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精选(九篇)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1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为贯彻执行《关于修订<中共张家港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张委发[2004]43号),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呈报任免材料

(一)保税区、各开发区、各镇(区)、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呈报单位”),对涉及干部任免情况的应分别向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呈报请示。属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党委(或党组、党工委,不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以行政名义)应向市委呈报请示。属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职务,应向市委组织部呈报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⒈正式呈报任免请示前,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市委组织部沟通;

⒉提出考察对象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按规定程序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确定;

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呈报任免请示:

⑴主要负责人空缺的。

⑵需要交流、回避任职的。

⑶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其中个人申请辞职的,应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⑷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

⑸因违法违纪需降职、免职的。

⑹市委决定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补充人选的。

⑺其他需由市委直接决定任免的。

(二)呈报任免材料如下:

⒈《任免请示》,同时应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以及党委(党组、党工委)研究此项任免的《会议纪要》。

《任免请示》内容包括:任免职的理由和原因;党委(党组、党工委)研究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超职数配备、超年龄任职或留任,民主评议或考察了解过程中的重大不同意见等)。纪委正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应征求市纪委的意见;从外单位调干部到本单位任职的,要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双重管理和属地管理的,要征求协管单位和所在地党组织意见。

⒉拟提拔担任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的,需报送民主推荐材料。

⒊其他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考察

凡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职务、近期没有考察过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派人进行考察(拟提拔担任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并按照要求撰写考察材料。考察前应进行考察预告。考察后应将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向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三、提出初步方案、复核材料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在干部考察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干部科与呈报意见不一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与呈报单位协商后,再提出初步方案],并对任免材料进行复核,内容包括:

㈠干部职务名称、审批权限及呈报单位领导职数;

㈡拟提拔使用人选的任职资格;

㈢报送的任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㈣核对干部本人档案;

㈤考察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提出的初步方案。

四、讨论决定

市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先经过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提出干部职务任免方案,再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需要经过市委全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或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干部职务任免,按有关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市委组织部应向市委常委会提供有关材料[包括:干部职务任免方案、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以及与任免事项有关的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应经过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五、干部任免方案的实施

干部职务任免方案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任免方案的出台工作,主要事项包括:

㈠拟定干部谈话名单;

㈡对任免干部进行任免前谈话;

㈢新提拔人选的任前公示,公示的程序、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㈣发文任免(涉及推荐、提名职务的任免需履行相关手续);

㈤需办理干部调令、介绍信以及行政、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的,干部科应及时办理,需报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及时报送备案材料。

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方案的实施,参照上述方法、程序办理。

六、干部信息数据库维护、材料归档

第2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一、创新干部初始提名方式,扩大民主推荐范围

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干部工作的其他环节,是有效解决“少数人选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关键。因此,创新初始提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创新初始提名应在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的基础上,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推行重要岗位“海选”提名。对重要岗位干部的初始提名,在全委扩大会上进行“海选”推荐。出现推荐票分散、缺少意见较为一致的人选或多名人选基本条件大体相当时,按选拔职位的一定比例,提名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考察人选。差额提名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今年年初,我们县在全委扩大会上,对2个乡镇党委书记职位和2个乡镇长职位进行“海选”,共有11人被确定为提名人选。二是实行业绩遴选提名。建立重大事项跟踪考察制度,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对干部进行跟踪考察,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协办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干部在工作中的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备案,根据工作业绩遴选优秀干部进行提名。近两年来,我们先后对在开发区建设、古城开发、孙子文化旅游节筹办等重点工程、重点工作中业绩突出的36名干部进行了提名,其中31名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三是探索后备干部直接提名。进一步健全后备干部管理层级化管理的办法,把后备干部队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层次,结合经常性考察和实绩备案,不断充实完善内容。进入一级后备干部队伍库的,作为中青班学员进行重点培养,并直接提名。近年来,我们连续举办了两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中青年干部84人,已有56名中青年干部被直接提名,走上了领导岗位。四是鼓励个人自荐提名。在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需要配备时,要通过多种形式通告,将出现空缺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要求进行公布,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我推荐提名,进一步扩大提名范围,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度”。

