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退伍安置条例精选(九篇)

退伍安置条例

第1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2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关键词: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策略

一、前言

多年前,一群人带着保家卫国的梦想来到军队。面对着困难,他们没有退缩;面对着成功,他们没有骄傲;面对着失败,他们没有气馁。而当他们脱下军装,离开了他们付出青春与激情的军营,未来的路又该怎样走下去,退伍军人做什么好又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问题。

二、当前退伍军人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部分法律法规陈旧,更新缓慢,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比如对于精神病评残残疾级别的调整,抚恤金的增长比例,优抚对象的医疗,住房等问题等都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和扩展军人抚恤优待的范围。

(二)宏观就业市场方面的原因

退伍士兵学历普遍偏低,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曾经退伍军人很大的一个去向是国有企业,但在1989?2002年,全国国有企业数量由10.23万个减少到4万个左右,职工数由原来的8000多万减少到4000多万,在职工队伍中的比例已不足21.5%。在大量自身职工下岗的时候,想要安置退伍军人,实在是勉为其难。

(三)企业用人观念方面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如今最适合年轻退伍兵的工作就是保安,但市场已经接近饱和,竞争十分激烈。

(四)退伍军人自身方面的原因

1、教育程度低,缺乏职业技能

现在,年轻退伍兵越来越多,而他们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而一些看似与民用接轨的军事岗位,如紧急医疗员或卡车司机,也不意味着就能直接过渡为民事岗位,即使先前在部队里是开装甲车的,退伍后也需通过相关的驾驶考核,才能上岗开卡车。

2、脱离社会,缺乏工作经验

长时间的脱离社会,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一些雇主认为,从军4年就是没有从业经验的4年。另外一些企业公司也抱怨,退伍军人有时适应企业文化存在一定困难。

3、就业岗位与心理预期落差过大,自卑感强

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退伍人员大多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岗位有限,而长期的部队生活使得官兵有一定的优越感,军人社会地位也较高,而退伍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与退伍军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目前退伍军人有许多去做保安,跑销售等工作,不仅辛苦,而且处于社会底层,使得相当一部分军人适应不了,甚至有了强大的自卑感。

4、角色转换难,对新工作的驾驭较差

退伍军人的角色转换的确是个难题,他们往往不清楚雇主想要什么。有的雇主甚至将退伍军人视为“外来物种”。很多退伍军人表示,他们对转型感到无所适从。退伍军人中走上工作岗位的群体,普遍感觉新工作较难适应,一些是由于军地不同的运作模式,使得长时间与社会脱节的军人适应不了,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更善于执行命令,执行上级的指示,遵守命令和条例的工作,在转业之初可能要面临一定的问题。

5、刚毅直率,不了解行业规则

现在社会上流行“潜规则”这一说法,暂且不评论其是好是坏,必须承认每个行业也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准确了解和把握这些规则,无疑对找工作是很有帮助的。退伍军人在军队里面强调绝对服从,性格逐渐磨砺的刚毅直率。其正派的行事作风也许并未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缺乏行业规则的了解,使得退伍军人的优秀品格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失去“魅力”,就业也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三、枣阳市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的相关政策及工作经验

枣阳市是湖北省兵员大市,据统计,2011年枣阳市共接收退役军人644人,其中转业士官7人,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116人,省垂直部门接收8人,截止9月27日共办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94人,举办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两期,共培训361人,推荐就业346人。在安置退伍军人方面,枣阳市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一套做法。

(一)介绍就业培训,增加退伍军人就业机会

2011年11月,枣阳市出台了《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安置办会在退伍军人回乡后印制《致退役士兵的公开信》发放并保证“人手一份”,表达家乡党委政府诚挚的问候,帮助退役士兵科学规划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民政部门对退役士兵采取针对性强的“订单式”培训,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据悉,枣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已开办有20多个培训专业,包括美容美发,电焊,电子电工,数控编程,厨师,叉车,制冷等专业,退役士兵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100%推荐就业。

(二)“三个一点”,提高退伍士兵参训积极性

资金短缺常常成为阻碍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门槛”,为减轻他们在培训经费上的支付压力,枣阳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实行“三个一点”的办法——“政府补一点,培训单位免一点,个人拿一点”,这是一种比较创新的工作方法。对于多数培训项目,实行全免费的办法。对于少数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高的项目实施优惠政策,如汽车驾驶培训,正常每人每期收费1800元,市民政局为每名退役士兵补助500元,个人只需拿1300元即可参加培训。这些优惠办法使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由原来的“要我学”变成了“我要学”,退役士兵参训率大幅度提高。

