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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合同精选(九篇)

代购合同

第1篇:代购合同范文

甲方: 安庆市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安庆健帆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兵

联系人:胡徐结

电话:1395565***7

电话: 139666***09

车辆信息:共叁拾辆车,金额合计:叁仟壹佰叁拾捌万捌仟元整(¥31,388,000.00元)。(见附页)

一、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需先预付款 壹佰万 元(人民币)到甲方指定银行,在提车前付清余款方可提车。乙方所购车辆为正规手续的车辆,整车质量以国家质检为依据。

二、交货时间: 车到通知

三、交货地点: 安庆

四、运输方式: 自提

五、违约责任:甲方通知(每台车逐一通知)乙方七个工作日之内,乙方未能付清款项提车,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所订车辆,定金不予退还。如发生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等导致甲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七、其他: 定金到帐后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八、甲方开户行:

帐号:

乙方开户行:

帐号:

甲方:

乙方:

日期: 2012年 月 日

第2篇:代购合同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bb机/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过对_________(地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m2,其中附属面积_________m2)的详细考察,确定购买该房屋,并全权委托乙方购房事宜。

二、乙方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_________元/ m2,实付房款(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含佣金,不含交易税费及按揭费用)。

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即付认购金_________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来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和交清首期房款_________元。否则按甲方弃权处理,并不得要回认购金。

四、甲方要求乙方担保并向银行申请_________(新房/二手楼宇)按揭服务,要求贷款金额为_________元,还款期限为_________年(以银行实际批核为准)。

五、甲方须如实填写按揭申请材料交由乙方递交按揭银行,若银行同意按甲方申请的按揭事项,甲方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时缴纳过户时政府规定应由买方交纳的税费以及按揭贷款之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律师费、公证费。

六、若甲方不供房款超过_________个月,乙方有权协助按揭银行处分该房屋。

七、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将认购金扣除评估费和总房款的0.5%的手续费后二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

1、按揭银行不同意为该房屋的交易提供按揭服务;

2、按揭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的额度或年限,低于甲方要求的贷款额度或年限而导致该房屋实际不能成交。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或盖章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 理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代购合同范文

【关键词】微信代购;法律适用;合同法;权益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然而由于法律天生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法律当中的一些规范难以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法律规范对于科技发展的适应更为重要。

按照代购商运营模式的不同,微信代购可分为零售模式和模式。零售模式代购,是指代购商主动把商品信息在朋友圈或微信公众号上,以此来寻找潜在的买家;模式代购,是指买家明知代购商从事代购活动,在与其联系后委托其代为购买某一特定的商品。由于在不同模式下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因此对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的论述,亦应当分别讨论。

一、零售模式下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

零售模式下的微信代购,主要包含有经销商与买家间、经销商与子经销商间、以及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经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经销商与买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零售模式下的微信代购中最典型的法律关系,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最具代表性,在整个微信代购体系中可谓是居于“通则”地位。

1、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要约与承诺的互动过程。签订合同,涉及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等内容。在微信代购当中,经销商的商品消息主要是以软文、广告等呈现,其中并不包含商品的价格信息。所以买家与经销商之间的联系内容并不能构成承诺,经销商所的商品消息也不能称之为要约,而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邀请。

当买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并了解欲购商品,随即向经销商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经销商可以就价格问题与其磋商并发出反要约。在我国,要约与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在微信代购中,当事人发出的“电子数据”即微信消息在到达对方“特定系统”即微信应用时生效。

2、买卖合同的履行

履行是买卖合同的核心,经销商与买家的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经销商义务、买家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等问题。

第一,经销商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负有及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保证标的物质量即瑕疵担保责任、保证第三人不会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义务等。第二,买家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负有及时支付价款、及时收取标的物、及时检验货物质量的义务等。第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经销商负担向买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微信代购中,代购标的物均为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微信代购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式均为现实交付,交付的方式绝大多数都为邮寄,买受人负有及时接收标的物的义务。

(二)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间买卖合同关系

经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方关系较为简单。对于这一类型的微信代购模式,本文仅讨论合同履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经销商、分销商与买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物并不经过分销商,而是直接由经销商交付给买家,在此期间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第一次是经销商基于与分销商的让与合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家,买家取得标的物占有后,分销商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二次是基于分销商与买家之间的让与合意,买家已经占有标的物,故买家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模式下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

在模式下的微信代购,总体上可将交易主体分为卖家、代购人和买家三类。其中,卖家与代购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代购人与买家成立委托合同和法律关系。

