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

第1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基本特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所得,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起征点较高。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3.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

4.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客观上,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的上述特征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主观上,员工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后,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由此,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的理想选择。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有以下重要意义:

1.从短期看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工资、薪金支付单位通过纳税筹划,对工资、薪金支付方案进行比较,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支付方案。从短期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2.从长期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纳税意识。几乎所有的公民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相关联。纳税人要节减更多的税收,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于是会积极主动地关注国家税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税后收入最大化利益出发,督促工资、薪金支付单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趋利避害;或由自身亲自进行纳税筹划,争取税后收入最大化。因此,从长期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代扣、代缴人自觉把税法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使得其纳税观念、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动机,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理论是西方行为科学理论的核心。激励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一)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首先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认为激励的根源是一种内在的压力、内在的需要。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人类的需要以层次形式出现,划分为由低到高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对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较低层次的基本需要满足之后,人们才能上升到较高层次的需要追求。

(二)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强调工作绩效与奖励的主观联系,即员工期望得到什么。期望理论认为员工的决策是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价值、绩效获奖估计和期望。所谓的价值是指员工对奖励价值的评价,绩效获奖估计指的是高工作绩效得到奖励的可能性,而期望指的是员工对自己尽到努力就能够获得良好工作绩效的信心。于是,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够带来出色的工作绩效并预计其成就可以获得重大奖励的员工会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在获得与他们的期望相吻合的奖励后继续保持这种积极性。

(三)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认为对员工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种因素: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则是指会使员工产生不满足感的因素,这类因素通常同工作环境或条件相联系,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监督方式、人际关系、薪金、工作条件等;激励因素指促使员工产生满足感的因素,往往与工作内容本身相联系,包括工作的成就感、工作本身的挑战性、个人晋升机会等。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相互独立,对人的作用方式完全不同:当人们缺乏保健因素时,会产生极大的不满足感,但具备了它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相反,当具备激励因素时,对员工能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缺乏它也不会感到非常不满足。

双因素理论对薪酬和福利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一名管理者,要想有效激励员工,首先应明确哪些属于保健因素、哪些属于激励因素,以此为基础制订薪酬和福利制度。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认为:人们总是习惯将自己所得的报偿进行比较,有三种比较情况,一是将报偿与其所付出的投入进行比较;二是将现在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他自己过去的情况相比;三是将自己取得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其他可比较对象的情况相比。公平理论的基本公式可以写为:本人对自己所得报偿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得报偿的感觉(本人对自己所做贡献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做贡献的感觉)。当等式成立时,员工会感到公平,工作处于稳定状态;当左式大于右式时,员工会感到满足,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调整,减少报酬或增加投入;反之,当左式小于右式时,员工会产生不满,并进行自我调整,增大报酬或减少投入。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员工薪酬和福利是现代组织全面薪酬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员工福利具有保障员工权益和激励员工的功能,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税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月工资-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月工资-35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75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90000元。全年缴纳个税[(7500-3000-3500)×3%]×12+(90000×20%-555)=1762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7625=162375元(注:年终奖9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2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2000-3000-3500)×20%-555]×12+(36000×10%-105)=100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0035=1699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从案例一看出,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590元、比方案一节税37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越接近,且各自数额均处于或接近临界值状态时,这种组合的年应纳个税是最低的。在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过程中,若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在年终奖税率不升高的前提下,应将一部分月工资转入年终奖中,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月工资适用税率;若月工资税率小于年终奖税率,应将一部分年终奖转入月工资中,适当月工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适用税率。

2.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由于个人业绩的提升,第二年年终奖60000元,年终奖纳税60000×20%-555=11445元,税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注:年终奖6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可看出,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6000元,却导致个人税后收入减少150元,因未做好个税筹划,单位付出6000元非但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使职工的收入减少,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资金越少情况的“禁区”。这些“禁区”被称为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禁区”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禁区”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发放数额为每个区间的起始数会起到最佳节税效果,单位可将处于上述区间内的超过起始数的收入部分转化为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3.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赋予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在将工资、薪金筹划为福利发放时,要考虑到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界限,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税,在较低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征收税率等。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第2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一、加强人才的培养

税收筹划涉及到了统计学、财务、以及法律等多门学科,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极高,此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税收制度,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极强的学习能力,不但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力度,同时还要实时关注社会经济动态,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的质量及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养,积极开办多种税务、财务知识培训,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高税收筹划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质量。

二、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措施

公路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道路的施工生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当前,从事于公路施工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公路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了人员供应、资金、设备使用、原料运输等多个行业,由于其企业类型特殊,因此,可以针对其特点,从劳务人员招聘、揽资、生产等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其不同的纳税身份,税收待遇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不同的企业税后利益。因此,在企业创了之初,要统筹当前的纳税形式,科学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便使得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2.自营工程的构建

“自二零零六年一月起,允许自然人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公司法对独资企业的表述。我国的税收法对独资企业和责任有限公司的税收制度不同,不同的税收制度、标准使得面对同样的经营、管理,最终带来的收益却不同,因此,公路施工者在进行自营工程施工时,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公司的性质,从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独资企业,以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合作工程的构建

