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1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畜牧养殖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与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畜牧养殖企业已经呈现出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趋势,企业的资金的收支也开始从单一的财务形式逐步的发展到多渠道、多形式的财务收支情况。在畜牧养殖企业的财务资金来源呈现出多元化的同时,畜牧养殖企业的财务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任务和新挑战,更是对畜牧养殖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企业的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畜牧养殖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畜牧养殖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观念

近几年,我国的畜牧养殖行业发展迅速,而在其发展历程中也进一步增强了畜牧养殖企业对财务全面预算管理的依赖度。畜牧养殖企业若要实现有效的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其决定因素就在于畜牧养殖企业的管理层是否正确认识财务预算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当前,大部分的畜牧养殖企业都对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上与执行力度就有所欠缺。因此,要在畜牧养殖企业实施全面的财务预算管理,首先就必须提高畜牧养殖企业决策者、管理层及财务执行者对于财务预算管理的理解,并从企业未来发展的高度及管理上的创新上来重新对财务全面预算管理进行认识,以此来重新调整并实施企业的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机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畜牧养殖企业的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范围,全面预算管理在畜牧养殖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畜牧养殖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加强畜牧养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这更是国家发展畜牧养殖产业的要求。因此,必须将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为年度工作开始的重点,进一步明确企业财务全面预算管理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对财务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实现快速、稳定、和谐发展。

由于企业的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占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组织机构,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并且应设置专人专事领导对财务预算进行编制和管理。首先,强化企业管理者对财务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因为其的职位因素可以决定企业如何更好的规划财务全面预算管理和企业长期目标的协调发展,从而为企业实现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奠定基础;其次,由于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涉及畜牧养殖企业整个产业链工作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必须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预算编制,以期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能够真实全面的反映在接下来一年的工作的重心。

三、实行财务预算绩效管理及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畜牧养殖企业产业的不断扩展,为了保障企业财务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必须在企业内部推行财务全面预算绩效管理,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改善目前畜牧养殖企业各预算执行部门缺乏管理、监督和约束的现状进行改善,同时还可以将各部门自己预算与企业预算执行相结合,将各部门的责任和绩效进行结合,从而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

畜牧养殖企业的每一个部门在执行财务预算的过程中,都必须尽可能地考虑到以后工作中有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建立有效的财务应对机制,避免在的杜绝在执行财务全面预算过程中出现财务预算指标使用不规范、挪用财务预算经费指标等情况;同时为了改善畜牧养殖企业对财务预算管理执行控制约束力度不够的情况,当畜牧养殖企业财务预算确定下来后,就不允许进行随意的追加、追减。在支出时要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严格的按照财务预算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支出,对于各项支出款项则必须经过审定。对于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开支,企业财务部门有权利进行拒绝,从而达到强化财务预算的执行力度。

四、结束语

在全国预算改革大背景下,各畜牧养殖企业必须正确认识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出发,及时更新畜牧养殖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观念,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机制,同时实行严格的财务预算绩效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本文所提及的只是其中的一部问题与一部分改革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畜牧养殖企业还需要创新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畜牧养殖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水平,使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在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指导下,尽快适应国家对畜牧养殖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我国畜牧养殖行业实现稳定、快速、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长胜:企业全面预算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一、建立生猪养殖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

建立生猪养殖风险防范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建立生猪养殖风险防范机制,对提高生猪养殖抗风险能力,调动生猪养殖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保障人民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保障措施

为保证能繁母猪养殖风险防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牧局、区财政局、各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能繁殖母猪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能繁母猪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风险基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牧局,区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畜牧科科长、兽医防治检疫站负责人、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成立由区农牧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农牧局畜牧科科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各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主任)、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为成员的区能繁殖母猪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能繁殖母猪养殖风险防范工作,包括建立能繁殖母猪的档案、能繁殖母猪死亡现场的勘验和风险赔付等。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农牧局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畜牧科科长、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监事长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三、风险基金的建立

(一)风险基金的组成

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专项经费和社员自筹的风险金组成,其中包括上级财政专项经费79.2496万元;以后各级各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区财政按照进入风险防范的能繁殖母猪每头匹配40元财政资金注入,共同组成风险基金。

(二)风险基金缴纳标准

风险基金每头能繁殖母猪20元/年,一年缴纳一次。

(三)基金筹措

上列各项资金存入市区农牧局生猪养殖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四、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管理原则

一是坚持专户存储、专人管理、设立专帐、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统筹资金由区农牧局注入养殖风险基金专户,社员自筹部分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取。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取的风险基金,应在2个工作日内注入风险基金专户;二是坚持区级农牧部门管理、合作社建帐、社员使用的原则;三是坚持真实、赔付资料完整和程序合法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每年向农牧局报告上年度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员和社会公示风险机制运行情况;五是坚持日清月结的原则。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六是坚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是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的能繁殖母猪因病或其它非人为因素死亡的;二是能繁殖母猪发生死亡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现场勘验费(40元/头)、车辆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材料费、办公用费(10元/头);三是社员能繁母猪的免疫效价监测的费用支出;四是按规定应当属于本专项经费支付的其它支出;五是风险防范机制一旦终止,未使用的财政注入资金由区农牧局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明确使用方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1.截留、挤占、挪用风险基金的;

2.未按规定提取、缴存风险基金的;

3.擅自改变风险基金用途的;

4.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能繁母猪死亡赔偿标准:1000元/头。

(四)赔付程序

能繁母猪发生死亡业主向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报告

现场勘验核实、采集资料、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办赔付手续领取赔偿金额结案。

第一种情况:1.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饲养的能繁殖母猪发生死亡的,应当在保存好死亡的能繁殖母猪尸体的情况下及时报告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2.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接报告后,立即派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采集资料、并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后,出具由所有勘验人员和业主签名的现场勘验报告;3.社员凭“现场勘验报告”到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办理赔付手续;4.社员持赔付手续到风险基金专户领取赔偿金。

第二种情况:母猪患病的,社员应当立即报告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立即报请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或委托属地镇畜牧站派人到现场开展临床诊断和病因调查,能救治的提出救治方案,不能救治的根据情况处理。

(五)赔偿时限

作出决定的风险赔偿,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六)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能繁殖母猪死亡或其它损失,如采用电激、水淹、投放毒物等方式有目的、有预谋造成母猪死亡的,不予以赔偿。

二是病猪死亡后,未经勘验就擅自处置猪尸体的,或未按规定进行销毁或采取其它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予以赔偿。

(七)现场勘验

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汇同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组织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小组由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干部一名以上(含一名)和汇仁养殖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一名以上(含一名)组成。勘验内容包括病因、死因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死亡现场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必要时可实施解剖、收集病理资料。出具有现场勘验全部成员和养殖业主的签名(章)的现场勘验结果报告,并有相片佐证,否则无效。

