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普法会议纪要精选(九篇)

普法会议纪要

第1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为保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委局领导高度重视,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考核。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分工方式,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各派出纪工委书记、委局各室主任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和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县纪委监察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案》和《××县纪委监察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意见》,对2009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力量抓好落实。在经费上也给予了充分保证,只要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需要,都尽量给予安排。一年来,委局用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的经费达5000余元。

二、重点明确,宣传到位

2009年是“五五”普法规划进入实施阶段的第二年,委局紧紧围绕全县“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明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州纪委七届四次全会、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县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省州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民法制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明确了本年度的普法依法治理的主要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着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能力。

二是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廉政文化“七进”活动为契机,同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意识。

三是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积极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四是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提高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力水平。同时,加强学习调研和宣传,不断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和影响力。

三、形式多样,措施具体

一是扎实抓好普法学习工作。规定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日,根据上级要求和学习计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同时,购置了普法书籍和法制教材,落实了学习笔记,下达了调研课题,规定了考试范围,保证了全体干部职工普法学习活动学有教材、思有方向、评有实据。

二是全面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依法治理的工作要求,根据纪检监察工作自身特点,制订和完善了《会议制度》、《学习制度》、《信息制度》、《办文制度》、《勤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十六项机关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照章办事,不断优化工作作风,提升机关效能,力求达到“群众满意、领导满意”。

三是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在××县纪检监察信息网、××县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督法》、《公务员法》、《招标投标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与纪检监察工作和日常生活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县纪委监察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案》和《××县纪委监察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意见》等情况等在网上,方便委局干部随时查阅,随时学习,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是检查落实到位。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一年来,委局干部职工共撰写学习笔记50余篇,心得体会50余篇,理论文章40余篇,调研文章12篇,学法时间人均达30小时,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意识,扩大了普法学法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委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2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吉林省松原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就十分了得,它不仅仅是讨论问题,作出决定,还因为政法委的地位——“管”公检法司,居然可以当作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山东省莘县四强化工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与被告濮源化工油脂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其加工蓖麻籽的合同,但是当四强公司2001年7月2日到油脂公司提货时,却遭到“第三者”前郭灌区植物油厂的强行阻止。后经多方协商,四强公司勉强拉走三车蓖麻饼。由于余下的数百吨蓖麻饼和蓖麻油无法提走,四强公司被迫停产,经济损失严重。据此,松原市中院于2002年1月2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濮源公司给付四强公司剩余的蓖麻油和蓖麻饼,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7.8万元。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了松原市政法委的强力“狙击”,一纸“会议纪要”翩然而至。法院不得不又发出一份民事裁定书,对判决中止执行。且看裁定书中这样一段话:“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2004年1月16日会议纪要精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松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据《人民日报》7月28日报道)

瞧,这“会议纪要”就颇有点“一体遵行”的味道,对法院来说,恐怕也有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约束力。

我揣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会议纪要”作为法律依据来判案,恐怕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但是,即便如此,这一荒唐之举,还是让打官司的人不寒而栗,因为人们无法想象,只要几个人坐在一起开个会,“形成”个“会议纪要”就可轻轻松松法院判决,打官司竟然也讲究“功夫在庭外”!

我想,法官们不可能不知道“会议纪要”是不能作为判案的法律理由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经过了几次普法教育的普通公民都知道的法律常识,职业法律工作者如果连这一点都不知道,那么他就不配头顶天平,因为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引用规章制度、会议纪要或社会评论等作为法律依据。因此我宁愿相信把会议纪要写入他们的民事裁定书,是法官们的一个“策略”:将来一旦查究责任时,可以以此推脱。:

但是,就算是“策略”,显示的终究是让人感到苦涩的无奈。

第3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关键词 :法律修辞方法 案件争议点 甘露案 参照性案例

一、问题的引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年第7期刊发了最高法院对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的再审判决书和判决摘要。该案虽非指导性案例,但作为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方式公开的典型案例和参照性案例,对下级法院相似案件的审判仍具有事实上的先例约束力,对下级法院法律修辞的运用也具有相当的指导性和引导性。但该判决书在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上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它脱离该案的法律争议点并任意选择法律修辞方法,为了满足其“先入为主”的法律感,严重肢解该案的论辩前提可能构成的体系性结构。因此,分析甘露案再审判决书在法律修辞方法选择上的问题,并指出未来案件说理或裁判书修辞选择法律修辞方法可参照的规范性学说,对我国目前的法律修辞学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引和理论构造意义。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或发现属于修辞五艺中的开题(inventio),即修辞中的“觅材取材”或“修辞发明”。西塞罗曾经对之做过这样的解释:“所谓开题就是去发现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论证,以便使一个人的理由变得比较可信。” 〔1 〕为了实现开题,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者需要同时动用艺术性的手段和非艺术性的手段。前者可以细分为三种诉求:诉诸理性、诉诸情感、诉诸人品,而后者并不来自于修辞艺术本身,而是来自于修辞艺术之外,如法律条文、合同、证人证词等。西塞罗认为,在开题的过程中,修辞者需要依赖于自己的开题天分、锲而不舍的开题态度以及修辞学总结的方法和技艺。〔2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属于修辞开题中最关键的部分,它直接决定着法律修辞论证的如何展开和法律修辞的整体布局。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需要同时诉诸于个案争议点的甄别和分析以及个案论辩前提体系的整理和构造,其中前者属于艺术性的手段,后者属于非艺术性的手段。

二、从案件的争议点出发

法律修辞意义上的论辩意味着围绕着词语和事实与他人或自己的争议,这构成了其两种基本的争议点:法律争议点和事实争议点。〔3 〕法学的概念和命题必须以特殊的方式与所争论问题保持联系,只能从问题出发来加以理解,也只能被赋予与问题保持关联的涵义。案件的争议点具有相应的论题学功能,能够变成“修辞发明” 〔4 〕上的“寻找格式”(Suchformeln),能够在一介论题学和二介论题学范围内指导如何寻找解释问题的观点,并能充当进入商谈的可能性和客体以及其他更多的东西。〔5 〕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对法律修辞方法的初步选择具有根本性的决定意义。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可分为法律实体维度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性争议(简称为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和法律思维意义上所涉法律条文意义的解释性争议(简称为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在法律修辞过程中,前者往往过渡或回溯到后者。根据西塞罗的观点,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可析分为:文字和意义关系争议、法律之间的冲突争议、文字歧义争议、类比推理争议和定义争议。〔6 〕根据法律修辞学与其他法律方法的适用性关系,法律争议点不能径直呈现为“法律与规范的目光往返”问题,它会遭遇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等对事实与词语对应关系的初步加工和处理。如果它们一经适用便确定了法律词语的核心语义或规范与事实的涵摄关系,则这些语义和涵摄关系可直接转化为法律修辞论证的起点和前提,“修辞发明”就会告一段落,接着就该“修辞论证”出场了。如果它们没有解决论辩双方间的解释性争议点,反而因此导入或引入了更多的法律多义性、歧义性或模糊性,则“修辞发明”或“修辞论证”须将这些法律方法及其引致的解释性争议点作为进一步的论辩主题,并进而选择相应的法律修辞方法进行论辩层面的解决。因此,只有从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出发,才能框定法律修辞方法的初步选择范围,进而为有效的案件说理指引一个明确的方向。

鉴于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和解释性法律争议点的分类和甘露案再审判决书旨在说服的核心法律听众对象(甘露为一方,暨南大学、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为另一方),甘露案再审判决的法律争议点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权益性法律争议点:

1.甘露一方的权益性主张

甘露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直接将开除学籍决定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处分,同时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精神赔偿。

2.暨南大学等一方的权益性主张

a.暨南大学主张,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并驳回甘露在原一、二审期间未曾提出的赔偿请求。b.天河区法院主张,维持开除学籍决定。c.广州中院主张,暨南大学认为甘露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法定权利,甘露认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d.广东省高院主张,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3.双方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

通过总结双方的权益性法律主张甘露案再审判决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在于:甘露因其考试行为是否应被开除学籍或给予其他类型的处分?即暨南大学的开除学籍决定是否侵害和造成了甘露的受教育权或其他权益损失?天河区法院的初审判决、广州中级法院的上诉判决以及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再审驳回是否正确、适当和合理?

