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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论文精选(九篇)

人民交通论文

第1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一、增强理论武装实效。2010年理论学的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理论武装的实效性。按照学习好、宣传够、研究透、转化快的要求,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契机,以理论学习服务体系为依托,深入推进理论武装工作。

1、理论学习坚持常态化。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9]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创新办法,完善途径,拓展阵地,健全制度,抓好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工作和“中心组学习示范点”创新活动,推动局机关和各单位中心组学习保持常态。

2、理论普及推行大众化。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各类学习活动,阅读大众理论读物。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在的认识与实践100例”宣传活动,加强专题讲座、职工学堂、电化教育、干部培训、党政一把手和领导干部讲党课等学习载体建设,推动理论普及深入基层,走向大众。

3、理论研究突出前沿化。各级中心组学习课题调研都要围绕实现率先发展、建设两型社会、发展低碳经济、交通大部制改革等重大理论现实问题,集中攻关,及时转化,推出一批有价值、有深度的研究成果。

二、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宣传思想工作服务大局,舆论引导是重中之重。我市交通建设进入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历史时期,2010年交通以大部制改革、加快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结构调整,创新行业管理,提高发展质量,优化公共服务,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更好地发挥先行保障作用,宣传思想工作必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在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上下功夫。

1、经济宣传要持续推进。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全力抓好以“率先发展看”为主题的经济宣传,着力宣传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宣传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宣传我市和交通改善民生的举措和成效。

2、信息传播要更加健全。要正确把握今年宣传思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努力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要建设好交通信息中心。要适应媒体格局的新变化,加强与上级媒体、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互动,形成舆论引导的优势,全面展示交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的整体部署,重大成果和典型经验。

3、对外影响要不断扩大。要围绕全市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的大局和交通转变方式,科学跨越的发展目标,加大策划力度,用好激励机制,协调各类媒体,进一步塑造交通的良好形象。要依托重大活动和主流媒体,组织对外宣传,加强对外交流,扩大对外影响,加大正面引导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交通、理解交通、宣传交通、维护交通。

三、深化文明创建工作。文明创建是一个渐进积累、不断提升的过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凝聚起城市的精气神,建设人民满意城市,彰显出交通的情行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人民满意城市,其核心就是体现时代的文明,其关键就是反映城市的和谐。人民满意城市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已经到了关键之年,交通系统文明建设要围绕全市创建的大局,站在新的起点和更高层次,对文明创建工作想深想透,创新出新,抓牢抓实。

1、积极弘扬核心价值理念。要按照思想引导,教育提高,行为养成和政策调节几个方面整体联动、协调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凝聚全系统干部职工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力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讨论”、道德模范评选、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从各个不同层面弘扬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交通的文明素质。

2、始终坚持人民满意目标。文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惠及人民。车站、港口、政务中心等窗口单位按照“优美的服务环境”、“优良的服务质量”、“高效的投诉处理”、“高度的公众评价”的测评标准全面落实、常态管理、长效建设,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群众的认同感。

3、着力夯实基础创新机制。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强化行业联创、品牌联创、城乡联创,确保硬件达标、数据达标和环境达标,为我市在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继续“争先进位”作贡献,为2011年的总测评奠定坚实基础,努力在创新载体、健全网络、培育典型、优化服务、办好实事上下功夫,推动行业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市民文明素质渐进积累、不断提升。

四、加强统一战线建设。统一战线要立足创业富民大舞台、形成服务经济大统战、促进和谐发展大团结、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要求,协调处理好政党、民族、宗教、阶层、海内外同胞五大关系,凝心聚力、开拓创新,为交通建设率先发展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作出科贡献。

1、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工程。创业富民是发展经济的有力抓手,是促进和谐的有效载体。2010年是我市交通建设投资又一个高峰年,将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加大站场、综合枢纽、港口建设力度,统一战线的宣传思想工作要围绕更好地服务城乡一体化和县城经济发展,服务群众平安便捷出行做文章、下功夫。

第2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关键词:虚拟社区;文化交流;文化全球化

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大大缩减了地球的尺寸,人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地球上的所有正在发生的事。哪怕现实空间相隔万里,但是只要一上网,通过网络提供的一个虚拟社区,人们之间就可以联系交流。正如上世纪著名的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提出的“地球村”那样,全世界的人仿佛就是生活在一个村子中,彼此之间并没有实际那么遥远的距离。如今,新媒体平台下,大众传播的手段越来越丰富、便利,人们通过网络、手机等媒介就可以完成对信息的接受与传播。人与人,文化与文化之间所形成的全球依存性,已经成了当今生活的常态。全球化社会的来临,不仅改变了人类社区传统的意义,同时也促进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之间的交流沟通。

一、“社区”与“虚拟社区”

“社区”作为公民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含义众多,但主要的含义有两方面:一方面有一种情感上的力量,另一方面它还是一种对于地方的发生在身边的和熟悉的社会环境的归宿感。我们虽然很难将社区概括为一种组织、一种社会关系或一种情感,但是我们不难发现“社区”所具有的一些特质:一定的地域、 一定的人群、以及相应的组织、公众的参与和某些共同的意识与文化。虚拟社区则是现实空间在虚拟空间的“投影”。

虚拟社区得以形成基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随着科技发展,人们可以高速获取丰富信息的同时,已不再满足于对信息的被动接受,个人想表达自己、想通过与他人交流沟通从而得到自信、信任的欲望,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满足,只能在虚拟社区中求取,促成了虚拟社区的诞生。 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也为虚拟社区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虚拟社区最重要的几种形式有BBS、USENET、MUD。我国的虚拟社区以BBS为主,与其他同步异步信息交互技术形成的网络化数字化的社区为表现形式。

如之前所说,虚拟社区是现实空间中的社区在虚拟空间的“投影”,因此,虚拟空间的许多功能与现实社区相类似,但是又有所区别,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虚拟空间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通信功能。虚拟社区为其每一个居民都提供了电子信箱,居民可以使用该信箱收发邮件,相互通信,有利于非同时在线时居民的交流。

(2)聊天服务功能。虚拟社区为其居民提供了两种实时交互的聊天服务,聊天时除了用文字表达以外,系统还预设了丰富的表情和动作供调用(有些还能用语音进行实时交谈)。

(3)张贴讨论功能。这是虚拟社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功能之一。虚拟社区中的居民可以在社区中主要以文字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如提建议、讨论、提问、回答问题等,这些最终都以张贴文章(帖子)的形式出现。