我国税收法规定,无论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独资企业所有的营业所得总数为应纳税所得,而合伙企业则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配额比例进行应纳税所得的计算、评定。这两种税收在待遇方面具有差异,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这项,而合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还得将个人分红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个人所得税上缴。因此,在公路施工企业组织形式确立时,要加强对施工形式的考察,科学确立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经济效益高的方案进行企业组建。

4.企业资金的结构构建

在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时,必然要先经过企业资金的筹划,当前,公路施工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内部融资来进行资金的负债筹资;另外一种是企业自身的资金积累、企业股东的资金注入等的权益筹资,在这两种筹资方式都能够确保企业筹资要求的情况下,负债筹资更具优势,负债筹资的利息是在企业支付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的,在一定程度上抵除了一定份额的税负,进而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投入。因此,在公路施工企业筹资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科学选择筹资方式,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5.企业投资过程的构建

在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加强对投资过程的构建,充分结合当前的形式和相关的税收政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1)科学选择投资地点在公路施工企业投资过程中,要加强对地方交通路线、地质的考查力度,科学选择优良的投资地点,科学规划道路路线,有效降低公路施工的成本投入,提高经济效益。(2)科学选择投资方向此外,公路路线确定之后,要针对实际的交通需求,铺设不同品质的道路,科学选择道路投资方向,加强对公路施工的成本投入税收筹划,科学选择最有施工方案,以不断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3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涉税风险;税收筹划;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4-0091-05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目的在于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企业做大做强,税收策略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中重要的、关键的因素。税收筹划是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涉税风险。

一、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界定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或行为中的涉税事项,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进行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可以选择的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空间,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经济环境和税收环境的伴生物,纳税人经营环境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及税法随经济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及本质具有的“刚性”,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表现为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可能性。因-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成因

1.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

企业边界是指企业以其核心能力为基础,在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规模经济在于降低单位产出成本,而范围经济在于突出核心能力专业化生产的同时,兼顾各项活动的多样化,多项活动共享一种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费用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组织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动态化,在新的条件下,企业边界更是表现出动态变化的趋势。

(1)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的弹性标准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此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受合理薪金总额的限制。而合理薪金总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以及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由于确认标准的弹性,则可能存在征纳税双方对工资薪金总额确认的差异,进而导致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差异,使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发生当期不能完全扣除,带来边际成本的风险。

(2)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工具按未来价值(公允价值)计量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又称股份支付,包括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含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职工期权激励)和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同其职工间其他类型薪酬的最大不同:一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即股份支付中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具备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

一般而言,企业在股份支付协议中约定员工在企业服务要达到的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或上市公司股价上升至何种水平,当条件符合时,企业在员工服务的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公积,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人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现金增值股票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并计入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行权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权激励计划,由于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就税法而言应视为属工资薪金涉税事项,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且涉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在企业进行所收筹划时,风险主要来自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因素,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和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特别是股价预计波动率和股份的预计股利,需要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大多数企业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在于税法在行权日确认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计账基础,在服务的等待期内分期确认股份支付,由此带来确认时点差异风险。

(3)吸收合并――目标公司的道德因素及亏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边界的扩张,税收上主要表现为税收环境和税收要素的改变,如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环节和纳税主体等,其主要目的在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企业在于利用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政策。按照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是否同受一方控制,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由此导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和合并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需要将按原合并时点被合并企业合并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便确定成本费用,而公允价值的确定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被合并方亏损(合并差额)直接冲抵合并企业股东权益;而非统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支付对价大于被合并方合并日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不得从以后各期收入中收回,企业处置时直接从处置净收益中扣除,因而存在丧失货币资金时间价值风险。同时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引发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4)跨区经营――公共权力约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打破了区域边界,为跨区经营提供了条件。但公共权力具有对企业的强制约束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直接干预

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运作的企业行为,但不能排除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量调控。企业既要承受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面对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既要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又要关注政府的微观调节政策。企业执行或顺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就会得到鼓励,促进发展;不执行或违背相关政策,就会受到惩罚,丧失既得利益甚至失去生存权力。公共权力对企业边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府行为上。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从而影响其边界,如政府特许及管理限制了企业的扩展;政府也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进行调控,达到限制或鼓励企业扩展的目的,如货币供应、税收、利率和价格管制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共权力通过税收手段约束企业边界扩张,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上。税收优惠其本质为隐性税收(节约现金流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为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进而带来5档所得税差别税率,特别是用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固定资产,可获得加速折旧的财务政策支持,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税收支出直接表现是企业现金流出,本质上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减少,正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在企业边界扩张上有可能丧失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收益率的风险。

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照汇总计算的所得税及资产、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0.35、0.35及0.3分摊,汇算清缴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从国家宏观角度看,无论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是分别纳税,总税收收入是相同的;在分税制下,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课税权在层级政府间划分,将导致盈利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而亏损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增加,造成地区间税收不平衡,由此导致辖区“本位”主义和恶性税收竞争,拉大地区差别;从企业整体看,由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可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抵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微观税负,获得税收优惠的隐性税收,但在税收筹划时,基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有可能承担在异地经营组织形式选择而丧失利用亏损抵税的风险。

(5)控股合并――特别纳税调整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控股合并扩张企业边界,主要表现为通过集团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为获取节税效应往往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资金转移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内部转移价格包括市场价格、协商价格、双重价格和成本转移价格等类型,具有一定的弹性,正是内部转移价格的弹性特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表现为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而内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不符合,按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惩罚、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调整,对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既受税法防范资本弱化对债权性投资额(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限制,也受利率的限制。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遭受补税及支付高额罚息的重大损失。

