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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计划精选(九篇)

环保公益计划

第1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第2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关键词]生态补偿;土地休耕;环境效益指数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6.013

一、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

国际上生态补偿比较通用的概念是“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services),是指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为基础,通过经济的手段,调整保护者与受益者在环境和生态方面的利益关系的机制。在国内环境政策领域,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是调动各类主体实施生态保护活动积极性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则的集合。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通过采用各种政策、市场以及经济刺激等方法,解决特定区域内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达到促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保证环境资源持续利用,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制定有效的生态补偿计划首先要选择一个合理、适宜的模式。根据世界各国和我国已经实施的生态补偿计划的实践经验,生态补偿存在不同的模式,其模式的划分标准各有不同。如,以空间尺度大小为标准可将生态补偿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等[1];以补偿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以补偿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补偿、外部补偿和代际补偿等模式[2]。此外,根据生态补偿主导力量的不同,可分为政府补偿、社会补偿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补偿三种模式,本文主要以此种划分方式作为分析的依据。补偿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绩效和长远效益。

1.政府补偿

政府补偿也称为国家补偿,其主要特征是:政府主导制定生态补偿的具体政策,并负责实施和监督生态补偿计划。这种补偿模式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由中央政府或受补偿区域的上级政府制定生态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通过采取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特别项目和发展政策等方法,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牺牲了发展机会的受损者进行补偿。这种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是由政府作为补偿主体(大多时候是唯一主体)对生态保护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过程中付出的成本费用和直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这种模式的补偿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支付补偿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转移支付的方式向生态保护者支付其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的成本费用和所受损失。如我国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即规定由政府补偿退耕还林的农户,每年每亩补偿10元。(2)实物补偿。政府部门通过向生态保护者发放一定的实物,包括粮食、经济林木苗、农业生产工具等,以补偿其实施生态保护活动的成本费用。(3)政策支持。政府部门通过给予生态保护者一定的优惠贷款、税费减免、技术培训、就业帮助等,为其经济发展提供助力。(4)生态移民安置。在一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好途径就是进行生态移民。但生态移民所涉事项庞多,此时就需政府全面规划,为移民的异地安置提供援助,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建设、就业安排等。我国的三峡水利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均需首先解决生态移民问题。

2.社会补偿

社会补偿的主要特征是补偿主体多元,包括生态建设受益地区、部门、行业及个人。社会补偿的原因是生态建设活动往往会带来外部经济性,为了使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由受益人补偿生态建设的成本与费用及因生态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者遭受的损失。[3]在补偿方式上,包括经济手段和投资、技术以及人才培训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补偿模式中的补偿人本应包括破坏生态环境的排污者,但根据环境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损害环境,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污染行为、支付民事赔偿、恢复原状等。若涉及到环境行政责任,排污者还应向政府缴纳排污费、自然资源费等。这些费用可视为是对受损的生态环境的补偿,也可视为是对国家的补偿。因此,在社会补偿模式中,一般排除了此类补偿人。

同政府补偿的具体方式相似,社会补偿也主要采用货币或实物的方式进行。但不同于政府补偿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社会补偿中的货币补偿方式因其资金来源渠道多元,故多采用基金形式,由社会各方筹集资金形成生态补偿基金,根据设定的章程对生态保护活动中的受损方予以补偿。当然,补偿的形式也可以是投资项目、技术援助、人才培训、就业帮扶等。实行这些补偿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该模式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补偿途径——环境产权交易,主要内容是通过生态保护活动的受益者和生态保护活动中的受损者之间进行环境交易达成。目前在我国试点的主要是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需以政府部门对特定地区的最大污染物容量先行界定为条件,在此基础上,对排污权进行分配。通过市场定价,排污权形成一定价格。生态保护活动的受益者可以一定价格购买生态保护活动中的受损者手中的排污权(现实生活中往往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通过这种交易,实现对受损者的补偿。环境产权交易是社会补偿模式中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补偿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补偿的单一和僵化缺陷,显现了市场机制在生态补偿中的灵活力量,更能贴近交易双方的真实需求。虽然在试点中也发现该模式有不足之处,但经过完善之后,仍是社会补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生态补偿

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生态补偿一般是指以环境和生态保护为主旨的非政府组织制定生态补偿计划,提供资金、技术或人员支持进行的补偿活动。近些年来,国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生态保护领域非常活跃,但囿于资金或制度支持乏力,主导或直接参与的生态补偿的案例不是太多。同时,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出色的行动力和充裕的资金支持参与了一些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这种补偿模式与政府补偿和社会补偿相比,虽未制度化,但它的出现弥补了政府补偿和社会补偿的不足,丰富了生态补偿的模式。随着我国生态保护政策和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生态补偿必将不断增多。

二、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模式选择之分析美国独立后,由于人口的快速增加而大肆开发土地,农作物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随着农业机械技术和更先进的农业设备的出现,采用密集机械化方式耕种的农田面积不断扩展。广袤的中西部大平原由于强力耕作而未考虑到足够的水土保持措施,爆发了一系列的自然灾害,史上称为美国“黑风暴”。为了应对这一困境,美国国会于1929年授权美国农业部进行土壤侵蚀研究,并建立了专门基金。在进行了实地的调查和监测后,美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计划。这些生态补偿计划包括保护储备计划、湿地储备计划、保护储备加强计划以及上述计划的替代政策,如支付成本费用和保护遵守规则等。这一系列措施被统称为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计划。

1.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模式选择的法律依据

土地休耕成为美国的一项基本农业政策后,美国制订了一系列专项法规作为执行和规范该政策的立法依据。其中1933年《农业调整法案》规定,采取对特定农作物征税来补偿那些农业生产受限制的土地所有者以此减少耕作农田面积和控制农产品供给。但是该法案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是否具有合宪性的争议,联邦最高法院就此问题作出裁定:由于《农业调整法案》没有为农民提供绝对的财产保障而不符合美国宪法的规定。此裁定的出台直接导致了另外两个相关法案的颁布:一是《保护调整法案》,二是《农业保护计划》。这两个法案的直接目的就是为参与土地休耕的农民提供及时的保障措施。为了加强土地休耕计划及其补偿,美国还在1965年通过了《食品和农业法案》,该法案设计了一个鼓励农田长期休耕达到一个适度数量的计划。

2.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模式的核心内容

土地休耕计划具有志愿性的特征。政府农业部门制定土地休耕的规划,农户可提出加入申请。申请获批后农户可获得政府提供的年度租金、特定活动的激励金。除此之外,政府还为农户种植保护土壤层的特定植被提供成本补贴。从实施层次上看,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模式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州和土地所有者[4]。

