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精选(九篇)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1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虽然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不能亲自体验那种民族危机的时刻,但是学习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于现在这个富于挑战的时代,有着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和激励作用。党章对***员的义务和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都应根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不断的对照、衡量自己,努力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符合党章关于***员的义务和权力所规定的原则。

对于***员的义务所规定的原则 ,每一个***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该做到的。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无不打动了我们的心,不经意间就萌发一种对***员的无限敬仰与追求,一种为国家为人民无私奉献的决心。正是***员的无私奉献与艰苦奋斗,履行自己作为一个党员的义务,中国才一次又一次伟大的胜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得以顺利进行。由此,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1]

此外,党章对每个***员可享有的权利也作了明确、全面的规定。这将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将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化、正常化。党员的权利为党员的发展提供了舞台,扩大了空间,符合了毛泽东提出的“百花齐放”的方针,同时因其权利能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让一切思想源泉充分涌现,所有的思想发展也会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党员应该正确的行使和维护权力,以便更好的为党和人民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

由此看来,我们日常生活中,每个***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反之,***员也只有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在能真正的履行其义务。真正做到这两者的统一,是***员党性强的作风表现。一味的企图之享受权利,或只履行义务都是错误的。但是当党和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第2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解放思想;党员权利;总体取向

[中图分类号]D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9)03-0080-04

党的十七大在党代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发展党内民主上的又一理论创新,必将对推进党内民主的进程及改善党内生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但作为党建理论体系的又一时代性新范畴,党员主体问题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深化对党员主体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对党员主体问题的认识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近年来,党中央多次提出并强调党员主体问题,党员主体地位、党员主体意识、党员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党内的认识并不一致。在教学过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党内只能有一个主体,如果党员是主体。那党组织往哪里摆?共产党的优势就在于组织。离开了组织,党就没有任何力量。还有部分同志认为,党员主体是一个理想化的命题,严重脱离了党内生活的现实。也有不少同志囿于党内生活中积习已久的“领导主体”的弊端以及党内民主“说得多、做得少”的现状,对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缺乏信心。出现这些认识问题都是正常的,它反映出一个党建理论在与时俱进中新旧思想观念必然产生冲突。

在过去一个长时期中,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研究和宣传,往往较多强调集中统一和组织的作用,忽视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中关于党员是党的主人的光辉思想。导致党内一些同志对党的建设理论有很深的误解,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一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局限性。很多人过去更多地是从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阶级斗争及无产阶级的学说,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关于认识论及思想方法等方面,来接受和理解马克思主义,而对马克思主义中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自由、党员主体这些重要思想理论资源,却未及深入而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直到20世纪80年代,在时代的推动下我们才对被恩格斯视为马克思主义一个基本思想的关于“人的自由发展”的重要论述给予高度的重视。至于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中关于党员主体的思想,也是直到近年来才引起我们越来越足够的重视。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局限了部分同志对党员主体问题的认识。

因此,深化对党员主体问题的研究,首先就要直面目前党内对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认同度不高的现实,就要针对在党员主体问题上的种种思想障碍,有一个大的思想解放和认识上的大提高。这种思想解放。应包括对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及党的学说的理论梳理,对党员主体价值的尊奉和弘扬,对党内生活中长期漠视党员主体价值的深刻反思,对现实中种种有悖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行为的有力纠正。对以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为核心的发展党内民主的大声疾呼。这种思想解放,在一定程度上是党内民主理论、党内思想文化建设上的新启蒙。要推进这种思想解放,不仅需要党员主体理论的与时俱进及大力传播,也需要在党内强化党员主体问题的教育。目前在党内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声音还比较微弱。一个权威部门关于党员教育的内容有几十项之多,而关于党员主体问题的内容却比较鲜见。类似的状况不改变,深化对党员主体问题的研究,就缺乏应有的基础。

二、关于对党员权利的充分认知问题

党员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党员在党内生活中行使各项权利来体现的,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基本内涵、基本路径,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在党内的各项权利得到真实的实现。因此,对党员权利的充分认知,尤其是恰当地处理好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至为重要。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对于党员来说,义务是绝对的,权利是相对的,党员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对党的义务,党员权利的享有与行使要以义务的履行为先决条件,党员权利不能超越出党的组织特性(即集中统一)及党的现实任务的内在规定性。并且还认为。党员的权利与公民的权利不一样,党员在加入党组织时,就已经通过入党誓词(如遵守纪律、服从组织、为党牺牲一切等精神),向党组织承诺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因此党员权利是要服从于党员义务的。所以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在先义务在后,而则是规定党员的义务在先权利在后。但是这就需要回答一系列问题:党员为什么要向党组织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党员让渡的是哪些权利?党员没有让渡或不能让渡的是哪些权利?党员的权利是不是要服从于党员的义务?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涉及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同和实践,直接涉及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还是以牺牲党员主体地位为代价而片面强调组织本位。

