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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

第1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传承 保护 风俗文化 价值 重要性

一、阿育迈村情况

(一)阿育迈村的来历

阿育迈村是一个海波800米的阿卡族村寨,距离清莱市64公里,距离皇太后县城18公里。该村坐落在山脊的斜坡处,周围覆盖着茂密的森林,有红豆杉、柚木等天然林。土壤肥沃,可种植玉米、咖啡等。离阿育迈村4公里的地方,有中学、医疗站,村里通水电,有手机信号。

阿育迈村的阿卡族是属于黝倮阿卡支系,大部分村民信奉万物有灵,因此有许多风俗是源自于万物有灵的。从村子里的长者那里得知:本村建于1972年,最初有19户人家来到这里建寨,这里不仅交通便利,而且资源丰富。一开始来到这里,村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最玛”的人选,因为举行各种风俗仪式都需要“最玛”的领导,且以后对本村风俗习惯的管理需要“最玛”完成。所以,他们推选出地位和学识很高的一位巫医担任村子里的“最玛”。

之后,在1982年泰国政府进入村寨来普查时,正式将这个村子命名为阿育迈村,且属于清莱府皇太后县管理。第一任村长叫做阿惹・培米亚,从那时候开始这个村就有村长处理对外事务,现在的村长已经40多岁了。

阿卡族在建寨的时候,最玛的家是建在寨子的中心,这也是最玛的权利被村中的人认可的象征。在村子的中心还有个大操场,可以供小孩娱乐玩耍,也是商量各种大小事务的场所及老老少少聊天的好去处。

(二)社会生活

现在,阿育迈村已从最初的19户人家发展到现在的59户人家,共有289人。其中,男性131人,女性158人;21岁-50岁年龄段的男性有67人,女性有86人。一般家庭最多2个孩子,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使他们控制着家庭成员数。

村民们主要种植旱稻、玉米及饲养家畜。种植旱稻不仅是大部分阿卡族的主要职业,而且是与他们的风俗仪式息息相关的;至于种植玉米,主要是用来饲养鸡、猪等家畜的,而这些家畜常常是用在各种风俗仪式和祭祖仪式中。除此之外,村民们也在离村子5、6公里的地方种些蔬菜供使用及饲养牲畜。因此,种植旱稻田是体现阿卡文化的一项事务,它与风俗仪式的产生相辅相成,丰富了阿卡社会内容。

自1989年政府实施引入电力、道路、水利、学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这些事业的引入是村民增加就业机会和阿卡族信仰改变的原因。虽然如此,村民的主要职业还是种植和养殖业,上述的那些职业还不能成为村民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消费的费用快速增长,无论是送孩子上学也好,还是盖房也好,费用都上涨;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如冰箱、录像机、摩托等一些电器的使用使得费用也增加,这就需要村民们增加收入,种植一些经济作物,如:卷心菜、茄子和咖啡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及最早一批商贩的产生,商贩也介入当地的农业生产中,例如:曾经种植玉米的一季能获得收入大约1万多元,但后来商贩们压低经济作物的买卖价格,不久之后村民们都不种地了,外出打工,村里的年轻人学业结束后就到曼谷、佛统府、清迈府等地方打工,只有少部分人还留在村子里种地。阿卡族的生活方式正遭到来自金钱和资本体系的挑战,村子里的很多家庭为了外出打工挣钱,都不能够像以前一样定期举行风俗仪式,因为现在举行仪式要花很多钱,为了支付日常生活费用和举行仪式的开销,年轻人都出去工作了,并把这项工作交给了老一辈。

综上所述,种植旱稻和玉米不仅是阿育迈村民们的主要职业,而且是产生各种风俗仪式的主要职业。虽然几乎每家人都种地,但阿卡族的年轻人不愿意种地,因为仅种地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生活开销,他们更愿意去大城市打工挣钱。

(三)教育情况

阿育迈村没有小学和中学,只有幼儿园和教成年人学习中小学知识的夜校,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就要去几公里外的学校上课。家境好点的家庭可以骑车送孩子上学,而家庭困难的则只能走路去,在雨季来临的时候,走路上学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现在,村里的孩子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2人,受过高中教育的有10人,受过初中教育的33人。可见,村里的年轻人受教育程度普遍都比较低。

(四)管理

在阿育迈村还存在传统的社会风俗,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扶持的体系,以及对最玛的推崇。最玛是村子里的各种风俗习惯得以实施的领导者,坚持本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并继承阿卡先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

阿卡族遵照“阿卡章”的规定幸福地生活着,如果产生与村子格格不入的家庭,头人就会让他们搬出村去。现在,阿卡村寨的管理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通过选举产生村长及村委会成员,还有一些自愿为村子事务找政府官员接洽的人员,这些人管理着村子里大大小小的事情。第二种,风俗仪式的管理者“最玛”,以前的“最玛”还管理村子里的行政事务,而现在他只负责风俗仪式等方面的事务,任期是一辈子。

二、阿育迈村阿卡族传承和保护风俗文化的具体措施

阿卡族的每个支系通过学习传承和保护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但是随着阿卡社会渐渐融入泰国这个信仰佛教文化的国度,阿卡族知道的很多生活方式不能融入现代生活中,使得他们的一些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正在消失。因此,抢救消失的风俗文化,使之能一直延续到阿卡族的子孙后代成为现在生活在泰国的阿卡族的重要工作。阿育迈村的阿卡族也同样意识到了保护风俗文化对后代的重要性,他们从阿卡青少年的观念意识、生活方式着手,为风俗习惯得以延续引导他们实施以下措施:

第一,自学。让年轻一代人认识大自然,总结自己的实际经验,同时学习一些阿卡的治病方法、草药知识等;学习辨别好与坏,并能够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从家族成员那里学习老一辈具有的知识。例如:阿卡族少年可以从自己的爸爸、妈妈、爷爷及奶奶那里学到一些生活的经验、生活方式与手艺等。阿卡族的主要职业是种植和养殖家畜,通过老一辈的经验,他们可以不必走弯路,增产增收。另外,阿卡族的刺绣也是比较有特点的工艺品,这也是通过老一辈的教授。

第三,从各种风俗仪式中吸取知识。他们要参加每个月村寨里举行的各种风俗仪式,例如:春耕节仪式、耶苦扎节仪式、建寨仪式、婚嫁习俗中的各种仪式,等等。通过参加各种仪式,他们可以了解阿卡族先民们的生活方式,并能够学习到举行仪式的时间、地点及物品,这样有助于他们掌握整个风俗仪式的过程,为其得以延续提供保障。

为了使年轻一代能学以所用,老一辈对他们的所学都有检验办法,让他们背诵和反复地念。这样有助于他们记忆,记住了就能更好地理解并应用。

由于阿卡族的知识结构和认知与重要人士紧密相连,因此传承和保护阿卡族文化需要加入一些科技手段。以前,阿卡族没有文字可以用来记录发生的事情,所以人就成了重要的记录载体,各种风俗仪式都是通过人记住,一代传一代。现在,传承和保护出现的问题是阿卡青年一代不能够真正明白和理解风俗文化的意义,就不能明白价值在哪里,他们不懂得风俗文化的价值,也就不能很好地践行这些风俗文化仪式。老一辈们做了各种努力,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融入大都市的生活中,像耕种、养殖等传统农业已从原来的重要地位变成了现在的副业,而与这些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一些风俗习惯也随之消失,这意味着风俗文化的消失。风俗文化的消失使阿卡族没了本民族的特色,所以,了解阿卡族文化的重要性和价值对青年一代有很大帮助。

三、阿卡族文化对阿卡青少年的价值和重要性

在阿育迈村,风俗文化对阿卡青少年的价值和重要性表现如下:

第一,在工作方面的价值的主要体现是,种植业和养殖业是阿卡族的主要职业,也是风俗习惯产生的根源,更是阿卡社会文化产生之源。有了这些职业,随之而产生的风俗也会一直存在,有助于本民族风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第二,语言方面,由于阿卡族先民们没有自己的文字,因此风俗习惯及仪式就成为记录阿卡族历史和传承阿卡族文化的载体,代代相传。后来有了自己的文字,他们才通过歌曲、故事、谚语等记录阿卡历史和文化,且依旧根据风俗习惯举行各式各样的仪式。由此可见,风俗文化无论是在有文字时期还是没文字时期都对阿卡族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社会关系方面,阿卡社会通过风俗习惯管理人们的行为规范,例如:在耶苦扎节举行的第一天,男人是不用去“圣泉”舀水的,因为这是女人们的专属工作。一些风俗中的禁忌规定着在节日开始的时候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祖辈相传下来,因此年轻一代也照着这样做。由此可见,风俗习惯是人们日常生活与人际关系的纽带,规范人民的日常行为,对阿卡族青年来说有重要价值。又如:人生礼仪中的一些风俗教会阿卡族尊重长辈,有孝心,有同情心,并要与自然界和谐相处。

总之,风俗文化要传承,还需要众人的保护,特别是年轻一代。如果年轻的阿卡人不知道风俗文化的重要性和价值,那么不能很好地作为传承者。

参考文献:

[1]春潘・查穆尼第.青少年和现代艺术(泰语).曼谷:泰国商业发展出版社,1989.

