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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精选(九篇)

今日说法案例

第1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今日说法》以隶属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的微妙身份却扛起了第一面“法制栏目”大旗,初生“战国”的他立足草根,并以“人文关怀”的理想踏上了一条“平民化”的现实道路。下面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今日说法观后心得,欢迎大家参阅。

今日说法观后心得1今天看了央视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这是我最爱看的节目。这个节目都是些真实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很多法律知识,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从小就学法,保护自己。今天讲的是“十面埋伏”,主要讲的是20__年春运广州火车站发生的事,及在火车上的小偷如何作案,教大家如何防范。

剧情大体上是这样的,一位赵女士刚到售票厅就被几个人拦住,说去山东潍坊的票已经售完,赵女士看着火车站这么多人,连售票大厅都没去就相信了他们的话,其中一个男子说他表哥可以买到票,随后骗子通过一系列的行动,取得赵女士的信任,赵女把行李物品等托付给这几个人,跟所谓的表哥去拿票的时候,这位表哥又以各种理由支开赵女士,当赵女士回来时发现行李及物品都不在了,这时警察告诉她被骗了,因为这些人早已经被民警所掌握的,作案人员还未走远,就被警察捉住了,挽回了赵女士的损失。

在火车上更容易被盗,有人把钻石藏在枕头下,结果还是被人盗走了。不要与陌生人说话,不要让陌生人看管你们的行李,不要告诉陌生人你的银行卡密码,这是骗子对我们的忠告。生活中的小偷,让我们防不胜防,大街上,家中让我们从今日说法的案例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让小偷无处下手。

今日说法观后心得2在近日收看的几期央视《今日说法》中,涉及到我们人民-警-察的某些人事表现,给人一种非常压抑、忧郁的感受。仅举几例:

在8月27日《追凶20__年》中,20__年前农民妇女何爱红的丈夫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刺身亡,报案却遭遇冷漠,此时有人投案自首,民-警却不认真究查他为何自首?与真凶有何关系?结果很草率地把人放了,结果错失了办案良机。公安靠不住,何爱红历尽艰辛自己追凶20__年!终于在异地找到真凶时,她拾急慌忙地赶回去再报案,不料想公安人员竟说:几年来领导不断地变换,侦查员也不断地更新,这个案子不可能重新再查了。

在9月8日《追捕进行时》中,郑州市民胡广兴由于身份证号码与一名网上通缉犯的相同,结果几个月内分别被本市三家基层警方分别反复地抓了放放了抓。三家接受同一个市局领导,三次抓人也都在相同的地方,竟然彼此之间就不沟通和交流!算官僚渎职?还是算?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naiping/' target='_blank'>奶瓶尚?有资料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在全国估计有近百万人身份证重号,那么要以这三家警方的态度办案,就不知该有多少人要遭遇如此厄运呵!

在9月10日《寻女》中,陕西被骗女子小霞失踪后,其父母找警方寻求帮助,却被派出所拒绝。自己四处探寻无着时有人捎信说在山西某地,赶到去屡次扑空(人被转移),在山西报案还是遭遇派出所拒绝。历尽艰辛,小霞的父亲差点哭出声来,一个素未谋面的人能反复尽心地帮助他,而两地的警方却几乎无所作为。

在9月11日《烂尾楼烂在谁手》中,建筑商齐女士投入了百万元建造的一栋楼房,因建设方的破产而停建,她奔波了7年没要回一分钱,建筑工人的工资也一分没有兑现。在无法讨回债务后她上诉到区法院,虽然胜诉了,下达的判决书却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其后可笑又滑稽的是:同属一市的县法院因建设方曾欠有其辖区某单位20万的债务,就大胆地将此楼180万给拍卖了,钱到那儿去了至今都还在闪烁其词,其间还出现了一个毫不相干的女人办了假房产证(已潜逃)拐走了100万,个中缘由可想而知,而伤害最深、苦难最重的倒是齐女士和工人们。

虽说“十个指头不一般长”,我们不能要求法官都像宋鱼水,公安都像任长霞,但是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明明白白地写入《人民-警-察法》第3条中的。尤其是在第21条里更加明确的申明了职责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这应该说是每一个端这个饭碗的人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然而在现实中,类似上面几则例子中的情形却屡屡出现,的确令我们忧心忡忡,在法定职责面前的渎职不作为,甚至于违法乱纪,是基本的失职失责。难怪现在许多人眼见危难而畏葸不前,明知真-相却缄口不语,听见盗贼偷窃邻居自己却赶快闭门熄灯(防盗门业现时成了一大行业)……,很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的是:当人们对正义与安全保卫的渴望与呼唤变成失望时,那曾经疾恶如仇、奋不顾身与邪-恶斗争的激-情也就消融了,留下的就只能是愤怒和辛酸,抑或是对执法疲软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担忧!

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某些执法部门,纵容与不作为就为黑恶势力和沉渣泛滥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与活动经营的温床,这些情形难道媒体报导与我们耳闻目睹的还少吗?如今,一些类似电影里的情景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有“南霸天”式的欺行霸市和胡作非为、有当街持刀(枪)抢劫杀人、有“小姐村”的公开营业,这些与社会主义社会极不和-谐的现象,许多人已经见怪不怪了,个别警-察还伦为土匪(如不久前才见报的四川南部县某某,还是由受害者而非警局监督、监察出来的)。因此最高人民检查院最近明确指出:查办渎职罪案重中之重是严惩“黑保护杀!

当然,在媒体中报导的也好,在我们周围耳闻目睹的也好,日常为人民群众慷慨解囊、排忧解难,抗险救灾中舍己救人、舍生忘死,跋山涉水扶贫救困,不畏恐吓勇揭黑幕、拒绝利诱“得罪”权贵、铁面无私惩恶办案,特别是与邪-恶势力和歹徒斗争中冲锋陷阵,中弹挂彩,流血牺牲的英雄的人民-警-察也是不乏其人,据报导,近几年来,每年牺牲的人民-警-察平均达到了四百人之多,在他们面前,我们只能肃然起敬!只有情不自禁地撒下我们珍贵的眼泪。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期,因此真善美好与假恶丑坏同生是必然现象,于是清纯浊杂共处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是这样,我们的党才确定了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在以法治国中大大地扩充了人民-警-察的队伍,不断改善着物质装备条件,千方百计在加强他们素质的培训提高,党的要求,人民的重托,都寄望于所有人民-警-察都能勇往直前地挑起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呵!