2.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会计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在未来均将转化为收入和费用),税法以利润表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法)。虽然会计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不同,但都以利润为依据。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为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调控利润提供了可能;也正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但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能否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往往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企业对交易或事项选择的会计政策,在一定前提下可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而税法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有些会计政策的选用往往带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技术进步或产品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或强腐蚀的固定资产)。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的税收筹划,如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期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收入、多计的成本费用在次年所得税清算时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而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因而,不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税法的动态性

税收筹划行为是企业行为,由税法引发并受契约规范。企业基于利益的驱动,能动地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易于发现税收政策的漏洞;随着税收筹划行为的推陈出新,税收环境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税法具动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筹划与动态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是征纳双方博弈行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政策的制度缺陷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则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政策提供的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由于税收政策不断的变化的动态性特征,使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

4.“会、税”原则的差异性

我国目前采用财税分离的纳税模式。在该模式下,会计强调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重视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税法强调为纳税目的服务,重视向税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纳税则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基于财税分离的要求,产生会计与税法在对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采用不同的原则,其差异性表现为:会计的“资产负债表观”和税法的“收入费用观”导致资产和负债计量产生差异,会计以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计量;会计完全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部分的“谨慎性原则”;会计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和税法不完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资产损失的处理等等。对这些差异的理解可能存在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使税收筹划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5.企业内部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管理者的经营意识和风险观念,还涉及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税务问题处理上不是以税法为准绳,认为靠和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解决税务问题远甚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对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既是会计又是办税人员,由于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繁杂和频繁变更,受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政策理解差异,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税收筹划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去操作,就会形成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因税收筹划行为具有的主观性、条件性及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差异等导致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三、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防范

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涉税事项的认定差异

(1)严格界定税收筹划性质,实现税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企业扩张需要资金的支持,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在不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免费资金获取的最佳途径即利润(原始资本的积累),这使得企业具有强烈的节税愿望。正是企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获取最大节税利益的愿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对税法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有助于促使税制和税收征管在法制化轨道上的运行,从另一层面上说,税收筹划的客观效应是为国家完善税收环境提供微观支持。

(2)支持税法框架下的税收筹划,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及弹性空间赋予了企业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力,因此,国家通过有效的途径给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引导和支持,使税收筹划朝着良性轨道发展。一是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规范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税法应简单、明了、便于理解,税收条款可操作性要强,而弹性要弱,使得企业知道何为合法行为,何为违法行为,同时税法要把对纳税人自由处理的权限降低到最低权限,以便企业税收筹划。二是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和税法模糊性条文的诠释,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精神,抑制人情税收和税收关系筹划。三是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可以互通大企业(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区经营的大企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制度、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资产调整和置换(投资)信息,促进大企业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2.健全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提高经济的区位效率

跨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对生产和贸易的区位选择有重要的影响。目前跨区经营的所得税分配方法,仍存在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别(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的40%归属总部所在地政府,就地预缴存在有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所得税收入少,无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有所得税收人),这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性和错位性配置,降低了经济的区位效率。政府通过完善所得税协调机制,可有效地避免资源的盲目移动,提高区位经济的效率。

3.树立依法筹划理念,杜绝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将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加以统筹、规划与管理,协调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管理的关系,树立依法筹划理念,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管理目标。

4.化解企业购并、关联交易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避免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企业边界扩张,其购并、关联交易等业务隐含着巨大风险。购并前应严格审查目标公司的纳税资信情况,对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做出评估,以避免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税务风险;对于关联交易,应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与税务主管机关签订关联交易定价预约协议,防范特别纳税调整。对于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事前确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正确确定交易价格(利率)消除税法对资本弱化限制的规定。

5.借力纳税评估,建立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预警机制,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纳税评估师税务机关运用纳税人的会计信息计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和资产累计各种税金微观税负指标,与预警值比较,借以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理性,实现对纳税人的监控,为税务稽查奠定基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充分了解纳税评估指标,将税收筹划涉及的财务指标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比较,在预警值范围内,该税收筹划不存在较大涉税风险;超过预警值,应放弃该税收筹划方案或重新构建税收策略。

6.提高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

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素质是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基础。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税务机关税法培训(宣传)和会计后续教育等多种渠道,帮助涉税人员加强税法、会计知识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和会计新知识,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同时,选择有利于企业获得税收利益的会计政策(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折旧政策、租赁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消除事后税务机构对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

7.建立与健全企业组织机构,规范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管理

(1)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

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筹划人员具备税法、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税务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规避税务风险。专职税务管理人员除纳税管理外,最主要的职责是筹划最优纳税方案,实现最大可能的节税。

第4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8-0156-03

随着居民个人收入的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范围不断扩大,在我国财政收入的个人征收中居于首位,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应运而生。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税收筹划通常被误解为是不正当的或非法的行为,即纳税筹划就是变相的偷税、漏税和骗税。随着合理的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大多数人开始考虑如何规划收入才能获得最大的效益,于是纳税筹划的机构应运而生,其服务的宗旨是:从维护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获得最大收益。

