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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精选(九篇)

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

第1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词】 安全用气常识 室内燃气设施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气密性试验

燃气的易燃易爆特性决定了燃气事故的危害巨大,给人们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也特别巨大,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燃气管网不断发展延伸,燃气用户也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室内燃气设施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问题不仅是燃气企业的工作重点,更需要广大的燃气用户给予高度重视。为确保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及安全供气,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有利于发现和解决这类安全隐患,使安全工作由被动救灾型向主动防空型转变。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1 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安全检查人员较少,缺乏有效的技术装备

入户安全检查人员依靠传统的检查模式,缺少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专业技能不够熟悉,无专业检测、检漏工具,时间短,任务重,安检质量无法保证。既抄表又安检,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劳动强度大,工作中容易出现失误。

1.2 燃气用户缺乏安全用气常识

用户安全用气的意识、安全用气常识掌握差、漠视燃气安全的情况严重。城市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使人中毒的特点。泄漏后与空气混合易形成爆炸性气体,引发爆炸燃烧事故;同事,易造成人窒息,焦炉煤气中的CO易引起人体内缺氧,造成恶性中毒事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管道燃气越来月普及,燃气灶具式样繁多,燃气热水器、采暖炉、烤箱灶等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但是人们对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十分淡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知之甚少。如燃气泄漏后,不懂得怎样紧急处理,有的还在室内拨打报警电话、开排风扇,发生火灾后不懂得如何正确灭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如直排式热水器;再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睡觉;长期外出时不关闭表前阀门,装修时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等密闭在壁橱里;以上这些错误的燃气使用方式都将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和用户的用气安全造成长期隐蔽的危害。一旦燃气泄漏,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1.3 不能有效的保护室内燃气设施完好

保证管道设施系统的完好,确保燃气封闭运行,是保障燃气安全的基础。有的用户家中安装的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未接通电源,形同虚设;私自改装燃气管道,接口密封不符合规范要求;连接灶具的软管使用多年不更换或胶管超长,还穿过墙壁;把燃气管道当做家用电器的接地线;管道上悬挂重物;在管道丧钻孔、或跨接燃气表盗窃燃气等等。

1.4 室内燃气设施建设质量不过硬

室内燃气施工过程中监管不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管理规范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给燃气安全运行留下了隐患。可能产生的后果是,燃气设施、管件质量不合格造成燃气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穿墙未按要求设置套管,管线防腐没做好,或者做好的防腐层被施工过程中破坏,这些都将影响室内燃气设施的的使用年限,给燃气安全运行埋下安全隐患。

2 解决的措施

2.1 增加安检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培训,配发先进的检漏仪器

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任务重,工作量大,时间长了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应该增加安检人员,降低劳动量,定期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员工专业技术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每季度的入户安全检查制定一个详细的技术标准、实施规范和操作步骤,要严格过程管理,建立科学有效地考核指标和奖惩制度,并以此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形成完整的奖罚机制,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杜绝虚假、胡编乱造的现象。为安检人员配备便携式燃气泄漏仪,定期对管线,室内检测燃气浓度,对不同浓度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2 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树立强烈的安全用气意识

宣传教育是燃气供应商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熟悉并正确应用安全用气常识是燃气用户的责任,只有这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解决好相应的问题。掌握了安全用气常识,并重视燃气安全,时时刻刻关注燃气安全,才能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用户在燃气使用前中、后的各个阶段,都要按照规程操作。比如,在点火时,如果首次打火点不着,一定要关闭旋钮,等待约5―10秒或更长时间再点火,以使首次未燃的燃气扩散掉。严格按操作规程特别重要,否则泄露的燃气小范围集聚,形成爆炸性气体,十分危险。燃气企业应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定期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注意事项和安全用气手册,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扩大影响。让老百姓能时刻把安全用气放在心中。

