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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申请书精选(九篇)

维修申请书

第1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按期交纳党费。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党的作风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关系到党的形象和人心向背,高度重视作风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它政党的显著标志。同时,作风建设也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它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同时享有八项权力。

自1921年建党以来,党领导中国人民,英勇奋斗,不怕牺牲,前赴后继,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另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了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总是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今年澳门也即将回归,使祖国的和平统一事业大大推进了一步。“一国两制”的和平统一方针,在国内外深入人心,祖国统一大业势不可挡,必将实现。

当然,当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并不代表社会主义事业就是一帆风顺。如近期的“”事件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给我们制造的障碍。然而,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使得一切对社会主义图谋不轨的人都将以失败告终。我们要利用这个反面教材,进一步认清组织的欺骗性、危害性及其反动本质,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把反对组织的斗争进行到底。

通过学习党的理论和历史,我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的党,她具有优良的传统和作风,具有极强的战斗力。共产党员总是在一切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先锋、模范作用。只有她才能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只有她才能带领中国走向繁荣昌盛、国富民安和统一强大。

可能是耳濡目染了革命前辈对党的执着追求的原因,我从小就树立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今天。在不断学习、努力工作和为之奋斗的漫长过程中,我从最初的想当英雄,入党光荣的幼稚的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理性认识阶段。可以说我唯一的入党动机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今天,我向党组织郑重地递交入党申请书。平时我要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同党员同志谈心交流思想,使自己在正确的引导下更快成长。在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还要时刻记得自己是工厂的一名电气维修人员,努力钻研技术,提高业务水平,保障工厂设备正常运行和生产是十分重要的。共产党员只有精通自身业务,干好本职工作,才能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如处理问题不够成熟,政治理论水平不高等,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习党的理论,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的义务,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积极工作,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永不叛党,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如果组织上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而要继续为之奋斗,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和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在思想上先入党,进而在组织上入党,请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呈请党组织审查

第2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评选活动,引导和促进全市机动车维修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技术一流、奉献社会,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努力提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全面提高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组织机构

成立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具体评选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白保民副处长担任,成员由质量管理科、培训科、协会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三、评选原则

“*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评选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理论技能考试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四、参评条件

参加“*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评选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内一、二类和规模三类企业限报1人,AAA级企业可报2人。

2、热爱祖国、团结同志、服务周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三年以上;

5、业务技能高,在本企业做出特殊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不受第4条的限制,需经单位推荐同意。

五、评选标准

“*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评选分为机电工、板喷工和维修检测工三个工种。经理论、技能考试后,总成绩机修、电工取前7名,板金、喷漆工取前2名,维修检测工取第1名。

六、评选程序

“*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评选按照个人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理论考试、技能比武的程序择优选拔。

1、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培训科(地址:淮河东路15号,电话:68751990)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领取《参赛须知》。申请材料应包括《“*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评选申请表》、申请人照片(2张)、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评选申请表》可从*汽修网(zz.qxw.cc)下载(A4纸),也可到培训科领取。

2、评选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办理受理手续。

3、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工种组织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含汽车构造与原理、汽车电控系统原理及维修、板金喷漆工艺、维修设备使用及行业法规等(参考资料以从业资格培训教材为主)。按照理论考试成绩,机电工取前十五名,板喷工取前八名,维修检测工取前二名做为入选对象,并予公示。

4、组织初选对象进行技能实操竞赛,技能实操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维修常用量具的使用、检测维修设备的操作、机件拆装、电控系统常见故障排除及板金喷漆工艺操作等。根据技能考试成绩,机电工取前十名,板喷工取前四名,维修检测工取前二名。

5、理论考试、技能实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维修工以前获奖及业绩情况择优选定机电工前七名、板喷工前二名,维修检测工取第一名,作为“十佳汽车维修工”拟定对象。

6、初步拟定的“十佳汽车维修工”名单提交处活动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上报*市交通局。同时将前1-2名人员向市有关部门推荐参加“*交通十大标兵”评选。

七、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20*年9月1日-30日,主要完成方案制定、召开动员会,并利用报纸、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

2、提交申请20*年10月1日-20日,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工作。

3、理论考试20*年10月28日、29日进行理论考试。

4、实操竞赛20*年11月7日下午进行技能实操竞赛。

5、确定上报20*年11月16日-30日,完成结果确定,进行工作总结,上报评选结果。

6、表彰奖励20*年12月1日-31日,由有关部门对“*市十佳汽车维修工”进行表彰奖励。

理论、技能实操考试地点:培训考试中心(南三环与中州大道)

