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工程安全建设精选(九篇)

工程安全建设

第1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2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  全过程  安全监理 

        0 引言 

        安全监理是一个新名词、新领域,它是建设工程监理体系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指监理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承包商按照工程建设安全规定、规程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和控制各类不安全隐患、各类伤亡事故,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监理的工作范围已由原来传统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延伸到了“四控两管一协调”,安全监理及其责任已正式提到了监理工作任务的议事日程上来。 

        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状概述 

        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全国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8年同期下降6.50%和2.52%。当前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特征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两个上升”:一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数量上升,2009年上半年全国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8年同期上升了5.26%和17.81%;二是部分地区事故总量上升,2009年上半年,海南、河南、贵州、宁夏、内蒙古等14个省区的事故死亡人数,均比2008年同期有所上升。高度重视和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强化管理,才能构建有效的建筑现场安全保障体系。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安全问题的事例屡见不鲜,具体原因还是归结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实践证明,领导的重视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的安全施工,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换句话说,在建筑项目施工中,领导注视安全施工,并以身作则,必然会使得全体施工人员时刻注意着安全隐患,并上报给领导,把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客观因素相当多,但是,现场安全设施的无法落实永远都是安全隐患发生的必备条件。很多国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都是昙花一现,追求形式。在安全工作中,必须全面落实在基层,所谓落实在基层,系指着重抓现场安全工作,着重抓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着重抓技术环节的安全工作,并落实安全工作于全体职员中去。 

        1.2 在建筑施工中,也存在着安全与施工之间的矛盾。安全和施工之间的问题似乎永远都不可避免,所以必须合理有效处理两者关系,保证施工和谐。必须加强在组织施工的同时深入狠抓安全。两手抓,一手抓施工一手抓安全,然而安全问题都有滞后性,所以控制安全隐患可事前抓安全,脚踏实地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也可事后抓安全。无乱哪种方法都是有效可行的,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都是巨大的,所以事前必须彻底分析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施工中注重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吸取教训,严禁同样事件发生两次。时刻保证安全隐患在控制中和可控制中两种过程,才能彻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理优化措施 

        2.1 安全监理一般职责 

        从安全监理的现实和发展趋势来看,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监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由单纯的施工阶段质量管理到“三控、二管、一协调”,发展到现在的全阶段、全过程、全方位的“四控、二管、一协调”,职责是越来越明确。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必须把安全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来抓,具体做到以下几点:①明确安全监理的任务。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②编制好监理大纲、规划。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建设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及有关程序。③督促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是施工主体.也是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监理重点是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和资金投入监控。

第3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关键词: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安全设计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282―01

1 建筑安全与结构安全的关系

建筑结构安全直接影响建筑物的安全,结构不安全会导致墙体开裂、构件破坏、建筑物倾斜等,严重时甚至发生倒塌事故。如墨西哥城在1985年9月地震中,不少三角形建筑均遭到严重的破坏。从结构角度而言,平面形状是三角形的结构迎风面较大,在水平风力作用下,它受力的效果,即抗弯曲变形和抗侧移的能力比圆形、椭圆形、正方形,正多边形、十字形、工字形、口字形等平面形式的高层建筑要弱很多,而使得建筑物安全性较差。

2 结构设计安全度

2、1 结构设计安全度的概念

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目的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赋予结构以适当的安全度,使结构在预定的使用期限内,能满足所预期的各种功能要求,一般来说,建筑结构必须满足的功能要求是: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且在偶发事件中,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即建筑结构需具有的安全性;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即建筑结构需具有的适用性;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因此可知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是评价一个建筑结构可靠(或安全)与否的标志,总称为结构的可靠性,对这些性能的度量,即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称为结构的可靠度(或称安全度)。

2、2 安全度与工程事故

关于工程事故与设计安全度的关系,有人认为国内发生的工程事故与现行规范的安全度没有关系,规范的安全度是够的。资料显示,上世纪50年代的结构设计方法与现在近似,当时所用的混凝土强度很低,只有110#―140#,比现在的C15还低,其施工手段也很落后,混凝土用体积配合比,人工搅拌,没有振捣器。而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却很少,如北京饭店、王府井百货大楼等一些建筑物,使用至今已逾45年,而且都经过了唐山地震影响的考验,因此可以说,现在的安全事故与结构设计安全度是没有连带关系的。不过也有专家指出,一些工程事故往往由多种因素综合造成,施工质量差、设计有毛病、结构安全储备又偏低,加在一起终于酿成大祸,这类情况不是由于野蛮施工和管理腐败,较高的安全度总是与较低的失效概率相联系,这是客观规律。

