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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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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区别

第1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国内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体税种;财产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26-03

国内税收竞争是指一国国内上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本级政府经济实力,采用税收或其他手段,来争夺经济资源的各种政府行为的总称。国内税收竞争可以划分为纵向竞争和横向竞争,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

一、国内税收竞争现状

(一)国内税收竞争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侵占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又被称为纵向税收竞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侵占主要有以下原因:

1.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事权与财权不清是中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由于各级政府的事权不清,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使得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财权缺乏科学的依据。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大量上解中央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仍沿用过去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获得更多的财权,而并未明显增加事权。相反,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大幅度上解中央后,职能、职责范围几乎丝毫未变,而财权大量减少。这样必然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中央政府用较少的事权侵占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

2.分税制不健全。中国的分税制其实是由包干财政体制转向分税制的过渡体制,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从税种数量来看,划给地方的税种数量并不少,但由于税源分散,单个税种的收入有限,收入规模过小,税源缺乏增长机制,有的还日益萎缩,不能随经济发展而增加,不利于地方政府税收体制的建设。从税收权限来看,税收权包括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分配使用权等。中国现行的税收权限如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仍然集中在中央。这些权限的集中,使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缺少自己的财力保障。

3.转移支付缺乏力度。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足以起到调节区域财力和平衡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别是需要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地区往往都是欠发达地区,而中央政府给予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缺乏力度,甚至难以保证地方政府提供最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财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财政划转方式使更多的财政收入上解到中央,它不但没能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原本就已悬殊的收入差距得到弥补,反而呈现出加大这种差距的趋势。

(二)国内税收竞争下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侵蚀

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也称为横向税收竞争。目前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加剧了地方政府间特别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竞争程度,造成了不同地方政府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目前中国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所得税占总收入的25%左右。下面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分析不完善的税收制度必然造成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侵蚀。

1.增值税。增值税实行属地征收,即在销售地征税,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划分,地方政府拥有共享部分税收收入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然而,增值税是可以进行税负转嫁的,纳税人在销售地纳税,但其税负最终由消费地居民负担。因此,如果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发生在不同区域,就会发生税收由商品消费地向销售地的转移。在中国,中西部属于欠发达地区,多数区域是原材料输出地和商品消费地,是东部发达区域的原材料市场和消费商品市场,欠发达地区输出原材料价格较低而最终接受产成品的价格却偏高,这就使欠发达地区负担了更多的增值税,而增值税收入大部分却由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获得。因此,中国增值税的征收制度使得税收收入由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转移,致使贫省愈贫,富省愈富,区域差距扩大。

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对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税率和不同税收优惠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筹码,限制了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侵蚀。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区域集团依然采用汇总纳税方式。即如果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特别是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不在同一区域,必然发生分公司所在地税收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收转移。然而总机构往往选择那些拥有大量战略性资源和高级优秀人才的发达地区,而分支机构会选择具有资源比较优势的欠发达地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空间上的分离,有利于企业同时利用各自资源的比较优势,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这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税收收入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转移,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加剧。

二、地方政府选择主体税种的必要性――地方政府需要自主财源

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中央与地方间财政收入划分的问题以及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中的地位。回顾分税制运行的十余年,这次改革确实更有利于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但对地方税体系的建立缺乏总体安排和战略思考,地方财政逐渐处于严重依赖中央财政的状况,地方财政的地位在不断弱化。

自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60%左右,地方税收收入在本级财政收入中仍然居于主体地位。但地方财政收入中近40%的部分来自于地方预算外收入和中央补助收入,这说明地方政府本级税收收入主体地位的逐步丧失,地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正在被弱化,地方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经济基础,必将为地方政府经济和行政职能的正常发挥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说明了中国地方税制建设和税源建设的滞后。

1995―2007年全国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大体在33.1%~39.2%之间,远远低于国际70%~80%标准水平,这说明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相对于地方财政支出水平偏低,难以保障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和公共产品的提供。另外,地方税收收入仅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30%左右,这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职责的行使,特别是在转移支付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会加重地方政府运行的压力,引发财政风险。因此,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迫切需要自主财源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和保证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三、国内税收竞争下地方主体税种的比较分析与选择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保证实现财政收入功能;二是税负公平,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保证地方经济的竞争活力,促使地方经济良性发展;三是地方征管效率较高,稽征便利,尽量减少税收的行政成本。

1.营业税。从现阶段来看,在地方税收入总规模中占首位的是营业税,约占地方税收收入的50%。营业税从价计征,可操作性强,适合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有稳定充足的税源,具有良好的经济调节功能;课税范围广,几乎涵盖整个第三产业,有较大的增长潜力。因此,近期来看,营业税仍然是地方主体税种的第一选择。然而,从长远来讲,营业税不适宜成为中国地方主体税种,其主要原因是税制本身的缺陷以及受增值税扩围的影响。如果把现行营业税中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税目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会缩小,相应的税收收入也要减少,不能满足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要求。

2.个人所得税。目前地方主体税种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其税收负担基本上都由当地居民承担,符合受益原则,并且其主要采用代扣代缴方式,便于地方政府征收管理。但是从个人所得税固有的特点来看,差别税率和隐瞒收入易引起地区间低税竞争,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流到成本低的地方, 这必然加剧各地经济发展差距,带来税收竞争的负效应。因此,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也不适宜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3.财产税。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实践表明,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通例,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在75%左右。财产税自身优势决定了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其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动产具有非流动性的特征, 对不动产征税的经济影响范围较小, 财产税的地区税率差异不会改变该生产要素资源的地区配置。第二,财产税是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第三,对不动产征税,中央政府征收成本高,征管难度大,而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本地利益出发,有效监控税源,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然而,在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财产税税收收入规模有限,无法通过财产税筹集到必要的财政收入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财产税制短期内也无法彻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革也严重滞后。这些不利因素决定了财产税目前还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税以其自身优势必将成为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最佳选择。

四、财产税成为地方

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除了财产税的税收制度尚待完善外,还有如下两个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1.地方政府税收权限的有限性。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近十几年来,中国虽然实行了财政分级体制改革,但从总体上来讲,税权仍然高度集中,尤其是税收立法权。中国现行财产课税中各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均集中于中央,税收的开征停征权、解释权、调整权以及一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都集中于国务院和财政部,地方政府仅拥有一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因地制宜调节税目、税率和制定税收激励机制的自,不利于财产税区域性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的充分发挥。

从发达国家分级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来看,财产课税的税权向地方倾斜已经成为主流,一些分税制国家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财产课税的开征、停征、调节范围、负担水平和收入规模,并且对财产课税收入相应享有较大的财权。比如在美国,财产税法由各州制定,可根据本州财政预算情况和税基确定计税依据、税率幅度及减免税等税收要素,这充分体现出财产税已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与支配,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用于当地的社区公共服务。

借鉴财产税制成熟国家的经验,中国应该构建一个以中央集权为主、适当赋予地方税权的地方税收体系。赋予地方适当税权有利于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有利于规范地方收入构成;有利于完善地方税制体系。具体而言,财产税等地方税可由中央负责制定基本税法,授权省级人大制定实施细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调整税目、税率、税收减免以及征收管理等权限,由各地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因地制宜自行决定开征、停征、选择本地区税率及确定适当的起征点或免征额等,以增强税制对地方社会经济的适宜性。

2.财产估价制度的缺位。财产价值的正确评估是财产税的有效征收的关键,因此,准确地评估财产计税价值是确定财产税税基、决定财产税应纳税额的基础。然而,中国对房产等重要财产的价值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评估机构的建立、评估方法的确定与选择、评估人员专业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不足,这也成为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的重大瓶颈。为此,中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

(1)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财产登记制度。为配合财产税的改革与完善,一方面,中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界定与保护,继续对财产管理予以规范,并从可操作性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为财产税制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尤其是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如建立财产实名制等,因为财产税的税基是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实行财产实名制,才能正确界定纳税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确保财产税税基的准确,防止纳税人转移税基,同时也为开征新的财产税种建立基本信息库。(2)加快房产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评估机构的设置。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对财产价格评估方法的确定。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财产估价理论和方法体系能够为财产税收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为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评估周期可以固定为三至五年,一个周期内不用再次评估。重点分析影响财产税的典型因素,如评估当时的通货膨胀率、房产的坐落位置(与中心城区的距离)、房屋建造时间、城区的人口规模及构成、住房的可获得性、城市就业情况、基础设施发展、气候等等。可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测算出各个因素的分摊系数。按照房屋原值乘以一定的系数总和,推算出房屋评估价格。

房地产评估制度必须是由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专门机构进行的。建立一套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专业财产评估机构,包括两个方面,即政府的财产评估机构和社会民间的财产评估机构,前者注重财产的价格即核心问题的管理,后者主要在财产交易过程中发挥作用。另外,还应尽快建立一支富有实践经验、精通财产估价理论的估价师队伍,并注重资格认定和审查,为财产税制的改革和地方主体税种的完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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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凌千惠,赵惠敏.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趋势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10).

第2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一、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4年以来,各省(区、市)按照中央对省分税制财政体制 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模式,因地制宜,在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方面也陆续推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范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对地(市、州)级,地级对县(市、区)级,以及省级直接对县级等几个层次(以下简称省、地、县)。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如下。

(一)关于税种归属的划分。

目前地方税收体系共由21个(包括4项分享与附加)税种构成。根据各税种调节程度的大小及其收入量的多少,主要有:增值税(指25%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涉农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个人所得税等。此外,还有一些量虽小但具有调节功能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等。

以上所列税种中,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基本都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分享,其它企业所得税接属地原则划分;涉农税基本都 划为县级专享收入,只有个别省的部分地区是按1:9到3:7的比例在地、县间分配。其它或作为共享税,但分享的方法、程度却是多种多样;或作为某级固定收入,但专享的级次各有区别。下面我们就这些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情况作一初步归纳总结。

1.增值税。各省均将该税种作为共享税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分配,但分享的标准,办法不一。第一类是按企业的规模及重要性来划分,即除将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各部属企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外,还将省区内重要大型企业增值税的大部作为省级收入。这类地区占多数。如辽宁还将鞍钢增值税和本钢、辽河化工总厂增值税的1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增值税则或按属地原则(辽宁)或按隶属关系(河北)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按一定比例。如北京市将增值税作为调剂收入与各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成。第三类是按隶属关系,如湖北省。第四类是全部下划到地县。如四川省、江西省。第五类是基数部分归地县,增长部分省与地县对半分成,如江苏省。

2.营业税。第一类是按行业性质划分,即将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其它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县收入。这类地区占大多数。第二类是按行业性质及企业规模大小划分。如辽宁除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为省级收入外,还将鞍钢、本钢、辽河化工总厂等大型企业50%的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营业税作为地县收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一类是按行业性质,即将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城建税归省区,其它归各地县。这类地区占多数。第二类是按比例。如湖北是按1:9省与地级分享。第三类是按隶属关系。第四类是全部作为地县收入,如辽宁、广东、河北。

4.个人所得税。第一类也即普遍的作法是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作为共享税,如广东、江西。江西是按4:6省与地级共享。第三类是指定归属,哪级征收归哪级,如河北省。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但大部分地区是将其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作为省级收入,如广东、湖北。第三类是指定归属,哪级征收归哪级,如河北省。

6.资源税。第一类是基数部分由地县专享,增长部分省级参与分成。如内蒙将基数部分归属各盟市,而增长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对半分成。第二类是总额分成。如湖北是省与地级对半分享。第三类是基数与增长部分分别分成。如江苏是基数部分七三、超基数部分三七在省与地间分成。第四类是省级只分享部分税目或参与部分地区的分成,其它资源税均作为地县收入。如辽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与地县对半分享,而其它资源税均划为地县收入;河北省是将唐山市的资源税与该市对半分享,其它则全部划为地县收入。

(二)关于税收增量返还比例的确定。

第一类:大部分地区比照中央对省的作法,按两税平均增长率的1:0.3全部返还到地县。

第二类:其它地区采用了不同档次的比率,省级财政适当集中了一部分财力。上海、广东、福建将中央的增量返还部分全部集中在省级,用于省市内转移支付。集中了部分财力的有江西、辽宁1:0.2;江苏1:0.25.内蒙是对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返还比率较低,对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返还比率较高,即对呼、包二市为1: 0.3,而对其它盟市为1:0.5.

