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水权交易市场精选(九篇)

水权交易市场

第1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关键词】水权;交易;市场

黄河水权就是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黄河水资源进行管理、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黄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对黄河水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下游的德州、济南、滨州和东营市都修建了三座以上的水库用于蓄存黄河水,河套地区对黄河水的依赖程度及用水量更大,再加上上游来水每年逐步减少的趋势,导致“母亲河”不能承受负担之重,面对黄河有限的供水能力及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实现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1 黄河水权的转让形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我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水市场的发育,将允许水资源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可能出现以下几种主要形式的水权转让。

1.1 直接从地下、江河或者湖泊取水的取水权转让的形式

1.2 水资源开发利用权转让

1.3 取用水工程控制水域里水的使用者转让水商品使用权的形式

1.4 各行政区域的水量转让的形式

2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原则

2.1 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原则

黄河水权市场既包括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如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市场交易。流域间、地区间和行业间的水权交易,实际上是水资源的有偿调度问题,它的实施是靠“民主协商制度”和“利益补偿”等机制来保障,以协调地方利益分配,达到同时兼顾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和缩小地区差距,保障农民利益的公平目标。

黄河水权市场是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发生水权调度行为的一个载体,表现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在进行水权转让时引用市场机制的价格手段。黄河水权市场由黄委会作为水权的代表者进行水权的交易,交易主体是地方政府,主要涉及的是黄河水资源初始分配后在流域内、地区间的有偿调度问题。哪个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对黄河水的依赖程度高,那么这个地方政府对水价的报价就高,这个地方政府得到的黄河水初始分配权就大。交易行为由交易双方自主完成,政府只是作为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者出现,而不参与具体的水权交易过程。但由于黄河水资源的公共性和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黄河水权的转让以及水资源完全由市场配置在体制上还存有一些障碍,黄河水资源市场很难成为一种完全的市场。因此政府行政调控与市场调控结合起来,才能建立黄河水权转让和水权交易的有效运转机制,促进黄河水权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引黄济津”就是这种运转模式的成功体现。

2.2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中的公平,是指水权转让的各方在进行水权转让时,应当照顾双方的利益、合情合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兼顾水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水权出让活动要做到既对国家有利,又使水资源使用者有利可图,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用水和经济用水以及生态用水的利益。在披露水权转让信息、实施水权转让操作程序时要做到公开进行,最好采用拍卖,以求公正目标的实现。

2.3 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由于黄河水资源的公共性的原因,黄河水市场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市场,而是依法受到管理的市场。黄河水市场交易活动必须在国家宏观间接调控之下进行,在政府的管理下开放。为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黄河水资源,必须以大局为重,打破黄河水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业、地区和流域封锁。贯彻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不同流域区域、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在不同用水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应该按照事先用科学方法确定的水资源规划和用水优先顺序,先保障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和其他重要用水,兼顾其他用水。

3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模式

3.1 正式市场,即在年初根据各地区的用水计划、规范的交易程序,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黄河水权的交易,并签订水权交易合同。

3.2 非正式市场,即在某地区急需增加用水量的特殊情况下,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权交易所与客体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通过双方协商随时进行的水权交易。

4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体系和要素

4.1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体系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包括一级水权市场和二级水权市场。一级水权市场就是黄河水资源的使用权、取水权的出让市场,可采用行政许可、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水权出让的数量、价格和受让方。一级黄河水权可由黄委会代表国家签发各种许可证的形式来进行。二级水权市场,也叫水权的二次分配市场,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从水权的初始分配过程中获得的黄河水使用权及其所掌握的产品水权,在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有偿转让而形成的水权市场。

目前滨城区黄河河务局和邹平黄河河局已在建立二级黄河水权市场方面做出了成功的探索,他们自筹资金分别建设了二个水库,通过取得黄河水初始使用权,再用于工业与生活用水的交易,极大地提高了黄河水资源的使用率。

4.2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要素

黄河水权市场的要素是指市场确保水权交易行为得以顺利健康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组成的部分和因素。这些交易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2.1 交易主体是指进入市场进行水权交易的人

4.2.2 客体是指水权交易中的具体对象,也就是用来交易的水权

5 黄河水权的交易价格

黄河水资源十分紧缺,从节约保护黄河水资源的意识出发,就要求有科学合理的水权价格。黄河水权价格的确定应以用水分类和用水量的大小来确定水价。特别是河套灌区用水占到了黄河水资源的14%,其渠道利用系数只有0.41,所以要以用水量的大小来确定黄河水价,不但用水量大要交高额水费,同时也让用水大户承受高水价,促使其进行渠道改造和实行新的灌溉模式;工业用水则采用“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的定价模式比较合适;对于下游灌区用水则采用“用户承受能力”的定价模式比较合适。

6 黄河水权交易的程序

建立水权交易市场,需要一定的市场规则约束和规范交易行为,以确保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可以参照现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做法,来确定黄河水权交易应当采用的程序。

6.1 申请

水权受让申请可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水权交易所提出,并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下转第359页)(上接第338页)文件,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水权的起始时间、期限、水量、用途以及用水、取水点等。

6.2 审批

主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权交易所根据水权受让申请人的申请,结合水权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就水权用途、是否涉及第三方损害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出让水权的书面答复。审批机关在受理水权受让申请后,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出让的决定。

6.3 拍卖或协议定价

水权受让申请获得批准后,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权交易所可以根据受让申请人的数量,采取公开拍卖或协议的方式,确定水权的出让价格,并签订水权出让书面合同,明确水权出让的起始时间、出让期限、出让价格、出让总水量以及取水地点、水资源的使用范围、方式等。

6.4 登记

水权出让行为必定产生权利的变动。水权交易行为不可能象普通商品交易那样通过交付物的方式来完成物权的变动。为了确保水权交易和便于国家对黄河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只能采取登记公示的方式来完成水权的变动。

第2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农业时代,由于人口少,水资源的用途局限于饮用、农业灌溉,对水的需求不大。而与不大的需求相对照,由于农业时代生态环境比较好,水资源的供给相对要多。因此较小的对水的需求与较大的自然水的供给,使得花费其余稀缺资源保护水的努力是不经济的。工业时代,水资源的用途越来越多,对水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自然水的供给能力越来越弱化,水资源的绝对稀缺度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则由于存在的“囚徒困境”:一方面将导致资源的滥用,并使当前和长期的资源最优利用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会加剧个人或群体在使用资源上的摩擦和对抗,并出现用暴力手段占有资源以及设置、维护某种排他性的产权。因此,当稀缺资源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尽管产权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水资源越来越稀缺,加之水资源需求弹性小和不存在替代效应,这样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了界定水资源产权的冲动。

