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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论文精选(九篇)

财政转移论文

第1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制度;立法

一、当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并相应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不仅改善了地区间的横向财力分布结构,加快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程,而且更新了理财观念,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但是目前我国现行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规范的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性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事权是指各级政府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指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1](P48)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必然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削弱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在我国的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方的其他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转移支付的43%。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实际上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缺乏监督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2](P112)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四)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的不规范阻碍了调节手段的公正性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形式中,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方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这样势必造成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相应地财政转移支付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行为,影响其公正性和透明度,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

(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不完善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仍然比较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转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这在客观上就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3]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的实现难以保证。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太多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上下级之间讨价还价,决策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欠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使许多违规行为找不到从法律上予以处罚的依据,很多违法行为都以“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部门一些人对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若无物,严重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

二、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有几十年,在这方面有成熟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经验。通过对这些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总结,可以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经验借鉴。

(一)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

各国对各级政府的职责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法律对事权的规定为: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和国际事务等关系到全国利益的事务和涉及全国的社会福利计划;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以外的、且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处理的一切事务;地方政府则根据州法律规定和州政府授权处理当地事务。德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主要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整体经济的事务,州政府除本级行政事务外最大的职能是教育,此外还有州司法、治安和公共卫生事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管理本级行政事务和关系到本地公众基本需要的地方事务。这些国家通过法律对各级政府间事权的明确划分,不仅有效地避免了各级政府在支出责任上的相互推诿、扯皮,而且为规范化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实施创造出重要的基础条件。

(二)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

尽管各国转移支付要保证国家许多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全国各地居民都享有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国家最低的就学、就医、就业、公共交通等的公共服务标准的实现。美国法律对联邦政府给州及地方政府的补助金用途进行规定必须用于卫生医疗保健、收入保障、教育和培训以及交通等项目,州和地方政府不得移作他用。德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立法保证财政上强的和财政上弱的州之间有合理的平衡,同时考虑各镇和联合乡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这种立法规定应该获得平衡费的州提出平衡申请的条件和应付出平衡费的州担负平衡责任的条件,以及决定平衡费数额的标准。”上述规定促进了这些国家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实现,有效解决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为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因素法”的采用是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统一的前提

美、德、日等国在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均采用“因素法”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财政需求和调整系数进行测定。对财政能力的测算要考虑影响该地区财政收入的各个因素,如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税源、税基、税率的发展变化等。财政需求上要考虑人口、面积、交通、公共服务水平等条件的影响。调整系数则要根据本地自然、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的实际状况来确定。这些因素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为各地区所共同认可接受的。这样,上级政府就可以根据某地客观存在的因素综合测算出对它应予的财政转移支付金数额,下级政府同样也能够权衡影响本地财政收支的各有关因素,自行计算出应接受的转移支付金数额。这种按客观因素来测定收支,确定转移支付的方法比较科学合理,也相当公平透明,既减少了各级政府间人为因素引起的盲目攀比,又便于实施执行。

(四)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财政转移支付顺利实施的保障

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种手段,各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美国的各项转移支付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各级政府间进行转移支付和接受转移支付的基本依据。日本各类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测算依据和具体支付标准都在《地方预算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德国在《宪法》中对财政体制及财政转移支付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澳大利亚及印度和韩国等也都在其有关法规中对财政转移支付做出相应规定。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促进了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律责任的明确化,保证了在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三、建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构想

通过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立法,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保证不同区域内政府施政能力和居民生活水平基本平衡,从而达到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我国对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必须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的统一,必须牢牢把握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目的,同时强调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协调,使之真正发挥高效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

(一)按照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并以法律形式确定

国际经验表明事权和财权应该具有统一性,统一的依据就是各级政府自身的地位与职能。[4](P58)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事权划分的关键是合理确定经济管理权限。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协调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主要是完成中央宏观调控下达的任务和协调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按照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同时也要大力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对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问题,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将财力主要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以此来真正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地区失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调节目标。

(二)依法调整现行的转移支付结构,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应依法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整合现有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将现行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多种转移支付形式,通过结构转换归并为以均等化为中心任务的一般转移支付,建立起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相补充的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体如下:1.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可考虑在税收返还运作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每年从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中切出一定比例,结合中央拿出的部分资金,一起纳入到按因素法计算的均等化拨款,切块的比例不宜过于保守,可以设定为每年20%~30%,以尽快将其彻底取消,保证新出台的《转移支付法》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2.将原体制补助改变为“中央与地方预算调整基金”,用于消除因中央某项政策的变化而对地方预算产生的影响。例如税收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某些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减少,中央就有必要用这项基金对其进行补助。3.清理现行各项专项拨款,根据其不同性质合理分类,重新界定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项目范围,依法改进专项拨款的分配办法,保证专项拨款的法定化,以提高专项拨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

(三)设置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可以考虑在人大财经委中设立一个专门的“拨款委员会”,该机构与财政部无关,负责审批财政部转移支付的申请,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有权对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移送司法部门予以查处。这样可以确保财政转移支付目标明确、结构合理、程序严谨、政策效果有保障。[5]

(四)使用“因素法”来统一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

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式化分配,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核心内容。因素法的关键在于计算模式的确立和因素的选择。我国应依法确立“收入能力—支出需求均衡拨款型”作为计算模式,即通过计算各地的理论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来确定转移支付数额。而在确定影响我国财政收支的因素时应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人口密度、自然因素等,并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为了鼓励各地加强税收的征管,提高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可考虑引入收入努力因素,如各地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根据因素来衡量各地的财政地位、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理论收入能力与标准支出及其转移支付额。这种作法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也有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五)健全法律程序尽快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我国应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为转移支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6]首先,建议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基本原则、资金来源、法定形式、核算标准、分配方法及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将财政转移支付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基本法的形式可以进一步增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加强对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规范。其次,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的审批监督程序,应当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预算法中予以明确,按预算审批监督程序,报人大审查批准。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司法和审计举措,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并规定对违法违章者的制裁,保证转移支付制度在立法、司法、和审计上的相互配合和协调统一,这样既能体现转移支付的权威性,又能体现其监督约束的完整性,确保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最后,对转移支付制度中的违法行为制定专门的处罚措施。用法律条例明确列出各种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违法的一级政府或部门,依据转移支付的种类、性质和违规金额所占该笔资金的比例等因素规定罚款处罚,明确罚款额度确定方法及罚款执行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明确规定行政处分方式,对应予处分而不按规定处分的情况建立防范机制,同时建议修改刑法,对财政转移支付中严重违法的行为人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予以严厉制裁。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马海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伊文嘉,李凤梅.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诌议[J].特区经济,2005,(5):53-54.

