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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展前景精选(九篇)

人民银行发展前景

第1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关键词:民营银行 机遇 挑战

1民营银行概念及特征

1.1民营银行概念

我国对民营银行的界定主要有三个角度:第一种是界定产权角度,民营银行就是民间资本占主要地位的银行;第二种是资产结构角度,民营银行指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服务的银行;第三种是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民营银行是采用市场化经营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

1.2民营银行特征

民营银行的建立旨在打破中国商业银行业单元国有垄断,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同国有银行比较,民营银行具有两个突出特征:

一是自主性,民营银行完全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等不会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涉和控制;

二是私营性,民营银行的产权结构主要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并且以此尽可能最大限度防止政府干预。

2民营银行现状

1996年民生银行的成立标志我国首家民营银行的诞生。多年来我国银行业市场一直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民营银行的资本规模在整个银行业体系中所占比例极小。2012年以后民营银行才迎来“井喷”发展。2013年7月提出“推动尝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2014年两会表示年内启动由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的新一轮金融改革措施。2015年两会提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开放政策。2015年首批5家民营银行全部相继开业。

目前,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大背景下,民营银行的发展探索阶段是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黄金发展时期。

2.1民营银行面临的挑战

2.1.1金融制度不完善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公布并于5月1日施行,该机制有助于银行抵御利率市场变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银行退出机制,因此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很低;银行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金融市场调控效率低,不能及时且准确反映出资金供求情况等有效信息,这使得各金融机构资金流动不稳定。国家政策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尚缺乏一套系统而完备的审核体制,监管金融机构体制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常使银行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怪圈,制度的不完善制约银行业发展,也决定民营银行未来的命运。

2.1.2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多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内占据主导地位,积累了丰富的财力、物力等资源,垄断着金融市场。银行业内存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等对于民营银行已构成压力。而互联网正逐步向金融渗透,腾讯,阿里巴巴等参与民营银行投资,强大的大数据支持下民营银行间也竞争激烈。随着改革深化,银行业内的竞争必然会日趋激烈。

2.1.3信用劣势制约

公众意识中,民营银行在局部地区的探索试点中,其初期规模较小,安全系数低,当将其与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比较,广大储户自然更愿选取资金实力,人力资源强大的资信度高的银行。对于银行,银行的受信业务先于授信业务,信用是生存之本,信用的建立是民营银行吸收存款、扩大资产规模的必要前提。而民营银行的信用劣势导致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难度较大,使得民营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2民营银行面临的机遇

2.2.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发展民营银行打破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开创了国有金融与民营金融、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共存的新局面。民营银行能提升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迫使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为金融业引入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纵观众多利好,随着党的“十”的顺利召开,“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方针第1次写进了党的报告,这表明发展民营银行绝非口号,其包含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内涵。发展民营银行基于当前银行业良好发展的基础,同时它是我国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实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为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创造了积极条件。

2.2.2发展民营银行是时代的呼唤

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亟待解决,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因不能满足传统银行设立的信贷条件,企业资金不足。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资金存量增加,目前投资产品种类有限,导致各种高风险的民间集资滋长。创建民营银行可带来“鲶鱼效应”,倒逼传统银行改革,激发市场活力,降低融资成本,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支持,使民营银行清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动因,积极沟通客户从而满足客户需要。民营银行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抢占空白市场。当下,民营银行拥有良好发展空间,泰隆银行的成功也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思路。发展民营银行的客观需要和广阔发展空间,以及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发展民营银行实为时代呼唤。

3中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前景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处于金融体制改革重要时期,仅2015年重大金融改革举措就频频推出――民营银行发展“不设限额”,五家民营银行开始营业,存款保险条例实施等。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明显提速,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已扩大至基准利率的1.5倍,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正式发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健全。总之,新常态下发展民营银行充满机遇与挑战,其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金融改革的前景良好,同时需要做好迎接各种困难的长期准备,各层面人士共同协作,包括顶层制度设计,正确领导以及法律体系有效保障,从而迎来中国民营银行新的的发展春天。

参考文献:

[1]刘长雁.新常态下民营银行发展前景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13):24.

第2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银政联手首张“CRD旅游卡”亮相

全国首张银政合作的认同信用卡诞生。5月26日,由深圳发展银行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合作发行的CRD旅游卡在北京发行。此举开启了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的全新模式,受到广泛关注。

据悉,CRD旅游卡采用政府补贴、商家让利、银行支持的方式,即信用卡的信贷消费功能配合政府的消费大礼包,将普通的消费券升级到具有金融功能的“信贷消费卡”,以现代化方式为消费者带来更优惠便捷的服务。同时,此举改变了金融危机下的短期促进行为,将着眼于石景山区旅游业、商业、其他服务业的长期消费促进。表明了石景山区政府和深发展致力将石景山区打造成最佳生态居住区域的决心。

CRD是首都文化娱乐休闲区的简称,是集文化创意、商务办公、科技服务、休闲娱乐、旅游会展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区域。未来北京将呈现“东有CBD,西有CRD”的全新城市布局。此次发行的CRD旅游卡将通过银行多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为石景山区CRD战略的最终实现提供一条全新的支撑渠道,更使市民真正享受CRD战略优惠及亲情回馈。

CRD旅游卡的特点即为“先消费。后还款”,使用前无须存入备用金的银行信用卡产品,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取款、消费、还款、转账及ATM自助服务,具有“免息还款、高额备用、预借现金”等功能,深圳发展银行还将不断丰富此卡的各项功能,让市民能够更高效、更便捷地进行消费。此外,CRD旅游卡将会以“信贷创新、绿色环保、流行时尚、满意消费”为产品主线,持卡客户更可享受消费大礼包的赠送,凭CRD旅游卡及消费券在石景山区内消费,即可享受特定商户优惠和指定旅游景点免费待遇等优惠。

深圳发展银行作为全国首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商业银行,历经20多年的蓬勃发展,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全国18个经济发达城市设立了近300家分支机构。为了加大银政合作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还与深圳发展银行于当日共同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以最大的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全国唯一的和谐、时尚、完善的CRD。

成功发行15亿元混合资本债

另据深发展6月1日公告显示,该行15亿元15年期混合资本债于5月26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公开发行完毕。本次发行作为该行若干资本补充计划之一,通过筹集附属资本,进一步提升了该行资本充足率。

深发展本次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期限15年,第10年末附发行人赎回权。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前10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5.7%,在前10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11个计息年度开始到本期债券到期为止,后5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为原簿记建档确定的利率加3个百分点(3%)。

近年来,深发展已经通过利润留存、认股权证行权、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持续补充核心和附属资本。截至2009年3月31日,该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23%和8.53%,均超过监管要求。如果基于2009年第一季度末的加权风险资产余额计算,新增15亿元的附属资本对其资本充足率的正面影响接近50个基点。

第3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互联网正在改变中国经济

互联网技术,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它使整个供应链架构重新组合,并彻底改变了消费者获取服务的方式,推动了世界经济和生产服务的发展。中国有着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巨大市场,互联网经济领先于全世界。那么,未来金融业态将会如何发展?目前,不管是第三方支付、小微贷款还是P2P,中国不光站到了这个产业链的顶端,更是在引领创新金融的潮流。

经过几年的新金融实践,新金融在理念上深刻影响了传统金融业的改革创新。互联网开放共享去中心化,以及平等、普惠、民主等理念不仅正成为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理想,也正在成为推动金融业打破垄断、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同时也更加贴近百姓对金融服务的理解和需求。

在互联网技术的全面冲击下,传统银行的金融中介和信用中介角色正逐渐被弱化和瓦解,推动其逐步向“互联网化”和“交易型银行”转型。在存款方面,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货币基金以其低门槛、高收益、方便快捷的优势展现了强大的吸储能力,分流了银行的储蓄。在贷款领域,互联网企业瞄准了传统银行服务的空白,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开放、交流透明化的特点,互联网金融创新提高了资金方和贷款方的参与度及协作性,使得贷款业务的中间成本更低,信息披露更透明,操作也更为便捷。

