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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研究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研究

摘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内容极为繁杂,并主要涉及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加工、代垫辅料、原料发出以及后续处理等众多环节,其后续处理环节又可划分为直接出售、非直接销售等多种情形,因此其会计处理过程也相对较为复杂。受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滞后性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续业务复杂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实务处理过程中不同企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多差异性。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在准确界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概念的基础上,通过梳理相关会税政策,结合案例分析其会计处理过程及存在的问题,并从会计科目设置、会税规定完善、特殊业务会计处理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应优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

一、引言

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收代缴消费税,同时其后续处理相对较为复杂,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用途即直接销售或连续生产进行差异化处理,前一种情况下企业不再交纳消费税,后一种情况下代扣代交消费税需要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和收取加工费,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现行会计准则下其会计处理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用于出售或连续加工时消费税的处理方法;其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处理方法。由此可以看出,对消费税的核算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过程中的难点。虽然多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现阶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存在明细核算不统一、会计科目设置偏少、税会规定不相匹配、特殊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提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改进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在明确概念和相关会税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案例从用于非直接销售和用于直接销售两个方面探讨详细会计处理过程,进而分析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以期为我国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及相关会税政策梳理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为了加强纳税管理,现行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加工生产、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加工生产、提供原材料生产委托加工等情况均不属于上述范围。上述情况下,委托方与受托方应该分别按照外购消费品和销售自制消费品进行会计处理。总体来看,应税消费品的界定应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条件一,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部分代垫辅助材料;条件二,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同时,现行税法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应该明确其在委托加工业务中的义务,其中前者具有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后者则应该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材料成本,而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通常需要由委托方或受托方缴纳一定消费税。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其指的是在特定环节(进口、委托加工、生产加工等环节)对特定消费行为、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并通常是在对货物、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之上征收的税种。作为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税也具有税收的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三大基本职能。现行税法规定应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没有同类价格的应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相关会税政策梳理

通过多项税收政策及其配套改革,我国确立了现行的消费税制,并渐趋合理公正且已具备多种功能[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进行了相应规范,并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由于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税务处理过程中容易出现通过纳税筹划少缴税款的行为,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财法[2012]8号文件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缴纳标准进行进一步规范。财法[2012]8号文明确规定如果出售价格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扣除,如果不高于后者则不再缴纳。《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明确规定价内税(含消费税)、加工成本、采购成本等均应该计入“存货成本”科目。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根据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后续用途进行差异化处理,其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对于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应该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就核算方法而言,相关消费税应根据加工企业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其他情况下企业则需要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结合相关会税政策来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应该根据收回后的用途进行差异化处理。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在交货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委托加工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科目应该为“银行存款”。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委托方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库存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销售时委托方不再缴纳消费税,应交增值税应该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扣除,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应该为“银行存款”等,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非直接销售,委托方应该按规定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允许对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予以扣除,抵扣消费税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和“主营业务成本”。交货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委托加工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科目应该为“银行存款”。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委托方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库存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再销售时委托方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为贷方余额即以高于受托方的价格销售,委托方应该补交相应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例析

(一)用于非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般而言,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和以高于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对外出售是非直接销售的两种常见情况。两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为了详细说明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过程,分别举例如下:【例1】2019年5月A公司购入原材料,支付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委托B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并包含进项税6500元。其中,原材料进项税2.6万元,不含税成本为20万元。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4万元,收回后实现对外销售,消费税、销项税额和销售含税价格分别为5万元、6.5万元和50万元,同时回收过程中A公司支付往返运费2万元(不含税),进项税为1800元。假设B公司同类应税消费品不含税售价40万元,由于收回后的销售价格高于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上述销售行为属于非直接销售,因此A公司应该按规定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允许对B公司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予以扣除。A公司购入材料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原材料”,贷记科目应该为“银行存款”,金额分别为2.6万元、20万元货物22.6万元。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A公司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委托加工物资”和“原材料”,金额均为20万元。支付加工环节的税费和支付运费时,A公司详细账务处理如表1所示:A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库存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金额均为27万元。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应该补交差价的消费税,计算可得应交纳消费税为5万元,交纳税金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金额均为5万元。A公司需要对应交增值税进行计算,对B公司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予以扣除,计算可得应交增值税为3.07万元,交纳税金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科目为“银行存款”,金额分别为3.07万元、1万元和4.07万元,同时A公司需要对销售成本进行结转,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商品”,金额均为27万元。【例2】2020年1月C公司委托D公司加工一批产品,增值税、支付加工费和发出原材料费用分别为6800元、4万元和10万元。加工期间,D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总计6万元,并且D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产品收回后,C公司将其用于连续加工,并最终以不含税3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上述销售行为属于非直接销售,因此C公司应该按规定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允许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予以扣除。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C公司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委托加工物资”和“原材料”,金额均为10万元。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增值税和加工费时,C公司详细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68委托加工物资4贷:银行存款10.68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完工验收入库时,C公司账务处理应该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生产成本”。由于D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而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如公式1所示。详细计算可得,组成计税价格=(10+4)÷(1-30%)=20(万元)。C公司最终以不含税3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取得收入时C公司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应该为“银行存款”,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主营业务收入”,同时需要对成本进行结转,详细账务处理应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由于最终销售价格明显高于组成计税价格,因此详细计算可得C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9万元,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金额均为9万元。在此基础上,C公司当期应该补缴消费税为3万元,补缴时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和“银行存款”,金额均为3万元。组成计税价格=(加工费+材料成本)÷(1-比例税率)公式1