(三)货币化安置,鼓励自谋职业

近年来,枣阳市大张旗鼓地宣传《兵役法》《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有关自谋职业的规定,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及时发放一次性补偿金。该市出台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自谋职业者可享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税费减免及教育、培训优惠。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复员士官、义务兵13950元;转业士官23250元的标准发放补偿金,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50%、30%、10%的安置补偿金。

四、对退伍军人就业安置工作的建议

(一)立法要全,执法要严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缺乏具体规定,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具体完善的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给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用来

“定”军心和“吸”民心。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出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二)建立一套有效的退役军人就业机制

在解决退役军人再就业问题上,各国政府都尽可能地为退役军人提供帮助。我国目前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主要落在民政部门的头上,适当建立一些为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包括就业等方面的服务性部门,甚至“政府应放开限制,允许退役军人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并利用民间的力量参与进来,共同解决退役军人就业难的难题”。形成一套有效的退役军人就业机制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和解决退伍军人再就业难题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三)国家给予教育资助,对退伍军人实行国民教育培训

为提高我军退伍军人在职场上的竞争力,可以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伍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伍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相关统计显示,截止到2010年,我国共有大学、专门学院、专科等高等院校共2305 所,职业技术学院1071 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已具备容纳退伍军人上学的条件。

另外有数据显示,1998—2004年,共有60986名退役军人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设立的职业训练和再就业帮助项目找到了合适的工作,10286 名伤残退役军人通过培训实现了自食其力或生活自理。由此退伍军人教育资助的功效可见一斑。

(四)退伍军人要自强不息,努力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再创辉煌

退伍军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也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价值需求,主动地迎接这一变化和挑战,自主地选择体现自身人才价值的工作和岗位。退伍军人要注重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锻炼,能随时经受住新环境的考验。到地方后要保持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打出自己的新天地。自主择业的军人要充分看清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定能再创一番业绩。

参考文献:

[1] 牟海侠,张强.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的社会政策构建[D].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4).

[2] 罗平飞.当代中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实践过程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6,(5).

[3] 邹君誉.国外优抚安置制度精选《民政部代表团赴美国考察退伍军人优抚保障情况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6

第3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20xx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xx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xx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__*同志在县退伍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刚才,__*同志总结了去年的退伍安置工作,并部署了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一、认识必须统一退伍军人接受部队正规的锻炼,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干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说,我县大部分乡镇、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对这一点认识是高的,近几年的安置工作做得也比较好,得到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肯定。但也不排除仍有少数乡镇、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出于本乡镇、本部门利益的考虑,认识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不积极主动,甚至有拒收现象。搞好安置工作,不仅事关退伍军人本身的稳定,也事关现役军人队伍的稳定,更是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苏政发[1998]108号文赋予我们的职责。同志曾经指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可见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保大局的需要。各部门、各乡镇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努力做好退伍安置的各方面工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二、任务必须落实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面临减员增效、机关、事业单位面临改革分流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困难可想而知,近几年安置会议越开越迟也是受这方面的影响。今年,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新形势出台了《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采用积分制的办法,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鼓励自主择业,为做好我县的退伍安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十分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一领导要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伍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抓紧时间落实分配方案,早日让退役士兵上岗到位。二政策要公开。执行政策随意,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严格按政策规定操作,是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维护退伍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按照政策积分公布,保证公平公正。三纪律要严明,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安置办,要带头执行纪律,严格按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办事、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接收单位不得搞集资或随意降低待遇标准为条件,恣意侵犯退役士官士兵的权利,发现一起,将查处一起。四重点要突出。各部门、各乡镇一方面要考虑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接收能力,部门大的、接受能力强的适当多考虑;另一方面要突出功臣模范等积分高的退役士官、士兵的优先安置,体现一种导向,鼓励现役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三、服务必须跟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军人当作宝贵财富来加以爱护,作为新鲜血液予以吸纳。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他们,从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怀体贴他们。要让他们体会到家乡的温暖、组织的关怀和领导的厚爱,激发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情怀,为振兴家乡尽力尽责。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安置对象的思想教育,加强对退役士兵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形势,端正就业观念,立足灌南实际,树立艰苦创业的人生观;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上放光发热,为我县的经济建设服务。四、督查必须到位今年退伍安置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各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始终强化退伍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的意识,再努一把力,再加一把劲,协调一致,各司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县里由高县长牵头负责,县安置办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切实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接收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搞好退伍军人的接纳和安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退伍安置工作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变相拒收、消极接收县政府下达的分配任务,拒绝接收、逾期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坚决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到接收安置为止。今年是按积分制安置的第一年,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对照灌政发[20__]58号文《关于20__年度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搞好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力求把好事办好。同志们,让我们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为推进我县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第5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今年我市接收退役士兵人,其中:转业士官人,城乡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人(含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人、学雷锋标兵人)农村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人。