五、养殖风险防范操作规程

(一)养殖风险规避条件

凡是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能繁殖母猪常年存栏量在15头及以上的社员均可申请参与能繁殖母猪养殖风险防范。

(二)社员养殖风险防范程序

社员提出书面申请,区、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与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派员到现场检查养殖环境、卫生状况和能繁殖母猪免疫、饲养管理、养殖档案和免疫程序编制情况等,对达到条件的,纳入风险防范管理。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按照种猪群分别设置编号,用专用的耳刺打码机统一打码、签订合同、交纳风险金,建立风险防范档案。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集书面申请,缴费单据、合同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

(三)风险防范生效时限

首次缴纳风险基金的,社员自缴纳风险基金之日起,经过一个平均潜伏期(即20天)后生效。风险防范有效期为一年。下一次缴纳风险基金的时间是上一次风险防范失效前。每年缴费时间为行文之日起1月内有效。

(四)风险防范要求

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即统一饲料加工、统一制定免疫程序、统一防疫生物药品、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消毒制度、统一监管防疫活动的原则要求,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制定免疫程序、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防疫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规程,报农牧局审批后交社员实施。以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主,汇同区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监督检查社员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发现不按规程办理的社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接受整改的,取消其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

(五)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的风险防范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

第3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 农业综合开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一、杭锦旗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杭锦旗首家登记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3月,为“杭锦旗金漠养牛专业合作社”,主要发展肉牛养殖及销售。全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起步发展是从2009年开始。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杭锦旗党委、政府加快转变农村牧区发展方式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转变农村牧区发展方式的若干政策》(杭政发[2010]6号),规定“设立农牧业产业创业基金,旗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有偿使用、无偿支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大户创业建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目前,全旗共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21家,入社成员2606人,其中农牧民成员2352人,合作社由最初的种植、养殖等发展到现在的种植、养殖、小食品加工和农牧服务业等多个领域,其中种植业、养殖业112家,小食品加工业5家,农牧服务业4家。

主要特点:

(一) 合作主体的多样性。杭锦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按牵头主体分,主要有三种: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以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龙头企业为龙头,按自愿互利原则,把周围同行业或同类型的养殖或种植大户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联合体;二是农牧民合作创办型。以能人为核心,联络若干专业农牧户,每户投资入股,组成紧密型的合作制服务经营组织;三是农牧业、农机等单位牵头引办型。

(二) 经营范围较广。从经营范围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了种植业、养殖业、农牧业、服务业等行业,涉及到蔬菜、农畜产品、家禽、农机服务等几大产品和服务类别,基本囊括了当前农村牧区经济的主要行业,规模化经营直接增强了合作社的综合竞争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直接介入到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全过程,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既发挥了家庭经营制度的优点,又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不足,农牧民通过自己的联合与合作,将本专业的生产、服务、营销和分配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了联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不但在农牧业产业经营中获得规模效益,而且提高了农牧民在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地位,有效解决了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对接的矛盾。

(三)规范化发展。目前,杭锦旗所有登记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均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明晰的产权结构,绝大多数合作社建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内部管理日益加强,科技投入力度加大,合作社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进一步提升。

(四) 促进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通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合作的方式,将农牧户的小生产组织起来,共同抵御大市场的风险,通过对内服务为宗旨,对外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打开了农畜产品销售市场,降低了销售成本,增加了农牧民收入。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调整,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扶持项目也逐步增多,但是由于我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真正发展是从2009年开始,所以截至2012年,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只有杭锦旗野诚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家。

(一)野诚合作社基本情况:该社位于锡尼镇浩绕柴达木嘎查,成立于2009年4月15日。投资300万元,建设了养猪厂,在此基础上以“公司+基地+农牧户”的模式联合117个牧民组建了养猪专业合作社。现有养殖基地2500亩、配套的饲料基地1500亩、标准化猪舍1万平方米、种猪226头、东北山地野种猪40头、育肥猪1700头。该社发展实力相对雄厚,带动作用较为明显。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根据鄂农综办发[2010]78号文件批复,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其中一个是由野诚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实施的杭锦旗4400只肉羊养殖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16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为56万元,自筹104万元。

三、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社员都是农牧民,不了解合作社运行管理模式,不少社员对合作社发展心存疑虑,因此热情不高,动力不足。

二是管理运行不规范。目前,专业合作社成员多数是农牧民,文化水平、管理能力、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素质都不高,对建立制度无疑是一个难题。正是由于此才造成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工作的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三是组织规模偏小。野城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300万元,虽是杭锦旗实力最强的专业合作社,但是社员与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与其它合作组织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四是信息服务落后。合作社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农牧民由于市场需求信息不灵通、掌握信息手段单一,没有先进的手段传递信息,信息反馈迟,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四、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降低自筹资金比例。由于合作社一般起步都较迟,正处于发展壮大时期,资金积累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建议降低合作社项目自筹资金比例。

第4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 水产养殖企业 经营管理 平衡计分卡 绩效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国家对水产养殖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水产养殖企业经营中品牌化、规模化愈加突显,竞争压力逐年增加,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水产养殖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平衡计分卡作为最强大的战略管理工具,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在众多企业成功运用。正因如此,在水产养殖企业经营管理中,已经开始重视平衡计分卡的应用研究。

一、当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平衡计分卡应用必要性分析

(一)利于长、短期财务管理平衡性的保障

在水产养殖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随着其产业规模、经营战略实践的不断发展,平衡其财务长、短期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其整体性财务管理质量的提高,是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平衡计分卡在实际使用中,除了对财务管理专项管理的开展外,还可以很好地平衡企业长、短期财务管理工作,是确保水产养殖企业持续发展的管理工具。这种平衡性作用主要表现在,平衡计分卡财务绩效管理与战略管理的结合过程。单就财务管理而言,短期绩效管理与长期战略管理的结合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整体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实践促进作用。

(二)便于财务管理与绩效管理结合的开展

平衡计分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主要的工作原理即从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将组织的战略落实为可操作的衡量指标和目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所以在平衡计分卡技术应用过程中,可以很好地实现财务管理与绩效管理的无缝结合,保证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这种效率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利用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对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工作有较为重要的实践监督作用,如在人力成本、资产成本、预算执行等控制管理中,绩效管理都可以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另一方面将财务管理与绩效管理结合,开展互动性工作还可以很好地避免重复性工作的进行,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管理的整体成本。

