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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思考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思考

【摘要】新时期,网络文学飞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链,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针对网络文学的侵权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文学的市场秩序。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需要权利人、消费者、网络服务商、监管部门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要保护好网络文学的著作权,须将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加强技术保护措施,转变读者消费观念,健全法律法规,多管齐下,方能奏效。

【关键词】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保护机制

一、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个标准,网络文学作品毫无疑问是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网络文学作品作为文学领域内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因为它的传播媒介同普通的智力创作成果不同,所以凸显了它的特殊性;其次,网络文学作品能以有形形式被复制,它在网络上虽然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但是用户却可以通过下载将其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上,并且进一步打印成文稿,从而使它由无形变成有形。另外,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要求,能称之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项特征属性的。对于数字化作品来说,从传统作品到电子计算机存储,这中间其实只是一种数字化的转化过程,这和以前用摄影、录音这样的技术手段来处理作品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而且,数字化后的作品也不会因为存在和传输的方式改变就失去了原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所以它还是作品,无论是该作品的原有形式还是数字化形式,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总而言之,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学作品,网络文学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因此具备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二、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从国内看,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等。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第l条便开宗明义地指明了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发展与繁荣。”2006年7月1日,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施行,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2006年12月29日,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次将网络作品传播人与网络提供者纳入网络侵权的主体范围。然而,总体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较晚,到现在不过20多年的时间,还不够完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立法及其修改工作却相对滞后,很难同步。

三、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一)侵权人侵权易,成本低

由于在互联网上直接的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易被其他网络用户复制使用就很容易了。对于侵权人而言,无需很高的技术水平和太多的财力与精力,就可以实现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目前,因为条件的限制,使得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一般无法对自己的网络文学作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保护,即便是采用了相关的著作权保护技术,但是强度有限,易被破解。网络经营者能够轻易盗用权利人的作品来谋取非法利益,一般读者未经授权的复制、转载行为,以及借助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开放性平台而实施的传播行为,虽然操作简单而且没有主观恶意,同样侵犯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针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由于侵权难度和侵权成本低,造成其此起彼伏,屡禁不止。

(二)权利人维权难,成本高

网络是把双刃剑,借助于网络这一载体,网络文学作品能够以极快的速度和极广的覆盖面进行传播,但与此同时,这也使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权利人难以掌握作品的传播与使用情况。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根本就无法从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及时得知权利遭受侵犯,也很难知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与具体信息,从而也就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权。此外,网络的虚拟性大大增加了作品权利人举证难度。由于网络传播的无形,使得网络信息易被修改或者删除,因此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想要复原与查证就很困难了。同时,依据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权利人应当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权利人与侵权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相距甚远,这就给权利人维权造成极大的不便,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使得维权成本变得十分高昂。

四、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产生的原因

(一)互联网的免费性与著作权的保护性之间的冲突

很多人之所以喜欢用互联网,除了它传播信息十分迅捷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无偿获取里面的信息。事实上,互联网上的信息确实大多数都是免费的,虽然网络文学作品的收费阅读模式现在已经被绝大多数文学网站采用,但是真正纳入收费阅读范围的也只是一部分点击量相对较高的长篇网络小说,其他大多数网络文学作品,尤其是发表在论坛、博客上的散文、杂文或者其他形式的文学作品,依然处在一种无偿阅读的状态。长期以来,网络用户习惯于无偿使用网络资源,人们已经在头脑中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网络上的东西就应该是免费的,不应该收费,这种观念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无疑是相对立的。互联网的自由、开放、免费精神成了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障碍,人们对网络文学这一类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表示强烈不满和质疑。目前,网络用户在面对阅读网络文学作品收费制时,就会寻找免费网络盗版资源而不愿向授权网站缴费阅读。有市场就有利益,某些网络用户和网络经营者则会对网络文学作品实施相应的盗版行为了。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判断的复杂性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型有很多,服务手段与方式也各不相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侵权,在何种情况下侵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豁免,人们的判断并不一致。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为的法律定位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1、22、23等条款之中,然而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然而盗版网站的数量实在太过庞大,粗略统计可能有数十万家。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和相关的文学网站不可能对大批盗版网站一一进行追究,只好把矛头对准提供盗版链接的搜索引擎或者内容分享网站,这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五、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机制

