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对商业保险的看法精选(九篇)

对商业保险的看法

第1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中国老龄化社会保险市场概况与潜在问题

    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国家在政府或企业的退休金规划中通过年金化的模式来保障老年生活需求[2]。我国社会保险养老给付与退休金制度属于确定给付制,现行制度退休给付与资金运用上的缺失,造成大部分的退休基金都有严重的资产负债不足缺口,使得退休基金的未来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同时,一般民众退休后可能会因为自行运用不当或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退休金在短期间消耗殆尽,使得退休后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失去保障,加之未来人均寿命不断延长,极其需要依赖商业年金保险来弥补退休金与保险金缺口。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仅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自2004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先后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企业年金缴费、委托管理资产和投资管理资产3个项目。5家公司年金业务互有消长,但3个项目均得到显着增长,企业年金业务发展迅速。2007-2011年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业务总收入为79823868.39万元,其中,企业年金缴费合计为13225325.93万元,受托管理资产合计为36829691.46万元,投资管理资产合计为29768851万元(如表1所示)。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持续推进,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社会需求为企业年金赐予了丰厚土壤。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三大年金市场。表2所示为我国寿险业近五年的保险业经营情况,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地区的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明显上升,其中2008年的年金保险业务成长率最高,达327.8%。2011年我国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由此可预见未来我国的团体年金保险市场也将会有显着发展,但是目前年金保险市场尚存在着诸多问题。(1)保险市场空间过小目前我国保险业在退休市场上仅限于销售个人自愿购买的个人年金保险,对于与退休制度相结合的团体保险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市场,保险业务的业务空间没有开放,市场范围过于狭小。(2)税赋优惠诱因不足税赋优惠是人们购买年金保险的主要考虑因素,通过退休金计划或商业年金保险可获得递延课税的优惠,即其投资利息与利得在当期不用缴税,长期税赋递延的复利累积效果非常显着。1997年美国盖洛普公司研究调查年金购买者的动机,发现73%的购买者认为影响他们购买年金保险的最重要因素是年金具有递延课税的优惠。边际税率增加1%将导致年金保险购买量增加4.3%;平均而言年金保险可使一个65岁的老人所需准备的退休资金成本减少37%,因为退休前对其提拨金额所带来的税赋优惠,通过报酬率复利累加,将产生更大的退休金财富累积。相较于国外,我国的个人年金商品尚无较大的税赋优惠诱因,因此难以刺激民众购买年金保险的需求。(3)年金保险保费过高年金保险商品设计中存在逆向选择及费用率高的问题,致使年金保险的保费太高,同时变额年金商品复杂度较高,现行的年金生命表无法反映寿命改善的现象,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2、长期看护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住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3]。长期看护保险是除了年金保险以外的另一种重要退休商品,但与其它国家的长期看护保险市场相比,中国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商业健康险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市场上的健康险大多是附加险,主要作为一种投资形式存在,且存在着以下问题:(1)长期看护保险市场份额较小社会医疗保险对长期看护的给付相当有限,而人口老化对健康保险中的长期看护保险具有极大的影响,许多老人年老力衰需要长期看护服务。目前中国长期看护保险的市场虽有显着成长,但市场渗透率仍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富人虽有较强的购买能力,却由于可以采取自己保险,并不需要通过保险市场分散其风险;中产阶级虽有购买能力,却往往认为社会保险有包含长期看护费用的给付,而没有动机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因此需要靠政府与保险公司以营销宣传方式改变其理念。(2)长期看护保险发生率评估的数据库缺乏长期看护保险的商品设计上,由于缺乏可靠数据支撑,对看护保险发生率的评估体系不完善,保险公司对长期看护状态的判定差异很大。国外将保险给付直接给予看护中心,如此可以避免上述问题,也使商品本质更符合长期看护的本意。但目前中国在给付型态上尚未实现多元化,保险给付只限于给予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需证明自己仍旧属于需要长期看护状态,对于被保险人非常不方便。(3)长期看护保险业务需求不足医疗费用的上涨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使得寿险公司经营长期看护保险业务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考虑到长期看护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不愿大力发展长期看护保险业务。目前市场上仅限于销售个人自愿购买的长期看护保险,对于与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团体保险市场开放空间不大。加之普通公众对长期看护的需求尚且不足,高成本商业保险难以达到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广覆盖”的特性,因此市场需求仍相当有限。

