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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精选(九篇)

认证合同

第1篇:认证合同范文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cn)上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3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预审查(甲方决定)不需要,需要;需要时,预审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常应比正式审查时间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上;

4.3 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 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2 甲方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审查前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有权扣留审查费的15%作为乙方文件审查等准备工作费用;

5.3 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

(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 获取证书费用:

7.1.1 申请费:申请单元数_________X每单元申请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2 工厂审查费:人日数_________X每人日收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

.3 检测费:按产品检测有关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国家授权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交纳;

7.1.4 批准与注册费(领证时交纳)证书单元数_________X每单元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5 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 保持证书费用:

7.2.1 年金(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等)(获取证书后次年交纳)证书数______X年金_______元=_______元;

7.2.2 监督复查费(工厂或市场监督,企业首次获取证书后的次年开始,按年度交纳)规定人日数_________X每人日______元=_________元

7.2.3 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___

第2篇:认证合同范文

产品质量认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为进行评介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4)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乙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和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2)按照认证活动计划,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认证费用后,立即进行各阶段的认证工作并保证工作的质量;

(3)在认证的各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应使甲方产品理解上的歧义;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3.若因甲方的原因,影响认证计划的正常进行,并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 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第3篇:认证合同范文

对合同类公证要想做到心中有数,必须解决公证在合同公证中有什么作用的认识问题。也就是说,公证员首先要了解合同公证要解决的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既解决当事人的需求,又限定公证所承担的风险。

的确,合同公证不是订立合同的必须形式,是否公证要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面对选择了公证的合同当事人,我们是否清楚他们需要的是什么#我们能做的是什么呢?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里,《合同法》将成立与生效作为两个法律概念:合同成立仅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的生效除了包含合同成立外,还要求合同的成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可以进行的事,而合同的生效则要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不受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影响。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使合同产生法律上的履行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概念,并不是说合同成立与生效是截然分开的两步骤。实际上,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同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只有在订立时违法的合同,才不生效。即使该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也是自始无效。可以说,合同的订立过程对于今后合同的效力影响至关重要。而公证的介入恰恰就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合同进行法律规范和合法性审查,以减少无效合同的出现,维护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

通过公证审查和法律告知,只要能够使合同在订立后,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公证员就算尽到了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因此,合同生效与否并非是公证形式对合同的额外赋予,而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法律赋予合同自身的效力。公证审查只是帮助合同当事人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订立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公证所承担的责任也仅此而已。至于合同的履行,是基于合同生效所发生的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因当事人原因发生的合同履行不能、违约,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这一点,公证员最好在笔录中明确告知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生效包括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合法订立两方面内容,公证员对合同的审查就应包括合同成立要件的审查和生效要件的审查。“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意思存在重大瑕疵,只要”表示“取得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是看双方当事人的外在意思表示是否取得一致。”“合同生效,应当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同时具备法律要求的其他要件。”(隋彭生 《合同法》第32页 “合同的要件”)因此,对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包括:主体资格的合法审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审查和合同手续的合法性审查5 个方面。

合同成立的合法,首先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比如:自然人为主体的合同(如委托、、赠与合同),签约人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处分的权利有完全的资格,没有瑕疵。一般的买卖合同,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有效成立、经营范围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权限、合同的用章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担保合同除了上述审查内容外,还要审查保证人是否为《担保法》所禁止、保证人是否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担保行为是否经担保单位同意、根据担保形式审查担保物(权利)是否可以设定该类型的担保、担保物的所有权有无瑕疵等。在公证实务操作中,这一部分主要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报表、法人授权委托书、担保物的权属证明等。

其次,要审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是否真实、未受胁迫或欺骗;另一层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是否真实。对于表意审查,公证员一般通过做笔录进行审查。首先,要注意接谈人是否有资格代表合同一方进行谈话。其次,公证员应从询问合同订立的过程入手,审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而不是笼统地问:“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有无受到欺骗或胁迫”。如公证员可以询问合同订立的起因和目的、对合同对方有什么认识和了解、双方的关系、合同是否经过谈判、经过谁的认可而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由谁拟定、是否认为公平、为什么来公证等。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笔录中应再次以由当事人重申的方式进行核实,如合同标的物是什么、价格是多少、如何履行、履行期限等。