从本质上说,共产党不是密谋的专制的组织,不是少数政客为获取国家权力而组织的政治团体,而是有着共同的政治信仰的人,为了共同的政治理想而自愿结成的政治组织。因此,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组织的意志应当就是大多数组织成员即党员主体的意志,任何凌驾于党员主体之上的“组织意志”、任何脱离党员主体意愿的“党的利益”都是有悖于党的性质的。党的生命力和活力,就在于组成它的成员即党员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正是基于党的这一基本属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从建党伊始,就认为共产党在本质上是民主的。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我们当然不能因为由诸多复杂原因导致的多年来在党内生活中党员主体地位的迷失而否定党的这个基本性质。必须承认,党员与党组织是有区别的。在实现组织的奋斗目标时,党员个体的利益常常可能与之产生矛盾,有时甚至需要作出某种牺牲,这就需要党员向党组织作出“让渡”,从而保障党的整体利益。但这种让渡,是党员基于对共同理想追求的一种必要行为,让渡的也主要是党员个体的利益(包括党员的兴趣爱好、物质利益、个人幸福甚至个人生命),党员入党誓词中所承诺的“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主要指此,许多革命先烈和优秀共产党员也都是这样做的。但是,作为共产党质的规定的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却是不应让渡也不能让渡的。党员在党内应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批评权、发表不同意见权、保留意见权等权利,是党员在党内政治平等地位的基本保障,是党员为共同理想奋斗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民主本质的最基本的体现。离开了或“让渡”了这些权利,哪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就可能损害无产阶级政党党员最基本的政治属性。因为只有帮会组织的成员才对其组织绝对服从、在组织中没有个人权利的诉求。正因为党员权利在党内生活中如此具有根本性,中才作了一个极为重要的

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那种“党员权利让渡论”,实际上是混淆了党员为了党的事业对个人利益的牺牲和为了坚持党的民主性质对党员在党内生活中权利的保障这两者之间的界限。至于党在残酷的战争年代及某些特殊情况下难以保障党员的某些权利(如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权等),是属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当属特例,不属于党员让渡权利的一般范畴。现在处于和平年代及党内生活正常时期,就更谈不上党员“让渡”自己的权利。

关于党员权利要服从于党员义务、党员权利的享有与行使要以义务的履行为先决条件的说法,更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进步精神。马克思在为第一国际这个“独立的无产阶级政党”起草的章程中,对党的成员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根本性的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基本原理及这句名言早已蜚声世界,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党员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谁服从谁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例如,党员在行使党内监督权、参与权的同时,就必须履行保守党的秘密、遵守组织纪律、不对其他党员进行人身攻击的义务:党员在按组织要求履行对领导干部及其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投票的义务的同时,就理应获得知晓投票结果的权利(现在许多时候这项权利被漠视了)。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在现代社会,权利本位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现代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列宁讲得好:“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对党员权利的认知,也不能脱离开这个大的时代背景。当然,由于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来源不同,不能简单地将二者相提并论,但二者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主体的基本权利是主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本质要求。从表象上看,是赋予了党员权利,而实质上则是对与党员主体地位相伴而生的党员权利的确认及表达,尽管这种表达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及实践的局限性。从党员个体来看,是因为承诺了对党的义务并具有了党员身份后才享有党员权利,但从党员主体来看,则是因为对本身固有权利的行使才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每一个党员的基本义务,由履行此义务就形成了作为党员个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留意见权。但从党员主体来讲,党的方针政策不是外在的神圣之物,而正是党员主体的权利及意志的体现。党员主体既有参与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权利,就必然有贯彻执行的义务,就必然要求每一个党员履行这种义务。由于多年来在党内生活中一直存在着忽视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义务本位”在党内就有很深的影响,党员权利往往处于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可给予也可收回的较随意的状态,其在实践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组织对党员的权利限制太多。例如,组织往往以“保密”为由,对党内要事包括领导人的功过是非严格控制传达范围,限制了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党内选举由领导机关决定提名,或以“顾大局”为由,限制了党员的选举权,等等。

应当清醒看到,构建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制度,已成为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党确立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尊重与维护公民的权利。这对于我们思考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三、关于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价值评估问题