八、表彰总结

1、入围此次评选活动前三十名的人员将免于理论、技能考试,直接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2、“*市十佳汽车维修工”由*市交通局公布并予表彰。

3、被确定为“*交通十大标兵”的个人由*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交通局党委分别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或“*交通十大标兵”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九、几点要求

1、各维修企业应鼓励员工积极参加评选活动,并为参赛选手提供资料、时间、物质等便利条件。

2、参加评选的企业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3、被评选为“十佳”的维修工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励,再创佳绩。全市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应以“十佳”为榜样,加强学习,提高技能。

第3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一、*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

*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二、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旧住宅的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因增设电梯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增设电梯费用和电梯使用费(含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等)的分摊办法。

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和投资方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投资方等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四、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结合城市旧区改建工作,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报建工作。

(一)根据城市详细规划中各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间距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在旧住宅规划用地范围内结合各层平面使用功能核定电梯增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避免影响本住宅和毗邻住宅的规划间距和通风、采光。

(二)根据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达不到规划、防火要求或对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批准增设电梯。

五、未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原单位不存在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有隔声、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书,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设计文件还须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的审核。

已经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时不需重新进行勘察、设计和报建。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报建工作。

(一)合理缩短办理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时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规,组织、协助本市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进行工程施工、监理、电梯设备采购等批量发包,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三)适当减免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费用。

七、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一)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商品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属房改房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部分已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二)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签定书面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工程。

(三)电梯厂商投资增设投币电梯或IC卡、磁卡电梯,谁受益、谁付费,通过收取电梯使用费取得投资回报。

八、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介入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独立的投资方和收益方,承担综合改造的全部投入与运作,通过对旧住宅的加层、改造,将新增建筑面积分别按市场价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社会出售,从而取得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完善,也可尝试小区或住宅整体置换、功能再造等模式。

九、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安装、检测,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用面积确权手续,原则上谁出资、谁所有。

(一)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建设的,可按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新增的公摊面积,并加入各房产证内。

(二)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可由所有权人按一定的分摊比例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

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也可按现行房改房上市补购公摊面积的办法,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收回投资款。

十一、旧住宅增设电梯后,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十二、增设电梯可在条件成熟的小区先搞试点,总结出经验后逐步推广。

条文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强制规定,“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强制规定,“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设电梯。”

第二条

建设部第94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指出,“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建设部第19号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共同监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7号)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十条

建设部第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4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以及司法审判中,近年来成为争议热点的一个问题是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墨盒案、江苏先声案、曾关生案等均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造成一定冲击,争议甚至直逼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标准。尽管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部分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修改进行审查时,以较为机械的方式执行标准,使个案的审查体现出一定的不合理性,但这种争议不仅波及申请人或其人与审查员之间,也常出现在不同的审查部门和不同的审查员之间,甚至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之间。该条款在个案执行中曾被诟病缺乏合理性和灵活性,进而影响对发明创造的保护。为此,笔者试图透过专利复审委员(以下简称复审委)会作出的第88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第1230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立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对比其他国家的审查方式、品评司法判决观点,深入探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标准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中的适用及其适用过程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以探讨对该标准的合理把握。

二、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模式简介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规定如下: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依照上述规则,我国专利局在专利审批程序中,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和说明书的修改的审查并未采取区别尺度,要求修改后的内容必须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记载或者由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结果之一就是,由于申请人与审查部门之间的分歧,每年均有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而被驳回。此外,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的无效宣告请求同样经常出现,情形大致分为两种,其一是以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请求宣告相关权利要求无效,其二是以说明书的修改问题请求宣告权利要求无效。

下文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诠释我国现行审查标准带来的影响以及复审委合议组在审查实践中为解决相关问题所作的探索。

三、典型案例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例)(一)案件情况介绍

1、案例索引与当事人

专利号:88108904.4

无效请求人:江苏省激素研究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2、案件背景和相关事实“双草醚 ”是由日本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和

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共同开发的嘧啶水杨酸类除草剂,化学名称为 2,6-双( 4,6-二甲氧嘧啶 -2-氧基)苯甲酸钠,国际通用名称为b ispyribac-sodium。针对该发明创造,日本的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和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先后向我国提出了第 88108904.4号和第92112424.4号发明专利申请(以下分别简称88专利和92专利)。其中88专利涉及的是除草剂“双草醚”的制备

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的无效宣告请求同样经常出现,情形大致分为两种,其一是以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请求宣告相关权利要求无效,其二是以说明书的修改问题请求宣告权利要求无效。