(1)国家层次。土地休耕计划设定了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农民为有利于资源长期保护而在农地上种植永久性植被,如草原、灌木丛、森林、矮树林等,以防止水土流失,同时为野生动物建立栖息资源。美国在国家层面上设立了商品信用公司,其功能主要是每年为参加休耕计划的农民提供资金,资金包括土地租金和种植被批准的植被保护层的一半成本。在休耕土地上种植什么样的植被保护层由农场经营者和政府自然资源保护官员协商确定,双方同时签订10~15年期限的土地休耕合同,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植被保护层的验收标准。后者是农民获取生态补偿金需满足的必要条件。

(2)州层次。参与休耕的土地大多位于大平原的北部和南部,包括爱荷华州和伊利诺斯州,还有华盛顿州和爱达荷州等。美国农业部的农业服务局和自然资源保护服务机构都设有与各州和地方对口的办公室,负责实施有关土地休耕保护计划。县农业委员会和水土保持机构(由地方选举产生)以其人力和技术资源支持休耕计划在本县的实施,甚至会雇佣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休耕计划的工作。

(3)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层次。土地所有者和农场经营者参与土地休耕计划的主要方式是提供可供休耕的特定土地。参与美国土地休耕计划的土地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最近5个粮食生产季度中已经种植过至少两季农作物的土地;以前登记在其他保护计划中的非重要牧场;属于河流或水体的缓冲地带。除了满足上述条件中的某一项外,参与休耕的土地客观上还应具有下列某种属性或资源:一是有一个等于或大于8的侵蚀指数(EI),或被认为是侵蚀严重的土地;二是可耕种的湿地;三是具有环境保护的惠益,如属于河流缓冲带、草场排水道、保护地带、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类似的功能;四是易遭受冲蚀;五是位于美国联邦或州的土地休耕计划的优先保护区域;六是与非农耕湿地有关或环绕非农耕湿地的农田。凡是符合上述要求或标准的土地,其所有者或农场经营者均可依程序申请加入土地休耕计划,申请获批后,与联邦政府农业部或所属各州农业服务局签订土地休耕合同,并领取年度租金和种植植被保护层的成本补偿费用。

3.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模式的实施绩效

美国的土地休耕计划肇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西部大平原严重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时期(“黑风暴”时期),当时的土地环境状况糟糕,农作物单位产值低,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农田获益的期望值也不高,对农业生产消极、漠视。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生态价值还是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障,甚至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优势来看,均处于亟需改善的状态。美国国会和政府实施土地休耕计划,并选择政府补偿为主的模式激励参与休耕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获得了良好的效果。[4]在土地休耕计划实施的前10年,人们最关心的是是否能通过休耕计划控制土壤侵蚀,提高农作物产量及其经济影响。但随着土地休耕计划的逐年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对其带来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感到惊喜。通过观察和研究表明,土壤侵蚀所致的对农作物及其经济的影响远远轻于其所导致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对水质、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公共设施如大坝、沟渠、运河等的侵蚀和沉降的影响。通过实施土地休耕,上述环境效益和公共设施的社会效益均得到较大改善。有鉴于此,1990年后,为了达到多重环境目标并强化成本最大效益化,美国农业部发展并制定了一个环境收益指数,用以评估所申报的每块休耕土地的环境属性,包括下列标准:表面水质的改进;地下水水质的改进;土壤生产力的持续性;对参与休耕计划的生产者潜在问题的援助等。其目标是力争使政府支付的每一美元生态补偿都能获得最高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三、美国土地休耕经验对我国生态补偿模式选择的启示1.政府补偿应考虑被补偿主体的参与意愿

政府补偿通常具有强制性,但从美国土地休耕补偿的经验看,在选择政府补偿的模式后,并非就完全排除了被补偿主体参与的自愿性,二者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有机结合。首先,在美国土地休耕计划中,参与农户的意愿和利益受到充分尊重和考虑,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协调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具体来说,农户可根据自己所有或经营土地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加入土地休耕计划,即公民的自主性与利益是政府制定土地休耕计划要考虑的第一要务。其次,农户申请获批后,会获得政府提供的租金补偿和植被种植补贴。反观我国已经实施的生态补偿计划,大多政府补偿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强制性“一刀切”,在制定生态补偿计划时忽视参与者的诉求,实施方式粗暴,以“命令式”为主。我国幅原辽阔,制定出一个适用于全国的生态补偿计划是不现实的,只有根据各地的现实情况,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设计人性的生态补偿制度,才能及时合理合法地处理好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之间的关系。[5]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不仅要在国内实行碳排放交易机制,以解决生态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应该考虑参与全球生态效益交易市场,拓展外部效益内部化的市场渠道,逐步健全生态效益的市场补偿机制。[6]

2.产权清晰有利于生态补偿取得积极成效

无论选择何种生态补偿模式,一个生态补偿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就是确定并尊重生态效益的产权。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责、权、利的明确也离不开明晰的生态效益产权。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计划实施多年绵延不绝,并取得良好实施绩效,与美国清晰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产权不无关系。在土地休耕计划的运作过程中,美国政府一开始就明确规定:私人产权应得到尊重,哪怕是政府制定的重要规划,若要限制私人产权,必须取得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给予相应补偿,否则就是违宪。而我国的情形与此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的环境资源是公有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具有生态环境的所有权,除了国家。这种产权形式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生态环境产权主体模糊或者缺失,从而影响生态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要完善生态补偿模式,需明确自然资源产权关系。从长远来看,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将生态补偿区域居民的自然资源经营权、收益权确定下来,才能充分激发生态保护活动参与主体的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积极性,生态补偿计划方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在美国土地休耕计划中,政府并非只关注计划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还很注重保障生态补偿对象的权利。以补偿期限为例,最初硬性规定为 10~15年,其后就调整为动态的补偿期限;补偿方式多种多样,最重要的始终是政府与参与计划的农户之间的充分协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土地进行休养生息谋求长期发展的目标实现了,农户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实现了,公民的环境权也实现了,真正做到了多方共赢。然而从我国实施的若干生态补偿计划的实践来看,发展权、生存权与环境权“撞车”的情形并不少见,无法达成多方共赢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清晰的环境资源产权。

