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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论文精选(九篇)

退耕还林论文

第1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关键词土地资源价值公共品退耕还林政策

1土地资源经济总值与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的过程就是资源价值转化的过程。

古典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对于自然资源来说,没有凝结人类劳动,所以没有劳动价值。但是,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是有效用的,能够满足人类的一定的欲望,给人一定的享受,所以具有效用价值。土地资源又是稀缺的,稀缺性使土地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了经济价值。因此稀缺的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来源于其使用的效用。广义的价值是相对于个人的爱好、欲望、利益或志趣而言的。除了效用考虑以外,有些价值来源于资源的本身。比如,有些野生动植物的存在,可能并不能给人们带来什么效用,但是其存在有其存在的理由,人们从伦理的角度,善意的角度看待它们,愿意支付一定的货币来保护它们,也是一种价值。

根据价值的来源以及效用的实现方式等不同,土地资源的经济总值应包括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

直接使用价值,是指对土地资源直接消费所带来的价值。它分两类:一是作为资本品,比如用于农田、工业用地等,是生产要素之一;另一类是作为消费品,这主要指消费土地资源的一部分,如天然的生物资源的消费,不包括劳动产品。这部分价值是靠市场来实现的,是市场价值的大部分或全部。

间接使用价值,指的是对土地资源的资本品和消费品的使用起到维护作用,或着改善周围生产环境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并不是直接用作资本品和消费品的,它是间接的。比如退耕前的土地用来耕种农作物,是把土地当作资本品使用的,退耕后,变成了生态林地,木材不能砍伐,不能给人们带来经济收入,所以直接使用价值为零。但是生态林能够净化空气,保持水土,有利于周边的农业生产、人类的居住,具有很大的间接使用价值。这部分价值是外部性的,不能通过市场来实现。往往需要政府制定税收和补贴标准,依靠行政和法律途径来实现。

选择价值是指人们未来的直接和间接使用带来的价值。比如林地可以用做耕地。就短期来讲,耕地的未来使用,能够给生产者带来的收益,就是林地的一种选择价值。但从长期来看,毁林开荒可能带来水土流失,以致土地变成荒地,不能再开发利用时,这种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就是零。而林地与农田的使用价值就是这种土地的选择价值。因此,选择价值是一种未来的潜在的使用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除了宗教、文化、习俗、信息拥有量等影响因素外,还与土地使用的可逆性有关。如果土地使用是可逆的,如耕地可转化为林地或园地、交通用地,那么其选择价值可能很小。如果土地使用是不可逆的,如建设用地很难再转变成农业用地,其选择的价值就很大。从这点儿上说,选择价值是一种参考价值,不用于直接的交易。特别是在选择土地的使用过程中,根据它选择价值的大小,即其未来使用价值的高低,对比现在的使用价值,判断何种土地利用方式更好。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价值由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构成。其中前三种价值是效用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或模拟市场的方法测算出来。而选择价值仅作为土地用途选择时的一种参考价值。存在价值,根据皮尔斯的定义就是对于某一种自然资源的存在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数额。一般主要用于对一些野生动植物、或湿地生态保护的人们的意愿衡量,即人们愿意支付多大的数额来维护这类资源的存在。它是特定用途下的一种单独计算,以问卷调查方式取得。所以,土地资源价值主要还是看前两项价值。

从以上分析看出,如果仅仅从直接使用价值的大小来判断土地利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很不全面的。一般来讲,单单从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来判断,存在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农田>森林>牧场>荒地>裸岩>废弃地的态势。可是就退耕还林来讲,耕地直接的经济价值大于生态林的直接经济价值,而生态林的间接使用价值又是大于耕地的间接使用价值的。所以从总的经济价值来说,可能二者差距不大或生态林的经济总值更大些。这是因为这些价值之间有着一种互相消长的关系。耕地用途转为林地用途以后,它的直接使用价值也转化为了林地的间接使用价值。只不过这部分价值的实现不能通过市场表现出来,它是外溢的,要求国家以税收的形式,从收益者手中转移到退耕农户的手中。

2林地的公共品属性与退耕还林的补偿政策

公共品理论认为,公共品又称为公用品或共用品,可以同时给一系列使用者共同服务。公共品与私用品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公共品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按照非竞争性与非排它性的程度,公共品又被划分为纯公共品、准公共品和公共资源。

纯公共品既有非竞争性,又有非排它性,或者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难以排它的公共品。这类公共品如国防、环保等。

准公共品是指不具有竞争性,但具有排它性。这类产品就是布坎南所称的俱乐部产品。俱乐部产品只针对俱乐部内部人员使用,不是俱乐部成员的不能使用。例如:学校、游泳池、医院等。但是在一定的规模下它有一个最优的消费者数量。超过了这个规模,就产生拥挤现象,具有了竞争性。

公共资源是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不具有排它性。如空气、森林、草原、渔场、牧场等。这些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它性。但过度地使用,会破坏生态平衡,导致使用品的质量下降。

按照上面的解释,退耕还林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生态林则是环境品属于纯公共品的范畴。公用品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它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如果它是有效生产,那么应该满足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的条件,所以它的边际收益也应该等于零。这就是说公共品应该免费提供,这显然是私人生产办不到的。公共品的非排它性的含义是不能通过价格制度对消费加以控制,因为一旦公用品被提供,就不能阻止任何家庭对它的消费。因此收费变得很困难,公共品不适宜由私人生产。

如生态林建设改善了人们生产、生活环境,它可以在提高周边地区农业的生产,促进人们身体健康等上面体现出来。但是生态林建设也需要生产成本,如退耕农户的退耕的机会成本以及购买种苗、种植、管理树苗的劳动成本等。这些成本需要给予补偿。但是非排它性的特性是消费者涉及到所有社会成员,私人向这些人员收费变得十分困难。那么这就要求国家通过非市场机制给予公共品的生产者如退耕农户,以成本补偿。

我们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实质上就是国家提供公共品的政策。但是生产者是退耕农户。于是国家与农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的关系。虽然国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为农户所有,但是生态林的直接经济价值几乎为零,农户缺乏足够的激励来提供这些环境品。尽管从理论上讲,生态林的间接使用价值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衡量,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性最终导致政府的定价也是偏离实际价值的。比如生态林的生态价值实现具有时间性、潜在性、长期性。消费者对它的评价也就多了一份不确定性。这样给予农户的补偿如果太低了,或者仅仅补助8年,那么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变的很危险。所以退耕还林的补偿从现实上说,数额要够,从长远来说国家也应该补足。

3退耕还林补偿额的确定

农户每退耕1亩地,就意味着放弃1亩地的农业收入,这部分收入就是他们种植生态林的机会成本。随着退耕亩数的增多,机会成本在增大。同时种植生态林也要投入劳动和资金,它和机会成本共同构成了农户的生产成本。假设C是农户的生产成本,A是退耕的的数量,把C看作A的增函数,即C=f(A),且f′(A)>0。同时退耕的受益者(环境品的消费者)随着退耕亩数的增加,环境品供给的增加,效用在增加。但是,如果他们必须为环境品的消费支付一定的代价的话,比如说交税,那么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下,他们就得在私用品与公共品的消费组合中作出选择,理性的消费者将选择使它们的效用最大。即

MaxU(X,G)(1)

s.t.X+PG=m(2)

式(1)代表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其中X代表家庭私用品的组合,G代表公共品。式(2)中,X的价格假设是1,P是公共品的价格,m代表该家庭的固定收入。用拉格朗日条件法,可求出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是共用品与每一种私用品的边际转换率等于所有家庭的的边际替代率之和。它隐含的一个条件是,消费者对环境品的消费的边际收益是下降的。通过消费者的边际收益与农户的边际成本的比较可以确定退耕还林的最优补偿额,见附图。