    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发展建议

    在人口老龄化以及少子化的趋势下,美国、英国及日本积极因应老龄化社会的来临,针对老人的退休生活从事各方面的准备,其中包括属于社会保险的退休金、医疗、长期看护制度的建立。除了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之外,针对老龄化社会推出了商业保险以及相关的金融商品例如年金险、医疗险、长期看护险、年金屋保险、反向房屋抵押贷款等,大力弥补社会保险保障的不足。针对目前中国老龄化社会保险市场的概况与潜在问题,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1、组建研发团队,由保监会牵头规划,推动保障型及年金保险商品施政计划采用项目制的形式,结合每一个项目的具体需要,专门组建包含风险评估、保险、精算等多个学科领域专家在内的研发团队,因应产品开发进行充分的调研评估,以洞悉民众实际的保险需求。由保监会牵头规划推动保障型及年金保险商品施政计划,针对相关保险业务,实施保险商品送审奖励措施,引导业界开发各类因应老龄化社会照顾、赡养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予以大力倡导和推进,以提醒民众适足保险保障与提早规划退休生活的重要性,协助建构更为完善的社会安全体系。加强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在账户管理、基金运营、服务方面分别实现与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及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从而提高基金收益率。同时规范部分提领制度,以增加年金保险的弹性,提高保险费率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的族群(例如健康体、弱体体等)提供不同的费率,通过差别费率向健康状况不好的人提供较大优惠,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平性。2、引进国外新型态保险商品,满足民众多元化投保需求从商品设计来看,国外变额年金设计含有部分保证给付机制,可分散退休风险,提高累积退休资产稳定度,是潜在的退休商品。建议引进外国的外币传统型保单、附保证给付投资型保单、优体保单及弱体保单等新型态保险商品,以满足民众多元化投保需求,并放宽保证利率相关法规,推进预期利率连结型与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独立于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照料服务体系,是因应老龄化社会挑战、特别是高龄化挑战的重要制度安排。日本看护保险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对老龄化群体的看护问题均作了相对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包括看护保险活动的参与主体、看护种类与认定、保险费的给付、财政来源与费用分担比例等具体制度设计。为了鼓励民众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建议强制规定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并由雇主为员工承担一定比例的长期看护保险,员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提供与长期看护保险相结合的年金保险商品,利用反向房屋贷款方式筹措长期看护之费用支出,同时建立长期看护保险发生率评估的数据库。落实长期照护制度,开办照顾者津贴;培训居家服务员,实施证照制度;结合小区长期照护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为有看护需要的老人及其家庭提供整合性与持续性的照顾服务。有效配合未来快速成长的长期照护需求,推动长期看护保险立法。另外,寿险年金化所累积的财富是避免因长寿而造成退休金短缺的最佳方法。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储蓄账户的累积金额,在退休后一次提领的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30%,其余皆要用于购买递延生存年金。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员工在退休后必须将部分退休金用于购买递延生存年金。很多保险公司为因应长寿风险也推出了年金保险商品设计,以递延年金为例,此保单即使在账户金额提领完之后,至特定年龄保险公司仍会给付被保险人年金,被保险人95岁时可选择一次提领终止保单契约,或选择继续给付到死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若无法事先评估寿命延长的情形,可能会面临长寿风险。为了减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长寿风险,建议研究探索长寿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例如生存债券、生存交换契约、年金期货、死亡率选择权等。但在发展这些金融商品之前,必须先要建构科学衡量死亡信息的死亡率指数与相关金融专业技术。3、实施税赋优惠措施,推广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险商品的推广涉及许多租税诱因。建议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更多的退休储蓄行为,在民众购买年金商品或其它退休储蓄商品时给更大的税收减免。目前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和英大泰和等公司正在参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上海试点的前期筹备工作,不过税延型养老险的试点执行并非由保险监管部门一方决定,需要与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特别是推行有吸引力的养老险缴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需要让渡的利益较大),避免如2008年中国保监会和天津滨海新区曾经率先出台的补充养老险税收优惠被国家税务总局叫停的情况出现。另外,由于涉及税收问题,倘若各保险产品相异将难以协调,故保险产品应趋于同质性。产品设计中保费上限依然是测量难点,因此需要保监会的指导和统一推进。4、提高业务员的专业水平,创新保险商品销售方式随着老龄人商品市场的预期加强,保险市场的发展有赖于专业业务员的推动。建议强化保险公司业务员对于保险商品的了解,并严格规范各商品的相关告知义务及说明项目。从消费者心态及行为分析,目前国内大部分消费者对年金保险与长期看护保险等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功能与优点没有正确的了解,并常常低估其对这些保险的真正需求。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销售时常以佣金为导向,也未能对这些商品提供充分的说明与需求分析。所以未来保险公司在商品设计、销售方式以及业务人员的训练上,都必须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真正有效地拓展保险市场。资金运用上,以内部资金(internalfund)方式贩卖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进一步开放实现保险公司直接承作资产管理账户,使其它年金制下民众能够依据自身的风险趋避程度与距离退休时间长短进行不同的投资规划,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由于保险业务的运作通常具有较高的费用率,为了增加竞争优势,未来在推动年金保险制时应尽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以提升投资绩效。5、完善监理制度,重视风险评估在精算实务中的应用现行风险评估的关键在于随机投资模型的应用,模型的选取与参数的估计均会影响到评估结果,有必要建立一致性的监理随机模型及监理标准,并加强精算人员财务风险评估和随机方法的训练,注意保险公司过去保险商品销售的潜在亏损是否会侵害新契约的保护权益,强化精算人员

第2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一、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对比分析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着。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可行性说明。我们所提出的这一费率决定机制的主要思想是根据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而这一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不同费率水平的法定可能性。根据前文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所得结论:目前我国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为交强险业务制定不同费率水平提供了法定可能空间。如果投保人风险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他/她的投保费率水平将收敛于法定最高费率水平,反之,则收敛于 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

风险水平影响因子库的建立。这种由不同的因子影响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由风险水平来决定费率水平的思想,明显比由单一因素来决定费率水平更合理、公平。影响因子的选取对于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都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子:

