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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合同精选(九篇)

发包合同

第1篇:发包合同范文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执行董事。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

负责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大x沟、小x沟堰滩的栗子树 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签章)

第2篇:发包合同范文

也逐步增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最主要的风险还是合同法律风险,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的防控,就意味着保证了发包人的投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预防与控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成为了发包人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发包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相关法律的要求或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发包人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发包人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对于发包人来说就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2.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具有一般合同法律风险的共性。但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风险的特征之外,因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有着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风险的显著特征。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显著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防范周期长期性。

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的是一个耗费大量时间和物资的商业活动,它有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比起其他合同来讲,是一个时间周期非常长的过程。项目建设是一个连续的,渐进的动态过程,其最大的特点是长期项目的运行周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一个长期的过程,整个合同履行完毕所花费的时间少则数年多到数十年间。[6]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律风险具有防控周期长的特性。

第二,逻辑顺序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建设项目过程的逻辑链,如项目开始建设后,首先必须进行工程设计,然后当设计完成之后,才能按照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必须遵循相应的逻辑线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例如:施工合同的履行就要求在它之前的设计合同得以很好的履行,不能出现大的履行瑕庇。因此,在研究其法律风险时,必须抓住其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以及各个合同之间的逻辑相关性。

第三,综合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各个合同的内容差异较大、各个合同的条款又相对复杂。每一种合同在订立或履行的过程都是不完全一样的。无论是工程的勘察、设计还是施工合同的订立,都不仅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严格参照一定的数字标准进行考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法律风险防控的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涉及到了多门学科理论与实务操作。因而导致了其防控方法的综合性。

第四,复杂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复杂性是其综合性的另一种体现。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众多,在这众多的合同中每一个合同的主体又受到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调整。这就导致了建设工程合同一方面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乃至《著作权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还受到不同的地区多层级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的制约,法律风险的复杂性由此产生。

第五,利益性。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本身是发包人的一项商业投资,那么法律风险防控的投入必然纳入商业成本的范畴。因此,当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必然要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利益输出和投资建设项目提出的比例关系控制。发包人在充分衡量了法律风险的利益考虑之后,再进行投资决策。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类

(1)按法律风险的性质划分

按法律风险的性质划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单方面权益丧失四个方面。刑事处罚、行政处窃法律风险指的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要受到来自公权力机构的惩罚。而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单方权益丧失则与前三种法律风险截然不同,主要是指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种法律风险中,发包方无法向法律风险主体主张处罚或者主张权利,不利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发包人由于自身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益无法主张。

(2)按具体合同的性质进行划分

首先,就契约理论而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6章287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其实质为承揽人,发包人实质为定做人,承包人(承揽人)依照发包人(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并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的成果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给承包人。但我国《合同法》第16章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一般的承揽合同又存在区别。由此可见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实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其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广义的委托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6条规定的详细内容,明确表明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再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而与建设工程物质卖方订立的买卖契约,其实质为买卖合同。

由以上分析可知,实务中,建设工程的相关合同实际上可以分为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买卖合同三大类别。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主要的法律风险可分为承揽合同风险、委托合同风险以及买卖合同风险。

(3)按法律风险的成因进行划分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可根据其成因划分为客观性法律风险和主观性法律风险。客观性法律风险主要是特定法律环境下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客观性法律风险的客观性使得发包人只能尽可能将该法律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和控制的范围内而无法做到完全防止其发生。主观性法律风险则是由于发包人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发包人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主观性法律可以通过完备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防控体系加以预防与控制,是发包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发生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孟兰:《浅谈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法律风险防范》,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1期。

第3篇:发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企业承包 应税收入 纳税主体

一、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承包”合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A支行 400 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B支行 400 000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第4篇:发包合同范文

(一)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纠纷。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要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都是发包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分析起来,发包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

1、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些村干部看到原来订立的农业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费较低,如果按现在的市场行情重新发包将会获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利益的驱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发包方即单方收回承包土地,搞招标承包,引发纠纷。