在承担基础设施功能的支付结算领域,阿里巴巴、腾讯、拉卡拉等互联网企业也早已展开了线上第三方支付和线下场景支付上的布局。第三方支付依托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提升了交易效率,对传统银行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以及线下POS机消费等都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互联网交易型银行时代已经来临

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发展展望

银行转变为信息中介,提供更透明、对称、精确的风险信息,打通资产与资金的投融资交易,并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支付清算服务,从而最终形成社会普惠、高效便捷、安全透明、成本低廉的交易型金融服务体系。这是近年来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金控股”)经过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及与国内数十家知名银行共建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平台实践探索,所描绘出来的一幅完整的交易金融服务蓝图。

短期内,互联网交易型银行主要作为传统银行信用中介业务的补充,定位于长尾客群服务。高净值客群对服务质量要求高、且需求更为复杂、仍然需要提供线下定制化的服务。长期来看,社会将实现全面的数字化转型,无论是小微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均需要依赖互联网、数字技术开展交易活动,传统银行的全面互联网交易型银行转型不可避免(图1)。

互联网交易型银行体系的组成要素

健康的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生态体系的形成,离不开四大基础要素的推动与支撑。即线上线下、跨银行、跨场景的统一账户体系,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应用场景嵌入,基于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支付体系,以及完善的社会数据征信体系。

统一的账户体系。打造线上线下、跨银行、跨场景的统一的账户体系,突破现时电子账户功能受限、银行间账户互相割裂、金融与生活账户碎片化严重的痛点,是构建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生态体系的重要基础要素。

账户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和交易结果的载体。在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的生态构成中,包括企业与银行交易、银行投融资平台交易、跨平台交易、债权转让交易、场外开放平台交易,而这些交易涉及跨银行账户、跨银行场景账户,所以为了形成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的生态闭环,互联网交易型银行以银行账户为核心,需要打造账户体系的三个统一,即,线上线下账户的统一、跨行账户交易的统一,以及银行与场景账户的统一。

通过跨平台交易平台,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可打通跨银行的账户交易。具体来说,客户可跨银行进行投融资交易,无须拥有该银行的账户。银行客户渠道拓宽,客户体验提升。如招商银行和网金控股打造的“小企业E家”搭建一体化的“E+账户”,可跨行验证、跨行收付;“E+账户”通过与外部机构及其他银行合作,能够对企业及个人用户进行实时、在线、跨行的实名验证,提高交易信度;企业亦只需要与招行一家对接,实现跨行结算。

金融对场景的嵌入。将金融交易嵌入场景,在场景中为客户提供投融资交易服务,使金融真正服务于交易,使金融服务价值最大化,是推动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发展的基础要素。

互联网交易型银行服务于客户的交易,而交易则依赖于场景。为此,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的一个特征便是嵌入场景提供服务,从资金和资产两端嵌入场景,拓宽增量客群,盘活存量客户。从资金端来看,互联网交易型银行更注重其服务性和专业性的延伸,除提供投资收益外,还向用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从资产端来看,互联网交易型银行通过嵌入场景,获取质量高、风险可控的资产,如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等即是金融嵌入交易场景提供服务的典型模式。

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的发展,将金融交易嵌入场景,在场景中为客户提供投融资交易服务,使金融真正服务于交易,最大化金融的服务价值,是推动互联网交易型银行发展的基础要素。金融与垂直化交易场景的深度结合将更为紧密。

数字货币与区块链技术。资金端与资产端互联网化后,其交易特征体现为,客户长尾、资产小额、交易高频、规模量大。实际上,传统银行经营体系是针对高价值客户、大额资产、低频交易、产品标准搭建的,无法与互联网化后的交易特征适配,所以对银行转型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针对互联网化的交易特征,银行需要搭建快速响应、高效运转、优质体验、成本低廉的经营体系。这就要求金融交易中承担基础设施功能的支付体系也进一步升级,因为在一个应用高成本流通纸币、中心化运转的金融体系中,速度、效率、成本都必然存在瓶颈。为此,数字货币的流通和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将成为互联网交易型银行生态体系未来发展的关键基础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从历史发展趋势看,货币从来是伴随着技术进步、经济发展而演化的,从早期的实物货币、商品货币、到后来的信用货币,都是适应人类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因此,当资产和资金的流动完成互联网化后,随着支付方式发生的巨大变化,作为媒介的货币亦应该且需要由数字货币来承担。

区块链技术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共识信任机制、信息不可删改、开放性、跨平台等特征。虽然距离成熟应用还有待时日,但区块链技术将大幅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具有极其广泛的应用场景。比如数字货币、支付清算、数字票据、权益证明、银行征信、智能合同等都可应用区块链技术,并将大幅提升现有的金融服务效率。

完善的征信体系。成熟、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交易型银行3.0时代健康发展的动力。在健全的征信体系的保障下,信息将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信息对等的市场将会帮助互联网交易型银行脱离信用中介,转型成为更加纯粹的信息中介。我国征信行业已取得较大发展,但仍存在巨大发展空间。截至2015年9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7亿多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为3.7亿人,覆盖率达26.4%,相较2014年23.7%有大幅提升。我国各类征信机构共150多家,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民营征信平台,充分利用自身的数据挖掘、大数据分析技术,形成对用户的风险评级。而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已经接入各类型投融资平台200多家,日均查询量超过2000万次。

第4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融资;政策背景;市场环境;经济效应

中图分类号: F8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1-0023-05

2009年7月,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试点业务在上海和广东省正式启动;2010年6月,试点范围扩大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8月,该业务由试点向全国推广。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两年来,业务广度不断扩展,参与业务的银行、企业以及境外涉及区域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随着结算量的增长,业务深度也有长足发展,业务种类不断丰富,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互相促进的可持续发展局面正在形成。

近期,市场相继涌现出一系列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融资产品,引起经济主体及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这一方面反映了市场各方主体对跨境人民币融资产品的客观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模式已开始从单纯结算向提供相关配套金融服务转变。

一、跨境人民币融资产品的现状

从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市场出现的跨境人民币融资形式包括以下四大类:一是境内外银行基于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提供融资;二是以跨境人民币股东贷款的方式开展;三是境内企业在外债额度内借入海外人民币融资开展境内业务;四是境内企业以自身人民币资金为担保为境外关联方获得海外融资。

(一)贸易融资类

从本质上来看,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只是在传统贸易融资产品中使用人民币为计价、结算币种,主要的贸易融资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代收)、海外代付以及贴现、福费廷等再融资行为。一般情况下,跨境人民币融资产品对应的贸易单据也使用人民币计价。但在一些情况下,境内外银行也可能就外币货物贸易合同提供人民币的贸易融资服务,银行和企业可在该融资模式下同时获得境内外汇差和利差两方面收益。

除上述典型的贸易融资方式外,境内外关联企业还可能通过组合类贸易融资产品(如信用证融资叙做人民币NDF业务),实现整体收益最大化。这种组合类贸易融资业务较适合于贸易背景下在境外有关联公司的进口商,在进行正常贸易往来和结算的同时,使交易对手(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外低成本获取融资,形成双赢局面。

(二)股东及关联方借款类

自2011年《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境外主体可申请使用人民币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为其注资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一定额度(如“差”)范围内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方公司借入人民币贷款,弥补资本金不足的状况。同样,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境内母公司和境内银行可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

(三)借入外债类

自2010年7月以来,基于数千亿规模的人民币存量,中国香港逐渐形成了人民币债券市场,俗称“点心债”。发行者既有香港本地企业,更有在我国境内有投资业务的跨国经营企业。这些企业利用香港市场人民币利率较低的条件发行债券募集人民币资金,在额度允许范围内汇入境内供其关联企业使用,债券到期后以境内获得的人民币收入偿还。