(1)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这是现有车险费率水平决定模型中考虑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另外,从实际经验来看,以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来作为衡量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肯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仅以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来考虑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明显是不合理的,也缺乏公平性,所以我们认为以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来修正风险水平是必要的。

(3)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单从投保人历史索赔情况来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还是缺少说服力,同时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我们将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作为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用来评价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决定费率水平的方法。这种费率水平计量模型建立的瓶颈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将前文所讨论的各风险水平影响因子赋予一个权重,以期能够准确合理地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这尚需要更多基础数据的支持和业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在能够合理计量风险水平后,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车险费率奖惩系统,改进其中的负二项模型或二元风险模型,尽可能地准确计算费率大小。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的对比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我国现行交强险费率水平偏高。随后根据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性,分析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影响,其别提出了交强险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在分析交强险费率影响因素时,我们结合前文对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对比分析所得的结论,提出了按照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的思想。这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不能拒绝受理这一业务,但是可以根据个别投保人风险水平的不同,按照合理的方法制定差别的费率。此外,本文的研究对建立交强险费率的精算模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第3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健康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基本现状及其国际比较

表1与图1直观地展示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总支出的变动情况,从中可以看到,卫生总费用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1990—2005年十五年间,基本上每五年卫生总费用就要翻一番左右,尤其在1990—1995年五年中,卫生总费用增长了近两倍。

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卫生总费用的结构变化。从表1、图1与图2中我们看到的一个显著事实是:曾经占据卫生总费用绝大部分比例的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和社会卫生支出两项占比明显下降,而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的占比则显著上升。

这样的健康保障体系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会引致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由于健康医疗支出具有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当个人在健康保障方面需要承受很重的经济负担时,不可避免地会加重心理压力而致使不敢或慎于消费,这种行为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结果便是社会总需求不足,并由此对经济增长形成抑制影响。另一方面,当一笔大额健康医疗支出成为当事者无法回避的现实时,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这对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构建无疑会形成负面影响。

改革和完善健康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都面对过的重大课题,为此也进行过多方面探索,一个共同经验是,很多国家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使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该国健康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从表2我们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如瑞士、法国和荷兰等,商业健康保险的普及率已达到覆盖全部人口的高水平,美国也达到80%的高普及率;这些国家商业医疗保险占医疗卫生总支出的比重多数都在10%以上(瑞士和澳大利亚略低,但也在5%以上),美国和乌拉圭更是超过35%。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尽管自本世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有了较快增长,但始终没有超过4%的水平,最近几年一直在3%左右的水平徘徊。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显然还存在着很大发展空间。

完善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来减轻居民个人健康费用负担。但是,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很不充分,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还很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据麦肯锡咨询公司研究预测,至2008年,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有1500亿~3000亿元的规模。而事实上,我国至2007年健康保险费收入仅为384.17亿元。一方面是巨大的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另一方面是相对滞缓的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就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缺乏主体地位并由此导致发展不足,由此也阻碍了商业健康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发挥。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及其后果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至今还游离在健康保障体系之外,由此也导致很多不良后果。

1、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控制医疗成本,导致产品开发受限。

医疗服务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行业。首先是技术型壁垒,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一步需要接受规定的教育、培训和实习,真正从业后,还需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所以一般人无法轻易进入到医疗服务行业。由于高度的技术垄断性,人们无法确知医疗服务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过度医疗。除技术垄断外,我国医疗行业还存在人为的垄断风险。这导致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下,而垄断利益则不断膨胀。于是,一方面,健康保险的赔付率节节上升;另一方面,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开发其他老百姓有需求的健康产品反而望而却步,大大影响了商业健康保险作用的发挥。

2、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

我国一方面存在医疗机构规模上的垄断,目前绝大多数医院为全民或集体所有,私营、中外合资等形式的医疗机构所占无几。另一方面还存在政策垄断,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理单位一般局限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医疗机构,所以这些医疗机构具有政策法令上的天然优势。同时,目前我国对某些行业进入医疗行业仍然有限制,比如现有法律就不允许商业保险人投资医院。在种种限制下,商业健康保险人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无法与医疗机构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无法在事先、事中和事后对医疗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审核和检查,保险人因此也无法有效控制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保险人运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不确定性和成本大大提高。主体地位的欠缺使保险人很难突破现有医疗体系来有效规避原有的医疗风险、重新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名正言顺地为老百姓安排健康保障,这给商业保险发挥健康保障作用带来了阻碍。

3、主体地位的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获得政策法令鼓励和支持。

虽然老百姓对商业健康保险有一定需求,但潜在需求要转变为现实购买力,还必须有可支配收入的支持。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毕竟属于非渴求商品,很多人不会自行主动购买,有时需要外界因素的激励或强制。很多国家,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都通过制定法律,要求符合规定的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商业健康保险。为此,很多国家出台了各种鼓励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措施,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个人或自由职业者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制定了各自的税收减免优惠措施,并以强制性法令的形式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业务。政府优惠政策的推出,一方面增加了购买商业保险的吸引力,同时也提高了民众的购买能力,能有效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推广。我国当前的状况是,国家只对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作出了相应规定,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健康保险的政策规定。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也并非强制性要求,且很多补充医疗计划是由社保机构来承办,无助于健康保险发挥有效作用。