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知,历来涉及整个党的建设的架构。多年来,由于在党员主体地位认识上的缺失,我们在党内体制及党的建设的若干具体机制的设计上都还未能充分体现“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马克思主义党建原则,而是更多地沿袭了战争年代的党的制度和体制,在忽视党员主体地位的同时,过分强化了组织本位,并在党内形成了“驯服工具论”。在这种“组织本位”的主导状态下,再加上党内生活中长期存在的形形的“官本位”思想和制度的影响,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一般党员就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例如,在党内监督上,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党员主体往往很难监督党的组织及党的领导人,这是导致不少滥用甚至发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党内管理上,漠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地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从而导致党内管理往往成为党内少数人的专利:在党的决策上,忽视党员以多种直接的间接的方式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这也是导致党的一些决策失误的不容忽视的原因;在党的思想建设上,对党员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缺乏足够的信任与尊重,很难鼓励党员进行独立思考和充分的思想交流;在党内选人用人上,广大党员很难真实地参与,这是导致党内选人用人上产生诸多不正之风及“带病提名、带病提拔”一类问题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在党内民主建设上,往往过分强调组织的“集中指导”。而“集中”则很难受到广大党员民主的制约,“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等等。这种片面性反映到党建理论的研究上,则主要着眼于“组织”的建设,即主要研究组织的性质、纲领、路线、结构、制度、干部、作风、纪律等内容,至于对组织的成员即“党员”的研究,则处于从属的状态,即主要研究党组织如何对党员进行统辖、管理、教育以及组织如何去发挥党员作用等等,总之,主要是把党员作为党的建设的客体对待的。“党员主体”这一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问题,在现行的不少研究中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或边缘化状态,这就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最基本的价值。

第3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中国***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组织的组成部分。党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因此,增强党员的素质是十分必要的。而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之前,充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以后更好地服务人民的基础。

熟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一名***员,当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在八项义务中,我觉得最关键的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中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知识;最重要的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充分起到带头作用。

学习可以武装自己的头脑,而且学无止境,只有不断地深入学习才能让自己进步。学习经典的,富有哲理的理论知识,更能让思想从本质上提升一个层次。而作为一名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因此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应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作为一名党员,也应该正确行使党员的八项权利。对党员来说,党员的权利是为了完成党的任务的一种政治权利,不充分利用权利,就无法全面履行义务。但是,也不能在党员的光环下,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只有正确认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充分利用党员的权利,保证履行党员的义务,这样才能健全和发展党内的民主生活。

第4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放到了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在党的建设史上尚属首次。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这不但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只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才能确保党内民主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党内和谐。

一.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加以肯定,这是党的建设中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共产党的历史发展上,从创立开始就非常重视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虽然共产党的创始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但从不同的角度对发挥党员作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这些阐述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理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创立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为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奠定了基础。列宁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使得党内民主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为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索。他们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确立了民主建党原则。恩格斯曾就共产主义同盟组织非常明确地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进行”列宁也曾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

第二是强调党员一律平等思想。在*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时,马克思、恩格斯为之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在党内党员一律平等,这个思想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前提和条件,党员不平等就谈不上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恩格斯认为:“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为此,他主张党的领导人要认真听取和善于采纳群众的不同意见,不要热衷于强制手段。他认为,在党内没有上下级党员之分,所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晚年,特别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迷信。他在*年9月写的《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在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必须自愿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在党内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接受监督,党的组织必须对每一个成员进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不能享有任何特权。

第三是确定了党内的选举制度。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建议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中央,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罢免;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全党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些民主制的基本点,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通过党内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员作用的很好发挥。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必须通过制度来规范。而选举制度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重要途径。

第四是提出了保障的实践形式。*年4月恩格斯给考茨基的信中明确地说:“在一个大党内不能继续存在严格的宗派纪律”。次年9月的信中又强调:“拥有几百万人的党,其纪律同只有几百人的小宗派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建议党“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让全党哪怕一年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恩格斯的这个主张涉及到一个极有价值的思想,即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及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问题。现在一些基层党组织进行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践就是很好的探索。实践证明,党员的主体意志可以通过党代表大会这种制度形式得到体现。

第五是确立党员作用发挥的组织载体。列宁强调,党是有组织的整体,党不是单个的简单相加,是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列宁特别提出党员必须加入一个组织。这提出了党员需要通过组织发挥作用的问题。毫无疑问,党员的主体作用是在组织内的主体作用,组织是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也是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这个思想在实质上是明确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定位问题。离开了党的组织,党员的主体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第六是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组织原则。列宁强调在党内生活中应该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列宁认为,党内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发扬党内民主来实现思想的统一。为此,他指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并强调在党的各级组织内部同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要确立和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这个原则。