工艺,而92专利涉及的是以“双草醚”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制剂。针对江苏省激素研究所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8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了88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第88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了92专利的有效性。

日本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和庵原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江苏省激素所有限公司侵犯上述两专利权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经两审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定江苏省激素所有限公司侵犯了涉及双草醚制备专利的88专利,且认定其生产双草醚原药的行为构成对92专利的间接侵权,该案判决在农药界引起很强的反响。

本文所介绍的就是复审委针对上述88专利所保护的制备“双草醚”方法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的决定。该决定后被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二)案件审理

1、当事人诉辩及相关事实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本案修改超范围的理由为:

(1)

原说明书式I化合物的制造方法是分子式II和I I I和IV一起反应,修改后成为要依次序反应,即式II是先与式I II反应之后再与式IV反应。修改之后的说明书分子式I II与IV相同的时候,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方案(b)在原始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2)

将授权文本说明书与其公开文本说明书对比可知,公开文本第14页第1行至倒数第2行的内容被缺失掉。

专利权人认为:授权文本的说明书相对于公开文本删除的内容是在申请文件替换页的提交时出现的可补救的明显错误,已请求专利局进行更正,但不会导致超出原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针对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理由进行陈述和答复时均引用了本专利公开文本中的页码和位置,而非原始申请文本,并且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在公开文本中的有关内容与原始申请文本中的记载是一致,尽管该条款的审查应以原说明书为

四、典型案例二(复审请求案例)(一)案件情况介绍

1、案例索引与当事人

专利申请号:02824170.3

复审请求人:巴斯福股份公司

2、案情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30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争议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制备芳族羧酸的铵盐的方法,该方法通过选择特定的质子惰性溶剂在特定条件下将芳族羧酸与气态氨进行反应使之生成铵盐。在权利要求中对于该方法所适用的芳族羧酸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原审查部门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所以申请人对芳族羧酸定义做了进一步限定。继而,针对申请人对芳族羧酸定义进行的修改,原审查部门认定该修改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驳回该申请。

驳回决定认为,虽然说明书中说明了苯环可以是未取代的或被1-3个常用取代基取代,但是说明书中仅仅说明了具有一个苯环和直接与苯环键接的羧基的芳族羧酸的苯环可以未取代或被1-3个常用取代基取代,并没有说明是苯甲酸的苯环上可以被常用取代基取代。

复审程序中,合议组查明,说明书中记载的信息是:芳族羧酸包括具有至少一个苯环和与该苯环直接键接或经由C1-C4亚烷基链键接的羧基的那些化合物,苯环和亚烷基链可以是未取代的或1-3个常用取代基取代;以及本发明方法特别适于转化苯甲酸。严格来说,说明书中记载了两个层次的定义范围,一是可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芳族羧酸,一是未取代的苯甲酸,所以,修改后的可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是个经重新概括的新范围。(二)案件审理

1、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修改后芳族羧酸的定义重新概括的内容“被1-3个选自C1-C4烷基、羟基、C1-C4烷氧基、卤素和硝基的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要求判断者整体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

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审理结果摘引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2303号复审决定中认为:由原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一方面,本申请原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苯甲酸是芳族羧酸中的具体一种,甚至是请求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认为优选的、主要关注的方向;而另一方面,本申请说明书还明确记载了芳族羧酸包括至少一个苯环和与该苯环直接键接的羧基,且所述苯环可以是未取代的,也可以被上述一系列常用取代基所取代;由于苯甲酸是只由一个苯环和与之直接键接的羧基构成的,在综合考察上述记载的内容后,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疑可以确定的是,苯甲酸中的苯环同样可以是未取代的或者被进一步取代,当其被取代时,上述取代基是必然适用于取代具体的苯甲酸中的苯环的,换句话说,被上述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所以,请求人进行的修改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 案件分析和启示(一)准确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主体定位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重要性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实践中,审查员一般按照“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客观标准进行审查,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主体应该定位为一种虚拟的人—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这是由专利审查的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于判断者主体的要求,也是避免专利审查主观随意性的保障。坚持这一主体,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判断中,要求判断者整体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专利审要的是从技术角度理解发明的实质,而不是仅仅把关注点放在文字表面,使法律适用机械化,变成文字游戏。因此,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应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简