3.补偿评价指标应根据实践适时调整

美国土地休耕生态补偿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其科学的补偿评价指标。在土地休耕生态补偿计划实施之初,美国农业部门就建立了环境效益指数(EBI),即以土壤数据库、各地地形图、各区域分布图等为依托而形成的一个综合评价体系,用来评价参与计划地块的生态效益。同时也充分采用市场机制,根据全美各地的土地交易信息,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生态效益地块的补偿标准。哪些自然资源处于濒危状态就进行重点保护,加大补偿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吸引该地块农户放弃农业耕作,参与补偿计划。联邦政府制定土地休耕计划,但各个州拥有对补偿资金的一定支配权,兼顾了计划的效率与公平。补偿评价指标确定后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一定周期内,根据国际农产品交易价格、美国农业发展形势、生态资源的恢复状况、通货膨胀率、居民实际购买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引导生态补偿计划实现既定目标。因此,一个优秀的生态补偿计划离不开合理模式的选择,选定这种模式后也并非一劳永逸,而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我国的生态补偿计划实施中,补偿标准由政府确定,且一经确定,往往实行多年而不作任何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这种补偿已经无法达到当初计划制定者的补偿目标,有违计划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应积极改进。

另外,在美国生态修复工程中还运用了加权平均侵蚀指数、土地相对生产率等定量指标。对中国来说更应该重视这种效益评价体系,通过对生态补偿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前评估,确定项目是否值得、可行,使资金得到更合理的分配。[7]

[参考文献]

[1]王蓓蓓,王燕,葛颜祥,等.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及其选择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1.

[2]陈尉,刘玉龙,杨丽.我国生态补偿分类及实施案例[J].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2010(1):52.

[3]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4):38.

[4][美]Ralph E Heimlich.美国以自然资源保护为宗旨的土地休耕经验[J].杜群,译.林业经济,2008(5):72.

[5]刘嘉尧,吕志祥.美国土地休耕保护计划及借鉴[J].商业研究,2009(8):134.

第3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今天我们举行郑重仪式,向全县首批36个符合奖励救助政策的家庭,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这既是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好事。刚才,中省直单位、县直各部门现场捐助了公益金,首批公益金已经发放到了求助对象的手中。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他们表示慰问,向为救助公益金顺利启动付出辛劳的计生干部、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设立救助公益金是我县健全并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我讲三点意见:

一、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当前形势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诚信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今年3月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和总理对这一制度的建立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县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是整个利益导向机制中的一部分,与其他的优惠政策一样,都是赢得群众对党和政府、对计生工作信任的有效载体。我们要通过对计生困难家庭提供救助,使他们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并以此教育、鼓励和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当前的低生育水平。

二、强化措施,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县委、县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设立与发放非常重视,出台了《关于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有关规定》和《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公益金的设立、筹集、管理、发放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以今天救助公益金的首发为标志,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全县各级各部门一要畅通发放渠道,保证救助对象及时、足额领到救助公益金。二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公益金满足救助对象的需求。三要严格把握政策,对救助对象要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公正公平。四要以公益金发放为契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生政策,营造良好的浓厚氛围,调动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领导,推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4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关键词】电力市场;ISO;可靠性;调整机制

引 言

从过去的传统检修计划到现如今的随市场机制变化的检修调整计划的过程中,期间形成了“厂网分离”的情况,随之而来的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必然而然的存在电力市场的经济性和可靠性的相互协调的问题,对于如下两种检修计划:1.各自发电厂在年初根据各自运营情况向其所属的电力公司提交申请年检修计划的报告,最终全部交给电力运营中心审查。即长期的检修计划2.电力运营中心对各电力公司提交的检修计划进行调整确认以后,最终以合同形式确认。即短期发电机组检修计划[1]。

1、电力市场环境下发电机组检修调整机制概述

因为发电机组调整机制的不完善,在电力改革之初产生了这样那样直接间接的影响,造成了电力短缺。一方面由ISO所调整的检修计划可以解决发电机组容量不足的问题,充分完全的利用发电机组的容量裕度。另一方面,由于电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电力成本而规定价格,这就造成了在电力短缺的情况下发电机组的发电利用时间较高,而电力公司不愿意在保证系统可靠性进行供电,这时ISO就在一定情况下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发生。

迄今为止,国内外提出了一些方法[2]。这些方法从机理上可以分为如下3类:

a发电厂的利益最大化和电力系统的可靠性都有电力系统的调度机构统筹计划考虑

独立系统运行机构是根据用户和所有发电公司的整体利益考虑的,这样的调整机制尽管能够确定电力系统的可靠性要求,但是不能确保各个发电公司的公平性要求,这就是这种协调机制的主要特点。

b代表电力用户的系统调度机构同发电公司协商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协调机构同发电公司进行检修计划的协商,对在保证系统可靠性的前提下对愿意调整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的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补偿,这样系统的可靠性提高。首先由独立运行机构根据可靠性指标平均值的最大化来调整并确认发电机组的检修计划。其次,比较与可靠性指标最大化的时段时,对差异最大的发电公司进行不同程度收取或着补偿费用,来鼓励在该时段进行机组检修计划。然后,根据调度机构给出的费用标准各个电力公司提交申报检修计划。依次规律直至保证可靠性为止。

c发电公司根据各自情况申报的检修意愿支付计划,调度机构协调

发电公司根据各自运行机制等多方面问题进行考虑,提出了检修计划和意愿支付费用计划,而独立运行机制要在保证系统可靠性的前提下分析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的影响,从而收取发电公司的意愿支付费用,一方面进行发电公司的分摊,另一方面用于自身运营的费用。

2、调整算法

在不同的调整机制中应该选择适合的算法,它是建立在模型求解的基础上的,它是协调规划检修计划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方面需要稳定性强,另一方面要求适应性强。

2.1数学优化的方法

这个方法是把需要检修的各个问题运用数学的方法进行求解,对各个问题中存在的非线性问题进行整合优化,而后运用整规划的方法得出我们需要的解决办法。

2.2启发式的方法

这种方法不同与上面数学方法,使解决方法更加的灵活多变。

a现代启发式方法:在考虑系统的不断壮大和随市场变化后的各种未知因素时,系统的检修计划不断的复杂。这种方法不断的模拟大自然的优化规律,从而整合各种规划的优势来解决抢修规划问题 。

b简单启发式方法:通过改变结果的输入变量与目标函数的关系不断的按照某种规律调整输入变量,最终得出结果[3]。

3、发电机组检修调整机制

独立运行机制必须在发电机组可以接受的前提下,保证发电机组提交的检修计划申请在公平的原则下协调好各个电力公司的检修计划。在此提出了两种方法:

a技术手段分析研究检修计划调整机制的基本方法

系统调度机构在公平性和可靠性两者协调运行情况下,采用权重系数的方法建立发电组检修计划调整公式:

上式中,公平性权重系数k表示系统的可靠性和发电公司利益的权重比例大小,k越大,发电公司利益受越重视,系统可靠性越差。而k越小,而发电公司的利益受损越大,系统可靠性越高。

b经济手段分析发电机组检修计划调整机制的基本方法

系统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可靠性与备用容量大小进行综合考虑,我们以发电容量充裕度分析的模型是:

上式中,一般对于容量裕度要求≥0,0一般介于7%一10%。否则≤0,需要进行调整。

在上面模型中,如果系统装机容量远远小于负荷的要求,则有可能会找不到满足本年度所有检修时段满足系统安全可靠性要求的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只能说明系统中的发电机容量远远不够,这时要么取消某个机组在该年度的检修计划,要么在某些检修时段减少负荷的大小[4]。

4、结论与展望

本文在不断的探究电力市场环境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的调整机制的情况下,得出合理的调整机制一方面需要考虑用户用电的可靠性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检修计划带给电力公司的利益损失并兼顾对各个电力公司的公平性问题,在市场化的今天更需要考虑这些问题。现阶段的主要手段是发电厂商根据自身的因素提交给ISO检修申请,ISO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衡量各方面因素,建立起自己的模型来最终调整各个电力公司检修计划并以合同予以确定。在整个系统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我们不断的分析研究并调整,在我们探究的过程中如何适当的规范并在不同程度的选择约束条件,并分析对整个系统的影响程度,是我们以后不断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参考文献

[1]冯永青,丁明.电力市场环境下的发电机组检修计划[J],电力系统自动化.2001(9).

[2]Conejo A J,Garcia—Bertrand R,Diaz—Salazar M.Generation maintenance scheduling in restructured power systems [J].IEEE Trans on PowerSystems,2005,20(2):984—992.

第5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公路建设;环保

公路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它彻底改变了地形地貌和该地原有的自然生态景观,建成投入运营之后又对沿途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而环保观念的深入人心使人们开始思考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开始在生产生活中注重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于是,公路建设的生态观就产生了。

1 公路建设生态观概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重视公路的服务质量。既希望能给人们带来便利的交通服务,又希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而在实际的公路建设中,由于公路的设计人员将重点放在了公路的技术指标而非生态指标上,因此很容易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忽视了公路与周围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上。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又往往会就近采用一些施工材料,就近开采料场等,于是对周围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在环保观念的拷问下,公路建设开始反思其行为,公路建设生态观应运而生了。

所谓公路建设生态观,就是说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要将保护自然环境和便利的交通服务放在同等地位上,建设出高质量的公路,既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又不影响后代子孙的利益。

在公路建设生态观的指导下,公路建设必须从全局出发,要尽可能的减少资源消耗,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全过程管理,多采用可再生资源,严禁资源的浪费。在公路投入运营后的管理中,应充分利用道路条件来降低车辆的燃油消耗,减少尾气的排放,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保护公路沿途的自然环境,并提高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后代子孙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公路建设生态观的指导下,公路建设必须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促进公路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自然环境的演变规律对公路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降低公路所带来的环境破坏,保证当地自然植被、物种的多样性,促进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

2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路生态建设的对策

公路建设的生态性有安全高效、整体性、协调性、对生态环境最小破坏和最大恢复的特点。简单来说,生态公路在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基础上要保证人们行车的高效安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交通条件。生态公路既要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也要实现一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路生态建设可以根据公路建设的阶段性来采取合适的阶段性措施,从而实现生态公路建设,实现公路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2.1 公路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

根据生态公路的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要通过各种措施实现生态规划和生态设计。

第一,生态规划。尊重自然综合体的协调发展规律,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既要保护自然环境,也不能给另一个部门造成一定的损害。而生态规划的原则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强调资源的互补和相互利用,努力实现高效、和谐、可持续的公路建设。所以说,公路建设在实现生态规划时,首先要将公路规划设计与公路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努力减少公路对周边环境的破坏,维护周边生态系统的平衡协调发展,为人类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还要保证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该公路要能促进经济交流,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第二,生态设计。生态设计就是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在设计时对沿途自然环境进行深入分析,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方法,设计出合理的公路走向,从而有效减少湿地、森林、草地、水源区等的占用,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同时,为了减少公路建设对周边自然环境的破坏,在设计时可以适当在公路两旁栽种一定的植被,在边坡处则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维持边坡的稳定,栽种合适的植被,固结水土,而在面积较大的边坡中则可以设置一定的节水沟,达到暴雨时有序排出雨水的目的,减少水土流失或是避免产生因大暴雨而带来的滑坡灾害。由于公路建设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因此在设计时还要注意保护周边的水资源,设计合理的污水排放方案。当公路穿越物种栖息地时,应为动物设置专门的通道,保护它们的生活环境,减少物种的灭绝。

2.2 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也要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的生态观,进行全过程的施工管理和控制,采用先进设备施工,降低噪声污染、大气污染,减少能源的消耗。采用质量优良的材料,确保公路建设质量。采用合理的取料场和弃料场,减少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同时,在工程建设中,要尽量减少临时用地面积,减少对公路建设现场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

2.3 公路的管理阶段

公路投入运营之后,还要有良好的管理来确保公路的使用寿命,确保行车的安全。必须不断加大技术研发,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努力提高公路的生态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3 结语

总而言之,公路建设的生态问题已成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相关人员都要重视公路建设的生态化。在公路建设的各个阶段中,在生态观的指导下,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等促进生态公路的建成,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黄东平.浅谈公路工程景观设计[J].商情,2011(5).

[2] 郑丰伟.分析可持续发展的公路建设生态观[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城乡建设,2013(2).

