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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精选(九篇)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1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关键词]大陆法系;起源;特征

大陆法系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的五大法律体系之一,是现今使用较为广泛的法系,又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力较大的法系。在当代世界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着广泛深刻的影响。现今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能代表这一法律体系;所以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现今所谓民法传统既来自于古代罗马社会的市民法,由于它与罗马法历史渊源的关系,而且还大体上以罗马法的制度、体制以及诸多法律原则为模式,故又称其为“罗马法传统”或民法传统。同时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等。近代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鉴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又因其产生与发展及至后来的“继受”都发生在欧洲大陆,所以人们大多习惯把它叫做“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渊源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但它真正形成是在中世纪日耳曼各部族“继受”罗马法之后,这种“继受”的主要基础是公元6世纪是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11世纪以后,欧洲在经历了中世纪早期的长期战乱纷争之后,各民族国家已相继大体完成了封建化过程。新的历史条件所造就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新的社会生活关系,要求一种与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制度,罗马法的复兴成为必然。特别是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近代资产阶级在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这些都是以保障私有制为前提条件的,这一点就是罗马法最重要的立法原则之一,而当时的欧洲正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时期,单就这一点不难看出大陆法系的国家许多的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衍生而来的,与罗马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也可以说大陆法系是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如罗马法的法人原则、私人权利平等原则和法人制度、物权制度等。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继受罗马法原则和制度的同时也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技术方法,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等。

大陆法系虽“继受”于古罗马法,也做了许多符合社会发展的调整,追根溯源大陆法系还是以罗马法模式为其发展的基础。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在法的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只承认制定法、条约和习惯是法律渊源,具有真正法律效力并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大陆法系的法官判决案件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从而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以禁止法官“造法”的行为,判例在大陆法系中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地位,所以有“法官是制定法仆从”一说。大陆法系从制定法这一制度着手使法在实施过程中最大程度上杜绝个体对法律公平的干预和影响。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

第2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一、文明的发展

自人类文明的黎明始,海运在人类寻求生存,追求财富、权力、知识及控制环境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建造使得人类能进一步冒险,自陆地向海洋寻找鱼类和其他海产食物。自古代始,通过海产食物和思想观念的交流,海洋运输促进了贸易和旅行,繁荣和丰富了人类文化。航运业亦是建立王国必不可少的,因为所有“伟大的国家”,自菲尼基人和罗马至今日,均拓展其对海外人民和领土的统治。

贯穿整个历史,海军和商船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胜负。工业革命、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和航运业。技术的发展亦刺激了自帆船向19世纪蒸汽动力船舶及近来向内燃机和核动力舰队的转变。

二、法律的发展

海上运输亦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法的发展。就私法而言,共同海损、救助、船货冒险抵押借贷(Bottomry Bond or Bottomry Bill or Tespondentia Bond指船长将船舶、货物作抵押筹措必要的资金以便完成预定的航程。如今此种冒险抵押借贷已不复存在,因为通过航空、电报、电传可以轻易地安排借款。译者注)租船和海上保险均属于有关鼓励海上商业而发展起来的最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系和共同法系催生了大量相同的原则,冲突法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国际海上贸易,中世纪时的欧洲此种贸易又催生了跨国商法(lex mercatoria)包括跨国海商法(lex maritima)。

国际公法亦源于沿海国家和迅速成长的帝国的海上活动。20世纪初叶有关航运业各领域的国际公约,通过近年来国家间在防治海洋污染及管理开发海底及其丰富的资源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得以遵循。

因此,海上运输继续成为研究比较法的一个丰富、迷人、重要的领域。

第二节海商和海事法的发展

一、东方法律的影响

虽然有时人们推论海商法纯属欧洲和基督文明的产物,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东方对海商法的发展亦有非常重要的贡献:航行自由和商业自由的相互关联的概念。在古代世界,波斯、Rhodians,希腊和罗马,涉及与阿拉伯和印度大量的海上贸易。印度和Ceylon则派商船至东印度和中国。早在公元前8世纪,中国自身已发展起一种相当复杂的港口体系,甚至港口海关服务,同时在7世纪时便已允许外国商人在广东和其他中国港口设立他们自已的机构。SriVijaya王朝在大约七百年期间制止海盗并鼓励通过马六甲海峡进行海上交易。正如一位该领域的权威学者所指出:

“无论是亚洲人或是罗马人对海洋均未主张过管辖权或主张。其实,航行自由和没有任何限制的海上贸易及商业被接受为调整国家间行为的全球法律的一部分。除了镇压海盗之外,没有人曾对海洋的任何部分主张过管辖权或主权。各国确实曾试图通过法律管理和控制其公民所有的船舶航行及其海上贸易,对其商业及人事,商人和海员之间的关系-他们对其海岸和港口亦行使某种警察权。但无人曾禁止海上航行或与其他人民贸易。”

亚洲的这种海洋自由及无限制的和平的海上贸易的传统,与中世纪及随后的欧洲君主主张对其海岸毗邻海域排他的管辖权有天壤之别。此种主张源于Baltic和地中海国家坚持其警察权,这种警察权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为镇压在这些水域猖厥的海盗成为必要。格老秀斯(Grotius)于1604-1605年冬天撰写其《海洋自由论》时知晓亚洲的不同经验,这种知识很可能影响了该至关重要的理论(指《海洋自由论》)的发展,进而影响了西方国家海洋法的形式。

二、西方法律体制的基础

两种伟大的法哲学和法律学(Jurisprudence)共同法系和罗马法系,决定了西方世界的法律体系并对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本身,海商法建立在共同法和罗马法原现之上。在过去的八百余年期间,共同法和罗马法共同促进了海商法的发展;尽管如此,每个法系不时地争辩司法审判权,甚至对海商法的含义和实质部分亦争论不休。共同法和罗马法构成了某种历史的和当代的汇合,因此,海商法是对这两个法系进行比较研究的极佳主题。

1共同法

共同法是源于英国产扩展其判例至绝大多数英语国家和许多非英语国家的法律体系。共同法的渊源来自中世纪英国的习惯和惯例(先是口头后成为书面),这些习惯和惯例调整人民之间,有时是人民与政府及其当局之间的关系。

今日的共同法是由法院就有关那些习惯和惯例的书面判例收集整理组成,包括对现代相关法规的含义及解释的判例。质言之,共同法的任何教材或研究并不仅仅关注侵权、合同、和委托的古老概念,而是包括共同法体系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及那些由法规阐明的权利和责任。对共同法所作的任何分析,理解成文法对共同法的影响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将成文法吸收进今日所谓的共同法。其他突出的例子乃是:众多法规对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划分,在这方面海商法早已并入其自己的法律。

2罗马法

罗马法系最早源于罗马法,但在早期文明中以方法论的面目出现,据此方法论从收集的法典或一般的陈述中的惯例和习惯,抽取出清楚简明的法律原则,(例如,苏格兰和南非)组成的法律体系,其调整社会成员之间,有时调整其与政府及其当局之间的关系。

3海商和海事法

海商和海事法是有关涉及按所有的各种不同的形式从事海上和水上运输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私法体系。海商法或许诞生于某种口头的传统()并依已失传的各种不同的书面形式持续(例如,the Rhodian法,,在Justinian‘s Digest中提及)并在Roles of Oleron及Consolato del mare中首次确立真正的法典。

海商法渊源于罗法法传统,但发展于罗马法和共同法法律学,两者均对其现代内容作出了贡献。过去的100年间海商法受到了成文法、国际公约及公法(国际/国内)的极大影响和改进,所有这些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海商和海事法的组成部分。

三、海商和海事法的罗马法渊源

第3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关键词】罗马法 精神 影响

一、罗马法概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公元前450—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来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组成的《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的成熟完备。

二、罗马法的精神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

首先是自然法精神。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其次是私法精神。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个理念为平等,在罗马法中,“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但并非一切人均为罗马社会的权利主体。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它基本条件:是自由的,而且就市民关系而言,还应当是市民。因此,凡是合乎上述三个条件的就可以成为罗马法上的平等主体,其制度安排蕴含了平等性的因子,蕴含了对平等的朴素追求。 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二个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法律主体能够依己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它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罗马法中所蕴含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和民族的永恒价值。

首先,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其次,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再次,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以及罗马法的发展成果,正是现代西方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法体系涉及自然理性、现实实践、法律与正义、人作为人的权利、法律与道德等基本问题,构成现代西方法学的重要内容,而罗马人所秉持的自然法思想对后世信奉的自由、平等、个人主义、天赋人权观,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理念,都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

最后,罗马法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依据罗马法中假定的自然法,洛克、孟德斯鸠从“自然权利”和“法的精神”来说明天赋人权和法律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这个政权。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要求“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

罗马法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别具一格的特色和充实丰富的内容影响了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它不但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石,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参照作用。如今,在罗马法的作用下,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现象,这种现象将成为法律全球化的基础。毫无疑问,借鉴罗马法以及其他优秀法律,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选择,也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必由之路,特别是罗马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价值更不容忽视。

第4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3)01-0003-06

编者按:在现行的高中历史教材中,有不少重点、难点,例如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经济危机,宋明理学等,受知识和文化差异的影响,很多教师教学中往往把握不住这些内容,或被教材捆住手脚,不敢轻易扩展;或为应付高考,一味补充史料,这样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处理此类教学,应该有一个分析教学、确定立意和主线的过程。鉴于此,我们设计了“众品课堂”这个栏目,主要是以一课为主题,提供不同视角,以期为教师深入理解课题提供思路。

高中新课程教材必修部分增加了世界古代史的内容,引起了比较大的震动,知识恶补和各种教学建议铺天盖地,良莠不齐。在实际操作中,问题也很多。有些一线教师在处理本单元时,往往望文生义,或者简单对古代中西方文明、古代与近代西方文明进行对比,很容易在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上给学生以误导。而从近几年高考的命题特点上看,基础知识的考查居多,并没有太多的能力要求和观念上的引领。因此教师在处理本单元内容时,多以知识梳理、灌输课本结论为主。笔者站在一线教师的角度,从实际和实用的角度,谈谈对本专题的认识并给一点教学建议,希望对同行有点作用。

一、观念前提

课标要求:(1)了解希腊自然地理环境和希腊城邦制度对希腊文明的影响,认识西方民主政治产生的历史条件。(2)知道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认识民主政治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3)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其实,课标的这种表述并不理想。希腊民主与近代民主有着质的区别,从希腊民主制度的学习中如何能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产生的历史条件呢?学界早有共识,希腊民主制度不可能是近代民主制度形成的前提条件。从希腊民主政治的内容学习中又如何能认识到民主政治对人类文明的重要意义呢?至多能理解到希腊民主政治的实践给西方近代民主政治带来怎样的影响。罗马法只是古代罗马制度的一个方面,学习者很容易形成罗马制度就是法律的错觉,其实各种政制的实验是希腊罗马共同的特征。

但为什么新课标要加进这部分内容呢?笔者揣摩,原因无外有二:一者,“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而这两个制度文明的范畴正在成为普世性的制度取向。作为近代文明的发源地,西欧近代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者,中西文明的分野不是近代才有的,中西之间的文明差异在源头上就形成了。我们不能因为近代的历史命运就将整个中国传统文明否定掉,更不能以西方文明在近代以来树立的优势就将它的发展理解成标准模式。