二、安置政策

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发[]7号)精神,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指令性计划安排工作的力度,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1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2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安置部门签定协议书,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市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政府不再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1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于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支付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全部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

5认真审查档案,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对按政策规定不能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

6实行“五公开”两监督”办事制度。即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

三、安置办法

1根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今年继续按各系统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安置任务。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安置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

3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和服役期满13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安排工作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4服役期间受各种纪律处分的安排工作时,区别于正常的退役士兵。

5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选择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专业人才。

6对无理要求,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7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有关接收单位要尽早接收档案,安置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

四、安置步骤和时间

第6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建立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军人军属抚恤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安置,以及对侵犯军人军属劳动保障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子女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优待工作;

(四)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驻军部队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犯军人军属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和农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解审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纠纷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予以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办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危害军人军属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

第七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强军兴军拥军先进典型,弘扬拥军优属良好社会风尚,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军人军属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军人军属的荣誉和人格尊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诋毁、侮辱、诽谤军人形象,贬损军人名誉。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和烈士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军属,在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光荣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省统一确定的样式制作。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祝贺慰问军属。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战区(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对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军人以及烈士,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入志标准将其载录地方志。

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悼念和褒扬;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八一建军节等重大纪念活动,应当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出席。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从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军人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军人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纳入地方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驻军部队做好军人和随军配偶、子女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远离军队体系医院的军人和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随军配偶、子女,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与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

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和退役军人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接转。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就学需求,在学校设置、教育优待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十七条 军人持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汽车、火车、轮船、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

(二)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

(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交通工具;

(四)免费游览公园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区、名胜古迹;

(五)免费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部门在有条件的车站、码头应当为军人设置专门的购票窗口和候车(船)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设置专门窗口。无条件设置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标志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军人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对口安置,落实安置时限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军人随军配偶。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定向招收录用军人随军配偶;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军人随军配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扶持军人随军配偶自主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对自主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军人随军配偶,由部队驻地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和税收减免等;对未就业的军人随军配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部队驻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两地分居军人配偶的探亲权益,准许军人配偶每年到部队探亲,并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探亲期间,不得扣减军人配偶的工资、奖金和福利。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需要本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在征求相关军事机关以及单位和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达,接收安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国家规定应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置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应当按照安置计划安排相应的公务员职位。

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和工作年限计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就业安置、转学入学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退役金。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任务较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接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聘用军龄十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大学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组织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聘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在每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考试录用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给予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六条 军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抚恤优待。

离退休军人的接收安置和待遇保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案件,接到军人军属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或者涉军维权工作机构转交的维权申请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军人军属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其他责任和义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对军人军属权益保护最高检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军队代表到最高检机关参观,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军队建设的关心。

通过这次所听、所看,感到深受教育。

特别是远程视频接访网络,从基层院一直连到最高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令人称赞。

提两条建议:一是加强对军人军属权益的保护。关于这一议题,我连续两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书面建议。军人军属权益保护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军队设施的保护。

既要在立法上及时完善,又要在司法上有所作为。

第7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把“双拥”和退伍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的安置措施,有效保障了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指令性安置与就业市场化、劳动力过剩与岗位短缺、退伍士兵就业素质及本人择业期望与社会实际需求、自谋职业有偿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退伍安置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从刚才通报的情况可以看出,去年我市还有256名城镇退役士兵没有安置,2011年省上下达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为1542名,同时还有1523名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这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全面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既是民心所向、发展所需,又是职责所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工作,解决问题,切实做到不欠新账、还清旧账。

切实做好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二、落实政策。

根据市上下达的安置计划,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役金制度、安排工作范围、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继续完成学业、经费保障等方面做了新的调整和完善。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安置政策要求。尽快行动,明确任务,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加强宏观调控,一要科学下达安置计划。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省市有关安置政策要求。搞好组织协调,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比例,力求使本地安置工作与上级政策总体保持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协调。