(二)解释性法律争议点

1.甘露一方的解释性主张

甘露解释,其先后两次提交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现象属实。但所涉课程考试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给予处分。不过,这种抄袭行为并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纪行为。暨南大学依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犯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国家法律不当、处分程序违法以及处分明显偏重的错误。

2.暨南大学等一方的解释性主张

a.暨南大学解释,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学习期间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应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即使将其行为归类为考试作弊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的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仍可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b.广州中院解释,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考试论文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露再次抄袭他人论文,属情节严重。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3.双方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

通过总结和分析双方的解释性法律主张甘露案再审判决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在于:首先,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究竟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其他严重的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规定”中的哪一种?这三种法律规定是否同时适用于甘露的行为而发生法律竞合?这属于法律争议点中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争议、文字歧义争议和定义争议”。其次,甘露先后两次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开除学籍规定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即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是否“明显偏重”?这不仅涉及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情节严重”的“文字争议和定义争议”,而且涉及对甘露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的争议。最后,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法律争议点,系因双方了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方法以及不同的衡量标准和衡量方法。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方法上,甘露一方通过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进行限缩解释或缩小解释认为,其行为虽是抄袭行为,但(通过文义解释得出)仅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的“违反考核纪律”,因此不属于(通过反面推论得出)“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暨南大学同样采取文义解释方法辩驳,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课程的一种考试形式,属于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甘露的行为可涵摄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这一规定。其进而借助伦理解释和类比推理认为,即使甘露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仍可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内含的兜底条款“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包摄。广州中院采用文义解释认为,该案中的课程形式可归入考试范围,甘露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并通过采用反面解释方法指出,甘露的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这些争议构成了解释性法律争议点中的法律方法争议点。

在衡量基准和衡量方法上,甘露以其受教育权为衡量基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严重作弊的行为,仅是一般的考试违纪行为。而暨南大学以学术的严肃性为裁量基础认为,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是对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即使将其作为考试作弊行为处理,其也是一种严重的其他作弊行为。广州中院同样以学术的严肃性为衡量基准认为,甘露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三)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不得偏离法律争议点

针对个案的法律论辩必须根据案件的法律争议点选择相关性的法律修辞方法。作为特定语境下的“运用性商谈”和“法律辩证”法律修辞总以试图影响、说服他人为出发点,它是面向法律听众的讲演而非修辞者自己内心的独白。修辞学意义上的相关性强调论证内容和修辞语境的语用关系,法律修辞者只能选择有助于法律争议点论辩的修辞方法和论辩技巧。〔7 〕甘露案再审判决书虽以近三分之二的篇幅论述了该案的法律争议点,但仅是遵照我国裁判文书的格式化程式对法律争议点粗糙的勾勒和描述,而并没有规整和总结该案争议点的性质、类型和发生因由。最高法院再审判决书说理选择的法律修辞方法对本案核心的法律争议点而言并不具有充足的相关性。该案的再审判决不同于其初审判决,其不但需要解决甘露与暨南大学之间行政法上的权益性法律争议,而且需要协调甘露一方和暨南大学等另一方之间的解释性法律争议。再审判决书也需要同时将之前裁判甘露案的历届法院和本次再审中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说服对象。

通过上述法律争议点的分析和整理,我们发现,甘露案的再审判决需要处理的论辩主题为:(1)甘露的行为究竟属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其他严重的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规定”中的哪一种?(2)甘露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开除学籍所要求的“情节严重”?(3)双方解释性主张背后所依据的文义解释、伦理解释、扩大解释、反面推论、类比推理以及衡量基准和衡量方法哪一个更为正确、合理而被应适用?

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为裁判说理选择的主要法律修辞方法是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5)项中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情节严重”分别进行“限缩解释”或“缩小解释”以及随后进行的补强论证或辅助论证,即指出“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但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该案法官选择的法律修辞方法明显偏离了其核心的法律争议点:(1)即使甘露的行为在法律解释构造的语义界限上无法归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但也不可排除其可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中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的作弊”涵括;(2)将甘露的行为解释或论证为“课程考核行为”在法律竞合关系上可反面推出也无法排除其可与上述兜底条款产生涵摄关系;(3)即使只能将甘露的行为归类为课程考核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若甘露的行为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仍可被开除学籍;(4)对甘露行为违纪或作弊情节的判断,最高法院并没有像原、被告在解释性法律主张中那样采用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而是通过将“情节严重”置换成经验性概念后径直对之进行了限缩解释,作为说服对象的各方法律听众所分别认同、运用的衡量方法、衡量基准在再审判决书中都被一一忽略或省略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甘露案的再审判决之所以陷入法律修辞方法选择的任意困境,主要原因在于,该判决书并没有从该案所涉的所有法律争议点出发寻求能够解决相关论辩主题的法律修辞方法,反而仅将本案涉及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作为主要的论辩主题,企图仅通过文义解释方法完成其裁判说理的法律修辞学构建。论辩双方间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尤其是法律方法争议点并没有透过甘露案再审判决书法律修辞方法的安排和选择获得相应的反驳和回应。法律修辞的商谈程序和会话结构要求,修辞者在建构自己的法律论辩时,除了以法律理由证立自己的法律主张外,还应反驳和回应论辩相对人可能提出的反对性论据。法律论证的论证规则要求每一个论证如果受到挑战必须由其他理性的论证给予支持。法律论证的真诚规则要求论辩的每一方都应该被认真对待,禁止在论辩中使用强力、欺诈以及针锋相对的偏见。〔8 〕遗憾的是,甘露案的法律争议点始终没有对其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和构造发挥相应的指引和约束作用。

三、结合案件的论辩前提体系

法律修辞方法除了根据案件的法律争议点进行初步选择外,还应使其与个案中可能使用的论辩前提体系勾连起来,从而实现其最终的筛选和确定。佩雷尔曼指出,论辩者为了获得听众对自己主张的认同,需要使用法律共同体一般接受的观点作为论辩前提,这些前提包括法律规则、一般法律原则以及特定法律共同体接受的原则。〔9 〕Wolfgang Gast认为,在法律修辞中,不同类别和性质的前提都在被使用,其中,法律概念是一种完全的前提,法教义学是一种特殊的操作性前提。〔10 〕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款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或内在组成部分,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和听众不得任意挑战的法律权威,可构成法律修辞的客观前提或完全的前提。法学原理、一般法理、法律学说以及部门法学说等作为有效法的教义性知识,具有根本的教义学属性,能够生产和提供关于法律和法律体系的相关信息,〔11 〕也属于法律修辞主要的论辩前提。在法律论辩前提的分类上,它们属于Wolfgang意义上特殊的操作性前提。在法律修辞中,这些论辩前提之间的体系关系和效力结构在案件争议点之外也会影响裁判书修辞具体修辞图式或修辞方法的选择。如果说,案件的争议点是从其修辞语境或论辩情景的角度影响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那么案件的论辩前提体系关系是从法教义学和法律方法论的立场进一步确定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两者的协作和合力将实现案件法律修辞方法的最终确定。

如果修辞者与其听众没有达成共同的论辩前提,则具体的论辩将是不可能的。论辩前提首先必须是听众能够接受的、无异议的,同时,它的内容及其产生的一切也必须是有效的。只有如此,论辩前提才能成为法律修辞中更大范围内可接受性的“源泉”。〔12 〕依据上述法律修辞之论辩前提的分类,甘露案再审判决所涉及的论辩前提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甘露案再审判决涉及的论辩前提体系

甘露案再审判决涉及的各种形式论辩前提包括:

1.法律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a.《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b.《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c.《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1款: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e.《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同时,由于《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是完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且不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主观意思,因此,《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相应的规定也构成了甘露案法律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2.法律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由于甘露案关涉到甘露的受教育权问题,因此,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和受教育权的相关条款理应成为甘露案的论辩前提。根据阿列克西的观点,宪法权利构成了一种意味着最大化律令的法律原则。〔13 〕因此,宪法关于公民人权和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可构成甘露案法律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甘露案再审判决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包括:

a.《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c.《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2款: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e.《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3.法教义学形式的论辩前提

甘露案的再审判决不但涉及复杂的法律修辞、法律解释等方法论问题,而且亦涉及基本的行政法教义学问题。甘露案再审判决教义学类别的论辩前提包括:

甘露案涉及大学自治与强制退学制度 〔14 〕以及大学自治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平衡问题。〔15 〕由于甘露案作为一种行政诉讼涉及对“情节严重”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审查,因此,该案涉及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解释及其司法审查 〔16 〕、判断余地 〔17 〕以及一般性的行政自由裁量等问题,如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的约束。〔18 〕

(二)各种论辩前提的定位及其体系性结构

以上述《宪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为文本载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及其包括的各种关键的法律概念,共同构成了甘露案再审判决的客观前提或完全的前提,而甘露案涉及的各种行政法教义学知识是甘露案再审判决特殊的操作性论辩前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因有典型的文本形式可直接作为论辩起点,根据两者初显性特征的差异,〔19 〕如果它们发生冲突,则应按如下原则处理它们的关系:“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20 〕若两者属于同一论辩结论的支持性论据或反对性论据,则两者可作为互补的论辩前提被同时适用。甘露案涉及的行政法教义学属于广义的行政法范畴,它是以法学内部组织的观点对立法、法院判决等各种行政法素料的解释和体系化,并且它能够形成一套比法律条文更加细致、更具解释性的法律学说和法学知识。它们能为行政法提供一个透明的结构,促进它的精确性、融贯性,并使行政法在政治动态中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21 〕在甘露案的说理或论证过程中,案件的具体决定以及它的法律商谈结构、论辩前提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都会受到上述行政法教义学的规范性影响。〔22 〕相较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教义学具有更强的可争论性和可辩驳性,并且实证法的状态和立法水平也会影响到法教义学的一般性效力。因此,修辞者对法教义学作为论辩前提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可操作空间。按照上述对各种论辩前提的分析和定位,这些论辩提前可以形成一种初步的体系性结构,但若真正形成裁判规则意义上的融贯性体系,它们还需要结合该案的法律争议点和主要的论辩主题进行更加细致的构造和协调:

1.若将甘露撰写课程论文的行为定性为考核中的“考查”,因其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则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的种类可包括开除学籍。因此,根据法律规则间的语义关系和逻辑结构,甘露仍可被开除学籍。但《宪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法律原则却构成了相反的或反对性的论辩前提。甘露的行为在语义上即使可构成开除学籍的形式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其行为未必达到了开除学籍的实质要件,悬疑的问题是如何对甘露的违纪或作弊情节进行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上述论辩前提间冲突的衡量需要参照我国行政法教义学发展出的相应法律学说和法学知识的接受和吸纳状态进行。