3 确保建筑安全的设计措施

3、1 建筑设计必须与结构设计相结合

建筑设计与结构设计是整个建筑设计过程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环节,对整个建筑物的外观效果、结构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少数建筑设计帅把结构设计摆在从属地位,并要求结构必须服从建筑,应以建筑为主。许多建筑设计师强调创作的美观、新颖、标新立异,强调创作的最大自由度,然而有些创新的建筑方案却在结构上很不合理甚至无法实现,这无疑给建筑结构的安全带来隐患。

3、2 合理确定设计安全度

结构设计安全度的高低,是国家经济和资源状况、社会财富积累程度以及设计施工技术水平与材料质量水准的综合反映。确定工程的安全度在一定程度上需以概率和统计为基础,但更多的须依靠经验、工程判断及综合考虑。

与国际上一些通用标准相比,我国混凝土结构规范设定的安全度水平偏低,有的偏低较多。这体现在涉及结构安全度的各个环节中,如我国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取用的荷载值比国外低,材料强度值比国外高,估计结构承载力所用计算公式的安全裕度低于国外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偏于不安全,对结构的构造规定又远比国外要求低。

3、3 进行防火防爆设计

建筑消防设计市建筑设计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文章从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两方面来讨论:

3、3、1 建筑的防火分区问题

《建规》3、2、1条规定了厂房的防火分区,其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即厂房的防火分区是和该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及占地面积有关。虽然《建规》中规定封闭楼梯间的门为双向弹簧门就可以了,但做为划分防火分区用的封闭楼梯间门至少应设乙级防火门。因为开敞的楼梯间也是开口部位,是火灾纵向蔓延的途径之一,也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计算面积。

3、3、2 安全疏散设计问题

很多大型商业建筑在消防安全疏散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诸如首层中部疏散楼梯无法直通室外、中庭回廊容易滞留人员、首层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等。商业建筑卖场的疏散距离应执行《建规》中5、3、8第三款(不论采用任何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的规定,即22m,如再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疏散距离再增加25%,为27.5m。但如果在商业建筑的卖场每家店铺均设有到顶的隔断墙,并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lh(非燃材料),房间隔墙耐火极限t>0.5h(非燃材料),则房间门通过安全疏散通道到疏散出口的距离适用40m和22m的规定等等。

3、4 考虑建筑结构的耐久性

结构耐久性不足已成为最现实的一个安全问题。现在有这样的倾向:设计中考虑强度多而考虑耐久性少,重视强度极限状态而不重视使用极限状态。重视新建筑的建造而不重视旧建筑的维护。所谓“安全”,包括保证人员财产不受损失和保证结构功能的正常运行,以及保证结构有修复的可能,即所谓的“强度”、“功能”和“可修复”三原则。

我国土建结构的设计与施工规范,重点放在各种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强度要求,而对环境因素作用(如干渴、冻融等大气侵蚀以及工程周围水、土中有害化学介质侵蚀)下的耐久性要求则相对考虑较少。混凝土结构因钢筋锈蚀或混凝土腐蚀导致的结构安全事故,其严重程度已远大于因结构构件承载力安全水准设置偏低所带来的危害。所以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格外重视。

4 结语

在进行建筑设计时,不能片面地追求建筑技术与建筑艺术“完美”的结合和“最大”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结构设计人员应针对具体工程特点,选用合理的规范规定、考虑结构的耐久性、安全度等,还要从结构的体系、构造、材料选择设计以及施工和使用中的各个环节保证结构的安全性,同时还应与结构设计、给排水等专业设计相结合,最终达到满足结构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龚楚湘,张华,龚汉个,从结构设计角度浅析建筑设计质量的不安全因素[J],建筑与结构,2000,(11):29-30

