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精选(九篇)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第1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动量策略 反转策略

一、引言

动量投资策略和反转投资策略是行为金融学中发展至今较为成熟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认为: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而只具有“有限理性”,投资者在现实决策中存在诸多的认知偏差,这些偏差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人们的投资行为,因此行为金融努力从人们的实际决策心理出发,通过研究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决策对证券价格变化的影响,使人们对证券市场价格行为的研究由“应该怎进行投资决策”进入到“实际怎样进行投资决策”的领域,从而更加接近实际。2006年是中国基金业的丰收年,行业总规模迎来了自规范化后8年来最大的一次井喷:8565亿元!在基金业火爆发展的时候,基金采取了怎样的投资策略?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采用2004年4月以前成立的股票型基金,剔除指数型基金,故取得16只开放式基金,32只封闭式基金。区间从2004年第3季度到2006年第2季度。研究所需数据来源于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系统,晨星和中国证监会等网站。股票数据考虑了分红配股等因素向后复权。

1999年开始我国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每季度公布投资组合,由于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之间相隔3个月,这期间基金完全可能先买入某股票,然后在季度结束前售出清仓,或者先增持后减持,但是每隔3个月公布一次的投资组合公告并不能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了分析的便利,本研究做出如下假设:除公告日持股变动外,基金在公告日前后3个月内没有发生股票买卖行为;另外,投资组合公告仅披露前10大重仓股的股票市值和比重,其他股票的信息无法从公告当中获得,因此假设基金某一季度投资组合当中出现的股票在上一季度或者后一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没有出现,研究将假定基金上一季度或者后一季度对该股票的持股比例为0;基金前10大重仓股所反映的基金投资策略可以代表整个基金的投资策略。

2.研究模型

GTW指标是Grinblatt, Titman和Wermers在研究中构造出一种研究基金投资策略的模型, 它主要检验的是基金对某种股票的持股比例的变化与该股票收益率的变化,乘积是否显著异于0,如果异于0,则说明存在反馈交易,否则不存在。其公式如下:

Ri,t-k为股票i在t-k季度的投资回报率;Wijt表示j基金中i股票在t季度的权重;N为基金j组合中股票的个数;T为样本总期数。

如表1,从M值我们可以简单地判断出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如果M>0,则表明基金采用的是动量投资策略;若M

Grinblatt, Titman和Wermers在研究美国基金市场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存在不对称的特征,即基金投资策略倾向于追涨,而不存在明显的杀跌现象。为考察我国基金投资策略是否存在不对称特征,本文借鉴此模型,按照买入与卖出两种行为将衡量指标M分解为买入投资策略指标与卖出投资策略指标。

三、实证结果分析

注:①正值、负值表示投资策略结果计算为正或负的基金数目;

②显著为正或负表示在5%的显著度的情况下,基金为正或负的个数。

③***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

④k=0,反映的是基金基于本季度股票回报率所采取策略;k=1,反映上一季度的综合效果。

1.总体来看

48只基金中,所有M(0)指标均为正,其中47只显著为正,比例高达97.92%,而44只M(1)为正的基金中显著为正的基金只有19只,正值比例降低为39.58%,说明绝大部分基金是根据当期的股票价格表现采取动量策略,而根据前期股票价格表现采取的操作策略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并不完全采用动量策略,有一部分基金采用的是反转策略或动量和反转的组合策略。基金倾向于以当期股票表现作为投资组合调整依据,其原因可能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股票随大盘波动明显,基金只有采取趋势投资策略才能赚取利润;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还是采用基金净值作为评价标准,由于基金净值的特殊性,基金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获得成功,就必须采取短期盈利的手段。

2.基金依据股票当期表现所采取的操作策略

进一步分析买入和卖出策略指标发现, MB(0)显著为正的基金数目为43只,正值比例高达89.58%,说明对于当期表现优异的股票,基金具有明显的追涨倾向;48只基金中MS(0)为正和为负的基金基本各占一半,但没有显著为正的基金,显著为负的基金也只有1只,说明基金采取杀跌或高抛的操作策略倾向并不明显。基金之所以更加倾向于追涨策略而不是杀跌策略,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特有的单边市特征,基金只有在股市上涨期间才有可能获利,而当股市普遍低迷时,几乎所有的投资者都会发生亏损;对于当期表现较好的股票,由于其经历的上涨期间较短,有理由相信其会继续走高,而对于当期下跌的股票,一方面出于厌恶损失的心理,同时寄希望于暂时的下跌只是短期的调整,后市可能回涨而弥补损失。

3.基金依据股票上期表现所采取的操作策略

进一步分析买入和卖出策略指标发现,MB(1)显著为正的基金数目为23只,正值比例为47.92%,说明对于前期表现优异的股票,基金仍然具有明显的追涨倾向;MS(1)显著为正的基金只有1只,而为负值的基金增加到38只,显著为负的基金相比当期也增加到7只,负值比例为14.58%,说明基金采取高抛的操作策略倾向相比当期明显增加。基金既买入前期表现上佳的股票,同时又卖出前期表现不俗的股票,这种既追涨又高抛的看似矛盾的投资策略反映了市场调整时期投资独特的选股理念,主要原因可能是:基金的投资重心在市场“绩优股”,也即能够进入基金投资组合的绝大部分是市场表现突出的股票,基金只在这个大范围内进行买入和卖出的调整。卖出上期表现优异但上涨空间有限的股票实现获利,同时买入已有上涨势头,但上升的潜力尚未充分发挥的股票以优化投资组合。

如表3,总体看来,开放式基金无论当期还是前期,动量和反转指标都较封闭式基金明显,其中根据当期表现更倾向于采用追涨策略,根据前期表现更倾向于采用高抛策略,其操作风格比封闭式基金更为大胆,这可能与二者的运作体制有关。对封闭式基金而言,其规模固定,发行后就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交易,其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不会有赎回的压力,可以从容的运用所有资金进行长期投资。而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每日需公布基金净值,特别是如果基金不能取得良好的收益,投资者可以赎回持有的份额使基金规模减小,为应付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压力,基金不得不频繁的进行追涨和高抛,以期提高每日基金净值,稳定资产规模。

大牛市或大熊市总是伴随着阶段性的熊市或牛市,我们以上证综指涨(跌)幅深度达50%,并持续三个月以上为划分标准,以2005年6月6日上证综指跌破1000点为分水岭,2004年第三季度到2006年第二季度,中国股市经历了从大熊市的萧条到大牛市的繁荣过程,两种泾渭分明的市场氛围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研究基金策略的有力契机。

如表4,总体看来,牛市中动量策略比熊市更为明显,操作更为频繁和大胆,根据当期表现牛市更倾向于追涨策略,熊市中有少量基金采用杀跌策略,根据前期表现牛市更倾向于高抛策略,熊市中依然有基金杀跌。这必然和市场环境有关,熊市中弥漫着恐慌的气氛,虽然有表现优异的股票,但基金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不会轻易追涨,而对于表现不好的股票,基金却没有群体杀跌性抛售,表现出基金的惜售心理,对“绩差股”不作为;牛市中疯狂的市场氛围推动着基金追逐各种“绩优股”,同时卖出前期上涨幅度较大的股票实现盈利。