2.若将甘露撰写课程论文的行为定性为考核中的“考试”,则其被开除学籍可获取多种平行的法律规则链条的支持:第一,因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的种类又包括开除学籍。因此,甘露可被开除学籍;第二,因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可被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由于甘露的行为与“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具有相似性,因此属于“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行为,可被开除学籍;第四,因甘露“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也可被开除学籍。将甘露的行为定性为考试与将其定性为考查具有相同的反对性论辩前提,而且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间冲突的衡量也需要参照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教义学知识。

综上所述,在是否“开除学籍”的论辩上,共有五种平行的法律规则链条构成的论辩前提,而且每一种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都面临着相同的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的挑战,同时不同的行政法教义学可供相应的选择性备用。因此,上述各种形式的论辩前提可形成内在协调、融贯的论辩前提体系。

(三)肢解论辩前提体系的法律修辞方法选择

甘露案的再审判决没有根据上述的论辩前提体系选择和安排相应的法律修辞方法,反而通过肢解各种论辩前提之间的体系性关系而随意选取了一种法律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并试图借助限缩解释来迎合其“前见”和法律感早已锁定的裁判结论。〔23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该再审判决中通过不余遗力地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情节严重”同时进行缩小解释来极力否认甘露的行为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并透过将甘露提交论文的课程类型解释成课程考核的“考查”对之进行相应的补充论证或辅助论证。但根据甘露案的论辩前提体系,甘露被开除学籍具有五种不同形式的规则类别的论辩前提,它们在逻辑关系上的平行性或并列性决定了对其中任一论辩前提的反驳并都不能否定其他前提进入论辩的可能性。即使甘露的行为不属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无法满足其“情节严重”的要求,但仍有其他四种论辩前提为“开除学籍”的行政处罚提供法律规则上的理由。甘露案的再审法官虽然认识到了甘露参加的课程可定性为“考查”的课程考核,但却没有认识到违反考核纪律仍可被开除学籍。根据甘露案的论辩前提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官在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上合理的做法应是:承认五种规则链条作为论辩前提的可能性以及它们间的法律竞合关系,但要认真审视前述法律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与这些法律规则的价值性冲突,然后选择针对法律冲突的修辞规则以及其他法律修辞规则,如文义论辩规则、目的论辩规则和结果论辩规则 〔24 〕一一解决这些法律冲突和法律争议点,而不可径直选取一种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试图仅透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来敷衍和修饰其“先入为主”认定的裁判结论。其他论辩前提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体系性关系,决定了本案的法律修辞方法应该有更大的选择范围和适用种类。

第4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外监督相对应,它主要是党内对自身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党内监督可以分为党员监督、党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三种具体形式。

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中最普遍、最经常的监督,包括党员之间的监督和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其中,党员间的监督又分为普通党员相互的监督、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领导干部对普通党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犯错误的党员认识、纠正错误。它要求每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自觉地接受他人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建议。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对党组织提出建议、倡议和申诉,保证组织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不走偏,帮助组织纠正自身错误。它要求党员要在坚决维护和执行组织决议的前提下提出不同意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

党组织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包括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同级党组织之间的横向监督。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寓于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工作领导和检查的过程之中,要求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重大问题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和备案。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保证全党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表现为,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可以提出意见包括批评意见,下级党组织可以揭露和抵制上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违的纪律的各种行为,以保证党的上级组织正确运用领导权力,始终代表人民利益。同级党组织之间的监督,主要通过组织之间的交流学习、交换意见和建议开展,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违纪行为。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是党内监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党组织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专司党内监督检查之职的机构,《》规定其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律检查机关行使党内监督的权力主要是通过履行“保护、惩处、教育”等职能来实现的。保护是指保护党员的民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惩处是指严肃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对违纪者和腐败分子给予应有的处罚;教育是指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包括教育犯错误的同志和党组织。

(本组稿件由陈坚、李东方、刘志新撰写)

第5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省委党史研究室副巡视员李林达在会上对两年来全省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作了全面总结。指出:为贯彻中央精神和省委的部署,2008年2月1日,省委党史研究室将开展全省革命遗址普查工作列为(2006―2010年)全省党史工作“五大工程”之一,即“浙江党史胜迹普查工程”。在公布的《党史胜迹普查工程实施方案》中,明确该项工程从2008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即:准备阶段、展开阶段、检查验收阶段。通过对全省党史胜迹的普查,主要达到六项工作目标:1,由省委下发在全省开展党史胜迹普查的通知;2,评选出“浙江省党史教育基地”;3,评审并下拨“浙江省党史胜迹保护工程专项资金”;4,编纂出版《红色印记――浙江省党史胜迹图志》;5,拍摄一部浙江省党史胜迹电视文献片;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浙江省党史胜迹保护条例》。

李林达说:经过省、市、县共同努力,基本摸清了全省党史胜迹家底。据统计:全省党史胜迹1615处,其中民主革命时期1348处,社会主义时期139处,著名党史人物纪念地238处,综合性纪念场馆164处。完成了《红色印记――浙江省党史胜迹图志》各市的资料征编工作,公布了第一批27个浙江省党史教育基地。

回顾两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主要经验是:

1 各级党委政府重视,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对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利用工作的要求。

中央、省委对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利用非常重视。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23号文件提出“开展对革命遗址的普查”工作。2007年7月,省委党史工作会议提出“开展全省革命遗址普查,切实加强对党史重要遗址、史迹的保护”要求。2008年,又将开展全省革命遗址普查列为(2006-2010年)全省党史工作“五大工程”之一。7月,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在全省开展革命遗址普查的意见的通知》,强调开展全省革命遗址普查,“是我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加强党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对普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时间和方法”、“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组织领导”等提出要求。同时,省委党史研究室还专门成立革命遗址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市县的指导。

在革命遗址普查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他列入重要议程。各市县党史研究室认真抓好落实。2008年7月全省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会议后,各市县党史研究室积极组织力量,对区域内1615处党的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党史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重大党史事件、重大战役战斗遗址,进行逐一寻查和梳理。经过两年的努力,我们基本搞清了革命遗址的数量、内容和保护现状等。许多参加普查的同志反映,通过革命遗址普查,不但对地方党的历史有了新的认识,而且受到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2 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落实革命遗址保护专项经费。

经过几年的努力,2008年10月,省里争取到普查工作经费209.5万元。2009年9月,省里又争取保护专项资金490.5万元。2010年初将下拨260万元保护专项资金。三年共1050万元。为各级党史部门更好地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经费保障,确保了全省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省下拨经费的同时,各市县也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如:温州平阳县建设中共浙江一大会址和山门抗日干校投入经费4000多万元。乐清市永乐总队纪念馆改扩建工程先后投入了1200万元财政资金,新建成的纪念馆设施齐全,设备先进,展览手段新颖,进一步推动了当地红色旅游的发展。台州黄岩区财政投入党史胜迹维修保护经费700多万元,其中修建“浙东浙南部队会师纪念馆”260万元。湖州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王志芳连续两年在市政协会议上提出“关于修建钱壮飞烈士纪念馆”的提案,得到了市政协及有关部门的肯定,现在,钱壮飞烈士纪念馆已经立项。杭州市委党史研究室积极筹建“浙江省第一党小组纪念馆”,目前已相继完成了方案编制、史料征集、内容遴选、图文设计、调研认证和展示效果图片、美化设计招投标等项工作。萧山区委党史研究室争取到普查经费200万元。并会同衙前镇党委扩建衙前农民运动纪念地,准备投入1200多万元。目前已完成前期工作,正进入全面施工阶段。义乌市委党史研究室争取财政资金160万元,建立义乌党史陈列馆,有效地弥补了义乌同类展馆不足的缺憾。

3 评选党史教育基地。推动普查工作健康开展。

从2006年开始,我们就开始酝酿评选党史教育基地。2009年3月,省委党史研究室印发了《关于推荐第一批“浙江省党史教育基地”的通知》。5月份,经过各市县(市、区)推荐,组织专家评选,普查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公布了“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等27个单位为第一批“浙江省党史教育基地”,并加强管理,充实内容,完善设施,比较好地发挥了党史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4 以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为契机,主动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

革命遗址普查工作开展以来,省委党史研究室调研组先后到部分市、县调研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调研中,我们看到一些市县党史研究室紧紧抓住革命遗址普查的契机,将党史工作与中心工作、革命遗址普查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丽水市委党史研究室注重革命遗址的修缮,加强红色旅游景区建设。协助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产业,先后建成了遂昌王村口、松阳安岱后、龙泉住溪等一批红色旅游景区,红色旅游经济有了发展。这几年,每年接待省内外游客上百万人次,这些地方成了省内外关注的红色旅游热点,有力地促进了革命老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温州、绍兴、台州、三门、永嘉、衢州、温岭、岱山、开化、桐庐、淳安、桐乡、海盐等市县区党史研究室,在革命遗址普查中,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出主意、想办法,修葺了一大批重要的革命遗址,推动和促进了地方红色旅游的蓬勃发展,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和表扬。

李林达对今后进一步做好革命遗址工作提出了5点意见:

1 要认真贯彻2009年11月在江西召开的全国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要从为国家、为民族、为党做好事的高度去深化认识和深化理解,认真细致地做好革命遗址普查工作。

