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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检查报告精选(九篇)

设计检查报告

第1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第2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积极贯彻落实全省质监系统能源计量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年节能降耗计量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能源计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近期召开的省委九届十次全会要求必须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中提出了质监部门能源计量工作的任务目标:“完善‘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建立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确保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及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计量器具配备符合要求,督促企业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全省质监系统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加强节能降耗计量服务工作,制定计划、分解任务,加强调度指挥,督促、督查、督导企业认真落实规定和网上直报要求,切实将质监部门的职能作用履行到位、发挥到位,省局将与各市局、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签订《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责任书》,确保年质监部门节能目标、能源计量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宣贯培训,推动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落实

各市局要继续全面深入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宣贯实施活动,加强企业人员培训,依法督促重点用能企业提高能源计量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强化能源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队伍、技术能力,提升计量管理水平。同时要组织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深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学校、家庭等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服务“五进活动”,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节约能源法》,以企业为主、推动各类社会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全面推动我省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

三、充分发挥“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制度

省局已对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升级,企业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填报管理数据信息,并且在已有的能源计量器具信息管理基础上,增加了能源消耗数据信息管理的内容。在信息平台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抓紧完善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各市局

一是要对目前的信息平台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企业列表进行对照检查,对需要调整的书面向省局提出申请;

二是要抓紧组织各服务队对信息平台中由服务队负责填写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填报完善,信息平台企业列表中不得出现显示为红色的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内容缺项不得多于5项。

三是组织已填报并上传能源计量管理数据库的企业抓紧通过网络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检查、完善、更新,其中“企业信息”栏目中能耗状况、企业产品、输入用能单位能源信息要全部填写;

四是认真组织完成各市局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任务指标,组织尚未建立数据库的企业填报信息平台数据库,对能源计量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改进。

2、组织企业利用信息平台开展企业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内容包括企业综合能源消费、能源消费结构、余热余能利用情况等,各市局

一是要与正常生产经营的全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已在“信息平台/企业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重点用能企业名单”中列出)签订《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责任书》,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的布置安排、讲解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是要组织服务队对分工负责的企业加强指导,重点组织千户重点用能企业按月填报能源数据,于7月15日前完成1-6月能源消耗数据的填报工作,以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月的数据填报工作。

3、强化“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保障。各市局要加强平台建设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填报情况,督促网上直报制度落实。各市局要加强对信息平台登录帐户的管理,确保信息平台数据安全。

4、加大对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一是自7月15日起,省局将每月对能源消耗数据网上直报情况进行检查调度;

二是于7月30日起,每季度按照《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评分细则(试行)》对各市、各服务队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组织各市开展平台建设情况互查,交流工作经验,督促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四是将信息平台建设情况作为对各市局计量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市局也要研究建立相应的检查和考核机制。

四、认真组织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工作

依据《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省局制定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细则》,以103家国家千户企业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国家或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

年监督检查

一是继续采用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其中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必须采取现场检查形式或安排服务队人员参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以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为主,实施《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检查报告》)。各市局对年现场检查的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要出具《检查报告》,于2年内完成当地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的《检查报告》,于3年内完成其他企业的《检查报告》。市局作为《检查报告》推进重点单位,年要全面完成当地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的《检查报告》,并重点推动将《检查报告》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服务政府节能管理。同时,该《检查报告》也作为对“省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情况的评价依据。各市局要制定年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被检查企业名单及检查方式(自查或现场检查)、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分组安排等,其中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要单独列出名单,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局。省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企业对各市局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五、深入抓好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建设

第3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

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第八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九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材料。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书和延续申请文件:

(一)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

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业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的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换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

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计划。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项目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

(二)设计变更清单;

(三)设计验证完成清单。

第三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的,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四)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二)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实践或者三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熟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端正。

第三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

(二)相关人员的资格;

(三)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重要过程的实施情况;

(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的验收和鉴定;