今日说法观后心得3去年11月23日,一起工地窃案在__市发生了,工地被偷走各种挂件,可用的十字铁挂钩,以及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被盗财物价值高达3万元。

没过多久,经过警方的缜密调查,思考,终于将目标锁定在了一个犯罪团伙上,经过进一步的观察和取证,终于确定了抓捕目标,在一天晚上,趁着这个犯罪团伙聚在一个网吧内一起谈论关于下一步行动的时候,警方抓住机会一举将5名犯罪嫌疑人擒获,其后又在剩余的犯罪团伙一起讨论对于警方抓捕行动的对策之时,被警方来了一个瓮中捉鳖,全部擒获。从第一起案件到抓捕,仅仅半个月的时间,这个犯罪团伙就疯狂盗窃了价值50万元的各种财物。

这个犯罪团伙总共有20余人,在这个犯罪团伙之下,还有着下家——各类非法收购站,非法收购站将犯罪团伙偷来的各种东西收购,立刻变现,获得了一些经济收益,而利益,正是驱使这个犯罪团伙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归到底,还是由于各个工地的安保不太完善,根本不能对小偷进行有效的防卫,以至于这种盗窃案件的发生,所以,必须要让工地做好安保措施,这样小偷就无机可乘,也不会发生如此重大的抢劫案件了。

看完这起今日说法,我看到了工地安保的弱点,同时,我看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群犯罪团伙落入法网,如果这样的事能少一点的话,那么世界也可以更为宁静和安详……

今日说法观后心得4社会就像一个大家庭,大家都相互联系着,既和睦,又温馨。

故事发生在新疆,一个中国女生在新疆留学。在这个女生放学回家路上,一个陌生男子持刀抢劫这位女生,还意图强暴。就在这时候,维吾尔族三兄弟路经此地,声称要解救这位女生。这时,劫匪用刀划来划去,想把他们吓走。这时,维吾尔三兄弟中的老三把这位女留学生推到身后,喊道:“她是我妹妹,不可以伤害她!”此时在场的两兄弟甚至劫匪都呆住了,劫匪用刀对住老三,说道:“维族人怎么可能有汉族妹妹呢?”说完,一刀刺向老三。此时,老三倒下了,劫匪以为杀了人,便逃之夭夭了。维族其中两兄弟见其景,把劫匪逮住后,送到警局。

中国女留学生得救了,但见义勇为的维吾尔族三兄弟的老三却已躺在一片血液中......

维吾尔族三兄弟中的老三为了救人,声称是那为女留学生的哥哥,咋听下去,是多么荒谬啊!一个维吾尔人怎么会有汉族妹妹呢?世间自有真情在,世间总有见义勇为的人,而这些人帮的却都是素不相识,社会大家庭就是这样温馨,和谐。

五十六个民族分布在全国各地,可一颗中国的赤子之心却似乎都联系在一起,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竟可以用自己的生命来解救一个陌生人。正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啊!”

这个故事表面上看是一个见义勇为的事件,可如果深一层想,是民族之间的心连心,是世间的真情,是民族的赤子之心啊!

今日说法观后心得5在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中,我最喜欢看《今日说法》。每天中午,我会一秒也不差地坐在沙发上等待着这个节目的开始。

18日和19日,我连续看了两天的《今日说法》。内容主要讲中国民间组织向日本索赔的事。日本侵略军在侵华时期,大量研制生产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毒害中国军民。日军在战败后,把大量有毒的武器秘密地掩埋在中国的土地上,致使许多中国人民饱受这些毒气的侵害,有的甚至死亡……中国人民忍受着身心巨大的痛苦,要求日本法院给个说法,给与赔偿,并向中国人民道歉。然而日本法庭放入法官们却漠然视之,一次一次以各种理由驳回上诉……

第2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关键词:《今日说法》;法制;法制节目

中图分类号:J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11-0117-01

《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在1999年开办的一档午间法制栏目。一项权威性调查表明,每天中午有将近5000万人收看《今日说法》,占午间全国收视观众的25.6%,收视率达5%,直逼同为午间节目的《新闻30分》。在当前各种娱乐节目一统天下的情况下,《今日说法》能够脱颖而出,究其原因,自然有其独特的艺术魅力。

一、题材选择:平民化

第一,题材广泛。在《今日说法》的反馈版里有这样一句话:“观众朋友,您所关心的就是我们关注的。”这种朴素的平民化意识就决定了栏目的选题内容广泛,几乎涵盖了普法的方方面面。首先,选题不偏重刑事、民事、行政或经济任何一方面,只要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为大家所关注的事件就在选题之列;其次,所选题材类型多样,力图展现千姿百态的法律故事和丰富多彩人生万象;此外,百姓餐桌上议论的话题也经常涉及到。可以说,《今日说法》栏目的案例每人都在变化,比如今天是离婚案,明天可能是受贿案,后天可能是逃税、漏税案。

第二,选题平民化。作为一档法制节目,《今日说法》选取的都是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典型意义的题材,这些题材都是发生在大众身边的事,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因此观众在看节目时都可以把自己“代入”其中,看别人的故事,来体会自己的人生,从而获得启发。这就是《今日说法》在选题上最大的特点,即“平民化”。比如说,司机开车时遇到碰瓷怎么办?陷入传销骗局时如何脱身?家人沉迷怎么办?遇到电信诈骗,损失能否追回?恋爱中的男女面对情感纠葛时如何正确处理?这样的案例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观众自己身上。此外,每周《说法周刊》中播出的有关打击盗版软件、保护生态环境、法律援助、公民选举权、婚姻家庭、小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题材,都是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法律问题,讲述的故事就是发生在我们普通人身边的普通事,使观众感到熟悉、亲切、真实,这也是《今日说法》节目深受观众喜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情感关怀:人性化

