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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精选(九篇)

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

第1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一、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规定

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四章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

一是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涉及营业税等流转税。二是所得税方面。(1)资产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属于货币资产损失,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另外,若应收账款转售双方为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母公司销售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造成减少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转让收入的处理。金融资产转移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例1]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09年底,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0年6月4日,经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30万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企业所得税为25%。

解析: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即甲公司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甲公司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2010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30

营业外支出 3.345

坏账准备 1.755(35.1×5%)

贷:应收账款 35.1(终止确认)

坏账准备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经消失,转回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0.438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43875(1.755×25%)

纳税调整:转让收入为30万元,会计上的资产损失为3.345万元,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1.755万元不符合税法上据实扣除的原则,所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为5.1万元,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例2]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10万元,年利率为3%。同时,甲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4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10.1万 元。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判断应否终止确认。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2009年8月31日,甲公司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由于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10X3%×4/12=0.1(万元)。

借:利息支出 0.1

贷:应付利息 0.1

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应付利息 0.1

贷:银行存款 10.1

纳税调整: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税法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收账款的回购可以参照以上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第2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在会计处理上,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WWw.133229.COm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

第3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众筹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面向大众的融资模式。筹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展示自己的创意,自己的项目,向潜在投资者展示自己的独特创意、将项目落地实施的计划,以及预期给予投资者的回报。这种回报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一种服务。潜在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浏览意向项目,择优选择适合自己的创意项目,进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预期回报。

1 优化众筹融资模式的途径分析

(1)结合众筹模式特点择取适合众筹模式的项目

虽然众筹融资模式具有众多优点,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利用众筹融资模式。目前众筹行业主要分为四种模式:股权众筹、债券众筹、权益众筹、公益众筹。其中权益众筹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众筹模式。权益众筹即创意回报型众筹,顾名思义就是给予出资人以融资项目中的创意的产品或服务。

(2)制定颇具吸引力的回报 重在项目推介

在目前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以及对于非法集资的限定和众筹融资模式的一大特点之一:非现金、非分红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极具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就变得更为重要,因此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如何在项目极具创意的情况下设定出可以保证成本、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就变得十分重要。因而,筹资者要将投资回设定趋向合理化、多元化。

众筹融资模式的潜在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项目筹资成功并付诸实施后的产品或服务的回报,为此,一个众筹项目提高成功率的根本是要设置颇具吸引力的回报。另一方面,在回报设计上要注重层次化和多样化,这样可以适应于不同的投资需求者,提高众筹项目筹资的灵活性。

(3)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防控

由于众筹模式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金融模式,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就变得较大,因此加强风险控制也是增进投资者投资积极性、提高筹资成功率的必要手段。譬如,可以对项目发起人实名认证。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实名认证是规避项目信用风险的起点。一个值得投资的项目必须要有一个值得信赖的项目发起团队做支撑,因此对于众筹平台来说,一定要将对项目发起者的身份、对项目发起团队的实力以及项目筹资成功后的顺利实施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此作为加强风险控制的基点,这就要求对项目发起者进行实名认证。

(4)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与服务

一个项目能否按照登陆众筹平台时的计划顺利实施对能否最终实现对投资者的回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对项目考核的内容上不仅要对项目的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还需要加强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给予投资人回报的监督。另外,众筹平台还要发挥平台自身优势,践行平台"让梦想落地"的初衷,发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督促与辅助作用,以真正实现项目孵化器的功能,并从事中降低项目的违约风险。

(5)对筹集资金进行分批次发放

项目资金的如何使用与周转对众筹模式的风险控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鉴于众筹模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项目资金实施第三方托管将有助于降低众筹模式非法挪用投资者资金的风险。众筹平台一定要帮助投资者和项目发起者做好所筹集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工作。这不仅可以解决投资者对资金挪用的担忧,而且有助于督促项目发起者将资金按计划使用和按期完成项目进度安排,以期拿取下步项目实施资金。一旦项目失败,将有助于降低平台返还资金的风险。

(6)对资金用途进行实时监管与反馈

众筹模式的最大优点之一是面向大众,给陌生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搭建了桥梁,使投融资实现了跨越时空的对接,但也正是如此才使得信息变得更加不对称,增加了投资人与筹资人的信用风险问题。众筹平台对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进行及时、准确的反馈对减少信息不对称有着重要的作用。

(7)完善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服务功能

鉴于项目发起人多为科技人员和具有创新意识的创意者,产品从概念成品,再从成品到量化生产的难题,平台要发挥其对项目的孵化功能。为此,众筹平台应该更加注重向产业链的整合发展,重点不仅仅在于帮助项目筹集所需要的实施资金,而是应该注重以平台为依托,提供人才、渠道、管理等多种资源的支持,成为依托于网络的产业资源整合平台,帮助创业项目或创意人完成整个项目流程,实现自我提升乃至职业发展。

2 优化众筹模式的意义分析

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模式。众筹模式自身具有融资效率高、融资渠道广、融资成本低、融资风险小的特点。由此可以看出,众筹融资模式自身即是一种金融创新,这种创新不仅可以深化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投融资现状。

从筹资主体角度分析。这种将项目事先面向市场,由市场决策的手段更是一种市场化的创新。这样做不仅能够检验项目自身的市场前景如何,而且通过平台意向投资者或支持者的交互式对接,有助于项目发起者更加了解市场、更加贴近市场的需求,进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从发掘创新人才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将实现从"草根创业者"到"创意实施者"的转变,同时也使"梦想落地"成为可能。众筹融资模式解决了初创者筹资无渠道、筹资对象难觅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为初创业者解决了创业缺乏辅导的难题。为此,众筹融资模式必将发掘出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从项目发起者的项目标的物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必将催生出更多独具创新特性、更具市场潜力的产品,并将有助于创意产品从概念走向成品再到量产阶段,进而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3 促进我国众筹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一)规范众筹平台 提高众筹平台的质量

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约有110家正在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可见众筹平台在我国的增长速度极快。面对目前众筹行业迅速的发展以及众筹平台数量迅猛增长的态势,要想实现对众筹行业的最佳监管与风险防范,首先要设定众筹平台的标准门槛,对众筹平台加以规范。这样做具有以下优点:(1)对众筹行业的监管成本、监管难度大大降低。通过对众筹平台设立的门槛有助于众筹平台提高质量和服务品质,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对众筹行业的监管成本。(2)有助于众筹平台加强风险防范与规避。(3)有助于加强众筹平台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二)完善众筹行业的立法

众筹行业在中国一直以来是走在法律红线-"非法集资"的边缘。众筹行业要想在中国稳健快速的发展,完善对众筹行业的立法就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股权众筹方面,如果能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或者是实施细则将有助于众筹行业的运作程序更加规范,进而促进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

(三)引导众筹平台走向特色化发展

通过政策支持引导众筹平台注重垂直延伸发展,不仅可以为项目筹得所需要的资金,而且可以通过筹得辅助项目成功的各种资源,进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实现众筹平台作为项目"孵化器"的功能。

第4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商业地产;售后返租;定价分析

一、售后返租模式的历史与现状

售后返租在国外已有很多年的历史,主要用于公司已有房地产的处理,目的是增加公司不动产的流动性,通常是被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来看待的。但在我国,售后返租这种商业地产开发普遍应用的手法,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由香港传入的。传入之初兴起于广州、深圳等沿海发达城市,随后流传全国。我国的房地产出售回租和国外的情形有显著的不同,一是主要运用于新开发的收益性较高的商业地产,因此不仅具有融资属性,也成为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二是将一宗面积较大的适宜整体经营的商业地产分割成许多小份的产权来销售,然后整体回租。售后返租对我国大型商业地产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在我国出现不久,在理论认识上还不成熟,在实践上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疯炒楼花正值方兴未艾,由于售房款回笼过早和集中,致使许多见利忘义的不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未竣工前就卷款而逃,在全国造成了许多烂尾楼并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债务纠纷。鉴此,这种营销方式出现不久就遭到建设部的明令禁止。建设部所颁发的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2001年6月1日后,一律不得以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的方式,出售未竣工的房屋,已竣工房屋则不在此列。此后“返租销售”模式一度沉寂。