(一)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毋庸置疑,技术措施在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技术层面入手,通过强化、普及技术保护措施,可以使得侵权的技术难度和成本投入大大增加,从而使得侵权者无从下手,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由著作权人主动采取的,通过有效控制他人进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来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并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设备、产品或方法。现在发展得比较成熟、应用得比较广泛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有反复制设备、数字水印技术、数字信封技术、数字内容加密技术、数字著作权管理技术等等。采用技术措施保护网络文学的著作权,既要做好强化工作,也要做好普及工作。一方面,应该使现有的技术保护措施进一步得到提高、加强,在此基础上研发更具有针对性、缜密性,更先进、更难破解的保护技术,使得侵权者对新的技术保护措施难以破解、无法破解;另一方面,好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果得不到应用就会变成屠龙之术,无用武之地,因此要尽可能地使技术保护措施应用到网络文学领域更深、更广的范围。而技术保护措施是十分复杂的,普通的网络文学作者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不可能自主研发或者独立使用,因此技术保护措施的大范围普及只能依赖于网络文学的经营者、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文学的经营者,在向网络文学作者提供作品发表的平台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研发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实现技术保护措施在网络文学领域的普及,从技术层面上预防和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给予侵权行为强有力的打击,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者的嚣张气焰,震慑不法分子。当前针对网络文学的侵权络绎不绝,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惩罚的力度不够,即使侵权者败诉,赔偿的金额也不会太大,通常都是数万元,连十万元以上的都比较少,更不用说百万元以上了,而这对于许多财大气粗的侵权者来说可谓九牛一毛,无关痛痒。2005年至2012年,国家著作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续八次开展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查办了大量有关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关闭了许多非法网站,网络文学领域正是治理行动中的重点之一。近些年来,关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诉讼与日俱增,赔偿金额也不断刷新,甚至已经出现了数十万元的例子。2013年1月,国务院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大幅提升罚款额度,这充分表明政府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决心,对于网络文学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三)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

要构建一个完善的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体系,不仅需要事前预防,还需要做好事后救济的工作,使权利在遭受侵犯以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有效的救济。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在救济的途径中,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两者相比而言,司法救济的程序多、耗时长,而行政救济就灵活和迅速多了,在处理网络文学侵权问题时操作性更强。2005年,国家著作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提出了行政救济作为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手段的重要性。因此,充分发挥行政手段的作用则是首当其冲了,国家可以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下设立专门的网络文学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从而加强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监督管理。专门机构具备技术和行政权力的双重优势,能够及时主动发现、及时查处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并且为被侵权人提供明确而便捷的举报途径。针对网络文学侵权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现实中可能相距遥远的问题,不同地区的专门机构之间还可以借助网络,建立跨地区协调机制,相互配合,从而实现对权利的及时的、有效的、充分的救济。

(四)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创作者、读者、文学网站、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相互配合,要想使网络文学的著作权能够得到长久的保护,作为消费者的读者乃至整个网络用户集体都需要参与进来,认真、自觉地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不使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首先便是要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养成购买正版作品的良好习惯,在思想和行动上支持作者。只要每个人都能这样做,就能营造出一种理性的、科学的网络文学的消费氛围,使得网络文学能够持续、健康、稳定发展。2010年11月9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表声明,呼吁广大互联网用户自觉抵制使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获得的侵权作品,拒绝继续传播、下载和阅读百度文库、百度贴吧等平台非法提供的侵权作品,一起营造“人人使用正版”的良好氛围,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需要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从根源上杜绝盗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不受侵犯,还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广大网络用户自觉守法,使著作权的保护有法可依。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著作权法》,二十多年来,《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成型。但是网络文学发展迅速,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只有及时颁布、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及时规范和调整好相应的法律关系。只有不断健全法律法规,才能广泛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意识,促使良好的著作权文化的形成,从根源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实现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强有力的保护。网络文学诞生的时间有限,很多问题研究得不够深入、全面,它有很多不同于传统文学作品的特点,对它的保护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当前的情况下,促进网络文学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其中著作权的保护是很关键的一环,它关系到网络文学的生死存亡。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保护好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能够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保护模式,还需要长时间的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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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明 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