[4]刘小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第2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可分割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手段。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的具体状况,不仅体现着财权划分和事权划分的相互衔接,而且是上级政府政策意图的贯彻方式。在财政集权的体制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制度是保证地方财政顺利运行和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唯一途径。

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实行分税制后,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构成,1995年之后又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

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不明确,结构不合理。伴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在目标和定位上都受到了局限,除了出台较晚的中央对地方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外,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五种形式都属于非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的作用,而且前者明显偏低,而后者明显偏高,形成了极不合理的结构。

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调节功能微弱。目前的转移支付仅靠有限的中央增量财力在地区间的二次分配无法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能力、公共服务水平也相应存在明显差异,要缓解地区差距尤其是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对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需求必然很大。而中央财政收入总规模的有限性及支出总需求的增加,严重制约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充分发挥。

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转移支付存在着随意性和盲目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是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脚点。但在现行的转移支付形式中,只有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其余各种转移支付形式各自为政,财政统一支配各类专项补助的实际权力非常薄弱,大量的资金通过不规范的形式转移到地方,违背了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区之间财政能力的差距。

从分税制改革的要求来看,整个分税制财政体制财力集中和事权下放的体制冲突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这种实际缺位严重影响了分税制制度优势的发挥。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从深层次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现行政权层次构造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极不协调

政府权力层次构造决定于政府职责和行政管理方式,现在的五级政府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由上至下统管所有领域各项具体事务的要求相符。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淡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需求,增强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独立管理区域问题的必要性,密集的政权层次结构不再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前提是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的划分,事权范围决定着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财政收入的划分,所以事权的划分是多级财政体制协调过程中的基础性环节。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各级政府的职能界定和事权划分都不明确,甚至政府职能转化尚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仅依据短期需要就进行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财权划分走在了事权划分的前面,主次颠倒,这一划分必然与实际需求和理论需求相左。

(二)分税制的不彻底导致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合理性

我国的分税制虽然初步建立起了大框架,但与规范化的分税制尚有一定距离,在具体的税种划分上、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在税种划分上:一是没有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格局,二是没有打破按行业划分税种的局面。在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还未形成一个稳定的地方税体系,有些应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由于税收体制的高度统一,地方没有税种设立权,影响了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分税制的不彻底,影响了财力初次分配的合理化,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包含了固有的不合理成分。

(三)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支柱之一,是中央政府在分权性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实施制衡的重要财政手段,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有关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做出明确规定,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尚无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事宜的法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太低,制度的稳定性也较差、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我国在1994年的《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虽做了较为明确和原则的规定,但是其法律效应有限,这使得目前的转移支付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直接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转移支付法制化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重要特征,只有实现转移支付法制化才能够真正实现转移支付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制化的国际经验

转移支付关系到财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流动,是一项涉及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的分配形式,从许多国家的转移支付实践来看,虽然各国补助金的数额巨大、补助对象众多、补助结构复杂,但在具体的转移支付过程中均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制度特征:一是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二是转移支付实施过程的程序化;三是转移支付(尤其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的公式化。

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德国通过《基本法》、《税收分配法令》和《联邦与州间财政平衡法令》对财政转移支付做了明确的规定。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方自治法》、《地方预算法》和《地

方税法》中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和方式做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省和地方的转移支付,一部分是根据宪法修正案来加以实施的,另一部分则是按照联邦与省之间的协议来实施的。在澳大利亚、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中,也无不体现着法制化的特点。

转移支付实施过程的程序化,也是保证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性和科学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澳大利亚为例,在实施财政均等化的过程中,负责管理转移支付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联邦国库部,负责确定每年度转移支付的总规模、各种转移支付的比例关系,以及专项补助的分配方案;二是联邦补助委员会,它负责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建设性的分配方案。在英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和程序上,也充分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点,中央通过计划控制等方式,对地方预算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与法制化和程序化相联系的另一个特征,便是许多国家都运用科学的公式来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在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的财政均等化计划中,都是严格按照既定的公式和标准,来确定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数量的。这样,便增加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为提高补助效果、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在规范化、公式化的前提之下,各个国家在转移支付的形式、结构和规模诸方面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照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剔除补助方式中的不适宜成分。事实上,适时调整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会使补助更加贴近实际需要,而且也会有助于增强中央财政调控的弹性和力度。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

借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制化的先进国际经验,并针对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法律的角度来全方位地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建立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

(一)按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

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条件。借鉴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事权和支出划分的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在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时按照各级政府的职能要求应遵循集权与适当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原则、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以及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综观各国的分税制实践,大多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为此,我国也必须尽量使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具体明了,并在此基础上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中央政府无权随意把该承办的事务下放给地方政府,当然地方政府也无权把该承办的事务推给中央政府;二是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也应由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我国应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并力求科学化和规范化,使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很重要的。相对稳定的事权界定,不仅有利于各级政府应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收支,而且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当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的界定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必要的时候也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对不合理部分作出适当的调整与更改。

(二)大力推进转移支付的立法体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综观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各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异,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较高是其共同的特征。各国政府对转移支付制度其基本原则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在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及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均实现法制化,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而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真正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建立起来,必须遵循法制化原则。我国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规,如《财政法》、《转移支付法》、《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就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等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尤其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财政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还要制定关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分配公式等做出具有权威性的统一规定,确保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有法可依。转移支付收支预算要单独编制,并由各级权力机构审查后予以实施,以增强转移支付决策的公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但是,具体的计算公式或补助标准,财政部或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以体现法制化与灵活性的很好结合。

第3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新疆,转移支付,财政支出,灰色关联分析

1 引言

国外关于转移支付与财政支出关系的研究并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唐尼索恩(Donnithorne,1973)[1]认为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的财政分权扩大了省际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原因在于当各个省份获得更大财政自主权的同时,富裕省份的上解减少直接降低了对贫穷省份的转移支付规模;拉迪(Lardy,1975)[2]则认为依赖于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省份会比其他省份更倾向于增加在社会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支出;玛(Ma,1997)[3]研究发现,1983~1991 年间由于省级政府的税收流失削弱了财政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同样也导致地区间转移支付数量的下降;雷塞(Raiser,1998)[4]认为转移支付加剧了地区间的差异,主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对转移支付的分配是基于政治目的而非出于公平性考虑;奈特和李(Knight and Li,1999)[5]通过检验1983~1991 年间的省级预算,得出净转移支付会加剧地方财政支出波动的结论;拜赫勒(Bahl,1999)[6]的研究结论也显示转移支付支出的均等化效应在1990~1995 年间下降了。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更少,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朱云欢(2008) [7],她利用面板数据对转移支付对各省份财政支出波动的平滑效应进行检验,研究表明,我国净转移支付能够减少各省份80 %左右的财政收入冲击,各省份对预算的紧控有利于转移支付平滑机制的发挥,市场化改革和财政分权均弱化了转移支付的平滑功能,同时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东部省份比中西部省份的收入冲击更容易受到净转移支付的影响,尤其是在分税制改革以后,考虑到财政支出平滑的地区差异,中央政府应尽可能采取与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相匹配的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形式。这些研究多将全国各省级地方视为一个集合进行研究,而针对单个地方财政支出受中央转移支付影响的研究尚不多见。

从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对象考虑,把转移支付仅定义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或者拨款,主要是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相互关系,其目的在于:一是通过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两者关系的研究,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二是总结和评价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转移支付在支持新疆地方财力、协助新疆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三是对将要实施的对口援疆工作有一定的启发性。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描述改革开放后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数量关系;第三部分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进行灰色关联分析;第四部分给出本文的结论。

2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数量关系

为了研究的更加深入,本文根据已有研究的规范性(Devarajan,Swaroop,andZou,1996[8]; Kneller,Bleaney,and Gemmell,1998[9]),将各项财政支出划分为生产性财政支出和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两大类。[②]基础数据来源于《新疆五十年》、2008年和2009年的新疆财政年鉴以及2006~2009年新疆统计年鉴,包含了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性财政支出、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和中央转移支付的历年数据。[③]

