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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精选(九篇)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

第1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家庭教育;政策发展;政策建设

一、家庭教育政策的概念和相关文献简述

中华民族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春秋战国时期许多名士留下了家庭教育故事。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学逐渐兴盛,弥补了官学的不足,成为我国家庭教育蓬勃发展的时期,颜之推的《颜氏家训》第一次形成了系统的家庭教育思想。隋唐和宋元时期,李世民、赵匡胤、完颜雍等帝王睿智的家庭教育给人启迪,韩愈、杜甫、苏轼等文学大家的家教诗文留传至今,还有司马光、袁采等的家庭教育思想,反映了我国古代家庭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明清时期的家庭教育中充斥着浓重的伦理道德说教色彩,一些家族出现了家书等家庭教育实践形式,同时经世致用的家庭教育思想为不少学者所青睐。受到新思潮洗礼的民国时期,随着社会的转型产生了新的教育制度、全人教育、家庭与学校联络(家校合作)及家长教育等思想内容,这些对新中国家庭教育的传承、建设和发展,对于中华民族家庭道德的继承、改造和弘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古代和近代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家庭教育没有纳入到国家的教育体制,而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事务,基本上由祖传经验和族长、家长决定。现代社会的家庭教育不仅受到家长的重视,而且受到各类组织,尤其是党政领导和教育部门的重视,逐渐成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事业。为了推动这一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政策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褚宏启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党与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一切价值规范与行为准则的总称”[1]。可以把家庭教育政策归为公共政策的一种,但是家庭教育政策不同于一般的教育政策,这是由于家庭教育所具有的私人性、非制度性等特点和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决定的。同样,也不能把家庭教育政策简单地归为家庭政策的一部分,因为在我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家庭被当作纯粹的私人领域。这里,姑且把家庭教育政策界定为国家有关领导机构对于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管理措施。

梳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实践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对政策法规文本的解读。从80年代到现在,中央或有关部委家庭教育政策文件前后,多有相关部门领导人撰写文章,说明政策的来龙去脉和重要要求,或请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甚或报刊编辑记者对政策基本要求和重要意义加以说明。如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等中央七部门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后,杨雄等编写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解读》一书。

二是对家庭教育重大问题的分析和政策建议。许多专家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深入实际研究我国家庭教育的各种问题,探索家庭教育发展的目标和原则、方法和策略,提出了改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建议。如2012年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课题组发表了《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的报告,提出了办好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家庭教育工作等建议。

三是分析国内外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教训。通过对国外、海外或者我国地方制定家庭教育政策的情况介绍,论述家庭教育政策的内容和要求,揭示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建设的方向和措施,如和建花的《法国、美国和日本家庭教育支持政策考察》。

二、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发展过程的分析

1.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家庭教育政策

新中成立后,我国在历经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大变革的同时,参照前苏联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制度,明确了家庭在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中的作用。1963年,经过修订,以中共中央名义颁布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继续要求中小学开展家长工作、推进家校合作。但是,直到20世纪70、80年代,设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并不多,设立的多数也未能正常开展家长工作。

新中国初建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表达了对家庭教育的关心。如1953年,时任军委副主席的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应利用参观、访问、课外劳动、看电影、讲故事、谈话等方法,引导少年儿童尊重建设者的劳动和劳动中的创造,从小立志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解放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对于中华民族传统家庭教育缺乏研究和继承,广大家长无法读到反映中华文明的优秀家庭教育书籍。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形势和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家长拼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忽视了家庭生活质量,顾不上对子女进行基本的家庭教育,多数家庭的子女教育处于自发状态。学校的家长工作主要着眼点是交流思想政治教育经验,家长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到了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家庭教育传统受到无端批判,干扰了人们的教育思想,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都陷入一定危机,青少年的成长受到一定影响。

总结这个时期的家庭教育政策建设情况有三个特点。第一,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文件提出了在中小学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要求,但是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只有部分学校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习班;第二,中央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出发号召搞好家庭教育,、等领导人身体力行地培养子女的思想品德,等领导在一些会议上要求干部带头教育好子女;第三,整个社会的大背景是政治运动连接不断,对中国传统家庭教育有一定的误解和批判,相当多的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处于自发状态,教育思想与学生成长需求不适应。

