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精选(九篇)

住宅物业管理方案

第1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第二条 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规模。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住宅全面纳入小区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的住宅小区除外)应当达到一定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市区不少于8万平方米,县城不少于5万平方米。住宅小区经统一规划后,鼓励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对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报建中市本级审批的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

(2)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和开发实力,不得越级承接房地产开发业务。

(3)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公职人员、已享受房改的人员)组织职工新建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4)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擅自新建私人住宅,严禁无证开发商品住房,严禁利用划拨土地擅自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5)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销售价格和对象,落实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新建职工住宅小区纳入全市住宅小区建设规划统一管理,严禁借经济适用房之名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严格住宅小区建设标准。

(1)住宅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新建小区应保证绿地面积达到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应缴纳异地绿化费。

(3)住宅建筑设计既要坚持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又要提高设计艺术,追求美观精致。鼓励建中、高层建筑,新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楼房,屋顶一律采取坡屋顶等立体状设计,外墙采用国家认定的合格涂料,做到颜色与环境协调。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外观设计。

(4)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建设、房地产、建工、园林、公用事业、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审,经专家评审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5)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小学、幼托、上下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消防、道路、路灯、环保、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并做到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为社区和治安管理提供必要场所。完成配套建设的,免交配套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高层建筑配套费全免,其他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六层以下(含六层)配套费减半收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未完成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建,未补建的,全额补交配套费。

(6)住宅小区各项建设工程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0%以上。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园林、建工、公用事业、消防、人防等部门对照经评审的设计方案对小区建设进行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未经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条 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

(1)住宅小区建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发展需要及时提出开发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住宅小区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将经相关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项目开工前和建设过程中定期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审批内容全面监督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

(3)政府确定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单位定向开发项目及其它需要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不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招投标或进场交易的,不得对外发包。

(4)开发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确保住宅建设质量。

(5)住宅小区项目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在转让行为实施前,转让双方须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6)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五条 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申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必须附有物业管理方案,并在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审定。未作好物业管理方案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2)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预(销)售前,须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其房屋不得预(销)售。

(3)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且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移交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资产和资料。违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住宅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履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售后维修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2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3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1.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也别较复杂,总结来看大致包括如下问题。

1.1建设单位方面的问题

建设单问的问题是住宅小区档案管理的基础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思想问题、人员缺少问题和人员流动频繁问题。

1.1.1“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问题

长期以来,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问题,有些建设单位只重视建设工程的投资、工艺、质量、施工期间的安全与工程建设进度,不关心建设工程的档案收集,大多数都是竣工后,就无法收到到完整的施工档案,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直接影响了工程竣工档案的及时归档。

1.1.2缺少专业档案管理人员问题

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于考虑到人员增加,会提高成本,因此,为节约成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常都不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为了工作的需要,常常采取工程技术人员兼职档案管理的方式,这些技术人员由于在上岗前没有参加过档案管理培训,他们只是习惯利用图纸,但缺少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因此很难保证档案管理的质量问题。

1.1.3住宅小区档案人员流动频繁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人员由于工作情况,频繁变动这是常见的问题,这种结果必然造成了档案管理的经手人多,资料分散,尤其是在档案保管条件差的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就难以做到很好的交接工作,必然会出现交接档案流失问题,待整个小区竣工验收时,就必然出现无法顺利移交问题。

1.2 管理部门方面的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的管理也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们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2.1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人力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人力有限,影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于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快,管理人员忙于验收指导,对档案管理疏于有效监控,就会使档案管理无人过问。

1.2.2 住宅小区档案的收集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收集较为被动,服务不到位。就会使档案管理工作,出现服务指导不深入的现象。这样也使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住宅小区档案部门坐等施工单位上门交接档案。这种单一的收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住宅小区档案工作人员的困难,也显现了住宅小区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收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措施

