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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

第1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校 人事档案 纠纷和违法行为 处理

高校人事档案纠纷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出现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泄密、出卖或者转让等现象时引起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高校人事档案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人事档案法规的行为即档案违法行为导致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涉及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高校人事档案既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不同于高校其他档案的特殊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高校人事档案工作应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与指导,并进行具体管理。高校人事档案部分或全部纳入高校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等综合档案机构管理的,其业务工作仍然要接受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与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领导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对高校档案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按其职责范围负责处理。

二、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是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权。

高校组织人事部门有权代表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管辖范围内的人事档案纠纷,并对人事档案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等,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可以对管理范围内在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6种违反档案法规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档案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查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意见,但这种行政处分只有通过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才能实施。档案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没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

2.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档案行政部门对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执法监督检查权。《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档案行政部门具有执法监督检查职能。“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通过行使对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督促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3.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均可立案查处。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发生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人事档案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档案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行政部门在查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纠纷和违法行为时,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案件,应移交给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监督指导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案件,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四种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应该包括档案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还应该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在人事档案领域的合法权益。

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当事人在人事档案领域里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转递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向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对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甚至认为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综上所述,在高校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向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投诉,这些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查处,依法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3.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可以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均可立案查处。根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发生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人事档案违法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档案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档案行政部门在查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档案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

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纠纷和违法行为时,高校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首先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案件,应移交给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监督指导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案件,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等四种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应该包括档案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还应该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在人事档案领域的合法权益。

第2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在各种类型的档案中,人事档案是与公民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档案。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在人事档案移交等方面的纠纷随之增多,这给档案事业管理尤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出了一道难题。要妥善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首先必须了解我国的现行人事档案管理体制。1991年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1992年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从上述规定来看,人事档案与其他类型档案的管理工作一样,都是采取"条块结合"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作为"条"的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平时具体的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作为"块"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则在最终起着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

人事档案的具体管理者不同于其他类型档案管理者的特殊性在于,传统上视为档案部门的档案馆、室除了接收和保管记录对象已经死亡的干部、职工档案外,一般不直接管理人事档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为了妥善管理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即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1996年中组部、人事部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该《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根据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具体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传统上属于党委系统的组织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政法和军事系统的政治部门、企业的劳资部门(以下统称人事主管部门)的工作范畴,一般不在各单位档案部门管理范围之内。由于实践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以各单位档案部门作为业务监督指导的对象,因而对人事档案管理一般不进行监督指导,至少是不进行直接的监督指导。人事档案管理平时不由自己监督指导,出了问题却要自己来处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感到颇为棘手。面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政府的人事和劳动主管部门通常认为属于档案事宜而不予受理。如此一来,人事档案管理因为其具有人事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交叉性,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各自的考虑而缺乏必要的配合,造成了公民个人在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出现投诉无门的困境。

二、公民个人应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及违法行为

人事档案的内容记载公民个人的情况,但其实体由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由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和管理者存在着不一致性,长期以来人们在人事档案所有权问题上有着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要妥善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首先要从定义及其法律规定方面对人事档案的所有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档案学词典》对"人事档案"作了这样的解释"专门档案的一种。人事、组织、劳动工资等部门在对人员的考核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整理、集中保存。主要有干部档案、职工档案和学生档案三种。内容记录干部、职工、学生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历史和现实的表现。具有现实性、真实性、动态性、机密性。是各级组织考察、了解和正确使用人员的重要依据。"①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人事档案的形成者是各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具体而言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对所属人员的考核管理活动中由各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自己直接形成的;二是各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布置所属人员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而形成的。档案形成者的性质决定了档案所有权的归属,人事档案是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在对其所属人员的考核管理活动也就是行使职权活动中形成的,它同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一样具有明显的非个人所有的性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分别对干部档案和企业职工档案明确规定为"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从法律上明确了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

人事档案既然属于国有档案,是国家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从事具体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就应该像对待其他国有档案一样加以妥善管理,在所属员工的工作发生变动时,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即使由于某种原因一时无法办理移交手续,也应该继续履行妥善管理人事档案的义务。那种认为单位没有责任为已经不是本单位职工的辞职者管理人事档案的看法,以及随意地把记载本人情况的人事档案移交给辞职者个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保管、档案移交时由本人经办等作法是极端错误的。从本质上说,都是由于没有认识到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没有把人事档案视为国家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造成的。

由于人事档案在公民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个人同记载其情况的人事档案之间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这也正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人事档案在管理中出现问题时,要求予以处理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原因。在公民个人就人事档案移交等问题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虽然此时人事档案一般尚处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管理之下,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尚未受到损害,但公民个人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在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合法权益,向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实践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案例。此外,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出现涂改、伪造、丢失档案等违法行为时,其本质是损害了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与记载其情况的人事档案之间的关系可以借用诉讼法上"第三人"的概念来加以说明,《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对"第三人"是这样解释的:"通常情况下,一个诉讼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第三人参加。所谓第三人,即对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②虽然在查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中,公民个人对于记载其情况的人事档案没有所有权,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该案件的查处结果与公民个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公民个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中来。

三、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依法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及违法行为