第七是强调党员必须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若是只强调党员的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体现,是不可能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列宁也就履行义务问题指出:“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党员义务是一种党员在党内责任的体现,只有明确党员的义务,党员的主体性作用才有明确的指向。同时,党员的权利的体现,也才能真正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八是提出党员要直接参与的思想。列宁指出,“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还强调:“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的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二.必须正确理解“党员主体地位”的含义。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简言之,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它实际上包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的含义,是两者的有机统一。所谓“权利主体”,即党员是党内行使各项权利的主体。党员在党内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权、表决建议权、批评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辩申诉权、讯息知情权、求助和控诉权等。所谓“义务主体”,即党员是党内履行各项义务的主体。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落实。。

只有坚持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目标。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片面地提倡党员的权利或权力,那么党就会变成一片散沙。反之,单单强调党员的“义务主体”地位,单纯地以“工具”规则要求党员,那么党就失去了现代政党的根本特色,就会削弱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从两者统一的前提下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三.党内民主是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民主集中制实行得好不好,归根到底在于能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而党内民主的发挥则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发挥。

第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取决于民主推动力的强弱;民主推动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发挥程度。俞可平先生认为民主就象驼骡,它需要动力。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应从培育民主的推动力入手,党内民主只有建立在党员以党的主体身份,通过各种意见的交流、协调、平衡而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党才能充满活力,党内民主才能真正得到体现。但当前由于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党员因参与党内事务不够,党员的主体意识不强,对民主的推动力不足,在组织满足不了他们的一些要求时,通常会对组织表现出离心离德的倾向。同时在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掌握利益分配权的格局下,党员维护民利、监督领导者,常常有自身利益安全的考虑,因此在维护个体利益和要求民主难以兼顾的取舍中,不得不偏向前者。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得不到体现。在党组织方面,目前没有在民主条件下掌控局面、推进工作的有效方法,尚离不开传统的权力后盾,因此有强烈的集权情结。同时也不排除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抱有发展民主会削弱他们权力的和触动他们利益的考虑,对于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发挥,采取阻挠的态度。上级党组织方面,担心局面混乱,增加掌控难度,内心深处存有“发展民主是自找麻烦”的心理障碍,对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扩大党内民主的尝试也因担心缺乏党内法规依据或不被上级认可而不愿冒这个风险。同时也有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相似的维护自已权力和利益的考虑。上述原因导致党员主体意识缺失,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民主所必有须的推动力不足,造成党员对民主的漠然态度,党内民主得不到应有体现。

第二.解决党员主体地位发挥的途径和思路。

1.加强对党员的思想理论教育,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为使广大党员群众有自觉的党员主体意识,这不仅需要在党的建设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党员主体机制,也需要党员自身的努力。主体自身的认同、欲望、追求、能力、知识水平、个性修养等,往往对主体意识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在党员中深入细致地开展党员主体地位的教育活动,使党员认识到党员主体地位在新的形势下的重要意义,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准确含义,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要改变各级党校只重视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传统做法,加强对普通党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老党员进行民主意识教育,改变普通党员无原则的服从上级的错误思想。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固然和党组织领导者的个人作风以及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但民主也是党内各方力量正确开展党内斗争的结果,如果党员对民主采取消极态度,专制也就自然产生。因此要加强对党员如何正确开展党员斗争、积极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培训。使党员认识到:正确开展党内斗争,争取民主,不但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员的义务。其次,将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培养与党员的生产、工作、学习活动联系起来,与党员合法合理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党员在党内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培养党员的主体观念。再次,增强党员义务主体意识的严肃性,对那些党员主体意识尤其是义务主体意识一直淡薄的党员,应该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必要的组织处理。

2.以保障党员民利为基础,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克服党员民利虚泛化倾向。十七报告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要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当前特别要落实以下几点:

(1)在尊重、遵守有关党员权利、义务以及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内容、顺序进行调整,使其既反映时代要求,又便于党员掌握。

(2)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作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员主体地位的规范系统来学习、贯彻和落实,使党员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意识同时得到增强。