(四)内保外贷类

境内外关联企业、跨国公司,以及有境外投资、设厂等需求的“走出去”企业,利用境内外利率和汇率的差异,配套相关的产品,达到锁定汇率风险并实现融资、理财的目的。首先由境内企业的境外贸易对手或关联机构在境外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待额度获批后,境内银行通过授信或保证金形式为境内企业开立跨境人民币备用证或保函,由境外银行对境外企业提供外币融资,并办理境外理财锁定远期售汇价格。融资到期日,境内企业可通知境外关联方偿还外币贷款,或汇出人民币资金跨境购汇偿还境外融资。

二、跨境人民币融资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一)境内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强

从目前跨境人民币融资的发展状况来看,贸易融资在所有融资业务中占主导地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本身是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的,并逐渐扩展到其他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产生的人民币对外负债只做统计,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该表述从2009年便为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的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规依据。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贸易项下相关人民币负债(包括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只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银行为客户的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提供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明确指出,境内银行可为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在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境外母公司、关联方公司或境外银行借入人民币贷款,但其规模受“差”限制,并按流量(而不是余额)进行控制。而在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明确境内母公司和境内银行可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且未对规模和期限做任何限制。

(二)境外的政策障碍日趋弱化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稳步发展,境外货币当局及市场投资者对人民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不断提高。继香港全面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后,新加坡和伦敦也有意成为重要的人民币离岸中心。2012年1月1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与英国财政部宣布成立合作小组,进一步推动香港地区与伦敦在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方面的合作。以香港地区为例,陆港之间的人民币融资占所有跨境人民币融资的比重超过半数。从2011年底到2012年上半年,香港金管局针对人民币业务推出了多项宽松化政策举措:

一是提高人民币净敞口限额。2012年1月17日,香港金管局将认可机构(香港地区人民币业务参加行)的人民币净敞口限额由10%提高到20%,且享有5000万元的豁免额。2012年5月22日,人民币净敞口限额进一步放松,由认可机构自定(但需向金管局报备),且享有1亿元的豁免额。二是放松人民币风险管理限额。2012年1月17日,香港金管局将认可机构的风险资产计算范围,在人民币现金、在人民币清算行的存款、托管账户存款三项基础上,增加财政部在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的人民币债券两项。2012年6月14日,将人民币流动资产比率替代人民币风险管理限额,使认可机构对人民币风险资产的计算更具弹性,能更准确地匹配人民币短期负债期限。三是加强人民币流动性安排。2011年11月22日,香港金管局与人民银行续签人民币互换协议,人民币互换协议规模由2009年的2000亿元增至4000亿元,期限3年。2012年6月14日,香港金管局为需要人民币流动性支持的认可机构提供了相应的抵押品列表。四是放松非居民人民币账户限制。2012年7月26日,香港金管局通函,自8月1日起,香港地区银行可以向非本港居民提供人民币服务,包括设立人民币账户、存款、贷款、发出人民币结算扣账卡及信用卡等服务。

(三)境内外金融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除上述境内外政策方面的影响外,境内外金融市场价格存在的差异也在客观上为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套利空间。在境内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以境内外联动的方式充分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推出各种传统和组合类贸易融资产品。以大陆和香港金融市场为例,两者的价格差异主要体现在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汇率、远期汇率以及人民币利率三方面。

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的境内外差异(见图1)将直接影响购汇、结汇行为的境内外市场选择。例如:2010年第三季度,银行倾向于境内结汇、境外购汇;2011年第三季度,银行则倾向于境外结汇、境内购汇。同时,尽管几经交替,境内外一直存在美元兑人民币的远期汇率差异(见图2)。此外,在境内外人民币利率差异方面(见图3)①,2012年以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随境内进入降息周期呈持续走低态势,香港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以中银香港报价为参照)因人民币存量下降而持续攀升,但两个市场的利率差异仍存在一定套利空间。

三、跨境人民币融资的宏微观效应

(一)跨境人民币融资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相互促进

实际上,在人民币逐渐成为国际结算重要币种之前,国际结算就与融资行为相伴相生。境内外相关配套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境内外金融市场差异的存在,促使人民币融资产品在跨境结算中蓬勃发展。就境内而言,早在各项政策法规出台之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人民币境外项目贷款、人民币跨境担保等资本项下业务就以试点的形式在各地相继开展。而类似于人民币信用证、福费廷等基于货物贸易背景的传统贸易融资行为,不再需要相应政策文件的出台来赋予其合规性。目前,境内资本市场正沿着“先债券后股票”、“先机构后个人”、“先金融机构后非金融机构”的方向有序开放。在条件成熟后,还将开放其他跨境人民币证券投资、跨境人民币债券发行、跨境人民币股票发行等资本类业务。这一方面有利于为境外主体提供人民币来源,缓解其人民币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丰富境外主体的投资工具,提高其持有人民币资产的积极性。以跨境融资为重要内容的资本类业务的不断扩大,将最终转化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形成资本类业务和经常类业务互相促进的可持续增长局面。

(二)跨境人民币融资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效应为中性

自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三年多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对境内货币政策的影响一直处于纷争之中。众多观点认为,从迄今为止仍处于人民币净流出的局势来看,使用人民币替代外币(主要是美元)对外支付减少了原本可以消化的部分外汇储备;相反,体现为净流入的跨境人民币融资(如贸易融资)及由此促进的部分人民币出口收入又增加了境内人民币的货币供应量。

由于跨境人民币融资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归根结底是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本文以跨境外币结算为参照,比较分析跨境人民币融资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1. 人民币贸易结算兑换导致的外汇储备增加不需要完全对冲。以香港地区为例。自2009年7月起,中银香港作为香港地区人民币清算行获得人民银行每季度40亿元的人民币贸易结算兑换额度,2011年第四季度,该额度调整为每季度80亿元。假设每季度该兑换行为全部体现为中银香港的人民币净买入,其规模约为680亿元。截至2012年9月底,根据香港金管局数据,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5457亿元,较2009年6月底的544亿元增加了4913亿元。可见,由于人民币兑换导致的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增加规模有限。同时,香港人民币存款的很大一部分(尤其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初期),以存款的形式存放在中银香港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账户上。这部分人民币头寸实际上已经退出了境内的人民币流通渠道,相当于境内人民币货币供应量的相应减少。相对而言,出口收汇导致的外汇储备增加,需要央行使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加以对冲。

2. 人民币跨境融资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各异。人民币以融资形式回流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途径各不相同,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人民币以贸易融资形式回流,进口项下的人民币贸易融资并没有发生实际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例如进口海外代付,代付行为发生在境外)。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虽然在融资流入环节确实通过乘数效应增加了境内的货币供应量,但这只是替代了外币结算时原本需要使用的外币贸易融资,与之相比并没有额外的货币政策效应。

如果人民币以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股东及关联方贷款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形式回流,只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获得直接投资的新渠道,替代了原本以外币形式流入的直接投资需要。目前,境内政策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原有外币差内借入人民币形式的股东及关联方借款。此外,商务部门已从2012年开始批准并颁发以人民币计价的“外商直接投资批准证书”。

如果境内企业本没有外币的外债额度,而获得了人民币的外债额度,以贷款或境外发债回流的形式跨境借入人民币资金,将会以乘数效应增加境内的货币供应量。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支持人民币用于贸易融资和替代外币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资,同时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人民币融资,既扩大了人民币在跨境结算中的使用,又避免对境内货币政策造成负面影响。

(三)新监管理念下跨境人民币融资发展需另辟蹊径

针对本次全球金融危机暴露的金融监管漏洞,2009年9月的G20匹兹堡峰会专门指出,2010年底要完成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主要经济体应于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并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即《巴塞尔协议III》。我国监管机构也相应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开始实施。