要搞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好如下的管理措施。

2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措施

2.1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的措施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是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它可以使管理者有效的实施维护,因此要求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必须要求是完整、准确、系统得,这一点非常至关重要。因此,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一定要实行制度化管理。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这样,才能保证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能够做到归档文件材料及图纸内容的准确、齐全和规范,才能使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技术资料记录齐全、签署完备,做到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

2.2提高工程档案归档意识的措施

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归档意识,是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基础工作,要充分认识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重要性。要针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特殊性,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必须齐全,在住宅小区工程中,无论是地上、地下的建筑物,都要保证可以随时调用,以确保应对住宅小区工程维修的需要,因此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型就显得非常重要,它可以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得到维修保证。尤其是当住宅小区出现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时,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就可以依据档案材料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既方便快捷,又不致破坏整体工程。

2.3 加强职能部门监管作用的措施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是住宅小区物业工作服务优秀的保证,它可以指导住宅小区服务工作的跟踪和监控。同时,也有利于加大执法监督,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工作的检查工作,凡是涉及住宅小区过程问题,都必须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严格验收合格手续。这样不仅能确保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也能使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就做好档案资料的积累工作,把住宅小区工程单干工作贯彻于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过程之中。

第4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住宅小区 安全防范 构建

走访众多住宅小区后,调查显示,对住宅小区安全环境感到满意的人占15%,感到一般的占到40%,感到不满意占35%,感到非常不满意的占10%。住宅小区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安全防范系统构建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构建的重要性

1.1 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安全和谐的社区

近年来,人们对住宅区的要求提高,开始关注小区的安全性能、周边治安环境、个人隐私性与住宅技防设施等。而入室盗窃、抢劫等案件在社区内时有发生,加之如今邻里关系淡薄,各个家庭件的隐私性和密闭性越来越强,在类似案件发生时,很少有人为他人挺身而出。因此,加强住宅小区技术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1.2 住宅治安环境影响整个社会的治安环境

住宅小区作为一个个个体在城市中扎根,个体的安全问题牵连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某住宅小区使用了先进的安防监控系统,加强了治安防范能力,减少了小区内的安全问题,则这种有效措施将被广而告之,争相效仿,从而推动整个城市的治安建设。反之,住宅治安环境的恶化也可能破坏整个社会的安定。

1.3 降低发案率,打击违法犯罪

人们常忽略住宅小区的安全问题,认为并不严重,无需防范。根据破窗理论,一个城市中,部分地方治安状况较周边差,则违法犯罪人员容易在此地聚集,并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作案会越来越猖獗,治安状况会越来越差,犯罪率逐渐提高,范围也会逐渐扩大,长此以往,整个城市“沦陷”是迟早的事情。所以我们要在“破窗”出现时及时修补它,防止演变出后果更严重、破坏更大的犯罪行为,这也是防微杜渐的应有之义。

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2.1 居住小区安全防范中技防方面的问题

(1)住宅小区总体监控不严密。视频监控以其全天候性、灵活性以及回放搜查等特点广泛应用于住宅小区。在走访调查的住宅小区中,视频监控的应用率达到95%,有效地保障了小区的安全。但其中有40%住宅小区摄像头安装出现了空白区,个别摄像头的辐射范围未相连接,形成监控盲区。(2)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备不齐全。除视频监控、车辆出入控制以及IC卡门禁管理系统等技防设施应用广泛外,大部分小区周界的围杆上未安装红外越墙报警器等设备,在有人入侵时不能及时发现报警。走访的小区中,只有13%的住户安装室内煤感、烟感报警器等,这导致火灾或煤气泄露事故发生时无法快速有效的遏制防范。

2.2 居住小区安全防范中物防方面的问题

物防指用装铁门加固加高等手段阻止入侵,达到保障安全目的的防范方法。其重点是加强周界围墙或栅栏、楼栋口与分户防盗门等实体防护。80%家庭安装了防盗门和防护网,虽有一定防范作用,但有时却成为犯罪分子翻越的助力物,造成更大隐患。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制造了逃生障碍。