(八)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

(九)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依据本规定报送的文件后,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活动的实际进度,在监督计划确定的活动实施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可以不预先通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检查、记录确认或者对话等方式进行:

(一)综合性检查:包括质量保证检查和技术检查,质量保证检查主要检查质量保证大纲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技术检查主要抽查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二)专项检查:指当发生问题或者认为可能有问题时,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专项任务检查。主要包括对某一技术方面或者质量保证大纲某一要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以及核实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检查点检查:指对检查点进行的现场实施情况检查。

必要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独立验证,验证方式包括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或者检查点检查时,应当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监造人员的能力和监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确有必要时,应当保留客观证据。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每次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发送被检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对被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四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于违反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许可证条件和范围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而导致核安全隐患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立即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被暂时封存的,应当完成后续处理,并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启封。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情况的;

(三)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完成后,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的;

第4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2009年11月15开工建设,2011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

第5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一、精心组织,扎实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一是强化会前准备。做到了广征求、明议题、多沟通。在前一阶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活动,针对审计工作转型,广泛听取多方意见,鼓励党员干部献计献策。紧扣“创新审计理念,服务县域经济”这一主题,明确了会议议题,深入查找支部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做好前期的思想沟通工作,党组成员交心谈心,坦诚交流思想,撰写较为深刻的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使每位支部成员对开好民主会做到了心中有数,提前作好了准备。

二是认真开好会议。民主生活会上,各成员总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来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民主生活会前征求的各方面意见,提出了整改的初步设想。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准了三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把握机遇能力不强;二是年度审计项目任务太重,业务学习时间太少,与外部交流学习的机会不多;三是深入基层调研工作不够,审计工作质量水平不高。这次民主生活会,达到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目的,实现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三是切实进行整改。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的不足,支部制定整改方案,从两个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制度建设和强化党的建设,引导广大审计干部深入思考审计工作的本质,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民本审计理念、绩效审计理念、免疫系统审计理念,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从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和规范审计程序入手,加强培训工作,实施全程管理,改进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

二、严格把关,认真撰写领导班子检查分析报告

一是早准备。在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前,严格按照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要求,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及调查问卷,多渠道、多方面听取退休老干部、审计一线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初步梳理、归纳,认真有序地完成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意见汇总与反馈等前期工作,为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是严要求。局长充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谋划撰写工作,明确提出起草要求,对提纲的具体内容逐条进行分析指导。党组成员对分析检查报告提纲进行研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分析检查报告问题找得准,原因分析得透,思路措施实。

三是求实效。经认真分析、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深刻查找原因,形成了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充分反映了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识及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局取得的成绩,全面系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审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审计管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审计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三个影响和制约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并明确了下步发展的措施,为下一步整改落实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汇集民意,积极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

第6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第7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3、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备案情况;

3、开办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毕业生就业率;

2、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3、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到厅民管办领取或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学校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向厅民管办报送年检材料;

(三)厅民管办组织审查年检材料,进行实地检查;

(四)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我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包含报省民政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更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年检结论在*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八)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二)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十七)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8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PSR、抗震设备支撑审查、问题。

中图分类号:TL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4(a)-0000-00

1. 概述

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自2007年分别投入商业运行,根据相关要求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工作。

PSR是指运行核电厂定期的安全审查,运行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一般应每十年开展一次。田湾一期PSR项目下设:核动力设计项目组、设备合格鉴定项目组、老化项目组、灾害分析项目组等14个项目组。各个项目组分设若干个专题,本文中抗震设备支撑是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项目组中的一个专题。

1.2目的

抗震设备支撑专题审查的目是确定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是否能充分满足设计要求。另外,本审查还要确认已有适当书面文件记录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状态。

1.3 审查依据

主要依据如下:

《田湾核电站定期安全审查(PSR)大纲》(G-NSP-006-13001)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103/11)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要素审查程序》

