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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文员岗位职责精选(九篇)

人事文员岗位职责

第1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我校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保障措施

1、成立临夏师范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常生强

副组长:陈贵旭 章 俊 吴胜辉

成 员:王海忠 范广斌 马占才 刘文礼 马永清 马 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贵旭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文礼任办公室副主任,史文斌、卢彩云、杨小翠、刘 娟、鄂佩丽、马春英为工作人员。

2、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临夏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增强学校内部活力,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岗位设置原则:坚持科学合理,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转换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坚持优化组合,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

三、拟设岗位类别和等级设置

我校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分别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形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

(一)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临夏师范属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按照文件精神,确定的三类岗位结构比例为:专业技术岗位占85%,计153个,管理岗位占9%,计16个;工勤技能岗位占6%,计11个。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省委办发【2010】]66号和《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见附件一《临夏师范学校管理岗位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见附件二《临夏师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见附件三《临夏师范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五)兼职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见附件四《临夏师范学校兼职岗位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五、岗位聘用办法

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应聘人向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学历证书、职称(技能)资格证、聘任证书、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年度考核证明、行政任职证书及任课情况和担任班主任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2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关键词】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建立 岗位分析

一、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的必要性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是履行职责,进行问责的依据以及考评的标准,制定规范便于完善考核体系,同时提高各级公职人员素质。以岗定责能够让公务员充分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同时,也是当前我国进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微观体现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约束公职人员,遵章守纪是对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当前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职位设置要求进行管理,在岗人员不能建立对应关系,导致难以实现权、责统一,难以达到人、事相适。部分公务员岗位职责交叉、分工不明,导致一些职能任务难以明确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责任范围。许多单位有类似的岗位职责规范,但是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另外,许多单位和部门有成文的职责规范,无问责制度,考核仅限于年终考核。优秀等次公务员有名额限制,奖励吸引力小,无法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在晋升和问责方面不够严谨和严格,岗位职责相对明确但是缺乏总纲性的职责规范,各类规范之间出现交叉、确实、一楼的现象。

因此应该应重新对公务员职责规范研究进行了一点创新,在重新修订职位说明书时,强调以职位标准为核心,构建公务员能力素质模型。单位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执行比较良好。

二、进行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分析

岗位分析是以职务为中心,分析和评定各个职务的功能和要求,明确每个职务的职责、权限,以及承担该职务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可以说,没有全面、科学的岗位分析也就没有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实现公务员岗位上权责关系配置的科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其核心问题在于明晰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在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形成结构化的“任务-授权”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选拔、更新、监控、保障、培训和考核等重大功能,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三、三类“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结合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来讲,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制定出能够详细清晰的界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公务员在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方面适用范围。如果不能清晰界定者三类的岗位职责规范也就不能确定不同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分类改革自然就失去了科学基础,从而难以科学界定三类公务员的清晰范围。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下的岗位职责规范,分别是行政执法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综合管理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和专业技术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

(一)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综合类的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群众基础。在制定岗位职责规范时,从综合管理的内容,具体从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等工作事项上予以确定。

(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在制定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其岗位的目标任务,确定技术标准、实行量化衡量。体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要求,加强专业能力测评。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基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特点,在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工作任务、范围、权限和程序等要素。

四、 “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基本内容

通过公务员岗位分析所获得的工作描述信息和任职资格信息在后续的各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是公务员岗位分析的表现形式,也是公务员岗位分析内容的集中表现。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所形成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与传统的职位说明书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位说明书更多地体现静态的岗位描述,而公务员岗位规范是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建立动态、科学、有效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定责规范、履责规范、考责规范、问责规范四个方面,我们称之为“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一)定责规范包括:岗位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岗位权限、行政审批事项、岗位需求、培训需求、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

(二)公务员岗位履责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对照、岗位履责规范、直接上级领导意见等。

(三)公务员岗位考责规范包括:岗位考责依据、岗位考核指标及权重、未完成岗位职责的原因及下一步完成指标的计划、岗位考核得分、主管领导评语、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意见、未能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说明、考核结果使用等。