[2]纳塔柑・斯桑.文化媒介体系(泰语).曼谷:班纳吉谢鼎出版社,1997.

第2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属性;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4-0119-04

2006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标志着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更为重要的是它可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理念的转变,进而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即从静态的“物”的保护转向了动态的“人”的保护,[1](P18~22)2007年以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陆续命名公布就是一个极好的注脚。尽管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传承人的重要性,但总体上关注不够,尤其是传承人在传承实践中所具有的意义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未被命名的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还是经过国家、省区、州市、县各级政府命名的项目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活态属性和自身文化属性两个方面,自身文化属性就是该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是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要素,而活态属性则是该文化的生存方式,是其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基本属性的保有以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为基础。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引进的概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调适,在其内涵与外延及其分类等方面的理论表述逐渐科学化、规范化,但与实践着的文化生活本身一一对应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进行辨析厘定,以更好地概括和指导文化生活事实。目前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共识之一是至少应该强调“活态性”。作为在历史中展开的文化实践活动,具有历史的规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 就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可以说“活态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真实而重要的价值意义就在于它是当下人们正在实践着的生活方式,是活的文化事实。而其“活”离不开文化主体――传承人,活态的本质或核心就是人,[2](P114~123)指其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人们特定的生活方式,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实践着,遗产才能“活”起来。从目前所认定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其中很大部分是被称为“艺术”的部分。在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艺术大都没有独立的本体性存在,它就呈现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文化主体在很多艺术活动中既是创作者、展演者,也是欣赏者,他们作为艺术的创造、操演、欣赏主体,贯通于该文化实践全过程,是该项艺术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保证了该文化过程及其完整性、延续性,从而使之代代相传。在研究和实践层面,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关注一直更多地停留在文化艺术客体――“物”上,专注于文化事象。最直观的关注方法就是“采风”,从活生生的文化实践中摘出片断事象作为文化的表征,见物不见人,把文化艺术当成静态的标本而不是不断生成的实践活动,于是,“传统”被当成了文化事象本身进行保护,而忽略了生成“传统”文化的文化传统是一个由主体运作的文化生存发展机制,文化传统在主体的操演下决定了文化怎样在自身既定轨道和现实境遇两者形成的纵横关系网络中生长。文化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今天这样的特殊文化背景下更不可能,而文化的生长需要人和“物”两相结合,只有通过人的实践,“物”才能得到延续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强调其活态性就是强调传承人这个文化实践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项目申报认定中,强调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传承人,有传承活动,以保证它是活态的而不仅是标本。

(二)秉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文化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每一种来自不同文化的遗产项目都秉承文化母体属性,拥有该文化的独特性,这也是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被选择、被命名、需要被传承的内在依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认定中,不仅是基于其杰出的技术形式特征,更主要的还是它所代表的各种文化的表征,内含了该文化的编码逻辑。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技术并非决定性和最关键要素,技术形式符号所蕴含和表征的文化基因意义更为关键,[3](P11~21)从而能够参与构成文化多样性、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母体文化的这种整体性关联决定了文化实践主体在其中的重要性,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文化具有的内在结构关联,正是由于主体的存在才整合为该文化整体,剥离了主体,遗产就只能转化为单纯的技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强调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活态文化就是依然作为民众生活方式、保留了该文化属性的文化,如上所述,只有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的实践才能保证活态性。目前对各种地方性文化的关注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缘由,因此,经常出现反客为主,用客位观念代替主位观念进行理解的现象,尤其是在权力介入引导的自上而下的文化遗产运动中,在代替性理解中容易造成隔靴搔痒或重新解释而扭曲他者文化的现象。人类学学科强调,要真正理解他者文化,必须尊重文化持有者的表述和理解,在对一种文化进行解读时需要主位客位并置讨论,才能在彼此的对话中达到对一种地方性文化的理解。[4](P13~18)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要求尊重当地人意愿,尊重文化主体自身的选择,因为那是“他们的”文化,他们置身其中并与其融为一体。更为特殊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项目绝大部分属于被划分为“艺术”的文化,作为“艺术”的文化有其不同于其他文化门类的特殊性,那就是它感性直观的独特符号形式,这种符号形式孕育于其文化并与其文化相互契合,水融,不仅对艺术背后的文化的体验需要来自于持有者内部眼界,而且对艺术形式本身,看似可以相对超越文化的“单纯”审美品位也来自于文化的形塑。在主体的感官与文化合而为一的历史进程中,艺术形式的养成需要内在文化的支撑。所以,对传承人的界定至少包括重要的两点,一是掌握特殊文化技能,二是享有该文化。无论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都离不开遗产背后的整体文化,而沟通二者的中介就是传承人,是他们把携带的文化积淀和对自身文化的理解放进了既定的文化形式之中并不断进行着形式创新,各民族文化才能在历史进程中运行在自己既定的轨道上,保留并生成着与其他文化不同的属于自己的个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中,只有形式而没有传承人及其传承实践的文化不能被划定其中,同时还强调当地人群或享有该文化人群的想法。这样,就能够把文化主体传承人放在其应有的位置上,还艺术主体在艺术实践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和意义,改变以往民族民间艺术研究中见物不见人的现象。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是文化事象的保留,更是文化主体对文化事象的操演和不断创造,从而实现一种文化的真正传承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义和作用

传承与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个重要的关键词,表面上呈现的是文化客体自身的不断延续和演进,事实上,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对文化的不断操演与不断创新的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传承人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发展的文化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被命名以前的传统社会中,文化的延续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文化在民族的代际之间自然传递,通过家传、师承或社会传承等诸多方式和途径,在一代代传与承的生活实践中绵延下来,只要生活方式仍在继续,就能保证相应的文化自然地被传递下来。今天,被命名为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文化项目只是各民族文化中的滴水,各民族创造的不可计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多元文化背景压力下仍在传承,依靠的就是民众群体。从文化建构论出发,传承发展内在地包含了创新,把一种文化纹丝不动地保留下来既不是文化发展史上的事实,也不符合文化发展逻辑,文化总是在其遭遇的环境中朝着自己的方向现实地生长着。文化的创新离不开文化主体,“物”自身不可能随着环境改变自身,“物”凝聚着的是人的观念和具体的操作。从具体层面看,每一个文化的传承发展都经由个人创造,作为传统的文化因群体共享看起来好像是群体发展,但很多文化实践可以证明,传统的生成及发展是个体与社会文化之间互动的结果,它不仅是集体记忆造就,更来自于个人叙事突破传统自身增减和完善的创新,在很多著名的民间艺术活动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例证。[5](P24~36)

由于个体与社会文化互动的不同结果,文化在个体身上的分布和携带是不均衡的,不同领域总会出现某些杰出人物,成为该文化前进的推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录,就是对该文化杰出的实践主体进行选择性认可与褒奖,是对一种文化诸多传承个体中独具特色或颇具典型的文化操演风格的认可,风格成为个体参与文化创造的一种度的标志。在很多文化实践中可以看到传承人的生存策略、知识结构与传承方式等对一种文化自身发展的影响,这也是民间手工不同于机器批量复制的根源所在,它尊重的不仅仅是直观的劳动量,更主要的是手工背后主体所赋予的生命亲历性及温润随心的情感体验,正是这些生命的内在欲求推动了形式的创新发展,生成了特殊技艺。在这个人与集体共同推动的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传承人主体成为文化发展的生产性动力,极大地推动了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

(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自然传承的主要力量

当代民族文化处于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自我与他者等多元文化并存格局中,文化发展的自然河道在多重力量的影响下不断发生突然改变甚至是中断,传统文化发展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文化的自然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和强调的背景。这样,传承人尤其是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从两个方面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1.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自觉意识