(一)委托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授权

代购人在朋友圈上信息,声称自己可以代购某种或某地区的商品,或买家主动寻找代购人请求其为自己代购商品,经过多次互动,代购人与买家订立委托合同,代购人为买家购买指定商品,买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与此同时,买家授权代购人权,允许其代替自己购买指定商品。

(二)委托合同的履行

代购人与买家间委托合同的标的是购买指定商品的特定行为,而在代购人履行义务时,往往不会使用买家的名义,所以实质上代购人的履行行为属于间接行为。依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推定,代购人与买家间的委托合同隐含预立的占有改定条款。即当代购人从卖家处取得标的物占有的同时,买家基于占有改定协议与让与合意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代购人应当及时将该标的物交付予买家。

三、结语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要尽可能的保护交易的便利。通过对前文的分析可知,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代购者与买家之间亦并非是只存在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或关系。对于微信代购的合同法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作者简介

吴正阳(1994-),男,满族,黑龙江哈尔滨,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周猷(1995-),男,壮族,广西崇左,法学本科,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第4篇:代购合同范文

代 理 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其相关产品商资格之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责以及合法权益,规范关系及相应市场行为,就以下区域销售 牌

产品,乙方作为(金牌 普通 代销)签订如下协议:

一、定义

1.产品:本协议所称产品,由甲方生产的 。

2.商标:

3.区域:

二、合作方式及条件

1. 经销:乙方销售甲方 。

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的售后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和培训资料,乙方必须提供人员到甲方处进行培训,在甲方处的食、宿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 甲方须保证乙方产品的供应。超过保质期未销售的产品 件以上甲方以成本费用回收。

4.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区域独家经销保证,乙方不得擅自在非区域销售甲方产品。

5. 乙方不得经营销售其它品牌同类产品,并维护好甲方品牌的良好声誉。

6. 乙方年销售量:金牌商不可低于 吨,首批进货量不低于 吨;

普通商不可低于 吨,首批进货量不低于 吨;代销商不可低于 吨,首批进货量不低于 吨。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对地区或项目经销行为进行考察、评判,以确立、取消或处罚地区或项目;

2.销售区域和行业项目的划分及确定产品类别;

3.产品价格的决定;

4.企业形象设计及产品广告形式的决定;

5.审核和支持乙方广告宣传与维护甲方利益的活动支持;

6.区域或项目营销模式的决定。

(二)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不断推出适销对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款产品;

2.不断进行广告宣传和形象宣传;

3.协助指导乙方开展产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4.帮助乙方拓展市场,进行入围招标等工作的协助开展等;

5.协助乙方培训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经销和售后服务人员;

6.保证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在甲方授权的区域或项目内甲方产品;

2.金牌商可共享甲方的销售文档与市场资料;

3.金牌商可在产品的资料上打上商的商标,但不得去掉甲方公司的商标;

4.放弃地区资格(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设有专门的经营场地、人员,并保证充裕的资金销售甲方的产品;

2.努力完成甲方制订的销售任务。乙方向甲方承诺:协议期完成销售任务_______万元,并且每月任务不低于_______万元,如连续2个月完不成最低销售任务,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取消乙方总资格。

3.严格遵守甲方的销售政策,包括价格政策、回款制度等;

4.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

5.配合甲方对假冒、侵权产品的打击;

6.按期提出需货计划、发货安排及市场预测;

7.按甲方提出的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作好售后服务工作,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8.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9.遵守甲方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10.在合作中所获知的甲方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11.乙方工商登记资料需要变更时,应提前 个月将变更事项通报甲方,并在变更后 天内报甲方备案。

五、品牌所有权

甲方所供应产品的商品品牌、形象及标识之版权为甲方所拥有,乙方在行使商职责期间应对甲方品牌、形象及标识进行义务保护。

六、商行为规范:

1.在协议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被人)的利益,其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

2.乙方应自觉保护甲方产品权益。

3.价格规范:

(1)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

(2)乙方不能擅自进行降价销售,包括降价形式的促销活动;

(3)乙方根据地区市场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时应事先向甲方通报,在取得甲方认可同意后方可实施;

4.销售定额:

(1)甲、乙双方根据地区市场或项目情况制定商销售定额,乙方无特别原因应完成规定的销售定额;

(2)乙方如果未能完成规定销售定额,甲方可视原因给予撤消资格的处理。

(3)乙方甲方产品:金牌商最低经营额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普通商最低经营额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代销商最低经营额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

5.制度的使用规范:

第5篇:代购合同范文

对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要进行定性研究,能否正确界定此行为的性质,至关重要。如果界定正确,就有利于打击倒卖车票的犯罪,保证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代购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界定错误,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犯罪处理,会造成错案,侵犯代购人的合法权益;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按犯罪处理,就会放纵犯罪,造成对犯罪打击不力,导致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混乱,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受到侵害。

一、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行为与实名制前倒卖车票行为的区别

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行为和实名制前倒卖车票的行为,虽然都是谋取利益的行为,对象都是车票,但是实名制下为他人代购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与传统的倒卖车票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同。

(一)购票的方式不同

实名制前,不法分子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排队或者内外勾结大量购买车票。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是通过电话或网络,操作电话、网络订票系统进行代购车票。

(二)针对的对象不同

实名制前,倒卖车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买到车票后卖给谁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知道的。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的对象是特定的,代购到车票后给谁是知道的。

(三)知道车票的对象(购票人)的时间不同

实名制前,倒卖车票的对象(购票人)多数情况下是在买票之后才知道的。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的对象(购票人)在代购车票之前就已经知道。

(四)身份不同

实名制前,倒票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买票,自己是购票人。实名制后,代购人(代办人)是以他人(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购票,他人(委托人)是真正的购票人,代购人(代办人)不是购票人。

(五)买卖车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

实名制前,当事人是双方,即售票人和购票人(倒票人),与售票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购票人(倒票人)。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的当事人是三方,即售票人、购票人(委托人)和代购人(代办人),真正与售票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购票人(委托人),而不是代购人(代办人)。

(六)环节不同

实名制前,倒票人是为卖而买,有两个阶段,一个是倒票人从售票人处购买车票的阶段,一个是买到车票后再卖给不特定购票人的阶段,两个阶段中间有一个转手的环节。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只有一个买票的阶段,即从售票人处,代他人购买车票的阶段,客观方面没有转手的环节,因为从订票开始到旅客从代购人(代办人)手中拿到车票整个过程,这张车票均为特定旅客所有,本身就是购票者的“票”,系特定物,无法实现“转手”,缺乏转手环节。

二、上述不同点对影响认定倒卖车票罪的分析

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行为与实名制前倒卖车票行为有多处不同点,但是经过综合分析,购票方式虽然发生了变化,代购人(代办人)是通过电话或网络,操作电话、网络订票系统进行购买车票,不再进行排队或者内外勾结大量购买车票,但是对认定倒卖车票罪没有大的影响。

在实名制前,倒卖车票的对象(购票人)多数情况下是在买票之后才知道的。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的对象(购票人)在买票之前就已经知道。这一变化对认定倒卖车票罪也没有大的影响。

倒卖车票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买到车票后卖给谁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知道的。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的对象是特定的,买到车票后给谁是知道的。这一变化已经不符合倒卖车票罪不特定对象的要求。

实名制前,倒票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买票,自己既是购票人又是卖票人,因为购到车票后要转手卖给他人。实名制后,代购人是以他人(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购票,他人(委托人)是真正的购票人,代购人(代办人)不是购票人。这一身份的变化,已经不符合倒卖车票罪倒票人既是购票人又是卖票人的双重身份。

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只有一个买票的阶段,即从售票人处,代他人购买车票的阶段。客观方面没有转手的环节,因为从订票开始到旅客从代购人(代办人)手中拿到车票整个过程,这张车票均为特定旅客所有,本身就是购票者的“票”,系特定物,无法实现“转手”,缺少转手环节。这一“转手”环节的缺失,已经不能将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认定为倒卖行为。因为倒卖车票罪中的倒卖是先购入后出售的行为,是为卖而买。

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即售票人和购票人(倒票人),变成了三方当事人,即售票人、购票人(委托人)和代购人(代办人)。真正与售票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购票人(委托人),而不是代购人(代办人)。代购人(代办人)此时缺失购票人和卖票人的身份,已经不符合倒卖车票罪中倒票人是为卖而买,既是购票人又是卖票人的条件。

实名制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与传统黄牛党倒票行为相比,虽然没有对铁路运输产生大的影响,也没有影响旅客的正常购票和出行,在没有售票点的偏远地区,还受到了大部分旅客的欢迎,应如何评价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我们急需研究的问题。

三、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行为的不同观点

实名制后,倒票行为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大量囤积客票,加价后卖给不特定的人,变成了为特定的人代购客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目前,对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构成倒卖车票罪的观点