(三)关于转移支付。

在中央对地方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各省对下也进行了转移支付方面的积极探索。

第一类:在基本原则、结构、分配办法等方面仿照中央对省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省对下的转移支付,有代表性的是甘肃、广西、内蒙等省区。第二类:选择若干对地方财政支出影响较为直接、程度较大的客观因素,根据其在辖区内的相对份额,确定补助数额,有代表性的有上海、河北等省市。第三类:通过调整体制补助与上解的办法,直接进行转移支付的有福建、江苏等省。

(四)省以下分税制的特点。

1.为了确保体制平稳过渡,各省基本没有打破辖区内的既得利益格局,减小了体制改革的震荡,但相应的就是规范程度低。

2.在税种划分上,各级政府专享税种少、分享及共享多;共享税划分基准不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较为规范。

3.在税收增量返还、转移支付制度上,越是发达的地区,省级集中的程度越高,调控力度越大。

二、地方财政新老体制平稳接轨,成效明显

通过上述改革实践,地方财政体制不仅实现了新老平稳接轨,新体制的积极效应也逐步得到发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体制改革层面,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分西已关系更加明确,初步搭起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

如上所述,各省根据税种特点及其收入量,将地方税税种在地方各级政府间进行了形式各异、程度不同的划分,省、地、县三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了明显规范;部分地区还进而调整、规范了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一些地区在加强了省级财政调控能力的同时,还缓解了县级财政困难状况。

(二)在经济发展层面,促进了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财政收入能力均有所提高。

与经济外延型增长关联度较强的增值税大部分由中央分享、消费税全部划作中央收入后,改变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产值增长以带动财政收入增长的财源建设思路;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后,直接促进了地方政府对企业效益的关注,从而有助于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利于地方政府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国地方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1993年是20.0:47.6:32.4,1996年变化为20.3:46.6: 33.1,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下降了1 个百分点,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分别上升了0.3和0.7个百分点,这说明分税制财政体制及税制改革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开始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改善的同时,财政收入能力也在提高。按新体制口径计算,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4.4%提高为1996年的5.5%。其积极效应从省际比较来看,则是东部省份好于中部省份,中部省份又好于西部省份。

(三)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新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一方面,大部分税种划为地方税后,地方税务部门加强了对小税种的征管,扩大了财源,减少了税收流失。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占地方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28%上升到1996年的28.6%;同期,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地方小税,由1994年的16.7%上升到1996年的18.3%;其中,个人所得税3.2%上升到5.2%。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范围明确了、规范了,老体制的“浮财”逐渐转化为现实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1991-1993年为20.4%,而1994-1996年为36%(按老口径为25%),远高于分税制前的增长率,也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率。

三、当前地方财政体制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财政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在运行中也逐渐显露出了许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地方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既有过去存在并沿续下来的问题,也有实行新体制所产生的问题。

(一)分税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地方财政困难状况。

尽管地方本级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5.1%提高为1996年的5.5%,但由于同期地方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由19.1%下降为13.9%,使得地方实现财政收入(即包括上划两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同期由10.1%下降为9.7%,这说明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及财政宏观调控并没有实质性提高。此外,同期地方实际财力增长率也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8.2个百分点,二者分别是19.1%和27.3%。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权事权不统一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财政支出范围、结构无法调整,支出规模压不下来。

政府间事权划分是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基本依据,由事权划分决定的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本要素,而且是确定财政体制的逻辑起点。现行事权及支出划分格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并不严格,乡里的问题越级找省里解决,县里的问题越级找中央解决的情况很多;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基本相同,没有鲜明的层次性。二是财权与事权不尽统一,既有上级事务地方负担支出的情况,如“上面出政策,下面拿票子”的事情经常出现;也有下级事务却由上级安排支出的情况,如中央和省的财政补贴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项目。三是上级政府为共同负担事务提供的资金即专项拨款,没有规范、统一的办法,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较低、监督机制不健全。1994年起中央对省的分税制改革,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没有显著进展,致使新的财政体制在事权划分、支出责任划分、支出结构上没有进展。在一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管理原则下,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事权划分、支出结构调整上有突破性动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明知许多支出项目与结构不合理,也无法进行必要的改进,支出规模也就压不下来,财政困难状况也就不可能从支出管理方面得到改善。

(三)地区间财政发展差距又有扩大。

现行分税制将消费税的全部和增值税的75%划为国税,目的之一在于加大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并且使财力集中度在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以调节地地区利益,逐步实现均衡分配。按理说,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主要来自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贡献较多,农牧业占较大比例的地区贡献较少,这符合保护农业、支持中西部地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不同,税收结构也就有很大区别,这就造成实际运行结果与改革初衷不一的局面。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型经济的地区也即老工业基地,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大头划为中央税以后,地方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而工业化程度低的地区,其第一产业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又很有限,其第三产业起步晚发展慢,上划两税在地方收入中也占较大份额,中央的集中度并不低。换言之,在新体制下,真正得益的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我们以上划两税占实现总收入的比重来看中央向各类地区的财力集中度,可知中西部地区高于全国地方平均值,民族地区又高于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地区高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

(四)税收征管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相脱节。

当前财税分家、税税并立,问题不少,矛盾尖锐。一是国税与地税征管范围互有交差,在代征收入上由于不存在责任和利益关系,征管力度不够,造成收入的流失,而现在国税与地税交叉征收的税种有10个之多。二是地方财政部门缺乏对地方税务部门的制约权,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完成正常的税收任务都需要财政奖励,加大了税收成本。三是国税垂直管理与地方财政并不衔接,但国税征收的“两税”对地方预算有很大的影响。四是为了平衡国税地税机构的待遇,地税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与地、县级财政产生新的“条块矛盾”,割裂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统一性,地方财政处于从属地位。五是在企业户管分工上,除按过去的隶属关系。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外,又增加了按税种归属划分的标准,造成基层企业要应付多家税务部门的新问题(如辽宁铁岭县有八个税务部门在争税)。六是基层设地税机构成本过高,有些地方收的税还没有建设税务机构的投资多。

(五)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分税制难以贯彻落实。

受地方主体税种少与地方政府级次多、地方财源结构不均衡、地区间收入差别大等具体因素的制约,现行的分税制不规范、不统一、不稳定。主体税种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两项占地方收入的半数左右,无论划归哪一级政府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其它税种虽然较多,但税基小税源少且不稳定,都不足以作为主体税种。地方财政收入在地区问的收入结构也有很大不同,同一税种的收入量在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异。省际间的税源结构差别,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划分地方税种比较困难;省内地区间财政收入结构的差异,又决定了省级政府在辖区内明确划分税种也有一定的难度。省区内各地。县财力水平差异过大,而省级财政财力有限,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难以有较大的进展。

四、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深化、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首先要认清面临的障碍和困难,然后针对其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才能有的放矢。

(一)健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须正确认识其长期性和复杂性,这需要采取一些根本性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短期内不会很大的提高,因此根本措施之一就是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党的一五大再次深刻地阐述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性和重要性。这是我们解决一切问题的思想基础。目前我国国民经济运行虽然成功实现了软着陆,通胀问题有所解决,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增长方式还是以粗放型、外延型为主,总体效益并不高,就业压力大,农业基础并不十分巩固,特别是国有企业将继续大幅收缩。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财政体制不可能实行象发达国家那样完备的体制和政策。此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不仅区域间、省际间存在着较大差距,而且育部分省内地区间的差距更大,区域、省际、省内地区间的财力状况。收入结构随之就有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全国乃至在省内实行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就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因而,要全面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本措施之一就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调整经济结构,逐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再扩大进而有所缩小,分税制才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和客观条件。

2.鉴于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步确立阶段,根本措施之二就是要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不仅财政体制、税制在不断完善之中,计划、投资、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也尚未完成,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刚刚开始,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和完善还需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艰苦努力。在这种情况下,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实质性的进展。而国外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因而根本措施之二就是,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如果没有其它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财政体制单兵突进是不可能搞好的,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

3.当前财政收入能力尚无较大改观,国家财政困难状况并没有根本缓解,因而根本措施之三,就是尽快显著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全面改善国家财政状况。

实行分税制以来,全国财政收入虽然有了较大增长,但收支矛盾仍然非常突出, 1996年财政赤字为530亿元,占财政支出的6.7%; 1997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1.6%,虽然比前两年有所回升,但仍没有恢复到1993年的状况,全国财政并未从根本上摆脱困境。中央政府虽然在初次分配中集中了较多的财力,但新增财力大部分在二次分配中转移到了地方,中央财政紧张与困难状况并未改观,转移支付计划无法兑现。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率明显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特别是地方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长速度逐年下滑,由1994年的19.1%降为1996年的13.9%,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55.7%下降到1996年的49.4%,1997年再降至48.8%。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债务收入/中央财政支出)由1994年的67%上升到1996年的91.4%。中央财政的宏观调能力虽然比分税制前有了较大提高,但近年来却是不断下降。

再加之前述的经济总体效益短期内难有根本改善,财源基础就难以雄厚起来,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大幅收缩,国有企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将明显下降;非国有经济虽然发展较快,但目前仍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税负难以明显提高;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明显向个人倾斜,但由于税法不健全。征管力度不够。公民纳税意识弱等,本应是财政收入中占相当份额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所征无几;而财政支出还将为深化改革继续支付改革成本。总之,国家财政将长期处于紧运行状态。因此,根本措施之三就是尽快显著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全面改善国家财政状况;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改进国民收入分配机制,规范分配制度,增强政府支配能力,谋求社会均衡。只有这样,分税制才有相应的财力基础。国内财政状况好的省份分税制搞得比较规范,也证明了这一点。

4.经济外的因素,如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变尚需时间,根本措施之四就是加快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机构的改革。

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我国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就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来说,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架构高度一致,地方基层政府“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就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工来说,原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惯性很大,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现象仍很普遍,一方面,政府包揽事务过多,直接或变寸目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些地方政府还搞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封锁。分割市场,干扰统一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的现象还很严重,难以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就政府间事权划分及事权与财权对应来说并不严格、规范,政府财权与事权并不统一;财政权威、地位下降;其它事业的立法与预算法出现了冲突,如教育、农业、科技、精神文明建设等都要求其支出增长幅度超过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财政体制的完善。所以,根本措施之四就是加快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机构的改革。党的十五大已明确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划分政府间事权方面,首先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活动范围、职能的分工与协作;其次是要严格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最后还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近期应当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具体建议。

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从长期看要受以上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难有实质性改观,但只要我们认清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就可采取相应的对策逐步加以克服和解决。近期在以下几方面可有所突破。

1.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地方各级财政困难问题。

中央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时,应当考虑到转移支付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力度,才能充分体现其机制的调节功能和引导作用,否则,再科学、再规范、再合理,其作用也是不大的。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应打破目前省对下体制补助、结算补助。专项补助及其它补助的界限,根据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和调控目标,按因素法统一核定各地的标准收入、标准支出及总补助数额。调整、缩减各类专款,专款的拨付要尽量作到公平、公正,最终也要纳入转移支付体系中。为切实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中央应考虑建立温饱型的地方财政发展战略,以保证各地区,各级政府财政能够同步、正常运转。为确保省级财政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省级可用财力应占全省可用财力的25%左右。

2.改进分税制,促进区域财政经济协调发展。

如前述,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两税集中度的地区分布并不合理;中央财政新增财力大部分又按既定基数再分配给了地方;增量返还办法也不利于欠发达地区。因此我们建议,在维持分税制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应当按地区类型实行有所区别的政策,改变中央两税集中度地区分布不合理的局面,适当调整税收增量返还比例,扩大中央财政直接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切实支持和鼓励特殊地区的发展。关于地区分类,我们建议采用人均gdp、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等几项客观性和相关性较强的指标来综合考虑。对近几年来人均gdp低于全国平均值的地区,第一产业偏高第三产业偏低的地区,以及营业税收入低于平均比重且增值税收入高于平均比重的地区,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可进一步研究。

3.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财权,是缓解各级财政困难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1993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范围调整以来,全国地方预算外资金仍在快速增长,相当于地方实现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35%提高到1996年的45%,相当于地方本级收入的比重由70%提高到80%,但其中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仅为8-10%。按理说,1993年以后的预算外资金都是政府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分配和使用,但目前却有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即行政事业性收入脱离财政监督。虽然现在一下子全部统到财政部门不太现实,但在这方面扩大财力的空间无疑还是相当之大的。其中,中央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入虽然在总量上只占预算外资金的15%左右,但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搞得好的话,将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入的管理起到很好的引导、示范作用。我们建议,首先中央政府应下大力气统一财权于财政部;其次用规范化的地方税代替现行的五花入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张预算内财力,大力缓解地方财政困难。

4.建立地方税体系。

建立地方税体系,首先要调整、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划分。现行国税与地税的划分办法,虽然也考虑到了税种自身的特点,但为了达到中央财政收入占五成到六成、地方财政收入占四成到五成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依据收入数量进行倒算帐。这就使得目前的国税与地税划分过渡性强而规范性弱。如营业税绝大部分作为地方税,一方面已在地区同造成受益不同苦乐不均的局面,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一些地区将有限的发展资金投向于房地产、宾馆饭店、豪华娱乐设施等提供营业税较多的行业或产业,这样,财政体制对产业政策将会产生误导作用。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地方税也是不合适的,将来适当的时候应调整为中央税。而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名为地方税,实际上中央分享了相当部分的收入,名不符实。

其次在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上,省、地、县各级应各有侧重,形成一定的层次性。省级应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较大比例分享部分、固定资产调节税等调控程度强、税源稳定适量的税种为主体税种。地县以城市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与市镇建设密切联系的税种,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遗产赠与税等财产税类为主体税种。

5.关于地方税主要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如何划分的具体、初步建议。

基本原则。地方各级政府主体税种的确定,从质的规定性上讲,要考虑税种的特点,并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相对应;从量上讲,要考虑税种当前的收入数量及潜在能力。既不能完全从税种特点出发,也不能单搞数量匹配。在划分基准上,应打破按企业经济成份、隶属关系、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划分收入的作法,尽可能按税种属性和属地原则划分各级收入。在政府间财力配置上,省级财政应占较大的比重,以保持一定程度的调控能力。结算办法要简便,以免给实际运行造成障碍。同一辖区内的体制要尽量统一,以免给以后的规范化造成隐患。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这两个主要税种完全划给哪一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划作省级收入,则不利于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积极性;划作地县收入,则省级政府的调控能力受影响,且会造成地区间的苦乐不均。比较现实的选择就是实行比例分成制;既要体现共享,又要体现省级政府的客观调控功能。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此税旨在贯彻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控制各地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因而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最起码也应作为省级收入,适当的时候再划为国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目前从便于征管来说,划为地县收入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其调节性强、流动性高等特点来说应由省地县共享收入逐步过渡到省级收入,以实现在较大的范围内居民收入均衡分配、防止避税和流失等目的,也更能体现取之于全体居民用之于全体居民的原则。

第3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一、 我县财政、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情况

笔者搜集了20xx-20xx年全县财政、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统计资料如下:

表一: 20xx-20xx年县财政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对照表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20xx

20xx

20xx

20xx

20xx

20xx

20xx

绝对数

增幅

绝对数

增幅

绝对数

增幅

绝对数

增幅

绝对数

增幅

绝对数

增幅

绝对数

增幅

gdp

亿元

41.2

12.9

46.84

14.8

55.32

16.1

67.36

16.3

80.44

16.8

93.96

14.5

110.86

15.0

财政总收入

亿元

1.29

8.8

1.62

15.7

1.96

20.8

2.19

12.2

2.55

16.3

3.2

25.5

4.07

27.2

税收总收入

万元

11525

7.87

14404

24.9

16005

11.1

19761

23.5

21980

11.23

26682

21.4

34588

30.0

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

3.1

3.5

3.5

3.3

3.2

3.4

3.68

税收总收入占gdp比重

2.79

3.08

2.89

2.93

2.73

2.84

3.13

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

89.34

88.91

81.65

90.23

86.19

83.38

84.90

注:税收总收入等于地方税收收入与上缴中央的国税收入之和

上述数据显示,我县的财政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呈平稳均衡的变化态势。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财政收入的增长高于gdp的增长,而税收的增长出现曲线型回落现象,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一直保持在3%以上,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一直保持在80%以上,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可靠的财力支撑。