(4)投票功能。虚拟社区中的居民在社区就某一问题发起投票或进行投票,从而对社区居民进行民意调查。同时居民在投票的过程中也张贴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 这种投票要比现实的投票透明,民主,公开。其结果也真实的反映了网民的偏好。

二、虚拟社区中的文化交流

1.大众文化传播现状

从大众文化传播角度出发,人类的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就是媒介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原始交流是面对面的交流,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而随着大众文化传播媒介技术在人类社会中不断发展,将人际传播的人际范围在地域空间中不断扩大,在时间上不断的延续。大众文化传播的进步又提高了交流的质量。而新的传播技术可以将一种文化从它原有的地域上脱离开来,从而改变文化群体的组织与结构。在当前社会,文化区域已经打破了原始的地理区域,形成了全球化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中,大众传播媒介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2.虚拟社区中的文化交流

近年来网络上非常流行的虚拟社区,对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可谓是导致”文化全球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以中国虚拟社区中影响力、关注度都较高的天涯社区为例。天涯社区,是一个在全球极具影响力的网络社区,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以论坛、部落、博客为基础交流方式。

天涯社区开办了股票论坛、天涯杂谈,新闻众评、体育聚焦、天涯互助等栏目。通过社区内通信、聊天、张贴讨论、投票的机制天涯社区内的居民进行文化的交流。

使天涯社区名声大噪的是1999年发生的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1999年9月11日,“9・11”事件引发天涯论坛内的大论战,社会各界人士都参与了此次论战,这不仅使天涯社区得影响力提升,而且这次论战还引起了法新社等国外媒体的关注。从此次事件中的天涯社区对国际事件的关注以及社区内的居民与社会各界人士的交流,不难看出在虚拟社区中,正在进行着无形的文化交流。

三、虚拟化社区中显现的“文化全球化”

在虚拟社区中,人们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也没有国家法律的制约,可以随意的进行评论和表达,进行无形的文化交流,而在这种文化交流的过程中,人们不仅可以传播文化,也在进行着文化的学习和内化,逐渐的,这种文化的交流就会演变成文化的全球化。

也就是说,信息得到了相应的传播媒体,在受众收发信息的过程中,又通过网络这样广阔的平台,以飞快的速度进行传播。人们借助虚拟社区的平台发表各种新近发生的国内外事件,这是虚拟社区为文化全球化提供的一个平台,而大众文化传播媒介和文化交流全球化的关系通过虚拟社区的信息传递过程,就可见一斑。当我们在虚拟社区中发表言论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受众是谁、我们的信息传播对谁产生了影响,但只要有了这种在宽阔媒体上的信息传递,都会相对应的认同或反对的回应,这就是“文化全球化”的缩影。

四、结论

虚拟化社区作为大众文化传播媒体的一种新形势,在文化信息的传播上不单单是单向的硬性传播,在虚拟社区中的文化交往是有反馈的,信息的接受与反馈就形成了信息的交流。网络是一个连接着世界各地每个社会的各个角落,人们的文化底蕴不同,思想就不同。不同文化底蕴的人在进行文化交流的过程中,形成了文化的碰撞和融合,文化交流也就成为“文化全球化”提的有效动力。

参考文献:

【1】曼纽尔・卡特斯《网络社会的崛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国明.《全球化社会的新媒体与文化认同》.

第3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关键词:绩效评价;领导-成员交换;组织公民行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工作场所乐趣与心理投入的中介作用研究”(项目编号:14BGL071);石河子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团队边界管理、凝聚力与效能间关系研究:以兵团企业为例”(项目编号:RCSX201004)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绩效评价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领导-成员交换的中介作用

收录日期:2015年8月17日

一、引言

绩效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关键环节。绩效评价已成为整合组织人力资源和业务战略的企业战略工具。已有研究表明,绩效评价对员工的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如工作满意度、任务绩效、创新行为等。组织公民行为作为员工的角色外行为,具有重要研究意义。Findley等研究发现,绩效评价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有积极影响。根据理性行动理论,个体行为取决于人们的态度和意向。由此,绩效评价应该通过某种中介效应来影响组织公民行为。领导-成员交换主要包括领导和下属的资源交换和情感交换,所以领导-成员交换在绩效评价与绩效评价中有一定的中介作用。基于此,本文构建了绩效评价对组织公民行为影响的理论模型,探讨领导-成员交换在两者之间的中介效应,为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二、文献回顾与模型构建

(一)绩效评价与组织公民行为。绩效评价是指领导与下属之间的正式互动。领导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绩效检查,指出下属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入分析、沟通,从而提升员工技能,改善组织绩效,并合理设定员工的绩效标准。已有研究,大部分把绩效评价划分为系统和程序两个层面。系统层面是指组织的评价政策和组织对员工工作的支持程度,独立于领导者之外的评价活动。程序层面是指绩效评价时领导与员工之间的交流互动。

Organ最早提出了组织公民行为的内涵。他认为它是非正式的、不是出于劳动合同引发的、有利于组织的一种角色外行为。它还是员工表现出的与工作相关的自主行为,既不是出于组织的奖励制度,也不是角色要求的一种自发行为,这种行为有助于提高组织绩效。

关于组织公民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大多是领导风格、组织公平、组织支持感等,探讨绩效评价对其影响的研究还比较鲜见。社会交换理论指出,员工实施组织公民行为,回报组织对自己的支持,还有就是为了自己将来得到预期回报而提前进行投资。然而,绩效评价是指领导和员工定期进行的正式交流和互动,主要是指员工和领导之间的情感交换和互动;鼓励员工为组织做贡献,更愿意表现出组织公民行为。绩效考评就好比领导的“指挥棒”,员工在绩效评价中受到激励,就会表现出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所以,绩效评价是下属表现组织公民行为的主要因素。换言之,绩效评价可以提高员工对他们组织的认同感,调动员工主动性,使员工愿意承担角色外的工作。因此,绩效评价有助于促进员工实施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