2.3 保证好室内燃气燃气设施的完好性

燃气安全检察人员要认真检查室内燃气设施,将检查的结果记录在册,并由用户签字确认,对待发现的隐患能排出的要及时排出,不能排出的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帮助排除隐患。燃气安全检查人员要重点检查室内阀门接口、管道间接口是否完好,在使用过程中维护室内燃气设施的完好是燃气企业和用户共同的责任。检查的方法是:建议用户经常用肥皂水涂抹接口,检查是否有气泡产生,以确定接口处是否有燃气泄漏,如发现异常,用户应及时报修。连接灶具和灶前阀的软管应是具有耐油和耐压的燃气专用软管,软管应根据使用情况,每2―3年更换一次,以保证其性能良好。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以有效减少因老化等原因出现泄漏点的机会。燃气具应具备良好的燃烧性能,既不出现脱火、回火,也不出现黄焰等然烧不充分的现象,否则应及时更换或维修。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用户使用具备安全保护功能的燃气器具将更有效的保护用户安全用气。室内燃气表泄漏引发爆炸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除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燃气表要避免磕碰外,还应在规定的时限进行检修或更换。

2.4 推广使用室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是事中控制的有效手段。报警装置在燃气泄漏后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就开始发出蜂鸣声,如果泄漏继续进行,室内泄漏的燃气浓度进一步增大,安装在燃气管道上的电磁阀开始动作,并切断燃气通路,如果泄漏点是在该阀门之后的某点,则泄漏将会终止,从而可有效的避免事态的恶化。大力推广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引导用户安装使用,以较小的投入换取平安。

2.5 加强施工管理,严把质量关

百年大家,质量为本。工程建设中,要严把工程材料质量关,所有材料都通过招投标,保证使用质优价廉的产品,只有合格的材料才能产出优良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管理规范进行监管。室内燃气管道系统在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保证燃气在封闭的管道系统内运行。

第2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第3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办理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与采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涉及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

第十六条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企业应当通过参与燃气特许经营公开招标投标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既有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对既有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既有管道燃气经营权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既有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经公开招标投标等合法方式竞争后,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组织特许经营者以购买等方式给予原经营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企业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持续与稳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设立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在四川省内从事燃气经营或者参与燃气经营企业并购重组的,应当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提供燃气气源的企业应当保证气源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服务标准,制定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的规程,公布企业服务标准,并履行服务承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收取、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持续、稳定、安全的向燃气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提供便利;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强制燃气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与燃气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在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第三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技术标准、规范。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的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第五章 燃气安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地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等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事后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恢复原状,其抢修费用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登记制度,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推广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充装、检验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监管。

第四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储罐、槽罐车、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对车辆加气前,应当核验车载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新型燃气,应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新型燃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民用页岩气、瓦斯气等其他气体燃料。

(二)瓶装燃气,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钢瓶罐装的燃气。

(三)新型燃气,是指常温常压下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页岩气之外的民用可燃气体。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拟将逾期不交纳燃气费用户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审议结果报告被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提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4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绍兴、宁波、温州等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等方面意见。11月8日,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参加了有关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燃气的定义。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五十四条规定,沼气、秸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等规定,国家鼓励利用生物质资源开发生产新型燃气,这些新型燃气也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为此,建议将草案上述两条规定合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燃气专项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对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置规划、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加强燃气专业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草案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为此,建议将燃气专业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单列一章作为第二章,并增加有关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报备案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关于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投资建设。有的委员提出,为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应当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整个燃气事业投资建设,但其中的管道燃气管网设施是关系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投资建设主要应由政府承担。为此,建议增加规定:“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作业事项的行政许可。草案第二十六条对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确需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作业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有的委员提出,为保障重要燃气设施安全,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作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条件。为此,建议增加有关许可实施机关和许可条件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燃气用户权益的保护。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燃气经营单位不履行义务,侵害燃气用户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应当增加有关燃气用户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下列规定:1、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2、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3、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三十条);4、明确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的维护、更新责任以及对管道燃气计量异议的处理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管理。草案第五十三条对燃气设施的范围作了界定,该规定未将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包括在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我省有些地方已建有机动车加气站,随着燃气使用普及,机动车加气站将日益增多。机动车加气站属于重要燃气设施,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其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我省杭州、宁波两市和江苏、安徽等省的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设施包括机动车加气站。为此,建议该条关于燃气设施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第5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通过清理整顿、检查,使**市燃气市场有了明显好转。