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及违法行为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予以处理。从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来看,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执法。首先,各级人事主管部门自己本身既是人事档案这一特殊类型的国有档案的具体管理者,又具有对下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领导与指导职责,是具体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当事人,负有妥善管理人事档案和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及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据笔者了解,人事主管部门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这些法律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画、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对于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决不可置身事外,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人事档案管理方面涉及领导干部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时,也应该依法予以查处。例如1998年北京市宣武区纪检监察部门就依法查处了该区某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涂改、伪造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导致劳动力流动现象的剧增,人事档案因而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档案部门也不应置身事外。根据《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整个档案事务领域享有监督指导权和行政执法权。人事档案既然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管理过程中发生不损害人事档案国家所有权、但涉及公民个人利益的纠纷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人事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当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危害国家档案所有权的违法行为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1998年深圳市档案局依法查处某企业丢失其所属人员人事档案的案件,国家档案局为此专门向全国档案部门发出通报就体现了这一点。

面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不能不处理,也不能越权处理。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这一范围内,发生"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违法行为时,及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只有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这一范围内,发生"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违法行为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处于人事主管部门具体管理下的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不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之内。

其次我们还要认识到,法律也没有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给予直接制裁的手段。虽然《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等八项档案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根据公认的法律理论,"行政处分就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③。在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出现的纠纷和违法行为,责任者通常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能采用行政处分的手段来予以制裁。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立案查处,通过借助有关主管部门的力量,督促其对责任者予以处理。根据1992年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其第五条第(三)项"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其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的规定,对于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进行处理,通过签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履行《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定职责。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不闻不问、置身事外,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失职行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从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情况来看,违法者主要是法人单位,其中相当数量是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面向以企业为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执法工作而言,管理相对人地位的特殊性为档案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阻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时,既要讲原则,又要讲策略,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应同人事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这是做好档案执法工作的关键所在。

注释:

① 吴宝康、冯子直主编《档案学词典》第15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

第3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一、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工作的特点分析

(一)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重在收集、保存资料。档案文书管理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具体落实此项工作的过程中,能够针对发生的人物和事实过程进行记载,以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在此基础上采用人工分类的方式对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处理,如此可以将单位内的人事信息、事件信息及其他信息良好地保存下来。这充分说明了乡镇(办事处)办公室对档案文书具有收集和保管的职责。

(二)文书档案应用于文书工作,也形成于文书工作。通过对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做进一步分析,可以确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档案文书管理工作,其中涉及较多文书工作内容,如文件的搜集、文件等级分配、文件运转、文件催办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书工作的形成,为更好地展开文书工作创造了条件。

(三)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种类繁杂。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还具有档案文书种类繁多的特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工作需要对单位相关的人事、事件、文件等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处理,这势必会对各类档案文书进行处理,如人事档案、行政档案、收发文件、责任书等。

二、改进乡镇(办事处)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工作的策略

考虑到乡镇(办事处)档案文书管理实施的重要性及其具有以上特点,对其予以优化、改进,应当侧重于以下几方面,即:

(一)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在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必须要保证此项工作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的落实,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提高档案文书的使用价值。当然,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文书管理标准,建立规范化的管理程序、细化管理流程,进而约束、规范档案文书管理,从而保证各项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有序、有效推进,提高档案文书管理的有效性。所以,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档案文书管理工作,这对于提高乡镇(办事处)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水平有很大作用。

(二)强化档案文书的收集。作为档案文书管理最基本的工作,档案文书收集是否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档案文书管理的效果。出于提高办公室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水平的考虑,应当注意强化档案文书收集工作。也就是详细了解乡镇(办事处)工作动态,及时收集各种类型人事和事件信息,按照规范格式进行记载,合理分类,妥善保管;对于收文和行文的程序进行规范;对资料进行目录编号,入库的档案应尽可能完整。特别要注意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图表及会议文件等进行综合立卷,进而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后续工作之中能够再次应用这部分档案文件。

(三)提高办公室档案文书人员专业素质。作为负责乡镇(办事处)档案文书管理的主要人员,办公室档案文书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素质、管理经验等方面或多或少都会给档案文书管理带来一定影响。出于提高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水平的考虑,应当注意提高办公室档案文书人员的整体水平。为此,应当建立制定档案文书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以此来规范档案文书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档案文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对档案文书人员进行档案知识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素质教育等,不断提高档案文书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地落实各项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提高档案文书管理工作水平。

第4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人事 档案管理 问题

人事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于近年来在我国逐步推行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社会化方式。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受各类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管理和人事关系,提供人才人事社会化服务。人事档案管理作为人事的主要服务内容之一,关系到企业和人才的切身利益,管理过程中存的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1.人事档案的重要性

(1)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服务的重要内容。从各地情况看,尽管为委托单位、个人所提供的人事服务内容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但在人事档案管理这一项上都是相同的,无论是对单位委托人事还是个人委托,在签订委托合同前,都要求确保档案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且档案中相关材料齐全。对于已办理的单位或个人在相关考试、转正定级、年底考核过程中作到及时通知,免费办理。

(2)人事档案材料是人事服务的重要前提。在人事过程中虽然有诸多的服务项目,但不难发现,任何一个项目的开展都是以档案材料为重要依据的。例如,转正定级手续是在确保档案中有全日制学历证明,且工作满一年后方通知办理;职称评审过程中是在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后签字、盖章;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的出具更是在严格查阅其人事档案材料后才予以出具的。可以这样讲,没有人事档案材料,人事服务就无法开展。