如此,在学习这个专题前,我们应该把握两个基本的观念前提:

第一,古代希腊和罗马留给后世共同的政治遗产是个人主义

学界基本认为:“现代西方民主绝非起源于古代希腊,而是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议会制度。”“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实践,在公元前338年随着马其顿的侵略已经停止,而近代英国的议会民主, 是源于当时英国的政治矛盾,两者在时代背景上和社会土壤上都不可以同日而语。”如果简单地将古希腊民主制度与近代民主制度联系起来,我们从理论上就陷入若干困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很高水准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吗?如果这样,如何理解希腊民主制度的消失?从古希腊到近代之间漫长的历史进程是历史的梗阻吗?等等。而且,历史上对古希腊民主制的评价并非以正面为主:“从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荒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做是好东西。有产者担心,一旦允许大众参与政治,穷人势必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剥夺富人的财产,然后挥霍一空。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有产者竭尽全力阻止民主的出现。知识精英认为让穷人来统治是愚蠢的想法,国家还是应该让那些专业的、出身高贵的人来统治。”

晏绍祥教授则进一步提出:“长久以来,雅典民主的形象基本上是负面的。19世纪以后,尤其是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政治生活的日益民主化,特别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所谓西方民主国家,先后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击败以当时的德国为代表的专制制度,证明了民主政治的生命力,从而使它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雅典民主政治的形象,也逐渐从负面转向正面,最后成为西方学者心目中民主制度的渊源。雅典民主政治的经历似乎暗示,历史上的传统,只有在它为现实需要时,才会被人们从沉睡中唤起,受到人们的重视。它所表现的,是当代的兴趣。”

从具体的制度比较上也不难看出,用现代民主制度的标准来衡量古希腊,普选、代议、政党及宪法等基本元素都是缺乏的。但是,不可否定的是古希腊是西方文明之源,“希腊式的民主,它给欧洲文明播种了一颗很好的种子,只是它在希腊时期不可能成长为一个非常完美的事物。苏格拉底的死是一个悲剧,死于雅典的民主,而民主制度是欧洲文明的源泉之一,这是矛盾的,也是辩证的”。那么,古希腊到底留下怎样的政治遗产呢?笔者认为应该强调的是“个人主义”,对个人权利的尊崇,对个人自由、幸福的追求等等。

个人主义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精髓,个人主义也是西方文明的核心价值。虽然古希腊还没有产生系统的个人主义思想,但“最先明确表达个人自由理想的正是古希腊人”。“希腊古风时代是一个探索与创新的时代。这一时期希腊人的探索与创新反映在诸如政治、文学、艺术等各方面,但其根本的内容也许是对个人的发现。希腊人开始从个人出发来看待自然和社会。反映在政治生活中,是对个人的社会与政治权利的强调、个人的情感和思想成为最重要的主题”。古希腊人对个人幸福的追求是体现在对城邦的忠诚上的,他们并不特别在意物质生活的富足,他们也不追求个人生活的奢华,他们的家居相对于宏大的公共建筑而言是简陋寒酸的,他们的私人空间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很少的,但他们认为生命的目的在于通过政治参与成为城邦公共生活的一员。相对于雅典人而言,古罗马人最大的不同在于明确个人权利,并通过私法体系坚决捍卫个人的权利。“罗马人留给了欧洲大陆一套高度个人主义的私法,甚至像历史学家李维和皇帝奥勒留在阐述自然法等学说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套法律以严格的私有财产观念为核心……法律被更多地被看做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不是绝对地行使行政权。近代早期西欧自由主义的思想不只是建立在关于个人权利的抽象原则之上,而且有着重要的文化根基,以罗马法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对于私人权利、利益的系统规定正是这种根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基于这一观念,我们才能把必修一与必修三的相关专题衔接起来,帮助学生构建起古代希腊罗马文明的知识体系。

第二,依托文明史观理性看待东西文明差异

文明史观在考查人类文明史时,以文明类型作为基本研究单位,承认文明的多元性,承认历史发展的多样性统一,既看到人类社会发展有共同的规律和趋势,又看到不同文明有自己独特的具体发展道路。

在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进程中,由于地理环境等的差异,东西文明已经显现出不同质,且不存在高下优劣之分。前面提到,西方文明的核心价值是个人主义,而从世界多种古文明的]进历程考查,唯有古希腊罗马文明是高度张扬个人主义的。钱穆先生则认识到:“家族是中国文化最主要的柱石,我们几乎可以说,中国文化全部都从家族观念上筑起,先有家族观念乃有人道观念,先有人道观念乃有其他的一切。中国人所以不很看重民族界线与国家疆域,又不很看重另外一个世界的上帝,可以说全由他们看重人道观念而来。人道观念的核心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古希腊罗马在城邦制的发展中,逐渐摆脱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一步步彻底清除这种纽带的影响,从梭伦改革到克里斯提尼的改革清晰可见,尤其是后者,重新划分十部落,是最典型的表现。而古代中国从夏商走到西周,奴隶制度健全的过程,就是将国家治理与血缘宗亲关系紧密相联系的过程,虽然在封建专制形成过程中,逐渐削弱贵族世袭的影响,但宗法制在制度建设及社会生活中的深层融汇是毋庸置疑的。

而在历史上所谓的“轴心时代”,各地域文明的圣贤大哲们整理出对各种文明影响至深至远的“元典”,虽然有非常相近的“终极关怀”和相似的教育理念,但毕竟价值观念上有着非常清晰的地域差异。

于是有很多老师在进行中西比较时,容易简单地结论:古希腊有民主,古中国只有专制;古罗马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古中国只有为专制服务的“律”,且还被随意解释和更改;古罗马有法治,中国只有人治;古希腊罗马有哲学,中国只有简单的思辨……陷入“历史宿命论”不能自拔。对此,黄牧航教授已经有精辟的论述可资参考,毋庸赘言。

二、几个难点

1.废除债奴制在古希腊罗马制度建设中的意义

教材在必修部分,把废除债奴制列在梭伦改革内容的最后,而在选修一里“梭伦改革”课文中,把“解负令”放在最前面并称之为“第一个重大改革”。笔者不太理解这样编排的原因,但必须认识到这是梭伦改革中最主要的内容,“梭伦改革和立法的根本意义在于建立雅典城邦制度化和民主化的社会和制度基础。通过废除债务奴隶制、给予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梭伦实际上定义了公民权。政治权利不再限于贵族阶层,而是扩大到包括穷人在内的整个公民群体。不仅如此,通过废除债务,梭伦实际上使得下层农民收回了其被贵族利用债务而控制的土地,由此培育了一个自由农阶层,并成为雅典民主政治社会的基础”。无独有偶,在古罗马的制度建设中,也出现类似的改革。《十二铜表法》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如限制高利贷,把年息最高额定为8.33%,给予无力还债者以时间宽限等等,但这些显然是不够的。公元前36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平民相继取得一些权利,包括两名执政官之一必须由平民中选任、平民可担任高级市政官、担任监察官等等。而真正为平民获取政治权利奠定基础的是公元前326年通过的波提利阿法案等有关法律,对贵族占地作了最高限制,同时废除了债奴制。由此可见,无论是古希腊还是古罗马,无论是民主制还是法制,都涉及公民权的确立问题,而公民权的确立,首先要确立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顺着这个逻辑推导下去,古希腊民主制度之所以延续不下去,从政治经济基础上讲,应该是公民群体存在的经济基础消失及公民群体的消失,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吴于廑先生早就论述过:“在斯巴达和雅典的城邦制中,为了巩固对大量被奴役的人口或外来奴隶的统治,由部族时代军事民主制沿袭而来的制度,在城邦形成后得到充分的、或某一方面的突出发展,本籍的自由人成为全权的公民,他们构成城邦的统治阶级……这样的城邦制,和全权公民的保全是不可分的。一旦全权公民走向沦落破产的道路,它也就不能继续存在。伯罗奔尼撒战后的雅典和斯巴达,就开始出现全权公民沦落的现象。有产的公民变为无业的流氓,公民军变为雇佣军。从那个时候起,雅典和斯巴达的城邦制也就濒临它们的末日。”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也随着长期的争霸战争,各城邦内部出现分化,财富越来越集中,公民越来越贫困,无业无地,无法自备武器参军的人数少了,城邦制度的基础崩溃了。罗马从共和国走向帝国的原因其实是一样的。版图扩充了,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了,罗马统治者必须靠一支强大的军队维持统治,而社会分化,平民破产,以平民为主体的军队无法维持了。促成罗马走向军事独裁的改革恰恰是从军制改革开始的,雇佣兵制取代义务兵役制。这一点上古希腊古罗马是同一路数。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与妥协中,建立起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伴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公民权无以为继,这种制度也就崩溃了。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2.民主与法律不是割裂的

不能形成简单的认识——古希腊有民主,古罗马有法律。这只是就对后世文明影响而言的,远不是它们政治制度的全貌。

如罗伯特·C·拉姆在《西方人文史》中写到的:“(古希腊罗马)两种文明都给予法律以深切的关注,但方式迥然相异。希腊人寻求井然有序的社会中完美法律的理论。罗马法律则讲究实效,是解决日常生活中实际问题的程序。虽然我们可能倾心于希腊人的法律思想,但是,为当今的法律体系提供基本框架的却是罗马人的法律。”“与东方专制国家相比,自由的希腊人不是无政府主义者,而是奉法律为最高权威。”

以雅典为例,其民主制度的发展是与其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相一致的。“事实上,希腊世界进入‘在民’的时代始自梭伦立法。”梭伦把他制定的法律公布在16块白色的牌子上,并公之于众,让所有公民与官员向宙斯发誓遵守这些法律。并为他的立法做了百年不许改变的规定。正因为如此,人们有了严格的遵纪守法的观念;人们有了明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人们有了参政的习惯与意识;人们有了为国家事业贡献勇敢、智慧乃至生命的动力。“实际上,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至古希腊被人们看做是‘民主制度的摇篮’或‘故乡’”。我们很容易误读教材中关于《十二铜表法》的结论,好像它就是成文法形成的标志。其实教材只强调了它是“罗马成文法诞生”的标志,而且传说罗马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去了雅典,受到希腊思想和法律的影响,才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而教材的必修和选修本都没有谈到梭伦改革在法律方面的建树和意义。梭伦的法典以其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在罗马帝国时代它通行于帝国的旧希腊地区。因此,雅典当时已经有了成文法,且已经进入法制时期。雅典的法律是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支撑。

当然,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希腊是一个重智慧轻经验的民族,而且受早期商品生产发展水平的限制,希腊人没有创造出后来罗马人那种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古希腊出哲学家、文学家、辩才,在形而上的领域里成果丰富,影响深远,而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在务实的层面上,古罗马则更胜一筹。务实的古罗马法学家辈出,而且社会地位很高,这为形成系统化的成文法典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司法领域,罗马的法官是职业化的,而希腊的司法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团)大多是临时选出的,是民主制的一种表征,也就注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同时,希腊人虽然强调了法律的权威,罗马人则第一次把法律置于国家权力之上。