(二)用于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

财法[2012]8号文明确规定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即为直接销售。现行税法规定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情况下,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时不再缴纳,应交增值税应该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扣除。例3:2018年5月E卷烟厂委托F公司加工烟丝,原材料烟叶总计50万元,并均来源于E卷烟厂。收回烟丝后,E卷烟厂以110万元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加工过程中E卷烟厂支付加工费27万元,并且E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假设,E卷烟厂消费税税率为30%,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与非直接销售不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原材料发出时,E卷烟厂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委托加工物”和“原材料”,金额均为50万元。支付加工费和F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详细账务处理如表2所示:由于F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根据公式1可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详细计算可得,组成计税价格=(27+50)÷(1-30%)=110(万元),在此基础上可以计算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为33(110×30%)万元。加工的烟丝入库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库存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金额均为110万元。收回烟丝后以110万元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现行税法下不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售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为“银行存款”,贷记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128.7万元、18.7万元和110万元,其中销售烟丝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110×17%。同时,E卷烟厂需要对成本进行结转,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商品”,金额均为110万元。现行税法下应税消费品在流通的某一环节纳税之后,其余环节都不再征税,并且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比较单一,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3]。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加工过程中已计征过消费税,因此直接出售时企业不再缴纳消费税符合现行税法生产经营环节中只征收一次的原则。然而,现实工作中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其原因为不加价出售前提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0。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利润为0的销售方式企业必然不会选择,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一般情况下会以高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会计科目设置偏少。现行会计准则下,委托方应该根据委托加工时发出货物的不同分别设置多个会计科目。发出货物为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材料的前提下,企业需要分别增设“委托加工产品”、“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和“委托加工材料”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现行会计准则下消费税主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实务中应税消费品的购入、委托加工、销售过程通常涉及代收代缴消费税、实交消费税、未交消费税、实扣消费税、代扣消费税等多项业务,会计处理过程中企业需要设置多项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因此仅通过上述科目核算必然无法完整反映消费税核算过程,同时也容易导致核算结果出现偏差。总体来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过程中,现行会计准则对消费税会计科目设置偏少。同时,“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缺陷,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述会计科目无法反应当期实际应缴税款。具体来看,如果案例2中C公司用于连续生产的收回应税消费品比例为80%,现行会税政策下C公司当期应该补缴消费税为3万元,补缴时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和“银行存款”。但是,C公司本期实际应缴消费税=(9-6×80%)=4.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该情况下上述科目余额无法对当期实际应缴税款进行准确反映。(2)税会规定不相匹配。受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滞后性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续业务复杂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实务处理过程中不同企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续业务会计核算、会计处理存在较多差异性。为了减少通过纳税筹划少缴税款的行为,财法[2012]8号文明确规定如果出售价格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企业需要根据规定申报缴纳,如果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则不再缴纳。现行会计准则下如果委托方的出售价格可以明确确定,实务处理过程中是否能实现税款抵扣可以通过比较计税价格与出售价格的大小进行确定。如果委托方的出售价格无法明确确定,如销售价格取决于市场需求或出售价格波动较大等情况,现行会计准则没有对其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说明。以案例3为例,计算可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10万元,收回烟丝后以110万元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E卷烟厂不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售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即可。如果由于市场需求增加,E卷烟厂将最终出售价格由原定价格110万元调整为150万元,上述案例不符合直接销售的判断标准。该种情况下,如何对已经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消费税进行处理,如何对消费税进行抵扣,现行会计准则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会计与税法规定出现不协调性,进而容易导致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的脱节。现行税法下增值税与消费税抵扣方法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前者的抵扣方法为“全额抵扣法”,企业不需要对是否全部用于生产进行考虑,只要通过认证均可以全部抵扣,而后者的抵扣方法为“实耗抵扣法”,企业需要对是否全部用于生产进行考虑,即可抵扣部分需要根据实际生产领用情况进行确定。结合案例2来看,如果C公司用于连续生产的收回应税消费品仅为总量的60%,根据现行税法规定C公司应该采用“实耗抵扣法”计算可抵扣消费税额度(5.4万元),详细计算过程为(9-6×60%)。根据上述相关税法规定,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对已纳消费税进行转出处理,另一方面需要准确核算最终消费品应缴税款。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未对上述情况消费税抵扣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明确规范,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进行核算,企业实际应缴税款未能进行准确反映。总体来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应税消费品收回用于连续加工情况下,由于现行会计准则不完善,相关会计处理未体现消费税抵扣规定。(3)应税消费品特殊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不完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仅限于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等情形[4]。一般而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续业务相对较为复杂,其用于非直接销售和直接销售是两种较为普通的业务,然而对于一些特定业务现行会计准则并未予以明确规范,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改变原有用途、期末清查盘点出现盘盈或盘亏等情况,进而导致不同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性。具体来看,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该种情况不符合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款的抵扣条件,其原因是消费品销售不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改变了原有用途,其会计处理方式也必然会发生相应变化。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途的改变通常可划分为应用于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其中前一种情况主要用于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在建工程等,后一种情况主要用于奖励、职工福利、广告、样品、抵债、赠送、投资等。由于现行会计准则未对上述特殊业务会计处理予以明确规定,不同企业的处理方式必然存在明显不同。从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原则出发,为了不重复征税,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改变了原有用途,企业也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其原因为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期末清查盘点出现盘亏,企业需要对应税消费品损失情况进行核算,但是具体会计处理方式现行会计准则也未进行明确说明。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优化建议