最近几年,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所供应的产品同质化现象极其严重,而且供应量偏大,致使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在产品销售进度难以理想的情况下,开发商只好在“回报率”、“返租年限”上大做文章,以求在最短时间内售出所有已经开发和待开发的产品,加速资金滚动。正因如此,售后返租又重新抬头,回报率也从几年前较保守的每年6%至8%升到了目前的8%至15%不等,返租年限也从以前的3年左右变成现在的10年之久。

二、售后返租模式与其他开发模式的比较

纵观这几年我国的商业地产开发可以发现,除售后返租外,国内商业地产开发主要采用了只售不租、部分出售部分出租、只租不售等几种模式。

1.只售不租模式

此种模式是指商业地产项目在建成后,通过打散分别出售给中小业主。这种模式使得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大大缓解,降低了开发项目的资金门槛,有利于项目的开发运作,短期见效非常快,适合资金实力不是非常雄厚的公司。但是,单纯的出售使业主的产权多元化,难以实行统一经营。商业地产一旦被分割出售,就意味着一个完整的商业设施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被彻底分割,失去了它的整体性。购买商铺的业主一部分是以经营者的身分出现,买商铺的目的就是为了经营,而另一部分业主则是以投资人的身分出现,并不急于经营,有的甚至是为了养老。这就导致许多商铺在售出之后一直“大门紧闭”。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还会损害开发商的形象,影响城市景观,对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租售结合模式

为了弥补只售不租方式的不足,解决商业地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开发商找到了租售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售后返租模式和部分出售部分出租两种模式。

部分出售部分出租模式是指开发商将开发出来的商业物业出售一部分,以收回投资成本,余下的资产开发商自己组建管理公司或聘请专业的管理公司来出租经营,以赚取后期的营运利润。目前,在国内主要采取“地产大鳄+商业巨头”的形式,即在开发商开发商业地产之前,就与知名商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房地产商在受让土地后规划前,充分考虑项目商圈的市场需求,并与其相适应的一家或若干家商业企业确定合作关系,在开发过程中,让这些企业参与相关的规划工作,最终使整个开发经营在投资估算、商圈分析、市场定位、业态组合、经营收益与风险控制等多方面更合理、更科学。在这种方式下,主力店铺在建成之前就已经租给了知名企业,而剩下的非主力店铺则采取出售的形式。

这种模式有比较突出的优点。其一,可以通过销售商铺来收回部分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开发商的压力;其二,准确的商圈分析,合理的市场定位和业态组合可减少各种资源的浪费,使房地产企业的效用最大化;其三,商业巨头的稳定租金提高了商业地产项目整体经营的稳定性,房地产商可以借助商业巨头的品牌效应加快中小店的招商进度,树立自身的形象;其四,减少了对假设周期和资金统筹的影响因素,使投资估算更准确,资金统筹更顺利。但是,这种模式使得大部分商圈采取出租的形式,投资回收期长,开发商需承受较大的资金压力。此外,项目的商圈是发展变化的,在房地产商与商业企业结成联盟之后,商圈内可能出现原有商业业态改变或非商业地产改造成商业物业,在这种情况下,原来设计的业态组合就面临着重新调整。

3.只租不售模式

只租不售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即委托专业招商机构进行项目招商出租、自己搭建招商队伍进行出租工作。将国际知名零售商请进来有利于整个项目的招商出租,通常国际专业招商咨询机构更了解国际知名零售商的需求,所以委托国际知名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前期招商出租工作更能有效地促进项目的进展。该类商业地产的开发以出租为唯一模式,意味着开发商必须先通过金融措施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将该类商业地产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再依靠租金收入回收投资、赚取利润。如果开发商不能解决项目开发完成、投入运营初期所需要的资金,那么项目是缺乏可行性的。

由于采用出租模式开发商业地产,前期投入的资金巨大而回收期长,而且前期规划、建设、招商、经营管理等都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需要开发商不仅要具有开发商、投资商的背景,同时又应该具有经营商的背景――至少要组合有专业开发、投资、管理背景的管理团队。但是目前我国国内的开发商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因此大多数采用前面两种开发模式开发商业地产。

模式只售不租租售结合

售后返租部分出售、部分出租只租不售

实质产权和经营权被分割和转移经营权在返租期内完整,产权被分割且转移产权、经营权基本完整且基本无转移

产权、经营权皆完整

优点开发商可尽快回收资金

可收回一定的资金;商业物业可顺利开业投资风险小;有利于提升物业价值有利于商业地产的经营;保持良好的形象

投资者无明显优点出租较容易;有一定的租金回报投资风险较小投资风险较小

缺点

开发商不利于商业地产的经营;有损形象仍有较大的资金压力;返租期后的续租、经营困难资金压力巨大;合作伙伴破产时存在巨大风险资金压力巨大;对开发商素质要求太高

投资者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无明显劣势无明显劣势

三、售后返租定价分析

(一)商业地产售后返租定价的特殊性

和住宅房地产只需确定房屋售价不同,商业地产售后返租定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定价的过程也更为复杂。

(1)售后返租模式作为一种集销售、融资、经营于一体的商业地产运作模式,定价过程中应包含融资因素。

(2)同时确定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住宅房地产一般或者销售或者租赁,因此,在一次交易中要么只需要确定售价,要么只需要确定租金,但在商业地产售后返租中,销售和租赁是同时发生的,售价和租金是紧密相关的,是同时确定的。

(3)确定包含售价、回报率、返租期三个待定参数。租金由售价和回报率确定,而售价和租金都和返租期紧密相关,因为返租期的长短和融资成本及双方风险的分配有关。

(二)商业地产售后返租定价的模型

设一项售后返租的商业地产的售价为P,净租金回报率为i且在返租期内保持不变,折现率为r且假定保持不变,当不考虑租售双方的交易税费时,对购买人来说相当于投资收益率,对出售人来说相当于融资成本,返租期为m年。商业地产剩余可使用年限为n年,且m≤n,假定返租期满后的n―m年的商业地产价值预计为R。

P=∑mt=1P×i(1+r)t+R(1+r)m(1)

再设市场净租金为W,折现率为r0,则该商业地产的市场价值V由收益法可得

V=∑nt=1W(1+r0)t(2)

第m年时,商业地产的市场价值按收益法计算应为

R=∑n-mt=1W(1+r0)t(3)

记R=k×V,由(2)和(3)知

k=(1+r0)m[(1+r0)n-m-1](1+r0)n-1(4)

k的取值范围是0<k≤1,其值的大小取决于返租期m相对于商业地产产权期限n的长短,当返租期确定时,k是一个定值。由于m远小于n,因此k总是小于1.

