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精选(九篇)

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

第1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同志们:

昨天,我们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刚才,多位委员和代表从不同角度,围绕摸清大气环境污染“家底”、抓好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治理和监管、市区何时用上管输天然气、开展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做好黄标车淘汰、加强企业帮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等问题,有针对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提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作了认真回答,还对一些问题开展了交流和互动。副市长张伟亚同志代表市政府作了很好的表态讲话,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措施。这次专题询问会议始终充满着民主、团结、务实、求是的气氛。委员和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很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各部门负责人回答问题也实事求是、切中要害、有的放矢。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下面,结合大家的审议发言和专题询问情况,我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它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和十大民生实事之一,深入推进抑尘、管车、控煤、禁燃等十大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市区空气质量提升“百日攻坚”行动,初步遏制了大气污染加剧的势头,政府部门工作辛苦、富有成效,成绩应予充分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形势依然严峻,思想上不能有丝毫放松,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懈怠。

一是现实有需要。

这些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经济快速增长和环境承载容量有限的矛盾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持续增加,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制约,对城市形象造成损害,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这几年,我们明显感到城市道路变堵了,蓝天变暗了,金华北山也变得朦朦胧胧了。去年,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在全省排名靠后,这种状况必须扭转。

二是群众有呼声。

在今年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有3个代表团的50名代表提出了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的议案。大气污染防治已成为当前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群众对此呼声强烈。“群众想什么,我们就干什么”,这是我们履职的根本要求。

三是上级有部署。

明确指出,雾霾天气频发,既是环境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发展下去也必然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省委书记夏宝龙在有关会议上指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快走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之路。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就省、市、区三级人大联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议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出发,不断增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保护和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职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最关键的事情抓起,从最紧迫的任务做起,从最突出的问题改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通过审议、视察、调研等监督形式,必要时采取重大事项决定、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措施,助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

二、切实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询问的落脚点不在于问得有多难、答得有多好,关键在于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会后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意见建议整理好。

在这次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工作中,执法检查组和委员、代表在事前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直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对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和有关委员、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市人大相关工委要综合整理好,形成书面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

二是突出问题整改好。

希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为契机,进一步摸清我市大气污染基本情况,掌握大气污染的现状、成因,提高工作的主动性、有效性;进一步找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相关问题的解决落实,并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三是跟踪问效监督好。

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跟踪问效,进行反复监督、持续监督,切忌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不痛不痒、办理过程“文来文往”、事后我行我素现象的发生,对有关问题要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真正做到为民履职、为民尽责。

三、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设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我们必须从力量配备、工作机制、制度建设上做文章,才能真正打赢大气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一要强化合力治气。执法检查组提出“要像抓治水一样抓治气,将治水办和治气办合署办公”的建议,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很有新意。我们治水之所以能取得目前这个成绩,很大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全市治水一盘棋、各种力量拧成一根绳的工作合力。治气比治水涉及面更广,治理难度更大,更需要合力推进。建议市政府对执法检查组提出的这条建议的可行性进行很好的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也会适时向市委提出建议。

二要依靠制度治气。制度建设更具根本性和长久性。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我们要努力防止和克服运动式、被动式的治理方式,切实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督查考核机制上着力,建立完善各项有利于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以制度管人、管事。

三要推进依法治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我们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治气,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强化过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2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实践证明“方案可行”

10月31日,佛山开启了广东省内首次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模拟情景,当天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四个区域内50%及以上的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前一天空气质量日报的空气质量指数,以及当天8时主要污染物最近24小时浓度平均值处于严重污染水平,首要污染物为PM2.5,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污染情况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佛山空气质量重污染Ⅰ级应急预警随即启动。

佛山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响应综合协调组立即通过佛山市政府官网、佛山市环保局官网和佛山日报等主要媒体预警信息,并向佛山市教育局预警信息,建议中小学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指令也随着下达:南海3个,顺德5个,高明1个,三水2个燃煤电厂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5%的优质低硫燃煤;对五区共484个企业开展重点巡查,对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施停产;在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绿标公务用车停驶30%,在五区共8个路段开展高排放车限行执法。此外,预警期间,停止全市一切建筑拆除工程,停止五区共1250个施工工程的干料搅拌、土石方作业和渣土运输等主要产生扬尘工序,增加在日常道路洒水作业2次以上。

为检验指令的执行情况,佛山市政府副秘书长林灼杰、佛山市环保局局长潘志文等携执法检查组赴各片区开展实地检查,在禅城区新福港工地,建筑工人正用大水枪对的沙土、路面进行喷水降尘;在佛山东亚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预警后,该公司厂区马上关闭锅炉作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南海大道北,交警等部门正在开展高排放车限行执法。

11时25分,佛山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回落,AQI小于200,且天气预报未来24小时内片区无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佛山开始解除全市四个区域Ⅰ级应急措施。

林灼杰说,佛山是省内第一个出台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城市,并无实践经验可借鉴,但此次演练全过程衔接紧密、有条不紊,初步建立起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体系。通过演练也检验了佛山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践证明“方案可行”。

“总的来说,这次演练是合格的。”潘志文说,接下来佛山将更加细化和完善各项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措施。潘志文表示,以后还将与电讯部门衔接,向启动应急响应区域的市民预警短信,并在网络上公布应急停驶的公务车车牌号,以供社会监督。