(四)公务员岗位问责规范包括:岗位问责依据、岗位问责情形、岗位问责程序、岗位问责方式、被问责的情形、个人意见等“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既有静态的制度设计,同时又具有属于动态化的人事管理方式。在定责规范、履责规范、考责规范和问责规范中都体现这静态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特征。因此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中必须对岗位职责规范进行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公务员岗位职责进行动态、全面的维护,及时根据岗位变动对岗位相应职责规范进行更新,确保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第3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一、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的意义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掘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文广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一、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早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就对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009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又会同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广电等省行业主管部门,印发了《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全省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因此,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根据浙江省文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印发的《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省厅结合行业特点,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县级市文广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例如,县级市文化馆、图书馆、文物博物单位正高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3%、副高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12%、中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40%、初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45%。适度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同时,可以有效地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起到提高专业人才队伍水平、优化专业人才队伍结构的作用。

第三、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能够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一是为事业单位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最终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模式;二是为与事业单位“工改”政策相配套;三是为促进人才流动,实现社会公益服务资源的均衡配置。

二、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岗位管理的新机制,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于文广系统各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不同,使整个系统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存在诸多难题,例如,首次设岗聘用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各单位岗位内部等级比例设置、岗位分级的条件及“双肩挑”人员岗位的确定等,是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只有妥善处理这些重点和难点,才能使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顺利完成。

第一、岗位结构矛盾突出,岗位分配困难。近年来,由于各单位加大了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标准相对较低,高级资格职务人数和比例不断增加,有的单位远远超过省规定的高级岗位结构比例(15%),例如,我市文物单位人才队伍结构:高学历,高职称。10个在编人员:1个正高,2个副高5个中级,2个初级。学士研究生2个,大学本科5个,大学专科2个,高中1个。而有些单位学历低,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较弱,高级资格职务人才较少,且近期晋升人员也少。若由本系统各事业单位根据《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自主计算出各层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进行设岗聘用,则出现部分单位高级人才岗位不足、无法聘用,部分单位高级资格职务人数明显偏少、空缺岗位浪费的现象。这就造成系统内同类人才待遇不一,人才资源分配不均,首次岗位聘用矛盾激化,导致首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难以完成。

第二、岗位分级条件是难点,岗位职责不够明确。各类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可分为13个等级,正高一至四级、副高五至七级、中级八至十级、助级十一至十二级、员级为十三级。每一级别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基础。如何对各类人员进行科学分级,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每一级别岗位的分级条件是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难点之一。在确定岗位等级之后,应该要确定各等级岗位在聘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考核要求等。但事实上,各单位将岗位设置数据上报之后,才开始逐步修订岗位职责,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第三、“双肩挑”人员岗位难以确定。“双肩挑”人员在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文件中有明确的定义,是指既承担着专业技术职责又担负一定的管理职责。本系统下属事业机构存在单位较小,人数较少,但既担任领导职务又承担专业技术职责的“双肩挑”人数较多。按照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也就是说“双肩挑”人员一人兼了两类岗位是政策不允许的。因此,如何确定“双肩挑”人员的岗位,是设岗工作的难点之一。

第四、改革不够彻底,没有形成良性的竞争与激励机制。按规定首次设岗聘用工作是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所以,本系统没有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良性激励机制或惩罚机制。尽管各单位公布了各类岗位设置方案、岗位、岗位等级、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进行公开应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首次岗位聘任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人人有岗位”的状况,没有真正实行择优聘用的竞争机制。同时,未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这将对今后的岗位竞聘、续聘带来诸多困难。

三、改善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实施工作的对策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要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相结合原则。