一、领导带头,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清理整顿燃气市场的必要性

这次清理、整顿检查燃气市场,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副秘书长轶亲自主持召开了由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队、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城管监察支队共八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清理、整顿、检查专项会议。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了以8家为成员单位的**市清理整顿燃气市场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感,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确定清理整顿的重点

为搞好这次城镇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了清理整顿检查工作的重点,对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1、燃气供应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2、擅自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的;

3、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充装液化石油气和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转充液化石油气的;

4、改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送液化石油气的;

5、使用不合格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6、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

7、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8、已充气但无标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市场的。

三、明确依法经营,规范燃气市场

为使燃气经营企业明确目标,依法经营,使燃气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市明确了燃气市场的具体规定。

1、设立的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取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审核验收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对有垄断经营行为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设置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应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设。

4、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应隶属于有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利害关系与相应企业挂钩。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经营网点的安全负责。

5、经批准设置的经营岗点,必须当天收罐,当天充装,当天送出。已充气的重钢瓶,不允许集中存放在经营网点内,夜间不允许存留已充气的钢瓶。

6、城市燃气以发展管道燃气为主,今后不再批准新的石油液化气站。

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使城镇燃气市场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就各部门在燃气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负责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和行业管理的指导,以及对经营网点的审查。对违反《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取得经营燃气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做好气瓶的普查和气瓶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气瓶以及不按规定粘贴充装标识的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市交通局要严厉整治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6、公安部门要协助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依法查处,又不及时整改或扰乱整顿燃气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治安拘留。

7、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封。

8、市城管监察支队要严格按照《市容市貌管理条例》,对沿街和在市区内叫卖的收集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协调配合,依法管好城镇燃气市场

1、抓好培训,聘请专业人士讲解燃气安全管理知识,认真学习《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增强责任感,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

2、针对燃气安全管理问题,各相关部门与各燃气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燃气企业与下设燃气销售服务站签订包保责任书。版权所有

3、建立“联查”、“互查”、“自查”有效机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燃气站互相进行监督检查,各燃气站内部进行自查,实行长效多层次检查制约机制。

第6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一、合理布局、方便用户,设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点

细心的市民应该发现:在我们的身边那些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大的液化气供应站点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管理有序、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的正规液化气服务点。这些服务点的设立,极大地方便了市民的生活需求。早在20__年,南昌市燃气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局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管理部门为杜绝安全隐患,方便市民用气,联合启动南昌市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工作,但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在于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远离市区,不能及时将液化气钢瓶送给用户,给市民生活造成很大不便,间接地为市区液化气无证供应点的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这些“黑站点”为了躲避执法部门的查处,往往隐藏在居民区内,给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非常大的威胁。

20__年,为进一步方便市民使用液化气,规范南昌市瓶装液化气供应,消除安全隐患,南昌市燃气管理处按照“企业设立、企业经营、企业管理、企业负责”的原则,贯彻“合理布局、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方针,督促企业在市区设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点。目前,南昌市已有46个瓶装燃气服务点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市民可通过电话预约上门或到附近的服务点要求送气服务,从而既确保了市民在“家门口”就能购买到价格合理、质量放心的液化石油气,又缓解了南昌市瓶装液化气配送的压力。