2.改革开放第一个30年的家庭教育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中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时期。面对前期大量的失足青少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和方针政策,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1981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发〔1981〕19文件向各省市自治区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两个会议情况及1981年妇联工作要点的报告》,转发通知有“帮助家长加强和改进对子女的教育,关心和培养从事儿童和少年工作的人员”的导语。许多地方妇联和教育局在教育专家和大众媒体的支持下,开展了独生子女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的大讨论,提出了教育独生子女的若干对策。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宪法》里设置父母家庭教育责任的条款,凸显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从第8条到第12条具体说明了家长的权利义务,如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1992年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这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首次颁布的家庭教育政策,标志着政府开始主导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至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都了家庭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

进入21世纪的第一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要“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既指明了我国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又对搞好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受到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和中小学校的欢迎。200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的第五部分强调:“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要与社区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这是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较为系统地对家庭教育工作做出指示,在家庭教育工作目标、原则、方法等议题上有新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紧接着、教育部又颁布《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这些文件表明,党中央对于家庭教育,尤其是家庭德育的重要作用是十分清晰的,文件要求也非常具体和有针对性。

总结这个时期的家庭教育政策建设情况有三个特点。一是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多次加强和改进我国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对家庭教育的重要功能和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出规范,使家庭教育工作者有了开展工作的方向;二是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中央文明办等部委会多次下发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家庭教育评估指标等文件,并对先前文件的内容有所修订,使得家庭教育工作发展到有规可依的阶段;三是家庭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等中央部委有合作也有分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性不足,使得不少家庭教育政策无法贯彻到基层,造成家庭教育工作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最新发展

2010年是我国家庭教育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年初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这份文件是在总结多年来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大纲》在指导原则、指导内容、指导形式等方面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和儿童身心成长发展规律,按照新婚期及孕期的家庭教育指导、0~3岁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直至16~18岁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特殊儿童和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指导的年龄顺序具体列出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要求,是全国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基本依据。《大纲》受到各级妇联、教育行政和中小学的热烈欢迎,但是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工作人员暨广大家长自觉学习和贯彻的情况不尽人意。

2012年3月,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等7部委联合《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充分肯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成就的同时,指出了新的五年期间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进完善基本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提升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和指导服务水平,建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这份文件,对未来五年的家庭教育工作做了具体的部署。

2015年5月,国务院参事室邀请全国部分著名家庭教育专家和有成就的实际工作者,举行家庭教育形势和对策研讨会,这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务院智囊机构首次就家庭教育工作举办高层会议。同年10月,《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这是在中共十以来贯彻以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深入调研最新家庭教育现状基础上的,文件在阐述了充分认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之后,说明了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的四大措施:一是强化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二是丰富学校指导服务内容,三是发挥好家长委员会作用,四是共同办好家长学校。

总结这个时期的家庭教育政策建设情况有四个特点。一是家庭教育政策建设的步伐显著加快,2010年至2015年6年时间,中央和有关部委家庭教育方面的C耪策5部,另有中央和部委其他多部文件里有家庭教育条款;二是教育部在制定和颁发家庭教育政策文件中的作用加强,教育部不仅参与了家庭教育政策的制定,而且单独制定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三是初步形成了多个文件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对于各个家庭教育工作主体职责的界定,对家庭教育工作目标和内容的规划,以及对家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家庭教育工作机构责任都有明确要求;四是家庭教育政策建设与家庭教育法规建设同步,2011年全国妇联决定将家庭教育的立法作为工作要点之一,妇联、教育部等组织专家团队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并向社会公布,2016年已经接近完成。

三、推进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建设的思考

经过建国以来的曲折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已经初具规模,在数量上可以基本满足大部分地区和大部分家庭的需要。与此相关,家庭教育政策建设步伐加快,新出台和修订的文件覆盖了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领域。但是,家庭教育政策的制订,尤其是执行过程比较困难,妨碍了家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在底层群众家庭中家庭教育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如前述所,家庭教育政策对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可取代的,当前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家庭教育政策的建设。