2.人事的必要性

(1)人事的存在满足了三方的需求。人事作为一种先进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型人事管理社会化模式,正在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档案管理作为人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满足了政府、企业、人才的共同需求。

(2)人事是现代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人事正是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应时而生,恰到好处满足企业所需。对于单位所属的人员,其人事关系挂靠、人事档案管理等一切人事管理事项都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用人单位只考虑如何使用人才而不考虑如何管理人才,这与以往的一般用人单位在使用人才的同时管理人才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以青岛开发区为例,青岛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现管理除毕业生档案外的人事档案25000多份,而办理人事的人员档案却只有15000份左右,办理的人员只有60%左右。对于办理了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免费服务,为什么在此情况下比例却并不高,这与档案意识的淡化有密切关系。从全国大部分地区看,大都存在类似的情况。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发现人事中的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如下:

1.档案意识日趋淡化

(1)档案制度“无用论”普遍。近年来,我国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比例不断加大,这些企业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人员的档案要求并不高,更看重的是学历和能力。只凭“一张身份证”、“一本毕业证”和“一张简历”即可录用,对员工以往的工作状况、人事关系、诚信和犯罪记录等“既往不咎”,认为办理人事部门宣传的所谓“人事”无任何帮助。

(2)档案作用“退化论”严重。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工作岗位与人事档案之间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档案当事人认为档案对求职谋生所起的作用已不具决定性,更多的作用转变为提供相关的人事服务,如出国政审、婚育证明、职称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因而大多数人认为档案的作用在弱化,是可以随便丢弃的“身外之物”。加之大多数人现在都就职于外企、民企、私企等非国有企业,所在单位对档案不够重视使许多就业者对人事档案作用产生误解,档案“无用论”在这些人员中流传,认为它装载的只是过去,而外企、私营企业提职和加薪看重的是现在,有没有职称、年底考核等无所谓,对员工的约定主要靠劳动合同,不是档案,在这些企业谋职只需带上毕业证及相关证书足矣。

2.档案管理权责不够明确规范

从现有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看,档案管理存在严重的权责不清问题。《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根据中组部和人事部1996年发118号文件《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按照“集中管理,归口统一”的原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管理”。以上三个文件虽然规定明确,但对所谓“干部”、“企业职工”、“流动人员”并无明确的界定,造成人事档案的多头管理,档案存放混乱,最终导致部分档案的流失,也造成了严重的“弃档”现象。

3.档案管理费用存在争议

人事服务过程中,不少单位提出档案管理费用过高,由其是对于一些经济效益并不是很好,但人员数量又较大的单位,对现行的档案收费标准在承受能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1)公共服务应否收费的问题。大部分人认为档案管理是行政职能,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本来就应该无偿提供,如果收费的话,也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可适当收取成本费。

(2)档案收费标准及依据问题。目前,各地适用的档案管理费收费依据出台时间都比较久了,无法应对一些新现象和新情况。”现行的大部分20元的收费标准都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之相关规定执行的。

(3)主体不确定的问题。不管是国家的政策还是各地的规定,对具体交费主体都未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成为缴费过程中长期争议的问题。“档案管理费不是应单位交吗?”这样的问题在存放档案的人事部门每天不知会重复多少次。档案管理费不管由谁交对员工个人及企业而言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三、对策与思考

1.广泛宣传,拓展人事

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利用效果的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流动人才知道人事档案对人才效益发挥的重要作用。人才市场化程度的快速提高,要求我们不断扩大人事档案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一方面,扩大人事档案的利用量;另一方面,扩大档案的利用率。从而更好地为各类人才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达到此目的,就要求我们不断规范人事手续,加强与人事档案的所有人及所在单位的沟通,督促办理好人事手续,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规范逐步把人事档案管理推向规范化轨道。

2.更新观念,强化档案意识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员的流动,档案有被弱化的趋势,但弱化的只是档案的形式,即“袋装档案”,而强化的应该是档案的资源意识和信息意识,档案并非身外之物,“人档分离”并不意味着档案无用。如应届毕业生将要面对的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都会用到档案。据调查,档案对于普通打工者来说可能用处不大,因为一般非公有制公司或企业注重的是一个人的能力,而不是他的历史。但是对于大部分有较高学历的人来说,档案就很重要,因为这些人所要求的工作往往会涉及到一个单位的业务深层和管理高层,他们的举措和业绩会对该单位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招聘时,大部分企业或公司对于这类高职人员都要求出示档案,以期更清楚、更全面地了解一个人的整体情况,以免造成日后的损失。人事档案在人的一生中随时都可能一显它的“威力”,即使它成为“死档”,有朝一日也会因为对它的需要而让它“复活”。

3.深化认识,规范档案管理

档案作为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人员,将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如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境)政审、党团关系管理、代办社会保险、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等。如果流动干部违反规定把人事档案放到其他部门或机构,甚至于揣在自己身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不承认其原有身份,必然损害其自身利益,使其应享受的上述待遇得不到应有保障。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滞留、接收、保管具有干部身份人员的人事档案,造成原所有制身份不能保留、档案工资不能调整、工龄无法计算、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应受到保障的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双方发生人事争议时也无法进行仲裁。可见,人事档案的作用仍不可取代,如果没有档案,一些权益就无从得到保障。