(3)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建设,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规范参与途径、方式,使“党员主体地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4)要把落实普通党员选举权和体现上级意图真正结合起来。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根本在于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十七报告指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各级党委侯选人应先在各侯选人所在基层党组组织进行公推直选,再提交到上级党委批准,最后返到本级党代会进行差额选举。侯选人在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内如果不能获得通过,则不能提交上级党委,更不能提交到本级党代表会,有效实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5)必须建立普通党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是否发扬民主,是否正确执行民主程序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要把评估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去留的标准,执行一票否决制。评估的主体不能局限于上级。要把上级对下级领导班子的评估和普通党员对本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评估结合起来,更侧重于普通党员对本单位党组织领导者的评估,真正体现党的权利来源于党员。

第5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关键词:民主建设;党员权利;主人意识;世界观改造

中图分类号:D263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5―0032―05

民主是近几年来社会关注和研究的一个热点。加强党和国家的民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国家的民主建设必须首先从执政党自身的民主建设做起,必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党内的民主生活。没有执政党内的民主,就不可能真正做到整个国家的民主。十七大报告中讲到“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今年七月底,同志在建党八十八周年前夕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并指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认真落实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民利。刚刚闭幕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中也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实现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民利为根本。”

一般在一个社会组织内部,其成员在拥有义务的同时,也必须拥有权利。以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组织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也同样如此。我们党的历届中在规定党员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党员的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在关于“党员”的一章第四条中,再一次重申了历届中所阐明的党员的基本权利,如: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请、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中还特别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规定党员上述的一些基本权利,就是为了真正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能够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所肩负的历史职责和任务。早在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就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这里所说的“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指的就是党员的基本权利。应该说,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在民主革命中,特别是遵义会议以来,党员的权利还是能够得到基本的保证。这是我们党取得民主革命胜利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然而在民主革命胜利之后,尽管等党的领导人和中多次阐明和重申党员的基本权利,但党员的权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和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1959年庐山会议对同志的批判就是最为典型的一次破坏党员权利的行为,“”中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员的基本权利应该说在许多方面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恢复。然而近些年来,党员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和落实,而且不同程度地受到破坏和侵犯的现象又再次严重起来,具体表现为:一些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只是片面地强调党员的义务,而不强调党员的权利;片面地强调党的纪律和集中,而不强调纪律和集中是建立在党员权利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在党的会议上,只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而不组织党员认真讨论和发表对上级组织及其领导人的建议、倡议、批评、意见等。党内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得不到保证。广大群众和基层党员对当前党内存在的形式主义、及各种腐败之风极为不满,然而这些批评意见及对党组织的建议等缺乏正常的途径和渠道。有些党员在基层党组织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也常常被基层领导者在向上级汇报时,被有意漏掉。即使有些建议和意见反映上去,往往也得不到重视,甚至对某些领导者的举报批评意见会返回到被举报人手中。如果有些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或通过合法的程序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一些领导者的打击报复。这些领导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使用、提拔、评职称、奖金发放、评先进等许多方面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特别是排挤和打击那些敢于向他们提意见的党员。党员的建议权、批评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许多场合下被变相地剥夺了。各级党组织及其代表的正常的选举活动也常常被变相地取消。许多党内事务和行政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往往不征求基层普通党员的意见,党员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这种现象是导致党内某些歪风邪气盛行、日益严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逐步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党中央近些年来在努力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越来越意识到党的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包括反腐败的任务越来越艰巨。要完成这些任务,就必须把全党的力量凝聚起来,从严治党,从根本上战胜党内的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因此就必须有一支压倒和最终战胜邪恶势力的正义的强大的物质力量。根据唯物史观中的群众史观原理,这种力量的源泉正是蕴藏于基层党员和人民群众之中。因为这种邪恶势力同绝大多数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腐败现象和丑恶势力最害怕人民群众和广大基层党员,人民群众和广大基层党员也最痛恨腐败现象和邪恶势力,他们是反腐败和最终战胜一切邪恶势力包括党内的歪风邪气的最终的决定力量。同时,党要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也有赖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各种积极性的建议、意见、倡议的提出。在党组织内部,党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落实和最大限度的发挥就能够使战胜邪恶的正义力量充分体现出来,也 真正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历史的创造作用和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贯彻落实。也只有做到这一点,整个党组织的积极性、战斗力、凝聚力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党所肩负的历史重任才能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民主建设的主体不是党组织中的一个或几个领导者,而是人民群众和广大的基层党员。保障和落实党员的基本权利就是使民主建设的主体的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也是从严治党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途径。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保障、落实和发挥党员的基本权利呢?