4、法律法令的空白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难度。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永远的难题,特别对健康保险来说,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困扰尤其大。总的来看,保险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由于主体地位缺乏使保险人对相关医疗服务开展全面调查和审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在利用保险合同保护自己利益时,也因为保险法对健康保险相关规定的空缺而使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我国的《保险法》对健康保险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处理并没有明文条款。尽管判例法系国家通过保险判例规定投保人负有健康状况告知的义务,但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保险人引鉴国外判例未必能为法庭所接受,法庭最后可能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保险人以法律手段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意图也因此可能受挫。

三、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的对策建议

1、国家通盘考虑健康保障需求,以立法形式推动商业保险进入健康保障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往往通过立法形式并采取具体措施来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力量建设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第一种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如美国的《健康维持组织法》(The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Actof1973)要求确保雇员有可自行选择参加健康维持组织的权利;德国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其中约有20%的高收入或自雇家庭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1996年瑞士实施强制性健康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一旦承保要保证续保,商业保险人同时为高收入者提供补充健康保险。第二种实现方式是,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民众购买健康保险。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个人为自身购买健康保险都予以税收减免,对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对健康险本身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对民众的私人健康保险费给予折扣优惠,而对没有购买私人健康保险的高收入者则实施加征1%医疗保健税的惩罚措施;瑞士的健康保险费用可享受税务减免,同时,地方政府通过提供收入补贴来帮助低收入者购买强制健康保险。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入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也需要由政府力量来推动。一方面,政府应采取立法措施来确立商业保险人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需制定切实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2、国家适当开放医疗资源,鼓励商业保险人合理调配医疗资源。

健康保险如果不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关联起来并对其形成一定制约,很难将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为此,很多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人发起并逐步建立起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和实施预付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健康维持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实践下来取得了较好成效。HMO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1971年,美国政府宣布将建立健康维持组织作为“国家卫生事业的战略方针”来推动;1973年,尼克松总统签署的《健康维持组织法》规定在经济上支持健康维持组织的发展。其二是HMO具有调控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行为的能力。HMO拥有自己的医生、诊所或医院,HMO的医生主要是初级保健医生,HMO可对其医生雇员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HMO还与医师团体或独立开业医师或独立开业协会签订协议,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医疗服务,HMO都有明确的就诊制度,严格控制投保人的就医行为和医师的治疗行为,比如投保户只能去HMO指定的医院或医生处看病,如要选择医生,需要承担较高的自负额,所有的医疗需求必须先咨询初级保健医生,如果初级保健医生认为有必要才转给专科医生,而专科医生的很多医疗方案还需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要获得良性发展,控制医疗成本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可以借鉴HMO的做法,允许保险人合法利用医疗资源。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与健康保险人开展合作,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目前相对分散、力量单薄的健康保险人联合起来,以增强健康保险人同医疗机构展开磋商的能力。同时,为真正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还需解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行业的法律障碍。

3、商业健康保险人提高风险控制技术,创造自身的主体地位。

健康保障体系要顺利和持续运行,有赖于成熟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目前,世界各国较多采用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是相关诊断人群收费标准(DiagnosticRelatedGroup,DRG),即根据年龄、性别和治疗费用等因素划分每一相关诊断群,将每一相关诊断群的病情分级确定其平均医疗成本,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另有一种费用控制方法是资源基础性相对价值计量法RBRVS(Resource-BasedRelativeValueScale),它是根据医疗行为使用的资源成本来确认每个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相对价值。挂号费、诊疗费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费构成资源基础性因素,这些因素被转化成相对价值单位后再乘上每年更新的转换系数就成为应该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金额,这个金额还根据不同地区进行调整。美国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和几乎所有的健康维护组织(HMOs)都采用了这种方法。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医疗费用控制问题,尤其需要提升这方面的技术。商业健康保险应积极配合、支持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从整合医疗信息开始,深入研究相关控制医疗和就医行为的技术,改变医疗机构在定价上的垄断权,并建立有效的就医行为监督机制,提高整个健康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藉此,商业健康保险将逐步创立和体现其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促进自身发展。

第4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互补性合作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起源于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分担。因此,考察保险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诞生的时间要早的多。但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国家中扮演的角色是根本不同的,这是由于二者有着根本不同的行为主体和价值追求。

商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企业法人,其目的是盈利,其手段是分担被保险对象的风险,主要是经济风险,以提供经济保障,或者对某种损失作经济补偿。而社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主导的,其目的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其手段是为社会上某一特定的弱势或者特殊群体提供收入或者补偿。其本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从以上区分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似乎有着千差万别。

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保险是一般保险的原始形式向社会保障领域的延伸。”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同属于一个社会的风险承担体系。在各自的风险承担对象上有着某种程度的互补性。社会保险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自参与商业保险的能力,“社会保险的发展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因此,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

