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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助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门诊医助工作计划

第1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美国的医疗制度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医疗制度之一,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名目繁多。这是客观的需要,因为美国有近 3亿人口,从豪门巨富到贫民都需要充分的医疗服务。要了解这个制度就要看看美国人生病时怎么办。

大多数美国人有病都先去药店,因为药店里种种“灵丹妙药”应有尽有,价格也较便宜。针对病症买些药服下也许病就好了,这样花费最少。

如果某个人得了急病那就得去看急诊。并非每家医院都有急诊部,实际上许多医院都没有急诊,因为开设急诊部是医院最花钱的业务之―。但是一家医院如果设有急诊部就不会拒绝那些生命垂危的病人诊治――即使病人付不起医药费。

任何医院都要询问病人以何种方式付医药费。如果病人既无医疗保险也无个人存款,私人医院就可能拒绝为其治疗。不过这样的病人来到急诊室会有两种不同的对待方法:如果病情不重 (不全是重病人,因为许多人把急诊室当作综合性诊所),医生可以将病人转到一家公立医院或非牟利医院;如果病人情况严重有生命危险,那么就先对病人进行急救,待病情好转才转送公立医院。在公立医院里治疗是免费的。

免费医疗对那些付不起医疗费的人来说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福利。一个没有医疗保险的穷人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是由纳税人以各种方式负担的。

公共医疗和私营医疗的差别

大部分城市都用公款来开设市立医院,提供范围广泛的医疗服务,包括各科门诊部和设备完善、人员齐全的急诊部。

各州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但大部分是治疗精神病患者的。州的卫生部门提供广泛的咨询服务,同时负责检查、防治和诊断传染性疾病的工作。有时大城市和县也提供此类服务。总的来说,公共医疗单位的医疗水平与私人医院、诊所的水平是相似的。两类医院进行同样的诊断试验,拥有同样的外科技术以及同样细微的护理。

公共医疗和私营医疗的差别可比作轮船或飞机上的不同座仓。食品和座位的舒适不同,服务员的态度也许不问,但在其他方面却没有差别:例如头等舱和经济舱的安全系数完全相同、救生艇上每位旅客占有的位置大小相同、燃料的分配量相同,而机械师的服务是面向整个轮船或整个飞机的。

医疗补助计划促进老人和穷人享受福利

美国公共医疗的主要内容在 1965年制定的医疗照顾计划的医疗补助计划中作了明文规定。

统计数字表明,医疗补助计划大力促进了美国的老人和穷人享受福利。医疗照顾计划为所有65岁以上的老人和身患残疾2年以上的公民制定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其受益者绝大多数是老年人。

医疗补助计划是联邦和各州合作制定的,主要是为穷人提供医疗服务,由州的社会福利厅负责管理,各州自行规定州内公民享受医疗补助的条件及补助标准,而由州和地区 (市、县)

主管医疗卫生和福利的官员来负责支付这种补助金。

收费服务和医疗保健组织

在美国,病人也可以求助私人医生。这些医生有普通门诊医生也有专科医生,他们的医疗水平高但收费也较高。病人的医疗保险承担了他就医和住院费用的80%,而且他自己不必去办手续 (所有医院和多数私人医生都有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职员)。这被称作“收费服务”,同市面上收费的其他服务并无二致。除了“收费服务”外,还有另―种选择:“参加医疗保健组织”,这是一个预先付款才能参加的团体,会员须每月或每季度交一次费,它的理论是通过密切观察和定期检查可以保持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即使生病也能早日发现、早日治疗,而费用也能减少。

每个医疗保健组织都有完整体系,包括普通门诊医生、专科医生、化验室、X光设备以及自己的医院或订有合同的就近医疗单位。―些大型的医疗保健组织有自己的分支诊所,小型的医疗保健组织不直接聘用所有科的医生,而是同各科医生签订合同,在需要时请他们给患者治病。这种医疗保健组织提供全面医疗服务,而收费额则不变。假如一个病人某一年要做开颅手术,下―年度仅需作一次常规检查,那么,这两年他交费的数额是一样的。所有的医生、护士、技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都由医疗保健组织支付工资。至于他们看多少病人、作了什么护理,以及―个病人看了多少次病都不影响工资数额。参加医疗保健组织的人数在稳步增加,但对整体医疗制度影响不大,目前加入者不超过总人数的5%。

以上只是对美国医疗保健制度作了粗略描述。还没涉及到数以千计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公共和私人医疗机构。

第2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大连市金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多方集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原则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的农村居民医疗费用互助共济制度,其水平与现阶段该区农村生产力发展及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资金的筹集和支付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合作医疗参加的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余户籍在该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详细真实填写登记表,由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办理IC卡及合作医疗证。

资金的筹集标准及办法: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10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财政30元、区财政40元、乡镇街道财政1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20元,村集体可视其经济状况按实际参加人数分别给予每人每年适当的资助。

该区结合实际,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1建立个人账户

参合农民个人每年缴纳的20元从基金中划出,划入农民个人账户,农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住院费用可在账户中支付。超出部分自理,结余部分归己,自动结转。

2报销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住院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负责管理,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直接与患者进行结算,患者转区外上级医院治疗的费用由乡镇(街道)医管办统一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结算。

2,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2,2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自购药品费用;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费用;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费用;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包房等杂费:怀孕、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因交通肇事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工伤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康复性医疗费用;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产生的费用;因自杀、斗殴、服毒、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做特殊治疗产生的费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或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各项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救护费用及其他费用。

2,3报销标准

2,3,1区外医院及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起补线为200元,区内其他定点医院起补线为100元,区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疾病)、区传染病医院(传染科疾病)不设起补线。

2,3,2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转往金州区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的患者,报销比例为30%,区第一人民医院报销比例为40%,区内其他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3,3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3实行大病救助

一次性住院总费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规定正常报销后,补助0.5万元;全年累计住院总费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助1万元;10万元以上的补助2万元。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血液透析患者和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其费用纳入门诊大病救助范围,按所在定点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实行报销,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助合计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

4,建立转诊制度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在区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院诊治。需转区外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区第一人民医院、区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疾病)、区传染病医院(传染科疾病)、区口腔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等指定单位出具转诊证明。

因急诊抢救诊治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或住院治疗(含非定点医疗机构),家属应在其住院后3个工作日之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办理手续。不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需住院的,出院后凭清单、发票等有关凭证到区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结报相关费用。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弄虚作假,其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提供凭证时弄虚作假的,由区卫生局责成所在医院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3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重点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原则.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列入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户口在本县的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助.

