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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经济下依法治税的实现路径

浅析市场经济下依法治税的实现路径

我国依法治税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税制改革一直在进行,而且摆在很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要实现依法治税,还需要以下多方面的完善。

(一)税收立法方面的问题

现行税法中,占比例较大的是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关于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不健全,使税收法律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实际执行中也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使依法治税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税收立法滞于经济发展的需求,税收政策不合时宜,使税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颁布的几百部法律,针对税收方面的寥寥无几,大部分以暂行条例出现,暂行条例暂行了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都无法上升到基本法的层面。实体税法中的税种也不够完善,一些被各国实践证明了的优良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等仍然缺位。

(二)税收执法方面的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及其执法队伍不能适应依法治税的要求。从业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结构单一、缺乏法律知识,因此误解、曲解、歪曲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以权压法的观念难以根除,不管领导的指示是否合法合理,就作为执法的依据执行,才会造成多数粗暴执法的现象。由于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越权、滥用权力相当普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存在,就是滥用公共权力的必然结果,也是依法治税进程中的极大阻碍。二是执法手段薄弱,偷逃税现象普遍。现今偷逃税手段层出不穷,税务从业人员技能薄弱,装备差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造成取证难,严重制约了稽查作用的发挥,很难将违法犯罪案件查清。而现行体制是需要查清案情定性后才能移交处理,致使查处不清证据不全的案件不了了之,不能有效打击偷漏税的行为。三是行政协助和司法保障不够有力。如按照《征管法》规定,对企业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金融机构从违法纳税人银行账户强行扣缴,但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与协助或者不依法协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在实践中,许多金融机构考虑到自身利益,往往不予执行。此外,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移交的涉税案件,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久拖不办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缺失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事权和财权不统一,无法按照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来调节。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发展不平衡,但是税收政策市统一制定、施行的,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例如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统一起征点,全国统一实行,但是3500元在不同地区,所处收入等级也不同,起不到税收的调节收入的作用。这样的情况也表现在地区保护上,少数地方和部分部门为了利益,制定“土政策”,随意越权减免税,甚至实行“包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是依法治税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四)税收法制意识淡薄

任何法律都要推行,才能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我国的税收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一方面,我国由于长期崇尚权力,推行人治的残余影响,造成法治下的人治广泛存在。税法部门组成人员法律观念不强,习惯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操作规范,庞大的机构及其错综复杂的关系成为推进依法治税的巨大显示约束。另一方面、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普遍淡薄,税法知识严重缺乏,更无法律至上的权威信念。从目前税款流失的情况来看,纳税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税法不了解不熟悉是造成税款流失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依法治税的措施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税收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税是一项庞大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内外兼,综合治理。

(一)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治税观念

依法治税的大前提是提高全民依法治税的意识,一方面,对纳税人要开放多种税法宣传渠道,让纳税人能定期、及时、方便的了解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自觉投身到依法纳税的行动中去。另一方面,要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

积极推动政府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体系,完善税收程序法,清理相互矛盾及抵触的税收文件。必要的、成熟的暂行条例要上升为正式法律,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性。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及时的调整、修订相关的政策,使税法能及时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

(三)强化执法意识,建执法制度

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严格的执法制度是依法治税实施的关键。国家凭借税收来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必须忠实的、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既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敢于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不姑息纵容。

(四)强化执法监督

强化税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内在监督机制,把各个环节税收执法活动整体纳入监督范围,做到税收执法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转变监督观念,变被动型监督为主动型监督,以防为主、防查结合,提高监督效率。扩大监督渠道,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和贪污受贿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五)完善税务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将税收工作责任制细化,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要追究执法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使行政权力的运行处于公开、透明、有约束的轨道中,做到有权必有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六)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发挥国家司法的强制力,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裁,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实施。只有加强税务机关通司法、工商等部门的协同作战,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共享信息平台,联手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逐步实现依法治税。

(七)加大税收征管技术

在更新现有的征管手段,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削弱人为可控的环节,把税收征管的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系统,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漏洞,同时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维护制度,建立一个功能齐全、协调高效、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系统。吸纳专业人才到税务部门工作,同时对已有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本文作者:闫凌蔚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