当MC=MR时,在A*、P*处,退耕还林就达到了均衡,这时退耕农户得到的补偿正好等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同时也等于他的边际成本。总之,从以上的分析之中,我们看到,由于林地的公共资源的属性,以及生态林的纯公共品、外部性等原因,政府必须始终是退耕还林的参与者,而不可能成为局外人。

所以政府应该制定更加长远的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额,使退耕农户和环境品的消费者都得到好处。

参考文献

1高映轸,潘家化,顾志明等.土地经济问题再认识[M].南京:南京出版社,1996

第2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县级退耕还林还草摸底调查数据都是以mdb格式提交,Access支持mdb格式数据,且在数据字段设计,别名修改以及批量字段复制等操作简便易行。利用Access强大的DDE(动态数据交换)和OLE(对象的联接和嵌入)特性,可以在一个数据表中嵌入位图、Excel表格、Word文档,还可以建立动态的数据库报表和窗体等。

1.1Access的查询介绍(以Access2007为例)MicrosoftOfficeAccess是由微软的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Access有强大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能力,在统计分析上万、十几万条记录及以上的数据时速度快且操作方便。查询是向数据库提出的关于表中所包含数据的问题[4]。查询的数据源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数据表或已存在的查询。查询产生的操作结果形式上看类似于数据表,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数据集合,每次打开查询,都会显示数据源的最新变化情况。

1.1.1Access查询对象的基本类型查询对象有5类:选择查询、交叉表查询、操作查询、参数查询、SQL查询。其中操作查询又包括4种:生成表查询、更新查询、追加查询、删除查询。操作查询需要用“运行”命令使查询生效。

1.1.2查询的设计视图常用的查询视图有3种:设计视图、数据表视图、SQL视图。查询的设计视图窗口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是“字段列表”区,放置查询的数据源。下半部分是“设计网格”区,放置在查询中显示的字段和在查询中做条件的字段(图3)。

1.1.3常用运算符算术运算符:+、-、﹡、/,乘、除同级,加、减同级,同级运算从左到右,乘、除运算优先运算优先于加、减运算。关系运算符:>、>=、<、<=、<>、==,Access系统用true或-1表示“真”,用false或0表示“假”。逻辑运算符:not、and、or,运算结果是逻辑值。特殊运算符:like,可进行模糊查询。例如:lik“e李*”;in,指定一个值列表作为查询匹配条件。例如:in((“水田”,“旱地”,“水浇地”);be-tween,指定数据范围,用and连接起始数据和终止数据。如:between10and30,相当于:>=10and<=30;isnull,查找为空的数据;isnotnull,查找非空的数据。

1.2Access的查询统计在退耕还林数据处理应用

1.2.1小班细班面逻辑属性检查退耕还林数据逻辑属性检查要求必填字段属性填记完全且正确。例如对小班细班面逻辑检查中xzdlbm((现状地类编码)、zys(j(作业设计)、jbn(t(基本农田)、sjly((数据来源)等字段为必须填记字段,且要求填记在代码范围之内;zyzjzc((是否享受中央资金支持)不为必填字段,若填代码需填记在范围之内。用Access对小班细班面进行逻辑检查,可在设计视图下半部分是“设计网格”区,在查询字段中设置相应的查询条件(图4),即可实现该项小班属性的逻辑检查。

1.2.2农户表与小班面的匹配查询退耕还林摸底调查中耕地小班面(现状地类为旱地和农林混作)需填写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数据库要求农户表与耕地小班匹配对应。在Access中运用SQL语句对两者进行匹配检查,可快速高效得出农户表中不匹配的记录和属性字段。(1)筛选出耕地小班面。SELECT小班细班面.地籍号x,小班细班面。(2)利用SQL语句对农户表与耕地小班面进行匹配查询。SELECT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id,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ian,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i-an_name,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iang,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iang_name,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QSD-WDM,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qsdwmc,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tbbh,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bh,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hzxm,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jtrk,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ygdmj,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stmj,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lscl,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sftg,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gjtgmj,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tgdlscl,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sqlx,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yysslz,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sqsz,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sffcgh,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地籍号x,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bzFROM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LEFTJOIN小班细班面ON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地籍号x=小班细班面.地籍号xWHERE((小班细班面.地籍号x)IsNull))Or(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ian)<>小班细班面.XI-AN))O(r(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ian_name)<>小班细班面.XIAN_NAME))O(r(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iang)<>小班细班面.XIANG))Or((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xiang_name)<>小班细班面.XI-ANG_NAME))Or((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QSD-WDM)<>小班细班面.QSDWDM))Or((涉及农户基本情况表.qsdwmc)<>小班细班面.QSDWMC))

2结论

第3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1.1退耕还林对生态的影响从生态角度来说,一方面,退耕还林增加了绿化面积改善环境保持水土。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使森林得到缓解,保护了许多树木的正常生长,同时还保护了许多珍贵木材的存留。大面积的绿化阻止了风化,保持了水土流失。另一方面,绿化面积的增加也使得这一区域的物种多样,使生态平衡更加稳定。大批不同树木的栽培,增加了生态的稳定性,同时,使许多动物也有了安身之处,使那些快要灭绝的动物活下来,使生物链得以稳固,顽强。

1.2退耕还林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从经济效益来讲,恩施州退耕还林工程对劳动力及就业有一定的影响,许多农户对退耕还林工程的态度比较积极,很配合国家的政策。畜牧业的发展,大面积的绿化,人们可以养动物,像牛、羊,畜牧业的逐渐发展,不仅可以促进生态的和谐,还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众多分析结果表明,退耕还林工程经济有效性较好。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综合评估法对工程的综合有效性给予评价,得出工程综合效益良好的结论。通过成本效益法的分析,发现在生态恢复和重建中产生了多方面的退耕还林效益,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国家的投入也获得了相应的回报。

2退耕还林存在的弊病

凡事有利也有弊,从整体来看,退耕还林是一个立国安邦,利国利民的好事,实施退耕还林使农民过上了好日子。但是,在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应的弊病。

2.1工程建设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受到利益的驱使,农民自行采购不符合规定的种苗易造成种苗质量和数量不符合作业设计要求。许多农民为了获利,采购一些低价,质量差,不易存活的树苗,使得栽种后许多树苗死掉,或者结的果实小,或者味道不好。

2.2易造成林地的破坏退耕还林就是为了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但是,在恩施的许多小地方,农民法制意识淡薄,一旦种苗费到手,将会采取上山挖野生苗,或到近几年新造林地里偷盗树苗等方式获取种苗。这样做,不仅之前的林地得不到保护,现在的工程也没有办法有效的实施。

2.3种苗成本增高种苗成本增高加重了农民负担。许多商人趁此机会开始抬高种苗的价格,退耕农户大多单村独户的去购买树苗,没有数量优势,苗木单价较统一购苗偏高,同时运输成本也会加大,结果事与愿违。树苗还没栽下,农民已掏出了不少的钱。

2.4将种苗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农户将钱一次性发给农民,许多人没有真的全部拿去买苗木,而且看到这么多钱,意识淡薄的农民反而打消了积极性,着眼小利,目光短浅。另外,许多没有长成功死掉的树苗,农民也不愿再拿钱补办,导致退耕还林工程缩水。

3结语

第4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户;退耕还林工程;评价内容;研究综述

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群众参与度最高、投资力度最大的一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由于退耕农户是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主体,基于农户层面的的退耕还林工程评价内容研究是国内学者深入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查阅文献可知,国内学者在退耕还林工程农户层面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工程对农户的生计和收入作用、工程对农户的影响、农户对工程的认知意愿等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基于农户层面的评价研究内容,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和趋势,为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工程评价研究水平提供借鉴。