表二:20xx-20xx年南昌市各县区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对照表

县区

20xx

20xx

财政总收入(亿元)

gdp(亿元)

比重

财政总收入(亿元)

gdp(亿元)

比重

东湖区

8.76

169.9

5.16

10.72

200.0

5.36

西湖区

10.2

173.2

5.89

12.44

203.47

6.11

青云谱区

5.22

100.8

5.18

7.06

110.56

6.39

湾里区

2.01

15.1

13.31

2.58

18.03

14.3

青山湖区

11.35

165.5

6.87

13.56

187.5

7.23

南昌县

10.2

153.1

6.66

13.64

184.3

7.4

新建县

5.0

95 /5.22

6.39

115.02

5.56

3.2

93.96

3.40

4.07

110.86

3.68

安义县

1.57

28.4

5.53

2.0

34.44

5.81

上述数据显示,我县的财政收入虽然呈上升趋势,但与全市比较,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仍居全市四县五区之尾。06、07年我县gdp的总量与新建县、青云谱区接近,而新建县的财政总收入06、07年分别高于县1.8亿、2.32亿元;青云谱区06、07年财政总收入分别高于2.02亿、2.98亿元。我县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呈现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不相匹配。

表三:20xx-20xx年全省、财政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对照表

年份

指标名称

20xx

20xx

20xx

20xx

20xx

20xx

税收占财政

总收入比重

79.8

80.8

79.8

80.7

81.3

83.7

财政总收入

占gdp比重

9.57

10.09

10.03

10.49

11.1

12.1

税收占财政

总收入比重

88.91

81.65

90.23

86.19

83.38

84.9

财政总收入

占gdp比重

3.5

3.5

3.3

3.2

3.4

3.68

上述数据表明,我县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xx年以来,分别高于全省9.11、0.85、10.43、5.49、2.08、1.2个百分点,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02-07年分别低于6.07、6.59、6.73、7.29、7.7、8.42个百分点,比重呈下降趋势。

二、gdp与财政收入两者关系的剖析

gdp(地区生产总值)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反映和评价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全貌的核心指标。财政收入指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反映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结构优劣的一个主要参数,两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一、从概念功能看,都是众多指标中的龙头指标,都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总实力的具体体现。不论一个地方年终对经济发展的盘点、总结,还是外地客商来该地方考察、走访、评价,首先关注的是这两个指标。

第二、从构成要素看,二者都是依赖于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我县20xx年gdp总量为110.43亿元,其中二、三产业分别为56.7亿元、32亿元,占gdp比重分别为51.17%、28.9%,总量占gdp比重80.07%,全县工商税收收入1.5199亿元,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473亿元的61.45%,两者相差18.62个百分点。尽管gdp中的二、三产业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工商税收口径不完全相同,但各自在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分别是80.07%、61.45%,这也充分说明两者都是以二、三产业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为支撑的。

第三、从相互关系看,两者呈同向比例关系。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凡是gdp蛋糕做得大的地方,财政总收入或一般预算收入额就相对多,反之则相对少。从我县20xx-20xx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看,均在3.1-3.6之间波动,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与全省、全市比,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一定程度上不够匹配。

第四、从基本性质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质和量的关系。gdp和财政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gdp反映的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总量和全貌。这些经济活动运行质量、效益如何、“含金量”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高,反映运行质量良好;比重偏低则反映经济运行质量偏低。其产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原因,有经济效益低下的原因,也有税征漏管的原因,更主要的是经济运行质量的原因。财政收入是一级政府支配的财力,是办大事和加大投入促发展的基础。因此,提高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显得十分重要。

三、对增加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几点思考

(一)原因分析

尽管我县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稳定上升,税收占财政收入的主导地位显而易见,但由于影响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的因素甚多,在现行的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增加我县税收收入,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优化财政收入质量,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因素。

1、经济增长是决定税收收入的首要因素。20xx-20xx年,我县的税收收入虽然逐年增长,但增长的后劲仍然不足,综合经济实力不强,企业经济效益、支付税收能力水平不一,影响了税收的质量。

2、税收政策变化给税收带来双面影响。国家的税收政策会直接推动税收收入的变化,例如我县铜业的退税政策、个人所得税征额上调等明显减缓了税收收入的增长。

3、税收征管水平是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因素之一。税收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经济现象,涉及各方利益,必然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会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纳税观念、税征人员素质等都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的征管,制约税收收入的增长。

4、税收结构优化是影响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我县主要税收收入来自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xx年,这三大税种分别为13675、11172、2460万元,占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34.3%、28.1%、6.2%,。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业和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服务业,而企业所得税主要来自于非农业企业。因此,我县税收结构仍是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布局,主体税源在第二产业。由些可见,要实现税收收入持续增长,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就必须优化产业结构,加速第三产业的发展,以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可用财力源源不断。

(二)思考与建议

发展经济是增加税收的根本途径。如何利用我县现有的自然资源和产业优势,加快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提高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增加可用财力,笔者认为应切实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努力发展经济,广开财源。

首先要加强工业经济建设,构建工业强县。一是要服务重点大项目强财源。要继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的帮扶力度,加强对酒业、烟花、医疗器械、钢构网架等主要行业的跟踪服务,对有色金属加工、医药化工等重点新增税源产业予以财力支持,提升服务水平,向服务要效益,向企业增产增效要税收;二是要扶助中小企业扩财源。坚持“抓大不放小”的方针,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资金、技术等方面问题,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发展环境,在支持中小企业经济加快发展中做大财政收入“蛋糕”。

第二、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增长。

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在第三产业迅速发展过程中,金融保险业、咨询、规划设计、科技、旅游、法律、广告、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对第三产业的推动日益增加。第三产业具有投资小、资源约束小、劳动容量大,见效快等特点,所提供的营业税是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无疑构成地方财源的主要方面和壮大地方财力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县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逐年提高,但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仍很小。因此,充分发挥我县的资源和区位优势,继续打造好军山湖生态经济圈,加快旅游业的建设步伐;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突出特色,按照大市场、大流通、大商业的要求逐步构建开放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现代流通格局,扩大的税源基础。

第三、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

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单一主导型结构向多元主导型结构转变,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思维转变,重视技术的引进,注重技术创新,通过企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使技术型产业加快发展,成为税赋的主要贡献产业。

第4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的要求。基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缺欠,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方略,才能切实有效地完成这项重任,这是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是现行财政体制的主要矛盾本文由中国收集整理。

多年来,人们在研究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中,都是运用完善分税制体制这样一个提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却提出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新概念,这是为什么,经过学习和研究,我认为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否定,更不是要建立一个与分税制体制不同的新的体制模式,而是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体制存在的诸多矛盾认识的深化,是完善我国财税体制理念的创新,抓住了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矛盾,为我们指明了完善现行分税制体制的关键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辩证唯物主义指出,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的条件下,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解决任何事物,如果存在多种矛盾,就要全力找出主要矛盾,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可迎刃而解了。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就其总体来说是十分成功的,既克服了旧的财政大包干体制的包死了国家财政,这一主要矛盾,又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1994年前我国实行的财政大包干体制,虽然有利于巩固扩大地方和企业自的成果,但这种体制既包死了国家财政,带来了我国财政宏观规模不正常的持续下滑的弊端,从1978年的31.2%下滑到1993年的12.6%,又包死了中央财政,导致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至1993年已下降至22%。致使国家财政的收支矛盾日趋尖锐,陷入了严重的困难局面,人们不得不提出重建财政问题。为此于1994年,实施了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由于这次改革抓住了财政大包干体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主要着眼点,改革的成效十分显著,自1994年改革之后“两个比重”得到迅速的改善,不仅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得到大幅度提高,从改革前的22%提升到了55.7%,而且建立起了财政收入宏观规模快速、持续增长的良好机制,从1993年的12.6%上升至2006年的20%。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由于受当时改革的客观条件所限,使分税制改革不得不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略,致使分税制体制改革的某些基本方面没有完全到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刚刚确立,政府职能转变尚未起步,财政职能转换还处于理论探索之中,因此,当时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具备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条件,从而也不具备用科学的标准核定各级政府行使事权所必要财力的环境,只好采用承认已有事实的变通办法,即以1993年中央与地方各自行使事权的实绩来确定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边界,以1993年收支实绩来确定地方政府可能取得的收入和行使事权所需要的支出数额的办法。这种办法人们称之为基数法,虽然从静态来看,即从改革的时点来看,不失为一种明晰中央与地方事权边界和各自支出责任的好办法。但是从动态上看,它却既不能完全分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分工,又不能达到事权与财力之间相匹配的目标。因为,从动态来看,政府事权的行使,是存在稳定的和可变的两类,稳定的是指政府在各个年度内行使的规模和力度基本不变的事权,可变的是指在各个年度内不一定都有要发生,或虽然都有所发生,但所需要的行使力度和范围会有所不同的事权。由于事权行使上存在这样的不同,使用基数法核定给各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就会发生错位。加之多年实施的放权让利改革,各个地方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既得利益,对这些既得利益一时还难以触动,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又采取了保护既得利益,即改增量不动存量的变通方略。以上这些体制构造上的变通方略,虽然使1994年分税制改革,顺利地实现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提高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比重的目的,但也造成了分税制体制构造上的先天不足,留下了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的严重弊端,富裕地区可支配的财力大大多于行使事权的基本需要,而欠发达地区可支配财力大大低于行使事权的基本需要,这样,不仅未能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巨大差距,反而引发了地区间财力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矛盾,造成了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的进一步尖锐化,导致大面积的地方财政陷入严重困难局面,严重地制约了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中央财政为了帮助欠发达地区解决收支矛盾,不得不在财政体制外,不断地增加专项(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果不仅造成转移支付结构上的矛盾,一般转移支付过少,专项性转移支付过大的不合理局面,更造成中央财政负担不断加重,至200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总量已达地方财政支出总量的50%,使中央财政陷入了在收入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大好形势下依然要打赤字的困境。

总之,我国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困难,都是与1994年分税制体制构造上没有建立起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关系直接相关的,所以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就是在完善分税制体制基础上,要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体制构造方略的抉择,都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解决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需要,方能成功。

二、构造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方略的抉择

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当选取什么样的体制构造方略,才能达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目标,基于1994年财政体制建设的经验,基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需要,看来做以下几项方略的创新是必要的。

(一)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放在体制构建的首位,从传统的承认事实的划分事权方法,转向以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为依据的划分事权的方法上来。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必须确保国家政令的统一,中央政府承担着对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职责。因此,行政管理体制安排的原则,始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

统一领导是为了保障政令的统一和畅通,分级管理为的是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确保政府的公共服务的高效率及人民享受政府服务的方便,从而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就天然成为单一制国家,政府事权划分的基本准则。所谓受益原则,是指政府事权划分要按政府各项服务所覆盖的居民范围,来确定某项服务归哪级政府承担的办法,不同类别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有的受益范围覆盖全国、全体居民受益,则应划归中央负责,有的只覆盖一定区域,则应划归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在通常情况下,按受益范围划分事权,也是服务效率最高和最为便民的,就是说受益、效率与便民三个原则通常是统一的。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不统一的矛盾。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特定情况主要的可归结为两类:一是政府服务事项受益范围涉及若干行政区的情况;二是受益范围虽然是覆盖全国或几个行政区,但从效率和便民来看,交给基层政府或一个行政区的政府去办,会更为有效率和更为便民的情况。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中碰到这两种情况时,当如何处理为佳,基于单一制国家在行政管理上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的需要,看来依然要首先依受益原则来划分事权,如果是发生前边的第一种特殊情况,则要采取使受益范围内各行政区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挑选出一个区域具体承担主办责任的补充措施以提高效率。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要在依受益原则划定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再由责任主体依效率和便民原则委托给合适的行政层级去具体承办。用这种方式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既可以在体制构造中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又可以做到各级政府在行使事权上的权责利统一,确保体制有效地顺畅运行。

(二)转换收支额度测定与划分的思路,从追求

全国使用同一标准,转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思路上来。从理论上说,在财政体制建设中的收支划分与测定上,采取全国同一标准,乃是最为公平的办法。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特别是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规定的完善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来说,继续采用同一标准却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在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不仅公共服务存在严重的不均等,并且财政收人实际能力也存在巨大差距的条件下,在收支测算与划分上适用同一标准,就意味着对现存差距的固定,这样既不公平,也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符。相反,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区别对待,才能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当然,区别对待并不是不要标准,而是说要依地区不同状况,分类设置标准来测定与划分。为此可做如下设想:

1.在财政支出基本需要测定方面,采取首先用统一的因素法测定出标准支出需要,然后以各类不同地区实际的公共服务水平,与预期要达到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水平之差为依据,设定一个系数,对标准支出需要给予调整的办法。这种办法,既可保障测算上的规范统一,又可达到区别对待照顾欠发达地区的目的,满足缩小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

2.在收人划分方面,可以设想在实行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办法的基础上,对共享税按地区分类采用差别比例分成法。这种办法从实践来看,乃是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略,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经验表明,在分税制构建办法上,追求全面实行税种专享式模式,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划分收人,是与我国国情不相协调的。第一,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实行完全的税种专享制不相适应。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们曾经尽最大努力使分税形式向税种专享式靠拢,将当时的23种税中的22个全部划归地方专享税,仅仅是由于增值税收人占税收总量过半,划归哪一级政府专享,都没法将分税制实施下去,不得不采取了共享办法。这样,虽然从税种上看,1994年改革的分税模式基本实现了税种专享化,但从税收总量上看,专享税的全部税收仅占全国税收的40%,共享税却占60%,总体上看依然是共享税模式。然而改革后在体制运行上,并没有达到理论预想那样,可以不断地缩小东中西部地区间财力配置上的不均衡,相反,随着体制运行却呈现出不断拉大地区差距的不良后果。中西部地区出现大量的收支不平衡,中央财政为弥补中西部地区财力不足,弥补其赤字,不得不在体制外,不断地增加财力性的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的负担日趋沉重。中央财政为了能从富裕地区多收取一些财力,以弥补中央财力之不足,中央财政又不得不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分配关系,即对分税制体制进行调整,相继多次把地方专享税种改为共享税种,以达到增加中央财力的目的。截止到2003年共享税已从1994年改革时的一种税,扩大到9个税种,剩下的地方专享税都是一些零散小税,全部地方专享税收人只占全国税收收人的3.3%,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1994年实施的专享税式的分税制发展到今天,事实上已回归到分税种的比例分成体制。

