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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

第1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工程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与使用;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100-02

0 引言

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饮工程),以固原东山坡引水工程贺家湾水库为水源,解决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部山区和彭阳县西北部干旱地区的人饮安全问题。工程设计供水人口14.50万人,有学校78所,清真寺82座。工程采用入户全时供水方式,设计主管线全长112.26km,支线26条,总长990.38km。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764万元。

该工程2008年开工,2010年底完成主体及大部分入户工程建设任务,2011年开始全线通水试运行,东饮工程从重点建设转入运行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现状及目前运行管理情况,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过2年的试运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改进管理方案,逐步探索出实用性较强,操作方便的运行管理办法。

1 工程建设现状

东饮工程实际建成主管道长126.1km,穿越开城镇、清河镇、头营镇、官厅乡、寨科乡、炭山乡、甘城乡等七个乡镇;由于部分生态移民搬迁,实际支管线铺设25条,长795km,建各类建筑物1541座,其中水净化厂1座,隧洞3座,泵站4座,2000m3调蓄池2座,1000m3调蓄池3座,500m3调蓄池1座,400-100m3调蓄池14座,50-10m3调蓄(减压)池32座,检查井及闸阀井1485座。大部分入户管线都已建成,少部分由于农户意见分歧等各种原因处于待建阶段。通信与自动化系统、输变电工程、5座供水管理站及附属设备、贺家湾水净化厂、唐家坪等4座泵站安装调试等已全面通过试运行,整个工程试运行状态基本良好。

2 工程运行管理现状

2.1 运行管理机构 工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现有的东部农村供水有限公司为主体,实行“供水公司+供水管理站+农民用水协会+用水小组”的模式管理,“责、权、利”相结合,以不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合理水价,实行同网同价,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工程运行管理拟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运行管理办法,管理机构按专管和群管分级设置,专管机构为供水公司,下设供水管理站,主要负责水厂、干支管线及其建筑物管理;群管机构为农民用水者协会,以用水组为单位,主要负责分支管线、入户管线及其建筑物管理,确保各农户供水安全。

2.2 运行管理专管机构 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确定管理、运行类人员43人,职责是全面负责工程分支管以上干支管道及输配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良性运行。供水管理站:供水公司下设六个供水管理站,对主干工程运行和供水分段进行管理,其中彭阳县支线单设管理站,归彭阳县和供水公司双重管理。供水管理站做为东饮办派出的下属单位,执行东饮办对工程的日常维护、水量分配、水费收缴及后续自来水入户工程实施等任务,并监管各支线工程运行。各管理站划分了其管理范围并细化责任分工。

2.3 运行管理群管机构

2.3.1 农民用水者协会 根据本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管理的需求,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根据管线走向及所属乡镇、村组范围,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从协会中确定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各自然村用水户的用水管理。目前共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98个,选举出协会主席98人,下设用水户小组532个,推选用水户小组代表532人。同时东饮公司与98个用水者协会签定《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供水协议》。

2.3.2 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①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分支管以下至农户自来水入户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用水调配。②负责向用水户配水并按批文水价收取水费。③维护本协会辖区用水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并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④为用水户提供与供水及用水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⑤宣传东饮办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供水管理办法及供水、工程管理等政策精神。

2.3.3 协会内部机构设置 协会设置有主席、会计、出纳、抄表员、维修员和纠纷调解员。按照简单精干、服务于民的原则,一人兼多职,如协会主席可兼巡管员,会计兼抄表员,出纳兼收费员。

2.3.4 协会人员设置 东饮供水工程范围内共需209名群管人员(其中彭阳县设协会23个,用水小组87个,协会参与管理人员45人)。

2.4 水费征收 按照“两部制”水价的办法收取。由供水公司向用水管理站下达通知,供水管理站向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分别通知,农民用水者协会向各用水小组分别通知,各用水小组负责向农户落实。根据水费收缴通知,对小组范围内用水户逐户征收水费,征收的水费分基本水价水费和计量水价水费。基本水价的收取为一次性收取,按时缴纳到协会。计量水费的收取采取每月抄表收取,按时足额上缴,确保水费不拖欠,用水户缴纳水费后由用水小组负责人出具收费凭据,并进行用水户手册登记。协会将用水小组收取的水费足额上缴到东饮办财务并存留收据。彭阳县供水管理站水费收缴与原州区其他管理站同网同价,最后缴纳水费给东饮公司。

2.5 水费使用与管理 供水公司收取全额水费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农民用水协会。返还的水费主要用于人员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等。公司返还水费的时间,根据协会上缴水费的情况与人员工资发放时间同步,即上缴水费及时返还及时,上缴水费拖延返还时间延后,协会将对此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并按照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协会使用水费的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农户集资投劳统一纳入水费管理中并进行台账登记,由用水小组负责人负责落实。