一、退耕还林工程对农户的生计和收入影响

(一)关于农户生计能力的影响研究

现今国内主要有两种退耕还林工程对农户生计影响的观点,一种观点建立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无论是从理论上或是实践上,退耕还林工程都可能给贫困农户带来收益。退耕政策制定者希望解决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因此希望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同时劳动力转移能够调整经济结构,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个观点认为,即便退耕政策制定者充分考虑了退耕农户的机会成本后,愿意给与退耕农户更多的生态补偿金,退耕政策也无法使所有政策参与者获益。

国内学者通过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SLA)的建立,从退耕实施前后农户所拥有的可持续生计资本的变化情况角度,论证退耕还林工程对农户可持续生计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资产积累是决定农户生计状况和发展最重要的指标,退耕政策对农户物质资本和自然资本的影响比较明显,对金融资本的影响因各地实际发展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影响不明显。

同时,学者又从其他研究视角论证退耕工程对农户生计的影响。黎洁等从农户性质出发,认为兼业户相较于农业户,因其生计活动多样化程度高,兼业户的生计资本更具禀赋,贫困程度更低。李树茁等从家庭结构视角出发,认为家庭结构不同,退耕政策对农户生计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研究结果表明退耕政策既无法满足生计资本匮乏的农户,一定程度上也无法促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转移,因而无法提高农户收入。王立安等从农户的贫困程度出发认为,参与工程的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和一般农户在人均纯收入和生计综合能力方面都发生了可喜变化,且绝对贫困人口受益最大,而富裕农户在上述两个方面却发生了倒退的现象。

(二)关于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

国内学者通过对不同的工程区进行实地调研,认为退耕还林的实施改善了农户的生计状况,并提高了农户收入。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后,国家通过对退耕区农户实施无条件的经济补偿,较为有效的改善了农户各生产要素的收入弹性、中低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及农户的总体收益。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退耕政策对农户只产生有限的增收作用,如徐晋涛等认为退耕政策在其实施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瞄准效率但却表现出较低的成本有效性,即实际上存在很大的成本节约空间;U chida,Xu等人认为整体上来说就实现减贫这一目标而言,退耕还林工程仅实现有限的成功;韩秀华认为农户是否参与退耕对其收入影响并不明显。

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所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目共睹,但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对农户的增收作用并不明显,因此退耕还林政策实施对农户收入的长期影响及其影响程度有待继续考证。

二、退耕还林工程对农户的影响

(一)关于农户生产生活的影响研究

退耕还林工程既影响着农户的生计收入,也影响着农户的包括农业生产结构、生产技术效率、生活水平等生产生活方面。大多数学者研究表明,农户耕作的规模效率比退耕前下降了很多,但退耕后农户为了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利用率,会选择在有限规模的土地上投入更先进的技术,以实现土地的精耕细作;耕地面积的减少使农户倾向于规模发展林草叶和畜牧业,推动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退耕使剩余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上,间接地提高了非农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

同时,学者也大量研究了退耕工程实施对农户种植业生产技术效率产生的影响。例如,Huang and Rozelle衡量了退耕政策实施后农户生产技术效率的组成成分;Feng等通过论证黄河流域和长江上游两个不同区域退耕工程对粮食生产产生的影响,来说明退耕还林实施对粮食供给产生的影响很小;赵敏娟等则认为退耕还林的实施使农户的部分耕地转变成林地,因此退耕农户的其他生产要素和家庭剩余劳动力也会随之调整其在生产生活上的投入。

虽然大部分研究都表明退耕工程的实施正向影响了农户的生产生活,但也有部分研究表明:退耕还林对非农劳动力就业并没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对农村农业结构的调整状况也不尽理想。这主要是由于退耕政策只注重补偿,忽视了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且农业科技投入不足,使劳动力转移滞后。

(二)关于消费结构的影响研究

国内学者在微观角度上研究基于农户层面的退耕还林工程评价重要内容之一是研究退耕工程对农户消费结构的影响。王剑波认为工程通过影响农户收入及其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进而影响农户的消费结构;张红霞等认为退耕农户的消费水平和倾向很低,而且基本的生活消费需求所占比重很高。因此,要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要提高农户的收入,增强农户的消费能力。

三、退耕还林农户的认知意愿分析

国内学者对工程区农户参与意愿的分析表明,由于退耕还林工程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大部分的农户支持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但是如果政策到期后国家停止退耕补贴而退耕土地又不能直接为农民带来稳定的收益,或者退耕农户没有稳定的其他替代性收入,退耕农户将倾向于在补贴期后复耕。

国内学者对农户参与意愿的研究并不仅限于农户是否愿意参与退耕还林,还利用参与式评价方法(PRA)选取不同的指标分析影响农户参与意愿的因素。张静等将影响农户参与退耕还林意愿的因素变量分为农户的个人特征变量和生活环境特征变量,结论表明前者对农户保持退耕还林实施成果的意愿没有显著影响,后者具有显著影响;张变华等分析了户主的文化程度、人均土地面积、收入、打工收入、非农收入、国家补贴等因素与退耕意愿的关系;陈玲等研究表明对农户是否愿意保持退耕成果具有显著影响的6个因素分别是:家庭营林地面积、林业收入、有无林权证、林龄结构、机械化程度和农户年龄。国内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意愿主要是由农户对其参加退耕还林的收益和成本的权衡结果所决定的,即农户对退耕还林的经济效益预期决定了其是否继续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因此退耕补贴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起着主要的激励作用。

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越来越符合“理性人”的特征,如果无法持续保障农户的收益,工程植被恢复的退耕地在工程到期后有可能被重新开垦为农田,该工程获得的环境成果将面临再次被破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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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关键词:退耕还林;调研;贵州荔波

退耕还林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关系到生态建设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1];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且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耕户“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表现。

1基本情况

荔波县是贵州省南部的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又是典型喀斯特地貌山区县,是国家林业局重点扶持的九万大山地区贫困县之一。荔波县属于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热量丰富,年均气温18.3℃,无霜期314d,全县相对湿度80%,年均降雨量1 333.3mm。国土面积243 180hm2,辖6个镇,11个乡,94个行政村,16.8万人。根据国家林业局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荔波县退耕还林工程布局,选择实施面积较大的甲良镇甲良村为调研对象,通过座谈、走访、实地考察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甲良镇甲良村,全村共有13个村民组,370户,1 731人,退耕前,人均年纯收入900元,主要经济来源是种植业和养殖业;退耕后,人均年纯收入1 200元,主要经济来源是经商和劳务输出。到2005年年底,累计完成退耕造林60.9hm2,涉及10个小组320户,造林树种主要是楠竹、杨梅和马尾松。

2调研情况

(1)退耕还林后,生态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公路沿线的坡耕地植被逐渐恢复,有效提升了荔波县旅游资源质量。

(2)退耕后,耕地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且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加,农户收入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种植业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外出务工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开拓了资金渠道,外出务工人员带回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了当地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

(3)营造麻竹和沙梨的退耕地,已开始有一定的收入,营造楠竹和杨梅的退耕地也产生了经济效益,但受造林时间短、投入成本高、经济林政策规定比例低等因素的制约,至今多数农户尚未从退耕地上获取直接可观的经济效益。

(4)退耕后对粮食生产影响不大,对粮食安全不构成威胁[2]。由于退耕多数是以坡耕地为主,粮食单产原本较低,退耕对粮食生产总量影响不大;退耕后耕地相对减少,农业生产向现有的良田沃土集中,由以往的“广种薄收”向“精耕细作”改变,客观上提高了现有耕地的粮食单产。

3存在的问题

(1)退耕农户管护意识淡薄,乡镇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护林防火方面,普遍没有制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措施。专项防火资金没有配备,靠一家一户的力量很难应对大面积森林火灾,每年因农民开荒炼山、烧地坎等引发的山火烧毁苗木较多。