二、企业经营管理中平衡计分卡应用实践措施研究

(一)利用计分卡平衡特效,引导财务管理决策的开展

平衡计分卡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其平衡性特点的应用对于企业财务工作,特别是财务管理决策工作的开展有很好的引导作用:(1)促进财务决策的平衡。在水产养殖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决策中的平衡性对于决策准确性有着重要影响。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平衡计分卡的应用对于决策平衡性保证有以下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平衡计分卡的应用实现了财务决策中财务与非财务管理决策的平衡,这就为财务决策的开展提供了多方位的数据支持,便于其决策准确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平衡计分卡的应用,实现了财务决策中成本管理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为决策的开展寻找到了良好的平衡点。(2)促进财务决策的全面性。财务决策的开展不仅包括了财务管理内容,还需要考虑企业人力物力、经营开展以及全面发展等各项内容,开展全面性的决策工作。在平衡计分卡的应用过程中,水产养殖企业可以在财务决策中全面考虑财务、绩效管理、企业发展等全面因素,为财务决策提供全面的参考。

(二)利用企业财务绩效变化形式,建立实效性核算机制

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将固定的绩效管理模式进行变化处理,衍生出不同的管理形式是绩效管理发展的重要内容。将这种绩效管理变化形式利用在水产养殖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开展各种有效的核算工作是企业财务核算管理的重要工作方式:(1)做好成本绩效核算管理制度。在单位绩效管理过程中,成本绩效管理的开展对于财务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的实践性指导意义。但就水产养殖企业成本管理而言,其主要的管理内容包括了养殖人力资源、设备与种源(如种虾)采购、饲料、养殖以及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在其管理过程中,成本绩效管理核算的开展可以很好地确保养殖企业降低经营成本。(2)建立资产核算管理机制。为了保证水产养殖企业财务管理中资产管理质量的提高,利用资产投资、收益等形式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需要结合平衡计分卡优势,建立起资产绩效管理机制。这种绩效管理制度是以资产管理为核心,针对资产应用、投资、收益等综合性管理内容进行绩效管理,确保资产收益提升的重要管理方式。

(三)以绩效协同效益为核心,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在平衡计分卡管理模式中,绩效协同效益管理方法的采用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性作用。这种绩效协同效益的体现主要表现在计分卡支持下的各种绩效管理过程中,如财务绩效管理、人力绩效管理等各类绩效管理过程中,平衡计分卡为指导寻找其协同效益,并以此为核心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这种协同效益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1)实现了对企业全面财务管理的开展。在水产养殖企业发展中,财务管理不仅是对财务工作本身进行管理,还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发展等因素起到管理作用。所以绩效协同效益的实现,为这种全面财务管理的开展以及企业经营的全面促进,发挥了重要的管理作用。(2)便于企业财务管理协调的开展。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协调管理的开展是极为重要的管理方式。在实际协调过程中,绩效协同效益的实现,使得企业内各个管理部门都可以很好地在财务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实现了财务协调管理的有效开展。

(四)以盈利为根本目标,平衡计分卡与杜邦分析法结合运用

在水产养殖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杜邦分析法也是我们较为常用的财务管理方式。这种财务管理方式的应用,对于企业盈利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实践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杜邦分析法工作重点集中在短期财务管理过程中,其管理内容集中在: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以及权益乘数三个数据管理中,缺乏长期性与全面性的管理理念与方法。有鉴于此,我们将杜邦分析管理方法与平衡计分卡结合运用,使得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既可以实现短期盈利的提高,其长期经济效益也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在财务管理研究中我们发现,将杜邦分析法融入平衡计分卡的考核机制中,实现长短期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平衡,对水产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实效性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结束语

为了水产养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利用有效的财务与相关管理工作模式,提高企业整体经营水平是我们财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在研究中我们采用了平衡计分卡管理技术,在财务管理中利用绩效考核模式,从财务角度促进企业整体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提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第5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农业巨灾再保险;农业保险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10 文献标识码:B

在新村运动的新阶段,在金大中总统执政期间的1998年3月至2003年2月,韩国更加注重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并克服了东亚金融危机,恢复了经济增长。2003年3月卢武铉当选总统,提出了20项基本国策,倡导建设具有竞争力和生活和美的农渔村,具体政策有8项,其中涉及确保农渔村预算、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渔业稳定经营,建立农渔业福利体系,稳定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等。在此背景下,韩国自2001年开始引入和建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此后10年在试验和探索中不断修订和完善,迄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韩国构建和完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情况和经验值得深入研究。

一、 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演进

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最初政府依据《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对农民进行有限度的救助,从2001年开始引入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2007年建立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2009年合并建立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2011年又补充和完善林业灾害保险制度。

(一)农渔业灾害对策法框架下的灾害救助

长期以来,在发生气象灾害和农业灾害时,韩国主要依据《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对农渔民进行救助。在农渔业灾害对策制度框架下,自然灾害主要是针对气象变化所引起的灾害,而对于山火及病虫害等则不予适用。即使是气象灾害,政府也只对农户失去的农地及设施等进行补助;对于遭灾的种植作物,仅对种子、肥料、农药等支出费用进行补助。在自然灾害十分严重时,为保障生计,农民还可以得到救济口粮、延期还贷、子女学费减免、税收减免等间接性的救助和支持。因此,在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农民只能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获得救助,且其获得的援助只能保障基本生计,救助程度有限,难以保障经营安全与稳定,对农民不能构成实质性的帮助,引起农民的不满。

(二)农业灾害保险制度的引入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研究农业政策保险问题。在学习和借鉴日本和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韩国于2001年3月制定了《农作物灾害保险法》,此后又制定了《农作物灾害保险法施行令》。由此作为试点,韩国开始引入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农作物灾害保险法》共19条,对立法目的、农作物灾害保险审议会的设立、投保人、保险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经营主体、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募集、损害评价、业务委托、财政援助、再保险业务及再保险基金、《保险业法》的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做了规定。此后,韩国又分别于2004年3月,2005年1月、12月,2007年1月及2008年2月等多次修订。2001年,韩国选定苹果和梨,开始在部分地区、针对部分自然灾害进行试验,到2010年扩大到了25个品种。至2009年,韩国共有51万左右的农户获得了2 972亿元的保险金,使经营安全得到了巨大了保障。

(三)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的构建①

韩国水协中央会从1974年开始探讨养殖水产品共济问题,此后韩国农村经济研究院也进行过相关研究,但有关研究成果没有实行。从2001年开始,三星火灾、LG火灾和东部火灾等商业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养鱼保险,加入保险的渔民以贷款担保形式加入。韩国开始引入农作物保险保险制度之后,水协中央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立类似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的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的建议。