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希腊、罗马在西方法制史上都占有正要地位;希腊(尤其是梭伦改革)在公法领域做了很多开创性的工作,确立了法律的权威;罗马构建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的首创,”而对后世立法影响最大的是其完善的私法体系。

3.希腊与罗马的关系

由以上分析不难产生新的问题,希腊与罗马文明究竟是什么关系?希腊是罗马的老师?落后的征服者最终被文明的被征服者征服?不能简单这样结论。

诚然,罗马有很多方面的成就似乎都跟希腊相似,如大型的神庙、建筑;雕塑和绘画;甚至文字、神话故事等等。而希腊、罗马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却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抽象的哲学思想和实用的法律体系。而这两种东西其内在一致的地方恰恰是前述的个人主义。希腊与罗马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上:当希腊文明达到相当高度时,罗马只是小学生,根据文化传播的势能理论,希腊文明渗透、影响了罗马;罗马是希腊文明的传承和传播者,近代以来学者了解希腊文化主要是通过罗马这个中介;随着罗马的逐渐发展和强大,罗马注意在吸收希腊文化时,也在寻求保持自身的特性,因此罗马的成就是独树一帜的。如教材引文所言“辉煌属于希腊,宏伟归于罗马”。学界的认识对此加以阐释:“希腊可称为光荣,人类精神自由创造,自由思索,自由信仰之光荣;罗马可称为伟大,权力、纪律和一致之伟大。”下面这段文字确实很精辟地论述了二者的关联:

罗马奉献给西方文明最美好的礼物是法律和希腊文化。希腊神殿风格为其采用,尽管主要是装饰华丽的科林斯柱式;希腊雕刻是如此经常地为其所复制,以至于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希腊作品皆以罗马复制品的形式存在于世。希腊艺术家的作品,合乎罗马人的审美旨趣,现身于他们的居所和公共建筑的壁画、壁饰以及马赛克镶嵌画中。希腊奴隶教授罗马儿童研习希腊语言和经典作品:荷马史诗、赫西俄德的历史著作,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和米兰德的戏剧。罗马的观光者视前往希腊朝圣为己任,到那里观看有数百年历史的希腊卫城上的奇迹,并求教于德尔斐的神谕。罗马奉献于世的是语言、组织和法律,罗马教会和中世纪文明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与此同时,罗马持守并传播希腊的人文主义,希腊的人文主义在文艺复兴时期大放光芒,并照亮了理性的时代。

更有学者富有创意地提出类比——罗马之与希腊很像美国之于欧洲,确实很形象。

4.中世纪与希腊罗马传统

传统史学观念里,都把中世纪看做是“黑暗、停滞、愚昧、梗阻”的代名词,相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发展和高度文明,二者有天壤之别。并且习惯用地理学中“褶皱”与“断层”两名词来形容中西文明发展中的差异——中国古代文明发展如同地层的“褶皱”,虽几经波折而绵延不绝;欧洲文明发展则如“断层”,经过若干次断裂;并津津乐道于中国文明的延绵不绝,生命力强劲及文明的纯净。现在分析起来,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西方文明两头文明中间黑暗,这不合乎文明发展的逻辑。“褶皱”如何就值得欣喜呢?“断层”又有什么不对?何况“断层”式的理解也不合乎文明发展的逻辑啊。

现在从学界比较普遍的认识简要谈谈中世纪在古希腊罗马文明沿承中的作用。

首先,虽然罗马法在中世纪早期被废弃、遗忘,直至11世纪重新被发现并引起重视,但其一些思想一直在传承并被发扬光大。如自然法的思想在罗马帝国崩溃后,由基督教会的思想家,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继承和发展。阿奎那一方面把自然法观念与人的日常经验相联系,日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把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理论统一起来,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产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其次,基督教在罗马帝国时期已经合法化了,教权的扩展也不是完全与法治脱离的。根据神学的信条,世界本身是由规则支配的,仁慈的上帝掌管着一个依照法律来统治的世界,赏罚分明。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的关系,都要由基于法律的正义和基于正义的法律来界定。夏勇先生认为,滥觞于近代革命以前的法治观念至少有三:其一是法律至上;其二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其三是法律来源于某种超越于现实政治权力结构的实在。

最后,中世纪在民主制度上是有发展的。中世纪日耳曼人把罗马私法的一个原则——“关涉大家的事要得到大家同意”变为公法的一条原则,因此,中世纪制度文明不能用“专制”一词来涵盖,其实为一种混合政体,等级会议是制约君主的一种重要方式。中世纪时直接民主制被发展为代表民主制,无论是代表机构还是代表产生的技术都有创新,这无疑是不能否定的进步。

当然我们不是有意抬高中世纪的地位,而是从文明发展的轨迹中寻找内在的逻辑联系。

三、教学建议

受知识和文化差异的影响,教师在教学中往往把握不住这一课的内容,不敢轻易扩展。专业性的问题,如罗马法更是无法讲清楚;即便试图厘清一些专业的概念,学生也理解不了。鉴于此,笔者建议:

1.用生活化的方式教学比较可行

“民主”就是“民做主”,学生需要弄清楚的是谁是“民”,“民”如何实现“做主”?“民”实现“做主”的过程就是不断想办法抑制个人专权的过程。无论希腊罗马,都涉及平民与贵族斗争、妥协的过程中争取到相关权力,平民为何要斗争?贵族为何会妥协?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战争的方式变化,自备武器和粮食的重装步兵组成的方阵作战取代了贵族武士决斗成为战争的主要形式,平民在战争中地位的提高是对贵族斗争的重要砝码。无论是希腊城邦还是罗马城邦,都需要平民作为主要兵源。如此,一个问题就很生活化地说清楚了。吴于廑先生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一书中用简单通俗的文字如临现场般地描述了雅典直接民主制的操作,对我们的教学非常有指导意义。与其干瘪苍白地逐一解释概念和机构、法令,不如让学生从生活化的场景再现中体会直接民主制的特点及弊病。罗马法的教学是一样的,情境设置、学生参与、现场争辩更能形象地让学生理解罗马法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教师没有必要在枯燥的概念和干巴的制度]进过程中强化学生的记忆,从社会生活的层面引导学生去理解更能提升学生的认识和知识迁移的能力。制度变革与经济发展,在群众的生活中体现得最直观,如希腊为什么出]说家?希腊的公共生活很丰富,因此戏剧、公共建筑等显得很有特色。

2.坚持唯物史观,不要脱离生产力水平去考查希腊罗马的制度

比如,希腊罗马的经济状况,讲不讲,讲到什么程度?教学中我们往往容易抬高商品经济的地位,觉得商品经济、海外贸易等比农业的地位就高。应该认识到,希腊的商品经济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农业生产环境相对恶劣,粮食生产有限才迫使希腊人从事商业活动以换取粮食,迫使希腊城邦向外进行殖民活动。罗马随着版图的不断扩充,为不同地域间的商品交换创造了环境。希腊“不管是从经济角度,还是当时人的观念上讲,土地仍然是最主要的财富。”尽管后来有些富有者几乎没有土地,但他们经济上破产的风险很大。“罗马人原来是农业人口,大多数是相当看重产权的小农民。在扩张过程中,他们越来越重视军事和行政事务,但对土地的依赖传统仍然保留着。相反,在罗马的价值体系中,商业的地位并不高。从事商业的只有社会的低阶层人、外国人、甚至奴隶。”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是不可能很高的。笔者不建议在教学中过多铺陈希腊罗马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因为所涉及的专业性过强。同理,对希腊罗马的制度的评价也只能基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一前提。在高度评价希腊民主、罗马法的同时,很容易让学生产生强烈的落差感,中国古代为什么就没有这个好的东西呢?在中国古代精耕细作的农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制度文明一样很有创造性,很值得自豪。