2.6 利用通信及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人饮安全工程监测和管理 首次利用通信及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东饮工程运行管理,实现工程运行及观测,准确实现自供水管网上采集数据、处理并传送到原州水务局调度中心显示、远程控制监视供水管网相应设备的整个过程,达到协调共享资源、分段分层远程监控和管理。

3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①水费征收难度大。由于工程涉及面积广,农户较多(1万多户),且东部山区山大沟深,路途遥远,水费收缴需要大量的人力劳力。②工程实际年维修费用较高。由于工程涉及固原东部山区地势高低不平,落差较大,一般1.0-380m,长期运行或遇大雨洪水易发生爆管或水毁,年维修费大大超出预算,而实际年收交的水费远不够工程维修费用。所以将来工程维修这部分资金仍是问题。③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造成入户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建设。

4 结论和建议

①尽快落实并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依托农民用水者协会来完成大量的水费收缴工作。②尽早加固改造工程落差较大或易毁关键部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防洪标准,实现工程安全运行。③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实现所有入户工程建设任务,便于工程全面落成,全面运行及管理。完善的管理体制是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的关键,因此,东饮公司将继续探索和改进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持久运行。

参考文献:

[1]闫海.关于加强垦区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的思考[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1(05).

第2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一、旧模式下案件管理的监督弊端

传统案件管理模式是三元管理结构体系下的一种从检察长到承办人的线性、垂直管理模式,基本特征是各办案业务部门以自我管理为主,即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对案件的内部监督多依赖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案件的办理进展、受理、审结等情况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案件风险点的评估由案件承办人自行判断,案件管理存在封闭性和阶段性,缺乏对整个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中的问题,难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其监督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是因为办案主体与监督主体相互混淆,业务部门对案件自我管理,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对决策提供信息的速度缓慢,信息容易失真,而且纠偏纠错的动力不足。②

二、创新案件集中管理的监督机制

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对检察业务规范化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并明确了案管部门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实践中,主要通过建立“三种机制”来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

(一)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案件管理应当通过“三个统一”来“把好入口,管住出口”,对检察机关整个的执法办案过程实行动态监督,实现流程化集约管理。

首先,统一案件的受理和流转。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统一受理初审,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挡在“进口”外;对各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或需要退查、移转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查,对认为有瑕疵的案件提出建议,与业务部门沟通,补强证据,把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

其次,统一备案和开具法律文书。对各业务部门需要开具的填充式法律文书统一审查,编号并登记备案,以达到规范工作流程的目的。

最后,统一赃证物管理。对于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赃证物,案管部门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统一保管;对检察机关随案移送其他单位的赃证物,案管部门在出库前要做好核对工作,出具出库手续,以确保案物相符。

通过这种流程式的管理,案管部门对检察机关的办案信息能够集中、准确的掌握,有利于对案件数据的分析,总结办案运行规律,能够为检察长、检委会提供准确的案件数据和信息。

(二)建立案件督察预警机制。案管部门通过在网上建立对羁押期限的预警机制,可以在程序上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期限届满前的一定时间内做出提示,以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案件管理和业务部门之间是实体、程序分工监督的关系,而案管部门本身不对实体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案件管理实质上是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它既不能直接主导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又不能直接干涉影响办案的具体过程,其本质是一种管办分离的监督机制。③但是,单纯的程序监督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效果并不显著,而对业务部门审查案件的过多干涉无异于又恢复到传统模式的体制之下。因此,通过督察机制的建立,案管部门对不立案,不批捕,不等案件进行重点督察,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在横向上对业务部门检察权行使进行制约,又不违反管办分离的初衷,从而避免执法权力失控,滋生腐败。

(三)建立案件评查机制。案管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不仅要体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即进行事中监督,更要建立事后评查机制,对执法办案的结果进行监督。这种评查机制主要是根据事中监督掌握的办案情况,对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结果给予评价,并对办案人的工作效果作出评定,从而实现对检察人员执法情况的客观、全面考评,真正发挥案件管理的全流程监督作用。

三、新模式下案件管理的监督作用

案件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直接、动态监督的手段,实现有效发挥规范检察执法办案活动、提升办案质量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五管齐下”,达到强化内部监督的目的:

一是管好案件质量。作为负责检察机关案件“进出口”的案件质量管理中心,要“把好入口,管住出口”。案管中心可以通过成立“案件评查小组”的方式,定期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及不捕不诉案件进行评查,由评查小组写出案件评查报告,并建立案件评查档案。通过书面审查、重点督察、案件质量专项检查等措施,从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及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等方面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是管好办案时限。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督,建立案件审结期限预警机制。根据网上案件信息情况,对案件办理环节、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预警提示,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通知书,严防出现超时办案和超期羁押的案件。

三是管好执法风险。案管中心可以通过开展“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加强对执法办案风险的管理。自侦案件在实行 “一案三卡”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并开展自侦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警车押运、询问讯问安全防范等与办案安全相关的专项检查活动,以发现和整改办案安全隐患,实现了办案安全的防范到位、监督到位、整改到位。