[2]王蕾,张艳,浅谈结构设计的安全问题[J],黑龙江纺织,2006,(12)140-41

第4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施工过程中对“人”的因素的安全监管

参建各方主体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政府监督机构 (主要是安监站 ) 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的职责,对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方主体落实安全责任。要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不规范安全行为,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使安全行为不规范或不以科学态度办事的相关责任主体受到惩罚。具体实施中可以建立工程安全信用体系,并实行动态差异化监管。工程安全信用体系必须和激励机制挂钩,比如作为企业招投标和承揽业务、年检、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招标加分或减分等等,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使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退出市场。

二、施工过程中对“料”的因素的安全监管

建筑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基础,其质量好坏对施工安全也有很大影响。进场的各种建筑材料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必须经见证取样复检合格后方能准予使用。现实中仍有少数单位为降低工程成本,将质低、质次、质劣的低价材料用于工程,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对此,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与安全监督机构应互通信息,联动监管。

三、施工过程中对“法”的因素的安全监管

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施工安全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安装与拆除等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如果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并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业部门会签,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章,并报建设单位签字盖章。施工现场按审查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要查看这些经过各方建设主体批准的安全方案是否有效落到实处,不符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到位。

四、施工过程中对“环”的因素的安全监管

工程项目的施工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周边环境、劳动作业环境以及管理环境。环境因素往往对施工安全产生特定的影响。要消除其对施工安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采取预防预测的监控方法。安全生产无小事,只有在安全的工作坏境中,各参建人员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所以必须努力减少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在较差的作业环境中,应为工程参建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物品,如绝缘鞋、口罩、防尘面具等。监督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加强环境管理,改进防护措施,这样就能更有效的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

五、施工过程中对塔吊的安全监管

5.1塔吊安装安全监理控制

监督并参与塔吊安装单位作好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工作; 塔吊安装必须遵守的准则: 使用汽车吊安装塔吊必须支牢汽车支腿,严禁超载; 注意选择吊点位置,保证起吊平稳,吊具牢固可靠,平衡臂没装配重时,严禁吊载; 大臂长度与配重数量、重量相适应,起吊塔节时,应尽可能靠近塔身。塔吊安装顺序控制: 安装基础节和标准节安装套架吊装回转支承总成和驾驶室安装塔头安装平衡臂总成连接平衡臂拉杆塔吊接电拼装大臂及拉杆吊装大臂用主卷扬吊装大臂拉杆吊装平衡重。塔吊测试各安全限位装置测试内容: 起升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力矩限位器和载荷限制器。

5.2塔机降节安全监控

降节准备包括: 顶升附件准备、液压系统准备; 顶升附件就位包括顶升套架与回转支承连接、顶升横梁安装、塔头通道的准备、安装引进导轨及塔身引进小车; 液压系统准备包括液压泵站装卸注油安装调试及液压油缸的清洗调试。

塔机降节步骤: 塔机变幅小车开至平衡位置后锁定回转机构,再拆除回转支承与塔节连接的 8 个销轴; 将要拆除的塔节固定在引进小车上,再拆除上、下塔节间的 8 个销轴; 顶起油缸直至上塔节脱离下塔节耳板,顺导轨推出上塔节; 收回和顶出油缸使顶升横梁和顶升套架锁紧棘爪在塔身凸耳上换步三次,操纵油缸下降直至回转支承支角与标准节鱼尾板相连并用 4 个套架带链销轴在通道一侧销接; 开动变幅小车,将导轨架上的塔节吊下; 重复上述步骤将塔降至离地面还有 3 个塔节将回转支角与塔身用销轴连接,至此塔吊降节到规定高度。

5.3塔吊整体解体安全监控

塔吊拆卸顺序: 降塔节降节后拆除牵引小车钢丝绳吊出平衡重用主卷扬拆除大臂拉杆架拆除大臂塔吊电气拆线拆除平衡臂拉杆拆除平衡臂总成拆除塔头吊装回转支承总成拆除套架拆除基础节拆除解体大臂及拉杆。起重臂的拆卸: 塔帽上收进起重臂安全扶手,准备一根绳索,以便在放下起重臂时进行导向。在塔帽下部安装一个 1 500 kg的张紧器,将起升钢丝绳穿绕在塔帽拉板和拉杆拉板的滑轮上。用两根绳索穿绕在起重臂上,大臂理论重心( 双绳) 50 m 臂距臂根 18 m,吊索要前绳 6 m 后绳 6 m,吊装大臂时,吊索禁止放在大臂斜腹杆中间,禁止被挤压,跨距大于 8 m 小于 20 m。

六、总结

工程实践中安全监督人员要重视对工程安全的影响,通过日常安全监督、安全监督稽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安全大检查、文明施工大检查等相结合的监督形式,进行动态差异化监管,以预防为主,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各因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全面促进施工过程安全保障程度的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Lv Huiling oilfiel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inter construction measures and safety management [J].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2012, ( 16).