第6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设计;道路规划;绿地规划

1 城市规划原则

为了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设计,规划时必须采取合理地采取适合的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布局,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寻求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努力实现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的目标,使规划统筹安排、持续发展。同时把握城市社会经济与城市发展趋势与规律,调整城市用地的功能布局、交通网络系统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2)客观原则:以科学的态度充分认识城市发展建设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规划即具高起点、高标准、长远性,又要与实际密切结合,寻求切合实际的城市开发策略、发展指标与阶段目标。使规划适当超前,兼顾现实。

(3)特色原则:充分提炼城市自然、历史、文化、现状特点,发挥较好的自然条件优势,在城市形象和整体空间环境研究的指导下,进行城市景观特色的创造,使规划精心构思,体现特色。

2 城市规划思考

对于城市规划来说,其涉及到用地规划、道路规划以及城市绿化规划等方面,因此规划时需考虑的要点较多。通过结合实践,笔者总结了对于城市规划来说,其应当考虑的重点问题。

(1)城市规划离不开城市的交通、信息等方面发展,为此规划应当调整城市用地的功能布局、交通网络系统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2)进一步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发展方向,建立新的城市发展空间形态,合理确定未来城市的布局结构。如调整城市的工业结构,合理布置工业用地,通过规划有效地确保城市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3)在当前形势下,城市规划应当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创建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名城风貌。充分考虑山、水等环境要素,建设拥有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与自然生态风景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山水城市。

3 城市规划设计思路

对于城市规划来说,必须采取争取的技术路线才能有效地确保城市按照规划意图来进行。为此城市规划应当以城市发展与规划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运用先进手段和多学科渗透的方式,通过专题研究、方案比较等技术方法,强化规划成果的可操作性和的科学性:在深入细致的现状调查和专题研究基础上,重点把握区域与城市发展条件、城市结构与用地发展方向、生态环境、交通系统、历史文化城市保护与城市特色、近期建设等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

加强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展开有针对性的一些专题研究。重视现场踏测和基础数据的分析。对城市用地现状、近期重点工程地质条件、县域城镇发展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为规划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重视与周边地区发展的比较分析。重点分析万载在江西省、宜春市、以及周边地区的地位与职能,分析周边城市对万载发展的各种影响。

4 规划协调

每个城市规划都离不开协调城市居民与工业规划发展,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处理好居住与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等用地的关系,使居民工作生活方便、居住舒适。集中紧凑布置居住用地,并分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旧城居住区的改造,改善居住环境。

对于城市工业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县城的生态环境,做到既发展工业,又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综合统一。处理好工业区与居住区及办公区之间的关系,缩短居民上下班之间出行距离,避免给城市道路交通造成压力。同时应当考虑分期建设的的经济合理性,留有远期发展备用地。通过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把东部工业园建成高起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另考虑工业园区远离城区,要同时注重居住、商业、邮电等设施的同步建设。规划时,在工业用地调整方面,应当规划将城中心区内污染比较严重的工业企业实施整体搬迁,对城中一些小块工业用地可规划改造为居住或商业用地。

5 道路交通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在城市规划中起着关键作用,其决定着城市未来发展。道路交通规划一方面为了满足居民的出行方便,另一方面可有利于发展当地经济。为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作用,道路交通规划规划原则,从区域角度出发,协调县际交通和县城内部交通两个层次,处理好城市道路与公路(省道、县道)、水运交通之间的关系。根据城市当地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城市道路系统宜采用“自由式+方格网”的模式。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存量,合理开发增量土地,提高城市运转效能为目的。明确道路系统的功能和等级,提高道路作用效率,强化各组团之间的联系。

其中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目的是让居民在出行活动中掌握主动权,能自由选择和换乘各种交通工具,达到最方便、省时、经济的目的。结合城市地势的自然条件以及城市发展规模出发,交通发展方向宜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私人交通(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等)作有益补充,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协调发展的方针,达到近距离出行以自行车、步行交通为主,远距离出行以公共交通为主;同时完善步行系统,保持人行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在局部商业段,设置商业步行街。

6 城市绿地规划

通过实践表明,城市的绿地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中越来越显得重要,很多城市规划都为了创造出一个空间特色鲜明、环境绿化优雅的山水园林城市形象。城市绿地规划原则应结合城市的性质,将城市公共绿地与生态绿地连成一体,创造出充满山水特色的绿化景观。同时根据城市当地的景观特点和植被风貌,进行水土保持,充分发挥绿地的环境效益,使大气、水体及噪声等主要环境指标符合要求。在建设园林绿地的同时,强调保护措施,以便更快、更全面地创造出优美的城市空间和良好的环境。

绿地系统规划可通过由成片的郊区生态景观绿地,城市公园;带状绿地,滨河绿地和街道绿化,点状的小区级公共绿地、小游园和单位附属绿地构成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绿地系统。城市风貌景观是城市外在的形体、色彩、建筑风格与环境艺术景观的整体感受以及城市的整体空间结构,主要由景观轴线,景观区域以及环境艺术小品构成。如通过规划有绿色景观轴线,形成主景观轴线以及其他主要城市道路形成的次景观轴线。

7 结语

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文章分别就城市规划原则,设计私立以及规划协调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可行的规划私立,为同类工程参考。

参考文献

[1]黄大能,谢尧生.城市规划设计市场透视[J].城市规划,2002,(03):35~39

第7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关键词]欧盟;环境政策;环境治理;经验启示

一、欧盟环境政策的最新动态

(一)生态创新行动计划

生态创新行动计划(EcoAP)是欧盟委员会2011年底提出的一个最新行动方案,旨在加快各成员国的生态创新进程,并推动各项创新技术进入市场,从而实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目标。生态创新行动计划从需求、供给政策,以及行业政策和金融工具应用上做出了具体规划,包括以下七个方面:通过环境立法和政策促进生态创新;支持示范项目并加强与企业间的合作来获得创新技术;制定新的环保标准来推动生态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加强国际合作;挖掘新兴技术和就业机会,并通过就业培训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通过欧洲创新联盟(IU)间的合作关系推动生态创新。[3]

近年来,生态创新(Eco-Innovation)一直是欧盟环境政策的重点内容,欧盟方面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目前最为关注的就是其环境技术认证试点方案。环境技术认证(ETV)是基于生态创新行动计划下的一个技术方案,也是欧盟于2004年提出的环境技术行动计划(ETAP)的最新发展。该方案本质上即是一个第三方认证平台,它通过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对当前生态创新领域各种新技术进行性能测试和评估,并向包括技术购买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出具评估和认证报告,以此促进该项技术向市场推广,实现技术与市场的有效结合,进而推动社会的生态创新实践。这种技术认证不仅保护了技术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降低了技术购买者的风险,加快了生态创新技术的市场应用。

(二)企业与环境保护

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EMAS)是面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自愿参加评估、报告、改善各自环保表现的一种管理工具。这一计划最初成立于1995年,但当时仅限于工业部门,2001年改革后将其扩展到所有经济部门。2009年,欧盟再次修订了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的章程,指出所有组织均可以自愿参加这一计划,调整后的管理细则对组织的注册、环境表现申报、评估等都做了规范性的说明。加入这一计划具有非常明显的益处:对于政府来说,企业和组织自愿参与并接受民众的监督,行政当局的检查和视察可相应减少,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对企业来说,环保信息的公开增加了公众对它的了解,间接提高了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接纳度;对整个社会来说,这一机制的建立使企业和组织相互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强,从而迫使那些环保表现欠缺的企业或组织改善其表现,提升企业形象。