首先,从总量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发现下面几个特点。一是从历年数据对比上来看,1978年中央转移支付的量要大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但是小于生产性财政支出;从1979年到1987年,中央转移支付的数额即大于生产性财政支出又大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量;而从1988年往后一直到2008年,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数额是最大的,其次是中央转移支付,最后是生产性财政支出。如果我们用E0代表中央转移支付序列,用E1代表生产性财政支出序列,再用E2代表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序列,我们会发现下面一个规律:E1>E0>E2(1978);E0>E1>E2(1979,1980);E0>E2>E1(1981~1987);E2>E0>E1(1988~2008),可见三者在数量上经历了一个交替上升的过程,从中能够折射出新疆的发展历程以及人们对三者认识的改变中国学术期刊网。1955年新疆自治区正式成立伊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非常薄弱的,最急需的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两个方面都属于生产性财政支出的范畴。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家的重视以及新疆在资源等方面先天的条件,新疆经济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但是由于工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收税体系也很不健全,所以收税得不到保障,财政亏空非常大。出于对新疆地区发展的关注以及财政均等化的考虑,中央逐渐加大了对新疆转移支付的力度,使其发展能够得到有力的支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疆先后经历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00年西部大开发战略两项重大决策的实施,新疆无论是在经济基础方面还是在收税体制方面都得到了非常大的改善。新疆的财政不需要完全依仗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帮助,同时,新疆财政支出也慢慢向非生产性财政支出方面倾斜,尤其是在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政府职能悄然发生着改变,向服务性政府靠拢,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从中反应出人们对事物认识的改变。其次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考察一下中央转移支付占新疆财政支出比例变化情况。中央财政补助占新疆财政支出的比例波动是比较频繁的,但比例一直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平均比例达到了61.7%。可见,如果中央转移支付最终全部转化为支出的话,新疆财政支出有一半以上的比例来自中央转移支付。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后,两者的比例有一个直线上升期,说明在这个阶段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明显加强。从历年的情况来看,变化趋势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先上升后下降然后又上升,最高达到84.3%,最低也有41.5%。随着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将有一系列的利疆政策出台,可以预见今后几年甚至十几年新疆将会迎来中央转移支付的另一个高峰期。中央转移支付和新疆财政支出的历年数值和比例关系见图1。

图1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

3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灰色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的研究方法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的紧密性,曲线越近,相应序列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越小,对样本量的多少和样本规律性没有特殊要求[10]。因此,本文决定运用灰色关联的方法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关系进行研究。具体数值见表1。

表1 新疆财政支出及中央转移支付量 (单位:亿元)

年份

中央转移支付(E0)

生产性财政支出(E1)

非生产财政支出(E2)

年份

中央转移支付(E0)

生产性财政支出(E1)

非生产财政支出(E2)

1978

9.655

10.449

6.568

1994

29.530

17.218

53.878

1979

10.456

9.734

7.260

1995

52.257

22.437

73.965

1980

11.490

9.131

7.085

1996

59.069

26.740

88.149

1981

12.499

6.302

8.519

1997

68.378

27.410

99.412

1982

12.519

5.776

9.163

1998

80.118

32.345

115.034

1983

13.632

7.561

11.051

1999

95.770

39.563

129.552

1984

15.595

9.458

13.870

2000

119.347

45.479

159.974

1985

20.739

10.260

18.343

2001

189.071

71.329

210.485

1986

24.109

11.161

23.954

2002

217.946

116.684

268.043

1987

25.749

11.383

22.305

2003

237.780

99.631

295.170

1988

23.924

11.774

27.136

2004

282.713

112.664

346.683

1989

23.909

12.397

29.305

2005

343.510

138.480

380.538

1990

24.364

13.026

34.595

2006

470.143

157.643

520.829

1991

24.495

14.096

36.244

2007

509.430

246.372

548.782

1992

29.891

15.293

40.800

2008

685.690

326.269

733.095

1993

29.816

16.729

47.982

得灰色绝对关联度: ;

根据灰色绝对关联度的计算结果分析可知:中央转移支付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变化趋势是非常接近,灰色绝对关联度达到了0.91,意味着随着非生产性财政支出规模的扩大,中央转移支付的强大也在明显的加大。相比较而言,生产性财政支出序列与中央转移支付序列的灰色绝对关联度只有0.6883,变化趋势相近没有那么明显,但仍然可以说生产性财政支出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央转移支付量的增加。

3.2 灰色相对关联度

灰色相对关联度考察的是序列E0与Ei相对于始点的变化速率之间的联系,E0与Ei的变化速率越接近,灰色相对关联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中国学术期刊网。

先求出各序列的初像值,由

得:

则的始点零化像为:

计算得:

得:;;

又由:

得: ;

再由:

得灰色相对关联度: ;

从灰色相对关联度的计算结果来看,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和生产性财政支出与中央转移支付相对于始点的变化速率都是相近的,其中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与中央转移支付的变化速率更接近一些,这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加速扩张,中央为了更好的支持新疆地区的发展和为了实现财力均等化的目标,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也随之不断加强,再次证明了新疆财政支出和中央转移支付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3.3 灰色综合关联度

灰色综合关联度既可以体现序列E0与Ei的相似程度,又可以反映出序列列E0与Ei相对于始点的变化速率的相似程度,是较为全面的表征序列间联系是否紧密的衡量指标。

得灰色综合关联度:;

通过观察灰色综合关联度发现:δ2>δ1,这意味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需要而引发的中央转移支付增加的量大于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引发的量本科毕业论文格式,换句话说,新疆更倾向于将每年增加的中央转移支付更多的用于增加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上,用在生产性财政支出上的相对较少。

4 结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央转移支付和新疆财政支出无论是总量还是支出结构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折射出时代的进步和人们意识形态的改变。在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基础设施非常匮乏的年代,生产性财政支出成为新疆财政工作的首选。但是随着税收体制以及经济结构等问题越发突出,新疆财政缺口越来越大,阻碍了新疆地区的发展,基于此中央审时度势加大对新疆转移支付力度,努力确保财政均衡,全力保障新疆地区平稳健康发展。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改革开放越加深化,分税制改革完善了新疆的税收体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则大力推动过了新疆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疆的财力大为改善,财政支出也倾向于教育科技等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减小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通过灰色关联分析发现,无论是生产性财政支出还是非生产性财政支出都可以有效的诱发中央转移支付的增加,但是两者相比较而言由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引起的中央转移支付增加的量大于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引发的量,也可以这样理解,现阶段中央转移支付主要是满足新疆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需要。既然现行中央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新疆非生产性财政支出,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其中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从而加强中央对新疆的直接干预力度,实现中央对新疆的一系列目标。当然,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关系远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很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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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andy, N. R. Centralization anddecentralization in China’s fiscal management [J]. The China Quarterly, 1975, (61), 25 - 60.

[3]Ma, J.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andeconomic management in China [M].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7.

[4]Raiser, M. Subsidizing inequality:economic reforms, fiscal transfers and convergence across Chinese provinces[J]. Journal of De2velopment Studies, 1998, (34), 1 - 26.

