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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研究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研究

摘要新时期,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并逐渐形成独特的产业链。由于网络文学发展的前景良好,利润丰厚,导致侵权问题愈发严重,多数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扰乱网络文学市场秩序。本文旨在阐述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现状,分析网络文学的侵权盗版现象,针对我国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难点,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作品侵权行为著作权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现状分析

互联网为大众提供自由发言的平台,提高全民的创作热潮,具有传播快、范围广、隐蔽性的特点。在近年来的网络文学作品中,抄袭成为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我国乃至全世界的网络文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具有监管不足、调查采集证据的难度系数高、诉讼成本费用高等众多难题。从传统文学到网络文学,作者被侵犯著作权的现象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都带来严重的危害。网络作品抄袭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基于网络作品的保护力度远远小于传统作品,抄袭便成为最主要的侵权形式。近年来,许多网络文学均陷入抄袭事件,一部分网络文学作品因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获得高额利润,但被抄袭的原著却无人问津。网络文学的浏览便捷造成的抄袭成本低,导致其逐渐泛滥,在众多知名的文学网站中查看抄袭举报信息反馈中,仅抄袭文章就近百篇,其中借鉴过度达到五十余篇,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网络文学创作的成本低廉,利润丰厚,正因为如此,关于网络文学抄袭的问题才层出不穷。侵犯版权是指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也称之为盗版。隐蔽性高、扩散性强的特点使网络盗版与广告商联盟以利益为纽带,并形成一条盗版产业链。网络文学盗版与纸质文学盗版相比较而言,减少许多中间环节,具有成本低、利润高、传播快的特点,采用的技术更是多种多样。甚至有一部分搜索引擎利用法律存在的缺陷公开盗版,联合盗版网站共同获取利润。盗版以许多形式存在,如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博客等,这些社交账号以分享的途径免费传播作品,从而吸引大量粉丝关注,再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得巨额利润,这些社交账号的存在严重损害正版网站的利益并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盗版表面上给消费群体带来利益,实际上用较低的价钱买到定价很高的文学作品,这种行为是对文学创作的巨大冲击。正版在价格上无法与盗版相竞争,使正版网站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进而导致著作权人失去创作热情,最终整个文学创作领域的发展受限甚至萎缩。

二、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界定

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发表的文学作品,对内容题材没有特殊规定。自1991年网络小说流行以来,我国网络作品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网络作品主要有三个特征,1.大众化。传统作品最大的缺陷是读者无法及时将自己的想法与作者进行沟通,作者从而针对其作品进行修改,而网络作品一经发表,读者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微博、微信等,与作者进行互动,呈现出一种灵活多变的形式。2.自由随意性。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文学作品发表和传播,无论是在文章内容还是发表形式上,都没有严格的规定限制。3.全球化。传统作品通常是以报纸、杂志、书籍等形式流通,这种流通方式不仅速度慢,而且价格昂贵,辐射范围小,而网络文学利用网络进行发表文章,辐射范围广,全球的作品都可以随意浏览,节约了空间和时间。科学合理的界定网络作品侵权行为是认定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基础,有学者认为传统作品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出版法授权著作权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动。”由此,我们可以对网络作品侵权行为这样推断,未经网络作者许可,而擅自转载、下载等利用其他不合法的方式行使网络作者应享有的权力的行为。网络作品侵权行为有三个特征,1.侵权地域广。传统作品由于自身限制很难受到其他距离较远地区的侵犯,而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具有地域性,一旦超越国界,相关的权利就失效,不再受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由于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2.侵权主体的广泛性。传统作品侵权行为是很好发现的,可以对其进行法律惩罚。而网络作品侵权主体范围较广,一旦出现了网络作品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取证难度大。3.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传统文学作品侵权行为是通过物质的形式表现,追究法律后果难度较小。而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证据有一定的隐匿性,比如超文本链接,是指在两个不同的页面建立联系,一般情况下超文本链接并不属于侵权行为,但两个页面的内容很容易引发文学作品上的侵权。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一)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够明确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传统文学作品侵权行为认定有一定区别,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对某一个作品的侵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传播到很远,在认定损害时有所不同。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也较为方便,实现侵权行为较为容易,所以需要先确定侵权的范围,再确定损害的程度。在著作权法的内容中,对作品只注重保护表达,而不重视思想抄袭,是其基本原理之一。网络作品与传统文学作品相比,被抄袭、剽窃的现象更为严重普遍。网络作品中的一些情节属于思想抄袭还是表达方式抄袭存在争议