四是管好办案纪律。良好的办案纪律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支撑。案管中心应当为业务部门干警建立执法档案,全面记录每一个执法干警、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个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客观反映执法情况,重点加强对一线办案干警的监督,着眼于确保领导干部和一线办案干警正确行使职权、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保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五是管好办案人员素质。办案人员素质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根本。案管部门的干警除了要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外,作为院领导作出科学决策的参谋部门,还应当管好办案人员的素质。案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案件质量及业务工作质量评估标准》的方式,来监督办案人员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根据考评标准,案管中心与各部门签订目标管理书,将任务和责任分解到人,对经考评认为不适应办案工作岗位要求的人员,案管中心建议予以调整。

四、案管部门的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的关系

由于检察机关组织的特定性和检察工作程序的法定性,决定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其他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应厘清并处理好案管部门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之间的关系,以更好的发挥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

(一)要处理好案件管理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关系。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横向监督模式,有利于及时发现在各部门内未发现的质量问题。这种监督模式主要是根据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流转的特点设计的。后一个诉讼环节应当根据前一个诉讼环节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重点监督,前一个诉讼环节应当针对后一个诉讼环节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进行跟踪监督。④两者相比较:(1)内部制约监督是由各业务部门依其法定职责进行,监督范围局限于某一诉讼环节,而案件管理是由特定机构对案件全程统一管理;⑤()内部制约侧重于案件实体监督,监督效果通过改变案件法律处理结果实现,而案件管理则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监督,不但管事还管人。

(二)要处理好案件管理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案管部门除了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对外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和接受文书材料,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案件、文书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移送机关并要求补正;二是案件管理部门在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可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处理。表面看来,案件管理对内对外都具备监督职能,似乎违反了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其实不然。案件管理的对内监督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监督,并非诉讼意义上的监督;对外监督内容之一是基于案件受理职能而产生的对案件及文书、材料的形式要求,不是对诉讼违法活动的监督,体现的是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关系,称为对外制约更恰当;对外监督内容之二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工作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只负责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诉讼监督,并不直接进行诉讼监督。因此,案管监督与诉讼监督都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⑥

(三)处理好案件管理监督与检务督察的关系。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其内容包括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案管监督包括对办案程序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监督,二者在职能上存在交叉。但是检务督察的监督对检察权内部运行的质量关注较少,一般为事后监督。而案件管理部门既能通过流程对办案过程中的执法程序进行监督,又能通过考核机制事后对案件进行评查,属于事中、事后监督。

案件管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流程管理来实现的,其基本思路是: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合理地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办案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为每个办案环节设定相应的期限要求、文书标准和目标任务,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办案信息和工作记录对整个办案流程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而检务督察是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调取案卷等调查形式实施的,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案管监督针对违反管理目标要求的办案行为,检务督察针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案管监督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自动发现问题,检务督察通过主动调查发现问题;案管监督重在日常监督,检务督察主要为阶段性监督; 监督的结果是纠正不符合目标要求的行为,检务督察的结果出了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之外,还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因此,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虽然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但其履行职能的范围、方式和结果均有很大不同,可以并行不悖,各自发挥作用。⑦

注释:

①李春阳 《试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载《法制与经济》 011年月。

②吴权平 《以“扁平化”理论重构传统案件管理模式》 载《检察日报》011年9月日 3版。

③史海东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理论创新和机制构建》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011年第期。

④王磊 《检察机关案件刘晨管理模式的若干思考》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0058 第10页。

⑤杜建国 王磊 《完善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的思考》 载《人民检察》 0063 第4页。

第3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一、案件管理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检察业务总量的不断攀升,检察机关内部长期存在的案件管理方式落后、内部监督不力等弊端日渐显现并制约着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业务部门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程序不规范的现象难以杜绝。目前对案件执法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分管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而这些监督均为事后监督,缺乏提前预防的功能,存在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二是涉案款物监管措施不规范,容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的涉案款物处置缺乏统一标准,普遍存在扣押、冻结、处理款物法律文书不规范、法律手续不齐全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均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处置程序的隐秘性,导致对涉案款物的监管难以有效实现。三是缺乏有效的案件质量、办案效果考核机制。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案件管理职能分散,导致对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估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四是检察机关内部横向信息渠道不畅,影响领导统筹决策。目前,检察数据及信息处理由办公室负责,但办公室不是业务部门,而且统计系统软件的功能无法实现对案件的精细化管理,决策层很难及时了结检察业务的开展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各项检察工作的整体把握和决策。五是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致使不同地域检察机关之间的协查工作、与本院业务部门或者下级检察机关有关的辅助侦查等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协调和管理。六是举报线索管理分散,制约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除控申举报部门外,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手里往往都有一些待查线索,管理分散,一旦这些领导职务变动,很难保证举报线索不流失。