(2)退耕地块较分散,每年自查面广且量多。林业干部队伍力量薄弱,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力不从心,尤其是乡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还肩负政府其他工作,工程管理难度大。

(3)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退耕地陆续停止钱粮补助,目前退耕还林成效与农户的预期差距较大,在未能找到新的有效收入渠道的情况下,停止补助后,部分农户有可能对还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退耕地进行套种或复耕。甚至有部分农户,经过享受历年国家政策补助后,认为补助标准较低或所栽植的树种效益不高,纷纷放弃退耕,且有些地方已全垦复耕。

(4)后续产业发展缓慢,政府对后续产业开发的扶持力度不够,交通闭塞、农户资金不足、当地市场空间小以及产业开发技术薄弱等。

(5)退耕还林配套的荒山造林经费不足,仅仅只能完成造价最低的造林任务,后期管护经费处于空缺,造林成果难以得到保障。

4结论与建议

(1)因地制宜,分区施策[3]。根据退耕地收益状况和市场粮价变化情况,国家适当追加补助年限和调整粮食补助标准,以此促进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2)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稳定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退耕还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需要乡镇加强领导,站在主导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理顺林业部门和乡镇之间开展退耕还林的权利和义务,将退耕还林实绩列为考核乡镇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持续、健康发展[4]。

(3)依靠科技支撑,增加技术含量。将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开发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举措,投资大,种植面广,技术性强。高度重视优良品种的引进工

作,加大对病、虫、鼠害的防治力度,搞好县、乡、村3级技术培训,尤其要做好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4)超前准备,抓好龙头企业建设。根据荔波县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规划布局,结合地理位置、通讯、水源和交通等因素,在“十一五”期间,重点以竹笋、酸梅、桑蚕等为主的新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根据建设需要,做好以原料、产品为主的储藏和保鲜,为后续产业的产品开发奠定基础。

(5)政府组织,强化培训,有效推进劳动力转移。退耕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数都是自发到外地打工谋出路,因受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制约,往往出现就业难、收入低、部分务工人员“回流”等现象。因此,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正确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6)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合理利用退耕地资源。针对目前退耕地尚未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相对落后的实情,为增加退耕地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加大对退耕苗木的管护。政府允许农户适当在退耕地上进行合理的粮林间作和更换退耕地上经济价值较低的树种,并通过组织异地考察和技术培训等方式,正确引导农户进行林下种草、林下种药、林下种菜和发展养殖业等多种经营模式。同时,希望在这方面给予资金扶持,让当地群众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村特色产业,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5参考文献

[1] 张会明,柴发熹.有关退耕还林的思考[j].甘肃科技,2004,20(8):52.

[2] 任海,彭少麟.恢复生态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3] 杨莎.浅论退耕还林的可持续发展[j].现代农业科技,2006(3):103-109.

第6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关键词:退耕还林;调研;贵州荔波

退耕还林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关系到生态建设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1];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且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耕户“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表现。

1基本情况

荔波县是贵州省南部的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又是典型喀斯特地貌山区县,是国家林业局重点扶持的九万大山地区贫困县之一。荔波县属于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热量丰富,年均气温18.3℃,无霜期314d,全县相对湿度80%,年均降雨量1 333.3mm。国土面积243 180hm2,辖6个镇,11个乡,94个行政村,16.8万人。根据国家林业局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荔波县退耕还林工程布局,选择实施面积较大的甲良镇甲良村为调研对象,通过座谈、走访、实地考察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甲良镇甲良村,全村共有13个村民组,370户,1 731人,退耕前,人均年纯收入900元,主要经济来源是种植业和养殖业;退耕后,人均年纯收入1 200元,主要经济来源是经商和劳务输出。到2005年年底,累计完成退耕造林60.9hm2,涉及10个小组320户,造林树种主要是楠竹、杨梅和马尾松。

2调研情况

(1)退耕还林后,生态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公路沿线的坡耕地植被逐渐恢复,有效提升了荔波县旅游资源质量。

(2)退耕后,耕地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且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加,农户收入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种植业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明显下降,外出务工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开拓了资金渠道,外出务工人员带回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了当地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

(3)营造麻竹和沙梨的退耕地,已开始有一定的收入,营造楠竹和杨梅的退耕地也产生了经济效益,但受造林时间短、投入成本高、经济林政策规定比例低等因素的制约,至今多数农户尚未从退耕地上获取直接可观的经济效益。

(4)退耕后对粮食生产影响不大,对粮食安全不构成威胁[2]。由于退耕多数是以坡耕地为主,粮食单产原本较低,退耕对粮食生产总量影响不大;退耕后耕地相对减少,农业生产向现有的良田沃土集中,由以往的“广种薄收”向“精耕细作”改变,客观上提高了现有耕地的粮食单产。

3存在的问题

(1)退耕农户管护意识淡薄,乡镇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护林防火方面,普遍没有制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措施。专项防火资金没有配备,靠一家一户的力量很难应对大面积森林火灾,每年因农民开荒炼山、烧地坎等引发的山火烧毁苗木较多。

(2)退耕地块较分散,每年自查面广且量多。林业干部队伍力量薄弱,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力不从心,尤其是乡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还肩负政府其他工作,工程管理难度大。

(3)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退耕地陆续停止钱粮补助,目前退耕还林成效与农户的预期差距较大,在未能找到新的有效收入渠道的情况下,停止补助后,部分农户有可能对还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退耕地进行套种或复耕。甚至有部分农户,经过享受历年国家政策补助后,认为补助标准较低或所栽植的树种效益不高,纷纷放弃退耕,且有些地方已全垦复耕。

(4)后续产业发展缓慢,政府对后续产业开发的扶持力度不够,交通闭塞、农户资金不足、当地市场空间小以及产业开发技术薄弱等。

(5)退耕还林配套的荒山造林经费不足,仅仅只能完成造价最低的造林任务,后期管护经费处于空缺,造林成果难以得到保障。

4结论与建议

(1)因地制宜,分区施策[3]。根据退耕地收益状况和市场粮价变化情况,国家适当追加补助年限和调整粮食补助标准,以此促进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2)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稳定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退耕还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需要乡镇加强领导,站在主导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理顺林业部门和乡镇之间开展退耕还林的权利和义务,将退耕还林实绩列为考核乡镇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持续、健康发展[4]。

(3)依靠科技支撑,增加技术含量。将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开发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举措,投资大,种植面广,技术性强。高度重视优良品种的引进工作,加大对病、虫、鼠害的防治力度,搞好县、乡、村3级技术培训,尤其要做好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4)超前准备,抓好龙头企业建设。根据荔波县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规划布局,结合地理位置、通讯、水源和交通等因素,在“十一五”期间,重点以竹笋、酸梅、桑蚕等为主的新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根据建设需要,做好以原料、产品为主的储藏和保鲜,为后续产业的产品开发奠定基础。

(5)政府组织,强化培训,有效推进劳动力转移。退耕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数都是自发到外地打工谋出路,因受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制约,往往出现就业难、收入低、部分务工人员“回流”等现象。因此,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正确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6)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合理利用退耕地资源。针对目前退耕地尚未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相对落后的实情,为增加退耕地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加大对退耕苗木的管护。政府允许农户适当在退耕地上进行合理的粮林间作和更换退耕地上经济价值较低的树种,并通过组织异地考察和技术培训等方式,正确引导农户进行林下种草、林下种药、林下种菜和发展养殖业等多种经营模式。同时,希望在这方面给予资金扶持,让当地群众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村特色产业,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5参考文献

[1] 张会明,柴发熹.有关退耕还林的思考[J].甘肃科技,2004,20(8):52.