从2002年开始,韩国有关政府部门开始对养殖灾害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对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能性进行探讨。2007年12月,韩国国会通过《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2008年6月又颁布了《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施行令》,自此确立了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从2008年开始,先以水槽式牙鲆养殖为主要对象进行示范,然后再逐步扩大保障风险范围和养殖品种。《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共25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审议会、投保人、灾害保险对象,及补偿范围、保险人、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募集、损害评价、财政补贴、灾害再保险事业,及再保险基金、其他法律的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四)统一的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韩国的 《农作物灾害保险法》与《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的立法框架基本一致,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也具有相似性或相通性,这为两项制度的合并与统一奠定了基础。2009年3月,韩国对《农作物灾害保险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被合并,将灾害保险的种类进一步明确为农作物灾害保险、牲畜灾害保险及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同时,将《农作物灾害保险法》的名称更改为《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投保人包括从事农林业、畜产业、养殖水产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标的物涵盖农作物、养殖水产品、家畜及农渔业设施,灾害范围包括自然灾害、病虫害、鸟兽害、疾病或火灾。韩国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则被废止。2009年12月,韩国政府又颁布《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自2010年1月1日实行,《农作物灾害保险法施行令》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施行令》则被废止。《农渔业灾害保险法》的颁布结束了两法并存的局面,形成了统一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

在林业保险方面,2010年韩国实施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只规定农作物包括山林作物,农用设施包括林业用设施,对山林作物的范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而且很多标的物没有包括其中,因而林农的经营安全无从保障。为了使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更加人性化,保障林业者的经营安全及保障经营所得,2011年7月,韩国对《农渔业灾害保险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增加了林产品保险的相关规定,使灾害保险的种类充实为农作物灾害保险、牲畜灾害保险、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及林产品保险。

在实践中,除了政府对农渔业灾害保险提供财政支持之外,韩国地方自治团体也根据地方自治法律对投保人的保险费提供财政支持。为了减轻投保者的保费负担,鼓励地方自治团体支持农林渔事业,此次《农渔业灾害保险法》修订时,明确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对灾害保险加入者负担的保险费的部分进行援助②。至此,统一的包括农作物灾害保险、牲畜灾害保险、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及林产品保险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得到逐步完善。

二、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既保留了原来农业灾害保险制度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的主要框架结构,同时在具体内容上又有所完善和细化,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立法目的

《农渔业灾害保险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定因农渔业灾害,导致的农作物、林产品、养殖水产品、家畜、农渔业设施等损失赔偿问题的农渔业灾害相关事项,保障农渔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提高生产力,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与《农业灾害保险法》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相比,《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将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上升到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

(二)设立农渔业灾害保险审议会

农渔业灾害保险审议会负责审议农渔业灾害保险以及再保险的相关事项,包括保险标的物的选定、灾害范围、财政支持、损害评价、政府的责任范围、与灾害保险关联的资金的收支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或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提出审议的事项,其成员包括专家、农林水产食品部的公务员、来自财政部、金融委员会、消防防灾厅和山林厅的公务员,任期三年。为辅助审议会开展工作,可以设立分支委员会。《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第四条对设立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分支委员会做了规定。

(三)规定灾害保险业务

农林渔业灾害保险的种类包括农作物保险、林产品保险、家畜保险和养殖水产品保险,农作物保险的标的物是农作物及农业用设施,林产品保险的标的物是林产品及林业用设施。家畜保险的标的物是牲畜及畜产设施,养殖水产品保险的标的物是养殖水产品及养殖设施。《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细化了保险标的物的具体范围③,投保人为从事农业、林业、畜产业、养殖水产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障的灾害范围根据保险种类及标的物不同而不同,包括暴雨、海啸、台风、冰雹、冻伤、强风、潮水、火灾、部分病虫害、赤潮、水产疾病,等等。

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为依据《水产业协同组合法》设立的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按照《山林协同组合法》设立的山林协同组合中央会,及《保险业法》规定的普通保险公司。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设立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曾经是韩国农业灾害保险业务经营的主要主体。《农业协同组合法》于2011年3月进行了修订,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进行了分离,新设农协经济持股会社和农协金融持股会社,设立农协生命保险及农协损害保险作为农协金融持股会社的子公司。农协保险除了适用《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外,应适用《保险业法》,与一般保险公司进行竞争,而农协中央会的共济事业不适用《保险业法》,其事业方式与《保险业法》中的保险商相类似。修订案自2012年3月2日起实施,此后农协中央会将不再经营农业灾害保险业务。

灾害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向农林水产食品部提交业务方案、保险条款、章程等材料,并与农林水产食品部签订灾害保险协议。保险经营主体应以统计资料为基础,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或补偿方式的类别,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可以进行保险展业的主体包括水协中央会、林协中央会及其会员组合的成员,得到中央会会长或会员组合长认可的水协、林协的共济事业募集人。根据《保险业法》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保险展业的人。为了顺利开展灾害保险业务,灾害保险经营主体可以将保险展业、损害评价等部分业务委托给地区水产品协同组合、行业水产业协同组合、水产品加工协同组合、山林协同组合、专业损害查证机构等。

法律规定政府对灾害保险投保人的保险费的一部分予以补贴,对灾害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营管理费用的全部或部分予以补贴。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对投保人的保险费予以部分补贴。但是,依据《风水灾害保险法》加入风水灾害保险的主体以同一标的物又参加灾害保险的,则国家不再提供财政补贴。通过提供财政补贴,既减轻了农民保险费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也提高了保险经营机构的积极性。

(四)规范再保险业务

为了使灾害保险事业得以持续及保障灾害保险体系的安定,法律规定由政府从事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灾害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与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签订有关再保险的协议,内容包括向政府缴纳再保险费、再保险约定期间、再保险责任范围、再保险约定的变更、解除、再保险金的给付及争议的解决、再保险的运作和管理等内容。为了使再保险业务获得必要的资金来源,农林水产食品部设立农渔业灾害再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为再保险费、政府、其他机构以及其他基金的出资、再保险金的回收资金、基金运营收益、从金融机构、其他基金或其他会计处借入资金。基金的用途包括支付再保险金、借入资金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基金的管理运营经费支出、对再保险业务的维持、改善所必需的经费支出。基金由农林水产食品部管理和运营,该部可将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业务委托给农渔业相关法人。该基金盈余资金的运用途径包括根据《银行法》委托给银行、购买国债、公债,或根据《有关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四条的规定,买入其他证券。

(五)保险业务的管理

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应收集、管理与灾害保险有关的统计数据,必要时可向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不得拒绝。农林水产食品部应制定政策,组织开展灾害保险方面的调查研究、关联技术开发及人才培养,必要时可将这些工作委托给水协中央会、林协中央会、政府研究机构、保险机构、由农林水产食品部批准设立的公益法人等承担。在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时,保险经营主体可提交事业计划书,与农林水产食品部协商,先行开展试点,试点结束后要向农林水产食品部提交事业结果报告书。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收到事业结果报告书之后,要对引入新保险产品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为鼓励农业生产者购买和参加灾害保险,政府应开展灾害保险的教育、宣传,为投保人提供政策性资金援助、信用保证的援助。在必要时,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可要求灾害保险经营主体向其提交有关灾害保险业务的报告,或向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六)法律责任