四、结论与建议

基金既买入前期表现上佳的股票,同时又卖出前期表现不俗的股票,导致基金扎堆“绩优股”的原因可能是中国证券市场缺乏具有真正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基金只能在市场表现突出的股票范围内进行买入和卖出的调整。因此,加快上市公司的建设,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将拓宽基金的选股范围。

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是每季度公告一次,两个公告期间基金的行为完全处于“暗箱”之中,因此本的假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研究的相关性。如果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频率更高一些、披露的信息更详细一些,研究将会更有价值。

我国股市是单边市场,即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基金只有在股市上涨时才有可能获利,而当股市低迷时,几乎所有的基金都会发生亏损。因此加快产品创新,推出股指期货和做空机制,给机构投资者提供多样的投资途径,使机构投资者在原来的“追涨高抛”的盈利模式之外还可以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获利或者对冲现货头寸。

参考文献:

[1]Grinblatt Mark, Titman Sheridan, and Wermers Russ. Momentum Investment Strategis, Portfolio Performance, and Herding: A Study of Mutual Fund Behavior[J]. Amercian Economic Review, Dec1995, vol 85 Issue 5:p1088-1105

[2]Siganos Antonios, Chelley-Steeley Patricia. Momentum profits following bull and bear markets[J]. Journal of Asset Management,Jan2006,Vol. 6 Issue 5:381-388

第2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关键词行为金融;证券投资基金;羊群效应;熟悉偏好;过度自信

一、行为金融理论

标准的现代金融理论的模型与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理想化的假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学者日益重视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异象,而这些异象的理性解释不能令人满意。行为金融理论正是金融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异象的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起来的理论体系。行为金融借鉴了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后,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学的研究,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观、公正、无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而不仔细考虑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为金融理论中的“从众行为”,而如果涉及到多个投资主体,就会进一步引发团体从众跟风的“羊群效应”。除此之外,投资者很多时候的非理还由于本身的“过度自信”,即将成功归于能力,而将失败归于运气和机会的作用,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产生行为偏差。另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会选择其感觉非常精于评估的风险事件,避免不熟悉或无法估计概率分布的风险事件,即“熟悉偏好”。总之,人的心理因素对于投资者行为的影响是行为金融研究的主体,伴随着行为金融的发展,相关经济研究对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赖也越来越多。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也会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的影响,所以此时就必须考虑现实中人的心理因素,利用行为金融理论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阐释。

二、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意味着投资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总是理性的,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进行股票和债券的投资,充当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资行为势必符合行为金融理论对于投资者的假设,即证券投资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为金融理论为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了延伸性的启示。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

很多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会非常注意其他机构的动向,并在这些机构投资者采取行动时,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动,这可能是源于其对本身投资决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机构已经获利而相信自己也能获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与众不同,必须采取行动。所以在这种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虑该决策究竟会为基金本身带来多少收益,而仅仅是一种盲目的“从众行为”。同时,由于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它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这种情况下,非理性的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很可能同时采取行动,形成群体性的跟风购买行为,并最终导致“羊群效应”。这时,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将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股票,买卖压力最终将超过市场所能提供的流动性,从而导致股价的不连续性和大幅变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于是,为了避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政府应该扩大市场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量,使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在挑选其投资股票品种时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理性的进行决策,从而有效地减轻“羊群效应”造成的市场风险和脆弱性。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熟悉偏好”

经典投资组合理论认为理性的投资者通常会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锁定获利。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通常也会通过投资组合规避风险,但是这种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经典投资组合理论的建议。很多基金在投资时更愿意选择股票市场,即那些相对熟悉的领域,投资也集中在其比较熟悉的本国市场、本地市场,从而导致投资组合构成上所表现出的分散不足。这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评估某些投资时无法估计不确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环境使其感到处于优势,即行为金融中所谓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资风险。

这就要求政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渠道的开放,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加强市场价格发现,适时推出做空机制,改变现在的单边市场状况,并鼓励基金适当地“走出去”,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足够分散化的投资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规避风险锁定获利。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资行为

行为金融认为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而证券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主要倚重基金管理人,可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总是理性的,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做出非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典型地,当基金管理人处于过度自信时,可能高估自身的能力,为了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而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投资,给本基金利益带来损失。并且由于自我归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在损失出现后,常常先入为主的否定损失是由本身的不恰当行为带来的,而仅仅把这一切后果归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不能很好的纠正其不理。

所以在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上,不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雄厚的专业学术基础和丰富的金融专业理论与实践知识、良好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处理能力,还应要求其了解市场中的投资者和自身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和行为偏差,以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误。此外,还应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倾向,避免选定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发生意外。

参考文献

[1]何小峰、黄嵩.投资银行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

[2]蔡秀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羊群行为的成因和对策建议[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1).

[3]史金艳、李凯、李亚宁.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重新审视[J].商业研究,2006(5).

第3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封闭式基金契约型基金A

制度是规范人与组织的各种行为规则,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正式的法规,即宪法法令、法律法规、规章准则;非正式制度指以道德观念、约束禁忌、文化俗习和意识形态等存在人们内心世界的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在其发展初期是一种对潜在利益追求的利益诱导型的制度创新;当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工具时候,它已经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金融制度,变为一种制度安排。

1中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时序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专业理财、分散风险、收益共享的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到21世纪,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最为发达,已与银行、保险并驾齐驱、三足鼎立。中国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与发展,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依主管机关管辖权力的过渡,以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为标志,将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底前的投资基金创业阶段,或称“老基金”阶段;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和开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开始走向规范化方向发展阶段,也通常被叫做“新基金”阶段。

1.1老基金阶段

其特点是:基金的发起、组织结构及信息披露不规范;基金类型单一、规模小;投资结构不合理;法律建设滞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和股份制试点与股票市场的建立,客观上提供了条件。1992~199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基金类受益券被称为“老基金”。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了我国第一只国内基金——珠信基金,规模为6930万元;以后基金开始在全国各地迅速出现。

老基金是在证券市场初创阶段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是经济主体利益驱动的产物,因而很不规范。当时引入基金制度,仅是为了弥补资金运转的不足和用于地方政府的筹资建设,全国共有78只投资基金,募集资金73亿元,全部是封闭式基金。除了淄博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余都是契约型基金。具有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基金较少,大部分由证券或信托机构的基金部负责运作。老基金基本上是综合性基金,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专门证券投资基金。

1.2新基金阶段

特点是:注重法制建设,基金规模迅猛扩大,品种结构多样化,基金队伍逐年壮大,管理规模两极分化。

注重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了监管体系。从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央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陆续了20多个法律、法规、通知。内容涉及基金的组织制度、市场制度、监管制度各个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才相应地进入一个依法规范、谨慎发展的阶段。该阶段是以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为标志,这以后发行的基金称为新基金。1998年3月,基金金泰、基金开元的成功发行,揭开了我国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序幕。1998~2000年期间,我国陆续发展了30多只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规模达540亿元,净资产规模达800多亿元,占股票市场总值的20%左右。但这些基金均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而原来的“老基金”经过规范化重组工作,绝大部分已经改组为“新基金”。

基金业在金融行业率先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和业绩分化。市场竞争的出现推进了证券基金业形成一种良性的优胜劣汰竞争格局,基金操作日趋规范和透明,操作水平不断提高,投资者将得到更大的实惠。同时,业绩开始分化,那些良好、广受投资者认同、品牌出众的基金正在脱颖而出,而业绩长期低价徘徊的基金将面临淘汰。