二、创新干部选拔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全面落实竞争择优的各项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是打破干部选拔任用壁垒,拓宽选人视野,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的有效渠道。一是完善公开选拔机制。变“伯乐相马”为经常性“疆场赛马”,使公开选拔常态化,拿出更多的职位进行公开考选,彻底打破身份、行业、地域等方面的界限,给更多的优秀人才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实现广泛选贤任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去年我们县拿出10个科级干部职位进行了公开选拔,今年又拿出15个科级岗位进行公开考选。二是全面推行中层职位竞争上岗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今年,我们结合“干部素质提高年”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中层职位竞争上岗制度,要求每个单位至少拿出30%的中层岗位进行竞争上岗。目前,已有8个单位陆续推开,56名年纪轻、有活力的年轻干部走上了中层岗位,初步改变了年龄老化、文化偏低、办事效率不高的现象。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对一般干部试行双向选择,即在明确了科室负责人和科室编制数的前提下,由科室负责人选科员,科员选科室,对在双向选择中落选的干部再由党委进行分配,对表现的确比较差的,作待岗处理。进一步激励广大机关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三是深化公开招录制。实行“以考代分、以考代调”制度,破解每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伍军人等迫切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难题。近三年来,先后有500多名大中专学生毕业生、200多名复退伍军人通过“阳光考选”,走上了工作岗位,进一步优化了全县人力资源配置。四是探索选聘优秀农村干部充实乡镇机关。去年以来,我们县4个乡镇先后通过竞争上岗、干部干事创业实绩考核等方式,选聘了11名优秀村干部到乡镇机关任职。进一步疏通了农村基层干部出口,拓宽乡镇干部队伍来源,激发了现任农村干部的学习热情,让村干部看到了奔头和盼头,看到了希望和前途,激发了他们服务本乡本土、建功立业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

三、创新干部考察方式,确保干部考察真实性

干部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措施,也是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考察者是干部考察工作的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考察的质量。为提高干部考察的真实性,我们建立健全了两项制度,着力规范干部考察行为。一是建立干部考察培训考核制。根据干部考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去年,我们结合干部的思想状况、工作年限、学识水平、工作能力、职务职级等要素,对30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组工人事干部进行了干部考察资格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了严格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准参与干部考察。二是健全完善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针对有的考察组成员工作大而化之,不深不细,掌握情况不全面,汇报工作不具体甚至有遗漏的现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能客观公正评价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考察组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干部优秀不优秀,群众看的最清楚,因此,要想把干部选准,就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听取群众的意见。在干部考察中工作中,进一步增加基层干部群众的数量,扩大基层群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在研究干部时,充分尊重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参数。一是实行跟踪考察。对参与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及其他急难险重工作任务的干部进行跟踪考察,根据干部表现情况进行实绩备案,对实绩突出的干部优先进行提拔。对在重点工作中表现不佳,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较多的干部及时从工程一线撤下,并建立“问题档案”。去年以来,我们先后对57名参与全县重点工作的干部进行了跟踪考察,其中16名实绩突出的考察对象被提拔重用,为3名有不良表现的干部建立了“问题档案”。二是实施溯源考察。对重要领导岗位特别是“一把手”人选的考察,要到考察对象曾经学习、生活、工作过的地方实地调查摸底,多方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在今年年初对2名乡镇党委书记和2名乡镇长的考察中,考察组先后走访了与考察对象一起工作过的领导同志,包括离退休老同志、曾经与考察对象有过意见分歧的同志等。走访了考察对象的同学、战友,走访了考察对象曾经的同事、邻居等,提高了考察的覆盖面。三是推行“两圈”考察。对考察对象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实行同步考察,有选择地听取与考察对象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和周围邻居的反映,深入了解“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去年,我们根据对群众的考察了解,对1名生活圈不健康的干部取消了考察资格。四是实行联审考察。建立由纪委、政法委、审计局、计生局、局等部门组成的干部“联审”信息网络,对考察对象进行联合审验,合格者方能列为提拔对象,凡反映有问题的,在查清实情前暂缓提拔,切实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和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去年,先后有2名同志因为“联审”不合格,而被取消了提拔资格。

第3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的方式方法,增强识人察人的准确性,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副县级干部,提拔担任市直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其他县级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形式、程序、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民主推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二是个别谈话方式。县(市、区)换届、市直部门提拔县级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均应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交流或干部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等,不便以会议方式推荐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推荐。

