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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精选(九篇)

程序化交易

第1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 程序化交易浅析 期货程序化交易设计研究 程序化交易简析(二) 浅析期货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策略的创新 程序化交易之客观交易时代来临 期货市场中程序化交易的应用策略分析 程序化交易与市场微观结构的案例分析 四周法则在期货程序化交易中的实用性分析 基于技术分析指标组合的程序化交易模型研究 中国商品期货程序化交易策略研究 小米正式程序化广告交易平台 TRIZ的程序化特征分析 初中数学典型问题的程序化设计及其应用分析 高压外绝缘试验环境修正及其程序化 安全医疗程序化操作模式探讨 变电站的程序化操作实施分析 一种组合型架构的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 国内资本市场程序化交易警钟敲响 浅谈用程序化操作降低人为误操作的风险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5] 叶振军.金融信息安全:模型、方案与管理策略研究[D].天津大学,2008.

[6] 张雪松. 程序化交易简析(二)[J].商品与质量,2012,35:11.

[7]高洋.外汇交易操作风险分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5,02:23-25.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6087320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4132011)。

作者简介:

第2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关键词程序化交易模型;MACD指标;KDJ指标;平稳性检验.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Program Trading Strategies Based

on Combination of Technical Analysis Indicators

LIU Wei1,2,SHEN Chungen1,2

(1.Shanghai Finance University, College of Statistics and Mathematics, Shanghai201209,China;

2.Shanghai Laboratory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200433,China)

Abstract Program trading provides the new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echnical analysis methods. This paper utilized the technology indicators, established program trading strategies based on combination of indicators, discussed the theoretic basis of the trading strategy, and verified the stability performance and the considerable income of the strategy by the empirical analysis, which provides a new idea for the research on program trading model.

Key words Program Trading Model; MACD, KDJ; Stationary Test

1引言

程序化交易(Program Trading,又称“篮子交易”,Basket Trading)是现代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程序化交易经常与量化交易、算法交易、高频交易等概念同时出现.一般来说,量化交易范围最广,且当前多为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和高频交易则属于程序化交易的分支并各有侧重.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有关文献定义,对于以构建个性化的交易模型为基础,按照一定交易规则和参数约束,由计算机系统根据模型设定的触发条件所给出的交易指令、快速自动买入或者卖出特定数量和特定品种的投资标的的交易行为,都称为程序化交易.

近年来,程序化交易在美欧市场广泛应用于对冲基金、共同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及做市商,极度频繁的交易和微小价差是他们盈利的诀窍.文献[1]提出,美国已有超过90%的对冲基金在纳入程序化交易技术.另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程序化交易已占据超过70%的全球金融交易市场[2].

程序化交易在国内出现较晚,国内的行业和学术界大多关注程序化交易的模型开发、系统设计等机理研究.文献[3]中基于高频数据建立了华夏上证ETF50和华安上证180ETF的套利策略.文献[4]中利用MACD技术分析指标创建了高频交易模型.文献[5]中研究了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检测和优化.

经济数学第 32卷第3期

刘伟等:基于技术分析指标组合的程序化交易模型研究

目前,国内程序化交易策略一般存在于程序化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软件,如中金所报备的交易软件“金世达”“快”“一键通”等.另一种存在形式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等自行研发的交易算法.以上两种方式均涉及商业机密,故交易策略一直是程序化交易的“黑匣子”.针对始于今年六月中旬的股市大幅震荡行情,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层出台一系列措施,继中金所宣布调整交易手续费、增加申报费之后,沪深交易所修改融资融券规则,将融券卖出和还券环节操作从“T+0”修改为“T+1”.这些维稳救市的举措直接指向程序化交易,引发了各界广泛讨论.如何正确认识程序化交易机制,正确评价其市场影响,是摆在市场监管部门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利用程序化交易原理,创建技术分析指标组合,给出指标组合盈利的具体模式,并对策略原理加以探讨,从理论角度探求程序化交易策略的设计机理,以期为程序化交易的学术研究做出有益的探索.

2技术指标简介

2.1MACD指标

MACD称为指数平滑异同平均线,用快的移动平均线减去慢的移动平均线.令t时刻的价格为St,周期参数为m,n,p,MACD指标的基本计算公式:

EMAnt(St)=2n+1∑n-1i=0(n-1n+1)iSt-i

DIFFt=EMAmt(St)-EMAnt(St)

DEAt=EMApt(DIFFt)

MACDt=DIFFt-DEAt

在实际应用中,MACD从负数转向正数是买入信号;MACD从正数转向负数是卖出信号;MACD以大角度变化,表示快的移动平均线和慢的移动平均线的差距非常迅速的拉开,代表了一个市场大趋势的转变.由于MACDt并不平稳,本文参考文献[6]的做法,利用指数移动平滑后的指标EMA(MACD)t进行策略设计,增加一个参数q[6].具体原理见后文.

2.2KDJ指标

KDJ指标又叫随机指标,通过一个特定的周期(常为n日、n周等)内出现过的最高价、最低价和最后一个计算周期的收盘价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计算最后一个计算周期的未成熟随机值RSV,然后根据平滑移动平均线的方法来计算K值、D值与J值,并绘成曲线图来研判股票走势.令周期参数分别为n,M1,M2,计算公式具体为:

RSVnt=Closent-LowntHighnt-Lownt×100,

Knt=RSVnt+(M1-1)Knt-1M1,

Dnt=Knt+(M2-1)Dnt-1M2,Jnt=3Knt-2Dnt.

在实际应用中,D大于70时,行情呈现超买现象;D小于30时,行情呈现超卖现象;K线突破D线时,为买进信号;K线跌破D线时为卖出信号;随机指标与股价出现背离时,一般为转势的信号;K值和D值上升或者下跌的速度减弱,倾斜度趋于平缓是短期转势的预警信号.DJ同时也融合了动量、强弱和移动平均线三方面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J线的实质是对K值和D值的乖离程度的反映,从而先于KD值找出市场的头部或底部.J线连续几个周期保持在100以上说明可能形成一个阶段性头部,反过来,J线连续几个周期低于0,说明可能形成一个阶段性底部.因此,J线可以这样被用于交易,下跌100时卖出,上穿0时买入.

3模型设计原理

MACD作为趋势指标,比通常的移动平均线组合指标更精确,更能体现趋势的变动,而KDJ作为敏感性较高的震荡指标能更好的捕捉趋势变化.常规的技术分析是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视市场当前性质来选择所要用的指标,而该模型组合二者的目的是为了敏感捕捉单边趋势的丰厚利润.