一是把家庭教育事业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颇,至今一些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把包括家庭教育、家庭伦理、家庭生活等“家庭”事务统统视作私人领域的事务,忽略了它的公共性、民族性、基础性,缺乏对这些家庭事务的有效管理和指导,无法约束和引导,以致家庭教育误区多多。2009年,广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骆风曾致信总理,希望政府要像抓计划生育那样抓好家庭教育,温总理亲笔批示给刘延东同志和教育部领导,要求给予重视。家庭教育政策一定要明确家庭教育工作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各级政府应当从管理体制、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是要确保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家长学校是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家长素质的基本途径。多年来各地上报的家长学校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不断创新,但实际上我国家长学校整体上的质量却在降低、作假虚化情况相当严重。2015年教育部的《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对家长学校的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家长学校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帮助和支持家长学校组织专家团队,聘请专业人士和志愿者,设计较为具体的家庭教育纲目和课程,开发家庭教育教材和活动指导手册。其实,只要从政策上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第一责任人对家长学校的责任、拨付经费的数量和方式、评估考核的方式,就能改变目前不利的情况。

三是设置相应的家庭教育政府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是一项尚未成熟的社会公共事业,只有中央党政部门才能承担起推进全国家庭教育的重任,单靠中央某一行政机构,尤其是社团性质的机构是无力负责的。建议在中央充分发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因其原来负责家庭教育的职能而扩建为国务院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或教育部等政府机构内,统管全国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建议国家教育部设立由部领导挂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教育部关工委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各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家长学校的经验,调研解决家长学校办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2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2004年7月,《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经过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诞生,也标志着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已经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经过21次易稿,结合修改后的《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到保障妇女儿童人权的高度,并增加了相应条款。同时,突出了预防为主,特别强调了基层组织的职责;鉴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基层组织和基层公安分别做了提供相关证明和做好调查取证的规定;强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尤其是加大了各级政府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如在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对受害人的庇护方面都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媒体和教育等部门职责,为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启动“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

秦皇岛市妇联在港口俱乐部举行“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启动仪式及“共同成长”报告会,揭开了“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活动序幕,同时为“秦皇岛市家庭教育培训指导中心”揭牌。

启动“双合格”家庭教育工程是为了切实担负起牵头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参与社会教育职责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向家长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以德育人、为国教子”的教育观,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本次报告会特别聘请了全国教子有方好家长、被誉为“平凡而伟大的母亲”吴章鸿女士做了“共同成长”的报告,她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印证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用自己的体会讲述如何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

(秦皇岛市妇联)

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构建妇女维权平台

裕华区妇联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实现了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

一、把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构建维权服务体系结合在一起,不断优化妇女维权环境

与司法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先后成立了区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妇女维权岗、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等维权服务机构,开通了家庭暴力维权热线,各街道(镇)、居(村)委会也相应成立了妇女法律服务站和分站等。

二、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提高妇女法律素质结合在一起,建立协调联动的预防机制

由于社会公众对它的认识不足、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使家庭暴力现象的预防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为此,我们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四五”普法规划,与各级政府及公、检、法、司等开展了有关法律宣传活动,并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村)”活动。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实施后,我们投资30万元建起了100个妇女维权宣传栏,并印制了20万册精美的反家暴宣传手册发放到全区居民手中。

三、把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与解决受害妇女实际问题结合在一起,建立有效的司法保护与社会监督网络

2001年,区法院、妇联联合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2003年,在妇联、法院、法律援助单位嘉园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干预下,我省首起明确认定家庭暴力的离婚案判决,受害妇女吕某成为我省第一个成功获得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女性。2004年,区法院、妇联又联合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建立起一支由11名妇联干部组成的特邀陪审员队伍,几年来,共参与各类陪审案件8起,调解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十余起。

第3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4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一、存在问题