将R带入(1)得

P=∑mt=1P×i(1+r)t+V×k(1+r)m(5)

记融资比例q=P/V

代入(5)并经整理可得

i×∑mt=11(1+r)t+kq×1(1+r)m=1(6)

由式(6)可得到以下结论:

结论①:当融资比例q一定时,净租金回报率i和融资成本r呈同方向变化;

结论②:当净租金回报率i一定时,融资比例q和融资成本r呈反方向变化;

结论③:若要维持融资成本r不变,则净租金回报率i和融资比例q必然同方向变化。

商业地产开发商可采用的价格策略具体有三种:P=V 、P<V、P>V。

(1) 当P=V,也即q=1。令r=r0,则i=W/V。由式(2)知W/V=1/∑nt=11(1+r0)t。这是商业地产租赁市场的平均净租金回报率,以表i0示。即q=1时,若i=i0,r=r0(结论④)。再由结论①可知,当定价为P=V时,若提供超出市场平均的净租金回报率,则必然付出超出r0的融资成本。

(2) 当P<V时,此时q<1。由结论④和结论②可知,若i=i0,则q<1时,r>r0。这一结论也可表述为结论⑤:q<1时,若i=i0,则r>r0。同理,由结论④和结论③,可得结论⑥:q<1时,若r=r0,则i<i0。由结论⑤ 、⑥和结论①可知:当开发商确定P<V时,若提供市场平均的净租金回报率,则必然付出超出r0的融资成本,若只愿付出r0的融资成本,则只能给购买人提供低于市场平均的净租金回报率,从而缺乏市场吸引力。

(3) 当P>V时,此时q>1。由结论④和结论②可得结论⑦:q>1时,若i=i0,则r<r0;由结论④和结论③可得结论⑧:q>1时,若r=,则i>。由结论⑦ 、⑧和结论①可推知结论⑨:q>1且取一定值时,必然存在一个i的区间,使得当i>i0时,r<r0。上述结论表明:当开发商采用P>V时,若提供市场平均的净租金回报率,则付出的融资成本必然低于r0;若只付出r0的融资成本,则也可给购买人提供高于市场平均的净租金回报率;当融资比例不变时,必然存在一个回报率区间,使得回报率i大于市场平均的净租金回报率而融资成本小于r0。

四、商业地产商承诺高回报率的动因分析

在我国商业地产的项目开发过程中,商业地产商通常开出8%、10%甚至15%的售后包租收益率,使购买者以为高回报率即意味着高投资收益率,从而使交易顺利进行。商业地产商之所以采取这种策略的原因可用上面模型得到的结论来解释。

由结论②知开发商可以设定一个具有诱惑力的高回报率,同时通过提高售价增加融资比例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这对于购买者而言意味着购买者花高价买下的房地产并没有给自己带来高的投资收益率;相反,购买者还要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因为经营性售后返租的实质性风险在出租人(也即购买人)一方。这种交易对购买人来说非常不利,但在现实中仍会发生,因为这种不利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而也具有隐性欺骗性。因为在房地产售后返租交易时,买卖双方在价格谈判中仅涉及到售价、回报率和返租期,开发商会极力渲染高回报率,使购买者以为高回报率即意味着高投资收益率,但投资收益率并不是直接显现的,它还与销售价格与真实价值的比例(即融资比例q)、返租期有关。购买者虽然可能会察觉到售价偏高,但购买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难以弄清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并不清楚房地产的价格被抬高了多少,同时受高回报率的诱惑从而成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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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晓兵.我国商业地产可持续发展浅探[J].商业时代,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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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融资;I2I;标准化合约;无风险半固定收益;电子交易市场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7-0067-05

1 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的背景、提出和适用环境

1.1 提出背景

中国的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股票、期货长期稳定,贵金属和现货大宗商品等市场蓬勃兴盛,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和投资愿望不一致的社会普遍现实状况催生出了一个金融补充性行业,即融配资行业。融配资行业有大量的市场需求,当前行业状况显示,这类需求都是通过私下募集或企业配资的形式来满足,而且这个行业至今没有一个规范的市场来交易也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去约束,行业中暴露出大量风险,不长的历史也产生了极多的问题。中国的融配资行业亟须一个合理安全的模式,来引导交易和融配资市场的发展,满足融配资的市场需求。

1.2 方案提出

投资者在交易市场上开立账户,入金进行股票、期货、标准化远期和即期商品等合约的买卖交易。由于投资商交易理念的不同,部分投资商交易账户会出现资金用后闲余的情况,部分投资商会有投资资金短缺状况,资金闲余者可以以一定的利息在交易平台内部出借闲余资金(下文记为出资方),资金短缺者可以以一定的利息在平台内部借用他人闲余资金用于投资(下文记为融资方),但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模式。本文提出一种可以有效实现终端投资者之间相互借贷的I2I(Investor to Investor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融资模式,本模式以标准化融资合约的形式,打破出资、融资两方隔阂,让资金在两者之间顺利地流通借贷,以此促进市场的交易,并进一步衍生出一个全新的无风险半固定收益型投资方式。

1.3 适用环境

本模式是以电子交易市场为基础,交易市场原本就要有一定的交易品种,同时要求平台能够监管交易商资金账户,并且在融资的不同环节,市场可以对账户实施对应的控制,比如限制部分商品交易、限制出入金、划转资金等。

2 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的实施步骤

2.1 交易市场制定标准化融资合约

标准化融资合约是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的,约定出资、融资双方在特定时间借贷特定量货币的标准化合约,出资方和融资方选定融资合约进行交易视同签订相应条款的融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标准化融资合约包括以下具体条款:

A.融资合约名称和代码;

B.标准沓,即融借单位,表述一定数量的资金;

C.最后偿还日,该合约允许融借的最后日期,该日期收盘后,该合约下的融借资金必须全部偿还;

D.最小融借数量,即若干沓,允许出借、融资的最小资金单位数量;

E.最大融借数量,即若干沓,允许出借、融资的最大资金单位数量;

F.融资保证金比例,表示融资方借款时需要占用的作为偿还保证的自有资金额相对于融借资金额的比例;

G.强制平仓比例,融借成功后,设定强制平仓线=融资额×(1+强制平仓比例),如果交易过程中,账户的总权益低于强制平仓线,市场将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处理;

H.标准沓利息,融资方借用标准沓资金每单位时间需要向出资方支付的利息额;

I.计息周期,计息的时间单位,可以表现为日利息/周利息/月利息中的一种,若是按日计息,可以为交易日计息/自然日计息中的一种,因为本融贷模式是为其他品种交易服务,非交易日的融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建议采用交易日计息方式,即融借资金按实际交易日支付利息,非交易日不支付利息的方式;

J.融借手续费,交易所收取的融借费用,可以是每沓每日/每沓每次中的一种,日计息方式建议用每沓每次;

K.费用支付方,融资手续费的支付方,可以是出资方/融资方/双方中的一种,建议是融资方;

L.利费支付时间,交易所收取费用和划转融资利息的时间,可以是借款日支付/还款日支付中的一种,建议是借款日支付;

M.计息起始日,指开始计息的日期,可以是借款日或借款次日中的一种,因为本模式下融资方所借资金可以即时进行实际交易操作,所以建议自借款日开始计算利息;

N.是否允许隔夜持仓,可以为是/否中的一种,来确定在交易日收盘时是否允许融资账户持仓头寸保留到下一交易日;

O.允许交易品种,指融资账户允许交易的品种,可以是市场的全部品种,也可以是部分品种,建议将冷僻品种和波动过剧烈品种设置在允许范围之外;

P.单品种最高持仓比例,是指在持仓头寸中单个品种的持仓资金额可以占到账户总资金额的比例的最高值,应设置为一个固定百分比比例或者设置为没有限制。

2.2 出资方借出委托单的提交、资金划转或冻结及委托撤销

2.2.1 借出委托单的提交

出资方在认同交易所融资规则的基础上,用借出委托单的方式传达出借资金的意愿,构成融借合同要约,借出单内容包括所交易融资合约、方向、沓数和有效期等信息。委托成功表示对于任何符合要求的融资方提交的偿还日在最后偿还日范围之内的任意天数的融入委托单,出资方皆无条件接受配对成交。

2.2.2 资金划转或冻结

出资方在委托成功之后,如果市场上有被挂起的融入委托单等候配对,则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即时与融入单成交,达成融资借贷合同,进入资金划转等环节,资金划转环节的相关操作见下文。

A.偿还不足持仓处理方式为重借;