与此同时,市燃气管理处在液化气服务点管理等工作中引入了许多新观念,每一项都从为民服务的理念出发,每一件都从落到了百姓的心坎上为目的,转变工作作风。为使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起到长效管理的目的,南昌市燃气管理处先后制定了《南昌市瓶装液化气服务点设置条件》、《南昌市瓶装液化气服务点设立程序》、《南昌市瓶装液化气服务点管理办法》、《南昌市瓶装液化气供应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配套保障措施。针对瓶装液化气服务点监管,南昌市燃气管理处创新管理思路,推出了分人包责,分组检查的定岗定责管理模式,将每个瓶装服务点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分组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燃气市场的混乱,提高瓶装液化气服务点质量和水平,避免和控制违法行为以及事故隐患的发生,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受广大市民的好评。

二、立足安全、规范市场,提高燃气行业管理水平

经过制度建设方面的多年不懈努力,南昌市燃气行业管理完成了以法规、规划、技术规范、服务规范和契约为主要支撑的管理制度框架构建,已形成以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为龙头,以市场准入和安全供应为重点,以规范为核心,以执法监督为保障的工作格局,从制度上初步解决了燃气行业经营和服务“该做什么”、“怎么做”、“该做到什么水平”等问题,为依法行政、依约监管、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20__年,在举国上下经历了百年一遇的冰冻灾害的苦痛后,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在我国举行。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政公用事业局有力指挥下,经过南昌市燃气管理处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不仅确保了冰冻期间燃气的正常供应,保持了供气用气零事故的纪录,同样在奥运期间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打了场漂亮的安全保卫战,得到省、市政府和领导的充分肯定,20__年受省政府“抗冻救灾”先进个人嘉奖一人,并获得了南昌市20__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荣誉,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每个燃气行业管理者的艰辛。

20__年,鉴于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南昌市燃气管理处继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安全生产始终坚持“三安一抢“机制,做到常抓不懈。一是日常安全监管常抓不懈。在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上,市燃气管理处坚持日常检查与重大节日安全排查相结合,一方面加大瓶装燃气供应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设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内,室内电线,炉灶和钢瓶混杂一室,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的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违法站点。另一方面在重大节日和政府活动期间,市燃气管理处下发安全通知,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以燃气设施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及时消除了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了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的燃气供应安全。二是燃气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效果明显。按照市政公用局“关于下发《市政公用局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从4月下旬开始,市燃气管理处认真组织开展了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狠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燃气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320余人次,对南昌市20余家燃气经营企业、自供单位进行安全督查,填写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自查推进表170余份,消除安全隐患28处。20__年,市燃气管理处共下达燃气安全检查记录1

85份,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1份,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33份,燃气违法(章)行为查处移送函19份,查处、纠正燃气违法(章)行为286余起,证据保存非法灌装钢瓶466只,立案22起,处罚9起,受理市民来电、来访投诉23起,落实局领导批示13件,处理率100%。通过市燃气管理处对燃气行业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方便了市民生活用气,确保了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事故零记录,保证了燃气的正常供应,确保了重大节日、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未发生燃气事故,南昌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与此同时,市燃气管理处定期组织管道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专业供气单位深入社区开展“燃气安全知识进万家”系列活动,现场为广大居民解答日常用气中遇到的困难。在红谷滩等地,举办了大型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咨询和上门维修服务活动,20__年共免费向市民发放《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法规、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手册3000余份。同时,为引导市民正确使用燃气,提高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市燃气管理处定期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南昌日报》等新闻媒体和大江网、南昌市燃气管理网“安全用气警示”,进一步普及了安全用气常识,降低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率。