2 要加强对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党史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革命遗址的宣传。通过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爱护革命遗址的意识。要综合运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和文化载体,大力宣传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利用的意义、价值,不断扩大影响。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鼓励、引导、吸收社会各个方面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要继续研究党史胜迹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3 要加强革命遗址普查成果的转化。省里编辑出版《红色印记――浙江省党史胜迹图志》是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拍摄电视片是我省党史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党史宣传教育“六进”的要求,我们要继续利用好这个手段,把革命遗址普查的成果用电视的形式表现出来。

4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浙江省党史胜迹保护条例”。革命遗址保护,关键是立法。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保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要大力加强革命遗址立法工作,在新的《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革命遗址保护体制。

5 使用和管理好革命遗址保护专项经费。要落实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党史胜迹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全省革命遗址保护工程的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要求,把专项资金用到最重要、最急需的项目。

绍兴、岱山、松阳、黄岩、平阳等市县区党史研究室的代表分别介绍了他们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和保护利用的经验。

岱山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淑霞:

在这次全省革命遗址普查活动中,按照省委党史研究室提出“全面普查、掌握现状,加强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从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底,共调查出岱山境内革命遗址23处,其中大革命时期5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10处,建国后8处。按类别分,共有人物故居2处,遗迹、遗址15处,纪念碑、烈士墓6处。在对革命遗址普查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体会:1,要加深对革命遗址的认识。革命遗址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在当地它们往往承载着一段光荣的革命历史。是一种极其宝贵的文化财富。一旦遗址被破坏,都会对当地的历史、文化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我们党史工作者要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2,做好革命遗址普查,掌握境域内革命遗址的第一手资料,是做好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先决条件。3,开源节流,多方争取革命遗址保护经费,是做好革命遗址普查的保证。4,尊重历史、合理规划,对于革命遗址的修建,要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切不可乱修乱补,更不能随意移动位置。5,加强革命遗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充分发挥其“以史鉴今,资政育人”重要作用的关键。

绍兴市委党史研究室处长张显辉:

利用革命遗址开展教育活动,是党史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形式。绍兴是中共较早开展活动和建立地方组织的地区之一,是涌现了众多建党先进分子和优秀人物的地区之一,也是改革开放先行的地区之一。充分挖掘和开发利用其丰富的党史资源,运用革命遗址发挥资政育人作用,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义。据普查统计,全市现有各类革命遗迹199处,其中属党史胜迹的149处;原有136处,通过普查新增加63处;已修复和开发利用的有121处,有待修复保护的78处;已被各级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点、党史教育基地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有62处。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党史部门十分重视对党史教育基地的建设,采取抢抓机遇创建、多方集资筹建、市(县)镇(乡)村三级联动合建、结合开发边远山区红色旅游兴建等方法,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先后在典型地区和重点革命遗址纪念地开辟了纪念馆“风范园”、曹素民故居陈列室、后堡抗日纪念堂,重建了“枫桥经验”陈列室、上虞革命史迹陈列室、许岙战斗纪念馆,新建了马青生平陈列室、商阿大事迹陈列室、孙越崎纪念馆、马寅初故居“风范园”、新北区革命纪念馆、何文隆墓及故居、张光熙烈士墓,修复了绍兴县上旺村事迹陈列室、中共诸暨一大会址、新昌警钟山碑亭、上虞胡愈之故居等20余处纪念设施与场馆,进一步增加了革命遗址数量,丰富了党史教育内容,为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基地。

台州市黄岩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林明达:

从2008年8月开始,历时一年多,我们在省、市两级党史部门的指导下,按要求基本完成了革命遗址普查工作。我们摸清了黄岩区党史胜迹的基本情况,并确定了20处在党史上有一定历史地位和影响、有一定纪念意义的胜迹,作为重点挖掘、保护和建设的对象。利用革命遗址建设党史教育基地的几点体会:

1 党史教育基地建设,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乡镇支持、部门配合。要把一处党史遗迹或遗址建成设施功能较为完备的党史教育基地,首先要涉及到建设资金问题,有的还涉及到征地、拆迁等问题。这些问题协调解决起来很复杂、很困难,如果没有党委和政府领导重视,没有所在地乡镇的支持,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那就根本无从谈起。这些年黄岩财政投入党史教育基地建设的经费约700万元左右,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扶贫资金和党费。做法基本上是: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解决;涉及征地、拆迁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纪念场馆工程建设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史料的征集及场馆内处布展设计由党史部门负责。这三处基地在建时都被列为区重点工程,都成立了由区委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乡镇、部门各司其责,这就保证了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工程竣工之时都举行隆重的开馆仪式,扩大了当时教育基地的影响。2,党史教育基地建设,基础是要善于挖掘好、利用好党史遗迹遗址。党史遗迹遗址较多,这是基础。没有对党史基础资源的充分挖掘利用,基地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米之炊。3,党史教育基地建设,前提是对党史工作要有真感情,要有责任 感和使命感。

松阳县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洪关旺:

对革命遗址普查工作,我们的做法:1,确定“二上二下”的普查方法。根据党史胜迹遗存面广量大的特点,于2008年8月底,整理出我们所掌握的松阳县革命遗址名录,共160个,连同自己设计的《松阳县革命遗址调查表》下发各乡镇,要求逐个调查、登记、核实、补充。2008年底,各乡镇把普查核实后的调查表上交给我们,我们对收集的调查表进行梳理整合,把确定的党史胜迹第二次下发给乡镇,征求下面的意见。最后,乡镇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通过“二上二下”的过程,我们确定了135个革命遗址。2009年6月,我们将革命遗址名录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示,再次征求群众的意见。结果,新增一个革命遗址。2,加强领导,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松阳的革命遗址,分布面广,且建筑物的权属又各种各样,为加强对党史胜迹的统一管理,2006年,我们成立了由县委党史研究室、宣传部、发改局、旅游局、民政局、文广体局、交通局和机关乡镇组成的“松阳县革命遗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我们党史研究室,避免多头管理,便于统一安排维护、利用。3,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对老区的扶持。对革命遗址的维护和合理利用,省级许多部门如省发改委、省旅游局、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博物管等都有扶持项目,省老促会也有协助扶持的项目,还有我们自己的党史部门,今年也开展了这项工作。我们就是通过管委会,整合这些资源,将各方面下拨的有关“红色”经费,用于革命遗址的软硬环境设施中去。4,搞好规划,有序推进。根据各个时期革命遗址的重要性和特点,我们把革命遗址按现状划为轻重缓急,对濒临湮灭的胜迹,如对红军标语、挺进师政委会旧址、竹溪区苏维埃旧址等,优先抢修,保存了一批重要的革命遗迹。

平阳县委党史研究室主任陈彤:

2008年9月至10月中旬进行初查,对党史胜迹的名称、所处位置(所在乡镇、社区、村)、历史背景和目前的保护状况、所有权属和管理情况等资料,进行了全面普查。经统计,全县共有38处有级别、有保护、有建设、有规模的成型革命遗址。

从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我县投入大量资金,保护党史胜迹,并用于胜迹开发、利用,已建成红军挺进师纪念园主入口及道路工程和中共浙江省一大纪念园一期工程。中共浙江省一大纪念园工程项目以省一大会址为依托,以省一大为主题,包括大会旧址、代表驻地旧址、交通站旧址、临时省委机关驻地旧址维修,陈列馆、停车场、道路及广场等新建配套设施,占地面积2万多平方米,工程预计总投资2230万元,已投入650万元。目前,省一大陈列馆工程已完成,并已完成第一、第二展厅布展工作。中国工农红军挺进师纪念园工程位于平阳县山门镇凤岭山,围绕浙南革命根据地和挺进师北上抗日的光辉业绩,结合凤岭山自然风光,依山而建。主要建筑纪念物有红旗观光通道、红旗广场、《红旗飘飘》主题柱阵、艰苦历程、五百将士出征浮雕敲、北上抗日出征门、纪念碑群和闽浙边抗日干部救亡学校旧址等。工程预计总投资2500万元,已投入1000万元。浙江平阳干部学校已于2006年10月建成。挺进师纪念园主入口已建成;中国工农红军挺进师陈列馆已完成图纸设计,目前正在进行工程招投标。

对党史胜迹保护工作,我们有几点体会,概括起来是一个认识、两个互动、三个结合。

一个认识:党史胜迹保护工作既要重视非物质文化,更要重视物质文化。套用文物工作术语,编研工作是非物质文化,党史胜迹则是物质文化。爱好党史的大多数人会更重视物质文化。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非物质文化,而且更要重视物质文化。

两个互动:一是党史部门与研究团体互动。平阳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非常热心党史研究,县委党史研究室积极指导、配合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研究工作。二是乡镇党委与当地群众互动。党史胜迹所在地的乡镇、村非常关心党史胜迹保护工作。

三个结合:一是保护与建设相结合,即革命遗址保护与党史教育基地建设相结合;二是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即党史胜迹保护与红色旅游开发相结合;三是硬件与软件相结合,即党史胜迹保护与党史编研工作相结合。

第6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人生犹如一本书,愚蠢者草草翻过,聪明人细细阅读。为何如此。因为他们只能读它一次。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一年级历史知识点2020,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中一年级历史知识点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前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1)背景:

17世纪初,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的发展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议会与国王斗争

(2)过程: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成立共和国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1688年“光荣革命

2.确立标志——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

(1)内容: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

(2)作用: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也为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1.概况

18世纪初,英国责任内阁制确立,行政权由国王转移到内阁

2.组成

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多数党领袖为首相

3.职能

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

4.特点

内阁成员(各部大臣)集体负责,与首相(内阁首脑)共进退

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

首相掌握国家大权(行政权立法权)