1,必须深入批判封建主义“权力至上”观念

阻碍党员基本权利的落实和得不到保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根源就是封建主义的“权力至上”观念。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是儒家为代表的“三纲五常”思想,权力决定一切,权力就是真理。它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和处事原则是“对上是奴才,对下是主子”。在权力占有者眼里,绝对的“顺从”、“听话”就是好人,就是最讲道德的,对拥有权力的人指手画脚、评头品足,那是大逆不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文化塑造出来的“人”是“奴才”型的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鲁迅把中国传统文化形容为“吃人”的文化。这种“吃人”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糟粕性内容的最典型的表现,是中国特色的英雄史观思想的典型表现。它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消失,而是渗透和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尤其在个别领导者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受这种观念影响的领导者在对待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必然要求党员只有执行他们决议的义务,而没有发表意见和批评、监督他们的权利。他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削弱、取消和剥夺党员的基本权利。他们心日中的“好”党员是“奴才”型的党员,而不是“主人”型的敢于发表意见、建议、有独立见解甚至批评他们的党员。因此,要真正落实和保证党员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加大和深入批判并努力肃清封建主义的“权力至上”、“三纲五常”等思想。

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谈到产生原因时,多次从封建主义的遗毒影响角度阐述这一问题,多次对封建家长制等现象进行了深刻批判,多次指出,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我们还没有完成。他特别强调:“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要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在党内外思想政治方面的种种残余影响”。同志在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所做的《关于改进党的作风》一文中,在分析的根源时说:“,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意识。”其实“官本位”意识也是封建社会“权力至上”的具体表现。因此提出:“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意识,必须狠狠批判和坚决破除。”同理,我们对封建社会的“权力至上”的“吃人”文化也必须狠狠批判和坚决破除。鲁迅曾对这种“吃人”文化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批判,但这种批判的任务没有完结。许多学者也提出,要把批判封建主义的任务带到21世纪。说,鲁迅的方向,就是中华民族新文化运动的方向。我们应该继续沿着鲁迅开辟的这条道路走下去。在批判这种封建文化的同时,真正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和权力观。这是保证和落实党员的基本权利的极其重要的思想保证。

2,正确认识“权力”的本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

近些年来,党中央和同志多次强调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但正确的权力观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目前人们大多引自西方政治学家的理论去理解关于“权力”的定义和本质。如王爱冬所著的《政治权力论》一书谈到西方一些学者有关“权力”的论述。J・马里顿在《民主与权威》一书中认为,“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支配的主体拥有这一力量去强迫被支配的客体服从,而权威则是支配和命令的权力。”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一书中把权力定义为“用暴力、财富、知识使人按一定方式行使。”美国学者塞尔多・韦克夫在《从国家实力看国家权力》的论文中说:“所谓权力,是一种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能力,或者更简单地说,权力是人们去做某件事情的能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美国管理学家弗兰奇和雷文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所具有并施加于人的控制力。”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由此导致我国学者谈到“权力”问题时,大多随同西方学者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讲:“权力是一种支配和服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和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在支配和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社会学词典》认为,“权力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力量”。《中国思想政治工作全书》中认为“权力是迫使他人或团体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

以上定义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权力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这种关系是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三是支配者具有支配、控制他人的力量或能力。四是这种支配力量具有强制性。但笔者认为,所有这些定义都只是停留在对“权力”现象的外在的直观的描述上,而没有把“权力”放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大坐标中真正揭示“权力”现象的社会本质,而且从这些定义中,或多或少地渗透着唯心史观、英雄史观思想的烙印和痕迹。而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提起“权力”就自然而然地把“权力”与支配被支配、力量、能力等联系起来。有“权力”者就认为“我”说话算数。而无“权力”的人在“权力”者面前只能受其支配和摆布。这种“权力”观念是党内生活中民主生活不健全、甚至压制民主的极其重要的思想根源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确实没有直接给我们一个科学的“权力”本质的定义。但我们运用唯物史观理论特别是群众史观理论分析和认识人类社会的“权力”现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权力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为了一定的利益目标,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过程中,领导者所形成、具有和体现出来的真正能够调动、组织、指挥、率领大多数人凝聚为更大合力,实现特定目标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能力和力量。”这个定义强调,权力关系中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只是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支配关系,是强调领导者行使权力是强制力与非强制力的统一,而不是单纯的强制力。这样认识“权力”的本质,就自然而然地把被领导者行使对领导者的选举、监督、批评、建议等权利不是看作“权力”关系之外的因素,而是“权力”本身运行的基本因素。这才是 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这样认识权利,不仅有助于社会生活中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的正常化,也有助于党内民主生活的建立。