[2] 任海,彭少麟.恢复生态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第7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关键词〕 后退耕还林时期;退耕还林;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5-0138-04

一、后退耕还林时期的生态补偿现状

国家从2007年开始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即进入后退耕还林时期,新一轮补偿政策出台。为了继续巩固退耕还林第一阶段成果,新阶段下的退耕生态补贴时限继续延长一轮,生态林继续延补8年,经济林延补5年。截至2010年,退耕还林工程共完成造林面积99.65万公顷(含京津风沙源工程中1.39万公顷),其中退耕地造林0.03万公顷,荒山荒地造林67.48万公顷,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山育林32.14万公顷。全年完成种草面积0.49万公顷。西部12个省区(含新疆兵团)共完成56.34万公顷的退耕还林任务,占退耕工程总造林面积的56.53%。〔1〕

四川执行的新的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到高寒民族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具体特点,按照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生态补贴方式,基准仍是以第一轮粮食补贴数量为参照,以粮食衡定价格为假设,结合前退耕还林时期生态社会效益的综合考虑。除一些生态重要的贫困少数民族区域外,其余地区针对农户的补助标准比前一阶段减少一半。即四川其他地区退耕还林补贴减半,但是在四川省内生态效益发挥缓慢,生态区位尤为重要的甘孜、阿坝和凉山州三州民族地区的57个民族县,延续前退耕还林时期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不同生态功能区域实施特点与对生态补偿的依赖程度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的区域对生态补偿的依赖程度不均衡,从四川的情况来看,四川退耕还林地的规划重点主要集中在长江干流及几大重要支流流域的生态脆弱一级湖库周围和沙化严重的陡坡耕地。根据四川实施退耕还林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可分为川西高原区、盆周山区和盆中丘陵地区三大区域。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重点因其所处位置和生态区位重要性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其对生态补偿的依赖非常不均衡。

(一)川西高原区

川西高原区是四川退耕还林地规划的重点区域,退耕还林面积占全省总量的40%左右。其位于江河源头、河谷两岸的陡坡耕地,地处青藏高原地区,自然条件差,气候寒冷,树木生长周期长,主要规划的树种以生态林为主。这类退耕区域的主要特征是位于高原高山区,地广人稀,经济条件较差,生态较为脆弱,土地粮食产量低,交通不便,生态林占绝大多数。后退耕还林时期内生态林生态效益的体现还需要更长时间。农户退耕还林的意愿强烈。这些地区往往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农户非常贫困,社会生产力总体低下,基本口粮田的产量低,有些区域半年缺粮;资源丰富,农民对粮食补贴的依赖程度非常高,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已占四川省民族地区农民纯收入的较大比例,以县为单位平均20%左右,个别县甚至高达50%;以退耕农户为单位平均40%—50%,多的达80%—90%,特别是边远高寒山区,退耕农户的吃饭问题基本上靠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助,由此可见非常依赖退耕补贴。一旦停止补助或者补助减半,农户的基本生活将得不到保障。

(二)盆周山区

盆周山区是四川林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发展林业的自然条件相对较好。其退耕还林的重点主要分布在水土流失严重,垦殖强度大的坡耕地上,退耕面积占全省总量的40%左右。这类退耕区域的特点是经济条件较好,人均耕地少,土地粮食产量较高,林业资源丰富,林业发展潜力巨大,农户具有自我经营林业的能力和传统,林业收入占比高,未来农户对林业收益的预

高。区域内有众多国定和省定扶贫县,也是扶贫攻坚的重点区域。从第一轮退耕补贴结束对退耕林地的收益数据看,仅有面积占10%-30%早期营造的竹、茶和水果类树种,已产生经济收益。农户普遍经济生活水平不高,其对退耕补助的依赖也较强。退耕经济林木收益高低与相关市场配套建设密不可分。

(三)盆中丘陵地区

盆中丘陵区退耕还林地规划重点在水土流失严重的“馒头山”。退耕还林面积占全省总量的20%左右。这类退耕区域的地貌以丘陵为主,水土流失严重,资源匮乏,传统农户对资源的依赖程度低。经济水平高,农户整体素质较高,交通便利,信息畅通,人多地少,林业资源匮乏,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大,人均耕地面积小,粮食产量高,增收渠道多。退耕生态补偿不能弥补先退耕地原先粮食的收益,农户收入结构中外出务工收入占较大比重,因此农户对金额低的退耕补贴依赖不大,退耕补助在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小。数据显示退耕后外出务工或就地打工者,获得的收益高于退耕前的收入,这部分家庭约占退耕农户总数的55%,退耕前后家庭收入持平的占40%,主要仍是从土地上获得经济效益,而没有变化的占5%。补助到期后,农户家庭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主要是那些依靠种养殖业的农户收入将有较大影响,对劳动力转移的群体影响比较小。

三、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面临的难点

(一)退耕农户权利的实现存在诸多限制

理论上讲,退耕还林政策从法律上规定退耕农户拥有多种形式的林权,但要实践这些权利并实现预期收益却受到采伐收益权有限性和补偿收益不确定等诸多制约。益权

退耕农户的采伐利用权所获得的收益受到严格限制。《森林法》中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以及《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首先,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是一个非硬性前提,很难准确界定这一含义,因此这个模糊的前提将随时左右退耕农户将来行使自己的林木收益权。其次,规定严格限制了农户采伐林木的年限和数量,退耕农户从采伐利用权所获得的收益可能是远期而有限的。因为退耕还林的大部分地区发展的生态林抚育更新采伐至少十余年,多则几十年,将来收益的不可预知性太大。集体林权改革后,政策对农户个人利用的采伐规定有所松动,房前屋后的个人林木采伐可以不需要批准进行,但大量以出售商品材获利最大化的采伐还是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从防止农户因追求个人利益破坏生态建设的角度来看,严格采伐制度非常必要,但农户利用退耕林木获取收益的成本和难度更高,极大地受制于现有严格的采伐政策。退耕农户收益的有限性,使得退耕农户所经营森林资源的市场价值受到严重影响,农户对自己林木获取利益的难度增大。

2.补偿收益

退耕还林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户在粮款到期之后是否继续享有与其他生态林经营者一样的补偿权利。到期后“谁来补、怎样补、补多少、补多久”等问题始终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解决。所有这些问题都会使农户能否获得补偿和获得多少补偿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其他生态公益林建设中运用到的国家赎买、碳汇交易补偿等新型生态补偿创新的模式,并没有和现在执行退耕还林政策的林地重合。退耕还林补贴到期后尤其是生态林的归属问题尚无明确政策规定。即使明确了退耕农户的补偿权,但如果缺乏可持续性的生态补偿机制,农户将无法持续从退耕地上获取补贴收益,势必要对林地进行自我开发和利用,危害到生态环境的建设。

调查发现,退耕地区普遍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有的将退耕地划归集体所有;有的不许退耕户进行林下种植和进地割草,形成变相收地。许多退耕地上林木生长状况不及自留山上自己选择栽种的林木,而有采伐指标的自留山上林木长势又比没有采伐指标的自留山上的林木好。这种表象的根源就在于产权本身。退耕还林政策尽管从理论上规定了退耕农户拥有的权利,但因采伐和补偿收益受到限制,虽然在理论上界定了农户拥有的权利,但因采伐收益受限和补偿收益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农户对林木收入的预期,从而在调动农户退耕还林积极性和提高农户林木管护自觉性上的功效也是十分有限的。

