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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协调思考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协调思考分析

摘要: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对于经济的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税法方面要进行强制的要求。国家目前在税法规定方面已经较为完善,因此企业为了在税法基础上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也需要将自身的各种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文章主要探讨的是在会计制度方面如何做到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根据其差异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的问题深入探究来找到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并找到具体表现,根据具体表现实现改善,使会计制度可以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在企业的经济发展中以及社会中能够使会计行业发展更加稳定化,不会违背税法的规定,也会对会计行业有着新的规范。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规定;协调

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来看,我国的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都在快速的变化过程中,因此对于二者的处理方式自然不同。由于其本质不同,所以在具体的应用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进而在实践中也会有着不同的操作方法。为了使这两种本质不同的制度相互协调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对其不能相互融合的部分进行修饰,将其融合的部分相互融合使其充分协调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会计制度对市场经济有着很好的考量作用,税法规定是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化管理,因此将这二者进行协调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在其具体的协调措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其必要性关系,并根据原则进行处理,不会对会计制度工作以及税法规定工作造成麻烦。

一、两者相互协调的原因

首先要对这二者的本质进行区分才能找到产生差异的原因。在经济领域对着二者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二者分别来自不同的分支,在其具体的方法论方面也是十分不同的,所以会产生显著的差异。会计制度方面是通过其会计手段来进行信息的获取和制备,以方便对于企业经济进行直观的感受,而在税收方面是通过税收款项来间接的反映该企业的具体经济情况,因此其反应的准确度并没有会计制度反映的效果更加良好。并且税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益,而会计制度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是为了保障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而存在的,因此这二者所针对的对象也是不同的。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要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法制度也可以保证依法纳税人员的自身权益。会计制度是在权益产生问题中为权益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依据,因此,在会计制度中要对准确性进行保障,并且对其正确性进行保障。在进行收付实现制和责权发生制中选定后不能出现改变,而税法是将这二者相互结合,并且在税收过程中,对于该企业进行评定,是否可以进行当前收入的税收,对征收管理条例进行研究,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给予企业较大的经济利益。此外最重要的一点原因是税收存不存在主观性,而会计制度存在主观性,需要根据市场的判断来对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因此会计制度存在主观调整因素,而税收是国家的硬性标准,因此不会存在改变的影响,所以其具有客观性因素。

二、两者相互协调的表现

具体表现的探究过程中要从经济学的层面来进行分析,分别在资产负债和损益方面进行分析。因此本段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细致研究,首先在资产方面,上文已经提到税收缺乏主观性,因此在资产变动方面税收对于时间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不会存在资产在期限过后出现变动而税收也会随之改变的情况,但是会计制度会将这笔资产变化进行及时的记录,存在着主观性,可以及时的调控企业的经济变化情况。在负债方面同样会产生这种效果。此外,企业可以对自己的负债进行合理预计,然而税法不会对预计的负债进行确认,只会针对目前已有的负债来对税收款项进行调整。所以税法在企业税收方面的表现是较为强制,较为专一,不会轻易进行改变,而会计制度是随着企业经济状况而改变,或者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进行预料。其次就要在损益方面进行讲解,在损益方面企业业务不同,也会体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例如在成本方面,税法所包括的成本一般比会计制度所预算出来的成本范围要更大。因为企业只是针对自己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流入来进行成本计算,而税法计算要包含着已经确认的业务成本还要对业务以外进行处置和转让,以及劳务关系方面所产生的成本也要计算在内,所以税法所计算的成本是比会计制度计算成本要多的,但是税法规定的成本必须是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支出,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并不算在成本以内。所以在一些项目产生的牵连成本付出情况是不会算在税法的成本计算以内的,例如在薪酬方面、捐赠业务、招待广告以及宣传等多方面产生的末端成本是不包括在税法规定成本计算之内的,会在这方面与会计制度产生较大的差异。此外在经济收入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会计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具体的经营损益进行分析并记录,因此其计算结果是较为精细的,分别划为不同的区域,针对不同的区域进行计算,最终将整个成本进行总和。将税法规定所产生的成本与会计制度计算出的成本相互比较,可以发现其产生的差异。

