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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问题精选(九篇)

市场监管问题

第1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证券证券市场监管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条例,《证券法》也于1998年底在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但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界定问题等,现有法规更是未能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不足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目标,政出多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依据目前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的监管权利,债券市场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监管,从而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现在有些问题的监管仅靠证监会很难胜任,而我国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方面明显不足,职能、层次不明晰,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三)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削弱。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的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段,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往往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企业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四)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但在我国,由于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尚未真正承担起此项功能。中国证券业协会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为全国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竞争激烈,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而忽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功能,等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五)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一个有效、规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特征就在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信息在投资者中分布的均匀性。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导致了频繁的内幕交易及小道消息弥漫市场;第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原则未得到贯彻;第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许多公司为了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在年报上做手脚,故意回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重大问题,致使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也就难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不断加强与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实现“依法制市”

完善证券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证券管理法规体系是一国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一般都经过了“问题一反思一立法”这样一条法制规范化道路,而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则没有必要等股市出现大的波动或挫折再来立法加以规范,可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以及对前景的客观分析来完善法规体系,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尽量避免亡羊补牢的情况。《证券法》的出台对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仍有许多问题被回避或未解决,因此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时也应相继出台。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投资者保护法》和《投资咨询法》,以规范企业以并购行为为目的的《企业兼并收购法》都应出台,使之与《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法规形成一套协调运行的法规体系。此外,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也必须借助法规加以界定和完善。

(二)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虽因国情不同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而选择了不同类型的证券管理体制,但在监管上都强调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监管并重,形成双管齐下的格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或单一的政府监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机构,只是在结构上不同而已,但无论如何,政府监管组织的主体构成是明确的,权力是相当大的。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改变目前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监管权力的状况。债券市场的监管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移交证监会,从而消除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的多头管理格局,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政府监管职能错位问题,实现“三个转变”和“一个改变”。“三个转变”指:一是转变监管目标,即从保市场高价位、保企业高溢价发行为主,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二是转变监管内容,即从政府直接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把关为主,转变为把主要精力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三是转变监管方式,即从行政控制和审批为主,转变为更多地为市场正常运作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个改变”指改变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行政审批模式,取消额度控制。

(三)加强证券市场主体及相关机构的自律能力

1.减少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我国的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受当时环境的影响和条件的限制,协会的领导班子由有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行政色彩浓厚,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且它在证券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证券业协会在市场监管中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加以改造:第一,将证券业协会逐步办成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其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会规章和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国家证券法规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等);第三,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仲裁会员之间的证券交易纠纷;第四,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与证券主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证券市场发展不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情,更是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事情。为了强化行业自律,可以由证券业协会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好的机构,其业务经营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这样不仅证券市场的自律行为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而且维护了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地位。

2.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会员制的自律组织,他们处于证券市场监管一线,已部分承担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但同时在日常监管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应当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能,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所以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一,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第二,交易所要能真正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和合法利益。第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行为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与规范。我国也即将采取季度披露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目前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使我国会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制度靠拢;同时要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严格程度及处罚力度。最后,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引入民事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即时控制系统,保证市场高效、安全地运行。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搞好监管部门的协调。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重要方式,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渠道,故应对上市公司上述三种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以严格的审查。第二,加强对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主要指向市场公开的行情与公布信息。交易所目前通过卫星通讯的方式从网络信息。在信息披露方面反映较多的问题是联网挂牌信息公司不够规范,交易所对在网上的信息的内容缺乏监管,还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第三,加强对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媒体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内容缺乏权威性和可靠性,而且往往误导投资者;信息内容一般没有深度加工,信息大量重复,价值不高;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这种状况应该尽快得到重视并改善。第四,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信息公布的均匀性。证监会和交易所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应建立信息即时公布制度,并保证信息传输的通畅性。第五,证监会应筹备建立全国性的中央信息系统,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均匀性。