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犯罪。首先,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本身就是变相加价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还是以营利为目的,以代购的表现形式为借口,借机将车票转卖给特定的旅客。其次,代购人(代办人)在没有铁路部门授权的情况下收取服务费,不仅扰乱了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也剥夺了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第三,主观方面同样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第四,客票实名制对认定倒卖车票罪没有影响,为他人代购车票,其本质还是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变相加价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手段和对象的不同不影响倒卖车票罪的认定。

(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

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为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因为车票并非一般流通物,铁路对车票实行专营,所以代办车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而当事人没有取得代购票业务的资格,其代购行为未经过行政许可,因此在缺乏代购资格的前提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他人代购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系违法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该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民事委托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

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代购人(代办人)与购票人(旅客)之间的一种民事委托行为,购票人(旅客)通过将身份证交给代购人(代办人),委托其代购车票,并且在事前已将给付的费用事宜谈妥。其给付(加价)的费用不是针对车票的票面金额,而是支付给代购人(代办人)的成本费用和劳务费用,所以代购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民事委托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行为的定性

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本人从事实、法理、国家规定、铁道部规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经分析研究后,认为此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和非法经营罪,将此行为认定为民事委托行为,不构成犯罪较为合适。其理由如下:

(一)不同意倒卖车票罪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倒卖车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中的“倒卖”二字至关重要,本罪的“倒卖”应是先购入后出售的行为,是为卖而买。倒卖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首先,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行为的代购人(代办人)的身份从表面形式上看是购票人,从实质上看他不是购票人,他既不是购票人也不是卖票人,他只是代购人(代办人)。与铁路售票部分发生买卖车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身份证名下的购票人,不是代购人(代办人)。其身份不符合倒卖车票罪中要求的既是购票人也是卖票人的条件。其次,代购人(代办人)是为特定的购票人代购车票,不是向不特定的人转手倒卖先购入的车票。为特定的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而收取代购费用(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倒卖车票罪中要求的倒卖对象必须是不特定人的条件。第三,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缺少转卖环节,从实质上看,购票人自始自终都是身份证名下的人,与铁路售票部门发生买卖车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身份证名下的人,不是代购人(代办人)。代购人(代办人)不是买卖车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不是购票人,所以不存在代购人(代办人)转卖的环节,不符合倒卖车票罪中要求的先购入后出售的条件。

(二)不同意非法经营罪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对购票人、代购人目前没有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铁道部的规章《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四条规定:“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人的售票处购买。”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这两个规章规定的,也只是对售票方做出的规定,对购票人、代购人没有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不仅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没有违反铁道部规章的规定。其次,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客观行为是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指的是出卖方而不是买方。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只能是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售票方,而不能是购票人、代购人,购票人、代购人是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主体的。第三,车票并非一般流通物,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实行专营,铁道部的规章《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或代售所发售。此处的规定,是针对售票方的,车票是不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与购票人、代购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综上所述,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要件。

第6篇:代购合同范文

那么,对于前空姐的量刑到底是否适当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认为,严格地说,代购偷逃关税肯定都是违法的。按照海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大规模的、职业化的、大额的走私,只要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应定罪量刑规格和标准,这样的判罚也不为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前空姐逃税10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这种判决是合理合法的。然而就目前的结果来看,大多数民众认为合法的判决并不合情,法理情理再次面临冲突。对于网络代购这一灰色地带,当前的判决结果似乎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我们必须提起注意的是——法律如果对某一社会行为的追责存在相当的偶然性,被刑责与免于刑责的边界不清,法律就起不到应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的作用,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伤害。[3]那么如何解决网络海外代购问题才能既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又能够维护法律的等公正与严肃成了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海外代购的概念和现状

代购就是为别人从不同的地方购买东西而提供的一种服务。网络海外代购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一般是指海外代购商通过互联网帮别人从境外购买商品寄(带)回国内,分为卖家提供的商品代购以及买家指定商品代购两种,是从B2C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一个细分市场。随着近几年电子商务的发展,海外代购已发展出一个庞大的市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已达24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将达480亿元。而2011年,中国连锁商业巨头苏宁的销售收入在同比增长四分之一的情况下,也仅为184亿元左右。

分析上述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海外代购现象已然十分普遍,虽然在这些数据中并不是所有代购商都像开篇提到的空姐一样,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相当一部分从事代购行业的人极有可能存在类似的问题。那么这些代购行业中的不合理问题如何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么庞大的市场又该如何利用法律的大手进行规划呢?