《巴塞尔协议III》一方面重视微观审慎监管,强调金融体系稳定的微观基础;另一方面则引入宏观审慎理念,主张将系统性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III》创新性地建立了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比率、净稳定融资比率)和系统性风险监管指标(杠杆率)②。其中,在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子中,高质量流动资产的第一层次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储备、国债和央行票据,第二层次包括高评级的公司债券和抵押债券,将融资类资产排除在外。在杠杆率的分母中,表外业务(如跟单信用证)的风险权重转换系数(除无条件可撤销承诺为10%外)均为100%。这意味着银行开展融资类资产业务的成本将大幅增加,或者融资类资产业务的扩大将受到一级资本规模的限制。

在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中,首当其冲受此限制的是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类业务。就在2012年8月20日,银监会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遵循“三真实”原则,即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进行真实会计处理以及体现真实受托支付;对于2012年底后到期的业务,要求于2012年年底前入表。其核心条款是委托行和代付行都需要把同业代付纳入资产负债表内进行管理。虽然同业代付新规是针对所有币种的同业代付行为而言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汇占款持续增长的压力,同时限制了虚假贸易背景的信贷增长规模,但对于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而言却颇有几分被“错杀”的意味。实际上,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一般期限较短(一年以下居多),违约率极低,是质量较高、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业务,更肩负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使命。

因此,在响应宏观审慎管理理念的背景下,要保障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一是要严格把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保证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的质量和流动性;二是要采取措施构建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二级市场的交易环境,为流动性供给双方营造双赢局面;三是充分利用央行间货币合作机制,使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成为境外央行和银行获得人民币流动性的有效来源,服务于跨境人民币结算。

四、结论

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至今已三年有余,伴随业务种类的不断丰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各类跨境人民币融资产品。从跨境人民币融资的具体业务流程来看,这些融资产品并非前所未有的创新品种,只是在传统国际业务中将结算币种替换成了人民币。同时,跨境融资产品的出现得益于境内外相关政策的支持,而其发展又与境内外金融市场之间客观存在的价格差异直接相关。跨境人民币融资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相伴相生,并相互促进。如果跨境人民币融资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开展的,且反映了市场的实际需求,跨境人民币融资对境内外汇储备以及货币供应量并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本次全球金融危机暴露的金融监管漏洞而推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杠杆率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开展的各类融资业务。因此,为顺应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监管机构应鼓励银行将有限的额度资源用于开展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质量较高、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并采取措施引导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谭腊翁和妻子董木三都是景颇族,1993年结婚,后来因为谭腊翁染上,好端端一个家很快走向破败,谭腊翁为吸毒把家里边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拿去卖了,一度家徒四壁。夫妻两人把记者迎进主屋,屋里已经铺上了地板,还摆着电视和电冰箱,侧面的墙上挂着两张照片。董木三指着那张破旧不堪的茅草屋的照片告诉记者:“这就是我们以前的家。”另外一张照片是夫妻俩的合照,身旁的谭腊翁这才搭话:“这是我身体最差时,想活不成了,而留的一个纪念。”

说起以前的岁月,董木三流下了委屈的眼泪。她哽咽着告诉记者,刚结婚时,谭腊翁不近烟酒,做木材生意赚了不少钱。两个小孩刚出生不久,谭腊翁就染上。她指着房屋的四壁说:“这些木板都被他拆去卖掉了,连老妈妈值近千元的棺材都被他50元拉去卖了。”最后,家里的东西卖完了,谭腊翁就出去捡垃圾卖、偷别家的东西卖,就为了能买上一点。2002年,看着丈夫日渐消瘦,董木三顶住被村民骂“狠心”的压力,毅然决定将谭腊翁送进戒毒所戒毒。说到这,谭腊翁深情地看着妻子,告诉记者:“要是没有我媳妇,我早就不在这个世上了。从戒毒所出来后,我就下定决心再也不碰,好好过日子。”

2005年,戒毒成功的谭腊翁决定重新做人,养猪致富,用勤劳来报答社会、报答家人的关爱。但苦于没有资金,恰逢德宏州政府将广帕村确定为人民银行德宏中支的禁毒防艾挂钩点,经过德宏州和陇川县两级人民银行的调查考评,于2010年10月,谭腊翁拿到了人民银行干部职工捐款筹集的第一笔资金8000元,谭腊翁十分感激地说:“这是我们家的救命钱。”他买了25头小猪饲养。三年后,猪已经出栏了五六次,现在家中还有25头猪、6头牛;除了耕种自家的土地,谭腊翁还承包了别人的土地,共种了18亩甘蔗、1亩烤烟,加之帮村民搞运输,收入十分可观,他马上将银行的贷款还了。现在家里买了农用车、摩托、粉碎机,盖起了四合院,还买下了40亩山,打算种西南桦。谈起丈夫走出的阴影,为家庭的好日子奔忙的事,董木三再次落下欣慰的眼泪。

在谭腊翁屋后的汤勒当家也于2010年10月拿到了6600元的人民银行干部扶持资金,买了25只羊,现在已经卖了60只。记者看到宽敞的羊厩空荡荡,羊群已经上山坡了,汤勒当告诉记者,现在还养着45只羊,种了13亩甘蔗,如今不仅有了供两个小孩上学的学费,还有3万多元的积蓄。他今年4月份就主动打电话提出向人民银行还款。

据景罕镇副镇长排早旦介绍,广帕村委会位于景罕镇北部,离镇政府11公里,是景罕镇最边远的一个村委会,属于半山半坝地区,辖16个自然村、17个村民小组,共有730户、人口2572人,其中景颇族1762人,占总人口的69%。耕地面积11570亩,以种植业为主,还有姬松茸、西南桦及其他一些养殖业,人均年纯收入2680元。目前,广帕村尚有部分吸毒人员和艾滋病感染者,是陇川县乃至德宏州吸食和艾滋病的重灾区之一。

景罕镇党委书记余虎告诉记者,自2005年广帕村成为州县人民银行禁毒防艾挂钩点以来,广帕村吸毒人员下降73%,截至去年末,已有三个村寨被评为“无毒村寨”。人民银行的重视和支持,对广帕村的产业发展和老百姓的生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广帕村甘蔗种植面积从2005年的7000多亩发展至现在的1.2万亩,产量也从1.2万吨上升到4万吨,老百姓收入增加,生产、生活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民银行还给广帕村修路、架设水管、建盖文化活动室,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同时深入农户帮扶贫困居民,扶持农户发展产业经济。去年广帕村被评为信用村。

正如余虎所说,广帕村从曾经的重灾村变成如今的信用村,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功不可没。人行陇川县支行驻村工作队队员章华斌向记者介绍,人行德宏中支先后从州、县两级人民银行抽调18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分批长驻广帕村,每批3人驻村一年,与村委会干部同吃同住,每年都签订禁毒目标责任状,把责任与考核挂钩,纳入年终考核。章华斌告诉记者,今年他们的目标是帮助部分吸毒人员戒毒。

第6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一)票据无因性的表现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意思表示行为,既适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又有所不同,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义。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原因关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即原因关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条件下将会影响到票据行为上,构成票据行为动机或目的上的瑕疵。如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支付购买毒品款项而发生票据行为,便能使票据行为目的具有不法性。但是,票据行为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其不作实质上的要求,仅有形式上的规范,因此票据行为便不可能出现违反法律(形式上违反票据法例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有助于对流通中善意受让票据者的保护。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这是因为,对价关系从本质上而言,构成原因关系的一部分,不能对票据行为效力发生影响,只能因其不对等性而影响票据权利的质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不论汇票以何种方式脱离原持有人的占有,持票人只要能依前款的(指按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引者注)主张其权利,就合法占有汇票,但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在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便是对票据权利取得上无因性适用的最明确的表述。

