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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一、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扶持重点不突出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界定不统一,大都较宽泛,包括了北京、上海、深圳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域间文化资源的差异,也体现了各地的不同倾向。但文化创意产业范围界定过宽,使财政政策支持的重点不突出。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标目录》,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一些群众性文化事业、电子信息产业也列入其中。由于范围过大,扶持项目中,个别项目属文化产业,但创意性不足,有些项目创新性较强,但缺少文化内涵。从调查看,融资困难、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房租压力大是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三大难题。知识产权保护属于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核心,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文化创意产业就难以实现大发展。融资困难是中小企业的通病,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由于经营成果难以把握,盈利来源不稳定,融资更是难上加难。文化创意企业对房租异常敏感,北京市几个自发形成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如798艺术区、宋庄画家村等,其初期集聚的主要原因在于房租成本较低,便于创业者的进入。但大城市往往寸土寸金,办公用房的购买和租用成本往往使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因此,财政资金要发挥引导性和杠杆作用,找准重点,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解决制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财政政策支持范围过宽也容易助长产业雷同现象。国家越来越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各地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纷纷制定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由于区域间缺乏协调,导致各地区创意产业结构存在趋同现象。以北京市和相邻的天津市、河北省为例,就有9个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划发展动漫产业。财政政策应支持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产业,如果对所有的文化创意产业都进行扶持,会使优势产业的竞争力得不到有效提升,而劣势产业本无竞争优势,政策投入也可能是无效的。

(二)财政政策针对性不够

各地区现有支持政策基本上采取“一刀切”模式,即采取一定标准,入围的企业就可以得到支持,这种支持模式更多地起到的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的作用。在一系列的标准之下,入围企业多是规模相对较大、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而小微企业以及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则很难得到扶持。但前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政策扶持要么是锦上添花,要么会使企业形成“等靠要”的思想,不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成长;而后者竞争力薄弱,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夭折,应是政策扶持的重点。财政支持政策缺乏针对性也与对文化创意产业内部结构认识不清有关,且现有政策对不同特点的文化创意企业的区分不够。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产业体系,包括若干子产业,它们虽然都具备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即创新性、文化性和产业性,但在市场结构、组织方式、市场绩效、外部性强弱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如,广告策划和电影制作,前者适合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后者则适合规模较大的企业;新闻出版和建筑设计,前者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后者基本上没有外部性。正因为各产业具备不同的特点,所以制定财税支持政策要体现足够的区分度。

(三)对财政补贴风险的认识不深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但在市场有效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就有可能干扰市场配置资源的信号,使市场出现人为的失灵。如,原创性环节、技术含量高的行业需要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风险大的行业需要政府资金担保。而对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如广告业、印刷业等,依靠市场调节就可良好发展,无需政府作为重点产业来扶持。政府干预的两面性,意味着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政策支持如果不加以选择和优化,容易产生消极后果,如,有的文化创意企业可能更关心如何获得财政支持而不是去吸引客户关注,有些文化创意企业在未能形成有效盈利途径的情况下,过度依赖政府扶持,可能出现层层外包、坐吃财政补贴的问题。

二、完善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的建议

(一)明确财政政策支持的范围与重点

1.明确界定财政政策支持的范围,按特定标准适当缩小政策覆盖面,合理界定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应紧扣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性和文化性的属性,剔除不具备这两个基本属性的产业。这并不意味着要抛弃这类产业,而是没有必要对它进行特殊扶持。应遵循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供求机制来发展壮大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紧密相关,它源于文化产业,但又超越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与高科技相结合的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文化性。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其产品是附加创意的文化产品。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文化创意产业便是无源之水。二是创新性。创新性是文化创意产业区别于传统文化产业的本质特征。如果缺少创新性,即使该产业具有文化特征,也难以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三是产业性。一些应归于“文化事业”甚至不属于“文化产业”的行业不应归入其中。如,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群众文化服务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应由财政予以保障,而不应享受产业性政策。产业性要求文化创意产业应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区别开来,同时生产某种物质或精神产品的主体应与其他主体有明确的界限。如,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些行业具有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并不适合进行产业化发展,如博物馆、纪念馆、一般性广播与电视服务、卫星传输服务、文化性社会团体等;有些文化创意产业的类别过于宽泛,如新闻业作为一个小类,其涉及面较宽,报刊、广播、电视等都涉及新闻业。因此,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政策应把范围集中于充分体现文化与创新相整合,同时具有产业化发展潜力的行业。