(一)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不够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相脱节,学校讲的是一套、家长说的是一套,社会上看到的又是另一套,教育口径不统一,甚至相矛盾,使未成年人无所适从,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校园文化阵地和校外活动中心建设欠缺。由于学校投资不足,导致学校文化阵地欠缺。校园内没有形成一种主流文化氛围,不能够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另外校外活动中心缺乏,没有多功能的少年儿童游乐场、运动场,没有一个像样的少年宫,许多未成年人周末、假期没有好的活动场所。

(三)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比较深。一是学校周边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小商店给未成年人卖散装香烟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部分未成年人受社会环境影响,注重享受、相互攀比、讲究排场,社会责任心、公共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强、理想信念淡薄、价值观念错误、自理能力较差。三是爱国主义教育明显不够,许多孩子甚至把爱国主义狭隘的理解成了努力学习。

(四)家长学校不能充分发挥阵地作用,家庭教育严重滞后。一是学校把家长学校等同于召开家长会,培训教育家长的次数、内容较少,基本是一年两次,家庭和学校缺少沟通。二是部分家长观念陈旧,注重以养代教,把学校教育代替家庭教育,重智轻德。错把学科教育列为家庭教育重点,而把本属于家庭教育内容的孩子做人的教育视为家庭琐事可有可无,把教育的责任全推到学校。急功近利,以学习成绩的高低决定孩子的前途。家长以学习成绩的好坏将孩子分为三、六、九等,戴上沉重的精神枷锁,造成了孩子严重的逆反心理。三是部分家长文化素质低,又不注重自身学习,家教能力差。有的甚至整天应付于酒场和玩麻将等,对子女的教育不管不顾,缺少和孩子的相互沟通与了解,教育方法过于简单和粗暴。

二、对策与建议

(一)整合社会教育资源,成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常设机构。由宣传部、文明办、妇联、团委和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督促检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解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整合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增强合力,对家庭提供服务和进行必要的培训,实现多渠道、多途径培养合格家长、合格人才的目的。

(二)强化系统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认识。缺乏广泛共识也正是造成未成年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无法有效衔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争取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当中。在适当时候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社会层面上、成年人群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尊重、爱护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第5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按照学校规定,每学期召开一~二次家长会。

2、家长会的主要内容: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报告学校或班级的教育工作;介绍学生的学习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状况;听取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共同研究、落实与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3、召开家长会议前,教师在准备好学生各方面的植被,对学生各方面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4、开会前两三天发书面或口头通知,让家长明确时间、地点及会议的中心内容。

5、会议前向学生讲明会议的目的、意见,扫除学生思想顾虑,使他们动员家长参加会议。

与热心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交换意见,听取建议,选定会上发言的家长,做好发言准备。

二、进行家访

(一)家访的量化指标:

班主任每一学期到学生家中采访,必须完成学校下达的量化指标(各中小学教师都要深入学生家庭,成为联系家庭和学校纽带)。

(二)家访的原则:

家访必须分层次进行,每个学生均要享受家访的待遇。学有潜力的学生、特长生、单亲家庭学生、贫困生、学困生和有辍学倾向的学生要作为家访重点对象。

1、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交流学生在校在家的表现及思想发展动态;共同探讨促进学生发展的方法、途径;引导家长转变教育观念,立足学生实际,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

3、收集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三)家访的内容:

1、学生在校实际情况汇报。

2、学生在家实际情况询问。

3、了解学生家庭的结构、经济状况、环境、教育等情况。

4、与家长协商共同教育学生的措施、方法、手段。

5、协调学生与家长的关系。

联系教师与学生、学生家长的感情。

(四)家访的注意事项:

1、家访后,要注意观察学生的变化,收集各类反馈信息,以便调整教育教学的方法。及时填写家访登记表,并让学生家长在家访登记表上签字。做好家访工作总结。

2、家访中,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片面孤立地评价学生。要有情感艺术和语言艺术,引导家长不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教育子女。

3、家访时,学生、学生家长都应在场,个别问题可要求学生回避。

三、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主要任务:充当学校的参谋;为家庭教育提供咨询;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结合。