三、结论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将会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证券市场将会面对更多的风险,证券市场将会更加开放,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但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苛求证监会或其它行政部门马上拿出一个成熟的方案,而是一个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同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也不仅仅是政府和证监会的事情,除了要求各个证券交易所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的大力配合外,还需要各上市公司的大力支持。此外,这也离不开广大专家、学者不断对如何对证券监管体制的完善进行不懈的探索。

第2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离岸金融;法律问题;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037-02

现代意义的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者该国在岸货币金融循环系统之外而形成的、主要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1]。与在岸金融相比,离岸金融具有更广泛的国际参与性,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离岸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需要依靠法律严格监管。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一定问题,须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制现状

较为系统的离岸金融监管规范文件是1998年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同年施行的实施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离岸贷款资产风险管理试行办法》、《离岸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及授信核定试行办法》、《离岸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等。这些文件从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到业务的经营再到退出,都作出监管方面的规定。

离岸金融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简称:外汇局)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监管内容包括:第一,市场准入监管,设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审批前的面谈制度。依照《管理办法》,中资银行的申请需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此外,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中资银行的申请还须征得银监会的批准。第二,业务内容监管,强调离岸业务限于存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市场退出监管,规定申请批准退出离岸业务以及规定时限不开展离岸业务视为自动终止离岸业务,丧失离岸业务资格。监管措施,规定了离岸银行向外汇局定期报送业务相关报表以及所列情形下主动汇报制度,要求离岸银行对离岸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监测,并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外汇局对离岸银行的资产质量、业务收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制度。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大大促进该市场的发展。但规定仍存在问题,抑制离岸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

二、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不足。从《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都可看出,我国规定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能准入离岸金融市场。依《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业务,另行规定。也即依照国务院制定并于2002年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银监会制定并于2004年9月施行的实施细则,可知外资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外国人和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所以事实上外资银行一直从事离岸金融业务[2]。这也就说明外资银行受《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约束,而不受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针对性的监管。

2.市场模式不明确,使资本金外流无法得到有力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国采取分离型的市场模式,但具体应选择向内渗透型分离模式还是向外渗透型分离模式亦或是相互渗透分离模式并不明确,使得法律对资金流向问题无法有力监管。我国给与较大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刺激了部分金融机构为获取税收利益而不断将在岸资金转移到离岸金融市场,形成资金大量外流的态势。资本输出国通常采用这种典型的离岸业务模式,然而我国长期以来靠外资的对内投资来拉动经济的发展,不属于资本输出国。因此国内资金的大量外流不利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地发展。

3.外汇管制太过严格,不利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是适应生产国际化、贸易国际化、资本国际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趋势而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3]。也即离岸金融市场内在需要宽松的外汇管制与自由的交易环境,以吸收来自世界各地的资金流。我国的外汇管制严格,迄今为止尚未完全放开人民币的外汇结算,与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符。

4.离岸银行强制退出规定不足。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可知,我国有银行要想退出离岸业务必须申请国家外汇局批准,确定了申请批准退出的模式。纵观离岸金融市场发达国家,有完善的退出机制,既有申请退出又有强制退出。关于强制退出,我国规定在离岸银行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不开办离岸业务,视同自动终止离岸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取消其经营离岸业务的资格。纵观我国相关规定,没有离岸银行在严重违反规定情形下强制退出离岸金融业务的表述。这使得一些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又不甘愿退出离岸业务的银行继续存活,加大了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

其他方面的不足,头寸能否相抵前后文件规定不一,不利于实践操作。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我们可知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可相互抵补量,但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但在随后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规定中,却不允许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抵。该批复代表人民银行最新意见,但由于仅是针对个别银行,缺乏普遍适用的可能性。两规定存在前后不一致,导致监管部门监管的实践操作难以统一。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制建设起步晚,存在监管问题情有可原,我们应妥善予以解决。

三、完善离岸金融法律监管的建议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期,亟待逐步发展完善。如上所述,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深入思考予以解决,可从以下方面考虑完善对策:

1.强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要明确外资银行的离岸市场主体地位,实践中很多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并占有较大的业务比重。外资银行准入离岸市场、离岸业务的经营、离岸市场的退出等方方面面都有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更强有力的监管,以进一步降低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考虑到离岸金融市场业务的特殊性,建议修改《管理办法》,将外资银行纳入进监管范围,有针对性地强化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

2.明确市场模式以加强对资本金流向的监管。鉴于我国发展现状,应明确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采用向内渗透型模式,以引导离岸资金流向国内,扩大直接和间接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具体采取的办法是,设定条件符合该条件的居民可以到离岸市场贷款,鼓励离岸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拓渠道引导离岸资金进入在岸市场。

3.放宽外汇管制。依照《管理办法》第五条可知,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货币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由于我国尚未放宽资本项下人民币的管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不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可考虑区分离岸与在岸市场,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策略。我国可以仅对离岸金融市场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离岸银行与非居民从事离岸业务不受外汇管制,保证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离岸账户资金可自由划拨和转移[4]。当然,一旦实行离岸市场人民币自由外汇政策,就必须进一步加强防范在岸资金流向离岸市场,妥善处理好离岸资金进入在岸市场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

4.明确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强制退出规定。对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离岸金融市场秩序的,应该强制其退出。这也是为了维护离岸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降低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对于违反我国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由银监会予以罚款或者警告;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外汇局予以处罚;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经营困难破产或者未通过年检,由国家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共同协商制订退出方案实施退出监管[5]。

5.加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同离岸货币发行过、离岸银行所属国、投资者母国和筹资者母国在信息披露、经验交流、监管措施协调方面的合作,共同维护离岸金融市场的稳定。积极借鉴他国的监管经验,努力营造离岸金融市场良好发展的法制环境。

其他方面完善,应修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离岸银行与在岸银行头寸不得相抵。离岸银行和在岸银行头寸可以相互抵充,虽说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但考虑到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的现状,这样做会将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给在岸金融市场,不利于国内金融的稳定。这也是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开展离岸业务的银行出现大量呆账坏账的重要原因之一。故而在重启离岸金融业务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规定,两市场头寸不得相抵具有重要意义,以进一步保障离岸金融脱离于国内金融系统成为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

综上,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有很多问题,这是制度从建立到完善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必须遇到的,我们应该理性面对。一方面针对这些问题,积极借鉴发达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有针对性地加强离岸监管;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不能因苛刻的制度环境而影响到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要积极创造优良的离岸市场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龙,国际金融法[M].法律出版社,2007.517.

〔2〕刘斌.论离岸金融的法律监管[D].中国海洋大学,2010.

〔3〕王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J].行政与法,2008(5).

第3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当前我国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多,需求大量的监理人员来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然而我国目前监理市场缺乏高效的管理,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工程建设中监理市场管理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工程建设;监理市场;问题;措施

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所托,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进行控制,是维持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的最关键因素,也是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监理工作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及保护建设单位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还处在发展阶段,在实际的工作中难免会出现问题。

1工程监理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问题

在工程建设中,许多监理公司在人员和技术上都有很多缺陷,不利于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有一些工程监理公司,在没有业务的时候,基本上属于空壳公司,只有到了需要人员时才临时招人。还有些监理公司创建时间短,没有相关的工程经验,即使是认真投入到工程监理的工作中,也很难做好这项工作。

1.2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不高

当前我国拥有理论、技术、能力与一体的高素质监理人才很少,监理人员的人数和素质都无法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要求,从而使得工程监理工作进展不顺利。此外,我国监理人员的总体素质比较低,主要原因为监理人员缺乏相应的经济管理知识,并且严重缺乏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管理和控制的能力。我国很多监理单位还存在监理人才严重缺乏的现象,并且这些监理人员往往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来对工程质量检验,而不具备采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来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控制。

1.3监理队伍薄弱并且收费低

监理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监理公司为了能够在监理市场站稳脚步,不断降低监理业务的费用。随即导致监理职工的薪资待遇得较低,监理公司无法招聘技术高、管理能力强的人才加入到工程监理工作中,导致工程监理队伍薄弱。而工程监理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将监理业务转接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并不能有效实行监理职能,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的形象就会受损。