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垮台;首相有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5.意义

使立法机构得以控制行政权,有效地调节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三、议会改革

1.概念

使民主权利由贵族转移到工业资产阶级

2.原因

工业革命后,工业资产阶级要求获得更多政治权利

3.过程

英国1832年议会进行选举改革

4.结果

工业资产阶级获得更多的议席,大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君主立宪制的意义

1.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有利于促进资产阶级民主,避免独裁统治。

2.资产阶级不同集团的权益之争,在议会中得以和平的方式实现,这有利于避免暴力冲突。

高中一年级历史知识点2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一、背景

1.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使美国摆脱了英国殖民统治

2.独立之初,美国是松散的邦联制,社会动荡,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3.华盛顿等人受启蒙思想影响,希望建立统一而强大的共和制国家

二、基础: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

1.主要内容

(1)联邦制

①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有机结合(联邦政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

②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

(2)三权分立

①国会由参议员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

②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行政权(对宪法负责)

③最高法院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掌握司法权

(三者独立平等,互相制约,有利于防止专制的出现)

2.特点

分权与制衡; 联邦制 ;民主制

3.意义

①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基础。

②体现了分权与制衡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

③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中央和地方之间 大州和小州之间南方和北方之间的矛盾,为美国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局限性

①允许奴隶制的存在,为美国内战爆发埋下伏笔

②不承认妇女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和白人男子相等的权利,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

5.建立

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美国的联邦制共和政体开始确立起来。

三、两党制

1.形成

19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是美国两党制形成的重要时期。

19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党与共和党两大政党的对峙格局最终形成。

2.特点

两党对垒 交替执政

3.实质

两党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政党,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

4.作用

两大政党控制了国会,也左右着总统选举和地方选举

两党交替执政,成为美国共和政体的一大特色

两党相互监督,可以限制当权政党滥用权力

两党轮流执政,一定程度上可促使其不断调整政策,满足民众的某些要求,从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5.局限

两党制下的两党都以大财团为政治依靠,不可避免的出现贪污贿赂及金钱政治。

高中一年级历史知识点3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发展一、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1.背景

(1)政治:18世纪法国是欧洲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社会矛盾尖锐

(2)思想: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对专制,抨击神权,号召人民争取自由和民主

2.过程

(1)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

(2)1792年法国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此后,共和制和君主制进行了长期的反复斗争。

(3)1870年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法兰西第二帝国垮台,第三共和国建立。

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通过

1875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2)内容:

①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及军队最高统帅,由国民议会选出,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缔结条约实行特赦。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

②立法权归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由普选产生。参议院有权否决众议院的决议案。

(3)作用:

①共和派掌握实权,共和体制最终确立

②共和政体的确立,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了分享政权的机会,为法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1.条件:德意志帝建立(1871年)

(1)原因

19世纪中期,德意志四分五裂的局面严重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

(2)过程

19世纪六七十年代,普鲁士宰相俾斯麦实行“铁血政策”,领导普鲁士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统一大业。1871年初,德意志帝国建立起来,

2.标志:1871年春,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

3.内容:

(1)君主立宪政体

①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皇帝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

②宰相:主持内阁工作,是内阁首脑,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

③议会:是立法机构,分为两院:联邦议会(由各邦代表组成)和帝国议会(由成年男子。其中帝国议会权力较小,它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对政府没有监督作用。

(2)联邦制

帝国政府掌握军事、外交等大权,各邦则保留一些自治权

4.实质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代议制,君主专制是实,立宪是虚。

5.影响

(1)积极:推动德国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德国很快世界强国之列

第7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关键词自由贸易,《啤酒法》,啤酒馆,酗酒

中图分类号K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16-0058-08

一、引言

1830年即议会改革前夕,英国通过颁布《啤酒法》开启了啤酒的自由零售,在当时产生了重要的社会影响。学术界对该法案已有一定关注。20世纪初,韦伯夫妇考察了酒类许可制度的历史变迁,认为该法案加剧了社会的普遍颓废,是英国历史上最严重的错误立法之一。①韦伯夫妇对法案的解读成为学者的共识,半个多世纪里基本无太大异议。至20世纪70年代,布雷恩・哈里森对此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夸大了法案的负面影响,指出“对于工人来说,啤酒馆有助于大众文化摆脱上层阶级的控制”。②因为,正如尼古拉斯・梅森所说,1830年之后工人阶级日益满足于啤酒馆的舒适场所,而体面人士则越来越倾向于在俱乐部等私人空间饮酒,“结果加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裂痕”,法案的颁布营造了40年的“啤酒馆时代”。③20世纪八九十年代,经济史家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分别从酒馆发展史与啤酒业的角度予以阐述。④

总体而言,学术界的探讨多散见于相关专著中,专门论述很少。⑤法案尽管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但在当时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议会内外的辩论十分激烈。深入理解这个事件,有助于揭示代表自由贸易的资本主义与地方经济、政治精英的博弈,明了社会转型中不同利益主体对制度变革的态度差异。

二、啤酒的销售垄断与自由贸易思潮

自16世纪中叶,英国政府开始将酒类的零售纳入立法监管,这与酿酒业和饮酒馆所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传统上,英国的本土饮品是“麦芽酒”(ale),由发酵的麦芽和水酿制而成,口感浓厚、香甜,无蛇麻苦味。直到15世纪啤酒花由欧陆传入,作为防腐剂和清香剂加入到麦芽饮料的制作过程,现代意义上的“啤酒”(beer)才开始进入民众生活。①

啤酒花的引入促成英国啤酒业的第一次现代化转机。啤酒花具有一定防腐功效,增强了啤酒的稳定性,使其耐暑热而不易变质,适于贮存和远销。同时提高了麦芽的出酒率,斯图亚特早期的一位作者称,1蒲式耳麦芽可以生产8加仑麦芽酒,若用来生产啤酒则可达到18加仑。②结果啤酒价格大跌,在1547年的波士顿(Boston),最好的麦芽酒零售价是每加仑1.75便士,而最好的啤酒价格是每加仑1.5便士;更加悬殊的是,与普通麦芽酒相比,普通啤酒的售价低50%。在其他地方也大体如此。③而且与麦芽酒相比,啤酒带有酒花香味,颜色清亮,很受大众欢迎,1599年,德意志人托马斯・普拉特(Thomas Platter)在英国游历时,就发现人们饮用的啤酒“颜色澄澈而清亮,宛若阿尔萨斯的葡萄酒”。④啤酒酿造先是在伦敦等南部地区流行,逐渐传播开来。⑤同时,随着流动人口的日渐增多,酒馆的重要性也愈发明显,原因在于它是旅途驿站和信息集散地,可为离家求职者提供基本信息。且在当时开设小酒馆较少受限,利用普通民居即可售酒,很多人愿意开间小酒馆以贴补家用。

出于维持治安的需要,1552年英国政府出台了第一部《售酒法》(Licensing Act),要求开设酒馆须有当地两名治安法官颁发许可证。⑥这为酒类流通许可制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法案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许可证发放被视为一种地方庇护权,一经确立,就成为不同势力激烈争夺的对象,导致治安法官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⑦及至1753年,由于杜松子酒饮用量剧增,在伦敦等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⑧英国政府出台新售酒法,要求所有售酒许可证的申请者都须出具一份身份凭证,由当地一名神职人员和“三四名有声望和影响力的户主”署名,证明申请人“具有良好名声和节制的生活与社交习惯”,另外明确了许可证“每年续签”(annual renewal)的原则。⑨可见,国家对酒类流通的管理逐渐规范化、制度化,而且,申请者需向治安法官证明自己的个人品质,体现后者相关权力的增强。

18世纪20年代,波特啤酒(Porter)的问世促成了英国啤酒业的第二次革命性发展。简单来说,波特啤酒是用高温烤焦的麦芽酿制而成的一种黑啤酒,酒体丰满,入口略带麦芽焦香。而且与其他类型的啤酒相比,更加不易变质,可以批量储存和长途运输;兼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深受酒商与顾客的喜爱,很快以强劲势头占领了市场,被视为英国“第一批批量生产的消费品之一”。⑩波特啤酒在18世纪的批量生产,使一部分酒商建立起现代化的产业结构,跻身于工业经济的巨头之列。{11}

随着酿酒业的进步,饮酒场所的性质与规模也发生着变化。传统上,最普遍的酒馆是以零售麦芽酒为主的“麦酒馆”(alehouse),多以普通民居改造而成。18世纪,饮酒场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开设者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成功人士,专事零售而不涉足生产。至19世纪初,专门的酒类消费场所“酒吧”(public house)兴起,{12}酒吧一般是经过精心装修而成,比麦酒馆档次要高,是消遣和社交的好去处。

行业进步与饮酒场所的商业化发展,改变了市场格局,加速了垄断趋势。实力雄厚的酒商以租赁和借贷等手段控制了越来越多的零售经营者,使经营者与自己产生依附关系,形成所谓的“附属酒吧”(tied house),以此保证啤酒销路,确保市场优势。尤其是18世纪90年代以降,拿破仑战争引起通货膨胀,导致对商业信誉和租约保证金的要求日高,此类依附关系增多,19世纪20年代在伦敦地区近5000家酒吧中,独立经营者仅占3/10;毗邻十郡近10000家酒吧,独立的仅820例。①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坎特伯里,芬纳・弗林特公司与另一家啤酒厂控制了市区所有零售点,并在数十年内推广至整个东肯特区。②从汉普郡到怀特岛甚至形成了一个“密集附属区”,支配了大片区域的啤酒销售。③