下述模型所用指标参数均是基于以上原则,保证模型既能过滤掉市场噪音,又能抓住趋势改变较大、较强烈的、较极端的市场机会.

4交易模型及盈利表现

基于单个指标的程序化交易模型已有文献探讨,本文将建立由两个指标组合构建的交易模型.为了更清晰的说明交易模型,本文以沪深1403(IF1403)和沪深1406(IF1406)为研究对象开展实证分析,在此过程中介绍指标参数的选择原则及盈利表现.

本文涉及的数据包括沪深1403(IF1403)2013年7月22日9:16到2014年1月7号15:15的60s数据,共30 780个数据;沪深1406(IF1406)2013年10月21日9:16到2014年1月7号15:15的60s数据,共15 120个数据.以上数据均来自Wind资讯金融终端.鉴于更高频率的数据(通常为机构占用且不公开)不易获取,以下策略是在分钟数据的基础上制定的.此策略能否在更高频率的数据中获利,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验证.

4.1建仓平仓规则

单品种初始分配资金100万,开仓时使用全部资金;当与开仓资金相比亏损达到10%,在本周期收盘价处进行平仓;交易费率买入、卖出均为0.002 5%,期货保证金为12%.

4.2交易策略

当KDJ发出买入信号且EMA(MACD)发出卖出信号时开仓,当KDJ、EMA(MACD)同时发出卖出信号时平仓.若达到上述止损条件则平仓.

其中,EMA(MACD)指标的买入信号为EMA(MACD)线上穿0点,卖出信号为EMA(MACD)线下穿0点;KDJ指标的买入信号为J值上穿0点,卖出信号为J值下穿100点.EMA(MACD)指标的参数设置为m=12,n=72,p=12,q=3.KDJ指标的参数设置为n=4,M1=M2=6.

IF1403的成交时点及相关收益情况如下表1,表2所示.

总结IF1403和IF1406的成交时点及相关收益情况,EMA(MACD)和KDJ指标组合对IF1403提供了有18个交易点,对IF1406提供了14个交易点,盈利的综合情况如表3所示.

5交易模型的理论基础

上述EMA(MACD)和KDJ指标组合具有较好的盈利表现,这种情形是否稳定还需要证明盈利过程的平稳性.因为平稳性是随机过程的重要特征,基于平稳性才能根据随机过程过去和现在信息预测随机过程未来趋势.故只有证明过程具有平稳性质,才能确定以上盈利的发生并非偶然.由于2个指标的计算均涉及每个周期的收盘价,需对价格序列进行模型假设,文献[7]针对股价服从Levy过程进行了检验.基于实际股价数据的表现,本文借鉴文献[4]的提法,考察更一般的假设问题:

H0:价格的对数增量过程不平稳;

H1:价格的对数增量过程平稳[4]

利用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McKinnons's 检验、PhillipsPerron检验对股指期货IF1403、IF1406的观测数据的对数增量过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通过检验的P值,可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认为观测数据的对数增量过程是平稳的.需要说明的是,ADF检验和P-P检验方法解决的是弱平稳或强混合平稳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验证问题,本文给出以下假设:

H0:价格的对数增量过程非弱平稳;

H1:价格的对数增量过程弱平稳.

本文在拒绝H0的情形下,假设价格数据模型为:St=ePt ,其中Pt 为增量弱平稳过程,即Pt的一阶差分过程弱平稳.若将假设条件进一步严格化,例如将弱平稳换成强平稳,则股价在服从BlackScholes模型、随机波动率模型、GARCH模型、levy过程等情形下,上述技术指标过程的强平稳性已得到证明[7-10].本文放宽假设条件,基于Pt增量的弱平稳假设考察两个指标过程的弱平稳性.

其中,EMA(MACD指标短周期参数为n,长周期参数为m,长短期差值DIFF指数移动平均步长为p,DIFF与DEA差值的指数移动平均步长为q,具体公式如下:

DIFFt=2n+1∑n-1i=0(n-1n+1)iSt-i

-2m+1∑m-1i=0(m-1m+1)iSt-i

=2n+1∑n-1i=0(n-1n+1)iePt-i

-2m+1∑m-1i=0(m-1m+1)iePt-i,

DEAt=2p+1∑p-1i=0(p-1p+1)iDIFFt-i ,

Difft=DIFFt-DEAt,

EMA(MACD)t=2q+1∑q-1i=0(q-1q+1)iDifft-i.

KDJ指标中RSV周期参数为n,K值的指数移动平均步长为M1,D值的指数移动平均步长为M2, 具体公式如下:

RSVnt=

ePt-min (ePt,ePt-1,…ePt-n+1)max (ePt,ePt-1,…ePt-n+1)-min (ePt,ePt-1,…ePt-n+1)

×100

Knt=RSVnt+(M1-1)Knt-1M1,

Dnt=Knt+(M2-1)Dnt-1M2,

Jnt=3Knt-2Dnt.

分别利用IF1403和IF1406的实际观测数据,计算以上2个指标.利用平稳性检验方法,指标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6结论

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具备全面铺开程序化交易的条件,但自股指期货推出,这种新型交易模式就已被国内投资者关注.从最初的期货交易者到如今绝大部分金融机构,程序化交易的规模发展迅速,其市场影响也逐步显现.面对程序化交易风险,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制度相对完善,但异常交易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其金融衍生品市场仍然蓬勃发展,这与国外学术界对程序化交易深入研究以及国外投资者对程序化交易广泛认同的大环境密不可分.相比之下,国内学术界关于程序化交易的探讨还相对薄弱,更多结合国内市场实际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展开.

建立了修正MACD指标和KDJ指标的组合策略模型,对股指期货的分钟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对指标组合的弱平稳性加以检验,结果表明该组合策略具有弱平稳性,可期望获得稳定收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频数据记录时间间隔逐渐缩小,我们将在更高时间频率上讨论技术指标组合的盈利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程序化交易的策略机理,以期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Leinweber DAVID J. Stupid data miner tricks overfitting the S&P 500 [J]. The Journal of Investing, 2007, 16(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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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伟,陈敏,梁斌.基于金融高频数据的ETF套利分析[J].中国管理科学,2009, 17(2):1-7.