2.3 居住小区安全防范中人防方面的问题

(1)物业管理的制度不完备,管理人员管理松懈

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状态较混乱,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完全,物业管理的各个部门工作缺乏协调度,以致安全防范工作无法做到位,每个岗位不能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从业人员考核标准不统一、工作责任感不强,经常在出入记录、巡逻、监控等方面工作执行不到位。在走访调查的小区中,对小区物业管理表示不满意的住户达到65%。保安及门卫人员年纪普遍较大,如小区发生紧急事件或案件,这些人员的救助和处理能力仍有待商榷。(2)群众的安全意识不强。住户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例如,调查中发现,10%的住户不随手关门,30%住户家里放置过多的现金等情况。而如今邻里关系淡薄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群防群治的目标遥不可及。

3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构建的措施

3.1 以人防为基础,加强人力防范

(1)加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居民是安全防范的执行者。要加强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应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鼓励邻里间交流沟通,共同构建和谐住宅环境。在小区中发现可疑人员,提高警惕,及时向小区保安反映,维护小区治安状况。(2)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作用。目前大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及制度基本形成,但不够完善。如管理人员的轮班制度,车位管理,都需要进一步健全,使物业管理走上专业化服务的轨道。物业管理作为小区日常事务及安全防范的管理机构,应完善管理制度,发挥管理职能,特别是发挥物业管理人员的作用。引进专业化管理人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就业教育与培训,定期进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3.2 以物防为补充,促进物防发展

物防是最普遍的防范手段。防盗门及锁具应注重其质量,防盗门的门框与墙体连接要坚固,锁具不应易被专业开锁打开;窗户外应设护栏,不易攀爬。近年来兴起的“植物防范”,在增强防范能力,克服传统物防的维修问题之外,具有环保及美化住宅小区的环境的作用。因地制宜地构建植物防范系统成本低,但是效用极佳。如在围墙上种植荆棘或者剑兰,它们的刺朝天怒立;在墙边遍植月季花,梗上的刺如一道铁丝网,使得入侵者无从下手。

3.3 以技防为依托,构建智能化管理

第5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___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路的_____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_______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_____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六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物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 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1.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标准。

2.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_____元,合理支出_________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_____%作为经营收入。

第6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苏州模式”的备案公示制度

1“苏州模式”的备案和公示制度

苏州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交付使用的备案文件、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苏州市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中汲取“上海模式”的经验,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同时还借鉴上海市的做法制定了行政处罚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未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具有强制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2“苏州模式”的亮点

“苏州模式”的亮点在于该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提交交付使用备案文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踏勘后出具《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并对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商品住宅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苏州市对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管理采用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力度。其采取的备案和公示制度,一方面公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备案文件,另一方面公示不严格按照政府规定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在推进政府工作信息化、透明化进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后多地纷纷效仿苏州市的做法。

引入公众监督的“哈尔滨模式”

1哈尔滨的社会评审制度

哈尔滨市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制度。《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于2006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对其进行修改,新增加了对新建住宅建设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进行。”从评委会的产生及工作程序看评审工作公正、公开、合理,引入社会多方力量参与此项工作之中,让社会公众关注此类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够更好维护购房人的切身利益。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当将《评审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这种做法从一开始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进行评审,更体现了该政策的科学严谨性及充分尊重业主的利益。同时《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中还对配套设施的延期交付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保证落实的具体时间和标准,保证了购房者入住后的正常生活需要。

2“哈尔滨模式”的亮点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哈尔滨模式”的亮点在于通过引入社会评审机制,使住宅建设交付使用管理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广泛参与性,让社会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了社会评审制度的主导性和监督性作用。

“石家庄模式”实行部门确认制

1石家庄的部门确认制度

根据2007年1月8日石家庄人民政府出台并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石家庄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涉及到相关部门包括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园林、环保、民政、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每个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并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后无异议方可交付使用。

2“石家庄模式”的亮点

“石家庄模式”的亮点在于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过程中能够统筹协调涉及住宅交付使用的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划分,避免了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形成有效的市、区、社区街道办三级联动机制,共同保证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石家庄市还规定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作为今后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前提手续,该规定相当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设置了前置条件。