1.4工程监理的市场不够规范

工程监理市场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地方主义保护政策和发展空间小上。一些地区利用政策漏洞,通过不正常手段保护本地的工程监理单位,杜绝其他地区的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工程监理市场发展空间小主要源于它自身的行业性壁垒、市场的不规范,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5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较差

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有的工程会出现监理人员只挂名,不在现场的情况,也有的是一个监理工程师监理多个项目。还有的工程甚至会出现监理内容不确定,监理程序混乱,监理人员的责任没落实的情况。这些都会降低监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无法真正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

2提高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加强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虽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控制监理单位的注册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加强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要从三个方面入手:①国家相关的监管单位,要提高工程监理公司的门槛,不能随便就让他们成为合法的监理单位,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情况严重者,不能让他们再参与工程监理,必须吊销他们的监理资质证书。②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单位的时候,一定要对其资质进行现场考察和验证,不能随便就委托一家监理公司,这对工程的建设非常不利,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是没有任何帮助的。③工程监理单位要不断地完善自己的制度,提高人员的技术,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2.2注重培养高素质人才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是做好监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工程监理单位要想尽一切办法把高素质的监理人员留在企业里,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然后再对新进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样一来便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那些工作能力很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还要对其进行再培训,以期在不断培训下,其工作能力更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所以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为重要。监理单位应该定期的开展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使监理人员在不断地培训中逐渐掌握监理工作的理论知识,要在监理人员经过培训后进行考核检验,以保证培训的效果,有效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从而保证我国工程监理人员的质量。

2.3实行合理的收费标准

规范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保证工程监理的合理收费。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一些不合规格的监理公司要进行清除,避免恶性竞争现象的出现。对市场上存在的转接监理工作、借用监理证件等违规现象进行严格控制。杜绝一切恶性竞争现象,保证监理收费的合理性。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变更现象的,应适当的增加工程监理的费用。监理费用按照工程量、施工时间、设计难度等进行合理预算。监理费用的增加调动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理薪酬的上升有利于吸引大批的监理人才的加入,壮大工程监理队伍,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2.4规范工程监理市场

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使本地的工程监理市场处于开放的状态,而且还要积极引进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以提高工程监理市场的活力,促进工程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坚决抵制垄断经营的做法,保持市场的平等性和竞争性。相关的地方部门还要对外地的一些工程监理企业做出一些鼓励,彻底避免地方主义保护政策的出现。

2.5完善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水平

保证工程监理服务的优质优量,监理企业应当将监理责任分到每个监理工程师身上,而建设单位也要确定好监理内容和程序。现阶段,工程监理企业虽然不能在现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彻底解决一个总监理负责几个项目的问题,但是企业必须确立好责任制度,以保证监督力度。对于只挂名而没有起到实际监理作用的问题,企业应在中标后对总监实行压证处理,这可以完善监理制度,使一些监理师无法钻漏洞,而产生监理质量不好的情况。

3结语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它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为了完善工程监理工作制度,保证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国家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控制与管理,清除不合格的监理公司,避免恶性竞争,维护监理市场次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刘军 单位:荆门市东鑫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4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农药市场监管;问题;建议

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

第5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分析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xx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 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xx年4月,国务院就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xx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xx市xx区工商分局;杜敏20xx年6月

第6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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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锦磊.基于博弈论的OTC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必要性分析[J].商业经济,2013,(9):100-104.

[2]周怡.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其改革路径[J].知识经济,2014,(5):75-76.

[3]王娟.基于控制超调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15(3):18-25.

[4]安毅,常清.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改革与结构调整[J].经济纵横,2013,(10):66-70.