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审查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公证员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并要求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明确表态。这样做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因不了解或错误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违反本意的表示,从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通过履行告知义务,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得以明示。

第三,要对合同形式的合法进行审查。《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传真等。在审查时,应问明当事人合同文本的形式和范围,并明示当事人:对于公证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原合同内容的电函、邮件不属于本合同公证所证明之范围。 第四,要对合同内容的合法与否进行审查。所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不是指要审查合同的可行性,而是指审查合同条款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和审查是否存有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内容。比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买卖文物,合同的标的违法,就不能公证。如当事人以婚姻为条件,要求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钱,也违反《婚姻法》规定,不能公证。

第五,合同手续的合法审查。《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必须办理一定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公证员要告知当事人合同生效的要件,并在公证词中注明。如《担保法》规定某些抵押物经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的,必须告知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2000年7月合同类公证进行要素式改革后,对公证词要素化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公证员将对合同的上述5方面的审查具象到公证词中,将原来抽象的证明结论具体化。

根据司法部原公证司 1992年10月颁布的公证格式,合同公证书的结构是这样的:

第一段证明合同的成立。“兹证明 XXX 的法定代表人 XXX与 XXX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XXX 于 X年 X月 X日,在 XX地,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XX合同》。”

第二段是公证员对合同生效*合法性+审查的结论。“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 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X法》的规定。”

这个结构的优点是语言凝炼,结构清晰,反映了公证书的权威性。缺点是无法体现公证员的个案劳动过程,对于不同的合同特殊性审查反映不出来。

2000年7月公证书要素式改革后,公证词改为3段式,突出了证明的合同的个案性,将合同成立的事实与对合同生效要件的审查,共同放在证词主体内容中,以公证员按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形式进行表述,体现了公证员审查核实工作的个性化劳动。这一变革并未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在使用时也更为具象,同时,它要求公证员在严谨的法律思维之外,有良好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

我个人认为,合同要素式公证书中的要素,应主要包括对前述的5 个方面的审查;对于合同依法成立后,需特定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公证词中也应当明示出来,从而将公证对合同订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作用在公证书中得以完整体现。

上述5方面的审查,只是公证员根据实体法审查合同本身是否合同法时应注意的方面,它只是公证书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除了在实体法上的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外,公证办证程序的合法也是一个必要条件;公证词的要素式只是在表述上的完善,而公证程序要件是否完备则直接影响的是公证书自身的效力。虽然公证书的效力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程序的完备应当引起公证员们足够的重视。

合同类公证的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接谈笔录。不少公证员认为接谈笔录内容由于大量与合同内容重合,比如合同的标的、价格、权利义务等,笔录中没有必要进行重复性的记录,就算记了,也和合同没什么差别,所以“详见合同”、“知道”、“明白”就成了合同类公证笔录的常用语。

我个人以为,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公证书的效力,合同才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既然公证对于合同的作用主要是对合同订立合法与否的审查,那么公证工作中的收集取证和做笔录就要围绕“真实、合法”这几个字进行。如果说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侧重于对合同订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查的话,笔录的重点则是侧重于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和对法律风险的告知。

这里说的法律风险告知,是指公证员在审查过合同和相关文件后,将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隐患,向当事人予以告知,从而反映出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它主要包括:明确合同中不规范或有歧意条款的含义,对公证员认为可能造成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条款的告知,对合同中未明示的法定期限的告知,如对做遗嘱赠与的,要告知其遗嘱生效后受赠人2个月的法定期限(可以明示在公证词上);对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予以明确,如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责任的范围、性质要向当事人明示,是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还是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罚息,则要告知债权人罚息不得与违约金并用等等。合同订立未履行生效要件的,要告知当事人合同生效必须履行的手续等等。