在《处罚》一章规定了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法律责任及罚款的行政责任,明确了对行为人及其所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双罚责任。

三、 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韩国的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发展农渔业,保护农渔民利益,提高农渔民的自我调整能力,保障其自主活动和发展,国家有义务制定并执行旨在保护、发展农渔业的农渔村综合开发及援助等必要计划等内容,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韩国自2001年开始通过立法建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以来,其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分立到统合的不断完善的过程。该制度已成为农户的支柱,对于支持农户收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给农民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农民的保险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保险加入率由2001年的175%增加到现在的36%④,已超过拥有60多年农业灾害保险历史的日本。从世界范围来看,韩国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独具特色。

(一)及时进行法的“立改废”工作,为农业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保障

韩国先后制定了《农业灾害保险法》及其施行令,此后又进行了修改,为开始农业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保障;此后又制定《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及其施行令,为进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依据。在总结两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原来的农业灾害保险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加以整合,制定统一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做好新旧制度以及与其他相关相关法律制度⑤的衔接工作;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废止了之前的两部施行令;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针对农渔业灾害保险试验中所遇到的问题继续加以修改和完善,完善了林业灾害保险的规定,为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事业提供更全面、更完备和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二)对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事业统一调整

现行《农渔业灾害保险法》规定灾害保险的种类包括农作物灾害保险、林产品灾害保险、牲畜灾害保险及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保险标的物包括农作物及农业用设施,林产品及林业用设施,牲畜及畜产设施,养殖水产品及养殖设施等。投保人包括从事农林业、畜产业、养殖水产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农林渔业灾害保险的统一立法,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实现了对农业林业渔业灾害保险事业的综合调整。

(三)水产业、山林合作组织和普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灾害保险业务

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具有多元性,即既有合作组织也有普通保险公司。在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山林协同组合中央会是依法经营灾害保险业务的主要组织。由于水产业协同组合和山林协同组合属于合作组织,由其经营灾害保险业务,使得韩国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具有了合作保险的性质。此外,依照《保险业法》设立的普通保险公司也可以参与经营灾害保险业务。

由合作组织经营灾害保险和由普通保险公司经营灾害保险各具优点。就合作组织来说,合作保险与保险的本质最契合,合作保险具有有效应对农业保险领域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内在机制,合作制保险组织有助于促进防灾减损工作;合作制保险组织经营管理成本低,保费水平低,符合收入水平不高又需要风险保障的农业生产者的需求;合作制保险组织的成员由同一地区或同一行业的农业生产者组成,其同缘性易为农业生产者所接受,可以取得农业生产者的信任,提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减少交易成本,有助于灾害保险业务的开展,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区。普通保险公司参与经营灾害保险业务,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已有的业务平台,包括组织网络、人力资源、经营管理技术、业务经验等,服务于灾害保险事业。

在保险标的物损害评价工作中,灾害保险经营组织可以将保险展业、损害评价工作委托给水产合作组织、山林合作组织和专业性的损害查证中介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其业务平台,发挥其专业优势。

(四)建立农业巨灾再保险制度

为了应对农林渔业巨灾风险,许多国家通过农业保险立法规定政府应提供再保险,承担最后再保险人的职责,如日本、加拿大、美国⑥等。韩国在其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中构建了巨灾再保险制度,也规定由政府作为灾害保险的最后再保险人。农林水产食品部设立农渔业灾害再保险基金,为再保险业务提供资金来源。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还具有一些其他特点,如韩国政府、中央政府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共同扶持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事业,形成政府支持体系,包括农林水产食品部负责监管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为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事业提供财政支持,包括保险费补贴和运营费补贴,为再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资金;协助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灾害保险研究、教育、宣传;资助、推动示范业务的开展,等等。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刑事责任,使得法律具有了更强的威慑力,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制度的实施和落实。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不足,如对普通保险公司经营灾害保险业务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保险保障水平如何确定未做规定。再如,同为合作组织,农协中央会退出灾害保险经营,而林协中央会、水协中央会却可以继承经营,逻辑上难以说得通;农协退出对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业务的影响如何仍有待实践检验。

四、对我国的启示

2007年以来,我国中央财政开始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也在进行之中。韩国自然地理条件与我国相近,其在新村运动中建立起农业保险制度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为农业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保险法》以及分散在《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内容简单有限,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和有关农业保险政策来调整农业保险关系,均存在着不足,事实已证明是不成功的。农业保险的特质决定了其需要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保险试验的顺利进行。我国必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将现行成功的政策和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尽快确立起我国农业保险的统一制度架构,以保障农业保险事业持续有效进行。鉴于农业保险关系所具有的复杂性,最好能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农业保险法》。如果在短期内难以做到,可先由国务院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农业保险法》。

在对待农业保险立法的问题上,实际工作部门存在着所谓立法条件不成熟的观点,认为目前农业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立法条件不成熟,因而不能立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农业保险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模式。每个国家要想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模式,就必须不断进行试验。而农业保险试验是个长期的过程,其间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修正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农业保险事业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保险的复杂性,尤其需要立法予以保障,才能使试验得以持续。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构成了作为农业保险法调整对象的农业保险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关系主要就是在试点过程中产生的。从长期来看,其本身就是变动不居、不断调整变化的,这就需要经常进行法的“立改废”工作。因此,对于农业保险立法来说,不存在条件是否“成熟”之说。如果非要等到所谓“条件成熟”,由于一直没有专门的立法保障,可以肯定地说农业保险试验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各国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韩国的经验来看,韩国从开始进行农业灾害保险试验之初,国会即制定了《农业灾害保险法》,为农业灾害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保障。此后又继续制定其他法律,并不断进行修订完善,逐渐形成现在的制度模式。韩国的制度中还专门针对保险经营者的“示范业务”进行了规定,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构建统一的农林渔业保险制度。

我国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的政策性保险试点正在进行,对渔业保险也在研究和推动之中,这为构建统一的农林渔业保险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考虑到之前进行农业保险立法所遇到的种种困境,以及构建全国统一农业保险制度框架的需要,为充分利用立法资源,我国在未来进行农业保险立法时,可以考虑构建统一的农林渔业保险制度。在此制度框架下,将保险种类划分为农业保险、林业保险、畜产业保险及水产品养殖业保险,并由此对保险监管机构、投保人、保险标的、灾害范围等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三)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共有18家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其中除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外,全部为商业保险公司。我国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诸多弊端。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应努力避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单一化趋势,要引导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点和优势。除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外,还应该允许大力发展合作制农业保险组织,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到农业保险试验中,为农业保险提供配套服务。