西方产权经济理论曾指出:在资源稀缺、同时又缺乏滥用资源的有效约束条件下,要创造资源的最大财富产出,就必须进行资源保护的投资,也就是建立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在明确所有权后,受利已利益的驱动,创造资源的有效使用动力。马克思认为资源稀缺决定了资源配置的经济意义和经济学基础,这是一种机会成本的选择。康芒斯则把所有权看作是资源稀缺的制度反映,而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正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和基础环节。在资源财产权得到明确而清晰界定的条件下,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作为市场层面(即外部性)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就能通过交换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中国目前的水资源现状可以概括为几对矛盾:区域矛盾,即上游与下游、南方与北方之间由于地理位置差异引起的矛盾;时间矛盾,即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高峰与用水低谷之间由于降水和用水的时间差异引起的矛盾;用途途径,即农业用水与城市用水、经济用水与生态用水之间由于使用水的用途差异引起的矛盾;利用矛盾,即淡水与咸水、洁净水与污染水之间由于水资源利用率的差异引起的矛盾。诸如此类的矛盾还有很多,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构织成一张纷繁复杂的矛盾网,而每对矛盾在某个层面上都表现为一种水资源的稀缺。因此,要理顺并解开这张矛盾网,改善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管理现状的一个有效解决办法就是明确水资源财产权,通过水权交易市场重新配置现有的供给,以期达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历史发展做出的选择。

二、发展水权市场的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分配体制是一种指令配置模式的延续,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置水资源。在这种模式下,水价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浪费严重,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在水资源日益稀缺、市场转型的新形势下,旧的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协调地方利益矛盾,必须进行改革。发展水权交易市场,通过水权转让可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资源总是由利用效率低向利用效率高、收益低向收益高的方向调整,以实现局部和全社会最大利益。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通过市场交换,双方的利益同时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在科学配置的前提下,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优化,这是市场效率的体现。

通过水权交易,全社会节水意识增强。通过水权的划定,上下游用水成本相应增加,上游多用水就意味着丧失潜在收益,即用水要付出机会成本,而下游多用水要付出直接成本,这就为上下游都创造了节水激励,全社会的节水意识都会大大增强。

此外,由于市场具有动态性,能够反映总水量的变化和用水需求的变化,部分消除了指令分配各地区水量的不合理性。通过发展水权市场还可以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

水权分配市场主要由水权批售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或水资源管理部门)和用水户之间的初次水权交易,通过分配,水资源的使用权由政府向市场主体转移。对于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主要侧重于水权分配制度的确定、水权分配方式的选择以及水权登记制度的设立等一些行政、政策性管理。

(一)水权的分配制度

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规定(简称水权分配制度)一般有三种:一是“自由取用”水权制,即把水资源看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纯自然物而自由取用的水权分配方式;二是按照“先来先用”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制度,简称“优先专用水权制度”,又称“等候式”水权制度;三是竞争性水权制度,是指在水资源短缺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分配。其分配制度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行政性分配和市场分配。行政性分配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模式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指令性分配的过程。市场分配即是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进行水权初始分配的过程,实践中主要采用拍卖模式。不同的水资源禀赋决定不同的水资源分配体制。在我国,由于地域面积广大,各地水资源的短缺程度不同,因而水权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由于水资源充裕,其分配体制多采用前两种方式。而在北方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多采用竞争性水权分配制度。如在黄河流域,由于水资源的极度缺乏,自1987年开始执行“分水方案”,即在扣除输沙等生态用水210亿立方米的前提下,将剩余的370亿立方米黄河水按一定比例分配到了沿黄各省、自治区(胡鞍钢,王亚华,2000)。一般而言,水权市场的建立只有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才有意义,因此,我们讨论的水权分配市场中的分配制度主要是指竞争性水权制度。

(二) 水权的分配模式

不同的分配模式将产生不同的效益与成本,对经济影响的程度亦将有所差异。在竞争性水权制度下,水资源的条件不同,水权分配的模式可能不同;在同一水资源条件下,对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水权分配的模式也不同。实践中,主要有如下水权分配模式:1、人口分配模式。在进行水权初始分配时,将可分配水量按人口分解到各用水户,使人人享受同等的用水权。这种模式体现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但忽略了不同行业从业人员对水资源的需求差异。2、面积分配模式。按照水源地周围地区面积进行分配,用水业户所辖的区域面积越大,所分配的水资源越多。3、产值分配模式。即按照GDP产值指标分配水权,产值越高,所分配的水权量越大。因此产值分配原则是一种效率遵循原则。4、混合分配模式。即依据人口、地域面积和GDP产值进行加权平均的一种折衷的分配模式。5、现状分配模式。现状分配模式是在承认用水户用水现状的基础上,以现有的用水量(上一年或近几年的加权平均值)为标准,依据“溯往原则”进行水权分配。6、市场分配模式。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水权进行分配。一般而言,这部分水权的拍卖价格高于上述分配的水权价格,参与竞买者一般是水资源边际产出较高的行业,由于有较高的效益预期,往往会对这部分水资源产权支付较高的价格。

(三) 水权的登记制度

水权登记制度的作用是对用水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以规范用水,保护水权人的利益。其管理内容是:规定需要进行水权登记的取水范围,授权地方政府,制订各地具体的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取水量和取水顺序。在进行水权登记时,水权人应当提交水权登记

申请书和水权登记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在该水权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要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水权登记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提出水权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即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等。对于水源流经两县(市)以上或水权影响到两县(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水源流经两省(市)以上或水权利害关系影响到两省(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对于由中央政府主办的水利事业,应由中央政府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水权登记。对于登记的水权,因水源水量不足而发生争执时,用水目的顺序在先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权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而同时取得水权者,可按水权登记额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轮流使用。

四、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成熟的水权交易市场,但个别地方水权交易活动已经出现。因此,亟待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权交易市场。据此本文特提出建立一种合约化的水权交易市场。

(一)水权交易市场的布设

由于我国各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建立适宜全国范围的水权交易市场是比较困难的;加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要从流域和大区域做起。所以,目前国家设立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大河流域为单元,首先在水资源比较紧缺并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北方大中城市建立试点,然后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加以推广。在流域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这是当前国际水资源政策的核心。在大区域上进行的水资源统一规划、调配,各地方不得干涉,从而打破地方行政区划的界限,可以对整个流域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