这种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税制结构并不适合实施专享式分税制模式。有人可能说专享式分税制最为优越,我们可以优化税制结构,扩大地方税种来满足分税制需要,应当开征的地方税是要开征,但专门为了适应一种分税模式,看来大可不必,因为综观世界各国的财政体制中的分税方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最优模式。各国采取的模式是多样的,比如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从理论上说,似乎采用税收专享式分税制为最佳,然而德国依自己的国情,却采取了税种共享式的分成体制;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却实行了全面的专享式分税制。

第二,税收分成实行统一比例与我国需要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相适应。实践表明,采用按地区发展程度分类适用不同比例办法却优越得多。采用不同比例划分收人,既可以使无论贫困地区或是富裕地区,都能得到比较稳定的满足政府行使事权所需要的基本财力,又可减轻中央财政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负担,既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又利于在财政体制上构造起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

最后,与上述的财政收支测定与划分方式的改革相配套,还要彻底废弃保护既得利益的作法,取消税收返还制度。因为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制,是与行使事权所必须的财力无关的,是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相背离的。在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巨大的条件下,税收返还办法真正得益者是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所得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配置的差距,反而成为扩大差距的消极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的条件下,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已齐备,资本出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动机,常常是把生产地设在近资源、近劳动成本低的地区,把销售总部、研发中心等设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就发生了税源发生地与税收收入地分离的情况,我国的资源及廉价劳动力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在这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中西部地区的税源向东部地区流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收返还制,更是不利于推动地区间财力配置均衡化发展,不利于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取消税收返还制,不仅是实现地区问公平分配之必需,更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应有之义。

(三)转换转移支付实施的思路,创新转移支付机制。应当肯定,近些年不断加大的,财力性专项转移支付的成就是显著的,1994年改革前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32%和35%,近些年来经过中央不断加大的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有明显的提高,至2005年已提高到42%和48%。但是多年的实践也表明,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有很大的缺欠,已不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形势要求。对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的缺欠,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比较集中的看法是: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缺少一个总体的法律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少,临时性专项转移支付多等等。这些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笔者看来还有三项基本缺欠:一是没有建立起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方式采取的是逐级传递式的支付办法,即中央财政先拨给省,然后再由省逐级下拨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处理的优点,但也有发生转移支付资金在途中被截留的危险,并且也不利于中央财政在各级政府间,作全国一盘棋式的统筹安排。此外,这种办法也造成资金转拨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满足需要,大量资金积压在途中,不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三是缺少横向转移支付功能,不利于调节东中西部地区间税源与税收分离所带来的不公,特别是在我国的宏观战略上,为了促进资源开发和消费的节约,在资源性产品定价策略上,实行生产环节定低价,在消费环节定高价策略,在这种策略下,资源开发的利益也如同税收一样,呈现出从中西部向东部流失的问题,这也需要利用横向转移支付加以解决。故在我国转移支付体系中增加横向转移支付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分析,看来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以下几方面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在近期不能实现财政基本法立法的条件下,尽快颁布《财政转移支付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在法规中,把我国转移支付模式的各个要素尽可能地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现转移支付的全面规范化和强化对转移支付的监督。

第二,实施直接到位的转移支付方式,即无论是一般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由承担转移支付责任主体通过国库直接拨给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的办法。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再实行逐级传递方式,以消除这种方式的弊端。

第5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域间税收竞争行为不断加剧,甚至进入混乱的“战国时期”,给我国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借鉴一些国家在区域税收竞争上的规范性作法,提出一些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设想。

2005年3月513,在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区域协调发展”被提到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如何才能实现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呢?我认为其中之一是不能忽视现实中存在的区域税收竞争行为。我国从上个世纪8o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地区之间为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和优势地位,提升地区经济水平,在要素资源、产业项目、产品贸易、政策环境、区域形象,特别是税收领域展开了直接或间接的角逐、争夺,造成了盲目进行税收竞争的局面。探讨如何规范区域间税收竞争对于我国经济保持健康协调发展,特别是实现温家宝总理“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1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出现及现状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财政“分灶吃饭”、“拨改贷”和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我国各地除了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家投资以外,各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已不再来自中央财政预算,地区发展把注意力更多地瞄准外商或外地的直接投资,从而引发了地区间的竞争。作为目前区域竞争中重要的鼓励性措施——税收减免,近年在各地越演越烈,整个税收竞争出现三个特点。

1.1税收竞争无序化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争取更多的税源,各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各行其是。如一个地区实行“两免三减半”(企业获利前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按50%征收).另一地区则实行“三免两减半”,甚至“五免”(即获利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还有的将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分税制,当地征收的增值税分给地方25%)部份或全部返还企业(先征后返)。在税收工具的运用上存在地方越权减免等违规现象,可以说在税收竞争白热化的同时,伴随着税收竞争的无序化。

1.2税收优惠手段越来越隐蔽按照我国现行税法,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而现实情况是:为了吸引外资,除了以上的变本加厉的税收优惠外,还采取了一些更加隐蔽的做法。此类竞争形式隐蔽且多样,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别,既有合理、合法的竞争,又有不合理甚至非法的竞争。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税收竞争的形式可归纳为以下8种:擅自减免税、有意放松税收征管力度、包税、买税、税收“先征后返”、税收奖励、减免费、开设自立经济园区或各类市场并对区内企业和个人制定整套税费优惠政策。

激烈的税收竞争引发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据一些研究报告估计,仅税法中规定的对外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税收收入流失就达l300亿元(1996年数据,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关税)。1997年关税流失约1100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5%一2%。若将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减免,如“先征后返”、“税收奖励”、“财政补贴”等造成的税收收入流失包括在内,这一数字将更大。

2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区域税收竞争是在地方分权改革后,地区权益得以确立、谋求加快自身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既带来增强地区活力等积极效应,也产生了资源低效配置等负面问题。

关于税收竞争的经济效益问题,最早提出税收竞争理论的蒂布tiebout在他1956年的论文《地方支出纯理论》中指出:在假定存在数量众多的提供不同政府收支组合(即不同的税收和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最适合自己居住的地方;个人如果对某一地的政府收支组合不满意,他可以选择离开,迁移到适合自己居住的辖区,通过“用脚投票”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在课征尽可能少的税收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服¨。这种情况下,地区间税收竞争是促进政府效率提高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引入税收竞争,就会现奥茨oates指出的税收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即: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特别是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项目上更是如此。迄今为止,我国的区域税收竞争可以概括为“让利竞争”模式,即:地区间竞相出让好处或利益给投资商的竞争方式。

这种竞争与企业的削价竞争相似,是一种初级的、低层次的竞争模式,虽然可以使地区短期内获得外资、就业增长、少量地方税收等好处,但毋庸讳言,这种低层次的无序竞争也带来了问题,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税收竞争的正面效应。概括而言,恶性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2.1税法的刚性被削弱国内税收竞争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属制度外税收竞争。这种以违背国家税法为前提的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而且会破坏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整体性,影响统一的宏观产业政策及地区均衡发展政策的贯彻,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2.2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国内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的利益驱动来进行的,对于在较高税负地区内又不愿或无法迁移的纳税人来说客观上比积极迁移的纳税人承担更高的税负,在某种意义上为有逃避税倾向的纳税人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税负对于富人的压力远大于穷人,富人比穷人更具有迁移倾向,富人迁往低税负区域,以求负担更少的税赋,进一步促成“马太效应”,违背了“量能课征”原则。

2-3违背了税收效率的原则征税本身就会给资源配置带来扭曲,进一步的税收竞争相应地会使得资本和要素的流动发生双重扭曲,从而干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与直接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相比,不规范的税收竞争如财政返还等手段引发的结果还要更糟。原因在于不规范的税收竞争行为仅仅取决于行政决策,失去了税法的约束和监督,效率可能更低。

2,4诱发了大量偷逃避税行为的发生“盲目引资、滥用优惠”的现象诱导大量企业利用政策的不完善和法制的不严密进行偷逃避税。使税收征管面临更加复杂的局而,增加了反逃避税的难度,提高了征税成本。

2.5加剧了地方财政的困难参与竞争的政府普遍认为尽管税收优惠给当地财政带来一些损失,但只要吸引来投资,就可以给当地财政多少带来些收入,还可以解决当地的就业。而实际上,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越希望通过税收竞争吸引到投资,越是采取最优惠的政策,也就越是降低了招商引资的效果。同时,为了吸引资本,各地竞相参与减税竞争,对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只能征到很少的税。如果不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原因造成的财政损失的话,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发展,只能转向流动性弱或不可流动的要素上增加税负,如土地、劳动、消费。而其直接结果是减少就业,降低消费,进一步减少了地方可支配财力,加剧当地财政的窘迫。

3世界各国在规范区域税收竞争行为方面的一些做法

地区间的差异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地区间的竞争也是必然的。世界各国在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对税收竞争采取的方法可以粗略地归纳如下:

3.1地区间规范统一,尽量减少不规范的税收竞争,西方国家各种税收竞争的安排都被限制在一个相对有序的范围中,这个特点在联邦制的国家尤其明显,多数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其做出了有关限定。如欧盟就在统一的前提下,先规定不能违反统一的规范,然后又对个别地区注明特别的政策。

3.2以公共财政制度。约束不规范的税收竞争所谓的公共财政,就是面向公众的、体现公众利益的财政体制,也就是民主财政制度。辖区的居民根据政府的事权确定其支权、根据支出权确定收入权,以支定。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多采用此种财政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是公开的,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监督并提m质问。

3_3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和发债权。中央和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同时适当放权,将一些小税种的立法权下放,或由中央确定一些地方主要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幅度。并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公债筹资,从而减少通过税收竞争来争取财源的行为。如德国的市镇可以自行确定地方营业税和土地税的加征税率。

3.4实行“因素法”分税制,依靠转移支付增强地方财力,减少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如德国通过共享税分配使财政弱州达到各州平均财力的92%;通过税款转移使穷州人均财政收入达到全国人均的95%;把财政支m的20%用于补贴低于各州平均水平的穷州。美国联邦政府通常把财政支出的1o%左右用于补助州和地方政府,其中大部分拨给落后地区。日本政府直接用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调节来提高落后地区的财政能力。1989年高收入的东京地区财政能力指数为1.527,低收入的四国地区为o.25。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东京地区财政能力指数仍为1.527,四国地区则提高到1.032,前者只相当于后者的1.5倍,两者的差距大大缩小。

3.5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政策意大利政府5o年代至70年代中期,规定对到南方投资办厂者除实行贷款和利率优惠外,还实行税收照顾和经济资助,包括免征所得税1o年,厂房建设经费由政府补贴25%,机器设备购置由政府补贴l0%;国家参与制企业须将其工业投资总额的40%和新建企业投资的60%投向南方。巴西政府为鼓励到落后地区投资,曾在北部亚马逊地区的玛瑙斯建立起自由贸易区,规定在特区内设厂的私人企业lo年内免缴所得税,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进口商品免交进口税,从国内其他地区购入的消费品和材料免交商品流通税。美国利用私人融资手段,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私人资本流向中西部地。

4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的几点设想

在我国要达到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应该按照杨志勇所分析的那样,对待我国的税收竞争应以疏导为主,将税收竞争纳入正轨,消除无序的、恶性的税收竞争,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严格限制区域问恶性税收竞争行为,特别是制度外的税收竞争这种对国家整体税收法制具有破坏性的恶性竞争。对现有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税收竞争措施进行清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完善现有的财政体制。首先,应继续推行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建:公共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建立合理规范的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二是合理划分税权,把严格的分税制财政关系写入宪法或财政基本法。适当放权,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权。三是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发债权。在我国,尽管目前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有的地方已经尝试通过负债融资来加速发展本地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如上海的“市政建设债券”,厦门的“高集海峡大桥债券”。

第三,改革官员考绩制度。理论上讲,区域税收竞争不等同于辖区政府问竞争或地方政府竞争,但是在我国税收竞争的始作俑者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之所以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进行税收竞争,原因与中国现行的地方政治格局有关。我国官员的选录、考绩、升迁是由上级说了算,“招商引资”是一条重要的考核因素。因此,才会出现不顾一切,牺牲各种利益去吸引投资的税收竞争。要使税收竞争趋于理性化,必须对税收竞争行为加强监督,在地方推行有限政治体制改革,使官员的选录、考绩、升迁由地方人民决定,使地方政府的财税选择行为真正体现地方公民的偏好。

第6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第一部分:绪论。本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

第二部分:政府间税收竞争相关理论解析。对政府税收竞争的内涵,分类及效应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现状分析。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形成条件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说明,并就现阶段政府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对策。文章从政府职能、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计划管理、税收竞争规制四方面提出了些意见。