第4篇:认证合同范文

何谓电子商务安全?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为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许多计算机专家、密码专家、  安全软件生产商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和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智能卡技术等。但本人以为从技术角度上实现安全诚然重要,但这种“安全”只是相对的。Citicorp计算机科学家Lenstra说:“一旦你能解密某种事物,那么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很多人可以将之破译。我相信,破译密码迟早会变成一件很普通的事。”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安全应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用先进的安全技术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电子商务更需法律手段来约束。当前,交易双方发生的交易行为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我国新《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因此电子合同已成为保障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手段。本文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上分析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如何实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安全。

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何谓电子合同?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新《合同法》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即“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

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件在什么中介载体上呈现的问题。电报、电传、传真由于产生了书面的通讯纪录,收方得到了反映通讯内容的通讯记录纸,则足以形成书面证据。电子商务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传真类似,都以一系列电子脉冲传递信息。但由于电子合同不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凭证,而将信息储存于计算机中,或记录于软盘等介质中。因此,电子合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合同不仅会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无形灾难的攻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是予以肯定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实际应用中,我们还应注意分析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电子商务。

无论是电子商务合同还是传统合同,其作为合同的意义和作用都没有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极大的变化。订立合同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则依赖于密码技术和认证机构的认证。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关系简单,金额较小的交易也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利用网络进行订购、付款,如网上订票、网上购买软件等。目前还不存在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的有效性通过电子签字实现,传统签字盖章方式为电子签字所替代;关于合同生效地,传统合同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地点,而采用电子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一般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通过CA认证实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尽管目前我国已通过法律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对于电子合同的签字仍无具体规定,这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合同须当事人签章才有效,然而,在网络上无法传递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各国的立法者和电子专家们推出“电子签名”这一概念。

“电子签名”是法律上的重要的创新概念,将其作为种种电子认证技术在法律上的总括,得到许多国家的采纳。不仅如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一直以《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作为拟定草案的标题,并得到为数众多国家的一致认同,而欧盟相关指令也同样以“电子签名”为题。自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立法-美国犹它州《数字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迄今为止,部级的电子商务立法有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德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签名条例》、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美国《电子签名法》、爱尔兰的《电子签名法》等。从内容上判断,这些法律以对电子签名(数字签名)与认证机构相关规定为主,不仅多数立法文件直接以“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为标题,就连某些旨在电子商务整体框架的法律也同样如此。例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分为首部、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一般规定、网络服务提供人的责任、电子合同、可靠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的效力、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般义务、认证机构的义务、用户的义务、认证机构的规定、政府使用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一般规定十二大部分。大部分内容与电子签名直接或间接相关。其他国家的法律基本大同小异。

所谓“电子签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系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①”“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

(1) 在其使用范围内,对签名持有人而言独一无二;

(2) 由签名持有人或以签名持有人单独掌握的方法所制造并附以数据电文中;

(3) 其制造及与有关数据电文的连接方式对电文的完整性提供可靠的保证。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确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为;使该人承认该签名与文件内容有联系。因此电子签名需满足以下功能:“在电子环境下,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签名的基本法律功能。②”同时,考虑到灵活性原则,“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只要可靠,就适宜于生成或传递高数据电文所要达到的目的。③”概括地说,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时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

作为电子商务法律的基础设施之一,电子签名法不仅能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交易中风险和责任分配等基本问题,而且能行之有效地维护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在电子商务整体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认证机构的功能

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做法是为用户颁发身份证书,用以标识其在网上的身份,运用证书实现签名、加解密功能,使电子合同等数据电文符合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获得法律的认可。

目前世界通用的做法是由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的认证机构(CA)提供这项服务。CA确保认证书的可靠性并达到法律要求的安全性标准。这种技术采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即利用一对互相匹配的密钥进行加密、解密。每个用户自己设定一把特定的仅为本人所知的私有密钥(私钥),用它进行解密或签名;同时设定一把公共密钥(公钥)并由本人公开,为一组用户所共享,用于加密或验证签名。当发送一份保密文件时,发送方使用接收方的公钥对数据加密,而接收方则使用自己的私钥解密,这样信息就可以安全无误地到达目的地了。用户也可以采用自己的私钥对信息加以处理,由于密钥仅为本人所有,这样就产生了别人无法生成的文件,也就形成了数字签名。利用HASH算法,一份签过名的文件如有改动,就会导致数字签名验证过程的失败,这样就保证了文件的有效性。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安全传输等加密技术,使得在Internet网上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真实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可以实现。

