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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精选(九篇)

进出口食品安全

第1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关键词:新食品安全法;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企业;第三方机构;对策

0 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长期以来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新食品安全法经过三次易稿,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对旧法进行了大范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覆盖面更广,阐述更深入,违法成本也更高。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来,促进了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以安全性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奶粉为例,2016年上半年进口量同比增长18.54%[1]。然而,新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对食品进出口相关各方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对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不深入,理解不全面,势必在执行中产生偏差,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变的新常态。

1 检验检疫机构易进入“越位”和“失位”的误区

1.1 出口食品监管模式亟待调整

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基本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但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而新法第九十九条则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明确规定了企业对其产品的主体责任。在此大背景下,如果检验检疫人员对新法的理解不到位,就很容易在履职中进入“越位”的误区。以出口食品检验为例,由于企业数量众多,产品种类繁杂,传统的抽样方式容易导致撒芝麻式的走过场、走流程,难以发现企业的质量安全隐患。在这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无形中做了本应由企业质检员完成的工作,既充当了产品合格判定的“裁判员”,又充当了产品生产验收的“运动员”,混淆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官方的监管责任。这一监管模式不但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而且由于缺乏监管重点,导致无法抓住产生问题的源头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出口产品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1.2 进口食品监管重心亟待转变

随着进口食品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检验检疫机构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虽然进口食品的监管已一改过去单一的口岸批批检验,取而代之的是风险分析、分类管理等新方法,但由于各地起步时间不一,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危机预警的作用有限,尚不能对进口食品实施有效的监管。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监测与风险、危机预警有助于确保对事故的及时识别和有效应对,但目前该预警系统存在信息交流体系不完善,难以保证及时搜取到足够的信息,对于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也有滞后性;同时我国缺乏统一机构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大量信息进行汇总。我国当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仍然过多注重事件发生后的快速反应,扮演“消防员”的角色,而忽略了对事前的防范,不重视用于发掘突发事件苗头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手段。

2 企业对新食品安全法重视不足,影响了其生存和发展

2.1 触碰法律红线或使企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即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并在之后的章节中对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作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自查和报告。但是,部分食品进出口企业,甚至是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片面地认为企业长期以来能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积累下来的经验准错不了,原先没有书面成文的安全管理体系也照样发展,并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把产品卖出去了,就算是“万事大吉”了,万一遇到问题,大不了就罚点钱。

诚然,经验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经验也是把双刃剑,因此吃亏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新食品安全法较旧法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方面的力度明显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最高可处罚金数额由原先货值的10倍大幅度提高至货值30倍,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可能仅仅因为一次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行为而付出破产倒闭的代价,并可能由于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导致行业禁入,而相关责任人员甚至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2.2 管理体系不完善或导致企业无法有效规避风险

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从业企业日渐增多,但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同时抱着只顾眼前利益,急功近利的心态,错误的认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不能带来产品销量的增加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觉得这是一项无足轻重的工作,认为只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故意违法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但是,部分企业常常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临时抱佛脚”,做些不完整、无法有效溯源的书面记录,这样的做法不仅将影响其作为产品质量主体的责任担当,同时也给企业生存发展埋下隐患。由于不少食品的供应链涉及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以及最终消费等多个环节,而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发展极为不平衡,供应链中的部分环节不可避免以小作坊等为主,存在从业者数量大,素质、道德参差不齐的现状,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不容忽视。在此情况下,如果处罚所有食品安全问题时不问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势必导致对部分制度规范且经营诚信企业的不公平。因此,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增条款在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生产现状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不过,这条新规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免死金牌”,如果企业未能在日常经营中未雨绸缪,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完善进出货查验记录,便无法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理清供应链中各个生产环节的责任,准确追溯问题的相关责任方,从而证明其企业自身的行为满足豁免条款,规避相关责任和处罚。

供应链长是进口食品的重要特征,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由于未在中国国境内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其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只能通过对国内的进口商进行规范从而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然而,目前部分进口商对外商的要求却不明确,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部分进口商管理体系不完善,缺少严格的供货商审核制度;二、部分国人仍存在崇洋的心理,认为国外的食品质量肯定不会出问题;三、部分规模较小的进口商在与大型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缺少话语权;四、国内和国外的中间商层级较多,且变动较频繁,导致信息沟通不畅。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部分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国外标准的食品未必能达到我国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如果对此情况没有足够的重视,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的制度进行审核,对其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势必因进口产品被退运、销毁或召回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 第三方机构的发展潜力与现状间存在矛盾

3.1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催生巨大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新食品安全法相比旧法更加强调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产品的主体责任,例如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与传统的书面记录台账相比,信息化手段建立的追溯体系能更加快捷、有效的实现食品源头追溯的目的,例如目前比较成熟的超频射频识别技术,便可以在无人工干预的前提下实现从农场到消费者全流程对食品的追踪,有效解决了人为更改记录的漏洞,确保了溯源证据链的真实有效[2]。此外,新增条款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相关的检测报告便是其中重要的合格证明材料。但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目前的人才结构无法保证其能够独立完成,而政府部门的角色已不再是企业市场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同时,随着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将主业之外的业务外包也是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这就给从事食品安全溯源、检测的相关第三方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同时,第三方机构拥有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和高效率的活动方式,是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

3.2 国内第三方机构的优势和局限性

国内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体制内机构和体制外机构,两者各有优劣势。我国体制内机构如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普遍具有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势,出具的报告也容易被相关的政府部门认可,但与以市场模式运作的第三方机构相比,用人体制受到行政管理的限制较多,在人才吸引、培养和激励方面存在一定的制约,普遍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由于体制内机构长期以来大多被动的接受政府机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检测业务,并通过政府背景获得部分市场委托检验检测业务,导致其市场开拓的经验和意识弱,缺乏善于市场营销、客户培育、维护的人才。此外,由于此类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无法实现与政府的责任分离。相比于体制内机构,体制外机构人才管理机制灵活、效果高、营销服务意识强,同时又具有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优势;但因缺乏官方背景而导致业务拓展的瓶颈。由于经费方面的原因,部分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并不能保持绝对的中立[4],其报告是否具有偏向性值得思考。总体而言,我国第三方机构相比于国外起步较晚,规模和技术力量相对较弱,且国外知名的第三方机构已大量涌入并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使得本就刚刚起步的国内第三方机构面临更大的挑战。此外,我国尚无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三方机构,其出具的报告在国际贸易中的认可度相对较低,也成为业务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

4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进出口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范围大、内容多,影响面广,重新调整的关系涉及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诸多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只有在调整自身监管模式,转变监管重心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宣传、引导和监督,才能形成推动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具体对策包括以下方面。

4.1 准确“站位”,确保检验检疫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随着食品安全领域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检验检疫人员结合工作实践深入学习新法迫在眉睫,新旧法不同之处更需重点关注,否则按以往的经验办事,必然会发生差错。总理曾经针对政府部门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准确理解法定职权范围的基础上,转变思维方式,变保姆式服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管理、诚信情况对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从而抓住问题的源头和关键,做到有的放矢,扮演好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食品合格评判“裁判员”的角色,不做“运动员”,避免“越位”。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新法转变监管重心,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收集评估风险信息,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出相应的处置,如风险警示,重新启动风险分析,调整监管方式等,切实将监管重心由事后“亡羊补牢”转移到事前防范[3],做到有的放矢,准确“站位”。当然,职权法定不意味着消极的执法,而对企业的困难不闻不问,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并对法律法规的新增部分和疑难点进行必要的解读,提供适当的无偿咨询服务,但不应插手企业微观层面的具体行为。企业如有进一步的服务需求,可建议其自主寻找市场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把检验检疫工作做“到位”。

4.2 坚持监管与引导并重,确保企业履行产品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进出口食品企业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性质进行区分,坚持监管与引导并重,做到宽严相济。对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多次违法违规,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恶劣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厉查处,或及时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而对于大多数因对新法了解不足而产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则应将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宣传引导上,通过食品安全的相关普法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多样的方式,使其充分认识到在新法颁布实施,食品监管日渐趋严的大背景下,管理规范、品质有保障,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并鼓励其走“以质取胜”的道路,使其由被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甚至与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把戏转变为主动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企业溯源管理制度,加强对供货商审核,实现由“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本质转变,自觉履行其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有的责任。

第2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关键词】进口食品;刑法规制;新西兰涉毒奶粉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88-01