现行会计准则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对消费税核算过程进行完整反映。因此,我国应该根据消费税的核算过程和实际需要重点增设相应会计科目,进一步细化会计科目的设置,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代收代缴消费税”、“未交消费税”、“应交消费税”等明细科目。以“未交消费税”明细科目为例,该明细科目旨在反映期末应交未交消费税,科目余额一般在贷方。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结转期末应交消费税时,企业可以运用上述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未交消费税”,实际缴纳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未交消费税”和“银行存款”。同时,现行会计准则下委托方应该根据委托加工时发出货物的不同分别设置多个会计科目,如“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委托加工材料”等会计科目。结合案例来看,用于直接出售和连续加工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容易出现脱节。就前一种情况而言,一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进行核算。就后一种情况,一些学者主张增设“待抵扣税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虽然上述做法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仍无法与税收规定保持一致。为了全面反映最终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税额,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加工,为了直接反映企业当期的应交消费税,企业可以通过上述科目余额转出冲减“应交消费税”,同时余额转出需要根据实际生产领用情况进行计算。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出售,出售价格不确定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上述科目对已纳消费税进行归集,最后根据最终售价与计税价格的大小比较进行差异化处理。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前提下,企业可以直接将该科目余额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前者大于后者前提下,企业应该将该科目余额转出冲减“应交消费税”余额。结合案例2来看,假设最终消费品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C公司生产实际领用70%。由此可以计算,C公司应交消费税和已纳消费税分别为9万元和4.2万元。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结转时,具体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和“应交税费———待抵扣消费税”。同时,两者之差即为应最终的纳税额(4.8万元),从而实现了其与“应交消费税”科目余额的一致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续业务相对较为复杂,然而现行会计准则未对一些特定业务会计处理予以明确规范,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并重点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改变原有用途、期末清查盘点出现盘盈或盘亏等情况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明确规范。连续生产的最终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其通常不存在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条件[5]。用于非应税项目情况下,由于该类销售不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应该将加工费和代收代缴消费税一并计入成本。应税消费品改变原有用途应该根据内部和外部用途进行差异化处理,内部使用前提下由于已缴纳过消费税,因此该环节不再需要缴纳,但是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外部使用前提下该环节也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同时增值税要视同销售处理。期末清查盘点出现盘盈时,企业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原材料”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时需要冲减管理费用,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和“管理费用”。出现盘亏时,企业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原材料”,结转时需要根据清查的原因进行差异化处理,详细账务处理的贷记科目应该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记科目应该为“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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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书鑫 单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财务会计学院