(二)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学习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卫生工作.

(四)妥善保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相关文书及就医与报销凭证.

(五)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人和事.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发展计划,人劳,农林,计生,审计,文体广电,药监,扶贫,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疗委).

县合疗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工作指导与协调.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三)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县合疗委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1,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和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的认定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基金和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3,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无力缴纳个人参合费用的农民的认定,并缴纳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农民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4,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农林部门要发挥工作优势,做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引导动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

情况的审计,检查和纠正基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7,文体广电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活动列入宣传计划,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

8,药监部门负责全县药品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9,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0,其他部门根据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需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九条县合疗委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疗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和具体规定,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向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报告运行情况,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县人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水平.

(三)定期公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检查,指导考核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研究总结工作情况.

(七)完成县合疗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疗中心),与县合疗办合署办公,负责经办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全额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县合疗办,县合疗中心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

县合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制发管理合作医疗证卡,印鉴,表册,票据等专用文档资料.

(二)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标准,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药费用.

(三)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方案.

(四)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资金的结算工作.

(五)监督,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和服务质量.

(六)负责相应的配套服务及日常信息的统计和反馈.

(七)完成县合疗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农业,计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本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调查登记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缴纳部分的收缴,上解,证卡发放和参合档案管理工作,会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诊统筹管理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县合疗办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各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支书或村主任任组长,会计,妇女主任,村卫生室负责人及农民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筹集合作医疗基金;收集,反馈有关合作医疗信息.各行政村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的筹集机制,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缴费参加的原则.

第十四条筹资标准.

(一)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国家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下拨合作医疗补助基金.

(二)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按照地方配套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拨付补助基金.

(三)农民每人每年按照规定标准整户缴纳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五条筹资方式.

(一)中央,省,市财政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县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于每年3月底以前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家庭为单位筹资,以乡(镇)为单位负责组织收缴,以县为单位统筹.

(三)每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下年度个人缴纳资金和乡镇,村集体扶持资金一并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四)民政部门协同乡镇政府代缴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确属无力缴纳个人费用的农民的参合费用.计生部门协同乡镇政府代缴计划生育扶助人员的参合费用.

(五)集体经济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村(组)农民给予适当扶持.

(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乡筹县管制度,在县合疗委的领导下,由县合疗中心统一管理.县合疗中心年初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县合疗办,县财政局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年末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县财政开设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县合疗中心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三户基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凭据承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按季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与风险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和特殊慢病非住院治疗医药费用的补助报销.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报销.从年起不再设立家庭账户,年度结余的家庭账户基金列入门诊报销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但不得充抵下年度个人参合缴费.

风险基金分三年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筹资总额的3%计取,风险基金提取到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动用后要在次年补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合疗办制定实施.

第十九条县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统一建档,设置总账,明细账(台账).实行微机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记账到户到人,做到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持县合疗中心发给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补助.

第六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一)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一般检查费,化验费,影像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置费等;因急诊,务工在外地就诊住院的医药费.以上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助(单病种除外).

(二)对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

(三)对一些花费较大的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病患者实行非住院按比例补助,具体病种和补助标准由县合疗办制定.

(四)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金沉淀超过5%时,实施二次补偿,具体方案由县合疗办制定.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的使用有效期限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原则上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的非正常财务透支.

第二十四条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年度内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用的补助报销,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合疗办制定并组织实施.门诊统筹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要分账管理,互相不得挤占调剂.

第二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总的原则是按年度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适度保障,略有节余.

第二十六条参合农民就诊医药费用的补助方式:

大病统筹补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非单病种按比例报销两种办法;门诊统筹补助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的方式办理.各类补助(除特殊慢病外)统一采用直通车报销方式.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合疗办制定.

第七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制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诊疗规范,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解决诊疗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可在省境内定点医疗机构自愿选择就诊医院.到县境外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的患者,必须在入院后3日内报告县合疗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管理

第三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用药执行《省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单病种定额付费除外),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补偿.患者住院治疗的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及自费药品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省市统一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实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用特殊耗材和无明确第三责任的外伤按比例自付费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合疗办制定.

第三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县合疗办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属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范围的,只向就诊的医疗机构支付定额中个人承担的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额补助部分在患者结束治疗出院后,由诊疗机构与县合疗中心结算.单病种在县以上定点医院治疗的,定额补助标准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合疗办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不属于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的,治疗期间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当日持有效证件(合疗证,身份证)到就诊医院合作医疗科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定点医院按补助标准当日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到县境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于出院后7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合疗证,身份证)到县合疗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丢失合疗证的住院患者,待合疗证补办后,方可报销住院费用.

第三十七条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或外出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期间向县合疗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凭外出急诊有关证明,备足相关医疗文件,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县合疗中心办理补助手续.

第三十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在县境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办理补偿所需资料:

(一)有效的户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领补助款的).

(二)异地医疗机构急诊证明原件,外出暂住证或务工单位证明,外出旅游或探亲相关证明材料.

(三)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四)有效住院医疗费用票据,住院医药费用清单,所在医院等级证明(限不明确等级的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患者出院时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费用,不予补偿.医疗机构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使用自费或提供合疗报销范围以外服务的,也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患者有权拒付.

第四十条门诊统筹补助管理的办法规定根据省市指导意见由县合疗办制定.

第四十一条参加商业保险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不变.

第四十二条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补偿.

第四十三条县合疗中心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垫付资金.

第四十四条不予补偿范围.

(一)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生育手术,打架致伤,自杀,自残,服毒,违法犯罪,酗酒,受雇用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

(三)使用《省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外药物的费用.