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使国际食品贸易不断深入,这在客观上满足了国内对进口食品的需求,但同时也成为了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奶粉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消费者对奶粉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担忧,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在法律上规制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为必要。

一、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食品的进口在我国食品贸易和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进口食品无论是从范围和数量上都在逐年增加,相关数据表明,中国市场进口食品的消费规模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断增长。在确保我国消费者享受国外进口食品的同时,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面对形形的进口食品,由于消费观念的落后和消费知识的匮乏等原因,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严重威胁其人身健康,特别是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之后,对于进口奶粉的安全监管迫在眉睫,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食品安全的发展,这不仅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贸易和贸易环境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不安全的食品进口到国内,会引起消费者对该类食品的恐慌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从而影响该类食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造成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时,往往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从源头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市场,确保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口食品安全存在的若干问题

尽管我国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上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但相对于国内不断增长的进口食品需求而言仍显不足,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薄弱的法律保障,检验监管方式的漏洞,使得进口食品安全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低,其适用性较差。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就速度而言,国内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也相对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到5年,而我国很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有些标准的实施已满十年甚至是超过十年以上。此外,在实践运用中,相互矛盾的标准也常常让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我国食品标准的过多过滥,使得标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减弱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在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上仍存在空白。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我国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进口食品只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这将导致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就面临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

此外,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贸易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虽然很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由于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导致因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因而留下执法的空隙,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比比皆是;法律条款的操作性不强,有关法律条款比较笼统和宽泛。就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来讲,尽管对进口到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因此不可能真正对外国的食品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管和制裁。

(三)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方式不健全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检验环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检验检疫工作量也随之增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检验体系的不完善,检验水平发展的不均衡,检验技术储备的缺乏以及基层检验人员质和量的不足已经成为当前发展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瓶颈问题。

三、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加快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采标率。在全球化时代,人们已经感受到国际标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经济条约及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在保障国际食品安全中占据主动地位。重视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时间,以此来解决其滞后性问题。在加大对卫生部门整合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投入的同时,对现行的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加快研究和修订不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制定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

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运作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完善、废止修改和整合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旧法律法规。将散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法律漏洞,进行司法解释,确保在实践运用中有法可依。

(三)建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从源头上把关,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资格认证,以此杜绝不合格产品。均衡检验水平,大力发展检验技术,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进口食品贸易。建立一个权威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局,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更加明确合理的分工。加强检验标准的监督,加大对监管不力人员的惩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测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四、结语

要从根本上改善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是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实现的。确保我国进口食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和消费者的基本责任和承诺。如何做好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不仅是全球化趋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采取高效有力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才能最终形成有序良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2013年1月下旬,新西兰奶制品被检测出含低含量的有毒物质二聚氰胺(英文名DCD,也叫双氰胺),而早在2012年9月,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就已在产品中发现了二聚氰胺残留,但却“保密”了3个多月,备受诟病。

[2]江佳.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论坛专论,2011(5).

[3]张都,张坚.我国食品进口安全问题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2(4).

[4]陈雅.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浅析[J].商场现代化,2012(9).

第3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标准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8-0065-05

收稿日期:2010-03-15

食品安全标准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维护本国国民健康的手段。然而,由于各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这些标准对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形成了食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国际社会普遍认同规范以食品安全为名的贸易壁垒措施的必要性。在WTO(GATT)的推动下,最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Barriers T0 Trade(WTO/TBT)》,简称TBT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0n the Application 0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从协议内容看,这两个协议互为补充,均肯定采用国际统一标准的重要性,以降低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尽管如此,各国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作用仍存在争议,食品安全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目前,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尝试在国际贸易视角下研究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国外的研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注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作用。Spencer Henson和Steven Jaffee(2008)分析了食品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究竟是作为催化剂还是作为壁垒存在,其结论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食品安全标准既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也可能成为其提高国际贸易中竞争地位的基础,这种作用因产品、国别、标准以及企业不同而不同。第二类是讨论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问题。如DonaldMacLaren(2002)指出确保食品安全是农产品和食品贸易中壁垒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类是关于某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动态的介绍及研究,如欧盟官方网站上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等法规原文以及数据库提供的澳新标准等等,不再赘述。国内研究比较关注国外某项食品标准的动态以及食品标准的比较。如马爱进(2009)详细研究了欧、美、日与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的标准体系。此外,也比较关注食品技术壁垒影响。如潘红青、贾晓川、安奉凯和王硕(2009)撰文论述了日美韩和欧盟等进口国采用各种食品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然而,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何以构成技术壁垒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本国食品出口竞争力的影响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欧盟是中国主要的食品进出口贸易伙伴之一,然而,由于其食品安全标准的诸多特点,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壁垒,严重削弱了我国食品的出口竞争力。因此,对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特点及发展趋势给予关注非常必要。本文以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为研究对象,对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深刻揭示了食品安全标准构成我国食品进出口壁垒的原因,并就我国如何突破食品安全标准壁垒提高出口食品竞争力提出对策建议。

一、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分析

(一)欧洲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两方面内容。关于欧盟有关食品立法的发展,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2007)的专著第一部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研究”中“欧盟食品安全立法的改革之路”专门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文中指出,1997年的《食品安全绿皮书》标志着食品安全管理的思想初步形成,2000年正式对外《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了根本性的改革计划,随后在2002年制定《Regulation(EC)N0 178/2002》法规,2004年4月,欧盟又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它们被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853/2004号、854/2004号、882/2004号法规。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机构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共体各成员国家标准两层体制。目前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指令在内的欧共体统一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为了防止成员具体技术标准差异过大,欧共体又把依照新方法指令要求指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被认为是符合欧共体指令,在各成员方市场可自由流通。CEN的欧洲食品标准包括CEN/TC174(水果和蔬菜汁)、CEN/TC 194(食品接触器具)、CEN/TC 275(食品分析的水平方法)、CEN/TC 302(奶及奶制品)、CEN/TC 307(油料作物种子、蔬菜、动物脂肪和油及其副产品)CEN/TC 327(动物食品系列)。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食品技术标准和食品管理标准。前者主要是对食品包装、标签、微生物指标、贮藏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后者是对食品安全中管理的职责、程序、依据、方法等做出的规定。我们以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为例来说明食品技术标准。

表2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具体标准的实例:

备注:以上标准在各国和地区的有关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中有体现,其中涉及的欧盟标准为表1中提到的三个指令;涉75.CAC部分的数据资料在《食品法典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 STAN192-1995》中,澳新标准在《STANDARD 1.3.1FOOD ADDITIVES》表1和表2中体现。

关于食品管理标准,最具代表性的就是HACCP体系和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前者是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卫生预防体系,应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侧重于组织进行宏观控制。两者可以融合但不可以替代。

(二)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分析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食品安全标准的双层体系形成了对成员生产商的保护。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中,既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又包括自愿遵守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所以非欧盟国家的食品出口到欧盟成员,就必须同时达到两套技术标准要求,而成员对自愿遵守部分的标准具有很大的操控性和灵活性,因此,这两套体系起到了保护欧盟成员食品生产者的作用,构成了食品贸易中的TBT。

2.拥有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和合格标准认定程序,有效限制别国食品出口。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包括欧盟指令、标准认证、以及进出口环节的检

验检疫措施等制度。别国食品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就可能被禁止进口。

3.欧盟食品标准与其他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协调,推进了国际食品标准的协调一致。欧盟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0)等国际标准的协调,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从这点来看,它方便了其他国家食品向欧盟的出口。

4.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发展趋势。虽然欧盟食品安全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协调方面存在问题和欧盟成员标准标准之间的差异问题。但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进,欧盟标准走向欧洲标准是大势所趋。人类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提高,未来欧盟食品新标准会更加严格,所以其食品标准修订时机的选择和内容的修订程度会对广大食品出口国乃至国际食品标准走势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的比较

(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概况

1964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法。除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标准,一般以法律或管理条例的形式。如《食品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原料及生产成品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轻工业部、商务部、农业部颁布了许多与食品有关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还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存在的差异