度设立的初衷,而该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同样不得偏离《专利法》的立法本意。知识产权是私权,专利权是权利人限制不确定第三人实施相关技术的权利,专利权调整的是社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专利权人与不确定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掌握专利审查的实质就是要通过专利审批程序和专利确权程序使得真正的发明创造得到有效的保护,判断专利审查员在实践中对于某种修改给出的审查意见是否得当,还应当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进一步判断这种修改与发明创造的有效保护之间的关系,要考虑这种修改后对于权利保护的影响,且这种影响不仅针对的是后续的审批程序和授权前景,而且要预判权利授予后对于其实施独占权的影响,这样才能确保标准适用的合理性。专利审查的目标应当为好的发明创造提供与之对于所属领域技术发展的智慧贡献程度相称的保护,而《专利法》对于修改专利文件的规定调整的是申请人(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不能简单视作对于申请人单方面的约束。反之,如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原则机械地适用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则意味着不切实际地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时完全确定自己未来将被授予的权利范围,相当于剥夺了对权利要求进行调整的权利。丧失这种权利显然不利于给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的可靠保护,也不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对上述案例二分析会发现,争议专利申请涉及的是一项方法发明,如果按照驳回决定的指向,在经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和第三十三条两轮审查后,申请人将本发明所适用的芳族羧酸仅限定为苯甲酸,则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当于请求人自己承认涉及到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的那部分发明自始不满足《专利法》的要求,从而,一旦发生侵权之诉,请求人不得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将该部分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里还需要提及的是,根据孔祥俊法官等在关于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释明,“不考虑修改或者陈述是权利人主动还是应审查员要求,与专利权授权条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最终采信,均不影响

禁止反悔规则的“绝对”适用是一把“双刃剑”,其使得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有修改都有较大可能直接影响到未来专利权的保护。

该规则适用 ”,该释明似乎在昭示禁止反悔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将属于 “绝对 ”适用,从而使之有别于美国等国家所强调的Doctrine of Estoppel应属于可辩驳的障碍 (Rebuttal Bar)的观点,尽管之后有司法判决认为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的方式进行的限缩修改可以成为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例外,但此观点一经提出就遭受业内质疑,而笔者个人同样不认为该观点经得住推敲。总之,禁止反悔规则的 “绝对 ”适用是一把 “双刃剑 ”,其使得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有修改都有较大可能直接影响到未来专利权的保护。对于以本案为代表的相当数量的案件当事人而言,其影响的不言而喻体现在:对于这样一项方法发明,如不能将一些常用的明显对方法的完成不会产生影响的取代基纳入权利保护范围或者适用等同原则的范围,任何竞争者都可轻易绕开专利权的限制,因此,如不允许请求人的修改,将相当于即便授权而专利权人获得的是也一项有名无实的专利权。出于保护创新的出发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所带来的影响应当体现在我局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标准的掌握上。

此外,从所属领域的思维方式和约定俗成的专利撰写习惯来看,尽管请求人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这样一层保护范围,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请求人不想保护这个范围;相反,本发明方法应适用于被常用取代基取代的苯甲酸,不论对请求人还是对本案合议组而言都是很明显的。申请人的失误在于没有预料到在严格把握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连环攻击下陷入窘境,故没有从形式上事先埋下一个讨价还价的伏笔,但这样的一个“疏忽”是否足以葬送这项发明?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三)适当考虑“修改”动机和原因

上述案例一有关说明书遗漏内容的争议其实源于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进行的适应性修改,这种适应性修改是将审查员认为可以接受的新权利要求的内容加入到说明书相应位置以满足形式上的支持。就该案而言,因该适应性修改所增加的内容使得原页码被打乱,原本在说同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而形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尽管两案合议组均作出允许这种修改的认定,但不可否认审查员大多对于此类修改是持特别审慎态度的。笔者认为,出于保护发明创造的考虑,这种重组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且在一些技术领域,因其技术特点和申请文件撰写特点尤为突出。

化学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经常涉及以多个变量来表达的技术方案。这类申请司空见惯的撰写方式是,一方面,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每个变量采用“变量X为……,优选为……,更优选为……,最优选为……”的方式递进式地给出多层优选范围,另一方面,也会在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分别定义各个变量的不同优选范围。

以该领域常见的“马库什”权利要求为例,如果一个通式化合物包括数个或数十个取代基,每一个取代基又包括数个、甚至上百个选择项的话,业内约定俗成的撰写方式是,申请人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对每一个取代基分别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定义,而不对各个取代基每一层次的组合进行列举(一旦逐一列举则导致篇幅冗长,反使说明书对发明的描述不够清晰)。但是,采取这种方式并不意味着这些组合方式不在其发明范围内。