CA运行的好坏关系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成败,为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结合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先例,认证机构一般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信息披露与通知义务

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信息弱势群体。证书关系到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认证机构需承担一定的信息披露与通知义务:

1、 包含由于私钥相配的公钥的证书(此私钥系认证机构签署另一份证书之用),即认证机构的根证书;

2、 任何有关的认证做法说明(CPS);

3、 认证机构证书的作废、中止和撤销同志(CRL);

4、 任何其他实质上相反地影响证书可信度或机构提供服务能力的事实。

(二)安全义务:

安全可信度是公众对CA要求,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能够满足下列目的的安全系统:

1、 确认数据电文的归属;

2、 从某一特定时刻开始,保证数据电文在传递、接收和储存中完整性不被篡改;

3、 合理的避免被侵入和人为破坏;

4、 既有合理的安全程序。

(三)保密义务:

除非应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认证机构不得对外披露以下信息:

1、 证书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向认证机构披露的身份信息及有关信息;

2、 证书用户的密钥。

此外,CA还负有其他义务,如举证义务:  网上作业主体在使用证书作业时发生纠纷,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或其中的一方的要求,为其提供举证服务。提出举证要求的请求方方必须为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交易日志(该日志必须保留完整的签名),由认证机构对其进行验证并出据验证报告。

五、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合同

我国诉讼证据学对证据的要求体现为“三性说”: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由于用户私钥匙唯一的,并且确认只有其本人才能使用自己的私钥,因而确定用户使用私钥产生的数字签名是其本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证据学关于客观性的要求。同时,由于摘要函数的不可逆性,任何对电子信息所做的微小改动都将导致不同的电子签名,从而确认用户所做的签名与该文件内容有客观联系,体现了关联性。取得合法地位的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为法律所承认,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使用该技术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则满足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阶段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还很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间接证据虽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在电子商务争端的仲裁或诉讼中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都是采用电子形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司法实践中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因此,《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对“签字或盖章”是否包括电子签名未做明确规定;该条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视为合同成立。

参考文献:

①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第2条。

第5篇:认证合同范文

电子认证立法虽说在我国还未出现,但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及不少发展中国家中已成为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本文研究的是电子认证法中核心的问题,即电子认证合同关系、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本文绪论部分简介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及相关立法的概况。将现有的电子认证立法分为技术特定式、技术中立式及折衷式三类,分别进行了简单的述评。

第一章研究了电子认证合同关系。首先将电子认证关系定性为一种合同关系;接着分析了电子认证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方一般是证书的申请者,而承诺方一般是认证机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下是在离线状态进行,有时也可在网上进行;然后分析了电子认证合同的特点,即电子认证合同属提供服务的、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基本上属格式合同,在有些国家还属无名合同;最后归纳了认证机构及签署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论述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首先列举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行为;接着论证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及可能有的不可抗力、黑客攻击造成的技术故障、债权人过错等免责事由;然后讨论了认证机构之违约赔偿对象和赔偿范围,指出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并介绍了美国犹他州规定的赔偿范围及华盛顿州对其的改进,分析了Verisign公司有关违约赔偿范围的格式条款,讨论了认证机构责任之最高限额;最后简略地提及了签署者之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论述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首先介绍了新加坡、美国犹他州、我国香港地区的电子认证立法中规定的认证机构及签署者对信赖方的义务;接着列举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并指出了这些侵权行为的特点,即属广义的、特殊的、消极的侵权行为,讨论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并认为应允许受害方有选择权;然后论证了认证机构之侵权责任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及可能有的免责事由,对受害方过错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认证机构的法定免责-避风港问题;最后讨论了认证机构的侵权赔偿对象、范围及签署者的侵权赔偿问题。

在结论中对电子认证合同关系及电子认证活动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总结,并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电子认证法。

限于篇幅,本文虽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但在论述时并没有做到面面俱到,而是将重点放在认证机构一方,对签署者一方的有关问题只是简略地提及。