[4]包思,郑伟安,周瑜.基于MACD的平稳技术指标在高频交易中的应用[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5):1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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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359

2015-4-6

投资者报

近20年来,随着金融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工程学和金融数学理论的不断发展。量化交易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逐渐被广大投资者认识、接受。据统计显示,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中有60%的指令是由程序发出的,占比十分可观。

从国内外历史经验上看,量化交易的持仓周期一般较短,频繁地进出操作,要求交易标的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并且价格波动较大以便获利。

期货合约作为交易所上市的标准资产,往往具有极好的流动性,而且支持做空和T+0结算,交易手续费低廉,是量化投资的理想对象。如国外的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美国国债期货、布伦特原油期货,国内的股指期货、塑料、白糖、PTA期货等,都是量化交易者青睐的交易标的。

几种典型的期货量化交易策略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期货量化交易的理论和实践有了较大的发展,诞生了多种不同思路的量化交易策略。

1. 期货期限套利策略

期限套利是最常见的期货套利策略,赚取现货和期货的瞬间价差,以股指期货为例,当沪深300股指期货价格显著高于现货时,可以做空股指期货,同时买入沪深300一揽子股票,等待价差减小后将期货和现货头寸平仓。同样对于商品期货,也可以有类似的期现套利操作。笔者在实际应用这种策略操盘时发现,当基差扩大至30基点和负基差时,可明显观察到有大量套利盘平仓。

采用这种策略操作存在的问题是,虽然套利策略相比单边投机策略风险较小,但若期货和现货价差继续扩大,则头寸将面临损失。另外,一手股指期货对应的是100万元左右的现货资产,加上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一个套利头寸的建仓成本在115万元左右,仅适合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

2. 跨品种统计套利策略

在期货市场往往存在统计相关性较高的期货品种,如大豆和豆油、豆粕,原油和塑料,菜籽油和菜粕等等。若当前价差显著大于或者小于历史水平时,可以建立头寸,等待二者的价差恢复到正常水平。与期限套利相同,统计套利也面临着当价差扩大后头寸面临损失的风险。

3. 趋势跟踪类策略

与主观交易经常预测未来行情走势不同,趋势跟踪类策略往往不预测也不预见,它们以价格为基础,每当价格有所变动发出趋势信号时,就跟进追涨杀跌。比较经典的趋势跟踪型策略有均线交易系统、MACD交易系统、布林带交易系统等。量化交易员往往使用不止一个指标来识别趋势,并利用多种过滤方法来过滤虚假信号,提高胜率。

4. 事件驱动型量化交易策略

随着自然语言处理和数据挖掘技术的不断增长,出现了基于舆情挖掘的交易策略,量化交易者的服务器会在互联网搜索任何与该期货合约有关的文本的信息,基于搜集到的信息判断该合约在短期内的价格走势。

5. 高频交易策略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基于K线交易系统的交易速度,已经无法满足量化交易者的需求。从而产生了以Tick数据为单位的高频交易策略,现有的高频交易策略包括自动做市,订单流跟踪,统计套利等。高频交易成功的关键在于交易速度,为了追求极致,高频交易者往往不惜花重金在期货交易所周边购置服务器,以图达到最快的交易速度。

主观交易VS程序化交易

关于主观交易和量化交易孰优孰劣的问题一直是投资界争论的话题。从经验上看,若交易方法得当,辅以不错的手气,主观交易往往能在短时间内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由于投资者在主观交易中经常违背交易纪律,不能做到坚决的止盈和止损,“净身出户”的例子屡见不鲜。

与主观交易不同,量化交易的交易纪律是由计算机程序保证的,若价格运行到程序设定的止损点位时计算机会坚决止损,不会出现主观交易者常犯的“死扛等反弹”的情况,其收益曲线一般较主观交易者更为稳定。除了维护交易纪律,量化投资者对比主观人工交易者还有以下几点比较优势:

1. 体力与精力

受制于体力和脑力,主观交易者无法时刻保持最旺盛的精力,进而影响交易绩效。而且当前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纷纷推出了夜盘交易,这更对主观交易者的脑力和体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2. 交易速度与滑点

主观交易者在投资决策前需要用肉眼收集相关信息,进行思路整理,进行必要的计算,最后打开软件下单,即使是最富有经验的交易员完成这一系列动作平均也需要5秒左右的时间,对于以日内短期交易为主的期货交易来说,5秒延迟的滑点成本巨大,严重影响交易绩效。而由计算机执行的量化交易从收集信息到执行交易,仅仅需要毫秒级别的时间,滑点成本显著小于主观交易者。

3. 理性与感性

按照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存在各种认知偏差。如损失厌恶偏差,自确认偏差、参照点偏差、过度自信偏差、后悔厌恶偏差等等,这些负面的认知偏差往往令主观交易者在金钱与身体上面临双层煎熬,而计算机执行的量化交易显然无需考虑此问题。

近日,微量网和国内某媒体合作举办了“首届全国期货全明星人机大战实盘争霸赛”,通过对比主观交易组和程序化交易组的成绩我们发现了有趣的结果。大赛排名前十名的选手中主观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各一半,其中前3名全部都是主观交易选手,但在11名到50名的选手中,程序化组的选手却占到70%以上,而且即使排名靠前的主观交易选手大都是身经百战,程序化交易选手的平均回撤率也显著小于主观交易选手,达到8%之多。

量化交易发展空间巨大

2005年之后,伴随着量化投资的传播,程序化交易开始出现在内地市场。在开始阶段,量化交易主要利用模型辨别交易信号,并以手工下单为主。

2010年股指期货推出后,由于市场流动性好,交易信号明显,成为程序化交易的主要标的,但参与量化交易的仍然以机构投资者居多。2011年至2012年,市场上涌现出文华财经、交易开拓者、天语等交易软件,他们大多使用简单,上手容易,推动了程序化交易的普及,使采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快速增加。2012 年开始,随着期货资管的开闸,私募基金开始大量利用程序化交易参与到期货市场中,程序化交易技术和成交量均得到飞速发展。

第4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论文键词 刑事简易程序 控辩交流 控辩对抗

新刑诉法增设了庭前会议、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扩大了律师在取证、会见、阅卷等方面权利以及增设了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等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辩平等交流与对抗理念的确立与完善。新刑诉法实施前,简易程序是控辩交流与对抗的薄弱环节,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如何使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不流于形式,切实保障简易程序中的控辩交流与对抗,是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开展模式

在新刑诉法实施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审判程序,即适用轻微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以及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 从新刑诉法第208条、209条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来看,理论上讲,目前实践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大部分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基于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后果的认知水平以及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效率考量,新刑诉法实施后,应当对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适用不同模式的简易程序。因控辩关系是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的核心,所以上述两类案件简易程序模式是否相同主要取决于控辩交流和对抗的内容与形式。