第7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水路运输 运输市场 市场监管

水路运输作为我国整体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内、国际的交通运输工作发挥了关键的战略意义。如今,伴随世界经济进入到了全新的二十一世纪,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那么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其能够从多元化监管手段的运用、高科技监管技术的应用以及合理的监管人员配置,来从各个角度实现水路运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此在更为合理、妥善与智能的状态下推动水路运输市场的高效化发展。

1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适用的法律条文仍旧以传统规定为主,已施行多年,与当下快速发展的水路运输市场来说存在很多不适应性,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方法与监管制度上仍旧比较滞后,展现出来的计划经济思想仍就较多,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好发展;并且,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也较为疲软,伴随各个港口的船舶数量、货运量都大幅度增加,然而相应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却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尽完善,监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1]。

2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2.1 完善多元化、全面化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针对国内各大港口关于船舶、经营人员以及运输服务等多个项目实行的准予管理制度,为了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更为全面和有效的监管,需要大力完善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准予进入的各个主体进行严格的许可审核,相应主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管理水路运输市场中关于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以及信用披露等形式的管理体系,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性与管理监督力度的作用。通过进一步完善适用的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信用管理,并对各项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运输者进行良好的信用培植与评价,以此来为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保证[2]。

第三,风险预警制度。为了有效规避和预见水路运输市场产生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善、全面的风险预警制度,来为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发挥预见性的功能。在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风险预警标准、风险预警检查程序、风险预警机制启动。

第四,定期检验与审核制度。为了更好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的主体进行实时性的监管,要定期对各项经营主体、运输人员等进行检验与审核,比如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航运费等方面[3]。

2.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

为了更加高效且科学的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有效化监管,需要在高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从而来实现监管工作的智能化、集约化与现代化发展。首先,将具体船舶定位系统应用在监管活动中,能够动态掌握水路运输途中每个船只的运输情况,并能够及时、准确地建立联系;其次,在港船舶监控系统,其指的是对每个在港口进行作业状态下的船舶进行动态管理与监控,以便于全面掌握在港装货、运输、卸货的作业情况;最后,水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该项技术的功能是将整体水路运输市场的相关信息在线传输给系统中心,监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市场每个环节的具体信息,以便于更为便利的提供技术保障、技术管理与技术支持[4]。

2.3 合理规划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针对水路运输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监管需求,从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完善的情况,应该合理规划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具体人员配置的情况。将监管机构按级别设置,比如支队、大队、分队等,形成等级分明、职能递进的监管机构,以便于更为充分的发挥监管效用。同时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注重人员的监管范围与监管工作量,要按照水路运输作业量考虑具体的人员配置情况,做到“对号入座”。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不仅是我国大力开发的经济建设项目,更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与规划工作中,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良好的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能够促进整体水路运输行业的良性协调循环,并在市场内部中保持一个合理且稳定的运作规律。本文通过以上指出目前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立足于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以此来保障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

参考文献:

[1]李雯,王妮妮.浅析水路运输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碳排放交易的行业基础及面临的问题[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5,08:58-61.

[2]黄云头,陈豪.“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实施对我国航运业的考验及对策[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79-83.

第8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一、统一市场监管体制运行基本情况

2019年1月,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复的《临沂市机构改革方案》,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组建成立,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也相继完成重新整合组建,统一市场监管体制全面确立,在衔接磨合中实现平稳开局运行。

一是机构改革任务基本按时完成。基层对统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认同度高,对推进部门整合有稳定预期。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组建成立、领导班子到位后,成了改革过渡时期机关党建、组织人事、办公场所集中等工作专线,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有序完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办公场所集中、内设机构及人员调整,实现各科室负责人及干部职工的交流融合,确保了改革过渡期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县区、开发区也完成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合,机构改革主要任务按时完成,形成了上下贯通的统一市场监管新体制。

二是理念、工作、队伍实现初步融合。根据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临沂市市场监管局立足“六个着力、六个当好”的职责定位,研究制定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年工作要点》,健全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就市场监管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学习,搭建沟通交流、凝心聚力、提升能力的平台,推动了市场监管理念、工作、队伍融合。在干部职工中树立“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理念,深入开展“改革推进年”“工作落实年”“解放思想年”“队伍建设年”四项行动,干部职工的认同感逐步增强,各项工作初步实现了横向协同、上下联动。