以苹果为例分析。我国与水果有关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几经修改,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国家标准GB 2763-2005,该标准中对水果规定了7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关于苹果的产品标准,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实施《苹果冷藏技术》(GB/T8559-1987)、《鲜苹果》(GB/T 10651-1989)、《苹果销售质量》(SB/T10064-1992)、《苹果、柑桔包装》(GB/T 13607-1992)、《绿色食品苹果》(NY/T 268-1995)、《苹果外观等级标准》(NY/T 439-2001)和《无公害食品苹果》(NY501 1-2001)等。CAC制定了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欧盟制定了《STANDARD FOR APPLES ANDPEARS》和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不难看出,不论是欧盟还是CAC,关于苹果的标准法规数量少,且具体标准相当明确,而我国食品标准的显著问题就是标准过多过滥,部分食品在我国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标准过多过滥给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以及食品相关企业都带来问题。此外,我国食品标准中部分具体标准也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三)我国食品出口欧盟的标准壁垒

欧盟以食品标准形式存在的贸易壁垒给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众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有52.53%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达154.55亿美元。这些食品壁垒使我国食品出口市场范围缩小,市场空白被别国占领。另一方面,为了达到欧盟的食品新标准和新规定,我国食品相关企业不仅要改善生产和经营条件来达到规定标准,有关标准检测单位也不得不更新设备和技术以满足检测需要,直接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和出口成本的上升和费用的增加。此外,欧盟新的食品标准也容易被世界上其他食品进口国所效仿,从而使我国食品出口遭受更大损失。

从标准角度讲,目前欧盟食品标准对我国出口影响之所以巨大,从欧盟看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1.欧盟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来保证标准执行的强制性,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口。欧盟很多标准直接体现在其相关法规指令条文中或其附件中,所以即便别国食品出口企业对其标准存在异议也很难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解决。

2.和其他国际和国外标准相比,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过于严格。严格的标准忽略了别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实际情况,违反了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欧盟严格食品标准效仿,也导致食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受阻。

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设置了进口关卡。别国食品在本国检验检疫达到标准,但也可能被欧盟成员严格的检验检疫技术和制度认定为不符合标准,从而被禁止进口。

三、我国食品标准壁垒存在的内在因素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意识落后于欧盟国家。欧盟早在1997年就发表了《食品安全绿皮书》强调对整个食物链采用法规管理的必要性。2000年又《白皮书》进一步完善其“从农田到餐桌(fromthe farm t0 the park)”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措施。过去,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2009年才出台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所以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与意识与欧洲差距明显。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漠,国内部分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在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配料等,忽视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卫生环境,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缺乏有效质量控制,导致食品不达标出口受阻。

其次,国内食品安全相关检测技术存在问题。检测部门依据现已公布的国家标准来检测食品是否达标,而我国许多食品标准都存在几十年了均没有修订,还有少量标准,在不同的文件中同一成分标准界限值不一致,导致检测时采用的参照标准不同,结论也不同。另有一些国外先进标准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成份等由于国内检测技术和手段落后存在无法检出的情况。

第三,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CAC的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对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变化不能有效把握。许多学者在做国外食品标准信息的研究和引进工作,许多官方(如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和非官方网站也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服务,这方便了我国食品企业查询。考虑到食品企业应变需要时间,标准的新变化往往会影响我国食品出口。

基于上述内外因素,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我国食品出口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对食品标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完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突破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壁垒

(一)掌握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发展动向

目前,国内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查询的网站和出版物比较多,但如何保证标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值得商榷。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体系的研究和介绍引进工作,规范食品法规和标准的查询渠道,尽可能让食品相关企业获得及时准确的标准信息。此外,为了进一步把握国际食品标准动态,还需与国际机构或组织开展食品标准研究合作工作。2004年8月-2008年7月期间开展的SELAMAT*:就是以亚欧会议为平台,促进欧盟和亚欧会议参会方关于食品安全培训和研究的合作机制。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建设与引进

针对欧盟等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转向整个食品供应链管理,即通过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来保证食品安全。我国应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的引进和研究。目前世界公认的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最有效的办法是HACCP体系。该体系在我国食品相关企业的实施和应用仍不够深入,现在大约有80%的出口食品企业建立了该体系。为促进我国食品出口欧盟和美国等市场,在整个食品供应链推行HAccP体系势在必行。

(三)调整和统一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缩小国内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差距

第4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1我国食品进出口现状

食品安全既是影响公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商品交换,取得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食品安全已成为一种竞争优势。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将大大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在价格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一些农副产品、肉制品等,由于达不到一些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产品的价格优势已被削弱。我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每年都会被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大批的扣留,理由是产品含有杂质,食品卫生状况差以及含有农药残留、食物添加剂、色素、沙门氏菌、黄曲酶毒素污染等。一方面这些问题影响了全球消费者对中国食品的信任度,并由食品波及到其他产品,严重削弱了中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而另一方面,为了使产品达到国际市场所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我国的企业需要花费超出预算的大量资金,如采购符合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原料、更新食品生产加工的设备、改善卫生条件、支付各种检疫认证项目费用等等,这些都提高了产品成本,降低了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和水产品,检验费用就占到总货值的44%,使原本具有很大价格竞争力的产品失去了竞争力,从而影响我国的出口。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在2005~2009年货物出口的总体情况,在2005至2008年一直快速发展,在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货物出口总额和食品出口总额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减少。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更为保守的贸易壁垒,通过提高食品检测标准和增加检验检疫项目等手段来限制我国食品的出口。

据海关统计,2007年我国水海产品出口182.8万吨,同比下降5.6%;退运水海产品价值716.3万美元。2007年,美国因食品安全问题禁止我国鲶鱼等5种水海产品的入境;欧盟启动了对我国进口人工养殖海产品的审查;韩国也因在水产品中发现未经许可的抗菌化学物质,而禁止我国34家水产养殖企业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这些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水海产品出口重要因素之一。近几年,因受食品安全事件和原产地标注问题的影响,我国对日本茶叶出口量大幅下滑。据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监测,2008年我对日本茶叶出口量同比下降16.6%,出口额下降14%。

2009年6月22日,美国颁布了一项新法规即:取消所有的家禽类产品进口凭证。应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要求,含少量肉类、禽类或者蛋制品成分的食品必须在美国检验机构或者经认可的国外食品管理机构监督下生产,否则将不能进入美国。目前,除了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规定进口月饼馅料中不能含有蛋黄,澳大利亚还规定月饼馅料也不得含有肉类;日本对甜味剂、漂白剂、防腐剂等比以往有了更高的要求;法国、德国、泰国、瑞典、哥伦比亚、赤道几内亚、尼日利亚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进口中国月饼。

欧盟是世界上公认的具有最高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的,对很多出口国家或地区而言,欧盟是各国食品市场壁垒最高的地区之一。近年来,欧盟利用苛刻复杂的食品卫生要求严格限制我国的食品出口,这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较大的影响。根据欧盟方面的数据,

2007年,在欧盟针对所有进口食品和饲料的快速预警系统报告(RASFF)中,有352个报告涉及中国产品,占总数的11.8%。而到了2008年,涉及到中国产品的预警报告数上升为547,占17.1%(TheEuropeanCommission,2007;2008)。截止2010年7月3日,欧盟所的1759个快速预警系统报告中,有215个报告涉及到中国的产品(TheEuropeanCommission,2009)。根据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所有食品企业经营者必须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建立食品溯源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并符合相应的欧洲标准。而中国的一些食品出口企业限于实力,很难全面建成完全符合欧盟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满足欧洲标准的规定。显然,中国对欧盟出口的按食品种类的不同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影响。

上表是2011年7月份美国FDA拒绝进口我国食品情况,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出口遭遇了美国的一些拒绝和退回,就7月份而言,就发生了54起,数量还是很多的,其中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或其他不适合干食用食品占的比重最多,发生21起,达到38.89%。其次就是兽药残留,发生9起,占16.67%。其中还有一些包装不合格的和含有有害物质例如不明添加物的食品问题,也占有一定的比重。

我国进出口食品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除了企业的道德缺失、唯利是图,政府监管不力,信息不通畅等原因,最重要的莫过于对食品的技术检验问题。食品的检验检疫机制不完善、检验标准滞后、检验水平偏低等,无法检验出食品中的一些食源性致病菌、农药残留、非法添加剂等问题,日渐成为我国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瓶颈。据2010年4月的统计,我国和欧盟的贸易已占我国出口贸易的16%,特别是近年来的食品贸易,我国被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以下简称RASFF)通告产品的原产地国中,一直位居前列。因此,对不断增长的中欧贸易和愈加复杂的技术壁垒进行研究对于我国食品贸易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食品进出口检测存在的问题

