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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发展前景分析

网络保险发展前景分析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络保险相关基本概念,并与传统保险对比指出网络保险的特点,并分析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预测。以往的传统保险采用的是营业点销售、电话销售的模式,而网络保险是以网络为营销渠道,以网络为交易平台的保险的一种新型模式。本文从我国发展网络保险的独特优势、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着手,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保险;发展现状;发展前景

0引言

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交易平台,实现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全过程包括投保、核保、理赔、给付或赔偿等过程。投保过程包括网络了解保险产品;选择适合险种,根据提示输入基本信息,选择相应投保建议书,或者通过经纪人(网络)进行保险咨询;填写电子保单(是指传统纸质合同用电子数据文件来代替,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网络服务平台来查阅并核实保单内容);通过网银转账系统或信用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并向客户确认签订合同;对整个合同的签订、划交保费过程查询、保单变更、理赔报案、理赔情况查询、验真、续保等业务,投保后客户可以通过网上售后服务系统实现。

1网络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①替代了保险销售人员在业务流程上的作用。从业务流程角度来说,传统渠道的业务流程为: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进行宣传介绍→投保人产生投保意向→联系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进行一系列的处理→投保结束。与传统保险不同,网络保险是投保人直接通过网络保险系统进行所有业务,不用经手销售人员就能完成投保。传统营销采用“人海战术”,找顾客上门,绝大多数人群由于对陌生人的戒备心理,会对这种登门销售比较排斥,这会导致保险公司失去部分潜在的客户。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营销手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管理费用、办公场地费用。如上述由于网络保险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的下降将会促使保险产品价格有所降低,客户可以获得比其他销售渠道低15%左右的价格,这种保费的降低,肯定会刺激客户对保险类产品的各种需求,使得消费者的风险可以更好的得到转移,得到应有的保障。②可以更好的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换为真实的保险消费。据2012年6月底的政府相关统计报告[1]调查表明,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信息化时代,保险行业可以充分使用互联网平台,更深层次研究网络群体中的潜在消费群体的投保倾向和保险需求,设计出符合网络消费群体的保险相关产品,将网络平台中的潜在保险需求,转换为真实的保险消费。③符合当前消费者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现代社会节奏明显加快,大部分消费者在消费时追求方便和快捷,网络保险超越空间、超越时间限制的服务符合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消费者可以不去保险公司营业柜台,可以24小时随时随地方便地上网,登陆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只用几分钟就可以用网络平台完成保险产品交易。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这种心理,网络保险产品的条款项目应该力求更加的通俗化,让普通人群能够轻易理解,以节省消费者的理解时间。

2中国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根据2010年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保险公司摸底调查显示,在59家保险公司之中,27家已建立网络保险平台,占保险公司的46%;13家正在筹建,占22%;19家还没有建立,占32%。参加摸底调查的各公司,在网络保险平台建设上的投入同比增长83%,为5961万元。这些数据表明网络保险时代的来临,网络保险既是信息经济时代全球化、网络化的产物,也是保险业发展内在要求。以往的网络销售产品包括家财险、车险、企财险、货运险、责任险、健康险、寿险、意外伤害险等,其中最高的是意外伤害险标准化产品占约为30%。还有的保险公司与一些互联网巨头合作推出了一系列与以往不同的保险产品。

2.1我国发展网络保险的优势

①我国庞大的网络客户群体是发展网络保险的坚实后盾。我国的网络正在迅速的发展,网上支付规模也在以迅猛之势不断地增长,庞大的互联网市场为我国网络保险的增长提供了坚实后盾,这预示着网络保险商机无限。网民的高速增长、网上购物的强烈需求,为我国网络保险提供巨大的发展空间,推动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②网络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林罕•马斯洛在他的需求层次理论中指出,安全需要、生理需要、尊重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类需求的五个层次。其中,自我实现的需要标明,对于有自行网上购物能力的人更趋向于自己思考、自己判断、自己选择,不会盲目听从保险产品推销人员的一番话,保险推销人员甚至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所以会逐渐更加趋向于网络保险。

2.2网络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①网络保险中存在的风险。网络保险的交易是通过网络实现,所以发展网络保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风险同在。虽然考虑安全问题,网络保险系统设计过程中考虑多层次安全系统,但随着包括Hacker技术在内的其他入侵技术的提高,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与保险产品交易中的安全性同样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对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而言,产品是否满足自己的风险保障需求,能否如预期那样快捷理赔,保险产品的简便和客观因素都不能在产品购买之时得到确认,此为产品风险。此外,还有网络支付的安全性问题、网络交易的有效性问题这也是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们担心的,是属于交易风险。产品风险和交易风险的叠加,使得网络保险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大,由于上述两种风险,厌恶风险的消费者拒绝在网上进行交易。②部分消费者对电子合同缺乏信任。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之前的传统保险,一直以保险人为核心推销产品,传统保险体系的营销机制在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部分消费者习惯了这种面对面交流、面对面签订合同的模式。他们面对着电脑屏幕利用网络这个虚拟的东西,只能看而不能摸的,签订合同会使他们心理有所顾忌,缺乏安全感,无法产生信任,怀疑电子保单的合法性。③部分消费者保险知识匮乏。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人对保险的意识逐步增强,但是公众的保险意识整体水平还是不高。部分消费者保险知识匮乏,容易上当受骗。