基金规模的四次扩容,解决市场增量不足的问题。从1999~2004年9月,基金市场已经发生过四次大规模扩容。基金规模从无到1000亿份基金单位用了4年时间,从1000亿份到2000亿仅用了2年的时间。中国基金扩容与政策相关性极强,每一次扩容都与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因此,中国的基金业发展中政策因素表现极为明显。

基金品种结构的多样层次化,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2001年9月,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正式。以后基金的品种类型日趋完善,开始多样化发展,整个基金行业的管理及经营理念开始了一次新的飞跃。目前,开放式基金的品种已从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纵深过渡到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从而为投资者基本建立了层次分明、风险迥异的基金产品体系。平衡型、成长型、优化指数型、指标股成长型、国企股型、成长价值复合型等多种品种,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的出现,满足了广大人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到2006年11月30日,开放式基金有256只,占全部基金的83%:其中开放式货币市场型49只,股票型含股票指数型共108只,混合型含偏股偏债以及平衡型共65只,债券型分中短期和长期型26只,保本型6只,特殊策略2只。封闭式基金54只,总规模817亿,总市值586.29亿,总净值873.45亿。管理公司也从过去的管理1或2家基金到管理4以上。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力量和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基金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越来越被市场认同和接受,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日益扩大。

此外,基金的市场配套服务体系也建立起来。如建立起了以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体的基金销售渠道,规定了基金公司的融资方法,成立了基金行业协会,模仿美国晨星建立了中国的评级制度等等。另外,保护投资者制度颁布较多,如建立了证券投资风险基金、股评规范制度等等,提升了投资者信心。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的变迁

投资理念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基金投资理念的变化期间,正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产生到壮大的发展期间,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从制度缺陷到逐渐健全的期间。因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大致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盲目跟随期、初步发展期、准理性思考期以及理性投资期。

2.1盲目跟随期(1998.3~1999.3)

投资理念表现为多变、随意性大,这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初始阶段。1998年上市的基金仅有金泰、开元、兴华、安信、裕阳5只,基金投资理念尚未形成,从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投资行为来看,还无法对其投资理念作明确的判断,大多数为追踪市场热点而随波逐流。各基金在面市之初选择了高科技和重组类股票作为投资重点,基金的投资理念常常改弦更张。如基金裕阳,其上市时提出的投资理念为“分散化、安全性、收益性”,强调分散投资和降低风险,但是,随着市场热点的日渐显化,马上改为“着重长远、理性投资”的新理念,重点投资电子信息业。基金面市之初的“集体无意识”为其后基金投资理念的总体趋同和急功近利埋下了伏笔。

2.2初步发展期(从1999.4~2001.初)

投资理念表现为急功近利、个性特征不明显。这个长达两年的牛市行情内,股市一直处于热点纷呈的上升通道,重组股、小盘股、科技股、网络股轮番启动,基金的投资风格总体上以积极操作、集中持股为主。大多数基金都选择了积极投资的战略,为追逐市场利润而集中重复持股,联合推高股价。在此阶段,大部分基金的年平均换手率都在300%以上,即持股时间平均不到4个月,基金兴华1999年的换手率甚至高达820%,投资理念完全与短线高手无异。重复持股现象更为严重,1999年年末,在电子通讯行业上基金的持股已有越来越集中的迹象,基金重复持股现象相当普遍。海虹控股、中关村、清华同方等股票受到各只基金不约而同的追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4只“景”字头基金全部重仓持有国电电力,基金裕阳和基金裕隆前10名股票的重合率、基金安信和基金安顺前10名股票的重合率均达60%。从大多数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人们很难发现独立的个性。可以说,1999~2001年初,基金投资理念普遍呈现出急功近利的心态。

2.3准理性思考期(2001.6~2004.6)

投资理念开始调整,趋向于务实。2001年以来,高科技、重组概念相继遭到市场的质疑,股市自2001年6月以后开始步入前所未有的暴挫之中,原先的集中持股理念遭到了极大的打击,习惯于重复持股的景系、普系、安系基金其2001年的净值出现了大幅下跌。市场以活生生的现实无情否定了部分基金此前的投资理念。而一向倡导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基金泰和则在大盘的暴挫中表现突出,唯一实现了年终和年末两次分红派现,一向注重价值投资、作风稳健的基金安信亦在年末推出大比例派现计划,其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率达到133%,相比之下,大多数原先崇尚积极投资集中持股的基金则跌至净值以下,年末无法给予投资人任何回报。基金管理公司开始进行深刻的反思,并改变了投资理念,纷纷选择了大幅减仓和消极守仓的战略。各基金对电子、新材料、信息类科技重仓股进行大举减仓,并且在大盘的暴跌中,各基金对不同行业的减持力度是不同的,由此开始了投资行业结构调整,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大幅降低信息技术业的持有比例的同时,大幅增加了制造业的持仓比例。至此,基金对在科技股行情中遗留下来的长期持有重仓股的减持基本完成。

2.4理性投资期(2004.6~)

投资理念逐步成熟,并向规范化、多样化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经过8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基金行业运作与监管体系,正处于一个规范制度基础上的迅速发展和大力推广阶段的新起点上。2003年10月全国人大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用了立法等手段引导投资理念,宏观上主要以制度建设、创新为中心,了20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基金制度的各个方面,2006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要做优做强基金业,推动有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等业务创新。目前管理层还将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封闭式基金修改契约为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并希望更多次数地向投资者实施分红。封闭式基金折价现象是基金市场非理性投资的一个综合反映。但从2005年7月8日到2006年11月30日,53只封闭式基金价格平均上涨158.44%,其中25只大盘基金期间价格平均上涨164.57%,28只转制基金期间价格平均上涨121.66%。封闭式基金价格涨幅大大超过大盘的涨幅。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封闭式基金行情更是狂飙猛进。这说明投资者逐步恢复理性,使得基金折价率6月9日为37.996%,11月初为32%,在净值增长与“封转开”消息刺激下走势进一步加速,折价现象快速改善,即将消除。

第4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一、引言

2011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股市一路下挫市值也大幅度缩水。占证券市场重要地位的投资主体基金也惨遭下滑。在基金的证券投资中基金经理人是投资策略的主要制定者,但他们的投资行为也受市场制度、法律法规、文化教育背景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同基金之间的差异也成为影响基金投资表现的重要因素。从心理学来看,整个投资行为其实是一个对感觉的输入、加工、表现的心理过程(李心洁,2004)。基金表现方面三大风险调整指数夏普指数、特雷纳指数、詹森指数都是考虑了风险后的对基金收入的一个单位化的指数。以及H-M T-M模型中实现了对基金经理人对市场时机和股票选择能力的检验。基金经理人的表现也直接影响了基金的表现,现实中经理人总是会受客观主观各种因素的影响偏离理性人的假设,如性格、年龄、学历、管理年限等。受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在熊市阶段没有足够用的金融工具用于分散风险,使很多基金经理人在不利的经济情势下更显的被动。反之也放大了一个基金经理人的投资能力,本文将结合中国现实的国情来分析对我国2011年中基金表现的影响因素。