高明尚未演习先入实战

事实上,在10月29日,由于高明区空气质量“处于重污染水平”,佛山首次了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预警级别为Ⅱ级,高明尚未演练,便首先进入“实战”。这也使佛山成为省内首个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的城市。

重污染预警信息之后,佛山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微博挂出预警信息,高明环保、气象等部门通过微博等多种途径告知企业、市民预警信息,建议高明区内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卫生部门制定敏感人群防护方案,不适人群治疗方案。

预警同时建议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裸地的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作为首次启动的空气应急预案,高明的应急工作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有媒体称,高明许多应急措施“走不出会议室”。例如,虽然当天环保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及微博预警,但仍有不少高明市民表示未收到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一些学校也并未因此减少学生的户外活动。潘志文坦言,首次预警在时效性、各部门联动性方面稍显滞后,“反应有点慢”。他也指出,因为是首次,还缺乏经验,接下来除了动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途径外,会考虑和通讯运营商对接,通过短信的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告诉市民。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佛山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规定Ⅱ级预警时“片区内的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片区内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15%的公务车”的条例,高明此次应急中并没有完全履行,“停驶的车辆,应该进行集中保管,停驶的车辆,全部要公布车牌,接受市民的监督。政府要起带头作用,表明防治污染的态度。”潘志文表示。

先行先试重污染应急路

《佛山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广东首个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自9月1日起施行。预案旨在尽可能减缓持续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空气污染程度,引导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

按照预案规定,当佛山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时,将启动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预案实行分区域、分级别、分污染物启动应急措施,佛山五区被划分为四大区域: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

当某个区域内50%以上的空气监测点前一天的空气质量日报指数,以及当天8时主要污染物的最近24小时值的平均值均处于重度污染水平,且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有不利气象条件时,将启动预案,在区域内主要媒体健康防护警示。警示分为Ⅱ级和Ⅰ级,警示级别不同将实行不同的应急措施。

而根据重污染的首要污染物种类不同,采取的措施也将不同:当空气质量重污染的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时,将采取警示措施;当重污染的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2.5其中之一时,将实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与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举的方式,全力降低空气质量重污染程度。

第3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围绕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总目标,突出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确保饮食服务业布局既便民,又不扰民;依靠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饮食服务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治转变;逐步整治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污染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力争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大幅压减污染投诉。

三、总体任务

本方案包括新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现有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两大部分。重点建立环保、工商、规划等部门对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未经规划、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油烟、噪声、污水超标排放或严重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对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饮食服务业户限期整改。

四、工作架构

建立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国土房管局、城管办、城管支队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人员由市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城管支队派员组成。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2.协助联席会议协调饮食服务业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监督、跟踪本方案的实施;组织召开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协调会、通报会,协调解决单个部门难以独立解决的工作难题;组织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推进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平台的建立,促进各平台有效运转。

(二)市工商局职责。

1.严格把好饮食服务业营业执照核发关。

2.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批准性文件或已取得的批准性文件被吊销、撤消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撤消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3.与环保、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4.查处、取缔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

5.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6.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规划局职责。

1.制定和完善饮食服务业的布局规划。

2.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使用功能审批关。

3.严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关,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扰民。

4.与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5.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6.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市环保局职责。

1.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保审批关。

2.建立饮食服务业户的环保审批指引。

3.与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4.抓住重点,深入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的整治和查处工作。

5.配合全市天然气置换工程,逐步推进管网范围内饮食服务业户改用天然气。

6.深入推进油烟治理,建立油烟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7.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8.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市国土房管局职责。

1.配合规划部门把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房屋租赁关,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扰民。

2.与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违法出租、使用建筑物和土地的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3.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市城管办职责。

1.将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

2.协调、监督市城管支队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和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

3.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城管支队职责。

1.定期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

2.配合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3.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八)市卫生局职责。

1.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2.与环保、工商、规划、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3.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

4.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5.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九)市公安消防局职责。

1.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2.与环保、工商、规划、卫生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3.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4.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市市政园林局职责。

1.推进天然气置换工作,制定饮食服务业使用天然气计划并抓好落实。

2.配合环保部门,进一步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工作。

3.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职责。

1.建立本级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2.依照本方案制定各自辖区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方案。

3.组织、协调本级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4.监督、协调本级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落实本方案和辖区防治方案中的有关措施。

5.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年12月25日至**年1月20日)。

**年1月15日前,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的调查和宣传工作。召开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大会,宣传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主要任务、实施计划,并进一步核定纳入第一批整治的饮食业户名单。

**年1月20日前,建立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架构,各有关单位将联席会议的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通信地址等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依据本方案细化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年1月21日至**年12月31日)。

**年1月底前,由市环保、工商、规划等部门联合发文,将饮食服务业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纳入全市用地规划审批和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工作程序中;启动跨部门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建设。

**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的制定工作;完成饮食服务业燃煤(油)锅炉改用天然气的试点工作;各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

**年8月底前,建成跨部门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并投入运行,完善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各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

**年1月至**年12月间,配合天然气置换工程,推进饮食服务业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工作;各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分3批整治饮食服务业户污染问题;组织3次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查处污染饮食服务业户;各部门加强沟通,合力处置未经规划、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及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

各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饮食服务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