(二)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一方面,供水部门的结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行业垄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此,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这样,既解决了建设与管理脱节的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要发生变化。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国家一再强调要开源节流。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涉及到用水观念、经济、技术、法规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涉及社会用水结构的重新配置。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它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总之,市场经济实践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十分困难,资源就难以充分合理利用。因此,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管理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后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水权交易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水权交易的结果是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为我国水权交易的广泛实施创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浩:“关于发展水权市场的思考”,《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1年第11期。

2、张岳:《中国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

第3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对产权交易(私募)融资与发行股票融资两大市场的浅析

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做假欺骗广大民众投资者的层出不穷现象,媒体和民众将之比喻为如“雾里看花”。

作为企业,若能够通过以企业真实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市场(私募方式)融资,而广大民众能够通过投资专家管理的基金(基金建立起包括投资产权市场的多种投资组合)获得投资收益,岂不是能够避免变化无常的股票市场所带来的损失?既然产权交易能够使企业和民众达到融资和投资收益的目的,能够“水晶观鱼”,又何必非要选择“雾里看花”?

一、股票市场的作用及其存在基础

作为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融资。基于股票市场是公众市场,因而,上市公司为此一定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或对价)。这就是必须严格遵循公众性融资市场的游戏规则,即必须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信息真实地、客观、毫无保留地告知本公司的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与广大民众投资者在信息上处于完全对称的状态,是公众性股票市场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则,也是股票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中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因而,股票市场成为企业筹集资金和公众投资的重要渠道和场所,也成为企业和公众感情上依赖和倾注的最重要对象和目标。企业和广大民众之所以如此信任、倾注和依赖股票市场。就在于,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股票市场,理应充分显示证券投资之功能,即能够使投资者获得高于银行储蓄利息的收益,从而满足广大民众积累财富的愿望和需要,这样才能使股票市场逐渐成为机构投资者和民众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使股票市场具有社会需求的条件;才能使股票市场稳健地存在并发展下去。

广大民众对股票市场信赖及股票市场能够稳健发展的根基就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权威性及力量性。

自今年9月份以来,央视、各大媒体及互联网所揭露出的做假上市公司,一个接着一个。这些公司在本应透明、法制、文明而无缝做假的股票市场,尽现“强盗”的蛮横,肆意剥夺广大民众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法定权利,吮吸股东的血汗。像“银广厦”那样任自己所需编造公司业绩的“山水如画,公司如烟”的上市公司大有人在;像“济南轻骑”、“三九医药”那样 “强取豪夺,掏空上市公司”的虚假画面也仅非几家。

二、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

公司在上市时或上市后,若对所披露的信息,有任何虚假的内容,则在法律上均视为故意欺诈行为。这在任何国家的证券交易法中都是严格禁止且处以重罚的。

美国国会在制定证券法律时明确指出:“证券立法的核心就在于保护那些对市场不太熟知的人免于受非常熟知的人的欺压。”

故意隐瞒或出现披露错误,或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过于大意或漫不经心,美国“证券法”规定处以5年刑罚的监禁,或5年监禁附加1万美元罚款;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处以10年监禁,自然人罚款100万美元,机构罚款250万美元。

股票市场的兴旺与发达,主要依赖于广大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与其他市场一样,只有供需平衡并同步增长时,才能出现交易的繁荣。因而,证券法律体系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保障股市规范有序运行的基础,其目的就是以此增强广大民众投资者的信任度、兴趣感及回报率。

三、资本市场中两类模块的对比分析

法学词典(Black Law Dictionary)上“资本”的概念是:用来产生利润和利益的所积累的商品、财产和资产,经常理解为经营中的所有资产。

在经济学上资本被理解为:资本商品即生产工具;已用于投资的货币或从投资中将来可能获得的可预计的未来净收入的价值;总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货币价值;用于创造财富的货币或财产;公司股份的总和。

从上述理论的阐述,可以判定:我们通常所说的资本市场实际上是包括了两大市场:一是以股权的载体——股票为流通标的物的股票市场和以资产为流通标的物的资产(企业产权)市场。股票交易市场与资产交易市场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作用。

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市场除均具有盘活和流通公司资产及创造增值这一共同点之外,无论在运营模式、操作方法、法律适用、立法目的、还是在交易者的投入与收益上均有本质的区别。

现就此做如下粗浅的对比分析

两大交易市场的对比分析A、股票交易市场 B、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1、市场运作的目的不同

A、公司的价值构成是:公司的净资产+可创造的利润+创造利润的潜在能力。上市公司竭尽全力地在后两项上做文章直至做假文章。这为做假和欺诈提供了土壤。

B、公司价值的构成即为净资产。将公司的净资产出让,以使其资产货币化或经置换后获得交易对方的股份,以此获得资产的最佳配置和高效利用。

2、出让人出让的目的不同

A、股票发行人在股票一级市场发行股票,在二级市场获得增值。

B、出让人卖断资产,获得收益。

3、受让人受让的目的不同

A、通过买卖股票获得差价收益

B、通过购买资产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增值。

4、受让人的群体范畴不同

A、买卖股票的主体以中小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为辅。

B、以机构投资者为言。5、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

A、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B、公司法(待实施的“国有资产法”、“财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以机构投资者为交易主体的投资人。

6、出让人的性质不同

A、公众公司,具有公司的所有信息须公开化和透明化之特征

B、私募性质,无须公开

7、买卖标的物的流动性

A、流动性强

B、流动性弱

8、交易限制性上的不同

A、受地域性和时间性限制

B、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9、发行的成本不同

A、发行及交易的成本高

B、挂牌及交易的成本低

10、运作的路径不同

A、公司改制

承销商辅导、包装

承销商包销

政府核审

一级市场发行

二级市场交易

B、公司改制

资产挂牌

资产评估包装

全球推介

交易

11、依据的法律不同

A、证券法、证券交易法

B、公司法

四、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性质及对中国企业提高竞争力的作用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TAMI),以为中外企业提高竞争力,最佳地配置企业资源,使社会资源能有效地利用为宗旨;以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专家队伍为操作系统;以高效率、低成本、严监管为工作作风,向企业提供国际水准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中国国有企业面临亏损、倒闭、破产的困境,约有3万个亿的资产需要出让,以解决国有企业职工的生存问题;而民营企业在经历了艰难的创业期后,又面临强大、不可一世的外国企业的无情打压。竞争就是如此非人性的残酷!中国的所有企业如果不逼迫自己尽快与国际接轨,提高竞争力,就意味着被吞并、被吃掉。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对中国企业的帮助和作用有如下几下方面:

1、 融资方面

该市场依靠最大的国际产权交易平台的无形资产、广泛庞大的国际资金上的网络资源、全方位的专家服务体系等绝对优势,能够为中国企业融资、资产(股权、债权)置换、企业兼并收购、企业重组等现代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及产权交易所业务提供国际水准的系统服务。

2、 在企业整合、提高竞争力方面的作用

鉴于中国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处于股权结构单一的不合理状态,致使企业管理者做假、贪赃枉法或无进取积极性的情况比比皆是。

本市场通过对企业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多元化的重组,尤其引进了外资股东后,则使企业在学习科学的管理经验及改进自己的不足方面会有很大的升华。这样,在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增强了以后各种再融资的能力。

3、 避免了股票市场风起云涌的不可控制所带来的损失

对于任何一个通过扩大资金规模,以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实干企业家和中国企业而言,都无能力也无兴趣在股票市场上通过玩弄“泡沫”而达到企业扩张的目的。因而,实实在在做企业,诚诚恳恳找投资,真真切切觅合作,这正是本市场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们提供的最高、最大的国际平台。

第4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1.1水市场的客体属性

水市场的客体属性决定水市场构建的基本条件和形式,是研究水市场的前提,分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水市场客体的自然属性包括:水资源自然状态的流动性、水资源的易污染性、水资源产生、运动和形态转化的随机性。这也为水资源的规划、分配、利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水市场客体的社会属性主要指:水资源的不可或缺性、用途多样性、利害两重性。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用途划分的水资源类型中,在保证生态和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只允许生产用水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水市场客体的经济属性,其中有经济外部性和排他性。水资源的利用常常在经济上存在着“外部性”,通常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指的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者不仅为自己带来了利益,也为周围的人群带来了利益。而“负外部性”则相反,指水资源开发利用者是在损害其它人利益的基础上,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如工厂的污水排放、上游的蓄水工程等等。因此,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应该统筹管理、实施奖惩制度,以便较好地消除水资源的经济“外部性”。

水资源按照其用途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一般来讲,非耗费性用水的“排他性”较弱。只要能保证水资源的质量,水资源可以重复利用。生产性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水利工程和承包水域养殖则有很强的“排他性”。

1.2水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

a)水资源缺乏是水市场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根据水资源的价值理论,当水资源严重缺乏时,水资源才具有较高的价值,才会出现供求关系,进而出现市场机制中的供求机制,推动整个市场的运行。

b)输配水设施完善。输配水设施主要指渠系设施、闸门、分水装置等,它为水市场的形成提供了硬性条件。只有在输配水可行的客观前提下,才能实现水权的分配和转让。

c)市场主体的发展。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它带动整个市场客体要素的流动,成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载体。市场主体主要指能够独立从事市场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等。

d)水权制度的建立。水权制度是一种规范的水资源法制化管理模式,是一种与水市场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为水市场提供了运行规则。它包括水权明晰、使用权审批、有偿使用、有偿转让等一系列制度。

2水市场的建立形式

目前国内学者提出的水市场的建立形式主要有:①陈永奇、薛长兴针对黄河水资源管理提出的“统一管理论”;②廖卫东针对南水北调工程中的水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官督商办”的市场管理模式;③胡鞍钢等提出的既不同于“指令配置”也不同于“完全市场”的“准市场”模式;④陈安宁在分析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的“纯市场”模式;⑤毛寿龙在主编“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译丛”的过程中,深受原作者的影响,提出了以自主治理为基础的产权配置制度的观点;⑥参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而建立的多层水权管理模式。前5种水市场模式各有利弊,有的过分强调计划配置的作用,有的过分强调市场配置的作用,都不尽合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水情和水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和形式,在经济转型期,多层水权管理的水市场模式比较符合实际,是一种理想的模式。

3转型期水市场构建

3.1水市场的范围

根据水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水资源缺乏和输配水可行是构建水市场的客观前提,因而也限制了水市场的交易范围。在构建水市场时,应该选择水资源严重缺乏、实际输配水可行的区域实施,如西北地区的一些流域和灌区等。

3.2水市场的主体

在经济转型期,由于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水权主体模糊、民间用水组织未成立,政府既是水公共事务的提供者,又是水权权属的管理者,所以是最有效的水权代表,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容易达成水权交易。

3.3水权制度的建立

水权制度包括水权明晰、使用权审批、有偿使用、有偿转让等一系列制度。

a)水权的定义。水权即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和让渡权等所组成的一组权利束。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鼓励开发利用水资源。即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转让给各用水单位。显而易见,水市场中的水权即指水资源所有权以外的其它一系列权利。

b)使用权审批。将水资源使用权分为两种:准使用权(即初始水权)和使用权。准使用权的分配即政府按照水资源的总体规划和不同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将水资源使用权分配给开发利用者。合理配置准使用权是水权制度的关键和难点,也是建立水市场的前提,一般可以通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来配置,具体包括:可供水量预测、分配水方案、调度预案等。使用权即使用人通过办理取水许可证取得的用水权利。只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才能取得使用权,成为水资源使用权主体,也是水市场主体。在取水许可证中必须注明年取水量、耗水量、退水量等内容。批准水资源使用权机关,应根据部门的需求和定额标准来进行优化配置。

c)水权的有偿转让。水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合法的水资源使用权;二是可转让的权利应限制在因技术和资金的投入,通过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而节余下来的水量;三是转让人与受让人需在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四是转让申请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受让人应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义务;五是转让人获得的有偿转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和节水工程的改造。转让的形式有:水用途的转让、水源地的转让、利益的转让等。从我国东深向香港的供水,东阳向义乌的部分水资源转让的实践和有益探索,说明建立有偿转让制度是可行的。

d)水权的有偿使用。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体现,是国家通过行使所有权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的重要经济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需向国家交纳水资源费,它包含自然水体在开发前国家投入的基础工作费用,利用时对水体的质量和功能产生影响的补偿费用,以及水资源管理、调查评价、优化配置论证等费用。