B.市场上有足够的挂起等待配对的借出委托单;

C.当前持仓品种符合新融资合约的交易品种要求;

D.自有资金量支付手续费、利息费用后,仍然符合融借保证金要求。

系统自动操作的借款动作,利息和费用自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上述四项条件的任一条不满足,则进行市价强行平仓,直至可用资金足够偿还融借资金额。

(3)到期偿还时间为偿还日的收盘后结算时间。在结算时间,交易市场从融资方账户划出到期的融借资金本金和未支付利息,以可用资金形式转入出资方账户。

2.6 合同解除

融资方偿还融借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之后,融借关系解除,相应合同之债务关系终结。

3 应用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交易市场面临的问题

本模式主要是在交易市场的原有基础上进行的一次提升,对交易市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融资合约的制定,另一方面是交易市场的软件升级。

3.1 融资合约制定

融资合约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A.需要参考资金供需关系确定合适的利率和计息方式。

B.配合交易市场自身的交易规则、行情特点和交易风险管理体系确定风险控制条款中的保证金比例、强平比例、隔夜持仓制度、单商品持仓限制等。

C.确定合理的最后偿还日使之能尽可能多地适应出资方的资金回笼需求。

融资合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全面完整地考察制定,不可割裂,不可脱离市场的真实情况。

3.2 软件升级

通常交易市场需要配备两类软件,行情分析软件和交易软件,这两类软件均不用更换,只需要有限的升级。

3.2.1 行情软件的升级

行情软件的升级体现在在原有的行情报价板块之外新增一个融资信息板块,而这个新增板块的功能要求甚至比原来的商品价格分析板块的要求还要简单。

A.在综合列表报价窗口只需要体现融资合约名称、代码、当日成交沓数、前日成交沓数、当前未配对委托的总数量和方向即可;

B.在分品种报价窗口,需要体现当日历史成交数量、时间、融借周期和当前未配对合约的数量、时间明细,可以选择体现融资合约条款细则。

总体来讲,只需要对现在市场常用行情报价分析软件新增一个板块并进行一些功能变更处理,即可达到要求。

3.2.2 交易软件的升级

交易软件需要两方面的升级处理

A.交易下单界面需要在原有的商品交易下单界面的基础上进行功能变更,使之适合融资合约的委托提交需求;

B.后台管理系统,需要增加限制交易品种、资金核算、出金禁止、融资资金划转等一系列功能。

对交易市场来说,最大的新增成本在于软件升级。一旦软件升级完成,交易市场几乎不再有其他的费用支出,其他的业务团队增加也不是必须的。

4 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的特点

4.1 在线I2I形式

在线I2I形式,即在线的投资者与投资者(Investor to Investor)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交易市场只制定规则,提供撮合平台,而不进行实际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这完全区别于传统的企业对个人的借贷方式,也完全区别于传统的线下私募融资方式,电子平台上在线I2I融贷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模式。同时,本模式将规则制定和实际参与交易的群体实现分立,交易市场只是一个规则的制定者,并不参与资金的出借与融借,没有本金占用,也不需承担融资交易风险。

4.2 标准化融资合约

传统的融资方式都是非标准化的,利息、期限、规模、使用方式、抵押物等条款需要每一笔交易单独商讨约定,而本模式的以沓为单位的标准化合约来规范化进行融贷活动,省去了传统的差异化合同,同时用标准化的审查标准来确定出资、融资双方资格,这也是前所未有的。

4.3 无风险半固定收益型投资形式

对于出资方来说,委托能够成功配对则意味着能够获得无风险的利息回报,收益是固定的,而如果委托没能够成功配对,则意味着资金被冻结闲置,尽管资金安全但无法获得任何收益,所以对于出资方来说,其投资收益整体是介于纯粹固定和纯粹不固定之间的半固定形式,投资形式属于无风险半固定收益型投资。

投资收益率P=标准沓利息×实际配资时间/标准沓资金量×100%。

4.4 配资迅速

本方式的配资极为便利,系统直接评估账户的资金状况,随时匹配账户的出资、融资资格,在市场有反方向挂单的情况下,提交委托单一秒钟之内就能成功实现融资资金划转,进而实现交易,对融资方把握市场机会极为有利,比配资周期需要数日的传统配资方式有极明显的优势,同样,资金偿还也是极为便捷,都是秒钟级别实现。

4.5 借款期限随需求自由调整

传统的融资方式用资时间是个别约定的,而标准化合约也需要考虑出资、用资双方的具体需求情况。一方面,由于出资方的资金闲余不是无期限的,所以本模式用出资方选择的融资合约最后偿还日限制了资金出借的最终日期,保证在最后偿还日收盘后肯定能够收回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融资方的资金使用时间要求因其投资方式不同而有差异,资金使用时间也与当前的市场特点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模式的具体融借时间由融资方在当前交易日和最后偿还日之间按照自身需求单方自由确定,并约定该时间要求出资方无条件接受。最后再用偿还不足持仓处理方式来化解融资方的用资时间与合约最后偿还日不相符时产生的冲突,这样既能够保持合约的标准化,又能够实现融贷双方的不同时间限要求。

本模式可以有另一种思路,即市场制定以牺牲一定自由度为代价的固定借款周期的融资合约。

4.6 程序化、数字化风险管理体系有效保障本金安全

程序化、数字化实施风险监控,规避了人为监控中监控不力、标准模糊、处理滞后等风险,用交易品种限制、单品种持仓比例限制、融资保证金制度、限制出金制度、持仓隔夜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规定规避市场风险,有力地保证融资本金安全。

4.7 稳定中可调整的利息制度

本模式的根本目的是给不同所有权的市场资金提供使用权转移通道,实现资金使用权的转移继而促进市场其他商品的交易,在本质上不是以利率为交易标的物的利率交易衍生品,所以,具体的融资合约的利息水平是固定的;资金市场有自己的供需关系,当供需关系改变的时候,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调整新合约的利息水平来配合资金的实际供需关系变化,总体呈现稳定中可调整的状态。

5 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的作用

本模式既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一个补充,也是对传统交易市场的一次革命性的升级,给原本只有交易作用的交易市场增加了融资的功能,使交易市场的功能更立体完备。这个模式的作用:

(1)出资方可以灵活方便地将自己的闲余资金借贷出去,获得固定收益。

(2)融资方可以轻松取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在市场机会到来时即时抓住机会,获取投资回报。

(3)交易市场内部资金的账户隔阂被打破,闲置的死钱变成再交易的活钱,更充分地发挥整个市场既存资金的能量,有效提高活跃市场度,是一剂市场强心针。

(4)本模式成本增加只是前期软件升级一次性投入,稳定后完全是电子化操作,不产生新增劳动量也不增加其他运营成本,反过来对市场的促进和回报将是终身伴随交易市场的。

(5)本模式是对原有渠道、原有市场、原有客户群体的重新挖掘与激发,传统模式下,交易市场只有一种投资回报形式,就是参与交易,不交易就不可能有回报,而只要交易就伴随着亏损的风险,本模式突破了这种单一回报形式限制,衍生出非交易型回报模式,给社会资本提供一个无风险半固定收益投资渠道,对社会上更多的自身不亲自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也具有投资吸引力,市场的潜在客户群体数量级式扩大,继而爆炸性地提升交易市场资金存量。

(6)以标准化的融资合约和完善的融资制度整合国内紊乱的融资市场,规避场外融资和私人融资的风险,为投资者融资提供一个更健全、更安全、更规范的方式,维持行业稳定。

第6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并没有对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作出统一明确的规范,目前各公司对购买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现以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为例对经常出现的几种处理方式及其优缺点进行分析。