六、任务分工

(一)新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

1.制定和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

在各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针对饮食服务业的特点,结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制定饮食服务业的布点规划,指导和规范饮食服务业布局,从源头上解决饮食服务业户布局不合理,容易造成污染扰民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规划分局。

完成时间:**年5月。

2.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使用功能审批关。

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由市规划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文,禁止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设置饮食服务业项目,或将上述场所改为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对法规允许、但有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饮食服务业用地审批,应向周边居民、单位公示和听证;在饮食服务业布点规划完成后,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饮食服务业建设项目,工商、环保、卫生等审批部门坚决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1月。

3.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环保审批关。

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有关选址条件的饮食服务项目坚决予以否决,对符合有关选址条件的,明确提出燃料使用、油烟治理、噪声治理等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4.制定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环保审批指引。

细化《**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制定饮食服务业环保审批指引,向规划、工商等部门以及广大市民和饮食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要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的饮食服务业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

5.严格把好饮食服务业营业执照核发关。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由市工商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将环保部门的批准性文件作为办理饮食服务业注册登记手续和核发营业执照的必备材料之一,配合环保部门对污染防治进行联合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因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不当带来污染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1月。

6.建立跨部门的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平台。

建立包括规划、工商、环保、卫生、消防等跨部门的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并联审批平台,由各部门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对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并在平台上公布,对完全符合条件的项目才引导其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分局。

完成时间:**年8月。

(二)现有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整治。

1.配合天然气置换工程,逐步推进管网内饮食服务业户改用天然气。

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油改气”工程,配合天然气置换工程的4个阶段,以海珠区为试点,逐步分批大力推进管网内饮食服务业户锅炉、茶炉、大灶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的工作(纳入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饮食服务业锅炉共57家62台、茶炉共45家50个、大灶共118家268个)。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完成时间:**年6月第一批,2008年3月第二批,2010年12月第三批。

2.深入推进油烟治理,建立油烟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督促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服务业户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年前监督100餐位以上的饮食服务业户完成油烟治理设施的安装工作。总结前期经验,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以越秀区等老城区为试点,建设油烟治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确保油烟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第一批(见附件),**年8月第二批,**年11月第三批。

3.抓住重点,深入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的整治和查处工作。

重点对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噪声、油烟、废水)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开展整治工作,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不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无效的饮食服务业户,依法查处,并引导其改营无污染行业,或提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业,或限期搬迁、关闭。

环保部门定期整理无营业执照、或有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环保批准性文件、或已取得的批准性文件被吊销、撤消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饮食服务业户的有关信息和处理建议,向工商部门发送“行政建议函”,提请依法处置。同时,环保部门对工商部门通报的环境违法业户及时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工商分局。

完成时间:**年2月第—批(见附件),**年8月第二批,**年11月第三批。

4.加大整治少数民族饮食业户污染扰民力度。

由市协作办协调西北少数民族饮食业经营者主要来源地政府或驻穗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驻穗机构向少数民族经营者宣传我市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指导其守法经营。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饮食业户污染扰民的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市协作办、工商局、环保局、城管支队、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地政府或驻穗办事机构,市民族宗教局。

完成时间:**年2月。

5.深入开展对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饮食服务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引起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进行取缔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第一批,**年8月第二批,**年11月第三批。

6.进一步取缔非法占道经营饮食业户。

取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口集中地区、文教科研区露天从事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及其他刺激性异味的食品加工等非法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市城管支队,各区城管大队。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第一批,**年8月第二批,**年11月第三批。

7.严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关,防止因此造成污染扰民。

制定并颁布实施有关规定,对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在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场所经营饮食服务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环保局。

完成时间:**年2月。

8.建立跨部门的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平台。

环保、工商、规划、城管、卫生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未经规划、环保、工商审批、无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饮食服务业户。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城管支队。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卫生局,各区城管大队。

9.建立跨部门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环保、工商、规划、卫生等部门将群众投诉的饮食服务业户污染情况和处理意见、建议等信息共享,形成各部门联合查处、整治饮食服务业户污染的协作机制,有效整治饮食服务业污染。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城管支队。

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规划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卫生局,各区城管大队。

完成时间:**年8月。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个到位”。

为确保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由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协调和推动各有关部门接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分近期、中期、远期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范围,从政策上促进饮食服务业改用清洁燃料。

(三)建立工作制度,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1.建立定期督办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方案要求,定期召开会议,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各相关部门须明确工作责任人,并根据阶段性目标的具体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建立工作信息制度。各相关部门须明确一名信息员,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

3.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环境权益的饮食服务业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使饮食服务业主自觉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定期举办饮食服务业经营者环保培训班,有效提高饮食服务业经营者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3.积极引导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参与绿色社区的创建活动,在居民与经营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五)拓展资金渠道,确保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第4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2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会议提出,今年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

如此大好消息,听来禁不住振奋!顿觉往日厚重的雾霾顷刻间似乎也透亮了很多。

其实,在此之前,国务院还曾《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想想过去的一年,从进入2013年算起,中国就几乎没有一处不雾霾。尤其是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鲁地区等区域,大气污染程度十分严重。以北京为例,2013年1月,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