4.与时俱进,科学合理收费

关于人事档案代管费用的收取问题,遵循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基本原则,重点做到以下三方面:一是收费因地而异。在执行国家及和省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变通,制定必要的收费标准。二是收费因情而异。在执行标准的同时,对于情况特殊的单位,可适当变通,减免部分费用;对于经济结据、生活困难的人才,可视其实际情况,在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对其考虑缓交、部分减免或全部减免相关费用。三是收费因项而异。应将人事档案代管的费用分为基本保管费和相关利用服务费两类,依据服务项目的多少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对未日常利用的只收取档案保管费用。

5.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

人事档案管理从控制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弃档”在表象上反映了人才对人事档案的无所谓,但也反映了在人力资源配置上市场规则与行政力量之间的冲撞,对改进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传统人事档案除了管理性质上需要转变之外,在管理模式和信息采集上也要大胆创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的管理前提是提高人事档案的“服务性”,只有人事档案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性”越强,我们才能迎来“弃档族”和档案“自揣族”的回归,使我们的人事档案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山东省人事暂行办法.(鲁人[1997]3号)文件.

[2]邓丹宇.浅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与发展.北京人才服务行业协会2003、2004、2005年获奖优秀学术研究成果汇编――人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第二集).

第5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档案管理 档案改革 研究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050-01

引言

对人事档案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人事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高校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企业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系统等方面的研究,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研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关注国内人事档案问题的研究多,借鉴国外经验的研究少;针对个别单位人事档案问题的研究多,探讨共性问题的研究少;实际问题研究多,理论概括少今后应该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改革,人事档案的三化以及人事档案法制建设的研究。

一、人事档案管理研究述评文献调研说明

著作调研,笔者通过搜索国家图书馆当当网等网站,检索到专门论述人事档案管理的著作有部其中,王法雄的人事档案管理概论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论述人事档案管理研究的著作,内容涉及人事档案的概念种类,管理及其现代化等,对于人事档案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邓绍兴的。人事档案教程是迄今论述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工作最系统最全面理论与实践兼备的著作,涉及中国人事档案简史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工作,人事档案管理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等内容除上述部著作外,部分档案学专著和教材对人事档案管理也有论述。论文调研 笔者以篇名为检索项,分别以人事档案管理人事档案问题人事档案信息化高校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企业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系统等检索词进行模糊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到论文1000余篇。

二、人事档案问题、研究主题分析

学界对人事档案管理的研究主题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人事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分析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是人事档案管理研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研究模式,第二,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研究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是信息时展的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人事档案工作的必然选择,学界对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研究,大都是围绕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问题’对策等方面展开,对不同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进行专门探讨,第三,高校人事档案研究,从论文数量来看,学界围绕如何加强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研究比较关注,第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研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课题,是新时期人事制度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郭明认为,随着人事业务的迅速发展,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了相当数量的人事档案,故应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笔者曾指出,由于人员流动频率加快,社会人代替,单位人事档案不应完全由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来完全控制,可以考虑成立社会性的中立的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五,企业人事档案研究,学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人事档案展开了研究譬如,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股份制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外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民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如仲玉春认为,目前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制不健全,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滞后;部分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低,缺乏开拓进取和创新精神;人事档案管理的方式手段仍然处在低劣状态之中,跟不上时展需要,第六,人事档案系统研究人事档案系统能够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与准确性,有利于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学界主要围绕为什么要开发以及如何开发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这两个主题展开研究。

三、人事档案管理的趋势与发展的展望

通过梳理现阶段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研究的理论成果,笔者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人事档案管理的研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改革的研究我国的人事档案工作是在战争时期人事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事档案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管理人,控制人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特点很突出地反映在人事档案的内容上,重政治历史轻工作实绩,重思想品德’轻才能就,无法全面,完整地反映一个人的真实面貌在当今竞争愈加激烈的信息化时代,传统的人事档案容明显不符合时代潮流,无法在人事工作中发挥有的作用。因此,人事档案内容及其管理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关于人事档案改革的研究,已有不少学者提出了一些改革思路,譬如,陈兆提出要改革人事档案的终身制加强人事档案的三化研究人事档案的三化是指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现代化是人事档案工作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经之路,是新形势下人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人事档案的数字化数据库建立,管理系统研发,信息网络化建设等核心问题规范化是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制约,不少人事档案材料载体不统一装订不整齐,书写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研究,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为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与方法指导,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加强人事档案法制建设研究

当前时期,我国已有的人事档案法制主要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其中,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是由中组部于 1980 年,1990年经过修订,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都是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的,在档案内容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方面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大同小异。近年来,加强人事档案法制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譬如,张建文指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人的权利意识日渐强烈,过于强调公共利益性质与绝对保密性质的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法制无法适应个人资料保护运动所提出的在人事档案收集与处理中保护个人权利的基本要求,有必要将现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合并制定统一的。

参考文献

[1]冯惠玲.档案记忆观、资源观与“中国记忆”数字资源建设[J]. 档案学通讯.2012(03)

[2]鞠菲.网络信息老化实证研究――以新浪新闻为例[J].情报杂志.2010(10)

[3]罗勇.互联网档案十年发展评述[J]. 档案与建设. 2009(09)