当文化离开自然传承的轨道时,其传承需要在文化自觉意识的引领下才能顺利进行,文化自觉意识依赖于文化主体而产生存在。在不同文化发生碰撞接触及交流互融的过程中,彼此成为参照将激发各文化自意识,从而极大提高文化发展的自觉性,增强该文化自身内部生长调适机制。而在当代文化背景下,文化接触交流并非能够以“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理想状态进行,对很多地方性文化来说,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和利用各种契机不断增强文化主体的自觉文化意识,才可能增强该文化的传承发展活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首先介入的是政府与学者,作为文化发展方略以政治话语姿态自上而下铺开,他者的话语几乎淹没了自我的声音,如与当代文化接轨的“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来说是陌生的;节庆类遗产实践中,民俗变官俗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对该文化的自我认知和反思如其意义及保护传承等文化自觉意识首先源于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被命名的传承人经由他者命名及资助活动后,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知识的反观意识及视角,之后又为了政治、经济、展演等不同目的,迎来各组织机构提供的更多渠道和契机对该文化进行操演,如此往复,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自意识,并由点及面地以一种示范性培养地方民众对该文化的自意识,再逐渐上升为对民族文化的强烈的、稳固的自觉意识。文化自觉是文化生存发展中的强烈稳固的自意识,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的传承发展才不会只是被某些外力驱使推动以达到某些功利的目的;也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才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保证主体的文化传承意愿。如云南少数民族很多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类文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强大的政治力量影响下,具体事象已留存不多,90年代以后,在各种文化认同场景中,各种合力促使直接的现实目的与心中留存的文化记忆相互契合激荡,在部分人群尤其是杰出的民间艺人中激发起一定的文化自意识,这种意识与文化惯性相结合,逐渐实现着自我文化的恢复或重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先被激发起并养成文化自觉意识的大多是杰出的被命名的传承人,因此,传承人在更好地促进地方文化保留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传承通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际性认同的文化思潮,根源之一就是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各民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产生和对应于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各地方人群适应自然社会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特色文化,它犹如一条河流,在传统社会中大多可以在既定的河床内向前流淌。而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生存的根基,它的河床被修改或者直接消失了。这种特殊语境使传统文化何去何从成了文化研究和实践的热点和难点,从而兴起了一轮又一轮传统文化传承保护思潮。在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生活文化的变迁导致自然传承链的断裂,传统文化的发展需要人为的干预,其传承保护成为一个时代课题。政府和学者合力提出的理念及出台的政策都不少,但只是宏观的理论的指导,具体的传承实践也还停留于说得多、做得少的阶段,犹如明确了战略目的还需要靠一次次具体战役及其中的战术去完成一样,充分的理论描述需要在实践环节中展开和实施。

在非自然传承环境中,依靠文化惯性进行自然传承已经不可能,于是,“保护”才成为民族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概念。要保护一种文化,不是止于静态的标本展示,更重要的是作为文化的传承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需要积极主动有意识地为之,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枢纽和中介,决定了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目前尚未得到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旗帜下,一批批杰出的地方文化持有者被挑选出来,以命名、资助,甚至立法等方式确立他的文化地位、文化责任,以保证他的文化传承实践,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从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调查中可以发现,在目前已经完成不同批次、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命名,相关资助也逐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的传承实践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传承人的有关责任与义务还停留于纸上,很多被命名的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仍然停留在以前的自然传承状态中。

因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就是要从重视传承人入手,在明确其责、权、利的前提下,细化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围绕此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以此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可行的传承通道。这样就可以以传承人为结点,统摄起每一次传承实践所需要的契机、场景、方法、途径等,形成相应的传承运行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发展提供一条切实可行之道。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承人的代际断裂是传承中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那些需要特殊技能的项目,调查中,很多传承人最担忧的就是现在年轻一代不愿意继续传承该文化,项目传承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除自身亲历亲为进行项目传承外,他还有重要的传承活动就是培养传承人,以保证该文化代代相传,因此,在具体传承通道构建中,传承人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参考文献][1]顾军.从《保护》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6,(3).

[2]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

[3]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1).

第3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的重要性,针对“非遗”的保护问题,提出了挖掘保护并充分利用“非遗”传承人有效资源的见解,并结合当前保护传承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但对传承人资源保护任重道远。

关键词:保护非遗传承人资源

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是当今一项国际性的探索课题。我国是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随着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诸多问题需要探索,但笔者以为,对代表性传承人资源的挖掘及保护,是整个保护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受到严重冲击,而不少代表性传承人也因年事已高或后继乏人,其所掌握的技艺随时有可能失传。因此,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这些代表性传承人将其所掌握的技艺进行传承,并总结他们的艺术规律,已成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海州五大宫调历史悠久,是江苏明清俗曲重要的一脉,是古老的"诸宫调"宝贵的遗存,对我国民间音乐乃至民间曲艺的研究具有难得的实证价值。海州五大宫调历史悠久,积蕴颇厚。一些明代的小曲如【寄生草】、【山坡羊】、【打枣竿】等虽几经传衍,但仍保存完整;在江浙地区几近失传的乐曲如【马头调】等也可在这里找到传人,一些演唱难度很高的集曲至今仍有人在传唱。但因保护意识不强,自1980年后,五大宫调已渐呈濒危状态。直到2005年,海州五大宫调才被列入江苏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2006年,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海州五大宫调是我国明清俗曲的一份珍贵遗产,它的发掘保护,为继承和发扬传统的民间文化,为中国明清音乐史的研究,产生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人的行为来传承的。许多独特的技艺,不见书载,不见史录,均存在于传承者的身上,“身在艺在,身亡艺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非常令人扼腕叹惜的现象。而现在许多优秀传承人已年迈体弱,致使某些民间技艺濒临绝境。因此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体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赞助他们的传承活动,总结他们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十分紧迫。如海州五大宫调代表性传承人徐希来老人,生前会唱[马头调],四年前他完成了自己最终的绝唱,离开了人世。遗憾的是他的[马头调]和[九腔十八调]等绝技没有来得及授徒流传。同样,1890年出生的连云港市灌云县板浦镇的赵广江老人,他演唱的集曲“娃娃忆”和“草虫”,短小精干、地方色彩浓郁而演唱难度极大,堪称海州五大宫调中的两支精品小令。当他92岁高龄为我们作最后一次录音后,没有传人而去世。所幸的是多少年前一次文化创作采风活动,均为他们的演唱进行了录音,保留了声谱一致的记谱,使这些珍贵的遗产得以完整保存。2008年2月,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也已出炉,就在名单正式公布之际,551位传承人中已有两位离世,令人痛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刻不容缓、时不我待,因此,对这些传承人进行抢救性的保护,正是我们目前最紧迫的重要工作任务。因此,对代表性传承人本质特征的透析与资源挖掘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本人不端浅陋,根据对五大宫调保护工作的深入调研,在这里粗略总结出代表性传承人的几点本质特征,并从传承人的特征分析中,逐渐挖掘保护传承人的潜在资源。

“非遗”传承人的资源之一——主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流变性的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虽然它有某些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它是靠人来传承的,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其形态最终是在活的、动态的过程中来表现和完成的。因此,它无法离开人而独立存在。因而,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主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传衍不息,正是依靠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以活态的传承方式,使之得以保存和延续。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或以口头,或以动作,或身怀绝技,或掌握独特技能,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精华,他们是传承中的杰出代表,被誉为“人类活财富”、“人类活珍宝”。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是保护和传承的主体。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如海州五大宫调有两位老人被批准为第一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刘长兰老人是海州五大宫调知名唱家钱乐山先生的嫡传弟子。在数十年的演唱中,她掌握了很多难度较高的曲目,如“背弓”【满江红】等,她演唱善于运用气口和把握节奏,形成鲜明的艺术特色。其代表作长篇套曲“活捉张三郎”曾入选国家十大文艺集成,是海州五大宫调的优秀传承人。由此可见,抓住了代表性传承人这个主体,等于把握了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核心。

“非遗”传承人的资源之二——示范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身怀绝技的传承者世代相传而得以生存,这种相传往往是口传心授的方式,因而带有客观的示范性。又因传承人的选择和确定主要着眼于被传承者的亲密关系和认可,故这种示范性的传承无不打上鲜明的个人或家族的烙印。代表性传承人是众多传承人中的佼佼者,他们是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影响最大的传承人,因掌握了该项目某种独特的知识和技能,他们的演示,有着公认的权威性。而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正是对这种示范性和权威性的认同。这种认同赋予了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在享受发展自己所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同时,担负起将自己所持有的技艺传承给后人、贡献给社会的义务。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特殊的文化技艺,既是属于自己或特定群体的,又是国家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因素,是属于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使他们打破了原有的一些狭隘的、保守的心态,更具有开阔的心胸和开放的意识,积极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正是因为这种示范性,以赵绍康传承人的名字命名了“赵绍康小曲堂”,也成为我们采访录像的主要场所,当我们碰到一些不太熟悉的曲目向他们求教时,他们立刻能说出某人会唱,某人唱得最好,并亲自打电话将这些玩友约到家中,让我们录音。他们还热忱地向我们介绍了海州五大宫调玩友几位盲人,有位盲人玩友还向我们出示了他珍藏多年的海州五大宫调盲文唱本,实为珍贵的艺术资料。这些都充分展示了他们示范性的作用。