以前经常会有人统计某地某个时段蓝天数总计多少多少,如果照此情况发展下去,这个统计难度会大大降低。

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下简称民建)中央委员会于去年2月份就向媒体了将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的41件提案。其中在关于加强中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提案中,民建中央建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从成品油消费税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弥补生产、销售、使用高标油而多出的成本,以此刺激高标油品普及,也可补贴混合动力、纯电动等其他低排放汽车的购买者。提案同时建议,制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高标油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及低排放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可适当减免部分税收;对仍旧生产和销售低标油品的企业,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征税措施。

治污的声音不绝于耳,治污的政策和力度也在逐日加强。

去年3月份,国务院总理表示,我们要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大的作为进行治理。

今年2月9日安徽省省长王学军对该省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生态优势即竞争优势,绿水青山即金山银山。安徽省将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让江淮大地天长蓝、水长清。

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豪情壮志实在为人称道。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这也是继继去年9月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的又一记重拳。

会议提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重点工程新增颗粒物减排能力约148万吨/年,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70亿元。

第5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摘要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环境保护税实为环境污染税,碳税朱纳入环境保护税足缺憾,将影响温室气体控排效果。二氧化碳法律定位存在学理分歧、现行相关立法的障碍是其局限性的成冈。碳税是否执行需要考量现实因素。中国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问题应该结合经济、环境、政策、国际气候政治等因素,在相关立法上作出务实选择。

关键词 污染物;氧化碳:碳税;环境保护税

2015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公布了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保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落实,旨在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之目的。但是,从《征求意见稿》条文规定来看,学界期待已久的碳税却未被纳人环境保护税范围,这难免会引发学界热议。那么,《征求意见稿》的局限性体现在哪里,为何会产生如此局限,碳税是否应该纳入环境保护税,若不应该纳入,理由是什么,若需要则如何纳入、如何实现?换句话说,以碳税为中心来审视《征求意见稿》的局限,探究该局限背后的学理和现实障碍是什么,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征求意见稿》的局限性:碳税视角的审视排污费化身环境保护税,实为环境污染税

《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款将应税污染物界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即征税对象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污染物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5种。若纳税人依法按照《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2、3款分别规定的“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污染物,则不征收环境保护税。若纳税人有第11条规定的非规模化养殖的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情形的,则给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若纳税人具有第1 2条规定的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省级人民政府可减半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的征收排污费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2款分别规定符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形时免征收排污费。

对比二者发现,环境保护税是对排污费外在形式上的简单“装饰”,只是为排污费换了个漂亮的“新马甲”或者说是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移,这距环境保护税涵盖的环境污染税、资源税、生态税之应然内涵相差甚远。所以说, 《征求意况稿》中的环境保护税仍是狭义概念,而非广义概念,确切地讲应该称之为“环境污染税”。

环境保护税排除碳税,二氧化碳控排效果恐将打折

根据《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的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5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送达煤炭、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国“高排放、高污染”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送审稿》首次将二氧化碳税(以下简称“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

然而,近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却将碳税从环境保护税中剔除。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所谓“内忧”,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所谓“外患”是指虽然我国尚无强制减排的国际义务,但是温室气体第一排放大国的事实已经招致来自国际社会强烈要求减排的呼声和压力。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2014年修订了新《环保法》,2015年正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也在为2016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准备,这均将对控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正在推行的7个试点碳市场交易体系主要覆盖的是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纳入行业还不够广,行政地域覆盖面尚小,试点控排总量占国家控排总量比例较低,加上一些中小企业并未被纳入,这不利于温室气体的全面减排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碳税的纳入,则可弥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不足,成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重要手段。

碳税未纳入《征求意见稿》之成因

二氧化碳法律地位存在学理分歧

二氧化碳的法律地位,是指二氧化碳究竟应否确立为法律意义上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碳法律地位的确立,对是否应当征收碳税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学界对此存在重大分歧,大致可分为两种,即大气污染物论和非大气污染物论。

大气污染物论者认为,二氧化碳是一种大气污染物,其典型观点主要有:其一,二氧化碳与传统污染物在来源、危害、应对手段方面具有契合之处。其二,二氧化碳应确立为大气污染物,对其进行环境监管就有了法律依据。

非大气污染物论者认为,二氧化碳不是一种大气污染物,其主要理由体现在:一是二氧化碳与传统污染物存在诸多不同。例如,二氧化碳无毒,是生命必需品,也是大气环境的重要成分。二是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缺乏法律依据。例如,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现行立法均未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纳入。三是环境监管分工的掣肘,部门利益难协调。例如,二氧化碳作为温室气体现由发改部门主管,若确立为大气污染物,则将转移给环保部门主管,两部门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尚有立法障碍

碳税未能纳入《征求意见稿》除了在学理上的分歧外,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例如,国际气候变化公约的影响和国内现行环境立法的障碍。

国际气候变化公约未明确二氧化碳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将温室气体定义为“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根据该定义,温室气体可分为自然产生的温室气体和人为产生的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附件A进一步明确了温室气体范围,即二氧化碳(C0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6种。虽然《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变化公约,但是其仅仅是将二氧化碳纳入温室气体范围,并未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受此影响,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多是履行国际减排义务之所需,只有极少数国家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发展中国家将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的立法更是少见。2015年底巴黎气候大会形成的气候协议是否会明确二氧化碳的法律地位依旧是个未知数。

国内现行环境立法也存在诸多障碍。现行立法,涉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的可分为3类,分别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单行法和温室气体控制立法,这些立法是否能够为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提供法律依据,笔者将分别分析之。