(四)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血液透析,输血,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不孕不育,障碍的诊疗项目;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的费用;变性手术费用;试管婴儿的费用.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及保健材料.

(六)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超出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非临床需要而自己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不予报销.

(七)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急救车费,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八)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等)的医药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

(十一)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十二)其它按规定不列入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于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的患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出,入院标准和治疗方案检查治疗,如违反规定,县合疗办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九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中,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履行职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县政府,县合疗办,卫生局及医疗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四十七条建立投诉和有奖举报制度.县合疗办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在各定点医院设置意见箱.对投诉举报,县合疗办要及时调查处理,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投诉或举报人.凡举报情况属实的,由县合疗办按照罚没款50%的标准,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县合疗中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四十九条实行社会监督.聘请有关监督机构和纠风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等各界人士为社会监督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第五十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开,公示制度.合作医疗经办单位,各定点医院,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坚持做到公开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服务价格,相关政策,在县,乡,村建立三级公示制度,每月公示参合对象补偿名单及金额,设立咨询服务电话.

第五十一条实行检查督导制度.乡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对本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县合疗办要经常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检查督导,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章考核与奖罚

第五十二条县,乡镇政府把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年度目标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列入政府及干部政绩和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十三条县合疗委组织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合作医疗监督机构或县合疗办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索贿,受贿,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待遇的.

(五)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医务人员不验证就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换成基本目录内药品的.

(七)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暂停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

(二)将本户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

(五)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可以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

补偿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好合疗补偿工作,提高合疗基金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新农合办《关于全市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遵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科学测算,合理制定.

第二章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与风险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大病统筹基金占年度基金总额的77%,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和特殊慢病非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的补助报销.大病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补助报销的范围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慢病的补助报销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门诊统筹基金占年度基金总额的20%,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报销.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从年起不再设立家庭账户,年度结余的家庭账户基金列入门诊报销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第六条风险基金占年度基金总额的3%,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的非正常财务透支.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沉淀超过5%时,实施二次补偿.补偿对象为获得住院补助尚未达到封顶线的家庭.二次补偿方案由县合疗办制定,报市级合疗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省合疗办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用补助

第八条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方式:

(一)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病种和定额付费标准附后);

(二)非单病种住院医药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助报销,并设置省市级医院起报点,县乡级医院起付线和封顶线.

第九条省市级定点医院起报点设定为省三级医院5000元,省二级医院3500元,市三级医院3500元,市二级医院2500元.参合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纳入可报销范围的部分不满起报点的,全部由患者自付,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条小儿科(14周岁以下)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报点设定为省三级医院3000元,省二级医院2100元,市三级医院2100元,市二级医院1500元.

第十一条参合农民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剔除不符合补助规定的费用和属于患者自付的费用后达到起报点及以上的,全部纳入报销核算范围,省级医院按40%比例报销,市级医院按50%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县,乡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设定为:县医院200元,县妇幼保健院200元,县中医医院120元,乡级医院80元.参合农民在县,乡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扣除起付线,剔除不符合补助规定的费用和属于患者自付的费用后,全部纳入报销核算范围,县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按58%比例报销,县中医医院按60%比例报销,乡级医院按68%比例报销.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助封顶线为:参合农民每户每年不超过15000元.

第十四条外出打工及外出急诊病人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本省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10%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新生儿住院补偿办法:

(一)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家属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合疗证到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增加参合人员手续,经县合疗经办中心审核登记注册后,在直通车报销定点医院出生的到就诊医院办理补偿手续,在非直通车报销定点医院出生的在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二)新生儿住院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

(三)新生儿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列入家庭封顶线之内.

第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医用高值耗材费用的补助办法:

(一)特殊检查的认定标准为省级医院200元(含200元)以上,市级医院150元(含150元)以上,县级医院100元(含100元)以上;特殊治疗和医用高值耗材的认定标准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上.

(二)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使用医用高值耗材的费用,患者需自付30%,剩余70%的费用纳入住院总费用按比例报销(单病种定额付费除外).

第十七条无明确第三责任的外伤,患者需自付住院医药费用的30%,其余70%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在同一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住院期间因就诊医院不具备条件,经医院合疗科审核同意在其他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列入住院补偿范围.

第四章附则

第4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一、目标和原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市、区)统筹模式。政府的扶持资金和农民交纳的保障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门诊)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市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10年达到85%。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行为,市、县(市、区)、镇三级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二)各级政府成立由卫生、农业、财政、民政、社保、发改、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县(市、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镇、村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三)县(市、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建立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定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监督镇级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镇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同级人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省、市交办的各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任务。

2、镇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布置,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筹集辖区内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统筹资金,以村为单位造册登记。镇合医办负责农户合作医疗报销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工作。

(四)县(市、区)、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配备合适工作人员(熟悉电脑操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足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县(市、区)、镇财政应按参合人数人均0.5元以上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

(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从*年起,县(市、区)、镇的农村合作医疗农户资料、报销补偿等工作全部录入电脑,网上传输,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和基层组织年度考核。

三、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只要承认当地合作医疗章程,符合章程规定条件,依时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都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在履行交费义务后,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

(三)参保人权利: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补偿;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保人义务: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及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凭证;检举破坏合作医疗的不良行为和冒名顶替等现象。

四、资金的筹集

(一)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扶持、农民自筹、集体支持三部分组成:

1、财政扶持。随着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元,我市*年起各级财政扶持标准也提高到每人每年15元,其中市级财政扶持6元,县(市、区)财政扶持9元。财力困难的乡镇可不再承担扶持任务,具体情况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市、县(市、区)扶持资金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6月30日前划入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的扶持资金,将视各县(市、区)的实际参合人数和扶持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逐步拨付。

*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要达到中央和省提出的50元标准,各地要做好资金预算。

2、农民自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每人每年10元。经核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农户和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市、区)民政局在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3、集体支持。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筹集由各级财政扶持,发动社会力量募集。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扶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各1万元以上。

(三)每年10月至11月为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个人缴费阶段,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在这期间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期参加。合作医疗的实施时间从缴费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每年12月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已经列为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的县(市、区),以信息统计资料为准。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应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财政专户入帐资金核实上报参合人数。

