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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学生失业的保险制度思考

建立大学生失业的保险制度思考

【摘要】失业是经济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容易造成社会动荡,为了妥善应对失业问题,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制度,保障失业人口基本生活,引导失业人口就业。大学生在我国受宏观经济下行和教育社会化的影响,就业前景不容乐观,失业率逐年攀高。章通过研究大学生就业现状和失业原因,理性剖析了建设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难点与可行性,最后针对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出了作者自己的几点思考与建议,希望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

从东方社会到西方社会,从经济学到社会学,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失业一直是困扰各国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难题。我国高校扩招和宏观经济下行的双重背景下,促使大学生毕业人数规模不断攀高,而就业岗位相对较少,这就导致的一个严重且普遍的问题——我国大学生相当程度上毕业即失业。面对大学生这一重要的社会群体,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未明确将大学生这一群体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中,因此,建立适合我国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必要尽早提上日程。

一、建立的必要性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由于诸多原因呈现逐渐下滑的趋势,成为重要失业群体。鉴于大学生失业对于民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消极影响,党和政府也一直予以重视和关注,然而现行制度的局限和当前政策的疲软,导致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大学生群体的普遍现象。失业保险作为保障失业群体基本生活,引导促进其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的解决。因此建立有针对性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事业的迫切之举。

(一)大学生失业现状

根据教育部201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突破到765万,十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46.01%,增长势头迅速,增长幅度较大。①值得关注的是以初高中学历为代表的学生群体在走向社会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时间差会导致待业群体易出现积累性增长现象,导致15-34岁这一年龄阶段共计有1500万左右的人口面临待业②。2008年以来我国实体经济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日益凸显,我国GDP增速2016年约为6.7%,按GDP增速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新增就业岗位60-70万计算,当前就业岗位比2010年10.6%增速要少增加200多万;由表格1.2不难看出我国失业登记人员数量逐年递增,从2010年到2015年增长率高达29.53%③,城镇失业状况形势严峻。面临恶化的就业环境和高校扩招导致的毕业人数激增,大学生失业率不可避免的呈现居高不下的态势。据麦可思研究院⑤的相关资料披露,2014年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毕业半年后正在工作的占总人数的80.6%,继续深造的占8.9%,选择自主创业的占总人数2.9%,参军入伍的占0.4%,剩下的7.2%处于失业状态。而由《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中的信息表明,离校两个月后的应届大学生受访失业率为17.6%,大学生刚毕业就失业已不是社会中的个例,失业问题愈加严重。

(二)大学生未纳入失业保险体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在1999年的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受保对象以城镇企业事业职工为主,并且要求失业保险费必须由参保人和雇佣单位缴纳满一年。但是大学生作为尚未进入社会,没有就业单位背景的群体,既未进行失业登记,又无缴费记录即使缴费也不可能满一年,必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这就导致大学生从制度层面上被排除在外。同时政府的相关政策也不尽如人意,尽管国家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赋予在一段时间内未就业的失业大学生向申请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权利,获取短期的最低生活保障。然而政策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首先《通知》对于失业大学生的失业期限规定模糊,在时间和程度的认定上难以量化,这就使得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际发放有难度。其次,大学生因其自身的自尊心较强、社会舆论方面的影响以及失业政策程序复杂且条件苛刻,也使得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主动性较差。即使最终领取了生活保障,其水平和层次也要略低于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大学生现状及其威胁

大学生作为高素质、高成本、高能动的社会群体,是高质量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规模庞大且不断发展的社会群体,对于社会的影响极为重要。然而根据作者实地调查发现当前失业大学生现状不容乐观。首先,大学生刚刚踏入社会,社会阅历尚浅、心智不够成熟,在社会保障不予以必要关注的情况下,其心理完全可能出现焦虑化、抑郁化的倾向,严重挫伤大学生职业生涯。其次,家庭对于大学生的教育投资是巨大的,培养一个大学生花费了家庭无数的金钱和时间,绝大多数大学生走出校园后父母的年龄已经较大,劳动能力逐渐下降。如果因为大学生失业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就会加重家庭的负担,对家庭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打击。最后,大学生失业群体在居住的空间范围上呈现环高校分布。一部分大学生待业人群,仍选择就近生活,与校园联系紧密但又脱离学校管理体系,成为社会和学校监管的空白区,一旦失业生活压力过重,其威胁大学校园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容小觑。在如今大学生失业现象呈现普遍性和长期性的情况下,降低其失业率对社会、经济和个人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并作为待业者基本生活的保障,积极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手段,研究、建立和实施意义重大。

二、建立的难点与解决

就目前的大学生失业现状和原因以及社会保险建立的原则来说,符合我国大学生失业情况的失业保险制度,其建立和落实确实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是一直阻碍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障碍因素。但是随着关于失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日益成熟,经济社会的日益进步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具备相当可行性的。