(二)森林生态产品不容易界定受益和受损主体

森林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使得都能享

受到生态产品提供的服务及随意利用和破坏森林资源,公共产品固有的搭便车现象难以避免。因为不容易界定受益和受损主体,所以难以实行由受益主体向受损主体的直接补偿。目前只能由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解决。同时生态资源的公共产品特质使得市场缺位,无法在市场中交易,也导致参与生态补偿的主体单一化和标准低下。所以中国目前退耕还林工程中还是以各级政府为我国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市场化水平极低,整体生态补贴水平偏低,不能更有效激励造林者。

(三)构架效益评估体系尚有难度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投入了巨大的物资和劳力,但对退耕还林取得的效果仍有不少争议。总体说来,尚未建立起一套效益综合评估体系。

1.效益评价思路

目前有一些专家提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效益评价方法可以借鉴水土保持效益评价、小流域综合治理效益评价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方法。其主要思路就是综合评价法和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化。前者是以综合效益为评价目标,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别为评价的内容并各自设立指标来进行评价。而后者采用的方法是当前国际生态学和生态经济领域研究的热点,其原则是将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以货币形式进行估算。〔2〕这两种评价思路是目前我国效益评估采用的主要方法。

2.评价指标体系

尽管国内外已经开始对生态效益进行货币化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然而要准确评价退耕还林的经济价值并作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还是有相当难度。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各自项目中均采用不同的评价体系,而在实践中要建立一套各方均能接受的比较科学和具有说服力的效益评价体系就更难,因此启动国家大范围内流域内下游对上游的生态补偿将会很难。多年来提到的在长江黄河中下游对上游的省际生态补偿依然没有多少进展,就源于没有看到一个合理的上游生态保护的效益评价结论,因此就没有一个下游发达地区为上游一个欠发达地区的植树造林而自愿买单的行为。省内流域上下游的生态补偿在一些沿海发达省区还是有过尝试,因为受益方和保护方能够相对明确界定,尤其是受益方能够明确保护方所作的努力将对受益方有利,在这种情形下,受益方才会自愿为保护方提供的生态效益买单。

(四)退耕林木的采伐依旧受限

退耕林木的采伐利用问题,尤其是生态林的采伐利用更不容回避。进入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林的采伐问题更加迫在眉睫,尤其是一些速生生态林树种已逐步进入采伐年龄。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生态林采伐至少需要在16 年以上,导致了速生生态林树种采伐在目前情况下受到限制,非速生生态林树种在第二轮补贴周期结束后如何采伐无定论。也就是说,随着第二轮补贴的到期,生态林的管理和利用问题无法避免,在某些立地条件好,退耕还林效果好的地区,二轮补贴周期下来,特定树种生态林已经成材。如前所述,退耕农户从采伐利用权所获得的收益可能是远期而有限的,其砍伐的数量和时间受到森林法和现有采伐指标的限定,实际上农户无法自主经营自己的生态林,因此无法确定生态林带来经济效益的时间和大小。因此,后退耕还林时期应该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的采伐管理制度,依法合理适度地进行采伐利用。

(五)补偿标准制定缺乏综合考虑

确定补偿标准的困难在于退耕还林生态系统的复杂性,难以对其生态服务价值进行准确定价。目前,国内外研究者针对确定补偿标准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补偿应当依据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量和数量,但是定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计算方法还难以统一,而且由于生态效益的复杂多样性以及价值衡量主观性,计算出来的价值量相当大,且各不相同,一时还难以为社会所接受。二是采用机会成本补偿模式。目前在计算生态补偿标准时,由于只计算了农民原来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而对农民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考虑则较少〔3〕,所以生态补偿的标准制定较低,使农户利益受损,补偿标准的制定缺乏综合考虑,仅仅从农户损失粮食产量的角度来估计其经济损失是不够的,应当从改善民生的角度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首先需要省内主管部门建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确立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其次,为制定科学补偿标准应不仅关注农户的

会成本,也关注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来定价,因为从公平性看,根据生态服务价值来确定补偿标准更合理。目前补偿标准的制定采用一刀切,缺乏公平合理性,没有充分考虑农户发展机会成本、生态服务价值化以及区域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林时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退耕补偿政策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

全国各区域间社会经济条件、自然环境条件差异大,退耕地立地质量、产出水平千差万别。不同区域、不同地理位置的森林所发挥的生态功能有所不同,而不同类型的森林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也不一样,即使发挥同一种生态功能的森林由于树种结构不同、林层结构不同、密度不同,其发挥的生态效益也有多与少。〔4〕仅从四川看,有些区域农户种植收益高而补贴不高,导致农户不愿意“退还”。而有些区域农户耕地收入低,退耕面积大,补偿的金额相对较多,让他们形成极大的退耕补贴依赖,无法激励其寻找更好的增收途径。农户对退耕补偿的依赖程度呈现区域性不均衡特征,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的区域对生态补贴的依赖程度均不同。退耕补偿采用“一刀切”的标准,虽然高度统一,公开透明,易于操作,但补偿标准的制定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会导致不同区域生态补偿过多和严重不足,因而影响生态补偿的公平性。这样不仅使财政资金低效率使用,农民还会因补偿不足,缺乏参与工程的积极性,从而影响退耕还林工程的效率。

(二)退耕补偿标准降低影响农户对工程的满意程度

现行补偿标准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这与每亩土地种植粮食等作物相比显然过低。专项补助标准按照已安排退耕地每年每亩105元核定资金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基础建设所需的实际成本。退耕还林是一项应该由国家提供公共品的政策,却由退耕农户充当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私人承包土地的背景下,退耕农户难以从其他私人那里获得收益,无法引入市场机制启动受益方对保护或受损方的区域赔偿,生态林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得到的收益被无偿使用。因此退耕生态补偿的数额应高于原本种植农作物所获得的收益,保证农民的经济收入不致发生显著下降,才能激励退耕农户栽种的积极性,通过激励退耕农户个体达到既定的宏大生态环保目标。然而实际中,退耕补偿越低于原本种植农作物所获得的收益,农户的满意度越低;退耕补偿越是高于种植农作物所获得收益,农户的满意度越高。但是,第二轮补贴期内大部分地区补贴金额减半,令农户对其满意度再次降低。

(三)退耕补偿的年限确定缺乏区域性差别

新一轮的补助停止后,如何保证农户不复耕,保持现有成果仍令人担忧。高寒贫困少数民族县农户对退耕还林的意愿非常强烈,恶劣生存环境导致农户极度贫困,两轮补贴期限过后,退耕林木仍然没有成材,因此更谈不上带给农户经济利益的问题。不同退耕区域的退耕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林产品市场发育条件等均不同,但是补贴的年限却没有差别,才会导致最终退耕还林实施效果的不同。我国森林法规定生态林不能随意砍伐,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后限额采伐。退耕还林政策要求退耕林中80%必须是生态林,农民从退耕林木上尤其是生态林上实现经济利益更加困难。如果退耕农的温饱问题解决不了,农户铤而走险,毁林复耕将成为必然,这也是从多个退耕县农户调查中反馈的结果。因此,国家应适当考虑不同区域补助期限的调整,足额补偿退耕农户牺牲赖以生存的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补偿主体和资金来源单一

解决基本温饱问题是退耕农户最低层次的生理需求;生态建设中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社会效益的实现是较高层次的社会需求。退耕农户的生理需求理应首先得到满足,然后再考虑生态建设这一社会需求。国际上生态补偿途径有财政补贴、生态补偿税费、保证金、基金捐款、优惠信贷等多种方式。在中国,生态建设主要是由政府买单,当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生态补偿模式。退耕还林工程生态补偿模式是以国家为生态补偿的提供主体,建设期和经营期长,所需资金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影响到千里之外的河流中下游地区,因此,理论上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但在实践过程中,因

技术因素难以确定受益主体,导致生态补偿的覆盖面不足,补偿主体仍仅是政府,很难市场化地实现由受益方向保护方直接实施的经济补偿。目前,退耕还林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专项拨款、补助等;相关部门和企业无偿享受生态产品而没有直接向保护者支付补偿。因此,现行退耕还林生态补偿不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不能从更广范围来筹集充足的补偿资金,将危及退耕还林工程的持续性。同时,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牵涉到多方权益,形成博弈,很难达成一致,不能真正体现生态补偿的公平性。〔5〕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2010年全国林业统计分析报告〔eb/ol〕.forestry.gov.cn/.