第7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一)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为了落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同时,起草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进行讨论。

二是对我市普通住宅区的管理现状、经营状况和维修服务等进行了调研。调研后起草了《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原创:根据普通住宅区的实行情况,制定《住宅小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三是会同小区办全力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了对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排查工作和个住宅小区的拉网式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了整改档案,待整改后逐一消号。

(二)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⒈租金征收工作。截止月底,共完成租金征收万元,其中:直管住宅实收万元;机关团体用房租金实收万元;主辅分离房产租金实收万元;自行接收房产租金实收万元。

⒉公房出售工作。截止月底,共出售公有住宅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万元。其中:出售直管房产万平方米,归集购房款万元;出售主辅分离房产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万元;出售自行接收房产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万元。

⒊房屋修缮工作。一是××××年月份组织召开房屋修缮工作会议,明确××××年修缮工作的任务,即:一个确保、二个重点、三个计划、四个率、五个提高。二是制定《××××年房产系统房屋修缮工程防水卷材及给排水管材招标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屋面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等大宗材料招标。

⒋房产经营委托管理工作。年初,我处会同法规处及局法律顾问共同修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委托经营体制,并在今年的房产管理工作会议上与各受托管理单位签署了新合同。

(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汛期前,做好了危险房屋的“三落实”工作。通过排查目前全市共有危险房屋栋,建筑面积,平方米,户;二是建立和完善防汛责任制度,制定汛期房屋防雨抢险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区;三是组建好了防汛队伍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四)楼道整治工作

一是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平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并提出了完善楼道粉饰、设施功能试点工作意见。试点工程已于月下旬全部完成。并按照行湘书记的指示,于×月×日上午在和平区召开了楼道整治工作现场会。

二是制定了《沈阳市住宅楼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楼道粉饰、设施功能完善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各区。同时加强工作调度,市一级办公室抽调名干部,分组与各区进行了对接。市楼道整治办公室印制《沈阳市住宅区楼道整治指导手册》余册,下发各相关单位。

三是楼道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目前楼道整治工作全市开工量达到已近。已竣工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竣工量达。

四是为确保楼道整治工作的整治成果,市楼道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及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楼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工程及时移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社区委员会优势,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真正实现“人改变环境,环境改变人”的良性互动,为巩固楼道整治成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景观街路、重点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粉饰工作

一是组织专业人员,依据近年来我市粉饰工程的调查结果,对粉饰工程建筑面积造价进行了测算;二是组织人力对全市拟进行立面粉饰的条景观街路进行逐段、逐栋排查;三是由规划部门提出了沈阳市主要街路建筑色彩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设计单位提出了青年大街、东陵路等路段的初步设计方案。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⒈出台《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月底《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可报市人大,力争在月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⒉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是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对不按《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立整改档案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原创: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四是继续抓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与建设部联合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引入到物业管理企业中

⒊建立新型物业管理体制

将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到社区建设中来,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治”。形成“业主自制管理、政府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平台。对于暂时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普通住宅区,按照属地划分给社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待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后,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8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一)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为了落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同时,起草了《*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进行讨论。

二是对我市普通住宅区的管理现状、经营状况和维修服务等进行了调研。调研后起草了《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根据普通住宅区的实行情况,制定《住宅小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三是会同小区办全力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了对530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排查工作和700个住宅小区的拉网式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了整改档案,待整改后逐一消号。

(二)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1、租金征收工作。截止5月底,共完成租金征收1373万元,其中:直管住宅实收1*6万元;机关团体用房租金实收166.6万元;主辅分离房产租金实收1*万元;自行接收房产租金实收53.4万元。

2、公房出售工作。截止5月底,共出售公有住宅27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6*6.6万元。其中:出售直管房产16.2万平方米,归集购房款3662.8万元;出售主辅分离房产7.3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16*.7万元;出售自行接收房产3.5万平方米,归集售房款798.1万元。