2.政策支持应突出区域特点,塑造比较优势。在扶持企业选择上要突出区域特色,避免与其他地区的产业雷同。区域间的文化资源禀赋不同,产业发展的侧重点就应有所不同。各区域应适当控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数量与规模,避免“大而全”,不能有利可图就盲目推动。应在对创意产业消费市场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把握大众的文化需求,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做好准确的市场定位和详细的发展规划,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

3.对原创能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财政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目标应明确定位为自主创新,将重点放在创意的形成及创意企业的孵化体系支撑方面。一方面,通过财政政策支持创意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引导企业的资本投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应创造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推动各类创意产业发展平台的孵化能力、创新能力和产业集群聚合能力的提升。如,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特点,将政策优惠延伸到创意研发及市场转化阶段,提高研发加计扣除的比重;对创意企业进口必要生产设备给予相应优惠;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意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二)增强财政扶持政策的针对性

应从实际出发,在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内,选择优先发展的重点,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重点扶持,力求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优势行业。可按企业成长阶段进行针对性扶持。企业发展初期,资金少、规模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可能性小,融资的途径和方式有限,这类企业应是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随着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壮大,企业的融资渠道也相应拓宽,尤其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使企业用较少的成本获得大量资金。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应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可考虑上市融资,在短期内迅速扩大资金规模,在合理运用资金的基础上,使企业成长产生质的飞跃。文化创意产业可细分为核心产业、产业和边缘产业,应以此进行分类支持。核心产业中创意主体占据重要地位,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电影业,广告会展业,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休闲娱乐六大产业。这六大产业在文化创意产业五大主体(创意主体、制作主体、传播主体、服务主体和延伸主体)中,最能体现“创意”这一核心特征,充分体现了文化创意产业区别于其他产业的基本特点。这类产业应是财政扶持的重点。产业主要有文化旅游业、新闻出版业。这些产业的规模和产值都在整个文化创意产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这些产业的“创意性”较弱,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尤其是新闻出版业的管制还较为严格,应将其列入产业。边缘产业主要由传播服务及相关服务业构成,包括为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提供辅助服务的各种相关支撑机构及使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各类基础设施和配套机构,文化科技与科研、文化经纪与等。对于边缘产业,当前应以规范为主。

(三)探索更有效的财政扶持机制

应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更有效的扶持机制。一是探索财政扶持资金滚动使用机制。财政扶持资金的无偿使用一方面会使企业产生“等靠要”的思想,另一方面也会无形中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有违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的职能。应探索财政扶持资金滚动使用机制,使财政资金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能够分享企业发展的回报,形成促进整个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二是探索阶梯式补贴模式。现行扶持政策存在“一刀切”问题。应对申报且符合标准的企业,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予以支持。单一的标准和主观评价模式不利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应制定阶梯式补贴模式,设置多项标准,对于符合不同标准的企业予以不同程度的支持。三是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应着眼于提高文化创意企业的市场价值和投融资能力。应从给予文化创意企业被动的资金支持,逐步转变为支持其更具主动性的研发和销售活动,着力搭建文化创意企业的交流平台,让文化创意成果与市场更加有效地结合。改变财政资金直接补贴企业的方式,引导更多的财政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投入和运作,如,通过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委员会承担专业评审职能、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发起共同基金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等。

作者:胡若痴 武靖州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