(二)领导-成员交换和组织公民行为。Graen等提出了领导-成员交换理论,由于领导自身时间和经历的限制,领导针对其工作团队中的成员来区别对待,根据员工的不同来建立有区别的领导-成员关系。领导与少部分员工建立密切的关系,他们会获取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享受工作的自,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决策自由以及灵活性,在升职加薪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称之为“圈内人”,其他员工被称之为“圈外人”,后者他们与领导交流的机会比较少,领导对他们并不是很熟悉,获得奖励和晋升的机会较少,仅仅局限于正式的工作关系,这也就表现出他们之间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质量较低。因此,领导与员工之间关系分为“圈内人”和“圈外人”。领导与“圈内人”之间是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员工与领导之间高度信任、彼此尊重、相互影响,建立超越工作关系的更加亲密的私人关系。但领导与“圈外人”之间是低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只是依据工作关系存在,是一种上级影响下属的契约关系。

Gerstner等通过对领导-成员交换现有研究进行总结,发现领导-成员交换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组织认同感和组织公民行为(Gerstner et al,1997)。Organ(1998)认为,出于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的员工,会产生积极的情绪和心态,更容易表现在自身的行为上,有助于提高任务绩效。基于社会交换视角,领导-成员交换是组织公民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员工在组织中感受到领导以及组织都是支持自己的,或者觉得与自己领导关系较好,都会表现出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而国内学者发现,LMX对组织公民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这表明员工与领导的社会交换关系会对员工的工作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吴志明、武欣,2006)。这与中国文化情境下的郑伯兜难芯拷崧巯嗤(郑伯丁⒔定宇,2000)。因此,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有助于领导与员工之间形成高度信任、尊重的密切关系,从而使员工体验到自己和领导的良好关系,从而表现出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

(三)领导-成员交换关系的中介作用。绩效评价主要是指领导与下属之间定期的正式沟通、互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系统层面的沟通互动和程序层面的沟通互动。绩效评价的系统层面确保企业政策的公平、公正,使员工在组织中体验到自己是受到支持的,同时促进员工和组织领导之间多交流、互动,提高领导-成员交换水平。绩效评价的程序层面主要体现在员工与领导的沟通、互动,增进领导与员工的情谊,从而建立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员工觉得自己与领导出于较好的关系时,会表现出更多的积极情绪和动力,实施更多组织公民行为。因此,领导-成员交换关系在绩效评价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起到中介作用。鉴于此,本研究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图1)

三、研究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和互惠原则,绩效评价会增进领导与下属间的相互尊重、信任的情感,有助有建立高质量的领导-成员交换关系,员工将表现出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以回报领导。

(二)理论贡献

第一,我们发现绩效评价通过领导-成员交换关系有助于促进员工实施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而以往的研究较少考察过绩效评价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中介机制。本文证实了领导-成员交换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和个体绩效之间的关键中介变量。

第二,本研究把中国组织中的绩效评价分为两个层面。我们发现,绩效评价的程序和系统层面均对领导-成员关系和组织公民行为产生积极影响。本文通过社会交换理论进行阐释。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如果员工感知到其他人友好地对待自己,那么他也会做出更多积极行为来回报。这些因素会使员工表现出更多的积极行为,甚至表现出职责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三,对中国情境下的员工组织公民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探索。西方学者把社会交换理论作为员工解释组织公民行为最合适的理论。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和互惠原则,员工通过实施组织公民行为以获取组织中的经济与社会性报酬(宗文等,2010)。中国员工深受传统文化影响,“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员工与组织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员工为了回报组织的恩情会加倍努力工作,表现出更多积极行为。因此,中国员工在组织中会实施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不仅是基于互惠原则,更可能是内心情感的触发,是对“真”、“善”的一种追寻。

四、启示

如果组织将组织公民行为的有益行为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将有利于激发员工展现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

(一)建立纳入组织公民行为的绩效评价体系。企业在管理实践中一定要确保绩效评价的公平、公正。首先,必须做到公司考核标准的科学、合理、公正。这样的绩效考评有助于员工实施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在设定绩效考评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把一些有利于公司绩效的组织公民行为细化为具体的指标纳入到考评体系,这样做有利于使员工在组织中感受到自己的行为受到组织的认可与肯定,他们会实施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来回报组织。

(二)绩效评价中体现组织公民行为。组织应在组织绩效中凸显组织公民行为的特点,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员工之所以做出更多的组织公民行为,他们是出于一定的利己动机,是为自身的升职加薪获得组织支持,其实就是为了获得预期的高额回报而进行的投资。如果员工脑海中不存在这种交换关系,那么他也就不会那么做,社会交换理论深入地剖析了员工实施组织公民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员工在组织中表现出的组织公民行为及其影响,与员工的绩效考评密切相关,员工施展组织公民行为越多,绩效考评相对得分越高,这就有利于增强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获取回报的动机。员工绩效评价获得高分之后又会加深这种认识,激发员工的热情与积极情绪,实施更多组织公民行为。应让员工的直接上级参与员工绩效考评工作,他们与员工接触最多,最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以及组织公民行为的实施情况,从而可以把组织公民行为纳入到员工绩效考评中来,从而提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三)及时激励实施组织公民行为的员工。强化理论认为,当员工对企业主动实施期望行为时,企业应及时基于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激励,鼓励员工踊跃实施这种行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必须发挥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特别是能够为企业产生积极效果的行为,企业必须大力发扬增加员工实施这样行为的可能性。企业领导者必须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以及交流,经常关注员工的具体工作实践,切实了解员工的工作内容、进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常见问题,如果员工展现出组织公民行为应给予鼓励和表扬。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对组织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团队成员遇到困难,他给予相应的帮助,而导致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时,领导应对员工给予非物质奖励,这样可以显著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相反,如果员工做出了这样的行为却没有相关领导的认可,这样会导致他的工作积极性快速下降,降低工作效率。所以,领导者必须持有长远眼光,鼓励企业员工积极施展组织公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褒奖。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超平,孟慧,时勘.变革型领导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J].心理科学,2006.1.

[2]吴志明,武欣.知识团队中变革型领导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J].科学学研究,2006.2.

[3]解志韬,田新民,祝金龙.变革型领导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检测一个多重中介模型[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3.

[4]李海,张勉,杨百寅.绩效评价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组织承诺的中介作用[J].管理工程学报,2010.1.