第四条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推荐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应事先征得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同意。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市委组织部门派出民主推荐工作组,按照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荐工作组指派专人计票并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推荐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汇报。

(五)将民主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反馈。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第五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推荐票分别按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干部,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县(市、区)直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分别统计。

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县(市、区)委成员,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正职,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七条市直单位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八条由上级组织部门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单位专门进行民主推荐,以近期(一年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为依据,交流提拔任职的对象必须是本地或本单位民主推荐中位居前列,且经组织考察确定的后备干部。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中,因职位较少、符合任职资格的对象较多,推荐对象得赞成票率均未达到40%的,若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进行座谈推荐。若得票接近40%的人选较多,可将得赞成票较多(除领导班子全额推荐外,一般应在25%以上)的推荐对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为第二轮推荐人选,在参加首次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中,组织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是否进行第二轮推荐,由主持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第二轮民主推荐,其推荐对象人选至少应比拟推荐职位多1人方可进行。若第二轮民主推荐结果仍比较分散且得赞成票率都没有达到40%的,半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对在民主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40%的推荐对象一般不得作为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人选。

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整体考察,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50%的,不再作为该职位继续提名人选。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考察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选中产生。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干部条件、工作需要、拟任职位对干部素质的要求、干部个人的特长等多种因素,做到好中选优,用人得当,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确定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市、区)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二)由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县(市、区)委将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拔职位数。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考察对象多于应选拔职位数,实行差额考察;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多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差额确定考察对象,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等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和群众公认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时间、方法步骤,考察组组成以及有关要求;

(二)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组到达县(市、区)前两天,通过张榜公布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有关情况及要求向社会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安排,考察组成员、驻地及联系方式等。

(四)述职。(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工作职责、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勤政廉政的表现情况。(2)召开述职大会。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大会上述职,班子其他成员书面述职。

(五)召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大会。民主推荐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

(六)个别座谈。谈话内容包括对班子总体评价,对每个班子成员的评价,有关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新进班子考察对象推荐意见等。座谈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推荐范围,人数可适当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

(八)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分别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向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新进班子人选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九)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并听取有关班子配备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意见。

(十)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班子配备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组成及有关要求等;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单位)张贴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驻地和联系方式等;

(四)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是否同意考察对象作为拟提拔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人选;

(五)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其中,对个别座谈反映有具体线索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专题材料。

(六)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七)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向本人反馈的主要内容: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测评的情况。考察中没有核实的情况不反馈。

(八)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确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见。

(九)组织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述职大会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对新进班子人选考察时参加座谈人员还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县(市、区)个别提拔及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个别提拔和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座谈。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情况,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培训情况,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人数。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必须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业务。

第二十三条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

1、考察民主测评中得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率合计超过50%,或不称职票率超过20%的;

2、考察个别座谈中有50%以上的人员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3、考察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涉及有关问题立案在查的;

4、执纪执法部门或落实“一票否决”工作单位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并初步核实,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6、考察对象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7、经考察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二)领导班子换届时,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章干部酝酿工作范围、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在考察、决定以及正式呈报前进行充分酝酿。跨地区或跨部门交流任职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体人选征求调入单位及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酝酿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必要时可由本级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酝酿。酝酿一般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酝酿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将确定的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以及有关考察意见,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进行沟通。

(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听取考察汇报后,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就拟任职务人选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与有关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

(四)组织部门在充分考虑有关领导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五)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考察、讨论、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酝酿。

(六)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就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

(七)对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职务,在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沟通。对上级部门协管的或需要征求意见的拟任职务人选,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组织部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八)组织部门根据书记办公会酝酿的意见和征求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方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酝酿分别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中进行。

县(市、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县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主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在市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就酝酿的意见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市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市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市人大各委员会领导成员、人大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市政协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政协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政协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酝酿中若意见分歧较大,应当进一步酝酿。通过充分酝酿,对拟任职务人选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多数领导同志不同意的,组织部门可就拟任方案进行调整,或暂缓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对个别意见不一致的,组织部门应将不同意见一起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组织部门对干部任用酝酿情况,要进行记载,并及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