3.4多层水权管理的水市场结构

参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按照市场层次将水市场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水市场就是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它是区域政府之间、区域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议价的过程,是一种完全的统一管理模式(集中分配模式)。水市场客体是自然水资源,分配方式主要是集中配置,区域政府向国家缴纳水资源管理费。二级水市场是区域政府之间的交易或区域政府之间与用水户之间的交易,是一种准市场模式,市场分配和集中分配共同作用。此时,市场客体是分配后的水资源,交易模式可采用拍卖,用水户向区域政府缴纳按照成本核算的水费。三级水市场是指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是一种纯市场模式,政府只是起监督管理的作用。此时,市场客体是走入市场的水资源,依据市场机制控制下的均衡价格进行交易。初步建立的水市场结构主要以一、二级水市场为主。

3.5水权交易系统的初步构想

通过互联网,以类似电子商务的形式建立区域水权交易系统,帮助水权交易的参与者更好地实现交易过程。交易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登陆用户销售信息,登陆用户求购信息,管理员系统信息功能,水权交易市场行情预测功能,水权交易市场用户管理功能,水权交易市场多方拍卖功能,水权交易市场双方协商功能,水权交易市场交易执行功能,水权交易市场交易监督功能,水权交易市场后期评价功能等。

4水市场的管理

4.1水市场的宏观调控

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为弥补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滞后性、破坏性,需要政府根据预期总体目标,遵照客观经济规律,依靠调控职能和调控力量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以使市场运行与国家利益保持一致,使市场运行中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纳入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轨道,即“目标管理”。其调控手段一般包括:行政调控、经济调控、法律调控及综合调控。

4.2水市场的微观管理

水市场的微观管理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对水市场进行管理。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总原则和总目标确定之后,对水市场实施的具体管理,常称之为“过程管理”,一般包括管理、服务、监督3部分。

第5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1 黄河流域农业节水水权转让现状

1.1水权转让实施状况   

 口前黄河流域水权转让实施的是农业节水水权转让,通过工业企业投资灌区干、支、斗渠衬砌,节约出来的取水权用于水权转让。水权转让均是按照“点对点”的水权转让模式来实施的,即用水企业出资对一定规模的渠道进行节水改造投资,节约出来的水量供用水企业使用。这种水权转让模式的优点是一个工业项口的水权转让对应一定规模的节水改造工程,便于水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缺点是由于节水改造项口分散、工程进度差异大等,因此总体节水效果欠佳。 

1.2灌区节水改造状况   

 近年来,我国西部地区通过国家投资、水权转让投资、地方投资、国土资源整理投资等方式对灌区实施了大规模节水改造,达到了很好的节水改造效果。以宁夏为例,宁夏灌区干渠衬砌率高达60 %,支、斗渠衬砌率高达40%,渠道灌溉水利用系数由2003年的0.350提高到2015年的0.511。国家投资灌区节水改造节约出来的取水权能否用于水权转让以及如何转让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1.3土地利用调整状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用发生了很大变化,未利用土地减少,生态及建设用地增多,必然导致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结构的变化。以宁夏为例,根据遥感数据综合分析,2000-2015年宁夏土地利用转移特征明显,最为显著的是未利用土地向草地和耕地转变、草地向耕地转变、未利用土地向湖泊水域转变,以及耕地向建设用地转变。近十多年来宁夏耕地面积增加10%左右、建设用地增加30%左右,其中银川市建设用地增加幅度达到60%,水库、湖泊和坑塘面积增加36%左右。根据《黄河水资源公报》统计分析,2009-2013年和2002-2006年两个时段相比,宁夏黄河平均年总用水量减少3.52亿耐,其中农业用水量减少4.71亿msm、生态环境用水量增加0.%亿3m,其他行业用水大体上持平。用水量统计数据基本上反映了宁夏土地利用流转对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结构带来的影响。 

 2 农业节水水权交易未来发展总体思路构建   

 根据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已经大规模实施的实际情况,建议农业节水水权交易的推进按照“总体节水、分割转让”的思路展开。“总体节水”就是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按照统一规划、政府筹措资金整体实施,突出节水的整体效果,达到政府通过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回收原有农业用户水权的口的;“分割转让”就是按照受让方用水需求,对灌区节水量、投资等进行分割转让。近年来灌区节水改造的大规模实施,已经为“总体节水”奠定良好基础;“分割转让”主要是对某一确定灌区进行合理的可转让水量评估,并构建水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这一思路具有可转让水量评估简单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特点,并且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内蒙古鄂尔多斯二期水权转让、跨盟市水权交易等均采用这种模式,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第一步,对水权出让选定区域开展全面论证,提出节水量和投资等指标,取得有关部门的整体批复;第二步,政府通过财政投资、融资等方式对水权出让区进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投资,水权出让区域节水改造工程统一规划、整体实施、集中节水;第三步,政府回收水权,通过政府配置、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受让方,完善水权交易和取水许可有关手续。“总体节水、分割转让”改变了过去水权转让的“点对点”模式,赋予了政府在水权转让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能够促进水权交易的实施。   

 在“总体节水、分割转让”的思路下,未来农业节水水权交易应改变口前政府主导的方式,向水市场的方向发展,政府在水市场中主要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通过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减少信息不畅带来的交易成本的提高,并减少市场风险、价格垄断和水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3农业节水水权交易的组织实施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来组建,管理人员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部门以及用水户协会等。政府机构主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水权转让后取水许可证的变更及水权交易协议的备案来实现。咨询评估机构是独立于市场管理机构与市场主体的第三方机构,主要对水权出让方及受让方进人市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评估。

3 农业节水水权交易组织体系 

3.1组织体系    

未来农业节水水权交易应放到水市场中来实施,因此需要对水市场的组织体系进行构建。水市场组织体系是指水市场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主要包括水市场主体、咨询评估机构、市场管理者以及政府机构,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见图t。

3.2运行程序    

水权交易从开始实施到最后获得取水权,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因此水权交易程序的设定要能够监控到水权交易的整个过程。根据“总体节水、分割转让”模式的特点及水市场组织体系的构成及职能,设定农业节水水权交易的运行程序,见图2图2农业节水水权交易运行程序

第6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一、智利水权管理

1、水权分配。1984年水法规定水是国家的公共资源,允许个人有永久用水和转让水的权利。智利无节制地分配初始水使用权的做法,很快就引发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积累一些水权用于囤积、投机,或作为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各种市场的一种手段。针对水法存在的上述问题,智利于2005年再次对水法实施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水法涉及到的社会公平和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