3,必须努力完善和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在阐发了全党要发挥积极性,具体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精神、负责精神、工作活跃、敢于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监督领导机关和干部的论述之后,紧接着说:“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大批能干人才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今天,我们党面临的历史任务比民主革命时期更加伟大、更加艰巨,因此也就更加需要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更加需要保证和落实党员的民利,更加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的民主生活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也多次阐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现在敢出来说话的,还是少数先进分子。”“我们要创造民主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目前我们党内和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制度并没有完全确立,需要改善、健全和发展的因素还很多。党内正常的组织活动不能得到保障,党内定期的专门为上级部门提意见、建议,对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发表评论,以及有根据地批评各级党组织和个别领导者的错误、违纪、违法行为的会议还没有作为一种制度真正确立起来,向上反映党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呼声的途径和渠道较少,且不畅通。对敢于批评上级和提意见的党员打击报复现象还经常发生,党内缺乏对打击报复者的制约和制裁措施。所有这些都急需加以改变。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民主生活的完善和健全,党员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完全的落实和保证。所以,同志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再次重申:“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通过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4,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与义务、民主与集中、权利与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现实生活中党员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和落实还有一个认识上的根源,就是一些领导者有意无意地把权利与义务、民主与集中、权利与纪律绝对地对立起来,似乎讲义务、集中、纪律就不能讲权利和民主。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是错误的。义务与权利是相互区别而又有联系的。义务强调的是党员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而权利强调的是社会和组织对党员个人某些行为的承认和肯定,二者相互依赖和相互转化。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个共产党员,既要有对群众、对他人、对组织应负的责任和应该做好的本职工作,同样也需要党组织对自己参加某些活动、对上级提意见、批评和监督领导人的行为的肯定和承认。党员的一些行为既是责任义务,也是权利,如批评、提建议等。党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反映了领导者与党员之间的双向制约关系,只承认义务而否认权利,就等于把领导与党员的关系变成单向关系。同样,民主与集中、权利与纪律也是辩证统一关系。集中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离开民主的集中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当然,民主也离不开集中,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离开集中的民主就会导致无政府主义。权利与纪律的关系亦然。纪律是建立在尊重所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基础上的,以剥夺党员权利而形成的纪律不可能起到凝聚力的作用。党组织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不仅看他是否履行了党员的义务和是否遵守党的纪律,还应该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他是否真正行使了党员的权利。把义务和权利统一起来的党员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5,党员个人也要为争取实现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而努力奋斗

党员权利能否落实和保证,一方面取决于上级组织和民主制度是否健全,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党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当党员权利不能落实和保证主要是由于上级和制度不健全时,就应该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机遇、途径和方法为争取自身的基本权利而努力奋斗。这既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也是一种基本权利。当某些权利得到落实和保证时,就应该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这既是对党组织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有些党员当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时,不敢去为自身的权利而奋争。当有条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或者是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采不负责任的态度。其原因一是害怕领导打击报复,二是认为自己提了意见也没有用。就第一个原因讲,确实存在某些领导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但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有为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而坚持真理坚持正义的献身牺牲精神,不应该过多考虑个人利益。就第二个原因讲,也确实存在着有时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但是如果更多的共产党员都能够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批评,那么就有可能对领导的决策起作用。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应该是义务和权利统一的“主人”型党员,而不是单纯义务型党员。

6,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积极促进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自身的世界观改造

第6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通过这两次的党课学习,我了解到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这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把权利和义务对立和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另外,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而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和探索的过程中又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新的丰富和发展,给民主集中制赋予了更新和更深刻的内容,因此党的组织制度是一套有活力、有生命力的制度。党的纪律也是铁一般的纪律,它不容得有半点的含糊,每个共产党人都应该以之为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超越这条底线。

以前一直以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就是党性强的表现,提到党员就差习惯性地与无私奉献等词语联系起来。但陈雄辉老师在上课时说的第一句话就马上把我的兴趣给吸引住了,陈老师说:“今天我们的重点是谈权利而不是义务。”一听到这句话就觉得很新奇,因为以前我们都似乎被灌输着这样一个思想:“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而对于党员的这个要求似乎就更为严格。好像只要党员追求权利都是一件不应该和羞耻的事情。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有应有的权利,也是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的。