但是,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问题,它对中小企业(SMEs)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数据显示,2009年仅有2634家中小企业在EMAS注册,仅占欧盟230多万家中小企业的0.013%,而中小企业却是工业污染的主要排放源,占整个欧盟工业污染排放量的64%(Miller, Neubauer & Varma,2011)。[4]欧盟当局认为,相对于大型组织而言,中小企业 一般对自身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缺乏认识,因而缺乏相应的环保政策,这导致它们加入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的主动性不强。对此,欧盟委员会一方面正在酝酿一个简化的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EMASeasy),[5]目的在于简化中小企业注册加入计划的相关程序。与此同时,欧盟还 提出了另一项旨在提高中小企业环保责任的环境合规性援助计划(ECAP),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环保责任及其履行义务,ECAP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逐渐减少企业行政负担;帮助中小企业将环保纳入其经营业务之中;加强地区和国家间的中小企业支持系统建设;加强欧盟与中小企业间的信息沟通;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性生产提供财政援助等。[6]

(三)资源效率路线图

针对当前经济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加剧与资源日益稀缺这一全球性问题,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提出了资源效率路线图,这也是“欧洲2020”战略中资源利用效率旗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际上也是一个行动框架,规划了欧洲实现其2050年发展目标所需要的结构与技术变革路径,同时也指出了2020年要达到的目标。路线图的最终目标是要在2050年实现欧洲经济有竞争力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增长,并同时推动全球经济的转型。路线图涵盖了生态系统服务、生物多样性、矿物和金属、水、空气、土地、海洋资源等七大方面的资源利用效率规划,并详细设定了各自2020年应实现的中期目标。

欧盟当局认为,要实现上述各行业的规划目标,其根本在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第一,要实现可持续性的消费和生产,改变当前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并提高企业产出;第二,加强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第三,支持研究和创新;第四,逐步取消低效政府补贴,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实现产品的合理定价。除此之外,欧盟委员会还提出要加强政府管理和监测:一是创新相关治理途径,如加强利益相关者之间对话、发展新的指标体系;二是推动资源利用效率国际化;三是提高环保措施改善的利益增进。[7]事实上,该路线图仅仅只是欧洲资源利 用效率旗舰计划的第一步,欧盟委员会将紧接着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立法,确保上述规划得到各成员国的贯彻执行。

(四)海洋战略框架指南

海洋战略框架指南(MSFD)于2008年通过,2010年正式立法,这也是欧盟首部关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文件。该指令的目标是为了降低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实现海洋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最终实现欧盟的良好环保状态(GES)。对此,欧盟委员会也出台了一系列详细的执行标准和指标来确保各成员国执行该计划,并根据现有海洋公约分界线将所辖海区分为波罗的海、东北大西洋、地中海和黑海四大片区进行分区管理。按照指令的要求,各成员国在2012年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各自海洋水域环境测评报告以及2020年GES所要达到的目标等相关内容。

在实践过程中,欧盟以及各成员国还创新了多种政策工具,包括指导与控制工具、经济工具、社会工具、技术工具等。指导与控制工具的管制性较强,一般通过法律或行政性文件加以规定,如海洋保护区的建立;经济工具则与政府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包括税费设置以及政府补贴;社会工具以及技术工具强调社会大众以及相关企业的参与,如沿海村庄综合废弃物管理制度、奖励企业环保技术创新等见下表。[8]

欧盟海洋环境政策工具指导与控制性工具管制措施强制使用某些渔具或技术性替代方案;限制某些技术(如刺网);对深水钻井严格监管;船舶噪声限制等制定标准降低洗涤剂中磷酸盐含量;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对废弃物处置标准的建立等分区控制建立禁渔区、贝类保护区、海洋保护区等经济工具税费措施环保税、胶袋税、应用潜水费征收等政府补贴船舶废物处理设备安装的财政补贴;农业环境计划补贴;港口免费污水处理服务补贴等其他措施个人钓鱼可转让配额;栖息地金融支持;养分排放交易计划等社会工具建立港口、码头认证体系;Natura2000沿岸地区生态旅游;奖励沿海村庄的综合废弃物管理等技术工具海底生态恢复措施;海洋降噪设备安装;沟渠过滤技术等数据来源: EC DG Environment.(2012a)。

(五)绿色公共采购

绿色公共采购(GPP)计划提倡所有公共部门在采购时选择那些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的产品、服务和工程。欧盟公共机构每年花费达到2万亿欧元,相当于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19%,欧洲的公共采购规模很大,因此公共机构的决策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影响力。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推广和使用GPP能激励企业不断开发绿色技术和产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生态创新。但GPP只是一个自愿性文书,会员国和公共机构可以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实现这一计划。对此,欧盟委员会建立了两套指标来加强对GPP实施的监管,一套是进程评估性指标体系,用于衡量政策的执行进程以及对供应方的影响,另一套结果评估性指标体系,用于衡量GPP的产生的环境收益和财务收益。在这一计划中,欧盟最初设定了10个优先产品和服务组别,经过2011年和2012年两次调整后变为19个,包括复印和印刷用纸、清洁产品和服务、办公室IT设备、建筑、交通、家具、电力、食品和餐饮业、纺织、园艺产品和服务、玻璃门和天窗、热绝缘体、硬地板覆盖物、墙板、复合热电、道路建设和交通标志、街道照明和交通信号灯、移动电话、室内照明等,每一个组别都设置了详细的产品标准。

欧盟委员会最近从26个会员国之间抽取了850个公共机构,并对其2009—2010年间超过230000份采购合同的调查分析表明,仅有26%的合同满足GPP的所有标准,55%的合同至少满足一个标准(CEPS & CoE,2012),[9]这与其设定的2010年超过50%的公共采购实现绿色 化这一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这也表明欧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GPP计划的实施和监督。

二、欧盟环境政策成效与评价

随着环境政策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欧盟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欧盟近期的一系列环境指令和计划自实施以来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效,尤其是空气和水污染治理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海洋战略指令计划等政策措施的实施以后,欧盟以及各成员国的空气质量得以显著上升、污染物排放量不断下降,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Natura2000保护地区不断扩大,主要行业的环保措施都基本实现了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所规划的目标。