第一,传播法制理念,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首先,《今日说法》以“点滴记录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为理念,积极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为改进和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做出了重要贡献。每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今日说法》都会推出相关节目,如《百姓和人大》、《检察长接待日》、《两会:关注立法》等一系列节目,针对医疗保险、基层法制建设等问题进行探讨,表达出节目关注立法、关注法制进程的立场和方向。其次,在“年度十大法治人物”专题节目中,通过展示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等事迹和案例,弘扬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获奖的人物,有的只是普普通通的基层检察官,有的是长期默默工作在罪案一线的刑侦专家,他们却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传播了社会正能量,也很好地警示了其他有此动机的犯罪分子,营造出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二,情感人性化,体现人文关怀与法律精神相和的内涵。首先,关心百姓生活,关注弱势群体是《今日说法》体现人文关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我的权利谁保护》中被杀女孩的父亲;《谁制造出国务工者的噩梦》中的被虐待的农村青年;《说法周刊》中因孩子被拐卖而遭受切肤之痛的父母;《我的野蛮丈夫》中遭受家庭暴力而又无法摆脱纠缠的妻子;《DNA出错》中无辜蒙受不白之冤的民办教师……以这些人为代表的群众非常需要法律的支持和正义的支撑,《今日说法》让这些普通百姓上镜头,让他们的悲惨遭遇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共鸣,为他们讨回公道而呼吁呐喊,使严肃的法律问题有了人情味。其次,《今日说法》始终秉持尊重人权,人人平等的理念,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法律无情人有情,对案件的受害者以及犯罪分子的家人,主持人感同身受其疾苦,希望受害者心灵得到安慰,希望犯罪分子在狱中认真改造,早日与家人团聚。对于误入歧途的孩子,主持人始终怀着一颗宽容、关爱的心,设身处地为孩子着想,在《断臂少年的歧途》的片尾,主持人从内心深处发出呼唤:“如果您是一位家长,也有一个有着这样那样缺点的孩子,希望您可以以最大的爱心和耐心来教育孩子,别打孩子,别把孩子打入歧途。”语重心长的话语折射出人文关怀的精神内核。每周六的《说法周刊》节目的最后,主持人撒贝宁那句充满感情、发自内心的“联系我们”,更使这种人文关怀达到了极致。

《今日说法》栏目摒弃了传统枯燥的法制宣教,通过平民化的题材选择,人性化的情感关怀,使节目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成为了万千观众的知心朋友,真正做到了雅俗共赏。《今日说法》的这些成功的原因,对其它的电视法制节目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第3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国庆七天长假,钟如九的牵挂全放在了医

院里。

“去医院看望她们,妈躺在床上很虚弱,额头上大颗的汗珠刚擦完又冒了出来……姐在病房的里面,我们只能远远地安慰她几句,让她一定要坚强要挺住。”这位22岁的江西姑娘在微博上疲惫而伤感地记录着。

作为江西宜黄自焚事件的当事人,她的母亲罗志凤、二姐钟如琴如今正在接受严重烧伤后的治疗处理,而另一位当事人:“大伯”叶忠诚已于9月18日凌晨不治身亡。

在外界眼中,这是一起类似于唐福珍式的自焚悲剧。不过,从一人之自焚演变为三人之集体自焚,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

宁可少活十年

“他们这样逼我,我宁愿少活十年”――尽管宜黄自焚事件后,当地政府“澄清”:“拆迁对象钟家故技重演,以浇灌汽油等极端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威吓,不慎误烧伤自己三人。”但罗志凤的邻居们清楚地记得,就在事发两天前,罗拒绝搬迁时发过这样的狠话。

这样的狠话听起来很熟悉:“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否则我就要自焚了!”2009年11月13日,一位中年妇女站在三层楼顶阁楼的天台上,只见她一次次举起油桶,把汽油浇在身上,不停地用喇叭向下喊话。

事后目击者回忆说,他们听到唐福珍一遍遍喊话,但拆迁人员没有理会,万般无奈下,唐福珍将剩下的汽油全部浇在身上,选择了自焚。

“拆迁部门可能会说‘我是依法进行(拆迁)的’,但另一方面,房屋所有人也有《宪法》、《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在推土机和人的对峙中,往往推土机占到了上风。

而拆迁导致的悲剧,则说明原有的制度并没有有效地保障《宪法》和《物权法》所承诺的财产权。于是,去年12月7日,包括王锡锌在内的北京大学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建言审查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一时间,唐福珍事件被视为是催促中国拆迁新条例出台的标志。

然而,半年时间过去了,新条例迟迟未能公布。而唐福珍事件,更像是成为了拆迁悲剧集中爆发的象征。

接连不断的“顶风作案”

2009年12月17日下午,家住北京北坞村的席家兄弟正在家休息,突然,一排头戴头盔、身穿深色类似防爆服装的男子鱼贯闯入。席家大院外,还被拉上了警戒线。

院子的主人席新柱、席新强吓了一跳。他们虽然知道自家房屋属于海淀区旧村改造工程,但事发时离公告上的强拆期限还有一天。他们更纳闷的是,尽管外墙上贴着的公告确认了估价和置换房产事宜,但村委会和其“都没谈过赔偿的事情,怎么就强制执行了?”

为了阻止强拆,席新柱把汽油洒在自己身上,并拿出打火机威胁强拆人员出去。但据席妻回忆道,强拆人员说“你点啊、你点啊”,愈发激怒了丈夫。“噗”的一声,席新柱将自己点燃,致面部和手臂等多处烧伤。

在拆迁人员威胁挑衅下选择自焚的,还有曾焕。68岁的曾焕家住江苏盐城市迎宾南路。因不满当地政府的补偿方案,曾焕一家与拆迁办僵持了数日。之后,拆迁人员用拆迁协议相威胁,宣称若不签协议就要关押曾焕的儿子。情急中,老人为了保护儿子,点火自焚。

曾焕用极端的抗争暂时保住了自家房屋,但也有自焚者失去生命后,仍无法阻挡拆迁的步伐。

今年3月27日,家住江海县黄山镇的陶惠西准备好汽油,并连同92岁的父亲陶兴尧各抱着液化气瓶拍摄录像留念,称要“以死相拼”。清晨7时40分,黄川镇政府拆迁工作组与镇上多个部门近百人来到陶家。陶惠西和父亲反锁房门,并向门口倾倒汽油,但拆迁推土机依然强行向陶家推进……

据一名目击者称,拆迁时,陶家周围被,他从远处看到陶家冒出很高的火苗,这起自焚事件使陶惠西被烧死,92岁的陶兴尧被严重烧伤。

“国务院都要研究新条例了,为什么他们(地方政府)还敢顶风作案?”今年3月,一位来自云南的“钉子户”曾向媒体哭诉。

“我希望新条例早日落实”

去年年底上书国务院法制办,要求改革现有拆迁条例的北大教授姜明安同样心急如焚。

“没有消息啊。”国家年初颁布新的拆迁条例草案以来,仍看不到进一步推进的任何苗头。姜明安坦承,在拆迁条例的修改中,各方利益争斗确实很激烈。由于在国家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地方政府分成较少,因此,“地方要搞基础设施建设,要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钱从哪儿来?卖地便成了最便捷、收益最大的途径。”