〔2〕刘黎明,李蕾,赖敏.西部地区生态退耕的“效益问题”及其评价方法探讨〔j〕.生态环境,2005, 14(5):794-797.

〔3〕吴垠.完善四川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j〕.四川改革,2010,(2).

第8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针对退耕还林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内容主要包括退耕还林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强化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对策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

关键词:退耕还林 工程 问题

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它不仅是调整农业结构、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该工程实施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1、退耕还林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宣传工作滞后

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权利和义务紧密结合的社会林业工程,如何顺利推进工程建设的步伐,向退耕区群众宣传好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多年的实践证明,许多退耕户只重视了应享受的权利,却忽视了退耕还林后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造成农户只顾退耕,不重视经营管理的被动局面,尤其在造林、补植补种、后期管护、鼠兔害防治等方面缺乏应有的责任心,权利和义务的严重脱节使农户“等、靠、要”思想严重。

1.2后续产业培植和发展缓慢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和改善林草植被,促进农牧民收入,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但是,工程实施多年来,后续产业的培植和发展仍然十分缓慢,导致广大农民在工程建设中履行义务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高[2]。

1.3因地制宜造林,对林业投入不足

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并且实现“退的下、稳的住、不反弹”的目标,必须设计栽植亲乡树种,并有一定的工程费用作保障。由于费用缺乏,致使工程实施的基层部门在落实地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退耕合同签订、补助粮款证(卡)、确权发证、档案管理、退耕地的后期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尤其是乡镇政府难以承担工程建设的费用,影响了乡镇政府的工作积极性[3]。

1.4关于林地抚育管护问题

“重造林、轻管护”是林业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一是管护经费缺乏。退耕还林是以营造以生态林为主的工程,因周期长,近期得不到收益,让退耕户拿上现在的钱去干以后管护的事,难度较大。尤其是荒山地造林的管护费用,从何而来值得探讨。二是管护形式按照国家谁造谁管的政策规定,管理成本较高目前难以落实。三是管护中林牧矛盾尖锐。虽然退耕区县、乡都用了各种强硬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林牧矛盾很难解决。

1.5政策兑现手续不规范、不严密问题

国家规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的兑现程序是:退耕户凭年度验收证明、身份证、粮款补助证,到所属乡镇财政所在补助花名表上签字领取,经办人如数在补助证上填写补助资金。并规定,补助资金不得抵顶债务,更不能挪作他用。可是,在政策兑现时,一些个别地方存在村干部集体办理,统一盖章领取的情况;也有的地方违规扣除费用和抵顶债务;还有的在领取补助时不按要求签字和填写补助证等。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尽快整改完善,确保退耕户的合法权益。

2、强化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对策

2.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林地权属

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深入开展,宣传工作的重点应该倾向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退耕地除草、补植补种、灭鼠、后期管护,合理利用退耕地里的饲草资源增加经济收入,积极引导广大农户摆脱“等、靠、要”思想,县、乡镇每年做好造林(包括对历年不合格面积的补植补种)成果的验收,严格按国家粮款补助政策兑现粮款补助,以调动农户在国家对退耕地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主动投入,多想办法抓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另外,当地政府应做好对退耕农户后续产业引导工作,强化综合配套措施,改变传统的畜牧业发展方式,调整并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减轻农民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确保退耕还林成果。

2.2加大科技投入

退耕还林是一项惠民政策,确保退耕农户得到真正的实惠、提高退耕还林地的投入产出比是林业工作者的责任,也是使命。但国家没有为退耕还林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从而使退耕还林科技人员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建议各级安排一定的科研经费,以支撑退耕还林工程和专项建设,充分发挥出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

2.3着眼长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是积极培植龙头企业,加快后续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二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多种经营机制,强化退耕还林管护。三是多方筹措林业发展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四是推行多种林下、地上产业经营模式,不断挖掘促进区域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新亮点。

2.4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必须跟上

针对补助期过后退耕户迫于生存压力有可能过渡采伐、乱砍滥伐、甚至复垦的情况,国家应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特别是退耕还林工程营造的生态林。国家应在适当延长粮食和现金补助期的情况下,到期后应该给予退耕农民长期性的生态公益林补偿。

2.5科学合理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搞好规划设计是退耕还林科学实施、提高效率的基础条件。因此,必须总结近年来的经验教训,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结合当地立地条件,搞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在规划设计别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留足农民基本口粮田的前提下进行规划退耕,不能盲目地实行集中连片整退整还。可以在边远山区,且人口稀少准备全部搬迁移民的自然村实行整退整还。第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选择林种,科学配置树种,在生态优先的原则下,尽可能保证农户的收入。第三,按照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精心组织实施,把好整地、选苗、栽植质量关,确保成活成林。

3、结论

总之,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造福当代的世纪工程,退耕还林产业可以改善农村产业,进一步发展地方经济;有利于为农民长远生计开辟新的增收渠道,确保农民减地不减收;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有益。今后,应该依托政府支持,通过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一份力。

参考文献:

[1]王斌.浅谈延安市退耕还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2):90—91.

第9篇: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关键词]退耕还林 模式 借鉴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128-02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多项事业都刚刚起步,还未能得到充分发展,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少走弯路,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林业发展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外退耕还林概述

纵观世界范围,大量发达国家的林业发展早已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过去,“永续利用”是我国林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现今也已转变为“林业可持续发展”观,而“退耕还林工程”这一政策的提出与实施,正是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资料显示,当前世界上进行退耕还林的国家有美国及欧洲的英、法、德等发达国家,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国家退耕还林模式的考察来分析我国相关模式的不足,以提出问题并尽可能寻求解决对策。

美国在自1776年独立直到20世纪30年代的近一个半世纪的时间内,通过出售以及无偿分配开发利用其丰富的土地资源是美国土地政策的最主要内容。由于这种自发的、原始的、无组织的开发活动,使得该国在短短数载建立起了大量的农场,耕地占有面积由原来的不足六千万公顷迅速扩张近两倍,而人们对于粮食的这种无度生产使其得在到满足后逐步开始出现过剩,在大面积开发耕地的同时,森林植被成片遭到严重破坏,最终导致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风沙洪涝灾害随之频频发生。随后,上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的60年来,在农产品一度过剩和生态环境每况愈下这两大压力下,美国不得不实施了一系列农林调整措施,数百万公顷的农田被大幅缩减,将富余耕地改造成公园、森林和牧场。直至上世纪末,美国农业部提出了“退耕还林”的举措,拟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近五万公顷耕地全部实施了退耕还林或休耕。

18世纪工业革命在欧洲大面积爆发以来,由于机器大生产的推动,加速了城市化进程,大片农场的无节制开发导致农产品生产的过剩,通过开发农场耕种农产品以获求的利润每况愈下,最终引发农民弃耕。例如,法国的农场主由于农产品的大量过剩导致的价格下跌使其经济收入锐减,雪上加霜的是,那时的政府当局所采取的配额生产和轮流休耕制度,都使得那些原本只是比较贫困的地区变得生活更为艰苦,生活难以为继的农民们大量涌入城市中或是相对较为富裕的地区,而那些贫穷的村落变得更为不堪,甚至出现人烟稀少和土地荒芜。除法国外,农产品过剩的问题也使得英国每年荒废大量农田。据统计,截至20世纪末在英国不需要耕种的农田已将近有四百万公顷左右,这对于一个国土面积仅有24.4万平方公里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资源浪费。