[5]Knight, J., &Li, S. Fiscaldecentralization: incentives, redistribution and reform in China [J] .Oxford Development Studies, 1999, (27), 5 - 32.

[6]Bahl, R. Fiscal policy in China [M]. San Francisco: The 1990 Institute, 1999.

[7]朱云欢.转移支付对财政支出波动的平滑效应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5):107-112.

[8]刘思峰,郭天榜,党耀国.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9]Devarajan S., Swaroop V., Heng-fu Z.,1996, “TheComposition of Public Expendi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J], Journal of MonetaryEconomics, Vol.37, No.2, PP 313-344.

第4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关键词:分税制 财政转移支付 公共服务 均等化

对于我国而言,经济的发展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由于南北经济差异较大,很多地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希望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各个地区的经济冲突、矛盾,并且改变固有的恶性循环,争取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获得较大的提高。本文主要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且提出一些合理化对策。

一、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原则偏离均等化目标

按照现行的税收返还办法,经济越落后、发展越缓慢的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呈现出直线下降的趋势,造成地区间的财力差异不断扩大,严重制约了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目标的实现。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发展模式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在偏远地区,即便是上面的优惠政策已经下达,但能否有效执行还是一个未知之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偏远地区的部分工作被遗忘,转移支付制度成为一个空壳,并没有办法为当地带来理想的经济发展,导致偏离均等化目标,对国家经济发展与建设,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二)转移支付规模还不够大,未完全解决财权和事权一致的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由于我国的人口不断增长,城市化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导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践当中,遇到了太多的阻碍。比较严重的一项问题在于,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并不是很大,只有很少的城市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制度的要求和目标。另一方面,财权和事权一致问题也没有达到理想的解决状态。从财政部下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中规定的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计算公式就可以看出,某地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中央预算安排的本年度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总额―本年度政策性转移支付总额)/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地区。由此可见,在未来的工作中,必须不断扩大转移支付规模,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解决财权、事权统一问题,实现良性循环。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其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

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曾经一度给地区间的财力均衡带来希望,但是在长久的努力后发现,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并不多,无法满足地区间的需求。另一方面,建筑、化工、电力等多个行业的迅速发展,导致我国的资金调配出现了问题,大环境上的问题和小环境上的阻碍,导致财政转移支付,未能充分发挥其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首先,南北地区的财力差距依然很大,相关问题在处理的过程中,并没有从客观实际出发,仅仅是解决了一小部分;其次,各个地区间的财力呈现出不均衡增长、下降,掌握不好规律,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第三,固有问题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倘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解决,甚至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并且造成恶性循环。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

(一)重新设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施行思路

本文认为,以往的工作之所以没有取得理想目标,原因在于细节上的工作没有做好,同时在一些大方向的掌握当中,没有正确的规划和设置,造成了现阶段的困境。重新设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施行思路,可以更好的为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动力,为转移支付的更好执行,提供指导。首先,应该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公用财政体系设定为主线。这样一来,总体工作目标有了明确的方向,一些小问题就不会反复发生;其次,要合理清楚界定政府间事权范围,理清楚各级政府的财政关系,保证事权和财权逐步统一,将财政转移制度建立成规范化、法制化、公开化的实效制度,让各地区居民看到该制度的优越性,获得大众的支持,才能不断的取得更高的目标。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建立多项原则

就制度本身来说,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关键在于执行方式。有些地区直接按照理论去实施,没有结合客观实际,导致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财政体系的建设和当地经济的发展。经过综合讨论与分析,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建立多项原则,保证工作平稳进步。第一,财权和事权必须相互匹配。很多地区在分配财权、事权的时候,经常造成“此消彼长”的情况,导致当地的工作一再陷入困境,对国家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通过财权与事权的相互匹配,完全可以更好的工作,逐步强化转移支付的执行,建立良性循环。第二,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制度,减少资金的隐藏或者是地方财政的隐藏。第四,整合归口,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原则,与前几项不同,主要是整合现有的转移支付项目,实现同类转移支付项目统一归口管理。通过上述几项原则,固有问题得到了解决,财政转移支付的很多工作都得到了有效落实,并且对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日后要进一步加强,彻底杜绝不良问题的发生。

三、结束语

本文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当中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对策。相对而言,我国在财政和经济方面的措施,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固有成果不会白白流失。今后的重点工作在于强化执行力度,尤其是在偏远地区,要帮助这些地区建立更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制度,为国家的总体发展提供更大的助力。相信在今后的发展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会拥有更大的进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的建设。

参考文献:

[1]肖育才.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问题及建议[J].开发研究,2010

第5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关键词:地区间;财力差异;适度性;模型

地区间财力差异过大,不仅导致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更会使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拉大,贫富矛盾加剧,从而使财政失去稳固、平衡的内在机制;地区间财力差异过小(财力完全平均分配),则会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下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因此,只有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使地区间财力差异保持在合理的区间内,也就是说保持适度的地区间财力差异,才能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一、地区间财力差异适度性的理论及模型构建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意味着在对各地财政状况(需求与能力)和税收努力统一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均等化。一般来说,人均财政收入(本文中财政收入均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低的地区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该较高,反之亦然。即人均财政收入与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呈负相关,且两者的相关系数R<-0.8,即CORREL(X,Y)<-0.8。用公式表示为yn=αXn+b,其中X表示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yn表示各地区人均财政转移支付额,由于Xn与yn负相关,可知a

2.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意在确保经过转移支付以后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齐守印,1994),从而鼓励各类地区都积极致力于发展经济和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征管,防止挫伤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同时避免欠发达地区安于现状、坐享其成。即人均财政收入与人均财力呈正相关(人均财力=人均财政收入+人均财政转移支付),且相关系数R>0.8。用公式表示为Zn=xn+yn

二、对河北省地区间财力差异适度性的检验

1.对公平原则的检验――人均财政收入与人均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性分析 我们根据2003-2005年河北省各市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和人均财政收入作出XY散点图,其中,纵轴表示人均财政转移支付,横轴表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和人均财政收入呈负相关,公式yn=aXn+b中的a应该是负数,而且相关系数R<-0.8,但我们计算得出的a均为正数(2003-2005年的a分别为0.2142、0.1484和0.2369),表明河北省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与人均财政收入呈一定的正相关,而且相关系数R较小,说明河北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

2003年秦皇岛市人均财政收入在全省排第1位,应该获得较低的财政转移支付,但其获得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较高(在全省排第3位);邢台市人均财政收入在全省排第11位,应该获得较高的财政转移支付,但其获得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在全省排第8位,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2004年邢台市和保定市人均财政收入很低,人均财政收入在全省分别排第10位和第9位,但其人均财政转移支付较低(在全省排第9位和第11位);唐山市和秦皇岛市人均财政收入很高,人均财政收入在全省分别排第1位和第2位,但其人均财政转移支付较多(其获得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在全省排第3位和第4位),不符合公平原则。

2005年保定市人均财政收入很低,人均财政收入在全省排第9位,但其人均财政转移支付额较低(在全省排第10位);唐山市和秦皇岛市人均财政收入很高,人均财政收入在全省分别排第1位和第2位,但其获得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也较高(在全省分别排第3位和第4位),不符合公平原则。