国家森检察长也在去年8月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创新完善案件监管机制,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定期分析评估案件质量,实现办案工作由静态控制向动态控制、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切实防范问题的发生”。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就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使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同时,更加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加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方向,更加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案件管理中心职能和特点

就目前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来看,具体职能有:协助院领导对刑事、自侦、诉讼监督等办案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跟踪监督、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负责案件的受理、分案及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赃款赃物登记及处理情况监督等。特点是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案件受理、分流,统一流程监控,统一赃证物监管,统一法律文书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考评。改变检察业务管理一直沿袭的部门分散、条块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通过严把案件“入口关”、分流关、程序关、涉案款物关和质量关,建立起执法办案集约式管理模式。通过建立多形式监督渠道,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个案督办、案件分析、警示提醒等形式,切实履行对各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全方位监督。

在统一案件入口、分案上,对进入本院的案件统一由案管中心受理,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所受理案件的卷宗、随卷法律文书进行接收、信息录入后,及时将案件通过案管系统分发到办案处室,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材料交接手续。通过对案件“入口”的把握,中心能全面掌握全院案件的进展动态,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在统一流程监控上,实行实时流程检查制度,通过案管系统浏览检查,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进入检察机关诉讼流程的案件进行“全天候全程同步监控”。对包括侦监、公诉、监所、反贪、反渎、民行等检察业务部门的案件由案管中心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或受理到结案直至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实行跟踪、预警、催办和监控,确定每一个环节的办案期限和领导审批等制度,案件每缺少一个环节都会预警,把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放在事前和事中,并督促办案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审结案件;对于违反规定或超时限的行为,实行警示或通报制度,把事后的监督落到实处,随意延长办案期限、随意退回补充侦查、随意延期审理等现象大为减少。发现不符合规范情况的,及时提醒相关办案部门。在统一赃款赃物登记监管上,建立办案部门扣押、财务部门入账保管、案管中心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赃证物监督管理机制。即案管中心负责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暂扣和公安部门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随案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中心负责对涉案款物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既避免了赃款赃物的丢失、毁损和随意处理等现象,促进了涉案款物管理的规范化,也有效防范了违纪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文书统一管理上,对于以检察院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案件各个诉讼程序、人身自由、扣押款物等填充类和叙述类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实行文书或文号集中管理,业务部门需要开具相关文书须持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到案管中心开具,防止和杜绝了法律文书使用的随意和混乱现象,既加强了检察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肃性,同时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统一案件质量评估上,案管中心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常设机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在案件办理的各阶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三、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

就检察机关而言,要在办案中做到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住历史的检验,都必须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做到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执法办案中,往往还存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公正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案件管理机制,即案件集中管理中心。案件集中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统一受理、登记、分流;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对实体进行审查、复查,将所有的执法行为纳入监督管理的视野,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预防案件超期羁押、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等问题的发生,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能,切实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了执法公正,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案件集中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通过对办案过程的全程同步监督,改变了原来事后监督的模式,加强了对检察机关内部执行程序法的同步监督,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提高了法律监督的水平。二是提高了院领导决策工作的效率。院领导需要了解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整体情况、个案情况,或某个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通过案管系统便可一目了然,掌握的信息既准确又全面,极大的提高了工作、决策效率。三是推进了检察业务的规范化建设。各业务部门把案件管理中心的启用,当作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的契机,进一步提高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有力推进了办案工作的规范化;通过规范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有效杜绝了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发生;通过全程监控、及时预警,有效避免了个别干警不按程序办案,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发生。四是增强了干警办案质量意识、效率观念。通过对各项检察业务实行全程统一监督、管理,对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实时监控,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全面准确评判检察业务工作,评价每个主办检察官的工作绩效,有效增强了干警的质量、责任意识和效率观念,保障了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的不断提高。五是实现了检察效能的整体发挥。通过案件统一管理,使案件管理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保证了检察长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便于对各业务部门工作统筹协调,使检察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案件管理系统把受理、分案、办案过程、预警、分析和结案一条龙的显示在案件管理中心面前,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从而使案件管理中心能够有效的监控到办案的各个层面。达到“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法律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能力”的要求。