“非遗”传承人的资源之三——独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作为艺术或文化的表达形式而存在的,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独特的创造力,具有各自的独特性。任何民族文化中都含有这种独特的文化艺术基因,如失去了这些,也就失去了自己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代表性传承人正是这种艺术特征的集中体现。他们掌握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风格和流派,掌握了该代表作中的独特知识和技能。假如没有他们的传承活动,就意味着这种独特技能的消亡。【马头调】是海州五大宫调中常用的曲牌之一。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有些专家学者就著文称这个曲牌早就失传几十年了。而我们在上世纪80年代的田野调查中,却意外地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县一位叫徐希来的老人会唱完整的【马头调】。更令我们惊奇的是,他演唱的【马头调】“望江楼”,竟和200年前清代嘉庆初年刊印的《白雪遗音》中记载的唱词几乎一字不差!老人文化水准不高,也不懂乐理知识,全凭师父的口传心授,一代代将这首独特的曲牌传承下来。省文化厅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赵绍康,几十年来执着地酷爱海州五大宫调,在演唱和伴奏的同时,致力于收集民间流传的曲牌和唱本。不仅自己辛勤努力,还动员他的子女们帮助收集和抄写。除了基本生活所需外,他的全部工资几乎全花在这上面。几十年来,他收集和整理的曲牌和唱本抄写了满满的26本,曲目有100多篇。在收集过程中,他潜心研究,掌握了许多曲牌的演奏技巧和曲目演唱功能,成为海州五大宫调仅存的一部活字典。另一位代表性传承人刘长兰,她的演唱技巧、碟琴的演奏技巧以及一些高难度曲目的演唱,也充分展示了她独特的技艺和功能。

“非遗”传承人的资源之四——民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产于民间,流传于民间,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应该坚持民间事民间办的原则。政府给予一定的保护资金支持必要的,但这并意味着各级行政部门可以越俎代庖,这样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社团组织保护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为不了解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而将活生生的民俗民间文化艺术特色格式化。例如,有的地方剧种成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为了让他有市场有收入成为地方文化特色,名义上要“传承创新”,演出时加入许多电声器乐等现代元素来烘托气氛,增加舞台色彩,还有的觉得传统乐器音响单一,就把大提琴、古筝、琵琶等组成中外民乐大合唱,这样就失去他的“原汁原味”,这不是保护民间艺术,而恰恰是让民间艺术自掘坟墓。应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传承人对不同的文化,都有自己特殊的生长、生存环境,他们才是文化遗产真正的主人。只有入行,才能热爱。一些老的传承人,他们走到今天就是凭着一股热忱之心来孜孜不倦地追求。政府要给以政策上的扶持,采取积极保护措施,为他们提供展示的舞台,最大程度地保护住民间传承人的积极性,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民间文化的本色。

马克思指出:“在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某一地域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1]。孙家正在2008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颁证仪式的讲话中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杰出创造力。他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是活态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和言传身教。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他们以杰出的智慧、卓越的才能,承继民族文化的传统,推进民族文化的发展繁荣,为民族文化的薪火相传做出了突出贡献。[2]针对目前的现状,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已开始渐渐采取多种方式给予传承人以种种保护措施。

首先,为传承人提供政策扶持。省文化厅命名的海州五大宫调代表性传承人赵绍康,今年已83岁,堪称海州五大宫调的一部活字典,得到省里的命名后,他极大地增强了自身的荣誉感和自信心。刘长兰老人是海州五大宫调嫡传弟子,国家考虑到她现实生活的困难,给予了她一些政策性的扶持,得到生活补贴的她万分激动,更加全身心地投入到演唱和授徒活动中。正是用政府的力量,避免在某些地区出现的民间发明、文化创造自生自灭,从而使之起死回生的重要举措。

其次,为传承人建设传承阵地。为了更好地保护“五大宫调”,连云港市文化部门在海州区、淮海剧团、连云港师专一附小学等成立了4个传承基地,还专门以赵绍康传承人的名字命名了“赵绍康小曲堂”,赵绍康不顾80多岁的高龄,热心参加许多社区的公益演唱活动,每周一、三、五定期去他家“小曲堂”切磋技艺或上门求教的玩友,多达五六十人,团结了一大批热心唱曲的传承人。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为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财富,尽可能地为已经认定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活动场所,并有计划地征集并保护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档案,这些保护措施均卓有成效。

再次,为传承人培育传承队伍。加强传承队伍的建设,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突破点。五大宫调就以“赵绍康小曲堂”为集中点,定期开展演唱会。在连云港师专一附小举办了少儿培训班,经过两年的学习,近100多个小学生会演唱五大宫调,并定期组织专场演出。在政府与文化主管部门极力鼓励并资助下,代表性传承人常年举办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班,扶持他们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以培育更多文化遗产接班人。

同时,为传承人建立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文化部制定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本“非遗”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积极参加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资助办法等做出规定。把国家为年迈或生活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定期发放养老金或生活补贴发放到位,让他们享受到一些特惠的国家政策,以便更好更有效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精髓。充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认真执行和研究代表性传承人的政策和规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展开,不负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第4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悠久的传承历史,由政府直接主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则是一项比较新的事业。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要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保护。其中的文化遗产主要指古迹、建筑群、遗址。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化,人们意识到那些“无形的”(intangible)、世代相传的、活态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我国先后于1985年和2004年批准了这两个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为《非遗法》)颁布施行。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瞩目成就,正在迈上新的台阶。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实践的深入,对非遗本身及非遗传承规律的认识还在深化中,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还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设也在充实完善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

非遗的“本质”

非遗的本质特征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公约》的这段定义有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世代相传”,强调这种文化遗产是现在还在延续的,而不是已经失传或被时代舍弃的。申报人类非遗代表作时,要求重点说明:“当前该非遗项目对其所在社区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

二是“互动”和“不断地被再创造”,强调非遗是能动的实践。这是非遗与文物的本质区别。跟什么“互动”?跟自然和历史的变迁互动,跟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互动。什么是“再创造”?是在传承实践中不断形成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内容与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非遗将在保持历史传统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融入现代生活的内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续发展。

三是“认同感”和“持续感”。强调非遗的传承实践不仅能让相关的人群体验到共同秉承的传统,同时也能够让人们持续地感受到文化多样性仍在丰富,人类创造力的源泉仍在奔涌,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里要注意到:多样性和创造力,不仅指过去形成的遗产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也是指现在与今后的传承是多样和富有创造力的。

非遗还有一个重要特征: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贯穿遗产认定、保护和传承的始终。《公约》和《非遗法》在定义非遗时,都用了一个关键词:“视为”。《公约》的表述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非遗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这两个“视为”,指出了非遗的价值认定主体,即:某种文化现象或表现形式是不是某个民族或社区、群体及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取决于他们自己是否认同。缠足不能被认为是非遗,不仅因为它是已被抛弃、没有任何当代价值意义的历史旧习,也因为它是强加给持有者的,从来就没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认同。

非遗保护的“根本”

中国剪纸技艺是历史悠久、流布广泛的非遗项目。中国剪纸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不是因为我国历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纸图案,而是因为剪纸活动深深融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社会生活和情感表达,是很多地方社区和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这一点,就不难把握非遗保护的对象以及政府在剪纸项目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即:保护和培育这种大众文化生态,支持开展剪纸活动的习俗和社会实践,让中国的剪纸传统及其技艺在当代生活中得到延续和发展。至于是沿用过去的图样,还是创作新的题材,是传承人或爱好者在公序良俗规范下的文化表达权利。历史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剪纸题材和样式,显示了中国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样化的创造力。同样,今天和明天的剪纸出现哪些新的题材和样式,也将继续反映广大剪纸传承人和爱好者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保护非遗,最根本的是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根据《公约》和《非遗法》,保护(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认定、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传播、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弘扬和振兴等环节。这些环节构成了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完整保护链条,体现了保护措施和保护效果的深化。

一个非遗项目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主要从六点加以判断。

第一,实践活动是否持续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实践方式,如手工技艺之于某些传统工艺项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内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扬。

第五,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实践、传承及再创造权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传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扩大。

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的非遗保护

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非遗保护命题,本质上是文化传承如何应对自然和社会环境变化的挑战。政府要谨慎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平衡,悉心维护和改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条件。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不尊重文化遗产、轻视社区文化传统、损害传承人群权利的行为。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严重困y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记录其核心内容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独到技艺,以利其他传承人学习借鉴和研究,或在适当环境下实现复兴。

非遗保护工作有一个重要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要支持非遗实践回归社区,回归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在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建设中,要尽量避免大量迁出原居民,人为切断非遗传承人群与当地民居、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机联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帮助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和当代实践能力,扩大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非遗的认知和参与,努力扩大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习人群。

用大历史观看待挑战

传统知识和技艺同样是在长期实践中从无到有,从单一到丰富,逐步积累增长的。这个过程没有止境。一代代传承群体和个人或潜心钻研体悟,或与人切磋互鉴,或外出游历取经,在学习、交流和实践中参悟要领,取长补短,推陈出新。一种知识或技艺从甲地流传到乙地,被乙地消化吸收并增加新的元素,再流传到其他地方甚或回到甲地,在这过程中新的技艺、作品、风格、流派和门类不断涌现。正因如此,我们今天才能领略到优秀传统文化的多姿多彩,蔚为大观。只要传统还在发展,就不能人为规定某一个时间节点的知识和形态是传统的终点。

再从中外文化关系史乃至人类文明发展的视野看,文化传统的丰富与发展,与不同地域、民族的人员和生产技术流动密切相关,与不同文化、习俗、消费偏好的互动交流密切相关。在社会生活变化较小、人员流动较少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缓慢;在社会变迁剧烈、文化交流深入、贸易活动频繁的时代,传统的变化就相对明显。而开历史先河的重大文化发展创新,往往出现在变化的时代。因此,看待非遗面临的时代挑战,需要有大的历史观。

在发生重大历史变迁的时代,文化传统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同时也面临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产生文化史上标志性风格或作品、产品的历史机遇。不尊重遗产、不注重保护遗产、歪曲遗产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的做法,会导致遗产遭到损失和破坏;禁锢和扼制遗产持有者的创造性表达权利,也会窒息文化传统的生命力,错失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宝贵机遇。

如何用“一个”带动“一片”?