在课堂上,陈老师给我们举了陈少敏的例子。在党的上,陈少敏同志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她受到冲击,不过因威信高,1968年末,还被允许参加中央八届十二中全会。会上最后表决“永远开除”刘少奇出党的决议时,她伏在桌上拒绝举手。当时发表的全会公报虽宣布“一致通过”,历史事实却是缺少了陈少敏一票。会后,康生质问她:“你为什么不举手?”得到的只是一句正气凛然的答复:“这是我的权利!”正是陈少敏勇敢地扞卫并使用了自己的权利,正是她的刚直不阿,中国“”的历史在被涂改乱抹之后渐渐恢复真相,陈少敏成为了刘少奇冤假错案中唯一的良心。因此,享受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对真理以及对自己正确的价值观的坚持,是我们不能所轻易放弃的。

第7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思考交流发言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权利与义务是一个统一体,这句话深刻的说明了党员的权力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因此,全体党员在维护自身权益,行使党员权利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义务,要始终牢记作为一名党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广大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持行使权力与遵守纪律相统一的原则。党的团结统一离不开严明的纪律和规矩,遵守纪律也是党员行使权利的前提之一,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广大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时要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遵守规矩不含糊,守住底线不逾越,在工作和生活中对纪律规矩要时刻怀有敬畏之心,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面对权利不忘乎所以,不迷失自我,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

坚持责任与担当相统一的原则。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任务,随着国际国内环境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新时代的广大党员需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我国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一方面要保证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责任使命可谓沉重繁巨,新时代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勇于扛起自己所肩负的责任,鼓足担当之勇,以担当诠释初心,以责任践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第8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所有政党都有对自己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这些是由政党的性质、功能、任务特点与其党员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彭伟忠教授为我们生动地讲授了一堂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必需掌握的基本党员知识的课,让我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责任与权利。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们将来有可能继续进入党进行修炼,我们要明确作为一名党员的八大义务,以党员的义务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地向党组织靠拢,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首先,我们应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等有关党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我们应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党组织的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和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党的建设是依靠每一位党员的积极参与建党,为了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我们尤其要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我们知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党员在为党的建设做贡献的过程中也可以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党员权利只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党章来规定,我国党章对党员的权利作了如下具体规定:所有党员具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对于党组织的处分有异议的,有权进行申辩;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等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党和国家极大地保护了党员的权利,我们在享受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的同时,应该具体落实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中,在党和国家的建设中顽强拼搏、无私奉献。我们党员应具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并且具体落实到为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的行动上,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第9篇: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文

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实践,办公室以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强化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使党员永葆先进性。特制定如下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一、建立党员意识养成机制。党员意识是由党员的角色意识、身份意识、形象意识构成的,是党员个体对自身党员属性和党员责任的理性认识和自觉把握。要通过党史的宣传教育,帮助党员认识到党的伟大、光荣和正确,认识到党的事业的光明前景;要通过党员权利的教育和党员权利的保障,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和保护好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党的任务和党员义务的教育,帮助党员认清自己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崇高职责;通过科学教育,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技能、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的教育,大力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通过政治上的重视、生活上的关心和工作上的帮助,增强党组织对党员的凝聚力。

二、建立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往往只注重党员履行义务,而忽视或者漠视保障党员的权利,党员难以及时、充分知晓党内情况,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参与讨论和决定党内问题的渠道不通畅、不清楚。党员提不同意见受到压制,党员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报复等现象屡见不鲜。党员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甚至被侵犯、被剥夺,在相当程度上挫伤了党员的积极性和荣誉感,弱化了党员的责任意识。针对这种情况,今后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树立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的思想观念,确立党员在管理党内事务方面的主体地位,坚持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统一,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以完善和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核心,建立党员权利保障机制。

三、建立党员能力增强机制。党员的先进性不仅仅体现在思想上的先进,更应该体现为一流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体现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上的贡献。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要在教育党员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质的同时,注意强调党员自觉地充实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发挥党员作用。今后,办公室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党员到前沿岗位、高科技岗位、管理岗位、领导岗位等重要岗位去工作,去增长才干,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建立党员责任落实机制。保持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作用,最重要的是必须履行好党员义务。义务就是责任,履行义务就是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党员责任落实机制的实质,就是要防止党员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一是要结合党员的不同岗位、职务,把规定的党员义务加以细化,分解到每一个党员,使党员清楚无误地明白自己的责任。二是通过指导、帮助、检查、评比、奖惩等一系列制度,促使党员承担好、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五、建立党员行为约束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党内之所以产生和存在各种消极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因此,健全党员纪律约束机制,必须树立制度权威,真正做到在党的制度面前,党员人人平等,无论是担任何种级别领导干部的党员,只要违纪就一定要严格地追究处罚。在党建工作中,健全完善对党员行为具有约束作用的制度,如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思想和工作汇报制度、党员责任区制度、党员持证上岗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