第一、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岗位总量与结构。本系统的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实施工作既要根据上级的政策,又要结合下属事业机构单位小,高、中级人才数量不一,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相差较远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需考虑文广事业发展目标、人才队伍建设方向、杰出人才晋升空间等因素,由主管局按规定的结构比例,统一核算整个系统各层次不同等级的岗位总量。依据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的原则,分配到局属各单位。并对各单位岗位聘用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的管理方式,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功能和职责,在主管局下达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第二、精确测算,认真研制岗位聘用的实施办法。主管局在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摸清本系统所有职工的职称资格年限、科研业绩成果等具体事项,分析局属各单位事业发展、人才晋升趋势对岗位结构比例的需求。对本系统岗位设置和聘用的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特别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本系统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规定:首次岗位聘用时,在主管局核准下达的各层次不同等级的岗位总量限额内进行聘用。同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五级岗位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八级岗位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十一级岗位应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新晋升为副高级、中级、助理级资格的,均分别聘任为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等。这样,既保证了整个系统岗位聘用政策的统一性,又确保了首次岗位聘任平稳过渡的顺利进行,使空缺岗位得到有效利用,人才资源分配得到合理优化。同时,适当留有空缺岗位,为年青人才晋升留有空间。

第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主管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亲任组长,分管局长直接负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长兼任,人事科长具体指导、督促。要求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在《慈溪市文广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任务、要求标准、任职条件)和实施细则。各单位制定的岗位实施细则、聘任条件等重大事项,均需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及时上报至主管局备案审查。

第4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一、目的意义

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是深化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增强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有力举措,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参与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载体,是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教育模式新突破的重要途径,对引导公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认清权力风险,强化廉政意识,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培养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高素质公职人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到2012年底,按照“全面铺开、重点推进、逐步规范”的总体思路,实现廉政教育由粗放式教育向精细化教育转变、由条文式说教向案例演示仿真教育的转变、由理论灌输向自我启发式教育的转变,促进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把岗位廉政的要求变成行为习惯的养成,逐步构建具有特色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新机制。

三、基本原则

突出个性化,使教育对象从群体走向个体,深入到具体岗位,更加体现不同岗位的特色要求。坚持贴近性,使教育内容从抽象走向具体,更加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注重互动性,使教育方法从说教灌输走向互动启发,易于为受教育者所接受,更加体现组织的关爱和提醒。形成系统性,使教育体系从零散走向系统,逐步形成涵盖所有岗位的立体化教育体系。体现规范性,把岗位廉政教育作为任职者的必修课,纳入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更加体现廉政教育的刚性要求。

四、工作任务

(一)梳理岗位职责,明晰权力界限。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级编制部门下发的“三定方案”及有关规定,全面梳理岗位职责,明确每名公职人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履职范围、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以及所在岗位最基本的廉政制度要求。梳理岗位职责要重点在领导岗位、中层岗位和掌管“人权、财权、事权”的重要岗位三个层次进行。领导岗位要根据领导权责,明确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职权。中层岗位要根据职责定位,明确行政、管理、执纪、执法等重要环节的职权。其他重要岗位人员要对照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明确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权等方面的职权。在对岗位职责梳理、明确职权的基础上,编制岗位职责表和权力运行图,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权力分配和权力运行的严密体系,为扎实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构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奠定基础。

第5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国家兴办的实行事业体制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2、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艺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l)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从事舞蹈、杂技、管乐演奏等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

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文化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文化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文化事业单位吝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部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以及文化艺术创作单位,国家水准的艺术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文化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文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文化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文化艺术单位特点和文化艺术发展规律,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文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文化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馆员一级岗位、研究馆员二级岗位、研究馆员三级岗位、研究馆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馆员一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二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馆员一级岗位、馆员二级岗位、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馆员一级岗位、助理馆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管理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等,下同)一级岗位、一级演员二级岗位、一级演员三级岗位、一级演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演员一级岗位、二级演员二级岗位、二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演员一级岗位、三级演员二级岗位、三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四级演员一级岗位、四级演员二级岗位、四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舞台技术人员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舞台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舞台技师一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二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师一级岗位、舞台技师二级岗位、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术员一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二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8、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文化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l)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l)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文化