二、网络海外代购现象存在的原因

网络海外代购现象如此普遍与繁荣的原因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究其原因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高额的关税

内地与境外市场巨大的价格差是消费者选择代购最主要的原因。在海外代购中占据大部分的是国际奢侈品,这些奢侈品在国内外存在高达40%甚至更多的巨额差价。

商务部门的调查显示,手表、箱包、服装、酒、电子产品这五类产品的20种品牌高档消费品,国内外的差价明显:国内市场比美国高51%,比法国高72%。这种巨大差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对奢侈品征收高额关税造成的。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关税虽然一直在调整并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国家为了保护民族工业而设置的贸易壁垒依然不容小觑,尤其是对于奢侈品,税率甚至还有所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私人海外代购这一行业的兴起。

(二)对于网店进行海外代购监管不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代购行业的兴起已有几年,淘宝网上有大约十万家海外代购网店。但是在这位前空姐被判刑之前几乎从未有人质疑过这些网店存在的合法性,从店主到消费者似乎都并不知道这其实是一种走私行为,一些人甚至还以此作为创业的典型大肆宣扬,丝毫不了解这其中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问题。而我们国家的各级相关部门此前也未对这些网店进行有效的管理,只是任其存在,这无疑助长了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网店的发展壮大。同时,随着代购业这种新兴事物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却远远跟不上实际情况,没有专门规范代购行业的法律法规出现,使得这一部分的制度规范几乎是一片空白。于是,导致一部分海外代购的经营者并不知道代购会导致犯罪,而另一部分则由于长时间无人监管而对违法行为不以为意。这也是私人海外代购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盛行的原因。

(三)部分海外商品在国内的缺乏

中科院教授、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认为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比如消费者想买一双NIKE最新款的运动鞋,但国内没有卖,只能通过代购的方式满足消费需求,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4]因此,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在国内得不到满足就会自然转向国外,刺激海外代购的发展。

(四)国人的攀比心理

奢侈品因其特性决定了它只能由一小部分富裕人群购买,但是一些人为了跟风或者炫富也希望用上昂贵的奢侈品,这就激发了海外代购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在国内买不起的奢侈品纷纷转向以较低价格通过代购网店在国外购买,以实现其使用奢侈品的目的。

三、对网络海外代购的规范

(一)对现有观点的讨论

鉴于网络海外代购存在着诸多弊端却又为广大民众所需求,我们应该设法规范和调整这一问题,而非仅仅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进行刑事上的惩罚。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网络上大致有两种呼声。

第一种认为应该减少现行税收。该种观点认为,网络代购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即为过高的关税使得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来购买海外产品尤其是奢侈品时需要支付高出海外很多的费用,因此要想从源头合法合理解决代购问题,防止更多的人受到严刑的惩罚就需要从根本上消除代购这一现象,让更多的人通过常规的店铺购买产品。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就是降低关税。通过降低关税降低实体店的成本,使消费者能够以更加低廉的价格买到想要购买的产品。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通过国家立法、司法及行政手段规范海外代购行为,尤其是网络海外代购的形式。这一观点的立足点在于,从事海外代购的人数众多,能够带动一部分人的就业。同时海外代购现象的 存在具有合理性,不能一棒子打死。而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这一灰色地带行为如何得到规范,所以这部分人认为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及行政的手段,使得代购行业走上正常的发展渠道。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均具有各自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就第一种方案来说,商品的价格因素受多方面的影响,单纯的降低关税一方面来说并不现实。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所长刘佐也表示,奢侈品不存在减免税率的问题,因为这是有钱人的消费。为了体现国家对特定经济、社会和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政策,可以对某些进出口货物提高关税或者降低。“对进口奢侈品征税不仅具有财政意义,也具有引导社会合理消费的意义。”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国外税收研究室龚辉文说的也很有道理,他认为:奢侈品是个相对动态的概念,以前是奢侈品,现在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消费观念的改变,已经不成为奢侈品。在征税或统计时,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也不具可操作性。因而从目前看来,想要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通过国家降低税收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至于第二种方案,规范海外行为,当然是治理海外代购市场,防止前空姐悲剧发生的重要手段。想要合法合理的解决类似问题关键不是将海外代购一棒子打死,而是要对其提供正确的指引与明确的规范。海外代购之所以被认为是灰色地带主要就是因为其到底适用何种法律规定不明确,所以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性针对性强的法律规范,这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这过程中也少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贯彻落实。