在出口业务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加强对重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较好地把住了出口商品的质量关,增强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卫生部称我国食品安全的检测标准与国际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基本一致,例如:关于食品中污染物的标准,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符合率超过70%。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讲,我国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的,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轰动一时,时隔三年我国才能正式规定三聚氰胺在所有食品中的限量值。这些标准的“停滞不前”,不但使一些谋取利益的造假企业有机可乘,同时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形象。

此外,虽然近年来我国的食品的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程有了一定的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仪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检测农兽渔药残留物的仪器;检测有毒有害元素的仪器;病菌和细菌鉴定的仪器;转基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农产品品质和营养成份鉴定的仪器;样品前处理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必备的中小型仪器设备。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1)设备落后,缺少高经检测设备配置和关键检测技术。发达国家拥有针对二噁英及其类似物的超痕量检测,以及对“瘦肉精”、激素的痕量检测技术和大型高精检测设备,而我国缺乏这些设备。在农药检测方面,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以检测出251种农药,美国可以检测出360多种农药,德国可以检测出325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出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

(2)食品安全检验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多重检验,忽略监管的现象突出,有针对的监管手段不足,不够科学有效。三聚氰胺为何如此顽强地死灰复燃,说明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漏洞。又比如说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从田间、农户到市场、餐桌,由农产品转变为食品不够健全,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整个过程十分复杂。构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因此成为确保农产品安全进入市场的一道最关键的程序。但就目前的现状来说,下级地区农产品质量管理机构、技术队伍、设施设备等体系建设方面还很薄弱,大多数地方政府没有综合性化验室,缺少先进配套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便,使得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不能实现及时科学的检疫检验,难以保证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从而使不安全的食品有机会进入市场,而非法出口食品等问题,不能只依赖海关等部门解决,检验检疫自身应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建立有效的防漏体系。

(3)人员、技术无法很好满足源头管理的需要。为了确保出口产品安全,扩大出口,在严峻的形势下,检验检疫人员除了有对出口企业加工过程的监管外,还要对种植、养殖、饲料、药物等进行监管,这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还需要监管人员又更高要求的能力,实际难以监管到位。

(4)尚未广泛使用危险性评估控制技术。危险性评估是WTO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用于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技术措施,也是评估食品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而没有广泛采用危险性评估技术是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技术措施低于国际水平的原因,尤其是对有关生物和化学的危害的暴露评估和定量危险性评估,如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H7、疯牛病等均未进行暴露评估和定量危险性评估。近年来,在实施GAP、GVP的源头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所掌握的科学数据尚不充分,在采用HACCP方面,食品企业才刚刚起步,缺少全面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而发达国家早就已经纷纷建立了从源头治理到最终消费的监控体系以保障食品的安全体系。

3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有关建议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中国正成为国外食品安全检测商业机构的主要目标。在第六届食品安全国际论坛暨中美食品安全联合研究中心2011年年会上,美国前任农业部副部长曾建议,中国应建立自己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而且更应该全面地研究食品安全所带来的成本问题。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不够完善,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和体系有待提高,国内一些学者着重其研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对策。综合上述食品检测存在的问题,笔者对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对策。

(1)对检测机构进行整合组织和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现在我国各县市都建立了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但都存在各自之间相互独立,交流联系不多,这就造成了我国各监测点之间的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目前我国县级检测项目不多,而地级以上检验机构,设置重复,不够专业,检验水平不高,一个产品的检验可能造成出现多个检验结果,这就使得检验结果不够权威,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我们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各相关监管部门将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和检验结果都在这一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流。

另外,我国食品检测标准与国外检测标准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很多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被拒绝进口也是各国标准之间的差异。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和标准也要加强和国外的交流与沟通,逐步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进出口检测标准。

(2)完善统一和全面的检验检测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主要集中在最后制成品的安全检验,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实行检测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检测体系。检测工作应贯穿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需要确保外部监督检查和内部自我监控两个方面。随着国内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以及进出口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检验技术应该更加的高技术、高速度、更便携。建立更加科学社会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已刻不容缓。

第5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一、食品安全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背景

(一)食品安全与健康密切相关(I)川l、人!l、牲畜以及食品越过边界的流动不断扩大这种扩大,为食品源性的流行提供了较大的机会,给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据世界_lJ-生组织的报道,在土业化囚家,耳年有30%的人受到食品源性的影响。2、发展中国家快速的城市化发展,大量文化水平低、缺乏IJ牛知识的人涌人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而且快速发展的城巾也无力为食品件产加工提供安全的饮用水、污水处理以及必需设施,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隐患。3、免疫力退化人数(ImmuneeompromisedpeoPle)的增多。例如,人日的老龄化,降低了人群对食品源性疾病的抵抗力4、饮食习惯趋向的社会化,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的要求。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人们的饮食习惯也在不断变化。据资料报道,美国1990年人均在家庭的食品消费支出为1100美元,2001年降为1050美元丰l}反,1990年在家庭外的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为940美元,2001年则升至990美元。5、新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抗药致病菌的出现,增加了食品安全的危险性。发生于上个世纪的疯牛病,几嗯英以及0157事件,给全球食品的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一此老的致病菌,由于产生了抗药性(如抗菌沙门氏菌),同样给食品安全造成了新的危害。在_l业化国家,由沙门氏菌等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占人口的30%,在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更局。6、犯罪分子利用食物进行犯罪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是国际反恐的重要内容。犯罪分r极易利用食物进行犯罪活动,2002年9月14日发生在南京汤山的食物投毒造成百人中毒,就是一起极典刑的利用食物进行犯罪的案件。

(二)食品安全与食品贸易的密切关系l、每年的国际食品贸易额超过4000亿美元(400billion)〔5〕,约750,0发生在工业化国家。有资料表明,不少新的食源性疾病的流行与国际食品贸易相随。比如英国的疯牛病和比利时的二嗯英污染事件撇2、食品_L业是美国最大的工业之一,雇有l/4的国家劳动力,其生产值占美国GDP的20%〔7〕。美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食品消费国之一,因而十分重视国际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3、食品和饮料工业是欧盟的领头f一作,每年产流达6000亿欧元,占总生产量的巧%;耳年出日创汇500亿欧元。鉴于食品在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性和‘J健康的密切关系,欧盟把食品安全作为一个新的整体予以优先考虑,并了《食品安全白皮书》〔”〕。4、中国进出口农业产品(食品和原料)在2001年达到一60,6亿美元(16.63billion)〔9〕,其中,出口美国9.5亿元,进口22.7亿元;出口日本50亿美元,进口75亿美元;出口欧盟16乡亿美元,进口14亿美元等等。日本、欧盟等国家常常以食品安全为由,采取技术性措施,阻正或禁止中国农业产品(食品和原料)的进口。例如欧盟2002年决定暂停进口包括蜂蜜在内的中国动物源产品,并规定蜂蜜中氯霉素检查含量不得超过0.lppbo

(三)食品安全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1、1999年,比利时发生二嗯英污染食品的事件,不仅造成了7.5亿美元(750million)的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还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许多媒体大声疾呼:“我们还能吃什么?”二嗯英污染事件最后导致了比利时政府垮Z入〔6〕口2、2001年9月14日〔’o〕,吉林市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生产的1.7万余袋学生豆奶销售给吉化公司中小学,致使6000名学生出现胃肠道不良等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事件发生后的2年里,不少学生的家长仍在上访和上诉。3、2002年9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发生特大毒鼠强食物中毒事件,引起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部队参与了救治工作。这次事件造成300多人中毒,40多人死亡〔”〕。

二、食品安全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阻碍”效应

(一)不同的国家对食品安全有不同的理解由于各国的食品生产方式及食品消费观念不同,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的感知(percePtions)是不尽相同的。这种感知的差异,使食品安全在国际食品贸易中表现出“阻碍”的效应。比如对基因食品,美国政府认为是安全的,美国的老百姓也能接受;而欧盟却持有不同的看法,老百姓也难以接受,并采取了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还有,美国和加拿大认为对牛使用促进其生长的激素是安全的,而欧盟则认为不安全,并禁止进口含有促生长激素的牛肉〔6)。

(二)国际贸易可能引进一些新的食品安全危害在贸易全球化的时代,食品危害较容易从发生国流向其他国家。比如比利时发生的二呼英食品污染事件,就影响了整个欧洲的食品产品。还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是一个受许多国家关注的问题。因此,WTO与WHO对贸易与健康关系十分重视,并联合制定了《公共卫生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2〕))o