第6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自《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有关银行档案的管理已经逐步地向规范化与完善性转变。当前,有关基层人民银行的管理方法,主要采取的是发行会计以及基层国库会计资料分散管理的方式:一是采取中心支行货币金银部门,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事后监督,在中心监督完毕后,将有关资料返回至货币金银部门,实现其自行装订、归档、保管等有关档案管理的工作;二是县支行国库业务的会计凭证、账表、清单、系统工作日志等会计资料经事后监督中心监督完毕后,有关的档案资料,需要定期返还至县支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由县支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来实施有关档案管理的归档、查询以及事后监督中心对账表、清单、系统工作日志等会计资料负责装订的管理办法。但是这种分散的管理方式,对于基层人民银行的档案管理就造成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于会计档案的定期检查与修复工作,没有依照预定日期如期进行;二是对于档案中的磁介质等相关的资料,管理不规范,容易产生磁介质失去信息;三是档案管理手段落后,有关档案管理的自动化程度不高,难以对会计档案的安全性以及完整性进行有效地维护;四是对于一些保管期满的档案没有进行及时的销毁与清理。五是磁介质管理,比如,个别行核算系统数据未做到双备份,对于个别行备份磁介质、光介质数据也没有实施异地的存放等管理模式。对于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情况,有关当前档案保管安全性方面,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档案管理现状,主要体现在会计档案的查询、借阅以及检查等程序方面。首先,对于会计档案的查询,会计档案的查阅除应会计业务检查的要求恢复会计核算系统备份数据,以查看是否存在磁介质、光介质会计档案失效的情形外,均为纸介质的会计档案。基层人民银行能够实现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相关法规,严格的建立以及执行有关会计档案的登记、审批等制度,实现有关会计档案的查询工作的严格办理,其次,对于会计档案的复制,在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管理中,为保证会计档案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得到妥善的保管,主要采取的是对邮政局传递的传真件形式的电报底稿进行复印保存的管理模式。再次,有关会计档案的销毁,基层人民银行的销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一些纸介质的档案。但是由于基层人民银行档案销毁管理工作的疏忽,对于一些诸如会计核算系统月终备份等磁介质的会计档案,没有进行及时的销毁。

    二、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究

    当前,人民银行在实施会计档案管理中,主要执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5年制定、2006年月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这一管理制度并为专门对于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定专门的指导条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银行对于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要求的迅猛发展,对于人民银行实施档案管理的内容以及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分散,统一管理流于形式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在实施会计档案管理时,尽管一些档案资料的管理已经实现了事后监管部门的集中化管理与监督,尽管实施档案管理的部门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对于一些资料的条约也主要是由事后监管部门进行有关资料的管理,这样就导致会计档案与全行档案的管理存在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在这样的管理状态下,就会造成有关档案资料的使用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及弊端:一是会计档案入档不及时,存在档案遗失的风险;二是由于内部人员对于调阅档案不履行审批程序等问题,造成有关档案资料的归类以及登记存在失真、不完整等问题;三是由于会计档案资料主要实施的是各部门分散化管理,这就给有关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与监管带来了管理条件上的限制;四是调阅资料主要是由事后监管部门进行管理,这就给会计档案的登记与管理造成随意性大。上述有关会计档案存在影响会计档案安全性的问题,就很容易带来会计档案管理难以实现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四防”“四无”基本管理标准。与此同时,由于会计档案管理与核算系统的升级没有实现同步化,结果就导致对于磁介质档案的调阅存在较大的难度。在实际的管理中,一些磁介质会计档案是在特定的应用系统中生成的,那么在实施磁介质的调阅中,就需要在特定的运行环境中进行。但是核算管理应用系统版本的升级、更新,对于一些旧有的磁介质档案已经无法实现调阅,这样就失去了档案管理在实施会计档案管理的有效使用。

    (二)内部保密管理制度与司法执行存在矛盾,会计档案管理存在风险

    为防止会计档案在管理中造成的会计数据丢失或者泄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会计档案的管理明确作出“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这一严格的规定。但是这一有关会计档案数据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行政司法管理中的公开化、透明化监管之间存在冲突,这就导致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执行难度大、实施效度不充足等问题。比如对于司法部门执行有关公务时,就会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出具有关的会计档案凭证,基于上述分析,这样就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比较大的困难。与此同时,由于基层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人手不足、职责不明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知识欠缺等问题,导致对于一些会计档案的管理难以实现专人的保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的不严格,就导致在会计档案的管理中存在诸多的管理与监督隐患。

    (三)会计档案制度制定不完善,有关会计档案监督不到位

    在目前运作的会计档案管理模式中,全辖市、县两级行包括事后监督中心、业务核算部门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共9个部门参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会计工作检查而言,会计档案属于其中一项最为基本的内容,但是部分人民银行在实际的会计工作检查中,普遍存在只看登记簿的建立或档案的装订整理等,对于一些档案的入档是否及时以及档案的归类是否正确等问题,实施检查的比较少,结果就造成会计档案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会计档案制度制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明确。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涉及会计财务、国库会计、货币发行会计等业务产生的会计资料的规定较为明确,但未提及事后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监督资料保管期限。2004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后监督产生的文档资料,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由于上述制度、规程对事后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监督资料保管期限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施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会出现真空和时紧时松现象,造成会计监管的分散保存、多头管理,这就造成一定程度上,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二是有关会计档案监督形成的资料归类不明确。新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明确了事后监督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能,由于分别隶属会计序列和政工序列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侧重点不同,管理力度、操作要求、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涉及监督形成的资料管理没有明确归属哪一类会计资料。