能力建设直接关系非遗在时代变迁中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人群的传承与实践能力包括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深度,对非遗项目知识和技艺的掌握程度,进行再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遗项目传承实践中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实施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着眼点正是帮助非遗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获得和增强这些能力。基本要求是“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

强基础,是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加深对本地、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当地人知当地文化;强化对所持项目知识、技艺和流变脉络的认识与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时代变迁带来的审美变化和社会需求变化,了解国内外行业动态。增学养,是丰富文化、艺术、材料等方面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这项工作受到传承人群的普遍欢迎。参训学员增长了学识,拓宽了眼界,提高了技艺,并且对所持项目的文化内涵有了更深的领悟,对自己手艺的价值和潜力有了更强的自信。一些学员回去后又自己办班,把学习所得让其他传承人分享;有的则办起了合作社,带动更多的人传承非遗,起到了培训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参与高校普遍认为,研培计划不仅给传承人群提供了实际帮助,也促进了大学与社区的互动,对于丰富学术积累、提升学科和专业建设水平、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文化传承和创新能力,意义重大。

关于传承人群的学习与传承创新,有四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非遗的传承人和所有人一样,都有学习新知识的权利。并不因为是传承人就不需要学习,更不是承担了传承的义务就必须放弃学习新知识的权利。虽然现实情况是不少传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传承人群的自身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不远的将来,我国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将主要由受过学历教育的人群来承担。将文化传统的传承发展视为与现代教育不相容,是对非遗保护的误读。《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特别鼓励”:“在高等院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促进开展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

第二,保持非遗项目的传统特色与传承人学习掌握新知识不是对立关系。剪纸、年画、泥塑、面花等传统手工艺术,其表现往往有较强的象征性。帮助传承人获得一些材料、色彩、构图、造型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辅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变他们的艺术表达习惯,而是帮助他们加深对所持项目技艺特点的理解,提高对材料、色彩和图案、结构的把握和运用能力。俗话说,艺不压身。多一门知识,就多一份技艺精进的可能;多一项技能,就多一片发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都有过在大学学习和参加高水平培训的经历。

第三,很多传承人不是不想接触新的知识和信息,而是没有条件接触;不是不愿改进材料、提高技艺,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学更好的技艺。有的剪纸艺人剪一头牛很像,剪一匹马就不像,是因为他看的牛多,见的马少,也没有专门学过画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农村妇女照猫剪虎,不是这位妇女喜欢用猫去表现虎,而是她受种种条件所限,没有机会看到真虎。我们不能为了照猫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让她看到真虎,也不能为了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儿、孙女,都只能照着猫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装企业研习的一批湘西绣娘,看到竟然有这么多颜色的线可用,都很有感触。有的绣娘说:现在大红大绿的颜色也是受材料的影响,因为当地农村只能买到很少几种线,想绣什么颜色也做不了。在国家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成果惠及城乡各地时,传承人群能不能获取新知识和信息来丰富自己,提高技艺,进行创造性的表达,以实现对传统文化更高水平的传承?国家要不要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创造性表达是每个持有者和传承人的权利,创新的内容和形式能不能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则取决于人民大众的选择。人民大众去芜存菁的力量是强大的。他们会在自己的感受中判断哪些实践、哪些技艺,哪些内容和形式、品种和题材的变化与更新,能给他们带来情感的认同,带来将过去与当下联结起来的体验。如此,他们会接受;反之,会排斥。有的当时不接受,过一段时间又被接受;有的当时接受甚至流传开来,过一段时间又被摒弃;有的被认为脱离了原来的传统,但又被更大范围的社区和人群所认同,成槲幕多样性之树长出的新枝。这是文化传统的大众选择和历史积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一定是把本民族传统与时代特点结合得最好的。

不可或缺的学术研究

第5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在山水画地域性艺术语言表达形式中,线条造型是和笔墨造型同样重要的,其在技巧与力道的控制上也和笔墨造型基本相同。在山水画的创作中讲究“入木三分”,也就是说画家在进行创作的时候要控制好线的功力、用笔的速度和恰当的用力所产生的效果,这样才能达到较好的创作效果。我们从山水画的线条造型中不但能感受到山水画的气质,同时也能感受到画家个人素质与修养,因此在线条造型上应该表现出有筋有骨、有血有肉的具有生命力的形象。中国山水画的线条造型要准确而肯定,因此我们在对山水画的成就品评上素有“笔画见高低”之说。

二、基于文化视角中的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

山水画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瑰宝。山水画文化中蕴含着集体性并在特定习俗情境展演,能够体现出不同地区的文化事象,因此将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表达形式研究纳入文化研究领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在研究人参文化词汇过程中,从“文化生活说”、“文化传承论”以及“文化语境论”这三个方面来对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表达形式的特征、形态以及意义进行分析,通过文化视角下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挖掘出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表达形式的内在本质,为将中国山水画文化推向世界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文化生活说”中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特征文化生活是劳动人民将自己的生活投入到文化方式而形成的文化活动,文化活动是研究文化生活的重要研究方法。“文化生活说”是各种文化的基本表现,也是体现文化特征最基本的生活活动。中国山水画文化作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研究中重点强调文化生活过程性、继承性和集体模式性,这也是中国山水画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具有的多样性、传承性、适应性以及持续性等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1)地方的特色性。不同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对于该地区的山水画地域性艺术语言的形成起到重要影响,也是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的根基所在。通过一代又一代文化传承者不断对其进行书写和建构,使得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具有浓郁的地方特征以及历史文化特征。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已经作为地区的生活文化体系,融入到当地人的精神生活中去,具有浓郁的地方文化特征。(2)主体的生活性。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山水画文化,是经过一代又一代文化主体行为和心灵的创造传承,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起到影响的文化事项。通过以主体的生活型的视角,研究文化特征主要表现在地方关于人参的故事、传说以及人们各项活动,将当地民众群体日常的婚丧嫁娶、日常起居以及风土人情等内容在中国山水画中展现出来,经过不断升华,演变为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有的文化含义,进而将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中精华的部分用语言艺术来进行描述和传承。

(二)“文化传承论”中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特征传承性是中国山水画文化最基本的特征,也是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文化发展至今的原因。文化传承,不仅仅是通过口耳相传或者是文字记录来传递、传接人参文化的文化内容,更重要的是传承本身就形成了一种文化,是一种“传递”的文化,是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不断演变的文化。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文化传承是通过传承地方、传承链、传承载体、传承方式以及传承内容等因素构成,这一完整的传承体系是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得到不断传承以及演变的根本原因。从“文化传承论”的视角,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表达形式呈现出动态、具有很强生命力的传承形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1)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在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不断传承的过程中,通过多种多样的传递方式来进行传递,其中包括诗歌唱诵以及音乐表演,戏剧、舞台剧等肢体行为表演,书籍文字记载以及观念意识传承。这些传递方式丰富了文化传承的途径,是人类的生理身体和精神意识等反应的核心。(2)传承过程中的流动性。人参文化词汇兼具传统的深厚和现实的活力。在传承过程中,不断吸收其他文化精髓和新旧融合而实现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文化亘古长青。(3)传递机制上的和谐性。非物质文化在文化传承过程中具有传递机制上的和谐性。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传递机制上也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在形成关系以及运转机制上的和谐型。