关键词:政府税收竞争分税制税收计划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建国以来到80年代,我国主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要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中央下放,地方政府既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可以运用的财权以吸引其他地区税源流入本地区。因此,在统一的财政中央集权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税收竞争问题。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的推行,地方政府在地区性事物中的自主能力得到强化。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硬化了政府间资金上解、下拨的预算约束关系,各级政府当家理财、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动力明显增强。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的独立利益进一步得到承认和章显,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决定权越来越大。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就必然要取得尽可能多的财政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的税收,自然成为政府间经济利益竞争的中心,而以经济增长为考量的政绩评价体制更让地方政府间竞争不断加剧。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地方政府间对经济资源的竞争有很长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为投资项目而展开的竞争一直比较激烈。在转轨时期,地方政府间对资源的争夺更加白热化。同时,随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分权改革逐渐展开,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资源方面的竞争也日益凸现出来。而在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国内税收竞争日渐凸现出来,并对经济诸多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化和分权化改革的推进,尤其是财政分权体制的建立,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形成了独立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为实现各自利益边界的最大化而展开的对税收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政府针对相对落后地区制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体制不规范,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费的优惠措施,而以经济增长为考量的政绩评价体制更加剧了地方地方政府间的争夺,引起了理论界对税收竞争效应的关注和对有害税收竞争的讨论。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政府间税收竞争一般理论分析,揭示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根源,并具体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规范展开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规范和限制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提出一定的建议,找到促进地区间良胜税收竞争和避免恶性税收竞争的方法和对策。

1.3文献综述

关于税收竞争的研究,国外的文献已经非常丰富。自蒂伯特以来,国外经济学家己经从各种角度拓展了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

蒂伯特(Tiebout1956)是最早研究税收竞争问题的。他认为,个人的“用脚投票”给地方政府很大的约束力,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在课征尽可能少的税收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蒂伯特实际上强调了地区间的竞争对促进政府效率提高的重要作用。奥茨(0ates1972)则直接指出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因为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公共选择的税收竞争理论在拓展了税收功能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可以通过建立约束机制,发挥税收竞争在效率提高上的作用。并着重研究了如何消除政府间竞争障碍。后续的一些研究则开始关注非同质地区的税收竞争中的博弈问题(MintzandTulkens1986;Wildasin1988),资本在地区间的配置不仅取决于本地税率,还会受到周边其它地区税收政策的影响,即地区间会在税收市场上进行博弈,而地方政府利用税率手段的博弈行为,不仅对资本、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区域配置产生影响,而且会使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潜力产生差异,从而引起宏观经济的波动。

最近几年,国内学者也有一些关于税收竞争方面的研究文章。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国内各地方辖区之间的税收竞争的研究文献也越来越多。

国内学者对我国国内税收竞争成因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陈志阳(2002)认为,中央在财力上的集权和事权上的下放,使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配套,为地方政府之间展开税收竞争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而真正引发税收竞争的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王文波认为,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根源在于经济性分权与地方资源的饱和利用。他指出,地区税收竞争的存在有其内在规律,地方政府的内在利益驱动导致地方税收竞争不可能消失。

国内学者对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的研究主要是利用西方学者税收竞争理论,结合我国的情况所作的分析,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国内学者也对如何协调我国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做了一定的分析。薛刚等认为推进和规范我国的税收竞争,中央政府要注意四个方面:即按照市场竞争体制的要求进行财政分权;弱化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干预,使各级政府决策的经济结果内部化;强化法制与民主的监督机制;建立起政府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王文波则认为,中央政府的作用在于:限制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充分、政策透明化;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相对统一;给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完善法制,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加透明、公平、规范;保护各地培养财源的积极性。

第二章政府间税收竞争相关理论解析

2.1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内涵

政府间税收竞争是当今经济学界的一个热门的话题,但学术界却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国外研究政府间税收竞争的重要代表人物Wilson(2001)对政府间税收竞争进行了广义、中义、狭义三个不同层次的界定。

第一,广义的税收竞争。指独立性的政府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

第二,中义的税收竞争。指在广义税收竞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要求每一个政府的税收政策能够影响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如果政府非合作的税制设定行为不在于影响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或它根本不能影响其分配,将不被视为政府间税收竞争活动。

第三,狭义的税收竞争。指各个独立性政府非合作税制的设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政府的政策选择将会影响流动性税基在这些政府所代表的地区之间的分配。特别是政府之间可能会在争取劳动力、企业、资本或消费者等方面展开竞争。

综合而言所谓政府间税收竞争是指在实行财政分权的多级政府体系中,相对独立且具有一定竞争性的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增进辖区福利,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采取多样化的税收竞争手段,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政府自利行为。政府间税收竞争需要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存在一个多层政府结构,有两个以上竞争性政府主体。

第二,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从而激励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和政策多样化。

第三,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本辖区;而非依赖转移支付。

第四,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税收自,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调整税基或税率。

第五,课税对象(居民、厂商或资本)可以跨区域流动,并且对税收比较敏感。

它也包含以下两个合理的扩张解释:

第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手段是降低有效税率而非名义税率,对纳税人而言,是广义的税收而非狭义的税收。

第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内容,除了通过优惠性的税收政策争夺经济资源外,还包括通过税负输出直接争夺财政资源。

2.2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基本分类

第一,从空间上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horizontalcompetition)和纵向税收竞争(verticalcompetition)。横向税收竞争是指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政府之间为争夺流动性资源而展开的税收竞争,这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形态。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主要表现为某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另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收入产生影响。

第二,从效果上可分为有益税收竞争(beneficialcompetition)和有害税收竞争(harmfulcompetition)。这种划分是从对税收竞争效果的不同评价中得来的,将税收竞争作为整体接受评价,对税收竞争产生的效应进行区分。

第三,从性质上可分为制度内的合法竞争(formaltaxcompetition)和制度外的非法竞争(informaltaxcompetition)。合法的税收竞争又称正式的税收竞争,是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地方政府运用依法享有的税收自展开的竞争;非法的税收竞争又称非正式的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突破现行税收制度安排,采取违法的或者变通的方法进行的税收竞争。

2.3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

2.3.1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积极效应

第一,减轻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的原则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各个政府纷纷开展减税竞争、降低税率,以低税率的优惠吸引辖区外投资。从这一角度看,它能够均衡各地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使各地区税收负担的水平趋于公平、合理,从而减轻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的原则。

第二,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剩余”,减少“政府剩余”所谓“纳税者剩余”,是指居民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公共物品的税收价格与其实际支付的公共物品的税收价格之间的差额。政府间税收竞争能够降低公共产品及服务的税收价格,保护纳税人和居民免受辖区政治家和官僚的掠夺。居民的“以足投票”或“以手投票”不仅会限制辖区政府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促使政府更好地了解辖区居民的偏好,而且使得居民可以多元化选择地公共产品的收益水平及其税收价格,并且可以实现自身对政府转移支付额的最小化从而享受到“纳税者剩余”。

所谓“政府剩余”,是指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愿意并且实际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缺口所产生的政府保留,也可以称为“政府的租金”。在存在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情况下,政府取得收入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这将促使政府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导致“政府剩余”趋近于零。这是辖区内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博弈的必然结果。

第三,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使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政府通过税收竞争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本辖区,从而促进辖区经济的发展。另外,政府通过采取一定的税收竞争措施,可以弥补其在某些方面如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地理位置、人才、技术等等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抵消其他辖区的比较优势,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有利于促进要素的流动,促使政府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间税收竞争客观上加速了要素在地区间的横向流动,各地区增收和保收的的压力增大。要素的流动(流入和流出某个辖区)不仅取决于该地区的税率变化,还要看该地区的公共支出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情况,这必然促使政府更加注重公共产品的供给,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

2.3.2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消极效应

第一,侵蚀税基,降低公共服务水平。政府间税收竞争往往是以降低有效税率为主要表现形式,但这是以侵蚀税基,减少政府可支配收入的为代价的。随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开展,在缺乏有效协调的情况下,税收优惠的程度会不断升级,最终会导致税收竞争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竞争双方陷入“囚徒的困境”,从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政府最终将无法为公共产品筹资,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辖区的福利下降。

第二,扭曲税收分配的负担水平,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一方面,政府间税收竞争减少了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要素流动性增强,政府又不能对流动性强的要素过度征税。为了保证其财源的相对稳定,政府必然采取其它的弥补措施,这就导致了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税收负担从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上转移到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上;二是税收负担从国外投资者身上转嫁到国内投资者身上。这种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既不符合横向公平,也不符合纵向公平,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扭曲了资源的配置,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政府间的税收竞争都是从维护本辖区的利益出发,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吸引要素的流入,而漠视了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使得资源流动违背了正常的经济规律,扭曲了资源的配置。由于这种经常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诱导资源的行为,使资源从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地区流向使用效率不高但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资源配置的效率受到损害。[论/文/网]

第四,导致税制复杂化,缺乏透明度。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存在和发展促使各地区纷纷制定层次多、范围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制过于复杂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降低,并容易导致恶性税收竞争。

第三章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现状分析

3.1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概况

3.1.1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是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财政分权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经历了1980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重大改革。总的趋势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财政自。前三次改革有一定共性,就是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财政包干体制。后一次则是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财政包干体制确认了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所谓“地方产权”,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则使我国走向了真正意义上财政分权的道路。

随着财政分权的推进,地方政府不再仅仅是一个纵向依赖的行政组织,而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目标和资源配置权限的经济组织,税收竞争本身就是地方政府运用中央赋予的资源配置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目标的过程。可以说,1994年税制改革稳固地确立了促成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利益格局。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运费支出,可按取得的货运发票所载金额7%的扣除率进行进项抵扣,在地税货运发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就可能对中央税收产生影响,导致纵向税收竞争,这也是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系列文件规范货运发票管理的原因。分税制作为政府间税收分配的整体安排,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具体内容的激烈争论,也是税收竞争的具体体现,对税种划分、分享税类、分成比例的争论即是纵向的税收竞争,而对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的争论即是横向的税收竞争。但我国在推行财政分权的同时,在行政上仍然实行高度集权,财政上各级政府相对独立,行政上下级要服从上级,纵向税收竞争缺乏平等的竞争主体,横向税收竞争可以由中央政府进行强有力的协调,这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最为重要的制度特征。

3.1.2要素流动性的局限是我国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的制约条件

流动性要素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对象,要素的跨区域自由流动,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重要前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要素的流动服从指令性计划的安排,不能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同的辖区之间进行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放松政策束缚,鼓励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为政府间争夺人才、技术、资本等稀缺资源的税收竞争创造了条件。一个突出的表现是,最近几年逐步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纷纷把总部从最早开始创业的中小城市迁移到中心城市或大城市,如四川的东方希望集团,江苏的春兰,浙江宁波的雅戈尔、杉杉等将总部迁往上海,山东的浪潮集团、湖南长沙的创智、远大将总部迁往北京等。[论/文/网LunWenNet/Com]

但要素尤其是居民的流动在我国还受到比较明显的限制。首先,严格的户籍制度虽然逐渐松绑,但主要是针对高学历者或极少数私人资本拥有者,一般居民仍然未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其次,居民收入没有实现完全的货币化,某些非货币化收入,如住房,以及一些非货币化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盈余分配权等,仍然和原住辖区捆绑在一起。再次,分散的社保体系妨碍居民的流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远没有建立起来,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资金统筹程度低,居民的社会保障依赖于原住辖区,且地区差别很大。再次,企业的迁移也不是自由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还比较多,即便地方政府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其迁移也受到地方政府的种种牵制和阻挠。最后,由于民主机制不健全、政府信息不透明、迁移成本高等原因,我国地方政府辖区内居民和厂商还缺乏有效的偏好表露和以足投票机制,从而制约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规范开展。

3.1.3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体制渠道

我国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和在全国范围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即便对享有完全的征管权和收入权的税种,也没有决定税基和税率的权力(除屠宰税、筵席税、土地使用税外)。因此,从法理上讲,我国地方政府没有通过降低税率、提供税收优惠进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权力。这固然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但显然不符合我国面积广袤、地区差别极大、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国情,不利于各个地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或实现特定的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因此,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地理位置、资源察赋、经济发展程度、特殊需要等情况,实施了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如促进东南沿海地区改革开放的政策、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老少边穷地区扶贫开发的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等,这些政策都包含了实行税收优惠的内容。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对政府间税收竞争政策的替代,这些政策除在形式上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以外,和标准意义上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政策毫无二致,同样是为了吸引流动性要素特别是资本进入特定辖区,地方政府必然会为这些政策“花落谁家”进行激烈竞争。最近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台了相应的财税政策,重庆等老工业基地也跃跃欲试,希望能分享政策收益,这说明地方政府在自身的税收权力受到约束的情况下,通过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竞争的积极姿态。

3.1.4对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

高度中央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能力,但“急用先行”、“宜粗不宜细”一直是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法律文件的特色,具体到财政分权方案来说,就是分税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并没有十分镇密地限定各级政府的税收行为,而是给了地方政府足够大的弹性空间。从立法意图上说,地方政府不具有税收自,无权设定或变更税率,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自由裁量权”比理论上所允许的要宽泛得多,而地方政府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利于本辖区的解释或操作的机会,于是经常出现“中央决定名义税率、地方决定实际税率”的现象。如对国内上市公司1996年至2006年各年度分地区实际所得税税率的统计和方差分析显示,不同地区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33%的法定名义税率的范围内,地区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表明我国地区之间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最近,大连、北京、广州等城市相继通过扩大扣除范围或扣除额的方法,变相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降低了实际的适用税率,也是一种税收竞争行为。

不仅如此,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和收入形式很不规范,在正式的财政制度之外存在预算外收入、体制外收入等非正式的财政关系,在税收之外存在政府基金、规费、一般性收费、乱收费等对纳税人而言具有同等效果的收入形式,它们通常构成广义的税收负担。通过清费、减费进行竞争,可以收到与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竞争完全等同的效果。因此,从广义税收的角度考虑,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应该包括政府收费的因素。

3.2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

第一,优惠税率或定期减免税。它是指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辖区外经济资源的流入,承诺对满足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实行低于法定名义税率的优惠税率,或者免除或减少纳税人一定期限内应当缴纳的税款。一般是针对存续性税源的竞争,目的在于通过让渡短期的税收利益而谋取长期的经济税收利益。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减免税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给予政策性减免的权力,因此,这种承诺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但我国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擅自设立开发区对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现象,经常见诸报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实质上的干预能力及税收政策的弹性,擅自减免税的承诺往往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兑现。如:地方政府可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虚假手续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假福利企业、假高科技企业);税务机关因在诸多方面受制于当地政府,可能和地方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想方设法按其指定的税率征税。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中曾这样通报批评:“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亿元。”