二、时代背景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的必要性

从国际背景上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高速增长,促进了经济的巨大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社会保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特别是北欧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但是,福利国家政策在高保障水平的情况下,也加大了国家的财政压力,在经济危机的世界背景下,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破产。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水平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以社会发展水平为尺度,量力而行。同时表明,“单一的传统保险制度模式已无法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为此,世界各国开始探索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社会保险制度变革。在这场变革的浪潮中,商业保险开始逐渐渗透到社会保障的领域,形成了彼此互动的良好局面。无疑,这为解决高福利难题提供了新视角,为避免重走资本主义国家的老路,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提供了方向,也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合作互动提供了模板。

从国内来看,近年来,为了改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城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这都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深,我国亟待社会养老的人数越来越多,财政负担势必逐渐增大。因此,未雨绸缪,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势在必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机融合就成为时代之需。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有利于互相吸收对方的优点,实现国家保险水平的整体提高。二者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融合,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有赖于二者的积极合作。这样既注重了效率,有保障了公平,既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又能促进商业的发展繁荣。

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互补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整体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手段。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补合作的手段

(一)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政策、法律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经指出,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而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规则、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关于二者合作的相关法律保障也在探索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必须在法律的保障范围内,在政策的许可下才能进行。因此,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商业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补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二者合作的现实基础。

(二)提高保险公司资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提升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有赖于商业保险自身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商业保险在保障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不断拓展参与社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才能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而保险公司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进一步介入社会保险,实现二者的深度合作。

(三)发挥商业保险自身的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通过国家的扶持和政府的介入,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打开绿色通道。可以通过降低银行贷款利率,降低或者减免税收的形式,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快保险业发展, 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 ,与社会管理, 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努力研究开发新的险种,”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扩大保险覆盖率, 不断提高自身实力, 服务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涂云海.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比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5).

[2]魏瑞清.浅析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05).

第5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信贷保险 运作模式 优化选择

“三农”和小微企业是国家今后较长时间内支持和发展的重点。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其对两者的支持必不可少。现实中,由于“三农”和小微企业经营风险高、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和第三方担保等原因,其很难获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保险作为一种专门管理风险的手段,其在促进信贷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被给予厚望。国务院总理于2013年6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八项政策措施。其中,特别指出要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倾斜,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强调要推广涉农新险种,试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可见,信贷保险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功能的实现需要相应的组织结构支持。不同的运作模式由不同的组织结构,在功能的实现方面也有所不同。要想实现信贷保险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预定目标,就要对信贷保险运作模式进行研究和选择。

一、信贷保险运作模式选择的战略思考

运作模式可以分解为运作和模式两个专业术语来理解。运作指运行和操作,是进行中的工作状态。模式可以理解成对客观事物的内外部机制直观而简洁的描述,是理论的简化形式。人们可以通过这种描述对客观事物的整体内容以及各部分之间存在的规律关系进行把握。

信贷保险运作模式主要是指与信贷相关的保险供给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理赔形式、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政府、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不同的合作形式可划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商业运作模式、政府支持的商业运作模式和互助合作模式四种模式。

就目前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气候环境以及经济体的保险意识等多种因素差别较大,这四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不同程度的现实基础。但既要考虑这一运行模式的必要性,也要考虑其可行性,还要考虑其社会效益,也就是要确定信贷保险的优化模式。这一优化的运作模式能够最有效地实现保险支持信贷的功能。本文认为可以将以下几方面作为判断模式是否优化的参考依据。

运作模式要具有可推广和可复制性。这一条件要求运作模式要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满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的要求。保险运作模式的各个组成部分在不同地区都能有效地组织起来,不会发生由于地区差异导致组成部分无法组合或者组合后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

运作模式中保险的技术水平要有高度和不断改进的空间。保险的技术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运作模式能否长期运行下去。有些保险的技术水平较低,只能够满足特殊时期或特殊地区的需求,当条件发生改变的时候,保险技术也需要做出很大的变化,甚至完全不同,这样就会给运作模式带来不稳定性。此外,保险的技术水平要能够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改进,这样才更具灵活性。

运作模式要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可持续发展主要是指运作模式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内部经营的效率性以及组织架构的稳定性等方面。资金来运是运作模式可持续的先决条件。如果运作模式的资金来源依赖性过强,一旦主要资金来源出现问题,整个模式就难以为继;又或者资金来源过于狭隘,不能满足运作模式日益发展壮大的需求。内部经营是运作模式可持续的重要保障。运作模式的经营效率低下,或者造成投资主体的持续亏损,或者无法满足需求主体在某些方面的要求,造成投资方或需求方的撤离,从而无法持续经营。组织架构的稳定性是可持续的必要条件。运作模式的组成部分要相对独立且足够稳定,否则会出现模式内组成部分经营变换的情况,降低品牌的社会信誉,最终影响到模式的可持续性。

二、国内外信贷保险运作模式的经验借鉴

相较于小微企业来说,“三农”在信贷方面面临的障碍更突出,反映出来的问题更多。因此,选取农村信贷保险运作模式展开论述更具有代表性。

从国外发展情况来看,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在农村信贷保险领域的开发和应用较早,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比较成熟;印度、孟加拉国、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试点工作,逐渐成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有效手段。

从国内发展情况来看,2004年以来,各省市先后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探索适合当地的农村信贷保险发展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果。目前,我国农村信贷保险是政府主导、商业运作、政府支持的商业运作、互助合作等多种模式并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上海安信的政府主导模式、吉林安华的商业运作模式、黑龙江农垦区的互助合作模式、重庆市开县和广东省三水区政府的政府支持的商业运作模式。