三、加强监管、增强素质,提升市政行业管理档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多样性、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明显。南昌市燃气管理处在实施管理时,始终坚持“让政府放心,让市民满意”的原则,把建设高素质燃气管理队伍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任务。市燃气管理处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围绕着“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倡导以换位思维的方法处理好监管关系,队伍素质稳步提高。建设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一是努力实施责任管理。工作重点是转变队伍作风,树立良好政风。市燃气管理处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队伍的“责任意识”制度,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岗位工作职责牌和外出人员去向牌公开上墙,工作人员上班佩戴胸牌,检查、执法人人挂牌亮证。二是不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大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知法、懂行,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严守执法程序和纪律,不枉不纵,文明服务,公平、公开、公正。三是发挥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多样性、艺术性,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以坚定的信心、高昂的热情、勤奋的工作、旺盛的斗志、科学的态度,在各自的岗位上创造新业绩。为实现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市燃气管理处坚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符合监管规律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20__年,为进一步增强中层干部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想干事、多干事、会干事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中层干部的骨干作用。根据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和落实市燃气管理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整改要求,市燃气管理处打破了以往中层干部选拔模式,以市场稽查科科长职位进行公开竞聘上岗为试点,进一步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激励了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

四、规范服务、创新方式,改善服务模式

城市燃气是事关人民生活的服务行业,市燃气管理处在实施管理时,把提高燃气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放在突出位置。从20__年开始,在全市燃气行业开展为期3年的燃气行业服务质量考核达标活动。20__年,南昌市燃气管理处继续开展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规范评选活动,编制了服务规范评审的相关标准和细则,促使燃气经营企业强化了服务意识,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7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8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词:燃气工程;特点;建设管理;质量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对燃气的需求也是与日俱增,这就为城市燃气事业提供了发展空间。燃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是燃气一旦发生意外泄漏,将会产生中毒或者是爆炸事故。因此,为了确保燃气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必须要做好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通过全过程、全方面的建设管理,不断加强工程的质量控制,有效保证了燃气工程的质量,才能确保居民能用上安全、可靠的燃气。

1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全方位管理

1.1 质量

质量控制最基本的是明确工程质量目标项目,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而且要求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验收标准。

⑴严把材料质量关。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和乙方采购的材料都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

⑵严把施工过程质量关。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施工。尤其是工程关键点的施工和检查,如燃气管道焊接质量、钢管除锈防腐质量、埋地管道的回填土质量等,越是关键部位越要重视,必要时必须旁站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

⑶严把工程验收质量关。工程项目的竣工和验收是项目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查设计与施工质量,确认项目能否投入使用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具备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2 进度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中与质量和成本并列的三大管理目标之一,其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在一般情况下,加快进度、缩短工期需要增加投资(成本),工程进度的加快有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而对质量标准的严格控制极有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因此,在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进度计划,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充分了解工程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的目标要求编好工程进度计划。

1.3 成本

在成本质量控制中,主要是按按企业预算定额(国家或本省)所规定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的工程成本。而作为燃气工程由其自身的特性,往往在工程决算时,其实际的工程量的增加,工程决算会高出工程预算。因此,燃气工程成本质量控制有其有效性措施: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防止工程造假行为的发生。强化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意识,开展工程定期检查。完善管道燃气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规范施工行为。严把质量关,减少返工浪费。制定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1.4 安全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持久发展有重要保障。燃气工程建设的质量与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密切相关,一旦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有可能引发燃气泄漏、中毒、火灾及爆炸事故,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正常用气,也危及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安全可靠,必须建设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设施投入到位。安全员要落实到位。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抓好关键人员、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的安全。搞好文明施工。

2 工程质量控制

从管理上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参与质量管理,通过对“人、机、料、法、环”等各种因素的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通过采取相应组织、经济、技术等措施,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2.1 影响因素控制

人员:搞好施工质量管理,人是决定的因素。人是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人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核心,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人的素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如项目的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所以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加强对工程参与者的质量意识的教育,使参加施工管理的员工都懂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杜绝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如一些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如焊工、电工、高空作业等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从施工图审查(现场勘察)、会审、技术交底、施工质量检查(关键工艺环节)、隐蔽项目旁站监督、管道测量、工程量核对、竣工资料审核、工程验收等与监理单位双管齐下,进行层层把关。