第二,税收先征后返或财政返还。指地方政府在取得税收收入后,直接或者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把一定比例或者全部的收入再返还给纳税人。地方政府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或者财政返还,减少可支配的税收收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类似于向纳税人提供了减免税的优惠。尤其是税收先征后返,被中央政府视为变相的减免税,2001年1月1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检查纠正各种自行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对财政返还,由于以财政支出为中介,在地方政府财政自治的范围之内,不仅没有被禁止,而且实际上被允许或默许。因此,地方政府对地方骨干企业和新投资于本地的企业通过财政返还进行税收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上海市各区为吸引投资,对进入本地的企业当年地方税纳税额超过一定数量的,给予40%一70%的财政返还。

第三,人情引税。人情引税主要指无直接利益交换关系的引税,因为税收折扣、财政返回都可以成为引税的手段,而“人情引税”则是指一个辖区的政府并不向纳税人提供任何优惠,而是凭借人情关系,游说、拉拢辖区外的税源流入。“不向纳税人提供任何优惠”是指税收方面的直接优惠,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得不到任何好处,纳税人通过转移税源可以赢得流入地政府的感情,可以在其他方面得到关照,可以在此后的纳税或其他经济行为中得到补偿,它所提供的优惠类似于“期权”。在基层一些地方,税务人员乃至其他公职人员工资奖金的发放,往往和分解到人头的税收任务的完成紧密相关,为保“吃饭钱”而利用关系拉税的现象屡见不鲜。

第四,买卖税款。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引税演化为买税卖税,即对把税源拉入本辖区的中介人给予税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辖区政府取得剩余部分。“买卖税款”的行为大多发生在经济落后或财政入不敷出的地区,一般是在地方政府默许的情况下,由基层财税机构操作买卖地方性税种。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域外买卖。由乡镇财政机构以列支方式提供经费,地方税务所将本应向其他地区财税机构缴纳的税款买到本地,完成税收计划;二是域内买卖。有的地方税务所利用其自身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的优势,对所辖范围若干个乡镇的税收收入进行调控,视本辖区乡镇或辖区外乡镇为其提供经费的多少,来确定分配给该乡镇税收的数额。

第五,税收“打折”。税收折扣是税务机关对依法应当取得的税收收入不足额征收,而是把一定的折扣额让渡给纳税人,从而达到减轻纳税人税负、吸引辖区外税收资源流入的目的。如河南省统一规定对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安装营业税专用发票时,以票面所载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并随征2%的所得税,连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征税费为营业额的5.3%。但有的地方政府为引入异地税源,不随征所得税,而按3.3%的比率征收,等于使纳税人享受了应征消费税37.7%的折扣额。在实行随征的其他税种,如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也存在为吸引税源流入而擅自不随征的现象。此外,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开大头小尾票、用白条打折收税等现象,都是税收折扣的具体体现。这种税收竞争方法一般是针对临时性税源或者是一次性税源的争夺,直接以取得税收收入为目的。

第六,税收自由裁量权滥用。我国税法中存在大量授权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的规定,这在大多数纳税人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下,不失为防止税收流失的权宜之计,但在缺乏客观且科学的税负核定公式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很有弹性地决定企业的实际税负。譬如,分税制否定了税收承包的做法,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协商办税的情况,即“包税”、“定税”或“变相包税”,具体缴纳多少税,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谈判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又如,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双定户,地方政府更是可以运用定税权,对进入本辖区经营的商户确定较低的纳税定额,降低商户营业成本,形成“漏斗集聚效应”,吸引辖区外商业资源的流入,通过跨界购买,进行税负输出。还有一种情况是,我国税务稽查的计算机化程度很低,税务审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稽查人员的素质、稽查力量的配备、稽查的态度和决心等主观因素,在俄罗斯存在的地方政府通过放松税务审计进行非正式的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情况,在我国同样存在。

第七,增加特定支出。按照税收价格论的观点,辖区政府向辖区内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与它所做出的税收贡献成比例,尽管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辖区外资本的流入,通常会将一般税收收入用于特定投资项目和特定对象,进行基础设施改善,或对企业提供补贴,使企业承担的税收价格和享受的公共服务不对称。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项目,在没有足够财力对企业提供优惠的情况下,展开地价竞争,即以较你的甚至是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价格,提供给土地给特定的投资项目或特定的厂商。

第八,减少规费收取。地方政府还运用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行竞争,尤其是各辖区政府普遍收取的规费,如排污费,降低企业为获得公共服务而做出的实际支付,达到和降低税率同样的效果。如通过降低车辆规费的收取标准,大城市周围的小城市往往能够吸引在大城市辖区内运营的车辆在本地落籍,从而取得相当可观的税费收入。非税收入在我国各级政府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通过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行竞争,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第四章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对策

当前我国各个地区通过税收竞争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有很大差异,通过税收竞争已经获得利益的地区总是想方设法保住胜势,扩大优势,在首先保住本地区经济资源的同时,想法设法提升税收竞争力去获得更多的资源,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区无论如何会采取更进一步的竞争措施,争取扭转局势。这样税收竞争的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深,初期适度有序的税收竞争终将被过度失控的税收竞争所取代,这样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正面效应会被负面效应代替。鉴于税收竞争的双重效应,为实现趋利避害,需要建立和维持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竞争规则体系和框架。

4.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下的法治政府

4.1.1政府职能公共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介入的范围应仅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特征主要是有明显的外部性、巨额的固定成本限制了私营经济的竞争、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的考虑、国家利益需要政府提供这些服务。要按照以上原则,对现有的财政供给范围进行清理。财政要坚决退出一般性生产建设领域,除对基础设施等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农业、工业幼稚产业等战略性项目的投资外,禁止面向特定企业的财政补贴或投资,截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应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创设制度环境进行。

在转变和界定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应根据政府职能设立精干、高效的政府机构。倘若地方政府不被赋予过多的经济责任,我国存在着大规模压缩政府规模的可能。如我国宪法中没有市管县的体制,而乡镇是职能残缺的政权机构,多数事务由县级政权派出机构承担,因此,完全可以取消地级市及乡镇政权设置,县由省直管,乡镇事务由居民自治。跨区域公共工程可由相关政府直接协商或由上级政府进行协调。实际上我国的地级市星罗棋布,很难形成具有辐射作用的区域经济中心,何况城市的经济地位无需通过提高政府的行政级别来肯定,这种做法完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导”观念的延续。乡镇政府被证明是中国最不规范、问题最多、造成负担最大的政府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对公共财政的定位,乡镇政府所起作用极为有限,它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完全可以由县级政府派出机构承担。

4.1.2政府行为法治化

第一,法律应该成为政府行为的最高准绳和最初依据,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应该视为对政府的禁止,即不明示的权力归国民,这是约束政府行为的基础。

第二,任何法律均不应当包含对政府进行无限授权的规定,如“应该由XX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这种规定往往成为政府任意行为的借口。

第三,政府的任何决策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民主程序。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往往是个别政府领导拍板的事情,政府决策的程序化将提高做出不当决策或达成违规协议的成本。

第四,政府决策必须面向社会公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暗箱操作”是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的基本特点,政府决策的公开化可以使居民和厂商享有更多的信息,使政府的承诺更加公平和可信,而且使辖区政府间更能预见彼此的行为,减少囚徒困境式博弈。

4.1.3政府收入规范化

第一,将一些经常性的税性非税收入转化为税收。例如,将各种教育费附加归并改征教育税,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收费、基金、附加等合并到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将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将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等并入相应的资源税,将交通部门征收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运输管理费、公路建设基金等改征统一的燃油税,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合并改征环境保护税等。

第二,坚决清理乱收费性的非税收入。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应该主要通过税收补偿,居民是作为整体支付税收价格,并个别地享受公共产品的,不能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借口向居民收费;对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以及向特定居民提供的服务,可以采取使用者收费的方法补偿,但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能收取超过供给成本的费用;治理乱收费不应依靠政府,应赋予居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力。

第三,实行收费预算管理。对于强制性非税收入的立项必须由相应级别的权力机关审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能决定收费事项,尤其是面向全体居民的收费;现行的“收支两条线”规定,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方法,应把依法收取的规费纳入预算,统一安排收支,切断政府及其部门与规费收入之间直接的利益关系,并建立权力机关对收费的全过程监督。

政府职能公共化和政府机构精简,将压缩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减小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的经济动机,也可以减少税收竞争的主体及政务信息传递的层次和环节,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清晰可辨。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和政府收入的规范化,将提高政府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和受控性,限制地方政府利用非税收入展开恶性竞争的空间,并为更加精确地考察和评价政府间税收竞争奠定基础。

4.2深化分税制改革,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

4.2.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我国现行的税权过于高度集中,地方拥有的权限过小,造成一方面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发挥接收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地方通过制定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基金等,形成了名为中央集权,实为地方滥权、越权,这加剧了国内税收竞争的恶化,并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有效性。针对这种情况应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利益关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

按照马斯格雷夫、巴哈、麦克鲁尔等人提出的最优分税原则(OptimalTaxAssignment),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权应划分为:①地方政府不能征收税负转移到其他地区的税种。对于具有高度流动性要素的课税,其税权应该集中于中央,非流动性要素的课税,税权应保留在地方。比如,产地原则下的增值税应划归中央,而以居住地为基础征收的工薪税、零售税或其他间接税则适合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②不能让地方政府控制对宏观稳定政策和收入再分配具有重大影响的收入来源,如累进的所得税,宜由中央政府课征;③不把某级政府不能在其相应的级别上有效地评估、征收的税种归其所有。如财产税,中央政府掌握的信息没有地方政府充分,故应由地方政府征收;④具有收入周期不稳定性的税种,如公司所得税、资源税,宜划归中央政府,因为地方政府支出多是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补贴家庭以及不能推迟的工资发放等,需要依靠周期敏感性小的收入;⑤类似于对私人部门定价的使用者收费(usercharges)各级政府都适合征收。

按照上述原则,应对我国现行的税种分割做适当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应作为共享税,资源税应当作为中央税或共享税。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支出收益和纳税负担本土化两条基本效率原则,应采取“税基共享”的方法,由中央征税机关负责征收。如果中央政府决定采用比例税率,地方政府可以简单地在此基础上叠加一个附加税率;如果中央政府决定保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结构,地方政府可以在应纳税额上附加征收一个比例。

在税种分割的基础上,应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

第一,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全部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对自己征收的共享税(目前指由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不享有解释权。

第二,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如营业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实施办法,而部分政策调整权、税目注释权下放到地方。

第三,全国统一开征、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转移,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税种,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中央只负责制定这些税种的基本税法,其实施办法、政策解释、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应赋予地方。

第四,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掌握、征收成本大,且对宏观经济不发生直接影响的税种,如契税、屠宰税等全部立法权放给地方。

第五,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资源优势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自行设立地方性税种,并制定具体征税办法,但要报上级政府备案.对它们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决定使用者收费的水平。

通过更加合理的税收分割和税收立法权分配,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将被限制在财政外部性很小的税种上,而有了自主确定财政收入规模的正常渠道,地方政府也就无须开展恶性税收竞争。

4.2.2依法稳定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一,政府间财政分权方案的出台应充分体现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双边谈判,应转变为在法律框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的多边谈判,最终的分权方案应该体现各种利益的碰撞和妥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现行体制下不是反映各省力量制衡的适当场合,应由各省派出代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就财政分权方案进行研究和辩论,并达成全体一致的协议。

第二,对专门委员会达成的方案,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如果不违背上述财政分权的基本原则,不会削弱中央权威危及国家统一、造成地区分割,则可以接受为法律草案。

第三,对政府间分权方案应以较高位阶的法律加以固定,即便不使其成为宪法条款,也应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

第四,对上升为法律的财权分配方案,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必须严格遵循。在充分协商和经由法定程序批准之前,任何级别的政府均无权单方面做出改变可调整。对通过法律划定的分权界限,任何一方都不能突破,属于哪级政府的权限,其他级别的政府尤其上级政府不能越权做出规定。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将减少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和商业化倾向,以及由此而生的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

4.2.3加强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

第一,地方政府预算应当完全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批准,而无须取得上级政府的同意,对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做出的预算决策,上级政府不应干预。

第二,在税收权限己经作适当划分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不能做出涉及地方税的税式支出决定,如果需要对在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规定税收优惠,则应当在中央政府主持下由地方政府讨论,并一致接受,以免给地方政府的预算收入造成冲击。

第三,除非对下级有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不能做出直接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增加的决策,对于跨区域的公共工程项目,中央政府可以居中协调,但更大程度上应由相关的地方政府谈判决定,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保持大体一致标准的支出项目,也应当在充分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后做出决定,以免造成地方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

第四,由于地方政府的收入缺乏足够的弹性,而财政支出中包含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出现财政赤字在所难免,因此,除非中央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弥补财政缺口,应当允许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发债权,至于地方政府的债券的种类、额度、控制指标、偿还方式等,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公开授予地方发债权,要比地方政府通过不正当渠道发生隐性债务更为安全。

4.2.4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财政的均等化,一方面要维持地区间一定的财政能力梯度,而不能完全消灭地区间财政差异,从而形成一种竞争的压力;另一方面要控制税收竞争的确效果,不能将财政能力差异搞得太大以至于影响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总的来说,转移支付要平衡税收竞争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保证社会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一,实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根据因素来衡量各地的财政地位,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从而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避免讨价还价现象,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第二,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建立复合型转移支付模式。一般而言,转移支付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特殊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附带使用条件,不指定用途,其目标重点解决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称问题,使接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能有足够的财力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与其他地区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是定向性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大多带有定向支援、定向加强和委托办理的性质和特点。特殊性转移支付则是对特大自然灾害及重大事件造成损失等给予的补助。就我国近中期的实际情况看,应建立一种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的复合型转移支付模式。

第三,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实现财政能力的横向公平。一方面,要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目前,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度相对较小,特别是过渡期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均衡地区间财力的要求。以过渡期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例,1995年仅为21亿元,2000年达到85亿元,到2001年为138亿元(仅为2001年财政支出18902亿元的0.73%)。另一方面,要加强地方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增加对市县政府的转移支付。目前,县级财政特别困难,而自身发展能力有限,引税或买卖税款等问题严重,需要省级政府增加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加强转移支付法制建设,实现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要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既包括规范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又包括规范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能够保证地区间财力的基本不平衡,消除基本经济机会的歧视,又能够减少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体制竞争,减少无谓的社会经济损失。