[2] rain to Fuzhou metro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risk prevention in [J]. Fujian building materials, 2012, ( 7).

第5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作为建筑工程设备安装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施工安全管理在近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研究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能够更好地提升设备安装的安全水平,保证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本文从概述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着手研究。

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概述

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是设备由生产厂运输到施工地点,借助一些工具和仪器,经过必要的施工,将设备正确地安装到预定的位置上,并通过调试运转达到使用条件。一台建筑机械设备能否顺利投入生产,能否充分发挥它的性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提高生产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的质量。

1.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的一般过程

各种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工序一般必须经过:吊装运输、设备开箱检验、放线就位、设备固定、清洗、零件装配和部件组装调整、试运转及工程验收等。所不同的是,在这些工序中,对不同的建筑机械设备采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在安装过程中,对大型设备采取分体安装法,而对小型设备则采用整体安装法。

2.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的施工内容

主要包括设备的起重和运输、建筑机械设备整体与零部件组装、管配件的安装、切割和焊接、各种容器内部零件的装配、电动机的安装、仪器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安装调试、试压以及试运等工作。

3.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施工要求

首先要严格保证设备安装的质量,要按设计图纸、设备基础图、结构图、安装说明书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进行正确的施工,其次还要采用科学的施工方法,加快工程进度,保证按期投入生产。

三、设备安装临时用电常见安全风险问题分析

1.设备安装常见安全风险。由于项目经理安全意识薄弱,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专项方案不完整,监督力度不够,忽视对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导致设备不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转,为日后安全生产留下事故隐患,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无证上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或指挥等现象,还有一些人员岗位设置违反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临时用电常见安全风险。在施工现场往往会出现由于环境、紧急抢修、设备异常处理等情况,需要临时用电,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了《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有些施工单位对新规范没有深入学习,不了解用电安全的重要性,导致在电线连接、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

3.设备安装的技术风险问题分析

(一)螺栓联接。螺栓、螺母联接是行业最基本的一种装配,联接过紧时,螺栓在机械力与电磁力的长期作用下容易产生金属疲劳,发生剪切或螺牙滑丝等联接过松的情况,使部件之间的装配松动,引发事故。对于电气工程传导电流的螺栓、螺母联接,不仅要注意其机械效应,更应注意其电热效应,压接不紧,接触电阻增大,通电时产生发热-接触面氧化-电阻增大的恶性循环,直至严重过热,烧熔联接处,造成接地短路、断开事故。对于一次设备及母线,联接线的并沟线夹、T型线夹、设备线夹、接线相等都可能因此产生程度不同的事故。

(二)电气设备。安装隔离开关时动、静触头的接触压力与接触面积不够或操作不当,可能导致接触面的电热氧化,使接触电阻增大,灼伤、烧蚀触头,造成事故。断路器弧触指及触头装配不正确,插入行程、接触压力、同期性、分合闸速度达不到要求,将使触头过热、熄弧时间延长,导致绝缘介质分解,压力骤增,引发断路器爆炸事故。

四、建筑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建筑设备安装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施工,首先就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是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和落实者,对安全施工负有重要责任。但现实往往表现在有些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部门的管理权限不够,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投有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有的为减少部门和人员,盲目撤销安全管理部门,或与其他部门合并,致使安全管理工作上下断档,大大削弱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力度,安全施工出现明显滑坡。

2.现场人员管理不规范

施工现场一般管理人员少数工种才是正式工,操作工人都是临时招聘的农民工,主要管理方式是和民工队的“包工头”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确定双方责、权、利,安全责任全部由自己负责,企业只是片面追求产值利润。

3.“三级”安全教育不重视

按照规定新工人进场施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两个方面,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大多数企业招收的农民工都没有进行教育,或培训教育时间短、深度不够,致使工人严重缺乏安全施工科学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很差,极易受到伤害。从目前建筑设备安装施工业的总体情况来看,操作工人的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以农民工最为突出。