3、房屋修缮工作。一是20*年2月份组织召开房屋修缮工作会议,明确20*年修缮工作的任务,即:一个确保、二个重点、三个计划、四个率、五个提高。二是制定《20*年房产系统房屋修缮工程防水卷材及给排水管材招标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屋面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等大宗材料招标。

4、房产经营委托管理工作。年初,我处会同法规处及局法律顾问共同修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委托经营体制,并在今年的房产管理工作会议上与各受托管理单位签署了新合同。

(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汛期前,做好了危险房屋的“三落实”工作。通过排查目前全市共有危险房屋387栋,建筑面积53,949平方米,1688户;二是建立和完善防汛责任制度,制定汛期房屋防雨抢险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区;三是组建好了防汛队伍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四)楼道整治工作

一是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进行了试点工作。并提出了完善楼道粉饰、设施功能试点工作意见。试点工程已于4月下旬全部完成。并按照行湘书记的指示,于4月30日上午在和*召开了楼道整治工作现场会。

二是制定了《*市住宅楼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楼道粉饰、设施功能完善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各区。同时加强工作调度,市一级办公室抽调21名干部,分7组与各区进行了对接。市楼道整治办公室印制《*市住宅区楼道整治指导手册》700余册,下发各相关单位。

三是楼道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目前楼道整治工作全市开工量达到已近95%。已竣工4370栋、建筑面积1918.39万平方米,竣工量达60%。

四是为确保楼道整治工作的整治成果,市楼道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及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楼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工程及时移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社区委员会优势,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真正实现“人改变环境,环境改变人”的良性互动,为巩固楼道整治成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景观街路、重点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粉饰工作

一是组织专业人员,依据近年来我市粉饰工程的调查结果,对粉饰工程建筑面积造价进行了测算;二是组织人力对全市拟进行立面粉饰的17条景观街路进行逐段、逐栋排查;三是由规划部门提出了*市主要街路建筑色彩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设计单位提出了青年大街、东陵路等路段的初步设计方案。

(一)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1、出台《*市物业管理规定》

6月底《*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可报市人大,力争在9月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2、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是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对不按《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立整改档案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四是继续抓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与建设部联合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引入到物业管理企业中.

3、建立新型物业管理体制

将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到社区建设中来,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治”。形成“业主自制管理、政府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平台。对于暂时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普通住宅区,按照属地划分给社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待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后,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9篇:住宅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1.基础设施仍显薄弱。尽管沈阳市旧住宅区已进行了全面改造,但由于其在建设时设计标准低,配套设施落后,存在先天不足,故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给物业管理的实施带来难题。在规划之初这些旧住宅区基本没有围墙,无物业办公用房,缺少健身活动场所,小区绿地少,无停车位,小区客观存在的缺陷很难弥补。此外,旧住宅区历时较久,设备设施老化破旧,屋面漏雨、墙体长毛等质量问题大量存在,虽进行了相应改造,但后续的维修保养仍需大量的资金投入。一些旧住宅区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小区环境差,秩序混乱等问题都严重阻碍了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旧住宅区居民对物业管理认识不清或漠不关心。沈阳市旧住宅区多为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住宅,这些小区老年人多、低收入群体多,消费能力偏低、观念滞后,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模糊。此外,沈阳市旧住宅区多位于城市的中心区,沈河、和平居多,这些小区地理位置优越,有较好的商业和教育资源,吸引了大量的购房者,这些购房者的目的不为了居住,而为了学区、投资等,导致房屋长期处于空置或出租状态。业主不在小区居住,不考虑小区环境改善,现有租房者更多地考虑租金,不愿意承担物业费,小区的物业管理无人问津。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特殊性,导致居民普遍对物业管理认识不清或漠不关心。