第4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20__年2月13日《环球时报》第11版题为《维护交通从严治富收入越高交钱越多芬兰富翁超速罚款17万》一文中报道,家产数亿欧元的芬兰“香肠世家”继承人,27岁的尤西萨洛诺亚因在首都赫尔辛基市中心一段限速40公里的路段上以80公里的时速超速行驶被当地的警察当场查获,警方直接与国税局取得联系,了解到尤西萨洛诺亚20__年收为700万欧元,根据芬兰的交通处罚实行与违法者的收入挂钩的交通处罚办法,向尤西萨洛诺亚开出一张17万欧元的天价罚单。报道中还提到,“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一度在芬兰议会和全国引起了激烈的辩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它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议会仍然宣布它继续有效。通过此案笔者认为,芬兰“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之所以在有极大争议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实行,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合法性、实用性等因素。对照芬国,对于当前国民交通意识普通低下、交通状况日益复杂、交通事故连年大幅上升的中国来说,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一、我国建立“按入论罚”交通处罚规则体系的必要性。“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是根据交通法律关系主体即交通参与者的违法情节的轻重,综合考虑其社会支付能力,按照相同比例乘以交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总资产进行处罚,以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该交通处罚原则以及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将在事实层面和法律框架等领域对中国当前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一)从实证的角度。我国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就明确提出,鼓励一部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合法途径先富起来。十多年来,中国通过采取所有制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有步骤实施对外开放,走工业化道路,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调整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高,同时也加大了工农、城乡、地区之间的差别。据国内有关权威机构统计,20__年上半年,国内部分省(直辖市)城镇居民家庭和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下表:20__年上半年国内省(直辖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览表序号省份城市居民(元)农村居民(元)倍数1上海965753611.82浙江892142792.13北京884546071.94广东782826862.95福建647221603.06江苏637128302.37天津618944932.28山东535821022.5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上述省份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3倍之多;上海的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则是山东农村居民的4.6倍。考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城乡收入的差距将达到5-6倍。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贫富差距的客观存在,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有日益明显的趋势。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甚至更长,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这就意味着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贫富差距依然客观存在。“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以社会贫富差距的存在为前提,它在使交通法律关系主体得到公正平等处罚的同时,将更加有利于国家引导和集中先富者的优势资金,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交通环境。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人、财、物的有效流动,加快中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有效压缩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了一条公正、合法的途径。“按入论罚”交通处罚规定正是以科学的目光正视了公民贫富差距的客观存在,体现了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依法治国战略,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二)从法律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笔者认为,在中国实行“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并没有与上述的宪法精神相违背。其理由有五:1、“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并没有改变中国现有交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四大要素。交通法律关系可分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个要素。在“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中,交通法律关系的主体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对待。只是在处罚中根据交通法律关系主体财产状况的不同,以相同的比例加以区别对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而交通法律关系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仍是指交通安全秩序、非故意性和交通违法事实。2、“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更加体现宪法上的公正平等原则。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每个交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都以一个数额标准加以处罚,其实是有失公允的。例如,某富人甲,日收入500元,某穷人乙,日收入50元,同一交通违法行为都罚款5元,是穷人一天收入的10,是富人来一天收入的1。这样对穷人来说是收到了处罚的目的——教育作用,而对于富人来说,因为只是一天收入的1,根本 起不了教育惩戒的作用。若按照“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加以处罚,对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以交通管理的法律主体一天或一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加以计算,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又能收到处罚最佳的处罚效果。3、“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法律关系主体,同一交通违法行为,都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富人适用此条文,穷人适用彼条文。只是在处罚的计量方法上有所区别,处罚的金额大小上有所不同,因交通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支付能力而异。从另一个角度阐述,富者多罚、穷者少罚的处罚办法,并不是因为富者罚多一点,穷者罚少一点,就意味着法律对富者处罚相对较重,而对穷者处罚则相对较轻,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就不一样。其实,“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对同一交通违法行为都是根据相同的法律条文,以相同的处罚标准——社会支付能力的百分比来计算处罚数额,不存在适用法律上不同的现象。4、有效的规制交通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20__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第八十七条开始到一百一十八条,不断有“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内容出现,交通管理执法主体可以在二十元至二百元、二百元至二千元以及五百元至五千元之间自由裁量,处罚的具体数量不同程度地掺杂着交通管理执法主体的主观因素,极易产生权力腐败、以法谋私等现象。“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以交通法律关系主体社会给付能力为标准,以处罚后使交通法律关系主体深受教育为目的,罚多罚少因人而异,在根本上规制了交通管理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真正体现了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5、现有中国的法律、法规部分条文已经体现了“按入论罚”的思想。法是从习惯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即广义的立法。“按入论罚”的概念虽然没有在我国的立法原则中明确规定,但“按入论罚”的思想一直以来都体现在部分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相似的条文还有不少。作为单位和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单位处罚相对多一点,个人则少一点,正是充分考虑到一般单位的社会支付能力大于个人的社会支付能力。如果采用相同数额的处罚,对于单位来说则太轻,达不到处罚所应该起到的惩戒作用,而对于大部分个人来说则显得太重,承担不起,失去了处罚的意义。所以说,这种区别对待、高低不同的处罚办法,与“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体现的是同一种思想理念。20__年6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开始实施,其中许多处罚细则均高于《安全法》规定的下限,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就是考虑到浙江省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这也是“按入论罚”精神的体现。二、构建“按入论罚”交通处罚规则体系的现实意义纵观芬兰、新加坡等世界各地成功的交通管理经验,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对于拥有13亿人口,南北、东西贫富差距相对较大的中国来说,“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更加值得借鉴。此方法有助于每个交通法律关系主体都能感到交通违法处罚所带来的压力,体现交通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一)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现化交通管理理念,有助于密切干群关系。“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其实是一种“量体裁衣”的处罚办法,既使每个交通法律关系主体感受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也使他们有能力给付罚款,不至于交不起或是交了以后影响他的基本生计,体现的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同时也使人民群众深刻地感受到交通管理部门拳拳的爱民之心,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更加有助于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有效解决当前交通管理工作中“留钱走人”的无奈。在一小部份群众印象中,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是强盗管理模式,他们认为一线交通管理者执勤的潜台词就是“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所以部份富人不怕违法和处罚,反复违法,屡教不改。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交警,切身体味过这种无奈。当交警拦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主动问及交警,“这次要多少钱,你说好了”,令人哭笑不得。“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它根据交通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支付能力进行处罚,收入越高交钱越多,使部份富人和穷人一样被罚到痛处,触到深处,在交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思想根源上杜绝违法行为反复发生。(三)有效弥补当前交通管理机关忽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所形成的死角。衣食住行,是每一个人无时不刻所必须面对的事情,而出行占据了一个人大部份的时间。中国拥有13亿多的人口,占世界总人数的五分之一以上,每一个人随时都有可能以一个行人的角色参与到交通管理法律关系中来。我国素有“自行车王国”之美誉,光在北京就有400万辆自行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概率极高,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20__年统计数据为例,20__年仙居县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上报道路交通事故136起,死亡54人,受伤137人。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15人、受伤36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死亡15人、受伤68人,均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27.8,两者相加,占全年交通事故死亡总数为55.6。另外,行人和非机动车是交通参与者的弱势群体,大凡发生交通事故,非死即伤,死伤率大大高于机动车驾驶员。这些充分说明了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有效管理的重要性。在日常的交通管理工作中,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往往忽视了数量最大的交通参与者——行人,以及非机动车,对行人和非机动车只停留在宣传交通法规、举办交通公共活动等层面上,缺乏有效的管理途径和办法。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只有在第八十九条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一定的明确。“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死角和难点,对所有参与交通活动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有效处罚和教育,有利于全体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三、构建“按入论罚”交通处罚规则体系的可行性分析当然,“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实用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它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如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每个人都有相对的、唯一的信用卡号,记录着收入、支出、纳税等情况。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这块内容尚处于一片空白状态。其次,对部分“零收入者”或“负收入者”缺乏约束力。再次,跟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形成一种冲突。实施“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必需对现有的法 律法规处罚部份进行适当调整。第四,国民素质相对较低,部分公民包括部分交通管理人员对“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一时很难适应和接受。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虽然“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对当前的中国社会有着许多不适用的地方,但其被事实证明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交通管理办法。当然,要实行“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必须先有效解决当前所遇到的困难。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加强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当前政府的人口管理工作职能比较分散,每个部门都按照各自工作的需要设计相应的管理内容,缺乏统一、完善、健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比如,计生部门只管理人口数、育龄人口数、人口的增长率等;公安部门人口管理注重社会治安效益,对人口的住址、家庭情况、有无犯罪前科、有无作案嫌疑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税务部门只收录部分人口缴纳税款、收入等情况。由于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网络化管理,使人口管理工作陷入各自为战、重复投入,人人可管、没人肯管的被动局面。可以说,当前的人口管理工作最缺乏的并不是人口信息来源问题,而是如何对现有各部门人口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加工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只要以此次发放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契机,在充分整合社会现有各部门人口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略加完善和健全,“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所依赖的人口信息这一壁垒,将不攻自破。(二)制定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对有一定收入的公民具有威慑力,但对部份“零收入者”或“负收入者”缺乏约束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最近人民网上以搞笑的形式报导了芬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对交通违法者花样百出的处罚,如到幼儿园玩碰碰车,穿背上写有我是违法者等字样的T恤衫等,这些处罚虽然可笑,但却十分有效。笔者认为,玩碰碰车、穿字样T恤等处罚办法在我国实行起来较为困难,但对“零收入者”或“负收入者”的交通违法者可以实行义务劳动、协助交通管理等一系列具有教育、宣传、惩戒作用处罚,并写入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中去,使之合法化,以弥补“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在这方面的缺陷。(三)寻求和拓展教育宣传途径。一个城市的交通管理状况,以及对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与市民的综合素质高低有着很大的关联。由于当前中国的教育水平相对偏低,国民的综合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对“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目前,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法规等宣传工作,对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并不是治本的有效办法。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充分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有效途径,组织开展全民综合素质教育,以求有效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为“按入论罚”的交通处罚办法顺利实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5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概念