据王锡锌介绍,在已经形成的草案初稿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其中,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此外,初稿还提出了“先补偿屋主后拆迁”、“公共和商业利益分开”、“确定争议解决机制”等建议。

而在总的改革方案上,姜明安建议推行“五步走”策略:第一步,改革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步,改革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步,改革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步,改革财政制度和税收制度,让地方上有更多财政收入;第五步,推行官员财产申报,从外部进行反腐监督。

“这五步要一步步来,不能一口吃个胖子。”他说,“而直到五个步骤全部完成,强拆导致的自焚案件才能画 上句号。”

那么,今年年底之前可以顺利完成第一步吗?姜明安没有把握,但他表示,自己将和北大、中国政法大学的其他教授于10月26日再次召开有关新拆迁条例的研讨会,并邀请相关部门的官员到会。

“我希望,研讨会能推促新条例早日落实。”姜明安说。

“中央的信号还不够明确”

让钟如九略感宽慰的是,10月10日,江西宜黄县委书记、县长因发生的这起拆迁自焚事件被免职。钟如九在微博里写道,她相信法律会是公正公平的。

相对于钟如九的“慰藉”,江西宜黄官员被免职的消息并未平息网友的愤怒。

“只见表面的免职,没有抓起来审问定罪追究责任!”一位广东的网友抱怨道。来自唐山的网友“刺刀”说,“政府对官员的免职几乎就跟对违纪者处以行政记过一样是无足轻重的,了不起换个岗位继续当领导”。

人们想起了钟昌林,这位唐福珍案中曾遭停职的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现已官复原职。他在复职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唐福珍自焚是一个法盲的悲剧”,“我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

“你以为浇了汽油,荣书记就免职了?李县长就免职了?你浇了汽油,你儿子缺了妈妈,你爸爸缺了儿媳妇。你算过这账了吗?现在全国都在这儿摆着呢嘛,把谁处理了?处理了又到别的地方去了。”这是天津市宁河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刘广宝劝说小学老师张熙玲接受拆迁时亲口说的话。

这进一步佐证了网友们的质疑。

有国内媒体进一步调查了近几年发生的强拆自焚案件,果然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而宜黄县委书记是第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作为‘卖方’的政府是一定会参与其中的,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身份不可避免的会带来政策失灵。”美国《华尔街日报》如是评述道。

第4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案例教学法的形式类型多种多样,在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实际情况,我总结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课堂探究讨论模式。这种方法就在新课前教师精选一个典型案例,然后根据教学目的,提出若干问题,激发学生的探究兴趣,自主探究。在自主探究的基础上,小组讨论合作学习,得出一致性、准确性答案。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在自主探究的基础上,获得知识,培养能力。如我在教学八年级内容《尊重和维护隐私权》时,整节课只使用了一个案例,当然这个案例能涵盖整节课的内容,提出若干个能实现教学目的的所有问题。本节课的教学目的是: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学会自我保护隐私权,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所以我设计了这样一个案例:蓉蓉和肖肖是好朋友,蓉蓉将日记给肖肖看,并要求为自己保密。但肖肖的性格很开朗,有时管不住自己的嘴,在同学聊天时,无意告诉了大家,公开了蓉蓉是养子这保守了十几年的秘密。蓉蓉为肖肖不守信用很气愤,要求肖肖在班上公开赔礼道歉。但肖肖认为这是事实,并非他捏造出来的,再说自己也是无意泄露的。为此,我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1、你是怎样看待此事的?2、肖肖的想法对不对,为什么?3、蓉蓉面对肖肖这种想法,他该怎么办?为什么?4、假如你是老师,该如何处理此事?5、在这件事上,蓉蓉自己有没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公民应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整节课我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激疑启思,自主探究,结合教材思考问题,得出独立答案;第二阶段,小组合作学习,鼓励学生提出各种疑问,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各抒已见。同时我开展了一个小小的辩论,“个别学校为防止学生考试作弊,在教室安装监视器,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你的看法呢?”学生大胆发表自己的看法,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个阶段,引导学生归纳总结,巩固本节课所学的法律知识及提高道德认识。

    本节课的教学设计比较简单,但我认为自己用好了这个案例,用足了这个案例,即充分挖掘了该案例中的教学资源,教材中本框内容所涉及到的知识都能从该案例中得到体现。当然我认为实施案例教学法,最关键的是精选案例,应该精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因为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不仅在于引发学生学习兴趣,而是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同时,我认为精选案例应该注意以下问题:(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能贴近学生现实生活,学生更感兴趣,更可信。(二)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特别是发生在学生身边的鲜活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自主探究、讨论,使学生掌握知识。(三)综合性。即所选案例要具有一定深度和难度,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以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二、模拟法庭模式。从学生年龄特点看,培养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兴趣很重要。从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而我们的农村初中学校,条件差,组织和开展活动难,学生普遍实践能力差,模拟法庭审判的教学学生感兴趣,也正是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好课堂,是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的综合“演习”。本学期,我在八年级开展了两次模拟法庭活动,学生积极性高,部分学生能活学活用,学生得到立体感受,效果好。当然教师和学生准备量大,不宜多开展。

第5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罗马法的概念解读可分成三个层面:一是从实践的角度看,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二是从法理的角度看,罗马法中蕴涵了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自然法思想;三是从影响的角度看,罗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要使学生理解罗马法的三个层面,如果仅仅是由教师按部就班地讲解,教学过程平淡乏味姑且不说,显然也无法让学生领会主题,对罗马法的认识也可能会流于肤浅。所以,必须创设丰富且有效的历史情境,通过案例、史料、视频、诗歌等课程资源,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其“身临其境”,把原本抽象的历史概念融入到生动的历史场景中,使历史概念变得鲜活、生动。

概念解读一:罗马法之实践

这个层面的教学,重点是解读颁布于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该法涉及法律诉讼程序、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犯罪和刑罚等方面。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使学生理解2500年前抽象、枯燥的罗马法律呢?如果只是讲解概念泛泛而谈,效果肯定不好。讲法律用案例分析比较好,而且最好由学生参与,让学生通过实践和体验来理解罗马法。根据教材中《模拟古罗马法庭》这一探究性学习安排,笔者创设了《今日说法》这个情境,由学生扮演主持人、法官和当事人围绕案件来分析《十二铜表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教学片段】

