对方行的除外),清算中心提入转汇的同城贷方票据、人行电联来帐凭证需加盖“中心转汇,不作记帐凭证”戳记,并于次日随邮包寄往各网点,次日网点收到票据,首先应与昨日打印出的报单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附件整理装订到昨日的传票。网点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税单及凭证附件(如公积金清单)等需到对方行的单证,先将受理的单证(需到对方行的单证)寄往清算中心,清算中心收到网点寄出的单证后,电话通知网点执行汇兑交易处理。

(五)时间控制。

各网点所有汇兑业务必须在下午4点之前结束,其中市辖票据汇向清算中心须下午3点半之前结束。

第五、汇票及本票业务

一、代签他行汇票。主要指签发的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全国大联行汇票业务(全国汇票目前只限营业部签发)。

(一)代签发他行汇票(3161)。网点接到申清人汇票委托书,审查要素、核对印鉴,无误后,网点执行代签发他行汇票(3161)交易;日终前(下午4点半)打印汇票上划保证金清单,并认真核对汇票第一、第四联后在清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将汇票第一联和上划保证金清单于次日上报清算中心。代签发全国大联行汇票,网点通过实时汇兑将资金汇到营业部保证金帐户,备注栏注明汇票转汇字样,汇票委托书第三联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内勤主管名章,提交营业部签发全国汇票。

(二)上划汇票保证金(3163)。网点执行完代签发他行汇票(3161)交易后,必须立即执行上划汇票保证金(3163)交易,以便及时联社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并做好资金调配工作,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二、签发本票。网点通过实时汇兑将资金汇到营业部有关帐户,备注栏注明本票转汇字样,本票委托书第三联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内勤主管名章,提交营业部签发本票。

第六、面向传票业务

面向传票是用以处理面向交易所不能涵盖的业务以及以前错帐的冲正及补正,面向传票业务一般采用转帐凭证记帐。

1.冲正业务。柜员填制错帐冲正凭证,经内勤主管(主办会计)审查批准并签字(章)后,按计算机提示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录入清单,在冲正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章,事后交复核员复核。

2.其他传票业务必须根据主办会计编制的相关凭证办理。

第七、日终轧帐

1.日终签退前轧平帐务,检查打印的轧帐表及有关资料,检查交易清单传票号是否连续,交易汇总金额和笔数与轧帐表是否相符。

2.各柜员首先进行现金轧帐,根据本日领用库款+本日现收-本日现付=本日帐面库存,与实际库款盘点相符,按实际劵别登记出纳轧库登记簿,打印现金重空凭证核对表,柜员科目轧帐单。将本日库存金额全额上缴主出纳,打印交易清单与现金调拨单,严密交接手续,办妥柜员缴现。

3.各柜员分别打印当日业务流水明细帐,并按流水号顺序与当日凭证逐笔勾对。

4.柜员根据当日所使用重空凭证逐份销记重空凭证销号单及重空凭证二级管理登记簿,节余重空凭证与重要凭证核对表、二级管理登记簿核对无误后,交复核员复核。

5.主出纳应根据总库的实际库存现金+各柜员上缴现金数与现金核对表核对无误。

6.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日终他代本及本代他业务清单及凭证、通存通兑业务清单及补充贷方凭证、科目日结单及各种报表的打印,指定专人负责日终机构轧帐并打印机构轧帐清单及负责机构签退。

第八、建立以下二级登记簿(手工)

挂失登记簿(综合柜员)

对帐单收回登记簿(指定柜员)

重要空白凭证二级管理登记簿(各柜员)

发出委托登记簿(指定柜员)

查询查复登记簿(指定柜员)

会计出纳差错登记簿(各柜员)

兑换残散人民币登记簿(各柜员)

出纳轧库登记簿(各柜员)

第五章主出纳操作制度

第一、主出纳负责保管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负责调配各柜员的现金。主出纳必须严格执行《出纳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现金、抵质押物、有价单证的安全保管、核算准确。主出纳不得从事一线门柜业务的操作。

第二、主出纳负责库房的管理,保管库房正钥匙,并坚持执行平行交接;坚决执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明确分工,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确保库房安全、整洁,严防火灾、潮湿、霉烂、鼠咬等事故发生。

第三、凡现金出入库必须登记,现金按券别存放整齐,有价单证和抵质押物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建立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及时记载,确保帐实相符。

第四、做好现金调拨款工作,合理掌握库存现金,做好现金的框算,协助内勤主管及时申报现金备钞,确保现金不脱节;对柜员回笼的上解款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清点整理,上解联社;对调入、调出的现金必须进行清点,保证调拔现金的准确性。

第五、协助内勤主管做好对各柜员和分社柜员钱箱的按旬查库工作。及时做好各柜员的现金调配工作,经常检查监督各柜员的库存限额,保证营业机构库存现金不超限额。严格按照操作员授权管理的规定,根据权限对综合柜员柜台操作进行事中授权复核。

第六、认真做好损伤票币的兑换上解工作,负责整理清点各柜员上交的损伤币,定期上解联社;按规定及时收取柜员上缴的假币和变造币,妥善保管,填列清单,及时上解联社。

第七、每日营业前将现金调配给各柜员,每日营业终了收取柜员上缴的钱箱,并进行大数复核,查实帐款,每日核查各柜员的轧库簿及三核对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差错,不论金额大小,及时向内勤主管汇报。