《抗震设备支撑审查细则》

2. 审查方法

2.1 确定清单

与业主协商,确定安全相关的抗震设备清单。

2.2 审查范围

通过电厂资料查找、核对抗震设备支撑是否满足安全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 抗震设备支撑的安装尺寸、位置;

2) 抗震设备支撑螺栓预紧力和力矩值(针对设计上有具体要求的)。

3) 抗震设备支撑的腐蚀、缺陷状况;

4) 设备使用以来的维修项目;

5) 抗震设备支撑中阻尼器的试验情况;

6) 抗震设备支撑的在役检查情况;

7) 设备支撑的检查和维修的大纲、程序要求。

2.3审查内容

1) 检要设备的抗震支撑部件的安装与设计图纸是否保持一致,主要对支撑的安装尺寸进行记录校核,确认安装角度、垂直度、间隙等是否存在一定的偏移量。

2) 校对支撑重要螺栓预紧力与力矩是否有严重的松弛,应记录实际预紧力和力矩值,分析与设计要求值的偏差并判断偏差值是否在允许的公差范围内。

3) 检查抗震支撑的部件如地脚螺栓等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现象。

4) 维修、试验和检查结果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3. 资料审查过程

3.1审查清单的确定

根据专业负责人提供的初步抗震设备清单进行整理,完善,并

整理出两台机组完整的抗震设备清单。

3.2需要审查的文件资料

根据2.2中审查项目理清需要审查的技术文件,包括:

1) 设备安装竣工图资料;

2) 设备安装质量文件;

3) 设备支撑维修大纲和程序;

4) 设备支撑定期维修或检查维护报告;

5) 年度在役检查总报告;

6) 设备支撑阻尼器定期试验报告。

3.3审查包括的内容

1) 安装文件审查

通过竣工图与设备安装质量文件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设备安装是否与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合,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安装位置、水平度、垂直度、支撑螺栓的拧紧力矩值等。

2) 维修审查

关注维修大纲中设备支撑的相关维修要求、维修程序和维修周期。抗震设备支撑维修报告的内容与维修程序要求是否一致,维修周期与大纲要求是否一致。

3) 在役检查审查

业主提供了年度的在役检查报告,根据现行使用的在役检查大纲要求,对抗震设备支撑的在役检查进行审查。

年度在役检查报告中,按照系统搜索到抗震设备在役检查报告内容,核对其与大纲要求是否吻合,包括检验部位、检验方法、检验周期等。

4) 阻尼器定期试验

部分主设备支撑会安装阻尼器,例如,主泵、蒸汽发生器。根据设备运行要求,阻尼器需要进行定期试验。

整理出需要审查的阻尼器清单。按照清单,需要关注:阻尼器维修大纲中定期试验的周期,维修程序中定期试验条件、试验项目、试验结果需要符合的条件,阻尼器的定期试验报告是否满足程序要求。

4. 资料审查成品输出

上述审查的内容和过程需要形成审查记录单,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表格作为审查记录单的附件;访谈要形成访谈记录单。

5. 资料审查问题处理

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下:

1) 版本的问题。维修大纲和程序随着规范、标准的要求在不断的升版,审查人员在审查时,会遇到不同时期的维修报告,现行的维修大纲和程序随着管理系统的升级,已经条目化,升版的原因和修改的地方在大纲中没有体现,所以对于现行大纲和程序生效之前的维修报告就很难去判定其维修报告是否符合大纲的要求。经过访谈,业主维修处负责人认为现行有效版本比之前的版本要求是越来越严格。据此,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依据的大纲和程序都是现行有效版本。

2) 维修频次问题。在抗震设备支撑维修审查记录中发现,很多设备支撑的维修频次与大纲要求不一致。对于此类问题进行了访谈,维修处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预防性维修无检查数据记录且未发现设备异常的预防性检查维护工作可以不存档,所以会存在报告分数少于大纲周期的情况。此问题属于文件存档问题,专题负责人据此应向业主提出后续的整改措施。