首先,环境保护基本法方面。新《环保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基础法,据该法第4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42条第1款可知,“排放污染物”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可见,新《环保法》并未将二氧化碳确立为污染物。

其次,环境保护单行法方面。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5章分别是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从其具体条款规定来看,也未将二氧化碳明确为污染物。正在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2条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不难看出, 《修订草案》也未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大气污染物,而是将两者并列对待。目前, 《修订草案》已经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并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最终的《修订草案》是否会将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仍不得而知。

最后,温室气体控制立法方面。现行的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管理办法均是将二氧化碳作为温室气体而非大气污染物纳入自愿减排交易和强制减排交易机制之中。鉴于上述立法,可预知正在起草的“应对气候变化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也很难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大气污染物,这是由于其立法目的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此外,企业界、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反对将二氧化碳认定为污染物,对前者而言可能面临着被征收碳税、税负加重的风险,对后者而言则是部门利益、权力的整合、调整。

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务实选择美国相关立法的考评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因二氧化碳法律地位存在重大分歧和现行相关立法、政策的影响,使碳税游离于环境保护税之外。那么,碳税与大气污染物是什么关系?是不是二氧化碳被认定为大气污染物的国家必然会推行碳税?下面,将以美国为例进行考察,以期从中获得启发。

早期的美国《清洁空气法》(CAA)并未对应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作出明确规定。直到2007年,在马萨诸塞州诉美国国家环保局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才将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认定为CAA中的“空气污染物”。据此,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国家环保局拒绝判断温室气体是否导致气候变化或者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属于不作为。此案后,美国试图通过《2009年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但该法案最终未能在参议院通过。而后,美国国家环保局利用CAA的授权先后温室气体对人的健康和福利的“危害性报告”、针对机动车或移动源的“尾气规则”(Tailpipe Rule),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固体污染源的“裁剪规则”(Tailoring Rule)。而美国的碳税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例如1991年马里兰州基于平衡税收收支目的的碳税设计、1992年明尼苏达州基于温室气体减排目的的碳税建议议案和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基于竞争和环境双重目的的碳税建议。这些碳税立法建议,大多因税负增加损害经济发展、影响企业竞争力等原因遭致产业界、政府部门、立法部门反对而未能获得通过。目前,美国国家层面并未推行碳税,碳税只是在个别州、市推行,例如,2007年科罗拉多州的博尔德市、2008年加州港湾地区空气质量管理区开始实施碳税。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碳税征收与二氧化碳大气污染物法律地位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推行碳税往往考虑的是以下因素:其一,碳税执行会不会增加纳税人税负,影响其市场竞争力,制约国家或者地方经济的发展;其二,碳税执行是否会遭致各方面的巨大阻力;其三,碳税执行是否有助于平衡税收收支;其四,碳税执行是否有助于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其五,碳税执行是否会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手段。总之,碳税执行与否必须结合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环境、立法、社会、政策等综合因素,作出务实选择。

我国碳税法律依据的完善

过去30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问题随之愈加凸显,我国已成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对此,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拟在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41万亿元人民币来实现这一目标。中国还先后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正在推进低碳城市、低碳社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官方还表示,拟于2016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批行业企业将由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5个传统制造业和航空服务业、年排放量大于2.6万吨的企业构成,碳市场排放量可能涉及30亿~40亿吨。可见,鉴于中国严峻的经济和环境形势,中国政府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作了政策、财政支持等诸多重大努力,向世界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目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试点控排企业才1737家,主要分布在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行业,还有20余个省、数以万计的中小型企业、碳排放相对较少的领域未纳入进来。这既不符合环境保护整体性的要求,也有违环境公平正义,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甚至会产生碳泄漏风险问题。因此,需要借助立法来平衡利益关系、确保公平正义、防范碳泄漏等风险。其中,碳税就是弥补碳交易机制现存缺憾的一个重要手段。具体来说,应将碳税重新纳入《征求意见稿》,考虑到现行碳市场建设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应对碳税的适用设置一些条件,同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立法间有效衔接、可实施。

首先,明确二氧化碳法律地位。在《修订草案》中可仅将二氧化碳先纳入“大气污染物”,明确其法律地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法治建设推进、环境保护形势的进一步需要、人民生活品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国家碳市场建设政策的调整,再逐渐把其他温室气体纳入进来。具体而言,可把《送审稿》第2条修改为“……对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其他温室气体的控制依据专门规定。”这里的“专门规定”包括正在推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现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这里若存在立法冲突的问题,可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律位阶、一般法和特殊法、新法和旧法的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即可。

第6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 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VOCs是臭氧和二次有机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在大气化学反应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日益受到关注。

VOCs成为继COD、NH3-N、SO2、NOx之后国家重点管控的第五类污染物,VOCs的控制和减排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VOCs具有种类多、分布广、涉及行业众多的特点,石化作为VOCs排放的重要行业,其减排工作是国家VOCs控制的重要内容。

1.石化行业V00s排放对总VOcs排放的贡献率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形成工业企业VOCs监控的有效机制。各种渠道公布的关于VOCs的来源、各排放源的排放量以及贡献等资料大都来自于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Klimont等学者估算的2000年中国VOCs人为源排放量为1563.4万吨,而最近的INTEX B污染源清单显示2006年中国VOCs人为源排放量已达到2320万吨。