图1欧盟(EU27)物质消耗量及资源生产效率(2000-2009)数据来源:Eurostat。

第二,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欧洲2020”战略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欧洲”发展目标,以加快欧洲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步伐。因此,自欧盟资源效率路线图提出之后,各成员国在生物多样性、化学品、水和空气污染、土地、海洋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加大了政策实施力度,并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合作,促进了欧盟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数据显示,欧盟国内物质消耗量(DMC)近年来不断下降,2000年欧盟国内物质消耗量为7564346千吨,2009年下降到7324683千吨,资源生产效率(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物质消耗量)指数稳步上升,从2000年的133欧元每千克上升到2009年的155欧元每千克(见图1)。

第三,生态创新成效显著。欧盟近年来一直致力推动生态创新以及新技术应用,在最近提出的生态创新行动计划(EcoAP)中,明显加大了对生态创新的支持和引导力度,除了通过环境技术认证(ETS)鼓励和保护新技术开发外,还加强了对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推动技术优势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欧盟最近一份对超过5000家采用新型环保技术的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超过50%的企业单位产出能耗出现显著下降(下降幅度不低于5%),其中15%左右的企业能耗下降了20%以上,2%的企业能耗下降超过了60%(见图2),[10]这表明欧盟企业 的生态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

图2欧盟中小企业单位产出能耗变动情况数据来源:EC DG Environment.(2012b)。

第四,公民环境意识增强。欧盟环境政策向来注重公众的参与,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要向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大众进行意见咨询。欧盟还定期开展全欧洲范围内的“绿色之都”评选,奖励那些生态环境较好、环保措施执行得当的城镇,评选活动每次都得到了上千城镇以及当地居民的大力支持。通过官方宣传以及公众参与,欧洲民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最新数据显示,欧盟公开的环境侵权案件呈年年下降趋势,而且超过80%的人认为环境质量与个人生活水平息息相关。

虽然当前的一系列环境政策的出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欧盟整体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但是现有的欧盟环境政策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环保要求不一致,导致相关政策标准难以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统一;许多的环境污染存在跨区域现象,导致地区间环境利益冲突,政策推行难免遇到一些阻碍。因此,欧盟环境政策还面临着较大挑战,“欧洲2020”战略能否顺利实现,还需要相关各方的进一步努力。

三、 欧盟环境政策经验总结及借鉴意义

随着环境政策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欧盟在环境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骄人进展,这对我国环境治理的政策设计和实施有重要借鉴意义。

第一,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推动环境保护法制化。欧盟环境政策非常注重通过立法来确保政策的执行,许多相关行动指令或计划都上升到法律层面,例如刚出台不久的海洋战略框架指令,就是以欧盟层面的法令来明确其法律地位,从而体现出该项政策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目前,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政策还停留在行政规范和管理条例层面,还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因而对相关的环境破坏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此外,相关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力度,通过法制化手段来推动环境保护。

第二,推进制度工具创新,加快环境政策改革进程。从欧盟近期相关环境政策来看,很多创新性的政策工具都值得借鉴,例如鼓励技术创新的环境技术认证平台的建立,推动中小企业环保参与的环境合规性援助计划等。在各成员国的具体实践中,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创新方案,如苏格兰地区实施的“渔业实时关闭”计划,对每天的捕鱼时间和渔船进行限制,并对每天的捕鱼量实行实时监控,一旦超量就停止捕鱼作业,而对于那些采用环保设备或措施的渔船则给予相应的额外捕鱼配额,从而达到保护鱼类数量、实现可持续性捕捞的目标,这一创新方案已在欧盟多个成员国得到推广应用。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政策和相关制度长期以来没有更新和完善,制度和政策工具也缺乏创新,已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盟经验,加强在制度和政策工具层面的创新。

第三,注重利益相关者参与,提高政策接纳度和执行度。利益相关者是指与该政策相关的政府、企业组织以及社会大众。欧盟的环境政策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在立法或执法过程中始终将对利益相关者的态度和意见放在重要位置。例如,在当前欧盟第七个环境行动计划制定过程中,首先就300多个环境问题对全欧盟范围内的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进行了意见咨询,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不仅能通过听取其意见而对政策进行完善,还增加了以后政策推行的社会接纳程度。

第四,完善环境指标体系,实现生态考核精细化。在欧盟现有的环境政策中,相关的环境指标体系是相当完善的,这对各成员国以及企业组织的考核提供了统一标准。例如,在绿色公共采购系统中,欧盟对相关类的产品、服务都进行了严格认证,制订了极为详细的标准。只有制定完善的指标体系,才能实现对部门以及地区间环境考核的量化,实现环境保护的精细化。目前我国各地区、行业之间的环境标准还不完善,仍停留在粗放化的管理阶段。因此,加强环境指标体系建设,推动生态考核精细化是我国完善环境政策体系的重点之一。

主要参考文献:

[1]EC. (2001). Environment 2010: Our Future, Our Choice-6th EU Environment Action Programme.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1.

[2]EC. (2010). Europe 2020- A European Strategy for Smart, Sustainable and Inclusive Growth. COM(2010)2020, Brussels, Belgium: European Commission, 3.3.2010.

[3]EC. (2011b). Innovation for a sustainable Future - The Eco-innovation Action Plan (Eco-AP). Brussels, Belgium: European Commission, December 2011.

[4]Miller K., Neubauer A. and Varma A. (2011). First assess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ssistance Programme for SMEs(ECAP). Brussels, Belgium: EC DG Environment and Climate Action, and London, UK: AEA Technology plc, August 2011.

[5]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EU.(2009). REGULATION (EC) No 1221/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November 2009 on the Voluntary Participation by Organizations in a Community 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EMA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342.

[6]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EU.(2001). REGULATION (EC) No 761/200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March 2001 Allowing Voluntary Participation by Organizations in a Community 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 (EMA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114.

[7]EC. (2011a). Roadmap to a Resource Efficient Europe. Brussels, Belgium: European Commission, September 2011.

[8]EC DG Environment. (2012a). Economic assessment of policy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ine Strategy Framework Directive. Brussels, Belgium: EC DG Environment, February 2012.