4.3树立经济税收观,改进税收计划管理

4.3.1任务服从税源,增强税收能力估算

税收能力估算(TaxCapacityEstimation)是指在既定税制下,对某地区某税种在一定时期内经济中产生的应征税收进行的估算。税收能力表明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税收储量,是一个税收潜在能力的概念。税收能力取决于四个因素:经济发达程度、经济效益、税收政策以及收入分配均衡程度。税收能力的大小与前三个因素呈正相关关系,与最后一个因素呈负相关关系。税收能力通常要分地区、分税种估算,一般通过估算标准化税率和标准化税基来完成;或以法定税率为标准化税率,通过估算标准化税基来完成。税收能力估算工作具有六个方面的意义:①通过税收能力估算,评价税源的质量状况和变动趋势;②掌握税收能力的规模,改进税收收入计划管理方法,挖掘税收收入的潜力;③为客观、公平地评价税收管理工作业绩提供标准;④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提供准确的数量依据;⑤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造条件;⑥在征收资金、税务机构、人力资源等税收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参考价值。

科学的税收计划必须以准确的税收能力估算为前提,而税收能力估算又以税基的测定为基础。税基的测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民经济统计的各个部门,任何一个部门信息失真都会影响到税收能力估算的准确性。当前,没有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地下经济规模庞大,统计数字弄虚作假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准确的税收能力估算必须从完善统计方法和统计纪律开始。

4.3.2讲究科学方法,准确预测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预测是指一定的经济理论指导下,根据经济和税收统计资料,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定量方法,对未来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等发展趋势所做出的分析、判断和推测。税收预测是税收计划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税收计划就是税收收入预测结果的文件化。税收收入预测方法是否科学,使税收计划的准确性存在很大差别。由于我国的财税体制是以支定收,税收计划是根据财政部门的收入预算制定的,而且在征收税收收入计划是必须完成的,所以,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未开展系统性的税收收入的预测工作;对收入的预测多是短期性的,以月度或季度预测为主,并且预测方法往往是经验性的推断,没有建立在丰富的税源信息和严密的数理统计技术之上,预测的结果与预测人员个人的素质、经验、占有的信息量紧密相关,很容易产生预测偏差,以此为基础编制的税收计划往往和经济税源有很大出入。为提高税收收入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必须:

第一,建立税源信息管理库。以专职预测分析人员为主干,以基础税源管理人员为辅助,采集丰富、详实的经济税源信息,使税收收入预测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

第二,建立高素质预测队伍。税收收入预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预测人员需要掌握税收政策、税源管理、征管状况、统计分析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缤密的思维能力,因此,必须重视预测队伍的建设,配备具有综合素质、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

第三,建立科学的税收预测模型。税收预测模型是运用经济数学原理,建立起来的税收收入与相关级济变量的数量关系.利用各种经济数学模型对税收收入进行预测,比单纯靠经验预测税收收入的传统做法,其科学性和可靠性要提高许多,预测误差相对较小。因此,在每个政府级别上,都应该探索建立尽可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本辖区税收与经济相关关系的预测模型,以此作为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工具。

4.3.3坚持依法治税,弱化税收计划指令

第一,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特别是税收计划的关系。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税收计划顺利完成的保障。没有税法做依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就成了无木之末。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的职能。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因此,要始终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和税收计划的全过程。

第二,改革税收计划分配办法。要在充分吸取基数加增长分配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参考各类经济指标的基础上,运用纳税能力估算税源预测方法,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为依据分配税收计划,使税收计划更加趋于科学合理,完不成税收任务不应成为对税务部门“一票否决”的理由。

第三,建立税收计划调整机制。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增减收因素变化较快,要根据各地重要税源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各地的税收计划,允许税收计划和实际完成数之间有一定的波动幅度,正确对待税收进度问题,月度计划不应是年度计划的简单数学平均,不能强求绝对的“均衡入库”,努力使税收计划与税源相符。

第四,加大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组织收入工作的考核,要由对量的考核逐步转变为对质的考核,正确处理完成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逐步弱化税收计划,变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现由考核税收任务向考核征管质量的过渡。

4.3.4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收努力程度

税收努力程度即征收率,是实际入库数与税收能力的比值。征收率的高低说明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和征管力度的大小。它提供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税收工作业绩的综合标准。在指令性税收计划体制下,实际的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往往成为税收努力程度的最主要标志,为避免由此引起的恶性税收竞争,应改变“任务决定一切”的做法:

第一,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可以作为税务努力程度的参照标准。科学制定的税收计划体现了经济对税收的决定作用,是税收努力程度的数量化反映,如果放弃税收计划标准,就会使组织收入工作失去了基本的参照系和具体的努力方向。

第二,征管质量应该成为税收努力程度的衡量标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是税收征管的最高追求,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审慎选择相关因素,保证征管信息的真实性,建立经济数学模型,运用计算机技术,得出具有客观性、可比性的数值,以此作为对税务部门进行评价的标准。

第三,推进征管改革和增强税务人员素质是提高税收努力程度的根本途径。在客观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税收努力程度实际上是对征管成本和征管效率的衡量,而征管成本和征管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构的管理模式和税务人员的素质,从目前情况看,推进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重新设计管理流程、设置税务机构、建立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对提高税收努力程度的意义,要比片面强调税收计划更为深远和重大。

4.4创造规范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基础条件

西方学者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往往基于一系列假设,如要素可以自由流动而且迁移成本很小,居民和厂商对不同辖区的税收和公共支出组合有充分信息,政府根据居民和厂商的偏好做出决策等,这些假设在有关国家一般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在我国,尽管政府间税收竞争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可以设想,在地方政府被赋予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之后,政府间税收竞争将更为普遍,但这些基础条件仍不很具备,这是研究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时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4.4.1建立统一的竟争规则

税收竞争不是简单的政治竞争,也不是一般的经济竞争,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效果,税收竞争必须建构统一的竞争规则。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一般市场竞争规则,让大多数市场竞争者按照市场规则行事。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一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经验,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二是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发博弈,通过哈耶克的所谓“自发秩序”来完成。通常来讲,一般规则的形成可以采取前者的方法,因为它一般都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而具体规则的形成则主要依靠市场中的具体行为者之间的博弈行动,通过这种不断的博弈行为能够产生最为有效的竞争规则。

其次,要逐渐建立和完善税收竞争规则。建立和完善税收竞争规则,实质上是要对政府行为规则进行界定和规范。目前,各级各地政府在开展时大多缺乏竞争规则观念,各自为政,缺乏公平竞争的理念。税收竞争规则的形成,一方面要鼓励各级各地政府开展税收竟争活动,引导要素资源的流动;另一方面要引导各级各地政府开展税收竞争活动,推动政府行政服务职能的转变及效率的提高。在这种竞争活动中,中央政府要将有效的竞争规则固定下来,以之指导政府间的税收竞争。

4.4.2推进民主决策

政府间税收竞争实际是税收价格与相应的公共服务的竞争,税收竞争的有效开展必须以居民能够充分地表达对税收和公共支出组合的偏好为基础。因此,应建立适当机制,提高居民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第一,加强人大机构和制度建设。扩大基层直接选举,使得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使得人大代表不再只是荣誉职称,使得人大不再仅仅是“橡皮图章”。一些重大事务的立法权和决定权必须掌握在真正代表广大选民(也就是人民)的人大代表手里。在此基础上,可以在人大设立一个地区委员会,负责省及省以下事务与问题的协调和反映工作。另外,在我国还可设立类似于美国国会预算局那样的机构,负责批准政府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预算均应由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必要的调整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负责人掌握的预算机动资金的额度不能太大,并且对资金使用应该规定明确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细化政府预算,特别是支出应具体到本级政府的每个部门、每一项目,使人大对政府收支活动能够全面掌控。

第四,对非固定性的特别支出,如公共工程,必须另行单独编制细化预算,定期向人大报告。

第五,对重要性决策,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吸收居民参与;对特别重大的决策,应提交全体居民讨论。

4.4.3消除地区壁垒

第一,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对居民流动的不合理限制。除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可以限定由本辖区居民担任外,地方政府对进入本辖区非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能附加任何歧视性条件。居民迁移到某一辖区满一定期限,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财产时,应该享有本地居民全部的权利。

第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居民收入的完全货币化割断居民和特定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三,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社保资金统筹级别(至少到省级),建立社保资金跨区域流动和调配的制度,使居民可以享受全国大致统一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障。

第四,消除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产品)流动的地区封锁,除国家管制的资源外,资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地方政府不能擅自出台限制本辖区资源流出的政策,不能为资源流动设置人为障碍。

第五,消除对国内资本流动的控制。政府不应当直接为资本的流动指定特定的区域,为实施区域开发战略而确需调整资本区域构成时,应该通过财政投资、税收政策等引导资本流向,也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特定地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辖区竞争力。目前特别要做的是减少公有资本占总资本的份额,因为公有资本总是和特定的地区相联系,这是社会资本流动性差的主要原因。

4.4.4推行政府官员“守土”负责制

加拿大财政学家理查德.伯德说:“促进好的税收竞争的根本机制,一是居民能够对不同地区的公共服务和税收价格进行比较,二是居民能够影响和改变政府的决策。”因此,必须建立政府官员对当地居民的“守土”负责制:一是取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事实上的任免权,政府官员应该完全由本地居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二是改变地区回避和异地为官的做法,政府官员应该从在本地居住满一定期限并将继续居住的人士中选举产生:三是对依法任命的政府官员,在任期未届满之前,除非读职或犯罪,不得擅自罢免、撤职或调任;四是建立制度化、可操作的政府官员述职、弹劫制度,让居民能够重新选择他们的人;五是政府官员公务行为公开化,对新闻媒体的控制应依法进行,以发挥“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弥补居民信息的不足。

4.4.5健全官僚绩效考评机制

计划经济时代及行政性分权阶段实行领导干部行政任命制,地方社会总产值指标、经济增幅、招商引资数量等成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是造成地方政府不正当竟争、利益膨胀、重速度轻效益、重形式轻内容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本着局部效益和全局利益、重点任务和全面工作、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全面、科学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及激励措施,并尽可能地形成规范化的官僚绩效考核和升迁制度,要彻底改变片面关注数量性经济指标的做法,不仅关注数字,而且关注数字背后的东西,不仅关注财政收人和GDP的增长情况,而且关注结构调整、劳动就业、居民收人、社会稳定等可持续发展情况,不仅关注官僚任职期间的经济指标,而且关注发展经济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即依法行政指标、社会文明指标,形成正确的导向,不能引诱或促动官僚追求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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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 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 58 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 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 7 倍和6. 6 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 %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

3.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 5 ,早已超过0. 4 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 %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 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 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 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 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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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谢烈鹏. 构建和谐社会应注重财政政策取向[n ] . 中国财经报,2007 - 07 - 10.

[4 ]  李茂生. 构建和谐社会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 ] . 地方财政研究,2007 (1) .

第8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不久,区委、区政府又专题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财税工作会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充分说明区委、区政府对财税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区委、区政府确保完成今年财税目标任务的坚定信心。今天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回顾总结去年全区财税工作情况,分析面临的财税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今年的财税工作,进一步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凝心聚力,乘势而上,攻坚克难,奋力突破,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的财税目标任务。围绕会议主题,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客观评价*年财税工作成效,扬长避短,以励再战

过去的一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财税工作,始终把财税工作当作全区的中心工作来抓,在宏观形势跌宕起伏、市区税收征管体制调整等诸多不利因素下,迎难而上,真抓实干,较好地实现了财政收入较快增长、财政支不断优化、财政经济协调发展的工作目标。

回顾过去一年的财税工作,我们为取得的成就而倍感欣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区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全区全口径财政收入突破2亿元大关,达到2.04亿元,比上年增长20.6%。其中,完成一般预算收入19650万元,比上年增长20.2%,圆满完成三年翻番目标,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二是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促民生、促发展”的方针,合理调度资金,优化支出管理,全力保障了工资发放、民生工程、社会稳定等重点支出的需要。特别是在实施民生工程方面,按照提标扩面的要求,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落实力度,21项民生工程全面实施,全年共投入民生工程资金2983万元,其中区财政配套资金704万元。三是财税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坚持目标管理,强化收入调度。积极适应城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有效激发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大力开展增收堵漏工作,深挖税收潜力,协税护税网络平台逐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新系统正式启用,征收管理工作向法制化、精细化、规范化方向迈进。国税、地税、财政三家与各乡镇街道、园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四是财税工作理念进一步升华。财税部门服务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在积极组织收入的同时,满腔热枕地为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献计献策,出力流汗,赢得了全区上下的一致好评,去年,国、地、财三家均被评为“服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以上成绩来之不易,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区委、区政府对财税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归功于财税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艰苦努力,归功于方方面面的鼎力支持,更归功于全区广大纳税人的创业奉献。

回顾过去一年的财税工作,我们又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而深感焦虑,突出的表现在:一是我区财政收入在全市横向比较中,位次不优、增幅不快。在八县(市)及各区排名处中等偏下水平。二是乡镇街道收入完成情况严重不平衡。全区除十里铺乡、海口镇、德宽办事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外,其他都不同程度留有欠账。总体上看,各乡镇收入任务完成明显好于街道。去年,乡镇共完成收入3339万元,占年度任务的100.8%,比上年增长30.8%,占全区财政收入比重由07年的12.5%上升到13.7%;街道完成收入8453万元,占年度任务的89.4%,比上年增长7.3%,占全区收入比重由07年的38.8%下降为34.8%,甚至有些街道没有达到去年实绩水平。究其原因:从客观上看,主要是市区财税征管体制调整直接造成相关税收下降以及一些街道属地税源基础薄弱、增长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从主观上看,也的确存在工作力度不足,工作方式不新,甚至是徘徊观望、消极应对等方面的问题。三是税源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地方没有从根本上摆正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的关系,就收入抓收入,甚至是涸泽而渔,没有将税源建设摆在财税工作的中心位置,使收入增长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全区财政工作的健康发展,降低了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对此,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克服和纠正。

