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审核意见范文

审核意见精选(九篇)

审核意见

第1篇: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文件审核;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商洽工作,请示、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部门认真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对于准确反映和体现党委、政府精神,确保党委、政府文件质量,推动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从当前省直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制发公文过程来看,存在着文件数量多、质量不高,实质性新内容少,审核把关不严,听取意见不充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起草文件质量差。有的主办部门提出的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初稿,存在照抄照搬照套上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不紧,内容不新、贯彻措施针对性不强,讲意义、讲道理等论述性文字太多等问题;有的照抄过去国家部委下发的文件内容,或将将本省以前或近期发过的相关文件内容重复搬来,政策表述不适时不准确不规范;有的文稿篇幅长、内容散、重点不明确、中心不突出;还有的起草文稿超越政府职责范围,代省政府起草的公文中提出要求党委职能部门落实的事项,如某部门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做好全省开发区整合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求全省各级组织部门年底前完成开发区领导班子调整任务等事项,违反了党政分开的原则。

(二)审核把关不严谨。有的省直部门领导不够重视公文起草、审核工作,办公室没有专门设置公文审核岗位或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有的部门从事公文审核把关的人员少、新人多,对公文处理业务不熟悉,政策把握不准确,责任心不强,上报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性公文部门领导不认真把关,只是履行签批程序,导致上报的公文政策漏洞多、文字不严谨、格式不规范,引用上级文件内容不准确,人名、地名、计量单位表述不精确,有的在非文件中引用文件内容,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低级错误。

(三)不遵守行文规则。行文程序不严格,有的省直部门不按程序报送公文,直接向领导同志本人或通过领导秘书报送,请示与报告不分,有的多头报件、重复报件,有的用情况报告签给省领导报送请示事项,有的一个请示中提出多个请示事项,有的报告中经常夹带请示事项;有的越级行文,有的政府部门未经省政府同意就随意向各市政府下发指令性公文;还有的部门缺乏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一些职能交叉的事项不与相关部门沟通就单独下发指令性公文,致使下发的公文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政策内容冲突,给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带来困难,极不严肃;有的省直部门没有严格遵守部门内设处室不能对外指令性公文的规定,部门的业务处室向各市政府下发通知、提出要求,违反了行文规则。

(四)会签程序不规范。有的主办部门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不征求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也不经省政府办公厅前置审核,甚至由部门负责同志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签批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会后在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完全沟通一致的情况下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有的部门不重视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部门起草下发的政策性文件不主动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有的没有严格遵守会签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向主办部门提供会签反馈意见;有的在主办部门召集的协调会议上讨论后就将起草的文件报省政府,认为协调会已经开过,不必再提供省直部门的书面会签意见;有的主办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没有完全采纳部门所提意见,存在打埋伏、搞折衷的现象。

(五)重复发文数量多。一是文件升格现象较普遍。有的省直部门将经过省委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报送省政府领导同意应当由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也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有的省直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二是转发国家部委文件较多。国家部委向对口的省直部门下发文件后,省直部门根据其内容要求提几条措施,有的甚至照抄照转提出几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缺少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较普遍。有些工作已经召开了专门会议,省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已经部署,主办部门还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督促落实。

(六)文件公开不及时。有的主办部门对已经出台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公开、解读不主动不及时,特别是对一些政策容易出现误解误读的、涉及民生领域需要共同遵守政策规定的、涉及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的等内容,不能及时作出解读和回应,部门领导同志应对舆情能力有待提高,回应社会关切没有及时跟上。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审核把关的有关文件要求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改进公文审核把关和公文处理工作。

(一)切实提高文件审核质量。省政府部门起草或代拟文件应稳妥慎重,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工作意图或部门工作意向,要深入调研论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管用的文。发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提倡写短文,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提出的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准确无误,确保制发的文件严谨、准确、规范、精练。 (下转第17页)(上接第9页)

(二)严格遵守公文处理规则。一是切实提高请示报告质量。请示、报告类公文,要坚持事先请示、事后及时报告。重大问题要提早请示,为省领导和上级机关预留充足的审核批复时间,决不能边斩边奏,甚至先斩后奏。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决不能无故拖延,甚至隐瞒不报。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请示内容附件齐全;报告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避免重点不突出 ,内容不具体、不深入、不翔实,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二是要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前置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查、前置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三是自觉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公文,不能随意向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也不能多头报送、重复报送,要坚持归口上报,杜绝多头上报。坚持逐级上报,一般不得越级上报,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上报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严格控制各类文件数量。一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年度发文计划。除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下发文件以及省政府提出的政策措施外,凡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二是严格控制文件升格现象。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发文规格,凡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部门自行发文,确需要下级政府落实的具体工作事项,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向下级政府发文,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就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由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发文。有的可用不编号的便函形式发文,有的采取内部明电、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文;凡是国家部委下发省直相关部门的公文,一般由省对口部门贯彻落实,如需要下级政府落实的,可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向市政府下发,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严格控制将国家部委文件再升格为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采取多种形式精简文件,真正把文件数量减下来,把文件质量提上去。