第六章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凡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资格、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拉票或骗取推荐结果的,推荐结果无效。

第三十一条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组成员推荐考察工作中处事不公、弄虚作假,参与干部酝酿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将酝酿情况向外界透露,或随意扩散酝酿情况,跑风漏气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在讨论确定、酝酿考察对象人选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考察组成员和参与酝酿人员借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跑风漏气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失真失实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不适合从事干部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干部考察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察对象任用后发现考察前存在严重问题,不够提拔任职条件,属考察工作失察失误的,要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责任。考察工作失察失误是指:对执纪执法部门已掌握的问题因考察疏漏未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的;考察期间,群众已反映有具体线索,未认真核查的。

第三十六条对需追究责任的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视情况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确定有关方面和个人的责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掌握和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及违纪事实。

第4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掌握干部条件,确实把那些政治可靠、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科级干部岗位上来。

二、拟选拔任用职位

主任科员职位2名(其中局机关主任科员一名;司法所主任科员一名)。

三、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基本条件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任职资格

1、竞争行政职位要求占用行政编,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干部。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竞争正科非现职须具备副科级职务满3年及以上的经历。

4、年度考核连续2年优秀或连续3年称职以上。

5、应经过任职培训,特殊情况未达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时间安排

去年12月9日—去年12月31日

五、程序步骤

1、核定职数(12月9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区公务员局核定职数,在有空余职数的情况下制定实施方案。

2、上报方案(12月10日)

将制定的民主推荐实施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区公务员局审批。

3、资格审查(12月13日)

按照民主推荐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任职资格的人选列入民主推荐范围。

4、民主推荐(12月21日)

在全体干部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12月22日)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多数群众认可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进入考察的干部人选。

6、上报审核(12月22日)

将民主推荐结果报区公务员局审核。

7、组织考察(12月22日—12月23日)

考察预告,组织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范围为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本科室全体干部及相关科室干部代表等。

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干部廉政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8、讨论决定(12月24日)

召开党组会议,对拟任人选做出选拔任用决定。

9、任前公示(12月24日—12月30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党组会意见,将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机关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5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实践证明,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构建合理的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引领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得到了群众认可。

一、实践经验

(一)谨慎动议,合理选配

组织部门对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进行定期分析,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对急需岗位进行梳理,形成干部情况报告,报公司党委参考。党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求,选准重点,确定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岗位。

(二)严谨程序,掌控重点

组织部门依据干部选拔制度、文件要求,编制严谨的干部选拔方案。从竞聘小组、竞聘监督小组成立,到下发通知、公布方案、时间安排、竞聘程序等工作细节,以及工作标准、工作要求进行仔细规划,把所有的环节、所有的节点尽量涵盖。重点掌控评分标准、方法及民主推荐程序。

(三)全面考察,客观评价

客观公正地考察干部是防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关键,是党委决策干部人选的重要参考。选择素质高、党性强、做人正、态度平的干部作为考察组成员,尽量避免主观化、片面化。考察干部要多方面,既要看政治品德,又要看情操道德;既要看到工作业绩,更要看重思想品质;既要看到平时能力,又要看到发展潜力;既要看到执行能力,又要看到创新能力;既要看关键时刻表现,又要注重日常表现;既要看到优点,又要看到缺点。考察干部要多渠道,既要找人谈话,又要实地考察;既要听取干部评价,又要听取职工评价;既要查看平常资料,又要查看档案资料,这样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才能有一个客观的评价。

(四)按规操作,接受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地有效运行,重在按照制度、规定、既定方案刚性操作,把工作过程放在阳光下。组织部门要有敬畏之心,敬畏制度、敬畏群众。对党委汇报要全面、客观、公正,包括工作方案、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结果等;公示材料要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详细工作经历、原任职务、拟聘任职务等。拟聘任人员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选拔任用工作要全程跟进,能力测评、民主推荐等重点程序都要参与。