据此,持票人不受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而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便使持票人享有本不该享有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法国学者解释为票据债务人得提出不当得利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虽履行票据债务,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因为当事人的票据债权是由票据成立的原因关系所产生。

3、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依票据的提示证券性,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票据丧失经法院判决的除外),同时也可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无须再就原因关系及其提供证明。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也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供该证明,亦不能以其与持票人前手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可能基于原因关系或实质关系而生)对抗持票人(也称对人抗辩切断)。付款义务人在付款时仅负对持票人形式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只要对形式上符合要求的持票人进行支付,即使出票人对该持票人有抗辩权,善意支付人仍免除付款义务。

4、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无庸置疑,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⑴”。一般情况下,根据公认的票据法理论,只有在票据未背书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之前,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完全一致、主体相互重叠的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才可以原因关系对与自己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二)票据无因性的重要意义

1、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票据的流通。

票据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一般认为,票据的早期发展包括三个时期: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⑵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票据产生于12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相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因为这一时期的票据主要用作货币的代替品,其职能仅限于兑换,故此时期称为兑换商时期。在交易过程中,兑换商因一个人的力量有限,于是增加了付款委托证书的业务,即委托其他兑换商代为付款,于是,汇票亦产生了。到15世纪,票据开始具有流通职能,彼时,商人往往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也开始建立起来,如承兑、保证等。此时为市场票据时期。至16世纪,背书制度产生,票据的流通性大大加强,此时,进入流通证券时期。在票据的长期发展过程中,随着客观经济需要的变化,票据的功能逐步增加,从单一的结算工具功能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不过尽管票据具有众多的功能,但是,流通功能一直是其最基本的功能,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票据的流通性也不断加强。

由于票据功能的增加,形成了票据的诸多独特的性质,同时由于票据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产生了近代票据法律制度,并演变成现代票据法律制度。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而票据流通是建立在票据的无因性基础之上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在流通中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发挥其作用,使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工具需要具有了一定的公示性,从而保护了第三人的合理的信赖利益,促使票据流通能为人们所接受。此外,票据关系脱离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保证了票据权利的确实与安全,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进而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保障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使得人们愿意接受票据。相反,如果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即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决定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的效力,则必然大大增加票据转让的难度,实质上就是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2、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一般说来,票据的基本特性除无因性外,尚包括独立性、文义性、要式性。这几项特性和无因性都是有着内在的联系的。

票据无因性与公认的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是相辅相成的。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和现代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种。这些行为一经发生,各行为之间就相互独立,并且一行为的效力对他行为不发生影响,与票据的原因关系没有联系。原因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这种关系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存在了,而票据关系则只能发生在票据授受之后;因此,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票据为不要因而要式的有价证券,如果其格式齐备,内容记载完整,符合法律定式就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即可依票据文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票据关系一旦与原因关系分离,债务人就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这样才有利于票据流通,实现票据职能,保护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这一特性主要在于加强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不同,但两者共同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人们对票据的合理信赖。如果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票据的流通也便成为了空谈。

票据无因性与票据的文义性联系密切。文义性是各国票据法公认的票据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所谓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来确定,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由其文义为依据,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承担责任,而基础关系不可能成为记载事项,因而票据的有效性与其无关。票据的文义性使票面记载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当事人对此文义的合理信赖均受到法律保护,促进了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确确定,避免了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的文义性一脉相承,二者缺一不可。

要式性,指票据的制作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这样,通过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使得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票据的有效与否,而无须去追查其前手与他人之间的交易关系。

从社会意义而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要式性,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票据行为的实质,对于发挥票据的功能,促进交易,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以达到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们保障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反映了在安全性保障下票据流通的迅速与快捷,而这正是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

3、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一项经过国际票据实践检验的高度技术性规则。

从世界票据法系的形成和演进来看,存在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票据法的分野⑶。但无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还是英美票据法,在贯彻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方面都是一致的。同时票据无因性作为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经各国票据法实践证明它很好地适应了现代各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19世纪以前,法国革命尚未充分进行,因而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很少出现,这种时候,票据关系之有因并不至于影响过大,制定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法国票据法以《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8章的内容为代表)的特点之一便是不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在其商法典中,曾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混在一起,汇票和本票主要作为汇兑工具来输送现金,其流通和信用功能尚未充分显示。而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实施,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对人们而言已经习以为常,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

随着的发展、商业的发达,法国票据法的这一原则已不能适应近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 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1935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

综上所述,强调在票据关系中坚持无因性,坚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不仅是中外票据法理论共守之原则,也是现代各国票据法所采纳的准则,这一原则是被经济活动实践所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因此可以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票据法的生命力的源泉。

二、我国票据法渊源与票据无因性

根据法学基本理论,我国的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渊源,其效力亦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高位阶的法律的效力高于低位阶的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分为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具体就我国票据法而言,法律渊源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为维护法治的统一,不同的法律渊源理应协调一致。然而十分遗憾的是我国票据法的上述三种主要渊源对票据的无因性的规定上并不相同。

(一)票据法律

票据法渊源中,属于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在对待无因性这一问题上,《票据法(草案)》与《票据法》有重大不同。

从立法资料看,原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票据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⑷。”

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却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对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⑸。”结果便有了现行《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人们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绝对否定论。该意见认为,《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是关于票据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票据是债权债务的凭证……而不是一种虚构的经济往来工具,也不是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因此,在票据活动中必须具有起初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其作为基本原则,也是基本的条件”,“……要承担票据责任也应当得到……代价”。“凭证”二字否定了现代票据的设权和流通证券性,而基本原则的强行性也表明此说赞成票据有因性而否定无因性⑹。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和反对⑺。

第二种观点,绝对肯定论。该意见认为,我国现行《票据法》,肯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属于“宣示性”规定,并不否定票据无因性。宣示性规定仅具有引导功能,违反它并不直接发生票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故该条规定与票据无因性并不矛盾⑻。

第三种观点,有条件肯定论。该意见认为,《票据法》既未采纳绝对的票据无因主义,也未对其给予全盘否定,而只是要求没有交易关系不能有合法的票据关系,但有了交易关系,其是否合法有效,并不导致票据行为效力受,可见是有条件地承认了票据无因性原理⑼。

关于《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人们意见至今仍不统一,仍然存在争论和分歧。不过,争论和分歧本身即表明《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规定的模糊不清。

(二)票据行政规章

笔者认为,与《票据法》不同,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票据的行政规章一直旗帜鲜明地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坚持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

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现已废止)第14条第3款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述规定典型地体现了票据有因性的立法思想。上述法条在多年内,曾经给我国的票据使用造成了许多混乱。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2月1日颁布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该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进行认真审查”。第92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93条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为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要审查交易背景,同时也明确了银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的审查。

1999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支付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监督,通知再次要求商业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要认真审查票据签发人与收款人是否签有合同,办理贴现时要认真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签发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和有无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并将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留存⑽。

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相对应,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地分支行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一直重视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的真实背景的监管,并对“违规”商业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三)票据司法解释

鉴于《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存在争论和分歧,长期以来,实践中在发生纠纷时,受现实利益的驱动,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票据具有无因性,另一方当事人则常常主张票据的有因性,司法机关在此上的立场摇摆不定,经常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不断出现基于原因关系否定票据有效性的裁决。

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已背书转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票据的无因性问地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未明确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然而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依然比较混乱,少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仍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混为一谈,置有关规定于不顾违法基于原因关系冻结票据款项,甚至做出以原因关系否定票据关系的裁决,严重影响了票据的流通,阻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