二、实证分析

(一)相关变量

衡量基金表现的指标有很多种,这里笔者根据众多国内外文献的参考采用最常见的基金收益率和Beta(系统风险)作为基金表现的衡量指标。基金收益率采用了样本期内基金收益率减去无风险收益率(一年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5%),系统风险采用CAPM模型中Beta,主要衡量的基金的投资风格与风险控制能力。基金经理人自身特征中我们选择了受教育程度、从业年限、担任某只基金年限以及基金自身的规模和年龄来作为影响基金表现的主要的因素,这些因素都是能够直接影响了经理人和基金表现的重要因素。

数据方面选取了10只我国规模中等的开放式股票基金,分别是上投大盘、工银大盘、南方隆元、招商大盘、东吴行业、农银大盘、华夏大盘、大成行业、大成核心、汇丰晋升。选取的时间区间为2010年12月到2011年10月,选取的区间中宏观经济表现颓势,沪深股市一路下行。开放式股票基金的收益表现能直观反映经理人的投资风格与风管管理能力。样本基金的收益表现分布相对均匀,能够很好的契合整体基金收益表现。本文的数据来自于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与大智慧软件,并使用Eviews6软件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二)收益方程检验

首先我们分析收益率为应变量的回归模型,即Yield=( Year of career, Age of fund, Tenure,Fund assets)。这里我们以能直观影响基金收益的几个因素作为变量来解释基金收益情况,分别是基金经理人从业年数、基金年龄,基金经理人任职年限,基金资产规模。

通过表1的归回结果可以看出基金收益与基金经理人从业年数、基金资产规模呈负相关,而与基金经理人任职年限、基金年龄、呈现正相关。从基金经理人的从业年数与收益呈现负相关可以看出,从业时间越久或者说是年龄越大的基金经理人往往无需通过过于激进的操作来获得超额回报率,而只会通过保守的方式来稳固自身已有的事业,从业时间较短的经理人会出于证明自身价值而为以后相对较长的事业期打下一定的基础而采用一些激进的策略来获得更高的收益。简单地说,这取决于基金经理人背后的激励机制的作用。从业较短的经理人虽然在从业经验上欠缺,但其自身的价值方向与委托人目标(基金收益)更贴近。老基金在风险控制上会更有经验,自身管理与体制也相对成熟,所以更容易获得基民的青睐,在整个资本市场上也会有更大的影响力,综合说明了基金年龄与收益成正相关,且T检验值较大还是具有了一定的说服力。但我国基金的规模总体来说还是不够大规模优势难以显现,回归结果中基金规模的对收益的解释力微乎其微。而一个基金经理人在一个特定基金任职的年限对收益表现出了很强的正相关解释力,即使有效性检验并不理想,基金经理人的频繁更替对整个基金的表现是非常不利的,一个稳定的掌舵者对自身管理和市场会用更好的理解,稳定的视角也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基金和经理人的同时成长。

(三)风险方程检验

然后分析系统风险的作为应变量的回归模型,Beta=(Year of career,Age of fund,Tenure,Level of education,Fund assets)。自变量分别是基金经理人从业年数、基金年龄,基金经理人任职年限,受教育程度,基金资产规模。由于基金经理人普遍是硕士及其以上学历,所以这里的受教育程度定义为MBA或者CFA时D=1,反之D=0。

表1中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系统性风险与基金经理人从业年数、基金经理人任职年限呈负相关,与基金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基金规模成正比关系。同样是激励制度的因素可以看出从业年数越少或者说是越年轻的经理人会更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而从业时间较久的基金人对风险的控制会保守。而另一个方面一个特定的掌舵人掌管一个特定的基金越久在风险控制方面做的越是出色,回归结果中显示任职每增加一年对所承担的系统风险会减少19.2466%,且解释变量通过了10%的T检验具有很好的说服力。基金本身的年龄与规模都与所承担的风险成正相关,但根据T检验来看基金规模依旧不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而基金年龄则有着非常好的解释力,新基金由于自身组建时间和市场的认可度的原因,更倾向于保守策略作为一个稳健的起步,而随着年龄的增长,经历了更多市场的洗礼,自身规模、制度和市场的认可度的完善和增加,更愿意去承担高风险来换取高收益。教育程度越高的经理人通常对自己的投资能力非常自信,他们也会选择增加风险来获得超额收益。MBA与CFA又会是一个非常好的社会交际圈可以间接的服务于基金本身的表现,回归中教育程度的也具有很强的说服力(通过10%的T检验)。

三、结论

(一)通过对基金表现的回归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年轻且具有高学历的基金经理人愿意增加系统风险来争取基金的超额表现,而年老的经理人就不具有太强的动力去最优化基金表现,通常是采用稳定保守的策略紧跟是市场的步伐因为丧失了战胜市场的雄心壮志,特别是在熊市中,专家理财难以体现。

(二)而随着基金年龄的增加基金也愿意增加系统风险,实证证明老基金也获得了较好的收益,这不仅源自于成熟基金的自身因素也取决于老基金拥有的更好的社会认可度。当然基金可以存活得越久也说明基金自身有着不错的实力,经过市场的淘汰后的基金普遍是承受高系统风险且成功获得高收益,这也表明那些保守的开放式股票基金在市场的残酷竞争中终将被除名。

(三)基金规模在本文的分析中并未表现出一定的规模优势,但根据经济学意义基金市场上也该有规模经济的现象,不同的时期和市场会有不同的最优资本规模。在风险一定的时候规模经济中资本的增加应该与基金的表现正相关,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受限太多,基金自身的规模也相对国外发达国家较小,难以体现规模经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李心丹.行为金融学:理论及中国的政局[M], 2004.

[2] 鹏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选股能和择机能力的实证研究 [J].经济评论,2002(4):91-94.

[3] 徐琼,赵旭.我国基金经理投资行为实证研究 [J].金融研究2008 (8):145-155.

[4] 邹建锋,林亚茹.我国基金选股选时能力实证分析 [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1):26-31.

[5] 沈维新,黄兴孪.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的实证研究与评估 [J].经济研究,2001(9):22-30.

第5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从1999年成立起草小组,到2002年8月最高立法机关初审法律草案、2003年6月二审草案,目前草案三审在即、年内有望通过,基金立法可谓紧锣密鼓!联想到《证券法》从起草到表决通过,跨越七、八、九三届人大、历时六个春秋,将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称为急迫的法律行动,并不过分。市场对立法的倒逼机制,大大推进了立法进程。

    与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望在以下方面凸显其特色。

    基金“走下神坛”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基金诞生伊始,即在“稳定市场”和“高额回报投资者”的双重期望中负重前行。出于对基金“守法自觉性”的良好预期,《暂行办法》虽成功地对基金实施了业务管制,但对其风险控制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防范机制,却明显考虑不周。

    痛定思痛。经过“基金黑幕”的洗礼,立法者调整了对基金的运作预期:基金只是一个机构投资者,背负着投资回报的现实压力。营私利己欲望的膨胀之下,基金违规运作的倾向十分明显,投资者保护仍是立法头等要务。

    立法职能的回归,无疑为基金立法赢得了一个宝贵的制高点。

    信息披露规定明确

    1997年的《暂行办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我国基金超常规的发展,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迅速扩容,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情权的重要性逐渐浮出水面。

    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详细列明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另外,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基金管理人如果就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作出收益保底承诺,都将构成不法行为而面临欺诈诉讼。这对于基金公司的消极影响不可低估。