4.安全施工措施不力

建筑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在施工进度、施工质量、项目效益、安全施工四个方面发生冲突时,往往忽视安全施工,只注重施工进度和项目效益。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资金不足,有些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措施也不愿花钱,只是一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个问题在个体、私营企业施工队伍中表现尤为突出。

五、建筑工程中机械设备安装安全管理策略

1.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落实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奖惩、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与奖励、考核相联系,以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制定有关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安全高效、保障施工原则,并重视对相关经验的总结,收集有关人员对施工机械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与完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推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此外,还要定期对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进行批评和表扬,使相关人员认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确目标,把握方向,使他们在将来的工作中改进自己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2.建立高素质的安装和管理队伍,重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问题讨论、技术交底、案例分析、工作总结、学术交流等,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培训方式,提高安装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为做好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3.加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做好保养和维护有利于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完好,处于良好的工作性能,也是进行机械管理的基础。具体要求为运行要科学,使用要合理,保养要经常,修理要及时,全面加强保养和维护,促进施工机械更好的运行和工作,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作用。

六、结束语

通过对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当前条件下,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有关人员应该从建筑工程的客观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施工现场状况,研究制定最为优化可行的安全管理提升方案。

参考文献:

[1] 王丽娜,姜彦.机械设备安装试运行故障情况分析[J].民营科技.2011(02):88-89.

[2] 黄冠山,黄福.设备安装常见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10(13):102-103.

[3] 金伟英.浅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J].才智.2011(22):69-72.

第6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新晨

第7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为重点,严格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2、继续贯彻实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

5、整合利用好各类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6、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招投标办、总工室、交易中心、执法队

(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的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招投标办、执法队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年11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县局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朱起志任组长,任谷良、肖宇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小岚任办公室主任,易文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属相关单位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担任联络员。

2、制定工作方案。局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意见,抓好责任落实。

(二)深入排查问题(*年12月?*年2月)

1、开展自查。局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重点对*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含我局承担的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2、重点督查。局领导小组配合县领导小组对有关重点项目、重点环节适时组织抽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年3月?12月)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文件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四)巩固治理成果(*年1月?*年12月)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其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治理工作要把排查问题、及时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第8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三项监理责任,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条例施行一年多来,仍然可以发现大多数监理单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地实施安全监理,未制定安全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未配备专职安全检查监理工程师,未把质量与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监理人员的安全施工知识欠缺,未能有效地发挥安全监理的使用。为此,为确保施工安全,预防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应该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

一、建筑施工不安全因素多

建筑工程产品固定,体积大,生产周期长,施工生产活动围绕建筑物来实施,在有限场地集中大量人力、物料、机械设备进行长时间的综合作业,周围环境复杂;露天作业,大部分是处于高处作业,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生产人员、工具与设备流动大,人员机具要在不同地点、不同部位流动;手工作业劳动强度大,人员生理、心理上、行为上,对生产作业易产生波动;建筑施工规则差,工序繁多,不断变化,具有动态性;机具设备作业多样化和交叉作业频繁;以上均造成建筑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多,因此要求应有专业的安全监理队伍和安全监理措施,才能实施动态跟踪,把握工程特点,真正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当前建筑市场的特点

当前建筑市场实行工程招标制度,部分地区实行最低价中标,工程项目投资渠道不同,业主形态各异,市场竞争不规范,招标工程一般要降低造价10%~30%,引起施工队伍首先将安全施工费用削减。施工企业结构和隶属关系复杂,承包和用工形式多样,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大量存在,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甚至失控,以包代管,转嫁风险,舍不得投入,大量农民工投入建筑市场,安全意识差,安全技能少,组织纪律性差,危险作业、违章作业多,这些因素都造成目前施工现场混乱,事故频发。因此要求实行安全监理,以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消除目前建筑市场特点带来的种种隐患。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目前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由于经费少,难以对所有在建工地进行动态全过程的监管,而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由于种种因素,监督力度不大,有时甚至失去监管。在这二者之间出现监管空白。多年实施质量监理能很好地证明,监理单位在质量监管上填补了质监站与施工企业之间的缺失,因此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监管网络体系的很好补充。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施工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监理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从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第9篇:工程安全建设范文