三、两者相互协调的必要性与原则

虽然这二者之间的差异较大,其本质也是不同的,但是将这二者相互协调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使企业可以在市场经济中长治久安。从其差异方面也可以看出这二者之间联系是较为密切的,因为其具有较多差异,所以在多方面都是可以合作的,进行优势互补,有利于整体发展来对企业起到促进效果。从根本出发,会计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来保证国家税收基础,所以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这二者的出发点是相同的,都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来带动我国其他产业的发展,使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促进人均GDP的不断上升。在二者相互配合的过程中,不能够一味地使某一方去配合另一方,会使其中的一方因过多的改变而造成自身性质的改变,对方的自身问题并没有被开发出来,随着制度的发展矛盾不断扩大化最终可能会引发事故的出现,所以要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来对二者进行协调发展。例如,税法单方面的服从于会计制度会导致国家税收的不稳定,会计制度单方面的服从于税法会使会计制度所带有的信息不准确,进而对企业的具体经济情况无法掌握,不利于企业自身的自我定位和评估发展。所以要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市场经济的现状来对这二者的发展进行统一定位,并将二者的发展相结合,对其未来的发展规划进行考虑,在合适的地方相互协调发展来共同促进二者融合程度,进而使企业和市场经济之间不会产生冲突。此外,要了解会计制度的原则和税法规定的原则,并将这二者的原则相互融合,在其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不能违背其中任意一方的原则,其原则的发展是具有高效的规范性以及实用性和系统性,对于制度和规定的未来发展都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因此将这二者相互协调也要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确定,原则的相互融合也有利于这二者相互协调之后的未来发展途径的融合,在市场经济不断变化过程中,能够始终相互协调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从二者的发展特点来看,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都有着高效的实践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可以广泛的观察到二者的存在。此外在其系统方面,会计制度已经形成了专业的学术系统和实践系统,税法规定方面也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系统操作,所以二者的系统是较为完善的。将二者相互协调要考虑到成本和效率的关系,不能片面的只强调二者的融合,而忽略成本的扩大化以及效率的低下,如果二者协调发展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协调发展也是毫无必要的。同时也要重视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税收方面和会计制度方面都要对信息进行重视,因为信息的利用方面是较为广泛的。

四、两者相互协调的措施

(一)理论为了积极的推进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融合,需要利用有力的措施来保证二者的融合力度和融合效果。首先要对二者进行细致分析,将其理论进行探究,从其理论方面去找到可以融合的方面,并针对这一方面进行标注,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根据理论知识的融合来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观察其协调效果,并对其尺度进行控制,根据二者的差异来进行弥补,可以有效地促进二者关系的紧密化。并且在二者的协调发展过程中也要在理论方面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总结,通过模型建设以及理论成果的研究给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使实践进行更加顺利。

(二)政策要加强政策的支持,在国家税收总局和财务部方面要进行沟通与合作,可以使会计制度和税法制定方面更加交流更加密切化,可以及时了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协调发展,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对其二者进行协调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其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合作对于经济基础才能起到反作用,才能够促进制度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范的本质结合。对其差异进行缩小化,通过沟通与合作是其差异平衡发展,减少差异对二者协调发展的影响。

(三)自身发展要提高会计处理方式来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相互融合,税法机关对于税法的制定是强制的,所以从会计制度方面进行处理比从税法方面进行改变更为简单。税务机关不能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则需要会计制度准确地将企业信息进行获取来帮助税务机关的了解程度进一步增加,才可以促进税法协调的合理化,在企业发展和国家税收方面都可以达到保证效果。因此会计处理方法的不断提升有利于信息的明确化,使二者的工作更加容易也可以体现协调发展的效果。

(四)人员培养最后要讲到的是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在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对于问题可以及时地进行解决,因此要积极的对人才进行培养,并以高薪为代价聘请专业的人员来对会计行业进行填充,使会计制度发展更加深远化,并且加强对于税法可以有着更深远的认知,使这二者在实践中相互融合,为其融合发展进一步进行实验,以方便找到合适的发展方式。

五、结语

如果这二者相互协调,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首先要对这二者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对差异进行解决,才能有效提高协调能力。并针对其各自的原则和协调必要性进行分析,可以对协调进行规范,使其未来的发展走向更加准确。在其具体的协调措施方面要根据理论、政策、自身改变以及人员培养几个角度去进行考虑,可以有效地提高协调程度和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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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超明.论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J].法制博览,2019(0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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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娜 母丹 王思萌 单位: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