3.正确理解教材中的一些结论,注意一些提法的严谨

第5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摘 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论文关键词:罗马法;法学;法学家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以及它的历史地位和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贡献密不可分的。古代罗马,“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 从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士公开传授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开始,到公元426年《学术引证法》颁布,确立了五大法学家的地位,罗马法从此转向注释与整理而不再具有创造性为止的近七百年间,罗马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学家。他们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本文试对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的总体面貌作一论述。 一、罗马法学家活动概况 (一)形成时期(公元前2世纪——1世纪) 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于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2世纪左右,他们来自于一些大的家族,属于显贵阶层,其中最杰出者担任过执政官及执掌司法的祭司长。他们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贡献,把精通法律看作是一种荣耀和体面,是精通法律的政治家,最早的一些法学家,被授予“圣贤”或“智者”的称号。他们当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公开和无偿的,因而深受欢迎,而法学家也在此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这时法学家的活动主要有:解答、撰约和办案几项,法学家著述还只是少数情况。 (二)鼎盛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中叶) 帝国前期的二百余年,出现了许多伟大的法学家,其中杰出的有普罗库路斯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拉贝奥、普罗库路斯等,萨比努斯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卡必多、萨比努斯等;有在哈德良时代整理、编辑了裁判官告示最终文本的尤里安;还有安东尼(138—161年在位)时代的盖尤斯,塞维鲁(222—235年在位)时代的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德斯丁,后五位世称罗马五大法学家。由于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需要,法学家在社会上普通遍地受到尊重,法学处于尊崇地位。在帝国的前一个半世纪中,罗马法学家形成了两大派别,两派在许多法律问题上意见分歧,展开争论。这一时期,法学家的学术活动、教学活动以及提供咨询的活动都是自由的,法学家的著作充满了独立和批判精神,富有创造性。如拉贝奥以“进行了大量创新”的人的形象而引人瞩目;尤里安对他之前罗马法几百年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他的广泛而系统的90卷《学说汇纂》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通俗易懂,普及率很高。而在接下来的一百年里,罗马古典法学家构建法学理论的创造性开始下降,象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都是帝国权力中心的官僚,他们的解答与著述具有官方色彩,出现所谓法学官僚化进程。帕比尼安犹保持个人道德准则上的严格性,其著作也以深刻、尖锐、注重实践与逻辑性而著称,而保罗和乌尔比安则重在追求著作的全面性,深刻性、创造性下降。 古典时期,法学家的活动是大量和多种多样的,主要有: 1、解答,即通过口头或书面对民众咨询的法律问题的答复。 2、意见,即向皇帝和执法官提供法律意见。 3、教学。自从公元前3世纪中叶法律世俗化以来,社会上学习研究法律的人越来越多,帝国初期,法律教学活动仍极端自由,法律学校为私立性的,遍及帝国各地。在教学活动中形成了真正的学派,即普罗库路斯派和萨比努斯派,帝国前200年的大部分法学家差不多都归属于这两个学派。这两个学派没有系统的原则性区别,只是对私法方面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别。 4、著述。这一时期,法学家最频繁和最主要的活动是著述,著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学说汇纂,即对各种解答、问题或争论的汇编,具有法律百科全书的性质;(2)市民法评论;(3)告示评论,即对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前期各类长官告示的整理与注释;(4)对法律或元老院决议的评论;(5)法学阶梯,即基本的教学材料,供法律初学者入门之用;(6)其他各项议题、某项法规或某一法学家等的评述,内容纷杂。各类评论是法学家著述中最主要的形式。 (三)衰落时期(3世纪末 ——5世纪) 衰落的表现之一是,法学家及其活动不再受统治者的重视和大力扶持。塞维鲁时代出现了两项新的法律原则:“君主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君主不受法律约束”,此时,法学家著述的创造性被加工编纂的倾向所取代。帝国专制时期,“公开解答权”不再存在,敕令成为法的唯一渊源,原来由法学家担任的皇帝法律顾问的工作,也改由帝国文书处和有关机构的一些无名的勤杂吏去做,法学家及其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终止了;衰落的表现之二是,社会不再需要构建法律理论和体系的精英式的法学家,而大量需求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实际工作者、专家与教师。212年后,帝国境内的异邦人取得了市民权,被要求适用罗马法,而新市民是不大了解或根本不了解罗马法的,这样,帝国各行省适用的必然是简单化了的罗马法,或者就把当地的地方法扮成是罗马法。在这一罗马法通俗化的过程中,普通民众反感罗马法的精致、详密与复杂,法学家的活动在帝国西部完全衰落了。而在帝国东部,人们对古典时期浩瀚的法学家的论著也无从把握,引起适用的混乱,426年的《学术引证法》就是为了纠正混乱。528—534年的优士丁尼立法有明显的仿古典倾向,它有两个目标,一是“尊重早期面貌”,保留古典时期罗马法的精华,二是对古典著作加以改造并建立自己时代的法。实质而言,它是一项广泛的复辟计划,而不是创造性活动。 二、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早在共和国时代,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就不仅是一种知识,而且具有创法的功能。法学家通过对市民法的解释,通过对罗马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整理,归纳出定义和一系列具体的规范,使罗马法在技术上比较完善。裁判官法也受法学理论的指导,这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一些法学家本身担任官职,亲自受理案件,解决涉案的法律问题,告示;另一经途是法学家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帮助(agere),建议当事人采取何种诉讼手段,而该手段一旦为裁判官受理,从中便可推导出实体法,而对由此产生的裁判官法,法学家又从理论上进行阐释,使之与市民法相协调。因此说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这两种法律渊源在内涵上就体现有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在内。 帝国时期,“公开解答权”的确立,使解答具有了创法功能,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成了独立的和直接的法律渊源。除此以外 ,这时的其他法律渊源也包含着古典法学理论,如一些伟大的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担任帝国级别最高的长官——军政长官,代表皇帝行使司法权,在上诉或初审案件的裁决中反映他们的法学理论;一些法学家是皇帝的常设法律咨询机构“顾问会议”的成员,他们从事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制作敕令,因此敕令中也体现着古典的法学理论;《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更是集罗马法学家的法学理论之大成,《学说汇纂》由2000卷、300多万行的法学原著压缩而成,《法学阶梯》的许多段落是逐字逐句照抄盖尤斯的同名著述。在这里,法学家著作不仅得以保存,而且是现行法,它们以其特有的灵活性、系统性,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二)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罗马法和法学产生之初,完全由贵族祭司们把持,法学被认为“藏于祭司的深宅之中”,不具有普及性和独立性。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士公开讲授法律,结果使法学越出了神官、贵族的秘密礼仪范围,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随后出现了以斯凯沃拉为代表的近30名优秀的法学家,他们写过大量的解答,论述市民法及诉讼,通过公开的争论,确立了诚信原则、创立了要式口约和关于欺诈的审判等。斯凯沃拉第一次将希腊逻辑分析方法和罗马传统的简单归纳法相结合,对市民法中的遗嘱、结婚、监护、法律行为,契约行为等制度与思想一一阐述,整理、编辑成18卷《论市民法》,从而试图系统地建立法学体系,罗马法由此逐渐科学化,法学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成为独立于哲学、文学、艺术等的一门学科。古典时期,法学家创制法和构建法学的努力硕果累累,仅以五大法学家撰写的法学著作为例:盖尤斯撰写了《法学阶梯》和其他几十本法学作品,如关于各州长官的告示的32卷评论、市民法务官的告示的评论,关于信托、诉讼案件、各种法令、婚姻礼物的著作等;帕比尼安的主要著作有《问题集》37卷、《解答集》19卷,而且 这两部案例汇编曾被列为其后法学院校的主要学习资料,以至于优士丁尼时期,法律大学的高年级学生被称为“帕比尼安弟子”;乌尔比安也是位多产的法学家,主要著作有《论萨比努斯派》51卷,《论告示》81卷等,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采用了他的大量言论,是罗马法学家中被引用言论最多的,占到了全书的27%;保罗的研究领域很广,对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司法制度都有论述,大的著作有29部,小册子有50种,共约275卷,他可能是所有人中著述最多的。其中重要的有告示评论集80卷;针对具体问题的论著2部,即《问题》26卷、《解答》23卷;对早期法学家著作的评论4部共41卷;对单项法律和元老院决议的评论12卷以及一些简短的教材、皇帝裁决汇编等;莫德斯丁著书19种。这些著述还只是古典时期浩如烟海的法学著述中的一小部分,在内容上涉及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这样,法学在罗马的发展经由宗教法学——世俗法学——科学法学而终成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独立学科。 此外,法学家的著述多从个案分析入手,把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答与理论探讨结合在一起,这使得法学在罗马不仅仅是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而更多或更主要地是实践理性的学科,这符合了法学学科的内在要求。 (三)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学家从实际出发,对罗马法进行分析和理论研究,归纳了一些概念和原则,对后世法与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表现为: 第一,明确提出了法和法学的定义。罗马法上的“法”一词,以拉丁语jus和lex表示。“jus”一词既指法律,又指权利,这种语义用法,为后来的许多西方语言,如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俄语等所继承。“lex”的含义较“jus”为窄,专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jus”则指普遍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罗马法学家认为“jus”,本身具有潜在的完善性,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P.J.塞尔苏斯定义道:“法(jus)是善良公正的艺术”。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注称: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由此又引申出,“法”当是符合正义的。乌尔比安还指出:“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这是古代社会对法和法学最精练的概括与说明。 第二,对法的渊源作了分类和解释。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指出:“罗马国人民的法制产生于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君主谕令、有权告示者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并对这几种法律渊源作了详细阐述。在此,盖尤斯把握了法律渊源这个概念,直到目前,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渊源时,仍以盖尤斯的观点为依据。 第三,对法的体系进行探讨,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理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体系的划分提出了种种观点。以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的这一分类体系为例,盖尤斯和保罗都采用二分法,即市民法与自然法;乌尔比安等人则主张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三分法,认为自然法和万民法是不同的,由自然的条理而成的是自然法,由万国规律而成的是万民法。在罗马法学家关于罗马法体系的观点中,乌尔比安首创的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最受后世推崇,它对法学理论研究和部门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是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分类理论的基础。 第四,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原则、制度、概念术语。在法律原则方面,罗马法有私人权利平等、遗嘱自由、契约自由、新法优于旧法、自然法的理性原则等;在制度方面,罗马法学家创建了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所有权和占有制度、侵权赔偿制度、时效制度,亲系和亲等制度,民事不告不理等;在概念上,罗马法学家创造的诉、遗产、特留份、定金、契约、先占、所有权、无因管理、私法、法学等一系列法律术语,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注释]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朱塞佩·格罗索。(黄风译)罗马法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巴里·尼古拉斯。(黄风译)罗马法概论[M] .法律出版社,2000. 周lan .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2001. 盖尤斯。(黄风译)法学阶梯[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第6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罗马法作为大陆法系民法的源头,对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及继受大陆法系的地区的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其中罗马法学理论教育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学教育发展较早,最早的起源于十一世纪左右意大利博伦亚大学的罗马法学教育,当时随着罗马法《学说汇纂》被重新发现,博伦亚大学成了当时世界罗马法学教育乃至法学教育的中心,据记载当时德国派去意大利学习罗马法的学生就达到千人,这也直接为世界罗马法学教育及法学教育中心之后向德国转移奠定了基础。从西方法学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法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罗马法学的教育。

 

一、我国近代罗马法教育的发展概况

 

清末以来,随着西法东渐,中国开始了法学的近代化进程,当时主要是继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这期间法学教育特别是罗马法学教育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尤其是在民国时期出现了一批优秀的法学院校、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学教材,其中优秀院校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罗马法学家及教材以黄右昌、陈朝璧、丘汉平等及其《罗马法》教材为代表。之后中国各著名大学相继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心或研究所,比较代表性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的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罗马法研究所,湖南大学法学院的现代私法与罗马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的罗马法和欧洲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罗马法研究所等,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学专著、教材和学术期刊。可以看到罗马法学作为一门外来学科,我国罗马法学教育从无到有,尤其是民国时期的研究繁荣期的出现,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但是,抛开客观原因,由于对罗马法学教育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定位不准,导致现今我国罗马法学教育还远不能满足国内罗马法教育研究的需求,和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罗马法教育研究差距非常大,和罗马法学应有的学科地位不相对称。因此需要我们对现今我国的罗马法学教育进行深刻反思。

 

二、当下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反思

 

(一)学科建设上重视不够

 

目前,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罗马法学一直是依附于民法学,作为二级学科民法学下面的一个分支存在,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16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民法作为专业必修核心课程存在,像物权法、债法这些重要课程也只是作为一般法学专业课程开设,罗马法只能沦为一门法学专业选修课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沦为一门专业选修课,这和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重要性和影响是极不相称的,这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在学科建设上对罗马法学教育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定位不准。罗马法学作为大陆法系民法的理论和制度源头,应该在法学教育中处于应有的地位。

 

(二)缺乏相对专业的师资队伍

 

罗马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更严峻的问题是,专业的罗马法教师匮乏,除了一些设有罗马法研究中心的名牌大学外,其他高校鲜有专研罗马法的,即使像中国政法大学的费安玲、丁玫,厦门大学的徐国栋,北京师范大学的黄风,也都是以民法为主要研究方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罗马法学家,真正像安徽大学的周枏这样的罗马法学家是凤毛麟角。罗马法学专门人才为何奇缺?究其原因,不外乎罗马法学对学者的外语要求较高,需要熟练运用拉丁文、意大利文或德语、法语,毕竟国内的罗马法学资料少之又少,而我国法学家中既擅长民法,有能熟练运用外语的人有限,无形中限制了罗马法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教师尚且如何,学生更不必说,自是避难就易,少有人以罗马法为学习研究方向。

 

(三)教学资源匮乏。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罗马法学也是一样,国内相关罗马法学习资料有限,原始文献更是匮乏,即使有一些原是罗马法文献,也很少有法学家能够看懂,更别说教育研究。

 

国内目前的罗马法资料由译著、专著、教材、论文、期刊等组成,其中译著以《民法大全选译》系列,《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各卷,意大利P. 彭梵得著的《罗马法教科书》,意大利G.格罗索著的《罗马法史》和尼古拉著的《罗马法概论》等;国内专著主要以民国时期罗马法著作为主,如陈朝璧的《罗马法》、丘汉平的《罗马法》、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陈允、应时的《罗马法》,近期的有江平、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黄风的《罗马私法导论》,周枏的《罗马法原论》等,期刊主要有各罗马法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出版的《学说汇纂》、《罗马法与共同法》和《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等。虽然种类已经比较齐全,但是数量上和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研究的需求相差甚远。