三是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协调推进。围绕“守底线、促发展”两个重点,加强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统筹推进监管、维权、服务各项工作。自年初开始,在全市开展了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十项集中整治行动,以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农村和校园周边市场等为重点,出动执法人员8万余人次,检查企业5万余家,立案查处市场违法案件342起,其中网络传销等大要案近20起,罚没款总额4000余万元。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扎实开展“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制定并认真实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措施。坚持“以创促管”,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工作,强基础、补短板,有效提升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是市场监管效能得到初步提升。争取市政府重视,建立了市场监管领域风险分析研判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类风险隐患的防范预警、分类处置,有效维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双随机”抽查计划和指导规范,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网络交易、网络订餐等新兴领域监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针对临沂商城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市场主体资格、商品质量、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整治,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临沂”创建,市场监管工作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水平得到提升。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配套改革推进较为迟缓。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未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同步实施。原工商、质检、食药监部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系统未进行整合,统一市场监管标志、制服等也尚未完成,改革过渡期长,基层处于等待状态,不利于加快融合,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要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考虑,在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作出具体安排,统筹部署实施。但山东省市县机构改革方案未涉及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文件提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另行安排,不利于通盘考虑、统筹落实“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规定。目前,个别县级局“三定”方案尚未制定出台,基层市场监管所、食药监所未完成整合,机构改革尚未延伸至“最后一公里”。市、县明确改革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使用事业编制,与中央逐步清理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规定不符,行政编制调配到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甚至划转到其他部门,长期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编制人员流失到其他岗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果受到损失。

(二)市场监管职能“化学融合”不足。市场监管部门机构、职能、人员实现“物理整合”后,能否顺利完成“化学融合”,关系统一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成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转职能、转方式、抓作风还有待深化,仍然基本延续原来的模式运行,在监管理念、执法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化学融合”不足,未彻底改变运动式执法的监管模式。执法办案中,相关科室仍分别通过原山东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和质监、食药监部门纸质材料签批程序进行,执法办案文书编号不统一,各业务条线目前应用的相关信息系统近20个,部门内“信息孤岛”难以消除。目前,山东省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仍设置食品、质量、价监等用户名,分别归集相关信息,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方面信用约束机制未有效建立。

(三)职责事项叠加,工作统筹难度大。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承担职责任务繁多,执行的法律法规达300余部,成为“超级部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量工作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参与。临沂市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有30项,其中配合其他部门的事项26项,每月需要上报完成情况。县级局面对的各类检查、整治、创城、创卫等任务多,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消费者投诉事项多,大量工作任务压到了市场监管所,兰山区市场监管局金雀山市场监管所、罗庄区市场监管局盛庄市场监管所,每月需要处理消费者投诉100余起。改革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编制、人员有一定削减,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抽调市场监管部门人员多,人、事矛盾较为突出,如何把握轻重缓急,合理摆布工作力量,成为普遍难题。县级局从防范履职风险的角度出发,在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方面投入较多监管资源,受人力所限,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等重要工作还没有摆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山东省12315热线电话并入12345政务府服务热线后,增加了转办环节,市场监管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投诉举报信息,影响了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溯源监管,市场监管工作面临“治标不治本”、本末倒置的困境。《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废止后,《市场监管所条例》尚未制定出台,市场监管所职能设置缺乏相应依据,有的县级局盲目下压监管责任,汇总上报各类报表、数据、情况汇报占用基层大量精力。

(四)地方政府重视不够,职能重要性层级弱化。深化市场化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市场监管工作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表现为潜绩,不如招商引资、城建交通等工作作用直接。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除食品药品安全占有一定分值外,市场监管其他职能没有纳入考核体系,难以形成重视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鲜明导向和有效引领,基层市场监管工作有边缘化倾向。