第八、根据综合柜员日间办理的贷款业务,做好信贷管理系统的登记工作,保管好借款借据,登记、销记贷款借据管理卡,及时核对贷款总分帐,确保帐据相符。

第六章复核操作制度

第一、复核是保证柜员业务操作规范准确,确保会计出纳工作顺利进行而实行的监督。复核必须对每笔业务进行即时、事中、事后的复核,检查其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

第二、复核员不得操作柜员一线门柜业务,人员较多的网点可以配备总复核,人员较少的可有主出纳兼职,由主出纳兼职,其出纳业务需复核时,由内勤主管负责对其进行复核。

第三、复核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事中复核操作。复核员操作密码必须保密,并不定期变更,暂离岗位时须退出操作系统。

第四、按批次、序时对前台柜员的一般帐务处理进行事中复核,审查凭证,做到认真仔细,做到复核及时凭证无积压,按交易种类逐笔对传票进行复核,确保原始凭证与交易清单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第五、复核时按照提示,分别输入流水号,借贷方帐号、金额等要素,交易执行成功后,加盖名章。经复核后的传票按柜员整理,交给内勤主管进行事后监督。

第六、序时做好当天的同城票据、汇兑业务的复核工作,确保帐务正确后才能发出汇兑数据和同城票据的交换提出。

第七、遇节假日复核员休息,由各柜员进行交叉复核,内勤主管在必须注重对节假日业务的事后监督,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查清并处理。

第七章内勤主管操作制度

第一、认真执行各项法规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合理确定劳动组合,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操作规程,对柜员业务范围及权限严格授权控制;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柜员工作情况做好检查和评价,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安全运行以及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履行主管职责,对大额资金收付,错帐冲正、帐户信息维护等重要业务事项进行实时授权,严格审查柜员需要授权的业务内容及业务交易清单;监督各岗位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履行监交职责,柜员休息清点柜员库款和重空凭证,做到手续严密,职责分明;管理网点重控凭证二级库,并做好柜员使用的二次销号工作。

第三、负责审核审批单位开销户和更换印鉴手续,并保管好开销户资料;审核信用证贷款的柜面发放,审核大额贷款的审批手续;加强财务管理,审查权限范围内的费用开支,确保财务开支合理,科目使用正确;负责保管库房副钥匙,休息或短期严格执行平行交接制度。

第四、严格监督各柜员的日间业务处理,核对网点轧库,核实网点全部交易,确保帐务“六相符”;审核、整理、装订传票帐表,打印机构网点计算机登记簿等,组织实施月、季、年终以及结息日的工作,核对打印的帐表资料并按规定装订保管。

第五、定期组织柜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检查和技术练兵,辅导业务操作,提高队伍素质;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处理业务工作重要事项和疑难问题,发现差错和苗头性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处理,确保内部风险防范于未然。

第六、坚持做班制度,逐日记载内勤主任工作日志,组织好每日网点的签到和签退,建立计算机工作日志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柜员平帐签退前的帐实核对、帐表凭证的核对情况,检查现金、印、押(机)、证入库工作,做好柜员二级考核,统计业务量,记录柜员的业务差错,编制会计出纳工作量报表。

第七、负责计算机及其外设的管理,登记设备运行登记簿,明确使用职责,确保设备稳定运行;负责监控设备的管理,定期不定期查看录像内容,检查柜员的操作情况,督促柜员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凭证、报表的装订

第一、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应将当日业务凭证按流水号顺序勾对整理后,随同打印的流水明细帐、现金与重要凭证核对表、柜员科目轧帐单上交内勤主管。

第二、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天对柜员业务进行事后监督:核对机构轧帐情况,核对机构轧帐表是否与柜员轧帐表是否相符,具体核对现金、重空核对表、科目轧帐单等情况;核对柜员流水帐是否完整,根据交易凭证逐笔勾对柜员流水;核对他代本清单是否与相关科目发生情况相符;检查柜员重空凭证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作废是否按规定办理,并按柜员进行重空凭证二次销号;查阅柜员抹帐登记簿,检查柜员抹帐的合法性;检查主出纳是否按规定办理柜员调库;检查实时汇兑和同城是否按规定打印,重打补充凭证是否合规;根据业务编制柜员业务统计表,登记柜员二级考核登记簿。

第三、内勤主管完成事后监督后,按下列顺序排列整理并装订传票:科目日结单;机构轧帐清单(含现金与重要凭证核对表、科目轧帐单);柜员现金与重要凭证核对表、柜员科目轧帐单、柜员现金收付日记簿、柜员当日业务流水清单、柜员当日业务凭证(按流水顺序排列,如有多个柜员则按操作员号顺序排列);储蓄通存通兑凭证、清单;电子汇兑贷方补充凭证、清单;本代他业务清单;需要装订的其他凭证。

第四、报表的装订:每日营业终了,应指定专人打印帐表,按日期顺序专夹保管,按月上缴内勤主管装订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一、本制度由联社制定,由财会科负责解释,联社将根据综合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修改本制度,以适用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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