在大酒商的势力笼罩下,实力较小的酿酒人和酒吧经营者日益丧失独立性,他们不仅为附属酒吧提供各种啤酒和麦芽酒,而且向其出售烈性酒和烟草,有时甚至在店内安排经理人,因此被《泰晤士报》指责为“最可恶的垄断”。④大酒商之所以能如此,部分上基于其社会影响力,他们通常将啤酒业与银行业和土地所有权结合起来,在市政委员会中又担任要职,且与治安法官关系密切,“治安法官和大酒商所拥有的影响力以及他们之间的联合”使双方都能够从中获利,⑤治安法官保证酒商对市场的垄断,而酒商则为治安法官提供更多的地方支持。

1815年拿破仑战争结束后,社会活动家将注意力转向国内,在日渐强大的自由主义思潮推动下,酒商的销售垄断和治安法官的权力干预日益遭到指责。英国经济自由主义思潮自18世纪晚期开始兴起,亚当・斯密等人从“天赋自由观念”出发,坚决反对政府对商业和自由市场的干涉,认为如果自由竞争受到阻碍,那只“无形的手”就不会把工作做得恰到好处。因此强烈反对垄断商的活动,坚决主张将其消除。19世纪早期,大卫・李嘉图当选议员,在下院宣传自由主义,同时曼彻斯特的工商业者以该市商会为基地,形成著名的“曼彻斯特学派”,鼓吹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论者(free trader)指责酒类流通许可制使治安法官获得绝对权威,是非理性与特权的堡垒,“违背了英国精神”,主张啤酒行业与多数经济部门一样,将会受益于市场力量的自由运行。高额税收与行业垄断,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而削减酒税、打破垄断,实行自由竞争,则会起到抑制酒价、打击掺假和走私的效果。⑥如同《泰晤士报》所说,“售卖啤酒的动力不应该比售卖土豆受到更大的阻塞和限制”。⑦如果酒液与面包、奶酪一样易得,酒价与法国的葡萄酒一样低廉,那么酗酒就会降到与法国同等程度,同时又能满足社会需求。⑧辉格党人和激进主义者也认为,治安法官具有专横权力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虽然酗酒恶习极不可取,但啤酒是生活必需品,任何干预个人自由的行为比酗酒更令人反感。⑨

在此背景下,要求改革售酒制度、开放啤酒贸易的运动活跃起来。1817年,米德尔塞克斯治安法官博蒙特(John. T. B. Beaumont)在为自己的酒吧办理许可证时遇挫,转而组织起“反垄断委员会”(Anti-Monopoly Committee),攻击酒业中的权力干预与行业垄断。翌年,博蒙特召集公众集会,组织起有14000人签名的请愿活动,宣称治安法官的权力导致“违宪性垄断”,造成价格与质量的不对等性,自由贸易则可以恢复公开竞争和自由价格变动,从而消除垄断,恢复公众福利。⑩

三、《啤酒法》的颁布

啤酒零售的自由化运动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蓬勃发展,与当时的社会和政治因素是分不开的。首先,农业普遍萧条。拿破仑战争时期,物价上涨,谷物价格直线上升,土地所有者大肆开发贫瘠土地进行粮食生产,随着战争接近尾声,粮食价格持续回落,不仅贫瘠土地的投资收不回来,甚至一般的农业利润都难以维持。请愿运动日渐涌起,许多报刊纷纷认为,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缓解危机,观察家也预言社会亟须一场变革。1830年2月,托利党政要查尔斯・阿巴思诺特(Charles Arbuthnot)建议皮尔道:“我认为,为确保起码的安全,我们必须行动起来,而不是任由其他人做出更糟的事来。”{11}

其次,托利党政府面临直接困境。19世纪20年代受自由主义影响,托利党内部分化出一个自由派集团,他们认识到时代变化已不可阻挡,主张对托利党进行政策调整。1822年利物浦勋爵改组政府,延揽托利党自由派入阁,哈斯基森掌管贸易部门,对国家贸易进行政策调整,并支持售酒制度改革,主张为更多的酒馆发放许可,以使酒商削减酒价等。①但是,1828年威灵顿公爵接任首相后,保守的政策立刻得到恢复,哈斯基森等自由派退出托利党政府,在议会中采取反政府立场。翌年,托利党在解放爱尔兰天主教的问题上,再次付出惨重代价,威灵顿出于遏制内战的需要,颁布《天主教徒解禁法》,遭到党内极端顽固派别反对,导致他们分裂出去,站在反托利党政府一边。威灵顿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地,前有辉格党与自由派托利党人,后有托利党顽固派,因而亟须一场改革来赢得议会多数。

再次,为抑制走私,1825年政府将烈酒税从每加仑11先令9便士下调到7先令,致使烈酒销量大增,1825~1826年从368万加仑增加到741万加仑。②这引起社会的普遍忧虑,人们对一个世纪之前的杜松子酒风潮心有余悸。越来越多的人主张降低啤酒零售的门槛,以鼓励啤酒饮用来抵制烈性酒,认为与烈酒相比,啤酒不仅有益健康,且于社会稳定无害。1826年,著名撰稿人西德尼・斯密斯在12月的《爱丁堡评论》(Edinburgh Review)发文指出,工人喝啤酒是正当而合理的,不应该让治安法官规范酒吧的数量和经营,酒类行业需要完全的竞争自由。③他在给行将进入议会的爱德华・达文波特的信中写道:“我们必须挫败治安法官,别无他法。”④

日益高涨的改革呼声和两次党内分裂,将威灵顿政府逼进了死角,但他无意于议会改革,故将目光锁定在了啤酒流通制度上。1830年4月8日,经财政大臣亨利・古尔本授意,独立议员约翰・卡尔克拉夫特(John Calcraft)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旨在开放啤酒零售的“啤酒议案”。⑤引发议会的激烈辩论。身兼议员的大酒商如伦敦的查尔斯・卡尔维特(Charles Calvert)和查尔斯・巴克利(Charles Barclay)反对变革长期以来的啤酒零售制度,认为这既会危及全英格兰的酿酒商,也会使数量庞大的酒吧老板严重受损,在他们看来,一旦开放啤酒贸易,首先遭殃的是酒吧老板,进而牵连影响到啤酒生产者。⑥议会之外,许多普通的酒业经营者自忖无力应对议案可能带来的冲击,便通过联名请愿的方式,向议会传达反对意见。⑦

在天主教徒解禁中分裂出去的托利党顽固派是乡土利益的代表,他们抵制自由贸易,担心会影响其既得利益,而且担心一旦实行啤酒自由贸易,治安法官的相关权力将被褫夺,认为此举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⑧议员史丹利(Lord Stanley)反映说,兰开斯特郡充斥着“极大恐慌和担忧”,那里的人们认为,议案通过后将会增加许多新酒馆,“新开设的酒馆不受治安法官管束,会带来很大危害”。⑨因为,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售卖啤酒,使小酒馆恣意发展,行为不端者在里面计划各种犯罪行为,会令有教养的邻人不胜其扰。⑩因此认为啤酒议案生效后,犯罪事件“肯定会增加”。而税务官只负责税收,缺乏治安法官那样对地方的了解。{11}

改革支持者则希望通过啤酒改革延福于普通民众。辉格党议员布鲁厄姆指出:“议案不仅会促进麦芽销量的增加,从而有利于土地收益者,而且对下层民众的状况也会有极大改善”,因为一旦开放啤酒零售,必会促进竞争,有助于啤酒质量的提升。{12}卡尔克拉夫特也主张“通过更加广泛的竞争,促进啤酒生产的优质化,同时生产出不同品质的啤酒,适应不同的人群”。①对于担心不受任何约束的酒馆导致社会骚乱,倾向自由主义的独立议员贝尼特和议员西斯科特认为,议案为工人阶级提供一种更加健康的饮料,同时也能保持他们道德品行的健康,因为议案的通过会使酒馆增加,为工人提供更多饮酒娱乐的去处,避免他们四处游荡,接触放荡堕落的事物。②

5月4日,议案以245对29票的支持率通过二读程序,7月23日顺利通过三读,成为法律,即《啤酒法》。法案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自1830年10月10日起,“根据该法案领有许可证的所有人都可从事啤酒零售”。这里的啤酒系广义称谓,包括麦芽酒。

《啤酒法》共32条,对啤酒的经营方式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确立起一套新的啤酒流通管理制度。其实法案本身的内容很简单,贯穿始终的就是一条原则:啤酒的自由零售。第2条规定,无论伦敦还是地方,“欲从事啤酒零售者必须有税务署专员颁发许可证”,同时禁止向郡区要员或是执法人员颁发此类的许可证。第3条、7条和30条进一步规定,向税务署申领许可证时,需缴纳2英镑2先令的许可税;“许可证实行年度续订(be renewed yearly)”,无证或许可证过期而继续进行啤酒零售者,将被处以20英镑的罚款,“领有啤酒许可证但从事葡萄酒或烈性酒零售者”,处以同样的罚款;并且,任何领有啤酒零售许可者均可经营苹果酒(cider)和梨酒(perry)的零售,无需再单独申请许可。③同时,政府还取消了对高浓度啤酒和苹果酒所征收的一切税收。④