    三、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质量的建议

    (一)严格会计档案统一管理,明确管理部门责任划分

    针对当前存在的档案管理部门分散带来的问题,就应在制定与实施相关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依据各部门之间存在的差异有效地规范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首先,为彻底解决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职责不明确、操作不规范、硬件不配套等问题,建议逐步实施“集中监督,集中管理”的会计档案管理模式。通过实施会计档案资料的异地保管,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复制,由事后监督部门对监督完毕的会计资料以及会计核算辅助资料进行统一整理归档,不再将监督完毕的会计资料进行返还。其次,由于档案管理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因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强化自身在关于会计档案制度管理方面的学习,在掌握基本规定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严厉杜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问题。再次,规范会计档案交接、归档操作,严格会计档案查阅手续,库房设施要满足规定要求。不断加强指导基层人民银行还应按照自身发展的实际,不断地对本行的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修订,明确自身职责,积极地将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落实到人,对于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与防范。

    (二)完善基层人民银行的制度管理,切实加大会计档案的检查力度

    为切实的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的日常管理,对于人民银行的基层管理,就应积极的强化自身的制度建设。首先,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意见》强调了事后监督职能定位,这一管理弊端,应积极的将有关事后监督资料划归到会计资料的管理范畴中,并及时的对事后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要监督资料保管期限进行及时的明确;其次,针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检查,应积极的从有关档案登记薄记录的完整性、整理的规范性、归类的正确性以及入档的及时性等方面着手,对于销毁手续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化的监督与管理,以实现会计档案保管的妥善以及存放的有序;再次,积极地对司法部门调阅会计档案审批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不仅要强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还应对其在实施会计档案管理中的保密与安全意识进行有效地提升,以积极的确保会计档案的不泄密和信息的绝对安全;最后,为有效防止会计信息的安全管理,就应加强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积极的就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信息的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交流,从根本上确保人民银行的信息管理安全。

第7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自《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有关银行档案的管理已经逐步地向规范化与完善性转变。当前,有关基层人民银行的管理方法,主要采取的是发行会计以及基层国库会计资料分散管理的方式:一是采取中心支行货币金银部门,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事后监督,在中心监督完毕后,将有关资料返回至货币金银部门,实现其自行装订、归档、保管等有关档案管理的工作;二是县支行国库业务的会计凭证、账表、清单、系统工作日志等会计资料经事后监督中心监督完毕后,有关的档案资料,需要定期返还至县支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由县支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来实施有关档案管理的归档、查询以及事后监督中心对账表、清单、系统工作日志等会计资料负责装订的管理办法。但是这种分散的管理方式,对于基层人民银行的档案管理就造成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于会计档案的定期检查与修复工作,没有依照预定日期如期进行;二是对于档案中的磁介质等相关的资料,管理不规范,容易产生磁介质失去信息;三是档案管理手段落后,有关档案管理的自动化程度不高,难以对会计档案的安全性以及完整性进行有效地维护;四是对于一些保管期满的档案没有进行及时的销毁与清理。五是磁介质管理,比如,个别行核算系统数据未做到双备份,对于个别行备份磁介质、光介质数据也没有实施异地的存放等管理模式。对于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情况,有关当前档案保管安全性方面,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档案管理现状,主要体现在会计档案的查询、借阅以及检查等程序方面。首先,对于会计档案的查询,会计档案的查阅除应会计业务检查的要求恢复会计核算系统备份数据,以查看是否存在磁介质、光介质会计档案失效的情形外,均为纸介质的会计档案。基层人民银行能够实现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相关法规,严格的建立以及执行有关会计档案的登记、审批等制度,实现有关会计档案的查询工作的严格办理,其次,对于会计档案的复制,在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管理中,为保证会计档案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得到妥善的保管,主要采取的是对邮政局传递的传真件形式的电报底稿进行复印保存的管理模式。再次,有关会计档案的销毁,基层人民银行的销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一些纸介质的档案。但是由于基层人民银行档案销毁管理工作的疏忽,对于一些诸如会计核算系统月终备份等磁介质的会计档案,没有进行及时的销毁。

二、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究

当前,人民银行在实施会计档案管理中,主要执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5年制定、2006年月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这一管理制度并为专门对于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定专门的指导条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银行对于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要求的迅猛发展,对于人民银行实施档案管理的内容以及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分散,统一管理流于形式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在实施会计档案管理时,尽管一些档案资料的管理已经实现了事后监管部门的集中化管理与监督,尽管实施档案管理的部门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对于一些资料的条约也主要是由事后监管部门进行有关资料的管理,这样就导致会计档案与全行档案的管理存在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在这样的管理状态下,就会造成有关档案资料的使用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及弊端:一是会计档案入档不及时,存在档案遗失的风险;二是由于内部人员对于调阅档案不履行审批程序等问题,造成有关档案资料的归类以及登记存在失真、不完整等问题;三是由于会计档案资料主要实施的是各部门分散化管理,这就给有关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与监管带来了管理条件上的限制;四是调阅资料主要是由事后监管部门进行管理,这就给会计档案的登记与管理造成随意性大。上述有关会计档案存在影响会计档案安全性的问题,就很容易带来会计档案管理难以实现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四防”“四无”基本管理标准。与此同时,由于会计档案管理与核算系统的升级没有实现同步化,结果就导致对于磁介质档案的调阅存在较大的难度。在实际的管理中,一些磁介质会计档案是在特定的应用系统中生成的,那么在实施磁介质的调阅中,就需要在特定的运行环境中进行。但是核算管理应用系统版本的升级、更新,对于一些旧有的磁介质档案已经无法实现调阅,这样就失去了档案管理在实施会计档案管理的有效使用。