在审查过程中,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申请人通常的做法是会将不同变量的不同层次的优选范围组合在一起,或者将实施例中某一变量的具体基团与通式化合物中其他变量的优选范围组合在一起,形成介于原通式化合物与实施例的具体化合物之间的中间范围。由于申请人不可能在提出申请时就完全预见审查意见的内容,因此,如果不允许将不同取代基的不同层次优选范围进行重新组合,将意味着申请人只能将其保护范围退到实施例,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业内还有观点认为,这种重新组合会阻碍未来可能出现的选择发明获得专利权。对此,笔者认为,首先,申请人如欲以此类修改克服缺乏创造性的缺陷,则这种担心显然是不必要的;并且,选择

如在审批过程中采取比授权后修改更为严格的标准,是违反审查规律的,难与后续程序衔接。

第5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动态商标 动态商标注册 动态商标使用

如果将升起的太阳、飘扬的红旗、小鸡从蛋中破壳而出等动态短片申请注册为商标,这样的短片就是动态商标。在国外,动态商标“在网上有发展为‘时髦’的趋势”。我国目前还没有动态商标问世。商标所有人在广告中把已经注册、的静态商标改为动态形式时,通常要取掉注册商标的字样或符号。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动态商标有没有“出生”的可能性呢?笔者试图作一探求。

一、动态商标的含义与类别

什么叫动态商标?中国商标培训网上是这样解释的,在普通静止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一维――时间的商标。它展现的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止的画面或形状。由于听觉商标、嗅觉商标,其表现形式只能是一个过程。因此也是动态商标。笔者认为,这个解释值得商榷。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动态标志都是在普通静止的标志基础上增加时间维度来完成的。例如,我们用Flash技术制作一只鸟在空中翱翔的短片,如果小鸟始终是以展翅的姿态翱翔,这是“图画加时间”的定义,但如果小鸟不断地扇动翅膀飞翔,并且天空的白云不停地飘动,这时的动画短片就不是简单的“图画加时间”,而是“不同的图形加时间”。

其次,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不应归类于动态商标。动态商标展现的是一个过程,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的表现形式也是一个过程,但这只是表明动态商标、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都是过程商标,也就是说过程商标是属概念,动态商标、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是种概念,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决不属于动态商标,因为它们缺乏普通静止标志的基础。

笔者认为,动态商标是指由许多帧静止的标志,以一定的速度连续播放时形成的动态短片的商标。

按动态商标表现形式,动态商标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一)变化的二维商标

变化的二维商标是不同的静态标志在不同时间的表现。其实质还是静态的标志,例如,搜擎Google的徽标,它不定期地变化着自己的标志,这就是变化的二维商标。下面是网页上不同日期呈现的标志。

第一个标志标明“TM”字母,表示该标志正处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Google公司称之为正式徽标。第二个标志是Goode公司2003年的节庆徽标,虽然还标明“TM”字母,但Google的字母要素有了变化。第三、四个标志分别是2005、2007年的节庆徽标,Google的字母要素虽然有了变化,但是不再标明“TM”字母。大概从2005年开始,Coogle公司可能意识到在节庆徽标上标上“TM”字母可能涉嫌违反商标法第44条第一项的规定。Google公司不断变化自己的徽标,这说明企业有这样的内在强烈需求――希望自己的商标富有变化以便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进而使受众对该企业产生好感。

(二)录像商标

录像商标是用录像短片形成的商标。录像分为胶片录像、磁带录像、数码录像和Fraps(屏幕录像软件)录像等四种,因此,录像商标也可以分为胶片录像商标、磁带录像商标、数码录像商标、Fraps录像商标等四种。

(三)动画商标

动画商标是指用Flash技术制作的动画短片的商标。如美国加州艾尔网上图书公司的商标,就是一个小虫子从红苹果钻出来的一秒钟的动画。

二、动态商标成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已经加入的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5条第一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由此可见,TRIPS协议规定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静态商标,也包括动态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视性标志”可以理解为既包括静态商标又包括动态商标,但是,在列举“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范围时,显然没有包括动态商标。不过,也不能理解为排斥动态商标。那么,动态商标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没有注册申请的可能性呢?