(二)对解决网络海外代购问题的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

首先,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是规范海外代购机构的行为。同时,也应构建规范。我们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使之更加透明。预防是治疗的前提,如果我们想更好的保证海外采购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外代购行为,我们需要做出相应的规则。改变当今社会海外代购市场所呈现的不规范发展的状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则,使海外代购人员在做出有关行为之前,能够清楚的知道的有关规则和违背规则后的后果,从根本上改变“灰色地带”的不明朗。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监督机制,实现全民参与。网络是海外代购的主要销售形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超过了500万达到513万。因此,我们可以尝试从网民开始建立全民参与对海外代购的监督,并逐步推进,扩展至全国。另外,要完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激励机制,我们甚至可以设立一个特别基金用以奖励店主,惩罚违规操作者,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最后,整治网络交易环境。近年来,网络贸易迅速发展,我们的治理很难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网络交易环境呈现出混乱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净化网络环境。治理网络交易环境一方面有利于网络海外代购店主的规范运作,避免其误入歧途,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避免他们上当受骗。

2.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贵在落实。法律相关工作做好之后面临的最大难题便是规范的落实,监督管理需要专门机关负责,责任到部,责任到人,建立完整的系统,宏观把控与微观协调相结合。同时还可以考虑绩效考核机制,促进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当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也应具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协同配合。

随着我们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降低关税并进一步融入世界市场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事实上,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一定措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据韩国关税厅的《韩国热门欧盟产品进口情况》显示,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韩国自欧盟进口的手表、箱包、鞋类、香水、化妆品等5种消费品规模达到12.4430亿美元。这比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间的进口额(10.2260亿美元)增加21.68%,远高于同期欧盟进口增长率(13%)。在这一增长背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降低关税。当然,降低关税可以不那么急迫,也不是一天就可以实现的,下降的程度和速度仍需要相关专门人才结合中国的国情和世界先进经验来制定相应的政策。

总而言之,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多方努力,我们将能够实现在确保国家税收和经济安全的同时,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员工和正常的商业发展的目标,使两者达到动态平衡,从而达到方便消费者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赢结果。

参考文献:

[1]许凯.经济观察“空姐代购”游走在法律边缘[N].济南日报,2012-9-11,(A09).

[2]白龙,张彦春,智春丽.网上代购等同走私?[N].人民日报,2012-9-6.

[3]董沛.海外代购红火,正不正常?[N].工人日报,2012-09-14.

第7篇:代购合同范文

当前,不论是国资企业、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采取广告投放的手段均青睐受众面广泛的,能够有效提高传播触动率的网络广告投放工具。依照各公司采购决策可分为由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自行采购,或是业务部门需求统筹之后统一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目前整体网络广告发展已趋于成熟,就层面而言,市场上已具备大量专业的网络广告商,相较于直接与各媒体资源方合作,较强的广告商涉及的量较大,具有资源统筹的优势,较能与媒体资源方争取优惠的折扣力度,有助于提高采购结果的节资率;另一方面,各媒体资源方对外统一的销售价格即广告刊例价会根据本身品牌知名度,用户黏性高低等进行价格调整,给予企业的折扣比例也会随之浮动。结合上述情况,为确保采购规模经济效益与后续供应商有序管理,中国银联网络广告采购模式统一由采购部门负责执行,并通过与商层面展开合作取代逐个与各媒体资源方洽谈合作的方式,这既有利于促进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又可以为公司争取更多配套服务。其次,具体的服务要求主要包含商须提供网络媒体投放咨询和策划服务、舆情监控,建立一套信息监测保护机制、广告资源购买及相关网络广告投放支持等一揽子服务。同时,考虑短期合作的弊端,通常以年度协议作为合作机制,既能约束商对于价格的承诺,也能有效考核商是否具备未来长期合作的能力。在设置评审标准细节上,从各商的公司规模、过往合作案例、资源配置情况、团队人员的专业性及服务体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依据各媒体市场影响力的高低设置考核权重,主要评估各商对于主流媒体资源方的议价能力。此外,随着市场情况的迅速变迁,围绕用户的行为不断改变,为尽可能辐射更多受众群体,中国银联的网络广告投放批次已逐年递增,不仅对时间紧迫性的要求逐年提高,对投放渠道及形式的选择性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我们根据每批需求的特性,在合法合规的采购机制基础上进行采购要素的梳理及整合,优化采购流程及标准。以关键字搜索采购为例,在执行采购时,有效地统筹组织内部多个重大营销项目的需求,进行统一采购,以批量价格优势取代一批批单次采购,同时避免相同关键词重复购买造成资源浪费,逐步形成具有市场化、可执行性的采购方式,为内部各项网络广告投放需求提供一个业务支持平台。