(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众所周知,建立一种制度必须具备足够的物质基础,失业保险也不例外,只有保证稳定的基金规模,才能满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需求,然而,现实问题在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因其受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而难以解决,大学生更多的只拥有享受权利的能力,而不具备履行缴费义务的条件。在社会保险中,最为显著的特征即为权利与义务一致对等,相对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而言,现行社会保险实行的模式是一种缴费制,它强调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必须依法按规定履行为社会贡献的劳动义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也是为享受保险待遇的积累物质基础。但是鉴于一般的失业保险缴费筹集模式与大学生失业的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大学生作为无固定收入的群体,连最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是依靠父母,绝大部分缺乏负担失业保险缴费的能力,因此妥善处理大学生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探索大学生失业保险独具特色的基金筹集渠道是制度建立的重要前提。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制度建立,可以从加拿大的失业救助的经验中借鉴学习,对于失业保险义务的履行,应当确立两个主线,一方面针对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人员可以直接通过预先规定的比例进行参保缴费;另一方面,对无法实施缴费途径的对象,应当设置合理科学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大学生不仅要处于非自愿失业,还要在毕业或失业前存在一定时期的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贡献作为资格认定的条件。实行该措施不仅有利于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实现,而且对于大学生的社会实践磨练意义重大,有助于其就业能力的提高。

(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宗旨不仅在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更深层次的在于以适当的形式引导大学生就业,即失业保险的最终目的在于降低失业损失以及避免失业。凡事有利也有弊,一般而言越是高水平、全方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越容易导致逆向选择,滋生道德风险。如果仅仅局限于无节制无限期的保障失业大学生生活,那么必然促使一些觉悟较低的大学生宁愿假造“非自愿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意就业工作,因此建立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一定要坚持促进就业的导向。对于促进失业大学生就业,可以借鉴法国的相关实践经验:通过设立就业服务机构,对处于长期失业的大学生,定期安排谈话,进行心理测试,保证其心态健康,同时为其介绍就业政策、提供相关招聘信息、进行就业培训等。除此之外还应在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上附加相应的条件加以限制,如定期提交书面的就业培训情况和寻找工作进度,加强对大学生的失业真实情况的周期核查,从而避免部分人员自私的“搭便车”⑥行为。

三、建设的构想

虽然大学生失业的趋势客观存在,已经无法逆转,具有恶劣的消极影响。然而针对现状,是否应该建立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什么样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建立等问题,学术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通过综合当前大学生失业现状和建立的可行性的分析,认为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并且该制度应当兼具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具体建议和构想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旦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建立并贯彻实施,首先涉及到的即为大学生的登记参保问题。参照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可以对于参保登记方面进行如下规定:(1)学校依照规定,为自愿参加保险的在校生参加本保险,双方共同缴费;(2)失业毕业生依照规定自愿参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顺利就业或自主创业成功的,则转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且先前缴费按相关办法计入新账户,后续失业保险金缴费标准及待遇领取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二)资金筹集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在于大学生失业基金的筹集与运营管理,根据我国目前大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宜实施个人、学校及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基于吕志勇、韩鑫在《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精算分析》中关于大学生缴费标准的分析与研究,若以失业者每月最低500元生活津贴的标准来计算,遵循失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校大学生缴费可以确定为年缴费106-192元这个区间内。然而根据业界专家中对当前大学生缴费意愿的调查,大约45%的大学生认为年缴费在40-60元可以接受,另有44%的大学生选择年缴纳费为60-80元,对于年缴纳费用在80元以上的只有11%左右⑦。因此,为了兼顾基金的正常运营和学生的缴费能力,在三方负担中。学校和财政补贴应该占主要部分,辅以失业保险基金滞纳金的并入,同时还可以募集社会捐赠积极支持,从而使得学生个人缴费适度最小化,这样有利于减轻在校大学生与学校的缴费压力。总的来说,对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个人缴费比例应合理科学确定,有所倾斜,寻求稳定的基金筹集渠道。

(三)待遇发放

关于失业大学生的保险待遇发放,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专门的大学生信息管理机构,掌握大学生毕业、就业和失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模型,再根据具体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最终通过指定银行的账户直接支付。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待遇支付的条件,目前国内多数专家的理论研究成果认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资格:一是失业者必须已参保登记,并累计缴费满1年;二是大学生必须经历规定的考察期后,尚未就业的才能享受;三是大学生必须处于非自愿失业状态并有求职意向,只有同时符合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大学生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障。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缴费年限与领取期限之间应存在一定的正向关系,当缴费年限越长,相应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也就越长,具体可以为每满一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样根据大学生最长需完成四年的学习任务时间计算,失业者最高享受年限仅为1年,避免过度保障下的养懒汉现象。

四、结语

在高校扩招泛滥的今天,大学生越来越多的陷入失业的困境,给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这是值得反思和研究的。为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当前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和失业问题,深刻认识到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紧迫必要性。虽然国内关于大学失业保险的相关学术研究和政策实践并不完全成型,学者和政府人士也是各有见解,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我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条件是允许的,只是缺乏具体操作层面上的经验和解决方案。笔者也仅仅是针对我国实际国情,在借鉴国外先进实践经验和国内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努力结合自身学习的知识和合情合理的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关于制度设计、基金管理等方面不成熟的见解,希望能为我国的大学生失业问题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笔者也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尽早的出台相关法律,制定相应的政策,为保障我国失业大学生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社会保障这一学科无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水根.中国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3.5:1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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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晨昊.对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考——以加拿大和英国的经验为启示[J].北方经贸,2010(6):22-25.

[4]吕学静.各国失业保险与再就业[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9):131-149.

[5]吕志勇,韩鑫.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精算分析[J].理论学刊,2010(2):53-58.

[6]李潇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构建研究——兼论高校作为缴费主体[D].安徽财经大学,2016.

作者:费文清 单位:铜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