(四)提高文件协商会签效率。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了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汇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愈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部门之间有分岐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坚决避免会签程序不到位、吸收意见不全面、职责分工不公正等现象。

第2篇:审核意见范文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第3篇:审核意见范文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4篇:审核意见范文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必须经过网络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该过程的结果在整个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审核通过项目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启后的作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按照工作流进行,首先普通审核,再进行高级审核,然后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最后进入超级审核.普通审核由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用户一般为欲实行创收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该审核用户对自己部门创收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初步审核,并上报创收立项相关资料的最初审核人,审核完毕,网络签字,并递入上一级审核.审核完毕后将自己已经审核完毕的待审核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立项表)传递给下一级用户进行审核,高级审核对普通审核用户传递的资料审核,由高级审核用户完成,高级审核用户由系统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产生的两个用户,对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的资料同时平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传递给审计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都通过,本次审核通过,若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意见不一致,本次审核不予通过,下次重新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对高级审核用户的审核意见整合,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均为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同意,如果有一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为不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不同意立项,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超级审核用户.超级审核超级审核由超级审核用户完成,对审计监管部门审核结论分析,签批审核意见,如果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为同意,同意立项,否则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可操作用户,项目不予立项,项目重新立项审核.创收部门项目欲立项,必须填报立项表.同时要编辑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对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并预计项目带来的各方面的风险及自身承担能力.项目立项表和可行性报告必须上传审核.项目申报必须按照流程完成,可操作用户登录后进入项目立项模块,首先上传可行性分析报告,上传后再填报立项表(审核项灰色不可填),最后进入审核,审核一级完成后,审核意见自动记录入申报表中,每级审核意见自动在立项表中记录.项目实施创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整个项目审计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管就失去作用.一个项目的效益体现就在这个环节中,为了很好的监督管理,提搞资金审计效益,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跟踪检查相结合,使用网络票据来监督创收方的收入,通过实地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力度.网络票据可操作用户(创收部门会计)对参加该项目人员必须开据网络票据给缴费方,缴费方以网络票据上的编号享受付费后相应服务.为了加强网络票据的安全性,在票据底纹增加防伪标识,并在票据上自动增加票据编号.票据上会计为经系统安全审核通过的用户,出纳也需要通过系统审核.该网络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欲报销可以到财务部门换取正式发票.该票据能够打印输出.数据库系统自动实现票据金额的统计.

    实地监督抽查

    网络票据必须作为缴费人员的一个付费后接受服务的一个首要凭证,为了杜绝有人员付费后没有开据票据的行为,审计监督部门必须抽调人员到项目实施期间跟踪抽查.该阶段把不开据网络票据行为列为经济处罚行为,加大监督实施力度.监督人员名单由监督部门在监督数据库中抽取.监督人员必须填报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现场检查数据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表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表是在项目实施2天前,可操作用户必须填报的表,它是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它不可缺少,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进度表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基本数据.审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系统,审核网络数据与现场检查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调人员现场再次考察,填报监督表,如果此次数据依旧不一致,将审核抽查意见反馈给创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即普通审核用户),请实施部门给予解释,不能解释的给予相应处罚.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单.实施部门收到意见反馈单后,在回复一栏进行回复,然后把意见反馈单返回.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论,对现场跟踪检查情况与网络跟踪数据进行比对,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性意见与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学校财务进行财务专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到最后就是结算,在结算中要计算项目成本,计算提成比例,创收部门按照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给付学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级审核人员工作经费,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另外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创收项目审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的奖励.项目结算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算可操作用户按照项目立项表中提成比例,系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收益(网络票据中体现的数据)自动计算各个项目提成金额,作为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支,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可联合派财务人员,对学校创收项目经费进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审计监管部门从项目提成比例中开支.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80%以上用于项目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费用需由可操作用户(部门会计)网上填报报账单,一般支出填报收支报账单,出差费用报销填报差旅费报账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超级审核人审核同意后,支付经费.报账过程产生的一些附件由项目管理财务人员保管,并在网络报账单上标记附件张数.效益评估效益评估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指项目从立项实施结算后期管理过程中,优化管理产生最优成本,最大化收益.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系统可自动统计,审计监管部门对网络票据数据和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可查出整个项目的收入,项目收支报账中支出项列为成本部分的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为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值20%-50%为正常收益.社会效益主要对该项目给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在效益评估中,社会效益值大于80%的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社会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该项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并与其他处罚结合.