第4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案件监督 机制改革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继自侦案件提请逮捕上提一级,又在进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增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以加强检察业务内部监督制约。近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于检察机关加强领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探索中,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白了为什么要搞案件管理的深层次原因,增强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1年,我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监督管理流转案件256件279人次,考评督查各类案件100余件,发出办案期限预警通知和督查意见20余次。在案件入口时,对公安机关提请的缺乏指定管辖、文书短缺或主要证据不足的10余起案件建议补齐手续、完善材料后再提请,纠正程序违法2件,改变公安定性2件、建议公安撤案1件,建议公安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转直诉8件。由于监管到位,实现了自侦案件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三个百分之百”和撤案、不诉、无罪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涉检上访七项均为零的最佳效果。同时,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内部监督,建章立制,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有条不紊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使案件监督管理真正到位,首先从理论上找到支撑点。根据最高检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一系列案件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便于操作:即《案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职责》、《案件管理工作流程》、《案件催办制度》、《法律文书统一保管使用的规定》、《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细则》等,并制作了一套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拿出此表一看,办理情况一目了然。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这些制度规范执法和办案;用制度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用制度提升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事业和责任心,使案件达到零风险;用制度警示办案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清白做人。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和出口关上下功夫。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以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为根本,实行案件流程监督和重点案件督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出进、全程管理、全程监控。通过受理、审查、转送、核实、处置五大工作流程,完成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大职能,实现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案件信息全方位控制、案件事务一条龙服务,解决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监督空白问题,创新了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管理体制。为了达到用制度受案、办案、管案的监控目标,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制作了详细流程图,严把“五大关口”即:“案件受理时严把入口关、案件审查严把阅卷关、案件转送严把分类关、案件核实严把出口关、案件处置严把监督关”。

二、加强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合理确定案件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办理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我们通过三种不同方式,把各类案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一类是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变原来由各业务部门分散受理为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这些案件程序性、规范性和时效性都很强,受理后必须进入程序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流程监控。

第二类是采取立案登记的方式。主要是对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办理部门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从决定立案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

第三类是采取办结备案的方式。对于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不论是否属于统一受理或立案登记的范围,都要在办结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以便全面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有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二)加强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流程管理我们做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做好统一受理工作。统一受理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是开展流程监控的保障。对统一受理的案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统一受理的原则是,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繁琐,不占用太多时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录入基本信息,然后分流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办理。

二是做好流程监控工作。对于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建立细致的管理台账,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于办案超期和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区别情况,审慎、合理处理。总之,既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又使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易于接受。

三是做好结案审核工作。结案审核的重点是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对于实体处理的结果,也要进行审核。

(三)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和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

案件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根据的文书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填充式的文书,如逮捕决定书、搜查证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开具;对叙述式的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是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四)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分析和评查

一是加强业务运行态势的综合分析。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情况通报、业务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工作机制,客观分析评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执法规范化状况。这既是发挥参谋、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二是做好办案质量评查工作。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具体评查标准和评查方案。评查中突出重点,既对无罪案件和群众有投诉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同时统筹兼顾,对做出有罪处理的案件,也纳入评查范围。

三是健全完善综合业务考评机制。业务考评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业务考评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运用考评结果,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推动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5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第6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水利水电施工项目机电物资成本管理是企业项目部实现目标利润的途径,要加强分包作业成本和人工费控制;加强机电物资采供和机械设备管理,要增强项目成本控制意识,完善经济责任制,建立成本控制体系;水利水电物资管理是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一门科学,只有强化人的智能、资本运营的作用,注重成本效益观,加强基层成本核算货币化等成本管理新举措,不断创新成本管理,取得长期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水利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和物资材料管理是项目管理的基础。机电物资的管理水平反映项目管理的水平,体现了企业的素质。 关键词:机电物资;设备管理;成本控制;管理效益 一、工程概况 锦屏一级水电站工程主要任务是发电,并结合汛期蓄水兼有减轻长江中下游防洪负担的作用。水库正常蓄水位1880m,死水位1800m,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77.65亿m3,调节库容49.1亿m3,属于年调节水库。电站装机6台,单机容量600MW。 本工程枢纽建筑物主要由混凝土双曲拱坝、右岸泄洪洞、右岸引水发电系统及开关站等组成。双曲拱坝最大坝高305m,坝体混凝土量约528万m3。工程等级为Ⅰ等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为1级。 二、锦屏一级水电站机电物资管理的方法 2.1锦屏项目的机电物资管理特点 自锦屏一级水电站工程开工以来,锦屏一级项目部在锦屏工程中承担了5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除锦屏一级水电站大坝右岸工程正在施工,前期表现为多个工程项目齐头并进,抢工期,争速度;后期则是工程项目规模庞大。所以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投入和物资材料的需求量非常大。由于工地地处偏远,运输困难,施工场地狭窄,仓储设备有限,加上施工部位分散,战线长,机电物资的管理难度增大,前期有一定程度的混乱。 项目部遵循公司的管理理念,落实公司的管理要求,根据锦屏工地的实际,着力在机电物资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建设上下功夫。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适合锦屏实际、满足施工需要、节约成本费用的制度体系、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机电物资管理跃上了新台阶,取得了明显的管理成效。 2.1锦屏项目部的机电物资管理制度 锦屏一级水电站项目部的机电物资管理严格执行三个约束性的文件: 即《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和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锦屏一级水电站项目部按照文件提出的要求,逐条逐款对照锦屏的机电物资管理现状,逐项落实。出台了《设备管理办法》、《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外协队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车辆外协维修管理办法》、《机械设备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等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物资材料方面有《物资管理办法》、《油料管理办法》、《火工材料管理办法》、《办公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机电物资部设备、物资招标采购评标办法》、《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管理办法》等。 三、锦屏一级水电站机电物资管理成本费用过程控制 3.1 机电物物资管理单机核算控制 锦屏一级水电站项目部在设备使用上实施了单机核算管理办法,这就是“定人、定机、定岗位”和机长责任制,通过各项管理制度在单机上得到落实,使设备的安全操作、例行保养、日常维护和单机成本核算的工作在单机上展开,责任明确,投入产出明确,设备完好率明确。单机结算的结果与机组人员的绩效挂钩,有明确的标准,经过机电物资部、计划合同部的综合考核,依照考核结果分配。 项目部实行的单机核算方法,其核心是“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单机的产出; 二是明确单机的消耗; 三是明确消耗标准。 单机产出的考核,是以单机一个月里完成的工作量,如台班、方量,乘以内部台班单价或者方量单价,得出单机月产值。单机消耗主要考核四个指标:一是油耗多少,二是配件消耗多少,三是轮胎消耗多少,四是人工费多少,消耗都以实际消耗统计。项目部规定了单机油耗、配件、轮胎等各种消耗标准,如规定大车油耗每车公里0.8~0.9升;配件每车公里消耗0.68元;轮胎每车公里消耗1.2元。这样,月单机产出减去月单机实际消耗,就可以得出月单机的实际盈亏。项目部以核算出的盈亏数额,用绩效工资的方式反映在单机核算后的个人收入中。 3.2 精确调度设备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锦屏一级水电站项目机电物资