五、补偿办法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因疾病住院的报销支付,部分用于门诊补偿,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的开支和投资营运。

(二)住院补偿。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起付线和支付上限。

1、起付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当地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其医药费报销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凡是在本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定为100元,达到起付线的,最少可补助30元;在本县(市、区)医院住院起付线定为300元,达到起付线的,最少可补助50元;在县外医院住院(包括不在本县(市、区)属范围内的各级医院)起付线定为500元,达到起付线的,最少可补助80元。

2、补偿报销比例。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患病住院,其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为镇卫生院报50%以上、县级医院报40%以上、县外医院报30%以上。

3、支付上限。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住院费最高封顶线为6000元以上。

4、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时,医药费先由农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在三个月内到所属镇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销手续,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5、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办理报销时,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住院发票和疾病诊断证明,在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还需要提供详细费用清单,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呈报表》,经所属村委会签字盖章后,到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镇主管领导审批,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如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推行在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的试点工作。*年起各县(市、区)选择一间人民医院作为直接办理补偿的试点医疗机构,使本县(市、区)的住院患者,出院时直接在医疗机构办理合作医疗补偿,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与医疗机构审核结算一次。2008年全面铺开。

(三)实行门诊补偿制度。

1、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预算门诊资金。以户为单位发放《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在当地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就诊使用,或用于体检。门诊补偿定额限在当年内使用,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2、农户在当地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就诊或体检,凭《合作医疗证》和有效的《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由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直接减免或补偿。镇卫生院或村卫生站每季度凭农户的《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和就诊发票到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镇合作医疗办公室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受理农户的门诊补偿。

(四)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特困人口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口和大额医疗患者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并用于调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1、凡是在民政局备案的五保户、低保户,因病住院,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者;凡因大病住院,医药费超过20000元且家庭较困难的农户,可以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申请医疗救助,经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救助金额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需要医疗救助的农民,必须向户籍所在地镇合医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经镇核实后,报县(市、区)合医办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金。

(五)将慢性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补偿。为切实解决患慢性病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将肿瘤、尿毒症等重病、慢性病的门诊后续治疗费用列入报销范围。

1、根据我市目前情况,现暂规定将以下9种慢性病种大额门诊纳入大病补偿:⑴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⑵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⑶肝硬化失代偿期;⑷癌症(放化疗);⑸脑中风后遗症;⑹心肌梗塞恢复期;⑺精神病;⑻糖尿病;⑼高血压(Ⅲ期)。规定慢性病种的门诊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在本县(市、区)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的20%;本市内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10%;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慢性病大额门诊报销年补偿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如果规定慢性病种患者既住院又门诊的,住院和门诊报销总额累计年最高补偿限额为县(市、区)方案规定的封顶线。

2、慢性病种鉴定以县(市、区)人民医院或省、市的人民医院鉴定为准。参保人必须办理所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明:患者凭当年的省、市、县(市、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及《合作医疗证》,填写《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偿申请表》,镇合医办加盖意见,到县(市、区)合医办申请核发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医疗手册。患者凭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明可以在本市门诊就诊,并按规定报销。慢性病门诊医疗手册每年申请一次。

3、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费报销需提交手续:在规定范围内本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的正式发票及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及县(市、区)核发的慢性病门诊医疗手册。报销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六)住院分娩补偿。计划内生育的产妇住院分娩可纳入补偿范围,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补偿。

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和救助基金纳入单独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由县财政部门设立,统一储存和管理。合作医疗的各项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2、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账户,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3、县级合医办根据乡镇每月的实际报销情况核拨合作医疗资金。每月审核、结算一次。

4、镇级支出分户只能由县级支出专户转入资金和支付农户报销医药费用,不能现金存入和转出资金(利息除外)。镇级支出分户由镇财政结算中心和乡镇经办机构共同管理和建帐。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农民日常补偿工作并记合作医疗补偿出纳账,于每月10号前将经过县级合作医疗办审核后的上月补偿报销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合作医疗补偿明细表交本镇财政结算中心。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建立合作医疗会计账。

(二)镇合医办负责合作医疗住院(门诊)费用审核报销工作。镇合医办支付给农民的住院报销费用,通过现金取款凭证(一人次一张)兑付,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三)不予补偿范围包括:

1、打架、服毒、自杀、酗酒、犯罪、性病、镶牙、配镜、整容、矫形、器官移植、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CT检查、核磁共振、伽马刀、超声碎石等均不予补偿。

2、自请医生、自购药品以及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不予报销。

3、伙食费、营养费、取暖费、水电费、陪护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自请护士特护费,不予报销。

4、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

5、凡不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者。

6、已参加城镇医疗保险者。

七、基金的监督

(一)成立由人大、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物价、卫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每半年对县(市、区)和镇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县(市、区)和镇合医办每季度定期公布一次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人数、名单和报销金额以及农村特困户资金救助情况等),公示到每个村委和村卫生站,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和便民服务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5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按照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我们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抓了重点突破和具体落实:

一、为满足医院发展需要,重点加强了人才的引进和梯队的建设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理念,扎实做好人才的引进和考察工作。作为医疗行业,各个岗位要求具都有专业比较性强、技术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对此根据医院情况,XX年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0余人,其他辅助人员40余人,其中主任医师1人、博士后研究员1人、副主任医师7人、主治医师7人,临床医学大学毕业生10余人。

二、建章立制,规范员工行为

今年以来,根据医院文化建设需要,起草并印刷了部分医院员工手册,规范医院制度管理,涉及到32个小项,对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医疗护理管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以此为突破口,重点要求以下三点:一是规范工作的基本要求,严格奖惩和纪律约束,使医院员工知道做到办事有规定,不能破规矩——哪些能办,哪些不能办,应该怎么办;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应该怎么说;二是干任何事情、执行任务都要有工作程序,不能乱了规定,三是加强对新进员工的入院岗前院级教育,对应知应会等必修内容督促其强化学习。