2、非法调整承包地。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二)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纠纷

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实践中,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二种:

1、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有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

2、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如某村将数十亩河滩地承包给本村以外的人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在承包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蓝宝石开采,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方式。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未及时补偿引发纠纷因潍坊市公路建设、工业或其他项目的迅速发展,征地赔偿呈上升趋势。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双方在解除承包合同过程中,因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而导致纠纷。

(四)第三入侵害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

主要表现在,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委进行重新发包,第三人不满,强行继续占用耕种不倒地,致使承包人无法耕种引发纠纷。

二、减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要合法。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人同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要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要按照程序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合法。承包合同应当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要有明确约定。遵守合同的观念要坚持。

第5篇:发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 长株潭城市 对策建议

一.引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由于受到财政危机、信任危机和管理危机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纷纷掀起了公共服务改革的浪潮。在这场变革浪潮中,公共服务事业提供机制的市场化变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实行私营机构承包公共服务,就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1]。公共服务进行合同外包因为能够削减政府规模、节省成本、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而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泛推崇,很快这种合同外包的方式成为了政府以及学术界研究的热点[2]。

我国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部门几乎包揽了所有的大小事务,无所不能、无处不在。我国的公共服务是属于被政府自然垄断以及行政垄断的行业,政府对公共服务有绝对的控制权。政府在对公共服务进行管理时完全排除了市场机制的干扰,提供的政策是高额的财政补贴和价格低的方式[3]。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

二.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内涵与作用

1.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内涵

服务外包是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美国开始,逐渐蔓延到日本、欧洲等国家,现在已发展成为全球企业界的一股产业转移潮流,是指依据服务协议,企业将某项服务的持续管理或开发责任授权给第三者执行,这样企业通过购买外部服务供应商的专业化服务技能及专业知识来扩大其服务层面,从外包合作中获得收益,并促使企业更专注于其所擅长的核心业务[4]。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政府合作方的身份加入到为社会或者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列中来,企业或者个人只需要具备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通过政府部门的业务招标,就能够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分担政府部门的部分公共服务工作[5]。

2.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作用

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其实属于政府部门的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并没有像政府指令般僵硬,它的实施是在政府与私营组织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的共识,是双方都能够接受并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有利于扩大行政参与行政民主化;第二,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有利于降低公共服务事业的建设成本,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第三,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有助于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推动行政服务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建立。

三.长株潭城市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优劣势分析

1.优势分析

(1)政策支持。2007年12月14日,长株潭城市群被国家发改委评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长株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为推动全国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头的作用。

(2)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长株潭地处中部,毗邻沿海,辐射西部,基础设施不断优化,通讯网络发达。从长沙坐飞机到广州、上海,香港均可在两小时内到达,直航大陆境内45个主要城市和中国香港、曼谷、汉城等境外城市。

(3)人才资源优势。长株潭城市群是科技教育和人力资本的集聚地,拥有国防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等90多所高校,全国软件科学与技术20名院士我省有3名,中国从事软件行业的每四人中就有一个是湖南人。

2.劣势分析

目前长株潭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产业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认识肤浅。大多数企业和管理者缺乏发展高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业的国际视角和战略思维,对国际、国内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业发展趋势的判断不准确,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缺乏危机感。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公共服务业整体比重仅39.7%,远低于发达国家公共服务业70%的份额,且传统公共服务业比重过高。三是企业的竞争力比较弱。中高端公共服务外包人才比较缺乏,且流失现象严重。同时,缺乏较大规模的公共服务供应商以及国际客户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亟待加强。

四.加快长株潭城市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产业的建议

1.加紧编制长株潭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产业发展规划。通过规划,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投融资体系,引进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高级人才,促进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业务发展,培育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对外包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2.加强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业的招商引资。政府应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努力吸引更多的风险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业,营造产业飞速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给予财政奖励、合资或并购形式、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3.加快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企业的品牌建设。长株潭城市群要确定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业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通过整合城市群的基础设施和资源优势,组建一个国际化的信息网络平台,增强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并向国内外企业宣传和推介长株潭城市群内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企业技术和管理运用经验,扩大长株潭城市群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业的知名度。

参考文献:

[1]Graham Scott.Public management reform and lessons from experience in New Zealand[J].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2000,3(1):67-78.