公众参与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大约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引入中国,并且渐渐受到了极其广泛的关注,虽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缺乏一定的实践,公众参与在广义上指的是公民参与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民生活的一切活动。总的来说公众参与既突出了参与的过程,又表明参与的对象是公众。但公众参与并不是政治参与,它是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与我们所说的选举制不同。其次公众参与不是指个人的维权行为,而是政府听取民众意见的一种形式,强调了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公众参与可以让人们去参与并影响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规划与决策,可以让政府的决策得到更多的支持,避免一些民众因不满政府的决策而作出一些过激行为。公众参与不仅有利于我国更好的构建人本社会更有利于我国的安定于团结。

二、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党的十曾着重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公众参与揭示了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以人为本的属性。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机制符合我国人民民主的要求。

众所周知,经济实力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与话语权,而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又决定于交通运输的发展,所以,交通运输的管理就显现的尤为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的民本意识的增强,对交通运输管理的服务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有‘量’的保证,还要去有‘质’的提高。面对如此巨大的压力,要想更好的满足公众的需求和希望,仅仅由政府来管理交通运输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交通运输管理应该呼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可以很好的促进交通运输的发展。公众参与是应我国国情发展需要,可以更好的促进交通运输管理的创新,是保障交通运输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公众参与有利于政府更好的进行交通运输管理等等,总体来看,公众参与是国际大潮流,公众参与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深刻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国策,对政府交通运输管理具有很大的影响。

三、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目前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势头来看,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遇到了难题与前所未有的压力,公众对交通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便是对领导班子公平决策和英明决策的迫切需求。通过公众参与机制,领导班子可以了解公众的需求并进行民主化管理,这样既做到了集思广益又体现了领导班子“以人为本”。

但是由于我国公众参与机制刚刚引进实践经验不足,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国民的民本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是很强,国家至今还未制定出完善的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缺少程序性权利。在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公众的参与渠道少而且缺少相关规定,使得公众参与过程不太完善。政府应该加大相关问题的立法制度,让公众参与真正发挥出它的作用。

四、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意义

据城市交通报记载,就在2008年11,继北京为解决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而实行尾号限行之后,重庆市亦开展了此项活动但却受到市民的强烈不满,尤其是私家车民众更是气愤不已。就在2009年3月,北京尾号限行政策引发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大讨论,质疑限行罚款的合理性。这就是典型的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例子。