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思考

(一)干部考核机制要配套

不但要把好的干部选出来,更重要的是要把选出来的干部引导好、教育好、管理好,只有对干部定期进行科学考核,才能有效激活干部队伍。目前我们对干部考核的评定标准主要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是一个定性的标准。在对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时,也会掺杂很多个人主观因素在内,参评人员秉承好人主义,被测评人员也会为了当好人,工作缩手缩脚,怕得罪人。完善的考核机制一要定量考核,合理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得分标准。二要把握好分数权重,要把握好德、能、勤、绩、廉分数权重;把握好上级领导、同级干部、党员群众评分权重;把握好完成年度经营指标与平时工作表现权重。三要有效运用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效益工资挂钩,与诫勉谈话挂钩,与任免挂钩。

(二)要合理运用选拔方式

目前,公开选拔干部方式有公开竞聘、组织选拔、竞争上岗。虽然公开竞聘方式范围较广,但是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对于实干精神较强、不善言语表达者不太适宜,也可能出现高分低能者;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试、管理情景模拟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竞岗演说及答辩等能力测试环节侧重点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的评分结果;三是参聘人员长期在野外,部分竞聘考评组人员对其认识可能不太深刻。组织选拔和竞争上岗较适宜于实际操作,但是在一些重要环节稍有不慎可能会出现漏洞。

干部选拔方式的合理运用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选拔岗位情况、参聘人员情况、现有干部队伍状况等进行合理运用。在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既要把思维活跃、精力旺盛、创造力强的年轻干部选,又不让工作能力强、踏实肯干、无私奉献的人吃亏。

(三)建立完善的后备干部培养机制

第6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一、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我公司工作讨论任免科级干部人次,其中属提拔任用的人,平级调整交流人,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试用期满人任职的人(含续聘人);讨论任免级干部人次(其中属提拔任用的人),审批备案级干部任,所有任免干部都能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把关,确保了选人用人的质量。

二、党组重视,统一认识

《干部任用条例》是总结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防范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公司党组始终坚持将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摆在重要的工作日程,特别是坚决杜绝发生在用人上有不正之风的行为。公司党组召开了次党组会,专题研究贯彻执行中纪委、中组部意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共分为五个方面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科室和时间要求。一是继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二是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三是集中清理反映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四是抓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基础工作。五是建立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制度。

三、采取措施,任职落实

一是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我公司在完善定期推、公推、海推、差额推等已采用初始提名制度基础上加强探索,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的主体、程序及责任等,主要在三个“度”上下功夫:1.扩大民主,提高初始提名的参与度。明确提名主体,在扩大民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提高参与意识,加大对初始提名办法、程序及其意义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慎重提名。科学采纳民意,有机把握提名主体之间的差异性,科学设定不同提名主体在提名结果采纳中的权重。2.规范程序,提高初始提名的可靠度。继续坚持定期推荐和全委会民主提名推荐重要干部,定期非定向推荐后备干部人选,明确具体职位后,再进行定向二轮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探索实施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增强了职工对民主推荐过程的信任度和推荐结果的认可度。3.完善制度,提高初始提名的公认度。坚持定期分析干部制度,出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分析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建立定期研究分析制度,对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干部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进行定期分析研究,拟定干部调整计划。将探索署名提名制度,不断加强提名主体的责任感。

二是健全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

努力增加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形成凡是不涉及保密的内容,能公开尽量公开的氛围。1.重大干部信息工作通报制度。对于干部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如对于重要岗位缺职情况通报、公开选拔结果通报等。建立组织工作重要工作制度,在开展的公开选拔工作中,要召开新闻通报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任用人选确定以后,要以召开通报会的形式,让新任领导干部在正式亮相。2.适度公开民主推荐干部结果。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之后,对推荐人选的得票、排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3.适度扩大任前公示内容范围。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及时通过进行公示,除公示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外,还公示拟任人选的简历、照片等,以便于职工群众更直观地了解拟任用的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三是提高干部选拔工作民主化程度

坚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在扩大民主方面积极改革实践,在完善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民意调查,考察预告等已有工作内容基础上,继续在两个环节扩大民主上下功夫:1.进一步扩大考察环节民主。在坚持实行考察预告的基础上,延伸干部正常考察,深化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并探索试行差额考察。不断丰富民主测评的内容方式,探索在服务对象中进行满意度测评,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反向测评”。推广实施民意调查工作,并逐步扩大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完善调查方式,在组织好集中式民意调查的同时,积极听取有关干部监督部门的意见,广泛收集信息,全面真实地了解民意。2.进一步扩大选举环节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的途径与形式,民主选举不断扩大。积极推进无候选人直选、努力扩大党员职工参与、全面推行竞选演说或书面公开承诺等举措,使得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推进。同时,实行“公推直选”及选拔任用干部差额表决办法,以此来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幕后走向台前,破除了干部工作的神秘感,提高了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的信任度。