[2]Joe Wallis,Brian Dollery.Government Failure,Social Capital and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New Zealand Model for Public Sector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12,29(4):512-520.

[3]李海岩,宋葛龙.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观察与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05(10):69-75.

[4]肖广平.长株潭城市群承接服务外包业的影响因素研究[D].湖南: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19-20.

第6篇:发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1.加强建筑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作品性质复杂、范围广泛,而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中与建筑作品著作权相关的规定简单、粗糖,既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为建筑作品著作权提供有效救济,也和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不符。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1)扩大建筑作品的范围

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保护范围也在经历着从小到大的转变,一些国家,如保加利亚甚至专门制定了《建筑作品著作权法》。与之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仅仅界定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种过分狭窄的建筑作品的界定,割裂了建筑作品的流程性与完整性,容易导致建筑作品侵权认定的尴她和救济的缺失,并且,也与伯尔尼公约签字国义务和国际通行建筑作品保护趋势向左,因此应当扩大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24]笔者认为,“建筑工程”可以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的国际实践学习,包括反映建筑师的设计思想的独创性建筑.(或结构),建筑设计图(草图,设计,施工图)以及建筑模型三类。

(2)改进建筑作品侵权救济的立法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48条对侵权行为和救济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这两条都是针对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列举,并没有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性的规定。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实践的瞬息万变,新型的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等利益的现象翻新不断,对侵犯建筑作品之行为仅仅依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之需求。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6条第11款列出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著作权法回应社会实践的压力,但实际上,建筑作品性质复杂、范围广泛,实践中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情形更是复杂多样,很难采用穷尽式的具体列举,虽然“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特征,因此该条规定和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条款所能发挥的功能相距甚远。从"具体规定”改为“抽象的规则”是与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律的成熟发展,版权侵权的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应遵守本法。由此可知,就著作权救济制度而言,著作权救济制度采取“一般条款+列举式规定”的立法模式更为妥当,即既要设立著作权侵权一般条款,亦需考虑到著作权制度明晰化和可操作性的需要,将实践中己类型化的著作权,作为典型侵权行为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著作权法中。

(3)增加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责任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种类。从性质上讲,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措施,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永久禁令”,但也有较大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停止侵害的措施仅针对诉讼中的版权,而西方国家的“永久禁令”针对的版权更为广泛。以美国为例,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永久性禁令的内容,可以是针对诉讼中的版权,也可是针对原告的其他版权。根据美国上诉法院的判例:“如果被告有侵权前科,有明显的未来侵权的威胁,就有必要永久性地禁止他在将来侵犯原告的一切版权,而不仅仅是诉讼中的版权。”由于他们的建筑作品的特殊性,建筑作品著作权容易被滥用。由于建筑作品自身的特殊性,建筑作品著作权容易受到侵犯。实践中,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人一般是其他建筑设计师或开发商等建筑业的“圈内人士”,而且这些侵权人未来侵权的可能性仍然较大,采用美国版权模式的广义永久性禁令,对防止某些侵权人的侵权而言可谓一劳永逸,可以大大节约人力、物力、财力。[27]因此,美国版权模式的广义永久性禁令,对我国法院审理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此外,消除影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对建筑作品而言,消除影响一般有两种方式:恢复原状和拆除建筑物。对于建筑作品尤其是己经建成的建筑物,由于一般项目规模庞大,耗资巨大,如果采用消除影响的救济方式,将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多重浪费。此外,由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有限性,一个建筑作品通常包含大量的公知公用的部分,能体现独创性的仅是整个作品中一小部分,如果将建筑作品复制物中并非违法制作和传播的可分割的部分,也不分青红阜白的完全拆除,显然会造成不公平后果。因此,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中,如果有改建的可能,可以要求侵权人改建,如果没有改建的可能,可以引入德国、加拿大等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转让侵权复制物的责任形式,即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者将侵权复制物以适当的价格转让给他,但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其成本。