1.直接计入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按其形态和用途可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它是企业中最活跃的资金,流动性强,是企业的重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有些企业将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另行归类,仍然在银行存款中归集。如号百控股(股票代码:600640,下同)将购买理财产品的6亿元资金仍然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列示,到期收益按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这种处理方式最为简便易行,基本视同银行存款处理,但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都有固定期限,不能提前赎回,流动性较差,与货币资金流动性强的特征并不相符。除可随时赎回的、流动性不受影响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可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外,其他不应列入货币资金科目。

2.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反映。目前有相当多的企业将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反映在报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以上市公司为例,千红药业(002550)、天奇股份(002009)、众生药业(002317)等上市公司在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就将公司的理财产品未赎回部分反映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到期收益按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也有上市公司同样使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但将到期收益反映在投资收益中,如兆驰股份(002429)。企业使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反映银行理财产品也有一定理论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流动资产”,是指除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流动资产。在实务中,如果企业遇到一些确实不好归到那些常用的流动资产科目的,可以自行设立科目,填制财务报表时,就反映于“其他流动资产”项中。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记录没有做出过明确规定,于是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就使用这个涵盖范围比较宽泛的“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来反映理财产品。但笔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具有比较明显的投资属性,反映在报表的其他流动资产中并不能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理解其资产的含义,一般都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再做出详细解释。

3.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①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近期内出售或回购;②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③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除外。企业持有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都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利并赎回,根据这种特征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是比较恰当的。如上市公司通达动力(002576)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就将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将赎回时所产生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初始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根据通达动力的年报显示,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仍以初始购买成本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后续计量,只是将本年度赎回的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没有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固定,通常企业也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而有些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的回收金额也基本可以固定。这些特征是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的,所以也有不少企业将理财产品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来反映。如福建七匹狼(002029)就将银行理财产品记录在报表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中。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如果企业所持有的是保本浮动收益或者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那么到期日后其投资的本金和收益都是不可确定的。而且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持有性质,这与银行理财产品期限较短的特征也不相符。所以并不能将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来核算。

5.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征是持有意图不明确。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到期赎回并在短期获利,其持有目的比较明确。然而也有些企业经常会长期持有一种或几种理财产品,只有在近期有资金使用计划时才会考虑赎回。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

二、应按持有意图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以上对几种常见的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仅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即使是相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在不同企业间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那么哪一种才是正确或者说是合适的处理方式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的持有意图以及实现这种意图的能力对不同种类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析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只有准确无误地解读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清晰明了地理解管理层持有资产的意图,财务报告使用者才能对企业状况作出正确的评价或者预测。对于银行理财类产品,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的持有意图、企业的财务能力及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等相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具体探讨如下:

1.持有意图为短期获利。如果企业因为短期内没有资金使用计划而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期限较短(少于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管理层购买理财产品的意图就是短期获利,对于这种理财产品应当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处理。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要以公允价值计量,我们要对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进行分别确认:保本型理财产品一般收益较低,在购买时和资产负债表日都以购买价值计量,到期赎回时取得的利差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会较高,也可能会产生亏损,就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购买时按购买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赎回,利差计入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赎回的,要对其余额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可以参考银行往期同类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进行估值,将该估价与原始购买价值之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期赎回时,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持有意图为长期获利。如果企业因为较长时间内没有资金使用计划而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期限较长(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是长期获利。在处理这类银行理财产品时,我们应当按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分别处理。由于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可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理,购买时按购买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在持有期间按照预期收益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赎回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对于长期持有的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长且回收金额不固定,不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取得时按购买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以参考银行往期同类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进行估值,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赎回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7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金融行业公允价值运用情况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文献,且研究范围主要集中于银行.现有文献大多认可FVA信息能够提供更为相关、及时、可比的会计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项目的公允价值信息都具有价值相关性或增量价值相关性,并且,可靠性确实对FVA信息质量产生了影响.Barth以美国银行业20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发现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信息相比历史成本信息具有增量信息含量[2].Nelson以美国1992年和1993年200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为对象,发现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3].Eccher等也取得了一致的发现[4].但是,证券投资公允价值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具有不稳定性,当模型控制了净资产报酬率和账面价值增长率后,价值相关性不复存在[3].除了证券投资,贷款、存款、长期债务、表外项目的公允价值信息是否具有价值相关性,文献研究也得出不同观点.Nelson发现公允价值取值噪音损害了信息的可靠性,使得这些信息并不具有价值相关性[3],但Barth等认为贷款、证券与长期债务的公允价值信息都具有相对于历史成本的增量信息含量[5].我国关于FVA价值相关性的研究起步较晚,成果相对较少.较早开始进行这方面研究的是邓传洲,他以1997~2004年B股公司为样本,使用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公允价值披露显著增加了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但是投资的公允价值调整没有显示出价值相关性[6].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FVA后,此类研究相继涌现.部分学者得出的结论与邓传洲相似,认为实施FVA后盈余信息具有较高的价值相关性,例如程小可和龚秀丽、王建新等的研究.但也存在不同的结论,朱凯使用2006年新旧会计准则的两份报表检验公允价值对股票定价的相对增量作用,得出公允价值对股票定价增量作用不显著的结论[7].吴水澎和徐莉莎同时采用价格模型、收益模型、现金流量价值相关性检验模型对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新准则执行后账面价值的价值相关性增加,盈余对股票价格的解释力度反而下降,说明资产负债表逐渐成为中心[8].朱凯等也通过研究证明实施新会计准则后盈余价值相关性并没有提高[9].张金若等改进了公允价值损益的度量方式,发现非金融行业FVA信息对股票报酬与高管薪酬都没有显著影响,这一结论与传统研究并不一致,他们认为研究结论与我国FVA应用现状是相符合的,FVA对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极其有限[10].国内关于金融行业公允价值的价值相关性研究很少.罗婷等对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同时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受新准则影响部分的账面净资产价值相关性得到显著改善[11].王建玲等选择金融和建筑房地产两个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样本,使用价格模型对盈余信息的价值相关性进行了探究,结果显示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金融行业有提高盈余信息价值相关性的作用[12].因此,相对现有文献,本研究的最大贡献是:弥补了我国金融行业FVA信息经济后果的研究,立足于金融行业是FVA主要执行者的客观事实,专注研究其FVA的价值相关性,从而抓住了我国FVA研究的关键点.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综上文献可知,会计学术界对FVA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主要持肯定态度.在我国,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是FVA的主要践行者,根据国泰安数据库(CSMAR)2007~2013年的数据,其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负债)占所有上市公司持有总金额的94%以上,且它们持有的执行FVA的金融资产(负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非常大.因此,根据计量观,本文认为,与张金若等发现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FVA信息价值不具有相关性不同[10],金融行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提供的FVA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损益信息,应该具有价值相关性.进一步的,虽然研究认为可靠性会影响公允价值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但是我国金融行业上市公司FVA信息的可靠性是具有充分保障的.这是因为我国衍生品市场和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相对欠发达,通过查阅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可以发现,这些金融单位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比例非常低,持有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票、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这些均能够获取可靠的公允价值信息.但是,执行FVA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FVA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并非全部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除非由于实质性贬值而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大部分情况下绕过净利润进入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它们的公允价值变动则直接计入营业利润.在我国,尽管会计准则于2009年将其他综合收益引入利润表,但是,我国重视净利润,尤其重视营业利润的传统并没有发生变化.例如,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上市、增发的规定,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指标,无不以净利润或营业利润为导向,并没有真正重视其他综合收益信息.同样的,资本市场大多数分析师流行采用的市盈率、市净率等股票投资价值分析指标,也并没有真正重视其他综合收益.因此,相对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营业利润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言,市场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FVA信息的反应程度可能更弱.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研究假设.假设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具有价值相关性.假设2: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有价值相关性.假设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具有价值相关性.假设4: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价值相关性强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价值相关性.