机具:生产机具是提高生产劳动效率重要手段,也是直接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工程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施工机具设备的类型是否符合工程施工特点,性能是否先进稳定,操作是否方便安全等,都将会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因此,检查机具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能够满足施工需要,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与校验等,是控制机具影响因素的主要措施。通过多年的施工检查发现,也做了大量的施工焊接实验,如PE焊接设备主要由港华、环众、亚大等品牌的焊机稳定性更强。

材料:燃气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等,都将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因此,工程上所用的材料即管材、管件、焊材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检查进场管材、管件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⑵检查是否有质量说明书,管材、管件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其所标注的生产标准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

⑶检查管材、管件及辅材是否为建设单位指定的品牌和经建设单位审定的合格供应商。

⑷检查对材料的防护、堆放、搬运等措施是否到位。

工艺:工艺的控制主要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以及审核各工序的施工方法及检查标准是否具有针对性,尤其要注意检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大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环境: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工程作业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周边环境等4个条件。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加强环境管理,改进作业条件,把握好技术环境,辅以必要的措施,是控制环境对质量影响的重要保证。

2.2 质量控制措施

2.2.1 组织措施

质量控制不单单由施工单位完成,还有质量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周参与监督和管理,并制定了符合监管方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检查表,如《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户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整改单》《停工令》《工程验收单》等。

对于监管方来说,如何进行质量控制,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把握一下几个方面措施:

⑴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关条件,承担天然气管道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工程施工承包的资质等级及相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⑵检查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材料设备是否与设计相符,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完善等。

⑶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现场检查评定,如:管道焊接、钢管防腐、管道敷设、管沟回填等。

⑷监管方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交叉监管,加大监管的力度,并采取高于高家质量验收规范的企业标准进行管理。如提高钢管焊口拍片比例、将PE管热熔焊接翻边切边检查为100%等。

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旁站进行质量控制,对违返质量规定的要求返工或整改,严格落实整改后进行复查。

对于施工方来说,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控制施工工序。燃气工程的每道工序中一般都有很多小工序,有效处理好施工中的各个工序,将对有提高施工质量起到很大的作用。

2.2.2 经济措施

⑴为有效地控制燃气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确保施工安全,加强对工程的资料和合同的管理;明确各类违规作业及违反质量、安全、进度及成本的相关条款及相关负责。

⑵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制度,可制定燃气工程建设处罚办法。如:针对安装单位违规情况可视情节严重分进行分类,即一般、较严重、严重。工程以具体项目为单位,凡施工单位违反处罚办法中的条款则由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违规情节进行处罚,并发书面通知给安装单位,安装单位若有异议,则务必在24小时内向工程部负责人申诉,否则视同处罚生效,安装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的3天内持通知书到公司财务部缴纳罚款。否则将加倍处罚并视情况可以取消与安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且因违规条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安装公司承担。

⑶当然有罚就要有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中完全合格而且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总额的比例进行奖励,以起到鼓舞作用。

2.2.3 技术措施

⑴组织向工程质量控制参与人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宣传和贯彻有关的标准、规范。尤其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标准、规范宣贯。

⑵完善施工作业记录,对主体工程的设备、管线、控制系统及辅助工程的安装施工,认真填写施工记录(含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如PE焊接记录:工程名称、管材型号、规格、品牌、焊接压力、焊接时间、焊接人员、技术参数等内容。

⑶定期组织工程协调会和监理例会,根据施工的检查情况和现场发现的技术问题,由各方面的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专题讨论,制定或修订施工方案。

⑷开发和建立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和SGADA系统,对工程建设进行数字管理,有效地提高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成本进行分析和管理。

⑸从近几年的施工经验来看,我认为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质量评价能够得到一个可比较的结果,从而能够更好的实现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的目标,也便于对各个工程以及各施工单位进行横向比较,按照年度评优系统,为优胜劣汰提供科学依据。

结 语

燃气工程是城市的基础性的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因此,如何确保燃气工程的建设质量,保证居民的用气安全,已经成为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为此,燃气企业必须深刻认识燃气建设的特性,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从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对质量、安全、成本、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留一点瑕疵和隐患。这样才能建设出让政府放心、使市民满意的燃气工程。