2.3解决网络保险问题的对策

①建立有效风险评估体系,降低网络保险风险。主要包括:制定并实施网络系统安全规范;预测与防范系统安全隐患;建立与完善系统安全机制;测定与检查系统安全程度;稽查与监督系统安全。要适应实际千变万化的情况,需要建立动态的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并升级安全保障系统,从而防范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网络保险立法应包括:电子数据认证、网上交易与支付、电子合同、在线争议解决、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认证等,针对网络保险的特点,还需要电子保险合同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办法等管理办法,这就需要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应机构制定有关网络保险的管理办法。②培养消费者对电子合同的认识。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传、电报、用于数据交换的EDMS、电子邮件)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之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公安部门及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抬高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及个人的违法成本。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相关制度:对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网络保险专业机构、网络保险个人实行许可制度;开展保险务必须经过保监会或授权机构的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保险公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经营网络保险的组织或个人务必要备案,名单让社会广大群众在因特网上免费查询,实现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③提高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认识对于消费者应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网络保险知识的宣传。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监会的网站查看销售网络保险产品的单位名称等信息、确认中介机构资质;拨打保单中的客服电话,确认保单真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还应懂得在不小心购买到网络假保单时,应该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不能因为保费便宜或嫌麻烦而忍气吞声。

3我国网络保险发展前景预测

信息化社会的不断提高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网络保险会被越来越多的国民所认识,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保险的网络营销渠道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渠道。据北京华凯智博的中国保险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城市居民对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的偏好上,从一年前的3%把“电话/网络”购买作为首选,如今已升至8%,是上升幅度最大的销售渠道。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20年网络营销渠道市场份额占比将达中国保险业的20%,未来10年,中国至少有千亿元的市场规模等待挖掘。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推出的保险产品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消费者可以不用再担心交易过程中或交易之后会出现任何风险会出现风险的,已经完善的网络保险。①应该认识到在短期之内网路保险会与传统保险共存这一点,将网络保险与营业点销售、电话销售有机结合起来,使得它们扬长避短,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为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应引导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优化渠道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巩固渠道,提升中介品质,探索和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渠道,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②保险商应将企业的最终目标放在实现完善的网络保险上。网络商务平台作为保险产品消费者与保险单位交互的有效渠道,保险商提供透明、即时化信息,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仲裁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针对投保人提供账户(保单)管理功能;不同保险公司在相同条件下同种保险产品的报价对比等。在技术安全方面,采取各种一流的安全措施保障系统和资料的安全以开展在线保险。采用CA认证技术有效解决互联网交易存在的非法篡改、非法访问、抵赖、拒绝服务等安全问题。③尽快创建维护电子商务发展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特别是保险监管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业务进行规范管理,营造出一个有序的良好的竞争环境,尽快使中国网络保险走向理性化和有序化。

4对我国发展网络保险的建议

大部分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商业投保主要业务为学生团体平安险、重大疾病险及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它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并非保障,因此存在缴费高,保障低,收费容易,赔付难的现象。网络保险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争取到这批学生资源。由于网络保险的便捷性,大学生也会更趋向于这种保险。保险公司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应该致力于制定出更符合大学生自身特点的保险制度。如果网络保险能够充分利用学生资源,这无疑是一种双赢模式,学生可以方便快捷的享受到保险的服务,保险公司则能够保障更多的顾客,获取更多的利益。与互联网界的强手合作。上面提及的阳光保险公司与淘宝网合作推出的航空延误险之所以取得如此好的成绩,既是阳光保险针对电子商务人群量身设计的成果,淘宝网的强大的顾客群的功劳更是功不可没。淘宝网的电子商务平台,旗下大量客户不但可以成为阳光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其信用水平和交易记录亦可成为阳光保险新险种的载体,淘宝网广泛的个人用户基础、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为未来阳光保险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广铺平了道路。其他保险公司在发展网络保险时,也充分可以吸取上述阳光保险的经验及手段,寻求与互联网界强手的合作,共同赢利,各取所需。互联网界强手拥有广泛的个人用户基础、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而这正是保险公司实施网络保险最需要的资源,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确保更多的顾客,推出最适合消费者的保险产品,促进保险公司飞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调查中心(CNNIC)调查报告.

[2]方华芬.浅谈网络保险在中国的发展[J].2008(2):251-252.

作者:金泽明1 崔基哲2 单位:1.延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