三、动态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行性

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否则,商标局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目前商标局只受理书面商标注册申请书,不受理磁带、胶片、光盘、硬盘、电子文档等非书面形式。这样说来,只有把变化的二维、录像短片和动画短片固定在纸面上,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我们知道,变化的二维、录像短片和动画短片实质上都是由一个个静态标志组成的,一个静态标志是一帧,帧数就是表示―定时间内画面刷新的张数:单位是张/秒。一秒钟内的帧数越多,画面就越流畅。对于录像来说,人肉眼能够觉察到不连贯的最小祯数限制为29祯/秒,因此至少应选择30祯,秒进行录像。

如果我们要把变化的二维、录像短片和动画短片申请注册为商标,我们应该把它们中的不相雷同的每一祯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如果商标注册申请都获得批准,我们就可以把该变化的二维。录像短片和动画短片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以“小鸡从蛋中破壳而出”的动画短片为商标,就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的不相雷同的多祯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动态商标的使用

动态商标是由若干近似的静态商标组成的,恰似商标理论中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民事权利主体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一若干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正商标,其余的为联合商标。如全聚德烤鸭店使用

的“全聚德”商标。“全聚德”为正商标,该店注册的“德聚全”、“聚德全”“全德聚”等为其联合商标。从理论上讲,只要正商标在商业中正常使用,联合商标即不受有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规定的限制。

联合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9月15日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25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此规定可以推出,我国商标法允许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类: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换句话说,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联合商标,但允许企业就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取得注册。“这说明我国商标法有进行联合商标保护的倾向。”但还不能说我国商标法保护联合商标,因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联合商标,还没有明文规定不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的限制。

因为一个动态商标包含了众多静态商标,而在商品包装上一般只使用一个商标,按照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那么如何使用动态商标呢?上述“小鸡从蛋中破壳而出”的动画短片共包含17幅不相雷同的静态标志,生产商或者服务商可以选择其中的一幅标志,比如最后一个静态标志,作为主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上,同时在网站上把动画短片作为动态商标使用在商品的包装上,这时包含17幅静态标志的动画短片会依次展示,这样使用商标就可以避免非主商标被撤销。笔者认为,对“使用”应作宽泛理解,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表明商标法只是要求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非要求核准注册的商标必须使用在商品实物的包装上,因此,将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网络中商品的包装上,同样可以理解为“使用”。

五、修改完善动态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是可行的。但其过程充满风险,且成本巨大。就拿动画商标来说,由于必须把动画短片中不相雷同的每一祯申请商标注册,只有这些申请获得商标局全部批准,此短片才能作为动态商标使用。如果其中某一祯或某几祯不幸被商标局驳同申请,此动画短片就不能作为动态商标使用,就需要修改,“难产”的过程无疑增加了商标申请人的成本:如果尤法修改,此动态商标被“夭折”,还可能会影响商标申请人的经营战略,其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商标注册申请都要收费,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收费一次。一个复杂的动画短片或录像短片就需要多次申请,再加上商标申请人为了实施商标保护战略,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动态商标,因此费用巨大。

另外,这种申请方式会增加商标注册的申请量,会给商标局审批工作造成不小的压力,由于这类商标注册的申请多是类似商标,如果都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势必浪费本来已经非常紧张的行政资源,据统计,“新商标注册申请2004年为58.8万件,2005年为66万件,2006年为76.6万件(自然人申请约占1/4)。商标局年度审查量2000年为16万多件,2003年至2006年连续4年审查量超过30万件,审查效率已达极限,但仍满足不了新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增长,致使商标注册周期相应延长,申请到获得商标注册所需时间已经从2001年的1年多时间延长到2006年的3年以上等待时间。”因此,趁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之际,建议对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扩大商标法保护范围

为此,应将商标法第8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原条款比较,把“包括”二字改为“尤其是”三个字。这一修改,就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的要求,完全符合TRIPS协议规定,而不是现在的最低要求。这就意味着动态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范围。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将单一颜色、声音、气味及动画等要素作为商标法保护的客体。2006年3月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大大扩展了《商标法条约》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由一般的可视性标志组成的商标,而且适用于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全息商标、动作商标、位置商标和含有非可视性标志的商标如声音商标、嗅觉商标,目前虽然尚没有任何国家对《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但它毕竟代表了国际商标法发展的方向。我同应抓住商标法修改的历史机遇,扩大我国商标法保护范围,以顺应国际潮流。

第6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省物业管理制度》《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制度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停车场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出售。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公有住房出售,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本县上一年度由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测算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第八条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公有住房出售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8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第9条(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县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账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账。

开立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预交50%剩余50%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通过物业验收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一并交齐,待房屋交付使用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出售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30%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次交存额。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到商品房屋与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自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条前两项的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勘查、公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