四是健全完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机制

导向问题至关重要,导向是旗帜,也是标杆,因此我们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1.完善考评体系,以科学的标准衡量干部。出台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扩大了职工群众的参与度,通过认真抓落实,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干部的德才表现。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办事档案”制度,明确将完成公司重大实事、重要工作、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司中心工作,完成急、难、险、重等任务及处理突发性事件等工作的表现情况纳入档案,要强化“办事档案”的运用,将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求真务实、注重实绩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2.改进考察方法,以有效的手段考准干部。加强经常性考察,在日常考察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在关键时刻、危难之时、重要关头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上考察和识别干部。完善量化考察,将数理统计方法引入考察中,把考察对象的综合情况评价分解为笔试面试总成绩、群众评价、考察组评价和考察组成员评价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综合分析定量计分。3.强化成果运用,以合理的奖惩激励干部。强化导向,对那些坚定、实绩突出、职工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任用;对那些不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作风不实、业绩不佳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了组织处理。坚持把考评结果与干部的培养管理和监督有机结合,对考核反映出来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了考评结果,进一步激励了先进、鞭策了后进。

五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1.规范提名推荐,严把推荐监督关。在推荐人选时必须填写《干部推荐表》,要求写明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特点、廉洁自律情况、推荐的理由以及推荐职务等,并对所推荐人选负责。避免了干部“带病提职”和“带病上岗”。2.坚持民主决策,严把票决监督关。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会上投票选举时,先由负责人事工作的行领导介绍拟提拔对象的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票数决定干部任免,多数人不赞成的不通过,在点票过程中设两名监票人,公开读票,杜绝了“暗箱操作”现象。3.防止用人失察,严把任前公示监督关。对拟提拔任用的对象都要利用“公示栏”进行公示。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接受群众的意见。4.实施跟踪考核,严把试用期监督关。一方面坚持行领导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加强试用期干部的跟踪教育,跟踪管理,让试用期干部一如继往不松劲;另一方面,认真搞好试用期满干部的群众测评和考核,坚持群众测评不过关者“下”,考核不称职者“下”,确保任用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5.完善干部考察机制和方法。考察干部是识别干部的重要环节,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工作。在坚持以组织考核为主的前提下,把多种考核方式结合起来,实现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更为科学、合理地考核干部。

四、加强整治,强化监督

(一)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落实到实际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

借学习活动之机,公司党委制定了学习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次人次党员和干部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整治意见》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其中,新进领导班子成员有人次参加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全体党员和干部领会和掌握中央、省市精神和政策法规,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是严格遵守执行干部任用工作政策法规

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始终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带头严格遵守和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其他配套的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切实用科学、严密的程序和制度,确保把人选准用好,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意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自觉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改进监督手段,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主动性。实现由可塑性监督向强制性监督转变,增强干部监督机构的权威性;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实效性;由主要靠人为监督向主要靠制度和法规进行有效约束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法制性。三是突出程序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可操作性。重点加强民主推荐环节的监督、干部考察环节的监督、讨论决定环节的监督,切实把好决策审批关。四是完善监督制度,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规范性。建立完善《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请销假制度、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严肃查处整治,防止不正之风的出现

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有关法规,做到对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监督检查办法》,认真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严格考核制度,明确干部的工作职责

加强对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的考核,筑牢抵御用人上不正之风思想防线,防止出现用人不正之风。同时,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逐步扩大差额票决的比例和表决干部的范围,进一步探索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落实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四权”。探索完善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内部有关机构的工作职责,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党组把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带头学习,党组书记具体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体工作合力。

二是精心制定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党组根据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单位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围绕加强教育、深入检查、严肃查处、完善机制、创新制度,精心谋划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找准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确保了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切实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合力。