二、控辩交流模式的选择

(一)控辩交流维度和深度的把握

现行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控辩交流仅限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和犯罪嫌疑人对指控事实是否有异议的确认,即使有辩护律师的案件,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辩护律师庭审前除了会见和阅卷外,并无与控方交流其他内容的意愿性。新刑诉法实施后,现行轻微刑事案件的控辩交流范围和力度都要有所加大。首先,控方依法不仅应当确认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要确认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原因在于,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前提性条件,那么控方对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必须向犯罪嫌疑人确认。而在新刑诉法实施前,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性和前提性要求。实践中,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无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检察机关就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当然,有些检察机关为了确保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成功率,在检察机关提讯中会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这并非其义务。其次,新刑诉法实施后,控方告知的内容有所拓宽,控方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原因在于,既然要确认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有异议,就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否则就不能确定该确认结果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将决定新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的立法设置是否能够得到司法实践的保障。

现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尽管犯罪嫌疑人也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鉴于其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为了获取相对从轻或减轻的量刑,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辩护律师会对犯罪事实的细节、犯罪情节及法律适用比较重视,因而会在庭审前积极提交有关证据线索、辩护意见等。新刑诉法实施后,该类案件即便归类为简易程序案件,其控辩交流维度和深度亦应当有别于轻微刑事案件,原因在于:一是该类案件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相对长,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谨慎度有所提高;二是该类案件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其在法院的审结期限也有别于轻微刑事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想利用简易程序审判以尽量减少刑期内在看守所羁押时间的期待并不一定能够顺利实现;三是该类案件证据数量、类型或者事实情节可能较多,简易程序所省略的庭审流程,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疑点的交锋机会,如果在庭审前不对其适用简易程序与否进行详尽的权利、义务告知,可能影响控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成功率,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中途否定适用简易程序,从而影响司法成本。

因此,为了提高控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成功率,减少庭审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概率,节约司法资源,控方必须根据适用简易程序的模式选择不同,制定不同的控辩交流内容。对现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其告知范围和内容除了上述轻微刑事案件的告知内容外,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流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庭审流程规定以及两种程序对其庭审权利的影响进行告知。如果犯罪嫌疑人无辩护人,控方甚至应当将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内容进行提前告知。同时,对“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控方应当尝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环节将案件定性等问题进行交换意见,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对部分定罪证据是否有质证的意愿,以决定控方是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控辩交流形式的设置

控辩交流的范围和深度不同,将直接决定轻微刑事案件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控辩交流的形式。

轻微刑事案件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控辩交流形式上可能存在根本性差异的点在于庭前会议程序。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但并未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效力、参加主体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新刑诉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予以详细规定。

目前,基于轻微刑事案件证据相对少而简单以及庭前会议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性考量,理论界的倾向性观点是庭前会议不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庭前会议是否适用于“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现存在一定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庭前会议是为了法庭审理能够集中精力对争议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以提高庭审效率,“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争议证据少,即使不举行庭前会议庭审效率也不会受影响,适用庭前会议是“画蛇添足”,提高了司法成本,有违立法本意;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法条规定,庭前会议是审判人员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鉴于“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且是合议庭审判制,为了法庭审理准确、有效、快速进行,审判人员可以决定是否适用庭前会议。从简易程序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角度考虑,“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是否适用庭前会议,要根据个案情况由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综合评定商议后决定。由此,在庭前会议是否适用于“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尚无定论的前提下,两种简易程序实践模式的控辩交流形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退一步讲,即使“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不是必须适用庭前会议或者不适用庭前会议,其控辩交流形式依然要有别于轻微刑事案件。从上述已论证的“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要告知的范围和内容来看,超出轻微刑事案件告知范围的庭审流程告知、证据内容告知以及定性意见交流,必须以特定平等交流形式进行。此形式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有无辩护人来确定,又要根据交流内容的不同而调整。如果“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无辩护人,控方对证据形式、内容和定性意见的交流可能是以讯问笔录的形式进行,而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基于辩护人对刑事法律知识谙熟的事实,控方可以省略对证据形式和证明内容的告知,可能只需以约谈辩护人签署制式文件的方式确认,以减少交流的时间成本。

三、控辩对抗模式的构造

新刑诉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使得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对抗相较于以前更加合理、完备,而部分“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后其控辩对抗形式相对简化。

(一)轻微刑事案件控辩对抗形式的完善

新刑诉法实施前,对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普遍不出庭公诉,简易程序的庭审并不具备控辩对抗的构造。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犯罪,法庭并不进行调查和辩论,而是尊重控辩双方已有的合意,直接作出有罪判断;对被告人的量刑,法庭无法听取公诉方完整的指控意见,通常也难以获得辩护人意见,而被告人鉴于法律知识所限也无法提出有意义的辩护意见,法庭只有单独依据案卷材料做出量刑裁决,因此,整个庭审的控方角色是由中立方担任裁断任务的审判员完成,其控辩对抗构建并未形成。

新刑诉法实施后,虽然轻微刑事案件依然是简易程序审理,但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而且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从而使得控辩对抗形式发生了本质性变化。首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使得控辩对抗形式成立;其次,赋予辩方与控方的辩论权,使得控辩对抗有了程序上的保障;再次,控方角色从担任裁断任务的审判员身上剥离后,才可能激发审判员为查清案件有关情节引导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同时辩方也无因担心得罪审判员而不敢辩护的顾虑,从根本上消除了控辩对抗的心理障碍。

为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部分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实践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其主要的庭审模式是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举行形式上的法庭调查不做法庭辩论,侧重量刑方面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量刑方面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于简单,缺乏统一规范性。主要问题在于:一是重定罪轻量刑的控方一般只强调法定量刑情节和退赃情节的举证,未全面、深入考虑是否初犯、偶犯等其他酌定量刑情节,或者是忽略了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重视,而律师辩护率低的被告方更无法提出全面的量刑证据和辩护观点;二是量刑辩论缺乏针对性,控方在量刑辩论中一般只发表量刑时应予以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是提出原则性意见,不提具体的刑种和幅度,基于此辩论基点,辩方便不可能提出更为具体的辩护意见,那么对于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其量刑辩论的作用和意义则大大降低。因此,新刑诉法实施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量刑调查和辩论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以确保简易程序公诉方出庭价值的实现,否则其控辩对抗模式的构建仅是提高了司法成本,并无益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和公平、公正的实现。对此,公诉方在量刑时,要说明相对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直接给出情节和结论;应当在法定量刑情节之外,全面、细致的出示有关酌定量刑情节;量刑建议的范围也应相对具体,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案件,量刑建议范围一年过于宽泛,建议可以缩短至半年以内。审判员在庭审中也应当引导辩方积极进行量刑辩论,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采纳与否。