(一) 创设情境

主持人陶卓颖 各位同学大家好,欢迎走进《今日说法》。我是主持人陶卓颖。法律是公平和善良的艺术,它是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追本溯源,现代社会的许多法律源于古罗马。下面我将带同学们,回到法律初建的古罗马,通过案例来了解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案情回放)一位名叫阿提斯的平民欠了贵族巴特斯1000阿斯的钱,过了规定的还债日期二十天,阿提斯还是还不出。巴特斯到他家,打断了阿提斯家的奴隶一根肋骨,并强制给阿提斯戴上脚镣、手铐,将其押至家中拘留,还扬言说再不还钱就要把他卖到国外或者杀死,于是阿提斯的父亲就将巴特斯告上了法庭。

阿提斯的父亲(陈文天) ……要求立即放人,并赔偿各种损失300阿斯。

巴特斯(秦梦阳) 法官大人我这么做是事出有因,在这之前我已经去他家讨过两次债了,他态度很不好,第二次去他家还把我推出门外,使我摔了一跤,跌破了刚买来的新衣服,所以第三次我只好采取这种强制方式。现在他一个小小的平民居然还敢告我,我也请求法官要阿提斯赔偿我衣服的损失,并要他马上还钱。

法官(边鸿吉) 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一条: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第八表第三条: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第四条:对人施行其他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第五条: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巴特斯打开阿提斯的脚镣、手铐放其回家,并处被告巴特斯150阿斯罚金;2.处原告阿提斯25阿斯罚金,并照价赔偿巴特斯的衣服。

(二) 课堂交流

师 好,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感谢这些同学给我们带来的这档精彩的《今日说法》节目,看了刚才这个案例,请同学们谈谈对《十二铜表法》的看法。

生1 《十二铜表法》使平民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贵族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欺压平民……

师 这部法律限制了贵族的专横,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像我们在前面看到的关于贵族罗莫洛的财产继承问题,如果是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法官会怎样审判呢?

生2 (翻看《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士兵的家人可以继承罗莫洛一半的遗产。

师 对,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三条: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士兵的家人可以继承罗莫洛一半的遗产。

高中学生平时也在关注《今日说法》等栏目,对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很感兴趣。在课堂上设置《今日说法》这一环节,可以让学生通过参与法庭审理来体验、触摸历史,“设身处地”地运用历史知识解决问题,并在历史知识的运用中提高学科能力,加深对《十二铜表法》内容的理解。在这一教学中,笔者还引导学生查找《十二铜表法》的相关法律条文来断案,以培养学生依法办事、有法必依的法治意识。

这一情境的创设引导学生“神入”历史,既达到了一种“亲历历史”的体验效果,又能让学生从中获得对历史概念的深刻理解,从而变复杂为简要,化生涩为生动,使课堂变得富有生机和活力。学生没有被抽象的法律所困扰,而是被同学惟妙惟肖的表演所打动,课堂气氛达到了高潮,出现了有效的师生互动。

概念解读二:罗马法之法理

罗马法何以从一个地方性的法律发展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律?何以一个产生于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其影响却绵延不断一直延伸到今天?深入罗马法的内核,我们发现罗马法之所以如此影响广泛,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分不开的。为帮助学生理解罗马法中蕴涵的自然法思想,笔者想到了用德国法学家耶林对罗马法的评价切入话题,引发思考,然后精选了罗马万民法、查士丁尼时期编篡的《民法大全》相关内容和西塞罗演讲《对弗里斯的控告》的片段,来引导学生提炼罗马法的精髓。

【教学片段】

第6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关键词:国际法;案例教学法;重要性

作者简介:李英(1965-),女,北京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颜行志(1990-),男,浙江温岭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6-0073-02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分析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关键在于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设计者和引导者,而非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最早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哥伦布·兰代尔于19世纪70年代提出,并引入法律教育领域。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来解决具体问题,这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真实含义。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法人格的实体之间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际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掌握国际法知识已经成为了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所需具备的基本素养。采用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对于高等学校培养国际法律人才有着重要意义。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讲授国际法的基本原理

1.国际法基本原理教学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内法学教育以传统教材授课为主。由于国际法内容繁多、远离日常生活,在大多数的授课过程中往往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手段。尤其是在讲授国际法基本原理时,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将教材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内容平面地展示给学生,即便是层次分明、体系明确,但并不有利于学生对于国际法的深入理解与体会,整个教学过程中将是事倍功半的,降低了国际法的教学水平。

2.运用案例教学法讲授国际法原理的必要性

不管是传统的教材授课教学法还是案例教学法,国际法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国际法的相关概念、原则和规则。区分传统教材授课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优劣需要从学生学习效率、学习效果以及学习兴趣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以具体案例作为国际法教学的切入点,通过案例教学法分析国际法原理,为学生呈现一部生动而精彩的国际法“教材”,形成关于国际法原理直接而感性的认识,从而达到更好掌握课堂内容的目的。

以自保权为例。国际法上的自保权是国家为保护自身生存和安全而采取措施的权利,包括防御权和自卫权。如果单纯地采用教材授课教学法,那么学生只能从概念上简单地了解自保权,对于自保权的实际操作和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知之甚少。如果通过国际法案例教学法,选取国际法上自保权的经典案例“加洛林号案”,通过案例分析来把握自保权的真实含义,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例教学法在讲授国际法相关原理时,相对于传统的教材授课法显得更加灵活和深入,在授课过程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来说都是一种较为优秀的教学模式。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分析国际法的具体问题

1.国际形势与国际问题

2012年的国际形式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世界力量逐步由西方转向东方的大趋势一直不变;大国之间竞争与合作依然并存;亚太地区追求繁荣、稳定、发展的总体意愿不变;中国在国际形式的分析与应对上更加成熟。综上,当前的国际形式依然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但个别国家之间尚存在冲突,在国际法方面主要体现领土冲突,伊米亚岛、竹岛、南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属争端愈发激烈。在国际法教学过程中,对于国际形式与国际问题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而传统的国际法教学局限于课本教材的理论讲授,极大地限制了学生对于国际法学习的兴趣以及国际法知识的拓展。

