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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与政府干预研究

巨灾保险与政府干预研究

从本质上来说,对可保风险的判断是一种决策。当现实中的某种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时,只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即符合决策理论基础上可保风险标准,这样的风险也是可保的。这同风险本身的技术特征无关,这种可行性根本上取决于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签约双方对保险合同经济性的评价。当然这些讨论的前提是风险必须是与社会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相一致。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决策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精算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的子集,也就是说,决策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对精算标准的进一步要求。如果风险在精算意义上可保,而在决策论基础上不可保,最终风险仍然不可保。这通常来说是正确的,当然也存在例外①。一般来说,在满足社会法律政策基础之上,决策论与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标准互为补充,它们共同的交集就是可保风险所在的区域。我们将这三个标准分别抽象为三条直线,每条直线的特定一边为不可保风险区域,可保风险最终落入三条直线相交所组成的区域中。当每一个标准向外平移时,可保风险的区域即可拓展。通常说来,可保风险的精算边界在较长时期内是稳定的,除非精算技术有较大程度的改变。这样,扩展可保风险边界的现实选择是扩展经济或社会效用边界。当三个边界可以交叉形成可保风险区域时,在保持精算边界不动的情况下,决策理论上可保风险标准与社会政策边界的向外扩张显然可以增加可保风险的区域。而当三个边界无法交叉形成可保风险区域时,由于社会政策标准所具有的强约束力,能够直接推动风险可保。

巨灾保险经营技术———拓展可保风险的工具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通过上面讨论的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对巨灾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这些工具和技术包括:

在直接保险层面,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采用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设置合理的除外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和保障范围等,一方面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另一方面对于小额损失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如提高基础设施安全标准、强制建筑物规范等防灾减灾措施是基础,风险预防、缓解和避免措施,例如风险地图或全面的建筑规范等,是应对巨灾风险的最重要的步骤,在巨灾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巨灾保险,巨灾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

随着巨灾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巨灾保险证券化———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使得巨灾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巨灾保险证券化使得巨灾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

政府干预———巨灾风险可保性的另一种拓展

(一)私人巨灾保险“市场失灵”

然而,巨灾保险市场上的非对称信息、系统性风险、非有效金融市场以及市场本身非完全竞争等等,都使得上述巨灾保险的经营技术在现实中受到极大的限制。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不断增加的巨灾风险给私人保险市场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冲击,而在这种负面冲击下,国际保险市场虽然做出了诸多调整,但是从风险转移的实际效果来看。私人保险市场对巨灾损失的补偿水平仍然很低(Sigma,Vol.1,2008)。根据Sigma2001———2009年的统计,全球保险业对每年因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的平均赔偿比例约为30%,这一比例在巨灾十分严重的年份(如2008年)仅不到20%。主要原因是:供给方即私人保险公司从财务稳健性和公司融资的可持续性角度考虑不愿提供巨灾保险供给;同时,在巨灾风险面前,需求方即居民也并不把购买巨灾保险作为应对巨灾风险的有效手段;即供给能力有限和需求不足。换句话说,巨灾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现象。Stiglitz认为,“只要信息是不完善的、市场是不完全的,那么就不可能达到约定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市场存在失灵”。

巨灾保险在自由经济中的运行低效率是因为,巨灾产品难以达到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时的一般均衡产量,帕累托最优不能实现。同时,巨灾保险人提供保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而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由于巨灾保险亏损严重,私人边际收益极低。而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巨灾保险带来的好处,社会边际收益为正。因而,巨灾保险人“生产”巨灾保险时,承担了部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成本,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但私人边际收益却小于社会边际收益,正外部性由此产生。同理,保险公司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巨灾保险的均衡量,结果是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造成巨灾保险“供给不足”。

(二)政府干预———巨灾风险可保性的另一种拓展

当自由市场无法给某个重大的风险提供保险时,政府能够通过提供承保能力或制定能够提高保险可获得性的政策进行干预。巨灾保险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机会和可能。历史经验和现况也表明,单纯的私人保险市场难于应对巨灾,而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并建立不同形式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

从理论上来说,私人市场失灵会导致资源的次优分配,而致力于消除市场失灵,弥补巨灾市场自身的不足的公共干预能够提高社会福利,从而更好地发挥私人或商业保险市场的基础作用,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可以进一步增强保险市场的发展效率。一方面,私人保险市场虽然能够实现损失补偿和鼓励减灾的双重目的,但是它在现实世界中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使得其只能部分解决巨灾损失补偿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所具备的调动资源的能力使得其实现灾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目的。但是政府的补偿会产生道德风险,并制约私人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的干预应该致力于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发挥私人保险市场的基础作用。同时,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私人保险市场的发展效率,但是不应该挤出和替代私人保险市场。也即,政府和私人保险市场之间应该实现有效的合作关系。这一观点在近年来引起了较多的关注,并得到了包括瑞士再保险公司和世界银行等研究机构的认同和推广。

由于市场失灵表现为私人保险供给能力有限和需求不足,所以,政府应该从巨灾保险供给和需求的基础层面着手进行努力。首先,从供给方面来看,政府应该积极发展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并鼓励和支持私人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业务。比如,政府应该加强防灾减损基础设施建设、出台相关建筑规范、绘制巨灾地区区划图。此外,政府还应当在巨灾风险的数据收集、风险建模、产品发展、税收政策等方面为私人保险市场提供便利。但是,政府应该避免直接经营和提供巨灾保险,以防对私人保险市场造成“挤出效应”。如果私人保险市场因为承保能力有限而无法提供解决方案时,政府应该为私人保险市场提供再保险和最后贷款,并尽量减少对风险基础保费信号的扭曲。其次,从需求方面来看,由于巨灾保险的投保率较低,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增进人们特别是居住在高风险地区的人们对巨灾风险的认知,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增强人们对风险防范、风险转移和融资等方面知识的了解。(本文作者:朱铭来、柴化敏 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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