2009年起环保部污控司组织中科院生态中心、清华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对VOCs人为源排放情况进行估算。机动车和溶剂使用是大气中VOCs最主要的来源,所占比重分别为21.5%和23.2%;石化行业也是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石化(石油化工、石油炼制)和油品储运过程中排放的VOCs所占比重为14.5%,同时由于我国较大的石油化工企业多为央企,是国家及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石化行业VOCs的防控日益成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企业污染治理的重要内容。

2.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从2012年12月起,国家陆续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对石化行业VOCs治理提出要求。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VOCs控制标准。环保部即将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VOCs控制要求和排放限值也做出了规定。

除了国家层面的相关标准,一些地方也已经或正在制定严格的VOCs控制标准。

2.1 建设项目要求

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石化项目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o以内;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应在设计与建设中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需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2.2 排放控制要求

2015年底前完成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原油成品油码头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艺有机废气,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2015年底前完成严格控制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运损失;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完善废气监测系统(包括有机废气排放口和厂界)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有机废气排放口去除效率≥95%,特殊区域去除效率≥97%。

3.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企业VOCs排放总量难以准确估算

石化化工生产工序多样,涉及到VOCs排放环节较多。关于总量核算,环保部环境评估中心于2014年5月就《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估算方法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将石化企业的污染源分为11类,针对每一类VOCs排放源,按优先顺序列出了多种估算方法,如实测法、类比监测法、物料衡算法、模型估算法、公式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等。使用排放系数法,计算相对简单,但与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差距较大;采用实测法可以获得准确的VOCs排放量,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测统计技术规范,企业目前普遍没有开展实测,导致准确核算VOCs排放量难度较大。

3.2 技术规范缺乏

设备泄漏是企业VOCs的重要排放源。目前国内的炼化企业多数是20世纪70年代建厂,部分设备、管道、阀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标准并未考虑限制VOCs的排放。如:油泵的密封是单机械密封,甚至还有填料密封;设计规范中生产装置阀门、法兰、垫片的选用只考虑操作、压力和物料的腐蚀性,对物料的渗透性和挥发性考虑很少。国家正在积极推行LDAR技术,但是尚未形成有效的技术规范。

3.3 有机废气处理效率有待提高

石化企业不同生产环节的污染源,VOCs组分气量不同,适应的治理技术也不同。以污水处理厂的废气治理为例,企业采用的治理技术包括生物法、催化燃烧法、吸收法、吸附法和等离子体技术,但是不同处理技术的处理效果差异较大,加上部分企业对处理设施的管理比较粗放,导致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甚至不到50%。

4.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VOCs监测统计体系

国外通常选用总有机碳或总烃浓度并同时选用特征污染物浓度表征VOCs。建议开展行业监测统计方法标准研究,针对每一类排放源建立VOCs监测统计方法,出台行业监测统计技术规范,利用实测法得到各企业真实的VOCs排放总量。

4.2 推行清洁生产,源头削减VOCs的排放

通过加强管理、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革、设备改进等措施,源头控制VOCs的排放。将锅炉、加热炉进行清洁燃料替代;改进工艺,包括推行储油罐密闭一体化技术,转变装卸方式等;改进设备,包括选用高质量密封设备(如屏蔽泵等)、全面推行密闭采样、油品浮顶罐二次密封等。

4.3 完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尽快修订石油化工生产设备、管道、阀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施工标准,在设计施工阶段充分考虑控制VOCs的排放;尽快出台LDAR技术规范,规范LDAR操作、数据的处理和统计等,解决企业检测数据处理、检测规范和维修要求缺乏等问题。

4.4 开展有机废气处理技术适应性研究

石化企业的有机废气污染源包括催化汽油氧化脱硫醇尾气、聚丙烯装置尾气、苯酚装置氧化尾气、橡胶尾气、对苯二甲酸装置氧化尾气、己内酰胺尾气等有组织排放废气以及污水处理系统释放气、酸性水罐呼吸气、油品中间储罐呼吸气、油品装车装船挥发气等无组织排放废气。建议开展专项研究,分析不同污染源VOCs气量、组分,结合工艺特点进行技术评估筛选,并开发新的处理技术,确定最佳可行技术名录。

第7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年大气方面的工作牢牢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两控区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

1、国务院正式批复由我局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上报的《两控区“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这是*年规定两控区后国务院首次批复的规划,为全面推动两控区工作,实现“十五”两控区污染控制目标提供保障。

2、召开了全国两控区工作会议,总结*年以来两控区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并部署了近期两控区重点工作。会后,向总局领导提交了关于两控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总局两控区工作的建议。

3、组织*市和华能电力公司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制定了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至排放源的方法;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治理办法;固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治理办法;排污交易治理办法等技术指导文件,指导试点地区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答应排放总量指标,开展交易试点,并进行了培训。

4、严格控制两控区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对监视司会签的20余个项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认真审核,提出意见。

5、组织山东、江苏、浙江、山西四省开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绩效方法的试点工作,调查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每度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现状,提出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指标,核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6、积极推动国家有关经济综合治理部分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提出了“促进火电厂脱硫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召集部分脱硫火电厂和脱硫公司开会进行讨论。目前正在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协调。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为落实国务院批准*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2标准)有关要求,了对达欧2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达到欧2标准车型的公告,这对促进我国今后的新车治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年已四批3000多个达到欧2标准车型公告。