1、在班级学生家长中选出热心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3~5人组成家长委员会组织。

2、利用家长的特长,让家长兼任学生的教师或班级辅导员。

第6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根据本人多年的班主任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分析现行教育的状况,在激活家庭教育资源上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转变教育观念。

长期以来,学校教育得不到家庭的有力支持,是因为学校、老师们把家长看成教育对象或是自己的助手。在与家长的交流中,只注重向家长灌输自己的教育要求,要家长配合工作,而没有把家长当作教育者来对待,很少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只是信息的单项传输。居于此,在现行教育条件下与“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的要求已很不相适应了。因此,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势在必行。

1、改变学校——家长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训斥与被训斥,听从与被从的关系。

2、在办学理念和模式上吸引家长对学校的关注。

3、要让家长们感受到教师尊重他们,对他们的建议有答复有落实。

4、对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表示理解和同情。

5、既要有一张快嘴解答家长的困惑,还要有一双善听的大耳听取家长们的心声。

二、要与家长们加强沟通。

加强与家长们的沟通,无疑是争取这一教育资源的前提。要畅通与家长们的联系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沟通方式,如:电话、手机、短信、网上信箱、家庭联系卡、家访、家长会、开放课堂等,将学校要求和学生的近期表现及时反馈给家长,促进教师和家长的信息双向交流。让家长们觉得,你的每一次鼓励或批评都体现出对他们的尊重和对孩子们的关心与支持。在与家长们沟通时建议交流技巧要“三会”。

1、要学会主动

教师除了及时和家长们交流学生的校内外情况外,还应及时将自己观察到的学生生理或心理方面的变化(尤其是遇到的困难)与家长们一起分析,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和生理上的障碍,消除学生与家长之间的代沟,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使学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生活和学习中去。

2、要学会聆听

从聆听中我们可以了解家长的教育态度、教育方法、期望水平、价值观念,从而帮助我们进一步诊断学生问题之所在,也才能了解家长们的所想、所求,才能达到互相信任、共同协作之目的。

3、要学会换位思考

由于工作性质和交往所限,长期以来,教师们多生活在学校这片静土上,社会阅历不足,对学校以外的生活习惯、价值体系和思维方式很少了解。因此,教师们面对各种不同背景、经验和价值观的家长们时,就应该采取灵活的方式与他们沟通。设身处地的、心平气和地从家长的角度思考、分析问题,认真体察家长们的心理,以开放、宽容的心态,认同于异己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只有双方心灵相通、心灵相融,家长们才会认同你的建议和要求,才会按你的要求教育孩子,才能达到支持学校教育的目的。

三、开好家长会。

家长会是家长们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渠道和形式之一。一方面他们可以听取学校的办学理念、学校的发展、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等,另一方面他们还可以表达自己的心声。因此,我们班主任就应善于抓住时机,了解家长们的想法和要求,进行家教方法的指导:

1、要让家长们从总体上把握家教的正确方向。我们班主任可以利用家长会把一些心理学、教育原理向家长们作介绍和指导,用先进的家教理论来武装家长。

2、给家长们建议一些正确的教育方式。主要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一些误区,如:或溺爱、或放纵、或野蛮、或棍棒教育等,使家庭教育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3、让家长们正确处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明白两者具有不可替代性。既不能认为,孩子上学了,教育就是学校的事,全部责任推给学校;也不能过分注重家庭教育而对学校教育持怀疑态度。只有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才能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达到此目的,开家长会,要切忌将家长会开成“分数会”、“通报会”、“排名会”;切忌开成“训斥会”、“告状会”、“诉苦会”;更切忌开成“指示会”、“教育会”。因为在座的家长们,有各种层次和类型,他们作为一种社会角色,一般来说虽然他们的教育知识不如教师丰富,但他们集中在一起,就是一笔不可小视的教育资源,他们会从不同角度发现学校的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于是,我们完全可以利用他们的专长给学生作报告,补充学校教育中“社会化”方面的不足,强化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要做好家访。