三、研究设计

(一)回归模型目前实证研究价值相关性的主流模型为Ohlson提出的剩余收益估价模型[13],Kothari和ZimGmerman认为可以同时使用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来检验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14].根据国外文献的普遍做法,模型的选择不会受到样本公司行业属性的影响,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都可以采用相同的研究模型.本文亦采用剩余收益估价模型,构造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对金融行业执行FVA对股票报酬与股票价格的影响进行研究.具体构造模型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现有实证研究文献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存在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检验交易性金融资产FVA的影响时,直接利用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息;检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FVA的影响时,直接采用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数据,并据此检验未实现利得和未实现损失的信息价值是否具有差异.这种研究方法得到普遍运用,例如,刘永泽和孙翯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股净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超额每股收益两类数据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15];胡奕明和刘奕均也用相似的方法,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每股净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造成的每股收益进行价值相关性检验[16];徐经长和曾雪云为研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在研究模型中加入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每股净资产影响的变量,并通过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度量[17].第二种方法考虑了金融资产处置时需要对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转回,重新设计研究变量.这种方法是张金若等首次采用的.该方法认为,根据财务数据生成逻辑,处置金融资产或负债时,需要将原先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未实现损益转入“投资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中“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也需转入投资收益.也即,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能直接解释为金融资产价格上升或下降,不能直接视为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例如,T期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价格上升10万元,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报10万元;T+1期售出,1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T+1期的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报-10万元,但该数字显然不能解释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价格下降形成的未实现损失.因此,投资收益是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重要项目,忽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到“投资收益”的影响,会错误解释公允价值涨跌的信息价值[10].本文认为,第二种方法更符合财务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执行FVA的本质.但是,考虑到这种方法尚未得到普遍运用,本文同时采用两种方法设计研究变量,分别进行回归分析,以进一步确认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回因素对正确认识FVA信息经济后果的重要性。1.价格模型式(1)为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回(以下简称转回)的价格模型,系数α4、α1、α2显著分别代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净资产、考虑转回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考虑转回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具有价值相关性.式(2)为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回(以下简称不转回)的价格模型,系数β4、β1、β2显著分别代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净资产、不考虑转回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不考虑转回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具有价值相关性.2.收益模型系数显著代表含义同价格模型.

(二)变量解释相关变量定义及计算方法详见表1.

四、样本选择与实证检验

(一)样本选择本文选取2007~2013年沪深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所使用的大部分原始数据取自于深圳国泰安公司的中国资本市场会计研究CSMAR数据库,部分数据库中列示不详的财务数据如其他综合收益的明细项目,则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公司年报中手工整理获取,并对样本进行如下整理:(1)剔除投资收益明细列示不明的样本;(2)剔除公允价值产生的税前每股收益(FEPS)为0的样本;(3)剔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股净资产(FV)为0的数据;(4)剔除主要财务指标数据缺失样本;(5)剔除股票交易数据缺失样本.最终,价格模型获得230个样本,收益模型获得194个样本.

(二)描述性统计表2和表3分别为价格模型及收益模型样本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量.从表2可以看出,由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或其他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和负债产生的每股收益(FEPS)相对于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每股收益(NFEPS)较小,FEPS_R为005元/股,NFEPS_R为106元/股,FEPS_R与NFEPS_R之比为476%,虽然仍是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每股收益较大,但是对比非金融行业FEPS与NFEPS约2%的比例,金融行业公允价值变动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是相对较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每股损益(AEPS)在考虑转回的情况下是011元/股,不考虑转回的情况下是-0.05元/股,两种情况下AEPS绝对值均比FEPS大,可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每股收益有较大影响.另一方面,考虑转回与不考虑转回的指标差异较大.本文对转回(变量后标为_R)与不转回(变量后标为_NR)两组样本中同类指标的均值进行了t检验,结果显示两组样本均值具有显著差异.基于此,本文预测考虑转回与否的实证分析结果会出现差异.表3为收益模型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各变量情况与价格模型相对应变量大体一致.从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本文认为样本公司执行FVA后,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都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对以上回归模型分别做了Pearson检验,结果显示,模型大多数变量之间相关系数较小,VIF值分别为711、701、441、414,不需担心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结果本文应用Stata软件,分别对式(1)~(4)回归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应采用固定效应进行回归.因此本文采用固定效应回归方法,对考虑转回和不考虑转回两种情况分别进行检验.为了消除异常值影响,回归模型中所有的变量均按照1%的比例进行了WINSORIZE处理.同时加入年度虚拟变量,使用固定效应回归对企业进行控制.检验结果报告于表4和表5中.从表4价格模型回归结果来看,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每股净资产(FV)在两组结果中均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股净资产对股价有显著解释力,反观不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每股净资产(NBV)则不显著.在不考虑转回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每股收益(FEPS_NR)回归系数为63372,对股价没有显著影响,而考虑转回的解释变量(FEPS_R)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只有在考虑转回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股价才有显著影响.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只有考虑转回时在10%的水平下表现出了微弱的相关性.从表5收益模型回归结果来看,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每股净资产(FV/Pi,t-1)在两组结果中均在1%的水平下表现出显著影响,说明公允价值计量的每股净资产对股票报酬有显著解释力,与价格模型结果一致.在不考虑转回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每股收益(FEPS_NR/Pi,t-1)对股票报酬没有显著影响,而考虑转回的解释变量(FEPS_R/Pi,t-1)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只有在考虑转回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股票报酬才有显著影响,此结果与价格模型一致.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AEPS),无论是否考虑转回,该解释变量均未表现出显著影响,与价格模型结果有微小差异.综合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固定效应回归结果,本文发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股净资产在所有回归模型中均表现出显著影响,证实了本文提出的假设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或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金融资产(负债)而言,以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作为解释变量数据基础,或是将投资收益中与上述金融资产(负债)相关部分转回后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加总作为解释变量数据基础,两种方法下的结果差异很大,只有在考虑了转回的回归模型中,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每股收益FEPS对股价和股票报酬才有显著解释力,假设2在考虑转回时得到了证实.而对于资产规模更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言,AEPS在收益模型下无论转回与否,均不显著,在价格模型下也仅在考虑转回时表现出微弱显著性,假设3仅得到部分支持.但是,综合这些回归结果,研究假设4得以支持.本文认为,考虑了转回的回归结果更为可信,说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这与FVA对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是相呼应的,它也支持了张金若等的观点,研究变量的设计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处理逻辑.本文认为,研究假设4通过检验而研究假设3没有得到有效支持,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功能锁定”现象犹存.所谓“功能锁定”,是指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会锁定于某种特定的信息,导致不能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来评估决策.例如,信息披露位置不同,投资者关注程度也会不一样.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信息是通过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的,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均是计入当期损益项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先计入“资本公积”,而后在处置时才转入当期损益.按照Ohlson剩余收益估值模型,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可以及时有效地获得全部有用的信息并加以应用,以便作出相应的决策[13].因此理论上公允价值变动信息无论在利润表还是在股东权益变动表披露,都不会产生差异.但是事实上,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大多为非专业人士,报表的信息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投资者对损益信息的关注程度大于对股东权益变动信息的关注程度.虽然从2009年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除了计入资本公积外,同时在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中进行披露,但是披露的位置是在净利润之后,并未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功能锁定”效应,投资者对其关注程度远不如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因此没有利用该信息对股价和盈余进行判断、做出决策,从而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信息没有表现出价值相关性.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本文基于Ohlson提出的剩余收益估价模型[13],同时使用价格模型和收益模型对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执行FVA对股票报酬与股票价格的影响进行研究.研究发现,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每股净资产对股票价格和股票报酬都有显著影响,说明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对信息使用者判断股票价格和股票收益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具有价值相关性与是否考虑转回因素有关.当考虑转回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股票价格和股票报酬才有显著解释力,也就是说利润表的公允价值信息才具有价值相关性,这说明是否考虑转回对FVA相关性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结果印证了本文研究方法设计的合理性,也进一步支持了实证研究变量设计必须扎根财务会计处理逻辑的观点.但是,无论考虑转回与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信息与股价和股票报酬都几乎没有显著相关性.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功能锁定”现象,投资者对于当期损益信息的关注程度超过了对股东权益变动的关注,导致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实现利得和损失不具有价值相关性.本文还将结果与张金若等关于非金融行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相关研究结果进行了比较.张金若等发现,在非金融行业中,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每股净资产与股票报酬不具有显著相关性,考虑了转回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股票报酬亦不具有显著解释能力[10].这与本文金融行业的结果相反.本文认为这与我国实施FVA的情况是相符的.总体上,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持有大量以FVA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FVA对金融行业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无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金融监管部门都应对公允价值信息给予更多的重视;并且,投资者也能够应用公允价值相关信息对股票价格和股票报酬作出判断.相比金融行业,非金融行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很少,FVA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影响都十分有限,投资者对公允价值信息的关注程度也不及金融行业.