三、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尤其使票据行政规章)存在的问题

孤立地根据《票据法》条文判断我国是否确立无因性原则难免有失片面。综合考虑我国票据立法(含、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下同),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更是与票据无因性的精神背道而驰。我国票据业务实践中更是严格坚持票据的有因性。在无因性问题上,我国票据立法在上是欠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通常情况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但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其结果是各票据行为原因关系“捆绑”起来,失去了其独立性。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的。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款人所负注意义务更大,这样票据的流通功能就大大减弱,从根本上违反了票据立法的目的。

2、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权利等等票据行为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直接当事人除外)。民法上的债权债务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票据法上则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分离,不受基础关系制约。我国票据行政规章的规定是与上述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的。

3、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如上所述,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而无因性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4、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查义务更是荒谬。

《票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承兑人在商业汇票承兑过程是否需要对交易关系、交易背景进行审查。虽然《支付结算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仅仅是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作为法律的《票据法》,但其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在承兑时要审查交易背景的法定义务,所以商业银行在承兑时实际负担了审查其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同时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交易真实背景的严格监管和严厉处罚,商业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时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更是丝毫不敢有所懈怠,甚至连增殖税发票的日期都要审查、辨别。

笔者认为,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查义务是荒谬的:

(1)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为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不得不通过审查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大大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2)要求商业银行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由于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税发票现象大量存在,商业银行又缺乏辨别其真伪的手段,银行在确认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技术上的审查困难(如对方当事人的公章是否真实,对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名是否属实、双方的合同是否会得到履行等银行难以辨别和确认)。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隐蔽、复杂、甚至虚假的关联交易向银行申请开票据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银行更是难以审查。此外,银行在审查了合同和增殖税发票的基础上开出票据后,合同是否履行、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银行无法知悉,更谈不上确保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因此商业银行对真实贸易背景和真实商品交易难以确认。而在上述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双重风险:人民银行监管时的行政处罚风险和诉讼时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遭受损失的风险。

(3)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许多交易无须签定书面合同,仅凭传真、电传、电话甚至口头意见一致就进行交易。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殖税发票;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殖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此情况下,增殖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因此,在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殖税发票可供审查的交易。

(4)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与商业银行的职能不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时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过多地承担与自身经营无关、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等)承担的社会职能是不恰当的,为履行上述职能而付出的成本得不到任何回报更是有失公允。

(5)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监管及处罚与其监管职能不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但其监管职能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开展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从国际情况来看,主要监管内容有金融机构的审批、流动性(清偿能力)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银行准备金监管、内部控制监管等。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监管及处罚显然与其监管职能不相适应,也与国际金融监管惯例不相吻合。

四、确立票据无因性立法的迫切性

票据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然而遗憾的是,票据无因性原则,尚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我国是否应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人们意见依然不一。至今仍有部分同志认为,“在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商业欺诈、金融欺诈时有发生的社会背景下,强调票据无因性有害无利”,“票据属无因性证券的理论,虽曾在立法草案中出现,但已被立法机关否定,且与生效法律规定相悖,既不应再作不适当宣传,更不能在司法实践中⑾”。笔者认为,统一思想认识,尽早在票据立法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各国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从世界范围看,票据法在商事法中的国际性表现得最为突出。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票据的流通,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而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而票据行为无因性正是一项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的高度技术性规则,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联系会不断加强,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对于促进我国与他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无疑具有深远的的意义。

其次,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日益迫切。

第7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支付结算;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一、互联网+时代支付结算网络发展的现状

目前,国内金融业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正处于跳跃式转型发展阶段。各家银行都在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比如工行正大力推广金融互联网综合平台;建行强势推出龙支付品牌,依托于手机银行,整合支付结算、投资理财和电商购物功能;招行积极与滴滴打车等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扩展应用场景、嵌入金融服务;平安银行在移动端全面打通各类业务壁垒,推出“平安一账通”和生活应用APP。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企业加快创新步伐、快速发展,加速了对客户的争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线上线下布局了大量的支付场景,除在线上为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外,还提供转账、缴费、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银行服务,在线下,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加紧布局零售、餐饮、出租车、超市等诸多行业,在支付和收单两个维度同时大举扩张,以其良好的客户体验对银行的业务造成很大冲击。金融脱媒化、支付结算无介质化将进一步加剧竞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客户行为习惯的改变,要求传统银行加快金融生态圈建设,适应客户金融消费需求场景化、移动化、综合化的特点,提升获客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当前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并以运营成本低、不受时空限制、网络受众广的巨大优势,向商业银行发起了猛烈的冲击,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强烈的危机感。同时,人民银行出台261号文件,对商业银行客户的争夺将会加剧,对各家银行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1.银行逐渐沦为管道银行,处于客户生活场景的末端

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中国互联网公司三巨头),这三大巨头已经形成客户、信息和购物等等为一体的综合化网络服务体,构建了一个庞大的生活场景,不仅让原有的客户能在这个场景里实现各种需求,还不断吸引新的新客户到这个场景中来。目前,在人们已经熟悉的各类生活场景中,银行是处于链条末端的,比如淘宝从购物切入,构建了集人、信息和消费为一体的生活场景,资金从银行卡上流出,进入了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剩下的基本跟商业银行没有关系了,客户信息和资金流都不在银行系统内。

2.第三方支付平台占领结算市场,导致银行市场地位弱化

第三方支付抢占支付结算市场资源。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客户需求变化,第三方支付发展势头迅猛,在移动支付市场上,2015年全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12万亿,占据将近90%的市场份额。同时,受互联网+思维的影响,客户消费习惯正在发生改变。第三方支付不仅撬动了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并且对其POS、Epos业务带来直接的冲击,对银行的收单等支付结算业务和结算资金来源造成负拉动。

3.日前人民银行出台26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从根本上重构了银行的账户体系和支付结算规则,客户和账户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人行执行261号文件后,形成“一人一户、一户四卡、三类账户”新的账户管理体系,以往通过粗放式发放Ⅰ类实体卡的拓客模式难以为继,并且Ⅱ、Ⅲ类账户可以跨行绑定Ⅰ类核心账户,意味着账户竞争将面临重新洗牌,进一步加大了个人账户管理全面放开后的客户流失风险。由于各家银行的三类账户是可以互相绑定的,客户通过手机APP自助操作或银行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等方式,可轻松成为其他银行的客户,客户可依据偏好自行选择众多银行的特色业务及服务。这就意味着客户将不是某一家银行的,个人客户或将不存在“行界”。因此,无论曾经发展的多少客户和Ⅰ类账户,如果不深度经营客户,商业银行的优势都将不复存在,必然造成大量客户和资金的流失。

三、商业银行构建“互联网+”支付结算网络的对策

1.坚持移动优先战略,大力拓展手机银行和移动支付业务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物理网点数量优势大大弱化,客户的消费行为习惯正在改变,移动支付已经成为小额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离柜化”情况严重,厅堂内客户量大大减少。所以,商业银行在战略上要突出移动优先,狠抓手机银行和移动支付业务,推动全行的战略转型和升级。手机银行和移动支付是搭建个人金融生态系统的重要渠道,是介入场景的敲门砖,是拓展客户、吸收资金、布放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核心入口,要加快发卡速度,加快线下受理环境改造,加强宣传和营销活动的组织管理,积极占领移动支付新型产品的市场份额。做好客户引导与服务,将简单的重复性业务进一步向ATM、STM和手机银行渠道迁移,做好业务分流,提升移动金融柜面替代率。要深入校园、代工单位、专业市场等生活场景集中获取客群,促进手机银行、移动支付批量化发展。同时,加大电子渠道产品交易、资金归集等应用场景的推广力度,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提升客户粘性和综合贡献度。

2.支付结算网络要积极拓展缴费平台和行业应用

缴费平台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下银行+互联网的创新业务,是实现金融生态圈建设、助推全行业务发展的典型应用。在城市成熟区域,进社区、进商圈,将渠道延伸到客户身边,尤其要强化社区项目缴费平台拓展。从“互联网+民生”服务入手,大力拓展水、电、燃气、热力代缴费等覆盖范围较广的应用项目;创新医疗、司法、交通等行业应用,扩充应用场景;积极营销幼儿园、学校和教育辅导机构的缴费平台项目;加快社区周边商户圈的营销,渗入代缴费、商户优惠、刷卡有礼等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打造社区金融生态圈,形成资金的闭环循环。