一、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纳税筹划已经从过去传统的偷税、漏税的投机取巧,发展成为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对居民自身的收入进行合理分析,以减少个人的纳税压力。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居民纳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为了少缴税款或缓缴税款,纳税人在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的同时,不仅合理利用了国家财政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必然会学到各种财政税收的知识。另一方面,想要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避免不了要学习钻研各种财税政策、法规,可以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财税政策学习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额度

纳税筹划的原理是通过几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是减少其当期现金的流出(即延长纳税时间),增加当期可支配的资金,达到纳税人资金使用的效果,同时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没有合理对税收进行筹划而多缴纳当期税款,而增加当期资金使用的压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其相关实务处理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够透彻,不仅有可能因偷税、漏税而面临法律制裁,也有可能因多缴税影响纳税人的生活质量。

(三)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支出,会随时、密切地关注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一旦税收法律发生变化时,纳税筹划人员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利益出发,立即采取相应的方案措施,趋利避害,把节税的宗旨合理利用到纳税人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会设有各种税收优惠条款,具体包括减税、免税、设定纳税起征点、税率差异和特殊规定等。所以,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转移或变相福利结合等多种方法给予职工各种补贴,这样可降低员工基本工资,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同时,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二)注重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规定的不同,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三)合理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将纳税义务履行的时间适当推后,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的地方需要注意,才能获得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理解存在偏差和侥幸心理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并且的确存在一些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筹划”的现象,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甚至包括税务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都会过分看重节税的效果而忽略税收筹划本身存在的风险,也就会出现这样的误解: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筹划结果只能是作为一种对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不是实际执行的合理合法结果,所以纳税筹划本身是具有风险的。

么 娆: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么 娆: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决定:首先,纳税筹划的方式方法的选择具有主观性。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错误的纳税筹划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其次,由于征税方和纳税方对税法理解的差异会产生认定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的合理合法性,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必须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三)纳税筹划政策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只以个人收入为标尺,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考虑家庭总体收入水平,没有充分考虑医疗、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因此,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对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以财产代收入等偷逃税行为和高收入阶层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征管措施。税法界定模糊,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因此他们也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筹划对象错位

社会财富较多的人,应是个税的主力纳税人。而目前纳税筹划对象的规范程度不高,而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的工薪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占个税征收总额的45%;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征收总额的5%左右。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得税务部门应当重点监控的纳税人不在监控的重点,不仅出现了征管漏洞,而且使个税征收显失公平。另外,纳税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纳税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

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即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二)应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1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进行合理规避

首先,将居民个人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适用税率。这种方式是针对每月工资薪酬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筹划,其目的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就可以使用低税率纳税,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总数。其次,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规定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所以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再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如果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

得留存到企业账上,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避免了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保值增值。但是,这种做法必须以居民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第三,转换居民个人收入方式。增加职工的工资薪酬可以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规定,当个人的工资薪酬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的薪酬会使个人的可支配现金逐步减少。这时可以选择以转换个人收入的方式,同样满足居民消费的需求,却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可以为其员工提供住宿条件、提供差旅津贴、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等,这样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而职工的纯收入也没有下降。

2从纳税筹划的时间范围界定来进行合理规避

这种方法主要适合于居民个人的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年终奖几乎成为每个企业激励职工的最主要手段,个人对这部分收入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想要合理分配奖金数额,就要选择最佳时间范围界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通过全年12个月的时间分摊,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具体方法: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在奖金总额中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度奖,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

3从政策方面进行合理规避

首先,进一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级次及税率。之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2011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45%的最高税率仍然适用。应结合我国现实个人收入状况,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实行以 “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其次,制定强制性规定并监督企业对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障利。“五险一金”是国家要求企业向职工发放或代其缴纳的应有福利,有些单位和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提取,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项目不能得到扣除,由此导致职工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不仅符合国家社会保障要求,还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款,使职工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第三,充分利用国家税法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税、免税政策及额外的扣除标准。是否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收的多少。

(三)建立健全个税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政策

一是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对隐瞒收入、财产转移等行为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和监控体系,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重点监控对象;三是强化重点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加强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者的个税征管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监查;四是对以财产代收入者,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对高收入者各税种征管的合力。

(四)大力培养高素质的纳税筹划管理人才

纳税筹划的合理合法性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也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纳税筹划相关专业,尽快满足高层次纳税筹划活动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组织国内的权威筹划专家编写一套部级筹划教材,为近几年的理论探讨作出科学和系统总结,也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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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3]凌栗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08(5)

第5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摘 要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国家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时代背景下,随着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和国家强农惠农力度的加大,农村信用社对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阐述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的意义,然后从所得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和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对信用社税收筹划进行深度剖析,重点强调逾期贷款、银行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技术。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税收筹划 所得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引言

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三农的主要金融支持力量,进行税收筹划符合各方利益,不仅是合法正当的经营管理,也是含金量十足的经营技术。信用社作为经济主体,当然就要涉及纳税的问题,其中所得税和营业税占总税额的90%以上。探讨农村信用社在经济转型期的税收筹划,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使信用社税收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信用社自身发展有利,对信用社职工有利,对提高信用社服务能力有利。因此,加强信用社税收筹划,是完全有必要的。