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途径,公众参与可以帮助政府作出科学的决策。在政府对交通运输进行管理的过中,多多考虑公众的意见可以更好的制定管理措施,也可以更好的得到公众的支持让公众接受,进而更好的平衡政府和公众两大主体的利益。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如今,我国在公众参与方面仍旧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政府应尽快制定出有关规定,制定出公众参与的原则与流程。而且如果政府想要更好的进行交通运输管理就一定要有公众参与,在制定政策时多多听取公众意见,创建一个民主的政府。而作为公众,我们在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时应遵循一些原则,应该有大局观念而不只是着眼于自身的利益,更好的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型社会。

参考文献:

[1]熊文,陈小鸿,柳洋.步行车和自行车交通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城市交通;2012年01期

[2]王春玺.坚持走独立自主的中国道路――以中国与拉美改革道路的选择为视角[A].中国道路:理论与实践――第三届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论坛(2009)论文集[C].2009年

[3]鄢勇飞,朱顺应,王红.公众参与的交通需求管理[J].城市交通,第8卷,第3期;2010年5月

第6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多元文化教育;多元化思维

当今世界由2000 多个民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成。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多民族构成了世界多元文化的背景,每有一个民族的存在就相应地有这个民族文化的存在。因此社会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种不同的文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化的发展,来自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人们交往越来越频繁,而作为交际的核心,文化也越来越变得日益重要。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间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性,而差异性会给交际双方带来一定的障碍甚至会造成交际的失败。于是跨文化交际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研究对跨文化交际的策略以及跨文化交际的意识形成做了讨论,这更多地强调了单向维度的思维方式。本文则着重讨论多元思维能力在跨文化交际中的作用。

一、跨文化交际与多元文化教育

(一) 跨文化交际

跨文化交际指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从事交际的过程。这种跨越不仅仅指民族文化,它还可能是阶层文化、区域文化、城乡文化和宗教文化的跨越。小到人际交往,大到国家间交际都涉及到这一领域。

(二) 多元文化教育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为解决移民、少数民族和贫困阶层的文化教育,将多元文化教育作为一种策略开始实施。美国学者将多元文化教育定义为:在多民族国家中,为保障持有各种各样文化背景者的子女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并使他们独有的文化及其特点受到应有之尊重而实施的教育。[1]他们认为这种教育的目的是帮助所有的学生具备适应不同文化的能力。[2]

20 世纪80 年代,美国学者高尼克提出: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是促进文化多样性,促进人权观念和尊重个体间的社会公平与机会均等,让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选择生活的机会,促进不同种族间权利分配的均等。

综上所述,多元文化教育就是使所有学生(主流民族成员和少数民族成员)尊重、理解、认同不同的文化,从而建立一种文化平等的观念,因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独创性和价值,不同文化间不存在高低优劣之分。

二、跨文化交际与多元文化教育的关系

跨文化交际是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交际活动。在这种交际中由于民族文化中心部落主义等偏见,以及人们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情感交流方式上的差异,人们在交际中会产生误解以致交际失败。L.Hams 认为:世界范围的交际经历了五个阶段:语言的产生、文字的使用、印刷术的发明、交通工具和通讯技术的进步、跨文化交际,尤其是近几十年来交际是以跨文化交际为特征的。“跨文化交际的重要性与语言的产生可以相提并论。”[3]因此,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同时承载了传承、选择、创新文化的作用的教育必然承担了建立跨文化交际观念、传授跨文化交际的策略技巧的重任。

多元文化教育是实现跨文化交际的手段、方法,使学生具备跨文化交际意识,能适应不同文化背景则是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有的学生会产生一种思想认为同外国人接触机会不多,因此不需要学习跨文化教育的知识。事实上跨文化交际不仅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之间,更重要的是还存在于来自不同生活背景的人之间。这种由于价值观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异是最突出的。Mchale.Prosser 认为:价值观是个人或群体主要通过文化交际构成的模式,它们是最深层次的文化,我们认为所有人都有价值观。[4]所以价值观好像冰山下的那八分之七,大家看到的文化差异就是冰山那露出水面的八分之一。价值观决定了一个人对是非的判断,对行为的选择。即使来自同一民族同一区域的人之间的交际也会由于价值观的不同而产生分歧。而多元文化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多元思维能力为重点,认同文化的多样性、变通性和选择性,让学生以自己的思维模式,文化观念来处理文化冲突。因此跨文化交际的范围决定了多元文化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是少数民族,还包括主流文化民族。要让学生明白接受多元文化教育是适应社会发展时展的需求。

三、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需要着重训练文化移情的能力。文化移情是跨文化交际的核心因素。它是指为了保证不同文化之间的顺利沟通,交际者进行暂时的认知转换,尽力摆脱自身原有文化定势的影响,站在另一种文化模式中思维。即分别从语言形式、内容上和语言所处的社会环境两种角度来判断对方话语意义。文化移情的培养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但要求有勇气去冒“好意遭冷遇的危险”,而且还可能使个人信息系统超载,交际过程中要不时地将自我至于谈话中心或远离中心的位置,交际者不仅为自己处理信息而且要为两人或更多人处理信息,个人能量的增长是必要的。[5]因此需要从观念和策略两个角度入手培养文化移情能力。

首先通过多元文化教育增加学生对不同文化的了解,减少心理上的陌生感,承认人类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正是这种多样性体现了人类的智慧,象征着人类的进步,使人类社会丰富多彩、充满活力。文化的发展并不意味着人类文化的同化统一,一旦某种文化或文明丧失,将没有再重新修复的可能。所以跨文化交际从某种程度讲是不同文化间的融合与创新,是对不同文化保护基础上的再创造。文化的冲突与和谐也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不同文化间的冲突就没有文化的发展,没有和谐的共性人类也失去了沟通交流的基础。文化的多元性正是在不断的冲突与和谐中产生的。

其次,在策略方面注意培养学生的译码转换技巧。即根据交际对方的身份、地位、经历、知识背景等因素选择不同的表达方式以期获得对方的认同。因为交际时需要在对方给出信息时及时恰当地给出回应。更重要的是要最大限度地了解对方个性,根据对方个性做出的回应往往是更切合实际的。交际中可以以对方的眼神、动作、语调等非语言行为来判断对方的认同感,从而对语码进行调整直到满意为止。译码转换可以是转换成同一种语言、方言或同一社区语言,转换话题,它的目的是加强交际双方在感情上的认同感,促进交际顺利进行。这一策略需要交际者随时保持对环境、对对方的一种敏锐的感知并及时、正确做出反应。