2、管理机构。智利水权管理涉及国家水董事会、法院和用水户协会。国家水董事会主要负责收集和管理水文数据、监督大坝等大型水工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公共水权和用水户协会登记等。但在对私有水权管理方面,国家水董事会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大部分水管理的决策由用水户协会做出,当水权交易损害第三方利益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进行审理。

二、智利的水市场改革

智利是在水资源管理中鼓励使用水市场的几个发展中国家之一。智利1984水法首次提出水权交易的完全市场化,要求政府尽少干预私有水权、保护私有水权、减少交易成本和交易壁垒,认为自由市场会使水权价格合理化,可以增强人们节约用水的动机。为了加强对水权交易中公众利益的保护,2005年新修订的水法在社会公众参与水市场管理方面作了特别规定,极力鼓励用水户参与公共决策,允许成立地下水用水户协会,并准许水管理社团成为法定实体,试图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以及社会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建立一种更加稳定的平衡。智利水权交易类型主要有三种:农业用水户之间的短期交易、农业用水户之间的长期交易、农业与城市之间的交易。为了确保水权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水市场管理方面,智利成立了水董事会,以全面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地区的水市场管理则由该地区用水户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三、智利的水权交易价格

智利水权交易价格会随着交易主体、地区、气候条件、收益预期、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农场主之间的长期交易,水权交易平均价格水平通常为:北部沙漠地区(年降水量0~50 mm)2,500美元/(L・S-1),半沙漠化地区(年降水量50~200mm)2,000美元/(L・S-1),中央地区(年降水量300~1,500mm)500美元/(L・S-1)。而在智利南部地区(年降水量1,250~1,800mm),由于农场主在各自的水权范围内都可以很容易地从河流中取得水,所以这一地区的水权交易非常少。

农业和城市的水权交易通常是在城市周边的农场主与城市公用事业公司之间进行,由于农场主可以很好地得到市场上有关价格的信息,相对于城市购买者而言,农场主几乎不存在信息上的劣势。智利各地区的农业与城市水权交易价格差别很大,首都圣地亚哥平均950美元/(L・S-1);北方沙漠地区2,000~3,800美元/(L・S-1);半沙漠化地区1,800~2,500美元/(L・S-1);中部地区与圣地亚哥几乎一样;而南部地区由于降水丰沛,水权交易价格则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智利水权制度的主要经验

1、重视初始水权分配的公平性。智利政府深刻地认识到,要成功地实施水权交易,其首要条件是要确保初始水权分配的公平性。智利在实施初始水权分配时,特别强调分配的公平性,在尊重历史用水的基础上,实施了集中水权的重新分配,并由国家公共部门对初始水权的分配情况进行登记。

2、选择建立合适的水权体系。智利在建立水权制度时选择了比例水权体系。根据比例水权的特性,无论是丰水年还是枯水年,所有水权拥有者都可以拥有一定份额的水量。比例水权体系较之其他水权体系更灵活,采用比例水权体系的水权市场也更容易操作,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更公平。智利的比例水权体系在促进水市场发育和公平分配短缺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尽可能减少水权转让对地区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在水权被转出的地方,如果灌溉面积或农业生产活动减少了,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与此相关的经济活动或产权税的降低,水权转让就有可能对当地经营活动、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产生损害。另外,水权的永久转让还有可能制约转让地未来经济发展。对此,智利政府都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4、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智利在水权和水市场改革中充分考虑了对环境的保护,这一点在2005年水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根据2005年水法规定,水董事会在建立新水权时必须对环境问题加以考虑,特别是要确定河流生态流量和保证地下水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5、充分发挥用水户协会的作用。在智利,强大的用水户协会在水资源分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水利设施,监督水资源的分配,并对一定条件下的水权转让进行审批,为水权转让相关利益各方提供了协商的平台,化解了各类水事冲突。

6、实施了水利设施和供水服务的私有化。智利对于水资源和水利设施的管理实施了最彻底的私有化改革。除了水利设施的管理转交给用水户协会之外,城市供水服务也实行了私有化。智利私有化的水资源管理不仅提高了城市和农业的用水效率,而且还极大地减少了财政补贴,使得政府有精力对特别贫困的城市居民和小农场主进行目标补贴,以提高他们购买水权的能力。

五、智利水权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智利有关情况的研究可以看出,其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特点为:首先根据本国国情制定改革的目标与相应的政策法规,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适合本国国情的方法与理念进行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并在本地化应用中提高,最终找出一套符合本国具体条件的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一个主要缺陷在于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与经营权界定模糊,具体表现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权责不明,水资源分配制度僵化,以计划手段为主,没有合适的再分配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建立健全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科学合理的水权体系。在建立我国的水权管理体制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划分水权层次和制定管理措施。对水权依法进行明确界定,首先强化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概念,并对相关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进行界定,然后再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生态需求和经济需求进行区分。基本需求是指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水量,这部分需求必须无条件满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生态需求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所必需的水量,也应当由国家保证。只有经济需求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转让和交换,这也是此后有可能用市场形式进行调节的部分。

2、水资源评价。通过水资源系统的动态评价预测不同时段、不同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建立水资源配置的宏观指标体系及微观定额体系,为水权初始分配奠定基础。

3、水权初始分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土地和水资源等基本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因此可以根据国家水资源配置的宏观指标体系及微观定额体系对水资源进行初始分配(水使用权的初始分配)。水资源的初始分配可以由国家所有权代表――国家水事务主管部门出面,协同有关地方政府以国家安全、优先权和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进行。

第7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关键词:产权交易;民营经济;民营企业

2005年库区共有民营经济产业活动单位18.96万户,全年实现增加值424.08亿元,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当地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已提高到46.81%。但是三峡库区民营企业都很弱小,没有一家民营企业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要实现民营企业资源的再配置,建立民营资本进出民营企业的通道需要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

一、什么是产权交易市场

科斯[1]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一个好的产权制度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的影响,而科斯认为的好的产权制度就是清晰的界定产权且产权可以自由的转让,科斯认为可交易性比初始的产权安排更重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各种产权的交易提供场所。

在2007北大多层次资本市场论坛上,学者普遍认为产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的产权交易市场经营范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各地产权交易所经营的业务也有所不同,一般包含以下几项业务:各种物权、债权、股权(不含公开发行的股票)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服务;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国有资产的进入和退出;企业项目投资、重组并购,外资并购、企业改制、上市推介方案的咨询;产权交易相关培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改变很多民营企业家族制的弊端,促进民营企业的公司股份制改造。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2]把家族制企业定义为:“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握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家族制企业很多都存在任人唯亲,管理起来由于人情的因素很难放开手脚,对公司管理制度化有不利影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可以让一部分家族股权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使非公众公司的企业股权分散化比较容易,促进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组织的一个基本形式,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更重要的是通过股份制这种制度,可以改变企业一言堂的管理,促进企业管理的多元化,提高管理的科学性。