前 言

“网络法”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国外从1997年起,已经出版了一批有关“网络法”的学术专著,多数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了“网络法”的制定与完善。它也已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点。在这一领域,中国显然是滞后的。

郑成思先生认为,网络法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解决因互联网络而带来的新问题”的有关法律的总称。国际上目前制定(或完善)中的“网络法”,一般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1.在知识产权法中,新增受保护客体及专有权内容,并增加有关单行法,或实行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以便一揽子解决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2.修订原有商法典或制定单行法,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3.对网上信息的法律控制。

4.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5.确定“在线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6.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新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受到冲击和挑战。以网络为平台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能用原有的法律调整,如订立合同条款,在书面与网络形式表达并无不同,但书面签名与电子签名就不同,所以网络会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网络法要解决的就是这些新的问题,即现有法律不能调整的法律关系。

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电子认证合同关系的研究、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及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其核心是探讨电子认证机构可能有的民事责任。这些问题应属上述第二方面的内容,即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探索已有的立法之规律,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资料。

绪 论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及相关立法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21世纪将是网络的时代。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将其触角延伸到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拓展到社会的无数个领域。网络时代,最具明丽色彩的当属网络与商务的结合。只要轻轻一点鼠标,任何一个商人都可以与分布全球的无数个潜在的交易对手联系在一起,这是自商务产生以来最具有革命性、最令人激动的商务活动了。我国使用网络的人1997年末仅30万,1999年上半年已发展到400万,即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国外网络用户(包括企业)的发展速度,也同样是惊人的。

电子商务,是指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企业、海关、运输、金融、商检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从浏览、洽淡、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形式,克服了地域上和时间上的限制,以其高效率、低成本优势成为商务发展的新趋势。

二、电子认证的概念

在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要进行交易的贸易方,正是进行交易所期望的贸易方,这一问题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传统的纸面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交易合同或贸易单据等上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鉴别贸易伙伴,确定合同、单据的可靠性,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而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通过手写签名和印章进行贸易方的鉴别已是不可能的,电子认证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电子认证就是由认证机构以加密技术为基础,以数字签名、数字证书、数字摘要等为手段,向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提供身份确认、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确认等服务的活动。电子认证是确保电子交易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保证,它最基本的活动是由认证机构向用户颁发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可以将拥有它的实体从其它许多团体中识别出来。这个识别过程可以自动、可靠地进行,这比目前常用的复杂的用户名及口令要方便可靠得多,由它们可以通过一个不太可靠的网络建立一个可靠的连接。

认证机构是签发数字证书的中心,外国的如美国的Verisign,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IBM World Registry Belsign; 加拿大的Canada Post Corporation;瑞士的Swiss key digital ID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等;我国现有三家主要的电子认证机构,它们是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的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及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另外,各大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也会颁发相应的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信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来证明数据信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信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有多种技术可以实现电子签名,例如数字签名技术,指纹、视网膜纹、脑电波或声波的数字化处理技术及生物笔迹鉴别法等。电子签名如果采用了数字签名的技术就直接称为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之一种。数字签名技术是诸多电子签名技术中唯一比较成熟可以推向市场、被大规模地应用的,其他几种技术因种种原因都还不实用。

三、非对称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的概念

电子认证的核心技术是非对称加密技术。在非对称加密体系中,密钥被分解成一对,一个密钥对外公开,称为公钥,另一个仅持有人知道,称为私钥;公钥和私钥互不相同,用公钥加密的信息须用私钥才能解密,反之用私钥加密的信息须用公钥才能解密,并且不能根据一个密钥来推算得出另一个密钥。这样,每个用户只需要一对密钥,就可以实现与成百上千的网上用户的保密通信。