通过对上述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农村信贷保险运作模式的综合分析,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经验,可以作为信贷保险运作模式优化选择的经验依据。

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信贷保险顺利运作的关键。从国外发展情况看,日本和印度政府在机构设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日本政府在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业信用保险协会成立之初派遣理事和监事进行管理,而印度则建立由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此外,日本和印度政府给予涉农信贷保险机构财税方面的优惠力度都比较大。日本政府的补贴力度达到了50%,而印度政府曾给予印度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保险10亿卢比的补贴,并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小额保险来冲抵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国内几家试点来看,上海安信模式、重庆开县模式以及广东三水模式属于政府直接主导或支持的类型,政府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不需要过多赘述。黑龙江的互助模式表面上看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但是相互保险公司在风险承担能力、资金来源方面都比较狭窄,如果没有政府在税收、财政方面的适度优惠是不可能持续发展并壮大的。而吉林安华模式尽管是商业化运作,但其代办了政策性保险业务,即农业保险,因此也得到了政府的鼎力支持。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开展信贷保险的有力保障。日本出台了《农业保险法》、《农业互助合作法》、《农林中央金库法》、《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等法律法规,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保证了互助合作模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印度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涉农保险机构发展,行政、监管法规也对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提出了硬性条件和业务发展要求。目前,国内试点在规章制度方面成文的还比较少见,全国性的法律尚需不断完善。

最大限度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信贷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过于严重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非常高,则保险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日本的相互保险制度在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的优势明显。这是因为相互制度下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只是肩负双重身份的同一个人,且会员之间由于地缘、血缘等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声誉成本和社会惩罚成本相对较高,因此能有效遏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国内来看,上海属于发达经济区,在征信系统建设以及个人信用建设方面相对先进,因此信贷违约的社会惩罚成本较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吉林安华由于是商业化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在控制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主要是通过保单的设计,但成本会相对较高,政府的补贴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互助保险本身在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的优势相对明显,且成本较低。重庆开县将贷款大户的直补资金与贷款账户相关联,有效抑制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提高生产的积极性。

三、我国信贷保险运作模式的优化选择

根据前述战略思考中选择优化模式需要考虑的三方面要求,结合国内外信贷保险运作的经验借鉴,对现有信贷保险运作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政府主导模式对地方政府实力要求相对较高,且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效率可能会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而非常低。商业化运作模式的保险技术水平和内部经营效率在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目标下将会优于其他模式,但也要看到由于赔付率可能会高于其他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在完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下很难有持续的积极性。互助保险模式是较容易开展起来的一种模式,但该模式的保险技术以及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满足各层次经济体的需求,且该模式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相对脆弱。

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融合了上述三种模式的可取之处。一是该模式的可推广和可复制性较强。模式中信贷保险产品的设计应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完成,则产品设计前的市场调查以及产品投入使用后的展业、理赔等环节都相对标准化,容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复制。二是该模式的保险技术和经营效率相对较高。标准化流程对保险技术的要求相对较高,而商业运作模式在内部控制制度相对规范且有一定的社会声誉。三是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性较强。政府支持是信贷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纯商业运作模式的可持续性不够是因为亏损的可能性非常高,而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可以弥补这一缺陷,政府可以在税收和保费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和补贴,能够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扶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不仅满足战略考虑,也符合保险支持信贷功能定位的要求。首先,该模式在分散信贷需求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有比较优势。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意味着政府只需要提供补贴和政策优惠,而且是由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进行支持,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承保也更加合理,能够最大限度从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商业化运作还能采取“以险养险”方式,不仅能够弥补保险公司的利润损失,还能拓展其他保险业务。其次,该模式在缓解信贷双方的逆向选择方面有比较优势。政府支持的商业运作模式中,保险公司仍然有追求利润的动机,因此无论是在保费厘定还是承保理赔方面都更加谨慎。最后,该模式在降低信贷的道德风险方面有比较优势。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对保险公司仍然有正向的激励作用,同时没有财政兜底,无论是保险机构还是信贷机构在对借款人贷后检查方面将更加严格,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会降低。

综上所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是符合保险支持信贷功能定位的战略选择。这种模式通过政府与商业信贷、保险机构共同协作,既有商业模式的灵活性,又有政府政策财税资金方面的支持;既能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又能在最大程度上覆盖需求主体,有利于今后朝着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林熙,林义.印度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8,(2)

[2]孟春.中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路瑶.日本的互助合作农险模式[J].中国金融,2012,(8)

第6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 社会保障 中国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 . 9 % ; 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 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第7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农业保险

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为了应对农业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支持农业的发展,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还处在低水平发展阶段,亟须通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基础。

一、非市场盈利性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方向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由国家伸出有形之手,对农业活动给予相应的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乃是一种通行的做法。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高,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壤、环境等自然禀赋往往是影响和制约农业生产的第一要素,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绝少愿意承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曾尝试开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约有40多个国家实行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大多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转而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或者采取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资助、补贴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使农业保险具有了很强的政策性。