(1)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化教学内容缺失。通过对开设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的几所高校调研,所有学校均未开设工程安全管理课程,在施工技术课程涉及到安全技术内容,工程项目管理课程将工程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职业健康管理的内容合并在一起简单的介绍了基本概念,工程安全管理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没有进行详尽的阐释和解读,比如针对工程现场施工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及具体管理技术与策略均没有系统的阐述。从总体上讲,国内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工程安全管理教学内容一直存在欠缺。(2)工程安全管理实践教学欠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学生深化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技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有工程安全管理实验课、工程安全管理课程设计、工程安全管理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等,由于实习基地接待学生缺乏动力,学校经费不足,以及顾及学生自身安全因素等多种原因,学生工程安全管理技能欠缺。(3)工程安全管理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实际需要,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教学内容相对落后,与实际工程实践内容相脱节,生产工作教学内容集中于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范的学习,对于在工程实践中使用的先进设备、先进施工工艺等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另外,教学内容不具备针对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教学培训内容泛泛,因而,教学效果不明显,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差。

2原因分析

2.1教学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技能培训重视不够

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人才培养,几乎认识不到安全管理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只关注就业岗位和教育投入的回报,目标集中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教学,对就业和薪酬待遇的提升贡献有限,因而无法受到学校各级领导和教师的正视和重视。

2.2整个建设行业乃至社会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认知有限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往往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期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政府部门注重外部效果、形象而缺乏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的有效监管。建设项目中隐瞒安全事故成为普遍现象,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致使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不重视安全管理,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需求缺乏,进而也影响高校开设工程安全管理课程的积极性。

2.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课程教学师资缺乏

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集安全技术、经济、法律与管理与一体,是多学科的高度融合,这要求教师必须具有宽厚扎实的理论素养;同时,进行工程安全管理教学更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把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与具体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目前高校中满足上述要求的教师极少,因为教师大多是出了校门又进校门,并且具备多学科理论功底的教师更为缺乏,因此,合格的授课教师极度不足。

3工程安全管理课程内容设计

工程安全管理课程内容设计思路因为工程安全管理是实践性要求很高的课程,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高校工程安全管理课程内容设计思路是:在符合工程实践要求基础上,围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干什么、怎么干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化深度解读,加强核心概念的理解和把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过程控制工作;(3)施工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工程安全管理课程内容设计根据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课程内容设计思路安全管理内容见表1所示。

4改进工程安全管理课程教学的策略研究

工程安全管理课程的内容既有系统化的理论知识体系,也有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知识经验为基础的灵活性与创造性的高度融合的管理技能;工程安全管理课程内容逻辑不强,知识点呈现出多样化、分散化和综合性的特点。因此,本文提出以项目教学为核心多种教学方法相配合的课程教学模式,改进教学软硬件条件的教学改革策略。

4.1以项目教学法为核心开展教学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项目教学法就是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为依据,把授课内容合理的划分成若干项目,改变先前教师主讲学生被动听的教学方式,整个教学活动有教师指导,学生主动参与,是一种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具体地讲,由学生规划、自行组织分工协作,学生在项目任务的完成中经历了项目的各个环节,在实践过程中,分析和解决问题,深化理解和领悟授课内容的精髓,塑造积极主动的学习氛围,激发好奇心和培养创造力。

4.2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配合项目教学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课程其中的内容,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安全工程技术类知识体系,但是有一部分内容属于软科学范畴,这种理工科与文科相互交融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在学习该课程过程中,思维方法和学习方式需要进行很好的调整,同时课程内容较为枯燥乏味。为了使学生快速适应该课程的学习,增加兴趣,必须辅助多种教学方法,单一的一种教学方法很难奏效。在以往的教学实践中,前人总结了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例如,情景模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现场认知实习教学法、多媒体视频教学法、自学指导法、网络空间教学法等。

4.3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积极参与高校教师培训计划,增派教师出国或到著名高校参与短期研究工作,鼓励教师参加顶岗实习,多渠道保障专任教师能够胜任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课程教学工作;另一方面,邀请建设工程单位有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为学生授担任企业特聘教师,优化授课教师结构。

4.4建设实践教学硬件设施

与时俱进建设实践教学硬件设施,首先努力建设集实验、实践和仿真一体化的校内实训基地其次,建立包括建设工程单位、科研院所、安全类中介机构和政府安监部门在内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学校与校外各方的深度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满足学生现场和顶岗实习要求。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