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3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5、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6、文化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8、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l)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文化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其中,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文化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43、44、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l)文化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文化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文化艺术人才的特点,对文化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文化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对于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文化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文化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是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管理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8、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文化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第6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岗位设置管理

一、高职院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高职院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进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重点是建立健全六个机制,即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而岗位设置管理涉及到高职院校人事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人员的聘用要以岗位需要为前提;合同管理则要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绩效考核要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工资待遇要根据岗位等级而确定。因此,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迫切需要加快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2、高职院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高职院校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目的是要把岗位管理制度作为高职院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高职院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从而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一套符合高职院校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3、高职院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2006年开始实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以岗位绩效工资为核心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将岗位作为确定工资的主要因素,以岗定薪,这就迫切需要科学设置岗位,确定每一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一系列岗位设置管理配套制度,为全面实施高职院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原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明确规定,在按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经核准后,再按确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同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也会随着岗位设置和新岗位的确定,以岗定薪。可见,必须抓紧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缩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岗位设置的“时间差”,以确保高职院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高职院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1、加强领导,为岗位设置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为保证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高职院校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高职院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小组,主要由纪委、监察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受理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学校二级教学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2、学好政策,全面准确领会文件精神。岗位设置管理是高职院校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职院校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加强宣传和学习,利用各种机会,采用多种方式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原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和行业指导意见,以及省、市实施意见。上级有关岗位设置的文件是高职院校岗位设置的纲领性文件,是高职院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依据,它不仅具有指导性,还具有约束性、强制性,必须认真学习、准确领会,贯彻落实。

3、精心设计,切实做好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是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高职院校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理清学校现有教职工的状况和岗位情况,摸清岗位设置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学校的编制情况、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从有利于高职院校整体功能的发挥和目标任务的实现,立足现状、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体现高职院校自身特色,科学合理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转贴于

4、坚持原则,科学设岗。高职院校推行岗位设置与管理,其基本价值取向还是推进高职院校发展。岗位设置是聘用的基础,推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必须从科学设置岗位这个关键环节入手。高职院校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岗位设置过程中,要坚持按需设岗与合理调控相结合、优化结构与精简效能相结合的原则,以学科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基础,科学规划岗位,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任务饱满,岗位效能最佳。在满足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的基础上,保证重点岗位,兼顾一般岗位,向重点专业、重点领域倾斜。

5、重视现实,兼顾历史,科学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任职条件是做好岗位设置的基础性工作。高职院校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发展等需要,设置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任职条件。虽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做出规定,但是高职院校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明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具体任职条件,规定拟聘任岗位的人员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任务。

6、坚持条件,精心组织岗位聘用工作。岗位设置完成后,高职院校要根据核准的岗位数量和设置的具体岗位,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人员聘用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岗位聘用。在聘用工作中,高职院校应成立聘用委员会,二级教学单位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7、严格管理,科学考核。高职院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其保障机制就是加强聘后管理,进行科学考核。通过考核,全面客观地评价受聘者的工作业绩,激励、督促受聘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受聘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高职院校总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在考核过程中,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教师的考核,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既要重视教师的绩效考核,也要尊重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采用弹性考核机制,正确处理好“质”和“量”的关系。对于管理和工勤岗位的人员,主要考核其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实施高职院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高职院校推行岗位聘任制是一项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

1、国家尚未出台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绩效工资制度,影响高职院校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积极性。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岗位工资与聘任管理改革较多考虑的是基本工资问题,难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岗位聘任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2、高职院校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长期以来,高职院校属于事业单位,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普遍存在,人员流动渠道不畅,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在岗位聘任中落聘的人员只能内部消化,无法实现人员的分流。

3、岗位聘任与身份定位无法彻底脱钩,难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用人机制。如,“双肩挑’,人员的归属和分流问题,在岗位聘任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很大。很难说高职院校哪些管理岗位领导不需要有专业技术背景,且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从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好、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中选拔出来的。若其中一部分领导不能算“双肩挑”人员,势必降低了工资待遇。因此,许多高职院校为化解矛盾,尊重现实,仍存在因人设岗现象,难以真正淡化身份,实行岗位聘任。