一、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法对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结算等活动进行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不是偷税逃税,而是在合法前提下,用合法手段对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依法纳税是企业基本的守法行为准则,体现的是社会责任。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在遵循税法的基础上减少税负,这对农信社而言,就是通过科学筹划,使信用社税收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是农信社对所得税、贷款待账准备金、工资奖金等的优化管理。农信社可以通过税务收筹划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关税收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只有成功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内部创造一个健康的税务环境,各项业务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同时,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将因税收筹划所产生的节税资源直接再投资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促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经济转型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二、税收筹划在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应用

2.1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税收筹划

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体现减免税和税前抵扣进项税额。减免税是通过制定减免税政策,对一些行业、产业、部门经济发展给予政策支持;税前抵扣进项税额是通过扩大扣除项目和提高扣除标准,为企业生产和经营给予税务优惠。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争取减免税和加计扣除标准优惠政策进行的。

2.1.1所得税减免申报

信用社所得税优惠大多是指减免相应税负,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对相关减免进行了严格规定,对符合减免范畴的企业经营项目,对减免的所得税报批需要的材料、审批的权限、报批的时限、报批的方法程序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信用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当然就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2.1.2无形资产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村信用社大量无形资产的存在给税收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正确选择自创还是购入无形资产成为无形资产筹划的关键,信用社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才能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同时由于信用社无形资产确认计价并不是在账簿中记录越多对企业越有利,因此对信用社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注册费、律师费、人工工资等费用入账,而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如果能够将其作为费用支出而不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对信用社更为有利。假如购入无形资产时又同时购入有形资产,相关费用的分摊就有一些弹性,采取什么样的分摊策略对减免税负有利,要作出正确判断。

2.1.3 申报过程的筹划

农村信用社在申报税务时,如果以单个信用社作为纳税主体和以县市联社统一法人作为纳税主体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经营好的信用社是盈利的,经营不好的当然就会出现亏损现象,要是用盈利水平高的信用社的利润冲抵其他亏损信用社亏空,就可以减少信用社所得税税额。农村信用社在申报过程中进行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由于受季节影响,农村信用社也分为淡季和旺季,在列支费用时也会出现不平衡,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税额,就可以避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因为国税有相关规定,企业少缴纳预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行为。

2.2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收筹划

2.2.1逾期贷款税收筹划

按照国税函(2002)960号文规定,企业向信用社借贷存在一个逾期的问题,如果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在90天以内,要核算利息收入,计入当期的所得税税基,要是贷款逾期超过90天,就不计入利息收入,等待实际收到时再计收入。而且前面90天内多缴纳的营业税要从后面申报营业税时进行冲减。信用社一般会将相关贷款利息全部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也就是存在一个延迟确认的问题,这样可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存在未将逾期90天贷款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缺陷,国税函〔2007〕880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做出了相应修改,规定自2008年起逾期90天的贷款也要计入收入总额,如果信用社的信息系统未能及时更新贷款计息方法,则将有可能发生漏计利息收入而导致涉税风险。

2.2.1.1对贷款业务进程筹划

贷款业务筹划主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减少纳税金额,可农村信用社又不能单纯为减少营业税而降低利率。因此,信用社就需要对信贷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那些经营良好的优质客户采取低利率政策。这不仅能够减少营业税税基,还能够通过客户吸引更多高信誉客户加盟,这对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有重要作用。

2.2.2农户小额贷款税收筹划

根据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5万元以下(含5万元)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信用社作为主要服务“三农”与县域经济的金融机构必然拥有大量的农户小额贷款,而准确对农户小额贷款分类、计价则是正确核算其利息收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信用社应在做好正确核算农户小额贷款及其利息收入的同时,还须充分利用信用社营业网点量多面广优势加大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营销宣传及投放力度,以扩大市场份额、分散信贷资金的投放风险,实现开源节流、增强信用社核心竞争力目的。

2.3农村信用社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由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良好,信用社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升,已经远远超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当然有现实意义。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围绕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等方面进行。收入量不变,适当降低名义收入,这样可以降低税率档次。可以将工资发放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但适当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这就是降低名义收入。还可以采取推延或者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收入拉平,这就是均衡筹划法。

2.4均摊发放降低个税

发放奖金是农村信用社激励职工的重要措施,相比工资收入,奖金需要交纳个税显然要少很多,这也是信用社为什么采取奖金增加职工收入的原因。因为工资薪金交纳所得税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薪金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适用的税率就越高。职工奖金分为月奖、季奖、年终奖,这几种奖金发放形式的选择很关键,对职工所交纳个税来说,差异是很大的。采用均摊发放的形式,可以有效降低个税。

2.5合理确定预发金额

农村信用社职工发放一般采用每月预发年终集中统筹的方式,每月预发数要根据适应的税率确定,原则上,每个月预发数要比全年对应税率低1-2个档次。这样也可以减少个税缴纳数额。当然,这只是理论设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经营情况有差异,职工绩效不平衡,所得薪金自然就会存在一些差异,职工工资发放不均匀当然就会造成税率提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当事职工和单位进行相关协调解决。

2.6合理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06〕10号文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按照当地扣除标准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信用社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是在不增加单位及个人支出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同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节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达到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降反增、企业所得税负担降低的目的。

三、结语

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是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筹划,不但能够有效规避涉税风险,还为信用社赢得税收实惠,从而全面提升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为信用社发展增添动力。良好的税收筹划,体现的是科学的财务管理,开展相关研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花荣.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浅析.财政监督.2009(24).