(二)部分“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后其控辩对抗形式的简化

在新刑诉法实施前,“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的控辩对抗在形式上是相对完备的。新刑诉法实施后,如果部分“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控辩对抗形式将被简化,庭审流程的简化虽然不会影响控辩对抗形式的存在,但会对控方其他方面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是加重了控方审查起诉中的告知与交流任务,否则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成功率将可能大大降低;二是控方要提前做好被告人当庭申请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对预案,如当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有意见或异议时,及时以当庭讯问或者是证据体系阐释的方式使得被告人明白其对犯罪事实异议不影响对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及犯罪性质的认定,确保简易程序的继续适用,否则将可能使得部分案件简易转普通,走两次起诉流程,加大办案压力;三是此类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率可能上升,原因在于当法院判决与被告人的预期存在差异时,被告人可能会将原因归结于法庭审判流程的简化,从而期待二审的改判。

第5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链 贸易便利化 订货 通关 结算

贸易便利化是指简化货物通关程序,使国际贸易手续的处理效率提高。贸易便利化不只是海关程序的现代化,从一个贸易者的角度来看,一笔业务通常从订货开始,当买方收到货物和卖方收到货款的时候一般认为业务结束。

如果单纯从运输、通关和银行某一环节看,在这一环节由于复杂的手续导致的货物或货款的延误好像对买卖双方的成本没有特别大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把贸易交易的环节分割开来孤立地看他们的影响,因为可能由于运输的延误会导致通关延误,银行手续的延误可能会导致运输或通关的延误等,所以必须把整个贸易交易的环节作为一个链条来看。 贸易链从订货开始,然后是运输,最后是货物支付。在每一个环节中都有很多具体的不同的程序和制度,这些程序和制度必须要保持高效的运行。整个贸易环节涉及各种参与者,使得贸易程序变得非常复杂。

订货/备货环节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在托运人把货物装运并送达货物目的地之前,该环节的参与者们需要准备大量的行政和程序上的文件,这些文件和程序在不同的国家差别非常大。在很多情况下,遵守这些行政贸易程序对双方政府机构和贸易公司来说,既无必要,也造成了资源浪费。这一环节便利化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简化 简化是该环节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根据APEC的研究,在一笔标准的贸易交易中,平均需要完成40个单证。在单证处理方面,据美国国际贸易文件委员会统计,1971年,美国出口方面每一笔交易单证处理成本平均为375.77美元,占出口总价值的7%;进口方面每一笔交易单证处理成本为320.58美元,占进口总价值的1%-2%。与美国相比,许多国家在单证处理方面有着更加繁琐的规程。除了单证本身需求外,有些发展中国家还要求政府机构在单证上盖上规定的不同颜色的章,耗费了进出口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降低政府对进口和出口单证规定的必要数量,以及废除在单证上签字和盖章的必要条件等是在单证手续方面进行贸易便利化的主要任务。

(二)单证标准化 单证简化将使政府部门处理单证更加容易,同时,可以使交易者根据信息正确地缴税。而标准化可以使交易双方提升交易效率并降低成本,还可以更有效地预防腐败行为。这一环节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包括:单证文本的格式、纸张的尺寸、目录和单证的数量都可以按照联合国标准合理化、标准化;在信息交流中使用国际标准;使进口和出口单证具有更多的兼容性,针对不同国家的进口和出口尽量使用相同的单证等。

(三)信息化 许多国际贸易程序越来越信息化,这个过程比较缓慢,但却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信息化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而实施较高程度的信息化,不仅会造成浪费,也达不到期望的效果。因此应从最基础做起,首先至少能从商业领域获得关键数据信息。这一环节贸易便利化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电子数据传输能力;执行国际标准,如EDI国际标准;创建网络数据库中心,并且具有查找数据库信息及下载国际单证和数据的功能等。

(四)制度公开 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公司很难获得相关法律和程序的正确信息。这不仅妨碍了进口和出口贸易,而且意味着外国公司也很难在这些国家投资。同样,我国国内出口商也面临类似的情形,即得不到相关出口方面的信息。

这个环节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政府在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行政命令和其他程序应该以一种容易的、可见的数据和信息内容向所有的参与者公开,并就相关的变化,进行提前通报;政府机构还应该公开提供有关类似贸易指南的信息等。 运输环节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运输一般都是市场化运作,政府参与很少,但在某些方面还需要政府干预和管理,如对交通工具的技术要求、有关运输船员的规定、驾驶员的合格要求、检查费用等,需要政府做好贸易便利化的工作。运输这一环节的贸易便利化不仅仅围绕货物的流动,还包括运输过程中对运输设备、运输方法的要求以及人员素质方面的规定。

(一)港口管理 简化进出港报告手续,协调港口管理工作,可以提高港口管理效率。这一环节主 要的协调措施有:改革船只进出港的报告手续和改进在港口处理物流的信息需求;向私营企业开放港口的运营,允许私营企业介入港口管理,协调海港作业各方之间的工作等。

(二)运输技术的标准化 对于政府部门在运输方面的便利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要求的一致,最好参照国际标准,这样可以保证物流的顺畅。这一环节贸易便利化任务包括:统一对交通工具的技术要求;免除对交通工具驾驶员的不必要的签证手续;使用统一的国际规则,统一在运输环节中的各种费用、关税和其他一些限制措施;在海运方面,统一针对船员和乘客的有关规定等。运输环节的贸易便利化会给内陆的、岛屿国家带来更显著的利益。

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在这些国家中,许多属于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其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效率的运输规则。然而,内陆国家受到异常高的运输成本的制约,使进口产品的价格居高不下,大大降低了这些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可能性。 通关环节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在这一环节中,存在大量的行政要求和程序条款,通关成本相当高。据SWEPRO统计,1985年瑞典通关成本占其总货物贸易总价值的8%;1988年,欧共体通关成本达到75亿埃居(ECU),占欧共体内贸易总价值的1.5%。1998年,根据Stable的研究,通关成本占国际贸易总价值的7%-10%。因此在这一领域,贸易便利化提供了最高的收益,所有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应该首先从这里迈开贸易便利化的第一步。同时,这也是唯一的一个由政府完全控制的领域,所以政府机构的制度和改革程度将直接影响贸易便利化的效果。