4、许多高职院校尚未设置科级管理机构,未推行管理人员职员制。因此,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只能享受九级职员的工资待遇。则将会降低相当一部分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影响高职院校管理队伍的稳定,很难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7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奖励性绩效津贴;研究与设计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7-0235-03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内容,对于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开始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江苏省已于2009、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分别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高职院校,我校从2010年起实施绩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后,教职员工除了按国家统一标准实行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外,还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行业特点、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等因素统一确定。江苏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高校根据教职员工的工作量、实际贡献程度等因素自主分配。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绩效工资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动力,强化岗位职责,注重工作实绩;深化二级管理,完善激励机制;优化分配结构,激发办学活力,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均衡发展,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绩效工资的实施在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类别与职级,分类、分级设定岗位基本职责与津贴标准,依据岗位性质、任务与责任大小,结合学校现有津贴分配制度及教学、科研、管理、学工、教辅、工勤等各类人员的实际状况,并考虑适度向教学一线人员倾斜,统筹兼顾,平稳过渡。

2.注重绩效原则。奖励性绩效津贴以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基本工作数量与质量为依据,强化岗位责任,注重岗位绩效,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积极鼓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为学校事业发展多干事、创业绩、争贡献。

3.分级管理原则。奖励性绩效实行二级管理分配体系,降低管理重心,激发院系部办学活力。

4.利益共享原则。学校应根据国家绩效工资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与实际财力,对绩效工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障教职工收入与学校事业发展同步增长。

三、实施范围

适用于学校受聘上岗的在编教职员工和人事制人员。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或部门,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四、岗位类别、聘任、基本职责与任务

(一)岗位类别与聘任

根据岗位设置、编制管理与绩效工资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学校设教师岗、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与工勤岗四个岗位类别。岗位聘任按《江苏C高职院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执行,聘期三年。

(二)岗位基本职责与任务

岗位基本职责与任务是教职工在受聘岗位上应该承担的基本工作责任和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内容包括教学、教科研、管理和综合服务四个方面。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与任务按《江苏C高职院校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与任务》执行。

1.教师岗。根据主体工作内容与责任的不同,教师岗分教学主体型、科研主体型和辅导员三类。其中科研主体型岗位仅限专业技术七级以上的教师申报,且需经个人申请,院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后确定。(1)教学主体型岗位。受聘教师主要从事理论或实践教学工作,并适当承担教科研与综合服务等工作。(2)科研主体型岗位。受聘教师主要从事教科研工作,并适当承担教学与综合服务等工作。(3)辅导员岗位。受聘教师主要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并适当承担学生思想政治研究、综合服务等工作,实行坐班工作制。

2.管理岗。受聘人员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工作,实行坐班工作制。

3.其他专业技术岗。受聘人员主要从事相应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并适当承担教科研等工作,实行坐班工作制。

4.工勤岗。受聘人员主要从事各相关工种的技能、勤务与管理等工作,实行坐班工作制。

五、奖励性绩效津贴总量与分配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收入构成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绩效工资须在清理、规范津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家规定允许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外,在职人员原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年度考核奖(第十三、十四个月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考勤奖,以及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自主发放的各类奖励、福利等一律归并,统一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及其他收入等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

2.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等。

3.其他收入:其他政策性补贴等。

4.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津贴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组成,标准由省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奖励性绩效津贴的分配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奖励性绩效津贴总量

奖励性绩效津贴总量=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

其中,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三)奖励性绩效津贴分配

经过调研,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将奖励性绩效津贴分成岗位绩效与专项绩效两个部分。其中,岗位绩效约占奖励性绩效津贴总量的65%,专项绩效约占奖励性绩效津贴总量的35%。

1.岗位绩效。岗位绩效用于教职工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基本职责与任务的奖励。岗位绩效按照教职工受聘岗位的职级来设置,每份金额由学校根据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使用情况确定。教职工在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基本职责与任务、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可取得岗位绩效。