第5篇: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理 复核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议,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随着审计署《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规划》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改进审计复核工作,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同年九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以下简称《审理办法》),开始在审计署各司局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本文拟结合法规工作实际,参照《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探讨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

(一)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层次上,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法规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法规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二)事后审查向提前介入的转变。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必须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但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法谚云“讼听双方”,复核人员能够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为此,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部门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笔者所在审计机关曾于去年试行过复核人员参加审计项目交换意见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复核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应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处室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复核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提前介入审计项目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在以往的审计项目中,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审计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机关乃至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避审计风险。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既属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也属于审计权力约束范畴,是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审计全过程的跟踪式复核、评价、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程序性问题。审理时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以下简称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程序性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问题。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一环节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方案与实施“两张皮”的情况。审理时应对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日记判定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在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有完整的记录。

2.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第一、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

第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查证据时应判断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剔除冗余证据。

第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类文书的审理大部分延续了审计复核的内容,即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人员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2.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4.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业务部门的主要分歧、补充完善或修改问题的方法措施等提出审理意见。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

5.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法规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涉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同类项目同类问题定性处理的一致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问题,应由法规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三)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法制部门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还要对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中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经由法规部门修改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三、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第6篇:审核意见范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 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7篇: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审计

一、引言

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要求早已有之。在美国,早在1977年颁布的《反国外贿赂法案》就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维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通过其302和404条款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扩大到公众公司。与美国相比,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2008年6月28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在明确内部控制报告具体披露内容的同时,要求接受委托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保持客观独立性,对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负责。

本文拟对2011年度年报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以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执行内部控制审核评价的现状,并针对揭示的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改进。

二、文献综述

在SOX法案出台之前,国外对内部控制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较具典型代表的理论成果都来自一些职业团体(如COSO、Turnbull等)的理论框架或监管要求。 2002年SOX法案出台之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日益增多,绝大部分的研究将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内控缺陷作为研究对象,典型的研究成果包括影响内控信息披露的因素、内控缺陷的表现形式及公司特征等。

我国早期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案研究或特殊样本研究,少数研究涉及到内部控制审计,也主要是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实证研究日益兴起, 张宜霞(2011)研究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方式;黄寿昌、李芸达和陈圣飞(2011)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研究了内部控制报告自愿披露的市场效应;张继勋、周冉和孙鹏(2011)实验检验了内部控制披露的详细程度、内控审计意见类型对投资者感知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投资可能性的影响;池国华、张传财和韩洪灵(2012)运用实验研究方法,研究了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来自2011年年报的证据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截至201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布2011年年报的234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总体,其中主板上市公司1395家,中小板上市公司653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92家。而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审核意见或声称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上市公司有941家,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部分在巨潮资讯网手工收集,部分在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直接获取。

(二)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上市公司概况

本文对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上市公司按证监会的行业分类进行了整理,结果发现在941家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上市公司中,制造业的披露家数最多,达588家;而综合类的披露家数最少,为9家;从披露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上市公司占所处行业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来看,信息技术业表现突出,披露年报的260家上市公司中有91(37.28%)家同时披露了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内控评价报告的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意见的名称不一致

证监会和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粗略地统计了一下意见的名称,发现实践中上市公司披露的意见名称有9种之多,其中最多的是采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来发表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占42.95%),还有部分上市公司采用“鉴证报告”、“核实评价意见”、“专项报告”等不同的名称。显然,采用不同的名称,将直接影响到审计报告的措辞、审核依据、审核意见的表达方式等内容。

2、审计依据不同

通常情况下审计师是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如鉴证业务、非鉴证业务)选择不同的审计依据发表审计意见。由于目前监管部门还没有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941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有事务所依据中注协2002年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来出具意见的;也有按照2006年的注册会计师其它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开展工作的;甚至有个别公司的审计意见居然是根据已经废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九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3、意见发表方式有差异

在审计鉴证业务中,有历史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两种代表性业务,其区别在于前者是以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而后者是以消极的方式表达意见。这种差异也在2011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中达到了体现。从统计情况看,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采用积极的表述方式来发表意见(占样本总体的99.68%),但仍然有3家上市公司采用了消极的意见表述方式。

4、审计意见的类型不同

尽管中注协在2002年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指导意见》中列示了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条件和报告格式,但实务中已发表的内控审计意见绝大部分是无保留意见。2011年年报中公布的941份审计意见中,出具了四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分别是深振业A(000006)、徐工机械(000425)、华孚色纺(002042)和香江控股(600162),也仅出现了一份否定意见的报告,即新华制药(000756)。