2.对效率原则的检验――人均财政收入与人均财力的相关性分析

从效率的角度考虑,人均财政收入较高的地区,其人均财力也应该较高,我们根据2003-2005年各市人均财力和人均财政收入作出XY散点图,其中纵轴表示人均财力,横轴表示人均财政收入,从理论上分析,因为人均财力与人均财政收入呈正相关,计算得出公式中的(a+1)应该是正数,而且相关系数R>0.8,我们计算得出2003-2005年人均财力和人均财政收入的相关系数R均在0.8左右,(a+1)分别为1.2142、1.1484和1.2369,均为正数,说明河北省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较好地体现了效率原则。但是其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即2003-2005年都存在张家口市和承德市人均财政收入较低,而人均财力较高的现象。2003年张家口市和承德市人均财政收入在全省排第8位和第10位,而其获得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分别在全省排第2位和第1位,导致其人均财力在全省排第4位和第5位;2004年张家口和承德两市的人均财政收入分别在全省排第7位和第8位,由于得到省里的转移支付较多,分别排全省第1位和第2位,接受转移支付以后其人均财力分别居全省第3位和第4位;2005年张家口市、承德市人均财政收入分别在全省排第5位和第7位,但由于获得的人均转移支付在全省排第1位和第2位,以致人均财力在全省排第2位和第4位。这种格局不仅有违效率原则,同时也会造成张家口市、承德市对上级财政产生严重的依赖。

三、地区间财力差异适度性模型的应用

1.河北省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定位

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上级政府采取怎样的转移支付政策,或者说,将地区间财力差异控制在怎样的区间内,取决于上级政府对公平和效率原则的侧重。由于效率原则已经在财力的初次分配中得到充分体现,当地区间财政收入差异较大时,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要着力解决公平问题,否则势必影响整体经济发展速度,所以应该选择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地区间财政收入差异较小时,如果过多考虑公平,财政转移支付的再分配会降低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同时也不一定会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反而会使欠发达地区产生依赖思想,所以此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应该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那么河北省转移支付政策在效率与公平中如何权衡呢?河北省地区间财力差异到底有多大呢?

通过比较,从人均财政收入差异上看,河北省地区间差异是最小的,其次是浙江省,广东省地区间差异是最大的,江苏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地区间差异均较大,人均财政收入的加权变异系数均在80%以上。从人均财力差异上看,河北省地区间财力差异是最小的,其次是浙江省,广东省地区间财力差异是最大的,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地区间财力差异均较大,人均财力的加权变异系数均在60%以上。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河北省地区间财政收入和财力差异都不大,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时应该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河北省地区间适度财力差异的测算

按照2005年河北省各市人均财政收入的高低,对各市做一个降序排列,令x1、x2、x3…xx11分别为唐山市、秦皇岛市、石家庄市、廊坊市、张家口市、邯郸市、承德市、沧州市、保定市、邢台市、衡水市的人均财政收入,令y1、y2、y3…y11分别为唐山市、秦皇岛市、石家庄市、廊坊市、张家口市、邯郸市、承德市、沧州市、保定市、邢台市、衡水市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由于yn=axn+b,yn-1=ax+b,两式相减可得yn=yn-1+a(Xn-Xn-1),根据等差数列的性质,可得y1=Y1+a(Xn-X1)。

由于-1<a<0。令a=0.1,可得y2=y1-0.1(x1-x2),y3=y1-0.1(x3-x1),yn=y1-0.1(xn-x1),将上面10个式子代入y1P1+y2P2+A+ynpn=m,可求得yn=565.00,根据公式yn=yn+a(xn-x1),计算得出各市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和人均财力情况,此时的人均财政转移支付和人均财政收入完全负相关(相关系数为-1),人均财力和人均财政收入完全正相关(相关系数为1),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我们将各市实际转移支付与理论上转移支付相比较,从表5中可以看出,唐山市、秦皇岛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实际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要大于理论上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其财政转移支付差异在20%~50%之间,石家庄市、沧州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实际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要小于理论上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其财政转移支付差异在-17%~-30%之间,衡水市、廊坊市实际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与理论上获得的财政转移支付差异不大,其财政转移支付差异分别为-0.35%和-3.1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005年河北省要增加对石家庄市、沧州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的财政转移支付,而要减少对唐山市、秦皇岛市、张家口市、承德市的财政转移支付,衡水市、廊坊市可以保持现有的规模。

第6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纵向转移支付模式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2008年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在这10多年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我国学者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转移支付目标、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转移支付效果实证检验以及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等四个方面。本文将在理清已有文献思路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均等化、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王元,2009)。其中均等化目标是最主要的,也是国内学者探讨的重点。均等化准确地说应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确定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二是确定均等化程度。

关于需要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将政府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纳入;二是只将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李金珊等(2008)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时间、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渡到“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后进入“最终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内学者在早期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刘溶沧,1996),但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并未强调,随着探讨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公共服务的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所以之后的文献主要是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朱玲,1997),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也正式确定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因此,国内学术探讨的重点落在了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上。

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尚希(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二是人们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随时间、地点变化,当前主要为教育、医疗和住房。马国贤(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诸项目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安体富等(2007)将国内有关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表述总结为三种观点:一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二是指纯公共服务;三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但他本人并不认同其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而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许多文献还用例举的方式表达了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关于均等化程度,马国贤(2007)将各国的做法总结为人均财力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公平等三种基本模式。中国财政学会课题组(2007)认为,均等化目标初级阶段是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是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提出了五种运行模式:财政收入能力均等化模式、财政支出均等化模式、人口均等化模式、财政收支均等化模式、有限的财政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模式。安体富等(2007)则将其总结为三种标准:最低标准、平均标准、结果均等,并认为这三个标准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基本公共服务应只包括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项目,并采纳较低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标准也不断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很高时,基本公共服务最终可拓展为包括所有公共服务,并采纳结果平均标准。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在同一时点上,有的项目采用最低标准,而另外一些项目可能采用结果公平。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从理论上讲,公共品和私人品有一个最优组合,据此可计算出政府应控制的资源,然后按中央掌握财政收入的比重计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再减去中央本级支出和其它目标的转移支付,剩下部分就是可用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总额。在实践中可以利用gdp和宏观税率计算政府控制的资源。第二,在转移支付总额约束下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项公共服务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对那些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其次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后为影响人们享受需要的。从程度上讲,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都应达到较高水平,而其它方面的公共服务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可采用较低水平。

根据上面思路,笔者对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判定。

二、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纵向转移支付和横

向转移支付。从理论上讲,纵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的问题;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能力差异以及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所存在的成本差异而造成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问题(刘溶沧等,2002)。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财政能力强的地区既可能直接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也可能在财政收入初次分配时中央政府获得较大部分,使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已通过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向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转移支付。因此,实践中世界上主要有两种转移支付模式:单一纵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单一纵向模式在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完全以上级政府作主导,但是,强制性色彩较浓,透明度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纵横交错模式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对部分转移支付的实施吸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且由作出贡献的地方政府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财政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相互支援的友谊色彩,使作出贡献的地区产生一种荣誉感,对接受援助的地区也会产生鞭策效果(李杰刚,1995)。国内学者对我国应采纳的模式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单一纵向模式(钟晓敏,1997),有的主张纵横交错模式(刘溶沧,1996),还有的主张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安体富,2007)。