第8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关键词 人口政策 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法 生育权利与自由 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 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 3,《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 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 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 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 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 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10,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 11、地方性法规 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 13,提高人口素质 14,改善人口结构 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 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 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有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18。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本法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1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有效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3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5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四)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本法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征收体制、缴纳方式等,符合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

(六)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章。法律责任追究的类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对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注释:

1至今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名称为《计划生育条例》的地方性法规,2个自治区政府(新疆、西藏自治区)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政府规章。

2 1988年,世界环境与委员会首次提出可持续性发展的概念,它要求的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提出:“可持续性发展作为确保当今和后世所有人公平享受福祉的手段,要求充分认识到和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使它们协调一致求得互动平衡。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使所有人民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无法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推行适当的政策,包括与人口有关的政策,以便满足当代的需要而又不后代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

3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

4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年《宪法》第53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在我国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婚姻法》第2条、第6条、第16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26条、35条、42条、46条、47条、50条,《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收养法》第3条、8条、19条,《母婴保健法》第4条、32条、33条、3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刑法》第280条、335条、336条、382条、384条、385条、387条、388条、397条、402条都涉及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项。

5 同前注1

6 如坚持以“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即以宣传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7 具体指“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8 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统计,在形成送审稿之前曾有过12次讨论稿。第一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幸福家庭发展法》,第二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家庭发展法》,第三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生育法》,自第四讨论稿开始,法律的名称就确定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 这部法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0 该法第2条1款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1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

12同前注3。

13 这里的人口数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规模的量的规定性。影响人口数量变化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出生和死亡的变动,二是由人口迁出和迁入引起的迁移变动。

14 人口素质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的质的规定性,亦称人口质量。一般指人口总体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及思想道德素质,它反映了人口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

15所谓人口结构是指按照人口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理等特征把人口划分成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亦称人口构成。人口结构一般可归为三大类:自然结构、地域结构、社会结构。人口自然结构是根据人口的自然特征划分的,主要包括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人口地域结构是根据人口居住的地区而划分的,包括人口的城乡结构、人口的行政地区构成等。人口社会构成是按人口的社会标志和经济标志划分的,主要包括人口的阶级构成、民族构成、宗教构成、职业构成、部门构成、文化教育构成等。人口结构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16 医学概念的生育调节,是指运用医学使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有计划地节制生育,或帮助无生育能力的男女使其生育,是生殖健康的核心之一。本法所称的生育调节,是指调整人类生育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律、医学手段的总和。

第9篇:环保公益计划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存在问题;管理应用;成本控制;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540 文献标识码:A

高速公路成本管理模式的优化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在应用过程中,需要抓好各个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实现其各个程序的协调。

在当下工作中,影响高速公路成本管理的因素是非常多的,比如基本工程建设的成本核算问题、成本审核问题等,还有一些建筑机构各个部门的成本管理业绩评价问题等,都影响了高速公路成本管理模式的正常开展。该文就成本管理成本的改善策略展开分析,进行企业的成本管理的综合运行效益的提升,以满足高速公路现阶段的成本预算管理的需要,确保成本管理的综合效益的提升,以进行成本的积极控制,实现基础工作的建设目标。

一、高速公路成本管理环节的分析

为了更好的进行现阶段的高速公路成本的有效管理,进行目前的公路管理模式的分析是非常重要。在我国成本管理模式中,收费分离管理模式是非常普遍的模式,也就是说成本费用的具体支出需要经过上级部门进行指示,该环节的开展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优化有一定的影响,比如有的员工认为钱是国家的,高速公路的成本问题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实际上,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随着我国交通体制的不断健全,高速公路管理进行类似企业管理模式的应用,也就是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与企业发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为了确保高速公路日常成本管理的有效开展。员工必须转变错误的观念意识,树立起新的市场观、成本观和效益观,提高成本管理意识。

受到成本管理自身应用因素的影响,其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泛,这需要我们压低工作成本,确保成本管理的整体模块的控制,实现各个成本管理模块的积极协调,积极做好相关的成本管理工作,确保其成本的预测环节、计划环节、决策环节、核算环节、考核环节等的优化,切实提升日常高速公路成本管理的质量效率,满足当下工作的需要。这样就能更及时,更有效地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企业内部全过程成本管理。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包括空间上的全面成本管理和时间上的全面成本管理,而后者就是对影响成本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在高速公路成本管理中,不仅要对公路养护成本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而且还要对征收成本等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为了满足当下工作的开展,进行高速公路设计模块的优化是非常必要的,这需要首先就其成本预测模式展开分析,进行成本潜力的有效挖掘,保证成本管理的综合效益的提升。在该模块的成本管理环节中,需要进行购置成本的考虑,也要把施工的整体周期考虑进去,还有保养成本等各个环节,通过对工程整体应用成本的分析,确保施工企业内部各个业务环节的成本优化。这需要施工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积极协调,比如人事部门、设备应用部门、财务部门等的协调工作。由于高速公路企业中各部门每个员工的工作表现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成本开支,所以必须调动各部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参与到成本管理中来。为此,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采用责任成本管理,把成本费用指标的管理与经济责任结合起来,把能够用成本来反映的经济责任,分落到部门、小组以及个人,使其对这部分成本负责,这样就能更好的调动积极性,挖掘潜力,降低成本。

二、做好高速公路成本预测及其成本控制模式的优化

1 为了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进行计划成本的预测分析是非常必要的,这是现阶段成本管理的重要工作模块,通过对成本预测模式的优化,可以满足当下成本管理的应用需要,提升经营管理者的自身应用思维,避免盲目性的资金的应用,确保高速公路计划成本的有效管理。这样也方便工程管理人员对于一些计划的选择,提出决策的正确性。明确降低成本的方向和途径,必须进行成本预测。在制订计划时,要对企业外部经济和经营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估,在此基础上预测成本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例如,在制订年度成本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外部经济发展带来的车流量变化及设备材料等物价变化对征收成本、设施维护成本等的影响。

为了满足当下成本管理的需要,进行高速公路成本预测模块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在这需要我们进行成本计划各个控制模式的协调,进行成本目标的深化,从而满足成本计划的应用需要。比如在各个阶段的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就各个阶段的成本计划,展开成本的预测,并就下一阶段的成本应用情况,展开积极预测,进行成本差距的控制,做好相关的成本控制工作,确保计划成本的优化。在成本控制过程中,要进行一些成本耗费情况的优化,使其被控制在原先计划的范围内,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降低成本,以保证实现成本目标。正确制定目标成本。通过成本预测分析制订总目标成本,并根据总目标成本给各部门、各环节分解一个定额指标。建立目标成本责任制。建立目标成本责任制,明确个人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成本指标,并做好责任成本的计算、记录和奖惩工作。

2 为了满足当下工作的开展,进行成本审批模式的优化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超支情况的出现。在工程成本优化过程中,要进行工程公开招投标制度体系的健全,做好日常工作财务模块、养护模块等的协调工作,实现工程整体成本费用的积极预测,并且要做好相关的审核工作,实现竣工工程的验收环节的正常开展,以体现工程的质量。及时进行经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要及时寻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成本是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参与成本管理的人员不能局限于专职的管理人员,应当扩散至各个部门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杨慧,吴玉书.浅谈当前经济形势下施工企业的发展之路[J].金融经济,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