家访也是激活家庭教育资源的重要环节之一。这就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掌握娴熟的家访艺术,讲究一定的技巧和策略,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

1、要将普访、常访、重点访结合起来。

教师家访应该是普遍性的,尽管我们将情况特殊的学生,如:品德不良、学习困难、家庭贫困、父母离异、身体残疾、心理困惑生列为重点访问、经常访问的对象,但千万不能将家访理解为“问题学生”的专利,更不能等到出了问题才家访。其实,教师也应该去访好学生,实地了解他们成长的环境,总结成功的经验。否则,家长们都害怕老师登门,邻居也会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学生更是会产生恐惧心理。

2、在家访时间选择上要讲究,以不影响家长的生活为原则。

最好是预约时间,让家长有思想准备,不致让家长手忙脚乱。一般不要在午饭、午休时家访,以免产生负面影响。

3、把家访和校访有机结合起来。

家访是发挥教师们的主动,而校访则是留给家长争取主动的空间,让他们在方便时能及时地将自己所想与教师们交流,这样,既方便了家长,也促进了交流,减轻教师的工作负荷。

五、建立家长培训机制。

第7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把学校视为一个开放的组织,它不仅关注学校内部的运作,也重视学校与家庭和社会的互动,强调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家庭作为教育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理应参与教育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可见,学校与家庭合作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前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说过这样一句话:“最完备的社会教育是学校——家庭教育。”所以说,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沟通,整合家庭和学校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就如何促进家校合作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整章建制强基础,办好家长学校

家长学校主要任务是:向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了解教育规律,孩子成长规律等理论,营造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监督,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各种教育渠道的畅通和各种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以便更好地培养和教育学生。在开办家长学校的过程中,在家长学校建设中,不搞形式,不摆花架子,而是积极的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办家长学校。成立领导班子并制定家长学校相关章程。二是开设家长讲坛。家长讲坛可以采取邀请专家讲座的形式,也可以根据家长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身份,邀请口才好的家长到家长讲坛进行授课,内容可以是卫生健康、家庭教育、育儿经验分享、班级学校工作参谋、家长培训等方面。三是组织家长义工为学校服务。根据学校需要组织家长义工维护学校学生的上下学的秩序,参与学校的图书室的管理,以及教室卫生的清扫等等。四是开展家长读书沙龙活动。通过读书交流,帮助家长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家教观,提升家庭育人水平。五是成立班委会。班委会的作用:1、协调:班委会是学校、家长和教师之间的一座桥梁。当家长有些意见不便直接向学校提出时,可以通过班委会向学校提出,学校面临的困难和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也可由班委会向家长协调,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2、谋划:班委会的谋划,是在沟通和协调的基础上,群策群力,出主意想办法。如:学校举行运动会、实践活动等可以由班委会把有意愿参加活动的家长组织起来,并提供一些赞助。学校成立的音乐、体育、美术等社团,缺少指导教师,班委会可以推荐有这方面专长的家长担任指导教师,缓解专业教师师资短缺的问题。

二、推陈出新重过程,落实家校沟通

1、开有准备的家长会

(1)在会前做好准备工作,不能让家长会流于形式。

(2)在家长会上我还要给家长说话的机会,倾听家长对学校和班主任工作的建议。

(3)借机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2、认真做好家访工作

家访要抓住三个特点,一是需求导向,关注学生和家长的实际需求,为家长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指导服务;二是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实存在的具体困难等;三是个性化指导,根据每个家庭、每名学生的具体情况,展开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指导服务。学校采取“提前预约、逐个登门”的方式,班主任联系好学科教师开展共同走访。而走进每个学生家庭之前,教师要精心准备、精准分析。学校对需要特别关注的学生,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制定好一对一帮扶措施,并做好后续跟踪记录,家庭和学校共建‘一生一册’的成长档案记录。具体做法:

(1)耐心倾听学生的家庭表现,以及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要求。

(2)要向家长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3)建立家校联系卡,家校共同评议学生。

(4)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加强家校沟通。现在的留守儿童很多,家长很多在外省务工,对于这些学生,老师可以经常用电话和微信进行家访。让家长了解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及时解决家长心中的困惑,消除教育矛盾。