第二,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最重要的是需要一个方便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了方便。一方面,有好项目的高科技企业非常方便的通过产权交易所获得风险投资。当投资成功以后,风险投资又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投资的项目去孵化其他的风险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对于风险投资资金来说,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降低项目的寻找成本,集中的产权交易市场里有大量的项目供风险投资资金选择。总之,产权交易市场降低了产权交易参与者双方的成本,促进了交易的进行。

第三,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库区民营企业与内外资加强合作,扩大企业规模。三峡库区除了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当多的政策支持,外商和各兄弟省份也都积极参与援助库区各地的经济建设,纷纷要求到库区投资。这些资金一旦找到合作项目,对于企业做强做大,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效益都有重要意义。然而要满足这些内外资金的投资需求,为他们找到好的项目,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来发现投资机会,同时产权交易市场也为这些资金提供退出通道。根据调查发现,库区民营企业与这些资金的合作意愿最强,但是很多都苦于没有很好的产权市场为他们服务。

第四,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民营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的交易是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知识产权的交易对于民营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提高技术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离不开技术发展的支撑。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实现技术和市场的对接,为实现各类科研成果、创新技术、品牌、无形资产等高新技术成果及无形资产转化提供市场化、资本化交易平台。这一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了融资渠道,促进了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为企业采用新技术和产业升级提供了方便。这对库区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有重要意义。

三、对发展三峡库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议

1.完善产权交易服务,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功能

产权市场功能包括:信息积聚功能,即提权交易信息,沟通买卖双方,使交易双方通过市场建立固定的联络渠道,使具有交易意愿的买卖双方或潜在的买卖双方通过恰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沟通、谈判撮合;价格发掘功能,即形成价格规范,为潜在的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格做出合理的预期,以减少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双方顺利达成满意的交易价格;制度规范功能,即对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包括产权交易信息的形成与传递,创立公开交易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形成价格规范,公平竞争等。中介服务功能,即通过实行经纪机构交易制,简化了产权交易手续,缩短了产权交易过程,提高了产权交易效率。

2.扩大产权交易主体

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从事的是国有产权的交易和传让,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大都作为购买方参与到产权交易市场。这主要是因为当前大多数产权交易所都是当地国资委的下属单位,交易所的成立目的大都也是为了国有企业改制和盘活存量国有固定资产。但是随着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对产权交易有着迫切的需求,他们不再是仅仅作为国有资产的购买着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还要以各种产权的出让方进入市场。

政府应该制定政策,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鼓励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产权交易市场。

3.建立适应库区的联合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一个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信息集聚功能,而信息集聚功能的发挥要求市场范围足够的大,这就要求建立一个联合的产权交易市场。重庆联交所的建立对三峡库区产权交易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联交所作为全国四大产权交易所之一,其偏好做国有资产和其他大额业务,而不重视库区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的交易需求。

笔者认为,发展适合库区的联合产权交易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组织方式上可以仿照重庆联交所,采取在库区各地设立分支机构,除此之外,还可以到一些资本充裕的地区去设立一些办事处,如江浙的一些地方,增强他们对库区企业的了解,撮合这些地方的企业来兼并或与库区的民营合资合作。监管方式上,交易所如果要独立的对挂牌企业或股份托管的企业进行监督是不可能的,所以一定要工商和财税部门的积极合作共同监管。

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

参考文献:

第8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状况

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领域。上海市是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先驱,从1987年至今,已有60多家企业开展了排污指标交易,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从经济成本考虑,逐渐让出排污指标、退出了水源保护区,被效益好、污染少的企业取代。为有效控制与削减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我国加大了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步伐,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等城市作为试点,实施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签署了“研究如何利用市场手段,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实现国务院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确立了“利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中美合作研究项目”,由美国环保协会提供技术、人员及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在江苏南通与辽宁本溪试点实施该项目。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选择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七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试点”项目以寻求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但一些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已经涉及到排污权交易问题。1985年上海市为保证自来水水质,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划定了从淀山湖到龙华港,面积为1058平方公里的上游水源保护区,规定新建项目增加的排污量必须控制在保护区允许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内,总量指标可以经环保部门同意在企业之间有条件地调剂余缺、互相转让。1994年颁布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可以进行排污指标有偿转让。1998年3月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l条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之间互相调剂。”1998年9月太原市颁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总量控制内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第24条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下达的允许排放量指标的,其剩余的允许排放量指标可以留作本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2000年4月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明确了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正式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但实践中的成功进行,地方立法的零星规定,国家立法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确立已经为完整地建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基础

(一)总量控制的确定

1.总量控制的确定须以一定的环境容量为前提

总量控制是指对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和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污量之和予以控制。由于环境容量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环境容量的自净能力将会对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总量控制的确定须以环境容量为上限。

2.环境容量的确定是和区域划分紧密联系的

环境容量的确定须在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以环境要素为单元,把全国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各种环境要素的全国总量控制目标,然后根据各环境要素的特征,采取不同的分配原则。对水污染的总量控制,应把流域作为一个整体规定总量控制目标,再以流经行政区域为单位,分配排污指标;对空气污染的总量控制,可以直接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分配排污指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排污指标的分配,应照顾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中西部地区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多分一些排污指标,以便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市场手段争取更多资金。

(二)初始分配的实施

1.确认合法的排污权是初始分配的前提

(1)排污权的物权化趋向

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包括利用权、收益权和请求保护权等。要建立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市场,首先必须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只有在法律确认排污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是由国家对环境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他物权。

(2)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公示方式

排污权作为所有权的派生,要与环境容量所有权适当分离就须以证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既是排污权独立于环境容量所有权的象征,也是排污权在市场上流转的象征;既可以此对抗环境容量所有权的代表机关,又可以获得交易相对方的信赖。为了确立可用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排污权,应该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主体、种类、浓度、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