(三)食品安全管理和标准的不同提高了食品贸易通关的难度在食品安全管理和标准方面,发达国家占有明显的科学和技术上的优势。在今后的巧年里,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将会更加严格,主要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13卜

1、制定政策时更加注重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危险性分析(riskanalysis)将被视为制定政策的科学手段,对食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farmtotable)的安全管理。运用危险性分析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发展中国家在科学和技术上存在难度,目前,中国尚未健全危险性分析的科学体系和运行机制。

2、采纳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发达国家采纳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表现在两个方面:(l)规定严格致病菌,如E.Coli或沙门氏菌以及药物残留的限量指标。比如,欧盟规定蜂蜜中氯霉素的残留限量为olPpb;(2)扩大标准的范围。比如,欧盟为了预防疯牛病的扩散和二嗯英的污染,对动物饲料作出了严格限制。这些标准将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造成很大的困难。

3、采取HACCP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欧盟对食品供应的所有层面(alllevelsoffoodsup-Plychain)强制实行HACCP,美国对内的屠宰和加工(meatslaughterandproeessing)强制实行HACCP管理。通过实施HACCP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对HACCP运行过程实行监督。

4、实行嫁接管理(Adoptionofhybridregulatorysystem)将HACCP与终末产品的执行标准(Performancestandardsforfinishedproduets)相结合,实行嫁接管理。终末产品的执行标准为检验HACCP计划是否得到正确实施提供了一个平台。运用准确和快速程序(moreac-eurateandspeediertestingproeedures),尤其是对致病菌,以提升出口商证实或验证特定的食品安全水平(如沙「了氏菌)。

5、提高对认证和溯源的依赖(Increasedrelianceoneertifieationineludingtraeeability)企业和政府外的机构被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保证工作文件记录(thesafetyassuraneeaetion),以便追溯食品产品的源头、供应链(thesupplyehain)以及消费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迅速查出问题,采取控制措施。

6、立法更加透明根据WTO的规则,国家层面的法规(Nationallevelregufations)变得更加透明,政府必须清楚地陈述立法的理由及合理性,并通知法规执行的时间。这种透明度,使立法者不得不考虑所立法律对贸易的影响,比较容易处理将食品安全标准(foodsafetystandards)用作贸易壁垒的问题。

7、输出某些管理责任和负担(ExportofsomeregulatoryresPonsibilityandburden)为了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进口国将要求出口国建立让进口国满意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对种植养殖以及食品加「过程进行监管。将管理食品安全的某些责任和负担输出给出日国,作为食品进人发达国家市场的代价(thePriceofentryintodeveloPedeountrymarkets)。

(四)执行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增大了成本加人世贸组织后,成员国在农业产品和食品贸易上应遵循的是“国民待遇”原则。然而,就目前而言,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和食品的达标、监测以及验证等方面的技术明显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和食品要进人发达国家,必须在标准、监测以及验证等方面增加投人,因而增大成本。出口成本的增大,导致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贸易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三、食品安全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促进”效应

(一)社会对食品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升,驱使食品体系的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解决温饱之后,对食品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社会发展的需求,驱使食品体系(foodsystem)的变革,即食品在种植和养殖过程的品种选择、环境质量监控、以及食品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会发生改变,促使食品生产者、经销商不断地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一旦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得到提高,就会促进出口。

(二)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国际贸易中的价值得到提升。国际食品贸易的争端多数与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有关,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能解决好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就能在国际食品贸易中提升其价值,实现最大利润。

(三)国际食品贸易为消费者提供较低的食品安全成本。在国际食品贸易活动中,只有安全的食品,才能站稳脚跟。国际食品贸易为社会提供安全的食品,降低了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上的安全成本(lowercostsoffoodsafety)。这种消费成本的降低,会增加消费水平,从而进一步促进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

四、减少食品安全“阻碍”效应和增加“促进”效应的途径

(一)正确运用S尸S协定根据SPS协定的规定,成员国为保护本国的人民、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但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充分的科学依据;(2)不能用于伪装以限制国际贸易。发达国家在运用这妙规定上得心应手,因为他们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人员。例如,欧盟为了阻正中国蜂蜜的进口,规定蜂蜜中氯霉素的残留量不得超过0.lppb,即0.1/10亿。制6定这样超限量的极限标准,应当有危险性评估(Riskas-sessment)的科学证据。据报道,欧盟巧个成员国都建立起危险性评估研究所(InstituteofRiskAssessment),专司危险性评估的研究。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动作要慢很多,这里不仅是技术的问题,还有观念和体制上的问题。中国在技术上不存在大的问题,关键是在观念和体制上,即国家的人力、财力、技术资源“部门化”,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如果中国能象欧盟那样,积极采取措施,整合资源,成立国家危险性评估研究所,就能较好地解决目前食品贸易上的争端和对我国不利的被动局面:(l)对中国食品出口的农业产品及种种措施进行危险性评估,提出我们自己的科学证据,保护我国的出口利益;(2)对国际食品贸易可能带进来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危险性评估,并依据SPS协定,争取技术性措施,以有效保护国民的健康利益。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人21世纪后,许多国家都加强了本国食品安全丹理体系的建设,欧盟成立了食品安全局。中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方面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职责不明、互相扯皮、效率低等问题,尚未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把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中国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建立一个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6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宝忠表示,中国人均肉类消费已达到60千克/年以上,已远超2013年《全国膳食营养纲要》2020年29千克/年发展目标,消费需求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

牛肉进口市场潜力不小但挑战巨大

中国肉牛产业发展已进入重质量发展阶段。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2013- 2020)显示,牛肉产量由1980年的26.9万吨增加到2011年的647.5万吨,增长23倍,年均增长10.8%;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由2.2%上升到8.1%。而2010-2020年牛肉消费总量预计增长2%,2010-2015年人均牛肉消费量增长1.28% 2016-2020增长1.13%。

孙宝忠认为,从生产成本上来看,我国牛肉生产成本为38元/公斤,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一倍以上,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而产品的进口量逐年持续快速增长。

但与此同时,冻品走私也很猖獗。据国家海关总署缉私局处长关向应介绍,201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冻品犯罪案件215起,查获涉案冻品57.08万吨。青岛海关组织开展的3・16打击冻品走私专项行动、刑事立案14起,案值10.27亿元;福州海关查办的15.4.21 特大走私冻品案,全案案值约4亿元;广州海关3・23专项行动破获一起案值约6亿元的冻品。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处长夏谦介绍了国家质检总局对于不合格进口产品,从产品、企业到国家不同的层面各有应对措施。不合格产品产品按规定退运、销毁或技术整改;对于出口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加大抽样比例,暂停其出口资格,根据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实地考察验证;从国家的层面,则要求所有对华出口肉类的国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回顾性检查、暂停出口等。

夏谦认为,目前中国牛肉进口市场有四大挑战:贸易量大、市场潜力巨大、全球食品供应链愈加复杂、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凸显、世界各地食品安全问题被频频报道。究其原因,她认为,在于标准不断完善、检测能力提高、社会透明度高、信息传播速度快,以及消费者媒体社会的关注度高。随着社会和贸易商对于通关和安全的要求同步增加,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

入境监管实行多种举措

201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20年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夏谦表示,目前对于进口肉类产品监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如建立较为完善的进境肉类检验检疫制度。

入境前准入: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制度、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境外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口商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制度;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制度;

入境时查验: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制度、输华食品检验检疫申报制度、进口食品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输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制度、输华食品预先检验检疫制度、输华食品合格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认定制度;

入境后监管: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及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回顾性检查制度、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召回制度、进口商和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制度、自愿优良食品进口商管理制度、进口商或商责任约谈制度。

把好国门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目前,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入境肉类检验检疫制度,和多个国家签订了多个双边议定书、合作备忘录。其中,申请对华出口肉类国家和地区70多个。截止 2016年2月,中国已与44个国家/地区签署了115份双边合作备忘录/议定书;涉及产品种类有猪肉、牛肉、禽肉、羊肉、马肉、兔肉、马肉、驴肉、袋鼠肉、蛋制品等10余种;与美国、加拿大、法国等24个国家签署42份双边合作备忘录、合作安排;与蒙古、南非等国家就相关产品签署了进出口双向协议。

据夏谦介绍,国家质检总局还强化了出入境检验加以机构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了各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境外源头监管制度、完善了口岸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强化了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

除此以外,国家质检总局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新规新举措来应对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