第7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

第三章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季节定价或者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用水户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按核定的计划供水。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按照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采用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但农业用水也可以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应农业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出口设置量水设施;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与用水户引水工程的分界点设置量水设施;未设置量水设施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但农业用水也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水费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计收,计量水费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发电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农业用水的计量水费按次计收,基本水费按年计收;其他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和本办法,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计划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计划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在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水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折旧费适当调剂,统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8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1.1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的现状

管道工程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管道工程建设具有工程线路长、施工难度大、施工工具复杂、涉及施工人员较多等不同于一般工程的特点。由于管道工程建设大部分是在地下工作,需要经过不同的地形,如果不能及时地处理上述问题,除了影响施工进度外,还容易对当地居民造成各方面损失,甚至带来生命危险。

1.2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一线工作经验,总结出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3采办过程存在程序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程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采办流程是做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工作的前提条件。贴合实际的物资采办流程是启动工程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这其中包括采购方式、物资种类等具体内容。合理科学的物资采办可以保证整个工程大方向不会改变。一旦管道工程物资采办流程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工程进度有所影响。此外,随着我国不断进入“互联网+”的时代,我国管道物资采办工作也应该与网络接轨,拓宽电子渠道,建立服务平台,减少人力物力,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市场。[1]

1.4采办过程存在风险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过程存在风险。管道工程与其他一般性工程的最大区别是,管道工程线路长,风险大,耗时长。所以在施工过程包含许多不可预计的损失和风险在内。这些风险都是不可规避的。重要物资采办时没有区别对待。管道工程采办过程中不乏一些重要物资的采办。目前,我国管道工程大多数物资采办标准对待各种设备材料都是“一视同仁”,毫无区别可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有的施工点所用的设备材料都是长时间使用的,采办人员在采办工程若不能在质量和使用效率上采用更高标准的要求,则会危及管道工程的使用寿命,甚至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2]

1.5采办人员存在专业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存在专业问题。我国管道工程除了在采办方面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外,在物资采办人员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管道采办人员不能职业化。目前,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还不能做到职业化,大部分采办人员都是由其他岗位人员临危受命,所以,采购人员并不是专业管道方面的人员,由于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精,并不能准确地理解供货商的一些专业术语,也不能衡量不同材质的优劣。如此一来,由于在购买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考量,买回来的管道必定会对工程造成影响,甚至延期工程进度。

2对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1形成相应的采办流程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是走向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各行各业都应该有自己行业内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也不例外。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全国各地每日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数以万计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中不乏一些融入管道项目的工程。管道工程物资采办是石油管道建设工程中重要项目之一,管道工程物资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项等问题。俗话说:“车马未动,粮草先行”。管道工程的物资采办相当于整个工程的“粮草”,采办人员就是工程的“粮草官”,没有粮食,何以打胜仗。所以,企业应该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管道物资采办方面可以建立集采购、督办、报关运输、物资仓储及物流调拨等各个项目于一体的管道采办链,全力以赴保证工程如期进行。

2.2加大内部管理,提升采办人员管理水平

每一个工程的管道物资采办都是一项极大的考验。为保险起见,笔者认为应该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从而提升采办人员的管理水平。[3]