三、相关建议

(一)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以推进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蹄疾步稳、紧凑有序推进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议市场监管总局争取中央编办重视,对各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调研和督促,推动各地严格落实改革政策规定,防止改革政策在基层落实中发生变形走样,避免在机构改革中削弱市场监管机构、编制、人员。指导基层根据市场监管执法客观需要,科学确定市、区执法队伍设置,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确定为行政编制,保留一定数量行政编制执法人员,现有事业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标志、制服,在省级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二)促进职能“化学融合”。加强统一市场监管体制下的各项具体制度设计,打破市场监管部门质量、信用、消费者保护等工作的条线分割,实现职责综合优化、同类合并归口,充分激发机构职能整合后的“化学反应”。加强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理顺层级职责,发挥系统优势,增强文化认同,凝聚市场监管的整体合力。对干部职工进行分层分类培训,增强能力素质,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9篇:市场监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行为;机构设置;立法

改革是发展的永恒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中之重就是金融改革,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虽然我国已经发展市场主导型经济,但是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目前金融改革关键一步还是政府对金融进行监管,它是一国政府职能的具体职责所在。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金融业发展越来越专业化,体系化,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能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功能化、具体化的特征。即便是在市场主导下的金融,也必须由政府进行立法和监管。政府在金融监管具体过程中,要秉持消除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的理念,这样才能监督管理好金融机构。在金融出现风险甚至是危机时,政府必须承担风险或危机所消耗的对危机进行治理的成本,也就是说政府是金融失败成本的最主要的承担者。当然政府同时也是金融平稳运行的最大受益者,比如武汉市,在金融发展势头良好的机遇期,武汉的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以上,成为中部地区金融中心。所以在对金融进行监督管理时,政府行为的有效实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引子――武汉市政府金融监管的举措

自国家提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决策时起,武汉就牢牢抓住机会开始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推动“城市圈”的发展。一般从理论层面上说,政府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有政府授权这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二是政府直接实施各种政策和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在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中的政府行为主要有:宏观上制定有关金融监管的立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指导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方针;微观上建立监管机构并授权监管机构实施具体监管,比如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查、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并组织市场退出、建立金融系统的信用体系等等。笔者查阅一些文献,对于武汉市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武汉市政府监管立法

监管的立法,一般认为立法应该独立于政府之外并不受政府的制约,实际上国家立法不会也不可能脱离政府的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直接体现政府意图的。广义上政府行为应包括立法及司法部门的行为,因为立法以及司法也具有规范和调节经济行为能力。武汉市政府在坚持和遵守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框架内,结合2008年湖北省颁布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在2013年上报了《武汉市金融改革创新总体方案》,重点在金融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金融基础设施与载体建设、发展与利用资本市场、金融生态与人才建设、金融区域合作与交流五个方面取得突破;同时《武汉区域金融中心总体规划》和《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空间布局规划》等19个子规划。这是紧跟当前时事发展作出的战略决策,这些法规的出台,促进了武汉市金融的发展,据有关数据统计,金融机构在汉签约入驻的后台服务中心达31家,位列全国第一;证券、期货业单位102家,保险公司54家。

(二)武汉市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

由于市场规律具有固有的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等缺陷,在市场主导型的经济模式下,特别是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容易诱发金融风险以及金融危机。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去应对,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救助方面,这是金融监管的最后一道闸门。政府行为是否及时有效直接关乎金融业能否维持和复苏,继而间接影响到一个经济体甚至是全世界范围内经济的复苏与发展,所以在这一层次上的监管更为重要。监管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监管效率,那么也就突出了监管机构设置的重要性。至此,武汉市政府在遵循“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机构设置的模式下,成立武汉市金融办公室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涉及拟定武汉市金融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武汉市企业融资工作,参与武汉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等。

同时武汉市政府为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会同审计、财会和评估咨询等部门对金融机构多管道进行监管,还有就是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武汉市政府金融监管的不足

武汉市政府为发展金融圈,在立法和机构设置上作出了一定努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金融立法方面的缺陷