海关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关程序的系统化 在发展中国家,通关方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缺乏清晰的通关系统。海关机构规定的程序条款不仅滞后于贸易环境的变化,而且还持续不断地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新文件、立法和规定。海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处理贸易便利化问题上要掌握好尺度,既不要成为贸易壁垒的工具,也不要以牺牲国家的安全作为代价。这一环节贸易便利化的主要措施包括:在风险评估和海关管理中,将不断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用于基于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审计中去;统一文件和数据要求;制定一些特殊措施,使特殊货物快速通关,使有良好记录的进口商也能快速通关;尽量减少辅助说明单据的必要;建立单一窗口通关自动系统,这一系统可以使得文件成本大大降低,如新加坡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通过引入这一自动系统,减少了文件成本近一半以上;把货物单据的呈报程序和过境程序分开,强化货物清关之后的核查,并结合实施贸易商所在地的程序,简化在过境地点的程序等。

(二)遵守海关方面的国际规则 国际条约为不同国家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工作提供了合理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这些国际协定的批准和执行,可以为政府的控制管理和贸易商提供透明的环境。这一环节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在海关程序方面,落实《京都公约》;按照WTO规则,减轻那些价值高、体积小的产品的抽样登记要求,同时也要减少在进出口和运输过程中的检验要求,特别是要减少对危险品和动植物检验检疫的要求等。

(三)海关程序的一致性 海关程序缺乏一致性导致商贸团体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在许多国家,不同海关管理部门对相关立法的解释不同,贸易商很难确定某个规定在某一特定情况下的解释。海关程序的不一致也会导致政策的不可预见性,而可预见性是贸易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的最基本条件,一个政策上缺乏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贸易环境很可能会成为贸易商在该地区进行贸易活动的障碍。这一环节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有:通过立法、程序和规定来限制个别官员任意决策的权力;按照贸易需要调整货物过境开放时间;通过对海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管理水平等等。

(四)海关管理的信息化 海关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实现信息化:首先是在不同的政府机构之间和不同的国家之间;其次是政府机构和贸易团体之间的信息化。在政府管理工作中,各个部门是整个管理程序的独立的一部分。如果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沟通联络少,那么在处理问题时,这样的工作方式将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并形成不必要的成本,会在工作中出现不协调,极大地降低了管理的效率。 要扭转这种不利的状况,涉及到管理部门必要的授权和在有关部门之间创建信息通道。

这一环节贸易便利化措施如下:把所有的行政管理权集中在一个部门手里(如海关);在货物流转中,应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双重检查;建立以商贸团体为代表的立法会等。 结算环节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结算周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金融中介的财政状况以及它们之间的结算方式。多数改革工作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起改进彼此之间的结算规程,因为大多数国家对资本和金融服务有严格的约束。如果在这一环节不进行便利化改革,很多企业,尤其是资金有限、主要依赖于有效的现金流的中小企业,繁琐的结算程序和规则会严重地打击它们从事国际贸易的积极性。这里强调的不仅仅是金融中介之间(更多的是商业团体-银行-商业团体)的相互结算需要便利化改革,而且还包括商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如果结算更容易,就意味着在缴纳关税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海关部门、银行和贸易商的负担,同时又可以逐步缩小腐败行为滋生的范围。

结算效率的提高离不开各种金融机构的参与,而各国普遍缺乏能够简单易行的国际统一的标准,并且结算体系功能紊乱。这种状况无论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还是来自国外的直接投资都形成了严重的障碍。这一环节便利化的措施主要有:使用国际协议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操作规程;交易管理自由化,其他有关结算、保险的正式手续和金融要求也要有助于便利化贸易等。

第6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按照市场数据公司Nanex的消息,在10月第一周,一个来源不明的交易程序在25毫秒内,集中对约500只股票进行虚拟报价,并在几毫秒内删除这些虚假报价,同时给出新的虚假报价,然后再删除;如此往复,但始终没有真正完成任何一个交易。

籍此,这一程序给出的报价占到了当周美国股市全部报价数量的4%。不止于此,在10月5日上午十点半,这一程序突然又从市场上神秘消失,从而令这一程序的幕后使用者和运行目的至少在短时间内成为难以破解的谜团。

不过在高频交易的批评者们看来,这一神秘交易程序的出现,预示着高频交易者能够通过功能更为强大的交易程序,增加交易系统的数据“塞车”状况,延迟其他投资者交易指令的执行,从而为高频交易者自己增加套利空间。

“如果这个交易程序真的是一个试验品,是高频交易者故意拿来检测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延迟纳斯达克系统的数据传输和处理速度,那么,这样的高频交易就不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而是扭曲公平的evils(邪恶)。”一位对高频交易持反对态度的匿名交易员表示。

不过,一位在国内从事量化交易的人士认为,“高频交易的反对者这次有过度解读之嫌。这次可能只是某一高频交易团队在空转状态下,测试新交易软件的稳定性。”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高频交易的自动化程度已经达到匪夷所思的程度,而这一交易形式对传统证券投资理论的颠覆也越发明显。“传统的投资行为必须依赖对财务数据、宏观环境以及偶发因素的综合分析。但由计算机自动执行的高频交易却越来越不需要这些了。”高频交易行为研究者卡索特就曾指出,“它们只需要利用操作速度上的优势,如同一群没有自主思考力的僵尸,去狩猎一切行动比自己迟缓的猎物。”

“给市场活血”

“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真正中心,其实不在纽交所那个嘈杂的大厅,而在华尔街附近几个街区那些安静而且永远开着空调的地下室。那些是各家从事高频交易的机构租用的机房。”现供职于国内一家投资基金的前华尔街交易员李山(化名)回忆称,“为了实现更短的数据传输时间,大家会选择离交易所的计算机服务器尽可能近的机房安置自己的服务器。”

由于目前的高频交易时间早已精确至毫秒级,因此物理空间距离对高频交易的快慢,产生明显影响。“从北京向位于纽约和上海的服务器分别发电子信息,你可能会觉得信息是同时到达的。但如果把一毫秒当作一天,其实上海收到信息几个月之后,纽约才会收到。”李山表示,而从诞生之日起,交易的高速度就一直是高频交易支持者们为高频交易辩护的基本前提。