密钥的生成有两种模式,即用户自己产生密钥对和认证机构(CA)为用户产生密钥对:(1)用户自己产生密钥对。这种方式适用于分布式密钥生成模式。用户选取产生密钥的方法,负责私钥的存放;还应向认证机构(CA)提交自己的公钥和身份证,认证机构(CA)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对密钥的强度和持有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对用户的公钥产生证书;然后将证书发放给用户;最后认证机构(CA)负责将证书到相应的目录服务器上。在某些情况下,用户自己产生了密钥对后到注册机构(RA) 去进行证书申请。此时,注册机构(RA)完成对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后,以数字签名的方式向认证机构(CA)提供用户的公钥及相关信息;认证机构(CA)完成对公钥强度检测后产生证书,并将签名的证书返给注册机构(RA),再由注册机构(RA)发放给用户或者认证机构(CA)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证书发放给用户。(2)认证机构(CA)为用户产生密钥对。这种方式适用于集中式密钥生成模式。用户到认证机构(CA)产生并获得密钥对之后,认证机构(CA)应自动销毁本地的用户密钥对拷贝;用户取得密钥对后,保存好自己的私钥,将公钥送至认证机构(CA)或注册机构(RA),按上述方式申请证书。

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及其它一些辅助技术可实现数字签名。数字签名能确认以下两点:(1)信息确实是由签名者发送的,即确认对方的身份,防假冒,防抵赖;(2)信息自签发后到收到为止未曾做过任何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性。

数字证书是指为支持数字签名而签发的记录,其内容主要有:证书拥有者的姓名;证书拥有者的公开密钥;公开密钥的有效期;签名算法;颁发数字证书的单位;颁发数字证书的单位的数字签名。

第6篇:认证合同范文

    上月,刘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买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如双方因对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有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开发商应在一周内退还定金。”在15日内,刘先生依约前往售楼处商谈预售合同,但因对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分歧而未能签署合同。在15日后,当刘先生拿着认购书去找开发商要定金时,售楼处的小姐却以他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前来商谈合同为由拒退定金。刘先生这下急了,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前去商谈过合同。最后,他通过多方托人,才把定金拿了回来。

    其实,刘先生认购书中的有关条款已约定得很完备,但他有一个小小的疏忽是,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以致无法拿出自己曾在约定期限内前去与开发商商谈预售合同的书面材料。尽管这种情况在目前的楼市中已比较少见,但还是有极少数不讲诚信的售楼人员会采用这种伎俩获取不当收益。

    对购房者来说,在房屋认购阶段,应注意保留商谈合同的书面证据,如签约会谈记录,或让售楼人员签署购房者前去商谈合同的确认书等。笔者认为,购房者在整个购房阶段都应当注意对证据的收集与保留。如果出现问题,购房者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可以通过挂号信、让开发商签字确认等方式留下证据。如此一来,购房者就不会遇到因口说无凭而吃哑巴亏的情况了。

第7篇:认证合同范文

被告:中鸿天房地产公司

徐高先生于去年1月8日与中鸿天房地产公司签订了《SOHO现代城认购书》。双方约定,徐高购买SOHO现代城房屋一套,房价款237万余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卖方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后,于2000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现代城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现代城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置,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卖方将不予退还。”1月29日徐高前往现代城销售中心与开发商签约,要求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当其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期款,此要求被拒绝。这种情况下,徐高将中鸿天房地产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对此,被告辩称,由于没有《预售许可证》,认购书无效;3万元的性质是预付款,相当于预订金,之所以写成“定金”属于笔误;原告事前已知被告无《预售许可证》。去年底,朝阳法院以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认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的效力,判决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徐高定金三万元,驳回徐高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第8篇:认证合同范文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业银行、信用社若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而不能返还或者应当赔偿损失而不能赔偿时,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9篇:认证合同范文

【关键词】 施工企业;审核方案;认证管理

一、认证申请与合同评审

1. 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由委托方或受审核方自愿申请,除满足GB/T 19001标准认证申请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声明已按GB/T 50430-2007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能够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以及开展GB/T 50430标准审核所需要的基本信息。

(2)若申请企业为认证机构在监督阶段和再认证阶段的获证客户(原GB/T 19001-2008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应确保按照GB/T 50430-2007标准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并实施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

(3)若申请企业为认证机构的新客户,则应确保按照GB/T 50430-2007和GB/T 19001-2008标准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至少6个月以上,并实施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如满足上述附加申请条件,认证机构可接受其申请,按照GB/T 50430-2007标准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2. 合同评审