三、开门办学谋发展,做好学校开放

第8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意见一:对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过长;学生家庭作业量过大,进而影响学生第二天课堂效益疲劳作战;对个别教师,只注重家庭作业布置,而不去认真检查;对教师布置家庭作业方法单一,不考虑学生的情感等做法表示担心。

意见二:对个别教师不注重业务政治学习,素质低下,教育方法不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意见三:个别教师不注重师德建设,不能起带头和模范作用,责任心、事业心不强,擅离工作岗位,不安心教学,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通过家访我们也收集到一些较好的建议:

(1) 学校一定要强化管理,特别是加强教师常规教学管理,把工资和考勤、备课、批改、善待差生等挂钩,奖励罚懒。同时对教师应多一些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 学校应扎实有效地开展教学研究,狠抓课堂效益,使学生轻轻松松学到知识,提高能力,对学生的家庭作业,应有个限量,家庭作业灵活多样,教师及时检查。

(3) 对教学成绩的评估,以考试成绩为主,同时也参与其他内容,如课堂教学方法、师德师风、新课程改革等。

(4) 学校应注重特色,培养学生特长。音、体、美、电脑课程不仅要开全,更应开足,不可流于形式。学校兴趣活动小组一定要很好地活动下去。

(5) 为了制止乱收费,学校应成立收费监督小组,成员由家长代表、村委会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为了达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家长的意见建议,特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1) 每位教师一定要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人人对照“三不做”“八不准”,找出自己的不足,制定整改计划,学校每月对教师师德师风做以评估。每年年底让家长、学生评出师德高尚的教师3—4,并给予奖励。

(2) 凡向学校反映的违纪“三不做”“八不准”行为的教师,学校一定要坚持治病救人,对教师一定要认真的帮助教育。

(3) 强化完善各种教育教学制度,并对照制度逐条落实。对教师严于管理,使每位教师都能作到监守岗位,遵守学校纪律,上好每节课,把好落实关。

(4)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不仅要研究学法,更要教给学生的学习方法,使学生学会学习,同时要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学校要兑现《奖惩制度》,对教学成绩不好的老师,绝不会让他们再耽误学生的前途。

(5) 学校一定要开足开全课程,使学生的特长得到张扬,成立特长小组,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

(6) 学校每次收费必须向学生公布清楚,要求村委或学生家长进行监督。每位教师不许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或书籍,如有此行为,一定严肃处理。

第9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廉政文化建设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书记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提出,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巴中市巴州区国税局根据廉政文化“六进”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了廉政文化进家庭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为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设积极、乐观、向上的家庭文化,巴州区国税局围绕“建廉洁家庭、创和谐国税”主题,在全区国税系统开展了家庭助廉教育活动。

(一)加强领导,细化责任

区局党组将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乐建鲁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办、监察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室。同时,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实施单位和人员,召开了局务会议专题安排部署,为确保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际收效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会议、局域网络、宣传资料和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家庭助廉教育工作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要求全体国税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要从维护亲人的平安、家庭的幸福、单位的荣誉、社会的和谐等角度出发,把家庭建设成为倡扬家庭美德、弘扬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崇尚廉洁、稳定祥和、幸福美满的港湾。通过宣传,提高了全体国税家庭成员对活动的目的、意义的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到廉政文化进家庭各项活动之中。

(三)创新载体,突出特色

在开展以“构建以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为基础,以清正廉洁为基本内涵,以正确行使权力、远离违法犯罪为重点,以建设和谐国税为目标的廉政文化和税务职业道德新格局”为目标的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的同时,集中时间在全区国税系统开展了“十个一”家庭助廉教育活动,即:

发送一份“家庭助廉”倡议书。编制印发“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宣传资料,向全体国税家庭发送《家庭助廉倡议书》,号召国税干部家庭成员要自觉守廉、倡廉、助廉,当好“宣传员”、“监督员”和“守门员”。