(二)内部保密管理制度与司法执行存在矛盾,会计档案管理存在风险

为防止会计档案在管理中造成的会计数据丢失或者泄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会计档案的管理明确作出“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这一严格的规定。但是这一有关会计档案数据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行政司法管理中的公开化、透明化监管之间存在冲突,这就导致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执行难度大、实施效度不充足等问题。比如对于司法部门执行有关公务时,就会要求基层人民银行出具有关的会计档案凭证,基于上述分析,这样就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比较大的困难。与此同时,由于基层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人手不足、职责不明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知识欠缺等问题,导致对于一些会计档案的管理难以实现专人的保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的不严格,就导致在会计档案的管理中存在诸多的管理与监督隐患。

(三)会计档案制度制定不完善,有关会计档案监督不到位

在目前运作的会计档案管理模式中,全辖市、县两级行包括事后监督中心、业务核算部门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共9个部门参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会计工作检查而言,会计档案属于其中一项最为基本的内容,但是部分人民银行在实际的会计工作检查中,普遍存在只看登记簿的建立或档案的装订整理等,对于一些档案的入档是否及时以及档案的归类是否正确等问题,实施检查的比较少,结果就造成会计档案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会计档案制度制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明确。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涉及会计财务、国库会计、货币发行会计等业务产生的会计资料的规定较为明确,但未提及事后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监督资料保管期限。2004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后监督产生的文档资料,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由于上述制度、规程对事后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监督资料保管期限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施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会出现真空和时紧时松现象,造成会计监管的分散保存、多头管理,这就造成一定程度上,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二是有关会计档案监督形成的资料归类不明确。新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明确了事后监督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能,由于分别隶属会计序列和政工序列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侧重点不同,管理力度、操作要求、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涉及监督形成的资料管理没有明确归属哪一类会计资料。

三、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质量的建议

(一)严格会计档案统一管理,明确管理部门责任划分

针对当前存在的档案管理部门分散带来的问题,就应在制定与实施相关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依据各部门之间存在的差异有效地规范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首先,为彻底解决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职责不明确、操作不规范、硬件不配套等问题,建议逐步实施“集中监督,集中管理”的会计档案管理模式。通过实施会计档案资料的异地保管,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复制,由事后监督部门对监督完毕的会计资料以及会计核算辅助资料进行统一整理归档,不再将监督完毕的会计资料进行返还。其次,由于档案管理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因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强化自身在关于会计档案制度管理方面的学习,在掌握基本规定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严厉杜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问题。再次,规范会计档案交接、归档操作,严格会计档案查阅手续,库房设施要满足规定要求。不断加强指导基层人民银行还应按照自身发展的实际,不断地对本行的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修订,明确自身职责,积极地将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落实到人,对于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与防范。

(二)完善基层人民银行的制度管理,切实加大会计档案的检查力度

为切实的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的日常管理,对于人民银行的基层管理,就应积极的强化自身的制度建设。首先,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意见》强调了事后监督职能定位,这一管理弊端,应积极的将有关事后监督资料划归到会计资料的管理范畴中,并及时的对事后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要监督资料保管期限进行及时的明确;其次,针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检查,应积极的从有关档案登记薄记录的完整性、整理的规范性、归类的正确性以及入档的及时性等方面着手,对于销毁手续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化的监督与管理,以实现会计档案保管的妥善以及存放的有序;再次,积极地对司法部门调阅会计档案审批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不仅要强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还应对其在实施会计档案管理中的保密与安全意识进行有效地提升,以积极的确保会计档案的不泄密和信息的绝对安全;最后,为有效防止会计信息的安全管理,就应加强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积极的就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信息的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交流,从根本上确保人民银行的信息管理安全。

第8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一[!]、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奋斗大军中的一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表现和补充。“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我们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规范,也是我们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备最基本的素质和必备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要求,档案人员应做到“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这已经将档案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直接提升到了法律要求的高度,从他律性的角度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权责进行了明确。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把握好档案管理职业的自律性与他律性,首先做到能够将档案管理工作对自身提出的要求与自己在工作中树立起来的理想信念相结合,同时也要牢记法律规定,严格遵纪守法,做好《档案法》中要求的每一项工作。

二、增强人事档案保密意识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是人事档案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能否履行好档案保密工作职责是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档案人员应绷紧保密这根弦,高度树立人事档案保密意识。

2.1 提高保密意识,学习人事档案法律法规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保密法》、《档案法》等人事档案保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

一是充分了解人事档案的定密依据、解密时间及保密相关要求,为日常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积极参加人事档案保密的交流培训活动,提高业务素质,明确国家最新的规范规定,巩固保密知识。