 

三、当下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一)设置罗马法学为法学专业必修课

 

为使罗马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处于应有地位,笔者认为教育部应该修改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目录,将罗马法学列为和法理学、民法并列的一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退而求其次,至少也应该将罗马法学列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首先,这是罗马法作为整个私法及部分诉讼法的理论和制度源泉的重要性决定的,作为以大陆法系民法为蓝本建设的法治,我们的法学教育不能舍本逐末,其次,纵观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罗马法都是作为一门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开设的,及时在我国罗马法学研究兴盛的民国时期,罗马法学也是作为一门与法理学、民法学并列的学科开设的。

 

(二)培养罗马法学方面的专职教师

 

鉴于我国罗马法学研究人才匮乏的情况,各高校法学院尤其是各个已经成熟的、人才比较齐备的罗马法学研究教育机构应该承担起培养罗马法学人才的重任,具体途径比如从现今众多民法学人才中选拔一批有志于从事罗马法教育的人进行重点培养,在外语学习、公派出国留学、访问交流和进修方面各位政策资金支持,同时在罗马法学研究方面如课题申报、、著作出版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通过多种途径,培养罗马法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也要相应在以后的法学教育课程中,比如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开设相关的外语课程,这样才能保证罗马法学人才的可持续性更新。

 

(三)翻译引进最新的罗马法学研究成果,加强国内罗马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在培养罗马法学专业人才的基础上,各个已经成熟的、人才比较齐备的罗马法学研究教育机构要组织一些系统的翻译项目,加快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国内转化,同时要利用自己的语言优势,及时引进国际上最新的罗马法学研究成果,补充国内相关资源学法的情况。同时,在国内也要鼓励支持罗马法方面的专著的出版,论文的发表和课题的申报,同时推出一批专业性的罗马法方面的学术期刊,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的《学说汇纂》,厦门大学的《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湖南大学的《罗马法与共同法》等。

第7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内容提要: 学术界提及古代民法,一般都会谈到古代西方,或者是希腊,或者是罗马,而对古代东方的民事规范却很少关注,甚至认为在古代东方社会,根本就没有民法,或者说不存在比较系统、成熟的民法。针对学术界的这一倾向,本文以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为切入点,联系古罗马民法进行一些比较分析,力图说明在古代东方(西亚地区),不仅存在着比较系统和成熟的民事规范,而且它比人类的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民法都要早,民法起源于古代东方,起源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

在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起源于古代西方,是古代罗马法律文化的遗产。比如,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一书明确指出:“民法作为法律文化现象,导源于罗马私法。”{1}国内其他民法学著作和教材,大体上也都持同样的观点。如梁慧星教授著的《民法总论》和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著《民法学》,虽然没有明确说“民法起源于古代罗马”,但在其导论和第一章中,在阐述近代民法的历史渊源时,也都各自从古代罗马说起{2}。即使有些学者不同意这一主流观点,认为民法的起源还要更早,那也只是将时间前至古代希腊,如易继明教授就在其一些论著中认为,近代西方民法应该更早地追溯到古代希腊。

应该说,从狭义民法或形式民法(即将民法视为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如自然人、法人等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来说,近代民法,包括“民法”一语,确实是来自罗马,来自罗马法上的jus civile一语。然而,“从民法发展沿革上讲,是先有习惯民法,后有成文民法”{2}。同时,只要有民事交换活动,就产生了规范和调整这些活动的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就是广义民法或实质民法。如果我们对此理解形成共识,那么在距今4000多年前的古代西亚地区,就已经产生了民法—当时该地区就先后颁行了诸多楔形文字成文法典,其中所规定的条文绝大多数是着重于调整这类关系的民事规范。而这些民事规范尽管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但始终调整着人们之间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各类民商事交往关系,保护着人们对土地、房屋、果园、牲畜等的各种财产权利,规范着人类两性之间的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衍生出来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文针对学术界的上述主流观点,通过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详细解读,试图说明:古代东方(西亚地区),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它凝聚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创造出诸多赖以生存的财富,也促使文字、宗教、王权、法律等得以形成。其中以楔形文字写就的大量法律文集或法典,即所谓“楔形文字法典”最为耀眼。而在这些法律文集或法典中,就包含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孕育了近代民法的胚芽。它比人类的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民法都要早,民法起源于古代东方,起源于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

一、在古代西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典

学术界提及古代罗马法是近代民法的渊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在古代罗马,出现了比较发达的民商事活动以及因此活动产生了成文民事规范乃至民法典。一方面,罗马在比较早的时候(公元前3世纪前后),就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活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当时,罗马的国土迅速扩大。农业、牧业、手工业以及随之而来的商品经济也得到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形成了大土地所有制;轮耕制的实行,经济作物(葡萄、橄榄等)的大量种植,牧场的扩大,奴隶劳动从家庭转入生产领域,新的生产工具(宽铧带轮的犁、割谷器、水磨)的出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各种矿山的开发,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仅罗马城内,就达80多种),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各种金属、纺织、陶器、玻璃和香料制品行销西欧各地,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将帝国各部联结成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商品交换在西面达到英国,东部达到印度和

二、在古代西亚地区,存在着孕育民法的各种社会历史条件

考察民法的起源,除了证明民事活动的活跃、民事规范(法典)的存在之外,还要参照其他要素,特别是当时的各种社会历史条件。如我们在谈到古代罗马之所以能产生发达的私法(民法)时,就是根据它比较早地出现了财产私有制度、比较成熟的政权组织、比较进步的语言文字以及法律与宗教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等等历史条件。这些社会历史条件,在古代西亚地区,也已经同样存在。比如,与上述发达的商品贸易活动相联系,古代西亚地区各民族国家中,居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形态已经比较充分和完善。

正如当代学者e·a·斯派瑟(e. a. spelser)在《上古法律和文明》(early law and civilization)一书中所指出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以“普遍承认私有财产”和重视“在与社会和宇宙的关系中的个人权利”为其特征{4}。

由于古代西亚地区农业不发达,早期居民多以游牧方式为主要生存模式,人们的生活居住地变动性比较大,加上长年征战,王的地位的不确定性,因此,并无古代中国那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强烈意识。社会上的财富可以化为各个等级、各个阶层所私人占有或所有。比如,在古巴比伦时期,王室土地和公社所有土地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清晰的。王室土地,就是王室的私有财产,它不是那种比较模糊的国家财产。而王室财产之外,就是自由民等级(如公社全权自由民阿维鲁、为王室服役的非全权自由民穆什根奴等)所拥有的财产。又如,在犹太人从巴比伦返回巴勒斯坦定居、重建耶路撒冷的“第二圣殿”时期(公元前 538年一公元135年),先知们开始致力于宗教和社会改革,消除不同阶层之间的财产贫富不均现象,创建民族自治共同体。几个世纪以来,通过拉比们的判例及其诠释,不断强化了希伯来律法典籍所宣扬的平等观念。故希伯来社会十分强调平等保护本族人的私有财产,私权观念相当明确。

这样,古代西亚地区社会的私有财产状态,为民事规范在古代西亚地区的诞生、成长与发达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在人类最初的法律文明阶段,与刑法产生的情形相似,民法并不产生于人类自觉的制度创造,而是人类自发的习惯发现,是源于生活的法、被发现的法。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就是这样而成为古代社会人类活动的最早制度规则之一。

又如,在古代罗马,诞生了比较成熟的政权组织形态和公民等级。早在王政时期,就有了立法的机构、行政的官员体系以及各种司法组织,罗马特殊的阶层平民(plebeians,源自plebs“普通民众”一词)参与政治活动比较踊跃。至共和国时代,政权组织形态更加完善,当时的民众大会、元老院、陪审法庭以及内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等的政权组织异常活跃,罗马公民享受着高度的民主和自由。到帝国时代,虽然皇帝的统治日益专制,但其发达的政权组织和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权利,与共和国相比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至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caracalla, 211 -217年在位)颁布著名的《安敦尼努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把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所有的居民。这一切,对保障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民事交往活动的顺利展开,以及民事立法的活跃创造了很好的前提条件。

有趣的是,在古代西亚地区,也拥有比较特殊的政治文明形态。古代西亚地区各个民族,基本上都是游牧民族,以部落迁徙、军事征战为其生存特征。在这种生活模式之下,政权组成形式与传统中国、古埃及等以农业为生活背景的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早在公元前3000年末,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作战胜利的部落首领,往往就是新建立的国家或王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的秩序,满足其官僚政治和行政管理之需,他们必须用各种利益来笼络住手下的亲信和骨干,迅速扩张所占领土,并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人口稠密的城市化国家。由此日益成熟的政权,其专制程度都要大大低于中国、埃及等其他东方国家。可以说,古代西亚地区的诸城邦和各民族政权,其专制(或民主)程度大体介于传统中国、古埃及等东方专制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西方民主共和国之间。

这一政治状态,在政治文明(或政治生活)上的最重要表现就是在社会上也有一个比较独立的自由民等级。这个自由民等级除了从事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外,还构成了社会上相对自由的、能够进行繁复的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这一主体,其等级色彩不如传统中国、古埃及那么严重,其行为能力的独立性也比古代东方专制国家中的臣民要强得多。希伯来人的自由、平等、独立之情况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在苏美尔、巴比伦社会中的自由民各等级的阿维鲁和穆什根奴,其区别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相互转换,而此后盛行黩武主义的亚述帝国甚至不存在这种等级划分。这样一种政治状态,无疑也是民法产生和发达的重要社会条件。

再如,发达的语言文字也是民法产生的重要条件。在罗马社会,早期的历史就是一部移民史,意大利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它易于受到外族的入侵。从公元前2000 年至前1000年,原居住于欧洲大陆中部的印欧语系的居民,以及小亚细亚的伊达拉里亚人、希腊人等一股又一股地进入罗马地区,从而带来了语言的交流和丰富、成熟。至公元前6世纪,作为印欧语系的一支拉丁文就成为罗马地区的通用文字,并广泛用于各种正式的场合,如抄写法律、协约和墓志铭等{5}。至公元前 5世纪中叶,在制定著名的《十二表法》时,简明扼要、措词明确、优美流畅的拉丁文就帮助法典更加容易地成为人人遵守的规范。至前2世纪共和国末期,发达成熟的拉丁语言,终于帮助罗马法学家创造出了一系列简练、精确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并得以传至后世。

据考古学家考证,古代西亚地区最早出现的楔形文字,本来就是和印欧语系属于一个大系统的{6}。这种楔形文字最初是由象形符号演变而来的。早在公元前 5000年时,在西亚地区就已经有300多个记号,它们不断地被使用在贸易上,经过了一千多年的打磨,约公元前3500年,楔形文字终于由苏美尔人所创造,并最终定型。随着楔形文字的产生,苏美尔人的心灵也因此变得愈加开豁,民事交往以及商业活动中法律制度的创设也有了可能。公元前2500年左右,楔形文字日趋成熟,它是由用芦苇做成的带有三角形笔尖的笔在湿泥板上刻画而成的楔形符号组成。这些楔形符号的意义在于使真实的生活和固定的制度(如圣书、法典和诗歌)永久流传,也使各种独特的民事规范和商业惯例变得更加鲜明。楔形文字,成了古代西亚地区人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流的主要手段,也成为记载古代西亚各种民事规范的惟一工具,并推动了民事规范的法典化。