3.大力拓展专业市场和商户圈,提升结算市场份额

专业市场是我们抢抓结算资金,开拓低成本存款的主要来源,是构建支付结算系统的重要节点,树立“将商户打造成为经营平台、获客渠道”的意识,发展优质商户,重点拓展衣、食、住、行方面的消费服务类商户,扩大支付结算网络。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扩大商户规模,另一方面要把对商户的维护和合作作为与发展同等重要来考虑,对商户要转变理念,商户不是简单的收款台,商户是客户与银行交集的重要节点,对商户要进行综合经营,跟进商户的融资、现金管理的需求,大力发展特惠商户、分期商户、外卡商户,将特惠支付信贷与发卡、收单、积分、网络及增值服务等各项业务需求有机结合,通过商户营销扫码办理发卡或办理Ⅱ、Ⅲ类账户,真正把商户打造成为获客和经营的平台。

4.积极开展助农工作,大力发展县域支付结算网络

近年来,伴随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迅速,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商业银行更要借势发展,做大做强惠农金融业务,要依托助农点,大力发展助农惠农支付结算网络,发挥乡镇轻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和行业应用的作用,积极向经济较富裕、有特色产业、有群众基础的乡镇延伸,加快县域客户新开账户的拓展,提高在富裕乡镇的业务覆盖度和渗透率,不断吸引客户并积极扩大支付结算网络。

5.夯实基础,做好客户经营

一是做好一类账户的深度经营,加大对客户一类账户的资金监测,积极向客户开展资产配置服务,不断丰富对客户群的综合金融服务内容,提升客户的产品覆盖度,增加客户粘性。二是提升二、三类账户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做大二、三类账户规模。新政下,二、三类账户可以成为抢抓他行客户的支点,线上化、场景化则是争夺二、三类账户的关键。摒弃过去重视高端客户的单边策略,将“二八定律”和“长尾理论”有机结合,通^不同的服务模式和服务策略发展好全量客户维护,深耕客户关系,夯实客户基础。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脱媒化、银行离柜化、支付移动化正逐渐改变着客户的金融习惯和银行的服务模式。支付结算原本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优势业务,但如今却受到了互联网金融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强烈冲击。在此背景下,传统商业银行必须顺应形势、积极变革,积极推进移动优先战略,夯实客户基础,构建支付结算网络,提升价值创造力,才能再造领先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军成,赵明明,赵龙.“互联网+金融”生态成长的逻辑与形态[J].生产力研究,2016(8).

[2]乔海曙,孙涛.互联网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微创新”[J].理论探索,2016(5).

第8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业务 信贷资源配置 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9-033-04

信贷资源的行业配置指商业银行将所拥有的资金资源以有效的方式在不同行业间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实现预定目标的行为过程。客观、准确地对各个行业进行评价,是信贷资源行业有效配置的基础,是制定信贷政策执行细则的前提,是满足实体经济有效需求、持续发展有各商业银行特色信贷业务的有力保障。

一、影响信贷资源行业配置的主要因素

(一)宏观经济金融形势

2011年上半年我国CPI同比上涨5.4%,6月份的CPI更是同比上涨6.4%,创下35个月新高,管理通货膨胀成为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为此,央行将采取汇率、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三率齐动的方式,三种手段对抗通货膨胀的着力点不同,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是抑制内需,而人民币升值则主要是降低原材料的进口价格。由于输入型通货膨胀压力较大,为减缓国内经济面临的压力,人民币升值未来将扮演重要角色。此外,2010年全球经济体复苏疲弱、失业率高企、美国等国实施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可能持续较长时间,这也成为人民币升值的国际推动因素。

人民币升值对某一行业的总体影响取决于两个因素:出口依存度(出口在总产出中的比重)和国内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重。出口依存度和国内成本比重均较高的行业可能由于人民币升值而蒙受损失;而出口依存度较低、原材料进口依赖性强的行业将从人民币升值中受益更多。人民币升值的赢家是依赖大宗商品进口的重工业,如石油加工和天然气生产行业、金属加工行业、交通运输设备和金属采矿业;办公设备行业和纺织服装行业将受损,主要由于这些行业更依赖于出口或其供应链主要在国内;电子产品制造业、电气设备行业和通用、特种设备行业小幅受益于人民币升值,这是因为其使用的原材料较大部分来自进口,国内销售受益程度大于出口受损程度。

(二)我国产业发展政策

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需、产业和区域发展、收入分配改革是“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业、服务业是未来持续高成长的行业,具有战略投资价值。

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将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决定》明确将从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政策,到2015年,力争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左右。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

“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收入分配改革将对消费行业带来长期的和实质性的利好。一方面,通过收入增长和财税改革扩大消费总量并实现公平分配,促进消费升级和消费普及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社保体系,改善居民预期,推动居民消费需求的有效释放。

服务业是我国经济的战略发展方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将为服务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十二五”期间,可从以下三个角度选择服务业的投资方向:从人们生活方式转变、消费结构变迁的角度(如医疗服务、旅游等);从生产业的转型创新角度(如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等);从政策推动的角度(如社区商业、文化娱乐等)。

(三)商业银行行业发展战略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的专业色彩越来越少,同质化趋势严重。如建设银行,截至2010年底,其信贷主要分布的前10大行业与工商银行几乎完全一致,主要分布在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传统信贷偏好行业,这加剧了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并没有将信贷资源配置于实体经济最需要的行业。根据建设银行2007~2010年数据显示,平均62%左右的贷款余额集中在排名前10大行业,78%左右的贷款余额集中在排名前20大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其余行业的发展空间。另外,2007~2010年间建设银行持续贷款余额增速高于行业平均增速的行业有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黑色金属采选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以及金属制品业,共六大行业,这些行业部分在贷款余额中占比极小,部分是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行业,并没有体现出建设银行的行业发展前瞻性。

要想成为国际领先银行,各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全面发展基础上,应该形成具有行业发展特色与优势的信贷业务,改善银行之间业务日益趋同,竞争日趋严峻的形势,将有限信贷资源配置到符合各商业银行战略发展的行业中,保证其持续、健康发展。

(四)行业景气水平

有些行业虽然符合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如新能源、新技术等,但由于目前配套设施等的不足,未来将会出现低效和低附加值的风险,因此还需从行业本身的景气程度加以把握。行业景气指当行业处于不同的周期节点时呈现的不同市场景象。银行信贷资源只有投放到那些景气向好的行业,银行本息才有保障。

对于生产性行业,反映行业景气的指标首先应是利润指标,毛利率反映了产品销售的初始获利能力,净利率反映了销售、管理、财务费用控制情况;原料价格指数代表了行业生产成本的变化;成品价格指数和销售收入反映了行业需求变化状况;总产值说明行业的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量是判别产品供应量的总量指标;产能利用率和库存率反映的是行业生产和销售状况。因此,毛利率、净利率、原料价格指数、成品价格指数、销售收入、总产值、产能利用率、固定资产投资量和库存率等因素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出生产性行业的景气程度。服务性行业与生产性行业指标的差异在于无原料价格指数、成品价格指数和库存率,但多了服务价格。

(五)行业贷款风险

除了满足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外,收回本息、获得利润是商业银行贷出资金的主要目的。近几年,商业银行总体信贷业务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双降”。根据年报数据显示,建设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从2008年的838.82亿元,下降为2010年的647.12亿元,年均下降12.17%;不良贷款率从2.21%降为1.14%,信贷质量持续改善。然而,研究仍发现有个别行业的不良贷款率高于行业平均增速,其下一年的行业贷款余额增速仍然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未来仍需把好行业贷款风险关口,从贷款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贷款资源在行业间的配置。