至此,议会解除了治安法官对啤酒零售业的管理权,取消了对啤酒和苹果酒所征收的一切税收,以立法的形式放宽了啤酒的经营资格限制,实现了啤酒的自由贸易。

威灵顿公爵称:“议案的顺利通过比他任何军事胜利都要伟大”,⑤认为赢得了议会多数,但结果并不乐观。当时议会改革的呼声正紧,酒吧老板和酒商转而支持议会改革,认为议案之能够通过,皆因未经改革的议会已不能有效代表民意。1830年6月26日,国王乔治四世去世,依惯例重新进行大选。早在议案通过之前的1830年7月1日,代表酒业利益的《晨报》就放言,酒吧老板将会利用他们的选举权力,反对任何支持啤酒议案的议员;1830年11月10日,又呼吁“代表制改革已经成为众望所归”;此后继续谴责《啤酒法》“像我们预料的一样有害”,还宣称啤酒馆引起了农业动荡。⑥在地方大选中,啤酒商联合托利党顽固派,支持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并攻击“威灵顿政府通过啤酒议案,使地方治安脱离治安法官控制,而移交给了税务官”。⑦这样一来,在议会改革问题上,威灵顿又陷入了被动,1830年11月15日,托利党顽固派联合自由派和辉格党,在新召开的议会中共同投票反对政府,次日,威灵顿内阁宣布,格雷伯爵组成辉格党政府。

四、法案的社会影响及修订

《啤酒法》对英国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啤酒馆的大量涌现和啤酒销量的增多。法案生效当日被视为“酒神信徒欢庆日”,啤酒馆(beer house)在城镇和乡村大量涌现。这种新式酒店类似于传统的麦酒馆,往往由普通民居改造而成,简陋而狭小,顾客多是无力承担酒吧消费的下层民众。“与酒吧老板相比,啤酒馆经营者社会等级较低”,譬如采矿区的包工头和分包商。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案实施的6个月内有24000多家啤酒馆开业。⑨仅利物浦一地,3周就有约800家开业,随后几个月每周便新增50家。⑩法案颁布的前8年其增幅最大,1838年总数近46000多家,而其他类型的客店在10年间从51000家增至56000家,增幅小得多。①

零售渠道的剧增无疑带动了啤酒销量的上升。有记录显示,从1829到183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麦芽税款增缴了40%,税率不变而税款增多,说明麦芽消耗量增加了。确有数据表明,麦芽的年均消耗量由19世纪20年代的2650万蒲式耳上升到30年代的3350万,增长了26个百分点。②麦芽是重要的酿酒原料,即使将英格兰和威尔士1821~1831年16%的人口增长因素考虑在内,其消耗量的增加,也足可佐证啤酒饮用量的确增多了。据保守估计,啤酒税的废止使啤酒价格降低20%。韦伯夫妇更是注意到,1830年之后,伦敦每夸脱啤酒价格降了一便士,在布里斯托、肯德尔镇和波士顿等地方,每夸脱降低了两便士。③

但是,此举未能打破大酒商的市场垄断。一些啤酒馆经营者试图与商业化的酿酒人即酒商在市场上分一杯羹,以家酿啤酒维持生意,但事实证明,他们显然还不具备这样的实力,他们在市场上缺乏足恃的信用,在生产上无充足资金、高质货源和专业化生产设备,不仅大大降低了出酒率,而且影响了产品质量,汉普郡税务官认为,他们生产的是“一种非常低劣的饮料”。④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啤酒馆经营者的家酿啤酒只占很小的市场份额,19世纪30~50年代始终徘徊在11%,此后一路下滑;相比之下,酿酒商人的产品在啤酒生产总量中占据50%以上,且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牢牢控制了英国啤酒产业的半壁江山。⑤

啤酒馆经营者的这种弱势地位,使他们无力对抗大酒商的竞争与垄断,不仅如此,许多新兴的啤酒馆也都需要从酒商那里取得供货,附属关系网开始在这些新兴的零售点之间蔓延。许多酒商利用自由贸易政策,委派人走村串巷说服人们开设啤酒馆,答应为他们预付2英镑2先令的许可税,并以赊账的形式向其供应啤酒。1833年,有家酒商自称已在伯明翰及附近设立了200所啤酒馆。⑥另有大酒商声称在汉普郡的各个小村庄都开设了啤酒馆,那里农场主的自私使得工人们“不知道啤酒的味道”,他要使作为城镇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啤酒,也成为农村人的生活必需品。⑦

需要注意的是,鼓励啤酒零售未能转移人们对烈性酒的兴趣。据1834年“酗酒调查特别委员会”取证,《啤酒法》不但催生了啤酒馆,还加速了“奢华酒店”的出现。其中缘由,诚如伦敦律师兼治安法官的罗伯特・布罗顿(R. E. Broughton)所说:“(啤酒馆)极大地影响了酒吧老板的生意……促使一些人去尝试补救措施……这便是许多报纸所谓的奢华酒店的兴起原因。人们坐在里面吃熟牛排、喝麦芽酒的老式酒馆过时了。”⑧狄更斯写于1835年的文章《酒馆》也印证了这一点,作者以嘲讽的笔调描述了奢华装饰风潮如瘟疫一般“以十倍凶猛的势头”蔓延,经营者们“拆毁所有的老式酒馆,在每条街口建造壮丽的大楼,还有石栏杆、青龙木家具、极大的灯和加了灯饰的钟”。⑨这些新式酒店吸引着工人阶层,结果烈性酒饮用量只在《啤酒法》颁布的头几年即1830~1833年略趋下降,很快便从1832的728万加仑增加到1834年的764万加仑,此后直线上升,至1845年达到907万加仑。⑩

无疑,上述情况必会加剧酗酒问题。法案颁布仅两周,西德尼・斯密斯教士就在信中写道:“人人都沉迷于醉酒。不是唱歌,便是四肢敞开仰卧在地。至高无上的人民陷入令人厌恶的状态。”{11}但社会舆论并非都这么认为,《泰晤士报》始终坚持自由贸易路线,对“法案通过后人们经常沉溺于啤酒”表示惊慌的“某些慈善家”予以讽刺,相信鼓励啤酒贸易必然能减少“饮烈性酒而谵妄”的人数。①可现实情况并不乐观,人们发现啤酒馆不仅为人们提供游戏、寻找工作和寄宿等便利,通常也是召妓、组织小型犯罪或者销赃的场所。②一年之后,甚至连威灵顿也开始担忧,“希望这些啤酒馆能够像酒吧一样,置于治安法官的监管之下”。③当然,最不想看到这种局面的是负责地方治安的治安法官和神职人员,在法案颁布后的四年中,他们每年都会向议会上书,声称“一些乡镇上四分之三的住房都成了啤酒馆”,导致“下层民众中不道德行为、贫困和堕落的惊人增长”。④

1833年,议会成立“啤酒销售特别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调查。结果证实了人们的抱怨。在农村和城市,许多男性工人在周六的晚上去啤酒馆消费,在接下来的30个小时里将自己灌得醉醺醺的,不仅破坏了家庭生活,还影响了工作。伯克郡一名治安法官描述说,工人在啤酒馆“饮酒壮胆”后,“四处走动以致捣乱闹事”。利兹的警察局局长指出,法案颁布后的两年半中,酗酒犯罪增加了三倍多;雷丁的监狱牧师“经调查发现,农业人口的犯罪事件中,五分之四都在啤酒馆发生,店主怂恿挥霍与犯罪,鼓励饮酒和,并且以雇佣的名义组织”;⑤而在伦敦,法案通过后的三年中,每1000个居民就有20人每年因酗酒而被拘捕。⑥许多被调查者还认为,1830年秋季席卷英格兰南部的摧毁打谷机的民众骚乱即施荣暴动(Swing Riots),与啤酒馆“有明显关系”。⑦埃塞克斯治安法官谴责啤酒馆不仅引发骚乱,而且导致犯罪事件的整体上升。⑧

1834年酗酒特别委员会报告,要求大规模取缔啤酒馆。指出啤酒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人阶级行为习惯的转变,认为“在过去几年,中上层社会的纵酒恶习已经衰退,但同时却在劳动阶级中间加剧了”。工人阶级酗酒已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致使国家1/6的工作日在酗酒中丧失,“无节制饮酒导致的发展迟缓,相当于每年几乎5000万英币流失”。⑨

诸如此类的调查结果使议会断定,社会“许多弊病”都源于啤酒馆的兴起,1834年,辉格党政府对《啤酒法》做了修订,将啤酒馆区分为“堂饮”(on the premise)和“外售”(off the premise)两类,申领堂饮许可证时,须出具有六名本教区纳税人署名的品质保证,并将消费税从2基尼(即2英镑2先令)增加到3基尼,同时授予教区警官一定权力,他们可在任何时间点进店巡查,并准许治安法官设定营业时间。⑩1840年,议会再次颁布修订案对啤酒馆的征税估定值做了限制,要求在居民数为10000及以上的乡镇,啤酒馆的可征税值最低必须达到15英镑,居民数在2500和10000之间的地区,啤酒馆的可征税值须达到11英镑,居民更少的地区则是8英镑。{11}