2.明确“阴阳合同”范围并加强监管力度

“阴阳合同”现象的产生,最主要源于没有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必须通过制定、修改立法来杜绝此种法律风险的发生。

(1)应当明确“阴阳合同”的涵义范围

明确“阴阳合同”的涵义范围,将其与一般的合同变更相区别开来。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狭义上的合同变更是有实质性差别的:

其一,变更的目的不一样。“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的禁止性规定;而狭义的合同变更并没有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性规定的目的。

其二,变更的内容不一样。“阴合同”对“阳合同”的变更是为了在合同中加入垫资、压价及非法分包、转包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而狭义的合同变更并没有包含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

其三,变更的方式不一样。在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中含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不能通过备案或审批,因此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狭义的合同变更如果法律规定具备备案、登记或审批等法定形式才能生效,则必须按照规定形式对合同就行变更,才能使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

力。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阳合同”中是在程序和实质上都符合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合同,“阴合同”是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包含违反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性规定内容的

合同。

(2)加强对“阴阳合同”的监管

第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重申该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完全可以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阴阳合同”案例中处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是很明确的(即责令改正、罚款),但实际上因此受到处罚的建设单位却很少,且20万元的罚款对于许多标的额巨大的工程而言,数目太低,无法发挥真正的威慑作用。建议相

关部门通过调整罚金比例等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通过民事罚没手段补充现有不足的处罚制度。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当事人的很多时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包括:其他投标人正当竞争的权利、建设单位所有者对于其资产的所有权、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以及农民工的债权、社会公众生命财产权等。这些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利益相关者”们具有天然的监督动力,可先通过法律赋予这些“利益相关者”们监督的权利,使其参与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博弈中去,能降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事前规制成本,增加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而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中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民事罚没,能克服私法、行政规制弊端,既惩罚了违法当事人,也保护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平成:《由合同法原则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实践问题》,载《科教文汇》,2012年第9期

第7篇:发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出门办事讲求方便迅捷,往往以车代步,这为出租车客运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目前,出租车运输业已成为第三产业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出租车车主在无遐亲自经营的情况下,出租车承包经营也就应运而生了。而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性文件,在出租车承包经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采取由发包方将出租车交给承包方运营,承包方上交承包金给发包方的方式,由此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发包方为享有出租车所有权的出租车车主,既可为出租车公司,也可为自然人;承包方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由于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此缺乏相关的、较细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也不断发生。鉴于此,笔者在此对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作一略述,以期管窥之见有助于完善这一新型合同关系。

一、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种类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承包经营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租汽车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其中发包方为出租汽车公司,承包方多为非公司职工(若承包方为公司职工则按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处理),承包方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给发包方,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第二种是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享有出租车所有权的自然人,承包方为经发包方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由于现行体制的原因,发包方所有的出租汽车都必须挂靠某一特定的出租汽车公司,其营运证由公司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当然,现行体制也受到了较多的批评。湖南省政协委员王义高就指出,“只有取消出租车公司,或将公司改造为‘非赢利性’机构,才能真正降低出租车业主的成本”。[1]