二、国外退耕还林之简要剖析

据统计材料显示,国外进行退耕还林的主要目的与我国有一定差异,其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为了控制人们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难以从长远角度考虑生态利益的无节制的开垦行为,另一方面当人们的这种毫无组织计划可言的肆意开垦行为使耕地达到过饱和,最终就会引发农业产品生产过剩,供过于求,整个农业市场效益下降。

在欧洲,进行退耕还林的目的则更为明确地指向这种由于无度开垦进而使得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无法得到预期利益后大面积的弃耕弃种农田,令其长期荒芜最终形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为了更好解读国外退耕还林发展的优势与不足,笔者认为,认清发展基础是关键。首先,这些发达国家已然实现了现代化,他们经济发展较好,在农业科技方面的发展水平较高,技术上具有相当的优势,在农业劳作上的高科技集约化生产模式都有效的提高了生产率。其次,这些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而言,可谓相对意义的“地广人稀”,总体人口数量远低于我国的同时城市化程度更是我所不及,因此在这些国家,完全依赖于农地的人口相对较少,“林农争地”的情况并不多见,从而在退耕地、还林地的过程中,所面临的这类问题大大缩减。再次,由于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得这些国家国民生活相对比较优越,整体素质水平相对较好,对环境、生态等方面要求更高,因而在推行退耕还林这种生态效益工程的方面显得更为容易。

由于这些发达国家的退耕还林不存在“林农争地”问题,主要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出发,且诸如欧洲早期的退耕还林还多为民间自发出现,而后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出于对环境的长远发展考虑逐渐介入,因此所出台政策多为补贴补偿相关方面以求对此举措实施鼓励,主要包括如下两条:一方面对于实施退耕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是农作物正常产量的50%,以及造林成本的50%,补助期限一般在十年以上;另一方面对退耕地的农场主给予一定的农产品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除此之外,也有政府主动出资来从农场主的手里买入农地,自行实施退耕还林。而“有偿必有罚”,只有“赏罚分明,双管齐下”,那么对于一项政策的实施方可更具有推动意义,这些惩罚措施多从经济入手,对那些原本列入退耕计划的农地却没有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的,或者对于已开垦的农地随意的弃耕,却不去造林的,政府则取消这些农户享受的多种农业扶持政策,如农产品出口价格补贴、融资、税收、国家收购等,同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性惩罚。

三、国外退耕还林之借鉴意义

尽管国外的退耕还林与我国具体情况有一定差异,由于他们的发展基础无论从经济还是技术方面都更具有优势,实施过程较我国更为容易、顺利,但我们也应看到他们的发展中可以给我们以启发之处。

(一)国家统筹规划的引导作用

笔者通过对于这些有限的国外退耕还林相关资料的研究考察发现,由国家通过统筹规划方式进行的正确引导是搞好退耕还林必不可少的手段,美国可以说是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相比欧洲早期的自发性退耕还林而言,美国与我国的退耕还林更具相似性,因此其经验也更有借鉴意义。追溯历史,在美国中西部开发初期阶段,农牧产业的丰厚利润吸引了大量的农场主来对土地进行开发,这种开放式的、无组织、无计划的开发,除了会导致农业产品的过剩最终反作用于自身利润下降外,相伴而生的环境问题更为长期和严峻,水资源遭到破坏、土壤遭到侵蚀、土地荒漠化加剧,最终导致生态失衡、环境恶化。此时,美国政府部门积极应对,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长期规划,尤其是美国联邦政府在1985年制定的六项“保护计划”,更是在保护耕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和发展上发挥了巨大的生态和经济效益。这些都启示着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退耕还林法》,并对全国的退耕还林工作进行全局的、长远的规划,必须从整体出发来宏观指导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力求正确把握符合我国国情的退耕还林战略方向。

(二)重视政府补偿

鉴于退耕还林工程本身是一项以生态效益为主的事业,其着眼的角度在于整个生态环境、甚至人类生存发展的生境,可以说是一项间接利益、长期利益的投资。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势必会影响到部分人的直接利益、眼前利益。这种公益性较强的事业在进入市场时势必会让直接利益人感到无利可图,或是利小利微不足以激励人们主动投入。这时,政府出于职责考虑,出面对该事业进行资金上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彼时,澳大利亚对于实施退耕还林的人给予每公顷补偿5~20美元,同时还按照15美元一公顷的经济补偿用来造林;而英国的办法则是以退耕还林面积折算,连续30年均以每公顷125英镑来作价补偿。过去十多年的退耕还林过程中,我国是以经济补偿为主要手段来进行的,包括现金、粮食、种苗费等多种补偿措施,但从实践来看,不论从具体数额还是整体的发放条件、发放办法都仍有待完善,需借鉴国外经验办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批判式吸收以适应今后我国退耕还林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多种经营形式相结合

在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上来说,欧美国家均为私有制国家,他们的土地也是以私有制的形式存在的。这就是说,在一块土地的利用上,究竟是用作农耕还是造林。作为农场主而言,首先是从自身是否能够获得更多利益来出发的。那么,在此基础之上,政府部门所出台的退耕还林补偿政策只要能够落实到位,使农场主意识到能够在这项事业上面获利,他们的积极性就很容易被调动起来了。而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土地资源都是归国家或集体所公有的,逻辑上而言,将这种公有的土地用来农耕还是造林是可以由国家“说了算”的,但是,我们在顾全集体利益的同时不能完全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对于在这些土地上赖以生存的农民不能不管不顾,不仅要解决他们的温饱,还要考虑他们的发展。因此,在实施退耕还林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结合多种多样的经营形式以达到这个目的。例如,我们可以效仿当年为了发展生产而推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鼓励新一轮的个体承包或是“公对私”的土地租赁,先由政府以补贴、补偿、减免的手段来投入,发展退耕还林,在若干年退耕还林成果见效时,尤其是经济林方面的具体经济利益得以见效时,政府可以减少相应的投资甚至不再进行投资。另外,对于退耕还林后续的产业的鼓励、扶持等,也是推动这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因。总之,对于退耕还林政府必须从多种角度规制、调整,促进多种形式经营发展以最终达到土地资源的良性循环。

(四)严格组织配套监管

任何政策的展开和实施都是离不开配套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退耕还林也不例外。如果单单只提出计划和要求而没有相应的组织监管,那么无论在退耕还林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对该政策具体的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都无法做出正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对于退耕还林的整个过程的检查、监督和管理都是相当重要的,而退耕还林的整个过程涵盖了从最初的规划、选址、立项到后来的具体操作、实施,实现退耕地还林地工程,直至后期对于所造林地是否能够真正成林以及退耕还林者的后续生活生产发展是否能够保持已造林、不断新造林的全部过程。以美国当年实施六大“保护计划”的地区为例,实施过程中除了经济补偿方面的鼓励外,在计划区域内,如果不能参与这项计划,政府部门便取消其参加联邦农业部所组织的“农产品计划”资格,同时这些不参加者也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有关农业的扶持帮助。实施退耕还林的十年保护期后也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已经实现退耕还林的那部分耕地便永久性地不再进行农作物的种植了,而当时出于保护目的暂时实施“休耕”的那部分土地则可以考虑重新进行农作物的种植和生产,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否则仍会取消他们的“农产品计划”资格。这些事实经验无一不启示我们,要想真正实现退耕地还林的保护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必须严格组织相应的配套计划、监督和管理,必须使这种监管纵贯退耕还林工程的全过程,以利于我们保护生态、维护环境的根本目标。

【参考文献】

[1]李世东.中外退耕还林还草之比较及其启示.世界林业研究,200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