三、加强医疗护理工作的评聘考试报名工作

为提升员工的职称水平,人力资源部门积极和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卫生局局、罗庄区人事局、罗庄区卫生局等部门联系,组织医院符合条件的员工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XX年共考取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10余人,护师5人、护士20余人,为03-XX年的护理人员报名办理了护士初级资格证40余人,为临床医疗工作人员报名办理医师资格证等30余人次,护士及护师等执业资格考试20余人次。

为了配合职称评聘,督促做好各层次员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工作,为全院医护人员报名参加由临沂市人事局和卫生局组织的各类必修课的学习工作。

四、做好员工的转正定级、保险缴纳工作以及档案的人事协调、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动来院人员落户工作。

五、完成其他医院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距离医院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工作效率不高、服务意识还有很大差距、人才招聘和管理工作开展不好、思想上比较容易麻痹等。

XX年我们要认真履行好人力资源办公室职责,开拓创新,把我们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并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1、在人员招聘、新进人员生活保障、日常工作等各方面,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树立为临床服务、从员工工作、生活急需开始的理念;

2、进一步开源节流,降低各项人力资源办公费用;

3、努力改善员工文化舆论环境,让员工工作生活有一个比较舒适的环境和氛围;

4、完成其他医院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新的一年已经到来,XX年人力资源工作任重道远,我将以更为饱满的精神、扎实的作风、规范的管理,知难而进,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20xx年医院信息化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计划

在市、旗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医院认真贯彻XX年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信息化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方向,狠抓落实,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为提高医院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医疗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现就XX年工作和明年计划汇报如下:

一、XX年信息化工作总结在医院领导及全体员工的努力下,XX年医院信息化工作在辅助医院精细管理、提高医院工作效率、支持医疗临床活动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目标并加以落实。

1.医院oa系统的建立随着现代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医院在把临床科室信息化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同时,今年初开始着手进行医院的办公自动化建设,以弥补医院在日常办公电子化管理方面的不足。经过院领导的推荐,医院选择了自主研发的oa办公系统来实现医院的办公自动化。

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医院的oa系统分两步实施。oa系统的一期实施到机关及相关中层以上干部,涉及20个科室,二期将全院覆盖。通过先期调研,于今年3月对oa系统的硬件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4月份制作完成了31个个性化办公流程表单,应用软件于6月底完成搭建测试,oa一期于6月1日正式运行。oa的建立使各科室之间能通过oa网协作办公,如网上在线新闻、电子公告、收发电子邮件、发送在线短信等等,使医院的日常办公便捷化,程序制度2化,管理规范化,操作流程化。

2.医院门诊医生站的升级门诊诊疗是医院门诊业务的中心,门诊医生站是门诊信息系统的核心环节,其首要目标是服务于门诊急诊医生的日常工作,减轻他们的书写工作量,实现门诊急诊病历电子化,规范门急诊医疗文书,提供各种辅助工具以促进诊疗水平的提高。医院在XX年5月启用新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时,就涵盖了门诊医生站,但是由于当时的种种原因,该功能一直未被充分使用。随着医院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上级卫生部门和医保实施要求的不断提高,门诊医生站的功能优化迫在眉睫,经过院部的讨论决定,今年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从门诊医生站的升级开始实施。

就门诊医生站建设而言,相对挂号、收费、药房的门诊信息系统建设,因其业务本身的复杂,与其他业务环节密切关系,以及医务人员的计算机熟悉程度,实施的滞后等多种因素,在具体建设和实施上更具难度和挑战,更要吸取以往的教训。4月份开始外出参观调研门诊医生站运行环境,确定门诊医生站信息点位需求、网络需求、更新电脑及打印机情况等硬件情况。软件方面,与应用软件供应商沟通,在实现诊疗信息存储、达到医生站开单到门诊收费的基础上,重点考虑病人诊疗过程为主线的门诊医生站指令如何在医院所有科室中顺利执行。如药品处方开单和处方笺打印上,不仅要有病人的基本信息、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用于门诊收费和药房发药的信息,也要有用药频次、给药途径、备注说明等信息,在符合卫生局3处方书写要求的同时,便于病人按医嘱执行。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完善了控制抗生素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经过几个月的努力,5月份搭建了系统培训环境,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从5月10日内科试点运行到5月16日全部门诊科室上线试运行、门诊医生站的使用完整了医院的信息化管理,合理规划了门急诊业务流程,规范了门急诊业务,缩短了病人的候诊时间。成功实施和应用门诊医生站,使门诊医疗模式更加方便、优质、高效,真正做到了为病人服务的理念,为医疗体制的改革和医疗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医院的规范化管理和医疗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病人和医师的好评。

3.医院检验(lis)系统的创建医院的检验部门是衡量一家医院技术水平高低的重要部门,该部门检验手段的先进程度、检验设备的现代化程度、检验门类的齐全与否以及检验部门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整体形象,对医院的收益将产生重大影响,正因如此,医院今年将检验科信息化建设作为医院信息化改造的重要任务。

医院目前只有单机版的lis软件,缺乏统一管理,管理比较落后,迫切需要一套完整集申请、采样、核收、计费、检验、审核、、质控、查询、耗材控制等检验科工作为一体的网络管理系统,为检验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系统支持,尽量减少在接收检验要求、报告结果和保存记录等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人为误差,为检验结果查询提供更有效的方法,节省生成管理信息所需的索引时间和精力,实现检验科4日常工作的智能化管理。今年6月,我院先后走访了和林医院等多家医院,带着问题进行参观、学习、调研,了解lis系统应用软件的功能和要求,思考工作站上线应用时设备的稳定性、可维护性问题,完成调研报告。根据医院检验流程的需要,完成了医院lis系统信息量的整理,调研了适用于lis系统环境要求的服务器、工作站、自助打印取单机、条码打印机及扫描枪等硬件情况。11月完成了lis系统的全部调试过程,现在已经开始投入使用。

4.现有信息系统的完善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创建于XX年5月,更新于XX年8月,从以财务核算为中心的管理信息系统到目前以医生工作站为核心的临床息系统,医院的信息化在曲折中前进,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医保政策不断出台,医院的信息管理要求也随之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不断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今年,根据中央(XX)60号《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库的通知》精神,修改了"门急诊挂号收费系统",增加"就诊流水号",杜绝了挂一个号看多个科室的现象,保证了医院的正常收费。