2、加强我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的监视治理,完善了审批程序,理顺了治理体制。继续了四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近3000个车型);调整了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进一步进步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3、继续推进出台《防治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条例》。重点就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准进治理体制题目,与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和认监委协调。

4、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了对重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化油器微型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所有化油器微型车的生产,从今年年底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取消此类车的公告,公安部分不再予以上牌照。

5、与公安部协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视治理的职能转移工作,召开部分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工作讨论会,对目前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题目进行调查,组织制定有关在用车定期检测的治理规范。

6、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继续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到目前为止,审核料共有11个企业的111个车型获得减税。

7、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污染的监视治理。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题目的通知》;召开农用车生产企业会议贯彻落实,实施《农用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丈量方法》的通知;要求农用运输车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并进行达标车型申报。

8、与建设部协调发展城市电车工作,积极推进城市发展无污染电车发展。与科技部共同推动清洁汽车行动。

(三)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工作

1、依照大气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等7部委协调,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分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复

2、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组织培训,指导重点城市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

3、与科技部共同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确定“十八”个示范城市,促进城市用自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替换燃煤,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4、对吉林省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转发吉林省环保局联合公安厅、建设厅等7个部分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市环境污染目标与对策(*年-*年)》上报国务院。

2、配合全国政协对*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调研,重点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措施建议。

3、围绕*市举办20*年*应达到的空气质量要求,同一协调局内外,继续支持、协助*市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项措施。重点协调*市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以及中心单位燃煤锅炉改烧自然气等方面工作。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安静小区工程”计划。编制了“安静小区指标”并在*市召开了有区县环保局和物业治理公司参加的讨论会。

2、针对当前交通噪声污染严重的现状,开始实施机动车加速噪声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新车不能列进我局的达标车型公告,从源头上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铁路噪声防治稳步推进。今年又有*和上海对进进市区的列车实行禁叫措施,有效地改善了铁路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六)保护臭氧层工作

加进哥本哈根修正案的部委协调工作。

举办臭氧层友好的*20*年*的协调工作。

二、*年重点工作计划

*年重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规定方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治理条例。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组织制定本地区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督促落实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饿经济政策。

第8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 :减排 排污费 节能 雾霾 污染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当前形势下,能源环境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节能减排是我国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国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区空气质量恶化、雾霾天气频发、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严重,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据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是2003年建立的,实施十多年来,对筹措污染治理资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未对企业排污形成有效约束;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

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据数字统计,2005 年我国能源消耗总量 22.2 亿吨标煤, SO2排放总量2549 万吨,均居世界第一。全国有 1.16 亿城市人口生活在劣于三级标准的空气环境中;酸雨区约占全国面积三分之一。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创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目标,国家“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到 2010 年单位 GDP 能耗比 2005 年下降 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在 2006 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务院总理发言再次强调了节能减排的重要任务。

从目前减排措施来看,主要有节能降耗减排、技术进步减排、治污工程减排、结构调整、机制减排、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管理已不再是单一的行政手段,而是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倡导企业与公众采取环境保护的自觉行动,倡导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伙伴关系。

排污收费政策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最早实施的一个环境经济政策。从 1979 年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开展,到 1982 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再到 1988 年《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经历了尝试、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一、排污收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污染减排

有关资料表明,在 “十五”期间,虽然总量控制目标没有实现,有些污染物排放还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治理污染仍然具有一定的刺激力度。2003 年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增幅较大,增长速率是 2003 年前增长速率的七倍多。以济南钢铁厂为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排污费与环保投资同步增长,1999年至 2002 年,缴纳的排污费基本都徘徊在 200 万元左右,从2003 年以后排污费开始增长。济钢上缴排污费的组成有:废气、废水、噪声,其中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占排污费的 50%。随着 2003 年排污收费的增加,济钢对环保的投资也大幅增加这说明新的排污收费政策对于刺激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增加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具有明显的作用。

二、排污收费政策可以作为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鼓励政策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排污收费政策作为企业推行自愿协议促进节能减排的激励手段是可行:首先,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其次,2006--2010 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里规定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化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这体现了国家对重污染行业环境治理的重视,也为将排污费用于高耗能行业自愿减排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再者,为配合《条例》和《使用办法》的实施,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排污收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规定,这是排污收费制度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三、利用排污收费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政策框架设计

节能减排项目的核心是企业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和排污收费政策的激励机制。自愿协议是指令性控制政策、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手段有效结合的典范。

在政策设计时,应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目标、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地方节能减排目标提出自愿协议节能减排目标,确定自愿协议节能减排方案,设计自愿协议激励机制,探讨自愿协议与排污许可证、交易等政策组合实施方案,提出与自愿协议相关法规、经济、技术、监督等配套政策。

排污收费激励机制设计从资金使用、征收管理和费用减免等几个方面考虑对签署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企业给与支持。主要从以下5 个方面:(1)参与企业自愿节能减排的企业优先获得排污收费资金资助;(2)履行协议的企业可以获得“环保友好企业”称号等社会认可;(3)执行自愿协议好的企业,可以减少现场监督监察次数;(4)对超额完成协议目标的企业,按照超额部分给予超额奖励;(5)补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远期,可以考虑对执行自愿协议好的企业,排污收费实行减免政策。