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修订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如下放检疫审批权限,调整了国外肉类产品证书审核、查验和放行等重点内容,这样使得流程更顺畅、管理更科学、放行更快速。

着力建设进出口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其核心为风险评估模型;采用四翼即准入系统、追溯系统、监督抽检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实行“互联网+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把控。

同时,还加强建立科学的进口食品安全支撑体系,大力推动构建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例如,促使美国、加拿大等国根据我国要求实施“无莱克多巴胺官方认定计划”,淘汰一批不合规企业,美输华猪肉企业从近千家锐减至18家。

据夏谦介绍,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推动与沿线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准入进程,促进与沿线国家食品进出口贸易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口岸监管模式改革,打破原来只能从沿海沿边地区进口肉类的做法,允许内陆地区建设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推动内陆地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探索区域一体化通关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与东欧班列沿线有关国家开展务实合作,推动解决肉类过境等问题,促进贸易发展和中欧班列提质增效;全力支持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

第7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关键词] 技术贸易壁垒;食品贸易;GTAP;可计算一般均衡(CGE)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05. 099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05- 0204- 04

1 引 言

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以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为由,不断提高进口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设置技术贸易壁垒,一方面达到确保本国食品安全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了保护本国食品产业的作用,这些政策措施对我国相关食品产业和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发达经济体的食品安全技术贸易壁垒进行分析,评估它对我国食品产业及贸易的影响效果,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这会对自身的高附加值食品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既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也可能成为提升自身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契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但因不同的产品、国别、标准及企业,作用力有所不同。樊瑛(2009)指出完善食品完全体系可以提升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Bernd(2013)则补充了完善国内的食品安全法案能够起到提高国内食品安全水平的作用。国外的研究主要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区域性食品安全标准的演进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作用三个方面。国内研究比较关注国外食品标准动态变化以及各国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比较。有学者比较了欧盟、美国、日本及中国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标准中存在的差异,以及日本、美国、韩国与欧盟等国采用的食品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近期一些学者用实证方法来研究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如王平(2004)采用计量方法研究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模型中变量的系数大多不显著,朱玉春(2007)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模型改进。涂涛涛(2011)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模拟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总结国内外学者研究可知,国外实施食品安全技术壁垒导致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处于劣势地位,多数文献关于应对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技术贸易壁垒的定性分析,近期有学者用实证方法来研究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不足之处在于这些实证研究缺乏经济理论支撑以及影响效果评估。本文运用全球贸易分析(GTAP)模型,研究并比较不同技术贸易壁垒情景对我国食品产业与贸易的影响。

2 国外食品技术贸易壁垒现状

中国食品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根据GTAP8历年贸易数据,中国食品出口贸易额从1995年的69.92亿美元提高到2009年的246.77亿美元,蔬菜、水果、坚果、肉制品、与植物油籽及制品所占出口比重较高。根据2009年统计,我国食品出口目的地主要包括日本(25%)、美国(17%)、欧盟(15%)、其他东亚(13%)及东南亚(10%)等区域。我国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主要输往东南亚区域,肉制品主要出口至日本、欧盟等区域,渔业及水产品主要出口至日本及东亚其他国家。

主要发达经济体通过提高入境食品安全标准与更加严格的质检监控措施,降低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导致一些在我国已经符合标准的食品无法通过检验而失去出口机会,对我国食品产业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扣留中国出口食品2 329次,欧盟食品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中国出口食品882次,日本扣留中国出口食品880批次,通报主要集中在水产制品、花生、蔬菜水果、肉制品上,主要原因多为微生物超标、重金属超标、药物残留超标、抗生素滥用、添加剂滥用及转基因食品等。国外主要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食品产业出口影响,见表1所示。为了进入发达经济体市场,我国食品产业需增加对采购、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力度。为了应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变化,我国食品产业还需要不断更新工艺流程、设备仪器、以及进行相关人员培训等。

3 模型设定

3.1 模型设定

GTAP模型由美国普渡大学全球贸易分析中心开发的多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主要应用于农业、税收、贸易、能源、资源、环境等政策模拟分析。选择该模型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①GTAP是一个事前分析模型,可以事前模拟经济政策可能导致的经济效应,并可考虑不同经济政策变量同时实施的全面效果;②GTAP作为多部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在分析产业政策时,可以方便地分析该政策对其他产业造成的溢出效应,并比较不同产业的影响程度,可避免政策制订仅考虑单个部门影响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食品主要类别,将GTAP8数据库中的57个产品部门加以总结为以下10个大类:①稻米及制品;②小麦制品;③渔业及水产品;④蔬菜、水果、坚果;⑤植物油籽及制品;⑥制糖作物及制品;⑦肉制品;⑧生乳及乳制品;⑨饮料及烟草制品;⑩其它制成品和服务。根据我国食品贸易中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地,将134个区域加以总结为如下9个区域:中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25国、东南亚、南亚、其它东亚、以及世界其他区域。

3.2 模拟情景设定

美国、欧盟、日本等食品安全政策调整,一方面是出于确保本区域食品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部分食品出口国构成了贸易壁垒。通过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农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检疫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环境和生态要求等限制食品进口。为反映食品技术壁垒对食品进出口贸易影响,本文采用AMS作为冲击变量,在GTAP模型中AMS用于度量非关税政策所造成的价格扭曲。设商品i从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国内有效价格为PMS'(i, r, s),表达式如下:

PMS’(i, r, s) = PMS(i, r, s) / AMS(i, r, s) (1)

其中,AMS为技术系数,AMS增加导致由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商品i的有效价格降低,这表示非关税壁垒程度削减;AMS降低导致有效价格上升,表明非关税壁垒程度增加。

在引入有效价格PMS’之后,为保持数据平衡,还需要引入由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商品i的有效数量QXS’(i, r, s),如下式所示:

QXS’(i, r, s) = QXS(i, r, s)×AMS(i, r, s) (2)

由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自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监控力度较高。假设技术贸易壁垒对发达国家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程度较轻,而对中国、东南亚及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扭曲冲击较重。政策模拟情景如下:情景1,我国食品主要出口地(欧盟、美国、日本)实施更高的食品技术壁垒,导致出口至这些地区的食品有效价格提高,反映食品行业为适应更高的标准需要花费更多成本,但设定该扭曲程度对不同国家存在不同,对美国、 欧盟、 澳大利亚、 日本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为1%,而对我国及东南亚、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的负面扭曲冲击为5%;情景2,相比于情景1对发展中国家更为不利,欧盟、美国、日本实施食品安全技术壁垒,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为1%,而对我国及东南亚、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的负面扭曲冲击为10%。情景3~5,分别设定为欧盟、日本、美国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冲击幅度与情景2一致,目的是比较不同国家实施食品技术壁垒的影响差异。

4 实证结果分析

由于模型方程采用线性化处理,模拟结果部分将以变化率表示,即各模拟情景下各变量相对于基期的变化幅度,运用Gragg算法进行模拟计算。

4.1 我国食品出口额变化

由情景1~2对比分析可得,在发达国家(主要包括日本、欧盟、美国)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情景下,除小麦制品外,我国其他食品出口量出现了下降,我国肉制品、生乳及乳制品、植物油籽及制品出口量降幅尤其明显。在情景2中,我国肉制品出口降幅为20.8%,生乳及乳制品降幅为9.7%,油籽及制品降幅为8.4%。随着发达国家技术壁垒进一步提升,对我国食品出口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越大。情景3~5对比分析可知,欧盟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将主要对我国肉制品与生乳及乳制品造成负向影响,如情景3所示,我国肉制品出口下降6.6%,生乳及乳制品下降6.7%。如果日本实施更进一步的食品技术壁垒,将对我国的肉制品、油籽及制品、稻米及制品出口造成较大负向冲击,程度分别达到11.2%、4%和3.4%。而在美国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情景下,我国肉制品和生乳及乳制品出口将下降3%与2.1%。

从我国分国别贸易额变化看(见表2),在情景2中,以肉制品为例,我国出口至技术壁垒实施地区(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出口额受到较大的负向冲击,出口至美国的肉制品下降了26.4%,至日本下降了25.5%,至欧盟降低了26.7%,但我国出口至澳大利亚、其他东亚、东南亚以及南亚等地区的贸易额有所增加。这反映了我国食品出口在国际贸易中的转移效应。