    基金持有人话语权提升

    1997年《暂行办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规定,有欠周详。“基金黑幕”引发的一场地震使立法者认识到,必须提高基金份额持有人话语权,加大基金经理的市场压力,以形成潜在的制约机制。

    立法最根本的变化将体现为两方面: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启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时,前者可以自行召集,只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即可。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议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原规定,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会议即可进行。但考虑到恶意投资者可能利用封闭式基金高折价的特点,购入10%的份额,同时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持有30%的份额而启动持有人大会,把基金转为开放式,然后按照基金净值赎回,最终从中套利,所以,这次准备提交三审的稿件将这一比例改为50%。

    管理人与托管人联袂受托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谁为基金受托人而负有受托之责?1997年《暂行办法》并不明确。从实际情况看,基金财产的损失可能是由于管理不善、也可能是因为保管欠妥,还可能是由于双方彼此监督不力、权责衔接失衡所致,这样难免互相推诿责任,不但投资者权利保护落空,而且还将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滋生不必要的猜忌和争端。

    为避免产生以上问题,必须明确基金受托人,并由其履行受托职责。出于“互相制约”的考虑,立法将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此外,立法还规定托管人一旦发现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运作的情形,除向监管部门报告外,还要及时通知管理人,否则有失勤勉之责。这样,“共同受托、互相制衡”的立法用意至为明显。

    各方权责系于基金合同

    1997年《暂行办法》的规定相对粗疏,而且针对封闭式基金的有限内容几乎都由《暂行办法》作出了“标准合同式”的规定,需要由各基金契约另行约定的事由相对较少。而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引入了许多新的事项,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开放式基金回赎的情形、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都要求基金合同作出约定。

    受托理财通道隐现

    券商受托理财已成定局后,基金公司能否同样受托理财,争议不断。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直到目前仍坚称,与其让券商受托理财,还不如让基金受托理财。但相反的观点认为,基金已经聚合了巨额资金,如果再赋予其受托理财的权限,从而使其以微量的注册资本,来运作过于庞大的资金,恐怕风险过高。争议目前仍在持续。

    从立法惯例考察,为避免立法流产,立法极可能采取搁置的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接受特定机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提供了政策空间。不排除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理财的具体办法就接着出台。

    信托制基金浮出水面 公司制基金留有余地

    1997年《暂行办法》将基金按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国现有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全赖于一纸契约,但完备的契约事实上并不存在,对于权责规定的漏洞,还需要法理基础予以填充。从国际通行立法看,契约型基金多依据信托原理来规范,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更是直接称为“证券投资信托”。

    另外,我国目前虽无公司制基金,但由于公司制基金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而且其与信托制基金在治理结构方面多有差异,《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会对其发展留下余地。因而,立法可能最终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国务院(此处还可能是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替代)规定的其他方式”。

    私募基金路径依赖仍将继续

    基金采取公募还是私募的形式各有利弊。私募基金由于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量身订做”的投资要求。

    而且,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如果运作适当,投资收益率也会更高。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已经达到上千亿规模。但同时,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而也潜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最新的信息表明,权衡利弊之下,立法最终极可能对私募基金不作任何规定。

    我国基金私募的经验和规则,尚处于累积过程之中,部分事项甚至还处于试错阶段。如果将一些尚不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固定在刚性的立法中,难免过于莽撞。基于这一合理认知,立法者对私募基金采取了内敛的“绥靖政策”。私募基金“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径依赖,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基金上市交易指日可待

    基金作为证券的重要类型之一,允许其上市交易,促进其流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构成了基金管理人的现实市场压力。1997年《暂行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一体搭建基金份额流通转让的制度平台。除规定由证监会核准、或者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上市外,还规定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基金上市交易的具体细则。同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决定提前终止该基金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流通,对基金管理人有着双重的影响:一方面,交易价格直接构成了基金经理的市场评价机制,对于判断其是否尽到了谨慎和勤勉义务,也是一重要的参照系;另一方面,由于多了上市流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基金回赎给基金管理人造成的资金压力。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提前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定,还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断上市流通渠道转而要求回赎,基金管理人必须重新面对资金压力。

    基金短期融资悬疑重重

    对于开放式基金能否进行短期融资,各方说法不一。主张不能融资的理由是,基金遭遇大额赎回,固然会使基金公司面临资金困境,但这种由市场行为直接传递的市场信号,在市场化倾向亟待加强的今天,尤显珍贵。如果允许基金公司向银行借款,将掩盖至少会稀释市场真实信号,致使风险累积。而且,即使能够融资,是用基金名义还是基金管理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借款由谁归还等等,这些问题都难以解决。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开放式基金的融资权不宜剥夺,这是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信托资产的一个措施,但借款的用途、期限和比例等方面要严格限制。

第6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2006年可以说是中国基金业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年,在股市全面上扬的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惊人的业绩。53家基金公司的287只基金2006年年报显示,这些基金去年共实现净收益1248.30亿元,未实现利得1465.06亿元,全年经营业绩为2713.36亿元,与2005年70亿元的经营业绩相比增长38倍。基金净值也大幅度增长,基金平均净值增长率达102.68%,全年125只基金实现净值翻倍。2007年第一季度5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313只基金共实现净收益1259.99亿元,超过2006全年水平。基金净值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533.93亿元。基金如此丰厚的回报使得基金市场迅速壮大,基金新增只数与首募规模都创出历史新高。

从2001年9月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成立以来,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只数呈几何级数式的增长。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2006年共有89只开放式基金募集设立,新募集设立的基金数量接近前五年募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数量总和的一半。基金的热销不仅表现在基金只数的不断增加,基金发行规模的迅速膨胀更是惊人,超过百亿元的基金巨无霸接连诞生,2006年12月7日嘉实策略增长基金的发行,更是创下一天之内募集419亿元的天量记录。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2006年89只基金募集规模3887.72亿元,相当于2005年62只新基金总募集资产的四倍,接近前五年开放式基金募集资产的总和。所以,基金业内广为流传着一句话——“2006年一年,走完了自1998年首只基金诞生到2005年七年间的路程”(见下表)。

数据来源: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为了给火爆的股市和基金降温,管理层要求新基金发行一定要有明确的额度控制措施,暂停审批基金发行近2个月的时间,限量发行和暂停审批不仅没有使基金销售降温,反而使新基金成为稀缺品种。所以,在春节长假后新基金发行重新启动时,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更是势不可当,Wind资讯统计显示,2007年一季度仅发行了15只新基金,但发行量就达到了约1255亿,更重要的是这1255亿是在限量发行的前提下达到的规模,成为继2006年四季度之后的单季度募集资金历史第二高。2007年3月份一个月就发行了10只新基金,总募集量达到859亿,平均每只基金发行85.9亿(2006年第三季度平均每只基金首发规模为25.5亿,第四季度,基金平均发行规模提升到了76亿份)。基金发行速度的记录也屡屡被打破,节后首只基金——建信优化配置基金,100亿份1小时即告罄。汇添富成长焦点基金,认购刚刚开始不久,首募规模就迅速接近100亿元限额的上限而于当日结束募集。而在新基金发行中,不少销售网点开门即告售罄,买不到基金的投资者甚至打110报警。在新基金供不应求的背景下,比例配售应运而生。易方达价值成长基金募集发售第一天的认购金额达到194.57亿元,其配售比例仅为56.534483%。而4月10日发行的上投摩根内需动力基金首日发行募集了近900亿资金,配售比例只有11%左右,买新基金简直就像中新股。