三是定期开展保密自查活动,对各个易的风险点进行定期自查,一方面差缺补漏,一方面对各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新要求,以此为契机宣传人事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督促其学习人事档案保密知识。

2.2 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感

人事档案中蕴藏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不乏个人隐私信息。因此,要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工作中细致严谨,确保不发生人事档案泄密事件。要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各负其责,分兵把守,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在制度的严格约束下,自觉维护档案秘密性,做好人事档案保密工作。

三、做好人事档案存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工作无小事。”在人事档案的存放过程中,我们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3.1 要加强人事档案存放库房的管理工作

人事档案存放的库房是做好保密工作,维护档案安全的重要保障。档案库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从保密角度考虑,一般不应将人事档案存放库房设在办公楼的最底层。人事档案室的门窗应牢固可靠,档案库房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室内,设有专门的人事档案保险柜,由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等一律禁止入内。

3.2 严格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制度

档案人员要切实承担起维护人事档案完整与安全的职责:

一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用人事档案要经过层层严格的审批手续,有效避免人事档案的损坏,同时,发现人事档案有损坏及破损要马上修复补救,以免以后遗忘或增加破损;

二是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性,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负责人员要严格职守,积极采购保密箱、保密柜、防盗门等并投入使用,杜绝档案遗失或失窃的问题;

三是保证人事档案存放的统一性与有序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人事档案卷宗排列方式和次序,使人事档案排列有序,整齐规范,便于管理与查找。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档案存放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四、落实人事档案保密工作职责

第9篇: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范文

摘要:人事档案保管工作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工作是人事档案保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何做好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更好地服务于人事档案利用工作,是值得深入探究的课题。笔者以国家图书馆人事档案库房为例,通过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库房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库房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人事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人事档案;库房管理

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防止档案的丢失与损坏,为档案的利用工作提供服务,因此,它在人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国家图书馆人事档案库房存有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几千卷,还存有人事处自1949年至今的各类文书卷千余卷,由于各类文书卷是人事档案内容的重要延伸,所以,同人事档案一样,具有机密性,属于人事档案库房的管理范围。人事档案和各类文书卷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旧的国家图书馆人事档案库房,因条件有限,面积只有10平方米,无阅档室,条件简陋,设施不全,离《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差甚远。

随着我馆事业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每年入库的人事档案和各类文书卷数量不断增多,其使用率亦逐年递增,归档材料入卷频繁,库房管理难度日渐增大,旧库房已不适应新形式下人事工作的需要。国家图书馆领导非常重视人事档案库房的建设,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经过三年的旧房改造,新的人事档案库房于2011年竣工,库房的建筑设计及各项硬件条件基本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分开,库房建筑坚固耐用,有安全防护措施,并且为未来几年人事档案和各类文书卷的逐年递增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库房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库房内有杂物堆积等安全隐患,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库房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人事档案库房是存放人事档案的机要重地,因此,库房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人事档案库房管理规章制度是库房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国家图书馆人事档案库房虽然有管理规定,但还不够全,不够细。应根据中组部有关人事档案库房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细化我馆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工作的规定,使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内容应包括库房管理工作的原则、目的、范围、程序、要求、监督检查等。另外,为使人事档案库房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建立库房管理责任制:配备库房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库房管理工作,明确库房管理职责,明确规定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入库。

(二)建立入库档案、材料、文书卷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入库时间、名称、数量等内容。

(三)建立借阅档案、文书卷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档案姓名、文书卷名称、借阅日期、借阅者姓名等内容。

(四)建立各类人事档案、文书卷的统计台账和年度库房盘点制度:建立各类人事档案、文书卷的接收和出库等库房管理统计台帐,结合年度库房盘点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库房所藏实际档案和各类文书卷的数量与年度库房盘点数量相等,做到统计台账准确清楚,库房盘点数字准确。

二、重视对人事档案库房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提高库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事档案库房工作的好与坏,库房管理人员是关键。选用高素质人事档案库房管理人员是做好库房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应选择那些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事业心强、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工作作风严谨的共产党员从事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工作,并注重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教育和保密意识的培养。档案库房管理人员也应注重对档案库房管理工作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严格按照库房管理规定和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不断探索和改进库房管理方法。

三、明确库房管理人员的职责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工作的任务,也是库房管理人员的职责,具体如下:

(一)做好库房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档案和各类文书卷完好无损,避免因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造成其损坏、丢失或被窃。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向任何人提供人事档案材料或泄漏档案内容,不准携带人事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三)以集中的原则保管档案,避免因档案材料的分散保管造成档案材料的损坏、丢失等情况。

(四)库房管理工作应条理清晰,干净整洁、排架整齐规范、松紧适度,各项记录准确。

档案库房管理人员应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待库房管理工作,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不可有丝毫懈怠。

四、加强人事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

(一)库房内档案、文书卷的排列。

将人事档案柜和各类文书卷柜分成两个区域,并预留相应的发展空间。各类文书卷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按年代顺序入柜上架,卷柜的左上角用标签注明该柜所存文书卷的起止年代。在人事档案区域,将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死亡人员的档案分别排放,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按档案号顺序入柜上架,档案柜的左上角用标签注明该柜所存档案的类别和起止档案号。做到柜架排列有序,标签整齐,便于查找,并经常顺架,避免错架。

(二)加强库房的日常巡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