根据医保信息中心下发的《中心系统与医院系统接口规范(第四版)补充规范ver.9.3》要求,修改了医保的结算项目,核对并修正了医院现有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的编码,增加了材料的细分明细库,限定多个材料组合使用的统一价格,可以有效追踪组材料中的每种材料使用数量和对应品牌及厂商,程度保证了病人的利益。根据"优质护理服"要求,增加了护士工5作站的"瓶贴打印"、"补液观察记录单"等功能,让原本每天由护士根据医嘱需要花费一个多小时抄写的瓶贴,如今只需点击几下鼠标就能顺利完成,使病区护士真正从繁琐的手工操作中得以解放,提高了临床的工作效率。

二、XX年信息化工作计划:

"数字化、全员化、高效化"是医院明年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在管理好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运转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工作,提升医院信息化管理水平。XX年信息化工作计划如下:

1.完善门急诊医生工作站。

2.lis系统正式使用,做好与his系统完善。

3.完成his系统的病案建设。

4.完成oa系统二期工程,做到全院覆盖。

5.pacs系统的调研及考察。

第6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引导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病首诊在本区域内定点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就医,上述定点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选择经区合管中心公布的本市内其它定点医院(见附件1)。

第二条疑难病症在本区或本市定点医院无法治愈,经初诊医院出具凭证可转非定点专科医院或外地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费用补偿需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并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人员因情况紧急的危重病或分娩可就近在县、市级以上医院就诊,但在入院后三日内必须报区合管中心。其住院费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报告内容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入住医院名称与联系电话。

第四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因患病(分娩)在当地就诊后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所在工作、生活的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外出的地域范围是指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章补偿的诊疗项目与用药目录

第六条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以外的特殊病房费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超所患疾病的范围进行检查化验项目单项费用较高的。

3、医疗期间收取的一切保险费。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风疫苗接种除外)、疫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材料及器材项目类

进口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助听器、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和种眼镜架费、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各种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各种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

(四)其它

1、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性等辅治疗项目费用和各种理疗康复费用。

3、戒毒、不育(孕)症、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事故。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第七条按费用比例控制纳入补偿的诊疗项目

国产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人造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治疗、材料费用较高的项目均按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纳入补偿计算额内,再按相应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额。

全部采用中医药诊疗的住院病人的药费除限制补偿药品外,可同比提高5%的补助比例。

第八条对超出《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关于住院床位费限额补助标准参见附件2。

关于不予补助的意外伤害项目参见附件3。

第三章住院补助(含分娩补助)

第九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都在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街(乡)合管办申领住院补助的兑付,跨运行年度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分别计算,并分别计入相应年份。

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街(乡)合管办审批;2000元—1万元的,由区合管中心审批;1万元—2万元的,由卫生局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批准。区合管中心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条兑付日期统一规定为每周星期

一、

三、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春节、端午、中秋)除外。

第十一条患者向街(乡)合管办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户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凭证;

(二)定点医院规范的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或一日一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单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居住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

(三)凡在市外非定点医院急诊救护的除应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外,还应出具所在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该情况是否属实,并报经区合管中心核准,其住院费用按相应级次医院的比例下降15%予以补助。

(四)外出打工、就学、走亲访友人员应提供所在地村卫生室出具的因病住院证明。

以上各项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否则不能办理补助。

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出院患者在年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申请补助有效,逾期不得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在定点医院治疗,因患者家庭困难,在院外租房居住,且出院时有完整出院手续的,按住院补助。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原始住院发票及相关资料应提交乡(街)合管办审核,2000元以上(含2000元)交区合管中心审核。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的,应递交其复印件,并由留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不能出示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未签字盖章证明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凡年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治疗,凭有效证明,按相应补助比例提高1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同一病因在30天内两次间断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时则扣除50%起付线;两次住院在不同级次医院治疗的,只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七条在运行年度内参加了合作医疗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者不论在哪类医院生产,其生育费用按平产300元、剖宫产550元实行一次补偿;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申请分娩补助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农户的参合有效证件;

(二)《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婴儿死亡的,应有婴儿死亡证明,并收存《生育证》、《出生证》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因产前、产中、产后的并发症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按医疗住院规定执行,但分娩定额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门诊补助

(含特殊慢病门诊补助与动物咬伤)

第二十条根据各乡、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按当年基金总额的20%统一划拔给各乡、街对农民常见病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助,该款项实施“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原则上超支不追加,结余滚存下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民申请补助的特殊慢病门诊疾病限于如下二十种疾病,按门诊发票金额,每月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计补,不足补偿标准的按实计补。

1、肝豆状核变性200元/月

2、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100元/月

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100元/月

4、慢性肾炎100元/月

5、风湿性关节炎100元/月

6、高血压(Ⅱ期)100元/月

7、血小块减少性紫癜400元/月

8、糖尿病出现合并症100元/月

9、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200元/月

10、慢性活动性肝炎200元/月

11、失代偿期肝硬化200元/月

12、恶性肿瘤门诊放疗与化疗800元/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

14、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800元/月

15、尿毒症透析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800元/月

16、帕金森氏症200元/月

17、白血病400元/月

18、精神分裂症200元/月

19、癫痫100元/月

20、血友病400元/月

上述20种病,应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后,由乡、街合管办负责人审核,在划拔到各乡、街的门诊补助费用中补偿列支。

第二十二条申请特殊慢病应在各参合年度中申请一次,并自申请批准日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动物攻击造成身体伤害的,凭门诊发票补助25%,但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00元(所导致的急性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可持“医疗卡”在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常见疾病进行门诊并申请医疗费用补助。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二次。在村卫生室诊疗的,按村卫生室处方的35%予以补助;在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的,按该中心开出处方的3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每次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50元/次计补,并应保证三天内的药量;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60元/次计补,亦应保证三天以内的药量,对超出处方限额的医疗费用部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自付,并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开出,但超出部分不计算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于门诊补偿与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事项,由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开展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村卫生室与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情况。各乡、街合管办应定期公布特殊慢病门诊补助情况,并将其列入各村、乡(街)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意外伤害补助