2.运用案例教学法分析国际法具体问题的迫切性

对于国际法学学生来说,不仅仅要学习国际法现有的理论体系,同时也要对关于国际法未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思考、系统分析的能力。国际法教材上单纯的概念阐述显然不能够有效训练学生这些方面的能力。这就需要通过教材理论实际案例的结合,在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中,逐步了解并分析国际法的具体问题,提出独立思考的建议。以中日“冲之鸟礁”争议为例来阐述运用案例教学法在分析国际法具体问题上的迫切性。

冲之鸟礁是位于太平洋西部的一块礁石,其在高潮时仅有两部分露出水面,合计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日方主张“冲之鸟礁”为岛屿,应当享有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主张依据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1款,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中国主张“冲之鸟礁”为岩礁,不享有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主张的依据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之所以双方对于冲之鸟礁的国际法属性存在争议,是因为海洋法公约没有对“岩礁”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过这样的一则案例分析,学生能够很清晰地发现“冲之鸟礁”争议的原因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上规定的不足。在对国际法问题的分析上,不能生搬硬套书本的教材理论,更要结合案例,在案例中分析国际法问题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为解决国际法具体问题展开讨论

1.国际法具体问题的课堂讨论

国际法具体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只依靠教材上的理论,更需要在实际的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而现有的国际法教学虽然偶尔会穿插相关的案例,但在案例的穿插过程中,缺乏了学生共同讨论、独立思考的环节,往往是教师提供一个案例,然后学生甚至还没看完案例全部的时候就公布了参考答案。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难以提高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教学效果。在国际法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分析,对国际法具体问题进行课堂讨论,寻找解决对策,成为了今后国际法教学的一大方向。

2.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解决国际法具体问题的可行性

国际法学习的目的在于解决国际法的具体问题。在传统的教材授课中,学生学习到的只是纯粹的国际法原理,是经过诸多专家教授系统加工后的精华。这样的理论知识是一门学科的精髓所在,但对于初学者来说,则无异于天方夜谭。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试图教导学生以明确的标准来解决所有发生的国际法问题,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选取一个典型案例,通过讨论分析该案例中双方所采取的措施,为解决国际法具体问题提供借鉴。以下将从日俄北方四岛之争来对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问题进行分析。

日俄北方四岛之争由来已久,双方为获取岛屿的而采取了诸多手段。根据双方所占优势的不同,其采取的策略也各有不同,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多运用经济和外交手段,而有实际控制权的则更加注重加强其实际控制。在解决其他由于领土争端引起的国际法问题中,可以适当引入相关的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双方采取措施,为解决国际法问题提供对策。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国际法的最终目的

国际法学习的最终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的国际法原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当前世界存在的国际法方面的争端。而国际法原理从理论到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生在长期的国际法学习过程中不断地历练和总结,慢慢具备从国际法理论到实践的思维与能力,这是国际法学习的最终目的,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向。整个国际法教学都应当围绕这样一个中心,案例是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实践的完美结合,运用原理分析案例,在案例分析中领会原理。

2.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重要性

在国际法的整体教学中,依然需要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引入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对于其他教学方式的彻底否定,只是通过更多的方式,来为学生学好国际法提供帮助。在国际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教学过程中,法条、教科书、文献材料和具体案例都是缺一不可的。法条能够提供最为精确的法律意思表达,能够为解决国际法问题提供最有力的支持;教科书系统的理论体系框架,能够为学生展现国际法的整体面貌,有助于对国际法知识的系统理解与掌握;文献资料有助于学生提高国际法理论学习的宽度与深度,通过研究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和国外国际法专家的观点主张,使得学生对于国际法的理论有更为深入的理解与认识,对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掌握也将更加纯熟;具体案例能够为学生提供国际法相关原理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模式,有效地锻炼学生解决国际法具体案例的思维模式,是国际法理论学习的目的所在,也是国际法学习的真实内涵。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过程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确定主题、选取案例、剖析案例、实际运用。在剖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面对的不仅仅是案例发生的背景以及进展,还会面对国内外国际法学者对于该案例的评析以及国际法学或者仲裁机构对于该案例的判决或裁定。在这样的案例剖析中,学生要做的是找出案例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跟着专家学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思路,去慢慢体会分析一个案例的步骤与方法,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逐步形成对于国际法问题的分析与解决的思维方式。通过案例的方式讲授国际法的相关原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法学教育的大趋势。通过学生的积极思考,锻炼学生缜密思考、谨慎行动的基本素养,在之后的实际运用过程中,能够将书上所学的国际法理论知识与现实社会中的国际法具体案例结合起来,成为一名合格的国际法学生。

五、结语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国内的运用已经逐步开展起来了,人们在普遍关注如何运用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忽视了为什么要运用案例教学法,对于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认识尚存在不足。案例教学法在国际法教学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学生学习理论知识、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国际法问题和争端的重要方式。在今后的国际法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案例教学法,用好案例教学法,将案例教学和教材教学结合一起,共同促进国际法学的教学工作。

参考文献:

[1]刘里立.国际法案例教学的缘起与实践[J].山东省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学报:青年工作论坛,2010,(5).

[2]刘欣.“2012年国际形式与中国外交学术研讨会”综述[J].国际展望,2013,(1).

第7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早在18世纪,瑞典就提出官方文件应向1人民公开,这被认为是‘公开原则’的最早表述。它与‘知情权’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兄弟。”李刚说,而在中国,一切才刚刚开始。

李刚,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公益诉讼的倡导者之一。前不久,他看到国家审计署一份名为《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审计调查结果》的报告,有些不满:“应该公开的信息却被隐匿起来,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是,他将国家审计署告上法院。

李刚并非孤例。自从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中国很多地方陆续出现类似诉讼案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条款,这只能通过个案的诉讼来予以澄清或给予明确”。李刚对《新世纪周刊》说,这也被有关法律专家称之为“用司法诉讼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模式。

“然而,践行这一模式,并不是走在一条桃花盛开的路上,类似的个案官司很少胜诉,意想不到的麻烦总会不期而至。”

李刚审计署

李刚最初看到国家审计署的那份报告,是在今年的2月2了日。

“那是国家审计署今年的第2号审计结果公告。”李刚说,这份公告透露的一个重要信息是,早在2006年,国家审计署便着手对中国18个省市的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李刚意识到,这个包含了北京、上海等重要城市和区域的大规模审计,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可以解答公众心中一直存疑的很多问题。

“报告揭示了诸多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建设大量收费公路,超出自身财力,增大了偿债风险:违规设站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部分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不规范、管理问题突出等。”“但遗憾的是,这些都是大而化之的概述。”李刚认为,“结果自然重要,但过程和细节更为重要。”