基金销售的火爆使基金投资者的队伍迅速壮大,2006年新增开户数达到778.6万户,与2005年229.4万户相比,增长了3倍多,并且2006年第四季度基金新开户数有史以来首次超过股票新开户数。2007年一季度基金开户数又创新高,达374.42万户,接近2006年新增开户数的一半,许多股民竞相转为“基民”。曾经无人问津的基金一夜之间变得炙手可热。

二、基金销售中的非理性及其问题

在A股大幅上涨,基金投资回报丰厚的刺激下,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热情高涨是合情合理的,但在这股热情的背后所表现出的问题却令人忧虑。

首先是持有人结构散户化。在基金发行日见频密,规模日益膨胀、基金投资者的队伍迅速扩大的同时,基金持有人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散户成为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绝对主力。来自天相数据显示,个人持有开放式基金所占比例达到74.21%,比上一年年底增加21.23%。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2006年年底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达到93.43%。

持有人结构散户化并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在散户化的过程中是表现出来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基金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只要有基金发行就排队抢购,排长队购买基金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投资者凌晨3时摸黑前往银行欲购买基金。很多投资者甚至购买之后还不知道基金为何物,当然更不知道基金的类型及投资风格了。二是投资者对基金带有不切实际的收益预期。2006年基金巨大的财富效应使许多投资者将基金当成了发财的工具,有的把毕生的储蓄取出来买基金,甚至有的贷款买基金。但历史业绩并不代表未来,2006年的业绩是不可复制的,投资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三是对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思想准备。投资者在期待高收益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风险,有些投资者把基金等同于储蓄;很多投资者只看到了基金辉煌的现在,不知道基金惨淡经营的过去,对基金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没有充分的估计。在基金发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投资者的盲目性和不成熟是基金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投资者盲目抢购基金,其隐患是显而易见的,投资者盲目抢购基金导致基金发行规模迅速扩大,为股市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推动大盘不断上涨。由于投资者对基金带有不切实际的收益预期,并且对基金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旦市场有风吹草动,投资者会一窝蜂地赎回,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基金必须抛售股票,在基金持股占流通市值30%的情况下,基金的抛售必然引起市场的大跌,市场的下跌又会引发投资者更大规模的赎回,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市场剧烈波动。有时可能由于市场难以找到同等规模的交易对手,导致基金根本无法变现。

其次是基金公司一味追求发行规模。管理费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命线,募集资金规模越大,意味着基金公司可以收取更多的管理费,争取发行更多的基金、采取各种手段扩大基金发行规模一直是各基金公司努力的目标。市场的火爆给基金公司的扩张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新成立的基金接二连三,老基金也推出了分拆、复制、高比例分红等持续营销手法。单只基金的规模屡创新高,超过百亿元的基金接连出现,甚至出现超过400亿元的巨型基金。在监管部门要求新基金发行限定100亿份规模的情况下,一些新基金在成立没几天就纷纷打开申购,导致基金规模迅速突破上限,其效果与无限量发售基金没有什么区别。

每一种类型的基金都有一个最佳的规模,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规模过大往往会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由于目前国内市场深度、宽度、总量有限,基金规模太大会给基金的运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市场疯狂的阶段,基金销售量越大,运作更是困难,基金经理将面临着被动投资的境地,进一步推高股价。由于可供选择投资标的有限,基金持股高度集中,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就会导致相互杀跌,从而加大市场的波动性。

基金管理规模迅速上升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基金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基金规模扩张意味着持有人数量的增加,不少基金公司的客服人员储备和客服配套措施已经明显跟不上,在各基金公司中即使是客户服务发展较快的,客服人员也不过20人左右,这样的人员储备要面对成几何数字增长的投资者,难免会力不从心。

新基金数目的攀升,令本来就闹人才饥荒的基金管理人才供给倍加紧张。基金数量的增加需要更多的基金管理人才,但由于基金管理人才本来就很紧缺,加上基金公司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的人才流失,使得基金管理人才,特别是优秀的基金经理严重不足,新手仓促上任基金经理、一个基金经理执掌2只基金的“一拖多”现象不断增多。基金管理人才的缺乏、基金经理素质的下降使基金的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影响基金的长远发展。

三、基金销售的发展方向

1、加强投资者教育

培育理性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基金销售的火爆为我们开展投资者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时机。普及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知识,明确基金的产品特点和投资风险、树立正确的基金投资理念是基金业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从2007年1月份开始,监管部门就通过在媒体上刊登投资者教育专栏的形式启动了基金投资者的教育活动。2月,证监会基金部下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机构强化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责任,结合自身特点,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并将投资者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但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对于规模扩张欲望非常强烈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投资者教育是一项费力而不讨好的工作,至少从短期来看是如此,基金销售机构也缺乏足够的动力。为了使投资者教育活动落到实处,使今后的教育工作更加系统化、正规化、经常化,必须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教育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将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与基金发行的申请与审批挂钩,建立基金投资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只有做好培育投资者的基础工作,才能将整个基金业的蛋糕做大。

2、差异化销售

在基金为普通投资者所接受之后,随着基金发行数量的增加,首发规模就不再是基金销售追求的唯一目标,差异化销售将是今后基金销售的发展方向。不同的投资者投资需求、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都各不相同。同样,基金也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基金在投资对象、投资目标、风险等级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适合购买新发行的每一只基金,也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适合购买所有的基金。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忽视投资者的个体差异的销售行为背离了基金发展的规律,对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规模的稳定都是不利的。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要做到这一点,投资者首先要了解自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其次,要了解基金管理人,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风险控制以及合规管理等情况。当然更重要的是了解所要投资的基金,包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策略、预期风险和收益情况。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也应该做好市场的细分和挖掘,切实做好投资者的风险评估工作,针对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推销不同的基金,培育自己忠实的投资者群体。

成立专门的基金销售公司(即基金超市)是实现基金适销对路的根本解决办法。通过专门的基金销售公司投资人可以买卖或转换来自不同基金公司的基金组合,并享受专业理财顾问的投资顾问服务,这些理财顾问帮助客户进行资产负债分析,确定自己的投资政策和目标,建立自己的组合,选定基金管理人,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定期向客户汇报,提供全方位的融理财服务。由于理财顾问站在中立的立场向客户推荐产品,更容易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和客户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而目前国内基金主要是通过银行、券商等渠道销售或基金公司直销,在这种模式下,销售人员考虑的是如何将基金卖出去,而不是如何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这种模式和目前中国基金主要通过银行、券商等渠道销售或基金公司直销不同,使理财顾问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向客户推荐产品,而不是哪些基金就替哪些基金大作宣传,甚至误导投资者。另外IFA的模式也更容易和客户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

3、形成自己的风格特色

产品和服务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要拥有自己忠实的投资者群体必须要有自己的风格特色。目前市场上的基金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没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基金之间差异不明显。基金同质化现象的出现除了受市场环境制约,造成基金创新空间狭小之外,基金管理人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不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基金之间相互抄袭的现象非常普遍。第二是“风格漂移”,基金管理人心态浮躁,由于受短期利益的诱惑和不断的基金排名的压力,改变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失去了自己原有的风格特色。没有自己的特色就无法树立自己的品牌。所以基金管理人在产品设计方面要加强创新,要有自己的独创风格;同时要经得起短期利益的诱惑,坚持既定的风格,时时刻刻按照事先对投资者的承诺来进行基金投资,这不仅事关基金公司的专业能力,更体现对投资者的诚信。