第二十八条合作医疗的意外伤害对象是指合作医疗参合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住院治疗患者。

第二十九条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助对象不包括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医疗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有责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自杀、自残:由于自杀自残后一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酗酒、吸毒:因酗酒、吸毒引起的身心疾病;

(五)职业病以劳动法规认定的职业病:

(六)工伤:在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

(七)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及其他民事纠纷产生的身体伤害:

(八)其他有责任方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意外伤害补助的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乡(街)合管办申报并提交申请住院补助的相关资料;

(二)由村卫生室配合该村村委会对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填制《意外伤害调查表》,载明调查情况,并予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再由街(乡)合管办主任签署意见,报区合管中心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意外伤害补助按住院补助比例计算补助额,但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4000元/人/次;

(四)具体操作参见本细则(附件2)。

第六章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区合管中心应在每年度工作运行前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芙蓉区新农合医疗机构定点合同》。

第三十二条凡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开通计算机HIS接口,其使用的医院计算机管理软件应由市卫生局农合处验收合格并由区合管中心认定后方可启动医院直补。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进行新农合报销的对象,应对其合作医疗证进行确认,并在其门诊病历本或住院病历卡的右上角注明“参加农合”的标识。一级医疗机构全年接诊农合病人的平均诊疗医药总费用不得超过2700元/人/次,二级医疗机构全年接诊农合病人的平均诊疗医药总费用不得超过4300元/人/次。对超额的部分,区合管中心有权对实施直补的医院予以拒付。直补的结算时间以季度为单位。

第7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全民医保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韩国的医保制度始于1977年,采取的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77年,韩国开始在大企业中建立强制性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此后逐渐扩大到中小企业职工和政府雇员。职工医保根据就业企业参保,大企业建立自己的医疗保险基金,中小企业则根据地区统筹为一个地区性的医保基金。保费按工资比例缴付,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1981年,韩国开始试点城乡自我雇用人员医保。按居住地参保,保费根据收入和财产进行计算。所有参保者都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属则参加户主所在的医保基金。1989年医保覆盖所有人口。

2000年以前,韩国医保体系包括1个政府雇员和教师医保基金、140个职工医保基金以及230个自雇者和5人以下小企业职工医保基金,另外还有财政出资补助穷人的医疗补助基金,纳入医保统一管理。2000年,各类医保计划合并为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险计划。目前,国家医疗保险计划覆盖了约96%的人口,另外4%的人口由政府医疗补助计划覆盖。

私立医院主导医疗服务体系

韩国的医疗服务主要由私立医院提供,私立医疗机构随着收入增加以及医疗保险覆盖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医疗机构分为综合医院、地方医院和诊所。1999年,仅有20%的综合医院和7%的地方医院是公立的,诊所则全部都是私立的,87%的病床属于私立医院或诊所。这种状况至今没有大的变化。诊所拥有住院设施,医院也依靠门诊获得收入,因此两者的竞争非常激烈。

韩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营利性医院比例很高。1998年,约有50%的医院是营利性医院,44%是非营利性医院。大部分的非营利性医院是私立的,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是非营利的,但实际的行为与营利性医院并无差别。大部分的私立医院,不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其收入完全来自医疗服务,没有慈善捐赠或政府补贴。有些医院前身就是拥有住院设施的诊所,在企业家医生的经营下发展成为医院。全民医疗保险计划促进了医疗服务利用,医疗服务需求和供应之间的差距就由这些从诊所发展起来的私立医院填补了。

医保对诊所和医院实行相同的定价。病人在选择医疗服务时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可以随意选择医院或者诊所就诊。医保曾试图建立病人转诊制度,但没什么效果。自由就诊带来的是医疗服务利用的增加,韩国的年人均就诊次数和平均住院时间均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

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平性

公平是社会医保制度的一个重要考量。在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韩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促进整个制度的公平性。

在合并为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自雇者医疗保险的筹资能力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就为城乡自雇者医保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促进这一部分人群的医疗可及性。1988年财政补贴达到该类基金收入的44%。2000年医保基金合并成立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险以后,政府继续为基金提供财政补贴,占基金总收入的20%左右,其中14%是一般税收,6%来自专门的烟草税。

同时,在合并前,政府还在制度设计中增加了一个风险平衡机制,划出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平衡基金。根据保险计划参保者的年龄结构和大病支出的发生率进行风险调整,对年龄结构偏大和大病支出发生率高的保险计划,从风险平衡基金划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贴。例如,1998年,自雇者医保基金收入的近11%来自风险平衡基金。

在医保待遇方面,即便不同的人参加的是不同的医保计划,其医保待遇仍然是相同的。

费用控制问题仍是“老大难”

控制费用是全世界医保制度面临的难题。韩国控制医保费用支出的主要办法是价格管制和病人共付。

政府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1977年职工医保刚建立时,医保覆盖的医疗服务定价仅为成本的55%~75%。当时由于医保覆盖率仅为10%,医疗服务机构也没有计较。随着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服务价格也不断进行调整,但是不能超过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上涨速度。目前的价格则由国家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团体谈判确定。

对于医疗服务需方,也就是病人的费用控制,医保基金主要通过共付,也就是自付比例进行约束。参保者的共付比例是住院服务20%,门诊服务35%~50%。同时,医院的门诊服务共付比例高于诊所的共付比例,以此引导病人先去费用相对低的诊所看门诊。

对于医疗服务供方,即诊所和医院,医保基金主要是根据按项目付费的方式进行支付。也就是医生和医疗机构提供多少服务,医保基金就根据服务的数量和每项服务的价格向服务方支付。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医生和医疗机构就会有动机增加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强度来增加收入,也会更多地提供医保范围以外、按市场定价的服务――主要是高新技术的服务,来增加收入。这种情况导致医疗费用增加,同时也加重了病人的自费负担,出现病人实际的自费负担要高于医保规定的共付比例的现象。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韩国2009年卫生总费用占GDP的6.5%,卫生总费用中个人自付比例为35%,大大高于OECD国家20%的平均水平。