最后,宗教的状况对民法的起源也有影响。在古代罗马,虽然早期的法律受到宗教的影响,但后来就与宗教分开了,成为一个世俗的社会领域和完整的体系。其表现为: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虽有关于宗教的一些规定(如第十表),但整个法典,已是一个比较彻底的世俗性法典,基本上摆脱了宗教的影响;公元前4世纪后,平民出身的人也开始能够担任神官。这样,就冲破了贵族—神官—神法与人法的媒介者这种传统体系。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述,并著书立说,从而,使罗马法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而摆脱了神学体系。这反过来又促进了法律包括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与罗马的情况相似,在古代西亚地区,虽然宗教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有很大影响,立法者(如汉穆拉比国王等)在法典的序言中,也都宣称自己是神的人,受神的委托颁布法律,统治人民。但我们研读古代西亚地区留下来的各大法典,从最早的公元前2100年前后的《乌尔纳姆法典》,到公元前1930年前后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公元前1770年前后的《俾拉拉马法典》、公元前1750年的《汉穆拉比法典》等,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世俗法典。虽然,我们不能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是民法起源的必须条件,但至少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我们看古代希腊和罗马,看近代各个民族和国家的民法发达史,应该清楚这一点。因为民商事活动摆脱宗教的束缚,民事规范(法典)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和成果,有利于民法的进步和发达,已经为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法律发展的历史所证明。[3]编辑

三、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是古代罗马民法的渊源之一

古代西亚地区,不仅有着活跃的民商事活动,制定颁布了一批成文民法典,是人类最早诞生民法的地区,而且,该地区与古代罗马的民法还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是古代罗马民法的来源之一。那么,古代西亚地区诞生的民事规范以及民法典,是通过什么途径或桥梁,传入古代罗马,并对其民法产生影响的呢?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这一途径或桥梁,就是古代希腊,是古代希腊的民事立法。[4]

据考证,公元前6500年,就有来自古代西亚地区的居民大量迁移到爱琴海诸岛和希腊大陆,带来了发达的西亚农业文化,这些移民仍积极地保持着家乡习俗 {7}。至苏美尔人初创文明时期,古代西亚居民已经开始与希腊人建立起了进一步的联系。譬如,克里特岛出土了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时代的赤铁矿圆筒印章表明:古代西亚地区的苏美尔人、古巴比伦人在民事交往中契约订立、财产转让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之一—印章,其具体的效用已为古希腊人所认识,并有可能已适用于当时希腊社会商业贸易活动之中。

除了苏美尔、古巴比伦文明的影响之外,古亚述王国在安纳托利亚建立了商业殖民点,拥有完善的组织网络和完备的民事习惯法。古亚述发达的民事规则同样适用于其商业殖民地。而且,大批希腊人很早即从半岛来到西亚,或者定居做工,或者从军,譬如,新亚述帝国军队中就有不少希腊人。正是两地边贸和战争加强了古代西亚法律文明对外传播的力度,因此波及到了稍远的古希腊。这个离欧洲本土最近的东方国家,其法律文明直接影响了古希腊民族。公元前15世纪前后,赫梯王国颁行的《赫梯法典》是这一时期楔形文字成文法典的代表,该法典中的婚姻及家庭、财产及继承、经商及契约等规则,对古希腊的通商、文字以及法律等产生了间接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古希腊早期文明。

另一方面,通商是古代西亚地区和古希腊文明的共同特征之一,与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的产生相仿,作为希腊字母的始祖,古老的腓尼基文字就源自商业。而腓尼基文字和楔形文字同属于苏美尔人的祖先闪米特民族的语言。公元前1000年,腓尼基字母传人希腊后,希腊人借此创造了希腊字母,因此成为希腊、罗马(拉丁)以及后世西方文字的渊源。有了文字才有了西方历史的黎明曙光。从此,西方文明开始学习并赶超了古老的东方文明。

与此同时,约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伯来的重要典籍《圣经》被译为希腊文,预示着一神教在地中海世界的兴起,也意味着古代西亚法的集大成者希伯来法有了一个传入希腊社会的直通桥梁。公元前4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征服古希腊后,又将古老的巴比伦作为帝国的首都,使得巴比伦城成为东西文明融合的中心,由此拉开了古代西亚地区“希腊化时代”的序幕。在社会生活和民事交往中,亚历山大大帝及此后的塞琉古王朝的君主均专门采取措施奖励征服者们与当地人的通婚及其他交往,长久以来根植于古代西亚民众生活之中的民事规范也因此愈加融入到异族征服者的社会生活。可以说,希腊化时代是架接起古代西亚地区和古希腊、古罗马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文明重要枢纽{8}。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中包含的不少东方法元素大多来自这一希腊化时代的文明碰撞。

这一重要的时期,尽管外来征服者的战争不断蹂躏着西亚地区和古希腊的民众,但地区间抑或民众中的商业往来始终未曾中断。[5]古代西亚地区楔形文字法典所遗存的民商事规范汲取了楔形文字法文明成就的希伯来法等开始为西方世界所认知与践行。这可以从一些记载有契约、申请书、诉讼案件记录的羊皮纸和碑文中窥见一斑。诸多的希腊化国家(如埃及的托勒密王朝、叙利亚的塞琉古王朝、小亚细亚的帕拉马王国等)私法方面均适用当地居民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促进了古希腊与古代西亚地区法律制度更实质性地融合。

公元前266年,罗马对居住有部分希腊人的泛希腊地区的征服,使罗马同希腊文化发生了更为密切的接触,为此后西方民法在古罗马的兴盛奠定了文明基础。尤其是至公元前30年共和国时期,罗马人不仅逐一征服了迦太基、马其顿、希腊半岛和西班牙的大部分地区,而且还迫使古代西亚地区、安纳托利亚等地实际上沦为罗马的附庸。罗马进入帝国时代后,在帝国疆域东部,沦为行省的各地区其法律文明的交流有了更为具体的载体—用东方文字(叙利亚文、阿拉伯文和亚美尼亚文)编辑而成的法学典籍,在帝国东部广泛地流传。这些教科书不仅“注意到一些最新谕令所做的修改,有时还考虑到行省法中的规范”{9},并在公元6世纪发展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为此,当代美国学者博厄兹·科恩(boaz co-hen)将这一时期形成的古希伯来口传律法与古希腊-罗马法(graeco-roman legal)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了在各自的民法中有许多对应的术语和相似的法律制度{10}。要言之,古罗马法与希伯来法发生密切联系主要反映在《耶路撒冷塔木德》之中,在这一典籍中巴勒斯坦耶路撒冷犹太教圣经注释家们对《圣经法典》的编辑与校正而形成的《密西拿》,反映了在古罗马人统治下,两地法律之间的直接交流{11}。诸如,古罗马法中的特有产(peculium)、抵押(hypotheca)、动产遗嘱(will/testament)、买卖文契或账单(bill/bill of sale)等,在希伯来口传律法中均可一一找到。而“庭审备忘录” (bench)、“裁决文书”(table) 、“换币官”(money changer)、“银行业者” (banker)等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中常见的称谓则出现在古罗马民法之中{12}。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不仅是先于古代罗马的人类最早的民法渊源,而且也同时是(希腊)罗马民法的历史渊源之一。我们开展对这一地区民事规范的研究,并质疑古代罗马民法的最早渊源地位,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要进一步深入地探讨世界民法之起源、发展、演变的线索和途径,并探索其发展的内在的规律,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现代民法的内涵与本质。但这一宏大的工作,仅靠少数学者是无法胜任的,需要我们更多的民法学者和法律史学者的共同努力。本文仅仅是一块引玉之砖,抛出来是为了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以便大家一起来开垦这块处女地。

注释:

[1]此外,古代西亚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文献(民事法律文书、信件、教本等),诸如《苏美尔法律研习本》、《苏美尔亲属法律研习本》、《苏美尔法律样式册》,以及古亚述、新亚述的民事文献,希伯来律法典籍中的民事规约,等等。这些文献,均反映出当时的许多民事规则,这些规则混缠在具体的农耕、商旅、家事以及、日常操行等民众生活之中,它们经历了战争与时间的洗礼,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均未发生太大的变化,在古代西亚社会的同一运行中基本发挥着规范人们民商事行为的功能,足以成为民法起源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2]迄今考古出土文献业已证明,在这些古代西亚地区的文献中,属于民法范畴的内容特别多。可以说,是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以及希伯来人共同缔造了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它对后世的影响力在《圣经》中还可以找寻得到。时至今日,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甚至借助于希腊法、罗马法以及教会法等,仍间接地影响着西方社会。

[3]至于古代西亚地区的最后一个法律体系希伯来法,虽然是宗教法,但它对该地区民法规范的贡献,主要是继承,而非具体条文和制度的创造。如果说它有一点创造,则主要是在民法(契约)理念方面,而这又对希腊和罗马的民法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因此,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有助于民法的起源和发展,在总体上是说得通的。

[4]而古希腊民法对古罗马民法的影响则早已为学术界所公认。譬如,古希腊法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奠定了后来罗马法的人法制度,有关质押及抵押的应用也为后来的罗马法所吸收。"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古老的罗马法渊源-《十二表法》表明,古希腊对于罗马文化和文明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西塞罗和盖尤斯的著述都暗示:他们确信,罗马法起草之时,一个立法委员会曾被派往雅典学习希腊法和法律制度,这是一段不争的历史。"(参见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 2nd ed.,cavendish publishinglimited, 1999, p.11)。古罗马私法的发达应该有着古希腊民法的贡献。

[5]早在1930年代初,美国学者约翰·弗雷德里克·刘易斯(john frederick lewis, 1885-1932)夫妇就整理和破译了大量出土于这一时期西亚地区的楔形文字商业文献,它们多是古波斯统治时期的民商事文献,其中波斯阿契美尼德王朝开国之君居鲁士大帝统治时期的文献最多,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具体包括有关某房屋所有权的、某交易中个人义务的、20只小羊羔买卖事宜的、有关某债务奴隶买卖价格条款、在某阿卡德人法庭上所发生的一次寄存关系、某一项个人的委托、某一房屋的买卖、20名奴隶的租借,等等。其他波斯国王加冈比西斯(cambyses,-前522年,公元前529-前522年在位)、薛西斯一世(xerxes,公元前519-前465年,公元前485 -前465年在位)、阿塔泽克西兹一世(artaxerxes,-前424年,公元前464-前424年在位)等统治时期的民商事文献也有不少。see har-old g. stigers, neo-and late babylonian business documents from thejohn frederick lewis collection, journal of cuneiform studies, vol. 28,no. 1. (jan. ,1976),pp.3-59.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

{4}e. a. spelser. early law and civilization [ j ].ca-nadian bar review, oct. 1953:873-875.

{5}菲利普·李·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上卷)[m].赵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19.

{6} f. j. m. feldbrugge ed. the law's beginning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3:116.