顺势而为,二要不断拓宽安置方式。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上也作了相应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把扶持自谋职业作为安置工作的突破口,积极探索由政府安排就业向政府扶持就业转变的有效途径。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退役士兵学有所得、学有所用。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和信息服务,努力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

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三要坚决完成安置任务。安置计划是指令性的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接收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无条件地执行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特别是中、省、市属单位要继续发挥带头作用,坚决完成分配的安置任务,杜绝推诿扯皮、拒收限收、讨价还价问题的发生,坚决纠正一些单位只接收本系统子女、不承担社会义务的错误做法。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各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相应的待遇。

全力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三、创新举措。

今年安置工作的重点。目前,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全市还有1523名退役士兵的安置遗留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礼泉县2007年以前安置未上岗164名,从2007年至今未安置义务兵和士官145名,泾阳、乾县也没有很好的落实安置政策,经常有安置对象来市赴省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上《关于集中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89号)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文件精神上来,增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历年来安置遗留问题,要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建立台账,采取分类化解、多渠道安置的办法,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要继续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完成不了安置任务的单位,必要时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督促就业,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解决退役士兵遗留问题进展情况,每月向市安置办汇报,促使安置遗留问题尽快集中彻底解决。

悉心做好涉军稳定工作四、顾全大局。

市上政府、人大、政协也要换届,2012年党的十将要召开。维护好社会大局稳定是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涉军问题日益突出,影响越来越大。当前,市主要涉及企业干部、襄渝铁路民兵、军队复员干部、参战涉核人员和退役士兵等群体。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做好涉军稳定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办事,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以重信重访问题为重点,想方设法解决他合理诉求,从源头上减少矛盾。要进一步完善市联席会议制度和接待机制,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及时处理复员退伍人员的来信来访,确保各类涉军问题妥善解决,维护全市和谐稳定。

确保安置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五、加强领导。

涉及面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难度较大,任务艰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部署,加大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要夯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推进。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今年,省上已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并与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市上也将及时跟进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确保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二要密切协作配合。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做好安置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及时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接收工作。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计划下达、资金保障、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涉军等工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8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着力抓好就业形势和安置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经济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以及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等现行政策,积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自觉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要大力宣传在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人民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无私奉献、英勇冲锋和为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和军队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级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以及国家、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现行法规政策,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并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上学培训促进就业和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多渠道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当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各区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考试,其军龄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二)扎实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客观要求。要大力宣传政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政办[]84号)精神,落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依据《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凡从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复学的,由入校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管理。同时,要加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市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三)妥善安排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的工作,作为繁荣农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促进经济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二是接收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接收单位要根据单位用工情况,做好退役士兵上岗前培训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四是对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不安排退役士兵,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察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情况进行督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并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安置部门下达安置通知书超过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9篇:退伍安置条例范文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年x月x日退伍,在当兵两年期间,遵守各项条令条例,严于律己,在自己分内的职务中尽力的做好每一件组织要求的任务,在这两年中我担任军事交通学院北桥头岗就差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都能够较好的解决,群众意见良好,在学校中树立起了纠察应有的标杆作用,或许在这两年短暂的军旅生涯没能够把我的力量发挥最大的作用,但是我相信我有十分的自信来面对以前的工作。

转眼间两年就快要过去了,当兵的生活即将结束,对于部队我有太多的不舍,马上就要退伍回家,感觉两年的战友情就这样的画上了句号,真的很伤感,回想起昔日的战友们马上就要分开,回到自己的家乡,心中难免会有酸楚,但是我相信,这并不是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我们的人生因这两年而变得更加的丰富多彩,俗话说当兵后悔两年,不当兵后悔一辈子,我觉得这话不完全对,当兵就不后悔,不当兵才会后悔一辈子,只有部队教会一个男人怎样成熟,怎样担负起重担,所以,我在临近退伍之际,对于部队对我的培养感到深深的感谢~ 退伍后,我也保证遵守相应的条令条例,不违反纪律,回到地方后遵守地方政府的安置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对于地方安置采取主动配合的态度,绝不做有损军人形象的事情,努力工作踏实学习,积极创业,在空闲时间学习知识,用知识来武装自己,争取早日立足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帮助的人,对领导,临近离别之际,我还想说,祝我们的对领导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身体健康,步步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