“很多信息细节,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怎么能不详加披露?”李刚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今年正式实施,但去年就已经公布,这实际已经留出了很长的时间让政府机关转变观念,践行一个责任政府该有的行为准则。”李刚看到审计署依旧只是公布了一份笼统的调查结论,他“坐不住了”。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李刚决定,“检查一下这部法规是否好用”。

5月4日,李刚向国家审计署递交了《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我以一个公民的身份,提出12个问题,都是审计署应该公开而尚未公开的信息,我请求予以披露。”

“公路收费问题,近年来一直都广受争议。”李刚说,他首先就提出,审计署应该将所调查审计的18省收费公路的名称及道路级别、全部收费站点的名称及间距,收费起至年限。贷款金额和建设成本悉数公开。

李刚很早前看过一个数据,“中国公路上的收费站密度全球最大,不可思议。太多的收费站,将影响一个国家的交通运输效率。”因此,他提出“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违规设置的收费站,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年限的收费道路(包括应当收费的标准、年限和实际收费标准和年限),截止审计时每条违规道路已经收费金额及多收金额、还将多收费金额等等,都应该公开。”

在李刚开出的那份长长的要求公开的信息清单里,提请审计署公开的还有:“公路收费人员收入过高的情况,公路名称、实际支付工资。”“收费公路管理人员、职工无偿利用收费公路的服务设施、广告进行经营的情况,公路名称、‘闲置’在这些经营实体中的资金数额”等等。

审计署收到李刚申请后的第17天,即5月21日,以“第1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形式,回复了李刚。

针对李提出的12项信息披露的请求,审计署仅公开了1项信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1993~2005年间的通行费收入),其余11项信息则以“不属于审计署公开的范围”或“不能提供”为由拒绝。

“审计署的态度应该说很不错,接到我的申请后,就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进行初步答复。”李刚对《新世纪周刊》说,但由于众多信息仍没有公布,且他认为这是属于审计署应该公布的信息,因此于6月10日将国家审计署至北京一中院。

以网站为阵地

李刚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2004年获得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为《公益诉讼研究》。

2005年7月6日,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年的11月1日,李刚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向上海声;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与全国牙防组的那一场公益诉讼的“有限”胜利,更是让李刚记忆犹新。

如今,李刚独立建设了一个网站,名为“中国公益诉讼网”。

中国公益诉讼网筹划于2004年初,于2005年5月正式开通。

李刚很自信:“我想将这个网站做成维护和促进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平台。”

令他欣慰的是,这个网站如今已经小有知名度,聚集了一批热心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的青年学者、法学院在校学生,和愿意为公益诉讼提供无偿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引发的诉讼案,在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逐渐增多。

“上海记者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罗秋林向衡阳市国资委主张公民对国有资产的权利”,“查询资料屡遭拒绝,为讨知情权郑州市民打官司”,“法学教授致信交通部长建议公开养路费征收数额”,“广州26人状告劳保局要求公开政府文件被驳”,“浙江村民状告国家发改委公开信息,一审胜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公务员上M3A班学费情况被”,“清华学者申请公开汶川地震烈度信息”……

今年5月底,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发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收费依据、收费总额及其去向”等信息。

北京市发政委、市交通委分别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了《信息告知书》,但没有就三位教授提出的核心问题给予答复。

这些情形各异但主旨相同的个案,都被李刚一一收集到网站上。

“没有法律保障,一些挥舞着公益诉讼旗帜的个人犹如堂吉诃德,他们具有骑士般的英雄主义精神,以个案的影响唤起我们对一种新的制度的关注。”李刚说。

2008年7月12日,李刚又在网站上发出“征集信息公开申请书启事”。

李刚说:“政府新信息公开条例自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有许多公民向各级政府

提出公开某方面政府信息的申请,部分申请人也已经得到答复,有的还进入了诉讼程序。政府机关对信息公开请求答复的时效、内容、质量,以及法院对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态度,无疑是检验这部法律的可用性的量化指标。”

他的最大期望是,通过“中国公益诉讼网”这个阵地,“征集到的申请案例的观察,帮助公众了解这部条例的执行动态。”

在李刚的这份征集启事中,他表现出了一个律师的严谨和细致,他期望,那些填写了指向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民众,向他提供完整的申请书或申请表,同时务必注明申请提交的时间和方式――信函、传真还是电子邮件?这些申请人是否接到了相关部门受理申请的回执?这点在李刚看来非常重要,“电话或信函回执还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收执?回执具体内容是什么?”

“提交申请后是否与政府机关进行过沟通?何种方式?哪一方主动沟通?次数?政府机关是否做出书面正式答复(告知书)?告知书答复内容、格式、时间各是什么?是否告知诉权?是否超过答复期限未收到答复?”

“对政府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是否提起了诉讼?如有请提供完整的诉状……”李刚说,之所以如此细致,甚至有些繁琐,就是为了更好地收集个案,最终更好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文。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规定,同一个法律条款,不同的人士都能作出两种不同的理解。”李刚说,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个案诉讼,可以对相关条文予以澄清和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锡锌对《新世纪周刊》表示,他们三位教授此次提出的“首都机场公路”相关信息的公开请求,就是一次“从技术的角度”推动中国一些政府部门及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司公开相关公共信息的尝试,并观察相关制度的运行情况。

践行之难

“现实法律世界是一个权利相冲突的世界,就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其可能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过程等等发生冲突。”李刚承认,这些是通过公益诉讼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路上的一道道难关。

王锡锌说,在某些情况下,知情权的行使可能会和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冲突。知情权的公共利益必须和不公开的公共利益相平衡。

类似的难题不仅出现在中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生效的美国,1996年通过《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的韩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在许多情况下,即使申请人能够提出申请的正当理由,政府部门仍然大量引用‘公众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家安全’、‘政府机密’等含糊、笼统的理由拒绝相关信息资料的公开。”王锡锌教授说。

无论是李刚还是王锡锌,都在前不久遭遇了相似的拒绝,“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行政当局常不能及时从过去的保密惯性中摆脱出来,存在着较大的抵触情绪”。

中国规行的《保密法》是1988年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曾有人质疑,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

“中国保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并不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然而在对公共信息进行保密的具体实践当中,保密范围却要广泛得多。这讲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下位法修改上位法,行政规章修改国家立法的问题。在实践当中,大量的行政规章甚至不是规章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任意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将一些本不是国家秘密的事项归为国家秘密。”

