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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对节约审查程序的作用分析

技术方案对节约审查程序的作用分析

摘要:在专利审查工作中,首先要对发明有准确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应全面解读申请文件,把握申请人的发明构思,以此提高检索精准度,缩减审查程序。

关键词:产业转型;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技术效果

1引言

随着经济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国专利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这就要求审查员能够提高审查效率。在审查中,以发明构思为指导,可以开阔思路,更加全面地检索和客观地评判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发明构思是针对特定技术问题而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向,发明构思不等同于技术方案,发明构思统领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体现发明构思。《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中指出,“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还应了解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做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1]。可见,为准确把握申请的发明构思,需要全面、深刻地理解发明。深入理解发明,可以帮助审查员筛选出更合适的对比文件,正确地预判案件走向,发出合理、有效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缩短审查周期。

2案例分析

以下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审查实践中理解发明的深入程度对审查程序的影响。以某案例(申请号2012104318599)为例,本案请求保护一种地板。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一种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包括两组相对的边沿,一组相对的边沿具有锁扣结构,其中一个边沿的锁扣结构为公榫,另一个边沿的锁扣结构为母槽;所述公榫包括横向伸出的舌状榫和位于舌状榫下侧边的挂接钩,所述母槽包括与所述舌状榫对应的舌状槽和与所述挂接钩对应的挂接槽;另一组相对的边沿具有搭扣结构,其中一个边沿的搭扣结构为公扣,另一个边沿的搭扣结构为母扣。本申请的锁扣结构和搭扣结构如图1所示。通过阅读本申请说明书部分可以知道: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地板具有两组相对的边沿,一组相对边沿为锁扣结构,通过锁扣结构实现相邻地板的紧密连接;一组相对边沿为搭扣结构,通过搭扣结构使得相邻地板安装简单。通过搭扣和锁扣的配合达到相邻地板组装简单、连接牢固的目的。审查员在该理解的基础上,着重检索同时具有搭扣和锁扣的地板,检索到对比文件1(CN1195386A),具有锁扣的地板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具有搭扣的地板对比文件2(CN101629449A)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图2所示。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以下特征:所述舌状榫的上表面为水平面,所述舌状槽的上方为一个向上倾斜的斜面,使得所述舌状槽从槽内向槽口逐渐张开。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上述结构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公榫在装入母槽内时,公榫尾部向上,头部向下,以倾斜方式逐步装入母槽内,上述过程公榫在母槽内平滑过渡,无外力需克服;②拆卸时,公榫尾部向上,头部向下,公榫以倾斜方式逐步脱离母槽,上述拆卸过程公榫在母槽内也为平滑过渡,无外力需克服。基于该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地板安装方便性、延长地板重复使用过程中的寿命。基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可以发现,对比文件1无法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针对“母槽上表面倾斜”这一技术特征,审查员重新检索,获得新的对比文件3(CN1396978A),如图3所示。审查员更换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原对比文件2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逾期视撤。虽然申请人在原始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涉及“母槽上表面倾斜”这一技术特征,但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申请人对该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同时还详细地描述了通过该特征如何进行地板的安装与拆卸。审查员在检索到对比文件1时,就应该通过附图敏锐地发面对比文件1的母槽的上表面与本申请附图中母槽的上表面存在不同,深入理解发明,确定该特征是否存在特殊的作用,并基于对申请文件的全面理解去检索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最有效的对比文件,提高审查效能,避免发出无效通知书。

3结语

理解发明应该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分析发明的背景技术,从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了解申请人的发明构思,对发明构思了然于心。在检索时,要以发明构思为指导,在此基础上制订和调整检索策略,对检索关键词、分类号等进行扩充和丰富。当说明书中部分体现发明构思的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到权利要求书中时,要预判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时是否会将这些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书中,从而在一通时选择更有说服力的对比文件,缩减审查程序。对于经验不足的审查员,有时会因对发明了解不充分而没有体会到真正的发明构思,进而在对比文件筛选、创造性评述等方面出现偏差,影响了审查程序。总之,在审查过程之初就应该对发明进行了解,在此过程中审查员也可以更加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审查前期投入一定的时间全面、深入地理解发明后,后续的审查工作往往可以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黄清明.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23-224.

作者:贺焕 钱李义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