{7}黄民兴.试论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对古希腊文化的影响[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第8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内容提要: 本文运用历时研究的方法,在探讨法与人性之必然价值关联基础上,致力于探析人性恶假设与民法诸项价值理念与内在体系之有机联系,认为民法对人性之认同程度越高,民法权利体系则愈加完备;反之,民法对人性之限制愈重,民法权利体系则日趋封闭。

就其语源考察,西方文化中之“民法”仅指私法,其价值内核及其内在体系亦最接近人性恶假设。从古罗马到近代社会的民法学理之演化及其制度之变迁,莫不以人性为轴心, 现代 民法之演进,人性也是其最终圭臬或终极目标。

一、法与人性

一定程度而言,人类创制 法律 的真正目的是通过法律规范人之行为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对 自然 资源、社会资源包括异性资源的分配关系,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律实则为平衡社会主体相互间对于相关资源之占有关系及其分配法则。从语言 发展 史上考察,西文中的“法律”一词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希腊文化系统中所谓倡导的“权利”,即每个人“各得其所”(togive everyman hisdue)是法律追求的“正义”价值,是国家的一种平等分配,国内梁治平先生有专文论及,颇为详尽,可资参阅。[1]二是罗马法文化系列中分立的两种语源: jus和les。jus来源于“justi-tia”(justice),此种语源侧重于阐释罗马平等市民间进行财产交易的公正性, lex系列语源,按t阿奎那(saintthoi-masaquinas)的解释,系由ligare(约束)演衍而至,法是人们据以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法的本质是“约束”( tobind)。后期自然法学派的确立,其理论根基也是将通过建立契约关系对他人承担义务和责任(obilgation)作为法的本质特征。[2]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或“责任”实则是角度不同的两个维面:对此方为权利,彼方则为义务,对彼方为权利,此方则为义务。

从动态的语义内核不难看出希腊人讲求的是“公平的分配”,而罗马人则强调“平等的选择”或“相互的约束”,其实质追求仍是法律的“正义”价值。上述语源的本源性价值即在于:通过法律对人类占有、分配财产行为加以规范。如此,前近代民法所具有的两大特征尤为注目:其一,法律通过赋予不同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或身份的方式来界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二,通过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界定,进一步界定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对相关财产的占有与分配关系。基于以上两点,除去一般的民事交换外,身份、特权、垄断即成为古代民法之固有特色。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与正义理念的本质起源或者原生性力量是人的自私、利己本能。作为一种个体存在,人的身、心、意首先感触到的是自身的存在质态,惟有自我质态达成一定程度的平衡后,个体的人才会去关注他人及外在世界。依边沁和爱尔维修之理论,人类之行为均受快乐和痛苦两大法则支配,是一种典型的趋利避害的动物。利己主义伦理 哲学 视野下的人,自我保存、自我满足、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是其最高行动目标。即便如主张利他主义的哲学家休谟也认为,法与正义“只能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人类需要所提供的不充足的供应”。推而广之,休谟认为“一切 科学 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性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由是,休谟将人性推崇到极高程度,认为一个完全科学的体系产生于人类本性原则,科学体系中的一般特性的解释应当在人类本性中去寻找,哲学研究成功的唯一途径是掌握人性,因为,只有关于人性的科学才是真正的哲学,也才是其他科学的基础。[3]

二、人性学说与民法价值内核

人性学说与民法价值内核既有着相同的价值前提,更具有相同的逻辑发展体系。著者以为,从史学角度探索该问题似乎更具说服力,不唯可以还原 历史 ,于诠释历史事件及其相关现象时尚能理清西方资本主义产生、发展之历史脉络及其经验积累,更可藉此阐明资本主义现代化成功转型所依凭之文化资源。因之,阐明以下两个问题,即可从本质上说明人性学说与民法价值内核之间的必然联系:其一,罗马法为什么会在中世纪后期得以复兴?其二,罗马法为什么会在欧洲大陆甚至英伦半岛复兴?两个问题似二实一,其中心内容表现为:经历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的欧洲为什么会选择罗马法作为一种世纪性社会变革力量?

两个问题实则从历时层面剖析罗马法复兴之时代背景。严格意义上的罗马法,系指公元前六世纪至东罗马时期流布于当时所谓文明社会的法律体系。沃尔夫(h.j.wolff)曾高度评价罗马法之辉煌历史:“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 农村 共同体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其后又成为一个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4]公元476年,日尔曼民族西罗马帝国,罗马法逐步式微并趋于沉寂,时间长达半个多世纪———罗马法仅在罗马人中适用,基督教成为日尔曼之合法宗教后教会法产生,进一步削减了罗马法之生存空间。但自十一、十二世纪以来,对罗马法之研究、继受风潮席卷欧洲大陆,并远播英伦半岛。关于罗马法复兴之史料及其研究 文献 ,学界著论多多,新见迭出,此不赘言。[5]著者所关注并欲加以论证者即在于:以意大利为中心形成的罗马法辐射圈何以产生于基督教第二个千年?其社会推进力量又是什么?一个合于历史事实的解释即是:罗马法所奉行的自然法理念及其制度构建契合了欧洲中世纪后期之时代精神(严格意义上讲,是商人精神必须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也是近代民法得以产生、发展的智力资源。

西欧近代化的主导性力量是商人以及商人自治下的城市自治,罗马法自然法理念所追求的理性、自由、平等、正义为商人自治和城市自治提供了有效的文化资源并迅速转变为强劲的社会力量,最终席卷欧洲,波及英伦半岛。西欧近代化之主要标志是商人、城市的开放型社会结构取代了传统社会的以农民、庄园为主体的封闭型社会结构,平等、自由、理性的社会价值观取代了封建等级、人身依附和蒙昧迷信,罗马法自然法理念所奉行之各大原则自然成为近代民法的无上宗旨。尤当瞩目者,商人及其社会团体在罗马法自然法精神中羼入了更多的 经济 内涵,使商人追求财富以及人的合理欲望趋于合法化、社会化、世俗化,摒弃罗马法自然法理念中的神性内核,增加了对世俗之人的人文关怀。

中世纪早期,社会主流文化观念缺乏自由、平等的质素,人们所宗奉的理想为:完美的社会表现为秩序,而所谓秩序并非由客观的法律确定,而是取决于界限分明的等级秩序,每个人的出身直接决定其社会等级,凭借其等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古列维奇之论述充分显示了该一特质:“在中世纪社会中,没有一个人是完全独立的。农民从属于他的主人,甚至封建主也是比他大的封建主的附庸。土地所有者是他的土地的主人,但是他要服从于封给他这块土地的人并为他服务。封建领主的权利与附庸应尽义务的结合,是封建社会各个阶层的每一个成员,包括属于最高地位的君主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因此,自由不可以被解释为依附的反义词;自由和依附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商人最初脱离封建庄园,获得的仅是“被(主流社会)抛弃的自由”,在竭力回归主流社会的过程中,商人们付出了道德、人格、财富的多重代价:财产被强制征收、向教会和国王甚至封建领主捐献、为赢得爵号奔竞不休、卑微伺奉拥有特权身份之人。随着商人社会实力的增强和商人社会团体的日趋规范,商人们不再满足于有限的自由,而需要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社会自由。因为,商业或商业资本天然要求平等和自由,而资本利润的获取与增殖也本能性地反对强权和税捐。因之,中世纪商人所渴求的自由、平等在破除人身依附的同时,还增添了资本自由流动并升值的应有内涵。于此,人身自由、身份平等与资本自由、平等发生混同,商人们必须在建立自有价值观的同时,还要获得整个社会的认同并赢得法律上的保障。由统治阶级角度而言,“由于(商人)专门经营商业,有必要把商人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些束缚限制了生活在乡村主体上的人们的移动和行动。所以有了国王或其他君主所授予的自由。这导致城镇的自治管理机构替代传统的封建官员而成为城镇的管理者。”[6]城市自治以及社会新阶层的出现,使得商人的社会价值观念及其生活方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在自治城市及其商业活动中,商人成为“国王”,资产阶级价值观逐步凝聚成形,西方社会开始了艰难的时代和社会转型。

商人所寻求的各类价值观及其外在保护机制在罗马法中找到了稳定的历史基点和广阔的释放空间,于是,欧洲历史在意大利发生了奇妙的转换:一方面,商人们获取了广泛的社会地位甚至 政治 权力,另一方面,罗马法研究在各国的普及流行及其不同层次的继受又为商人所取得的成功赋予法律保障。换言之,市场经济的繁荣使罗马法复兴成为可能,罗马法的自然法理念及其制度构架又进一步推进了欧洲市场经济的发达。

十六世纪之人文主义风潮、黑格尔、康德古典哲学体系与亚当.斯密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出现为罗马法之复兴与改良运动提供了理论上的援助和历史性 总结 。人文主义思潮使西方社会衍生为个人主义社会,黑格尔、康德之古典哲学体系又从哲学主体论高度开创了理性主义时代,英国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政治经济学从伦 理学 角度使人进一步世俗化、经济化。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及古典政治经济学对近代民法之影响,将在以下篇幅加以详细阐述,此处仅就人文主义思潮与罗马法复兴之相关问题略加阐释。有学者认为,个人主义传统摧毁了教会神学对人的束缚,释放了人性;而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日尔曼人之“团体本位”理念又与崇尚个性的资产阶级个人发展观格格不入,于是,罗马法中的个人中心及个人理性学说自然取而代之。[7]征诸史实,不失为有识之见。以法国为例,罗马法在十世纪时进入高卢地区并随着诺曼人之入侵而取代了当地习惯法,至十三世纪,罗马法渗入法国各地,法国南部城市相继出现诸多大学,从事罗马法研究与人才培养,而法国北部地区,罗马法也有着较强的生命力,公元1254年,国王路易二世承认了罗马法之效力。延及十六至十八世纪,法国之法学家从历史、语言、经验各方面对罗马法进行全方位研究,形成唯理、实务两大派别,为《法国民法典》之产生奠定了社会、文化基础。在德国,迟缓而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使德国于十三世纪末才开始全面继受罗马法,至1495年,新创设的帝国最高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并于其组织法中明示规定:“法院的裁判,必须依据帝国法或罗马法”,十七世纪后,罗马法最终反客为主,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德国本地法———日尔曼法却降格成为补充法源。

如上所论,商品 经济 与商人价值观有着必然的 历史 联系,而认可人对财富之欲望并寻求相应 法律 保护则形成近代民法产生的双重前奏。商人的成功不但改变了欧洲社会价值观,而且造就了整个欧洲新文明。个人自由、财产神圣、权利本位、统一市场等欧洲近代化质素均被法学家从罗马法中开发出来并弘扬于世,甚至可以说,人格平等、权利本位、自由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罗马法精神既孕育了近代资本主义精神,更形成了西方近代民法的本质内核,后世确认民法为私法,为权利法,为人法,其本质无非是确保人的合理欲望并对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加以调整、平衡,就该意义而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其说是近代资本主义精神的写照,毋宁说是罗马法的历史进化。