第8篇: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盈利预测审核 减少风险

盈利预测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专业审核意见。通过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独立审核,能提高投资者对盈利预测信息的信赖程度,增加盈利预测信息的价值。但必须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只是保证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是真实的和合法的,并不为盈利预测能否实现提供保证。

一、盈利预测审核中,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以实现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与其审核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要正确地对企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发表审核意见,必须完成其审核目标。而要完成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必须履行适当的审核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在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其审核目标,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应对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应对盈利预测的信息的使用者等有关方面负责,发表公正客观的审核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在盈利预测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进行调整;被审核单位如果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视其对预测结果的影响程度,分别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核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工作中,其审核范围或必要的审核程序受到了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或撤消约定。

(三)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并非在于确定其预测结果未来可以实现。盈利预测具有固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只要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完成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依据完成审核工作时的条件公正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审核意见,就应当认为注册会计师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注册会计师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那些一旦盈利预测与未来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就对注册会计师大加指责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四)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履行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否则,则可能需要对其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引起的客户或相关第三者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如何减少盈利预测审核的风险

(一)盈利预测是否充分披露应列入审核范围。就审核范围来说,基本假设是否充分披露会计政策与实际是否一致,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等方面已与国际审计准则十分接近。但预测是否充分披露也最好列入审核范围,这样可防止有些上市公司避重就轻,扬长避短,把不利因素轻轻带过,误导信息使用者。

(二)预测的性质及发生重大变异的可能性应在范围段中加以说明。我认为参照国际惯例,在范围段中说明预测的性质及发生重大变异的可能性,可以防止报告使用者盲目依赖审核报告;说明没有责任根据报告日后发生的事件和出现的情况,修改、更新审核报告,对于免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审核意见类型由单一变为多种类型。由于盈利预测审核难度大,情况复杂,采用多种意见类型更妥当,更能对广大信息使用者负责,使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更加明了。

(四)应当重视盈利预测信息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鼓励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只要这些信息建立在诚实信用和合理假设的基础之上,都可以在任何公开的文件中使用,并且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上市后的公司也应公布盈利预测信息,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盈利预测的功能,同时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我国在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预先警示理论与安全港制度: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足的陈述,以便投资者能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如果有关的盈利预测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预测假设与基准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即使现实情况与预测出现不符,也不认为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如果投资者,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披露缺乏诚信。这样,既不损伤诚实信用的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积极性,防止投资者对基于善意披露的预测信息因事后变化而提出无理由的诉讼,又可以保证投资者能获取所需信息,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五)努力培养一批权威性的盈利预测机构和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发挥财务分析师在盈利预测中的作用。国外研究表明,财务分析师作为公司外部的独立专业人士,其提供的盈利预测优于管理当局提供的盈利预测。这样,盈利预测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质量较差的预测信息。

(六)建立健全以民事和救济为核心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信息披露监管法律责任立法的根本目标有两个:一是实质性地增加现有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二是提供给受侵害投资者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并同时力图避免对无辜市场参与者不正当的惩罚。其根本目标的实现要求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与规则在功能上的分工和协调。由股东出面,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了一种日常监督力量,能有效监督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不是等事态发展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时,才由政府出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七)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监督作用,加强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为确保其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既要加强、落实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又要明确其所应承担责任的度。在监管部门处罚没有实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时,不能把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捆在一起,应区分两者各自不同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只是保证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是真实的和合法的,并不为盈利预测能否实现提供保证。信息提供者在充分揭示盈利预测信息的风险的前提下,信赖与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信赖完全是投资者个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国良.对盈利预测审核的几点思考〔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9(3)

第9篇:审核意见范文

与新股发行审核相比,并购重组的审核流程相对简单。企业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之后,经历受理、初审、反馈三步就来到上会环节。按照规定,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时限为三个月。不过,目前证监会已经将平均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左右。这意味着企业向证监会提出并购重组申请之后一个月左右就进入最后一个环节——并购重组委审核会。

在证监会内部,并购重组的审核实行双人负责制,两名预审员分别侧重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审核。“每个人手头同时在审的项目有十几个,各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核一个项目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一位预审员说。在申请企业对反馈意见答复之后,预审员撰写初审报告,写出审核意见,并提出提请并购重组委委员关注的问题。

之后,整个并购重组审核来到最关键的环节。重组会召开前10分钟,五名参会委员悉数报到,填写回避事项等有关说明。在会议第一阶段,委员们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初审报告之外的事项发表意见。经过大约30分钟的讨论之后,委员们形成问题清单,准备好向申请人发问。

此后是最为紧张的询问环节,申请企业、中介机构等人员进场陈述并接受询问。在长达30分钟甚至1小时的时间里,委员们把准备好的问题一一抛向申请方,并不断追问。大考之后,申请人退场,委员投票表决。最后,召集人向申请企业宣布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