医药分家改革艰难推进

2000年以前,韩国医生和药剂师都可以开药和配药。由于政府严格控制医疗服务的定价,对医生而言,开药比提供医疗服务的利润更高。而且药品的购买成本要大大低于医保规定的报销价格。药剂师也支持这种制度,因为他们希望保持自己的处方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医生和药剂师都愿意开具大量高利润的药品以增加收入。在许多诊所,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韩国医疗总费用中药品费用的比例也高达31%,而OECD国家的平均比例不到20%。2000年1月,韩国通过法律强制将药品处方和配方分开,医生不能卖药,药剂师不能开处方。改革引起轩然大波,医生组织了好几次全国性罢工。最终政府只得妥协,对改革方案作出修改,注射药剂没有纳入改革方案,同时将医疗服务的报销价格提高44%,作为对药品改革导致医生收入损失的补偿。

第8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全市已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参加“8+2模式)从年4月1日起个人账户记入的办法,由原来按上年企业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记入后再按年龄段增加账户金额,调整为按企业退休人员年龄段分别记入绝对额,具体标准为:60周岁以下的全年按750元记入;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之间的按850元记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80周岁之间的按950元记入;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按1000元记入。

二、放宽家庭病床的设床条件,调整结付规定

(一)原申请家庭病床条件的基础上,放宽申请条件。对老年性痴呆患者和年满80周岁、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疾病患者,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体弱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二)凡经批准开设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比例结付。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其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出院后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与住院前合并计算至满180天止。

三、将流感疫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为增强参保人员的预防保健意识,安全有效预防和降低流感的发病率,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力,将流感疫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范围,通过积极的疾病预防,控制流感的流行,提高参保职工的整体健康水平。

列入本市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流感疫苗品种为裂解疫苗(凡尔灵和福禄立适)亚单位疫苗(爱阁立保)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疫苗采购、运输、保管的有关规定,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四、扩大特困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对持《低保证》和《五保证》参保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将持《低保边缘证》和《特困职工救助证》参保人员列入特困救助对象,享受同等的门诊及住院救助待遇。特困救助对象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每年审查认定并统一申报。

特困救助对象发生重症尿毒症透析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五、提高企业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

(一)为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减轻老年病人的经济负担,对企业退休人员(参加“8+2模式)增设门诊统筹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账户用完且全额负担自负段400元后,全年可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1000元,1000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个人负担15%

(二)为减轻重症疾病患者的门诊负担,对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企业参保人员(参加“8+2模式)除了门诊放化疗、透析和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特定医疗项目费用参照住院规定结算外,设立门诊统筹待遇。即个人账户用完且全额负担自负段(职负担600元,退休负担400元)后,全年可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为2000元,2000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5%

(三)企业职工(参加“8+2模式)门诊特定病种的门诊统筹待遇,取消原门诊特定病种药品范围的限制。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全额负担门诊自负段(职负担600元,退休负担400元)之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2000元,2000元内在职职工负担20%退休职工负担15%

以上门诊统筹待遇以每人每个医保年度2000元封顶,门诊超过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六、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凡属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参保职工,由原来的每个医保年度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补助300元、退休职工个人账户补助400元,调整为每个医保年度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补助400元、退休职工个人账户补助500元,由各单位在每年四月份按补助范围内的参保职工一次性划入市地税专户,市社保中心于4月1日及时划入该享受补助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

七、直接发放长期居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

为了方便长期居住外地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8+2模式)减少他报销门诊医疗费所带来的麻烦,从年4月1日起凡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且已办理医保长期居外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4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账户余额。进入门诊统筹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报销时先扣除已发放的个人账户金额,然后再按规定结付。

第9篇:门诊医助工作计划范文

一、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病须按下列规定就医。违反本条就医规定,不给予医疗费补助。

1.失业职工门诊就医时须在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就医。

2.失业职工因患急症不能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可到本人居住地附近本市区级以上医院急诊就医。

3.失业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指定医院住院就医,治疗期间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凭指定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转院就医。

4.失业职工患病要求转院就医的,必须持指定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转院手续,经批准方可转院就医。

5.失业职工户口迁移,由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重新指定医院。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申领医疗补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失业职工患病就医支付医疗费采取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不得为失业职工预支或垫付医疗费。

2.失业职工须持指定医院门诊医疗手册、医院处方、单据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急诊就医的还须持有关急诊证明、急诊医疗处方及单据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申领医疗补助费。

3.失业职工当月就医,在次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时申领医疗补助费。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终止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次月5日前申领医疗补助费。

4.失业职工超过上款规定的期限未申领医疗补助的医疗费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停止月之后发生的医疗费,不给予医疗补助。

三、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不予支付医疗补助费:

1.失业职工未在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批准自行转院就医的医疗费;

2.失业职工使用或进行国家、市卫生部门有关公费医疗规定中属于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检查项目和其它各类费用;

3.失业职工由于打架斗殴等违纪犯罪行为致伤致病的或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因甲方责任导致失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

5.失业职工正常体检、疫苗注射、婚前检查的费用;

6.计划外生育的医疗费;

7.失业职工服用的各类进口药品费用;

8.失业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的。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医疗费按下列比例规定予以补助: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5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50%;

2.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60%;

3.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70%;

4.连续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80%。

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危重病,一般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医疗补助,由于住院治疗或连续30日在同一医院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1500元以上,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批准,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

1.医疗费支出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2.医疗费支出1501元至2500元(含25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2501元至3500元(含35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此后医疗费每增加1000元,其补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最低补助比例为50%,医疗补助费的最高补助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数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六、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其直接用于生育或计划生育措施的医疗费用,可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凭失业女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给的《生育子女证明》(生育指标)及围产保健卡、医疗费单据、《失业救济金领取证》,依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按100%的比例补助医疗费。此项医疗补助费不计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医疗补助费数额内。

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失业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不得越权审批,预支垫付或超过规定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

八、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越权为失业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改正,并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如数追回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