第8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优化;众筹融资;创新;价值意义

0 引言

众筹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面向大众的融资模式。筹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展示自己的创意,自己的项目,向潜在投资者展示自己的独特创意、将项目落地实施的计划,以及预期给予投资者的回报。这种回报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一种服务。潜在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浏览意向项目,择优选择适合自己的创意项目,进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预期回报。

1 优化众筹融资模式的途径分析

(1)结合众筹模式特点择取适合众筹模式的项目

虽然众筹融资模式具有众多优点,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利用众筹融资模式。目前众筹行业主要分为四种模式:股权众筹、债券众筹、权益众筹、公益众筹。其中权益众筹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众筹模式。权益众筹即创意回报型众筹,顾名思义就是给予出资人以融资项目中的创意的产品或服务。

(2)制定颇具吸引力的回报 重在项目推介

在目前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以及对于非法集资的限定和众筹融资模式的一大特点之一:非现金、非分红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极具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就变得更为重要,因此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如何在项目极具创意的情况下设定出可以保证成本、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就变得十分重要。因而,筹资者要将投资回设定趋向合理化、多元化。

众筹融资模式的潜在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项目筹资成功并付诸实施后的产品或服务的回报,为此,一个众筹项目提高成功率的根本是要设置颇具吸引力的回报。另一方面,在回报设计上要注重层次化和多样化,这样可以适应于不同的投资需求者,提高众筹项目筹资的灵活性。

(3)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防控

由于众筹模式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金融模式,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就变得较大,因此加强风险控制也是增进投资者投资积极性、提高筹资成功率的必要手段。譬如,可以对项目发起人实名认证。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实名认证是规避项目信用风险的起点。一个值得投资的项目必须要有一个值得信赖的项目发起团队做支撑,因此对于众筹平台来说,一定要将对项目发起者的身份、对项目发起团队的实力以及项目筹资成功后的顺利实施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此作为加强风险控制的基点,这就要求对项目发起者进行实名认证。

(4)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与服务

一个项目能否按照登陆众筹平台时的计划顺利实施对能否最终实现对投资者的回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对项目考核的内容上不仅要对项目的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还需要加强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给予投资人回报的监督。另外,众筹平台还要发挥平台自身优势,践行平台"让梦想落地"的初衷,发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督促与辅助作用,以真正实现项目孵化器的功能,并从事中降低项目的违约风险。

(5)对筹集资金进行分批次发放

项目资金的如何使用与周转对众筹模式的风险控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鉴于众筹模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项目资金实施第三方托管将有助于降低众筹模式非法挪用投资者资金的风险。众筹平台一定要帮助投资者和项目发起者做好所筹集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工作。这不仅可以解决投资者对资金挪用的担忧,而且有助于督促项目发起者将资金按计划使用和按期完成项目进度安排,以期拿取下步项目实施资金。一旦项目失败,将有助于降低平台返还资金的风险。

(6)对资金用途进行实时监管与反馈

众筹模式的最大优点之一是面向大众,给陌生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搭建了桥梁,使投融资实现了跨越时空的对接,但也正是如此才使得信息变得更加不对称,增加了投资人与筹资人的信用风险问题。众筹平台对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进行及时、准确的反馈对减少信息不对称有着重要的作用。

(7)完善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服务功能

鉴于项目发起人多为科技人员和具有创新意识的创意者,产品从概念成品,再从成品到量化生产的难题,平台要发挥其对项目的孵化功能。为此,众筹平台应该更加注重向产业链的整合发展,重点不仅仅在于帮助项目筹集所需要的实施资金,而是应该注重以平台为依托,提供人才、渠道、管理等多种资源的支持,成为依托于网络的产业资源整合平台,帮助创业项目或创意人完成整个项目流程,实现自我提升乃至职业发展。

2 优化众筹模式的意义分析

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模式。众筹模式自身具有融资效率高、融资渠道广、融资成本低、融资风险小的特点。由此可以看出,众筹融资模式自身即是一种金融创新,这种创新不仅可以深化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投融资现状。

从筹资主体角度分析。这种将项目事先面向市场,由市场决策的手段更是一种市场化的创新。这样做不仅能够检验项目自身的市场前景如何,而且通过平台意向投资者或支持者的交互式对接,有助于项目发起者更加了解市场、更加贴近市场的需求,进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从发掘创新人才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将实现从"草根创业者"到"创意实施者"的转变,同时也使"梦想落地"成为可能。众筹融资模式解决了初创者筹资无渠道、筹资对象难觅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为初创业者解决了创业缺乏辅导的难题。为此,众筹融资模式必将发掘出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从项目发起者的项目标的物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必将催生出更多独具创新特性、更具市场潜力的产品,并将有助于创意产品从概念走向成品再到量产阶段,进而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3 促进我国众筹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一)规范众筹平台 提高众筹平台的质量

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约有110家正在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可见众筹平台在我国的增长速度极快。面对目前众筹行业迅速的发展以及众筹平台数量迅猛增长的态势,要想实现对众筹行业的最佳监管与风险防范,首先要设定众筹平台的标准门槛,对众筹平台加以规范。这样做具有以下优点:(1)对众筹行业的监管成本、监管难度大大降低。通过对众筹平台设立的门槛有助于众筹平台提高质量和服务品质,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对众筹行业的监管成本。(2)有助于众筹平台加强风险防范与规避。(3)有助于加强众筹平台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二)完善众筹行业的立法

众筹行业在中国一直以来是走在法律红线-"非法集资"的边缘。众筹行业要想在中国稳健快速的发展,完善对众筹行业的立法就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股权众筹方面,如果能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或者是实施细则将有助于众筹行业的运作程序更加规范,进而促进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

(三)引导众筹平台走向特色化发展

通过政策支持引导众筹平台注重垂直延伸发展,不仅可以为项目筹得所需要的资金,而且可以通过筹得辅助项目成功的各种资源,进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实现众筹平台作为项目"孵化器"的功能。

4 结束语

在互联网思维变革和互联网金融日趋走向平民化的过程中,加强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优化众筹融资模式、促进众筹融资模式的规范运行将会更好的引领我国众筹行业的前行,并且推动我国创新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浙江金融,2014(04).

[2] 刘志坚,吴珂.众筹融资起源、发展与前瞻[J].海南金融,2014(06).

[3] 苗文龙,刘海二.互联网众筹融资及其激励约束与风险管理--基于金融市场分层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4.

[4] 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01).