(三)“文化语境论”中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的文本意义“文化语境论”是将整个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文化放在整个文化系统中进行研究,主张在具体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下来对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进行描述、解释和理解,主要分为以下两点:(1)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具有具体的针对性,而不是针对某个地区所有的文化传统以及文化。对于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进行解读,要考虑到特定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以及接受群体不同所带来的文化理解差异。(2)中国山水画的地域性艺术语言本身表达具有习俗性,它是通过民众的生活实践以及生活习惯方面所形成的,其内在本质是民众的习俗化在传承过程中的传达,在表达方式上,或以悄然变化的方式,或以公开化的宣讲方式来进行传递。

三、结语

第6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地方因保护理念错位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保护性”破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现代化、价值多元化、娱乐多样化的不断演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既迎来了机遇,也遭遇了挑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针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争夺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部分人或许因弄虚作假、迷惑专家而当选,有部分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而错失机会,无论是当选还是落选,都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真艺人的积极性。这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认定,其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各种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问题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其由传承人的传习展演、受众的观摩模仿以及传承空间与环境等要素构成,无论哪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会传导到传承人保护这个问题上来。就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濒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多数传承人在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只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并没有对他们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既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有力资助和支持,也没有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自豪,这使得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二)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精神和价值导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1]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热衷于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当代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的冲击下,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泛人的困境。

(三)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l一体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遭遇侵袭甚至崩溃。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2]。随着农村社会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对策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对“人”选定、保护、传承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二)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效率,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以免艺人之间相互妒忌、内耗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用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称号。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3]。

(三)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喜欢传统文化。

总之,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发展不够平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4-36.

第7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传承人 传承人认定 保护措施 传承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具有较稳定精神和技艺形态的文化与传统。在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必须要具备历史性、传统性、艺术性、学术性、地域性以及正面临着灭绝危机等条件的文化与传统高。这些文化与传统大多以口传身教的方式长时间效力于它的创造承载主体,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遗产。其中文化传承人,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术传承的载体与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保护保护文化传承人即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也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方式比较

我国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要熟练地掌握并拥有关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能力,且这种技术和能力在其指定的领域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利用这种技术和能力可以积极地开展传承活动。

在韩国颁布的《文化t保护法实施令》中规定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即持有者必须能够原原本本得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技能,并且可以原原本本地进行艺术表演或工艺制作,持有的团体即无法个人完成或持有者由于技术等方面原因,是由多人组成的团队时指定为文化财持有团体;名誉持有者要通过专家调查和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其中因高龄或病患而无法进行正常传授活动的持有者也被认定为名誉持有者。

在认定范围上,我国只表明了可以继承的个人,却忽略了团体的继承性。在传承的技能上,我国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韩国在这其中标明了要原原本本的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技能,这种严格的标准是我们没有标注到的。但是这其中两国都存在着数量上不明确的缺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的主要方式是依靠传承人的与被传承人之间的言传身教,并通过该传承人的传授和教育保证这种方式是有效的传承方式。在这方面中韩两国都有了清晰的认知,并且对此都付诸了很多实践,把认定传承人作为工作的一个重要输出方向。这些传承人的认定方式都可以概括为是用个人可代表该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造诣的一流水平技艺,得到公众以及政府、专家的肯定的方式来认定的。

(二)中韩现有的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1.法律方面

(1)中韩传承人保护措施法律颁布时间的比较

自我国2004年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就逐步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但是由于韩国日本等国家与中国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的相对较早,所以相关政策法律的颁布也比我国早了一些。韩国早在1962年时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后几经修改从2000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而我国在2008年5月文化部门才颁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随后从2007年至今根据该法,我国文化部门逐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并且陆续公布了四批各个方面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其中一些省市区,也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传承人保护办法,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韩国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颁布的较晚,这使得后期我国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记录工作时损失了很多机会和资源。

(2)中韩传承人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比较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指定民俗资料中重要的材料为“重要民俗资产”。对于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由国家来提供必要的经费。但是持有者们要定期公开自己所拥有的技艺和技能,同时还要义务性的传授自己所持有的技艺及技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其中有些条例规定要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传承团体实施传授教育,并且表明向传承人和传承团体颁发进修证书。这些法律和条例都使得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各方面有了硬性的规定。我国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认定、权利义务和资助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在认定方面就明确表明了要积极地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作为文化传承人还要制定传承计划,定期向上级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等。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又进一步做了完善。如其中第四章第三十条中“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等其他措施。随着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逐渐的在完整我国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但是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由于在很多方面只表明了义务却没有将权力赋予个人,这就导致了早期的法律缺乏完整性。

(3)中韩传承人保护荣誉称号取消方面的比较

对于“传承人”这个荣誉称号的取消方面,我国在法律上规定的是没有履行义务的或丧失传承能力的将其文化传承人的称号取消。而韩国规定作为文化传承人受到严重处分或罚款的和因身体或者精神上有疾病的取消其文化传承人的称号。相比较来讲韩国的称号取消较为人性化,由于文化的传承大多是以口传身教方式来进行的,所以对于没有履行义务的传承人来说,取消其文化传承人称号对其本人来讲是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或者对于一个即将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讲,就损失了一个信息和技术的来源。

2.社会方面

(1)中韩政府在鼓励开展传习活动的比较

我国自2007年起,于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在人民大会堂都会举行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命名大会,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颁发“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同时各地政府还积极地支持和保障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韩国从1973年开始,政府每年都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方上设立能传授该文化遗产技术和技能的传授教育馆,让文化传承人有场所可以进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和教育等活动。2001年8月,韩国政府又成立了“韩国文化产振兴院”。2013年还在全罗北道的全州市建立了“国立无形遗产院”,这些院的设立都使得文化传承人各尽其用。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像韩国一样积极地去为传承人提供专门的场所,只是义务性的让他们去传承。

(2)中韩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的比较

由于韩国政府对韩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中都是按照国际上的规范要求和原则进行的,特别注重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关注,所以韩国政府经常做一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比如光州的泡菜文化节;在各种大型活动或者祭祀中的假面舞和盘索里演唱等。由于韩国本身娱乐业较为发达,在各种活动举行时都会让媒体参加,以此来增加文化传承人的曝光率,这样的宣传力度不仅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曝光度,出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为了让文化传承人有更多的出处。而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见到最多的文化传承宣传就是电视上的纪录片,很少在大街小巷见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或信息,在宣传力度方面我国明显的处于弱方。

(3)中韩政府针对文化传承人统一管理方面的比较

韩国政府可以指定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将重要的文化遗产根据其价值划分为不同等级,还可以由文化遗产厅下设的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批准与解除指定无形文化的持有者或持有团体。在2013年时我国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的正式成立,才开始通过各种形式的调查来了解传承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各样具有补救性的方法把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方面技术和技能通过数字化记录储存起来。

3.经济方面

(1)中韩两国对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补助比较

我国的中央财政部门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设置了保护资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所需的费用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韩国对于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家提供必要的经费,其中包括自造或购买设备费、传授所建筑材料使用费、教材印刷费等。由于我国本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建设力度不够,所以在对于项目补助上就有所欠缺。

(2)中韩两国对项目文化传承人经济补助的比较

我国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就开始对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在2015年6月,文化部颁布了《文化部开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通知》,其中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保障作了说明。我国每年会向每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的传承人提供传习经费补助,各个地方对各个地方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提供相应的补助经费。并且在2011年时,我国对传承人的经济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0.8万元上升至1万元。在经济补助方面韩国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可以为传承人每月提供生活补给。以“韩山夏布织造”为例,其传承人每月可以从国家领取到130万韩元相当于8千人民币的传承资助金。同时还会提供免费医疗和其他特殊待遇。不仅如此,还对接受传统教育者即有可能成为文化鞒腥说娜烁予奖金鼓励。这是我国没有做到的,我们只是一味地去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却没有把经济补助与其应尽的义务相互挂钩。

二、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中存在的不足

(一)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空缺

根据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传承人的认定范围上较小,韩国认定拥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或者由于技术或技能属于几个人组成的团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而我国只认定了个人。另外韩国在认定标准方面要求“原原本本”,即能原本的还原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这就使得我国应该严格要求传承人的传承标准。同时对于认定取消方面,即终身制问题中,我国认定较为死板,并没有以人为本考虑情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在我国的法律中要求传承人要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艺和技能的操作过程和要领,制定传承目标和计划,积极参加传承活动,定期向上级提交报告等。而在享受的权利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指示,只写了有经济上的补助类的内容,其他的权利却没有表明。

(三)政府的扮演的角色不健全

在与韩国政府的比较中,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在文化继承中起到的角色是一个管理者而不是一个推动者,政府应该参与其中,将文化传承人的全面性保护和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而不是统一的做出政策来管理。并且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缺乏主动性,单方面要求了传承人各种书面上的计划和形式化上的义务,却没有由政府出面举办各种社会活动来强制传承人履行他们的义务,没有很好的推动传承人的传承和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所以政府作为一个信息传达者,信息传达方面也有缺失。