[2]刘宏.经济转型期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的若干思考.时代金融.2012(03).

第6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特点及税收筹划作用分析

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房地产企业取得收入征收的税种,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作为税收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表明,目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而房地产企业则是我国所得税的重要纳税主体,所得税也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税种。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

企业所得税就是对纳税主体所得收入征收的税种,因此对于所得税而言,纳税与负税主体,不会出现税负转嫁的问题。

2、所得税是以净所得作为征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乘积,并扣除减免及抵免税额,因此,所得税充分体现了按能负担。

3、所得税的弹性较高

企业的所得税与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收入所得有着直接的联系,所得额较高对应的税基与税率就高,反之则会降低,因此与纳税主体的经营情况有着直接关系。

4、税额较大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时间长,资金量大,因此税基也相对较大,所得税的税金数额相比其他企业更高。

(二)房地产企业开展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资金流量大,涉税种类多,税金数额较高,开展所得税的税负筹划,主要是通过合理的筹划,有效地减少税负支出,因而节税效果明显。

2、有助于防范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框架和准绳,通过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漏洞,避免由于纳税风险造成房地产企业的损失。

3、可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税务筹划是一项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强化纳税筹划管理,可以促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实务技能水平,对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应该严格基于国家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违反税法、偷税漏税等行为不仅会造成房地产企业出现税务风险,而且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声誉以及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实效性的原则

国家或者是不同的省市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导向都是不断的调整的,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务筹划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因此在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应当注重实效性,准确地把握好各项税收政策时机。

(三)统筹均衡的原则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该将其置于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税负中统筹考虑,不能由于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造成其他环节税负或者是整体税负的提高,应该遵循综合均衡的原则。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合理的运用各种所得税税收筹划技术

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上,应该全面的利用各种税收筹划技术,具体运作上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技术措施:

1、纳税时间的筹划

对纳税时间进行筹划主要是利用好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尽可能的合法延迟纳税。纳税时间主要是基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完工,即房地产产品投入使用、竣工证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初始产权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合理的把握这些完工条件,适当延后完工时间。

2、合理利用各种扣除项目

有效的增加成本扣除,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来减少税基,同时在我国税法中规定,对于一些关于职工保障及福利项目可以作为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的调整企业职工的福利支出,既可以起到激励职工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增加扣除成本。

3、准确的运用各种优惠条件

不同地区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上都有着不同的优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区域的实际政策情况,合理的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减税效果。

(二)针对重点环节开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科学的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应税利润主要是以会计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也就是对差异科目调整计算。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应该全面分析不同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对于税负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降低税负的会计政策。

2、以固定资产的筹划为突破

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就是以不动产为主要内容,因此在税务筹划上应该把固定资产筹划作为重点。综合考虑房地产企业的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年限,适当的采取加速折旧的处理方法,增加前期成本,降低利润,这对于后期资本的加速回收也非常有利。

3、根据收入和资金的不同针对性的制定筹划方案

在收入阶段,房地产企业就应该将收入划分为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该区别管理,同时尽可能的将征税收入时间后延。同时,在资金的管理上,重点对于闲散资金可以作为国债或者是其他权益性的投资,把闲散资金作为免税收入,而且权益性投资所得收益不必缴纳所得税,有助于降低税负。

(三)分阶段做好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在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因此所得税的筹划也应该根据项目开发不同阶段制定筹划方案。

1、项目开发准备阶段

重点是全面的组织财务管理人员掌握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优惠,确定纳税申报地。同时,对项目分支机构组织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不同进行把握。

2、项目开发阶段

重点是合理的选择项目开发建设的筹资方式,以及确定好开发项目的竣工时间以及销售时间,确定好最佳的时间节点。

3、项目销售阶段

在销售方面的税收筹划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销售部门从企业内部分立,以销售公司的方式,实现企业广告、宣传等费用的摊销,降低纳税基数以及税率等级。

第7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税基 税率

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收管理的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如何合法的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纳税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1、纳税筹划的原理和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纳税筹划原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二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筹税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五种:一是减、免、退政策的利用;二是减少计税依据;三是降低适用税率;四是增加应抵扣税额;五是推迟税款缴纳时间。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条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五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农林牧等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

3.1筹规模、慎定性,适用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3.1.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税率的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3.1.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3.2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3.2.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作出对企业自身有利的决策。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3.3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增加税前扣除

3.3.1选择有利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企业的成本不一样,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不同。纳税人在选择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等时,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3.3.2均衡、合理代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对于成本费用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而言,当实际发生额超过税前列支标准时,不得税前扣除,不利于节税,纳税人可通过均衡、合理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得到更多的税前扣除,减轻所得税税负。

3.3.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

(1)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2)适时公益性捐赠。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适时进行捐赠即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具体运用中应注意:捐赠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3)合理开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须发生的费用。新税法对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也成为企业最容易超支导致纳税调整的项目。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模。若企业销售规模已无法扩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

(4)加大技术开发。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研发,不仅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可实现节税目的,获得“双赢”效果。

(5)灵活运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税法一般只允许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税法允许部分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使用加速折旧法。选择不同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会改变折旧总额在不同年份之间的分配,从而改变折旧额在不同年份的抵税款。一般情况下,当企业处于盈利持续状况时,尽可能地选择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企业前期折旧费加大,应税所得减少,少纳税。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尽可能少提折旧,而将折旧费推迟扣除,以便在后期得到更大的抵税效应。同时在税率稳定时,企业应缩短折旧年限,可使所得税递延缴纳,而在税率先低后高或有税收优惠的年份,可通过延长折旧年限节税。

4、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4.1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4.2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4.3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4.4专业筹划。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很强,所以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的筹划,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4.5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行为本身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即筹划所要付出的成本不能超过筹划所获得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

4.6适时修订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变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会不断变化,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筹划方案。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刘文,符刚.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筹划分析[J].内江科技,2008.1

[2]苏矗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筹划[J].北方经贸,2008.1.