第9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

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职,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此前的2011年11月8日,温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总理向中外记者确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同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透露,七部委已经会签《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批复尚未完成,温州试验的步伐在加快,2月28日,温州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海信通”)试营业,该公司将以私募的形式,打通民资和实业的渠道。

老板逃跑潮催生改革

若回顾2011年,温州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媒体报道的企业倒闭潮和老板逃跑潮。

在金融危机之下,温州陷入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双重困境,一些企业深陷贷款难和再融资难,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还清贷款,背上高利贷的魔咒。在此情况下,少数民企老板跑路后,促使金融机构提高警惕,纷纷惜贷,致使企业的贷款越来越难。

2011年整个夏天,温州充斥着老板跑路的消息。一些民企老板为稳定人心,取消出国谈业务,甚至提出将护照交给政府保管,以表示自己坚决留下的决心。

2011年10月4日,总理到温州调研民营经济,提振信心,在与民营企业家座谈和听取地方领导汇报时,温州方面主动提出,希望在温州建立金融改革试验区,温总理对此表示赞同,并当场责成相关部委以及浙江省政府进行调研。

这次讲话成为温州金融改革的风向标,温州市政府择机而动,在一个月时间内,就完成方案的起草。

2011年11月8日,温州市开始全面实施《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即“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以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当地中小企业的资金债务危机问题。

对于这份方案,温州市相关部门一度三缄其口。有关人士介绍,因涉及多个部门,尤其是金融部门的利益,在方案正式批复之前,不对外公布方案的细则。一旦公布引发讨论,恐生变数。

上述人士介绍,此类事情已有先例。在2011年1月,温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海内外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外界认为,试点或将为温州数千亿民间资本找到一条新的合法投资渠道,这也符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战略。温州多位本土经济学者也在各个场合表示,此次试点意味着温州企业转型升级有一个新的空间。

但半月后,试点方案宣告暂缓,原因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曾打电话到浙江和温州的外汇管理局,表示此方案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要求温州方面不得宣传,低调处理。在此情况下,温州方面主动暂停。

1+ 8的模式

从温州市公布的一些资料中,可以了解到温州起草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的大致内容。

一位接近政府的温州经济界人士告诉本刊记者,这一方案的上报模式确实是“1+ 8”,有着浓厚的温州特色。据他介绍,除了温州市政府起草的一个《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外,还制定了8个专项具体子方案上报,这些子方案包括: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股权投资业、做强股权营运中心、创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温州银行发展规划、农村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创建地方金融监管中心。

“从资本覆盖广度看,这8个专项基本能覆盖到金融实业和创投,并能涉及股权投资和民间借贷,将能为温州经济转型和地下金融阳光化提供很好的制度保障。”上述人士表示。

据悉,《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起草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再由国务院批准给了各相关部委。该知情人士表示,上报方案包括9个子项分别是: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面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鼓励和引进全国性金 融机构在温州设立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温州产权(资产)交易市场;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建立创新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制和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

“方案报得非常具体。”他告诉本刊记者。

本刊记者在温州市金融办采访期间,金融办方面也是含糊其辞,发展处副处长柯园园对包括本刊记者在内的各路媒体表示,上报的方案可能有这些内容,也可能有部分内容,最终究竟如何,一切都要等批下来才知道。

在方案批下来之前,温州一些大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接到“封口令”,要求他们不要接受媒体采访,以免引起炒作,影响报批过程。

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营业

2月28日,温州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试营业,试图以公司私募的形式,募集资金,规范民资和实业的资金流传渠道。瓯海信通总经理助理孙啸翔告诉本刊记者,公司自2月28日对外试营业以来,已经有生意上门,交易金额达上千万元。

在业内看来,“瓯海信通”的成立和试营业是温州此次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是按照温州市实施的“1+ 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关于“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而设立的,主要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依照相关规定,“瓯海信通”不能吸储不能放贷,只能通过资本的项目投资实现资本增值。

据悉,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温州资本参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兴趣很高,在“瓯海信通”开业后,乐清、瑞安两地各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3月试营业。

据公开资料显示,瓯海信通注册资金1亿元,由温州市瓯海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2000万元,占股20%。温州通用锁具有限公司、温州利华包装有限公司、温州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中竹纸品销售有限公司及另外4名自然人各出资1000万元,各占股10%。

对于该公司的业务,孙啸翔表示,公司不做类似投资公司的资金拆借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投资。

在一份由“瓯海信通”提供的公开资料中发现,规定在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净额的20%。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瓯海信通”也涉及一些资本的短期借贷,比如,公司曾短期借贷给一家企业100多万元,以解决该公司的资金短缺,双方约定以银行利息的4倍作为回报。在孙啸翔看来,这是一种固定回报。

“瓯海信通”最想做的还是实业投资,一位瓯海信通的股东告诉本刊记者,入股该公司的初衷是配合自己的产业转型,想通过公司的平台,将资金运作到利润高的制造业上。

“我们主要会找一些缺少资金的高端制造业,在他们需要生产设备或者流动资金时,通过入股的方式,或者约定投资比率和利润分成的情况下,取得一些固定的回报。”该股东告诉本刊记者。

瓯海信通的难题

在孙啸翔看来,“瓯海信通”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后才能正式营业。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资金投资的额度问题。按照资金管理,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超过总资本净额的5%,换句话说,信通公司的投资款每笔不得超过500万元,这对如今的企业投资来说,是杯水车薪。孙啸翔对此的解释是,在刚开始试营业按此执行,如果正式营业后,经过请示相关部门,并得到同意后,可以适当超额一点。

其次,是注册资本金。如今一个亿的注册资金,是否够用?孙啸翔表示,资本管理公司在试营业一年内可增加注册资本至5亿元。若公司的资金不够用,可以通过私募的方式来增资,但这些资金来源必须是特定的对象作为财务投资人,并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共同成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直至投资退出或清算。

最重要的一点,也是让孙啸翔感到困惑的是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这些困惑主要来自对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定位,若定位为银行业,那么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如按照一般经营性企业,那么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

除了这些以外,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标准缴纳,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温州一家民间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告诉本刊记者,现在不少温州民间资本投资公司正在回笼资金,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后,择机选择项目进行投资。

在他看来,“瓯海信通”可能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做实业投资,那么一个亿的金额,500万元一笔的投资额度,那么需要20笔才能投资完,就算是超额100%,变成1000万元一笔,也至少需要投资10个公司,这需要很大的精力,人力成本和财务成本比较高。”

该人士表示,温州目前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还够充分,若一个企业紧缺资金需要投 资时,股份和债务不明晰的情况下,以入股方式投资,风险比较大,但若以资本借贷方式,则双方都能规避风险。

他认为,若能确定对方把资金投资到实业后,双方约定固定的投资回报,这本身也是一种资本投资实业的创新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的资金拆解和高利贷完全不同。”

重建金融信誉不易

在去年的老板逃跑潮发生后,温州民间借贷的信誉度遭到重创。

“前几年玩得太虚,现在遭报应了。”从事眼镜批发的温州商人沈信国如此评价,他去年借给一个企业家朋友500万元,结果企业倒闭,老板跑路,现在音讯全无。

20年前,沈信国创业之初,从亲戚朋友那里借得20万元现金,从来不用抵押物。“那时我23岁,事业上一无所有,一年不过赚3万多块钱,就凭一瓶蓝墨水和一叠信纸,写着借条,拿到这笔启动资金,现在你看行吗?温州商人的信誉没了。”

作为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的主人,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30年来一直活跃在温州民间金融的最前沿,他告诉本刊记者,现在是温州金融环境最不理想的时候。

他认为,在目前信贷紧缩下,即便你现在证件齐全,抵押物很充足,但还是不一定能从银行贷到资金,个人之间的借款,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渠道证明和抵押,借贷双方无法形成充分的信任。

面对温州众多的贷款和担保公司,方培林表示,越来越看不懂。他认为,“打着担保公司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比较常见,投资公司资金互相拆借,关联程度非常高,一旦政策从紧,就变成高利贷的击鼓传花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