从宏观上分析,武汉市在金融立法方面,只是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方针,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则,在实践中很难进行操作。武汉市金融办公布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基本上都是纲领性文件,没有完备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

首先,关于金融立法的法律位阶比较低,大都是地方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次,即便是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也比较笼统,缺少实践操作制度的规定;最后是对金融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不合理,单纯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没有涉及企业高管个人责任,权利与义务极大的不对等。在惩罚措施上大多数只是简单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很少涉及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立法尚未理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也即武汉市多层次监管体系在法定职责这一方面规定不明确,只是给出指导性意见,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存在问题,这样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或者重复监管的现象,造成金融监管效果和效率的低下,直接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方面的不足

武汉市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事后追究没有与事前预防并重。金融监管部门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对市场准入的审查和批准上,而对于金融市场主体规避监管造成危害结果的处罚并不严苛,在实践中往往是以小数额的罚款来警告市场主体,如此一来,金融市场主体会肆无忌惮地违反监管法规。

其次是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遇到具体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我国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各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在一些职责分工是存在交叉或者“真空”,导致监管不力或重复监管。法律在赋予监管部门职责时就是要其承担一定的义务,明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但是实际情况却并没有理论上那么完美,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均导致利益冲突,监管部门往往趋利避害,逃避监管职责,推卸责任。

(三)金融信用的缺乏

这可以说是我国金融面临的普遍问题,金融信用一直都是金融发展过程中重点强调的话题。据统计,由于信用缺失,全国每年40亿元经济合同中,只有20亿元最后履行,履约率仅为50%,“失信”成为经济运行中挥之不去的病毒,市场缺失诚信,造成市场交易成本增加,同时加大市场风险,继而造成整个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武汉市政府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没有出台规定,个人、企业、政府信用的不健全最终会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阻碍。

三、完善政府金融监管的法律构建

政府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保障公平竞争,创造和谐的经济秩序,实现监管法治化,就必须完善监管立法。根据当前武汉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中央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行为:

(一)完善政府金融监管立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必须要遵循的原则。而首先必须是“有法可依”,没有法律规范对具体的行为加以约束,那么势必会出现金融市场混乱的局面。

第一,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官方称是分业监管,但实际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已经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了。而我国金融监管立法还是以分业监管为主,缺乏混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我国应根据混业经营的实际进程,修改或废除一些不适用、过时的法律制度,制定颁布符合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第二,在金融立法过程中减少对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限制,使法律规定适应金融市场化趋势,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从总体上消除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制度障碍。也就是说要明确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边界,让政府职权法定化,以减少政府抑制金融的行为。

第三,程序、责任法定。监管权的行使应遵循合理且合法的方式,让监管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赋予监管者职权的同时就是赋予其义务和责任,要具体规定监管者违法失职应受到的惩罚,给利益相对方提供具体的法律方面的救济途径。

(二)健全金融监管部门机构设置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尤其是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分业监管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做出一些调整与改进。同时对于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需要有一个统揽全局的更具权威性和协调能力的机构牵头,采取全面的审慎监管。监管中既要保持金融创新的活力,又要防范金融风险,还要防止出现监管“失灵”的问题。

第一,重新定位中央银行的核心地位。把中央银行作为最重要的监管主体,把“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一个监管机构,并且由中央银行进行统一领导。

第二,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的合理设置是监管机构各司其职的要求,只有完善金融机构的职能,才能提高监管机构执法的效率。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应树立包容性监管理念,一方面,要确立包容性的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在实施具体监管活动过程中努力促进金融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和措施,适当调整监管标准,更多地实施一些非审慎监管措施。

第三,监管部门要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监管者不是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具体事务进行直接管理,监管者应把自己定位在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稳健的金融环境。监管者不应过度干预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尽可能去遵循而不是违背市场规律,充分尊重金融市场机制作用的规律。

四、结语

政府在金融监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武汉市金融业的分析可以推导出全国面临的金融发展情况,面对我国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应该吸取经验教训,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措施来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而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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