多数高频交易的支持者均提出,正是借助高速的交易行为,高频交易为市场提供更强的流动性,并迅速抹平因非市场因素而导致的跨市场价差。

全球最大外汇交易商之一的Oanda公司CEO奥尔森认为,如果把证券市场比作人的躯体,那么高频交易如同人体内始终处于循环状态的血液。一旦人遭遇伤害,那么血液系统也会迅速反应,帮助人冲洗伤口,运送氧气,使人的身体状态回归稳定。与此类同,高频交易也能帮助市场在受到冲击后短时间内重新稳定下来。相反,交易所需时间相对较长的低频交易很难及时作出反应。

当然,资本市场上从来就不会有无私奉献的善男信女,在“为资本市场活血”这一崇高的自我标榜之外,各家高频交易团队对交易速度的执着,最根本的还是源于对于盈利的执着。

“在投资者递交交易指令给经纪商后会发生什么?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去向何方,如何执行,指令的优先级如何确定。高频交易者是这方面的专家,但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理解这些原理。”市场系统和高频交易专家盖瑞特表示。而将这种理解转化为现实的收益,高频交易者所依赖的仍然是交易指令传输速度上的优势——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先人一步、张网以待。

“噪音”也会致命

一位曾供职于高盛量化交易团队的交易员曾表示,人为的虚假报价和闪电撤单,是令高频交易本身受到越来越多批评的核心诱因。

“高频交易是由设计好的计算机程序自动进行,在交易时间内,如果发现关键变量出现变化,比如程序监测到其他交易账户有大量反向操作的指令,那么在交易尚未完成时,计算机就会撤回订单,这样造成的无意义报价,本是计算机对市场行为的反应。”一位在国内从事量化交易的人士解释称,“但人为的虚假报价就不一样了,这是在高频交易团队设计程序时,就故意让程序去报出大量背离基本面的价格,或者让程序报价后就立即撤单再重新报价,完全是人为设计的结果。”

而令普通投资者难以想象的是,大量的虚假报价并非是一堆毫无意义的数据指令,相反这样的虚假报价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压低或抬高个股价格,从而为高频交易者创造出瞬时套利的空间。

“例如,在一个非常短的时间内用一系列巨大的卖单,将股价打落,再在低位大幅买进。等到股价回归基本面时,高频交易者即可套利。”盖瑞特表示。

即便是最能言善辩的高频交易支持者,也难以对上述指控进行反驳。不过,高频交易的支持阵营也会强调,这些虚假报价最多制造一些“市场噪音”,从长期趋势看,股价还是能够回到基本面的。“因此,普通投资者如果进行长期投资,就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问题在于,如果噪音已经大到致命的程度,那么高频交易对普通投资者的影响,就绝不仅仅如上述解释那般轻描淡写。“你要知道,高频交易已经占到了整个美国股市交易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如果高频交易制造的噪音让市场变得不可理解,那么他们就不会有长期投资的动力了。”前述匿名交易员表示。

第7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量化只是一个工具,它依托于人的思维逻辑,将人的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了精确的描述并写成程序。不能因为可能出现的错误代码而否定程序化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决策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也不能因为量化决策的单次失误而忽略人类主观决策可能出现的更大偏差,事实上,下错单这种事,更容易发生在人为投资操作的过程中。

“8·16乌龙事件”的确发生在程序化套利交易过程中,但无论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套利,还是期现套利,都是一种相对成熟的业务模式,在国内市场上运作已久。套利交易的存在,为股票市场、ETF基金市场、股指期货市场提供了很好的流动性,增大了市场容量。如某人想操纵一个市场的资产价格,将要面对其他几个市场的反向压力。因此,套利的存在降低了市场纵的可能性。8月16日11点5分股票市场率先被大单拉起后,受到股指期货市场和ETF市场的抑制,上涨的速度实际上有所延缓。那段时间,期货市场一度大幅贴水,即是股指期货压制股票市场的表现。其后的11点8分至11点16分,股票市场回调,期指贴水才逐渐转为升水。

很多人认为程序化交易触发了大量的跟风盘,推动市场第二轮非理性上涨。我认为,那波上涨由主动型投资者驱动的可能性更大。还记得在那段时间里,网上充斥着各种为市场大涨寻找的利好解释,如大盘股T+0传闻、优先股传闻等。事后来看,这种传闻当然都是错的。但在事发当时,谁都不能排除市场确有利好的可能,相信有很多机构和散户都在那几分钟里抢单入场。当然,也不能排除有很多程序化交易在那一段时间触发了开多仓的指令。程序化交易是对人类投资思维决策的模拟,是对市场历史交易特征的总结和归纳。从历史上看,A股存在暴涨后连续上涨的案例。在当时的环境下,一些主动型投资者和一些程序化交易指令同时追涨,这都是有可能的。也就是说,11点16分以后的那一波上涨,极可能是投资者在面对市场突发暴涨而又没有取得完整信息情况下,一种正常的应急反应而已。

第8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协调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国家对跨国经济行为及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在当前对于法律的研究中,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规范上的研究以及解释,而是应该结合当前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对于当前的国际经济法进行价值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中有着多元以及多层次的价值,对于当前经济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法虽是法律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法律的一个部分,是绝对不会违背法律的一般价值。法的公共价值包括了公平、效率、正义、秩序,这些价值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有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并且国际经济法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者自己独特的价值,从而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就是国家具有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自由,这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上的具体体现。其次,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规定中,国家有对于关于本国的经济活动中有进行管制的自由。在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国家要在进行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对于贸易的顺序以及贸易的过程给予一定的管制,从而维护国际市场的秩序。然后,在国际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赋予交易者进行交易活动的自由,最后,国际经济法中的自由价值也包括在国际间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允许商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实现跨越国境的流动的自由。

(二)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维持秩序除了宗教,道德和其他的社会规范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法律。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指的是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对于私人管制以及调控进行有力的规范,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能够在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有序进行。

(三)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词语,总的来说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会出现偏颇。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标准。在国际经济法中,正义价值主要包括的是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即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追求利益分配的算数平均和几何平均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同时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能够维持强者以及弱国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交易过程中能够使得两国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在国际经济范围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提高效率,这样才能更快的促进国际间经济的发展,提高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对于不同的问题需要完善的处理条款,从而确保国际间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外在进行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关于国际经济的纠纷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殊价值

(一)国家经济法的现阶段价值———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现阶段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就是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应该保障各国在贸易的过程中能够自由活动,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控制出现的经济偏差,从而促进一种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终极价值———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