主锡锌认为,一个“国家机密”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可以将任何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装进去。以此类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利用的工具。

政府在依自己意愿进行选择公开时,对负茴信息往往以“保密”、“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名将其控制在政治系统内部,俗语“报喜不报忧”反映了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模式。

“这是个现实难题。”王锡锌说,但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

第8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中纪委中组部将巡视大型国企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干以胜在9月26日上午国新办举行的会上说,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专门成立一个巡视组,对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重要骨干企业开展巡视,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处于试点阶段。

大型国企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关键地带。

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5日联合司法解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对人的生命慎之又慎,是最大的以人为本。

首次颁发“孔子教育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政府官员9月23日晚在孔子故里山东省曲阜市,将“孔子教育奖”授予了印度和摩洛哥教育部门的官员。国际“孔子教育奖”,是奖励在全民教育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中国人的名字命名的国际奖项。

希望这个奖项能让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泽被四海。

北京农民工子弟入公办学校就读

到9月中旬为止,北京市已分流数十所非法农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其中仅海淀区就在公办学校安置了4000名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部门说,公办学校城市生源减少为农民工子女安排提供了新空间。

这是好事一桩,可千万不能弄出“择校费”之类的东西给农民工添加新负担。

第二套人民币纸分币将停止流通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分币在市场上流通。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设为兑换期,第二套人民币纸分币持有者可到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兑换。

部分分币退出流通,说明中国人越来越“有钱”。

一周目击

中共中央决定对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志的问题立案检查,免去同志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中国舰队访问加拿大

当地时间9月25日上午10点(北京时间26日凌晨1点),中国人民海军出访美、加、菲舰艇编队按预定计划准时抵达此次访问的第三站――加拿大维多利亚。

一周 现场

天安门广场安装中国公路零公里标志

中国公路零公里标志9月25日在天安门广场的正阳门南侧开始安装,它将在国庆期间成为天安门广场上的新景观。

一周 天下数

6066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9月24日召开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上说,截至2005年,全国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累计积累6066亿元。

7.09亿元

中纪委、监察部等六部门9月22日联合召开新闻会,宣布全国目前已清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资金7.09亿元。

4100万

铁道部预计,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铁路预计发送旅客将达到4100万人,高峰客流日达到450万人,接近今年春运的水平。

11071人

中央纪委秘书长干以胜9月26日说,去年因贪污贿赂受到处分的党员有11071人,移交司法机关的有7279人。

第9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一为坐卧之具。如《说文》:“安身之几坐也。”《广雅・释器》:“栖谓之床。”《释名・释床帐》:“人所坐卧日床,床,装也,所以自装载也。”

二为井干或井栏。一般皆引古乐府《淮南王篇》“后园凿井银作床”为证,诗词中多作“银床”或“玉床”。此外,还有已被各个大家、学者所证实的李白诗“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为证。

三为“凡安置器物者,多名曰床。如笔床、琴床、茶床、印床”(见《中华大字典》)。如,南朝徐陵在《玉台新咏序》中说:“琉璃砚盒,终日随身;翡翠笔床,无时离手。”

四为“凡荐居物下者,多谓之床,如乘齿牙之骨日牙床,产朱砂之白石曰牙床”(《中华大字典》)。此义新版《辞源》改训为“底部”,增补“河床”“矿床”二例。

此外,“床”尚有几案(今称桌)一义,此义项在历来的字书、词书中都未列明但被樊维纲等现代学者所印证。樊先生列举了数例加以证明:

《太平广记》卷111王琦条:“又见床异珍懊,可百床。”

卷115张法义条:“录事署发文书,令送(法义)付判官,召主典,取法义前案(按即案卷),薄盈一床。”

卷129彭先觉条:(彭博通力大)尝与家君“同饮,会淇,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中庭,酒菜之类,略无倾泻矣。”

以上三例,或置放珍撰、酒菜,或置放文簿,其中的“床”皆是“几案”之意。

由此,我们知道,“床”共有以上五种义项。

那么,《孔雀东南飞》中的诗句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是否如注释所列为“坐具”?而“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真的是夸张写法,极言日子过得很快吗?二者究竟应如何解释呢?

笔者认为,课文下面对“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的注释很是准确。“用拳头敲着坐具”,这符合刘兰芝的婆婆作为一个老人家的形象。老人家不再活跃或者不再喜好行动,所以喜欢坐的姿势;并且在当时的情景下,一个封建家长怒斥自己的儿媳,必拿出封建家长的架势来,端正地坐在堂中更显威严,更符合当时的情形。如果将之强行理解为“几案”或者“栏杆”明显都不合适。因此,对此句的解释毋庸置疑。

而对“小姑始扶床”的注释,不仅课文下面注释为“小姑刚刚能扶着床走路”,而且注释家们历来都作此解。如北京大学季镇淮、冯钟芸、陈贻派、倪其心四位先生选注的《历代诗歌选》就是这样解释的:“床:古代坐息、卧具都。扶床:指小姑还未长大,身体矮小。”由于把“扶床”都解作“扶着床走”,这样与前文焦仲卿所说的“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对照起来,就出现了疑问:一个刚刚会扶着床走路的小女孩,在二三年的时间内,就长得“如我长”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于是这四句话就成了这篇长诗的争论之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伪附说、夸张说、语病说、虚指说四种。而课文下面的注释就是夸张说。

笔者认为这种解说不能令人满意,其原因就在于所有的注释都认为“始扶床”就是“刚刚能扶着床走”,而“二三年”就变成大人了,怎么也让人难以理解。

根据前面我们所列出的“床”的五个义项,笔者认为“小姑始扶床”中的床应为“几案”之意。几案又分为放置酒菜饭肉的(即我们今天的饭桌)和放置书墨笔砚的(我们今天的书桌)。如:

《太平广记》卷129彭先觉条:(彭博通力大)尝与家君“同饮,会淇,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中庭,酒菜之类,略无倾泻矣。”

又《驱竖子摘苍耳》诗云:“登床半生熟,下筋小益。”登床,谓摆放于食桌上也。

张乔《题友人草堂》:“三亩水边竹,一床琴畔书。”

王建《宫词》:“延英引对碧衣郎,江砚宣毫各别床。”

以上例中的前两例的“床”是用来放置酒菜饭肉的,后两例中的“床”是用来放置书墨笔砚的。以上各例之“床”,或放置书卷,或放置笔砚,或放置食物,亦皆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