笔者认为,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基本上在50%以上),而事权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基本上在70%以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模式应以纵向为主。当然,现有转移支付后,我国各地区财力还相当悬殊,所以,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有必要,但应以具体项目的帮扶为主。

关于转移支付的方式组合,刘溶沧(1996)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并认为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安体富(2007)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其它转移支付四类,主张我国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王元(2009)将我国的转移支付划分为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认为一般转移支付用于实现均等化目标,而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和完成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等目标则主要由专项转移支付来完成,所以,我国应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重。王雍君等(2002)主张建立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以专项拨款为辅的体系。

国内学者对财政转移支付各种形式的统计分析是按大类展开的,从统计数据可以发现,税收返还等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的所占比重不断下降,而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增长较快,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如2007年各类形式的总额和所占比重分别为:两税返还3214.8亿元(18.6%),所得税返还906.3亿元(5.2%),财力性转移支付7017.2亿元(40.5%),专项转移支付6186.9亿元(35.7%)(孙开,2009)。但按大类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王雍军(2006)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需要地方配套和中央管理能力问题而具有逆向均等化效果;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有违均等化本意;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用于提供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有学者指出,转移支付的重点对象应是管辖乡村行政的县乡政府和生活在乡村的低收入人群(朱玲,1999);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对象应该明确规定为县级辖区,至少应该主要针对县级辖区,尤其是贫困县(王雍君等,2002)。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转移支付方式中,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目标并不相符,理应取消。当然,在改革中为减少阻力,可以在财权划分中给予补偿,比如共享税给予地方更大比例、开征新的地方税种等。专项转移支付应完善度量指标,减少资金分配自由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最为正规,应当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转移支付方式。总之,转移支付方式选择应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

三、我国转移支付效果问题

我国转移支付已有15年的实践,国内学者利用我国实际的转移支付数据检验了转移支付与经济收敛、地方财政努力的关系以及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具体检验方法和结论如表4所示。

可见,大多数实证检验表明我国的转移支付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为:在我国现有转移支付方式中,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效果不佳;转移支付考虑的因素不太合理等。

四、转移支付方案设计问题

大多数学者主张根据各地区的财政缺口来分配转移支付额,这里主要有三个关键点。(1)确定可用于各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额。从已有文献来看,很少有学者进行详细探讨,笔者的主张已在上文中提出,在此不再重复。(2)确定各地区的标准收入。国内学者提出的具体方案中,许多采用相关替代指标来推算,但笔者赞同《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中的估算方法,即采用按税种分别计算方法,这样既准确又切实可行。(3)确定各地区的标准支出,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大多是将我国财政支出分成几个类别,设定权数,再分类别选取指标计算。笔者主张根据转移支付目标,接应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及其应达到的服务水平来计算标准支出。具体为:对于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某项公共服务总量×该项公共服务单位成本)。其中公共服务总量不能简单地由人均公共服务数量与人口总量的乘积得到,因为大多数公共服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非竞争性,所以需要提供的公共服务总量与人口总量并不是简单的线性比例关系。公共服务总量不仅与人口总量相关,还受人口密度的影响;公共服务单位成本也受多个因素影响,如气候、地貌等自然环境因素,国土面积,经济发展程度等。对于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目标的转移支付,需要找出影响外溢效应大小的因素,比如,农林水事务可选取耕地面积、林地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科技可选取专利数量和科技人员等指标。对于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目标的转移支付,则需要明确国家照顾的利益群体,如少数民族可选取人口、面积等指标,落后地区可选取人口、人均收入等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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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体富,任强,中国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指标体系的构建——基于地区差别视角的量化分析[j]财贸经济,2008,(6):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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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培勇,杨之刚,夏杰长,中国财政经济理论前沿(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6]黄解宇,常云昆,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05,(8):111—123

[7]贾康,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应积极推进但不能急于求成[j]审计与理财,2007,(7):5-6

[8]江新昶,转移支付、地区发展差距与经济增长——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j]财贸经济,2007,(6):50-57

第7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关键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对口支援

一、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述

在缪勒看来,所有现代的民主国家一定部分地是再分配的国家⑴,而运用财政政策行使财政平衡权是国家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于国家财力再分配而言,财政政策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要且不可或缺。按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各主体之间的流向划分,可以分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和纵向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一种是以纵为主,纵横结合的模式。现今,世界上尚无单独采用横向转移支付方式的国家,其一般是作为纵向转移的补充被部分国家采用。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单一的纵向模式。

我国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模式下有三种类型:维护既得利益型一一包括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或上解);财力转移支付型一一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型。

诚然,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缓解中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也保留了旧体制遗留下的许多不合理因素,形成了一种"受益地区长期受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并把各省市之间财政收入差距的问题保留并且正当化。显然,这不利于妥善解决横向财政失衡问题。

二、对口支援与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辨析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区贫富差距显著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调节的非均衡性和效率性,使得现有贫富差距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来平衡。我国的特殊国情要求我们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时,必须尊重现状,充分发挥国家财政的再分配职能,实现财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在对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中,许多学者提出了我国应当效仿德国,实行以纵为主、纵横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以解决我国当下地区贫富差距过大的困境。

针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很多学者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⑵进行了详细分析,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推行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不再针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而是根据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中的现实基础论据,即对口支援,探讨其与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关系。

笔者认为我国的对口支援并非真正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现阶段仍然是单一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对口支援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辨析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以期通过对两者的认知,为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

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是经济发达地区对上级指定的欠发达地区或民族地区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是一种基于财政平衡视角下的政府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口支援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1992年国务院提出和发动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的对口支援。2008年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对口支援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成效之高让世人为中华民族的团结而震撼。

几十年来,我国的对口支援行动渐趋成熟,具有如下特点:规模不断的扩大,由"结对子"到"举国行动";内容日渐的丰富,由初期的物资"硬件"扩展到人才、技术等"软件"支援;战略功能渐趋成熟,从"输血型"向"造血型"战略功能转变。⑶

客观来说,我国的对口支援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维护国家稳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对口支援的大规模深入实施,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1)对口支援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口支援在实行过程中是基于政治任务而非法律义务,是一种"政治动员"的模式;(2)对口支援的激励机制不完善。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的任务是为辖区民众谋福利,作为政治任务的无偿援助机制存在严重激励不足问题;(3)对口支援的评估机制欠缺。对口支援存在着政治责任属性,感情因素掺杂其中,对支援地乃至其他地区经济和社会影响欠缺有效评估机制。

(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一般是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以达到缩小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规范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基于客观因素科学测算各地区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进而决定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向和规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单一纵向转移模式,但也有国家例外,德国、瑞典和比利时等国家实行纵横结合的模式,其中尤以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最为健全。

德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断根据新的情况加以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较完善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⑷

在德国,横向转移的具体操作分为三个步骤:先测定各州居民人数,然后由联邦和州财政部门分别测算出"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和"本州居民平均税收额",最后是在富裕州和贫困州之间实行横向平衡的资金划拨。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都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据此而划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范围也由法律形式确定下来。⑸德国横向的财政平衡,与我国目前的对口支援政策相比要系统、规范得多。

诚然,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践中是较成功的,但这种相对完善的横向转移制度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由于联邦和所有州的参与,这个平衡体系非常复杂且不透明;缺乏责任制,混合的资金来源掩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等等。所以事实上,我们无法断言平衡系统是否应该向那个方向发展⑹。

(三)对口支援与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辨析

2008年5月12日暴发的汶川地震震惊世界,中国的对口支援再次引起广泛关注。2008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此后又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这次对口支援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横向转移支付服务"。⑺

对口支援是否意味着中国存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口支援是否属于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范畴,能否成为中国构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基础?