(四)财政补贴主体应限于中央和省级政府

我国制定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林业局和保监会共同的《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保险保费的财政补贴做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省和自治区的农业保险计划,列入中央财政补贴名单,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比例有明确规定,省以下的市县补贴都是由省(市、自治区)自己确定。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中央、省、地(市)、县三级或四级补贴制度,而且实行补贴联动,导致地(市)、县也承担了大量财政补贴。囿于省级以下地方财政配套能力所限,要求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也一起承担财政补贴,实际会限制其举办和支持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及规模。我国有必要借鉴韩国的经验,将财政补贴的主体限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政府,且应在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的前提下,调动地方提供财政补贴的积极性;同时,财政补贴的范围应扩及到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管理费。

(五)探索建立农业巨灾再保险制度,防范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试验面临着缺乏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问题,尤其是缺乏农业再保险机制,因而我国亟待构建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由国家提供再保险,并考虑设立农业巨灾基金或农业再保险基金,为再保险提供资金。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中可对基金的来源、用途、管理与运营、会计机构等内容做出规定。

五、结语

从世界范围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来看,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模式独树一帜。韩国的模式可以概括为:农林渔业灾害保险诸险种合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担保险费运营费补贴,山林合作组织、水产业合作组织与普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保障自然灾害风险范围广泛,投保人自愿投保,政府提供再保险,诸项法律综合调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协调配合。

韩国的制度模式对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业保险立法,为农业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依据;建立统一的农林渔业保险制度可作为未来确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项之一;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应注重多元化,避免单一化;完善财政补贴制度,财政补贴主体应限于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农业巨灾再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应构建完善的政府支持保障体系。

注释:

① 2003年3月,韩国通过了《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补偿渔船员的灾害,促进受灾渔船的修复,保护渔船员,稳定渔业经营。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令。渔船员及渔船灾害保险制度也构成渔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鉴于渔船员及渔船灾害保险的特殊性,本文的研究暂不涉及该制度。

② 这部分修订的内容从2012年1月26日起实施。

③ 农作物保险标的物的范围是:苹果、梨、葡萄、柿子、柑橘、桃、栗子、猕猴桃、李子、土豆、豆、洋葱、辣椒、西瓜、玉米、马铃薯、蒜、梅、稻;家畜保险的标的物是:牛、马、猪、鸡、鸭、雉鸡、鹌鹑、火鸡、鹿、鹅、鸵鸟、养、蜂及畜舍(包括附带设施);养殖水产品保险的标的物是牙鲆及养殖设施(包括附带设施)。

④ 当然不同作物的加入率也不同。苹果、梨在全国范围内约60%以上自发性地加入了保险;柑橘、葡萄、桃子等的保险加入率却低于20%。

⑤ 其他法律制度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山林协作法》、《保险业法》、《关于金融委员会的设立等的法律》、《风水害保险法》、《银行法》、《有关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电子政府法》等等。

⑥ 在美国,政府(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充当保险人的情形也很多,如农作物保险、社会保障、平等获得保险需求计划、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巨灾基金、担保基金、2002恐怖风险保险法及其延伸等。根据美国学者Greene 和Weining的研究,政府参与保险的原因在于:填补私营保险不能满足的保险需求;强制购买保险的需要;便利性;追求更高效率;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参见Jennifer Caulder et al. Government Insurers study note[EB/OL].[2011-12-01].省略/library/studynotes/2009-govt-insurers7.pdf.

参考文献:

[1] 李水山.韩国新村运动对农村建设与发展的影响[EB/OL].[2011-12-01].edu.省略/2005/10/31/818477.htm.

[2] 杨宝瑞.韩国渔业政策保险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16,87-88.

[3] [韩]权五乘.韩国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9,35,38,39.

[4] 张长利.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 陈竹.韩国新村运动对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7(9):90,91,67.

第6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畜牧养殖小区;祁县;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061-02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农业现代化,应当以发展畜牧业作为突破口,让畜牧业挑起大梁。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都把畜牧业作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着力推进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发展,扶植养殖大户,推动了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1997年,山西省祁县城赵镇里村村委会把村东南的废耕地规划为养殖小区,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的实施,使一批养殖大户迅速进驻园区,园区全面推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通水通电、统一服务的“四统一”经营管理模式。

一、祁县里村养殖小区战略分析

1.养殖小区的宏观环境。(1)政策环境。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先后提出发展养殖小区的文件。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生态畜牧经济区的重大部署,通过大面积退耕还林还草,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形成畜牧产业化的生产格局。晋中市在健康养殖上继续走在全省前头,进一步创新方法、健全体系、强化监控。在这种思想指导上,鼓励养殖小区向绿色、健康养殖发展。祁县是国家秸秆养牛示范县、国家优势产区奶牛基地建设重点县、小规模肉牛生产建设项目县、全国标准化肉牛育肥示范区。无论在养殖小区的规划上、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上、信息渠道商、资金筹集上等都对养殖小区提出了具体的扶持政策。(2)自然环境。祁县位于山西省中部,属温暖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变化分明,春季干旱多风,夏季湿热多雨,秋季晴朗,日照充足,冬季寒冷少雪。适宜畜禽和农作物的生长。祁县畜牧业发展迅速,肉牛、奶牛、猪、鸡、羊等畜钟门类齐全,肉牛品种拥有西门达尔、黄白花、红白花、夏洛来,美国大红牛等优质引种。小麦、玉米、大豆、薯类等可用于喂养的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还有大量的麦麸、花生饼、豆饼、棉籽饼等可用于发展畜牧业。其中秸秆利用率很高,祁县成为全国秸秆养牛示范县。

2.养殖小区的产业环境。(1)五力模型。养殖小区的五力模型,分别是养殖小区内部竞争,饲料等供应商如克代尔集团、昆明正大饲料、农户等,养殖小区不断增加,替代品(庭院养殖)。销往本省的平遥、文水及省外的山东、河北、河南、内蒙古、青海等省市的加工企业,潜在肉牛加工企业。从横向角度来看,养殖小区的供销环节已自成体系,形成稳定的结构,是祁县里村养殖利润的源泉。从纵向角度来看,养殖小区的数量逐渐增多,但是规模达到10 000多头的养殖小区,全国也就有几千家。由于受知识、自然条件、政策等条件的影响,养殖小区的竞争仍然处于粗放型的方式。庭院养殖相对养殖小区有很多的缺陷,已经处于衰落阶段。(2)产业链结构。祁县里村养殖小区肉牛发展链条,主要是畜禽产品的生产,只有少数几家养殖户酿酒。祁县畜牧养殖小区的饲料主要有棉籽饼、秸秆、豆饼、酒糟、玉米粉、麦麸。目前,为了保证饲料的质量,有5家先后开办了酒厂。