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确认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管理手册及所需的相关文件,体系覆盖组织机构及分支机构、活动及固定场所、临时场所的名称、地址等一般信息。认证机构在确认申请方提供了以上信息后,在与申请方签订合同或实施审核之前,应组织合同评审人员对认证申请及认证合同进行评审。

注意:实施GB/T 50430标准认证合同评审的人员也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并符合CNAS-SC15文件的要求。当合同评审人员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由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对GB/T 50430标准认证合同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评审,确定认证机构具备给该组织实施审核所需的专业能力,方可签订认证合同并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作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在实施现场审核前全部完成,以确保申请认证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全部满足GB/T 19001-2008和GB/T 50430-2007标准的要求。

认证机构需收集企业文件,安排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同时满足GB/T 19001-2008和GB/T 50430-2007标准的要求。按照GB/T 50430标准进行文件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说明(质量管理手册)是否涵盖企业主要的施工质量管理过程。

2. 企业是否按GB/T50430标准条款对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解和确认,是否形成清晰的职能分配表。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包括GB/T 50430标准所明示的16个质量管理制度。

三、审核组的组建

认证机构应按照审核方案策划的结果组建审核组,实施GB/T 50430标准认证审核的审核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审核组长应具备级别审核员资格,审核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还需确保审核组各成员分工及整个审核组的专业能力,非专业审核员不能审核专业过程。

2 .审核组成员除满足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格要求外,审核组还必须配备按CNCA规定完成GB/T50430标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业审核员,且审核组的非专业审核员也应按CNCA规定完成GB/T 50430标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审核人日的策划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认证审核是采取1+1的方式实施,即在一次现场审核过程中,既要对GB/T 19001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同时也要对GB/T 50430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虽然两个管理标准在审核过程中有一定的共同要求,但GB/T 50430标准也提出了许多以往GB/T 19001标准所没有强调的、体现工程建设施工行业特点和相关建设领域法规的具体要求,因此,在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认证审核活动审核人日的安排上,要给予充分的考虑。

在审核人日的策划过程中,认证机构应该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体系是否结合审核、认证专业范围、人员、分支机构和临时现场的数量、临时现场(工程项目部)所处的施工阶段、专业范围以及人员数量,据此确定审核人日及所需审核人员专业资源。

五、现场审核的实施

GB/T50430标准认证现场审核的实施过程与GB/T 19001标准审核实施过程基本一致。审核组长接到审核任务后,应通过文件审核或调阅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与受审核方充分沟通等方式,核实组织的管理结构、管理方针和现行管理文件的修订状态等信息,并确认能否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所有要求。

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是审核组长在编制《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计划》时,在明确对GB/T19001标准主要的管理过程的审核安排时,也应同时注明对GB/T50430标准相关管理过程的审核任务安排。如果企业申请认证的专业范围包括除28大类有关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类别时,审核组长应确保所有28大类专业内相应的标准条款要求、职能部门和工程项目由具备GB/T 50430标准审核资格的审核员来实施审核任务。

六、认证决定

GB/T 50430标准审核的认证决定过程与GB/T19001标准审核的认证决定过程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应确保每个GB/T50430标准认证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该专业的认证决定人员,应满足GB/T 50430标准认证决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七、认证证书的管理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且经审定批准,由认证机构核实认证范围、名称和地址等证书内容,无误后打印证书并将审核报告和印有CNAS认可标志和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报认证机构负责人签发。如果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认证申请范围除28大类外还包括其他非28大类的专业时,应在认证证书中加以区别,对于非28大类专业范围的认证审核准则只有GB/T 19001标准。

认证证书的起始时间以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审定批准的时间为准,初次认证及再认证的有效期从做出认证决定日期算起为三年。通过监督审核方式进行的新引入GB/T 50430:2007审核,其认证有效期等同于原GB/T 19001-2008证书有效期。从其他认可的认证机构转换来的认证项目GB/T50430+ GB/T19001,其认证有效期等同于原证书有效期。认证机构按照要求将数据库信息按时上报CNAS。

参考文献

[1] CNAS-SC15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认可委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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