四、充分发挥企业节能减排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

在减排政策设计的时候,应将自愿手段作为一种政策选择,通过制定一些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减排。政府可以对自愿协议实施好的、减排效果高于政府规定的企业进行奖励或给予税收优惠、新建项目优先立项等。充分发挥自愿协议和其它政策手段的协同作用。自愿协议应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税收或收费政策、排污交易制度、环境友好型补贴政策等政策共同使用。国家可以采用减排信用回购奖励政策,建立减排奖励基金,对采取自愿手段削减污染并取得可核实的减排信用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高于政府规定的减排信用奖励企业自愿减排。

五、调整和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促进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

企业节能减排协议是指令性控制政策、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手段有效结合的典范。设计节能企业节能减排协议时,应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目标、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地方节能减排目标提出协议节能减排目标,确定协议节能减排方案,协议激励机制设计,探讨协议与排污许可证、交易等政策组合实施方案,提出与协议相关法规、经济、技术、监督等配套政策。

重点是如何利用排污收费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排污收费的征收管理和资金的使用要应作为企业推行协议促进节能减排的激励手段之一。政府应该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使其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政策能够引导企业节能减排。

第9篇:关于大气污染的建议范文

汽车尾气 污染现状 交通流

1引言雾霾频发已经成为中国很多城市无法回避的问题,汽车尾气是雾霾来源之一。随着我国城市的改革开放发展,城市交通得到了迅速发展,路网里程与交通量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当前我国城市交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仅是机动车辆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氧化氮和氧化硫以及铅与烟微粒物质进入大气而造成的大气污染,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和个体出租车辆的无限膨胀,车质低劣和不规范行驶,使得本来就很繁忙的交通状况,就更加恶劣

2汽车尾气排放带来的污染及其危害汽车尾气污染主要由4种物质组成: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氧化氮和氧化硫以及铅,它们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据统计,美国各种汽车每年排入大气的污染物站各行各业排入大气污染物总量的60%,西欧也普遍在50%左右。在我国以上海市为例,2010年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上海市主干道中87.3%CO,85.9%NO,37.2%HTC均来自汽车尾气。汽车尾气的危害城市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一般集中在离地面1m左右,处于人们的呼吸带附近,因此,对人体健康产生了很大的危害。CO是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浓度最大的成分,它能够经呼吸系统进入人体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成稳定的碳氧血红蛋白,此过程会阻碍氧合血红蛋白的形成,且由于碳氧血红蛋白的存在还会降低已有的氧合血红蛋白正常的脱氧,所以最终会导致脑组织的缺氧,引起头疼,头晕等不适,大量地吸入还会使心脏过渡疲劳而导致死亡。高浓度的NO能引起中枢神经的闭塞,铅化物作为汽车尾气的一大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进入肌体,对为、肾、心都有很大危害。因此,通过交通流控制减少城市污染成为众多城市减少污染的重要举措之一。

3车速控制及车流量控制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影响汽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频繁的加、减速时间比例和较少的等速行驶时间比例,反映了城市中汽车行驶经常处于起步!加速!减速!怠速的运行状态,这样的运行工况使得汽车的耗油量增大,污染物排放也加剧。国内外研究表明,车速是影响汽车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因素,当车速为10-20km/1时,HC的排放量是车速为30-40km/1时的1.55倍,CO的排放量是1.9倍,怠速时汽车污染物排放量更高。因此提高汽车行驶速度,避免频繁的加、减速,减少汽车交叉口的排队时间,缩小怠速时间比例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的原因,在城市路网的规划、布局上不尽合理。地区多中心组团间没有形成合理的路网系统,使交通流量分布不均,表现为主次干道、支路的布局,长度比例失调以及路网空间布局的失衡(如缺少片区之间的环形快速干道和主干道,集散路网系统等),从而引起中心区主干道,车流密度逐年增大,交叉道路口车流量增大。带来的后果就是中心区道路交通的拥挤和堵塞,特别是高峰期更加严重,伴随的就是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增大。调查结果表明,城市中心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显著高于城市周边地区,上下班高峰期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显著高于其它时间段。其主要原因就是车流密度的增大、车速的缓慢。

4改善交通污染的建议和对策(1)提高燃油品质,发展代用燃料燃油品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机动车降低排放污染物的水平。欧盟规定了2005年柴油、汽油最大含硫量和最大芳香烃含量的限值。例如规定柴油、汽油中硫的含量要低于0.005%。日本政府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禁止使用含重油的燃油。(2)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水平;对新增车辆必坚定不移的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放的最新法规;严格执法,对不达标的在用车辆必须严格实行淘汰制,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不达标的在用车辆,加快车辆的更新;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体系,加强监管力度,降低在用车的排放量。(3)合理设计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完全以步代车,汽车只用在城外,城内的风能、太阳能、循环水等的高效利用也能使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摆脱污染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4)通过控制路段交通流量减少污染,比如采取单双号,拥挤收费等措施。为控制私家车的数量也可以采取一些奖励机制,比如在参加工作时,通过同意签署自己不买私家车的协议,可以少交税或者是国家可以帮你入保险,类似于这样的奖励措施等。

参考文献:

[1]杨仁法,訾琨,涂先库,黄永青.机动车排放污染与城市交通环境

[J].交通环保,2004,25(6).

[2]张明,马利民,刘佳佳.宜宾市区大气污染与交通流量关系初探

[J].会议论文,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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