在经济繁荣的过程当中,始终不能放弃的就是人类的利益。人文主义将世界的目标直接推向了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中,国际间的贸易虽然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终极目标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追求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体现的终极价值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否则国际间贸易的数字增长是没有意义的,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维护本国人民的整体利益。

总之在讨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时候,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来总结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然后在总结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社会中的特殊价值即维持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为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服务,促进各国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

第9篇:程序化交易范文

一、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一)法理分析

行政法最基本原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官通过行政机关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就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裁判,毋需进行言词审理。因此,设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符合行政执法“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法理论。设立简易程序同时符合“及时行政”的理论基础。“及时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必须及时、高效,它要求行政活动的整体及其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的限制,并且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程序简便易行。其适用的一般条件为: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争议不大;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影响轻微。

(二)价值分析

设立简易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行政相对人能够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以实现程序公正所体现的平等性、参与性、民主性。

另外,设立简易程序符合高效率、高效益的价值取向。简易程序具有简便灵活,迅速高效的优点,不仅有利及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而且有利提高行政效率和及时依法行政。一方面,缩短了法院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减少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力、财物和时间的耗费。

(三)实证分析

《行政诉讼法》实施12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去年最多的也只有33件,而且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案情复杂、争议大的行政纠纷居多。笔者对某市两级法院1998年1月至2002年5月受理的288宗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发现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几乎为零,诉诸法院都是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缺位是导致简易案件受理畸少的原因之一。

另外,我国人多地广,且农村人口在全国占多数,居住又相对分散,交通十分不便。因此,在农村居住人口较多的乡、镇设立行政法庭受理简易行政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是中国国情的实际需要和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基本框架的构建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运作机制

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依据案件性质是否轻微和影响大小确定。案件性质轻微是指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小是指案件通常只在本县、区里有影响。2.依据案件情节是否简单和争议大小来确定。情节简单是指案件情节简单明了,不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否及是非责任没有较大的争议。3.依据争执数额大小来确定。数额较小是指行政机关与法人争执数额在5千元以下、公民为2千元以下。4.依当事人动议确定。当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简易程序,体现当事人对程序具有选择权。5.由审前法官审查决定。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又不动议,可由审前法官审查决定,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由审前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对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前法官经申查认为直接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又未提出异议并予以抗辩,视为己有适用简易程序之合意。如果在开庭审理前有诉的变更或追加之诉,致使其诉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再属于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但当事人双方对适用简易程序不抗辩,视为己有适用简易程序之合意。6.由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决定。在没有法定情节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如果主审法官认为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可按独任审判简易程序适用。如果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社会影响大,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可决定适用普通程序。

(二)确立言词诉答制度

1.言词的操作规则。行政相对人言词时,先由书记员对人言词的内容进行记录。录笔应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符合条件的内容。书记员将笔录交人核实无误,再交给审前法官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应将言词笔录之复印件于法定期限内发送行政机关答辩。2.言词答辩的操作规则。行政机关收到言词笔录后,可作言词答辩,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答辩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言词答辩的,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言词答辩笔录经行政机关核对无异后,书记员应报告审前法官,并由审前法官将言词答辩笔录之复印件交书记员或其他送达员在法定期限内发送给行政相对人(人)。不过简易程序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计的程序,当事人也可选择书面或书面答辩。

(三)缩短诉讼时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时限周期过长,适用简易程序应缩短诉讼时限。1.立案受理时间缩短。设立简易程序后,立案受理时间应改为3日内。2.答辩时间缩短。简易程序启动后,送达书状的时间应改为3日内,答辩时间应改为5日内。3.审理期限缩短。适用简易程序后,审理期限缩短为1个月。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迅速、高效等优点。此外,为保证简易程序的快捷运行,还可以启动当庭判决程序。

(四)简化审判组织及裁判权限的界定

行政法庭启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采用独任制,即由具有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一人独立审理案件,并由其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的签发也应由独任法官直接作出,能当庭宣判的,可当庭作出;不能当作宣判的,可在开庭后7日内定期宣判。

(五)简化事实证据的审查

1.简化证据交换手续。要求审前诉答和证据交换限一次完成,以减少不必要的文来文往;2.不必召开审前会议。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基本清楚,争议不大;3.限制审前法官调查取证。简易程序审前法官的调查取证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或不送达决定书,或者行政相对人搜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确实有困难的情形。4.庭审阶段,要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六)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启动简易程序时,可采用一次合法传唤原则,即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1.裁判文书内容的简化。即裁判文书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毋须记载全部争议的事实和全部的理由。2.裁判文书的格式简化。可以借鉴美国加州采用表格记载和裁判的作法,即在表格内填写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要点、法院的裁判及送达,最后加盖法院的印章。

三、构建简易程序的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简易程序立法例的分析

在对简易程序构建前,首先遇到的简易程序立法例上的问题,即行政诉讼要采用何种诉讼制度模式的立法例。纵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审判史,简易程序立法例主要有三种:1.二元型司法双轨制的立法例,即在行政法院设立简易程序。2.二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的立法例,即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立行政裁判所作为初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3.一元型司法单轨制的立法例,即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对于我国现行的体例理论界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如有的论者主张应设立直接向全国人代会负责的最高行政法院及其体系,并就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当部分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简易程序。还有人提出,目前应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层级,原则上由中级法院作一审,对于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因此,建议建立一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并在这种模式上建立简易程序。

(二)一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的简易程序机构模式设计

1.一审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置。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在地级市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行政案件,其性质仍属普通法院;市行政法院在各县、区及人口较多的乡、镇设若干派出行政法庭,主要审理简易行政案件(根据情况,也可受理普通行政案件)。2.二审救济机制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置。考虑方便上诉,省高院可按区域(一般以2至3个地级市为宜)设立行政上诉法庭,受理所有简易行政上诉案件。二审上诉的简易案件审理期限为15日,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

(三)关于诉讼构造模式的问题

为平衡两者的诉讼地位和力量,诉讼结构应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在庭审阶段,应采取强式当事人主义、弱式职权主义的构造模式。为充分调动诉讼当事人的积极性,营造诉讼当事人双方有一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陈述意见和答辨的场所,以体现“两造对抗”原则,故应采用强式当事人主义。当然,独任行政法官在必要时,可采取一定职权主义,以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

(四)逐步确立书面审查制度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可借鉴欧陆国家的做法,逐步采用“案卷主义”,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性、效率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

(五)改革简易程序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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