组织一次“家庭助廉”签名活动。与国税人员家庭成员代表承诺签名,大家承诺要认真学习法纪知识,切实把好“廉政家门”,坚决不收不义之财,自觉做到影响国税人员公务的宴请(娱乐)不去、利用国税人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的事不做,共同构筑家庭反腐倡廉坚固防线。

开好一次“家庭助廉”座谈会。会议聆听了国税人员家庭成员代表对国税部门和国税人员在廉洁勤政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交流介绍他(她)们在吹“廉风”、算“廉帐”、把“廉门”等方面好的做法与经验,进一步增强了国税人员家庭成员的助廉意识。

赠送一本“家庭助廉”书籍。发送《廉政文化进家庭—党政干部家属读本》,使家庭成员了解腐败对社会、对家庭造成的危害,引导家庭成员自觉保持健康平和的心态,使“事业上支持、生活上理解、廉洁上把关”的家庭亲情氛围进一步浓厚。

观看一组“家庭助廉”电教片。组织观看《贪婪自毁前程路》等反腐倡廉电教片,通过观看身边典型案件的警示,大家纷纷表示要珍惜亲人的前程与荣誉,自觉把好“监督关口”,不因眼前利益而毁掉整个家庭的长远幸福,决不因为一时的贪婪而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参观一次警示教育场所。组织参观看守所的监舍、食堂和设在监狱内的电子设备等,听取看守所负责人介绍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堕落成为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此为戒,在形形的各种诱惑面前,自觉保持高度警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自觉珍惜亲人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做到廉洁自律。

开辟一个“家庭助廉”学习园地。不定期推荐如《以我沉痛“七笔账”,劝君走好人生路》等相关廉政书刊资料,倡导大家“读书思廉”,不断提高全体国税家庭成员廉政文化素养。在机关党员活动室建立一个廉政图书专柜,为学习相关反腐倡廉知识提供一个优美的环境。

开展“家庭助廉” 征文和书画摄影作品征集活动。及时将省妇联《廉政文化进家庭征文评选启示》和《廉政文化进家庭书画摄影作品征集评选启示》在区国税局行业网、廉政文化进家庭宣传栏,要求全体国税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结合工作、学习、生活实际积极参与。

发放一张“家庭助廉”廉政贺年卡。在元旦春节期间向全体国税人员家庭发放一张家庭助廉贺年卡或者挂历,时刻提醒全体国税干部及其家庭成员。

开展一次“廉洁家庭”评选活动。对具有说服力、感召力的“廉洁文明家庭”典型,区局将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表彰,影响和带动全体国税干部家庭廉洁自律。

(四)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倡导廉洁家风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我们将针对这次活动开展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活动经验,积极探索廉政文化进家庭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努力把廉政的理念“种入”全体国税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心中,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在家庭中生根、开花、结果,促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收效

通过“家庭助廉”活动的开展,一是提高了国税干部家庭成员的法纪意识、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家庭成员在读廉政书刊中增强了“免疫力”,在维护亲人的前程、荣誉中增强了“助廉力”,对于促进国税人员依法治税、廉洁从税将发挥较大的推动作用;二是提升了国税干部家庭的文明程度。贪图虚荣、搞相互攀比等个别家庭成员在亲身体验中受到了一次熏陶,对于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将发挥较大的推动作用;三是加快了和谐国税建设进程。国税家庭成员对国税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对于推进巴州区国税局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将发挥较大的推动作用。

三、主要体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开展好“家庭助廉”活动的基础。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既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需要,又是实现反腐倡廉教育在先、关口前移的重要环节,更是在全社会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良好风尚的重要途径。通过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培养国税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而形成一种新的精神力量和行为方式。必须正确认识并大力宣传家庭助廉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坚持把家庭助廉教育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是开展好“家庭助廉”活动的保障。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细胞工程,开展好“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对于提高国税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在反腐倡廉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共同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创造廉洁和谐的美好生活,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必须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把家庭助廉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去抓,切实加强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必须明确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做到与三个文明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确保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扎实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