从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过去农业保险完全是由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经营的。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业保险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赔付率高,亏损较为严重,而且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断下降,从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险种和农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萎缩。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环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常重视农业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恢复农业保险业务,批准设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专业性农业公司,力求改变现有的农业保险经营格局。但从现有的农业保险的整体运行机制来看,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制度还远不是由政府主导的机制,商业保险公司尚缺乏充足的动力来发展农业保险。如何按照非市场盈利性的要求来设计有关制度,将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健康顺利发展,影响到广大农民享受风险保障的水平。

二、财政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

按照WTO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即“绿箱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标的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为了兴利除弊,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是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类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

二是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体系发展还没有建立起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但是,由于我国税法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还停留在文件层面上。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应当对农业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还需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或者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

三、专门立法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制保障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国普遍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经营、单独核算。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

第8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人口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059-04

一、养老保障体系的“三支柱”(three pillars)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结构是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的,集中体现了新古典经济学派对于养老保险的一些政策主张。可以说,针对全球性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公共养老金支付危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对于解决养老问题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方案设计[9]。

1.第一支柱。即公共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强制执行,覆盖全社会,目前,大部分国家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属于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其目标是有限度的缓解老年贫困,提供各种风险保障,体现了社会互济原则。

公共养老保险在规模上应该适中,以便给其他两个支柱留下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应实行现收现付制,以避免出现国家公积金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2.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一种完全积累制的并由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它既可以是强制执行也可以是自愿实施。完全积累制会促进资本积累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经济增长会使公共支柱的筹资更加容易,如果第二支柱运作的比较成功的话,将会减少人们对第一支柱的依赖,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很多国家的第二支柱一般采用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筹资模式,如美国的雇主补充养老金计划,澳大利亚的职业养老金保障制度。这一支柱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市场化,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基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列入商业养老保险的范畴。

3.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护,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人们把钱存进养老金储蓄账户。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各种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并享有特定的政策支持,如美国、德国等国家都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

归纳起来,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现社会公平,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这三大支柱有机的将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收入再分配、储蓄和保险。收入再分配和储蓄的功能是分离的,保险功能则由这三大支柱共同提供(如下页图所示)。

在全球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所带来公共养老金支付膨胀的背景下,尽管各国养老保险改革在内容和形式上尽不相同,但从总体上看基本思路大致相同:构建并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尤其注重鼓励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二、中国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紧迫性

1.人口老龄化让我们“未富先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1982年维也纳世界老龄问题大会所界定的人口老龄化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者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

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中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 821万,占总人口比重为6.96%;2005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是1.44亿,已占全国人口的11%(见表1)。因此,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蔡舫等学者研究发现,发达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属于“先富后老”,而中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属于“未富先老”[1]。

从表2可以看出,总的趋势表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虽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不同过程,各自具有本身的特点和规律,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它们的变动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一般规律表现为经济越发达,人口老龄化程度越严重。此外,在一些老年型人口的国家或地区,人均GNI都很高,如,日本、美国、法国等。但是人均GNI与人口老龄化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函数关系。在一些人均GNI较高的国家或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并不一定高,如西亚一些国家,人均GNI较高,但是人口结构上属于年轻型;而东欧一些国家或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但人均GNI也并不高。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异常”范围,人均GNI 1 100美元左右,这是由于中国实行二十多年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转变并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

2.巨额的养老基金缺口

“未富先老”带给中国养老问题的挑战,还因为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同时发生而变得更加严重。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养老金筹集模式也由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变,体制转轨造成了巨大的养老保险金缺口。同时,由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比较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8 000亿元,并将在未来的30年里以每年净增1 000亿元的速度持续扩大[2]。

目前,尽管中国在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现行体系仍然是以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支柱体系。根据国际经验,支撑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保险需要三个条件: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有效率的税收体系和有效安全的基金管理和治理机制,而这些条件在中国不完全具备。所以,为维持养老保障体系正常运转而产生巨额的基金缺口就不可避免了。2005年5月,世界银行公布了一份关于中国未来养老金收支缺口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2075年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3]。根据2007年相关数据测算,如果按照全国社会平均工资30%支付基础养老金,每年总需求为13 037.8亿元,占当年GDP的5.29%;按照各地居民家庭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50%支付基础养老金,总需求为3 797亿元,占GDP的1.52%。此外,随着通货膨胀和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养老金水平也必须相应提高以确保足够的实际购买力。

3.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发挥强大的补充作用

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是“广覆盖,低水平”,只能满足人们的基本保障需求,因而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分流日益增长的老龄化人口所带来的养老压力。此外,随着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不断下降,这也在客观上要求商业养老保险发挥越来越大的补充作用。据预测,三十年后中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只能达到30%[8],这意味着退休前后的生活质量将产生巨大差异,而要弥补这样的差距,必然要靠商业养老保险来填补。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则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借助商业保险的社会互助机制,把养老保险覆盖到社会保险还没有覆盖到的农村和城镇人口,以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2.8亿城镇就业人口中,基本养老保险仅覆盖1.88亿人,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总数7.22%,而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势必将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