2.3充实物资采办专业人员队伍

企业应该充实采办专业人员队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成立物资采办委员会或者物资采办工作室。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采办人员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采办工作中去,避免一人多职的尴尬现象产生。[4]笔者认为采办人员最好是曾经在一线工作的人员,毕竟这个群体他们对设备材料有具体了解,哪些材料使用时间长、易安装他们是最清楚不过的;其次,成立工作室后,采办人员便自成系统,更易于管理。对于一些规章制度和一些专业性的材料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传递学习。

2.4将财务与采办人员分开管理,实施双模式化管理,互不干涉

采办这项工作对于一些人而言,还是有利可图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在建立物资采办委员会或者物资采办工作室的同时,物资采办的财务方面还是要归于企业财务管理,这就是企业常用的双模式化管理,将财务和采办分开,更加规范采办的流程,这样通过固定的程序,能够避免采办人员在采办资金上动手脚,避免设备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

2.5健全采购流程,力争标准化

物资采购流程标准化一方面从采购环节入手,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实务手册,方便工作人员有章可循。首先物资采办部门要合理掌握采办速度。采办人员要对设备材料严格把关,在合同落地后也不能松懈,做好后续跟踪与推进工作。其次,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与施工和设计部门沟通。[5]设备材料都是为工程服务的,但是每一项工程的设计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设计情况要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所以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更新各施工分部的实际耗材情况,做好对物资采购数量的严格把控,最大程度地避免项目尾期出现剩余物资情况。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工作是每一项相关工程的中间环节,采办工作架起了工程施工与设计的“桥梁”。在管道工程建设中的很多物资运到现场使用时都需要由厂家派专人进行指导使用。管道工程物资采办要随时保障物资供应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工作人员要做到对每一个设备材料心中有数。

2.6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认同感上的,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为一线施工项目做好后勤保障。只有良好的服务才能赢得人心,促进各部门的和谐;也只有建立大局意识,才能使物资采办工作得以更好地开展,实现双赢。

3结论

第9篇:工程管理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在XXXX国家劳动法的框架和XXXX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范围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主要内容涉及:

1、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2、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3、中方人员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4、中方人员签证办理;

5、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6、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7、请休假管理;

8、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9、劳保用品的发放;

10、职工医疗管理;

11、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12、因恶劣天气影响造成误工相关资料的申报;

13、劳资纠纷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适才适用、遵章守纪、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由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和各工区共同组成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四条  中方人员的招聘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上报的人员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然后发回国内支持部,国内支持部协同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实施人员的招聘、考核、录用、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中方人员的解聘

中方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做好遣返回国安排。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

第三章  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七条  阿方人员招聘

1、向劳动就业局递交用工计划;

2、接受阿工劳务人员咨询、报名(登记阿工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和求职意向等);

3、负责签订用工合同;

4、建立阿籍员工人员信息台账;

5、项目部负责新进场的人员对项目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务人员会同工程安质部和各工队组织分批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阿工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阿工人员调换岗位。

6、学习和收集阿工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并对项目全体人员进行讲解学习;

7、参与阿工使用过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八条  阿方人员的解雇

1、阿籍员工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履行相关手续。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5)有聚众寻滋闹事行为,经劝说仍不悔改的。

2、在解雇阿工前必须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予阿工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之后予以解雇。

第九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但在此之前应采取以下措施:1、缩减工作时间;2、取消加班;3、停止短期聘用。

上述所涉及的裁员,首先从那些工作量减少或完全不存在工作量的岗位开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合同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阿尔及利亚现行劳动法,根据项目特定情况制定中方人员劳动务合同、阿籍员工劳务合同、其他国籍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北非指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各工区及国内支持部备案,并与员工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 中方人员合同签订

中方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国内支持部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阿方人员合同签订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考核合格的阿工签订用工合同,最短期限为三个月。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要求阿工递交办理社保的相关资料。以便在签订合同十天之内为阿工完成社保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存档管理

1、中方人员合同由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建档保管,合同副本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存档保管;

2、阿方人员合同由各工区及用人单位统一建档保管。已解除的劳务合同在工程没有结束之前不能销毁。

第五章  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指标的管理

各项目的劳动指标由北非指统一调配管理,使用劳动指标要向北非指报批,北非指审批通过后项目根据各工区的人员情况进行劳动指标的分配及管理。

第十五条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请参照北非指2014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六章  签证办理、延期

第十六条  工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工签办理流程:1、向阿国劳动局申请劳务指标 2、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3、向劳动局申请办理返签(临时劳动许可) 4、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工签,收集签证资料。

工签延期:按照阿国新规定,工签人员入阿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居住证的,提前向政府部门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七条  商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商签办理流程:

1、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2、向工程项目业主申请办理邀请函 ;

3、邀请函发回国内,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送签,跟踪签证情况。

商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商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八条  探亲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探亲签办理流程:

1、收集本人及探亲人员证件资料;

2、向政府申请办理探亲签证邀请函;

3、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商签。

探亲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探亲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七章  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第十九条  护照办理