二、“三维”行业综合评价法

信贷资源的行业配置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符合宏观形势与政策的需要、引领未来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而且要将信贷资源投入到发展良好,能满足银行盈利性需求的行业,因此需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一)“第一维”:行业发展战略评价体系,突出商业银行行业发展优势和前瞻性视野

这一评价体系是为了满足商业银行行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使我国商业银行能与国际先进银行竞争而建立的。将所有行业分为两组:一组为商业银行战略发展行业;一组为商业银行非战略发展行业。行业的选择应与各商业银行长期定位相结合,两组行业在数量上不要求相等。

(二)“第二维”:行业吸引力评价体系,体现行业发展现状与潜力

行业吸引力评价包括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我国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行业景气水平三个方面。行业景气水平提供的信息相对比较静态与局部,大多数情况下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产业发展政策在不断的变化中,并给行业带来机会与挑战,为行业吸引力评价体系带来动态与宏观的信息。

行业吸引力评价体系的构建如下:首先,由于这一评价体系中涉及到定性与定量的指标,为了量纲的一致性,对所有指标均采用评分的方法,分值为1~5。对于定性指标,如“十二五”规划强调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按照这一政策对每一行业的利好程度分为五级,非常有利为5,有利为4,无利害为3,不利为2,非常不利为1。对于定量指标,如净利率、总产值等,在全行业排名前20%的行业,分值为5,以此类推,排名后20%的行业,分值为1。其次,根据所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确定各自的权重,权重相加为1。最后,加权评分结果就是行业吸引力评价的最终得分,以此为基础将所有行业划分为两组。

(三)“第三维”:行业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强调商业银行规避风险的本质特征

这一评价体系主要是以各个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为基础进行评价的,方法如下: (i=1, 2, …… n-1, n),其中,Ai为行业i的贷款风险指数,Yi为行业i的贷款余额,Li为行业i的不良贷款余额,行业共有n个。

可以看出,如果Ai>1,说明该行业的贷款质量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贷款风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贷款资产质量较好,贷款风险较小;反之,则说明该行业的贷款资产质量较差,贷款风险较大。

(四)基于以上评价体系,建立“三维”行业分类模型

“三维”行业分类模型综合考虑以上三方面评价,建立了立体的行业评价体系,以此为基础,划分行业区域(如图1所示)。

图中的1、2、3分别代表行业发展战略评价体系、行业吸引力评价体系和行业贷款风险评价体系,每一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将所有行业分为两个组合,如行业发展战略评价体系将所有行业分为战略发展行业和非战略发展行业两个组合。以此类推,“三维”行业分类模型将所有行业分为八个组合:A表示三项评价都较好的区域,仅占一个行业组合,这一行业组合符合商业银行未来战略发展需要、行业吸引力强且行业贷款风险低,是信贷资源应当优先配置的行业;B为两项评价较好、一项评价较差的区域,包含三个行业组合;C为一项评价较好、两项评价较差的区域,也包含三个行业组合;图中无法显示的D在A的对角线,是三项评价都较差的区域,仅占一个行业组合,是应当逐步压缩的行业。

三、“三维”行业综合评价法的优点与灵活运用

(一)解决了行业评价中的众多难点问题

在行业评价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行业影响指标众多,很难对行业进行全面评价;某些指标评价较好的行业,采用其他指标评价结果较差,无法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量纲不同,无法对行业进行统一评价。在“三维”行业评价法中将影响行业信贷资源配置的指标归纳为有代表性的三类,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的影响因子;由于采用的三种评价体系落脚点不同,在对行业组合进行排序时,只存在评价体系侧重点的选择,不存在其相互矛盾的情况;采用加权评分法,将定性与定量指标统一在行业吸引力评价体系中。

(二)突出了商业银行行业发展战略重要性

在行业评价中将商业银行行业发展战略单独作为一个重要维度考虑,这不仅是银行竞争加剧的现实需要,也是各商业银行未来特色化经营、长久保持国际领先地位的必要举措。

(三)部分行业组合可灵活排序,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八个行业组合中,除最优(A区域)和最差(D区域)行业组合,B区域和C区域各三个行业组合之间可根据需要灵活排序,更重要的是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行业贷款风险评价较低,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还款来源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如行业发展战略评价较低,则应更加关注战略与盈利之间的平衡取舍。

(四)综合评价体系可根据建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指标选择。可根据宏观形势、产业政策、行业影响因素等的变化不断增减评价体系中的指标,将其归入相应的维度。

权数确定。在行业吸引力评价体系中,不同指标的权数可根据各商业银行认定的重要程度适时调整。

行业分布。在三个评价体系中都不要求将所有行业平均分组,即较好与较差的行业各占50%。在行业吸引力评价中可将加权评分结果中前10%的行业认为是行业吸引力较大的,在行业贷款风险评价中也可以将贷款风险指数较大的前10%的行业认为是贷款风险较小的,此时综合评价后处于区域A的行业组合比平均分组得到的行业组合更优。在信贷业务具体审批中可以减少此类行业的审批流程,不仅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还保证了行业信贷资源配置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一致性。

评价体系精细化。本文介绍的“三维”行业综合评价法是将所有行业划分为八个行业组合,如果在每个维度的评价中将所有行业分为三组,则最后产生的行业组合为27个,行业分类更加精细化。

参考文献:

1.中金公司. 大多数行业会从人民币升值中获益[R/OL]. 网易财经, 2010-06-21.

2.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R/OL].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10-18.

3.李正豪. 产业政策刺激行业景气指数[J]. 通信世界, 2010(13): 15-19.

4.荣杰. 从科学发展观视角探究信贷资源配置失衡问题[J]. 经济与金融, 2008(12): 27-30.

5.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 金融危机背景下“保增长、调结构”的信贷资源配置研究. 金融观察, 2009(9): 63-66.

第9篇:人民银行发展前景范文

美国联合银行成立于1974年,因为当时华人作为美国少数族裔,不被大银行重视。1998年胡少杰的到来,创造了一个奇迹,改变了自身和联合银行,甚至整个美国的华人银行业。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很多银行受到冲击,当时,胡少杰坚信联合银行作为美国一家华人银行,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最后,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银行纷纷收缩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贱卖在美国的资产。这一变动使许多在美国的亚洲商人寻找适合他们需求的新银行,没有受到金融危机太多影响的美国的华人银行这时的作用突显出来,亚洲金融危机成为华人银行在美国发展的契机。

其实,胡少杰甘冒风险投资联合银行的举动很大程度上和他个人经历有关。他1991年移民美国,第二年要买房,但向几家银行申请房贷都得不到批准,因为新移民刚到美国没有信用记录,而美国一般房屋贷款需要至少两年的信用记录才可以批准,胡少杰后来很辛苦才拿到贷款,但利息和费用都高了很多。

为什么包括中国人在内的新移民在美国这么难申请房屋贷款?自己已经在银行从业多年,有稳定的收入,为什么都借不到?这些问题一直在胡少杰的脑海里打转。由此,他发现了一个新的市场机会,他想到自己所在的联合银行应该专门针对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推出新的贷款项目。他为新移民设计了简易房屋贷款,新移民如果没有信用记录,仍然可以贷款,联合银行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储蓄记录、户口记录、房屋交租是否准时,进行房屋贷款的审批。

这一业务取得了出乎意料的效果,从1992年到 2007 年,十多年过去了,联合银行做了无数笔这样的房屋贷款给来自中国的新移民,但至今没有一毛钱的坏账。胡少杰认为,拥有房屋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中国新移民到了美国后一定会买房,房屋对于华人家庭很重要,他们对房屋贷款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而“零坏账”的结果也证明联合银行的看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