第8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通信设备企业

[DOI] 10.13939/ki.zgsc.2015.03.076

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学术界开始普遍关注纳税筹划问题,并直接推动国内各企业实施应用纳税筹划。各企业的财务管理经历了由以生产为主导的粗放型管理方式过渡到以预算为导向的财务结算监督、再到现在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集中管理发展历程,但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认识不够深刻,对纳税筹划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1 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的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主体税种,其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且遵守现行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调整、安排和筹划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优化选择纳税方案,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价值最大化”(参见百度百科“纳税筹划”词条内容)。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发展,各企业逐步建立了现代化企业构架,实行现代化管理制度,纳税筹划逐步成为各行业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1 企业纳税筹划应有正确的税收观念

纳税筹划通常被企业误解为想办法偷税漏税,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也开始参与到纳税筹划方式及其应用的研究中,同时也注意到偷逃税款属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中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从企业发展长远考虑,应该划清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之间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1]。

1.2 企业所得税有足够大的筹划空间

企业想要维持良好的经营状态,离不开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科学核算。包括确认各项收入、扣除费用和各种成本归集的分摊。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可综合考虑财政、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中的各类税项规定,同时可参考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时颁布的各类优惠政策,由此国内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足够大的筹划空间,可以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目标选择设置相对完善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

1.3 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概况

晋通邮电实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为通信运营商提供通信设备维护服务、具备现代化企业构架和现代化管理体系的高技术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拥有固定资产13000余万元,自上而下分为省公司、地市分公司及区县维护中心三级。自2000年成立至今,企业规模逐步壮大,其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四类业务。随着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晋通邮电公司可参考国内各行业企业的各类常规所得税纳税统筹方式,从组织形式、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税收政策优惠等诸多方面入手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从而更好的提升企业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拉动企业的综合盈利水平。

2 现行税法制度下国内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式

2.1 以分公司组织形式实现纳税筹划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纳税筹划,对现代大型集团公司选择组织形式是非常重要的,设立分支机构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由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纳税的方式也不同,分公司与母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纳税,在分公司亏损或母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时,可得到盈亏互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而设立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在纳税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一方的亏损额不能抵减另一方同期的纳税所得额,企业得不到合并纳税的好处。

既然新税法中基本纳税单位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言外之意,只要将设立在不同地区的子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就可以取消其独立纳税资格,而转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在这一流程机制下,各分公司之间就可以根据公司内部需要通过协调成本费用和收入均摊实现整体税负缩小。晋通邮电公司目前自上而下分为省公司、地市分公司及区县维护中心等三级组织架构,已经取得了整体减轻税负的作用。

2.2 通过控制销售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新税法相关规定,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可通过推迟应纳税所得来实现,进而推迟或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晋通邮电公司而言,主要依靠销售通信设备类产品、通信设备维护服务类产品、开发软件系统服务类产品、通信工程施工类服务产品、物业管理服务类产品等多种产品类型获取主要业务收入。因此可在保证公司正常资金运转的前提下,适当延迟各项销售收入的实现期限,并在业务扩展投资类型上,适度提高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的业务类型,比如选择购买国债等业务。

2.3 通过控制扣除项目金额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一,根据不同种类成本费用特点进行分摊筹划。对于可以选择分摊期限的成本费用,比如摊销无形资产,考虑到税法只规定了其最短摊销期限,可以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对分摊期限进行灵活选择,提高整体纳税筹划水平。对于可以选择分摊方法的成本费用,可结合所在行业的年度经营水平进行优化选择。具体说来,在盈利年度,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尽快使成本费用得到分摊,使成本费用的的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利润实现,从而推迟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在亏损年度,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将成本费用从不能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转到可以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最大限度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在享受税收政策的年度内,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避免优惠政策抵消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

第二,不同的项目类型,根据新税法将获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因此企业应优先考虑以股权投资方式去投资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项目。同时还应在项目建设中注意购置具有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业型设备,最大限度争取在项目扣除金额上符合新税法的减免政策。由此,晋通邮电公司可在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上进行统筹优化,找出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四类业务中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的业务成分进行定向经营投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第三,通过设计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同的税率条件下,灵活采取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法将对企业纳税筹划起到不同效果。具体说来,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在使用期限内尽量快速补偿固定资产成本,进而实现延期纳税。在这一点上,晋通邮电公司在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上可根据具体税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策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4 通过利用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优惠主要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收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是对一些特定的对象、纳税人或企业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以此鼓励企业进行投资生产。然而企业经营者通过合理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3]。