(四)宣传力度不足

根据韩国的宣传力度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去主动建立各种学堂类的场所来供文化传承人传承自己拥有的技能和技术,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以哪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举行大型活动。我国拥有很多媒体平台,却没有很好的去推动这些平台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不仅是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地位和知名度方面的一个缺陷,也是对文化传承的一种损失。主动积极的去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人感兴趣,也是培养文化传承人的一个好手段。

三、完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扩大传承人认定范围

借鉴韩国的经验,我国不仅应该在传承人数量上扩大范围,也应该在传承人认定标准上扩大范围。由于我国传承人还面临着一个老龄化的趋势,我们还应将具备有继承能力的,与上一代之间有直接师承关系的人或团体认定为传承人。并且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数量可以为多个,代表性的传承人也可以为多个。在认定标准上,我国是以掌握并承续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拥有公信力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人为传承人,这样的标准过于简单,我们应该以能精准掌握并可以基本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社会公信力和创造力的人作为文化传承人。在取消认定上,我国应结合韩国的标准,将疾病与精神状况考虑进去,不能单单以不能传承就取消其传承人称号。

(二)完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韩国不仅有生活补助,还有医疗补助和活动经费等其他特殊待遇,同时这些经济补助政策不仅仅适用于文化传承人,还给学者以鼓励性的奖励。我国就应该完善经济补助体制,与韩国相结合。在应尽义务里,应加强传承人实际传承活动中的义务,并将应尽的义务与经济补助相结合。

(三)政府积极参与保护活动

与韩国相比,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型活动过于欠缺,这使得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慢慢减少,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推动者,应主动地携起传承人的手,一起发扬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结合韩国建立各种体验式的学堂,让有兴趣的人们积极的参与其中。可以从小学的教科书或者课程抓起,让人们从小就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传承人,形成刻板印象。也可以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地的状况创造出各种衍生物,与人们的生活相结合等。这些都是通过政府积极地组办活动,让传承人有机会传承和创新,也让更多人来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给了传承人一个展示处,不仅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威望,也是为下一代传承人奠定了一个大舞台。

(四)增强曝光率和频繁度

增加曝光率就是增加宣传力度,可以在各个地方旅游景点加入体验,认真的做好各个等级的信息交流。对于频繁度,我们应该结合韩国活动经验,举办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节日活动,呼吁人民群众来参加。这种宣传措施不仅是为了提高了传承人的知名度,同时也为传承人尽义务提供一平台。

四、结语

从这次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很难的,需要全面性的考虑传承人的切身利益,不仅仅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还要根据不同的传承人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条,2011.

[2]李荣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传承人保护现状[J].美与时代,2016(04).

[3]崔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法律保护[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4(03).

[4]潘洪.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及保护制度之比较[J].滁州学院学报,2014(06).

[5]孙谦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综述[J].黑龙江史志,2016(13).

[6]李晓宏.浅析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中传承人认定问题[J].人文地高,2015(才智).

第8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多元文化;民族音乐;文化传承

中图分类号:J61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2-0052-02

全球化的发展让国家之间的交流愈加频繁,民族音乐文化也迎来了多元文化发展的趋势。让民族文化在多元文化中做好传承和发扬工作,有助于提升民族的凝聚力,展示民族的音乐文化。所以要做好民族音乐的传承和发扬工作,吸收外来音乐中的优秀精华,提升自身民族音乐的魅力,让民族音乐更好地传承下去。

一、多元文化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作用

(一)承担着民族音乐传承的主渠道功能

多元文化传递具有高度概括的特点,这也促进了民族音乐传承的稳定性。多元文化音乐主张保持民族音乐文化的元素,因此成为了民族音乐传承的主渠道。多元文化主张传递、整理多种音乐文化,依据受教育者的心理接受情况和社会对于音乐文化的需要制定合理的传承方式,这让民族音乐找到了传承的方法。

(二)促进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发展

音乐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和改进,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民族音乐在发展中也要不断地进行新音乐文化的引进工作,拓展民族音乐的范围,增强民族音乐的时代性。多元文化音乐将不同民族的音乐进行融合,形成了稳定的认知和理解方式,为民族音乐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机遇。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我国音乐受教育者可以领略到全球音乐文化的水平,将自身的民族音乐进行对比和融合,可以帮助提升本民族的音乐吸收外来音乐的有效性。受教育者不断地进行外来音乐的融合,可以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创作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音乐作品,这也是现代音乐传承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民族音乐文化的凝聚力

民族音乐体现着民族凝聚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音乐文化的传承。民族音乐文化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相适应,给社会营造一种温馨和谐有竞争力的环境。在民族音乐的传承中,要认真审核民族音乐的文化价值观念,找到民族音乐和其他音乐的差别和差距,增强对民族音乐的认同感。受教育者要正确引导音乐发展的趋势,做好民族音乐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传承工作,创作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优秀民族音乐,从而提高社会对于民族音乐的认同感,增强国家的凝聚力。

二、多元文化下民族音乐传承的策略

(一)认识到挑战和机遇并存

在多元文化背景下进行民族音乐的传承,要认识到挑战和机遇并存、衰退和复兴共生。这既是民族音乐发展中的逻辑,也是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现实发展情况。民族音乐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很多人认为这种共性会导致民族音乐和现代音乐存在冲突。其实不然,本土的传统的民族音乐和外来的现代的音乐可以兼容。在世界音乐发展中,每一种民族的音乐都是文化传播的途径,都可以实现共生共存。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民族音乐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主动地吸取外来优秀的音乐文化,这样可以提高民族文化的适应性,在多元化的背景下进行调整,更好地适应国际的音乐文化发展。多元文化强调不同的音乐文化共存和音乐平等理念,这让本民族的音乐文化传承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全球范围中的音乐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民族音乐在全球化音乐浪潮中势必会受到影响和冲击。信息技术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促进了民族音乐文化的转变,让不同形态的民族音乐文化交流非常频繁,很多民族音乐面临着多种现代音乐的影响和冲击。少数族裔群体的民族音乐更是处于文化发展的弱势地位。我国的民族音乐内容多、形式多样,因为各个民族的音乐传承和发扬的形势不同,所以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很多地区的民族音乐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的影响下,传统的音乐文化传承方法受到了限制,城市化的转型让很多的民族音乐文化没有了发展的根基。我国的民族音乐文化被多元文化和商业价值异化或者是同化,改变了传统的精神内涵。

因此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我国的民族音乐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并存的状态,衰退和繁荣共生,为了避免出现传统民族文化传承的断裂,要大力倡导民族文化的独立性、稳定性和民族性,推进民族音乐的传承工作,更好地适应多元文化的发展机遇。

(二)注重个性张扬和意义重构

民族音乐在传承过程中,要注重个性张扬和意义重构。个性张扬能够体现我国民族音乐的特点,让民族音乐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得到更好的发挥。西方理性音乐家认为,音乐是一种科学,可以通过定量研究、定性分析等科学方法进行验证和检测,这是唯物主义的思想。作为一种艺术形式,音乐具有很强的科学标准,并注重表演者和演唱者的情感表达和真情流露。民族音乐中存在很多的非均分律动,这就是个性鲜明的表达方式。西方的音乐学家使用科学时间观评估我国音乐的非均分律动观念就无法解释。所以本民族的音乐在进行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要综合考察多元文化的观点,减少西方理性主义的影响,做好本民族个性音乐的传承工作。

民族音乐的重构是理解本民族音乐的重要方式,若是只在结构层面和音响方面对音乐进行理解,就会发现民族失去了精神的内涵。所以要注重民族音乐的重构,不能仅仅将民族音乐作为一种音响,而是要将音乐作为重要的传承方式。多元化音乐非常注重音乐的平等性和认同感,认为所有的音乐都有存在的重要价值,这也是民族音乐在多元化趋势下发展的途径。民族音乐具有民族发展的特殊意义,代表着独特的民族文化,所以要做好民族音乐的传承工作。将民族音乐建立在自身文化发展的根基中,将演奏技法和音响形式赋予音乐传承之中,这样可以体现“民族的音乐表现了民族”的文化含义。

(三)进行多元化音乐教育

在多元文化音乐传承中,民族文化的传承显得非常紧迫。要认识到多元文化提供了民族音乐传承的方法,让民族音乐的范围更加宽广。很多学者认为多元文化教育要严谨地进行,防止对我国民族的音乐产生重大的冲击,但是事实却是只有让音乐的受教育者掌握多元文化的意义,才可能最快速地做好本民族音乐的传承工作、将民族的音乐进行发扬,最大限度地改进民族音乐发展的趋势。民族音乐体现了音乐的经验、传统、技能,这些都要和多元文化音乐进行融合,共同研发最新的民族音乐传播形式,做好本民族音乐的教育工作。在进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过程中,要将多元音乐和本民族的音乐进行区分,找到这二者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本民族音乐的重要存在依据。不能排斥多元文化的音乐,而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找到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引入多元音乐的发展精华,拓展我国民族音乐的艺术传承形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音乐因为受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在传承中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因此要让受教育者加强对少数民族音乐的研究力度,找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关键点,进行针对性的突破,使用先进的技术方法进行民族音乐的传承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持我国民族音乐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多元文化对于民族音乐的传承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本民族的音乐受教育者要认真地探究民族音乐在多元文化中发展的趋势,积极地进行多元文化的学习,引进外来的优秀音乐文化,增强自身民族音乐的社会认同感,从而更好地传承本民族的音乐文化。

参考文献:

[1]勒茅珠玛.多元文化背景下高校音乐教育中民族音乐传承发展[J].音乐大观,2014,(13):52-53.