三、人性学说与民法体系

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乃至于 现代 民法,其核心价值始终以人作为其最高价值。人性学说不仅影响着民法价值构建,也必然影响着民法之体系构架。价值层面已如上述,自逻辑层面而言之,罗马法以人为中心,将整个法律体系区分为人法、物法及诉讼法。盖尤斯《法学阶梯》认为,所有的法,或者涉及人,或者涉及物,或者涉及诉讼,此种观点后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继承。[8]罗马法通过人法和物法解决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身份及其相互关系,通过物法解决人对物之支配、控制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尤为重要的是,罗马法之诉讼法实质上是通过诉讼或者审判赋予权利,因之,“诉讼先于实体法并造就实体法本身”即成为罗马法之固有逻辑。换言之,罗马法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实体权利体系,所谓实体权利必须通过诉讼行为始得产生。而罗马法之诉讼理念并非一如后世所谓解决纠纷,其最高理念是为了论实现“社会和平”。[9]延及古代法国法,虽然继承了罗马法的两大原则,即将不动产保存于家庭内部,而动产成为债务清偿的核心,[10]但其最大变革即在于从逻辑和价值两方面抽象出了实体权利体系并直接为《法国民法典》所承袭。 发展 至《德国民法典》,“人”、“物”、“法律行为”成为民法的三大元概念,或者说最上位概念,各类权利体系日臻完备并最终确立了以物权、债权为核心的民法权利体系。[11]

历史的经验和事实表明,民法对人性的认同程度越高,民法权利体系则愈加完备;反之,民法对人性的限制愈重,民法权利体系则日趋封闭。近代商人自治及后期资产阶级革命的真正目标是追求法律对人的平等保护,托马斯.阿奎纳(thomasvonaquino)思想体系下的人虽然未能摆脱上帝奴仆的地位,但阿奎那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唯有 自然 人才是上帝创造的唯一的既是被创造物又作为其他被创造物之王的主体,从而否弃了中世纪任何动物均具有人格的观点,而从法律上确认每一个生存个体与其他同类具有同等法律人格之思想却是十六至十八世纪理性法律思想之产物。嗣后,《法国民法典》根据自然法理念抽象出了人格思想及其法律规范,但只有在《德国民法典》中,才在法典第一条明示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从法律上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人格。[12]人格平等实则意味着一个人既独立于传统神学中的上帝,也独立于与他同样的其他人,因之,人格平等实则意味着人格独立。平等而独立的人格必然要求每一个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在不损害他人同等权利的前提下均得依照其自由意志行事,非经其允诺或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自身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由是,传统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在人法领域完成了价值塑造,平等、独立、自由也成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高目标,当然也成为近代民法的最上位原则。解决了人的身份问题,仅仅是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另外两个密不可分的问题不期而至:其一,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究应如何定位?其二,人与人之间就特定之物相互间之关系又当如何?阿奎那之光辉思想已然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实则确定了人与物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第二个问题则较为复杂,某人对某一特定之物是否有权支配以及法律对该种支配之效力认同及其保护是其核心问题。从行为上讲,支配仅仅是一种事实,如何界定该种事实是一种权利还是界定其应该是一种权利主要取决于法律本身对人性的估衡。因为,迫于生存压力或者惑于贪婪享乐,每一个人均会竭尽全力去占有、索取;换言之,在解决人对人之关系时,法律毋需对人之相关品质加以界定,但在解决人对物之关系时,法律则必须考量一个人之相关品质。于是,从罗马法开始,出于对人性的尊重,人类法律塑造了占有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并因此创制了时效制度,同样,出于对人性的防范,法律又严格规定了相关限制条款以遏制、杜绝人之道德恶性。以所有权为例,早期罗马法因缺乏完善而独立的个人所有权,故而将“物”区分为“要式物”(resmancipi)和“略式物”(nesmancipi)两大类,其分类标准为物本身之价值高低大小,同时就“要式物”之转让明示规定必须采用法定形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探究其源,早期罗马法体系中的“要式物”是真正所有权的表现,但其权源一般归属于家族共同体共有。延及帝政时代,优士丁尼废止上述分类,采用物本身是否可以移动作为标准,将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传统流播至今,历久弥新。后期罗马法也相应开发出完善的个人所有权制度———“dominium”,系指“对物的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此点也意味着在对物关系方面,已然从有限的家父权转换为对物的完全控制权。[13]后期罗马法出现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实则为上述分类的必然反映,“完全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将其出让的可能性”,[14]私有化的个人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说明了罗马法个人所有权体系的完善,同时也使“地产成为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形式”。[15]此外,早期要式物之转让必以市民法方式始得发生法律效力,帝政后期经裁判官衡平,要式买卖与拟诉弃权也为交付所替代,不动产私有化的扩张趋势及交易程式的简略,虽则为商品经济发展之必然,但法律对私有财产范围之扩大及其保护则是其内在动力。

注释:

[1]梁治平:《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8-57页。

[2]张乃根:《西方法的精神》,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

[3][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6,第6-8页。

[4]hans juliuswolf,f roman law, anhistorical introduction, university ofoklahoma,norman, 1951, p. 3.

[5]李进一:《罗马法学家与罗马法》,载《暨南学报》( 哲学 社会 科学 版)1997年第2期;苏彦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罗尔夫·柯努特儿:《罗马普通法和罗马法对欧洲联盟法院的影响》,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1期。

[6][前苏联]a.古列维奇:《中世纪文化范畴》,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1页。

[7]苏彦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第9篇: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关键词】希腊罗马神话 词汇 内涵 大学英语 应用

影响英语的外来文化主要有两种,即以神话为代表的希腊罗马文化和以《圣经》为代表的基督教文化。作为欧洲文明源头之一,希腊罗马神话一直以来颇受国内外学者关注。20世纪以来,希腊罗马神话研究更是呈现出了多视角、多流派的局面。建立在18、19世纪民族学和民间学基础之上的人类学主要从生物和文化的角度对人类进行全面研究,在人类学这一理论构架下,出现了不同的理论学派。其中结构主义学派深受索绪尔语言学理论的影响,并把索绪尔的语言学原则应用于神话研究。自21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开始从哲学研究的角度解读古希腊罗马神话。从研究内容上看,研究者更倾向于希腊罗马神话的内涵研究,即把希腊罗马神话同希腊或西方的历史、文化、宗教、观念的研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全面考察希腊罗马神话的内涵与价值,以及它对各个时期的社会政治及宗教意识形态的影响。

现代中国对古希腊、罗马神话的研究开始于茅盾的《神话研究》,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更是掀起了古希腊、罗马神话研究的热潮。而从研究内容方面看,涉及内容较为广泛,无论对希腊罗马神话对后世文化影响的论述还是对它所蕴藏的文化内涵的分析都做得比较详细和全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在这样的趋势之下,掌握英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这也预示着国内对于希腊罗马神话的研究将越来越紧密地与英语教学相结合。近年来,外语界的很多学者开始从语言与文化关系的角度研究希腊罗马神话及其衍生的相关词汇的文化内涵。但是希腊罗马神话词汇文化内涵的研究成果还没有很好地与大学英语教学结合起来。所以在大学英语的教学过程当中,我们要有意识地加强文化输入,从而最终提高教学效果。

一、分析希腊罗马神话与英语词汇的关系

语言是人类用来表达思想、传递感情的交际工具。语言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语言中受文化影响最大的是词汇。在英语语言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古希腊罗马文化不断地融入到英语语言里,在英语语言中形成了一些特有的词汇和习语。我们应该结合语源学理论对古希腊罗马神话进行研究,总结出大学英语中经常出现的、来源于古希腊罗马神话典故的词汇和习语。

英语中大量生词和新词阻碍了当代大学生语言水平的提高, 词汇逐渐成为提高大学生英语能力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为了解决词汇问题, 学生机械地背诵词汇, 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导致学习效果事半功倍。而目前与大学生英语词汇学习相关的研究主要依据语言学理论, 从语音、构词法以及词与词的联想记忆等方面进行研究。如果能从语源学的角度出发,研究希腊罗马神话与英语词汇的关系,就会使学生了解来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汇及其文化渊源,主动扩充词汇量并加以正确地使用。我们应当根据《大学英语课程要求》探索具有文化内涵的英语词汇,并将其背景知识输入到大学英语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使英语词汇学习的趣味性、知识性和实用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词汇的文化内涵角度去理解记忆英语词汇, 既能帮助大学生打下扎实的语言基础,又能培养他们较强的语言实际应用能力。

二、调查学生英语学习中文化输入的现状

希腊罗马神话导入渗透到英语语言当中,极大地丰富了英语语言和文化。在学习过程中,英语学习者常会碰到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语及成语,缺乏了解希腊罗马神话的背景文化,就很难对透彻地理解这些语言形式中蕴含的深层意义,也很难完成交际任务,达到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目的。而且在大学英语教学中,教师大多只重视语言知识的学习,语言技能的提高,忽略了文化意识的培养。所以我们在研究希腊罗马神话词汇内涵及其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时,首先要了解学生语言学习中文化输入的现状。在设计调查问卷时,我们可以从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汇入手,利用英语词汇背后优美的历史典故和丰富的文化背景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了解学生对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语的掌握情况及其对这些词语的文化背景熟悉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地改进教学的办法。教师在讲授英语的同时,也应传递词汇的相关文化渊源信息。

三、研究希腊罗马神话词汇

希腊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发展的源泉之一,对英语语言的影响很大,因此,帮助英语学习者掌握和了解更多的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语及成语,提高他们对西方语言和文化的认识水平和运用能力,这也是我们大学英语教学必不可少的任务之一。

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首先使用典型范畴理论划分出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语及成语的各个范畴,揭示这些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语及成语的文化内涵意义,及其对英语语言文化产生的影响,总结希腊罗马神话词语进入英语语言的多种方式,归纳来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汇进入到英语词汇宝库的途径和原因,重点分析它们的类型与分布情况,以及词义演变的基础、原因和方式,并分析文化背景对意义引申的作用,这些词汇一词多义现象及派生新词现象,并进行词汇的文化内涵与民族特性描述。然后统计出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源于希腊罗马神话的词语,并进行解释与说明,使大学英语学习者在英语学习过程中能够了解文化。在跨文化交际过程中,减少误解,为语言应用与实践提供参考、扫清障碍。

四、开设希腊罗马神话第二课堂

针对于大学英语课程基本课时有限的情况,大学英语教研室可以开设希腊罗马神话第二课堂,通过学生感兴趣的电影欣赏的方式,在娱乐的过程中向学生全面的讲述那惊心动魄、美妙动人的故事,最后以讨论、写影评的方式总结和电影情节相关的希腊罗马神话单词或短语。这样学生就会对这些词汇的文化渊源有个根本的了解,增加学习英语的兴趣,而且也能在恰当的语境中使用相关表达方式了。而且在用英语讨论、写影评的过程中也提高了学生的口语表述能力,是大学英语课程的有效补充。

五、结语

在大学英语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结合《大学英语课程要求》,从希腊罗马神话的起源、体系、内容、希腊罗马神话词语进入英语语言的多种方式等入手,研究希腊罗马神话相关词汇的文化渊源及内涵,同时引发我们对外语教学、研究的思考,对大学英语教学提出相关建议,再将建议和研究结果应用到大学英语的教学当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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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聂仁海. 希腊罗马神话与英语文化——英语教学中神话输入的探索[ J ].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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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黎明. 从语源学的角度看希腊罗马神话对英美文化的影响.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作者简介:

木艳,(1982--),女,汉族,吉林通化人,硕士,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商务英语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英美文学,跨文化交际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