3.物业管理资金不足。旧住宅区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何处,如何落实,已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难题。旧住宅区物业收费标准较低,在维持基本的保洁保安方面已略显困难。还由于居民收入普遍偏低,对物业管理认识不足,流动人口多,导致物业费收缴率偏低。另一方面,旧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少,无办公和活动用房,可盈利性设施少,后期维修管理中资金投入大,这使得物业企业很难获得经营管理方面的收入,还需大量的资金投入来进行设备设施、屋面路面等的维修养护。如要进行更好的封闭式管理,还需进行围墙、门禁系统等的投入。资金不足直接导致物业接管旧住宅区成为难题。

二、沈阳市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的建议

1.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实施方案。根据2012年10月出台的《沈阳市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对落实旧住宅区管理及扶持方面的意见,建立成熟的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体制,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保障物业企业及业主的权益。针对物业接管、小区环境综合治理、困难职工补助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优惠奖励扶持政策,并把措施落到实处,让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有法可依,物业企业有信心接管旧住宅区,小区的困难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助从而接受物业管理,进而推动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业化进程。

2.针对旧住宅区的现有状况采取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由于旧住宅区的先天缺陷,多数不能直接引入规范的物业管理,应根据不同的条件,采取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在《沈阳市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旧住宅区经过改造后一律实行物业化管理,其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可采取选聘专业物业企业,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中心,聘请物业职业经理人及自行管理等模式。采用何种模式应根据小区条件进行选择:(1)对于规划较好,小区停车、绿化、道路、房屋质量等能满足要求,能封闭的小区,可聘请专业物业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2)对于条件一般,有必要的配套设施,已进行综合改造,具备基本的准物业管理条件,但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企业进行规范服务的旧住宅区,可采取社区准物业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3)对于基础条件差,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旧住宅区,可采取业主委员会领导下的自行管理。(4)若旧住宅区为企业职工住宅,原企业仍存在,有一定经济实力,可由企业进行相应管理。

3.提供质价相符的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做到物业费公开透明。物业企业要提供服务,就必须收取相应的费用;业主缴纳物业费,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服务。但由于业主对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费用用在何处,享受什么样的服务并不明确,经常觉得物业收费标准高,提供的服务少并且不到位,不愿缴纳物业费,从而导致旧住宅区的物业收费困难。针对此,在物业收费工作中,物业企业要向业主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由于旧住宅区基础条件不同,不能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应根据小区条件提供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费用,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沟通提出适合的服务范畴,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物业企业把经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费标准在小区公告,做到收费透明化,并公开物业支出,让业主做到心中有数,取得业主信任,为物业费的收取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物业企业应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方便及时的优质服务,让业主享受到居住生活的方便和安全。

4.提高居民对物业物业管理的认识。提高旧住宅区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让其接受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而推动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顺利实施。首先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物业管理相关知识,让居民从正面认识物业管理;其次,媒体应多进行宣传和报导,唤起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负面新闻;同时物业企业加强服务意识,积极改善小区环境,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帮助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相关问题,让业主认识物业,了解物业,并通过经常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构建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和谐关系。业主的认可和积极参与意识是推动物业管理良性发展的基础。

5.多方筹措资金。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推行困难重重,很重要的原因在资金落实上。依据《沈阳市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旧住宅区资金落实的意见,可从以下几方面筹措资金:首先政府扶持是关键,根据财力和民生需求出台扶持旧住宅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政府可以在物业企业接管旧住宅区方面提供优惠,适当采取减税免税政策,以鼓励企业接管旧住宅区;允许企业用经营性收入补贴经费不足;对于旧住宅物业管理中做得较好的企业采取奖励扶持机制;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适度向旧住宅区倾斜,对旧住宅区的特困职工适当补贴物业服务费。其次,物业企业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采取多种经营的方式来弥补物业费的不足,把旧住宅区的停车收费,自行车库、管理用房的租金,利用共用部位取得的广告收益等纳入管理专项经费,在小区内开展一些有偿服务。最后在房屋维修和设施改造方面,由政府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场地及公益设施的完善由居民集资;市政各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旧住宅区的垃圾清运,路灯维修,供热、排水设施维修,健身器材维护等。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