4.2 我国食品产出变化

见表4,反映了国外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食品产业产出量的影响。发达经济体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主要食品部门产出造成了不利冲击,以肉制品最为明显,在情景2中我国肉制品产出减少0.34%。我国食品产出量变化幅度小于出口变化幅度,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食品出口占总产出的比例较低,另一方面国际市场出口受阻转而向国内市场供给。发达经济体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造成了我国食品部门附加要素投入降低,对居民收入和资本收入造成一定影响。

4.3 贸易转移效应

欧盟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对不同国家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别,在该模拟中,欧盟提高食品技术标准,对不同国家产生的作用程度不同。由于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自身食品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监控力度较高,设定技术贸易壁垒对发达国家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程度较小,而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扭曲冲击程度较高。

从表5可得,中国肉制品、乳制品和植物油籽及制品的出口额分别下降了6.6%、6.7%和4%,其它食品出口额出现小幅度下降。由于欧盟、日本、美国及澳大利亚受到负面冲击较小,这些国家出口到欧盟的某些食品不降反增,欧盟各国内部食品贸易增长尤为明显。这反映了由欧盟食品安全技术壁垒所导致的贸易转移效应,欧盟食品进口也将从标准较低的国家与地区,转移至标准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5 结 论

运用GTAP模型对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的5种情景进行模拟,主要得出以下结论:①食品技术贸易壁垒通过提高我国食品出口有效价格,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国肉制品、乳制品与植物油籽及制品出口量下降较为明显;②食品安全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产出造成了负向冲击,以肉制品下降最为明显。产出下降导致我国大部分食品部门缩减要素投入,进而对居民收入和资本收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③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将导致贸易转移效应,技术壁垒实施国家和地区将更多地从食品安全技术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

我国需要高度重视食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缩小与发达国家食品技术之间的差距,积极应对发达经济体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应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的引进和研究。加强食品标准的立法和各项食品标准法规的简化和修订,增强标准的强制性,减少和避免标准过多或标准不一致导致的食品安全技术壁垒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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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hancement of Food Safety Standards[C]//New Frontiers i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Labeling, 2007.

[2]Spencer Henson, Steven Jaffee. Understanding Developing Country

Strategic Responses to the Enhancement of Food Safety Standards

[EB/OL].http://, 2008.

[3]樊瑛,张炜. 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及食品安全体系的变迁与展望[J].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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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ernd van der Meulen, Harry Bremmers. Eight Commandments for

Securing Competitive Food Supply Chains in the European Union[C]//

Better Business Regulation in a Risk Society, 2013.

[5]马爱进. 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状况及

对策建议[J]. 食品工业科技, 2009 (2): 274-275.

[6]赵雅玲.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J]. 经贸法规,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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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潘红青, 贾晓川, 安奉凯, 等.食品安全与食品技术壁垒[J]. 食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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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平. 中国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战略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4.

[9]朱玉春, 种胜兵. 我国农产品遭遇他国技术贸易壁垒的实证分析[J]. 国

际贸易问题, 2007(1): 18-22.

第8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进口食品需求越大。

在进口食品进入时,该部门会对进口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符合我国规定要求的,其产品准许进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检验监管机制对进口食品进行把关。

进口食品就一定“高大上”吗?

2批次共25020千克来自美国的APS牛初乳粉检出“亚硝酸盐超标”;3批次共1263千克来自泰国的7BEST牌卡拉胶果冻,检出添加剂“胭脂红超标”;2批次共12568千克来自印度尼西亚的芝士威化,检出重金属“铝超标”……

4月8日,记者从广东检验检疫局获悉,今年前两月,该局辖区内口岸共检出问题进口食品51批、75吨,而去年广东除珠海、深圳外,总共检出398批、778吨问题进口食品。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的中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亦显示,几乎所有种类的进口食品均有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去年,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列前10位的种类分别为:糕点饼干类、饮料类、粮谷及制品类、糖类、乳制品类、酒类、调味品类、水产及制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干坚果类,占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总批次的84.1%。

有关人士分析,进口食品贸易量迅速增长以及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是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和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

沿海城市需求最大

据WTO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进口食品农产品贸易总额排名世界第一,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进口市场。据国家质检总局数据统计,2014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检疫进口食品1104.2万批(货物批)、3514.1万吨、482.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7.9%、7.3%和3.3%。2005-2014年的10年间,进口食品贸易额增长4.3倍,年均增长率达17.6%。

从广东消费市场来看,食品进口需求更强劲。据广东检验检疫局统计,在该辖区内,2014年共检验检疫进口食品5.33万批,货值86.17亿美元,与5年前相比贸易额增长近1倍。记者日前走访广州多家大型商超,发现进口食品成为多家商场、大型连锁超市的“标配”,沃尔玛、广东永旺、家乐福、百佳、华润万家等均曾表示,近两年他们卖场里的进口食品数量和品类逐年快速增长,同比增长至少三成。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来源地更加国际化。去年我国从192个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其中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分别为:欧盟、东盟、新西兰、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俄罗斯、阿根廷和韩国,共397.8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82.5%。从品类来看,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食品种类分别为:乳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水产及制品类、肉类、粮谷及制品类、酒类、糖类、饮料类和其他加工食品类和罐头类,共453.4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94.0%。其中:植物油、乳粉、肉类、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进口量分别达到854.1万吨、149.9万吨、279.2万吨、334.8万吨。

记者获悉,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进口食品需求越大。据调查,我国进口食品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的城市,去年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口岸分别是: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深圳、苏州、北京、厦门、泰州,共375.7亿美元,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77.9%。

进口食品发展“快多新”

然而,广东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士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日益复杂严峻,总体表现为“增长快、问题多、变化新”。

据介绍,2014年,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79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中,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食品共3503批、2.4万吨、3268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61.9%、209.1%和37.9%。分析指出,进口食品贸易量迅速增长和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是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和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

“2014年,几乎所有种类的进口食品均有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据国家质检部局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介绍,其中不合格进口食品批次列前10位的种类分别为:糕点饼干类、饮料类、粮谷及制品类、糖类、乳制品类、酒类、调味品类、水产及制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干坚果类,占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总批次的84.1%。

据调查报告显示,乳制品、水产品、蜂产品、干坚果和糕点饼干等进口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增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等有害微生物污染;饮料、粮谷制品和蜜饯等进口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苯甲酸、柠檬黄、山梨酸钾、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超标或超范围使用,酒类和粮谷制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铜、铁、铅、铝等重金属超标,进口食用油脂及油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黄曲霉毒素超标,进口肉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莱克多巴胺等兽药残留超标。

进口乳制品生产企业需注册备案

据业内人士介绍,当前国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意识强、要求高,早已从要求“吃饱”提升到“吃好”,再加上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多元的流通渠道如跨境电商等,均给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新课题。“网络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了过去以地域管理、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安全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完善监管机制,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各个环节的进口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体系。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在进口食品进入时,该部门会对进口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符合我国规定要求的,其产品准许进口。同时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符合我国规定要求的,准予注册。截至2014年,共累计对肉类产品、乳制品、水产品、燕窝等产品的14465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注册。并对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和境内进口商实施备案。据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共备案境外出口商76782家,境内进口商19108家。

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后,监管部门还对其进行严格后续监管。一是要求进口商建立进口食品的进口与销售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对不合格进口食品及时召回。二是实施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2014年,共31家境内外企业被列入进口食品企业不良记录名单。三是实施进口商约谈制度。

问题进口食品的维权之路

1 进口食品和国内食品的检验检疫标准有无差异?

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检验监管机制对进口食品进行把关。因此,我国对进口食品和国产食品执行相同的标准,两者之间在进入市场流通所应具备的条件方面没有差异。

即使是发达国家也不时会发生严重的食品污染事件,如2009年美国发生波及全美的“花生酱沙门氏菌污染”事件,导致数百人食物中毒,8人死亡。2013年欧洲的“马肉风波”也震惊全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每年在口岸上拦截的不安全进口食品多达数千批次。因此,盲目地认为进口食品就一定更安全的看法是很片面的。

2 消费者应如何选购放心的进口食品?