二、网络广告采购历年存在的问题

从2010年起,中国银联以协议合作的形式开展网络广告采购,评定出不超过3家协议广告商为其提供服务。后续所有的采购需求便能以订单形式分别向协议商进行征询,并通过简单评审方式筛选出该批订单的成交供应商,不但提升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流程,也满足了投放需求中对于广告转化率的诉求。同时,借由谈判方式的采购,帮助采购方获取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及更优的配套增值服务。然而,网络广告的投放形式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及用户习惯调整不断衍生出更多功能的产品模式,进而体现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以下的挑战:

1.时效性:约定的网络广告媒体清单范围难以及时覆盖市场上时时推陈出新的组合投放策略或是热门新媒体的兴起网络广告协议采购通过前期经验,确定投放的媒体清单。由于协议采购合同期通常以年为计算标准,需求方须根据合同约定的媒体清单进行选择并提交采购部门执行采购。当服务至一定阶段后,由于投放渠道受限于既定列表范围,容易引起采购结果和实质上的采购效果产生偏离。就社交媒体工具而言,微信、微博等媒体日益成为重要的沟通渠道,用户习惯通过这些平台获取资讯及分享日常生活,这类新媒体的出现带来高度紧密的用户黏性,意味着使用新媒体工具能让广告传播辐射范围更加广泛。但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因受限于媒体清单,即使按照流程完成采购工作,若使用旧有的网络推广工具,很难精准地辐射至目标群体,最终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成果及降低推广信息的触达成功率。

2.单一性:采用单一方式的评审方式,较难满足多样化特征的采购需求在具体订单执行时,协议商按照合同约定以不超过承诺的最高限价进行报价,内部评审小组依据最低价法的评审方式推荐成交供应商。该采购方式适用于明确的采购需求,即媒体频道、投放时段、广告位置、数量、覆盖地域等均具有清晰的指标要求,供应商仅需按照既定的要求提供报价即可。但目前流行的投放策略已从单一选择形式导向多重组合、多屏互补、大数据整合的融合模式。以电视剧及综艺节目视频广告投放为例,每年节目推陈出新,培养了用户消遣生活方式的习惯,进而带动观看人数的递增,同时节目内容若涉及旅游观光地区,则联动引起旅游热潮。广告投放模式已从原生态单一资源的广告投放串联到出行旅游等相关APP应用的整合资源投放,促使供应商须提供整体的策划方案,内容至少包含推荐合适的电视剧与综艺节目及相关涉及产业的投放,形成一连串多元化的生态投放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复杂的采购需求很难单纯依靠最低价法的评审方式决策出最佳合适的成交供应商。

3.非标准化:同类产品中各媒体实质投放内容准则存在差异性,在判断投放效果是否验收合格的定义上容易产生歧义网络广告投放类型众多,各媒体资源方因自身政策因素或基于用户体验的考量,对于广告产品的曝光次数有所管控。以某批订单为例,采购需求为选择用户日常关注的衣、食、住、行、娱乐的主流媒体APP进行开机大屏的广告投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各媒体资源方对于用户每日打开使用时,开机大屏广告是否随着用户每次打开APP应用进入用户视野,或是每日打开有呈现次数的要求产生了不同的标准。对于广告展示设置限制次数的媒体资源方,为保护自身媒体的品牌形象及良好的用户体验,避免用户对于强制性广告频繁出现产生视觉疲劳及厌恶,专门设定了频控要求,导致商与需求方就验收合格的标准上产生认知歧义,增加双方沟通和合作的成本。

三、网络广告采购探索与改进

基于中国银联采购开展频次增多,建议对于采购过程和后续服务进行逐步地改进与优化。针对上述主要核心问题的解决方式如下:

1.信息统筹:有效地收集数据、分析及汇总,整理一份具有实时性的网络广告媒体清单,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动态调整清单列表开展协议采购时,基于前期投放的历史数据,收集竞品网络广告的投放行为,借由专业平台网站针对用户点击率数据的分析,邀请具有一定实力资格的商及媒体资源方进行专业讨论,并向内部相关部门沟通了解需求,形成有系统性的梳理及关联分析的统筹,最终拟定纳入报价评审的媒体类别,包含增加的热门媒体的广告类型及用户使用量增长率涨幅2位数以上的潜在媒体,如覆盖人数有所增长的音频类APP应用等,以便有效地提升后续营销效果的到达率。协议采购完成后,后续订单执行过程中,采购方可视业务需求或配合市场上新兴产品的诞生新增合适的媒体。对于新增媒体渠道的报价,由于原本协议采购时经竞争性谈判筛选出几家入围商,已具有价格的优势,因此具体订单采购时若涉及新增媒体的报价可要求商一并报价,由评审小组评估并与商进行多轮谈判,确保新增媒体的价格具有竞争性。同时为协助内部需求方知晓清单所涉及的媒体列表,不再使用传统邮件的通知方式,以基于银联原有的采购系统模块,建立对内部统一开放的采购平台,将相关信息分享至平台上,并时时更新,供大家及时查询。