修订案部分上恢复了地方治安官的权力,《泰晤士报》称其使啤酒经营重新置于教区警官的“专横”和治安法官的“偏见与任性”之下。{12}此举确实暂时性抑制了啤酒馆的迅猛发展势头,减缓了啤酒馆的增加幅度,使其数量在19世纪40年代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13}但英国的酗酒风气却未因此减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835~1839年,啤酒的人均消耗量每年高达35.4加仑,此后有所下降,但是到19世纪70年代又攀升至每年40.5加仑的最高点。{14}而且至19世纪70年代,不仅葡萄酒的进口达到峰值,烈性酒的人均饮用量也居高不下,同世纪70年代后半期是1.21加仑,与法案颁布伊始相同。①亚当・斯密所预言的啤酒自由贸易“或可使英国中下等阶级人民间暂时盛行泥醉风气,但不久也许就会养成一个恒久的普遍的节酒习俗”,②在法案颁布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并未得到印证。正是从19世纪30年代起,有组织的禁酒运动发展起来,席卷不列颠群岛,成为维多利亚时代一股极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

《啤酒法》是一部非常有争议的法案,牵动了很多社会问题,甚至有人称“其直接的社会影响,比那个改革年代的其他任何立法都具有更显著的革命性”。③首先,啤酒馆在城镇与乡村的大量出现,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英国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几乎每一家的门前都有酒店了,几乎在每一条街上都可以找到几家这样的啤酒店”。而在乡下,只要有两三幢房子在一起,其中就必然有一家啤酒店。④正如有的论者所指出的,1830年之后穷人不再像以前一样。之前的工人文化是以家庭、教堂和工作地点为中心,如今这个中心点明显转移到附近的啤酒馆。⑤

其次,如同韦伯夫妇所说,“在缺乏有效治安情况下,啤酒馆为吸引顾客,纵容、不理性的娱乐以及放荡”,但作者对法案采取彻底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一个以抽象理论为基础的立法例案”,⑥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所指的抽象理论应该是当时盛行的自由主义,笔者以为,不能因法案的负面影响就否定孕育它的土壤,应当正视历史当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正如布莱恩・哈里森所言,立法之前的议会调查和围绕提案的几次辩论,尽管草率且带有明显倾向性,但要考虑到在政治与教会危机之际进行道德改良的必要性,不应当避开真实存在的社会不公而将民众的不满归因于不驯和饮酒。⑦

第8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

办公室工作是一个特殊的岗位,它要求永无止境地更新知识和提高素质。一年来,我从三个方面注意加强自身的学习与提高。一是向书本学。克苦钻研纪检监察方面的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做精通业务的行家能手;认真学习钻研电脑方面的知识,年内学会了电脑办公操作技术。二是向领导和身边的同志学。在办公室工作,与领导接触的机会比较多,我亲身感受了纪委监察局各位领导的人格魅力、领导风范和工作艺术,使我受益匪浅,收获很多。在工作中向纪委监察局优秀的同志学,取别人的长处,补自己的不足,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积极参加市上组织的各种学习班。一年来,参加了全市电子政务的学习,参加了全市公务员培训班。通过学习不断“充电”,不断完善自己。一年来,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二、勤奋工作,努力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

(一)协助领导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年初,按照纪委监察局领导的安排我及时起草了《2006年市纪委监察局支部党建工作安排意见》和《纪委监察局支部“手拉手”结队帮扶活动安排意见》、《市纪委监察局“五个一”结对帮扶活动实施方案》、《纪委监察局党员干部2006年政治理论学习安排意见》。根据安排意见,认真抓了干部二、五学习日的落实工作,严格进行考核,保证学习效果,全年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55次,完成了全年的学习任务。在手拉手活动中按照领导的安排,及时深入帮扶村队,7.1前夕在了解村情民意的基础上,协助纪委监察局领导组织了一次“手拉手”结队帮扶活动,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员干部捐款1100元,慰问了帮扶村7名老党员和困难群众,还组织帮扶村党员到观音设施蔬菜园区参观学习,解决了帮扶村50座日光温室大棚入户难的问题。在“五个一”结对帮扶活动中,按照纪委监察局工作安排,我积极联系有关镇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帮扶对象,落实帮扶措施,保证了纪委监察局“五个一”结对帮扶活动任务的完成。机关党建通过验收达到了“五个好”党支部的标准。6月份纪委监察局进一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活动,我作为纪委监察局该项活动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积极参加活动,并按照安排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抓好纪委监察局“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为保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取得实效,我及时起草了《纪委监察局“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制定了《纪委监察局卫生工作制度》,建立了纪委监察局爱国卫生活动的各种工作登记表册和台帐,认真抓了每月一次的卫生大扫除活动,及时进行检查考核评比,7月份按照领导的安排,购置了60余盆花卉,配发到各室,美化了机关环境。纪委监察局机关经过市爱卫会考核验收,授予了“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三)做好“五五”普法落实工作。2月分,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及时将四五普法5年来的普法教材、安排总结、会议记录、考试测评、规章制度等普法工作的档案资料,逐年进行整理归档,按时向市普法领导小组上报了各类文件、报表,做到了资料齐全,档案规范。对纪委监察局“四五”普法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写出了《纪委监察局“四五”普法工作总结》和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纪委监察局“四五”普法工作经市“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验收取得了99分的好成绩,并被评选为全区“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

(四)抓了纪委监察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根据市综治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考核细则》的要求,按照室主任的安排,我及时起草了《纪委监察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的安排意见》,在日常工作中将综治工作和创建平安活动与纪委监察局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经常注意抓好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做好“五一”、“十一”等节日期间的值班安排工作。按照综治委的要求制定了7项工作制度和6种登记薄。纪委监察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通过综治委的检查验收,获得了99.5分的成绩。

(五)参与了黄套村定点帮扶工作。在此项工作中,我按照领导的安排,制定帮扶工作方案,写出年度帮扶工作安排,进行帮扶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做好帮扶项目的策划和落实,建好工作台帐,记好纪委监察局领导帮扶工作记录。根据要求及时写出了《纪委监察局2006年定点帮扶工作总结》。今年在纪委监察局定点帮扶工作小组的努力下,一是会同市扶贫办为黄套村争取到扶贫资金25万元,解决了黄套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缺资金的问题;二是加大了对黄套村农民的培训力度,先后联系有关部门在黄套村举办各种培训班4期,促进了黄套村计划生育和种草养羊等项工作的发展;三是积极配合镇村两级组织,多方协调,及时将高速公路占去黄套村21户农民的73亩土地的补偿资金40万元直接落实到农户,稳定了农民的情绪,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8月份纪委监察局组织的衣物100余件,面粉400余斤,送到了黄套村特困户家中,使他们感受到了党的温暖。今年的定点帮扶工作,顺利的通过了市上的考核验收。

(六)搞好机关后勤等工作。根据室主任的安排,一是做了各种大小会议的会务准备和服务工作,联系会议地点,定做会标、席签,负责参会人员的座次安排,二是协助室主任搞好接待工作,凡是室主任安排的接待任务我都尽职尽责的努力做到写出接待方案,按照标准接待,早准备,抓细节保证来宾工作舒心,吃的顺心,走的高兴。三是做好为领导的服务工作,为领导做好租房、安家、维修等方面的工作。四是参与了招商引资工作,联络、收集资料进行总结。五是做好信息宣传工作。

三、注重配合,努力营造机关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年来,在工作中我注意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主动与领导和同事处理好关系,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上争取领导的支持。日常工作中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选准自己的角度,按照主任的意见,抓好工作落实。在与其他同志配合过程中,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自觉营造一个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加强修养,提高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9篇:普法会议纪要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湖南邵东监狱案件、辽宁省大连监狱案件的批示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去年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基础上,以大连监狱案件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隐患和漏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使全体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

二、检查的范围、重点

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

在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问题;

在执法工作中有无以各种名目为由,索取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财物,或利用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为场所揽活、销售产品,从而办理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问题;

本部门有无不受所规所纪约束,享受“特殊待遇”的所谓“关系劳教人员”。

劳教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专项检查,要使广大干警普遍受到一次法纪教育,重点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纪律观念,检查纠正领导干部执法执纪活动中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还要认真清查本所的有关规定、会议决定及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立即坚决废止。版权所有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学习(5月20日至5月31日)

5月22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向全体干警和职工传达司法部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部署,以及在“5·14”司法部电视电话会议结束时省厅、局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对大连监狱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对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把专项检查看成是规范执法执纪工作的必要措施,自觉地落到实处。并结合场所实际,提高本所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各部门要结合场所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利用部门周学习日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文件,学习劳教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学习司法部颁发的规章制度。

(二)对照检查(6月1日至20日)

实行自查、普查和抽查相结合。检查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留死角,不捂不盖,敢于亮丑,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检查阶段主动发现、讲清的问题,可依纪给予减轻或免除处分。

自查:各部门召开科、队务会,组织干警对本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对干警个人发言和部门存在的问题要记录在案。

普查:成立本所检查小组,由所纪委书记何良俊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林涛、罗正福、付俊、胡航、颜红梅、陈平昌组成。检查小组要对全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普遍检查,重点对2000年以来(含2000年)所办理的所有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是否符合条件、程序,是否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有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弄虚作假的问题,逐件进行认真复查。

抽查: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召开部分干警座谈会和劳教人员座谈会,并结合监察室的劳教人员解教前个别谈话和每季度一次的问卷调查等形式,从中进一步掌握场所两级领导班子的执法执纪情况。并对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重点的抽查。

三)整顿治理(6月21日至6月30日)

针对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要坚决依法纠正;对存在的“关系劳教人员”现象要坚决纠正。要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写出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送本所政治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干警的执法执纪行为。

(四)总结提高(7月1日至20日)

召开一次干警座谈会、一次劳教人员座谈会,了解三个方面情况:1、本所干警是否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2、存在的执法问题是否得到解决;3、制度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成效写出专题总结,上报省劳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