参考文献

第9篇: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未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珠江三角洲经济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尽管各城市发展状况各异,但城市能源结构无可争议地发生了巨大变化,燃煤。燃油—燃气无疑成了优化城市能源结构的主旋律。城市燃气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而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更是城市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城市燃气己成为各级政府造福市民,体现政绩的主要工作。

如今,随着深圳、广州等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的成功发展,各中、小城市也相继走上发展适合自己实际的探索之路,在此,谈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1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

1.1燃气专业规划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燃气规划是专业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之一,编制燃气专业规划要与城市能源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既体现以气化率为主要发展目标,又侧重于将城市燃气发展同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充分结合。在发展居民用气的同时,其它类型用气的规划比重也应提高,以适应商饮业、工业用户及清洁燃料汽车发展的趋势。

1.2气源选择要因地制宜,近、远期规划相结合,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随着我国南海天然气开采、利用能力的提升,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天然气这种清洁燃料必将成为珠江三角洲城市燃气的首选气源。据资料显示,我国天然气可采资源超过10.5万亿m3,加上从俄罗斯、中东及中亚各国引进低温、液态天然气的可能性增加,为今后天然气作为城市燃气的气源打下坚实基础.近来广东省政府己将珠江三角洲天然气利用项目提上议事日程,为珠江三角洲城市确定中远期天然气气源提供了信心保障。

然而,从近期珠江三角洲城市燃气的发状况来看,天然气利用仍为不现实,从规划角度看,城市气源的选择应使现实与预见性相结合,选择以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纯LPG或LPG混空气)来完成天然气供气的过渡,已是普遍得到专家及业内认可的有效办法: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能适应市场经营,机动灵活,有利于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完成向天然气供应过渡,实现中、远期以天然气为主的目标,又不妨碍近期燃气用户的发展,最终走上可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

2完善、理顺行业管理机构,健全行业管理法规,建立燃气行业监督体系

行业管理工作是我国体制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由于燃气行业的管理牵涉的行政主管部门较多,这就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完善相关行业管理法规及监督体系,逐步使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

2.1完善、理顺行业管理机构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燃气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属国家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因而它脱离市场,排斥竞争,具有很强的政府行为。在当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的过程中,行业管理面临严重的不适应性。尽管国家有关燃气管理法规己明确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为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机构,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城市燃气行业协会,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燃气公司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异,管理机构重叠,相互协调不易,行业管理难度大。因此,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理顺燃气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属性关系,建立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使行业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便管好这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和社会影响面广的行业。

2.2健全行业管理法规

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顺依法行政,城市燃气行业是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关系到社会稳的定,居民的生活质素,以及社会物价指数等。国家已经出台了《城市燃气产业政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及文件,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基础。然而,每个城市又具有不同的发展状况。各城市结合自己城市的实际,在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城市燃气行业管理条例,城市燃气法规既要体现政府职能,又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如深圳、佛山、广州、惠州等市,在城市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行业管理、优惠政策、技术规范细则,从而做到行业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依法行政。实现了真正的政企分开。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珠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发达,居民收入较高,市政建设档次高、速度快,而城市燃气企业普遍存在组建时间短,技术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城市高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城市燃气供气管道化的进程中,政府对城市燃气行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对城市燃气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3建立燃气行业监督体系。

由于城市燃气发展中包含一定的政府行为,相关产业政策也明确规定城市管道气的发展在一定区域宜统一经营,这样的市场缺乏竞争,容易形成局部性垄断经营。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业监督体系,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积极性,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应积极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难,建立监理工程师上岗制度及有关评审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普及燃气发展的基本常识,提高市民监督意识及能力,加强主管部门及用户的监督。