第7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一、充分认识发展生态养殖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在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大量畜禽粪便、养殖污水的排放,给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了巨大压力。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是克服土地等生产要素制约,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必然选择;是提高畜禽产品、水产品品质,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与种植业、农村生态建设协调发展,有效保护资源环境,推进生态市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生态养殖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确定畜牧、水产生态养殖业的发展目标

发展畜牧、水产生态养殖业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生态经济学原理,优化畜牧、水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转变畜牧、水产业发展方式,依靠科技进步、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科学管理,发展适度规模畜牧、水产生态养殖,着力构建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养殖健康、节约高效的现代生态畜牧、水产业生产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畜禽、水产品的供给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环保,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生态**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工作目标是:在2008年完成存栏1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扩大畜禽治理种类和范围,把水禽、蛋禽、肉鸡和湖羊规模养殖场列入治理计划。2010年前完成存栏50头以上生猪、4000羽以上水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抓好规模化温室龟鳖养殖场污水达标排放的试点工作。2012年前完成存栏1万羽以上蛋禽、2万羽以上肉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对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羊场开展雨污分流及污水集中发酵处理工作。完成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创建25个省级现代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和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95%以上规模养殖场实现农牧结合、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散养户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利用;完成罗氏沼虾育苗场和集中连片5万平方米以上温室龟鳖养殖小区污水处理重复使用设施建设,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畜产品、水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生态养殖业产值(包括蚕桑)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6%以上。

三、优化畜牧、水产养殖业布局和产业结构

(一)不断优化畜牧、水产业布局。根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市建设的目标要求,对“十一五”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按照生态环保的理念,进一步细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的区域划分和界限,并以此为依据,对畜禽、水产业进行合理布局。生猪生产要“发展规模养殖、控制养殖规模”,东部平原养殖区要控制养殖总量,重点向西部山区半山区养殖区发展,保持生猪产业稳步发展。要加快发展湖羊、獭兔产业,大力发展优质特种家禽等,优化畜牧业结构,限制重污染畜种的发展;水产养殖业,要控制温室龟鳖、罗氏沼虾育苗、开放性水域网箱及珍珠养殖等重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特种水产生态化养殖。着力培育20个畜牧、水产业强乡(镇)和一批畜牧、水产业强村,建成一批优质高产高效畜禽、水产品生产基地。

(二)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生态畜牧业用地,在适宜发展畜牧产业的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规划并预留畜牧业发展用地。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列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列入禁养区内限期搬迁的养殖场,各级政府要落实新的场址。

(三)积极发展生态规模养殖。要加快转变养殖方式,规范养殖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生态养殖模式。要大力支持规模生态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对小规模养殖密集区,要加快向生态养殖小区发展。生态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完善设施,生态高效,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实行人畜分离,村庄与畜牧场分开。要大力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型畜牧业发展新模式,对畜禽粪便超过周边承载量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尽量在异地配套相应承载利用能力的种植业基地,推动畜禽排泄物异地资源化利用。要大力发展生态水产养殖,加快老鱼塘改造、建设标准鱼塘的步伐,大力发展桑基鱼塘、果基鱼塘、菜基鱼塘等种养模式,着力改善水产养殖的生态环境。要大力推广水质综合控制技术、多种轮养模式和多品种、多食性、多层次的立体混养模式,不断拓展养殖空间,提高资源利用率、污染消纳力和经济效益。

四、加强对畜牧、水产养殖业的科学管理

(一)加快推进养殖业排泄物治理。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要求,制定规模畜禽养殖场和水产温室养殖场治理计划,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生物净化和循环利用等多种治污形式,落实治理措施,分期分批推进治理。对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要制定搬迁或关闭的计划,限期完成搬迁或关闭,努力实现规模养殖场零排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实行养殖准入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原则,对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和水产苗种场、龟鳖温室养殖场等,应按照动物防疫、水产种苗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养殖准入制度。由建场者提出办场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县区农业部门进行养殖环境条件审核,报县区经济主管部门备案,凭备案通知书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经环保部门许可后,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向农业、环保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方可投入生产。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合格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新建罗氏沼虾育苗场和温室龟鳖养殖场;禁止在开放性水域新发展珍珠养殖,对已经养殖的要严格控制施肥投饵数量,并逐步退出养殖。

(三)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2008年底以后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实行污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和水产温室养殖场在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物,排放的污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对2008年底前建造的规模养殖场,根据治理计划和要求,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无公害畜产品与水产品养殖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进行科学饲养,提高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指导,实施畜禽、水产养殖档案和畜禽免疫标识制度,逐步建立畜禽、水产品从产地环境、投入品、饲养管理过程到市场销售的全程监控体系和质量可追溯体系,确保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依法开展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理顺检疫检验体系,明确检疫检验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检疫检验程序规范操作。

(六)加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加快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网络,对病死畜禽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坚决防止乱丢乱弃现象,切实保护周边环境。到2010年基本实现市本级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2012年实现全市主要畜禽养殖场和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要建立业主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支持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落实畜牧、水产生态养殖业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畜禽、水产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和整治方案,促进畜牧、水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组织、协调、落实、督促和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要抓好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的修订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指导,做好畜牧、水产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的考核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牧、水产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规模养殖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二)加强社会氛围的营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生态畜牧、水产养殖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发展生态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新模式、新做法、新经验和先进典型,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对发展生态养殖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业,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第8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为加快肉牛产业发展步伐,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农民增收途径,结合我市肉牛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确定产业目标

1、发展思路。肉牛产业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政策扶持、标准生产,加工增值、产业化发展”的原则,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打造优质品牌为突破口,以龙头企业、养殖大户为依托,以标准化规模养殖为载体,逐步打造集科研、育种、生产、屠宰加工、销售、疫病防控、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

2、发展目标。2012年出栏肉牛40万头,发展30头以上的规模养牛户200个以上,其中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牛户达到20个;2015年出栏牛50万头,发展30头以上的规模养牛户达到500个以上,其中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牛户达到50个以上,建成1-2家肉牛加工企业,年加工肉牛能力达到10万头。

二、突出发展重点,促进产业升级

3、加强肉牛品改。对现有母牛进行筛选、登记造册,建立基础母牛群,逐步引进安格斯等国外优良品种对基础母牛群进行杂交改良。到2015年,全市杂交母牛达到5万头。对基础母牛群建立追溯监控系统,严禁胡乱宰杀基础母牛。按照“市贮氮站-县区品改中心-乡镇品改站-村品改点”的模式进一步完善肉牛品改网络,每年每个县区新增品改站(点)10个以上,每个管理区新增品改站(点)2个以上。到2015年,肉牛品改网络覆盖全市所有乡镇,重点区域每个村建立品改点。大力推广冷配品改技术,2012年全市杂交冷配达到12万胎次,产杂交小牛6万头以上,以后逐年增长。