中国式的对口支援不是制度化、规范化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它在中央的领导下开展,行政命令色彩浓厚,与真正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比差距甚大。然而,中国目前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迫切需要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因此对口支援承担起了这种历史的重任。

1、对口支援并非规范化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却具有横向转移支付的雏形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各级政府间明确基本职能、财权与事权、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前提下的财政再分配活动⑻。中国目前尚未从立法层面考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即使在《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起草过程中,对此立法也是尽可能地回避。但是,中国的现实问题迫切需要这种横向的转移支付,因此,对口支援机制承担了这项重任。正如学者指出的,我国地方政府之间虽然没有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但具有横向转移性质的"对口支援"早已存在,它是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安排下,各省、地区之间出现的一种非公式化、非法制化的转移支付。⑼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始终未将对口支援表述为横向转移支付,但从本质上来说,对口支援就是横向转移支付的表现,但因为其仍属于政策层面的操作,所以对口支援和规范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不能彼此混同。

2、内容上,对口支援超出了财政转移支付的范畴

按照联合国《1990年国民账户制度修订案》的定义,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由此可见,财政转移支付强调的是一种财产的转移。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相对完善,但也主要是从资金和实物方面规范的。

相比之下,我国的对口支援自产生以来,就是全方位的支援,不仅是物资的支持,还包括项目合作、教育等内容。中国对口支援的范畴可以说已经超越了现有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比资金援助更为深入的内涵。⑽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式横向转移支付的特点,也是其突出的优点。这一优势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制度局限,是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的创新。

3、中国式对口支援机制具有明显的政策主导性特征

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中国的对口支援机制主要是作为一种政策措施来落实的,因此,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要在2006年的移民工作会议上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切实把对口支援库区移民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其内在的逻辑很简单,因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不到位,所以我们把它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是最好的。⑾

当然,在对口支援汶川地震灾区的行动中,国家开始重视法制化建设,但是,条例和方案的内容仍体现了中央权威下的政策导向性特征。这仍然离我们追求的法制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很远的距离。

三、结论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单一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有关政府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尚未建立,未上升到严格意义上的制度层面。此外,制度的实施更需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证。

通过对对口支援机制的研究,笔者认为,现实中国可以考虑以对口支援为基础,参考德国模式的做法,构建起中国式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当然,学界对此观点并非完全一致。例如,有学者明确指出:对口支援机制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将其定位为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仅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才启用,而不宜继续扩大规模和实施范围,更不应将其常态化。⑿

上述考虑不无道理,但将对口支援局限为"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不一定能满足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需求,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因此,笔者建议改革对口支援机制,将其作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基础,在法治轨道上完善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推动区域协作和协调发展。

注释:

⑴[美]丹尼斯C・缪勒著,杨春学等译:《公共选择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⑵参见 王达梅:《构建横向援助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46卷第2期

姚原:《关于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探讨》,《财会研究》,2010年第9期

⑶伍文中:《从对口支援到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文献综述及未来研究趋势》,《财经论丛》,2012年1月第1期(总第163期)

⑷中国财政学会"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课题组:《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58期(总第2114期)

⑸赵永冰:《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财经论丛》,2001年1月第1期(总第86期)

⑹Ministerial Bernd Semmelroggen,Financial perequation in Germany:Evaluation of the existing system,Contribution to the project:Reform of the fiscal transfer system in the P.R.China,16th August 2006

⑺李旭章:《抗震救灾需要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2008年第4期,第114页

⑻王恩奉:《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改革》2003年第1期,第61页

⑼丛树海主编:《财政支出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81页

⑽徐阳光:《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构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⑾同10

第8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财政转移支付是否缩小地区间差距也需要实证研究的支持。Cashin、Sahay(1996)通过比较1961-1991年印度20个邦农业和工业的工作人员人均实际收入及增长速度的快慢来说明贫困地区得到的人均转移支付较多,认为印度的转移支付有利于缩小地区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许多中国学者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进行了实证研究。曾军平(2000)通过比较1994-1997年财政转移支付前后各省之间人均财政收入的相对差异系数和基尼系数,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后不均等程度上升了,并通过OLS回归模型发现,人均GDP水平较高的省份比较低的省份获得的转移支付更多,即财政转移支付发挥了逆向分配作用。尹恒、康琳琳和王丽娟(2007)使用1993-2003年我国2000多个县级财政数据,比较这一时期人均财力的变异系数、基尼系数及泰尔系数的变动,使用收入来源不平等分解法对转移支付的均等化进行分析,并揭示其内部构成对不均等的贡献,得出:上级的转移支付不但没有起到均等县级财力的作用,反而拉大了财力差异,并指出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是非均等化最明显的因素。贾晓俊、岳希明(2012)研究1999-2009年的财政数据,先用OLS回归检验人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人均标准收入的关系,又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和ArellanoBond动态面板模型估计两者的关系并检验其稳健性。结果表明,就所有省份而言,财力越低的省份得到的补助越多,但排除北京、上海等不需要补助的省份后,财政转移支付是向财力较强的省份倾斜的。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异影响的研究现状

(一)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规范性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的规范性研究历史很久远,而且学者的看法总体上有很大分歧,这一点与对地区差异影响的规范性研究有很大不同。其中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斯密、李嘉图,以及新自由主义的弗里德曼、哈耶克、诺齐克都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当时一般称作济贫)并不能缓解居民间的收入差距,甚至会拉大差距。然而19世纪60年代后,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被人们接受,凯恩斯、加尔布雷斯以及缪尔达尔和森觉得认为适度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必要的,有利于社会的平等与公平。国内学者对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研究并不多,但为数不多的研究成果存在很大争议。袁贵仁(2000)都从经济效率方面出发,认为应该缩小财政转移规模,着重强调经济的发展,把蛋糕做大,而不是要着重如何分配。但同时也有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陶然、刘明兴(2007)认为,转移支付有利于解决当地的资金问题,因此对农村是有益的,但城镇往往会获得更多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依赖上级的拨付,这样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从而会加剧城乡收入水平。大多数学者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是应该并且可以降低收入的不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财政转移支付水平过高,可能会陷入贫困陷阱;转移支付方式的不同,居民收入效用的提升也是有差异的;贫困阶层并不一定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受益者。这些都值得我们重新去思考、去研究,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研究

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采用实证的方法分析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黄祖辉、王敏、万广华(2003)采用的是1993-2001年相关数据,首先运用GE区域分解法,比较各区域包含转移性收入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两种条件下的GE指数值的差异,来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各个区域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然后利用GE收入来源方法,研究了转移性收入及其构成项目对总的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最终得出结论:我国的财政转移并没有缩小收入的不平等,反而加剧了收入不平等的现状。陈焱、陈建东(2012)强调二次分配对居民收入的影响,通过对2008年安徽和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分布函数拟合城乡居民收入分布,测算了财政转移支付前后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动,得出结论:财政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力度有限。