(二)网络的特点导致取证困难

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对侵权行为出示证据,互联网有虚拟性的特点,其中数据信息也有一定的虚拟性,侵权行为的证据一旦被删除,很难找到痕迹或恢复,在取证上形成困难。网络用户通过建立主页来发表作品,建立主页是免费的,其中个人信息大部分都是虚拟的,人们只需进行简单操作,就可以随意修改或删减信息,并且不留下任何证据,导致原始证据的取得异常困难,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失去很多直接的事实证据,带来诸多不便。

(三)网络作品维权的成本过高

与传统文学作品相比较而言,互联网的传播性和浏览随意性使网络文学作品被复制粘贴的难度降低,只需付出很低的技术能力、精力和财力,侵权人就可以达到对网络文学作品盗版的目的。由于社会环境的条件限制,网络文学作品受到技术措施的保护程度很低,许多技术保护措施总是被更新换代的反技术措施所破解,技术手段的狭隘性使得著作权人只能向法律求助,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著作权人很难从数据量庞大的网络信息中找出权利被侵犯的证据和侵权人的相关真实信息,继而使著作权人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在现实中的距离也相差甚远,使著作权人维权增加了难度。当提起诉讼时,著作权人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这一系列现实条件使著作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变得十分高昂。著作权人维权的成本过高,造成侵权和盗版的现象屡禁不止。

(四)免费和共享的观念阻碍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发展至今,其中大部分信息都是无偿获取、免费使用的,据统计数据表明,从2002年开始,网站采用收费的模式获取利润,只有点击量较高的长篇网络文学作品属于收费阅读范围,还有一部分散文、短篇小说等依然是无偿阅读。在长期免费的年代,民众已经形成文学、音乐、电影都应该是无偿浏览的思想,这种思想给网络文学盗版的出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2001年之前,我国对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了解不充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紧跟国际的步伐,以至于民众的知识产权观念缺失。

四、完善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

(一)准确认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首先,著作权人要确认有被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作品一经发表,即宣告网络著作权产生,司法机关需要对原告作品进行分析,认定原告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实施条例针对著作权及作品的规定,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有关机关需要对涉嫌抄袭的作品进行分析。针对网络文学作品中出现类似的思想、情节、语句等,需要认定是否达到抄袭的程度,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由相关的鉴定机关将原告作品和被告作品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的行为,内容上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二)通过降低取证难度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降低取证难度,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取证。网站为用户上网的信息交流提供技术服务,用户所浏览、下载、上传的信息都会留下一定痕迹,这些记录都是著作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直接可靠的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毫无保留提供资料。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拒绝协助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著作权人在发现权利被侵犯时,要学会第一时间固定网络侵权证据,以免证据丢失或被撤除,让公证机关对侵权的相关信息进行打印,并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形成一份客观公正的公证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三)降低网络文学作品维权成本

在以往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时间、距离、精力等现实条件将诉讼成本变得十分高昂。在2017年,“互联网法院”作为一个关键词被社会各界所熟知,互联网法院将有关网络的案件从当前司法体系所剥离,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的支持,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涉嫌网络侵权案件进行多方面对比分析,完成网络侵权诉讼的在线化,降低了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维权成本,涉嫌网络侵权案件从起诉到结案平均仅需20天,智能化审判体系大大缩减诉讼成本,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维护网络安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网络侵权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四)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

随着中国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中国的做法要与时俱进,互联网中的信息免费浏览传播需要改进,应该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维护需要社会各个主体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来完成,为了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得到良好的保护,作者、读者、网络文学网站等都要积极参与进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文学作者应该增强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同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读者需要转变自己陈旧的思想观念,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自觉购买正版作品,在观念和行动中支持作者的创作。对于这种观点的转变,需要国家和社会加强普法教育,利用新闻媒介对广大群众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教育,使其对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有一定的了解,为社会创造出一种理性、文明的网络文学的消费环境,促进网络文学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昱婷.网络文学及其版权保护模式研究.黑龙江大学.2011.

[2]张珈源.论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科技经济导刊.2018.

[3]韩杰炜.浅谈网络文学侵权现象及版权保护.安徽文学.2018.

[4]韩济阳.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

作者:孟昱含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