2.初始分配的方式选择

在初始分配的方式选择上,有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和免费分配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在我国,学者一般坚持两种主张:其一是借鉴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指标交易制度的做法,按照排污企业以往排污的数量按比例无偿分配。但这一做法的不合理之处也是十分明显的,无偿分配方式无疑等同于向排污企业根据以往排污数量的多少发放补贴——企业无需生产,将指标出售就可以获得一笔收入。另外,无偿分配指标实质上是对其他试图进入同一生产领域的新企业设立障碍(除非政府部门为新企业预留了足够数量的排污指标),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其二是应当有偿分配排污指标,并且采用拍卖的形式进行。以拍卖方式分配排污指标还具有以下优点:公开竞价有助于使排污指标的价格反映其公平市场价值;纠正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收费标准严重偏低,排污费不仅远远低于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也低于企业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转费用;拍卖所具有的公开性还可以防止私下交易、权钱交易,有效地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笔者主张按照采用固定价格出售方式,理由在于:免费分配方式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拍卖方式则会导致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污染大户本身大多属于传统产业,本已面临困境,若采用拍卖方式很可能致使企业由于政府分配起点的不公平提前淘汰出局。固定价格出售方式既保证了企业之间在起点上的公平竞争,又能克服公开拍卖和免费分配的弊端,我国应当采用此种分配方式。

(三)政府监管和市场运行的合理界分

排污权是一种财产权,排污权交易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运用,当然应当是排污权交易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允许企业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排污权,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应当坚持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应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成为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

排污权交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权利进行配置,但仍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尤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培育阶段,需要政府“立规则,当裁判。”政府的职能除包括上文提到的准确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并适时作出调整,以适当方式对排污指标进行合理的初始分配,发放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外,还应当做好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工作。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首先在于排污企业切实对排污指标产生需求,即寻求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此,政府必须以先进的技术与设备为基础,持续监测企业的排污量,促使企业在获得的排污指标幅度内排污,并在需要时通过市场购买排污指标。而当企业超量排污时,应当严格处罚。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及正常运作,有赖于交易规则和管理机构的确立。排污权市场的交易规则主要在于确定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范围、交易体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交易市场中的排污权融通公司、排污权承销商、排污权经纪商、排污权投资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需要政府指定专门的部门集中管理。考虑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刚刚起步,一些重要的交易信息和数据也需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部分排污交易还须经政府环保部门安排进行。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体系建构

(一)交易对象

排污权交易对象,是指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法定的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所排放的问题污染物质。由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排放的污染物质多种多样,因而决定了享有合法排放污染物质的排污权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凡是已为现代科学技术证明的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有害的物质都应成为排污权交易的对象。

(二)交易指标

用以交易的指标必须是由于企业技术进步而在初始分配范围内节余的富余指标,同时,该企业还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详细报告论证有持续削减的真实可靠的技术力量。

(三)交易的主体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人。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除了排污者外,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非排污者同样也应包括其中。政府直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购买排污权,调节排污权市场的供求变化,可以避免命令——控制模式的僵化;热心公益事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购买排污权,不仅有利于排污权市场的发育,且有利于环保组织和个人参与环保事业积极性的提高。

(四)交易期间

由于总量控制目标需要依据环境容量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也应有一定时间段,排污权交易只能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进行,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期间进行排污权交易,应是无效交易行为。

(五)交易区域

排污权交易实施区域越广,越能在更大范围内促进排污权的优化配置,进而节省污染治理成本。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在环境容量可承受的范围内,允许不同地域、不同流域甚至东西部地区进行排污权交易。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对于减少政府对排污权市场的不适当干预,人为的操作排污权市场等会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六)交易方式

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是指排污权交易双方所采取的交易形式。在法律上明确交易方式,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正常化,有利于交易当事人顺利进行交易。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了储蓄和转让交易等交易方式。所谓储蓄,即排污者可以将被分配的年度没有使用完的容许排出量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使用。所谓转让交易,即规定排出削减对象设施的指定代表、容许排出量的保有者或其他人之间,可以自由地转让容许排出量,但容许排出量的转让,必须经美国环境保护厅长官对交易当事人双方已签名的转让证明书进行记录后,才发生效力。

(七)交易中介机构

在实际的排污权交易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等,如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交易成本,就会抵消企业参与交易可能获得的节约污染治理成本的利益,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必须鼓励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设立,其具体业务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经纪,办理排污权的储存、借贷等。

(八)交易程序

1.申请

指排污权出售方与购买方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的申请,应提供双方的详细情况介绍资料、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

2.审核

排污权交易必须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环保主管部门最好在对交易双方有所了解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审核包括对交易双方的审核和对交易本身的审核。

3.协商

交易双方就排污交易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9篇:水权交易市场范文

2006年1月16日,国务院批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试点。其后,又决定设立全国性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系统,并专门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部,完善柜台交易市场的工作也正在展开,这些举措可以说是迈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几步,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资本市场自然发展的必然产物,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当能够适应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绩、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各类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为市场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确立各种服务功能。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与特定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规模相适应,它应包括私募股票交易市场、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公开报价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在全国性证券监管体系建立之前形成了很多柜台交易系统,如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这些交易市场缺乏上柜标准,没有规范的交易和监管制度,市场秩序很乱。

1998年全国共关闭了41个场外交易场所,代之以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统一交易。《证券法》要求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集中在证券交易所挂牌。2001年6月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办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交易。

产权交易市场实际上和股份代办系统具有交叉,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交易非股份公司的产权。也可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所以产权交易市场也具备了场外交易的特性,现今全国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有200余家,隶属单位也不一样。有的隶属于体改委、经贸委,也有的隶属于科技局、工商局;企业性质也各不相同,公司法人和事业法人并存。

产权交易是柜台市场场外交易的表现形式,对交易所“一统天下”是一个补充,但同时各产权市场又各自为政,信息不对称,管理差别大,发展状况也不同,市场秩序较乱,急需协调整顿。

产权流动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权利都可依法转让,一般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或者在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转让。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不能满足正常交易行为的需要,制度不完善,管理覆盖面窄小,必然影响交易的公开性。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必然导致隐性市场存在,即所谓“一级半”市场,它实际上是指在产权市场外进行资金交接和在产权交易中心过户的行为。

信息不对称、阻滞不畅势必造成隐性市场中的交易不规范,投资者不能正确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水平。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柜台交易制度,首先应当为已经存续的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市场交易环境。由证券业协会建立专门的电子交易系统为这些企业服务。即设置专门的公司股权代办系统,建立完善先进的股权交易结构制度,在上柜制度、信息披露和交易方面,根据市场特点设置不同于主板模式。国家正在着手于设立这样一个系统,预计今年下半年便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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