第9篇: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财政分权 中国经济增长 度量指标在Oates等人发展的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和Qian和Weingast等人发展的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证研究,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经研究发现,指标选择及其处理不统一是一个主要的因素。

一、文献综述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主要得出了四种具有争议性结论:一是认为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为正,从而认可财政联邦主义关于财政分权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适用于中国。如Ma(1997)、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以及肖文和周明海(2008)等发现财政分权显著促进了经济增长;二是认为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为负,从而否定了财政联邦主义关于财政分权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如Zhang和Zou(1998)认为,省级财政分权与中国各省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显著为负,这在过渡时期(1985-1989)显得特别明显,周培奇(2011)也得出了相似结论;三是认为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存在显著的跨时差异和地区差异,但对此仍存在不同的结论。如张晏和龚六堂(2005)认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个分界点,之前的财政分权抑制了经济增长,而之后则促进了经济增长,另外,他们还在划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基础上发现了不同地区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差异。但是,同样基于分段回归,沈坤荣和付文林(2005)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们发现1994年前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显著关系,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两者之间却呈现显著地负相关。周业安和章泉(2008)发现从1986―2004年的整个时间跨度来说,财政分权有利于经济增长,而1994年前财政分权并没有促进经济增长,1994年后它显著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四是认为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之间无直接相关关系。如胡书东(2001)、李文星等(2009)认为一般的财政分权与国民经济绩效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二、对财政分权的度量指标的再思考在关于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其指标选择主要与财政分权概念有关。下面对相关的指标选择进行简要分析。(一)边际分成率和平均分成率。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使用边际分成率来度量财政分权,其含义是指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增加额中所提留的比例,该指标也被成为自有收入的边际增量。由于改革开放后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处在不断的调整之中,为了反映这一变化,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对不同时期中央和省之间的财政关系进行了分类,其中,在1985到1987年之间共涉及到四种类型,而在1988到1993年之间则涉及到五种类型。按照他们的研究,在1985到1987年间有14个省可以从财政收入增量中保留一定的份额归自己支配,在1988年到1993年间还有5个省这样做,其余省份在所有时期获得了100%的边际分成率。对于财政制度改革前即1985年之前不存在财政分权,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将其标记为0。在他们的方法下,我们可以发现,像广东和江苏这样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雄厚的省份竟然与四川、宁夏等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较穷的省份具有同样的财政分权度,这显然很难令人信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当使用边际分成率来度量财政分权时,那些将财政收入中的固定比例上交给中央财政的富裕省份和那些从中央获得财政补贴的省份是一样的。张晏和龚六堂(2005)曾指出了这一点。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划分是按照中央税种、地方税种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来进行的,这就进一步制约了边际分成率方法的应用。也承认,边际分成率指标确实不足以反映财政关系的复杂变化。Ma(1997)使用了平均分成率指标来度量财政分权,其含义是指省级政府在预算收入中保留的平均份额。但正如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所指出的,这一方法面临一个内在矛盾,即一些省份在改革开放前就一直对中央财政有净贡献,按按照Ma(1997)的方法,此时就已经存在财政分权,但在统收统支制度下,这些省的支出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这样一来,平均分成率就无法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所经历的重大改革,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新格局。虽然肖文和周明海(2008)结合使用了这两个指标,但由于这两个指标在度量财政分权程度时分别面临困境,并不会因为合并使用而消失。因此,他们方法的合理性也是值得商榷的。(二)财政收支比重指标胡书东(2001)使用了人均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和地方经济建设支出比重来度量财政分权,周业安和章泉(2008)使用了人均各省本级财政支出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李文星等(2009)采用了各地区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比重来度量财政分权,应该说这种基于财政收支比重的指标选择方法沿袭了Oates从财政收支度量财政分权的传统。但这一方法的有效性仍然面临潜在的问题,比如我们需要考虑,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是否能够反映财政分权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转移支付在分为有条件转移支付和无条件转移支付时,它们对财政分权的影响是一样的吗?在中国长期以来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不对等,尽管分税制改革在某些方面有所调整,但是由于1994年的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因此,这种不对等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财政收入,但又通过税收返还、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形式将财政支出转移给地方。马拴友和于红霞(2003)的研究表明,在1998年到2001年间,税收返还在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其比重高达62.1%,其次是专项转移支付比重为20.1%。这样一来,非条件性转移支付就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了相当高的比重。由于税收返还建立在一定的基数基础上,在制度设计上为了保证地方原有利益,并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了“ 存量不动, 增量调节” 的办法,并确定各省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系数为各省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这样一来,如果一个省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高,其获得的税收返还额也大。所以对于经济发达省份而言,包含了税收返还的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可以比较好地反映财政分权的情况。但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而言,由于其地方财政收支存在较大缺口,中央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这样用其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衡量财政分权则可能拉高其指标数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统一的标准,转移的具体数额往往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和“跑部钱进”的能力密切相关,这样就使得利用财政支出比重来准确衡量财政分权程度面临更多的困境。另外,由于地方政府之间在进行竞争时往往使用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甚至是简单的通过承诺对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返还来“招商引税”,这样就带来税收在地方政府之间的重新分配,这种重新分配具有零和博弈的性质,一个地方因招商引税导致财政收支比重的增加会高估其财政分权程度,而一个地方因其他地方招商引税而导致财政收支比重的降低也不能反映其实际财政分权程度。此外,如果考虑到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财政支出比重也不能很好的反映财政分权情况,即使像胡书东(2001)、周业安和章泉(2008)那样采用人均指标,仍然不能避免因为经济规模差异而产生的影响。正如张晏和龚六堂(2005)举例指出的,四川省的财政支出最高, 但这并不反映四川省就比支出较小的广西拥有更多的财政自。同样,上海财政支出高于天津, 但上海市的财政自由度并不比天津更多。(三)预算内指标、预算外指标及体制外指标由于中国财政收支的不规范、不统一,学界通常采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体制外资金来描述政府实际财政收支的分布。这样,对财政分权的度量就必须对此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很多学者在关于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中关注到了这一特殊事实,如张晏和龚六堂(2005)、沈坤荣和付文林(2005)采用了预算内外的财政收支比重指标衡量财政分权,特别的,张晏和龚六堂(2005)还考察了体制外收支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重要影响。但是,从1990年代开始,中央于1993年至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这导致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概念的变化,进而导致难以对相关的统计数据进行统一处理,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导致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程度加剧,结果是地方政府进一步通过多种途径扩大了预算外收支的比重。从不同角度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判断,如从地方实际支配财力的角度,可能得出财政分权程度加大,但如果从预算外收支特别是制度外收支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角度来看,也可能得出财政分权过度的结论。

三、结语国内学者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出现了四种主要的争议性结论。在关于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其指标选择主要与财政分权概念有关。其中,对财政分权度量指标的分析从边际分成率和平均分成率,财政收支比重指标,预算内指标、预算外指标及体制外指标三个方面进行。因此,本文认为,度量指标的选择和处理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在实证研究中,我们在选择指标的时候经常会面临的困境是指标要么不符合现实,要么不易于处理。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感兴趣的学者不应该理所当然地认为相应的度量方法和指标都是有效的,大量的度量缺陷可能会导致从那些数据中得出不合理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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