(三)业主表决。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表决通过后的意见,作为业主会议决议。

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建立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核实划转。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核实,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有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维修过程实施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会议决议的委托书)

(四)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摊清册。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及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查。

(三)经勘查需要维修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三条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因维修项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四条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受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委托,维修、更新和养护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代收的有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交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第三十条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共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账户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7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从4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局范围开展以“遵守交规、安全行车”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保证本次活动扎实有效实施到位,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责任书,责任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即成立以分管安全领导牵头、政工、工会、办公室、机材、安全等职能科室组成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切实按照《*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广泛做好宣传发动,采取分阶段组织开展好专项活动,确保“两个100%”落实到位。

二、车辆使用规定。

(一)机关行政用车主要保证局领导、局机关科室以上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公务用车的需要,以及机关正常工作和生活应急用车。生产车辆是为公路养护生产服务的专用车辆,班站养护车严禁跨班站行驶或改变用途,所有生产车辆严禁非生产使用。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派车:

1、集体到某地开会、参观或听报告;2、因公务三人以上同行者;3、因工作需要,目的地远离城区,乘客车将误时误事者;4、提现金或携带机密文件途中影响安全者,提货重量在15公斤以上者;5、职工或直系亲属因急病、重病或夜间急诊需送医院治疗者;6、遇突发性事件需赶赴现场者;7、生产车辆的调派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层单位需组织到外地进行工作或参观学习,必须先征得市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外出,阶段性学习原则上不准带车停放在异地。

(三)私事用车,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给予安排。并按每公里不低于1.0元收费(可根据不同车型酌情作价并按双向计费)。城区4公里范围内,按每趟10元收费,每趟超过两小时的,按半天计价,全天使用按180元收费。在编职工婚嫁用车可不收费,若职工直系亲属婚、丧等需用车,按城区内100元/天收费,郊外或乡下原则上不派车。

三、加强车辆管理。

(一)实行“派车申请单”制度,凡因公需要使用车辆,均需填写“派车申请单”。本县(市、区)内直接由办公室调派,凡跨县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跨市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调派。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用车,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先用车后补办手续。

(二)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遏制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车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更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凡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未经办公室调派,擅自动用车辆,以私事用车计费的130%收费,若发生事故,肇事者应负一切责任,赔偿费及维修费概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共同负担。

(三)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没有接到调派任务一律不准出车,因车辆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动用车辆,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出车和外出返回时,车辆一律要求停放在本单位车库过夜,做到车入库、库上锁,并开启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防车辆被盗。

(四)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坚持做好例保工作,做到勤洗车、勤保养。驾驶员每月必须对车辆进行清洁、调整、、紧固,随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和安全部件技术状况完好,确保行车安全。

(五)驾驶员应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离岗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或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派车单指定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改变线路或超时限必须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若随意改变指定线路(特别是与工作无关的)发生事故,应由用车人或驾驶员承担一切损失。

(六)随车工具和附件由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调动或更换车辆时,应办好移交手续,丢失须照价赔偿。

(七)车辆维修一律填报“维修申请单”,申报需维修项目,由办公室会同机材科(股)鉴定后,到指定修车场维修。报销时一律凭附“维修申请单”,凡超出“维修申请单”所列项目又未经办公室认定的维修费一概不予报销。维修费超百元无特殊情况应在维修好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在6月底应对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调查、摸底、分类造册,并组织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含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学习教育面应达100%。同时各单位要组织与本单位所有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好“驾驶员安全行车承诺书”,签订面要达到100%。

第8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进修专业及方向:

金融学专业

严格按中国人民大学在职课程研修班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

研修班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优秀业务骨干,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同等学力学习者。

2、获得大专以上学历者,旨在提高本人业务素质人员。

同等学力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的报名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2、获得学士学位后,如工作不满3年,可以先参加金融学课程研修班的学习和研修班的考试,满3年后,参加申请学位课程的考试。

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夏季班每年3月正式招生;冬季班每年9月正式招生。额满为止。

2、报名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课程研修班招生办公室

3、报名手续:

(1)填写同等学力人员金融学研修班报名登记表;

(2)本人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审查:

在报名时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凭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初审,资格审查通过后,发给研修通知书;在报到时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由上级单位复审。

研修时间:

夏季班每年6月—第三年6月,冬季班每年12月—第三年12月(教学两年)

教学方法:

进修期间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为学员指定教材,规定必读及参考书目,以利于自学。面授主要安排在每周六、周日或其它业余时间。每门课程结束后组织课程考试。

颁发进修证书:

完成研修班规定的学习项目并参加考试合格者,经中国人民大学课程研修班院审核发给专业研修证书。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者,可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

收费标准:

四年有效期(教学两年)学费每人:金融学及金融学相关方向学费32000元。外地办班学费见当地招生简单。学费一次性交清。研修班正式开班上课后,学员因故不能坚持研修视作自动放弃学习,一律不转专业、不退学费。

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和参加论文答辩按中国人民大学课程研修班院2008年1月18日《收费制度的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同等学力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问题:

参加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研修班的学员拟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收费制度严格执行课程研修班院《同等学力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收费制度改革的试行管理办法》

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的主要步骤: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本招生简章报名条件第三项要求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者,通过学习可申请参加研修班必修课程的考试,经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办公室资格审核同意,办理《考试资格证》。

二、收费标准及管理

1、对以同等学力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学员的各类收费项目,在财务上一律按照“学费”管理,按年度收取。(每年只可收取学员一次费用,开一次收据。)

2、学员学费原则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参加研修班学费、书费、证书费,报到注册时收取;第二部分为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费和校内学位课程考试费(题库课考试费、非题库课一次性考试费),第二年度收取;第三部分包括与学位论文答辩相关的各项费用(学位论文指导、审核、答辩费等),由已全部通过校内学位课程考试及全国水平考试、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阶段的学员缴纳,第三年度收取。

3、具体标准:金融学及金融学相关方向学费32000元,考试费每门250元。答辩费6500元。

三、课程考试办法《考试资格证》四年有效,在四年之内:

1、通过本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实行试题库考试和非题库考试;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

(1)题库考试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进行考试。持卡者必须在3月上旬和9月上旬到学校办理本次考试申请手续,过期一律不补办;不合格者,因故缺考者按0分计,下次重新申请参加考试。考试费第二学年一次交清(共4门),可累计申请4门次考试,超过4门次学员,应在下次题库考试之前的规定时间补交。

(2)非题库考试由财政金融学院根据教学安排组织,考试费第二学年一次交清。不合格者,允许重新考试,不再交费。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一是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二是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所有专业属于一级学科的“应用经济学”,综合水平考试涉及五门专业课:财政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专题、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一般是3月上旬办理申请手续,5月下旬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考试费按教委规定收。

3、未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的学员跨学科学习,在研修期间,还需要通过两门本科课程的补考,60分及格。不收考试费。

四、课程研修班学位论文写作、申请

1、全国外国语、综合水平考试通过,校内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通过,有相关科研成果者可以申请论文写作,申报拟研究的论文方向、课题。2、课程研修班院正式下发了《同等学力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课程考试通知单》、《同等学力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考试登记表》的学员可以申请,安排指导老师。3、在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五、论文答辩

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经济学课程研修班学位。论文定稿,办理答辩手续时交论文答辩费6500元。

拟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课程研修班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及考试费用

财政金融学院

专 业

金融学

类别

课程名称

学分

考试费

主考单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2

250.00

课程研修班院

西方经济学

3

250.00

课程研修班院

货币银行学

3

250.00

课程研修班院

财政经济学

3

250.00

课程研修班院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3

250.00

财金学院

国际经济学

3

250.00

财金学院

商业银行经营

2

250.00

财金学院

国际金融与外汇投资

2

250.00

财金学院

投资学  (金融市场分析)

2

250.00

财金学院

高级公司财务

2

250.00

财金学院

风险管理

2

250.00

财金学院

金融信息管理

2

250.00

财金学院

计量金融学

3

250.00

财金学院

专业外语

3

250.00

财金学院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

250.00

财金学院

总学分

36

 

 

全国

统考

外语水平考试

 

教委

规定

省(市)学位办

综合水平考试

 

教委

规定

省(市)学位办

第9篇:维修申请书范文

商标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一是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

(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

(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是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含义及如何确定数据电文方式文件到达主管机关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

关于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新修改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三是明确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到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四是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目前,快递行业蓬勃发展,而申请人通过快递企业办理商标业务的情况日益普遍。原来的《商标法》和《条例》对如何确定通过快递企业提交的办理商标注册有关文件的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为维护当事人权利,使其对文件的到达日期有明确合理的预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五是完善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落实这一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具体要求。原《条例》规定,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一是要求将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二是要求备案申请应在3个月内提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商业合同交主管机关备案,认为涉及商业秘密。3个月的时限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相对较短,不便于其行使权利。此次条例修改,将许可合同备案改为许可备案,还将3个月时限取消,改为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