广东检验检疫局:一是看进口食品上是否有合格的中文标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该进口食品才准予进入我国商场销售,中文标签中会详细地标明产品的品名、配料、原产国家或地区、净含量或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国内销售商或商名称及详细地址、电话等。二是向食品的经销商索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并核对证书上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内容是否与购买的进口食品一致。只有货证相符,才能证明该食品是真正进口的。若经销商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书或货证不符的,说明该批货物可能没有经过正规渠道入境或未经检验监管,消费者可依法向流通领域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3 如何利用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查询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第9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

近年由于疯牛病、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加之日本国内农业保护主义的兴起,日本政府出台了一些新的检查措施、检查法规、检查制度和检查标准,对农产品进口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致使作为日本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原产地的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面临新的挑战。

一、农产品卫生安全检查的核心管理机构新近出台的举措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验检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检查程序一般是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检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另外,对出口国的农产品产地也有严格规定,如发生传染病地区的动物质品以及农药、化肥使用各类和用量超出规定标准产区的农产品都禁止进口。

日本农产品卫生安全检查主要由厚生劳动省(一般简称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一般简称农林省)管理,负责制定和修改农产品进口的法规、制度、标准和管理措施。两省在管理领域各有侧重和分工,厚生省主要对具有食品性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为主,农林省主要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特别是对动物类农产品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为核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协调两省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于2002年成立了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助下,两省从2002年开始大幅度频繁修改和提高安全检查标准,出台了许多新举措。

(一)厚生劳动省的新举措

1,不断修改和增加食品中农药残留物检查的种类、剂量和标准 2003年5月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计划在3年时间内逐步引入《食品中农药、动物用药及添加剂暂定标准制度》,除制度规定的残留标准外,还对虽然没有设定残留标准,但残留物质达到了一定含量的食品,仍可采取禁止进口、流通的措施。

2006年厚生省再次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宣布正式施行《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涉及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可谓广泛之极。

2007年又先后两次修订《食品卫生法》中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即兽药残留量的补充规定。增订食品内兽药吡喹酮(Praziquantei)和二氧沙星(dif-loxacin)的最大残留量涉及的产品有陆生哺乳动物(瘦肉、肥肉、肝脏、肾脏及可食部分)及棘鳍目类。

2.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进口检测物的检查,几乎每年都有所变化

2004年厚生省规定各检疫机构对三大类食品残留物进行重点检查:①农药残留中除作常规检查外,重点对灭百可、毒死蜱等常用农药残留超标进行检查。②抗菌素残留中重点对恩诺沙星、四环素等改进型药物和传统性药物进行检查。③食品添加剂重点对甜蜜素的使用量进行检测。

2006年12月25日,厚生省宣布对2007年进口食品监控检查计划进行修改,在检查项目中追加对水产品残留的检查。新增检查的农药有禾草丹、溴氰菊脂、呋喃硫咸3种。

2007年3月30日,日本厚生省两次向各检疫所下述了“2007年度(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进日食品监测计划”,确定了2007度对进口农产品,重点是水产品检验检疫中的种类、项目及检测方法。

3.急速扩大命令检查范围

日本厚生省代表日本政府对进口农产品的“命令检查”,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色彩和歧视性。在技术和绿色的外衣下使壁垒变的合法化是日本政府限制进口最为有效的措施。由于“命令检查”是逐批检查,所需时间长、费用高,常常会使商务供货期延误。2004年厚生省先后对我国产荔枝、粉丝、小油菜、甲鱼实施了命令检查,致使出口的荔枝到日本后霉变溃烂损失巨大。2005年、2006年又对我国出口的水产品鳗鱼等进行命令检查,定向检测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疾病性毒素、重金属残留等。

(二)农林水产省的新举措

1.全面修改肉类进口卫生标准

2004年1月起农林省消费安全局对进口家禽及家畜肉类卫生条件进行了全面修改,首先修改了《加热处理家禽肉进口卫生条件》,其中大量增加了对加工设施卫生条件和生产工序管理的要求,此后,相继对《偶蹄类动物产品进口卫生条件》和《家禽(生鲜)进口卫生条件》进行修改,附加了产地环境标识要求。

2.再次增定肠衣肉制品附加工卫生条件

2004年4月农林消费安全局对使用肠衣的肉制品附加了新的卫生条件,要求出口国对使用肠衣的工厂进行各种认证管理,即:质量管理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认证(ISO14000)、劳动安全认证(ISO18000)、危害关键点控制认证(HACCP),并在认证和出口前通知日方,以便核检。

3.进一步扩大JAS标识范围

2004年4月农林省消费安全局进一步修定了JAS规定的标识范围,由初级农产品扩大到加工食品,并要求对加工食品的原料、原产地和畜产品的原产地,加工地进行全面标识,超过标识范围的产品将进行限制。2006年对标识地又提出了提供基本环境条件及评价的说明要求。

二、农产品安全卫生检查的新标准

在日本新近修改和出台的各类检查标准中,以2006年5月29日正式颁布的《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以下简称“肯定列表制度”)最具代表性、权威性和限制性,“肯定列表制度”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量限制,几乎函盖了所有涉农的化学用品和药品,将所有用于农林牧水产业生产的农业化学品引入的危及食品安全因素置于控制之下,由原来的农业化学药品扩展到了整个农业化学品,可谓涉及面最广、函盖内容最多、限量要求最为严格的新标准,也成为日本近期农产品进口安全卫生检查最核心的依据,是限制进口最有效的技术壁垒。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大致可分为4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

1.“暂定标准”

“暂定标准”涉及的农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日本制定了“暂定标准”,而出口国无任何限量标准的农药;另一类是双方均制定了限量标准的农药。肯定列表制度对734种农业化学品制定了51392个暂定限量标准,涉及264种食

品。734种农业化学品中涉及农药种类达498种,兼作农药兽药34种,兼作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的1种。

2.“一律标准”

是对未函盖在“暂定标准”中的所有其它农业化学品或其它农产品制的统一限量标准,即日本政府确定的对身体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标准。该限值是以1.5ug/人/天的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了0.0ling/Kg的统一限量水平。该标准应用于含有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定最大残留是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的食品。

3.豁免物质

豁免物质是指那些在一定残留量水平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农业化学品,主要有了其农药豁免物质: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款规定不需要对可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的农药;2)《农药取缔法》指定的农药;3)除上述情况外其它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农药,日本豁免物质最终草案包括:指定的杀虫剂碳酸氢钠,其它杀虫剂铜、硫等。

4.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指定限量标准

在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定临时限量标准但日前已有的限量标准,涉及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量限量标准2470条,这些标准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后仍然有效。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

三、日本农产品卫生安全检查变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一)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是我国主要农产品出口市场,年出口数量和金额均占我国总出口量的1/3,出口的主要农产品及食品有: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类、蔬菜及其制品类、畜禽及基制品类、水果、坚果及其制品类等。自2006年5月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来,日本加大了对进口农产品及食品的监测检查力度,严重影响了我国对日出口的速度和额度,特别是对我国蔬菜、食用菌、茶叶、鳗鱼等大宗出口产品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

1.产品检出数量急剧增加

2006年6月日本进口食品检出不合格产品类114批次,其中我国45批次、占39%,与肯定列表制度相关的不合格为19批次、占16.7%;7月份检出149批次,其中我国47批次、占32%,与肯定列表制度相关的不合格为27批次、占52%;2006年共计检扣我农产品共计达481批次之多。特别是2006年8月8-16日不到10天的时间里,相继对我国5个品种的出口产品作出加强检查的决定,数量之多、密度之大较为罕见。

2.出口贸易受到严重限制

由于新的检查标准限量项目多、数量大、范围广、标限严,且对没有限量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加之我国自身农兽药管理尚不规范,日本很容易检出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问题,从而使其通过加强检测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目的。

3.出口生产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直线上升

面对大量的限量标准和不断增加的附加条件,致使生产基地、经营企业承受了巨大压力,基地生产者对用品、用药慎之又慎,经营企业则不得不使用各类标识和认证,扩大样品采集量和检测项目范围,增加经营成本,并接受“命令检查”带来的巨大延期损失,导致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

(二)应对策略

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输日现状,要积极寻求跨越日本前所未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建立完善的应对体系。

1.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加工运输安全

从源头对出口农产品、食品实施有效管理控制,是保障出口农产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应对肯定列表制度最关健的措施之一。在国内实施良好的农业操作规范(GAP),提倡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IPM),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提升生产安全系数。同时,食品加工企业要实施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加工安全和运输安全,并将生产者、加工者有机的联接起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产业化质量安全保障,整体提升我国出口农产品水准。

2.积极推进我国农业标准化发展

针对我国输日农产品屡遭技术壁垒的现状,快速实行农业标准化、认证化、基地化、品牌化、产业化生产,大力开展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际农产品检测标准接轨的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品位,树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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