2.专项绩效。专项绩效用于教职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奖励。主要包括:超工作量补贴,教科研成果奖,年度目标考核奖,班主任津贴,高层次人才补贴,突出贡献奖,调节津贴,自主津贴,其他专项津贴等,各项比例与额度由学校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确定。(1)超工作量补贴。①教职工超额完成岗位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超额部分可取得超课时补贴。超课补贴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②教职工超额完成岗位规定的基本教科研工作量,超额部分可在同一个聘期内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③实行坐班制的非教师岗人员、辅导员、符合减免2/3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教学岗人员的超工作量补贴按专职教师岗人员超课时补贴平均值的80%执行。(2)教科研成果奖。奖励标准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师生参加竞赛获奖奖励办法》等文件执行。(3)年度目标考核奖。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教职工,发放年度目标考核奖;对获得年度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与个人,学校发放集体奖与个人奖。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学校一次性奖励300元;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等,学校一次性奖励200元。各类集体奖按同级个人奖2倍计发。(4)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5)高层次人才补贴。用于对高层次人才(正高、博士、各级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的奖励,由学校按标准统一发放。(6)突出贡献奖。用于鼓励教职工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获得相关荣誉的奖励。荣誉奖项特指受市级(含)以上政府奖励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奖励标准:部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省、部级一次性奖励1000元;市、厅级一次性奖励500元。各级集体奖按同级个人奖2倍计发。(7)调节津贴。用于学校重点工作推进等奖励。标准由学院研究决定。(8)自主津贴。自主津贴主要用于各单位、各部门对教职工承担岗位基本职责之外工作任务、日常加班等工作的补贴。自主津贴发放标准按院系部每320课时10个津贴分、党政管理部门每人10个津贴分核发到部门,实行二级管理,自主调节使用。(9)其他专项津贴。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六、奖励性绩效津贴发放

1.岗位绩效津贴的核定与发放。年初,学校按教职工受聘岗位职级所对应的岗位绩效标准,分12个月计发,每月预发70%,由人事处统一发放。年终,各单位、各部门对教职工进行岗位考核与年度考核,并依据考勤情况、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对每位教职工的岗位绩效(连同预留的30%)进行最终结算,结算结果由人事处统一发放。教学岗人员,全年教学工作量不足规定工作量三分之二的,不享受岗位绩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按超课时计酬;超过三分之二但未满工作量的,岗位绩效按比例发放。教师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人员,全年教科研工作量不足规定工作量三分之一的,岗位绩效按85%发放;不足规定工作量三分之二的,岗位绩效按90%发放;超过三分之二但未满工作量的,岗位绩效按95%发放。

教师岗、其他专技岗人员,其综合服务工作量不足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从自主津贴中按一定比例扣发。

2.专项绩效津贴的核定与发放。(1)院系部专项绩效津贴的核定及发放。院系部专项绩效津贴主要包括超工作量奖、年度目标考核奖、班主任津贴、自主津贴、自主创收提成等,由学校统一核发到院系部,实行二级管理。各院系部负责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2)党政管理部门专项绩效津贴的核定及发放。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直属单位的专项绩效津贴主要包括超管理工作量奖、年度目标考核奖、部门自主津贴等,由学校统一核发至各部门,由各部门自主分配。(3)高层次人才补贴的发放。高层次人才补贴由人事处按标准统一发放。(4)教科研奖的发放。教科研奖分别由科研产业处、高教研究所、教务处按相关规定于年终审核后统一发放。(5)突出贡献奖、调节津贴的发放。突出贡献奖、调节津贴等,由学校于年终统一认定后核发。各相关专项奖(非成果性)由各主管部门单列核发。