3重视燃气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

燃气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燃气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管理文件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记录等各项技术资料、档案。它不仅是燃气工程竣工的最终反映,也是运行管理、扩建、改造的唯一依据。同时,它也是城市地下隐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对其规范化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许多城市如:南海、湛江、惠州等市由于建设初期工期紧、任务急、没经验,没有意识到工程档案的重要性。由于重建设、轻管理,至使许多工程档案或丢失,或与实际不符。随着城市建设及燃气工程的发展,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资料管理体系(包括技术档案归档制度、技术资料借阅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做好管理的保障。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先进、高效、可靠的管理手段,建立起完整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应数据库,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档案资料的利用率,避免事故的发生,为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和城市总体建设服务。

特别强调的是城市市政干管的技术资料应及时上报城市规划部门备案、归档,使之真正成为城市地下隐蔽工程的一个组成部份,提高技术资料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及发展。

4重视电脑信息化管理在燃气行业中的应用

城市燃气管道供应是一个集用户发展、设计、安装、燃气供应、事故抢修和生产调度的复杂过程,其最终日标是安全、优质,高效地供气。这就要求燃气企业的管理必须规范化。而就企业来说,除了日常气站及管线巡查、维护保养、供气作业外,用户发展、来电咨询、工程设计安装以及用户户内设施的维修等工作任务也十分繁杂,各环节分工细,环环相扣。从用户报装,到工程安装、竣工点火及安全供气,抄表收费等,都要求企业有一套高效,准确的协调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一套集信息采集,信息传递、处理、反馈、决策参考及信息整理归档等功能的电脑信息化管理系统来协调指挥公司运作,以提高效益及服务水平,是燃气企业值得重视的一个环节。

建立适合各城市燃气发展现状的电脑信息管理系统是个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还需要大量专业技术大员、管理人员参与研究;并在不断实践中完善,发展,只有投人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努力才可能做好。

5重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近年来,各种燃气事故是燃气行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30%的事故是由于设计缺陷、工程安装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因此,为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运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

首先,设计、选材方面,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计要有预见性,能适应长期安全运营的要求以及中、远期规划发展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及总体设计方案的指引下,在具体的气站、市政管、庭院管、引人管及户内管部份应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的选择一些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c工艺方面:采取优化工艺管线、集中挂表、计算机抄表系统、设置管道井、气表及户内管暗装等;材料设备方面:采用进口设备、阀件、PE管、铝塑复合管、卡式气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插接式接头等,以解决传统设备材质安全性、耐腐蚀性差,安装施工不方便,使用寿命短、维修率高等缺点。为适应现代住宅标淮的要求,在户内管线的设计上也应打破一成不变的要求。综合协调,合理解决厨房与卫生间、起居室等空间的平面关系,做到功能完善合理,使用方便,环境清洁,使设计更具合理性、实用性、美观性。特别强调的是在深圳、珠海等城市行之有效的“以设备保安全”的思路值得提倡,在条件允许下,特别是关健设备,尽量选择进口设备,有利减少维修及安全事故,确保设备长期安全运行,保障生产。这样,燃气工程才能够得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发展,既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又减少事故隐患,为安全营运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把好材料质量关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一个难题。

其次,加强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决定因素,要树立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结合城市地理及气候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的施工、验收标准,如:提高燃气管线严密性试验标准、强度试验及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重视现场技术交底,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严格按设计的走向、宽度、深度、坡度进行开挖,严格监管焊接、防 腐、下管、回填等夫键程序,提高城市管网的安全性 及使用寿命。所有一切,都是以建立科学、高效的管 理体系及组建高素质施工队伍为保证的。

第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各级政府应有力地监 控。在依法行政的同时,燃气企业经营及市场竞争都应有序,并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上,应突出建设主管部门(建委)、消防、劳动、质检、物价等部门在燃气项 目中的管理、监督、引导作用。严格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建立或强化城监部门的执法队伍,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设备、生产和供气服务等方面各尽其职,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完善安 全管理,防火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大修、更新计划,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处理事 故隐患,真正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