二、清醒认识面临的财税工作形势,坚定信心,沉着应对

在对去年工作进行分析盘点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经济形势。综合分析面临的财税形势,可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困难多、压力大;二是有机遇、有希望。

所谓困难和压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带来的消极影响。预计,今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内经济增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下滑。虽然我区身处内地,开放度不高,但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景气对我区经济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突出的表现为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势十分困难,利润空间压缩,中小企业的现实困难和潜在风险加大,尤其是区域内的房地产、建安企业将持续萧条,短期内很难回暖。二是财税政策的调整形成的减收因素。去年年底,国家实施一系列的财税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增值税全面转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统一调整为3%;100项行政性收费取消;另外,年内还有可能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等,初步估计,全区政策性减收将在2000万元左右。三是属地税源基础薄弱形成的压力。主要表现在零星税源、阶段性税源较多,稳定增长的支柱性税源相对缺乏。就现有的纳税户而言,由于近几年税收征管力度加大,基本做到了应收尽收,几乎没有多少涵养税源,自身增长的空间十分有限。特别是作为主体税源的建安、房地产税收,因房地产行情不景气和市区税收征管体制调整导致的滞后效应会进一步显现。因此,考虑减收因素,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要达到18%的增幅,在增量上与去年基数相比至少需要5000万元,压力不言而喻。四是支出压力十分沉重。主要表现为财政支出基数不断加大,刚性支出不断增加。随着区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提标扩面等政策的实施,区新增配套资金压力会进一步加大。另外,还要考虑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福利政策的出台。

所谓机遇和希望,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带来的机遇和希望。今年我国经济工作的基调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其中保增长是首要任务,为此,从中央到省市各级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保证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加投入,扩大内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明确在未来两年投入4万亿元扩大内需,这给我们争取项目资金、扩大有效投资、积蓄发展后劲、促进财税增长带来了良好机遇。二是近几年我区加快发展形成的新的增长点将逐步显现。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仍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内在发展的动力较强,特别是随着开发区一批重点项目建成投产、西城改造建设快速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以及石化技改项目实施等必将活跃区域经济,对财政的贡献率将会越来越大。三是全区上下业已形成的抓财税工作的良好环境为财政增收提供了坚强保证。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财税干部的敬业奉献,协税护税网络的完善以及强化征管的机制和经验等等,这些因素对保障收入征管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形势的严峻,更要看到严峻形势下的机遇和希望。这就要求全区上下一定要用新理念谋求发展,用新思路破解难题,用新机制营造环境,用新举措开拓前进,切实做到坚定信心,沉着应对,乘难而上,转危为机,全力推动财税工作在创新中发展。

三、全力做好今年的财税工作,攻坚克难,务求必胜

今年是庆祝建国60周年的喜庆之年,是实施“*”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克难攻坚之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安排,今年全区财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人代会确定的财税工作目标,以加快发展、培植财源为立足点,以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作风,攻坚克难,奋力突破,努力开创财税工作的新局面。

今年,区人代会确定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8%的目标任务。这既是一项法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也是保证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治任务,更是应对周边地区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关于收入任务的分解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印发。今年任务分解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区人代会确定的任务数必须全面落实,并留有一定余地;二是依据各地各单位上年的征收任务和征收实绩;三是充分体现保护先进,激励先进的原则,防止鞭打快牛和投机取巧的现象。希望同志们以积极的心态领受任务,以快捷的速度分解任务,以扎实有效的措施落实任务。

面对繁重的财税压力,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以攻坚之举求突破,以务实作风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的财税工作。

第一,要把财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财政是“庶政之母”,有财才有政,财兴则政兴。财政是经济的综合反映,是支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执政能力的基础,做好财税工作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区委、区政府始终把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尺。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更加重视财税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时间,经常分析研究财税工作当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千方百计地调动方方面面参与支持财税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这样说:不重视财税工作的领导,不是一个高明的领导,不善驾驭财税的领导也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

第二,要把财源建设作为财税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有道是:经济是源,财政是水,渊远才能流长;经济是根,财政是叶,根深才能叶茂。财源建设是确保财税稳定增长的根本途径。抓财源就是要抓发展,而发展的关键就是要抓项目建设,抓招商引资。今年,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增加投入、扩大内需、保证增长带来的良好机遇,把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要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批项目,依托自身实际谋划争取一批项目。同时,要切实加大项目推进的力度,尽快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在抓项目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十分注重项目的财政贡献率,要尽可能多上一些财源型项目、见效快的项目。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在商贸服务方面寻找突破口。唯有如此,我们财税工作才能有源头活水,才能不断拓展空间,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要把组织收入作为财税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收入始终是财税工作永恒的主题。要认真研究收入结构的变化,明确收入组织的重点,抓早抓紧抓实。在实际工作中,首先是要坚持依法治税。要突出重点税种、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监控。要运用先进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款入库等环节的监督,构建起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要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漏、抗税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中小企业征管难问题,减少“跑、冒、滴、漏”,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其次是要坚持科学治税。要很好地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财税增长源,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征管信息化进程,强化税源监控,做好税源精细化管理,完善征管改革,增强征管效能。我们既要集中精力抓大户和重点税源,又要对零星分散税源以及一次性税源严管统筹;既要主攻主导税源,又要突破非主导税源;既要千方百计护住属地税源,又要想方设法引进外地税源。(关于引税问题,我想在这里重申三点要求:一是坚持规范操作,不能盲目蛮干;二是眼睛向外,立足于市外省外,千万不能在区内挖;三是要杜绝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擅自出台优惠政策,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再次是要坚持协作治税。财税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以及园区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平台作用,强化和完善收入月调度制度,建立与重点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加强收入形势分析,逐月查摆问题,动态把握经济发展和财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掘新的税收增长点,扩大收入覆盖面,打牢收入基础,真正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反映到地方财力的增长上来。

第四,要把民生工程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近两年来,我区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集中有限财力,突出重点领域,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全区各项民生工程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异常复杂、异常严峻,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作为牵头部门的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民生工程扩内需、促消费的双重效应,保增长、促和谐的双重作用和提信心、树形象的双重意义。要按照“巩固、规范、完善、提高”的要求,深入推进各项民生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不断推进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升效能,以更大力度强化资金保障、政策宣传和责任落实,全面实施好各项民生工程,使党的各项惠民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民生工程任务,积极履行职责,全力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民生工程任务。

第9篇:财政与税收的区别范文

为更好地促进全区财源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区政协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等单位及部分政协委员,于月日至月底,对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个单位和家企业通过实地考察、组织座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形式,就全区财源建设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源建设的现状

今年以来,全区上下按照财源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牢牢抓住招商引资一号工作不放松,,聚力猛促大项目建设,推动了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实现了快速增长。-月份,全区财政总收入完成万元,同比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完成万元,占预算的%,同比增长%,其中工商税收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比增长%;国、地税分别实现万元、万元,同比分别增长、。全区财源建设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⒈工业税收占据主导地位。在“工业立区”发展战略和招商引资一号工作的推动下,工业经济实现的税收有了很大提高。调查统计,前个月,全区工业企业缴纳税金万元,同比增长,占税收总额的。部分乡镇工业税收占其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如××、××、××、××等乡镇分别为、、和。

⒉重点企业发挥了主要作用。从区级财政看,××商城、大河热电、煤田地质机械厂、华塑建材、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重点企业成为财政的重要支柱,前个月,家企业实交税金万元,同比增长,占区直征收企业上交税金总额的;从乡镇财政收入情况看,重点骨干企业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集团、××矿业和宝源实业,实交税金分别达万元、万元和万元,分别占三个乡镇税收总额的、和。

⒊民营经济成为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全区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民营经济由弱变强逐年壮大,民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增速明显高于财政平均增幅。截止月底,全区个体私营业户达到户;注册资金亿元,同比增长;民营经济缴纳税金亿元,同比增长%。

⒋招商引资拉动了财政增长。近年来,各级始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把招商引资作为拉动财政增长的重中之重,以项目的大推进拉动财源经济的大发展。调查统计,计划总投资近百亿元的个项目正在建设之中,预计××年、××年可分别实现税收亿元和亿元以上。同时,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税收,有利地增加了财源总量。如新矿热电、临汶石膏项目、光彩大市场,缴纳税金已分别达到万元、万元和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财力不足,结构不合理。按目前乡镇实际执行工资水平和基本办公等费用计算,年人均财力达到万元才能维持乡镇基本运转,如果国家必保工资政策全部执行到位,人均财力必须达到万元以上。但是我区××年人均财力只有元,远远达不到保运转标准。截止××年底,乡镇债务高达亿元,是当年乡级财力的倍,已经成为乡镇财源建设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乡镇经费缺口较大,有的存在拖欠人员工资现象,入不敷出的问题较为突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区乡两级特别是乡镇收入大幅减少,财政捉襟见肘。全区有个乡镇的农业两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以上,农业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过大,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骤然显现,取消农业税后,新的财政增长点发展缓慢,财力不足的状况将更加严重。

⒉支撑财力增长的骨干企业少。在农业产业上,农业税收即将全部取消,但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农业龙头企业尚未形成财源“气候”,农业财源极为薄弱。在工业产业上,企业总量小,骨干税源少。截止××年底我区税收过千万元的企业只有个,过万元的企业仅有个。有的乡镇纳税万元以上的企业屈指可数,有的仅局限在一两个企业上。在第三产业上,如果没有新的重点项目上马,三产税收将是财源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薄弱环节。

⒊财源建设的投入产出不成正比。近两年来,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幅为,今年-月份,同比增长%;而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前两年平均增幅为%,今年前个月,增幅为%。财政收入增幅较投资增幅分别低个百分点和个百分点,财源建设投入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园区内企业尚在建设期和生产初期,实现的税收很少,即便有一些税收,相当部分还要兑现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或奖补。

⒋乡镇财源建设速度不平衡。从今年前个月乡镇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看,个乡镇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年度进度预算,而有个乡镇未能完成,少的仅完成年度预算的,其中有个乡镇同比呈现负增长,其原因既有税费政策调整、兑现优惠政策和新建项目尚未产生税收等客观因素,也有财源建设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⒌征管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一是理财观念不强,业务素质低,制止“偷、逃”税费问题、监管企业的工作及措施不够有力,仍然存在“跑、冒、滴、漏”等税收流失现象和假外资、假福利企业。调查了解到,有些企业存在异地纳税现象,不少企业存有财务管理混乱问题,有的不设帐本,逃避稽查;有的核算不实,隐瞒经营成果;个别企业甚至是规模企业,不交税或交税寥寥。二是个别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有的还非常突出,企业反映非常强烈,影响了税源的涵养。

三、强化财源建设的几点建议

⒈突出工业经济,提升基础和骨干财源。大力发展工业是增强区乡经济发展后劲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关键所在。要把加快工业化进程作为财源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抓好现有企业的规范、提高,提升现有财源。目前我区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已基本结束,工作重点应放在引导改制和新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来,明确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督促和引导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确保税收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二是快速推进工业经济的扩规增量。要立足我区优势,着眼于实现结构升级和做大做强工业企业,搞好项目的论证、筛选、立项,精心策划包装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以此为抓手,强力招商,引进大企业、大财团和战略投资者,努力培育强劲的骨干和支柱财源,尽快扭转我区工业企业单体规模小、总量少、效益低、税源薄的不利局面。三是继续坚定不移地力促新上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通过严格落实项目包保责任制、强化督导、调度和考核,努力突破土地、规划、资金等“瓶颈”,确保税源项目早建成、快见效。

⒉强抓招商引资,培植新兴和后续财源。实践证明,发展区域经济,不抓项目就是没有抓住关键,不抓招商就是不得要领。要树立“引进资金、项目就是引进新财源”的观念,紧紧抓住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良好机遇,突出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城市群,强力推进,快速膨胀规模。一是发挥好资源优势。着力引进大型石膏、岩盐开采、加工企业,整合现有同类企业,带动相关产业,迅速形成生产规模,拉长产业链条,使与石膏、岩盐相关的采矿业和化工业真正成为我区的产业龙头和财源支柱。二是着力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要把引进“大、高、外、名、特”项目作为主攻方向,重点引进工业和外资项目。继续坚持对污染环境、科技含量低、市场前景差、对财政贡献小又不能安置大量劳动力的项目,一个不引、一个不上。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努力解决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圈而不建”、提供税收太少和以虚假投资骗取政策优惠的问题,力争培植更多更强的区域经济支撑点和财政增长点。三是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品牌效应、××文化遗址和××丰厚的人文、自然资源及以天平湖乐园、青春开发区、石膏工业园、新城区为依托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是我们发展旅游业独特的优势。应组织相关部门、聘请专业人才,组成专门的班子,下大气力,对现有资源进行全方位规划设计、包装整合,对外专题招商,让能够带来人气、带动物流、信息流、拉动诸多产业的旅游业成为我区新兴的、延绵不断的后续财源。

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实现农民增收、财政增长。随着农业税的逐步取消,农业这一基础财源建设面临严峻考验,作为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必须加快农业财源建设工作的转型步伐。一是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化。要按照“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格局,统筹规划,强化措施,着力培植壮大农产品深加工等龙头企业,使其像丝绸公司那样,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能力与综合效益同步增长。二是健全完善农业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单就市场而言,要按照“多层次、强辐射、专业化”的要求,在引导各级大力发展各具特色专业批发市场的同时,对现有的较大型市场,进一步统筹规划,采取措施,引入培植市场经纪和组织人才,使之与国际国内市场相联系,使其像蔬菜批发和钢材大市场那样,真正做大做强,做成品牌,千方百计开辟更多的财源阵地。三是继续加快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着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等高产值、高收入经济作物,继续发展桑蚕、特色林果和苗木花卉种植,力保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四是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按照“突出地方特色、规划适度超前、基础设施领先、功能配套完善”的要求,加快小城镇开发建设。同时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想方设法吸引农民入镇进园经商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乡村经济努力增加财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