五、查找不足,明确目标

目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中间还是有许多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虽然建立了制度,各自权力和义务在章程和各自的议事规则中明确,但都比较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处理好相互关系,处理好授权与分工的等问题,确实很难把握。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权限界定不清,比较模糊,权责难以明确。

二是职责范围还不够细化,定位还不够明确。在日常工作中,领导的引导、定向、决策、监督职责,范围太广,难以准确定性把握;党委会议制度要求重大决策由党委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如何正确界定是一个难点。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过往的工作有利于总结经验和查找不足,有利于明确下一步的努力方向。2015是把握机遇,加快发展的重要一年。我们要加强干部选拔工作,以促进公司的发展:

1、加强干部信息管理工作。对全公司干部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干部的电子档案,规范干部信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制定领导干部奖励办法,做到奖惩统一,使干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真正达到奖勤罚懒、奖有为罚无为的目的。

第7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一、改革任免方式,放活基层用人权

(一)下放任免权限。本着简政放权、科学分工的原则,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对镇处股级干部的职数职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其他工作由各镇处在严格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自行研究任免,并归口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搞好会前沟通。各镇处研究股级干部任免意见时,须按分工提前2个工作日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沟通,并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干部拟调整情况,连同《镇(处)党(工)委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申报表》(见附件3),《镇(处)拟提请党(工)委研究干部名单》(见附件4)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三)实行任前审核。镇处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结束后,要在会后3日内,按照分工将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通过的干部任免名册(见附件5)、党(工)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见附件6)、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见附件7)、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见附件8)和拟提拔干部所在单位的机构设置、职数配备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经审核无误后,由各镇处直接行文任免,同时按分工向组织人事部门抄报任免文件一份。

二、严格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审核备案、任前公示等程序,适宜竞争选任的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信度。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各镇处党组织主持,镇处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在编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上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条件干部参考名册,由与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民主推荐票(见附件9),并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汇总结果(见附件10)。

(二)组织考察。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进行组织考察。考察对象由各镇处党组织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各镇处党组织选派考察组进行考察,采取张贴考察预告(见附件11)、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学、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书面考察材料,汇报考察情况。

(三)集体研究。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由各镇处党讨论提出任免意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先由分管领导逐个介绍拟任职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然后与会成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最后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四)任前公示。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拟提拔任职的股级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行文公布,并按分工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见附件12)

三、加强纪律监督,完善制度保障

(一)严肃纪律。各镇处必须坚持组织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或违反规定自设机构安排股级干部;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股级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作出的股级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调动、交流股级干部的决定;

6、不准在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

第8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提高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6项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和县(市、区)委管理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及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的范围。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1、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或者领导班子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的;

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

3、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的。

第五条凡需公开选拔的职位,应适当扩大公开选拔的比例,逐步达到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占新提拔的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章公开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6、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7、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七条制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实施方案,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布公开选拔的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范围、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广泛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

第八条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任职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报名范围一般不超出干部管理权限所涉及的区域。选拔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时,报名范围可适当扩大。

第九条公开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报名人员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报名人员,除应具备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正式干部身份。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实施方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公布的职位和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考试。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职级、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二条统一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心理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心理素质测试。

笔试、面试的命题工作根据《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和选拔职位的需要进行。命题前应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并根据职位层次合理确定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重,尽可能做到试题范围宽窄适度,容量大小适宜,难易程度适当。笔试和面试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组织,也可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各县(市、区)公布的公开选拔的职位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参加笔试、面试和进入考察的人员应有一定比例,并严格按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下一轮竞争的人选。

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0:1。如少于这一比例,相应职位一般不再列入公开选拔的范围。

参加面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少于这一比例的按笔试成绩实际进入面试的人数确定。

考察对象应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列入考察对象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少于这一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由组织部门派出考察组,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一般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在纵横比较中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五条考察后,组织部门在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任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公开选拔某一职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空缺,也可从报考其他职位符合条件的人选中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正式任命前,应将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做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三章公开选拔的纪律和要求

第十七条要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纪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命题、考试、评卷及考察、任用等环节要严格保密。违反干部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注意整合资源,降低选拔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对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成绩合格并经组织考察确认德才兼备的干部,如因职位或职数限制暂时未能任用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提拔任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开选拔市委和县(市、区)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白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9篇:干部提拔考察方案范文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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