三、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也逐步建立起来,但其发展仍然滞后。由于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不仅给企业增加了经济负担、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竞争力,还挤占了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和空间;缴费率的偏高也意味着个人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性过高,从而降低了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 000美元[4]。从国际比较看,中国2007年底人均长期商业寿险保单持有量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件的平均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原会长王在2008年表示,中国人均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大约是431元,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10,为美国的1/ 70。从中国整个养老保障体系来看,根据国家规划,商业养老保险应占到个人养老保险的10%~20%。而在养老保险成熟的国家中三支柱各占总养老金的比例是:基本养老保险约占养老金总数的30%,企业年金占比为30%,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包括保险、基金、股票、银行储蓄、债券、房地产等,约占养老金总数的40%。在欧美国家,养老保险占欧美人寿保险收入已达60%以上。

从表3可以看出,中国寿险公司每年个人年金保费收入水平仅为美国的1/10左右,个人年金在所有年金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也远低于美国的水平。不难看出,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仅仅成为名义上的,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因此,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使其充分社会管理和保障职能,并不断完善中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是现今最为关键的。

四、促进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和储蓄性养老计划的迅速发展,与这些国家采取和实行程度不同的税收制度安排政策密切相关。如,美国政府为鼓励更多的人参与雇主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给予税收延迟优惠政策,其中以401(k)计划最具代表性。该计划因可以享受美国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401条K款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得名,它由私营基金管理公司、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设计建立,雇主可以免除部分税收,雇员也可以控制缴费金额并投资于资本市场获利,因此401(k)计划的参与率高达80%。此外,为鼓励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发展,政府对个人开设退休账户也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外部税收政策的支持。税收政策依然是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尤其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安排能够激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商业养老市场中来,也体现了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职能。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先免后征”的延迟税收制度,即允许雇主和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养老金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进行了调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周期里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为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以及最大程度的保证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化运作,中国税收政策安排可以富有弹性。此外,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初期给予更多的税收安排,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尽可能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等到其逐渐发展成熟后,可以适当的降低税收优惠的幅度,更多是通过利用市场机制来调节[10]。

2.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首先,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文件表明,高效率的证券法规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来支持。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框架明显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能提供稳定、有效、规范的市场制度,如,至今尚未出台竞争法,对垄断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对证券市场的争论解决体系,即公正和有效的司法体系的建设尚有很大缺陷等等。因此,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比如修改《公司法》,以促成真正股份制企业的建立并按股份制进行运作;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理顺监管体制,赋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明确的法律地位,各司其职;尽快出台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5]。其次,发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监管部门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在自身能力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抓住监管的主要对象及关键点,并且要有明确的监管目标和原则;重点保证信息的披露完整、及时和准确,这一点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大力推进机构投资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要求管理层依照监督思路国际化、监管理念法制化、监管手段市场化要求,以第三方的立场严厉查处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为监管工作的重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最后,改善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必须回归市场,减少中国证券市场有的计划经济色彩,适时推进国有股、法人股以净资产为基础向流通股股东配售;以市场选择机制取代资产重组的行政选择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使政企分开,让企业真正成为资产重组中的市场主体;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定上市公司退市的硬性标准,细化退市规则,从制度上消除行政干预退市的可能性[6]。

3.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

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加强保险公司等商业机构偿付能力的监管,确保其用来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能力充足,从根本上保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在深入研究商业养老保险的风险特性和盈利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开发更加科学的风险模型和监测技术,完善商业养老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提高其科学性、适应性和操作性;尽快研究建立偿付能力危机或突发事件出现后的处理手段,做好预案,解决商业机构偿付能力不足时的应急措施及其退出机制[7]。

在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坚持以偿付能力作为监管核心的原则。(2)坚持有效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3)坚持监管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简言之,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动态监管,才能够保证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并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蔡舫,等.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邓英.英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3]中国金融网,省略.省略.

[5]范恒森,李连三.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环境、目标与建议[J].资本市场,2002,(1).

[6]张锐.资本市场的缺陷与修正[N].中华工商时报,2003-02-08.

[7]段家喜.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8]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EB/OL].省略ca.省略,2006-02-24.

第9篇:对商业保险的看法范文

摘 要:国际保理是一项集结算、融资、账务管理及风险担保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业务,研究该业务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是成功开展此业务的首要条件之一。本文分别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在开展和应用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 风险 防范措施

RISKS AND PRECAUTIONS IN THE PROCESSING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bstract: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 creative banking business which combines of the functions of balance, financing,account management and risk guarantee. Studying this business’s risk and countermeasure is the chiefly qualification to launch the business successfully. This paper separately analyzes the risks that Factor and Exporter confront when they are developing and applyi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and bring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ecaution steps.

Key word: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risk precaution step

国际保理------这一新兴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一开始对进口商的审查就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付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当然,对我国来说,目前开展保理业务的多是一些金融机构,其营业场所和不动产是固定的,参与欺诈后难以逃脱,这种风险也就相对较少。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要想防患于未然,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在以上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面对的种种风险因素后,就要趋利避害,做好防范,在一定成本控制下使风险降至最小。

对保理商而言,控制风险,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入手: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而从前文对保理商的风险分析中更可以看到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价时,要注意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的资信做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对应于每一种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有差异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模式。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是由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的一项保理业务,在此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这样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尽管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但信用风险仍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包括买方破产的情况,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说保理商选择了恰当的保理方式,也就选择了相对小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