3) 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解决。审查中发现需要跟踪的,则需要找到相应的改单和不符合项等的相关处理措施,并分析处理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会有改单或不符合项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符合要求,没有相关处理措施的很少,只发现一个问题没有相关处理措施,审查人员对此问题进行了访谈。

6 总结

抗震设备支撑专题资料审查是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现场收集资料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审查的文件量巨大,在明确上述审点和内容后,需要在大量的文件中筛查出支撑部分的内容,经过分析,与设计文件、大纲和程序要求一致的质量文件和其他相关记录,认为其合格,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跟踪相关的处理措施,例如,不符合项、修改通知单等。分析处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关的设计要求。通过分析,还不能确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访谈解决。如果访谈解决不了,可以提出,认为需要业主进行整改的,后续工作中应向业主提出来。最后,应形成该专题资料审查的成品文件,即审查记录单、访谈记录单等。

参考文献:

[1]《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要素审查程序》

[2]《抗震设备支撑审查细则》

第9篇:设计检查报告范文

测试设备的计量检定管理,对质检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工作之一,它不仅是测量的可追溯性和校准的需要,而且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直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质检机构检验报告质量的正确程度。为了能对测试设备进行有效的计量检定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逐台建立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档案”

任何一个质检机构要对测试设备实施有效的计量检定管理,都必须对每台设备的情况,有全面、细致的掌握。而建立完善的设备“计量管理档案”,无疑是有效的方法。根据计量检定管理工作的需要,“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设备采购前的“设备申购单”、“设备调研报告”、“设备供应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评价报告”、“设备采购合同”等方面内容;设备购进时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及随机资料附件”、“设备验收报告”、“设备使用调拨单”等方面内容;设备购进后,为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及有效维护而产生的“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及处理单”,“设备运行检查方法及报告”、“设备比对方法及评价报告”(指既无检定规程,又无计量标准器具的设备)、“校验方法及报告”(指无检定规程的设备)、“设备检定报告”、“设备降等降级使用通知”等方面内容。对自制设备而言。“档案”还要包含“设备设计及鉴定资料部分”。另外。标准物质的购进、保管、使用,也应纳入“档案”管理中。总之,“计量管理档案”是计量管理的第一手材料,它的内容齐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设备正确使用、维护和周期检定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测试设备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实行设备检定工作的动态管理

根据“计量管理档案”所收集的内容,结合测试设备的使用类型,计量管理人员应设立设备计量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放置地点、检定时间和周期、检定结论、本单位管理编号、维护概况、操作人员等方面。设备计量管理台账是计量管理人员常用的,也是必备的管理工具。通过它,可以使管理人员对所有设备的现行计量情况,一目了然,为实行全面、动态的计量管理,提供依据。通过台账,可以及时准确地将待检定设备,送到法定技术机构完成检定(一般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使用部门,做好设备送检准备)。

三、建立设备日常抽查制度

使设备始终处于稳定、有效的合格状态,是设备计量管理的目的。抽查制度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的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通常可采用每季度一次)。抽查内容要包括设备计量管理标志及内容是否与管理台账相符合、日常使用和维护有无记录及正确性、环境监控是否满足设备处置的要求、设备操作者有无资格、对所有在用设备进行开启检查等。测试设备的运行检查,是抽查方式之一。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运行检查:大型及关键的测试设备,两次检定工作之间;长期停用,重新使用前;设备维修后,再投入使用前。

四、编制科学有效的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一个科学有效的周期检定计划。不仅能按规定要求完成设备检定工作。而且可以使设备在用时间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同时也能有效地节约检定费用,降低检定成本。因此检定计划的编制应结合设备检定规程的要求、设备自身质量和稳定性、设备使用频次、设备处置的环境条件、测量对象准确度以及设备使用要求等内容来进行。

五、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有效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