【参考文献】

[1]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行业统计报告[N],中国证券报,2007,1,8.B06版。

第7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关键词:基金波动综述

相关研究概述

风险问题主要以资产价格波动来表征,是证券市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金融资产价格波动也是市场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流行的金融资产风险的度量多采用方差、β、下偏矩、VaR等方法,而(G)ARCH模型族等计量经济学模型也常常被用于检验金融资产波动特征。毫无疑问,采用符合现实中波动性特征的分析模型,准确度量和描述各种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和构成,深入探究资产收益波动的成因及其外在影响,对于市场参与者构建合理的资产组合与风险管理策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通过文献检索,笔者发现前人对股票波动性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如今机构投资者逐渐占据我国证券市场更多份额的总体趋势下,证券投资基金的波动必将如股票的波动一样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因为,基金的波动无论对政策的制定者还是市场上的投资者来讲都非常重要:一方面,政策制定者希望维持较低的基金波动,借助基金的投资维护市场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我国这种投机气氛浓厚的新兴证券市场内,一部分试图通过低买高卖来牟取利润的投机型参与者希望较大的波动来提供获利空间。即使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几乎所有涉及到基金的市场参与者都希望通过对基金的波动的评估来确定他们的策略是否符合其既定的投资或监管目标。

文献回顾与评述

美国学者Pontiff(1997)分析了美国封闭式基金的收益波动和其所持有的股票的波动。在投资者理性的假设之下,封闭式基金的收益方差应该与其持有的证券的方差一致,但事实上美国封闭式基金的月度收益表现出比其持有的证券资产大的多的波动。这种超额波动与市场风险,小公司风险以及影响其他封闭式基金的风险有着显著的联系。Pontiff采用投资者情绪风险等因素对基金价格报酬的过度波动问题进行回归分析,发现投资者情绪风险对美国封闭式基金价格报酬的过度波动性具有显著的影响以及较强的解释力。这种观点虽然已经引起了人们对基金波动性的关注,但是显然缺少对开放式基金波动的考察。

罗洪浪、王浣尘(2003)对我国封闭式基金的超额波动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尽管封闭式基金收益对其净资产收益反映不足,平均基金被动水平仍然比其组合要大43.48%。有关超额波动性的来源方面,发现封闭式基金的超额波动性有一半强的部分是基金特有的,而投资者情绪风险、市场风险、账面市值风险和小公司风险等四种系统风险度量解释了42.33%的超额波动性,其中投资者情绪风险因子贡献最大,其回归系数1%置信水平下都显著为正且数值平均高达0.7999。对比Pontiff(1997)对美国封闭式基金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封闭式基金的超额波动性较大程度上是由投资者的非理性造成的。该文尝试把国内基金的波动特征与国外市场进行对比,不足之处在于样本太少分析面过窄,难以全面解释基金超额波动的成因及其对外部的影响。贺京同,沈洪溥(2002),沈洪溥,周立群(2003)分别尝试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对封闭式基金价格波动进行解释,得到类似的结论。后者在对上海市场中有代表性的基金金泰和基金景博进行充分采样的基础上,通过统计数据说明了我国封闭式基金市场的价格走势特点,深入分析了造成这种走势的原因,尝试性地将分析扩展到了开放式基金上。认为通过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噪声交易对基金波动的影响。但是,由于基金样本选取较少,影响了该研究所得结论的说服力。

黄炳艺,曾五一(2004)以上证基金指数和上证综合指数为研究对象,利用协整理论及误差修正模型考察我国基金市场和股票市场在不同市场行情中的长期均衡关系及短期波动影响,在较长的时间内两市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在结合市场行情而界定的上涨和盘整行情中却存在协整关系。许承明,宋海林(2005)通过对中国封闭式基金价格报酬与净资产报酬的波动性研究发现:中国封闭式基金的价格报酬相对于它的净资产报酬一方面存在过度波动,另一方面又存在反映不足的现象。由于基金净资产报酬是市场的部分证券的投资组合报酬,这种投资组合在消除个股风险的同时,也消除了未来变化的持续性。价格报酬对净资产报酬的反映不足是投资者基于守旧心理对市场过度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结果,也可以说是投资者相对弱化基金净资产盈利冲击的结果。

牛方磊(2005)运用ARCH模型族对上证基金指数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上证基金指数收益率表现出非正态性和条件异方差的特征。GARCH(1,1)模型对上证基金指数的波动具有很好的拟合效果。该文的分析流于简单的模型应用,分析上稍显淡薄。郭晓亭(2006)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波动的聚集性进行检验,分别运用EGARCH和TGARCH模型证明了中国基金市场波动具有聚集性和杠杆效应特征。同时发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与股票市场一样没有明显的风险溢价效应。周泽炯,史本山(2006)运用GARCH(1,1)模型和条件方差方程中含有虚拟变量的GARCH(1,1)模型,对我国开放式基金收益及收益的波动性的周内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研究期间内样本基金收益及收益的波动性在周三这一天显著不同于其他交易日,说明存在周内效应,即存在“周三效应”的周日历效应。

结论与趋势

综上所述,国内外研究人员已经开始关注基金波动对市场的影响,但研究的方法、范围和深度尚存在明显的局限,亟待拓展和深化:

首先,在研究方法上,绝大多数已有文献都是利用简单的OLS线性回归分析或时间序列模型对基金指数的波动进行实证研究,主要利用单变量GARCH族模型及其变形以及时间序列的协整方法来进行实证分析,缺乏利用多元计量工具和高级模型对基金个体展开的综合研究。这可能与能够提供此类分析的计量和统计软件包较少,定量分析方法和操作本身较难掌握有关。

其次,现有研究普遍停留在分析基金指数和市场指数关系的层面上,遗漏了大量的微观市场信息,缺乏对基金波动原因的深层次探讨,更没有突出基金波动对投资者的影响,缺乏对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考虑。缺乏数据可得性和缺少含有丰富经济学意义的分析工具可能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主因。

现有文献主要针对基金市场整体和股市整体进行研究,没有将基金市场波动和单个基金的波动有机联系起来,必然导致研究结论不够深入,缺乏微观基础。可以预见,对单个基金波动的探讨不久即将在学术界展开。对基金个体波动的深入分析与先前的基金市场宏观研究相结合,很有可能对基金波动给出更为科学和合理的解读。另一方面,随着多元GARCH模型族及多元SV(随机波动)模型族日臻成熟,工具软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掌握,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多元时间序列模型的不断完善,利用多元分析工具综合考察基金市场以及单个基金波动的实证研究很快就会面世。

参考文献:

1.JeffreyPontiff,1997,“ExcessVolatilityandClosed-EndFunds”[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7