二、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一般有以下条款。

承包标的物的名称、型号及机械状况。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物为机动车,合同中必须注明机动车的名称、型号及机械状况,以及是否手续齐全,车况良好。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是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存续的有效期限,它往往影响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承包金的支付及责任的承担等。出租车承包经营期限通常为一年。因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因此不宜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存在着两种承包方式:一种为完全承包,即在承包期内完全由承包方运营;另一种为部分承包,发包方被称为“主驾”,承包方被称为“二驾”或“副驾”。如上述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二驾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分为两个班次,白班时间为6:00至18:00,由发包方(主驾)运营;晚班时间为18:00至次日6:00,由承包方(二驾)运营。承包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承包金是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为从事出租车运营而支付给发包方的对价,它反映了承包经营合同的有偿性,是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金一般按日计算,按日给付或按月给付,其数额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承包金支付的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依习惯所用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或其他支付方式。对于承包金的支付期限,当事人也应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出租车的日常养护与维修。承包期间对出租车的日常养护义务,如洗车、补胎、加油等,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对出租车的维修义务一般由发包方负担。一般情况下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修理。发包人应立即予以修理,逾期不修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急需修理的故障,承包方来不及通知发包方修理而自己作了修理,承包方所支出的费用,应在通知发包方并出示证明后,由发包方负担或从承包金中扣除。而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车辆受损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承包方负责。

抵押金条款。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一般要向发包方交纳两万元到五万元不等的抵押金,用于优先支付在承包期间由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赔付款以及违章驾驶的罚款等。在承包方欠交承包金时,发包方也可用承包金优先支付。若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终止时未出现上述情形,发包方应将抵押金退还承包方。事故责任条款。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事故责任条款:由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出现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的赔付款外,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负担;由于车辆本身的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方负责;由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运营的,承包方仍应按照约定支付承包金;由于发包方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运营的,发包方应免除承包方相应期间内的承包金。

三、发包方的义务

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称性。在此,我们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义务进行研究,而他们的权利则蕴含于对方的义务之中。

发包方有义务保持出租车的正常使用状态。发包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出租车交付承包方使用。发包方交付的出租车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适用状态。如果出租车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发包方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承包方使用。

发包方所负维修出租车的义务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出租车在承包期间所出现的故障,必须不是承包方的过失所引起的。出租车的正常使用而出现的磨损及其他故障,发包方应予更换备件或予以修理。对于出租车的日常养护工作,如给机器定期上油、定期检查等,可以约定由承包方负责。

发包方应负担出租车的合理税费。发包方应负担因出租车运营所产生的养路费、车检费、保险费及其他税费。

发包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指发包人有义务保障承包方安全有效地将出租车投入运营。如因发包方的过错,出租车在承包期间被其他第三人追夺,使得承包方不能正常运营时,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向发包方支付承包金。承包金的表现形式为货币,支付方式一般为现金支付。承包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期限支付承包金。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支付期限或约定的支付期限不明确,则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支付期限。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租金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包方逾期不支付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归责于承包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承包方不能正常运营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承包金。

承包方必须合理使用出租车。承包方应将出租车当成自己的车爱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出租车。不能对出租车进行掠夺性运营,如严重超载、对汽车零部件的不合理磨损等。在合理使用出租车的情况下,承包方对出租车的正常磨损不负责任。承包方未按照通常方式驾驶出租车,致使出租车受到损失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包方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车转包他人。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订立的,因此,承包方不得将出租车私自转包他人。但是承包方可以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将出租车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承包方与次承包方发生债的法律关系,次承包方与发包方无关;即使次承包方违约,承包方也应向发包方履行义务。

承包方应于承包关系终止时向发包方返还出租车。由于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承包方对出租车的使用收益,而非承包方对出租车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承包期限届满时,承包方应承担出租车返还义务,这是承包方的基本合同义务。承包方逾期不返还出租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如果产生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责任罪责自负的原则,自然由肇事方承担责任。如产生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或者只产生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均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办理。《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民事责任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也即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发包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第8篇:发包合同范文

承包方:____

____公司(发包方)与______(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____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方式和主要指标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一年,即从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二千元。该笔款项于____之前付清。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第五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七条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方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关于不干涉承包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方: 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第9篇:发包合同范文

承包方:————

————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方式和主要指标

第三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二千元。该笔款项于____之前付清。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第五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七条?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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