3.特殊问题处理。(1)岗位目标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基本合格”人员扣发本年度3个月的岗位绩效,“不合格”人员不享受本年度岗位绩效。(2)缓聘、待聘人员不享受岗位绩效。(3)受学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理之日起分别扣发1个月、3个月、5个月的岗位绩效;受党纪处分的参照执行;多重处分,按较重处分执行。(4)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岗位绩效。(5)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人员的岗位绩效按《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6)经学校批准的培训进修人员的岗位绩效按《江苏C高职院校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7)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七、相关问题说明

1.相关人员岗位绩效问题。(1)中层副职主持工作的岗位绩效按照本级与上一级标准之和的■执行。(2)未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岗位绩效按副教授七级岗执行;未取得中级职称的硕士,岗位绩效按十一级岗执行。(3)“双肩挑”人员既可以申报党政管理岗,也可以申报教师岗,岗位绩效与考核按申报岗位标准执行。(4)被聘教育教学管理系列职称的管理岗人员,既可以申报党政管理岗,也可以申报其他专技岗(仅限起始档),岗位绩效与考核按申报岗位标准执行。(5)在聘期年度内职务(职称)变动人员,自任职的下月起一律按新任职务(职称)的起始档执行岗位绩效,年度目标考核按实际任职时间分段进行。

2.关于工作量核定。(1)以下人员申报教学主体型岗位的,减免基本教学工作量2/3课时;超出课时计入超工作量,80课时封顶。①党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②院系部中层干部;③党政管理岗人员;④被借用到党政管理岗工作的。(2)学校聘任的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减免基本教学工作量■。(3)辅导员及非教师岗人员兼课的(中层干部兼课由分管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以下人员兼课由所在部门领导及授课课程归口部门领导同意,其兼课资格由教务处审批),教学课时计入超工作量,80课时封顶。(4)因学校重点工作需要,相关人员的工作量补贴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5)具有副高以上任职资格,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含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级不变的,教科研工作量不作要求,教学工作量减免四分之一,超工作量限80课时。

八、结束语

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一种全新的收入分配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打破了原有岗位津贴的分配模式,强化了岗位和绩效考核结果在分配中的考量。因此,学校首先应该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符合学校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分配方案。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反复征求各个层面教职工的意见,努力形成多方共识,广泛宣传,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使奖励性津贴分配方案成为学校、教职工发展的助推器。其次,学校可成立专门的考核部门,强化绩效考核的重要性,将绩效考核纳入学校的常态化管理,细化考核办法,而并不仅仅是年度考核。第三,有必要把绩效考核的结果严格用于奖励性绩效津贴的分配,否则奖励性绩效分配制度的设计就失去了本身固有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郎慧国.我国高职院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体系再造[J].中州大学学报,2014,(4):14-19.

第8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行政管理效率是高职院校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面对当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的现状,实行AB岗工作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AB岗工作制的有效运作还需要明确职责、梳理流程;出台制度、加强培训;列入考核、启用激励等措施加以保障。

【关键词】

AB岗工作制;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高职教育已撑起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2014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国家各层面对高职教育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在我国的高职院校中,除了与科研、教学息息相关的教师之外,行政管理人员是为院校学生、教学及科研活动服务的主力人群,是维系学生与院校关系,推动院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如何抓住良好的历史发展机遇,助力提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是当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目标与任务,归根结底则是要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1影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1.1高效理念不够深入高职院校多属于公办事业单位性质,由于历史原因,公办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过程运转节奏较慢,往往会忽视工作效率,行政管理人员都或多或少存在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在传统的教学体制之下,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效率理念和时间观念与企业人员相去甚远,在完成工作时,并不以小时或者天数来计算,往往以时间截止日期为参考,导致工作拖拉。总体上看,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效率不高,提倡效率的理念并不深入。

1.2分工问题存在扯皮在提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大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机构设置也日趋合理,但仍然存在权责划分不明晰,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现象,从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频繁,行政效率下降。在部门内部,为营造团结融洽的氛围,多数部门会提倡“分工不分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会出现个人职责范围不固定,分工不明晰,工作存在交叉或者遗漏的现象,从而影响效率。