第8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人,对基金销售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份、权限和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9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文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一、文献综述和问题的提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其投资绩效和行为的研究历来是微观金融理论关注的重点,最初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基金投资绩效的研究,如经典的Sharpe绩效指数、Treynor业绩指数和Jensen业绩指数。自Treynor和Mazuy(1966)的开创性文献(即T―M模型)以来,对基金时机选择能力研究日益成为研究重点,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献又分为了两条主线,其一是Henrikksson和Merton(1981)在T-M模型的基础上建立的双B模型(即H―M模型);Chang和Lewellen(1984)基于套利定价理论(APT)建立的二项式模型;Fama和French(1993)的三因素模型(FF3模型);以及Daniel,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7)提出的特征业绩法(DGTW)。另一主线则是对基金资产配置能力的研究,如Brinson,H00d和Beebower(1986)将基金总回报沿时间的波动分解为由政策性(战略性)资产配置决定和战术性(市场时机选择)资产配置决定两部分;Ibbotson和Kaplan(2000)进一步揭示了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对基金绩效的不同影响。

随着行为金融学的产生和发展,基金的投资行为越发受到关注。De Long,Shleifer,Summers和Waldmann(即所谓DSSW模型)(1990)对正反馈交易行为进行了研究和揭示;Jegadeesh和Titman(1993)发现了机构投资者所采取的惯易策略;Wermers(1998)的研究证实了基金交易存在羊群行为;Menkhoffa,Schmidta和Brozynski(2006)发现无经验基金经理倾向承担高风险从而得到高收益的现象。

近年来国内对基金投资绩效和投资行为的研究文献开始涌现,吴世农,李培标(2002)利用T-M和H-M模型对10家基金进行了实证分析;张雪莹(2005)度量了资产配置对基金收益的影响程度;伍旭川,何鹏(2005)揭示了中国开放式基金存在较强的羊群行为;谢赤,禹湘,周晖(2006)发现的中国基金整体上采取惯易策略;李学峰,张茜(2006)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视角人手,发现我国资本市场中绝大部分基金的投资行为是成熟的或具有适应性的。

上述文献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基金的投资绩效和投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特别基于风险与收益匹配视角的研究,直接为本文提供了研究视角与启示。然而,至今为止的研究所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基于风险与收益匹配的视角对基金投资绩效与投资行为的研究是分开进行的,也就是说,已有的文献并没有直接研究和揭示风险和收益匹配基础上基金的投资行为对其投资绩效的影响,而这一研究既可以从理论上推进对基金投资绩效及其投资行为两方面研究的深化,又可以为基金投资行为的规范提供建议,为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提供依据,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本文即是在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基础上,从基金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界定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而考察基金的投资行为与投资绩效的关系。本文以下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是研究设计,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并设计相应的模型考察基金的投资行为与其投资绩效的关系;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利用相关数据对开放式基金投资行为进行实证分析,考察基金的行为选择对其投资绩效的影响;第四部分是对实证结果的进一步研究,以对基金的投资行为与投资绩效的关系进行更深入的剖析;第五部分是小结,提出本研究的结论和启示。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理论上,根据Markowitz(1952)给出的风险与收益的最优匹配原则,一个风险规避的理性投资者,其行为选择应是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下追求更高的收益,或者是在给定的收益水平下承担更低的风险。而且,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证券的预期收益率与其所承担的系统性风险之间是正相关的,即投资的高收益将伴随较高风险,而较低的收益其所承担的风险也将较低。因此,对于一个采取积极组合管理的基金而言,当基金经理预测市场价格将上升时,由于预期的资本利得收益将增加,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基金经理可以通过提高投资组合的β值,从市场上升中得到更大的收益;反之则降低投资组合的β值,来达到规避市场下跌风险的目的。也就是说,基金经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预测,主动调整投资组合β值的大小来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或获取高额收益,这即是风险与收益匹配性原则在基金资产配置中的体现。

进一步,从理论上看,基金的投资绩效是在其投资行为的基础上实现的,换言之,基金的投资行为是直接影响基金绩效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一理论推论是否成立,就需要我们以实证检验。为了研究上述风险与收益匹配行为对投资绩效的影响,就需要我们在将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行为量化的基础上,将其引入基金绩效评价模型,进而对基金投资行为与其投资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以上即是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模型设计

本文的主题是研究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行为

量――基金投资组合的实际超额收益率,等于正常风险收益加上行为选择带来的超额收益或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即可得到包含行为因素的基金绩效评价模型:

Rp-Rf=β×(Rm-Rf)+C×D

(5)

模型(5)中,CxD表示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对超额收益的影响,对一个基金,每一时期的行为只能是“满足”和“未满足”之中的一种,因此只能选择1和-1中的一个值来衡量基金的行为。C为衡量基金“满足”和“未满足”的行为对超额收益影响的系数,正的C表明基金满足风险与收益匹配要求的行为提高了超额收益,而未满足风险与收益匹配要求的行为降低了超额收益;负的C表明基金满足风险与收益匹配要求的行为降低了超额收益,而未满足风险与收益匹配要求的行为提高了超额收

益。因此,只要回归参数C具有显著性,基金的行为即会对超额收益产生显著影响,那么基金不同的行为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提高超额收益和降低超额收益。

三、实证研究

根据上述研究思路和模型,本部分我们对我国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实证过程如下:

首先,研究样本和研究期间的选取。本文选取我国2004年四季度以前设立的30只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作为研究样本,以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2年时间作为总研究期间,由于本文在计算单个证券的系统性风险时要计算方差和协方差,为避免其样本数据过少,造成风险值的偏差,我们选择季度为研究单位,这样整个研究期间划分为8个研究时段。

其次,计算回归式即公式(5)所需的各输入变量。利用由各基金管理公司及“信龙数据库”的基金数据,计算出各基金各期的收益率Rr,计算式为Rp=(期末复权净值一期初复权净值)/期初复权净值;再利用中信国债指数,计算出各季度的无风险利率Rf,计算式为,Rf=(期末国债指数-期初国债指数)/期初国债指数;根据“Wind数据库”,计算市场收益率

最后,对研究期间内的各期数据参照上述过程逐个回归,得到回归结果见表1。

由表1的数据可以发现,回归参数C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正的显著的影响;正的不显著的影响;负的显著的影响;负的不显著的影响。将以上各期的回归结果分别归入这四类,得到表2的统计结果。

由表2可见,在整个考察期间(共计8期)内,有6期(占研究期数的75%)的回归参数的C值是显著的,即基金的行为对其投资绩效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而在这75%的时间内,又有66.67%的时间C值为正,表明在大部分研究期间内,满足风险与收益匹配要求的投资行为提高了基金的投资绩效。进一步计算得到,全部回归参数C值的平均值是0.000977,如果剔除t统计量不显著的C值,则平均值为0.00133,因此,总体而言,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对基金超额收益产生的影响介于0.1%至0.15%之间。

四、对实证结果的进一步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了显著影响,为了更深入揭示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行为特征,这里我们对其行为作进一步研究。

根据上文,回归参数C符号不同时,基金的投资行为对投资绩效影响也不同,根据表1中各期回归参数C的值,我们统计出每一子研究期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提高了投资绩效的基金家数占样本基金家数的比例(结果见表3)。

表3的统计结果表明,在整个研究时期内的大部分期间,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提高了投资绩效的基金家数占基金样本总数的比例超过80%,这表明大部分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提高了其投资绩效。

我们再对各个基金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提高了投资绩效的期数占总研究期数的比例进行统计,发现大部分基金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提高其投资绩效的期数占研究总期数的比例高于80%,进一步表明我国基金在大部分时期内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行为提高了其投资绩效。

五、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