综上所述,跨文化交际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多元文化教育可以帮助交际者树立正确、良好的异文化观念,运用译码转换策略可以培养移情的能力。但是由于影响交际的因素多种多样,交际者必须具备一种在实践中随机应变,不断总结的能力,这样才能在交际中取得满意的效果。(作者单位: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军.世界跨文化教育理论流派综述[J].民族教育研究.1999(3)

[2]Husen.T.Postlethwaite.T 主编.教育大百科全书(第二卷)[M]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5

[3]顾家祖.跨文化交际:外雇语言文学中的隐秘文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7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最近,我精读仲高先生的《丝绸之路艺术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一书,从作者的综合知识和科学的研究模式得到很大的启发。艺术作为人类审美活动的产物,涉及面十分广阔,其包括建筑、园林、工艺、设计、书法、绘画、雕刻、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电影、电视、文学、杂技、曲艺、木偶、皮影等多种艺术形式。丝路主要路段的西域是丝绸之路三东西方文化唯一的交汇处,各种文化艺术形式在此地频繁地出现,并经历了接触、摩擦、交融和兼容的发展演变过程,形成了独特而复杂的艺术文化圈。从科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全面细致深入地研究是一个难度较高的工作。研究庞杂的艺术形式与艺术现象是要求研究者具备多方面的知识积累和专业修养。关于这一点,仲高先生在《导言》中做精辟的论述。“因此,首先,研究者必须具备三种知识(东西方文化知识、人文科学知识、乡土文化知识)和两只脚(一只脚在书斋,另一只脚在田野)。其次,丝绸之路文化艺术研究者应该与文化人类学者、民族文化学者、考古学者沟通和互补,以便协调中西与古今。最后,方法论的新变必将引起学术界的新变。”这些研究内容和方法“主要体现在:在时间上,注重联系,超越偏狭的学科界限,把艺术、文化、民俗等看成是彼此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在空间上,跨越民族、地域界限,把丝绸之路西域文化艺术研究放在人类文化的总体格局中。”

作者在著作中以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论点。作者巧妙地运用人文地理学、民俗学、考古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宗教学、心理学、美学、文学和历史学等主要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在大量的物证和实证田野资料的基础之上论证了自己的学术思考和理论观点。在书中两百多张引人注目的插图(自然环境、古代遗址、文物、人物、现代建筑等)足以给我们证明作者的深入而扎实的田野作业实践和丰富的文献资料阅读经验。仲高先生身为《西域研究》杂志的一名资格较老的编审,有幸审阅国内外著名历史学家、民族学家、考古学家、人类学家和语言学家关于西域语言文学、历史文化、民俗信仰、宗教艺术等诸方面的学术文章,积累了丰富的人文科学综合知识。由于编辑工作需要,他有机会积极联系各学科专家,切磋和探讨一些学术问题,扩大学术视野,为学术研究打了良好的基础。在研究方法上,他从跨地域、跨民族和跨文化的世界性眼光,广泛地采用比较文化学、比较艺术学、结构主义、媒介学、接受美学、传播学和民俗学等诸学科理论与方法,论述了北疆游牧文化艺术、南疆农耕文化艺术和东疆农耕园林畜牧兼容的文化艺术的独特表现形式和艺术想象。从宗教视角对多元艺术现象进行剖析是作者本书研究中的一个亮点和特色。从阿拉伯、波斯文化、印度文化和希腊罗马文化对西域文化艺术的影响是形成了西域民族文化艺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作者对此分别进行较为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提出了合乎逻辑的论点。作者从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等诸角度对西域各民族艺术互相影响和融合与西域艺术对外来文化艺术的借鉴、消化、交融、创新和发展等问题加以了科学地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思考与观点。这是本书的创新之处所在。

丝路要段——西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复杂而神秘的大陆型地域。关于西域的地理范围,历来都是许多学者进行争论的问题。因此,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西域的地理范围就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西域指玉门关,阳关以西中亚乃至欧洲,狭义上的西域指天山以南,昆化山以北,葱岭以东的‘三十六国’”。这是汉朝时代流行的西域概念。到了唐代,“西域”的地理概念则与汉代有所不同。“唐代广义的西域范围是很大的,敦煌以西,天山南北,中亚,西亚地区都可以称为西域”,而唐代狭义的“西域”并不是指汉代西域都护所管辖的今新疆地区,而是指葱岭以西到波斯的这一部分中亚地区。日本学者羽田享在《西域文化史》中提出了新的西域概念。他说《我用此名来指大体上相当于亚细亚大陆的中央部分,包括广大不同外海的河水流经的诸地方》。他所指的西域的地理范围,大略指以帕米尔(Pamir)高原为中心,东面包括注入罗布泊的塔里木(Tarim)河流域的新疆天山南路地方;北面包括注入伊塞克(Issih))湖,巴尔喀什(Balkax)湖等河流流域的地方,亦即包括伊,准尔盆地(Jonghar)等在内的天山北路地方;西面包括楚河,塔拉斯(Talas)河流域和注入感海的河流流域的地方,南面以昆化(KoraK-orum)山脉,兴都库什(Hindukux)山脉为限。西域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一地域民族众多,种族极为复杂。天论从地理上,还是从历史上看,西域一直是各个时代,各个民族及宗教文化的交处。西域可以说是一个四通八达的十字路口,各种宗教文化顺着纵横交错的通路滚滚而来。这是由于举世文明的丝绸之路的主要地段就是从玉门到成海,里海之间。丝绸之路变成西域文化顺利传播的主要通道。

第8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行政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湖南人大法工委的法工办复字[2005]1号批复中,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该批复内容似可商榷。

首先,从逻辑进路来分析,前后存在矛盾。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不是行政行为。这种"法定解释"的法理存在着逻辑谬误,司法实务中的确常常把责任认定书当做证据,但是,公安的责任认定行为本身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这种基于行政法理论中的认知分析和判断,从一开始与民事诉讼理论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从之后的实践结果出发,进而分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该解释着重追求的是排斥该认定书的诉讼救济途径,也即不允许当事人对该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问题在于:2005年之前的司法实践均将该行政认定书视为行政行为,并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在2005年对于公安行政责任认定书,法律实务和法定解释却做出截然相反的规定,对于如此巨大的变化,我们至今没有见到详细的理论论证,这种法律方法缺乏正当性证明,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存在缺陷。