1.3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追求规范化办学的过程中,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已经建立起一套全面的制度体系,基本能涵盖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流程、步骤。但是,制度出台之后的普及是无法量化的空白区域,大多数行政管理人员只对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制度感兴趣,当有人员换岗、换部门时,就会出现对新岗位制度不清楚,办事效率降低的情况。此外,制度体系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机制,监督机构不健全、不到位,无法评判制度执行情况,当制度执行不到位、不顺畅时,工作效率会相应降低。

2源于企业的AB岗工作制

在企业管理中,为了保证日常工作不断档,提升工作效率,通常会设置AB岗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AB岗工作制是指在合理设置部门工作岗位、完善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部门内各岗位中,分别设置两个岗位承担人,分别为A、B两个角色,A岗承担人是该职位的正岗/责任人,B岗承担人是该岗位的顶替岗/备岗责任人,当A岗承担人因出差、开会、休假等情况离岗时,由明确的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工作职责。

3AB岗工作制对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从而造成知识单一,全方位工作经验不足,实行AB岗工作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使部门内行政人员都成为工作中的“多面手”,以适应不同部门不同模块工作。同时,实行AB岗工作制能够有效避免在岗位轮换时出现工作拖拉、错误等问题,新上任的人员可以在B岗的帮助下快速有效适应新岗位工作。第三,长期从事单一的工作容易使行政管理人员产生职业倦怠,不积极进取,工作效率日益降低,实行AB岗工作制可以有效激发行政管理人员学习的积极性,拓宽自己的职业路径,在AB岗工作制实行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可以更多了解部门内人员的水平和潜力,为培养部门储备人才、后备力量提供参考。最后,对于整个部门来说,AB岗人员之间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可以大大促进部门团队综合实力,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团队文化。

4AB岗工作制在行政管理中的有效运作

上文已经提出,目前影响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既有个人的理念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分工不明确的问题,还有整个制度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实行AB岗工作制的本质就是要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因此,为有效运作AB岗工作制,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梳理工作流程分工明晰是制定AB岗工作制、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条件。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很多工作都会牵涉多个部门,只有厘清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才能避免推诿扯皮现象。而在部门内部,部门负责人同样应该界定清楚每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且明确各类事务的操作流程。

4.2科学制定AB岗工作制,加强制度培训出台制度是保障工作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载体。高职院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明确自身部门及部门内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出台AB岗工作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岗位与岗位之间的联系、人员之间的长处和劣势,此外也要考虑行政管理人员的家庭因素、年龄因素等等。例如,可以把工作相近或者在工作中合作较多的人员互相设为AB岗,或者以同一办公室的人员均互相设为AB岗,也可以用一老一年轻的形式搭配。在制定制度之后,要定期进行培训,A岗人员应该采用面授、PPT讲解等多样化的形式对B岗人员进行培训,并留出一段时间进行实战,最终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从而保障B岗人员全方位了解、掌握每一项工作的操作步骤。在AB岗工作制的实施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和A岗人员还要对B岗人员进行监督反馈,保障制度运行顺畅。

4.3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启用激励机制列入年度考核是AB岗工作制常态化、长效性的必要条件。人都有惰性,会优先完成事关自身的工作,而往往会忽视那些不需要考核的工作。因此,只有将AB岗工作制列入年度考核指标,才能引起行政管理人员的充分重视,这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条件。高职院校在制定相关考核指标时,还应该融入激励元素,例如完成B岗职责,等于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给予加班或者抵消请假的奖励等。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工作在院校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势在必行。推行AB岗工作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高职院校效率低下的现状,从而推动教学、科研等核心工作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卫蒙.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对策分析[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0,15(4):132-134.

[2]李良.论如何提高高职院校行政管理效率[J].现代营销,2012,(5):257.

第9篇:人事文员岗位职责范文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文秘资源网,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办、站(单位)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效能办或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效能办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办、站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效能办。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所辖部门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街道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办、站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办、站或单位。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级领导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办、站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接班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