护照由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在阿人员护照到期,可在护照到期前送中国驻阿使馆办理新护照。

第二十条  各类公证、双认证资料的办理

    各类公证可由本人或人办理,也可将基础资料送国内支持部统一办理。双认证根据上级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工签人员到阿后应根据劳动局要求及时办理劳动证;劳动证到期的应提前45天提交延期资料进行劳动证延期;离职回国的应将劳动证注消,回收劳动指标继续使用。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护照、认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税票——送劳动局——取回劳动证

劳动证延期流程同劳动证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取得劳动证后应及时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到期时提前或按期延期。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护照、劳动证、出生公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完税证明——送警察局——办理居住证

    离职回国人员可将居住证送回警局注消以更换离境证明回国。持居住证回国后不再返阿人员的居住证应收回,送警局办理注消。

第二十三条 医保卡的办理流程

办理社保人员可办理医保卡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在取得社保号后递交护照复印件、照片、社保号到制卡部门即可办理社保卡。

第八章 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护照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将中方人员护照收集上交项目部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做好护照保管工作,妥善保存、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护照时由各工区填领取单,工区经理或者主管签字后报项目部领导审批,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证的存档管理

劳动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的存档管理

居住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居住证时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个人相关资质证明,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办事须使用相关资质证明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九章 请休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假管理

公假人员报公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公假,做好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依据,公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 休假管理

休假人员填写休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休假,休假申请存档,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及以后休假安排依据,休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条 事假管理

人员事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登记,作好考勤, 事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一条   家属探亲管理

人员家属探亲的填写探亲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办理探亲签证。

第三十二条 其它事项请参照《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章  人员工资、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方人员工资申报及管理

按照阿劳动法,中方人员在阿取得劳动资格,必须申报阿国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莱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中方人员在阿尔及利亚申报的工资不予发放。

第三十四条 阿籍员工的工资申报及管理

阿籍员工一旦录用,按规定次月2号之前要向外会报第一月的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来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每月15日之前发放阿籍员工工资,以现金发放或者银行代付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中、阿方人员社保休假险申报

按阿劳动法规定,无论是阿籍员工还是外籍员工,取得劳动许可后,必须向社保局及休假险局申报社保和休假险,每月22日前以支票的形式将社保和休假险交所在地社保局和休假险局,所有人员社保及休假险由局指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  休假补贴的领取

按阿尔及利亚劳动法规定,凡缴纳休假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由阿休假险局发放的休假补贴,此项补贴包括年假补贴和因恶劣天气影响的误工补贴。人力资源部协同财务部做好休假补贴的领取工作。外聘会计每年按时申报休假补贴,中方人员的休假补贴将由休假险局统一打入局指银行账户;阿籍员工的休假补贴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收集个人账户信息和身份证明资料,报休假险局,休假险局将把该补贴分别打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章  劳保用品的发放

第三十七条  劳保用品的种类

1、呼吸护具;

2、眼防护具;

3、防护鞋

4、防护手套;

5、防护服;

6、防坠落具等。

第三十八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1、各工区对劳务人员及工作环境进行统计,按工作种类发放劳保用品,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

2、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劳保用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职工医疗及健康体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医疗协议的签订

人力资源部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对比、协商并签订医疗协议。

第四十条 职工体检

组织职工定期或不定期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及时办理医疗卡,职工医疗、购药时医疗机构或药店按社保规定进行优惠。对于中方员工受伤较严重的,及时收集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送国内报人身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三章  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本的备案、登记、备检

按规定购买人力资源登记本,共计8本,各单位必须做好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工作,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章  恶劣天气影造成响误工的相关资料申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资料的收集

发生恶劣天气影响导致误工时,按休假险局的相关规定,及时填写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并送到或发传真到休假险局。

第四十四条 资料的报送及误工工资补偿的跟踪

每月结束后对该月恶劣天气情况导致的误工情况汇总,计算误工损失报送休假险局。

第十五章  劳资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法律专职人员的选用和配置

根据项目情况挑选配备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报北非指、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需对中国法律和阿国法律有一定的认知,

第四十六条 劳资纠纷的提前预防

1、加强法律学习及普及,提高法律意识。

2、完善健全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

3、完善劳资制度,考核、分配做到公平合理。

4、发现劳资纠纷发生可能性时及时核查、协调、消除分歧。

第四十七条 劳资纠纷的应诉流程

1、当案件发生后先请仲裁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上报法院。

2、仲裁调解失败后,找律师准备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

3、对于仲裁失败的案件,上报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依法裁决。

第四十八条 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收集存档案件资料,妥善保存,并整理形成电子档案信息库。

第四十九条 案件环节的跟踪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与北非指、公司相关部门、律师及时沟通、跟踪,平时定期或不定期与以上部门相关人员联系。

第十六章  人力资源各项报表的填报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报表的填报流程

1、发生人员调整时完善人员调整手续,及时登记。

2、定期整理人力资源报表,及时报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