其次,解释主体资格的困惑。全国人大法工委不是法定的法律解释主体,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法律;"也就是说,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法律的职权,而没有赋予全国人大法工委以解释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由此可见法工委的权力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我国《立法法》第17、18、22、30、31等条款具体落实了宪法内容,再次明确了法工委的法定职权,基于宪法和立法法,完全可以认为法工委所谓的"法定解释"和宪法和立法法有不一致的地方,故而其解释效力值得商榷。

最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行政行为构成要件。

(一)基于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

从主体要件看,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关,享有法定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客观要件看,公安机关确实实际运用了这种权力,作出了处理决定。不论该权力的行使合法与否,行政权在事实上发生了、存在了、运用了,这是客观的、物质的、不因人的主观认知而转移的。从客体要件或实际效果看,该责任认定已经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和义务。第73条所规定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指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证据,而绝非作为民事判决的证据。从本条款的前后文、上下文综合分析,该条款不关乎法院的事情;认定书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称之为"行政确认",确认肇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基于责任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的行政处理,如罚款、扣分、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等,则是又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两种行政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并且相互独立的。

(二)公安部104号部委规章肯定"道路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属于部委规章,该规章第45条明确了责任认定的行政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该条的描述从程序的角度证明了其为行政行为;该规章第51、54条规定了对责任认定不服所应遵循的内部行政救济途径,从而肯定了责任认定的行为不是民事证据,而是行政行为;第51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该规章54条更清晰地说明了该认定行为的"行政性质和被监督性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如果法工委的说法是成立的,即认定书是证据或民事证据,则公安机关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行为,岂不成为维持"证据"了,这在逻辑上或语义上都是荒谬的。鉴于公安部的规章已经确立了对认定书的内部复核途径,而且该规章并没有指出该行为是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笔者大体认同"责任认定书不可诉"的结论,但不可诉仅仅指不能到法院诉讼,绝不是指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

从责任认定书对肇事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该影响所扩及和辐射的民事和刑事诉讼领域来看,将其视为证据有规避法律责任之嫌。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一定程度地影响到了肇事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影响都是基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引发的,如认为其不是行政行为,则内部的行政复核程序将面临"涉嫌违法"的尴尬境遇;而公安机关即便作出了重大违法的认定,抑或暗中操作违法认定,当事人也不能找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在这样的法律现实面前,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就更困难了。

参考文献:

[1]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

[2]樊静.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

[3]杨立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进展及审判对策[J].法律适用,2008(3).

第9篇:人民交通论文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赔偿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成为热点和难点。

    在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提出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被人民法院支持的却很少,这即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认识的问题。

    本文所论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我国的学者对是否保护精神权利的认识并不统一,但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有几个较为特殊的问题:一是死亡赔偿金是否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三是“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掌握一般原则;2、损害后果严重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3、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4、赔偿标准的统一和等量。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尽快完善起来,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和对受害人的救济。

    关键词: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  赔偿

    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很多起,在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很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判决精神赔偿的案件却很少,这部分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一致认同;对于无过错责任中有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并没有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清晰的答案。本文试图以道路交通事故切入点,论述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一、交通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是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解决,这种情况延续至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民法通则中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其中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至此,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讼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并规定当呈人对公巡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1991年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于行政法规和民事政策调整。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1952年,政务院发文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进行经济补偿。196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至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以(63)法研字第42号《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肯定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包括抚养(扶养)费用,但不限于抚养(扶养)费。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字5号文对交通事故死亡规定了死亡补偿金、补助金,明确了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费具有精神抚慰功能和精神损害补偿金的性质,为日后解决精神赔偿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国在立法及司法上也经历了一个逐步认同和不断扩大的过程。精神损害赔偿最初局限于民法通则120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3条第(3)项规定:“安抚费,是指对受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赔付。”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列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了关于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般侵权损害中确认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其处理方式在传统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侧重于“补偿”而非“赔偿”,着眼于“抚恤”而非“抚慰”;此外,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未明确在不同于一般侵权的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应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造成了实践中的模糊和混乱。

    二、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各国法律亦有不同的规定。

    (一)比较法的考察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侵害他人人格权之情形,德国法院原则上排除了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对“损害”判例及学说上通说认为,即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第1384条规定,除对于因自己行为所生之损失外,即对于其所应负责之他人之行为或保管之物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赔偿之责任。嗣后,法国最高法院逐渐扩张民法典第1384条第1项后段,使之及于工矿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核子损害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以交通事故为例,在法国汽车撞伤行人的事故中,其中有70%是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有95%的受害人都获得了赔偿。法国民法典所称“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在制度上采概括主义,在危险责任下,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并存。因此,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侵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及生命等物质性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英美法系中,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可以将精神损害区分为“故意施加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如果致害人的过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身体上的直接伤害和影响,致害人不仅要对这些伤害或影响负责,而且还要对因此给受害人带来得精神痛苦负责,包括身体受伤引起的痛苦,在现场受到惊吓,因担心发生同样的事故而产生的焦虑等。但是,如果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受害人带来任何身体上的影响,而只有纯粹的精神痛苦,法院一般不会给原告赔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找不出身体伤害的精神痛苦都不能得到赠偿。有些特别严重的,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精神伤害也能获得赔偿。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

    国内学者对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不同观点:⑴否定说。持否定观点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属无过错特殊侵权,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不能适用精神赔偿。⑵两面三刀可说。一是对交通事故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置可否。二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叙述总则时主张无论帮意、过失还是特殊侵权只要造成精神损害都应赔偿,但在具体论述到交通事故赔偿时则以法律另有规定而排除精神赔偿的适用。三是对应否适用不置可否主张再研究。⑶睛定说。肯定说认为精神赔偿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但有一个从一般侵权领域适用到特殊侵权领域适用的发展过程。在现今高度文明社会人们普遍追求精神权利的情况下,精神赔偿领域不断地扩大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学者应积极推进这一过程。

    笔者认为,尽管各国对于上述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学者意见也不甚统一,但从保护人的精神权利的世界潮流来看,应该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首先,这是充分保护人的主体性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现今社会,精神权利越来受到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更加偏重于对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和保护。诚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已十分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再引进一个新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给一个运行很好的体系带来一些混乱,但是,当现有的法律学说难以应对这些新矛盾时,在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在法律研究不断深入,精神生活更为人们所重视的今天,采取肯定说则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

    其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不仅有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身权利,尊重他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