4、打造地方品牌。依托龙头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通过安格斯红牛与本地黄牛杂交,选育出安格斯杂交母牛群,再利用利木赞、日本和牛等优良肉牛品种进行优势杂交改良,形成有特色的肉牛品牌。改变养法,采取扶持公司+养牛专业合作社、公司配种集中育肥的模式,农户养母牛至十个月左右由公司收回,育成高档牛肉,并进行深加工。

5、培育龙头企业。依托市阳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恒惠集团等本地企业,加大与娄底天华牧业、大连雪龙产业集团、南京雨润集团、长春皓月集团等外地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尽快建立1家原种牛场、1-2家肉牛加工企业。每个县区依托养殖大户、贩运大户培育5-10家肉牛养殖合作社。

6、建设养殖基地。统筹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按照“小规模大群体成片开发”的原则建设肉牛养殖基地:大力推广“五个一”模式,即户养一群牛(10-15头能繁母牛)、新建一栋栏(100-150㎡)、种植一片草(5-8亩牧草)、建起一个池(青贮池)、搭好一个灶(沼气灶),发展小规模肉牛养殖户;鼓励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养殖合作社通过统一供种、标准示范、垫资养殖、保价收购、集中育肥等形式将养殖户组织起来,形成肉牛养殖基地,在基地大力推行肉牛标准化生产。2012年全市发展存栏10头以上的肉牛标准化养殖户1000家,其中发展存栏30头以上的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户200家。

7、强化生产监管。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冷链体系建设,积极推行草食动物防疫承包制,实行强制免疫,全面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尽快成立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为主,运输监督与市场监督相结合的草食动物检疫新格局。建立健全肉牛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控管理体系,加大肉牛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检测力度,规范饲料(饵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强化肉牛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肉牛标识可追溯体系,积极开展肉牛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

8、普及养殖技术。各级畜牧部门要采取“传帮带”,“跟班学”、走出去、请进来、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普及肉牛养殖技术,大力推广母牛同期、冷冻配种、优质牧草种植、青贮氨化、疫病防控等技术。

三、实施扶持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9、设立肉牛产业发展资金。2012-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肉牛产业发展资金。各县区也应设立相应的肉牛产业发展资金。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肉牛产业的育种、育肥、良繁补贴及深加工扶持。

10、建立肉牛良繁补贴制度。为保护杂交母牛的生产能力,提高肉牛品质,由县区财政按每头200元的标准,对能繁杂交母牛养殖户进行补贴;市财政提供的资金补助市液氮站运转经费,免费向养殖户提供冻精和液氮;县区财政保障县区品改中心、乡镇品改站的运转经费,免费开展品改技术培训。

11、积极开展能繁杂交母牛保险工作。为降低养殖能繁母牛的风险,鼓励能繁杂交母牛生产,建立能繁杂交母牛保险制度,保费由县区财政和养殖业主按4:6的比例负担,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区财政、保险、畜牧部门制定。

12、实行肉牛产业奖励政策。经市里审批立项建立的市级牛原种场、市级以上肉牛加工龙头企业,验收合格后从市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企一定。县区对肉牛产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按“五个一”模式建设的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户,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区一次性奖励5000元;县区按实际冷配胎次数量和所产杂交仔牛数量对品改员给予一定奖励。从市本级肉牛发展资金中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技术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和工作经费。

13、创新金融机制。由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和规模养殖户共同组成肉牛产业担保公司,为肉牛产业业主(养殖企业、养殖户、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主的存栏牛、栏舍、土地、房屋、机械可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肉牛产业贷款按农业贷款对待;县区对龙头企业或养殖大户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14、优化肉牛产业发展环境。在不改变现有投资管理模式和用途的前提下,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移民开发资金、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养殖业发展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国土整理项目资金等进行整合,对肉牛产业进行重点投入;牛场建设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县区畜牧、国土资源部门要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免收土地审批相关费用,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肉牛养殖场、肉牛加工企业的建设;环保部门要简化办理环评和环保审批手续,并指导企业搞好环境污染治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推动产业发展

第9篇:养殖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

一、奖补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乡镇或行政村(居委会)、中小型沼气工程养殖企业和其他项目单位。

二、奖补范围

农村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中小型沼气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城镇周边、重要水源地及生活集中区面源污染问题。

三、奖补原则和立项条件

(一)奖补原则。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三个结合”,即与新农村建设“四清四改”相结合,与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相结合,与发展生态农业相结合。

(二)立项条件。项目必须有较强的代表性,并能起到示范引导作用,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明显。项目尽量向新农村示范村镇倾斜。

申报污水净化项目要求村级班子较强,工作基础较好,已经制定村庄建设或整治规划,村干部和群众对污水净化和环境治理积极性高,能落实项目自筹资金。

申报中小型沼气工程养殖企业应具备一定养殖规模,生产相对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积极性高,具备配套自筹能力。

四、建设内容

(一)养殖企业中小型沼气工程。单体发酵池容积50—100立方米(容积小于50立方米和大于100立方米不作为补助对象),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猪—沼—菜(渔、粮、果)”能源生态模式。养殖企业中小型沼气工程奖补资金原则上与养殖小区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工程。村庄规模不少于30户,建容积30—50立方米厌氧池、兼氧池(容积小于30立方米和大于50立方米不作为补助对象),不包括进出水管道。净化后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五、补助标准

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材料、设备购置以及设计、施工等经费支出。养殖企业沼气工程按单体沼气发酵池容积每立方米补助300元,生活污水净化工程按厌氧池、兼氧池容积每立方补助500元。

六、申报程序

(一)由乡镇、村居(养殖企业)向县(区)农委(农能办)、财政局申报,县(区)农委(农能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资金配套能力及轻重缓急程度,择优选择项目村(企业),有重点地向市里申报。

(二)项目单位认真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艺路线、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建设进度和预期效益。县(区)应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由县(区)农委(能源办)、财政局向市农委、财政局申报,每年5月底前完成申报任务。

(三)根据各县申报情况,市农委、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区)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建设工艺、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择优确定建设项目计划。

七、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严格按市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调整建设地点、标准、规模。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农业部颁布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模范》和《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实行标准化设计和规范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从业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

(三)项目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自觉接受当地农委(能源办)、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四)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档案在建设期间由施工单位保管,项目完工后,交项目单位保管,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提供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及决算报告等资料,向县(区)农委(农能办)、财政局申请验收。县(区)农委(农能办)、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市里报验。市农委、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报验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项目施工记录、工程决算资料,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评价。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八、项目监管和资金拨付

(一)县(区)要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工程质量,组织检查验收。

(二)市级验收合格项目必须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疑义的项目方可作为奖补对象。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兑现补助资金。没有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不再享受市级补贴资格。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