第9篇: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

我们常说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长辈对晚辈实施的教育和影响。家庭教育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根据家长的经验、意识和觉悟等,随机性的、自然而然的在生活中进行的教育。因为是在生活中进行的,没有固定的教育内容、教育地点,所以家庭教育具有内容广泛、针对性强的特点。家庭是一个由亲属关系组成的团体,家庭成员间有着特殊、密切的联系。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家庭承担起了教育子女,培养下一代的责任。家庭教育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是从一出身就开始了,是一切教育的根本,不但“开始”得早,而且影响深刻。父母的言行举止、行为动作时刻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儿童。儿童从出生就和父母在一起,不用刻意安排时间和地点,家庭教育也是最“方便”的教育。“儿童的发展就是一个从自然人到社会人、文化人的过程。儿童社会化的过程也是儿童接受文化传承的过程,即文化的传承是一种代际传承的过程。”民族地区家庭中总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进行着民族文化传承的活动。“年幼者通过耳濡目染的学习,逐渐掌握有关的民族文化知识和技能,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如“藏族家庭非常注重“孝敬”教育,孝顺教育是藏族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家长会给孩子讲,爷爷奶奶在世时,要让他们吃好、穿好,不方便的时候要多帮忙做事,去世以后还要念经。藏族人在家庭中传授这些道德观念的时候,其实本身就在传承本民族的优秀道德文化。傣族全民信教,这种信仰使傣族仍保留着本民族特有的规范习俗。家长从语言或行为上教给给孩子傣族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的时候也就潜移默化地传承了傣族的民族文化。由此我们可以说,家庭教育的过程蕴含着民族文化传承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族地区的家庭教育与民族文化传承活动是同时进行着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上来说,家庭教育是民族文化传承的产物,民族文化制约或促进着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同时家庭教育反过来在丰富、完善或改造着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是家庭教育的必要环境,家庭教育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的产生与发展是继承民族传统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需要。

二、家庭传承民族文化的现实困境

家庭是民族文化传承的组织基础。民族地区的家庭都生活在本民族特定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中,长期以来形成了特定的、稳固的文化和心理特征。而个体获取本民族文化主要是通过家庭教育的途径,其方式为长辈通过言传身教对下一代传授本民族历史、、生活生产方式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实现民族文化的传承。而今天民族文化传承中的家庭教育这一环节却显现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现代文明冲击下,儿童缺乏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

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许多青少年儿童渐渐不喜欢或忘了本民族的东西,甚至一些青年不愿学习本民族的文化,认为没有它也会生活得很好。我国民族地区大多数处在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生产模式下,本民族的文化传承方式单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外出打工,涌向都市。以上这些使得民族文化传承的效果不够理想,甚至令人担忧。另外,民族文化传承面临着传承的语言障碍。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每一种语言都蕴含着本民族独特的文化智慧。一方面,儿童在学校中说的、用的更多的是普通话,长而久之,回到家他们也习惯有汉语了,很多时候长辈或父母很难用汉语去描述关于本民族的文化跟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家长对本民族的文化和语言认识不足,也并没有学习过如何去克服这种语言表达障碍。所以,当遇到不好表达的文化现象或事物也就转为不了而了之。

(二)外出务工潮的出现,使文化传承中家庭缺乏教育者

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中显示:“2011年西部地区农民工共6546万,占农民工总量的25.9%”〔5〕。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西部民族地区很多家长为了改善生活质量都外出务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很多外出务工人员将孩子留在农村。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没有时间关心孩子的学习,更别说耐心细致的去传承民族文化,对于孩子在民族文化传承的困惑、需求、兴趣更无法关注。即使有心也只是在给孩子打电话或过年过节回家时偶尔提到,家庭教育传承民族文化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文化是父母教养观念的重要来源。在那些父母长期在外的家庭中,一年的很多节庆常常会因为主要家庭成员的缺席而逐渐简化,孩子们也会因为缺乏父母传统文化内涵的熏染和文化行为的榜样作用而出现文化传承的断层。外出务工潮使许多孩子失去了直接监护人,造成了家庭教育的缺位,也造成了民族文化传承的脱节。久而久之,降低了子女学习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和家庭教育传承民族文化的频率。

(三)对本民族的文化缺乏认识,家长传承的积极性不高

我国少数民族有着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宗教习俗、民族歌舞、婚嫁丧殡仪式、传统手工艺等都是民族文化重要的内容。民族地区家庭中很多家长对本民族的文化有所了解,但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和长期忙于生计,他们对本民族的文化、历史、文字、心理特征以及如何传承等存在认识不足、传承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甚至对本民族的文化传承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有些家庭由于经济条件不好,虽然也喜欢本民族的歌舞和传统节日,有传承民族文化的意识,但对于他们现在而言,最重要的是解决生计和改善家庭条件。而且,现在很多的孩子初高中毕业了就外出打工,他们更喜欢学习现代文化的东西,家长也就只有接受这一现状。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一些家长对本民族的文化缺乏足够的认识,传承的积极性不高,这值得我们关注和改善。

三、家庭传承民族文化功能的实现

目前民族地区和主流文化地区的学校实行的是统一的课程标准,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中主流文化成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很少纳入学校课程,少数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很难通过现代学校教育被了解和学习。由于民族文化的传承缺乏教育的支持,民族文化与现代教育内容分离致使本民族文化在学校的传承中被弱化。通过家庭教育的途径来传承民族文化的紧迫性更加突出。通过家庭教育来传承少民族文化,主要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或自我传承得以实现的,但政府要积极发挥引导功能。

(一)地方政府应该发挥好引导功能

1.提升家长民族文化传承的意识

要更好地传承民族文化,就必须发挥家庭教育在民族文化传承中的作用。要发挥家庭教育在民族文化传承中的作用,就必须对民族地区家长进行民族文化传承必要性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意识的具有能动作用,能够促进人们积极认识和改造世界。利用这一原理,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来增强家长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进而激发家长传承民族文化传承的意识。可以通过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个方面的合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教育和宣传活动,如开展民族文化传承重要性的讲座,组织民族文化展览,发放本民族文化宣传书籍等,使家长认识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意义,进而提高家庭家长传承本民族文化意识性。期望通过此项工作不断改善家长的教育观念,促进他们主动了解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掌握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养成科学的教育原则,不断思考向下一代进行有关本民族文化传承的教育方法。

2.优化家庭文化传承的外部条件

为了更好的传承民族文化,增强家庭教育的作用,就必须优化家庭的民族文化教育环境。家庭环境是由物质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构成,这两方面直接影响着家长的教育观念和家庭教育的内容,也是文化传承中家庭教育的重要影响因素。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扶持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文化传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家庭教育出版物的翻译、出版。同时,“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来看,深化改革、发展生产、教子成才与自身知识的缺欠是较为突出的矛盾”,因此,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文化典籍的整理,取其精华作为教材内容,采用文白对译的方式编写民族文化家庭教材,供家长孩子学习参考。可以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人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文化人”共同合作编写本民族的发展史、传统文化项目、生产劳动知识等于一体的知识手册,文字要浅显易懂、系统,语言朴实。

3.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长文化培训

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长文化培训工作,并重视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乡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所在地方的乡村学校共同制定并实施文化传承方案,有计划地、周期性地开展家长培训,让家长能够掌握家庭教育文化传承的基本内容和科学方法。由地方政府组织编写的知识手册可以对家长进行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专人给家长介绍或讲授。

(二)家庭传承民族文化的内容与形式

1.家庭传承民族文化的内容

在少数民族家庭中,长辈应在日常生活教育中逐步渗透本民族文化的内容,包括本民族的历史概况,风土人情及等内容,随时随地对一代进行本民族文化的教授和传播。家长应为下一代接受本民族文化的教育提供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氛围,有意识有目的地向下一代传授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知识技能,培养下一代对本民族积极的情感态度和明确的价值观,确立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意识。加强少数民族家庭教育中的品行教育,家长要有意识地为下一代传授衣、食、住、行、世界观、价值观、礼仪道德等方面的知识,让孩子从小喜欢本民族的文化。

2.家庭传承民族文化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