2.评估机制:结合采购规模及业务需求特性,采用各自适宜的评审方式采购方按照需求特性进行分类评审。若单批次采购需求内容仅确定可量化的广告曝光量及预算范围,则要求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的优势,提供优质的整合方案进行比稿,可采用综合评估的评审方式。即评审小组须考察各比稿方案与营销效果达成指标之间的契合程度、媒体资源适用的合理性,并结合团队成员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及打分;针对采购需求中已明确的具体投放媒体、形式、位置等内容,如在指定的媒体客户端投放首页横幅广告,目标群体范围限定在20~40岁的女性族群,投放时段为期一周等,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即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选择该批订单最低报价的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果具体采购需求涉及媒体较多,预算金额较大,为分散采购风险,利用商各自拥有的媒体资源优势,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可按媒体渠道确定成交供应商。总体而言,采购方应根据不同需求属性选择合适的评审方式,有效规避单一评审方式存在的弊端。

3.培训机制:合同服务期内,不定期安排网络广告投放趋势、新形式及新组合广告类型的推荐等相关培训课程多元化的网络广告形态,考验着组织内部评委及需求方的专业性程度是否能及时匹配复杂的业务需求。借由协议商提供的专业培训课程,能够有效使内部评委与需求方时时了解行业趋势、用户行为模式及媒体资源方的投放政策要求,有助于拓展相关人员的知识面与专业性。例如,近期内部相关人员通过培训了解到,新兴的广告投放可利用用户线下场景化的行为规律进行分析,借由电信移动运营商网络或无线网络等方式定位用户在实际生活场景中打开的应用程序、频繁出现的位置及查找内容等,结合多维度的应用导向进行精准广告的推送。即当目标客户触及营销活动目标地带时,则会向其推送合作商户的优惠信息,进一步提升传播效果成功率,为内部需求方推荐了一个新颖的传播推广工具。此外,完善的培训体系也能协助需求方更精准地细化需求内容及完善验收考核指标,在衡量评估最终广告投放效果时,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及科学性。

第8篇:代购合同范文

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_________网网友团体团购_________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义务与责任

(一)价格

(二)购买量变动及售后服务。

1.团购产品所有售后服务均视同零售;

2.甲方购买后如发现质量问题或非人为损坏乙方应给予退货或换货;

3.甲方安装后如有部分多余,在不损坏包装和产品前提下,乙方应给予退货;

4.乙方出具的单据或售后服务保修单中所注明的条款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由甲方各购买人选择确定适用条款;

参加团购网友须如实登记网名、姓名、电话、居住小区等相关信息,经登记后方可参加团购,享有合同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二、甲方义务与责任

甲方所有参加团体采购的成员均负有保守团购价格秘密的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参加团购成员以外的人员透露团购价格和相关信息,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取消其本次团购资格。性质恶劣者,甲方组织者将公布并封闭该网友的网名(id),谢绝其参加任何_________网组织的团购活动;

无事实依据,甲方不得随意在网上散布损害产品或经销商形象的言论。

本合同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合同期限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仅限于乙方和_________网参加团购的全部网友(以登记购买或支付定金的网友名单为准)。

合同未尽事宜依法处理。网友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不同理解可单独与乙方协商,也可通过本合同网友代表与乙方协商;产品在使用中如有质量问题或其它纠纷,由各购买者与乙方直接联系解决,必要时可请网友代表介入协调。

四、例外处理

五、网友代表承诺

1.我作为广大参加团购同学(tx)的代表,坚决以同学利益为重,努力争取好的折扣和优惠,并提供良好的团购组织服务.

2.我决不收受经销商(js)任何形式的回扣,如需参加团购,坚决以团购价格购买。

3.我愿意对同学和经销商负责,参与各种团购纠纷的协调,尽一切努力让双方达成协议。

4.我愿意对经销商负责,带头遵守团购纪律,并在组织团购过程中,提醒每个参加团购的同学遵守团购纪律。

5.我愿意接受_________网、网友(即tx)和经销商三方面的监督,如违背上述条款,我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一份留网站义工组织归档),乙方执一份,经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合同包含附件。

第9篇:代购合同范文

买方: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XX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服务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