3 提高山西晋通邮电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措施

3.1 推行集团政策型纳税筹划方案

首先公司应深入研究税收理论、税收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在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等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应综合利用各类信息渠道及时获取当前经济政策中各行业相关纳税筹划的政策措施变化。

3.2 推行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

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制定出有利于自身发挥的筹划方案。由于通信设备服务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较多,所以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障企业资金稳定高效运行。

3.3 推行节税型纳税筹划方案

投资是一个企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不断向前发展的资金保障和物质前提,然而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方案显得至关重要。首先要对投资的行业、投资方式等进行理智的选择,做到投资效益最大化,同时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其次,要牢牢贯彻、履行国家产业政策,选择有利的行业进行投资,不能盲目避税,要按照税法支持的项目进行投资选择,以免偷税漏税。最后,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等方法进行科学核算,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在租赁业务中也要进行合理筹划,由于通信设备服务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资产租赁使用项目,所以要深入了解税法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融资租赁中还要考虑是采用直接购买租赁、转租、回租还是杠杆租赁,同时要考虑对通信设备服务企业整体效益的影响[4]。

4 结论

鉴于我国特殊的税制结构和税法政策,企业所得税是国内各行业企业的主要税负之一。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合理高效利用各项资金的有效手段。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逐步成为各行各业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筹划措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企业各项投资项目的生产运营销售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各行业企业应从组织形式、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税收政策优惠等方面入手,结合现阶段我国新颁布实施的税法政策及相关标准,综合筹划协调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调整并找到最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鹿丽,王龙康.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J].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00-103.

[2]李建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择优决策探析[J].山东经济,2009(6):90-93.

[3]刘少飞.煤炭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煤炭经济研究,2011(8):87-89.

[4]沈红.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7):58-59.

[5] 李建新,张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市场,2012(6).

第9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企业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1 引言

当前,税收筹划已成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收,从而确保企业获得最大化利润。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逐渐完善,国家也对纳税行为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其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紧密结合,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2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具体如下:(1)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确保其不超过税收法律允许范围。同时,还要做到依法纳税,并合理选用纳税方案。一旦违法税收相关法律原则,就是偷税漏税行为,必须严令禁止,并且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2)在税收规划过程中,必须确保其吻合国家有关经济法规与会计法规,如果会计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3)在规划企业税收时,必须对国家法律与法规环境的变化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还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时间、环境与经营活动等背景原则,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合理的制定。基于国家法律与法规的不确定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需具备动态性,并且还要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及时修订与完善。

2.2 目标性原则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税收筹划不仅需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还需要通过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来保证企业财务总体目标的实现。基于此,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有效结合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确定税收筹划根本目标,以税收筹划的方式来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2.3 财务决策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的实现通常需要依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其直接影响着企业融资、投资等方面。同时,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密切关联着其财务管理,因此,通过有效结合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决策,能够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但如果无法确保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结合,则将会影响到财务决策可行性,严重的甚至还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

2.4 成本效益

企业落实税收筹划的本质目的在于整体效益的获得,但纳税人在享受筹划方案形成的税收收益的同时,也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付出额外的费用,所以,在选用筹划方案时,需确保其满足企业自身经营需求,并且还要对费用与利益之间的大小关系进行综合的考虑,如果新产生的费用或是损失不超过企业获得的利益,则表示该项税收筹划方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此外,在制定税收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个别税种产生的负担,还需要重视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这就要求必须对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还应当在积极引入资金时间观念的基础上,选用最优的一种方案。

3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分析

3.1 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活动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行为,不同的筹资方式,企业税负与成本列支方式也不同。但合理的税收筹划活动,可有效降低筹资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来源,而筹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也很大,所以需要对由筹资产生的税收负担进行全面的考虑。

对于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发行债券与公开募捐两种,但这两种融资方式所产生的税收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通过债务等方式直接融资,可在税前冲减利润,而股票在税后还要支付股息。基于此,企业应当对上述两种纳税方式的优缺点进行有效的结合,以全面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2 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企业投资可采用兼并收购、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进行,但均需要对其所形成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的考虑。其中,若采用兼并收购的方式投资,则企业可通过被收购企业的账目亏损冲抵公司盈利,以有效降低税负,但其无法从本质上解决企业亏损问题,此时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最大化经济利益。

同时,企业还可以选择投资区域进行税收筹划,并将具备收税优惠政策、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首选对象,以获得投资税收收益的最大化。此外,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还需要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密切的关注,以可了解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在节省开支的基础上,使得企业获得最大化利润。

3.3 资金运营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通过实施税收筹划措施,可实现节税降负的目的。而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子公司也可以直接进行资产重组,并通过有效结合盈利大的子公司与盈利小的公司,使得盈利公司的账面利润冲抵亏损的子公司账面,进而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同时,企业还能够采用存货计划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是我国当前存货计价主要方式。而在物价上涨过程中,企业还能够计价的方式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以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

3.4 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分配情况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长期发展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与投资方的税负情况。在进行企业利润分配税务筹划时,需要对亏损弥补筹划与鼓励分配政策对投资企业税负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虑。

同时,对于亏损弥补筹划,若企业出现亏损问题,则应当采用以盈抵亏的政策优惠,以实现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的目的。基于税收筹划,在股利分配筹划过程中,为了有效避免企业重复征税,被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就做好利润分配工作,以避免股息所得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从而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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